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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安全生产经验总结模板(10篇)

时间:2022-05-05 03:41:30

民政安全生产经验总结

民政安全生产经验总结例1

(一)广泛开展全民性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开展宣传宪法、普及宪法的教育活动,让广大公民充分了解宪法、熟悉宪法,明确宪法所赋予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二是大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的法律知识。组织多方力量宣传年内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搞好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活动,尤其是农机化促进法、推广法等农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活动。

三是围绕“平安”、“平安农机”建设,配合“严打”整治和扫除黄、赌、毒等专项斗争,继续在全民中开展刑法、刑事诉讼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的自律意识、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和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四是围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认真开展涉及农机产品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有效地提高广大消费者、市场经营和监管人员依法消费、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意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二)深入开展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继续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教育。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提高领导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党委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强化全体干部职工法制教育。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建设的决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加强行政许可法和专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努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继续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机电工程学校要针对青少年学生和学校教育的特点,认真开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将法制教育列入学校教育的必修内容,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四是继续推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路平加油站和昌平农机有限公司要认真贯彻我市《关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若干意见》,针对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结合我市政府体制改革后企业的新变化,认真开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仲裁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积极探索提高经济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素质的新路子,不断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守法诚信、依法经营的法律意识。

二、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围绕“平安”、“平安农机”的创建,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一)深化基层依法治理,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要围绕创建“依法治教示范学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等项工作,深入开展基层依法治理。

机电工程学校依法治理重点是抓好各类教育法律法规的落实。要按照“章程”依法管理学校,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和激励机制,依法维护教职员工,尤其是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要与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加强对学校周边饭店、网吧、各种娱乐场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和稳定,为学校提供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

路平加油站和昌平农机有限公司依法治理要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国营企业规范改制工作意见,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二)突出农机工作依法治理,全力推行行政法治。要以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为目的,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强化职能,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严格执法,强化监督,严肃追究错案责任制制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大力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法制宣传氛围

今年是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各单位要抓住契机,利用各类宣传媒体,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的宣传活动。

在宣传内容上,要大力宣传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年来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宣传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在推进依法治市,全面发展经济,严格依法执政,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宣传形式上,通过召开各种座谈会、开展专题法制宣传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宣传教育。在宣传重点上,要认真宣传全民普法20年来好的经验和做法。

四、认真抓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一)认真制定好总结验收方案。各单位要按照市统一部署,结合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总结验收实施方案,搞好动员,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要认真开展自查和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工作。要结合单位“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对本单位“四五”普法依法治理以来的工作进行认真的回顾,总结典型经验、查找问题不足,搞好档案材料归类整理,以迎接普法依法治理检查组的检查验收。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民政安全生产经验总结例2

(一)落实执法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今年支队着重抓好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继续以打击电、炸、毒等非法捕捞为重点,实行各大队辖区负责制,支队做好各项执法行动的指挥、协调。对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始终保持交压态势。

1、支队全年参加各类执法112天、参加人员461人次、出航57航次、检查渔船1637艘次、处理违规渔船39艘。全市累计查处电鱼27宗、毒虾2宗、无证经营水生野生动物3宗、流动渔船1宗、新兴江水质污染2宗,拆解电鱼船7艘,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和行政处罚等处理。

2、组织开展秋季打电专项行动。8、9两个月,支队联合各大队分两个阶段进行的秋季打电执法行动,这次行动,全市各大队共出动渔政执法车5辆、船艇38艘次、参加人员459人次、检查渔船86艘、查处电鱼案16宗、拆解电鱼船底艘和电鱼工具一批。

3、组织好流域打非和整治污染统一行动。10月我市按照珠江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和省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总队的部署,组织全市各大队部份人员参加在广西梧州市举行的XX年珠江流域两广人工增殖江河放流活动。并开展珠江流域打击非法捕捞和整治污染执法行动,在省总队领导和市农业局领导亲临指导、部署行动下。行动从广西梧州交界水域沿西江直至三水交界,我市共出动渔政船1艘、快艇6艘、执法汽车5辆,渔政执法人员45人次,分水陆两个组同时进行,结合渔船违规特点,每天早晚分别两次突击行动;陆上组则发挥执法车加橡皮艇装备优势,对南江河等西江支流进行了巡查,对本市辖区西江、贺江、绥江进行了全面性的执法行动。检查情况:检查渔船115艘,无证捕捞12艘,拆解“迷魂阵”3个,纠正船牌不规范化5艘。

(二)完成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工作,为渔船检验规范打好了基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按照省的工作部署,上半年支队把船检规范化建设作为重点工作,落实人员培训,按内陆渔船检验制定规程,经国家、省渔业船舶检验局领导和检查评审组对我渔业船舶检验分局和各检验站检查考评,10月份肇庆渔业船舶检验分局及各县(区)检验站获国家船检局机构资格认可。

(三)加强渔业船舶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精神,积极开展全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于工作责任的落实,目标明确。在以往船舶管理基础上我们认真总结与听取渔业居委领导的意见,把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积极耐心向渔民群众做好宣传教育。今年,全市管辖的渔船已全部按要求配置救生衣。同时,指导各大队开展渔监、船检业务,完成换发新版证书的工作。全市渔业管理正在形成讲求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使渔政人员及渔民群众的安全从观念与理念上都有了很大的改观和进步。

为贯彻落实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XX年全省春季渔航安全联合检查行动的紧急通知》我支队也迅速作出相应落实措施,举行西江、绥江两江联合检查行动。此次联合检查行动体现如下:

1、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省总队和市农业局的领导亲自率领检查工作小组亲临第一线参加巡航检查。

2、这次检查面积广、时间短,从肇庆至四会马房、高要金利(与三水高明交界水域),封开界首(与广西交界水域)以及贺江水域,行程670多公里。检查时间共8天,出动渔政船、艇31艘(次)、汽车13辆(次)参加人员193人(次)。行动检查渔船471艘,查处违规渔船14艘,配置救生衣600件。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渔船现场责令其立刻改正,符合安全要求才准许作业。

3、今年3月27日在德庆悦城江段发生的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我们立即赶到现场和德庆渔政大队协助渔民进行救捞,海事局已立案侦查处理该事故。

4、针对小湘渔民上访,向支队反映渔场被挖沙船破坏要求给予补偿一事,我们耐心做好渔民的思想工作,及时解决问题。现支队正与市水利局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准备联手调查西江的渔业资源情况,为今后渔政部门能参与河沙开采管理奠定基础。

5、为规范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支队以渔业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强化管理。通过处理德庆渔船碰撞、人员落水失踪的海难事故同时,在渔船年审签证时严把安全关,对不配备救生衣的,一概不予年审签证。各大队也要求做到,在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全市配救生衣600件。

6、支队组织各大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累计有4次。12月11日由市政府牵头,会同安监局,海事局、公安局、交通局联合进行了水上安全大检查,电视报刊予以了报道宣传,使广大渔民提高了安全生产意识。

(四)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1、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繁养证件的年审与收费工作。根据计价格[XX]393号、粤价[XX]279号文精神,粤海渔函[XX]248号的通知,我市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费于XX年3月开始征收,该工作与水生野生动物许可证年审工作相结合开展。

2、二月下旬开始,支队组织了两次对端州区内所有市场、酒楼的检查行动,共检查洒楼、水产店83间,查处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案一宗。其中大部份的酒楼和水产店是依法经营,但也有少部份的经营者没有办理相关的证书。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因,支队人员以教育和警告的形式督促没有证件的经营者速办理有关的合法证件。现端州区及下属各县区已办理(或正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驯养的许可证共50多本。

(五)查处污染事故,建立人工鱼巢

1、1月6日,高要新兴江连续出现大面积死鱼、死虾事故,我支队接报后立即会同肇庆市、高要市环保局、高要市农业局、高要渔政大队一起赶到事故现场作调查处理。经查明该次死鱼事故的原因是由于高要市活道镇恒华精饰厂将含高浓度氯化物的工业污水直排入新兴江所致。经过为期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认定污染事故是该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所造成的,最后对其作出资源赔偿处理。

2、为了更好地保护西江渔业资源,加快西江渔业和水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

作,根据我市西江的特定自然环境和气候出发,我科于今年2月在西江桂林沙江段首次设立人工鱼巢试验区(该江段历来是西江鲤鱼等粘性卵鱼类的产卵区)。投放了芦苇鱼巢9个,水浮莲鱼巢6个,共3367平方米。经过为期二个多月的试验工作,该试验区共产出鱼卵XX多万粒。农业部、海区局、省局的有关领导、珠江水产研究所的水产专家及各大新闻媒体相继到现场作了指导和报道,对该项工作一致好评。

(六)建立渔业资源档案,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

1、XX年5月和10月期间,中科院珠江水产研究所罗副所长带领二个研究生分两次到我市西江、贺江、绥江、等江段进行渔业资源调查工作,主要调查了西江、贺江、绥江现有的渔业资源(包括鱼类的种群与数量、生长状况、渔船的捕捞量等),过去和现有的渔业天然产卵场状况。

调查期间专家们和我们检查人员到沿江每个渔村与渔民了解捕捞生产、鱼类品种的情况,提取80多个品种做(标本)研究,通过鱼类标本的采集,建立了一系列祥实的西江江河天然渔业资源数据,为我市日后对江河渔业资源的保护、恢复、发展等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对我市今后的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调查结果表明,我市辖区内珠江水系各江段仍保持有丰富的水生生物多样性,起捕的鱼类仍超过80种,但有很多名贵的经济鱼类日益减少,广东鲂的资源经过为期10多年的保护,资源量有较大增加,说明了对产卵场保护的重要性。

2、为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切实保护好水生动植物的栖息地。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最根本的途径是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水域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建立自然保护区。

根据省府《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议案办理意见的通知》粤府[XX]1号文文件精神以及结合省海洋与渔业自然工作会议的要求,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组织上报了七个水生生态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材料。8月由省、市水产专家组成的评审团正式评议通过了建立怀集县三江口斑鳠产卵场自然保护区的材料,9月怀集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怀集县三江口斑鳠产卵场自然保护区;9月鼎湖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鼎湖区黄沙蚬自然保护区;10月肇庆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西江广东鲂产卵场市级自然保护区;11月封开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封开贺江渔业生态县级自然保护区。为此,我市今年新批准建立水生生态自然保护区4个(市级1个、县级3个),使我市自然保护区达到6个,这些保护区的建立标志着我市为保护、恢复、发展渔业生态环境,丰富渔业生物多样性,为永续利用渔业资源提供了保障。

(七)加强装备建设、提高执法效率

由于本支队地处山区,执法经费长期短缺,致使全市执法装备十分落后,个别大队连执法快艇都没有。如何做好渔业执法?必须要加强装备方面的建设。今年在省总队的支持下。一是为怀集、广宁两大队配置了橡皮快艇,解决了无执法快艇的历史。二是为支队更换85HP玻璃钢快艇,恢复了一年无快艇执法的局面。三是为鼎湖、德庆、怀集、广宁等三大队配置渔政执法汽车,完善了汽车、橡皮快艇执法配套使用。四是购置新的水泥趸船和新建陆地上落码头(现正在加紧施工),改善过去上落不方便和安全隐患重重以及残旧不勘大有影响市容环境。

为把握好新装备的优势,根据支队领导的工作部署,执法大队多次组织支队与大队局部突击性执法和全市巡环联合执法行动,充分发挥汽车、橡皮快艇执法模式,各类渔业违法行为有着明显的下降。

(八)抓好落实、规范管理

1、今年是渔港监督业务下放各大队后,具体行使职责工作的第一年。为确保全市渔监费收工作能顺利开展,指导各大队统一开展渔监业务工作。对业务开展有困难的大队进行了专门指导。使我市渔船年审签证工作较往年提前完成。渔船签证情况如下:全市渔船年审签证958本,签证率64%。办理河蚬专项捕捞许可证174本,其中三水渔船85本;端州区17本;高要22本;鼎湖区50本。办理广西渔船过境捕捞许可80艘。

2、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全市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渔政大队召开农业部《关于换发新版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的通知》工作会议,要求各大队必须按时完成换发新证的工作。全市换发新版证书891艘,其中支队已完成换发证书141艘。换证率71%。

3、由于今年渔监船检工作业务下放到各大队和收费标

准降低,我支队业务经费减少和受油价上涨等因素,对日常

巡航检查、执勤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影响。

(九)加强理论学习,规范执法管理

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支队党支部带领下开展多种形式的政治学习。结合实际,求真务实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五中全会精神开拓各项工作新的局面。

一是加强支队党组织的建设,健立、健全支队党支部的民主生活和学习制度;充分发挥了党组织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12月初,吸收预备党员2人,使支队党支部不断发展壮大。11月份向社会公开招考2名国家公务员,调入一名转业军人(任副支队长),充实到渔政队伍中。

二是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教育,转变思想作风,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渔业行政管理执法水平,规范依法行政程序,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把政治思想学习作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在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组织全市渔政人员70多人次参加了省总队在广东省国防教育基地举办的广东省内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资格培训班和“四小证”技能培训班,进行封闭式准军事化培训学习。支队全体干部参加肇庆市直机关公务员《世贸基本知识》和《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学习。

四是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了政治思想素质和掌握了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使我们今后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成为一支为渔业生产和广大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的准军事化队伍。

今年的工作,在省总队、市农业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给予各方面的支持,各科室人员互相协调,团结一致,齐心合力完成各项工作。

二、存在问题

1、执法管理经费严重不足,油价升,今年广东鲂自然保护区管理成本增大,禁鱼区禁鱼期经费未能及时到位,给支队及封开、德庆大队的经济造成沉重负担。

2、监测设备落后,在环境监测及渔业资源调

查方面尚无什么设备,仅凭肉眼和经验操作,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3、渔民对安全意识不高,增加了管理难度,除了专业渔民携带证书外出作业,其他在家门口的渔民很少出外作业渔政管理及安全生产仍需加大宣传力度。

4、航行安全设备(航行信号灯)配置有待进一步规范管理。

5、四会大队渔政船早已到了报废期,四会、封开大队快艇残旧不能使用,严重影响日常执法。

三、XX年年工作设想

XX年年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细要的精神,围绕市委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强化执法监督,服务渔民、渔业。

工作思路上,抓好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制”(执法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个加强”(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保护区建设、加强船检基础工作)。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细要的要求》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健全落实支队及各大队的执法责任制,把执法责任制与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提高执法效能。

(二)、坚持不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持以人为本,把渔船安全放到管理的首要位置,加大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检查、落实渔业生产安全措施。

民政安全生产经验总结例3

(一)落实执法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今年支队着重抓好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继续以打击电、炸、毒等非法捕捞为重点,实行各大队辖区负责制,支队做好各项执法行动的指挥、协调。对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始终保持交压态势。

1、支队全年参加各类执法112天、参加人员461人次、出航57航次、检查渔船1637艘次、处理违规渔船39艘。全市累计查处电鱼27宗、毒虾2宗、无证经营水生野生动物3宗、流动渔船1宗、新兴江水质污染2宗,拆解电鱼船7艘,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和行政处罚等处理。

2、组织开展秋季打电专项行动。8、9两个月,支队联合各大队分两个阶段进行的秋季打电执法行动,这次行动,全市各大队共出动渔政执法车5辆、船艇38艘次、参加人员459人次、检查渔船86艘、查处电鱼案16宗、拆解电鱼船底艘和电鱼工具一批。

3、组织好流域打非和整治污染统一行动。10月我市按照珠江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和省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总队的部署,组织全市各大队部份人员参加在广西梧州市举行的XX年珠江流域两广人工增殖江河放流活动。并开展珠江流域打击非法捕捞和整治污染执法行动,在省总队领导和市农业局领导亲临指导、部署行动下。行动从广西梧州交界水域沿西江直至三水交界,我市共出动渔政船1艘、快艇6艘、执法汽车5辆,渔政执法人员45人次,分水陆两个组同时进行,结合渔船违规特点,每天早晚分别两次突击行动;陆上组则发挥执法车加橡皮艇装备优势,对南江河等西江支流进行了巡查,对本市辖区西江、贺江、绥江进行了全面性的执法行动。检查情况:检查渔船115艘,无证捕捞12艘,拆解“迷魂阵”3个,纠正船牌不规范化5艘。

(二)完成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工作,为渔船检验规范打好了基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按照省的工作部署,上半年支队把船检规范化建设作为重点工作,落实人员培训,按内陆渔船检验制定规程,经国家、省渔业船舶检验局领导和检查评审组对我渔业船舶检验分局和各检验站检查考评,10月份肇庆渔业船舶检验分局及各县(区)检验站获国家船检局机构资格认可。

(三)加强渔业船舶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精神,积极开展全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于工作责任的落实,目标明确。在以往船舶管理基础上我们认真总结与听取渔业居委领导的意见,把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积极耐心向渔民群众做好宣传教育。今年,全市管辖的渔船已全部按要求配置救生衣。同时,指导各大队开展渔监、船检业务,完成换发新版证书的工作。全市渔业管理正在形成讲求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使渔政人员及渔民群众的安全从观念与理念上都有了很大的改观和进步。

为贯彻落实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XX年全省春季渔航安全联合检查行动的紧急通知》我支队也迅速作出相应落实措施,举行西江、绥江两江联合检查行动。此次联合检查行动体现如下:

1、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省总队和市农业局的领导亲自率领检查工作小组亲临第一线参加巡航检查。

2、这次检查面积广、时间短,从肇庆至四会马房、高要金利(与三水高明交界水域),封开界首(与广西交界水域)以及贺江水域,行程670多公里。检查时间共8天,出动渔政船、艇31艘(次)、汽车13辆(次)参加人员193人(次)。行动检查渔船471艘,查处违规渔船14艘,配置救生衣600件。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渔船现场责令其立刻改正,符合安全要求才准许作业。

3、今年3月27日在德庆悦城江段发生的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我们立即赶到现场和德庆渔政大队协助渔民进行救捞,海事局已立案侦查处理该事故。

4、针对小湘渔民上访,向支队反映渔场被挖沙船破坏要求给予补偿一事,我们耐心做好渔民的思想工作,及时解决问题。现支队正与市水利局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准备联手调查西江的渔业资源情况,为今后渔政部门能参与河沙开采管理奠定基础。

5、为规范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支队以渔业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强化管理。通过处理德庆渔船碰撞、人员落水失踪的海难事故同时,在渔船年审签证时严把安全关,对不配备救生衣的,一概不予年审签证。各大队也要求做到,在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全市配救生衣600件。

6、支队组织各大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累计有4次。12月11日由市政府牵头,会同安监局,海事局、公安局、交通局联合进行了水上安全大检查,电视报刊予以了报道宣传,使广大渔民提高了安全生产意识。

(四)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1、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繁养证件的年审与收费工作。根据计价格[XX]393号、粤价[XX]279号文精神,粤海渔函[XX]248号的通知,我市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费于XX年3月开始征收,该工作与水生野生动物许可证年审工作相结合开展。

2、二月下旬开始,支队组织了两次对端州区内所有市场、酒楼的检查行动,共检查洒楼、水产店83间,查处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案一宗。其中大部份的酒楼和水产店是依法经营,但也有少部份的经营者没有办理相关的证书。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因,支队人员以教育和警告的形式督促没有证件的经营者速办理有关的合法证件。现端州区及下属各县区已办理(或正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驯养的许可证共50多本。

(五)查处污染事故,建立人工鱼巢

1、1月6日,高要新兴江连续出现大面积死鱼、死虾事故,我支队接报后立即会同肇庆市、高要市环保局、高要市农业局、高要渔政大队一起赶到事故现场作调查处理。经查明该次死鱼事故的原因是由于高要市活道镇恒华精饰厂将含高浓度氯化物的工业污水直排入新兴江所致。经过为期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认定污染事故是该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所造成的,最后对其作出资源赔偿处理。

2、为了更好地保护西江渔业资源,加快西江渔业和水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

,根据我市西江的特定自然环境和气候出发,我科于今年2月在西江桂林沙江段首次设立人工鱼巢试验区(该江段历来是西江鲤鱼等粘性卵鱼类的产卵区)。投放了芦苇鱼巢9个,水浮莲鱼巢6个,共3367平方米。经过为期二个多月的试验工作,该试验区共产出鱼卵XX多万粒。农业部、海区局、省局的有关领导、珠江水产研究所的水产专家及各大新闻媒体相继到现场作了指导和报道,对该项工作一致好评。

(六)建立渔业资源档案,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

1、XX年5月和10月期间,中科院珠江水产研究所罗副所长带领二个研究生分两次到我市西江、贺江、绥江、等江段进行渔业资源调查工作,主要调查了西江、贺江、绥江现有的渔业资源(包括鱼类的种群与数量、生长状况、渔船的捕捞量等),过去和现有的渔业天然产卵场状况。

调查期间专家们和我们检查人员到沿江每个渔村与渔民了解捕捞生产、鱼类品种的情况,提取80多个品种做(标本)研究,通过鱼类标本的采集,建立了一系列祥实的西江江河天然渔业资源数据,为我市日后对江河渔业资源的保护、恢复、发展等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对我市今后的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调查结果表明,我市辖区内珠江水系各江段仍保持有丰富的水生生物多样性,起捕的鱼类仍超过80种,但有很多名贵的经济鱼类日益减少,广东鲂的资源经过为期10多年的保护,资源量有较大增加,说明了对产卵场保护的重要性。

2、为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切实保护好水生动植物的栖息地。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最根本的途径是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水域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建立自然保护区。

根据省府《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议案办理意见的通知》粤府[XX]1号文文件精神以及结合省海洋与渔业自然工作会议的要求,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组织上报了七个水生生态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材料。8月由省、市水产专家组成的评审团正式评议通过了建立怀集县三江口斑鳠产卵场自然保护区的材料,9月怀集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怀集县三江口斑鳠产卵场自然保护区;9月鼎湖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鼎湖区黄沙蚬自然保护区;10月肇庆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西江广东鲂产卵场市级自然保护区;11月封开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封开贺江渔业生态县级自然保护区。为此,我市今年新批准建立水生生态自然保护区4个(市级1个、县级3个),使我市自然保护区达到6个,这些保护区的建立标志着我市为保护、恢复、发展渔业生态环境,丰富渔业生物多样性,为永续利用渔业资源提供了保障。

(七)加强装备建设、提高执法效率

由于本支队地处山区,执法经费长期短缺,致使全市执法装备十分落后,个别大队连执法快艇都没有。如何做好渔业执法?必须要加强装备方面的建设。今年在省总队的支持下。一是为怀集、广宁两大队配置了橡皮快艇,解决了无执法快艇的历史。二是为支队更换85HP玻璃钢快艇,恢复了一年无快艇执法的局面。三是为鼎湖、德庆、怀集、广宁等三大队配置渔政执法汽车,完善了汽车、橡皮快艇执法配套使用。四是购置新的水泥趸船和新建陆地上落码头(现正在加紧施工),改善过去上落不方便和安全隐患重重以及残旧不勘大有影响市容环境。

为把握好新装备的优势,根据支队领导的工作部署,执法大队多次组织支队与大队局部突击性执法和全市巡环联合执法行动,充分发挥汽车、橡皮快艇执法模式,各类渔业违法行为有着明显的下降。

(八)抓好落实、规范管理

1、今年是渔港监督业务下放各大队后,具体行使职责工作的第一年。为确保全市渔监费收工作能顺利开展,指导各大队统一开展渔监业务工作。对业务开展有困难的大队进行了专门指导。使我市渔船年审签证工作较往年提前完成。渔船签证情况如下:全市渔船年审签证958本,签证率64%。办理河蚬专项捕捞许可证174本,其中三水渔船85本;端州区17本;高要22本;鼎湖区50本。办理广西渔船过境捕捞许可80艘。

2、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全市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渔政大队召开农业部《关于换发新版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的通知》工作会议,要求各大队必须按时完成换发新证的工作。全市换发新版证书891艘,其中支队已完成换发证书141艘。换证率71%。

3、由于今年渔监船检工作业务下放到各大队和收费标

准降低,我支队业务经费减少和受油价上涨等因素,对日常

巡航检查、执勤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影响。

(九)加强理论学习,规范执法管理

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支队党支部带领下开展多种形式的政治学习。结合实际,求真务实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五中全会精神开拓各项工作新的局面。

一是加强支队党组织的建设,健立、健全支队党支部的民主生活和学习制度;充分发挥了党组织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12月初,吸收预备党员2人,使支队党支部不断发展壮大。11月份向社会公开招考2名国家公务员,调入一名转业军人(任副支队长),充实到渔政队伍中。

二是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教育,转变思想作风,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渔业行政管理执法水平,规范依法行政程序,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把政治思想学习作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在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组织全市渔政人员70多人次参加了省总队在广东省国防教育基地举办的广东省内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资格培训班和“四小证”技能培训班,进行封闭式准军事化培训学习。支队全体干部参加肇庆市直机关公务员《世贸基本知识》和《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学习。

四是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了政治思想素质和掌握了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使我们今后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成为一支为渔业生产和广大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的准军事化队伍。

今年的工作,在省总队、市农业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给予各方面的支持,各科室人员互相协调,团结一致,齐心合力完成各项工作。

二、存在问题

1、执法管理经费严重不足,油价升,今年广东鲂自然保护区管理成本增大,禁鱼区禁鱼期经费未能及时到位,给支队及封开、德庆大队的经济造成沉重负担。

2、监测设备落后,在环境监测及渔业资源调查

方面尚无什么设备,仅凭肉眼和经验操作,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3、渔民对安全意识不高,增加了管理难度,除了专业渔民携带证书外出作业,其他在家门口的渔民很少出外作业渔政管理及安全生产仍需加大宣传力度。

4、航行安全设备(航行信号灯)配置有待进一步规范管理。

5、四会大队渔政船早已到了报废期,四会、封开大队快艇残旧不能使用,严重影响日常执法。

三、XX年年工作设想

XX年年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细要的精神,围绕市委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强化执法监督,服务渔民、渔业。

工作思路上,抓好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制”(执法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个加强”(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保护区建设、加强船检基础工作)。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细要的要求》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健全落实支队及各大队的执法责任制,把执法责任制与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提高执法效能。

(二)、坚持不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持以人为本,把渔船安全放到管理的首要位置,加大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检查、落实渔业生产安全措施。

民政安全生产经验总结例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八条 进口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消息: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罚不怕就要不停罚

近日,位于福建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的某食品生产企业因一年内累计三次生产不合格食品,被监管部门作出停产停业的处罚。据了解,该企业今年以来因生产经营添加剂超标的糕点、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海产品,被同安区市场监管局立案处罚三次,罚款数额累计20多万元

民政安全生产经验总结例5

二、宣传对象

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村社干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全体干部职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提供者,食品行业协会、食品检验机构、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作为《食品安全法》宣传的对象,重点抓好系统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对象的学习教育。

三、工作安排

(一)积极利用领导干部会前学法活动载体。将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部门党组会、局务会等重要会议会前学法活动作为载体,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释义工作,重点强调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各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二)主动开展《食品安全法》专题讲座。组建《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队伍,成立《食品安全法》讲师团,邀请省、市专家在全市范围面向不同对象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专题讲座。

1.食品药品监管系统

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国家、省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培训。年内面向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组织不少于3期《食品安全法》专题讲座,结合执法实践,重点解析系统职能职责以及执法办案的关键点。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年内面向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不少于2期《食品安全法》专题讲座,结合食品生产经营操作实践,重点解析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的责任、义务,食品生产经营操作要点以及常见违法行为。

3.其他有关机构和社会大众

紧密结合“法律七进”活动,年内面向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提供者、食品行业协会、食品检验机构、学校等机构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组织开展不少于5期《食品安全法》专题讲座。重点宣传涉及有关机构和人员面临的风险、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责任及与生产经营者的连带责任,社会公众的监督责任,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等。

(三)广泛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资料。以村社干部、食品监管执法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为主要对象,广泛印发《食品安全法》单行本,力争村社基层组织、各级食品监管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覆盖。

(四)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法》集中宣传。以食品安全周和《食品安全法》施行日为重要时间节点,在主城区人口聚居场所集中开展宣传贯彻,全年计划开展集中宣传不少于2次。

(五)着力构建《食品安全法》现代媒体宣传平台。整合各类宣传资源,以横幅标语、报刊杂志、电台电视、互联网、移动通讯和微博、微信等新兴传媒为载体,搭建全方位的《食品安全法》宣传平台。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为宣传贯彻提供组织保障。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结合各地实际,科学制定辖区内切实可行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方案,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宣传贯彻经费划拨到位。

(二)创新方式,营造社会浓厚学法氛围。要充分发挥现代媒体宣传作用,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活动。

(三)学以致用,切实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通过宣传贯彻,力求实现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有效提升,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熟练运行《食品安全法》查处一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守法生产经营;社会大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初步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的总体目标。

(四)加强考核,确保宣传贯彻工作全面落实。

民政安全生产经验总结例6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八条 进口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安全生产经验总结例7

自二oo二年乡镇换届以来,我镇在市委、市政府及本届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要发展,民心要稳定,社会要和谐”的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文秘站版权所有!科学发展观,坚持强工兴镇战略,促进工业经济区域化建设,坚持以农稳镇战略,促进农业产业化建设,坚持统筹发展战略,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坚持平安创建战略,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坚持固本强基战略,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四年来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总结报告如下:

一、20__年目标任务完成及四年来取得的主要工作成效

(一)坚持强工兴镇战略,促进工业经济区域化发展。

1、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增加投入。四年来共引进镇外规模企业4家,工业固定资产投入达2400万元。创建规模企业7家。克服地理位置优势差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企招商、以情招商的办法,20__年度全镇引资项目3个,实现工业销售总产值达8000万元,比20__年翻一番,工业税收800万元。全力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确保企业入镇区无障碍施工。

2、重视抓好来料加工和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20__年度,全镇实现来料加工费收入达1000万元。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7期776人次,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338人,企业增加就业岗位247个。

(二)坚持以农稳镇战略,促进农业产业化建设

1、狠抓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提高农业经济收入水平。全镇积极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和订单农业,发挥“农”字号企业的龙头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着力解决农民增收难问题。全镇有__市规模最大的水产养殖合作社和养猪经济合作社。现特种水产养殖户54家,畜禽规模养殖户12家,农副产品返销专业户3家,农业企业2家。

2、增加农业基础投入,抓好科技推广工作。四年来,我镇农田水利基础投入近1000万元。培育科技示范村一个,经常开展农业科技培训,扩大科技普及面。引进粮食优质品种,扩大良种覆盖面。20__年粮食生产喜获丰收,全镇小麦单产431公斤,总产比去年增产1664吨。水稻亩均单产485公斤,总产比去年增产近1000吨。

3、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和禽、畜疫病防治工作。四年来我们一直以50只以上的防疫大病为重点,采用集中上门防疫的方法,20__年防疫家禽8万多只,生猪5000多头。同时,加强了农贸市场及外来家禽的管理。

(三)坚持统筹发展战略,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1、狠抓村庄环境整治工作,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我镇__回民村被列为市新农村建设试点村,__回民村两委立足于自身,不等不靠,明确发展思路,从加大宣传引导农民主体意识入手,开好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20__年村自来水厂选址已经确定,“村村通工程”樊尖至北尖5公里水泥路建设即将完工。__湖低洼地改造工程依靠农民自筹资金已经开工整治。__回民村村庄规划在市规划局帮助下,已经编制完成,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已经进入实施阶段。

2、抓好“村村通”工程建设工作。四年来,我镇利用捐资、自筹资金等途径,全镇共投入资金210余万,争取到上级补助108.8万元,其余镇、村两级自筹,完成了8个村乡道村道等级公路硬化28.6公里,水泥路17.2公里。基本实现了“村村通”目标。

3、狠抓教育卫生事业。四年来,我镇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从89上升到达92.8,公共卫生规范化建设通过了市级验收。重视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教育投入不断加大,四年来共筹措资金200多万元,新建了中学实验楼和唯慈图书楼。新建了__回民小学和沙湖村光汇小学校舍,扩建了镇 幼儿园校舍。装配了中学实验室和多功能教室。合理调整教育布局,小学五年级相对集中,教育质量明显提高

4、搞好新五保、社会救助、民政优抚和殡葬改革工作。四年来,我镇一直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各种五保及福利津贴,并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抓好殡葬改革工作,取缔了一处棺木私自销售点。

(四)坚持平安创建战略,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创建平安乡镇。按照创建“平安界牌”的总体要求,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值班巡逻制度,重点整治打击偷盗行为,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依法行政。完成普法教育工作阶段性任务,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知法、依法、守法意识。

3、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依法管理。将人口计生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实行责任制考核和“一票否决”制度。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和政策的宣传,加强镇村两级基础设施及计生服务队伍的建设。四年来,基本摘掉了后进的帽子,全镇实现了连续两年无政策外生育。

4、重视劳动生产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坚持每季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编制了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们的安全防范意识。

(五)坚持固本强基战略,促进民主政治建设。

1、狠抓了农村基层组织的调整和充实工作。顺利完成了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新任党支部班子文化层次提高,平均年龄下降。今年以来先后对__村、__村的党支部班子进行了调整,从而充实了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有效地推动了农村党组织的各项工作。

2、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全镇广大党员中认真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农村经济、创建文明生态村、执行土地承包、农民减负、计划生育等项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广大党员身上,明确包片联户责任,使他们自觉带着群众干,做给群众看,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周围群众,共同致富进步。

3、建立和完善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健全了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深入开展了一年两次的民主议政、民主评议村干部活动;100的村均能按照民主管理新体制进行运转,村务公开规范率达到95以上,满意率达90以上。

二、20__年及今后5年的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

我镇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__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财政收入年均增长7;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九年义务教育得到巩固。公共卫生体系不断完善,文化、体育等社会各项事业加快发展,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民主法制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取得新的进展;资源利用率显文秘站版权所有!著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人口自然增长率稳定;农民人均纯收入达6000元,年均增长8。清理债权债务,争取国家政策和镇政府预算外补贴,努力彻底还清所有欠债。居住、交通、环境等方面的条件明显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普遍提高。推进社会经济全面进步,促进人和自然更加和谐,为提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实现这个总体要求目标,20__年及今后五年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积极争取项目,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项目建设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没有项目,经济增长就会落空,因此,要牢固树立全局抓项目的意识,进一步加大项目争取、实施力度。要着重搞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道路建设、低洼地改造等国家扶持项目,以项目作支撑,拉动经济发展。

(二)注重实效,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的系统工程,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和需要。要站在农村自然和文化发展脉络的角度,尊重农村的实际和特点,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20__年,我们将全面完成“村村通”目标任务,并完成镇区规划和10个行政村新农村村庄规划。

(三)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民增收和"三农"发展的新突破。以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带建设为核心,以水产养殖、畜牧业等主导产业建设为主线,着力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业生产的综合效益,加大对农村、农业的投入和对农民的扶持,加快农民增收步伐,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使"三农"与镇域经济同步协调持续快速发展。

(四)抓好民营经济建设。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兴办企业、基础建设、产业开发和社会事业发展。积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大力宣传界牌资源优势,搞好项目策划、论证,积极引进技术、资金,开发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带动本地经济快速发展,保证完成市政 府下达我镇的招商引资任务。

(五)认真搞好财政工作。一是抓好财源建设,培植财政增收点,确保收入计划完成。二是抓好财政收入,确保市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如数完成。三是继续筹措资金,化解历史债务。四是坚持勤俭节约,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杜绝超预算支出,坚决不能形成新的债务。

(六)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环境。认真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夯实维护稳定的基础。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加强工作,妥善处置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杜绝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深入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1、努力巩固扩大第二、三批先进性教育成果。一要长期坚持学习,提高党员素质,要始终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把学习提高放在首位。通过强化学习,不断提高全体党员的综合素质,永葆党的先进性,始终保持同党中央的高度一致。二要不断推进主题实践活动。将镇党委开展的"察民情、解难题、谋发展"主题实践活动长期坚持下去,不断提高实践先进性具体要求的自觉性,进一步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帮助农民群众出谋划策,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三要抓好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把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长期政治任务,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改造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相结合,努力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结合,把共产党员培养成为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模范。四要在转化教育成果上下功夫,加快经济建设步伐。总结和运用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经验,用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和教育管理广大党员,以党员干部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激发出来的热情和积极性来促进全镇经济建设发展。

2、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洁,团结协作的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增强班子团结,提高班子战斗力,切实搞好领导班子建设,为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发展造就一支过硬的领导班子。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一要抓好干部培训教育,平时坚持干部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二要抓好镇、村两级干部管理,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以制度管人、约束人,随时解决干部队伍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要抓好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保证村级班子梯次结构。

3、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1)进一步完善对镇、村干部的考核办法,激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要认真总结干部考核工作经验,不断探索新方法。对镇干部除考核主要任务指标完成外,并以"四率"即工作出勤率、措施到位率、解决问题成功率、群众满意率进行综合考核。对村干部实行绩效工资制,将村干部报酬与村干部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出勤情况等方面紧密联系,体现公平竞争、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在全镇形成奋勇争先,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2)建立相对稳定成形的主导产业建设考核办法。今后,我们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健全一套镇财政既能承受,又能充分调动镇、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积极性的考核奖惩机制,逐步完善稳定,长期坚持执行,以促进我镇农村主导产业建设的发展。(3)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行政工作效率。面对新的历史重任,镇党委、政府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驾驭经济建设和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法制型、廉洁型政府,下茬整治办事拖拉、推诿扯皮、责任不明、工作不实、效率低下的问题,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把发展见实效、群众得实惠作为衡量行政工作的重要标准,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努力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

4、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一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牢固树立时间、责任、效率和服务观念,着力把作风转变的成效体现在工作上。二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教育、管理、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政教育、警示训诫、查办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和党内监督工作,深入落实党风廉政领导责任制,努力开创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

民政安全生产经验总结例8

一、2006年目标任务完成及四年来取得的主要工作成效

(一)坚持强工兴镇战略,促进工业经济区域化发展。

1、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增加投入。四年来共引进镇外规模企业4家,工业固定资产投入达2400万元。创建规模企业7家。克服地理位置优势差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企招商、以情招商的办法,2006年度全镇引资项目3个,实现工业销售总产值达8000万元,比2002年翻一番,工业税收800万元。全力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确保企业入镇区无障碍施工。

2、重视抓好来料加工和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2006年度,全镇实现来料加工费收入达1000万元。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7期776人次,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338人,企业增加就业岗位247个。

(二)坚持以农稳镇战略,促进农业产业化建设

1、狠抓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提高农业经济收入水平。全镇积极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和订单农业,发挥“农”字号企业的龙头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着力解决农民增收难问题。全镇有xx市规模最大的水产养殖合作社和养猪经济合作社。现特种水产养殖户54家,畜禽规模养殖户12家,农副产品返销专业户3家,农业企业2家。

2、增加农业基础投入,抓好科技推广工作。四年来,我镇农田水利基础投入近1000万元。培育科技示范村一个,经常开展农业科技培训,扩大科技普及面。引进粮食优质品种,扩大良种覆盖面。2006年粮食生产喜获丰收,全镇小麦单产431公斤,总产比去年增产1664吨。水稻亩均单产485公斤,总产比去年增产近1000吨。

3、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和禽、畜疫病防治工作。四年来我们一直以50只以上的防疫大病为重点,采用集中上门防疫的方法,2006年防疫家禽8万多只,生猪5000多头。同时,加强了农贸市场及外来家禽的管理。

(三)坚持统筹发展战略,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1、狠抓村庄环境整治工作,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我镇xx回民村被列为市新农村建设试点村,xx回民村两委立足于自身,不等不靠,明确发展思路,从加大宣传引导农民主体意识入手,开好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2006年村自来水厂选址已经确定,“村村通工程”樊尖至北尖5公里水泥路建设即将完工。xx湖低洼地改造工程依靠农民自筹资金已经开工整治。xx回民村村庄规划在市规划局帮助下,已经编制完成,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已经进入实施阶段。

2、抓好“村村通”工程建设工作。四年来,我镇利用捐资、自筹资金等途径,全镇共投入资金210余万,争取到上级补助108.8万元,其余镇、村两级自筹,完成了8个村乡道村道等级公路硬化28.6公里,水泥路17.2公里。基本实现了“村村通”目标。

3、狠抓教育卫生事业。四年来,我镇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从89%上升到达92.8%,公共卫生规范化建设通过了市级验收。重视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教育投入不断加大,四年来共筹措资金200多万元,新建了中学实验楼和唯慈图书楼。新建了xx回民小学和沙湖村光汇小学校舍,扩建了镇幼儿园校舍。装配了中学实验室和多功能教室。合理调整教育布局,小学五年级相对集中,教育质量明显提高。

4、搞好新五保、社会救助、民政优抚和殡葬改革工作。四年来,我镇一直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各种五保及福利津贴,并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抓好殡葬改革工作,取缔了一处棺木私自销售点。

(四)坚持平安创建战略,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创建平安乡镇。按照创建“平安界牌”的总体要求,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值班巡逻制度,重点整治打击偷盗行为,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依法行政。完成普法教育工作阶段性任务,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知法、依法、守法意识。

3、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依法管理。将人口计生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实行责任制考核和“一票否决”制度。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和政策的宣传,加强镇村两级基础设施及计生服务队伍的建设。四年来,基本摘掉了后进的帽子,全镇实现了连续两年无政策外生育。

4、重视劳动生产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坚持每季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编制了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们的安全防范意识。

(五)坚持固本强基战略,促进民主政治建设。

1、狠抓了农村基层组织的调整和充实工作。顺利完成了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新任党支部班子文化层次提高,平均年龄下降。今年以来先后对xx村、xx村的党支部班子进行了调整,从而充实了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有效地推动了农村党组织的各项工作。

2、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全镇广大党员中认真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农村经济、创建文明生态村、执行土地承包、农民减负、计划生育等项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广大党员身上,明确包片联户责任,使他们自觉带着群众干,做给群众看,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周围群众,共同致富进步。

3、建立和完善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健全了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深入开展了一年两次的民主议政、民主评议村干部活动;100%的村均能按照民主管理新体制进行运转,村务公开规范率达到95%以上,满意率达90%以上。

二、2007年及今后5年的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

我镇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财政收入年均增长7%;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九年义务教育得到巩固。公共卫生体系不断完善,文化、体育等社会各项事业加快发展,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民主法制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取得新的进展;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人口自然增长率稳定;农民人均纯收入达6000元,年均增长8%。清理债权债务,争取国家政策和镇政府预算外补贴,努力彻底还清所有欠债。居住、交通、环境等方面的条件明显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普遍提高。推进社会经济全面进步,促进人和自然更加和谐,为提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实现这个总体要求目标,2007年及今后五年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积极争取项目,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项目建设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没有项目,经济增长就会落空,因此,要牢固树立全局抓项目的意识,进一步加大项目争取、实施力度。要着重搞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道路建设、低洼地改造等国家扶持项目,以项目作支撑,拉动经济发展。

(二)注重实效,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的系统工程,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和需要。要站在农村自然和文化发展脉络的角度,尊重农村的实际和特点,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2007年,我们将全面完成“村村通”目标任务,并完成镇区规划和10个行政村新农村村庄规划。版权所有!

(三)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民增收和"三农"发展的新突破。以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带建设为核心,以水产养殖、畜牧业等主导产业建设为主线,着力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业生产的综合效益,加大对农村、农业的投入和对农民的扶持,加快农民增收步伐,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使"三农"与镇域经济同步协调持续快速发展。

(四)抓好民营经济建设。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兴办企业、基础建设、产业开发和社会事业发展。积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大力宣传界牌资源优势,搞好项目策划、论证,积极引进技术、资金,开发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带动本地经济快速发展,保证完成市政府下达我镇的招商引资任务。

(五)认真搞好财政工作。一是抓好财源建设,培植财政增收点,确保收入计划完成。二是抓好财政收入,确保市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如数完成。三是继续筹措资金,化解历史债务。四是坚持勤俭节约,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杜绝超预算支出,坚决不能形成新的债务。

(六)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环境。认真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夯实维护稳定的基础。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加强工作,妥善处置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杜绝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深入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1、努力巩固扩大第二、三批先进性教育成果。一要长期坚持学习,提高党员素质,要始终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把学习提高放在首位。通过强化学习,不断提高全体党员的综合素质,永葆党的先进性,始终保持同党中央的高度一致。二要不断推进主题实践活动。将镇党委开展的"察民情、解难题、谋发展"主题实践活动长期坚持下去,不断提高实践先进性具体要求的自觉性,进一步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帮助农民群众出谋划策,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三要抓好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把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长期政治任务,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改造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相结合,努力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结合,把共产党员培养成为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模范。四要在转化教育成果上下功夫,加快经济建设步伐。总结和运用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经验,用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和教育管理广大党员,以党员干部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激发出来的热情和积极性来促进全镇经济建设发展。

2、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洁,团结协作的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增强班子团结,提高班子战斗力,切实搞好领导班子建设,为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发展造就一支过硬的领导班子。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一要抓好干部培训教育,平时坚持干部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二要抓好镇、村两级干部管理,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以制度管人、约束人,随时解决干部队伍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要抓好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保证村级班子梯次结构。

3、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1)进一步完善对镇、村干部的考核办法,激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要认真总结干部考核工作经验,不断探索新方法。对镇干部除考核主要任务指标完成外,并以"四率"即工作出勤率、措施到位率、解决问题成功率、群众满意率进行综合考核。对村干部实行绩效工资制,将村干部报酬与村干部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出勤情况等方面紧密联系,体现公平竞争、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在全镇形成奋勇争先,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2)建立相对稳定成形的主导产业建设考核办法。今后,我们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健全一套镇财政既能承受,又能充分调动镇、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积极性的考核奖惩机制,逐步完善稳定,长期坚持执行,以促进我镇农村主导产业建设的发展。(3)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行政工作效率。面对新的历史重任,镇党委、政府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驾驭经济建设和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法制型、廉洁型政府,下茬整治办事拖拉、推诿扯皮、责任不明、工作不实、效率低下的问题,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把发展见实效、群众得实惠作为衡量行政工作的重要标准,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努力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

4、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一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牢固树立时间、责任、效率和服务观念,着力把作风转变的成效体现在工作上。二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教育、管理、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政教育、警示训诫、查办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和党内监督工作,深入落实党风廉政领导责任制,努力开创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

民政安全生产经验总结例9

一、2006年目标任务完成及四年来取得的主要工作成效

(一)坚持强工兴镇战略,促进工业经济区域化发展。,

1、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增加投入。四年来共引进镇外规模企业4家,工业固定资产投入达2400万元。创建规模企业7家。克服地理位置优势差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企招商、以情招商的办法,2006年度全镇引资项目3个,实现工业销售总产值达8000万元,比2002年翻一番,工业税收800万元。全力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确保企业入镇区无障碍施工。

2、重视抓好来料加工和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2006年度,全镇实现来料加工费收入达1000万元。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7期776人次,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338人,企业增加就业岗位247个。

(二)坚持以农稳镇战略,促进农业产业化建设

1、狠抓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提高农业经济收入水平。全镇积极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和订单农业,发挥“农”字号企业的龙头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着力解决农民增收难问题。全镇有xx市规模最大的水产养殖合作社和养猪经济合作社。现特种水产养殖户54家,畜禽规模养殖户12家,农副产品返销专业户3家,农业企业2家。

2、增加农业基础投入,抓好科技推广工作。四年来,我镇农田水利基础投入近1000万元。培育科技示范村一个,经常开展农业科技培训,扩大科技普及面。引进粮食优质品种,扩大良种覆盖面。2006年粮食生产喜获丰收,全镇小麦单产431公斤,总产比去年增产1664吨。水稻亩均单产485公斤,总产比去年增产近1000吨。

3、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和禽、畜疫病防治工作。四年来我们一直以50只以上的防疫大病为重点,采用集中上门防疫的方法,2006年防疫家禽8万多只,生猪5000多头。同时,加强了农贸市场及外来家禽的管理。

(三)坚持统筹发展战略,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1、狠抓村庄环境整治工作,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我镇xx回民村被列为市新农村建设试点村,xx回民村两委立足于自身,不等不靠,明确发展思路,从加大宣传引导农民主体意识入手,开好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2006年村自来水厂选址已经确定,“村村通工程”樊尖至北尖5公里水泥路建设即将完工。xx湖低洼地改造工程依靠农民自筹资金已经开工整治。xx回民村村庄规划在市规划局帮助下,已经编制完成,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已经进入实施阶段。

2、抓好“村村通”工程建设工作。四年来,我镇利用捐资、自筹资金等途径,全镇共投入资金210余万,争取到上级补助108.8万元,其余镇、村两级自筹,完成了8个村乡道村道等级公路硬化28.6公里,水泥路17.2公里。基本实现了“村村通”目标。

3、狠抓教育卫生事业。四年来,我镇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从89%上升到达92.8%,公共卫生规范化建设通过了市级验收。重视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教育投入不断加大,四年来共筹措资金200多万元,新建了中学实验楼和唯慈图书楼。新建了xx回民小学和沙湖村光汇小学校舍,扩建了镇幼儿园校舍。装配了中学实验室和多功能教室。合理调整教育布局,小学五年级相对集中,教育质量明显提高。

4、搞好新五保、社会救助、民政优抚和殡葬改革工作。四年来,我镇一直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各种五保及福利津贴,并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抓好殡葬改革工作,取缔了一处棺木私自销售点。

(四)坚持平安创建战略,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创建平安乡镇。按照创建“平安界牌”的总体要求,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值班巡逻制度,重点整治打击偷盗行为,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依法行政。完成普法教育工作阶段性任务,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知法、依法、守法意识。

3、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依法管理。将人口计生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实行责任制考核和“一票否决”制度。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和政策的宣传,加强镇村两级基础设施及计生服务队伍的建设。四年来,基本摘掉了后进的帽子,全镇实现了连续两年无政策外生育。

4、重视劳动生产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坚持每季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编制了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们的安全防范意识。

(五)坚持固本强基战略,促进民主政治建设。

1、狠抓了农村基层组织的调整和充实工作。顺利完成了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新任党支部班子文化层次提高,平均年龄下降。今年以来先后对xx村、xx村的党支部班子进行了调整,从而充实了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有效地推动了农村党组织的各项工作。

2、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全镇广大党员中认真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农村经济、创建文明生态村、执行土地承包、农民减负、计划生育等项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广大党员身上,明确包片联户责任,使他们自觉带着群众干,做给群众看,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周围群众,共同致富进步。

3、建立和完善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健全了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深入开展了一年两次的民主议政、民主评议村干部活动;100%的村均能按照民主管理新体制进行运转,村务公开规范率达到95%以上,满意率达90%以上。

二、2007年及今后5年的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

我镇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财政收入年均增长7%;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九年义务教育得到巩固。公共卫生体系不断完善,文化、体育等社会各项事业加快发展,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民主法制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取得新的进展;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人口自然增长率稳定;农民人均纯收入达6000元,年均增长8%。清理债权债务,争取国家政策和镇政府预算外补贴,努力彻底还清所有欠债。居住、交通、环境等方面的条件明显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普遍提高。推进社会经济全面进步,促进人和自然更加和谐,为提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实现这个总体要求目标,2007年及今后五年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积极争取项目,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项目建设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没有项目,经济增长就会落空,因此,要牢固树立全局抓项目的意识,进一步加大项目争取、实施力度。要着重搞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道路建设、低洼地改造等国家扶持项目,以项目作支撑,拉动经济发展。

(二)注重实效,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的系统工程,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和需要。要站在农村自然和文化发展脉络的角度,尊重农村的实际和特点,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2007年,我们将全面完成“村村通”目标任务,并完成镇区规划和10个行政村新农村村庄规划。

(三)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民增收和"三农"发展的新突破。以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带建设为核心,以水产养殖、畜牧业等主导产业建设为主线,着力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业生产的综合效益,加大对农村、农业的投入和对农民的扶持,加快农民增收步伐,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使"三农"与镇域经济同步协调持续快速发展。

(四)抓好民营经济建设。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兴办企业、基础建设、产业开发和社会事业发展。积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大力宣传界牌资源优势,搞好项目策划、论证,积极引进技术、资金,开发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带动本地经济快速发展,保证完成市政府下达我镇的招商引资任务。

(五)认真搞好财政工作。一是抓好财源建设,培植财政增收点,确保收入计划完成。二是抓好财政收入,确保市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如数完成。三是继续筹措资金,化解历史债务。四是坚持勤俭节约,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杜绝超预算支出,坚决不能形成新的债务。

(六)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环境。认真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夯实维护稳定的基础。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加强工作,妥善处置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杜绝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深入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1、努力巩固扩大第二、三批先进性教育成果。一要长期坚持学习,提高党员素质,要始终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把学习提高放在首位。通过强化学习,不断提高全体党员的综合素质,永葆党的先进性,始终保持同党中央的高度一致。二要不断推进主题实践活动。将镇党委开展的"察民情、解难题、谋发展"主题实践活动长期坚持下去,不断提高实践先进性具体要求的自觉性,进一步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帮助农民群众出谋划策,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三要抓好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把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长期政治任务,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改造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相结合,努力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结合,把共产党员培养成为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模范。四要在转化教育成果上下功夫,加快经济建设步伐。总结和运用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经验,用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和教育管理广大党员,以党员干部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激发出来的热情和积极性来促进全镇经济建设发展。

2、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洁,团结协作的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增强班子团结,提高班子战斗力,切实搞好领导班子建设,为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发展造就一支过硬的领导班子。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一要抓好干部培训教育,平时坚持干部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二要抓好镇、村两级干部管理,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以制度管人、约束人,随时解决干部队伍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要抓好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保证村级班子梯次结构。

3、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1)进一步完善对镇、村干部的考核办法,激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要认真总结干部考核工作经验,不断探索新方法。对镇干部除考核主要任务指标完成外,并以"四率"即工作出勤率、措施到位率、解决问题成功率、群众满意率进行综合考核。对村干部实行绩效工资制,将村干部报酬与村干部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出勤情况等方面紧密联系,体现公平竞争、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在全镇形成奋勇争先,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2)建立相对稳定成形的主导产业建设考核办法。今后,我们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健全一套镇财政既能承受,又能充分调动镇、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积极性的考核奖惩机制,逐步完善稳定,长期坚持执行,以促进我镇农村主导产业建设的发展。(3)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行政工作效率。面对新的历史重任,镇党委、政府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驾驭经济建设和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法制型、廉洁型政府,下茬整治办事拖拉、推诿扯皮、责任不明、工作不实、效率低下的问题,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把发展见实效、群众得实惠作为衡量行政工作的重要标准,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努力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

4、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一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牢固树立时间、责任、效率和服务观念,着力把作风转变的成效体现在工作上。二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教育、管理、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政教育、警示训诫、查办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和党内监督工作,深入落实党风廉政领导责任制,努力开创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

民政安全生产经验总结例10

(一)“十一五”时期取得的成就

五年来,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根本目标,大力实施药品放心工程,不断深化药品专项整治,全面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药品市场秩序逐步规范,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感明显提升,全市没发生一起重大药品安全责任事故,为“平安”、“和谐”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1.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体制逐步完善。市、县区两级全部设置了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明确了机构职能、编制和人员,建立了稽查执法机构和队伍,落实了部门职责。乡镇(街道)普遍聘请了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延伸了监管触角。开展了药品检验实验室认证工作,药品检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不断完善。2.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机制不断健全。推行了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严格推进GMP、GAP、GSP实施,大力开展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化工作,积极构建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建设,健全稽查联动机制,完善药械日常监管机制、药品抽验机制,保障了药品质量安全。3.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状况明显改善。大力开展各项药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净化了药品市场秩序。全市药品评价性抽验总合格率显著提高,是全省乃至全国药品质量最安全、市场秩序最规范的市之一。4.助推医药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相继出台了扶植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明确了政务服务、技术支持和人才培养等保障措施,为医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宽松环境。“十一五”末,全市共有药品生产企业34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31家,药品批发企业46家,药品零售企业2500余家,使用单位5500余家。其中鲁南制药、罗欣药业均进入制药工业全省十强和全国百强,医药经济已成为全市新兴支柱产业。

(二)存在的问题

医药产业发展水平总体不高,低、小、散的状况还未彻底根本扭转;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现象还时有发生;社会公众科学合理用药知识还比较匮乏,参与监督和自我维权意识还不够强,药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的大格局尚未完全建立;药品监管责任体系不够健全,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特别是乡镇以下监管力量极其薄弱;制售假劣药品的技术和手段越来越高超,监管技术、人才和手段匮乏,电子监管、检验检测和执法装备配置不够,尤其是检验检测设备、人员和技术力量不足,远不适应当前药品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富裕美丽的的“大、新”的关键时期,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我市是一个药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大市,监管点多、面广、量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药品安全监管形势依然严峻,必须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工作,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提供更可靠保障。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思路,切实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体系、技术支撑体系、风险预警体系、应急处置体系、企业信用体系,着力解决全市药品安全基础性、关键性和全局性问题,全面提升药品监管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全市医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大局,关注民生。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医药产业转方式、调结构,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着力解决药品安全突出问题,确保公众用药安全。2.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监管。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规范药品安全执法。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模式,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3.坚持效能优先,合理布局。遵循药品监督管理规律,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监管需求与保障能力的关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着力解决监管能力建设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4.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合资源,科学谋划,加大投入,形成监管合力。以强化基础为重点,倾向基层,重心下移,加强监管基础和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全市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的协调发展。

(三)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我市药品监管事业总体目标为:经过五年努力,监管体制逐步理顺,监管责任体系逐步健全,监管队伍素质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升,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改善,技术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显著提高,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人民群众的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得以增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全市人民群众药品安全得以保障。

(四)规划指标

1.全市药品生产企业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率达到100%,经营企业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率达到100%;后新开办零售药店100%实行执业药师在岗制度。2.市级药品检验机构独立全项检验能力达到90%。药品评价性抽验合格率每年均达到98%以上;基本药物抽验和电子监管覆盖率达到100%。3.医用电器设备通用安全性检验覆盖率达到100%,市内生产医疗器械检验覆盖率达到90%。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达标率100%。

三、主要任务

(一)药品安全监管

1.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全面实施新修订GMP,全市在产药品全部达到新修订GMP要求。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制度建设,建立药品风险监管体系。推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监管。加强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实行实时监控,严防发生流弊案件。加强中药源头监管,推行中药材GAP认证。2.加强药品流通使用监管。全面实施新修订GSP,完善药品经营许可认证制度。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加强基层药品监管。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引导公众合理用药。全面贯彻实施《省药品使用条例》及《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规范药品使用行为。加强药品监督抽验工作。完善药品稽查管理机制、药品打假协作机制,重点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完善问题药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建立假劣药品预警制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完善监督监测网络,建立药品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二)医疗器械监管

1.到“十二五”末,医疗器械产品国际标准采标率达到98%,注册产品100%执行国家标准、行业强制性标准。2.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及实施指南,完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到“十二五”末,全市二类以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达标率为100%。3.完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高风险医疗器械品种管理,探索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到“十二五”末,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全部通过《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

(三)化妆品监管

健全化妆品监督管理机制,全面实施《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完善化妆品监督抽验制度。推进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专项整治,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到“十二五”末,化妆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覆盖率达到100%以上。

(四)基本药物监管

严格执行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建立基本药物品种和生产配送企业档案,加强基本药物中标企业生产和配送监管,建立中标基本药物留样备案制度,配备符合GSP要求和药品留样条件的设施设备。加大基本药物监督抽验,实现基本药物评价性抽验全品种覆盖。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评价体系建设。全面实现基本药物电子监管。

(五)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

1.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建立市、县两级药械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立足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完善监测预警网络,建立重点监测与哨点监测、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评价预警。实施《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建立敏感人群用药调查监测机制。2.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交流与监测评价体系。实施安全风险交流与监测评价制度和工作规范,健全安全风险监测评价网络,开展重点监测和哨点监测。3.健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完善应急管理制度,规范应急处置程序。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完善集指挥调度、预测预警、恢复重建、应急保障和监督管理于一体的应急平台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六)药品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1.依托市药品检验所,完善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手段。拓展检验检测项目,培养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努力提升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为行政监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制订和布置年度药品监督抽验方案,确定监督抽验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单位以及重点环节,为行政监督和经济发展提供一手资料和技术支撑。2.建立化妆品监督管理技术支撑体系。以市、县级药品检验所为依托,扩展化妆品检验检测项目。

(七)加强监管基础建设

1.加强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本着统一规划、先急后缓、分步建设的原则,加大对行政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力度,到“十二五”末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满足行政监管执法工作需要。2.加强药品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履行化妆品技术监督职能的要求,统筹规划,加快建设,全面提升全市药品技术监督机构的实验室基础设施保障水平。3.改善药品监管执法条件。按照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标准和新版药典的规定,配备、更新办公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满足监管执法和检验检测工作需要。4.建立投诉举报平台12313投诉举报热线,畅通投诉举报程序。

(八)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

建设市药品监督管理数字监管工程。完善药品监督管理业务、公共服务、电子政务三大应用系统,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建设药品检验检测、应急预警平台和网络信息安全三大信息化技术支撑体系,提高监督管理效率。完善市级药品数据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数据库,实现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到“十二五”末,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数据中心,完善应急预警平台体系建设和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建成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完善行政审批、药品电子监管、药品生产企业非现场监管、化妆品监管、电子监察、药械安全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和药品抽验管理等业务系统。建设和完善市、县级药品检验所硬件基础平台、网络安全平台和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完善教育培训体系,拓宽培训渠道,实施药品监督管理人才培训计划,突出加强依法行政、科学监管、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教育。鼓励各类人员通过在职教育等形式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加快药学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发挥市医药技校专业人才培养优势,突出办学特色,建成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食品药品职业院校。加强药学技术人才管理,完善药学技术人才管理制度,实施药学技术人才服务规范,发挥药学技术人才指导临床和公众合理用药的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药品安全“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实施“网格化”监管,完善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所建设,全面落实药品监管责任,建立属地管理、层级分明、覆盖无隙的药品监管责任体系。按照本规划提出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到日常工作与重点工作相结合,既保证日常工作的及时完成,又保证规划确定内容的有效实施。要按照规划时序要求,抓好各个节点的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适时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必要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

(二)落实经费保障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药品安全所需资金,保障规划任务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快区域性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教育培训中心建设,尽早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各项要求,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资金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内部审计,严肃财经纪律。

(三)创新体制机制

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深化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不断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模式、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新经验、新做法。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用创新的思路、方法和举措,推动“十二五”规划各项任务落实。

(四)加强沟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