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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模板(10篇)

时间:2023-01-02 06:25:47

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

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例1

二、古建筑修缮工程特点

1.修复方法多样性

在古建筑的修缮工程施工过程中,在进行损坏结构的修缮时,应当坚持最小干预原则,能够进行修复的古建筑损坏构建尽量采用修复而不进行替换,同时应当保证新构建的外观、色彩以及质感尽量保持和古建筑原程料一致;在进行古建筑缺失部分的修复时,应当以原有的历史记录和形象为依据,来确定古建筑修复的外形以及选择材料。在古建筑的修缮工程中,一些修复方法呈现出多样性。如古建筑物常见的的木构修复法有原位补强和落架大修两种修复方法,古建筑的墙面修复也有替换法和拆除法两种修复方法。在进行古建筑的修缮工程的具体修复方案选择时,应当事先测定详细古建筑物的现状,不能仅为提高古建筑的修缮工程造价而随意对木构件修复采用落架大修法或对墙面修复采用砖墙拆除法,这与古建筑的修缮的最小干预原则相悖,同理,也不能为了降低古建筑的修缮工程造价而随意对木构件修复采用原位补强法或对墙面修复采用墙面砖替补法。如英国进行对曼切斯特13世纪早期的巴格雷府邸木结构建筑进行修缮时,采用了原位补强和落架大修两者方案来对其进行加固,防治其倒塌。在进行原位补强时,对建筑的受损部分采用了嵌玻璃纤维以及使用环氧树脂两种方法来进行加固,然而这两个加固方法都对古建筑造成了不可逆改变,同时也和原古建筑木架结构的结构示意图以及受力机制相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后期修缮工作的开展。在进行巴格雷府邸木结构建筑进行修缮时,最终采用了落架大修的修缮方案,将原有的木架进行拆卸,并对受损的建筑结构采用新材料重新制作后,再进行原木架结构的整体装配来完成对巴格雷府邸木结构建筑的修缮。

2.管理方法创新性

古建筑修缮工程需要经历和其他新工程一样的立项、规划、设计、监理、招标、现场施工涂覆竣工交付程序,同时也需要对其进行管理。然而古建筑有着重要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不可逆性,因此,传统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方法无法满足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管理的需要,应当对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管理方法进行创新。在进行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管理时,应当在普通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古建筑修缮的特点和施工要求,创新施工管理方法,建立适合我国古建筑修缮的工程的施工管理模式,既保证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管理成效和古建筑修缮工程的质量,又创造出最佳社会收益。

三、加强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管理措施

1.加强古建筑修缮前期的准备工作

古建筑修缮即是对古建筑进行维修和复原,古建筑修缮前的准备对古建筑修缮工程有着又要意义,因此,在进行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时,应当加强修缮前期施工准备。一方面,应当落实原古建筑的原貌记录工作。记录工作的主体是即将修缮的古建筑原貌,在进行记录时可以采用拍照、绘画以及摄影等方式,同时在古建筑原实测图的基础上记录古建筑受损部位和受损程度,同时对古建筑的每个结构环节和相应的建筑元件在图纸的相应位置进行标明,并辅以文字记录,促进古建筑修缮工程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注重古建筑修缮的相关资料收集。古建筑一般具有较长的历史,同时也可能在不同朝代进行了修缮,因此,应当注重古建筑以往的修缮资料,为古建筑的修缮提供参考。

2.保障修缮施工中文物安全

由于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和较高的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因此,在对古建筑修缮过程中应当注重文物的安全保护。在古建筑修缮中,现场施工人员文物安全意识淡薄、机械选择、自然环境以及各种不可抗力等因素都能直接威胁到古建筑的文物安全。因此,在古建筑修缮过程中,应当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的文物保护意识,同时规范作业场地的安全施工,注重相关作业机械的选择和操作,尽量避免由于作业机械的选择和操作不当而导致文物受到破坏,同时还应当制定古建筑修缮时突况的相关预防和解决方案,降低在修缮过程中对古建筑的破坏。

3.注重修缮材料质量

在古建筑的修缮中,使用的新工艺相对较少,施工工艺风险相对较小,因此,施工材料便是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质量的一大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在进行古建筑物修缮时,应当注重修缮材料的质量,保证古建筑修缮使用的石料、木料以及漆料质量,必要时应当对使用材料进行特殊的加工工艺处理,保证古建筑修缮工程的质量。

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例2

随着各地对第三产业——旅游经济的开发和利用,作为旅游资源主要构成部分的古建筑的保护开发和修缮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由于古建筑修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地理环境因素的影响,加上修缮定额本身存在的遗漏和不足,不仅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准确性,而且影响了施工技术的提高和施工管理的水平,更不利于对古建筑的有效保护。本文通过湖州市衣裳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改造项目V标段一个古宅(周宅)工程修缮保护施工的造价管理实践中,得到以下几点体会,从而有效地控制造价,确保项目投资效益。

1.工程概况

湖州市衣裳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改造工程V标段周宅大摆渡口,位于湖州市中心苕霅相接的“江渚汇”东北面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大摆渡口周宅坐北朝南,面水而踞,分为东西两路,每路各有四进建筑,通进深达50米,两路建筑格局基本相同,基本为面阔三间的楼梯带有两厢,两路建筑之间以封火墙相隔,总建筑占地117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300平方米。椽望多数保留初建时的原构,椽径约为70荷包椽,飞椽为70×35,每间每缝用檩7~9根不等,东西两路建筑共用檩条70余根,均用圆檩,脊檩直径为150~180,一般桁条110~140。少数檩条因虫蛀朽烂、开裂,多处山墙、后檐墙面有明显雨水冲刷痕迹,返潮严重。路一进建筑屋面因后期搭建渗漏情况相对严重,东路一进建筑屋面局部有渗水,东路披屋房屋顶局部渗水。周庄正面及背面如下图1-2所示:

2.当前古建筑修缮造价控制存在主要问题

1)古建筑中最主要的整体木结构当属梁架部分。在我国大多数古建筑中,梁架多因年代久远和地震、地基沉降不均匀等原因产生扭曲变形、歪闪、拔榫。大多数维修工程中经常使用梁架扶正这一步,但是《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没有这一条款,导致工程预算人员只能够估算这一部分费用,推算出所需的各种费用导致造价不准,在竣工结算阶段矛盾重重。

2)定额对古建筑单个构件的维修,主要侧重于更换,对需要加固项目没有很详细的确认。比如大梁的维修,当遇到裂缝、扭曲变形等情况时, 若经过荷载计算不需要更换, 工程加固措施一般采取高分子材料灌缝,大梁下部增设随梁,加铁箍或在断裂部位加钢板等措施,《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缺少上述古建筑加固措施工程费用具体规定,无法知道对古建筑物加固费用的计取。

3)古建筑中砖墙的破坏大致有:a.墙体倾斜或局部坍塌。b.墙面酥碱。c.墙体裂缝。

针对墙体倾斜或有坍塌时,根据破坏程度采取局部拆砌和全部拆除重砌。针对墙面酥碱现象,维修时采取对酥碱部分进行剔补,同时对新砖砍磨加工,按原位镶嵌。对于墙体裂缝《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没有相应的条款,只能间接参考现代建筑定额或是作一些推算,因此很不严谨和准确。

4)定额列出的为官式建筑的标准瓦,而现存古建筑瓦件的规格很多与标准瓦不同,因此每平方米所需块数与材料费自然与定额所列数据不同。脊件的雕刻图案、吻兽的形象和尺寸,各地均有不同特点,包括一些施工做法也多种多样。定额中脊件与吻兽仅为按照官式建筑确定的一种标准。屋面损坏程度不同,新瓦的添配率也不同,而定额仅给出一种添配率,远远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3.多角度造价控制理念

95版定额存在的缺项,不仅使预算编制无法做到科学严谨,而且对施工工艺缺乏必要的指导性和制约性,为了减少对古建筑造成新的人为破坏。必须提出新的造价管理理念。由于古建筑修缮工程的大多为手工操作,工序复杂,技术性强,而且施工中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的可能性远大于一般新建工程,甲方工程师加强了对成本控制的管理理念,提高了项目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遵循古建筑物修缮工程变更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管理与控制体系,在项目可研阶段、图纸设计段、招标文件编制、施工实施、竣工结算各个阶段所进行的监督和控制,促进整个古建筑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4.具体造价控制措施

4.1图纸设计阶段

在本工程中,业主工程师协助周庄修缮设计项目负责人组织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委对方案进行技术与经济的综合评定,对檩的维修加固措施、木结构防腐及加固、磉石板平整度、木构架的修复、屋面防水、墙体砌筑工程等修复方案进行评估,对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核,针对设计不详、遗漏、不合理等问题进行汇总,统一反馈给设计人员进行补充、调整,力争在施工图预算前完善施工图纸质量,并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进行优化。

4.2招标阶段

在招标过程之前,造价工程师仔细审阅周庄修缮项目图纸,对整个建筑群的木结构进行详细、彻底的检查,进行详细记录,并拍照片作修复、保存依据,尽可能减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中标单位以后的索赔机会。对修缮内容中不理解的、疑问内容,进行询标。在评标过程中,要求造价工程师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工作经验,协助评标专家仔细分析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和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出现。由于性能更先进、对文物腐蚀更小的新材料新工艺不断出现,招标阶段造造价工程师还要积极鼓励中标单位从专业角度出发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控制总体造价。

4.3施工阶段

古建筑一般的破坏因素主要是人为破坏和自然破坏。人为破坏主要集中在建筑木装饰上,自然破坏主要体现在部分木构架的虫蛀朽烂等。在本工程中造价工程师要搜集湖州当地历史资料,对周宅内砖细门楼进行修复,恢复其传统风貌,详细论证修缮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应从组织、经济、合同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控制成本。全面掌握周庄修缮日常施工现场人、材、机投入情况和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并建档备查。

古建筑材料管理过程中要做到采购有计划,价格依市场,消耗有定额,回收有章法。古建筑构件在拆卸过程中,为避免混乱及安装差错,需对所有构件进行编号,包括绘制编号草图,填写构件登记表,在构件表面进行标注等有关工序。对进场的各种材料,由造价工程师认真检查,与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标准核对无误后,填写材料入库单。为加强监督作用,入库单上必须有两人以上签字方为有效。造价工程师并且掌握“先进先出,推陈储新”的原则,使材料不缺损,不浪费,防止无效消耗。在本工程中,由于科学管理,基本做到很少浪费现象。

4.4工程变更

对修缮变更项目的单价合同有适合或同样的单价套用原合同单价,如没有适合的或同样的单价,用类似的项目单价进行换算;如果是新增加的项目既无适合的也没有类似的单价,双方协商单价,在变更协议中明确。在本工程周宅修缮施工中,发现破损程度的一些隐蔽工程,先列暂定量,并明确实际工程量超过或低于原定工程量多少时调整单价,明确单价调整方法。而对于一些施工中较难计量的工程量,如施工中拆除的大量砖木构件建筑垃圾的清运费等,在清单中明确采用合价包干的形式。

修缮签证工程量的核算可按图纸理论计算的,承包商应提供相应详细的工程计算书;不能按图纸计算的,或可按古建筑修缮定额计算规则需按实计算的,在周庄修缮中,通过现场直接计量,监理及承包商在现场当场实测、清点和记录,并在当时形成的文件上双方签名确认工程量。持续签证事件应及时申报阶段性签证报告,在现场签证事件结束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申报最终签证报告。

4.5结算阶段

在修缮项目确定工程造价时,应该坚持以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为依据,按照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审核时应与原招标文件对照,凡原标底内已含项目不能重复出现。竣工结算时,实行工程结算复审和尾款结算会签制度,经多级审核后,以最后定案的结算作为财务进行周庄修缮工程尾款结算的依据。

5.结束语

古建筑修缮工程的大多为手工操作,工序复杂,技术性强,造价管理工作虽然复杂,只要做到在前期决策阶段详尽考察古建筑史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在设计阶段细致勘察古建筑现场,细致编制设计图纸,在实施阶段加强设计与施工的联系,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这样才能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减少建设单位的损失。

参考文献

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例3

中国古典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基本上是基于一种“预制”构件和“装配”式的工艺制作观念而来的。另外,中国古建筑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从宋代起采用“模数”制,以“材”作为建筑构件的标准,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完备的一部建筑学,这与中国古建筑采用木材及向群体布局发展及占地不占天的建筑体系有其直接关系,所以中国古代施工速度、预制和装配方法的运用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一)古代建筑的设计

大体上分两种:1.规划。从汉代起制定了设计图样和说明文件,这项工作古时由知识分子出身的“将作大匠”来完成。2.制作模型,后期用纸板做的模型称为“烫样”,这项工作大多由“匠师”来完成。因为中国历史上曾经产生两类不同出身的建筑师,其一就是技术工人出身的匠师,例如李春、喻洁等。其二就是知识分子出身的建筑计划主持者、建筑部门的官员,譬如宇文恺、李诫、阮安等,就属于这一类。《木经》一书有很多有价值的论述,例如沈括《梦溪笔谈》记载的一些片断:“凡屋有三分,其上、中两分,以梁、柱的尺度为准;下分即台阶的权衡,以荷辇前后竿的不同姿势为准。”这些规则,无疑是从实际生活中总结而来的,表现当时的设计方法是适用的、合理的。古代的设计,从生活、从实际出发,仍然是我们今天设计所需掌握的主要原则。同时,古人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模型乃至烫样等,均是宝贵的财富。从古人的设计分工,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那就是古代有经验的木工———匠师,便是单体建筑的设计者,而如何对待和使用今天在古建筑保护方面有经验的科研人员乃至工人,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因为这对保护遗产是大有益处的。

(二)古代建筑的施工

古代除了利用“平正”的墙壁来“侧画”施工图外,另一个方法就是利用前述的用按比例制作的模型来辅助施工。在施工时,模型不但可以准确地预知结构关系、材料的长度、大小和数量,对工人来说,模型比图纸更容易理解得多,按此施工自然更为方便。1.古代施工准备。除了估工之外,同样重要的是材料的准备,包括数量的计算,材料的选择、运输、储存。顺便说一下备料、储存非常重要,特别是木材、砖、瓦三大材,必须要备料储存,对施工大有益处,在这方面古人比我们做得好。譬如,明代朝廷在四川等地设常驻的采木官,其任务之一就是登记可以入选的木材的品种、尺寸、数量、分布位置,呈报备案,一旦需要,即可按记录采伐。入选的标准包括弯曲度。树干宜高大挺拔,盘折弯曲则不堪入料。明代掌管京城修建木材的储存为工部所属的神木厂(在崇文门外)和大木厂(在朝阳门外,均见《明水轩记》)。关于砖瓦材料,古代例为统治阶级优先享有。秦汉之际,设有专管机构,大抵何处兴造,即由该处自行设窑烧造。汉代砖瓦有“上林”、“左校”一类刻记。魏晋南北朝至隋唐,砖瓦烧造属于“甄官署”。宋代则属于“京西八作司”之窑务[1]514。另外,明代初期,营造南京(应天府),其筑皇城和京城用砖,由沿长江的各省以劳役形式缴进;砖身均有印戳,列举负责的州、县官吏和具体造砖烧窑匠工的姓名,以作为验收时记录之用。以上说明,古代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是非常严格精细的,特别是选料,不仅有管理机构,而且有标准在先。所用砖料也有验收标准,所谓“坚莹透熟,广狭中度”,不得“色红泥粗”(见贺盛瑞《冬官记事》)。综上所述,我们应当思考在保护世界遗产前的准备工作中各项工作都做得如何?2.古代施工概况。在古代的具体施工中,只需有一个巧匠,古代称为“匠师”,我们现称为“工头”,他手中掌管一个建筑各部位的尺杆(按模型或图纸放大的尺杆),这个尺杆非常实用,并且能带来优良的质量和施工速度。古代木构架的制作,即按图纸或模型放大后,成批地预制构件,待高空安装,这些规范的木构件做工非常精细,榫卯吻合,必须达到高空作业顺利方可交工。特别是角科,“斗拱”的制作标准要求更高,因为这些小木作在清以前早期古建筑中具有承重作用,即承担屋面荷载传力的重要作用。在墙体的砌筑中,古代施工时对质量要求也是非常高的,青砖经过挑选后进行加工:首先磨平五面。留出砌筑面后,用凿子将五面剔成梯形,名为“五扒皮”。然后每层砖均为干摆,垫平后内灌“桃花浆”。古代对墙体施工质量的要求更是精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明代以前砖的产量较少,因此早期的砖要比木材贵重得多。古代的彩画施工,明以前均不做“地仗”,这是因为早期红松、楠木特多,而到了明末清初木材缺乏,高大的柱子需要拼梆外加铁箍,这样不美观,所以产生了“地仗”,即披麻搂灰。就是木骨外面的保护层。古代建筑木构上架及其他彩画部位,均采用矿物质颜料,就是油漆用的红色也为矿物质颜料,其主要特点是耐晒、延年。古代彩画的施工程序与现代基本相同,但对季节、气候掌握得十分严格。伏天,即一年中最热的时候不施工,雨季不披麻,各种颜料多次研磨,胶和血料均用新调制的。以上几个方面就是保证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我们现在施工过程中的差距所在。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古代各项施工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从选料到施工,整个过程都是非常严格的,我们业内人士常说,早期建筑质量好,特别是尚未动过的建筑和部位延年,均有一定道理,也就是说古人的工艺及其他方面要比我们现在好得多,非常有必要回头去挖掘一些有用的东西来解决我们的现实问题。

二、对沈阳故宫古今修缮活动的研究与评估

沈阳故宫是一座积累式宫殿建筑群。从天命十年(1625)到乾隆四十八年(1783),经历了158年漫长的始建、改建、扩建和多次的修缮活动。应当说故宫历史上规模较大的修缮活动主要分以下几个时期:一是始建于天命时期,二是清初天聪时期,三是乾隆时期。这三个阶段的修缮,均有不同的修缮理念,从而形成了故宫目前尚存的满、蒙、汉等多民族建筑风格。

(一)始建于天命时期

故宫最早的建筑组群始建于1625年的大政殿与十王亭,呈现出满族最高的建筑水平,从大政殿坐中,左右外八形的旗亭排列来看,鲜明地反映出满族后金时期的政体———八旗制度。这一独特的布局应当说是满族的首创。但在各单体建筑的细部又含有多民族的建筑文化印迹。譬如,大政殿有汉族的斗拱和盘龙柱;在檐下又有藏传佛教的兽面、蜂窝枋及内檐的梵文天花等;在殿顶之上又有琉璃的胡人力士。大政殿整体观之,融入了多民族的建筑艺术精华。从而我们可以看出努尔哈赤天命时期的建筑理念。

(二)扩建于天聪、崇德时期

始建于1627至1637年,其中包括:大清门、崇政殿、左右翊门、凤凰楼、清宁宫、关雎宫、麟趾宫、衍庆宫、永福宫以及大清门外东西朝房、东西奏乐亭、文德坊、武功坊等。(现存早期建筑)清初崇政殿前东侧原有“文馆”三间平房和西侧银库七间硬山式二层厢楼等一些其他附属建筑。从皇太极时期的宫殿布局“寝区”即台上“五宫”均建于高处,保留了本民族的习俗,殿却低于宫近4米,又是满族首创。关键的是皇太极时期的宫殿布局,开始吸收汉文化宫殿“前朝后寝”的整体布局,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飞跃。因与“东路”天命时期建筑只相隔几年,从而可以看出皇太极“大内宫阙”的修缮理念。据史料记载,天聪五年,皇太极命扩建沈阳城,改原四门为八门,并新建钟、鼓楼等,以更加符合都城的规制。从上述天聪初年建新宫和改造沈阳城重大修缮活动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新的认识。1.建新宫只是在整体布局上部分地吸收了汉宫殿文化,如崇政殿前的原建筑三间(平房)、西七间(楼房)很不对称,与汉宫殿有很大的不同。2.以硬山式作为正殿,低于凤凰楼歇山式的建筑等级,这说明满族在宫殿的建筑等级上有本民族的认识,与汉宫殿建筑等级很不相同。从当时崇政殿的精雕装饰来看,算是新宫中最华丽的,从抱头梁彩龙雕刻到檐下雕刻彩画以及琉璃墀头等,确实达到了皇太极时期建筑最高水平。因此说,满族在清初时,有其本民族建筑等级的排列方式,即以华丽、方位乃至体量等区分建筑等级。

(三)完善于乾隆时期

从乾隆十一年(1746)至四十八年(1783)在这37年间,沈阳故宫建筑群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增建、改建等一系列修缮活动。1746年,为东巡所用,增建了东、西驻跸所两组建筑群;为建东所正门之需要,还将清早期西七间楼北侧两间拆移到南侧复建。乾隆十一年至十三年(1746-1748年),还将崇政殿前东西两侧不对称的清早期建筑拆除,改建了飞龙、翔凤二阁。同时拆除崇政殿前部分栏杆、踏跺,新建“月台”。并于乾隆十三年(1748)增设了日晷、嘉量。在此期间,还对崇政殿的内檐进行了重新彩绘。乾隆初年,对崇政殿的修缮应当说是规模最大的,在某种意义上说,不仅提高了崇政殿的外观建筑形象,而且融入了汉宫殿整体配套设施,并完善了宫殿规制。一句话,就是用汉宫殿建筑文化来修容祖先“旧宫”。乾隆四十三年(1778),弘历第三次东巡驻跸盛京宫殿时,“命重修盛京天坛、地坛,移建太庙于大清门东。”[2]其目的是为恢复陪都盛京原有的“坛庙之制”。新建太庙原址为明代所建道观三官庙景佑宫,为建盛京太庙,将其移建到德胜门内路东。乾隆四十六年(1781),为贮藏“四库全书”又增建了西路建筑。主要包括两部分:1.嘉荫堂及戏台,位于西路南半部,是皇帝东巡驻跸盛京行宫时,举办小规模宴请和赏戏之处。这一组建筑是根据乾隆皇帝东巡居住方位(保极宫)至嘉荫堂观戏的行走路线而规划设计的。乾隆帝由保极宫出来通过西游廊便门可直达嘉荫堂后门。2.文溯阁,位于西路北半部。为贮藏“四库全书”而建的“七阁”之一的文溯阁,是仿明代范氏天一阁的形式而建,外观二层,内则三层。由南至北依次为宫门、文溯阁、碑亭、东西游廊、仰熙斋、九间殿等。乾隆时期增建的东、西驻跸所及西路建筑,总体来讲基本是“官式”做法,近似于同期北京清代的皇家同类型建筑。无论从其建筑形式、结构乃至彩画装饰等,均与故宫早期建筑及地方做法形成鲜明对比。从而我们可以看出乾隆时期大规模的增建、改建、扩建工程,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将汉宫殿建筑文化理念带入到盛京皇宫,形成了以满、汉为主,蒙、藏等多民族建筑文化融合的积累式独特的皇宫。

(四)历史上沈阳故宫修缮保护概况

沈阳故宫第一次修缮,据王氏《东华录》和《清太宗实录》记载:崇德五年(1640),大政殿维修,其后历朝历代曾多次进行修缮保护。通过故宫历史上早期修缮情况,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新的启示,那就是康熙以前的早期修缮基本上保持了始建时满族建筑文化风格,这个问题重要,是因为它代表了一个时代的建筑文化理念。另外,康熙时期新建特少,康熙十七年重建28间宫内仓及10间肉楼。康熙重建大清门外厢房3间、崇政殿西3间厢楼、崇政殿东7间厢楼。康熙五十六年,重建东牌楼内5间房。康熙五十九年重建大清门熬蜜房、炭楼(这些建筑现已不存在)。从上述修缮情况可以看出,康熙时期虽有些拆除和重建工程,但从整体上来讲还仍保留了祖先满族宫殿的建筑风格。故宫最大规模的修缮是在乾隆十年以后,乾隆朝几次大规模的扩建、改建、修容,从理念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首先是加强了原“中路”建筑两翼,修了东、西驻跸所。然后改造了崇政殿的外观形象,增加了“月台”和日晷、嘉量,并拆除了崇政殿前不对称建筑,修建了飞龙、翔凤阁。乾隆中期修了太庙,晚期新建戏台。这不仅完善了祖先“旧宫”的使用功能,而且最重要的是用汉宫殿建筑文化来改造满族“旧宫”。这是乾隆帝的最终目的。从而形成了现“三路”并列的现有格局。乾隆之后,嘉庆九年(1804)故宫又一次大规模的修缮,这次修缮涵盖故宫70%以上的各路建筑。其中包括早期“两殿一宫”等主体建筑。再之后的修缮规模不大,间隔也不是很密了。从故宫历史上各朝修缮的概况中,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康乾不同的修缮理念以及嘉庆九年的大修,为我们今天的遗产保护奠定了基础。特别是乾隆时期的修缮,如今还给我们留下很多成果和印迹,譬如:左右翊门及崇政殿内檐彩画、“月台”、日晷、嘉量以及大政殿内檐彩画,还有乾隆时期的“官式”做法等。这些均是与早期建筑相对比进行深一步研究的实物资料。另外,从故宫早期修缮间隔的时间跨度来看,足以说明古人的修缮质量。如果我们大胆地评估一下历史上的修缮,笔者认为乾隆时期要比晚期更好些。从实物例证来看,崇政殿和大政殿的内檐彩画,应当说是乾隆时期的艺术精品,无论从文化内涵、艺术构图、工艺技法等均属上乘。譬如崇政殿的内檐彩画,将清早期的“三宝珠吉祥草”彩画、以及“和玺”彩画、“旋子”彩画、“苏式”彩画巧妙地融为一体,并将佛教、道教艺术图案也装饰在其中,而且工艺技法非常精细。总的来说是一个大胆的、创新的、内容丰富的内檐装饰。大政殿内檐的“降龙藻井”以及梵文天花等更是独特少见的彩画装饰精品。从乾隆时期留下的这些宝贵的文化财富中,可以看到这一时期的修缮是故宫历史上修缮的顶峰。当前修缮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1.材料。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几大材(砖、瓦、木)不仅价格高而且质量低,特别是由于临时抓料,木材不干,琉璃砖瓦的烧制不如20世纪70年代前的质量。胎、釉均不达标。砖风孔多、不细腻。急需找回原传统工艺。2.工艺做法。各工种的工艺本应按传统做法所施工,但如今老手艺人特少,学徒工特少,做法已现代化。譬如:夹垄灰不用生石灰淋灰,临时用袋灰,而且麻刀加得又少,根本做不住,一年就脱落。其他例子也很多,墙体磨砖对缝、下架“地仗”问题等等,均看不到师傅带徒弟了。3.管理。现在遗产保护的“监理”虽然有证,但很多不是专业人员。这是一个大问题,从主管部门到“监理”如果都是“官员”的话,试想工程质量会达标吗?另外就是修建经费不足,破损欠账太多,专业人员太少,没有学徒工。以上这些问题,必然影响遗产保护工程的质量,相关细节就不在这里赘述了。笔者认为,我们从工艺及管理等诸多方面应向古人学点东西。

三、对现时遗产保护的思考

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的《威尼斯》指出:世世代代人们遗留的古代遗迹是人类共同财产。为后代保护好这些遗产,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承下去是我们的职责。《威尼斯》对全世界范围内的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缮提出了若干指导原则,并作出规定,要求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修缮范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虽然《威尼斯》因缺少东方成员参加而存在着局限性与不足,但后来的《佛罗伦萨》和《奈良原真性文件》弥补了上述不足。总体来讲,东、西方已全面重视遗产保护问题,特别是现世界遗产理事会,对世界各国的遗产保护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样一种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清醒地回顾一下辽宁省遗产保护工作又做得如何呢?现存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影响保护遗产的主要因素以及解决办法应是下面要探讨的问题。首先,应当实事求是地说,辽宁省遗产保护工作总体来讲只能达到一般,同时却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上到下对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经费与保护所需规模不成比例,所以造成科学监测无法实施。在这方面与世界发达国家有相当距离。

(二)建筑本体保护质量不达标。深入研究有多方面的原因:1.每年的保护经费5月份才到位,招投标1个月,待开工后雨季快到。2.没有提前备料的时间及其做法,开工后临时抓料,木材不干,琉璃砖、瓦烧不出来。3.工程二包、三包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工程的管理和工程质量。这些情况的出现,有管理问题,也有体制问题。

(三)保留历史信息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历史信息如何保留?特别是与施工方案产生矛盾的时候如何保留?这个问题很重要。有的施工方案不严谨,没有查史料,或者史料查得不够便随意制定方案,结果造成历史信息流失。这个问题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须高度重视。另外,在遗产保护方面尚存在诸多“细小”的问题,譬如,资质问题、挂靠问题以及技术力量、各工艺做法等等,都是影响遗产保护和建筑修缮质量的关键。我们必须从大的方面入手并与细小的工作结合起来,才能走上遗产保护的正轨。那么,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1.首先从体制上先解决经费额度即数量以及经费到位的时间,不能影响开工的黄金季节。2.国家文物局专家组应走下来到各省进行培训,培养遗产保护人才,现已出现断档的严重局面,这是事实。特别是古建保护方面的技术力量方面,辽宁省与山西、河北等相差甚远,必须加强。3.在具体施工保护过程中,严格按工序施工,掌握季节、气候规律,科学保护,同时要树立科学先进的保护理念不动摇,坚决采用原材料、原工艺,保持原风格,高质量、最大限度地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现有的体制下,笔者的实践经验是:今年做去年的工程,这样可以提前备料,考察施工队伍,准备技术力量,完善施工方案,实践证明,效果好得多。另外,就是走出去请进来,多交流遗产保护经验和做法,从中吸收其实用的精华部分。

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例4

西黄寺就其文物价值、政治历史意义、宗教作用和所处区位的特殊性是众多寺庙不可比拟的。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修缮工程不仅要对历史负责,也要对未来负责:不仅要对中华民族文化负责,也要对世界文化负责。修缮的是寺庙,承载的是历史。绘制的是彩画,承传的是文明。作为清代皇家寺庙,其建筑规格、木架结构、屋面形式、琉璃颜色、彩绘图案等等,都有严格的定制。这些定制既是当时政治等级,也是今天的历史文化。西黄寺修缮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怎样尊重历史的问题。西黄寺历史上大大小小的修缮达8次之多,不同时期各有所求,恢复其历史原貌困难重重。以西黄寺建筑的屋面琉璃瓦颜色为例,有全黄琉璃瓦的;有黄琉璃脊和黄琉璃瓦边,绿琉璃瓦心的;有绿琉璃脊和绿琉璃瓦边,黄琉璃瓦心的。这是为什么呢?据查证,清王朝对琉璃瓦的使用有严格规定,涉及皇帝的建筑使用全黄琉璃瓦屋面:王爷的建筑使用绿琉璃瓦边,黄琉璃瓦心的屋面;侯爷的建筑使用黄琉璃瓦边,绿琉璃瓦心的屋面。西黄寺是清中央政府给达赖和班禅在北京修建的驻锡地,达赖和班禅是当时地方政府的首领,属一方诸侯,按照清王朝对琉璃瓦的使用规定,应该是黄琉璃脊和黄琉璃瓦边,绿琉璃瓦心的屋面。照此我们实施修缮。现在,西黄寺除了皇帝御笔的两座碑亭是全黄琉璃瓦屋面外,其他使用琉璃瓦屋面的建筑均为黄琉璃脊和黄琉璃瓦边,绿琉璃瓦心。类似的问题在彩绘图案、木作斗拱等方面都有出现。每一次问题的出现都是一次考验,一次求证。

修缮――修旧如旧的原则

文物古迹是现代人与古人对话和交流的唯一直接途径。文物修缮是现代人对这种唯一直接途径的有效保护。在西黄寺复建修缮工程中,始终坚持“保护重于修缮”的理念。多保留一点文物古迹就是为后代多保留一条与先人对话的路。文物古迹多保留一天就可能多一个新技术手段保护文物古迹的机会。修缮工程尽量做到修旧如旧,能保则保。如:慧香阁复建工程中,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原有老台基要全部拆除,当我们发现老台基系乾隆年间原物,有保留价值时,及时与文物部门联系,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业机构对原有老台基进行勘探和重力实验,在确保地上建筑物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最后保留了原有老台基。为此我们在慧香阁前立了一块石碑,告诉人们,慧香阁是21世纪的建筑,但是慧香阁的宏伟台基却是乾隆年间老台基。在大殿的修缮中,挖掘出了乾隆45年西黄寺大殿的原有地基基础和土衬石,这一方面说明现在的大殿不是乾隆年间的原有建筑,另一方面让我们了解了原建筑的规模和基本格局。我们按照文物保护法规的有关要求,采取就地作遗址保护的相关措施,使西黄寺又多一处古迹。在施工中对文物构件的补配、木构件修缮、台基地面及屋面新做或修缮,坚持凡补配、更换木构件,就以现存实物为根本依据。凡屋面配瓦、兽、脊件和其他烧制的构件,规格尺寸均以现存实物为准定制,尽可能体现修旧如旧的原则。

各方参与修佛寺

修庙离不开僧人。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的作用是工程顺利竣工的重要条件。西黄寺复建修缮工程始终是在宗教界人士的参与和指导下进行的。从复建工程展开之初,就成立了西黄寺复建修缮工程藏传佛教代表人士顾问小组,参与方案的审定,日常巡查和主要工序的现场监督指导。坚持召开宗教界人士参加的情况通报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使西黄寺作为藏传佛教寺庙的复建修缮工作得到了有效指导和极大帮助。

施工工人是有多年古建经验的专业工人,他们是做好工程的关键。每年“五一”劳动节我们都要邀请工人代表举行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有效地调动了参与施工的各方面人员的积极性,为确保西黄寺复建修缮工程顺利竣工创造了必要条件。

安全施工是古建筑的重中之重。古建筑是全木结构,加之油漆彩画原料均为易燃物品。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规程,建设单位加强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建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专职人员组成的安全检查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消除安全隐患,实现了安全生产。

西黄寺承载着历史和希望

西黄寺之初,从顺治到乾隆先后几代皇帝敕建敕修,并亲自过问。在这次的复建修缮过程中,国家和有关部委多位领导关心支持,亲临现场;香港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捐款善举,都充分说明西黄寺在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加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着特殊的意义。

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例5

引言

古建筑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她是研究历史的实物例证,她是中华民族甚至是世界文化很重要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物质遗产,古建筑是启发爱国热情和民族的实物,而且古建筑是新建筑的设计和新艺术创作的重要借鉴,并且具有科学探索性的价值。而西安是十三朝古都,为了修缮保护我们的历史文化,我们有必要去研究西安古建筑的灾害实例,然后进一步对灾害的破坏研究分析,从而得到一系列的保护方法和修缮技术,严重的避免在修缮过程中对古建筑的二次破坏。可见,古建筑灾害的调研分析是一种很有必要且很有研究价值的一个课题,总结不同环境、不同自然灾害下对古建筑不同的应对方法进行加固、维护、修缮等措施。

1 雷击对古建筑的灾害调研与分析

我国古代建筑大多是以木质材料组成的,这种结构也就决定我国古建筑很容易遭受到雷击的危害。雷电灾害是很典型的自然灾害,现今中国的旅游市场蓬勃发展,在各地风景区大量兴建仿古建筑,随着国家道路交通发展,人们对环境及健康的重视,利用节假日去旅游景区度假的人越来越多,景区的雷电隐患如不及时控制,将阻碍旅游业的安全发展。怎样对这些古建筑及仿古建筑进行防雷保护,已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1.1 雷击对古建筑的危害实例

西安市大雁塔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该处为陕西重点文化保护单位,更是重要的旅游景点。周围地势平川,很容易遭受雷电侵袭,防雷措施非常重要。对此,大雁塔已经成功的采取了相应的避雷措施。

1.2 古建筑遭受雷击的因素

(1)古建筑遭受雷击的外部因素。我国古时候进行大型土木建设之前,多进行风水考察,一般都会遵循依山傍水的原则。很多古代建筑坐落名山,或依傍江湖。山区地形突出,水体周围土壤较湿润,导电性较好,这些区域在雷电发生之前,地表更容易聚积电荷遭受雷击。

(2)古建筑遭受雷击的内部因素。虽然我国古建筑主体多以砖木结构为主,但建筑物上也有不少装饰物采用金属材质。建筑物最高处常安置一些宝盒之类的金属物用于避邪,特别是一些古塔上有金属熔铸的宝顶,还有的建筑物屋面有金属链条作装饰用。这些金属物均没有作任何接地处理,而且通常都安置在建筑物的顶端,只能增加建筑物遭受雷击的概率。

1.3 古建筑安装防雷装置的原则

(1)在古建筑上安装的防雷装置不能对古建筑物本身造成损害。防雷装置不是古建筑的一部分,这些装置在古建筑物上固定、支撑、连接和敷设时,不能对古建筑物造成二次破坏。此外,古建筑年代久远,大部分建筑经历长年的风雨侵蚀,质地已经脆弱不堪,不能

因为施工不慎从而对古建筑物造成破坏。

(2)防雷装置安装后确实能对古建筑物起到防雷保护作用。

(3)安装的防雷装置要尽可能美观,与古建筑的风格样式统一和谐。古建筑造型优美、形态各异,具有很高的观赏价值。因此,采用的防雷装置应尽可能做到与原古建筑融为一体,不能喧宾夺主。防雷装置用与建筑物相近的色调,必要时还需伪装处理,尽可能使其融入周围环境。

1.4 雷击的预防措施

(1)防直击雷的主要措施是在建筑物上安装接闪器(包括避雷针、避雷网、避雷带)、引下线、接地装置。

(2)侧击雷是指雷电击中建筑物的屋面以下、地面以上的部分。预防措施是沿建筑物四周敷设一道避雷带(也称均压环)与引下线相连。

(3)感应雷则是发生云闪或地闪时,在各类金属管线上产生的雷电脉冲。感应雷的防护设施是对这种雷电脉冲起限制作用,从而保护建筑物内各类电器设备的安全。采取的措施根据各种设备的具体情况,除要有良好的接地系统、布线系统和安全距离外,还要按供电线路,电源线、信号线、通信线、馈线的情况安装相应避雷器以及采取屏蔽措施。

2 地震对古建筑的灾害调研与分析

2.1 地震对古建筑的危害实例

(1)明朝大地震,西安文物古建筑遭到严重的破坏,古建筑的室内外地面出现裂缝,基础部分没有地圈梁,这样结构不能形成一个整体,墙体损害、达木结构损害、地基和墙体变形沉降导致达木结构脱落,构件破坏,屋顶损害,油饰彩画与壁画损害由于墙体的倒落,导致大部分壁画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空鼓。

(2)汶川5.12地震,虽然地震未对西安大雁塔造成破坏性影响,但监测结果表明,地震对塔体结构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塔内监测部位存在不均匀性变化。主要表现为:a.在水平变化上,较震前相比,塔身总体倾斜量增加0.62毫米;b.经过对塔第一层和变化明显的第五层观测,塔身弯曲度计算结果与震前相比为0.1毫米,变化不明显;c.在沉降部位上,也就是大雁塔高度变化部位,塔身第一层东、南、北三个监测点明显下沉,最大下沉量为0.97毫米;西侧监测点上升,上升量为0.66毫米;塔身第五层东、北两个监测点上升,最大上升量为1.25毫米。

2.2 古建筑震后损毁的原因

(1)大多数的寺院建筑,有很多碉楼都在高山之上或山腰上。

(2)古建筑多为夯土夯实,梁直接搭在墙体上,使得水平地震容易导致墙体左右崩塌。

(3)古建筑很少有地圈梁,构建之间不能发挥出协调工作的性能。

(4)塔建造材料为当地不规则的条石,并且用黄泥找平砌筑,外皮则用黄泥进行抹面。

(5)大雁塔所处场地土质均匀,承载力较强,而从结构上来说,塔状、中空、带穴洞的建筑本身比较容易抗震。

(6)在历史上也只有1556年的关中大地震对大雁塔也产生了影响。那次震后,对大雁塔只是做了简单的维护,并没有结构性加固,因而此次地震暴露的问题,仍有1556年地震的遗害,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7)屋脊常年未修,在地震之前一部分糟朽,地震来临使得破坏加剧,从而脊梁折断,这样使得整个屋架严重破坏。

(8)修缮加固没有遵循自然规律,改变了古建筑原有特性,这样不仅对古建筑没起到保护作用,而且还降低了结构抗震能力。

2.3 古建筑震后一些反思

(1)对于古建筑受到地震灾害的应急措施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科学的程序。希望有关部门及时出台此技术指导规范,最大限度的保证古建筑的真实性。

(2)对于日常管理部门应该对古建筑有较深的保护意识,加强古建筑应急保护的培训。

(3)古建筑应急保护不能错失良机,需要在第一时间对古建筑进行文物保护,转移财产,避免过大的破坏,确保古建筑在有效合理的时间做出正确的职责。

(4)需要重视古建筑的修缮加固,大多数木结构破坏是由于常年不修缮的原因在地震来临时发生严重的破坏,希望国家文物保护局尽快对未修缮过的古建筑或修缮不牢的建筑进行修复加固。

(5)科学合理的对古建筑修缮加固,需要对古建筑震后研究与分析,科学的修缮加固,避免人为的二次修缮破坏。

(6)推广使用隔震减震技术、多层隔震、处处减震的机理、消能的原理,运用与修缮理念中,将会大大提高结构抗震性能,尤其适合于高烈度的古建筑保护。

3 结束语

为了研究古建筑灾害后的修缮和保护,需要对古建筑遭受破坏的形式,破坏的种类,破坏的严重程度进行细密的研究和分析,本研究经分析得到下列结论:

对于雷击这种灾害需要从建筑物根本上进行保护,必须连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顺应自然,把雷击的能量转移到地下,从而实现雷击的预防。

对于地震作用引起的灾害,地震作用是无法预知,只有从抗震规范以及重要建筑加强抗震等级去预防,采用减震隔震技术减少能量的方法,对灾后的第一时间保护更加重要,不能错失对古建筑保护良机,应当机立断的做出正确的判断,来进行古建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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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例6

[中图分类号]K87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20-0058-04

古代建筑是重要的文物之一。保护古代建筑的目的主要是保存古代劳动人民在建筑、工程、艺术方面的成就,作为今天的借鉴,向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为今所用。

古建筑尤其是木质结构建筑物,经历了几百年甚至千年以上的漫长岁月,经受着各种各样的破坏,影响它的“健康”和“长寿”。这些破坏因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为的破坏,一种是自然力的破坏。人为的破坏使中国古代许多优秀的建筑物遭到毁灭,历史上这样的记载举不胜举。例如公元前3世纪,著名的秦朝宫殿阿房宫,被六国旧贵族的代表项羽放火烧掉,史书记载:“烧秦宫室,火三月不灭。”近代的如山西省应县木塔,在旧中国的军阀混战中,遭受了200多枚炮弹的袭击,致使部分梁柱劈裂、歪闪。河北省承德避暑山庄内的一座铜亭,在抗战时被日本帝国主义分子掠走,至今下落不明。直至新中国建立以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文物保护法令,相继成立了管理机构,才基本杜绝了这种人为破坏。自然力的破坏包括物质自然的老化作用以及风、雨、雷、火、地震、白蚁等对古建筑的危害。当人为的破坏基本杜绝之后,自然力的破坏就成为保护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敌人”。

在保护古代木质结构建筑物的工作中,如何防止自然力的破坏和破坏后如何进行维修,成为急需研究的课题之一。

修缮工作是保护古建筑的重要措施之一。修缮工作如果没有一定的原则作为指导,不仅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有时还会造成不应有的浪费,甚至还可能使古代建筑变得面目全非,造成无谓的“破坏”。因此,修缮工作要遵照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第十四条规定,在古建筑进行修缮、保养时,“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其基本精神与以前所提的恢复原状或保存现状的原则是一致的。修缮古代木结构建筑,恢复原状是最高的要求,保存现状是最低的要求。因为保存古代木结构建筑的现存状况,往往为恢复其原状创造了有利条件。某些砖、瓦、石建筑物,特别是雕刻品,如造像、石碑、经幢,建筑物中的附属艺术,如壁画、早期的彩画等,常常是以保存现状作为修缮工作的最高要求。因为单一类的古代遗物,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是极小的,绝大多数都不可能恢复原状。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这两种修缮原则要求虽然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古代建筑物。

原状是指一座建筑物或一组建筑物当初建造完成时的面貌。但当初建筑的时候,不一定就是建筑物最早的历史年代,大多数情况是指现存建筑物的建筑时代。例如北京故宫的太和殿,最早建成于明代永乐十八年(1420),后经几次修建、重修,现存建筑物为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重建。和明代初建时相比,尺寸、式样、间数都有所不同,因而要说太和殿的原状,应该是指靖康熙三十四年的原状,而不是指明永乐十八年的原状。

恢复原状时,往往由于资料、技术等条件的限制,这种愿望和要求有时不可能完满地达到。因而常对其主体结构,如梁架、斗拱等予以复原;对其附属结构如装修、瓦件以及一些装饰构件等,在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时,仍应保存现状,使总体建筑风格尽可能接近原来的面貌。建筑组群的恢复原状是更为复杂的问题。一个建筑组群中往往包括若干时代的单体建筑物,总体布局常常是各个时期的综合产物,要恢复原来建筑时代的面貌是非常困难的,因而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严格地保持现存的面貌,不再增加任何建筑物。由于特殊的原因,需要对某个建筑组群恢复原状时,通常采用两种方案:一是较大的古代建筑组群,如有可能,最好是恢复其历史上最兴盛时期的面貌;二是一般较小的建筑组群,可以恢复到它原来建筑时期的面貌或是最后完成时期的面貌。

现状是指目前存在的面貌。对木结构建筑而言,这种现存的面貌应是建筑本身“健康的面貌”,不应该是局部坍塌、瓦破屋漏,或是柱歪梁斜的“病态”。因为木结构建筑的这种现状是不利于长期保存的,但对砖石结构的建筑物和一些雕刻品,如石碑、石像、经幢等,由于结构和质地上的差异,则需单独考虑。

现在所做的修缮工作,大多数依照“保存现状”的原则进行。这不仅仅是为了减少经费,而且经验证明,在进行原状的研究时,对现状所作的深入、细致的分析,是取得研究成果的必经途径。现状所保留的结构形式、艺术装饰纹样等,许多的时候都与原状有某些明显的或是不十分明显的联系。所以,轻易地改动现状,就意味着放弃了这种可贵的参考资料,将会给恢复原状工作造成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困难。

一、古代建筑修缮常用处理方法

(一)经常性保养工程(简称保养工程)

保养工程是指不改动古建筑的结构、色彩、原状而进行的经常性小型修缮。如瓦顶除草、补漏,疏通水道,庭院清理杂草杂树,检查、整理避雷、防火设备等。每次的工程量不一定很大,但需经常进行。对于残毁情况尚不十分严重的古建筑物进行经常保养修缮,可保持较长时期内不塌不漏,避免残毁情况扩大,延长建筑物寿命。

(二)抢救性加固工程(简称抢救工程)

古建筑物发生严重危险时,由于技术、经济、物资等条件限制,不能及时进行彻底修缮时,采取临时性的加固措施,称为抢救工程。如梁、柱遇巨震突然歪闪下沉时用戗柱支顶等。此工程的目的在于保固延年,但不能妨碍以后的彻底修缮。因此,一切技术措施都要做到既要安装方便,又要比较容易拆除。

(三)修缮工程

修缮工程是一种较为彻底的处理方法,重点是结构加固、归安等保固性处理,以保持现状为主或局部的恢复原状。工程范围一般包括揭佤、瓦顶,局部或全部拆卸木构架,更换或拨正歪闪构架等。

(四)复原工程(又称修复工程)

复原工程是一种最为彻底的处理方法,不仅要恢复残毁结构的原来式样,而且还要将历代修缮中被歪曲、变形、增添或者去除的部分予以复原,恢复到原来建筑时期的面貌。工作中不仅要对残毁部分如何修缮进行研究,而且还要对原状进行科学、细致地分析,因而是技术复杂、要求标准很高的一种修缮工程。

(五)迁建工程

许多基本建设工程常常与古建筑保存发生矛盾,根据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两利”方针,或者是基本建设工程让路,或者是古建筑搬家。为了解决与基建矛盾而进行古建筑迁地重建的工程,称为迁建工程。此项工作不论残毁程度如何,都需要全部拆卸后搬到新选地址,重新刨槽筑打基础,然后依原样并用原有构件重新建造。在重建过程中,根据需要与可能,可以保存现状,也可以恢复原状。

二、古代建筑保养与修缮步骤

保养与修缮,就是防与治的问题。加强日常的保养工作,就会减轻或延缓修缮任务。俗语说“再好的刀口药,不如不拉口子”,因此我们提倡“保养为主,修缮为辅”的方法,不仅仅是为了减少经费的支出,也能使古建筑在较长时期保留现状,为详尽的研究工作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

对古建筑进行保养与修缮,通常分为勘查、设计、估算、审批、施工等几个主要阶段。

(一)残毁情况勘查

勘查工作依其性质可分为两类,即法式勘查与残毁情况勘查。法式勘查在修缮前,绝大多数已由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提出书面报告,修缮前应进行学习并在现场进行校对,以明确修缮中应特别注意的该建筑物的法式特征。残毁情况的勘查必须由负责修缮的人员来进行。此项工作对于古代建筑的修缮来讲,如医院的医师给病人进行健康检查一样,“初诊’时应该进行全面检查,记录出哪些是正常的,哪些是不正常的。根据精确的勘查记录,对于不正常部分也就是残毁部分,进行分析研究并确定修缮的技术措施。忠实地、负责地全面勘查,是每个勘查工作者必须有的工作态度。残破情况的勘查方法及注意事项如下:

1.首先注意勘查的应是建筑物的主要结构情况,即梁架的完整情况。如各个梁、枋、柱子等是否歪闪、拔榫、劈裂、糟朽或折断,并应详细注明现状,如向某方向歪闪多少厘米,糟朽、劈裂也要同样要注明损坏处的准确部位、范围、深度,必要时应另画详细大样图表示现存情况。条件许可应辅以照片,作为确定技术措施的参考。数量多、尺寸小的一些构件,如椽子、斗拱、瓦件等,可以利用表格填写清楚。

2.勘查残毁现状时,最好同时考虑初步修缮意见,并清楚写在记录本上。这样做的好处,当检查时面对残毁的情况印象最深,但也可能由于经验不足,会产生误差或不够全面的地方。确定修缮方案时,要根据各种资料进行校对研究,可以弥补这些缺点。

3.用文字和草图记录的同时最好辅以照片记录。这种照片和我们常见的照片不同,艺术性要求不高,只要求画面清晰,能说明问题。经验不足的工作人员,更应多利用照相记录,以便勘查后向经验丰富的人征求意见。经验证明,在向各方面说明残毁情况及修缮意见时,照片的作用比图纸、文字说明等更为有力。此外,这一类照片在修缮工作的宣传上,也是新、旧对比的好材料。

(二)设计工作

造一座新房子,事先必须经过周密的设计,是大家所熟知的常识。古代建筑的维修,必须按原样修理,即“依样画葫芦”。为什么还要设计,这是初学者的疑问之一。因此,首先应该明确古建筑的保养与修缮,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它所采取的手段之一。要想使古代建筑完好地保存下来、流传下去,修缮时必须正确地掌握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精神,科学地分析其残毁的原因,合理地解决修缮中的一切技术问题。同时,还要贯彻精简节约的精神,少花钱多办事。因此,事先没有周密的考虑是不行的,也就是说必须要先进行设计,然后按照设计文件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古建筑的保养与修缮。

1.确定一座残毁建筑如何修缮,首先要对该建筑的残毁程度做出鉴定,该小修的不要大修,应该修补的构件不要随意更换新材料。此外,它还受许多因素制约,最主要的是修缮的目的性如何。根据“古为今用”的方针,急需的先修,不急需的缓修或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其他如经济条件、技术条件、工具和材料供应等,都是要综合考虑的内容。

经济条件:保护文物是我们国家的重要工作之一,每年拨出相当数量的经费,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进行必要的修整,但不可能是百废俱兴,必须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批进行。有时需要大修的,由于经费不足,只能采取临时加固。

技术条件:修缮是保护的手段之一,为保证修缮过程中不损害建筑物的价值,包括历史的、艺术的和科学的价值。为此必须掌握一定的技术,方能从事此项工作。这里所说的技术,包括设计技术和施工技术。例如依据残毁情况应采取的合理技术措施是否有把握做好,某些特殊的技术是否已经过关,技术工人的熟练程度是否能保证任务的圆满完成等,都是应该考虑的因素。

工具和材料:工程中各种技术措施所需要的主要工具和材料,如杉杆、脚手板、起重设备、木料、砖、石、瓦件以及一些特殊材料的购置,都需要事先考虑。有了经费,具备了技术力量,如没有工具或材料,计划仍不能付诸实践。

据此,一座建筑的修缮,必须在残毁情况勘查了解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所述种种条件,最后才能定出适宜的修缮方案。应该尽量避免不切实际的空计划。

2.编制各种设计、施工文件,主要包括设计图纸、做法说明书和工程预算书。

设计图纸: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图样,一种是修缮前的现状图,也称实测图;一种是要求修缮后达到的式样,称为设计图。在一般完全保存现状的修缮时,总体结构的实测图即可代替设计图纸,个别加固措施另绘设计大样图。复原性的工程必须绘制两套图(实测图与设计图),便于进行分析研究。

做法说明书:编写做法说明书的目的,是为了说明修缮意图、方法,作为施工中技术措施的重要依据之一。说明书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应包括以下内容:指明修缮目的及建筑物的法式特征和其他特征;指明残毁情况、修缮范围及其主要构件的数量(梁枋大料应注明根数);指明修缮技术措施的实施方法、操作程序、技术要求和所用材料的规格、加工程序等。必要时应包括结构计算书在内。

工程预算书:根据设计图纸、做法说明书,通过单方定额和工程数量计算,以求得工程的人工、材料和经费的数量,就是工程预算。预算的目的是为了合理使用经费,控制计划,提高设计质量,注意节约,提高设计定额,改善施工管理,降低成本及加强财务监督。

(三)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

设计图纸、做法说明书等齐备后,即可进行工程预算的编制。第一步应熟读图纸、做法说明书及有关文件,然后依照图说中工程项目列出预算项目;第二步为工程数量计算,自图纸中量出各个修缮部分的尺寸,计算其需要进行的工程数量,如揭佤、瓦顶若干平方米,拆砌砖墙多少立方米,梁柱等应从图说中查出具体根数或列为一个总项,填写在工程数量计算单内;第三步工作是查找有关工程定额,列出每一单方或单项需要的工料数字、工料价格,然后求出单方或单项所需的总数,填入单价分析表内;第四步是将以上两项求得的结果填入预算总表内,再加上管理费,一般情况下至此已完成了全部预算工作。常常为了结合施工,改用工料分析总表代替预算总表。

工程预算分为概算和预算两种。概算比较粗略,主要是为了大致得出工程所需费用,作为研究、控制经费的指标,是初步设计的文件之一。预算又可分为设计预算和施工预算。设计预算是技术设计的文件之一,由设计部门编制;施工部门编制施工预算,作为施工过程中的控制指标,保证在设计预算的限额以内,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因为设计预算是经费拨付的最高限额,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超出。经常性的保养工程和一般小型修缮,只需编制施工预算。

此外,应该说明的是,预算所依据的工料定额,基建工程早已由国家公布统一的工料定额,古代建筑修缮工程由于各种条件特殊,尚无全国性的工料定额,各地区大多根据自己的经验进行工作,或以北京地区的定额为基础,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再进行必要的修订。有时由于修缮范围的大小不同,地区制作手法和熟练程度的差异以及某些特殊的项目,古代建筑工程找不到合适的定额时,一般请工人师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估算,凡与基建相同的项目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定额进行工作。

(四)审查批准

各种工程设计工作完成后,需按规定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然后才能进行施工。各种工程送审时应报如下文件:

1.保养工程:应包括工程做法说明书、施工预算,尽可能附有图纸。

2.抢救工程:应包括加固做法说明书、设计图纸、施工预算,并附送残毁情况的清晰照片。重大工程须附送结构计算书。

3.修缮工程:呈报文件应包括现状实测图、设计图、做法说明书、设计预算。

4.复原工程:一般分为两次呈报。第一次为方案图,也称初步设计,应包括现状实测图、复原方案设计图、方案说明书、概算;第二次呈报技术设计,除实测图、设计图以外,包括各种结构大样图、做法说明书、设计预算等。

5.迁建工程:呈报文件与修缮工程基本一致,此外,还应附加迁移理由说明、新地址环境图纸等。

(五)施工

古建筑的修缮,首先要有正确的计划和合适的技术方案,若没有好的施工,一切计划都不能圆满实现,施工时稍不注意往往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一座古建筑修理的好坏,与施工的关系非常密切。

施工前应做好施工进度计划,制定有关现场管理、工具材料的购置、工人的调度制度等。古建筑工程施工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施工前除熟读设计文件外,还应对有关该建筑的调查报告等文献资料进行研究,明确该建筑物特有的制作手法、结构特征、突出成就等,便于施工中引起注意。

2.要掌握尽量使用旧构件的原则。因为一座古建筑物的价值,尤其是它的历史价值,与许多古老的构件有关。施工中每更换一个构件,都或多或少有损于古建筑的历史价值。所以,施工中对于构件的更换必须采取慎重态度,能修补加固的坚决不要更换。

3.做好施工记录,注意隐蔽部分结构。对古建筑的了解,在平时只能看到它的表面,内部结构如墙内结构、基础情况、木构件搭交榫卯,只有在修缮中才有机会见到,这是极为难得的机会。因此要在施工中,尤其是大型的修缮工程、复原工程和迁建工程中,把了解隐蔽部分的结构作为重点工作之一,随时用文字、照相、图纸进行记录,作为对一座古建筑深入研究的重要资料。对于平时不易发现的题记、绘画等,除了文字记录、照相以外还应进行临摹。

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报请主管部门和原批准单位进行验收。但工程中有些项目在最后完工时已被掩盖,不易查看效果,如基础、瓦顶的灰背、墙内的柱子等,遇有此类项目应在做好后及时查验,以便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随时进行改正。最好的办法是发现不合要求的地方及时主动改正,以免造成更多浪费。

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例7

中图分类号:K8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14-0252-02

一、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原则

(一)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原则,在不同时期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中都有要求。1961年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第1款:“一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雕塑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的建设工程。”第12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当由主管的文化行政部门报人民委员会批准。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并且负责保证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1964年《威尼斯》第5条:“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因此,这种使用合乎需要,但决不能改变该建筑的布局或装饰。只有在此限度内才可考虑或允许因功能改变而需做的改动。”

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第14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含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15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这些单位以及专设有博物馆等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使用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和维修。”2002年修订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第21条和2007年修改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第21条第4款:“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以及第26条第1款:“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包含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两层含义,这在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已经明确规定。对于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的理解,前辈专家学者已作了阐述和总结,祁英涛先生认为原状应该是原来建造时的原状,不一定是最早历史年代的式样,要以现存实物的鉴定时代为准。并提出要保存文物五个方面的原状:即原来的造型,原来的结构,原来的质地,原来的工艺,建筑时期或历史形成的健康的内部环境与周围环境。而认为保存现状是指保存一座建筑物现存的健康面貌,认为现状是现存的破烂状况是误解。2000年《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问题的阐述》分别说明了文物原状有4种状态,必须保存现状的8种情况,可以恢复原状的6种情况。

(二)慎重迁建和重建的原则

《威尼斯》第7条:“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除非出于保护古迹之需要,或因国家或国际之极为重要利益而证明有其必要,否则不得全部或局部搬迁古迹。”《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问题的阐述》规定:迁建须遵守前后环境相似,迁建后要排除不安全因素,保护各时期历史信息,迁建的必须是现存实物。还规定迁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需要,不可抗力或失去所依托的历史环境难以原址保护,本身具有可迁建的特征等。

《威尼斯》第6条:“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决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主体的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动。”1992年《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14条:“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另地复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批准。”但是,对一些十分重要的文化遗产,它们是当地重要的特征,有特殊的纪念功能,留有可靠的形象资料,在公众心中有较深的印象,当条件允许时,也可以考虑重建,但重建必须遵守原址重建保护遗址,依据文献和同时期、同类型、同地区实物佐证,重建物应有所区别等原则。因重建物必然失去历史真实性,并且耗资巨大,还有可能破坏遗址,通常情况下保存遗址价值更大。

迁建和重建是经特殊批准的个别工程,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不允许为旅游参观而迁建或重建。迁建或重建必须经专家论证,依法审批,必须取得并保留全部原状资料,详细记录迁建或重建的全过程,以尽可能做到不改变历史文化遗产的原状。

(三)最少干预和整体保护的原则

最少干预的原则在1964年《威尼斯》中首先提出,旨在对文化遗产进行加固、修整、修复时,要以最少干预的方式进行。《威尼斯》第12条:“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须区别于原作,以使修复不歪曲其艺术或历史见证。”第13条:“任何添加均不允许,除非它们不致于贬低该建筑物的有关部分、传统环境、布局平衡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2000年《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19条:“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外不应进行更多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

《威尼斯》第1条:“历史古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第6条:“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第7条:“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24条:“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必须要清除影响安全和破坏景观的环境因素,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保护措施。”

(四)慎重使用保护技术的原则

文物保护技术的使用,反映了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威尼斯》第10条:“当传统技术被证明为不适用时,可采用任何经科学数据和经验证明为有效的现代建筑及保护技术来加固古迹。”第2条:“古迹的保护与修复必须求助于对研究和保护考古遗产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21条:“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第22条:“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艺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证明是最有效的,对文物古迹是无害的,才可以使用。”

(五)使用的修缮材料具有可逆性和可再处理性的原则

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是使其承载的历史、社会、文化等信息尽可能真实、完整、长久保存留传下去,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长期持续地进行,而保护工作的长期性,决定了修缮工作的多次性及各次之间的可持续性,这就要求所使用的材料具有可逆性和可再处理的特性。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更好、更适合的新材料将不断涌现,对于修复效果不理想的材料,将被清除掉,代之以新材料进行处理,而原来修复效果较好的材料,随着时间的推移,材料一旦老化或出现其它问题,也必然要作重新处理。因此,材料的可逆性和可再处理性对于文化遗产保护修缮工作意义重大。

以上是我国文物保护普遍认同的保护原则,有其重要的学术价值,为文物保护提供指导,但是文物保护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受到资金、科研、人员、政策、经济等诸多因素影响。于是我们就看到很多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 很多文物建筑被经济发展的热潮吞没, 很多文物在修缮之后很难再找到与修缮前的联系, 很多本来应该修复的文物被推到重建, 重建后的文物变得面目全非。

二、探索主观与客观的平衡

文物保护工程涉及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业主、使用和权属等单位,工程从立项到竣工经历立项、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验收等环节,除立项环节外,各环节、各单位因认识、理解和思想局限性或环境因素等,都可能形成各自的主观原则而偏离客观原则。这就要求各单位务必提高专业素养,讲求专业精神。

一是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精通文物保护工程中各种技术和文物保护原则等知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取得相应资质。

二是勘查单位要做到勘查实事求是,全面认真细致,为设计单位提供第一手客观全面翔实的勘查资料,编制科学切实可行的现状勘查报告。

三是设计单位根据勘查资料现状勘查报告和文物保护原则等,编制有针对性、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设计方案说明书和工程概算,业主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现状勘查报告和设计方案说明书进行论证评估;四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通过论证评估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适时动态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或偏差客观提出,限期整改,作好记录登记入档;五是工程完工后,业主单位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现状勘查报告和设计方案说明书的论证评估专家进行验收。

通过以上环环相扣和专家智力支持,找寻主客观原则的平衡点,保持文物保护原则的唯一性,利于文物保护原则的执行。由于各单位对待文物保护的视角不尽相同:业主单位更多考虑资金承受力,吸引群众的能力,为旅游和经济提供服务程度等;而文物保护研究者更多考虑文物建筑的安全保障、文物历史文化信息保存量等,因而文物保护主观原则与客观原则总是存在一定的偏移,而最大限度减小偏移成为文物工作者的使命。

三、结语

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及其承载的社会、历史、文化等信息的传承性,决定了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是文物保护的总原则,其它原则都要遵循这个总原则,是总原则在各类保护工程中的具体实践。而人的因素是造成文物保护原则主观原则偏移客观原则的重要因素,因此,提高文物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素养势在必行,也是每一代文物工作者的使命。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物保护法[Z].2007,

[2]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J].文物,1961(Z1).

[3]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Z].2000.

[4]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问题的阐述[Z].2000.

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例8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xx年7月31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及传真: 电子信箱: 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672号,邮编225000

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xx年7月1日

扬州古城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州古城保护,保持扬州古城传统风貌与特色,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扬州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扬州古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断演进形成的城市遗存,其范围为:东至唐子城东护城河、黄金坝路、古运河一线,南至古运河、二道沟、荷花池、宝带河一线,西至宝带河、保障河、唐子城西护城河一线,北至唐子城北护城河、上方寺路一线。

第三条 在扬州古城居住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保护管理、旅游开发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古城保护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和古城保护实际需要实施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设立古城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古城保护。

第八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古城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市人民政府对负有古城保护职责的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古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每年的九月二十六日为扬州古城保护宣传日。

第二章 保护机构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扬州古城保护办公室(简称市古城办),具体负责古城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古城保护日常事务,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二)研究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政策;组织编制古城保护名录;组织开展古城研究、宣传工作;

(三)组织编制市古城保护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方案,配合市财政主管部门管理市古城保护专项资金;

(四)组织开展对古城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古城保护相关的规划;参与古城保护相关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六)参与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的申报工作及整治、修缮、安全等管理工作;

(七)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八)督促相关部门查处古城保护违法违规行为;

(九)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应由市古城办承担的职责。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扬州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为古城保护提供咨询;市古城办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市古城保护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清历史城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负责古城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

(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物保护、维修、利用项目方案的审批及实施工程的监督工作;负责地下文物考古调查、考古发掘、协调实施重要遗址的保护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统筹负责古城基础设施改造维护工作,负责古城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古城建筑节能技术推广;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管理古城保护建设工程档案;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管理、修缮、利用及解危工作;负责房屋产权及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支持其他国有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五)市城管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古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履行直接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六)公安机关对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七)市发改、民政、财政、国土、交通、水利、文化、环保、旅游、宗教、园林、工商等部门协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本区域内的古城保护职责,并将责任落实到所属部门单位。

第三章 保护内容

第十四条 扬州古城分为明清历史城区和古城遗址区,实行分区域、差别化保护。

明清历史城区范围为:东至古运河,南至古运河、二道沟,西至二道河,北至北城河;扬州古城的其他区域为古城遗址区范围。

第十五条 明清历史城区保护内容:

(一)城区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包括传统路网、街巷体系和历史水系,传统建筑外形、空间组织和色彩,传统地形地貌和绿化空间;

(二)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历代城池遗存;

(四)近代以来的工业遗产;

(五)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典园林、古树名木、古井、古桥梁、古碑刻;

(六)历史地名、商业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

(八)其他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遗址、遗迹。

第十六条 古城遗址区保护内容:

(一)广陵城、隋江都宫城、唐子城、南宋宝祐城等历代城池遗址;

(二)唐罗城、五代周小城、宋大城和夹城等城池遗址、遗迹;

(三)古邗沟、古运河、漕河、护城河等历史水系及其桥梁、码头、涵闸等设施遗迹;

(四)探明的古代道路、衙署、寺庙、驿站、市场、手工作坊、重要建筑基址等城池遗存;

(五)历史形成的冈阜、池塘、园林遗址;

(六)凤凰桥街等历史街道;

(七)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地名、商业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其他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遗址、遗迹。

第十七条 建立扬州古城保护名录,保护名录的编制内容、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清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相关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调整后的规划方案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古城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不得突破相关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规划部门在办理古城保护项目工程建设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古城办意见。

市古城办等相关部门应当参与市古城保护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五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明清历史城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或损害古城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

(二)破坏或损害历史文化街区真实性、完整性及其环境风貌;

(三)擅自拆除或毁损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或破坏历代城池遗存;

(五)非法占用或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典园林、古树名木、古井、古桥梁、古碑刻;

(六)非法占用或破坏近代以来的工业遗产;

(七)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历史建筑上涂污刻划、乱搭乱建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其保护标志;

(八)非法占用或破坏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

(九)其他涉及明清历史城区保护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古城遗址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破坏历代城池遗址、遗迹;

(二)擅自占用历代城池遗址、遗迹;

(三)擅自挖掘、填埋、破坏和污染历史水系;

(四)破坏历史形成的地形地貌;

(五)破坏受保护的历史街道;

(六)其他涉及古城遗址区保护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明清历史城区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成片拆除,确需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尽可能利用原有建筑物;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或恢复其历史风貌;

(三)建设项目的功能、建筑形式、空间组织、高度、体量、色彩等,必须符合古城保护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

(四)列入保护名录的街巷、道路不得擅自拓宽、裁弯取直,整治时应保持其原有街巷特征;

(五)新建建筑物不得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和其他受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古遗址的安全和利用;

(六)新建和改造房屋、设置广告、埋设管线、开挖道路等,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古城遗址区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广陵城、隋江都宫城、唐子城、南宋宝祐城等历代城池遗址、宋夹城遗址和瘦西湖风景区范围内,除文物保护、旅游配套及基础设施等工程外,不得建设其他工程,涉及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按照其总体规划执行;

(二)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探明的地下文物遗址、遗迹;

(三)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报请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施工中发现文物或重要历史遗迹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四)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古城遗址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街道的环境风貌,不得占用历史水系,不得破坏原有的地形地貌。

第二十五条 在古城从事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等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专业资质。

第二十六条 明清历史城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迁移和重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确因保护需要,设计方案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在维持古城道路、街巷肌理的基础上,由市古城办组织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相关区政府和专家论证并形成意见。

第二十七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修缮、保养。

第二十八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合理使用建筑物。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负责建筑物的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确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可以采取补助、修缮等措施予以保护。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维护和修缮,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使用国有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建筑物损毁危险且拒不改正的,所有权人可以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明清历史城区用于居住的私有产权的建筑,经批准按照古城风貌要求修缮、改建的,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技术支持和适当资金补助。

第三十条 古城新建和改造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线网设施和燃气管道应当入地埋设,入地埋设确有困难的区域,架空线路应当满足安全、景观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 古城街巷道路不得随意挖掘。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网改造应当与道路改造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开挖和修复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设置牌匾、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经城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古城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对古城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负责古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古城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

明清历史城区内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按照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统筹改善消防设施,确因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明清历史城区内的单位、住户和商户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救护等应急通道畅通。

第三十五条 体现扬州历史文化内涵的历史地名应当保留,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六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六条 古城利用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弘扬文化、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鼓励对古城传统文化、艺术、民俗的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文物保护单位和古代城市遗址可以通过博物馆、遗址公园、遗址保护棚等形式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八条 鼓励依法吸纳社会资本合理利用古城资源、发展旅游等相关产业。

对于利用社会资本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保护明清历史城区原住居民的民风民俗,鼓励原住居民在明清历史城区居住,利用自有资产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第四十条 古城内鼓励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影视作品拍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地方文化研究基地等;

(二)制作、销售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

(三)开发、收藏、展示民间工艺品及交易;

(四)经营民俗客栈、特色餐馆等旅游服务;

(五)休闲娱乐业和民间艺术表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由建设、城管、文物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拆除或毁损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由文物、城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拆除或毁损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城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在文物、历史建筑上涂污、刻划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城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文物、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分别由市规划、文物、建设、城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或者不执行保护规划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例9

“山西古建筑有28027座,而文保经费每年只够修缮20处。” 山西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许高哲说。

山西文物系统一位不愿具名的干部用“形势严峻”来形容山西文保工作――119个县中,只有40多个县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近千座国保和省保单位尚有60%以上亟待维修保护;文物安全监控系统只覆盖271处国保单位和107段古长城,大量市保、县保单位及非文保单位的古建筑无从顾及。

73%地面古建筑的现状与困境

相关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国家、省两级为山西文物保护投入11.05亿元。这笔钱让一批有重要价值、重大影响的文物保护工程和保护性设施建设得以进行――平遥城墙抢险加固;五台山佛光寺修缮保护;云冈石窟岩体加固和五华洞窟檐建设;应县佛宫寺释迦塔屋面养护等。

相较于国保、省保文物,县保、市保古建筑就没那么幸运了。有知情人说,县保、市保古建筑很难获得经费支持,“我国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文物保护体制,市级、县级文物的经费主要由市、县财政自己承担,而山西多数县市的财政是‘吃饭财政’,无力承担文保费用。”

山西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常嗣新告诉本刊记者,中国73%的地面古建筑在山西,这些古建筑多为县保、市保文物,其中绝大部分“得不到维护”。

太原市清徐县有一座城隍庙,论结构当属“世界独一无二的建筑”,但受损严重。“城隍庙建在盐碱地上,石柱都被侵蚀殆尽,要保护它必须先解决盐碱地问题。”常嗣新说,“但是,解决盐碱地问题至少要几千万元,当地政府根本拿不出。”

至今,城隍庙这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还扔在盐碱地里,“省级文物尚且如此,其他文物的境遇可想而知。”

另外,古建筑保护人才、技术也严重匮乏――山西古建筑多达28000余处,“很多需要维修”,而山西有资质承担古建维护的施工单位共10余家,其中只有4家有甲级资质。

虽然人才技术匮乏,但靠文保工程生存的队伍并不少,“2007年开始,山西文物维修保护工程一直采取招投标,明面上施工队都有资质,但多数‘有水分’。”有知情人告诉本刊记者,“很多不懂行的人参与古建筑维修工程,他们违背规律和传统工艺施工,这些所谓的保护实际也是一种破坏。”

由于缺乏资金,古建筑看护人员同样缺乏,很多地方只能将古建筑交由所在村的村干部照顾,“疏于管理,古建筑构件失窃速度非常快。”山西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教授霍耀中说,“碾子、拴马桩被窃贼盯上,没几天就消失了。”

常嗣新对于古建筑构件失窃有更为直接的感触,2011年,他前往山西平遥县查看一座奶奶庙,“庙旁大槐树上挂着口钟,我当时看,钟是明代的,上面铸有金刚经。”常嗣新回忆,“当时周围只有4个人,我随口说,这口钟太有价值了,一定要保护好。”不料,次日一大早,村里领导打来电话,“钟没了”。

古建筑认领的利与弊

曲沃县文物局原局长孙永和并不避讳古建筑认领的利与弊:好处是政府没掏一分钱,文物修缮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提高,企业家有了新的社会地位和公众形象;弊端在于,沿用古建筑传统功能,认领者的投资收益太慢,古建筑安全风险大,认领人没有或不具备安全管理经验及力量,认领古建筑后的继承问题该如何解决。

孙永和坚称,自己推行的古建筑认领是成功的,起码“6处认领古建筑旧貌换新颜”。

“庙在村里很神圣,政府出面组织企业家修缮庙宇,凝聚人心,办的是正事。”孙永和说,“以前,大家觉得企业家是土豪,为富不仁,通过这个认领,企业家形象在群众中树立起来了。”

孙永和觉得,古建筑认领给掏钱的企业家带来莫大好处。他举了这样一个例子:赵金有是当地一家铸造企业掌门人,该企业生产的铸管主要销往法、德等欧洲国家。曾有一个德国客商前往赵金有的企业考察,期间参观了赵金有认领并投资180万元修缮的神泉皇帝庙,“那个客商说,赵金有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愿意和他打交道,合同就签了。”

其实,修缮后的古建筑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老百姓可以在庙里拜佛;利用场地搞活动,跳健身舞;庙会期间演几场戏。“就是做善事,为社会作贡献,不是靠这个谋利。”席为民说。

李水河认为,就目前的情况看,认领人只是“花钱赚吆喝”,他觉得应该让认领人得到切实的回报,“才会有更多企业家愿意认领古建筑”。

他告诉本刊记者,在认领期限30年之内,认领人绝对“收不回成本”,怎么回报?2014年,国家文物局派人前往曲沃调研,“我们提建议,做慈善可以抵扣税款,古建筑认领是否可以仿效?”

2015年起,曲沃文物局准备再将30多处有价值的古建筑进行社会认领,目前“具体细节尚未敲定。”席为民说。

目前,在山西,古建筑认领并非曲沃一县,运城、吕梁等地的个别县也在尝试古建筑认领,“都是在探索,山西省文物局赞成这种做法。”许高哲说,“山西古建筑分布面积大,数量多,单一靠政府维护肯定不行,还是要借助社会力量。”

首个省级“古建筑认领”法规即将出台

目前山西省文物局并未在全省范围内大面积推行古建筑认领,对此,许高哲表示“其中有好多问题”――原本该修旧如旧,为何古建筑修完后和新的一样?修缮后的古建筑在利用上是否会出现问题?没有效益认领人是否继续投资?

许高哲说,山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热度在不断升温,但是,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领域的渠道依然不畅,对于一些民间认领、保护和修缮工作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定和监管。

古建修缮工程监理总结例10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在当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的不断发展下,作为珍贵文物的古建筑和古园林却日益受到破坏和损害。加强古建筑和古园林的保护与修缮工作的投入都将大大提升城市文化吸引力,促进社会生活环境的文化氛围发展。

二、古建筑和古园林的保护和修护的原则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颁布的、公约、宣言等国际文件中,对历史园林与古建筑环境保护着重强调了如下几个原则:

原真性:为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应在考古及历史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修复,以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来确保达到修复的原真性。这种原真性不仅是物质层面的,也是精神意象和社会层面的,应充分尊重所处的历史环境带来的各种场所信息。

完整性:在保护和修复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其整体环境的整合,这里的环境不仅仅是对其内部或局部的景观要素的孤立处理,还应把保护对象放在整个街区,甚至地区的层面上,保护的同时应契合城市形态的梳理和城市肌理的衍生。

动态性:对历史园林和古建筑环境的修复必须尊重其发展演变的各个阶段,在保留至今的种种实体之上,其实都蕴含着不同时段的历史信息,不能单纯武断的复原某一时段的结构元素,而应以一种动态的角度对其蕴含和积累的场所信息进行研究、挖掘和取舍。

适度性:对历史园林的日常利用必须限制在其环境容量所能承受的范围,避免过度利用造成风景的损坏。保护和修复其原真性的需要应优先于民众利用的需要。应在环境容量范围之内对参观或观光的公众人数适度控制,以确保其历史氛围得以保存。

从《威尼斯》到《西安宣言》,对历史园林、古建筑环境、古迹遗址和历史区域等遗产保护工作的认识经历了不断深化的过程,由最初的以单体保护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发展到整体城市历史环境多元整合保护的新阶段,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大大拓展了。

三、古建筑和古园林保护和修缮的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古建筑“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施工中以现状测绘研究为依据,恢复建筑原有的整体风貌;尽量利用建筑的原有材料,必须换新的部分应采用相似的材料及构造做法;推测复原的部分应与当时做法基本吻合。并在维修中提高木材的防火、防腐、抗虫的能力。在现代建筑中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现场交接准备

现场交接的准备,其重点是对各控制点、控制线、标高等进行复核,对目前的施工现场进行调整准备,以使整个现场能符合工程的布置原则及要求,这些工作拟在进场前全部完成。

2.技术准备

自进场之日立即着手技术准备,一方面使有关人员能仔细阅读施工图纸,了解设计意图及相关细节,另一方面开展有关钢筋翻样,木工翻样,石工翻样、混凝土级配试配,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技术准备工作,同时根据施工需要编制更为详尽的施工作业指导书,以使从工程开始就受控于技术管理,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3.机具准备

进场后,对中、小型机具将按进场计划分批进场,设专人对其维修保养,并使所有进场设备均处于最佳的运转状态。

4.材料准备

根据翻样单,混凝土级配单等及时提供钢筋用量及水泥用量,报送业主备案,并落实有关其他材料供应商报业主审批,同时进行采购工作,及时组织前期的周转材料进场,以确保顺利施工。

5.人员准备

总承包管理部人员及相关人员立即进场,作好前期施工准备工作及承担起施工总承包管理职责。开工之前10天,所有施工管理人员将全部就位,而施工人员将根据现场需要分批进场,并在公司内部备足各类专业的施工操作人员。

四、历史园林和古建筑环境保护与修复的思路与方案研究

按照《佛罗伦萨》,“历史园林的保存取决于对其鉴别和编目情况。对它们需要采取几种行动,即维护、保护和修复。”虽然在历史园林和古建筑环境保护的总体理念上取得了共识,但究竟应该如何保护和修复还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通常,历史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也需要以测绘资料为依据;但历史环境与古建筑不一样,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演替频繁,常常根据现实需要变更,甚至与原先的环境面目全非;而且无法确认哪个时期哪种状态才属其原真。所具依据如果只是文字描述,不免会产生对文字理解的歧义。

当前,对古迹和古建筑环境的修复大体有如下几种思路和做法:

1.保护原状,“原汁原味”

对历史园林、古建筑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以历史资料为基础,追求形似和原真。这种思路和做法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对历史环境的保护,但由于史料匮乏,不太容易实现。大多只能根据现状,尽量接近历史环境面貌,在局部构造上借鉴传统材料、形式和工艺。

2.保护为主,合理修复

根据史料记载对古迹和古建筑环境以本体保护为主,在史料不全的情况下,对于环境可进行合乎逻辑的修复。如2002年南京“鬼脸城”一带城墙环境整治,根据史上记载“鬼脸照镜”,在其前方挖了一个水池,可从水面见到城墙的倒影。

3.本体保护,按需变更

对古迹和古建筑环境缺少史料记载,可在本体保护的前提下,赋予环境新的功能,满足现实社会需求。这也是梁思成先生当年提出的对北京城墙保护利用的思路。如南京秦淮河是一条流淌千年的母亲河,其大部分为历史上的护城河,水体与城墙有着唇齿相依的密切关系。

对于具体的历史园林或古建筑环境,是保护还是修复、利用,需要根据其价值、现状、空间形态等相关因素综合考量。采用哪种保护修复处理方法,则应根据历史文献,最好是历史图籍,分析古迹或古建筑的特征及所在环境的意象,请教专家,倾听民意,采取合适的保护、修复和利用策略,目标是达到古建筑本体与环境的和谐整体的表现。

五、古建筑和古园林保护和修缮的施工组织过程

施工组织主要分为人员组织、机械设备组织、材料组织、运输组织、协调组织等五部分,这些组织内容安排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整个施工的生产过程能否顺利完成。故根据我公司各部门进行内部协调后,对这五大组织的安排主要为:

1.项目班子配备情况及管理制度

本工程的重要性及管理方式决定了管理层人员的配备必须全面且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在组建本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时,我公司将选派曾施工过类似古建结构形式的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项目管理班子进驻现场直接参与本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在本工程施工管理上将严格按项目法组织施工,执行全面责任承包制,在部门设置上将配齐从开工至交工所有的职能部门人员,以确保整个工程在施工全过程中具有连贯性。公司技术、质量、安全、材料等职能部门严格遵照公司项目法检查要求,定期深入项目,切实监督、指导、控制、服务于项目,从而为全面管理、全面协调、全面控制创造有利条件。

2.劳动力调配计划

施工劳务层是在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人员,是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最直接的保证者。故我公司在选择劳务层操作人员时的原则为:在我公司劳务优良的人员名册中选择,具有良好的质量、安全意识,具有较高的古建技术等级,具有相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施工劳务人员。

劳务层组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项目部的每月工程的工作量、进度、质量要求,选择确定具有古建施工能力、经验丰富的劳务队伍,并办理好各项用工手续,在全公司进行平衡调配,并以确保施工顺利为最基本之原则。

六、结束语

近年来,由于许许多多建筑项目的不合理开发造成了大量古建筑和古园林的严重破坏。因此,古建筑和古园林的保护与修缮工作迫在眉睫。结合已有的文物保护政策,做好对文物保护及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探讨和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