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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模板(10篇)

时间:2022-07-31 09:42:34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例1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以及质量监督管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鼓励和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共享和交换制度以及运行机制。

第四条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依法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以及提供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服务等具体工作,由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承担。

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六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落实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和责任制度,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还应当按规定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第七条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与标准。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八条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测绘资质。

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向社会开展测绘质量检验服务的,还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章汇交与保管

第九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省测绘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接收本行政区域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市、县(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管理部门委托的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非财政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及相关说明。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第十条应当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包括:

(一)等级以上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地籍图测绘、房产图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五)工程测量中的控制网测量成果和地形图;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有关资料;

(七)城市及区域性地面沉降监测测绘成果资料;

(八)公开出版的地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测绘成果资料。

第十一条接收测绘成果资料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时,出具汇交凭证。

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移交测绘成果资料。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部门制定。

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的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方合资、合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在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应当将汇交情况向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保管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制度,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第十四条保管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机构对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未经测绘成果主管部门或者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开发、利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四章提供与利用

第十五条单位、个人需要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经管理该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保密条件、委托设计开发单位资料和证明其使用目的、范围的有关材料;测绘单位申请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证明函。

省外单位、个人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除按第一款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地省级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证明函。

第十七条单位、个人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受理申请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供使用的决定;不予提供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准予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与使用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载明所提供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内容、密级、保密要求、著作权保护以及使用目的、范围等事项。

第十八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下列事项的,应当无偿提供:

(一)用于国家机关规划、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二)用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无偿提供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无偿提供的情况外,测绘成果依法有偿使用。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编辑出版地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开发生产其他经营性产品,应当标示基础测绘成果的所有者。

前款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测绘成果开发利用规划,积极组织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编制以及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二十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或者财政部门在审核项目预算支出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管理部门的意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测绘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批准预算支出。

第二十三条规划、决策、信息化建设、资源普查等公益性事业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应当利用已有适宜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二十四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使用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或者与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相衔接,实行资源共享。

测绘管理部门建设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格式,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及资料,及时更新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相关数据,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

第五章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建立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制度,明确规定获取、登记、归档、使用、审批、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手续,并配备具有相应的保守国家秘密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储存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库房设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向单位、个人提供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应当依法进行脱密处理,按国家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除外。

经批准使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由保密管理工作人员向提供部门或者机构领取。

第二十七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未经提供部门批准,不得复制或者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经批准复制的,复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级管理。

经批准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省测绘管理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第二十八条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等活动的,委托单位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委托单位应当收回其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被委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九条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并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按规定进行登记、造册,交由所在地保密主管部门销毁,并报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如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面积;

(二)全省海岸线、主要河流长度;

(三)全省陆域、海域、耕地、森林、主要湖泊(水库)面积;

(四)全省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

(五)全省地势、地貌分区位置和范围;

(六)冠以“*”、“全省”等字样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七)省测绘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等。

前款规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同时属于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单位、个人要求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议人的基本情况;

(二)获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技术方案、措施和成果资料;

(三)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四)省测绘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科研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采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测绘成果保管机构擅自开发、利用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活动且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测绘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或者移交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

(二)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未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目录的;

(四)测绘成果的接收、保管部门擅自开发、利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五)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不与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相衔接的;

(六)在测绘成果管理中,、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例2

二、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20*〕30号、川府发〔20*〕7号和《四川省编办关于明确市(州)、县(市、区)测绘管理机构和职能等事项的通知》(川编办〔2005〕39号)有关精神,加强县(市、区)级测绘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工作。各县(市、区)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由县(市、区)规划和建设局承担,县(市、区)规划和建设局可增挂县(市、区)测绘管理办公室牌子,并明确1名部门领导分管测绘工作。县(市、区)规划和建设局应确定相应的内设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人员办事。要解决开办经费,用于配置必要的工作设施,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其履行职责,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三、加大测绘工作统一监管力度

(一)凡在我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测绘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取得测绘作业证并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在实际测绘作业中,应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

(二)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测绘市场统一监管,认真开展测绘单位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加强测绘资质动态管理,做好测绘资质的复审换证工作。加大测绘行政执法力度,既严格市场准入,又充分发挥市场的调控和竞争作用,推进测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测绘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的行为。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安全管理,加大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对无测绘资质仍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要限期依法完善测绘资质手续;对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完善测绘资质手续的,要依法查处。

(四)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房产测绘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测绘质量监督。各级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的准确性、面积测算的依据与方法、是否到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切实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对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合格后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四、加强测绘成果管理

(一)严格执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制度。凡在我市开展测绘作业活动的所有测绘资质单位,必须按照《四川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办法》和《*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关于认真搞好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资测管办〔20*〕7号)的要求,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先到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并取得相应的《四川省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方能从事测绘活动。

(二)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项目,属政府投资测绘项目或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应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无偿汇交目录。在市内县级(含)以上城市1:500-1:2000大比例尺地形图覆盖区域内进行改变地形地貌、地物、架线埋管等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副本无偿汇交给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以及时更新;否则,有关部门对该工程不予竣工验收。

(三)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财政资金的基础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采取政府投资、单位投资、社会投资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基础测绘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四川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4号)的要求,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基础测绘规划的落实,提高基础测绘保障能力,逐步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五、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保护好测量标志是所有单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检查、维护、保护工作,将测量标志的保护经费纳入县(市、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建立测量标志的委托保管制度。任何单位、个人在发现有危害、破坏测量标志活动时,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及时报告标志设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任何单位、个人在生产和建设活动中不得破坏测量标志。在生产和建设中确需迁建测量标志的,必须依法报批后方可迁建,且迁建所需费用由迁建单位(个人)承担。对举报破坏测量标志行为、保护测量标志的有功人员,可视情况给予奖励;对蓄意破坏、损坏或保护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领导者的法律责任。

六、加大测绘人才培养力度

加大测绘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支持通过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在职培训等方式培养、引进测绘人才,并通过职称评定获得相应的测绘专业技术职称。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稳步推行注册测绘师制度,逐步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坚持“科技兴测”,运用先进的测绘高新技术装备和先进的科学测绘手段提升测绘成果水平。加强测绘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充足的测绘执法人员,选送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提高测绘执法队伍能力水平。

七、加快城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清理改造工作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例3

测绘工作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经济发展及城乡规划的基础和保障,对于确保各项建设活动定位基准的统一性和可靠性、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的测绘事业有了一定发展,在完善市、县两级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基础测绘建设水平,加强测绘统一监管和提升测绘服务保障能力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然存在统一监管薄弱、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短缺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作配合,为测绘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推动测绘事业加快发展。

二、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2007〕30号、川府发〔2008〕7号和《四川省编办关于明确市(州)、县(市、区)测绘管理机构和职能等事项的通知》(川编办〔2005〕39号)有关精神,加强县(市、区)级测绘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工作。各县(市、区)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由县(市、区)规划和建设局承担,县(市、区)规划和建设局可增挂县(市、区)测绘管理办公室牌子,并明确1名部门领导分管测绘工作。县(市、区)规划和建设局应确定相应的内设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人员办事。要解决开办经费,用于配置必要的工作设施,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其履行职责,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三、加大测绘工作统一监管力度

(一)凡在我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测绘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取得测绘作业证并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在实际测绘作业中,应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

(二)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测绘市场统一监管,认真开展测绘单位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加强测绘资质动态管理,做好测绘资质的复审换证工作。加大测绘行政执法力度,既严格市场准入,又充分发挥市场的调控和竞争作用,推进测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测绘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的行为。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安全管理,加大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对无测绘资质仍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要限期依法完善测绘资质手续;对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完善测绘资质手续的,要依法查处。

(四)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房产测绘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测绘质量监督。各级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的准确性、面积测算的依据与方法、是否到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切实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对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合格后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四、加强测绘成果管理

(一)严格执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制度。凡在我市开展测绘作业活动的所有测绘资质单位,必须按照《四川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办法》和《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关于认真搞好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资测管办〔2008〕7号)的要求,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先到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并取得相应的《四川省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方能从事测绘活动。

(二)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项目,属政府投资测绘项目或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应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无偿汇交目录。在市内县级(含)以上城市1:500-1:2000大比例尺地形图覆盖区域内进行改变地形地貌、地物、架线埋管等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副本无偿汇交给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以及时更新;否则,有关部门对该工程不予竣工验收。

(三)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财政资金的基础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采取政府投资、单位投资、社会投资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基础测绘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四川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4号)的要求,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基础测绘规划的落实,提高基础测绘保障能力,逐步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五、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保护好测量标志是所有单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检查、维护、保护工作,将测量标志的保护经费纳入县(市、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建立测量标志的委托保管制度。任何单位、个人在发现有危害、破坏测量标志活动时,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及时报告标志设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任何单位、个人在生产和建设活动中不得破坏测量标志。在生产和建设中确需迁建测量标志的,必须依法报批后方可迁建,且迁建所需费用由迁建单位(个人)承担。对举报破坏测量标志行为、保护测量标志的有功人员,可视情况给予奖励;对蓄意破坏、损坏或保护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领导者的法律责任。

六、加大测绘人才培养力度

加大测绘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支持通过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在职培训等方式培养、引进测绘人才,并通过职称评定获得相应的测绘专业技术职称。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稳步推行注册测绘师制度,逐步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坚持“科技兴测”,运用先进的测绘高新技术装备和先进的科学测绘手段提升测绘成果水平。加强测绘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充足的测绘执法人员,选送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提高测绘执法队伍能力水平。

七、加快城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清理改造工作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例4

一、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性

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它通过提供与地理位置有关的各种专题性和结合性基础信息,广泛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和人民生活等诸多领域,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份。它事关国家、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保障手段。测绘成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计和测绘事业的发展。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大对我县测绘市场的监管力度。

二、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的学习和宣传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进一步完善测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二)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的执法主体,一定要充分认识自身肩负的责任,认真学习宣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条例》,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加强组织协调,主动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测绘法律、法规对测绘行为的指导,管理和规范作用,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

三、依法严格执行招投标,维护测绘市场的正常秩序。

使用政府资金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要依法招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除外)。招投标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投标活动中,测绘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价格,不得排挤其他测绘单位的公平竞争。对使用政府资金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未依法招标的,由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测绘成果,并根据《云南省测绘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四、相关要求

(一)凡是在我县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业务许可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在申请测绘工作时,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本单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仪器设备及有关技术、质量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经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从事业务范围内的测绘活动。

(二)跨年度在我县从事测绘作业的测绘单位、外地在本县设立的分院、办事处,年终必须到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办理年检的,不得在本县从事测绘作业。

(三)在本县从事地形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地价评估、公路(道路)建设测绘、水利设施建设测绘、矿山井巷测绘、建筑工程施工测绘等测绘工作的相关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当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

(四)测绘单位在施测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其测绘资质证书,经审验确定后方可从事测绘工作。

(五)在本县辖区内经批准登记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测绘质量的管理。在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将测绘成果报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六)编制本县行政区域或者本县行政区某一区域各类公开地图(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各种专业地图),应当由取得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经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测绘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编制各类公开地图。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例5

(一)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性。测绘工作广泛服务于经济、国防、文教、行政管理和人民生活等诸多领域,并涉及国家秘密、安全。测绘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现代测绘技术已经成为国家科技水平的重要体现,地理信息产业正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对于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宣传普及测绘知识。加强测绘宣传和舆论引导,推广普及测绘知识,让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进一步了解测绘工作、支持测绘工作,为测绘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健全法制,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测绘管理机制

(三)完善*测绘法规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法定程序,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的测绘管理法规规章,不断建立健全与国家测绘法律法规相衔接、符合*实际的测绘法规体系。

(四)加强测绘工作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测绘工作,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领导。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测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五)增强测绘管理力量。*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管理力量,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大对测绘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

(六)保障基础测绘实施。将基础测绘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市财政预算,逐步提高投入水平。各区县政府对基础测绘有特殊需求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财政部门对基础测绘财政经费采用专项管理,加强对基础测绘财政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突出重点,体现特色,不断加强测绘统一监督管理

(七)严格测绘资质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完善资质年度注册的各项制度,科学界定测绘资质审批标准,严格依法开展测绘资质审核,加强测绘资质批后监管,提高测绘市场监管的实际效果。将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动态掌握测绘资质单位信息,增强测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及时向测绘主管部门依法汇交,*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要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积极推进测绘成果和测绘档案信息化管理,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加强提供和使用测绘成果管理,完善审批程序。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

(九)加强新兴地图监管。加强对数字化地图、互联网地图等新兴地图的监管。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小组的作用,精心组织、着力抓好互联网地图的专项整治活动,整顿规范地理信息采集加工、互联网地图市场。整合相关部门的地图管理力量,提升管理能力和质量,确保*地图市场的秩序和规范。

(十)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监管。加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针对性,特别是加强对规划测绘、房产测绘、导航电子地图、地下管线、重大建设工程等关系人身财产安全、影响面广的重点领域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积极推进测绘质量制度创新和测绘行业质量诚信建设。依法查处违反测绘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标准的违法行为。

(十一)严格测绘行政执法。充实测绘执法力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进一步加强测绘主管部门与科技、旅游、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完善部门间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擅自采集提供地理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测绘市场。

四、科技创新,完善服务,不断提升测绘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十二)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继续以测绘科技发展为依托,不断挖掘潜力,探索基础地理信息变化动态监测的技术手段,进一步缩短基础地形数据更新周期,提高基础地形数据的现势性,分别实现1∶500、1∶1000、1∶2000基础地形数据半年、一年、两年的更新周期。探索基础地理信息的采集更新与管理从地表向地下空间的拓展,及时调整1∶500、1∶1000、1∶2000基础地形数据的覆盖范围,形成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基础地形数据覆盖。

(十三)建立完善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更新维护机制。加强对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的管理,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牵头,协调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公用管线管理单位建立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维护机制。通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建立准确和实时的*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例6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测绘活动,是指大地测量、界线测量、工程测量、房产测绘、地形测绘、地籍测绘、地下管线测绘以及卫星测量、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编制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各种地图;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进行测绘管理等与测绘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行政管理主体

第四条*市*区规划管理局(*市*区测绘管理办公室)是*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测绘活动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导线网的建立与维护;四等以上高程控制网的建设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探测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的地形图、地籍图和其它专题测绘的备案管理;大于10平方公里的地形图、地籍图和其它专题测绘,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市测管办办理备案。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与维护;

(五)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六)日常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线路测绘等测绘项目备案管理。

第三章采用坐标系统和技术标准规定

第五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基础测绘活动和市县级基础测绘活动,除国家、军队、省统一组织的测绘工程和跨市域工程测绘外,必须采用*平面坐标系和国家85高程系。

涉及本行政区域的跨市域工程提交测绘成果时必须转换为*平面坐标系和国家85高程系。

第六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基础测绘活动和基础测绘活动(如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应依据国家、省、市相关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测绘;

所有竣工资料和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数据应满足《*市*区地理信息平台入库标准》。

第四章基础测绘

第七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投入。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导线网的建立与维护;四等以上高程控制网的建设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与维护;

(四)、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确定的其它基础测绘项目;

第八条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区实际,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区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和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基础测绘成果更新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平面坐标系和高程控制网每5年为一个维护、监测周期;1:500和1:1000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为5~8年;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为5~8年;地下空间信息采用实时动态更新。

第五章地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地理信息

地理信息是指一切与地理分布有关的各种地理要素图形信息、属性信息及其相互间关系信息的总称。

第十一条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标准,制定符合本区域实际的地理信息平台入库标准,并负责本区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应符合分级、分类、统建、统管、协作、共享原则,禁止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的管理。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关数据库,除国家、军队、全省统一组织和跨市域的外,必须采用符合本区域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平台数据库,以促进应用和共享。

第六章日常测绘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规划测绘

直接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管理服务的测绘活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实施。

规划日常测绘主要内容有小区域地形补测、红拨测量、建筑物放验线、线路测绘、建(构)筑物竣工测绘等。测绘成果取得测绘备案后,方可作为规划报建、规划审批、规划行政许可(“一书三证”)的法定测绘依据。

第十五条地籍测绘

地籍测绘成果取得备案后,方可作为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法定测绘依据。

第十六条房产测绘

房产权属测绘成果取得备案后,方可作为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法定测绘依据。

第十七条地图管理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

测绘、新闻出版、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地图和地图产品的监督管理。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内容表示和保密的规定,保证地图内容的现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测绘备案管理

除按《四川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项目外,测绘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应当在测绘项目合同签订后20日内,持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测绘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向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基础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九条测绘市场管理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在区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条测绘承发包、转包管理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第二十一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书。

第八章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指各类测绘活动形成的记录和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和档案。

第二十三条测绘成果管理主体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测绘成果管理主体,并可授权与有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保管测绘成果。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组织测绘成果的接收、收集、整理、储存,并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测绘成果汇交

凡在*区内完成的基础测绘项目,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区财政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成果目录。

第二十五条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抽查检验制度,处理测绘成果质量争议。

基础测绘成果必须通过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才能向社会提供使用。

第二十六条测绘成果的充分利用

使用区财政资金的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函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以利用提出意见。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以利用的,有关部门不可批准该测绘项目的立项。

第二十七条测绘成果提供

使用基础测绘、地下空间信息等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先向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凭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凭证向使用单位提供测绘成果,并签订《关于使用*市*区部分测绘成果的保密承诺》。

保密测绘成果应当妥善保管,严禁转借或者转让。未经批准,不得销毁、复制。

第二十八条测绘成果使用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数字化成果管理

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制作公示版数字化产品,制作方需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数字化产品成果须经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章测绘标志保护

第三十条测量标志保护

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测绘标志的义务,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损毁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进行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可以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保管。委托保管的,应当签定委托保管协议。

本办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变形测量的固定标志。

第三十一条测量标志迁建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标志的,建设单位向区测量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迁建工作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保持标志完好。使用完毕,应由负责保管该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验其完好状况。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测绘仪器及其设备,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一)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的;

(二)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单位擅自将承包的测绘项目分包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变更、重新办理和注销手续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未向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从事测绘活动的,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行为,暂扣测绘仪器及其设备,限期补办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未经审查在影视、互联网和各类出版物中或者在公共场所展示绘有中国版图示意图,或者加工制作各种涉及中国版图示意图的地图图形产品的,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不如实提供是否已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以充分利用造成重复测绘的;

(二)明知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以充分利用却违法批准该测绘项目立项造成国家财政资金严重浪费的;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例7

一、加强基础测绘工作

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基础测绘的统筹规划与协调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发展,使基础测绘规划与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有机衔接,促进基础测绘规划的顺利实施,搭建本地区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平台。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基础测绘规划与年度计划,和市发展改革委搞好衔接,建好基础测绘数据库;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理好测量标志用地问题;要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加强测绘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具体实施办法;要会同市法制办制定测绘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要加强对区县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实施的指导、督促,并做好市、区县级基础测绘规划之间的统筹协调,对测绘科技创新给予支持。到年,城区和各县县城1:500—1: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实现全覆盖,年更新率达到30%以上。

积极推进“数字”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全面开展地形图更新和数字化改造,建设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建立健全基础测绘的财政投入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省测绘管理条例》关于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规定,建立我市基础测绘的定期更新以及分级投入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落实。

二、切实提高测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信息化需求,构建市、区县两级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立和完善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加大对区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库工作的指导。建设方便快捷的测绘成果分发和应用服务体系,努力拓宽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应用领域,积极为政府决策、经济建设、社会事业、防灾减灾等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服务,更好地满足政府、社会和人民生活等方面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服务的需求。

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加快建立测绘、国土、民政、建设、水利、林业、气象、交通、旅游等掌握相关地理信息的有关部门及军事测绘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地理信息中心,提高测绘成果管理、利用水平。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造成浪费。

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充分发挥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公益性测绘服务,为新农村建设开发适用的测绘产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三、加强测绘成果管理

严格执行测绘成果及目录汇交制度,提供政务和社会需要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加强全市国家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管理和应用,规范独立坐标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力争年底前在全市建立统一、规范的城市坐标系统。

四、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加强测绘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市、区县要按照省编办《关于明确市(州)、县(市、区)测绘管理机构和职能等事项的通知》(川编办〔〕39号)要求建立健全测绘管理机构,进一步落实测绘管理职责、人员和经费,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建立起我市职责清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测绘行政管理体系。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例8

1、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甘肃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今后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要求。8月份组建“陇南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初步开展工作。

2、《陇南市基础测绘规划》及西和、康县、文县、两当、宕昌的基础测绘规划已报批或通过审批。各县区把基础测绘依法纳入同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并启动实施。按照省《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各县区落实好基础测绘计划工作,准备开展武都东江新区和成县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测绘工作。

3、加强市场监管,实行土地、矿产、测绘综合执法监管。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将《测绘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作为法规教育学习内容,结合“8.29”测绘法宣传日开展社会宣传。对测绘单位资质依法检查,办理年度注册工作。全年共注册丙级单位5家,丁级单位11家,对参与县区土地调查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及时出台基础测绘资料保管使用制度,设立资料管理专柜。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工作,举办软件使用和测绘管理业务培训班。

4、配合省测绘局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农村居民点测绘工作。对省局捐赠的市县区2700幅抗震救灾各类地图及时分发到位,保障了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市县区组织配合河北省测绘局对8个县城区和16个重点乡镇实施航摄测图。10月,接收省测绘局移交全市2.5万平方公里航摄影像,20个城镇的大比例尺影像,184个恢复重建村的规划用图,显著提升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5、问题:一是基础测绘规划工作尚未理顺;二是城建规划中的测绘工作与国土部门的测管职能未理顺;三是编制限制,管理人员未配齐,信息中心性质未落实。

二、09年计划任务

1、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两个《意见》,加强对测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测绘市场的监管;

2、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使用,做好恢复重建的测绘服务保障工作;

3、争取政府对测绘工作的支持,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测绘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加强资质监督管理和服务;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例9

1、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甘肃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今后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要求。8月份组建“陇南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初步开展工作。

2、《陇南市基础测绘规划》及西和、康县、文县、两当、宕昌的基础测绘规划已报批或通过审批。各县区把基础测绘依法纳入同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并启动实施。按照省《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各县区落实好基础测绘计划工作,准备开展武都东江新区和成县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测绘工作。

3、加强市场监管,实行土地、矿产、测绘综合执法监管。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将《测绘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作为法规教育学习内容,结合“8.29”测绘法宣传日开展社会宣传。对测绘单位资质依法检查,办理年度注册工作。全年共注册丙级单位5家,丁级单位11家,对参与县区土地调查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及时出台基础测绘资料保管使用制度,设立资料管理专柜。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工作,举办软件使用和测绘管理业务培训班。

4、配合省测绘局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农村居民点测绘工作。对省局捐赠的市县区2700幅抗震救灾各类地图及时分发到位,保障了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市县区组织配合河北省测绘局对8个县城区和16个重点乡镇实施航摄测图。10月,接收省测绘局移交全市2.5万平方公里航摄影像,20个城镇的大比例尺影像,184个恢复重建村的规划用图,显著提升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5、问题:一是基础测绘规划工作尚未理顺;二是城建规划中的测绘工作与国土部门的测管职能未理顺;三是编制限制,管理人员未配齐,信息中心性质未落实。

二、年计划任务

1、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两个《意见》,加强对测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测绘市场的监管;

2、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使用,做好恢复重建的测绘服务保障工作;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例10

1、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甘肃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今后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要求。8月份组建“陇南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初步开展工作。

2、《陇南市基础测绘规划》及西和、康县、文县、两当、宕昌的基础测绘规划已报批或通过审批。各县区把基础测绘依法纳入同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并启动实施。按照省《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各县区落实好基础测绘计划工作,准备开展武都东江新区和成县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测绘工作。

3、加强市场监管,实行土地、矿产、测绘综合执法监管。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将《测绘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作为法规教育学习内容,结合“8.29”测绘法宣传日开展社会宣传。对测绘单位资质依法检查,办理年度注册工作。全年共注册丙级单位5家,丁级单位11家,对参与县区土地调查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及时出台基础测绘资料保管使用制度,设立资料管理专柜。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工作,举办软件使用和测绘管理业务培训班。

5、问题:一是基础测绘规划工作尚未理顺;二是城建规划中的测绘工作与国土部门的测管职能未理顺;三是编制限制,管理人员未配齐,信息中心性质未落实。

二、09年计划任务

1、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两个《意见》,加强对测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测绘市场的监管;

2、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使用,做好恢复重建的测绘服务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