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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博士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8-01 04:15:47

刑法博士论文

刑法博士论文例1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6 ― 0087 ― 05

一、中美刑事司法学科概况

(一)美国刑事司法学科概况

刑事司法在美国是一个蓬勃发展的交叉学科。〔1〕作为一个以犯罪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主题型学科,刑事司法学系统化的研究犯罪的机制、预测、预防和矫治等实体内容,因而也就相应地囊括了犯罪学、警务学、矫治学、刑事法学等重要的子学科。在社会科学谱系中,刑事司法作为一个相对比较年轻的学科最早是从一些更为成熟的社会科学如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分离出来的。它的兴起与美国较早在实践中突现的严重犯罪问题相关。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后,该学科的持续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则归功于它的强应用性和政策指导性。美国刑事司法学科不但为刑事司法部门培养了大量的实践人员,其研究更是源源不断地为刑事政策提供着智力支持,如科学的分析犯罪态势、指导警务犯罪预防策略和矫治犯罪。

美国最早的刑事司法项目是由August Vollmer于1916年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建立的,当时建立该项目的主要教育目标在于促进警务的专业化。其后,一批刑事司法学院也相继建立起来,直到上世纪中叶,美国刑事司法学科总共培养的学生仅有大约一千名,且培养方向侧重于警务科学。上世纪60年代晚期美国司法部设立了执法援助局,该机构为提升刑事司法学科提供联邦基金,并积极推动犯罪学和刑事司法研究和学术工作。到70年代中期,美国刑事司法学术项目已经达到了729 个,学生数量也近10万人。90年代美国刑事司法学科在这一阶段得到了更大规模的发展,其间几百个刑事司法的本科项目和超过一千个硕士项目得以建立。〔2〕根据美国犯罪学和刑事司法博士项目协会在2010年的统计,全美超过30个刑事司法院系有刑事司法学(含犯罪学)博士学位的授予权。在美国刑事司法的博士项目中,教师的平均工作量是40%的教学、40%的科研和20%的服务。其中典型的服务行为包括指导硕士和博士学生的科研和论文。

(二)中国刑事司法学科的现状

中国城市犯罪问题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凸现出来的。在这短短的三十年的时间内,尽管中美两国面临的实践难题各有不同,但是我国犯罪的高发性和复杂性已经不亚于美国。围绕着犯罪的预防和矫治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已经成为了学界和实践中人们关注的热点。目前,我国刑事司法机构工作人员规模最为庞大。然而,和这种迫切的实践需求不相称的是远远落后于实践的相关学科建设。从表面上看,我国涉及刑事司法教育的体系是多元和多层次的,大体上包括普通高等院校、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及警官职业学院、中央及地方司法警察学院、中央及地方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以及其它教研机构。〔3〕然而,以犯罪问题为导向的整合性学科在我国尚未被真正得建立〔4〕。

其实早在20多年前我国学者就已经认识到了这种学科缺位的现象,并提出了整合刑事学科的理念,如储槐植教授提出的“刑事一体化”的观念,建议打破现有的僵硬的学科壁垒,实现刑事科学的真正统一。〔5〕不少学者在这一思想的启发下开展了多样和有益的探讨,包括比较刑事相关的子学科并对学科整合提出建议。〔6〕也有学者乐观的认为我们现存的刑事科学的学科框架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合力趋势。〔7〕在学科建设的实务层面,原有的综合性法律职业教育和培养模式渐趋弱化,在普通高等院校中“刑事司法”开始成为一个被独列的专业。近几年新兴的刑事司法院系也纷纷建立。在我国五大政法院校中,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分别于2002年、2006年以及2009年成立了刑事司法学院。此外,一些地方政法学院也下设了专门的刑事司法学院。同时,刑事司法学科的国际交流也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总体而言,刑事司法教育的概念正在形成,刑事司法成为独立学科的条件似乎日趋成熟。

综合实践需求、理念认同和学科平台,这种刑事学科的整合好似是箭在弦上。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新中国的刑事学科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经验,它的发展经历了引进(从无到有)、建设(由有而分)和整合(分久而合)三个阶段,我们已经迈进了整合阶段。〔8〕然而,即使在“刑事一体化”构想提出超过20年之后这种学科的科学性整合在实际上又迟迟未能实现。刑事司法学院设立的初衷主要是从整合管理和人力资源的角度出发,特别是为了在减小航空母舰式的法学院的管理压力的同时提升公安专业的学科地位。刑事司法院系的平台无论从理念、教学和科研上尚未突显整合的学科功能,更没有发挥该学科应有的科学性和应用性的优势。目前我国学界也未对刑事科学的整体学科结构达成共识,在子学科群的范围和学科属性方面呈现出矛盾和混乱。〔9〕

二、中美刑事司法学科教师特征分析

(一)美国刑事司法学科教师特征

在本项研究中,所有反映美国刑事司法教师特征的数据都搜集于美国刑事司法学的30个博士项目的官方网站。本文中被用于分析的“教师”是指在终身教职轨道上的全职教师,包括助理教授、副教授、正教授及以上。他们是博士项目中教育和科研的主力军。30个刑事司法博士项目的官方网站一共列明了525位教师。在这30个博士项目中,497位教师提供了个人描述,315 人有完整的简历,只有14位教师这两者都缺失。在对教师个人描述和简历的内容编码(content-coding)的基础上,笔者建立了一个关于教师特征变量的数据库,这些特征变量具体包括性别、学术职称、隶属单位、终端学位、博士专业、博士授予项目以及博士学位授予年份。

表1展示了美国刑事司法博士项目中教师的特征。虽然除性别外的特征变量都有一定程度的数据缺失(missing data),但是整体上数据缺失的情况并不严重。这些教师的特征信息有助于我们了解刑事司法学科的整体信息。具体来说,男性教师的数量占所有教师数量的62.3%,这个比例几乎是女性教师的两倍。在已知学术等级的教师中,将近一半是正教授及以上,另外一半几乎被副教授和助理教授平分。在已知终端学位的教师中,绝大多数教师获得的是特定社会科学领域的博士学位(Ph.D.),其中44位教师还同时获得了法律职业博士(J.D.)或法学博士(S.J.D)学位。在拥有Ph.D.学位的教师中,大约1/3 的教师获得的是犯罪学/刑事司法学的博士学位,1/3拥有社会学的博士学位,另外1/3教师的博士学位来自心理学、政治科学、公共政策/管理以及其它专业。

414位教师在官方网站上公开了他们的博士学位授予专业和年份。图1 展示了基于博士学位获取年份的教师专业背景的数量分布。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最早加盟刑事司法院系的教师的博士学位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获得的,他们代表了刑事司法学科内的第一代学者。与之相对,在21世纪的最初十年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为刑事司法学科输入了最新鲜的血液,他们即为新生代学者。博士授予年份是一个接近量度,当我们将博士授予年份和专业结合起来,就可以对整个学科中教师的学术背景进行一个长线概括,从而大体了解该学科发展的脉络和趋势。(见图1)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出早期的形事司法院系的教师主要来自于社会学(Sociology)和政治科学(Political Science)的背景。刑事司法学科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并没有自己的博士点,全美第一个独立的刑事司法博士项目是于1968年在纽约州立大学奥尔巴尼分校建立的。在其后的四十多年里刑事司法博士项目有了长足的发展,教育和培养水平逐步提高。因此,刑事司法学专业的博士毕业生就逐渐成为了本学科教师的主力军。这意味着刑事司法成为越来越独立的学科,它不再像过去那样完全依赖从其它学科引入“外援型”人才。当然,从图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在每一代教师队伍里仍然有相当比例的教师来自于社会学的背景,或者说社会学这个母体始终保持着对刑事司法学科的影响力并持续地向刑事司法学科输出人才。

除此以外,图1还呈现了美国刑事司法学科两个最新的发展趋势。一是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博士学位获得者加入刑事司法院系教师队伍呈增长趋势,而来自心理学(Psychology)和政治科学的博士却更少的被刑事司法院系所雇佣。这反映了刑事司法学科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曾经对其起到基奠作用的专业背景,而比以前更强调研究的政策应用性。二是刑事司法博士项目雇佣教师的背景范围更为多元化。近两年,形势司法院系教师队伍纳入了一些全新的专业背景,包括社会服务和福利、人类发展和关系、城市研究、科学和技术研究以及自然资源博士专业。其中一些背景学科实质上更侧重自然科学。这种教师学术背景的多元化更好地回应了刑事司法这个主题型学科的特征。围绕着犯罪和刑事政策这个主题所进行的研究包含的内容和方法应当是多元的,很多研究方向实际上非常依赖自然科学的专业知识。

(二)中国刑事司法学科教师特征

中国的刑事司法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但是基于中美对比的需要,这里选取的分析样本也仅限于那些使用了刑事司法这个名称并且设有博士点的院系。目前符合这个条件的只有三个项目,即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刑事司法学院。中国刑事司法学科教师特征的所有数据均来源于这三个刑事司法学院的官方网站,其中被纳入分析的教师仅指全职教师,包括讲师、副教授和教授。上述三个刑事司法学院一共列出了128位符合要求的教师。各位教师在网站上提供的个人描述和简历信息的详简程度不一。因为中国刑事司法院系教师大多没有提及个人博士学位获得的时间,或者没有提供比较全面的简历,这里无法进行类似于图1中的对美国刑事司法学科的长线分析。

如表2所示,在128位教师中已知性别的有126人,其中男性86人,女性40人。除却16人职称不详,具有教授职称的有45人,副教授职称的47人,讲师职称的20人。在已知终端学位的教师中,获得博士学位的有50人,硕士学位的43人,硕士以下学位的20人。和美国相似,我国教师博士专业这个变量的信息缺失也是在所有变量里最多的。在终端学位为博士的50位教师中,网站明确指明了博士学位专业的有36人,其中绝大多数教师获得的是法学博士学位,少数人获得的是其它博士学位,如刑事司法学、侦查学和历史学。

(三)中美教师特征比较及特征分布差异的原因分析

中美两国刑事司法教师的性别比例非常相似,男性教师均为女性的两倍左右。这个现象似乎符合社会性别塑造理论。〔10〕该理论指出社会对不同性别从事的行为是有期待的,每个个体对他人负有进行合适行为之义务,人们于是倾向于从事符合他们性别角色的行为。以犯罪和刑罚为研究主题的刑事司法学科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男性化”的学科。而且刑事司法学院部分教师是由刑事司法实践人员转化而来的,这就使得刑事司法实践队伍中的性别化偏差和学术队伍中的性别化偏差发生了叠加,从而使得刑事司法学科呈现出一种无国界的性别比例上的向男性倾斜。

审视刑事司法教师的终端学位,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刑事司法教师队伍的博士学位持有率较之美国明显偏低。在我国拥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不到半数,但是在美国除了少于3%的教师获得的是J.D.学位外,其它教师的终端学位都达到了博士层次。美国较早就已经将博士学位作为教师职位申请的最低标准,而且考虑到学术利益回避及学术融合,美国刑事司法教育体系为避免近亲繁殖,几乎不存在博士学生留校任教或者硕士学生留校后再攻读在职博士学位的情况。尚就职于美国刑事司法院系的极少量的仅有J.D.学位的教师都是多年前被雇佣的,近十年来仅有J.D.学位的教师职位申请人已经不再属于刑事司法院系所考虑的雇佣范畴。

从博士专业背景的角度,我国刑事司法教师的博士教育背景学科范围比美国同行要窄。刑事法学在我国教师的学科背景中占据绝对的主导,而其它专业背景来源极为有限。在美国刑事司法教师学术背景中频繁出现的如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博士学位在我国教师的信息中未能发现。从刑事司法学院专业培养设置来看,我国刑事司法学科倡导的专业特色是以刑事法为主导,同时兼顾犯罪学、侦查学和治安学等领域,犯罪学时被归属入刑事法下的一个研究的方向。然而在美国,犯罪学是刑事司法学科中的领军性分支学科。如前所述,美国刑事司法学科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也经历了一个从次生学科到独立学科的演进过程。其间,虽然刑事司法学博士逐步成为刑事司法学科教师的主力军,但是该学科始终保持了从其它多种学科招募人才的传统。特别是近年来的招募教师的专业背景的“理工化”和“政策应用化”更体现了刑事司法学科在计量化的方向上越走越远。

中美刑事司法学科教师职称级别的分布也存比较明显的区别。虽然两者在正教授的比例上非常接近,但是在副教授和助理教授/讲师之间的比例分配上却存在较大的差别。在美国刑事司法教师队伍中,副教授和助理教授的比例基本持平,而在我国副教授是教师队伍中最大的一个群体,其数量是讲师的两倍多。换言之,我国讲师在刑事司法教师队伍中的比例是非常小的,而美国刑事司法院系将更多的教师留置在助理教授的级别。在我国,大部分讲师向副教授的职称进级更多的是一种学术上的自然过渡。相较而言,美国刑事司法院系执行终身教职制度,这项制度规定大学教师在经过不超过7年的试用期并经同行评议合格后,就应享有继续任职及不被任意解聘的权利。所以说,美国刑事司法助理教授晋升为副教授往往不仅意味着职称的提升,而更重要的是他们在终身教职轨道上实现了从试用期到了真正获得终身教职的跳跃。此外,美国刑事司法学科教师体系大都实行“双轨制”。由于同时强调科研和培养实践性人才,美国刑事司法院系往往同时雇佣两种教师力量,即终身教职序列教师和教学型教师。学校往往基于合同制雇佣具有刑事司法实践部门工作经验,同时又热衷于教学的硕士或以上学位获得者来承担院系里的很大一部分教学任务。那些终身教职序列教师往往只承担教学型教师一半的教学任务,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于科研。不少院系中还实行“教学买断政策”,终身教职序列教师可以将自己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交由学校来雇佣教学型教师代替其承担教学任务,确保自己有足够的精力开展科研。那些刚刚在博士阶段受到了本学科最前沿培训的助理教授面临着“不发表就灭亡(publish or perish)”学术文化下的压力,他们往往就构成了在所有的职称级别中最具学术活力的一群人。故而,将更多的教师留置在助理教授的阶层不仅是研究类大学激发青年学者研究积极性的关键,它在客观上也有助于刑事司法院系在总体上产出更多的学术成果。

三、中美比较对我国的启示

本文对中美两国刑事司法教师的特征的比较有助于我们反思中国刑事司法学科的现状和思考该学科未来的发展方向。我们虽然从欧美借鉴了学科意义上的“刑事司法”这个概念,但是两者在实质内容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我们的学科现状已经越来越不能回应我们当前实践的需要了。发现犯罪规律、进行犯罪预防、评估警务行为效果、监狱矫治政策的制定、甚至法律效果的评估以及理论的提升,无一不依赖于实证分析和科学方法。甚至是在刑法研究内部,特别是对量刑的研究,也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实证分析的框架。〔11〕在学科研究领域也是如此,比如有学者指出我国在近30年的犯罪学研究方面真正有学术分量或实践指导价值的成果十分稀少。〔12〕我们处于一个重要的转折性的时间点,如果不进行学科转型,我们不仅是在逆世界发展趋势而行,不能回应实践需求,更不能谈保持甚至扩大我们的学术疆土。

这种必要的学科的转型可能面临着困难和曲折。美国刑事司法学科从产生到完全独立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而在其它国家类似的转型甚至引起了学术界的轩然大波。2012 年2 月法国高等教育研究部部长决定在全国大学理事会里将犯罪学设立为一个新的独立学科,理由是犯罪学体制不独立导致法国犯罪学发展已经落后了50年,该学科独立是全球化时代应对犯罪新挑战的必要之举。〔13〕然后,法国学术界及教育界关于犯罪学学科设立的激烈争论即刻就达到一个高潮,反对的声音也不绝于耳。在我国这种学科独立也不会骤然实现。学科转型的核心因素是学科中承担教学和科研的教师队伍。如何从教师建设的角度加快我国刑事司法学科的转型,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对策性建议:

第一,建立双轨制的教师队伍和评价体系。每个教师的特点不尽相同,而且刑事司法培养也有多方面的需求,我们应该分别建立教研型和教学型这两类教师队伍。教学型教师至少要获得硕士学位,有刑事司法实践部门工作经验为优先条件,主要从事教学工作。其受聘后获讲师职称,根据对其教学方面的考核来决定其职称的初、中、高级。而对于教研型教师,学校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公开招聘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按照科研能力的标准择优录取。这部分教师的教学任务量要轻于教学型教师,但是其职称的评价标准也以科研能力为主。这样既能发挥教师的专长和积极性,又有助于培养不同类型的人才。

第二,打造多元化的教师队伍。在招募人才时,除了法学专业外,其它学科背景的人才,比如安全工程、统计学、社会学、计算机科学等也应该被认真地考虑,而不是一概的被认为“专业不对口”。聘任兼职教师时也要更多的考虑多学科的交融。另外,我们需要在刑事司法学科内部实现多个亚领域的平衡发展。我国的刑事司法学科在目前主要还是以刑法学研究为支撑的,其它的分支却比较弱势。我们应该以研究方法、犯罪学、警务学、狱政、法律几个领域作为刑事司法学科的主轴。在师资和专业设置上应该平衡发展。在对教师的招募中,特别要招募那些现有团队中缺乏的人才。这种学术的混搭不仅有助于我们自身的学科发展,告别“单打独斗”的现状,还有助于培养真正的未来跨学科的人才。这样,我们才能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也可以开展诸如刑事司法研究方法和统计这样的美国刑事司法学科的核心课程。〔14〕

第三,提升教师的科研能力。在鼓励教师做实证研究的同时应该为其搭建更好的平台。教师招募不是终点,人才还需要被继续的培养和经营。比如,因为对统计和技术的日益依赖,不少美国青年教师在攻读刑事司法博士学位的同时,或者进入教师队伍后又利用业余时间攻读统计或计算机的学位。这是一种基于科研需要而进行的再学习。当然,这种自主再学习的方式可能在我国有现实的困难,毕竟对于那些完全没有受到过此类训练的教师也可能会遭遇到缺乏方向性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以学分换学分”的方法鼓励在校的中青年教师通过修习统计、社会研究方法、计算机等的课程来适当的抵消其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这样我们既可以平衡一个教师为工作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又可以促进教师学以致用和提升科研能力。

〔参 考 文 献〕

〔1〕 Clear. T. R. (2001). Presidential address: Has acad

emic criminal justice come of age? Justice Quarterly, 18, 709-26。

〔2〕 Frost, N., Philips, N., & Clear, T. (2007).Productivity of criminal justice scholars across the career.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Education, 18, 428-443.

〔3〕 熊秋红.刑事司法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发展〔J〕.人民检察,2009,21:42-43.

〔4〕 皮艺军.知识契合与学科整合----以刑事学科一体化为视角的犯罪学解释〔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06):24-28.

〔5〕储槐植.刑事一体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梁根林,张立宇.刑事一体化的本体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 孙运梁.“权力―学科”规训下刑事法学科的产生,嬗变及其整合〔J〕.刑事法评论,2007,(01):27 .

〔8〕高维俭.刑事学科系统论〔J〕.法学研究,2006,(01):15.

〔9〕张文,马家福.我国刑事科学的学科结构研究--兼论刑事一体化〔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5):86-92.

〔10〕 West, C., & Zimmerman, D. (1987). Doing gender. Gender and Society, 1, 125-151。

〔11〕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J〕.中国法学,2000,(04):29-39.

刑法博士论文例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整体水平在全国较为先进,其中刑事法律学科更是地位突出,具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含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法律史三个博士学位点和三个硕士学位点,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尤其是刑法学科长期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是迄今唯一的刑法领域部级重点学科点。以上述刑事法律学科和学位点为基础,建立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该中心以精干的知名中青年学者组成领导班子,并聘请著名法学家担任顾问。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为著名中青年刑法学者,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荣获“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首届“全国十名杰出青年法学家”等称号,1997年和1999年分别被人事部、教育部评定为“跨世纪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中心执行主任卢建平教授,知名中青年刑法学者,法国法学博士,国际刑法学协会负责亚洲事务的副秘书长。中心副主任有四位:何家弘教授,知名中青年刑事侦查和物证技术学者,美国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甄贞副教授,在职博士,知名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者;郑定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知名中青年法律史学者;黄京平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知名中青年刑法学者。中心顾问高铭暄教授,我国刑法领域第一位博士生导师,曾自始至终参与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草工作,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暨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召集人等重要领导职务,是我国刑法学界领导人、学科带头人和蜚声中外的著名刑法学家。中心还聘请了中央政法机关几位专家型领导同志担任顾问。中心现有专职研究人员10人,包括资深刑法学家王作富教授和曾为博士后的知名中青年刑法学者谢望原教授等;校内兼职研究人员15人,包括资深刑事诉讼法学家程荣斌教授以及知名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者陈卫东教授等;校外(含国外)兼职研究人员15人,其中国内兼职研究人员为中央政法机关专家型的中青年业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院校、科研机构的知名中青年学者,国外兼职研究人员均为国际上的著名法学家(如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巴西奥尼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戴尔玛斯教授、日本早稻田大学前任校长西原春夫教授、德国马普研究院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阿。艾赛尔教授等)。为引导全国刑事法律学科的发展完善,中心建立了刑事法学学术委员会,由中心和其他院校、中央政法机关的9为著名专家学者组成,高铭暄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赵秉志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中心以实力最为雄厚的刑法学科为龙头,涵盖古今中外刑事法律学科,下设四个研究机构和研究方向:(1)第一研究室以中国刑法(含中国区际刑法)为研究方向,主任黄京平教授。(2)第二研究室以刑事诉讼法暨刑事侦查、刑事物证技术为研究方向,主任何家弘教授、副主任甄贞副教授。(3)第三研究室以刑事法律史为研究方向,主任郑定教授。(4)国际刑法研究所以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为研究方向,所长高铭暄教授、副所长赵秉志教授。中心在研究机构、研究力量、研究内容诸方面贯彻了优势互补,其主要表现有二:(1)相关学科有机结合。研究机构和研究方向的设置,涵盖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刑事法律史等刑事法律学科群中的基本和主要领域,体现了基础与应用、实体与程序、历史与现实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开拓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保证研究的综合性和应用性。(2)研究队伍合理组合。建立了老中青相结合并以中青年为重心的合理梯队,形成了校内专职、兼职研究人员与校外(国外)兼职研究人员的合理结合。

作为刑事法律科学领域唯一的国家重点研究基地,该中心在本学科领域的整体研究水平应在全国居于显著的领先地位,并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为达此目标和地位,在教育部和中国人民大学的领导与支持下,中心在借鉴以往研究机构之研究体制的基础上,将大力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摈弃过去的以院(系)和教研室为管理主体的科研管理体制,真正确立全新高效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主任责任制、人员流动制、项目 合同制、全面开放制等责任与竞争机制,从而形成理论创新机制和自我发展完善的能力,为中心的科研和学术活动提供充满活力和动力的开放、科学、高效的良性运行机制。中心要以学术研究为重心,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均需与课题相联系,实行“带课题和经费进中心,完成课题后出中心”的制度;中心接受来自国内外的与刑事法律相关的课题进入中心研究的申请,并为课题研究提供服务和优惠的科研条件;中心将注意与法律实务部门和国外、境外进行合作研究,努力服务于我国刑事法治实践,并力争站在当代学科的前沿;中心要大力培养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高级专门人才,举办短期培训,努力建成本学科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基地;中心计划通过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派出和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向社会开放的现代化图书资料中心,以及多种形式的参与实践和服务社会,努力成为本学科领域的重点学术交流中心与咨询服务中心;中心要争取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全国刑事法学界的协同参与下,以其重要的学术地位、高水准的学术成果和丰富的学术活动,起到引导、促进刑事法学学科发展完善的作用。

该中心被批准为国家重点研究基地近十个月以来,注重学术研究,注意学术交流,学术活动丰富,学术成效显著:(1)中心的两个重大科研项目《当代新型犯罪比较研究》(10个子课题,赵秉志教授主持)、《刑事审判与证据制度研究》(2个子课题,何家弘教授、甄贞副教授主持)均已启动,并进展顺利。(2)中心主要系列著作项目“刑事法律科学文库”已有《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3卷本,高铭暄、赵秉志主编)、《重点疑难犯罪司法实务研究》(7本,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8本,赵秉志主编)、《刑法相邻相近罪名界定与运用》(上、下册,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实用》(赵秉志主编,黄京平等副主编)、《刑事司法实务疑难问题研究》(11本,赵秉志主编)等6种计32本书籍已先后问世或正在出版过程中;中心校内研究人员还有16种其他刑事法著作、译著出版。(3)由中心下属的国际刑法研究所于2000年8月10日至15日在贵阳市成功地举办了“当代国际刑法问题学术讨论会”,计有来自全国各地的34个单位的66位代表出席,会议研讨了当代国际刑法的诸多重要课题,这是我国首次以国际刑法为专门议题的学术会议,受到中央有关部门和刑法学界的重视,影响较大且意义深远;高铭暄教授、卢建平教授赴巴黎参加了国际刑法学协会理事会,在我国政府和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与支持下,代表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成功地申办2004年第17届国际刑法学大会在北京召开;卢建平教授赴新加坡参加了“世界化与国家”国际研讨会,并就中国刑法的国际化努力作了专题报告;中心研究人员还参加了多次国内有关学术会议。(4)高铭暄教授、赵秉志教授、何家弘教授、黄京平教授、谢望原教授等多次应邀为有关部门、地方作学术报告并获得好评。(5)中心在下属的国际刑法研究所继续编辑出版以大分量的深入理论研究为特点的《刑法论丛》(法律出版社出版,已出版4卷)的基础上,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编辑出版以刑事法实务问题研究为特点的《审判实务研究论丛。刑事法卷》专刊(季刊,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6)中心已与法国、加拿大、德国、日本和我国澳门地区就跨国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过失犯罪、内地与澳门刑法比较等课题进行学术合作研究并得到了一定的支持;中心参与与美国福特基金会合作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并已取得成绩;中心接待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南联盟等国的专家学者并举行了座谈会或学术报告会。

二、新世纪中国刑事法学研究之前瞻

新中国刑事法学研究在其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尤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20年以来,紧密结合社会的发展和刑事法治的实践及其进步需要,努力开拓进取,成果丰硕,成就骄人。展望21世纪,我们完全有理由对我国刑事法学研究的未来充满信心。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刑事法学的研究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而亟待改进的薄弱环节:如研究方法不够丰富、科学;注释方法尚占据过重的地位,致使刑事法学研究尚未完全形成自己独立的理论品格;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未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对当代世界先进刑事法学的比较研究不够,尚未完全走出简单移植、生搬硬套的理论研究误区;学科之间尤其是刑事法学各学科之间的交叉整合研究尚未得到应有的关注。可以预言,21世纪的中国刑事法学将在挑战中前行。把握发展契机,迎接挑战,努力创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刑事法学研究的辉煌,是新世纪赋予中国刑事法学学者的历史使命,也是作为国家重点研究基地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责任所在。针对中国刑事法学研究的现状及其不足,我们认为,21世纪的中国刑事法学研究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以实现中国刑事法治的科学化、现代化和国际化:

(一)转换理论观念

首先要转换刑事法的理论观念,重视刑事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以实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结合。刑事法观念是人们对刑事法律的性质与功能等一系列问题的认识、看法、心态和价值取向的总称。在法律文化结构体系中,刑事法观念居于深层的或潜隐的地位,它不一定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永远保持一致,但却控制和影响着居于表层结构的刑事立法的规范设计和刑事司法的具体操作功效。

我国传统的刑事法观念认为,刑事法律是执行阶级职能、镇压阶级敌人反抗、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工具。由此决定,我国刑事法律的确立和变更,曾主要取决于政治斗争的需要;刑事法律的适用,随政治形势而变迁;刑事法学的研究,以符合立法和政治需要为原则,这种实用主义的刑事法观念,不仅阻碍了刑事法学理论的更新和发展,而且也使刑事立法缺乏长远预见。因而转换刑事法观念,确立与时展和社会变迁相适应的现代刑事法观念,就成为21世纪中国刑事法律变革和中国刑事法学发展的必要前提。

对此,我们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刑事法的价值观念应当从过去对社会利益、公共秩序的单纯强调转变为社会保护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并重。刑事法律规范不仅是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司法者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的裁判规范,是国家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刑事法观念转变的重点应当放在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方面,并在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予以体现,这也是当今刑事法律发展的世界性潮流与趋势。

需要指出的是,强调新世纪的中国刑 事法律应当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机能,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动态平衡,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法律的功能,但这绝不是对人权保障的片面强调和对刑事法律的社会保护机能的完全否定。西方国家的经验已经表明,无视刑事法律对公共安宁和社会秩序的保护,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保障,不仅有损于良好的社会秩序,无助于刑法对个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反而会从根本上动摇刑事法律的社会正义基础,最终扼杀刑事法律的生机与活力。

(二)调整研究方向

调整刑事法学的研究方向,坚持注释刑事法学研究与理论刑事法学研究的并行不悖,实现刑事法学研究应用性与科学性的统一,实为我国刑事法学研究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我国以往的刑事法学研究,基本上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马首是瞻,过分偏重注释法律,而没有形成独立的学术品格。应当说,应用性是刑事法学的生命,是刑事法学得以发展和繁荣的源泉,离开应用性(实践性),刑事法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是刑事法学的应用性决定刑事法学需要进行注释性研究,不仅要分析现行刑事法律本身的规范内容和逻辑结构,而且还要描述刑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和运行效果,阐释立法精神,为刑事司法服务。

但是,刑事法律的运用与发展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对刑事法学运行规律的科学揭示,仅仅依靠注释性研究是远远不够的。刑事法学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其应用性,关键还在于其科学性。而要维护刑事法学的科学性,就必须进行刑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运用刑事法学的理论和相关学科的知识来揭示刑事法治的内在客观规律,有意识地引导现行刑事法律的科学运作。综观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法治发展、变革的历史,刑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均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以往的刑事法学虽对基础理论有所研究,但获突破性进展不多,这也是导致我国刑事法学研究不能高瞻远瞩、形成高屋建瓴之势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因而今后刑事法学基础理论应当成为研究的重点之一,以有效地提升刑事法学的科学性,加速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当然,注重刑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并不是要完全抛弃注释刑事法学的研究。新世纪中国刑事法学研究的方向,应当是注释研究与理论研究的并重,这是由刑事法律和刑事法学的特点所决定的。由于传统的中国刑事法学研究过分偏重注释性研究,所以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应当在兼顾注释性研究的同时,适当偏重理论性的研究,以使二者渐趋平衡,实现刑事法学科学性与应用性的有机统一。

(三)改革研究方法

人类科学研究的历史证明,认识方法的变革必然导致科学本身的变革,理论的创新往往源于方法论的创新。

针对以往刑事法学研究仅注重定性研究而忽视定量研究、研究方法比较贫乏等问题,我国新世纪的刑事法学研究在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的基础上,还应当着力改进研究方法:贯彻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有机结合;针对不同的课题和问题,注意思辨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正确选择与合理结合;繁荣、优化比较研究,不仅要注意对外部世界刑事法律、刑事法学的介述和规范层面的研究,而且也要注意对之进行经济、文化、政治等深层次的研究;从刑事法治的整体运行状况出发,根据某些问题的关联性质,注意结合刑事法学的有关学科进行研究;提倡学科的交叉整合,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注意借鉴、引进其他社会科学、现代自然科学的某些研究方法,等等。

(四)拓宽研究视野

以往我国的刑事法学研究,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比较注重国内法的研究,而在外向型研究方面则相对比较薄弱,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刑事法治与当代世界先进刑事法治的衔接。因而拓宽刑事法学研究视野,加强中国区际刑事法的研究,努力开拓外国刑事法、比较刑事法暨国际刑事法的研究,应当成为新世纪我国刑事法学研究亟需加强的领域。

1.加强区际刑事法研究

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1999年12月20日澳门也回到了祖国的怀抱,中国从而彻底结束了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历史。随着将来的最终解决,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将在我国形成。由此决定了我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不可避免以及解决这一冲突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因而区际刑事法的研究将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为此,需要大力加强各法域的学术交流,广泛开展学术研究合作,以促进各法域刑事法律的完善,建立富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跨地区犯罪,确保一国两制方针的实现。

2.繁荣外国刑事法暨比较刑事法的研究

德国著名诗人歌德曾有名言:“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便也一无所知。”德国著名比较法学者H.克茨据此指出:“我以为,在法律上也可借用歌德的这句箴言。这意味着,即使一位法律家,也只有具备有关外国法律制度的知识,方能正确地理解本国的法律。”我国刑事法学界过去由于“夜郎自大”思想和“以阶级斗争为纲”观念的影响,没有很好地吸收、借鉴外国刑事法律和刑事法学的有益经验。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学界开始注意这个问题,但所依据的资料以来源于间接渠道居多,而且很不系统。不仅如此,我国刑事法学的比较研究大多限于欧陆几个代表性国家的刑事法理论,对英美刑事法的研究则相对显为薄弱。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比较刑事法学研究的发展和我国刑事法学对外国刑事法学先进理论的借鉴。因而全面地开拓和加强对外国刑事法和比较刑事法的研究,对我国刑事法理论的发展乃至对于刑事司法实务的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重视国际刑事法研究

刑法博士论文例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整体水平在全国较为先进,其中刑事法律学科更是地位突出,具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含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法律史三个博士学位点和三个硕士学位点,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尤其是刑法学科长期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是迄今唯一的刑法领域部级重点学科点。以上述刑事法律学科和学位点为基础,建立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该中心以精干的知名中青年学者组成领导班子,并聘请著名法学家担任顾问。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为著名中青年刑法学者,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荣获“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首届“全国十名杰出青年法学家”等称号,1997年和1999年分别被人事部、教育部评定为“跨世纪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中心执行主任卢建平教授,知名中青年刑法学者,法国法学博士,国际刑法学协会负责亚洲事务的副秘书长。中心副主任有四位:何家弘教授,知名中青年刑事侦查和物证技术学者,美国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甄贞副教授,在职博士,知名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者;郑定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知名中青年法律史学者;黄京平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知名中青年刑法学者。中心顾问高铭暄教授,我国刑法领域第一位博士生导师,曾自始至终参与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草工作,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暨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召集人等重要领导职务,是我国刑法学界领导人、学科带头人和蜚声中外的著名刑法学家。中心还聘请了中央政法机关几位专家型领导同志担任顾问。中心现有专职研究人员10人,包括资深刑法学家王作富教授和曾为博士后的知名中青年刑法学者谢望原教授等;校内兼职研究人员15人,包括资深刑事诉讼法学家程荣斌教授以及知名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者陈卫东教授等;校外(含国外)兼职研究人员15人,其中国内兼职研究人员为中央政法机关专家型的中青年业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院校、科研机构的知名中青年学者,国外兼职研究人员均为国际上的著名法学家(如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巴西奥尼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戴尔玛斯教授、日本早稻田大学前任校长西原春夫教授、德国马普研究院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阿。艾赛尔教授等)。为引导全国刑事法律学科的发展完善,中心建立了刑事法学学术委员会,由中心和其他院校、中央政法机关的9为著名专家学者组成,高铭暄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赵秉志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中心以实力最为雄厚的刑法学科为龙头,涵盖古今中外刑事法律学科,下设四个研究机构和研究方向:(1)第一研究室以中国刑法(含中国区际刑法)为研究方向,主任黄京平教授。(2)第二研究室以刑事诉讼法暨刑事侦查、刑事物证技术为研究方向,主任何家弘教授、副主任甄贞副教授。(3)第三研究室以刑事法律史为研究方向,主任郑定教授。(4)国际刑法研究所以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为研究方向,所长高铭暄教授、副所长赵秉志教授。中心在研究机构、研究力量、研究内容诸方面贯彻了优势互补,其主要表现有二:(1)相关学科有机结合。研究机构和研究方向的设置,涵盖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刑事法律史等刑事法律学科群中的基本和主要领域,体现了基础与应用、实体与程序、历史与现实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开拓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保证研究的综合性和应用性。(2)研究队伍合理组合。建立了老中青相结合并以中青年为重心的合理梯队,形成了校内专职、兼职研究人员与校外(国外)兼职研究人员的合理结合。

作为刑事法律科学领域唯一的国家重点研究基地,该中心在本学科领域的整体研究水平应在全国居于显著的领先地位,并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为达此目标和地位,在教育部和中国人民大学的领导与支持下,中心在借鉴以往研究机构之研究体制的基础上,将大力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摈弃过去的以院(系)和教研室为管理主体的科研管理体制,真正确立全新高效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主任责任制、人员流动制、项目合同制、全面开放制等责任与竞争机制,从而形成理论创新机制和自我发展完善的能力,为中心的科研和学术活动提供充满活力和动力的开放、科学、高效的良性运行机制。中心要以学术研究为重心,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均需与课题相联系,实行“带课题和经费进中心,完成课题后出中心”的制度;中心接受来自国内外的与刑事法律相关的课题进入中心研究的申请,并为课题研究提供服务和优惠的科研条件;中心将注意与法律实务部门和国外、境外进行合作研究,努力服务于我国刑事法治实践,并力争站在当代学科的前沿;中心要大力培养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高级专门人才,举办短期培训,努力建成本学科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基地;中心计划通过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派出和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向社会开放的现代化图书资料中心,以及多种形式的参与实践和服务社会,努力成为本学科领域的重点学术交流中心与咨询服务中心;中心要争取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全国刑事法学界的协同参与下,以其重要的学术地位、高水准的学术成果和丰富的学术活动,起到引导、促进刑事法学学科发展完善的作用。

该中心被批准为国家重点研究基地近十个月以来,注重学术研究,注意学术交流,学术活动丰富,学术成效显著:(1)中心的两个重大科研项目《当代新型犯罪比较研究》(10个子课题,赵秉志教授主持)、《刑事审判与证据制度研究》(2个子课题,何家弘教授、甄贞副教授主持)均已启动,并进展顺利。(2)中心主要系列著作项目“刑事法律科学文库”已有《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3卷本,高铭暄、赵秉志主编)、《重点疑难犯罪司法实务研究》(7本,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8本,赵秉志主编)、《刑法相邻相近罪名界定与运用》(上、下册,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实用》(赵秉志主编,黄京平等副主编)、《刑事司法实务疑难问题研究》(11本,赵秉志主编)等6种计32本书籍已先后问世或正在出版过程中;中心校内研究人员还有16种其他刑事法著作、译著出版。(3)由中心下属的国际刑法研究所于2000年8月10日至15日在贵阳市成功地举办了“当代国际刑法问题学术讨论会”,计有来自全国各地的34个单位的66位代表出席,会议研讨了当代国际刑法的诸多重要课题,这是我国首次以国际刑法为专门议题的学术会议,受到中央有关部门和刑法学界的重视,影响较大且意义深远;高铭暄教授、卢建平教授赴巴黎参加了国际刑法学协会理事会,在我国政府和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与支持下,代表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成功地申办2004年第17届国际刑法学大会在北京召开;卢建平教授赴新加坡参加了“世界化与国家主权”国际研讨会,并就中国刑法的国际化努力作了专题报告;中心研究人员还参加了多次国内有关学术会议。(4)高铭暄教授、赵秉志教授、何家弘教授、黄京平教授、谢望原教授等多次应邀为有关部门、地方作学术报告并获得好评。(5)中心在下属的国际刑法研究所继续编辑出版以大分量的深入理论研究为特点的《刑法论丛》(法律出版社出版,已出版4卷)的基础上,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编辑出版以刑事法实务问题研究为特点的《审判实务研究论丛。刑事法卷》专刊(季刊,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6)中心已与法国、加拿大、德国、日本和我国澳门地区就跨国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过失犯罪、内地与澳门刑法比较等课题进行学术合作研究并得到了一定的支持;中心参与与美国福特基金会合作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并已取得成绩;中心接待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南联盟等国的专家学者并举行了座谈会或学术报告会。

二、新世纪中国刑事法学研究之前瞻

新中国刑事法学研究在其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尤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20年以来,紧密结合社会的发展和刑事法治的实践及其进步需要,努力开拓进取,成果丰硕,成就骄人。展望21世纪,我们完全有理由对我国刑事法学研究的未来充满信心。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刑事法学的研究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而亟待改进的薄弱环节:如研究方法不够丰富、科学;注释方法尚占据过重的地位,致使刑事法学研究尚未完全形成自己独立的理论品格;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未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对当代世界先进刑事法学的比较研究不够,尚未完全走出简单移植、生搬硬套的理论研究误区;学科之间尤其是刑事法学各学科之间的交叉整合研究尚未得到应有的关注。可以预言,21世纪的中国刑事法学将在挑战中前行。把握发展契机,迎接挑战,努力创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刑事法学研究的辉煌,是新世纪赋予中国刑事法学学者的历史使命,也是作为国家重点研究基地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责任所在。针对中国刑事法学研究的现状及其不足,我们认为,21世纪的中国刑事法学研究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以实现中国刑事法治的科学化、现代化和国际化:

(一)转换理论观念

首先要转换刑事法的理论观念,重视刑事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以实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结合。刑事法观念是人们对刑事法律的性质与功能等一系列问题的认识、看法、心态和价值取向的总称。在法律文化结构体系中,刑事法观念居于深层的或潜隐的地位,它不一定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永远保持一致,但却控制和影响着居于表层结构的刑事立法的规范设计和刑事司法的具体操作功效。

我国传统的刑事法观念认为,刑事法律是执行阶级专政职能、镇压阶级敌人反抗、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工具。由此决定,我国刑事法律的确立和变更,曾主要取决于政治斗争的需要;刑事法律的适用,随政治形势而变迁;刑事法学的研究,以符合立法和政治需要为原则,这种实用主义的刑事法观念,不仅阻碍了刑事法学理论的更新和发展,而且也使刑事立法缺乏长远预见。因而转换刑事法观念,确立与时展和社会变迁相适应的现代刑事法观念,就成为21世纪中国刑事法律变革和中国刑事法学发展的必要前提。

对此,我们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刑事法的价值观念应当从过去对社会利益、公共秩序的单纯强调转变为社会保护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并重。刑事法律规范不仅是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司法者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的裁判规范,是国家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刑事法观念转变的重点应当放在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方面,并在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予以体现,这也是当今刑事法律发展的世界性潮流与趋势。

需要指出的是,强调新世纪的中国刑事法律应当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机能,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动态平衡,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法律的功能,但这绝不是对人权保障的片面强调和对刑事法律的社会保护机能的完全否定。西方国家的经验已经表明,无视刑事法律对公共安宁和社会秩序的保护,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保障,不仅有损于良好的社会秩序,无助于刑法对个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反而会从根本上动摇刑事法律的社会正义基础,最终扼杀刑事法律的生机与活力。

(二)调整研究方向

调整刑事法学的研究方向,坚持注释刑事法学研究与理论刑事法学研究的并行不悖,实现刑事法学研究应用性与科学性的统一,实为我国刑事法学研究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我国以往的刑事法学研究,基本上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马首是瞻,过分偏重注释法律,而没有形成独立的学术品格。应当说,应用性是刑事法学的生命,是刑事法学得以发展和繁荣的源泉,离开应用性(实践性),刑事法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是刑事法学的应用性决定刑事法学需要进行注释性研究,不仅要分析现行刑事法律本身的规范内容和逻辑结构,而且还要描述刑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和运行效果,阐释立法精神,为刑事司法服务。

但是,刑事法律的运用与发展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对刑事法学运行规律的科学揭示,仅仅依靠注释性研究是远远不够的。刑事法学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其应用性,关键还在于其科学性。而要维护刑事法学的科学性,就必须进行刑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运用刑事法学的理论和相关学科的知识来揭示刑事法治的内在客观规律,有意识地引导现行刑事法律的科学运作。综观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法治发展、变革的历史,刑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均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以往的刑事法学虽对基础理论有所研究,但获突破性进展不多,这也是导致我国刑事法学研究不能高瞻远瞩、形成高屋建瓴之势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因而今后刑事法学基础理论应当成为研究的重点之一,以有效地提升刑事法学的科学性,加速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当然,注重刑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并不是要完全抛弃注释刑事法学的研究。新世纪中国刑事法学研究的方向,应当是注释研究与理论研究的并重,这是由刑事法律和刑事法学的特点所决定的。由于传统的中国刑事法学研究过分偏重注释性研究,所以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应当在兼顾注释性研究的同时,适当偏重理论性的研究,以使二者渐趋平衡,实现刑事法学科学性与应用性的有机统一。

(三)改革研究方法

人类科学研究的历史证明,认识方法的变革必然导致科学本身的变革,理论的创新往往源于方法论的创新。

针对以往刑事法学研究仅注重定性研究而忽视定量研究、研究方法比较贫乏等问题,我国新世纪的刑事法学研究在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的基础上,还应当着力改进研究方法:贯彻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有机结合;针对不同的课题和问题,注意思辨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正确选择与合理结合;繁荣、优化比较研究,不仅要注意对外部世界刑事法律、刑事法学的介述和规范层面的研究,而且也要注意对之进行经济、文化、政治等深层次的研究;从刑事法治的整体运行状况出发,根据某些问题的关联性质,注意结合刑事法学的有关学科进行研究;提倡学科的交叉整合,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注意借鉴、引进其他社会科学、现代自然科学的某些研究方法,等等。

(四)拓宽研究视野

以往我国的刑事法学研究,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比较注重国内法的研究,而在外向型研究方面则相对比较薄弱,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刑事法治与当代世界先进刑事法治的衔接。因而拓宽刑事法学研究视野,加强中国区际刑事法的研究,努力开拓外国刑事法、比较刑事法暨国际刑事法的研究,应当成为新世纪我国刑事法学研究亟需加强的领域。

1.加强区际刑事法研究

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1999年12月20日澳门也回到了祖国的怀抱,中国从而彻底结束了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历史。随着台湾问题将来的最终解决,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将在我国形成。由此决定了我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不可避免以及解决这一冲突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因而区际刑事法的研究将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为此,需要大力加强各法域的学术交流,广泛开展学术研究合作,以促进各法域刑事法律的完善,建立富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跨地区犯罪,确保一国两制方针的实现。

2.繁荣外国刑事法暨比较刑事法的研究

德国著名诗人歌德曾有名言:“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便也一无所知。”德国著名比较法学者H.克茨据此指出:“我以为,在法律上也可借用歌德的这句箴言。这意味着,即使一位法律家,也只有具备有关外国法律制度的知识,方能正确地理解本国的法律。”我国刑事法学界过去由于“夜郎自大”思想和“以阶级斗争为纲”观念的影响,没有很好地吸收、借鉴外国刑事法律和刑事法学的有益经验。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学界开始注意这个问题,但所依据的资料以来源于间接渠道居多,而且很不系统。不仅如此,我国刑事法学的比较研究大多限于欧陆几个代表性国家的刑事法理论,对英美刑事法的研究则相对显为薄弱。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比较刑事法学研究的发展和我国刑事法学对外国刑事法学先进理论的借鉴。因而全面地开拓和加强对外国刑事法和比较刑事法的研究,对我国刑事法理论的发展乃至对于刑事司法实务的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刑法博士论文例4

诉讼法哲学的索求,为我们更全面地把握西方的刑事诉讼结构提供了宝贵的知识基础。

孙记博士指出,“刑事诉讼程序调整的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在国家与个人之间何者优位,西方强调个人优位于国家、个人是第一位的、国家或社会是第二位的,主张自由主义。”通过追溯自由主义的开端、分析其基本内涵,厘清其核心思想是个人主义,强调人的尊严与价值,透过对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和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观的爬梳,该书认为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要求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立法必须充分体现被追诉人的诉讼利益,并要在刑事诉讼中把该诉讼利益规定为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应在诉讼过程中体现对被追诉人的人文关怀,由此便引申演绎出参与、公平、中立、自治、及时、终结等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要求;同时消极自由观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国家的追诉权不能不择手段、不能为所欲为,被追诉人“确获承认的私域”乃是其重要的程序性利益,该利益在刑事诉讼中表征为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这种基本人权普遍体现为许多国家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也被规定在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当中。该书指出,有限国家论构成自由主义的另一面。个人优位于国家的理念和消极自由观必然导致有限国家论,即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是保护公民个人的消极自由的手段。有限国家论蕴含着法治理念与精神。孙记博士认为,完整意义上的法治理念至少应当包括善法至上、约束权力、权利平等、社会自治。这一法治理念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的追诉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行使职权,恪守“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的原则。精神的核心在于保障人权与限制权力,而限制权力的核心在于分权。分权思想在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主要体现就是控审分离原则,该原则构成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核心内容。据此,该书深刻揭示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所秉持的价值理念之理论依据,建立起了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理念与自由主义之间的逻辑联系,进而阐发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所蕴含的程序理念及其程序自身的内在价值。由此,孙记博士从学理上澄清了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层次根源,为我们更全面地把握西方的刑事诉讼结构提供了宝贵的知识基础。

对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执着求索

孙记博士对于现代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求索,不是简单地运用概念分析与逻辑推演,而是在历时性研究视角中采用了利益分析方法,有力地推进了对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探究。这种利益分析方法具体表现为:通过对现代刑事程序形成历程的细致考察,有力地揭示出,鉴于自由主义的影响,在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其诉讼利益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原有的国家利益发生分化,出现了追诉权代表的国家利益、裁判方代表的公正利益。由于被追诉人的诉讼利益至少不低于追诉权所代表的国家利益,故而逐渐形成了以被追诉人利益为核心的诉讼利益结构,进而被追诉人的程序性利益在立法上表现为其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包括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沉默权、保释权、公正审判权和律师帮助权。在这一诉讼利益结构中,各方主体为了维护其诉讼利益,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力约束权力”的方式积极参与到刑事诉讼运行的主要过程和关键环节中来。通过利益分析方法的运用,该书让我们看到了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利益结构:追诉方所代表的国家或者社会利益、裁判方所代表的公正利益、被追诉人的程序性利益在刑事诉讼中呈现一定的排序和比例关系。透过这一利益结构,孙记博士提出了现代刑事诉讼中主体间的“三方结构”和行为结构,力图探寻现代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这一主体间的“三方结构”不仅阐释了静态意义上的“控审分离、控辩平等、抗辩对抗、裁判居中、裁判中立”的共识性的“等腰三角结构”,而且进一步揭示了该结构形态的性质演变、相对性及动态性。现代刑事诉讼中利益结构决定着其主体间的行为结构,该行为结构表现为:依据法定原则,审判前程序中被追诉人的诉讼法哲学的索求基本权利对追诉权构成制约;审判前程序中裁判权对追诉权形成司法控制;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在裁判者面前展开说服论证活动。控、辩、裁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其代表的利益,该利益左右着各方的行为状态,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展开的动力。

由此,该书比较清晰地勾勒出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整体形态,对其中的主体性要素、主体间关系、主体间行为的动力与方向等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为我们展示了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些规律性的重要内容,同时也为如何科学评价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以及究竟怎样改造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提供了理论参考。

刑法博士论文例5

权利冲突研究中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王克金 (29)

德国公权理论评介鲁鹏宇 (38)

常态纠纷的非司法解决体系如何和谐与有效——以S县为分析样本左卫民 (48)

在自制与能动之间——霍姆斯司法哲学刍议刘练军 (59)

调解“复兴”、司法功能与制度后果——从海瑞定理I的角度切入艾佳慧 (68)

政治权威与道德自主性:悖论及协调的可能性——对沃尔夫哲学政府主义论证思路的一种反思朱振 (82)

更有效率的侵权法规则的可能性——经济分析理论在侵权法领域的适用性研究孙大伟 沈映涵 (93)

中国传统历法之法意及其对法律时间的影响方潇 (103)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再探索——基于比较法上的观察王冠玺 (118)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历史解读——以国企公司化的百年变迁为视角魏淑君 (128)

以利益为基础的权利本位观——拉兹的权利概念分析严海良 (137)

法学学术自主性的探寻——以2009年的研究成果为基础齐延平 于文豪 (149)

《法制与社会发展》投稿要求及注释体例 (F0003)

中国社会转型与法的统一性张中秋 (3)

传统法律文化:解读社会危害性的新路径利子平 石聚航 (18)

明清契约中的“吉祥语”和吉祥文化冯学伟 (29)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责的法理正当性——从法人组织体说的局限性及其超越之路径展开李飞 (37)

由“真实”到“程序内的共识”——刑事诉讼事实认定标准理论的新展开杨波 (50)

法律、语言与司法判决的确定性——语义学能给我们提供什么?陈坤 (61)

论刑事司法的协商性吴学艇 (73)

指导性案例为何没有约束力——以名氏因交通肇事致死案件中的原告资格为研究对象李友根 (86)

认真对待阶级——转型时期中国法学一个不可或缺的维度杜建明 (97)

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反思岳丽 (107)

对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宏观反思——背景、问题及展望焦宝乾 (116)

“公益上书”的行动逻辑黄金荣 (126)

话语伦理视阈下的专利立法程序胡波 (139)

关于中国犯罪构成理论走向的前提性追问王勇 (154)

《法制与社会发展》投稿要求及注释体例 (F0003)

再论部门法哲学邱本 (3)

再论部门法哲学的“双边性”及其深入发展的路径选择孙育玮 (11)

从法哲学的范围与品格看部门法哲学研究仁 (18)

试论当代中国的“部门法哲学”概念蔡宏伟 (36)

家庭法哲学两题徐国栋 (44)

团结情感、私人裁决与法院行动——公司内解决纠纷之规范结构蒋大兴 (54)

自由主义国际法学:一种“自下而上”对国际法分析的理论刘志云 (78)

新权利的生成:以“户外广告权”为例宋亚辉 (91)

通过章程的现代大学治理湛中乐 徐靖 (106)

法律方法与几个相关概念的比较葛洪义 (125)

立法的被“俘获”与“逃逸”——从“安全带法”看社会科学知识对立法的影响郭春镇 郭瑰琦 (133)

论行政裁量基准的实质渊源——以行政惯例为例郑雅方 (141)

司法与政治——“转型期法治”全国研讨会综述钟瑞庆 (149)

从“地方法制”到“法治下的地方”——全国“法治进程中的地方法制建设”专题研讨会综述冯健鹏 (154)

《法制与社会发展》投稿要求及注释体例 (F0003

新兴权利论纲姚建宗 (3)

人体基因财产权研究——“人格性财产权”的证成与施用刘红臻 (16)

著作权正当性的危机与出路刘铁光 (25)

论基本权利保障的技术方案——基于数学思维的分析框架欧爱民 (36)

中国语境下的刑事证明责任理论陈光中 陈学权 (50)

刑罚的正当性探究——从权利出发时延安 (58)

论公司社会责任:内涵、外延和实现机制胡晓静 (69)

论作品的原创性卢海君 (78)

覆盖与节制:一个有关“审判阴影”的悖论李德恩 (92)

社会转型、法制化与法院调解陈杭平 (101)

人心似铁与官法如炉:“文”视域下的清代司法审判崔明石 (112)

通过私法的社会控制——以近亲婚姻的效为例黄忠 (123)

立法语言的特点:从描述到分析及证立周赟 (134)

农地的社会功能及其法律制度选择陈柏峰 (143)

“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制现代化”学术研讨会综述孙文恺 方乐 (154)

《法制与社会发展》投稿要求及注释体例 (F0003)

明清国家的法律宣传:路径与意图徐忠明 (3)

“冤案”与司法活动——从卡夫卡《审判》看刘星 (26)

法家学派的渊源与属性考论张伯晋 (39)

法律与法律义务关联研究钱大军 (51)

语言权利产生的背景及其法定化肖建飞 (59)

权利问题研究与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变迁王岩云 (72)

犯罪化范围的法理分析与展开蔡一军 (82)

企业形态法定主义研究徐强胜 (90)

古代中英司法的公开传统之比较黄晓平 (101)

刑事和解:误读与澄清——以与恢复性司法比较为视角张朝霞 谢财能 (114)

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法律职业准入控制的一种视角郑成良 李学尧 (121)

社会正义抑或个人自由?——庞德利益理论根本诉求的探究杨晓畅 (129)

法律制度激励功能的理论解说丰霏 王天玉 (139)

乡土正义:鲁南周村的纠纷解决栗峥 (150)

《法制与社会发展》投稿要求及注释体例 (F0003)权利研究·

国家的人权保障责任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建立 齐延平(3)

契约伦理价值与权利走向 强昌文 马新福(10)

非自然权利论 何志鹏(17)

·部门法哲学·

论公司法的和谐价值 张瑞萍(31)

穿马褂与扒马褂:对法律关系主客体理论的初步反思 姜 朋(39)

罪刑法定原则论纲 王 充(46)

人格权的伦理分析 朱 振 都本有(54)

自主与不自足经济社会情境中的经济法定位:“社会性”的解读 刘红臻 肖乾刚(64)

·理论纵横·

契约精神与 李步云 肖海军(73)

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石少侠(83)

面向多元文化关系的法治理论 德全英 阿里甫·司马义(94)

分析学还是解释学——法律论证之知识属性辨析 焦宝乾(104)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判 钱弘道(116)

·西学译评·

法律与道德——历史法学派与哲理法学派的视角 庞 德 著 邓正来 译(124)

罗尔斯和诺齐克正义理论导读——兼谈现代哲学研究的理论困境与思维转型 彭诚信(133)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与差异观研究 刘小楠(147)

·学术书评·

评《罗马法原论》的学术特色 张从容(155)

出版时间:2005年5月10日

·权利研究·

国家的人权保障责任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建立

齐延平(1968-),男,山东昌邑人,山东大学人权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在国家日渐向国际社会开放其边界的全球视野中,国家的人权保障责任具有了国际与国内两个维度。在人权普适价值的指引下,人类找到了在谅解、宽容、平等的基础上和平对话、共促社会正义实现的新的可能性。建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是将这种可能性向现实性推进的重要措施之一。在中国建立国家人权保护机构是我国应履行的大国责任,此机构的建立有利于我国履行人权保障责任、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人权保障;国家责任;人权机构

契约伦理价值与权利走向

强昌文(1965-),男,安徽繁昌人,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马新福(1943-),男,辽宁丹东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项目《伦理观的变迁与法律权利之发展》(03BFX00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权利是以伦理为基础的,伦理的价值原则对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引导作用。契约伦理蕴涵着生存、自由、平等和宽容四个重要的价值原则并构成由低到高的价值序列。与作为根基的生存原则相对应的底线伦理构成了权利的生成机理,并在此基础上达成权利的基本共识。以生存原则为起点的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宽容原则自觉地向底线伦理回归并各自引导出庞大的权利体系构成了权利的基本走向。

关键词:契约伦理;价值原则;权利

非自然权利论

何志鹏(1974-),男,黑龙江双城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迄今为止,理论界仍然主要以自然权利理论作为论证人权的源泉与属性的主导理论。但是,自然权利理论仅仅是植根于西方社会的一种本土性理论,与西方的社会结构以及西方的文化传统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从逻辑上分析,自然权利理论的论证过程存在断裂,自然权利理论的基础和前提都是无法证实的猜测或者假定。在当前世界各国共同推重人权的情况下,有必要将权利的基础和性质从自然权利的流沙之上移到坚实的人类社会土地之上。

关键词:自然权利理论;自然法;社会契约;人性

·部门法哲学·

论公司法的和谐价值

张瑞萍(1960-),女,吉林省吉林市人,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公司是一系列利益关系的连接体。公司法旨在通过对各利益相关人行为的调整,达到以公司为核心的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发展。和谐因而成为公司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公司法应特别注意公司与其他社会组织、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协调。明确公司与各利益相关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尽量达到平衡,是公司法实现和谐价值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和谐;法的价值;利益相关人;政府

穿马褂与扒马褂:对法律关系主客体理论的初步反思

姜朋(1974-),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摘 要:主体与客体首先是一对用以解释人与外界的哲学范畴,在进入到法学、尤其是民法学的场景之后,它们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将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对立起来的法律理论会带来很多问题。一方面这种二元对立理论在划分标准上存在着模糊不清之处:既有重叠之处也有中空地带。另一方面法律术语的汉译无疑添加了新的烦恼却又无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因此透过这组看似对立的概念反思其背后的机械的法学思维模式就是非常必要的了。

关键词:法律关系;主体;客体

罪刑法定原则论纲

王充(1975-),男,河南南阳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罪刑法定原则与犯罪构成理论(2004QN024)。

摘 要: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它存在的形式前提是宪法中规定的法治原则,而实质前提则是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作为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在形式上表现为四个派生原则,在实质上就是人权保障原则。由于两大法系对法治主义理解的不同,所以罪刑法定原则在大陆法系表现为面向实体的原则,而在英美法系则表现为面向程序的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首先是作为立法原则,其次是作为司法原则,其不是实现在刑法运行的某一阶段,而是实现在刑法运行的全过程中。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人权保障原则;形式的原则;实质的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面向立法的原则;面向司法的原则

人格权的伦理分析

朱振(1977-),男,江苏徐州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都本有(1954-),男,辽宁大连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罗马法中的人与人格是一种关于身份的理论,在法国民法典中也没有人格权的规定。人格权是伦理学发展到一定阶段并随着民法在技术上的成熟而在德国民法典中最终确立的,康德的人格主义伦理学构成了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基础。精神基础与制度基础的分离使得人格权进入法典面临诸多技术上的障碍。人格权的伦理内涵在于人的尊严,人格权的客体是“人的伦理价值”,人格权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具有伦理上的人格。人具有尊严,作为一个定言命令是相互的,人格权之侵权责任的实质也源于“尊重”。

关键词:人格权;伦理分析;人的尊严

自主与不自足经济社会情境中的经济法定位:“社会性”的解读

刘红臻(1974-),女,河南安阳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肖乾刚(1935-),男,辽宁北宁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经济法被界定为“社会法”,对于“社会性”的解读构成理性认知经济法内在规定性、明智设计经济法制度、进而合理型塑经济社会生活的纽结。由于“社会性”实现机制的构设实为个体、社会和国家间制衡格局的构建,自由主义和福利国家论两大理论范式对经济法产生了共识和分歧。在上述两种理论范式的智识洞见和理论缺陷的基础上,商谈论范式的相关立场和主张将有助于对经济法“社会性”定位的理论重解和制度重构。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性;自由主义;福利国家论;商谈论

·理论纵横·

契约精神与

李步云(1933-),男,湖南娄底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海军(1965-),男,湖南双峰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 要:契约精神是现代市场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集中表现,是市民社会新的政治理念的浓缩与集中表现。是指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政治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契约精神,与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即契约精神是思想的重要来源,源于契约精神的平等、自由因子是的灵魂;契约精神为秩序的构建提供了具体的制度范式;契约精神与彼此互动,所产生的时代新精神,不断推动着制度走向完善。

关键词:契约精神;;民主;法治;人权

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

石少侠(1952-),男,辽宁庄河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 要: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应为法律监督权,对检察权“行政权说”提出质疑。法律监督权是一元的而不是多元的,对全部检察职能都可以作出法律监督权的解读。法律监督权的理论基础是分权制衡论,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制及宪法对检察机关性质的界定。

关键词: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分权制衡;基础;法律监督机关

面向多元文化关系的法治理论

德全英(1963-),新疆人,达斡尔族,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阿里甫·司马义(1963-),新疆人,维吾尔族,新疆大学法学院教师。

摘 要:多民族多元文化关系的变迁和发展,构成现代民族国家公民身份认同的政治学问题,导致文化认同关系危机。多民族国家也面临由于多元文化关系而面临主流文化与少数文化发展的冲突要求。西方传统自由主义公民权理论受到挑战,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由于缺乏充分接受多元文化的准备而陷入争议和困惑。中国多民族文化传统为其他社会提供多元文化认同的历史经验,并提出当代普遍公民文化的中国实践。

关键词:多元文化;公民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权利

分析学还是解释学——法律论证之知识属性辨析

焦宝乾(1976-),男,河南郑州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讲师,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 要:论证理论主要源于分析学,这一点一般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鉴于解释学与分析哲学在哲学上大体分属两种不同的思维传统,因此,解释学与论证理论之关系便值得探讨。法律论证理论固然来源于分析学的传统,但如果没有解释学知识的支持,它也是不可能的。可以说,没有解释的论证是空洞的,没有论证的解释是盲目的。二者均致力于型构具有实践理性品格的法学知识。

关键词:法律论证;法律解释;分析哲学;解释学;论证理论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判

钱弘道(1964-),男,浙江富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经济学博士后,法学博士。

摘 要: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的新颖之处就在于经济方法对传统法律方法的替代。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与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分析法虽然研究风格迥异,但在价值观上存在一致性。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分析工具,经济方法已经对法学、政治学等诸多领域产生了划时代的革命性的影响,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存在着不足,它不会也不可能完全代替传统的法律方法。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广大的包容力和发展潜力。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发展将可能更注重价值多样化、更关注动态的法律发展过程。关键词: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判;马克思主义;新制度经济学

·西学译评·

法 律 与 道 德——历史法学派与哲理法学派的视角??

庞 德 著 邓正来 译

邓正来(1956-),男,上海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中国书评》主编。

罗尔斯和诺齐克正义理论导读——兼谈现代哲学研究的理论困境与思维转型

彭诚信(1973-),男,山东嘉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本文是“教育部社科基金重点项目(02JA820003)”和“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精品项目(2003JP009)” ——《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两人的正义理论都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强调,只是论证手段不同。他们共同面临的哲学困惑主要有以下原因:1?思想上,固守传统思维,坚持单一、公式化的主体价值内涵;2?制度设计上,主体价值的安置错位;3?心理上,信任观念的缺乏;4?伦理上,忽视人之内在价值或者内在价值跟主体制度的脱离。文章提出能够保证人们参与制度创设和形成公共价值理念的程序更重要,社会与个人会在人们的共同参与中实现自然的内在契合。

关键词:正义理论;哲学困境;传统思想;思维转型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与差异观研究

刘小楠(1973-),女,辽宁鞍山人,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讲师,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 要:女权主义者由于受到后现代思潮的影响,否定统一、抽象的平等标准,不赞同把两性是否存在差异作为讨论平等问题的基点,但实际上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更加关注差异问题,并且拓展了差异的含义和范围。通过对平等与差异观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各女权主义法学流派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批判和否定,从激烈纷繁的辩争中我们可以发现各流派关于平等和差异的讨论是一种辩证的否定之否定的关系。

关键词:女权主义法学;平等;差异

刑法博士论文例6

同样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与反贪污贿赂工作相比,长期以来公众似乎并没有给予其足够的关注。经历了长期的默默耕耘,让渎职侵权检察人员感到欣慰的是,局面似乎正在悄悄发生转变。

恰在上述研讨会开幕的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专项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报告》中,检察长坦言,虽然近年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与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仍然是检察工作中相对薄弱的环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这“三难一大”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渎职侵权———同一天的专项工作报告和研讨会针对的都是这个长期不为公众所熟悉的名词,这似乎是一种巧合。而有研讨人员对记者表示,“同一天”确实是“凑巧”了,但由此反映出高层与基层、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重视,却绝不仅仅是“巧合”。

高层的重视,已经共睹。那么如何从理论上指导实践、解决基层难题?研讨会就此展开讨论,首当其冲的就是破解“三难一大”。

谋划侦查势:解决“发现难、取证难”

发现难、取证难,这从《报告》中的数据可见一斑。在20xx年至今年6月的四年半中,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1202件38754人,已侦结提起公诉17943件23308人。平均计算,一个基层检察院一年办理的此类案件很少。《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徐建波进一步提出,渎职犯罪具体存在多大的黑数不得而知,但根据相关统计分析,比例至少为犯罪明数的一倍以上,确实需要关注。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杨耀杰从整个职务犯罪侦查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侦查势”的概念,试图破解上述难题。“势”是我国一个古老的哲学概念,按照杨耀杰的说法,“侦查势”是指由侦查要素总和构成的能够作用影响司法主体及被侦查对象心理活动乃至行为抉择的信息集合或信息场,比如反腐败形势及刑事政策之势、科技手段及成果之势、侦查员素质之势、讯问调查场所之势等等。他强调,应当把谋划构建侦查势作为实现侦查力价值的最大化的重要途径,而侦查力研究的是侦查主体发现、揭露、证实犯罪的能力,因此谋划侦查势将对解决渎职案件发现难、取证难有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进一步提出,侦查势应当分不同层次:低层级的是物理学意义上的势,比如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要保持年龄、阅历等方面的位差;高层级的是类似孙子兵法中讲究的势,比如在某起案件中整体的侦查策略;最高层级的应是我国古代法家所讲究的“胜势”,其注重宏观方面,比如整个社会对查处此类案件的反应与声势以及执法环境等。

侦查势可以说是一种侦查艺术、侦查策略,但侦查人员更关心的可能是如何解决具体的侦查难题。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龙宗智主张,对侵权案要加强初查的运用,因为不经过初查,对渎职侵权这样的案件就很难知道其有无犯罪事实。但他提醒要注意初查手段的合法性,对举报线索进行立案前的初查不能使用强制措施,非强制性的秘密侦查(如跟踪调查)基本不影响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可以运用,但是诱惑侦查手段则不应在这类案件中使用。龙宗智还认为,初查所获得的物证与书证,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而且经过一个提取或移交的程序,其法律效力不应发生争议,而在立案之前采取调查询问等非强制侦查行为获取的人证也可以延续到立案后阶段使用,乃至作为审判中的定案依据。

对渎职犯罪关联案件的并案侦查问题,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王永金在多年实践中颇有心得。他认为,并案查处符合办案规律,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并案管辖限定为“重特大”案件,因此要防止在实践中被滥用,只有对查处渎职、贪污案有重大关联的案件才可并案侦查。另外,宋英辉还认为,目前的并查规定针对的是公务人员,对非公务人员则没有相应规定,需要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也认为,有些渎职犯罪的认定需要有其他犯罪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即“原案”的认定问题,而检察机关对原案的管辖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加剧了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的 查证和认定的难度。这涉及到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协调的问题。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发展应加强协调,寻求到一个结合点,在保障人权的同时又能做到高效和公正,并有效地实现刑法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目的。

处理难、阻力大:观念要转变,理论要跟上

“处理难、查办案件遇到的干扰和阻力大”在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轻刑化。“20xx年检察机关查处的渎职犯罪中,犯罪人被判处免刑和缓刑的比例高达95.6%”,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莫洪宪引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于20xx年公布的这一数据很能说明这一问题。解决“处理难、阻力大”需要社会各方的观念要转变,不能因为“个人没得好处”就心生同情,道理其实很简单:姑且不论渎职案件中造成死亡、重伤的严重后果,《检察日报》有文章显示,检察机关从20xx年以来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平均个案经济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

除了观念转变,宋英辉还提出要适当修改法律,比如在反渎职侵权办案工作中,为了排除办案干扰而使用的指定管辖,就和刑诉法规定的指定管辖适用于“管辖不明的案件”的规定不相符,这需要在刑诉法修改过程中予以考虑。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如何解决定罪量刑的一些难点,司法人员更需要理论上的指导和帮助。

李忠诚提到的“损失难计算,因果多间接,徇私看客观,选举新课题”,几乎都是影响案件查处的实践难题。他举例说,渎职案件中几乎都要求有“重大损失”,而一些案件中嫌疑人乱批土地造成土地被毁损,那么土地价值几何?土地的位置不同、性质不同,对价值影响极大,而土地管理部门有时还不愿提供评估价格,这让办案人员对损失的计算更加头疼。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多次实施了、的行为,每一次所造成的损失都没有达到构罪的损失标准,但累计多次的损失则达到构罪标准,对此能否定罪处罚?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希慧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按犯罪处理。

在重大火灾事故、重大责任事故中,要确定过失责任,一般容易确定现场直接作业人员的责任,但通常因“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越没有责任”,而免除上层领导、监督者的过失责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林亚刚介绍,为防止这种不合理现象,日本等国学者提出了“监督过失”理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齐文远提出,在渎职犯罪中,处于监督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危害结果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他们的过失与直接责任者的过失形成过失竞合。齐文远还认为,监督者与直接责任者不能进行按份归责,直接责任者应该因自己的过失行为对危害结果负完整的责任,监督者应该对自己疏于监督、教育单独承担责任,而且监督者与直接责任者可能因注意义务的性质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

对“监督过失”理论,武汉大学终身教授马克昌认为这并非解决因果关系的理论,而因果关系实际上却在研讨中被屡屡提到。作为华中科技大学的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应征注重从理论上研究、解决实践难题。他在实践中发现,很多司法人员对于渎职犯罪中存在偶然因果关系时是否应当追究渎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没有把握。对此他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侧重强调渎职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是否起作用及其作用程度大小,而不在于区分必然性与偶然性,所谓的必然性与偶然性是针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作用力大小而言的。不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属于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适用中的几个理论难题

刑法博士论文例7

“李昌钰刑侦技术博物馆”应运而生

被誉为“科学神探”、“当代福尔摩斯”的著名国际刑侦专家李昌钰1938年生于如皋如城长巷,后随母亲迁到台湾。1965年身揣50美元到美国留学,1979年出任康涅狄格州警政厅刑事化验室主任兼首席鉴识专家。1998年7月,出任康涅狄格州警政厅厅长,成为美国首位州级华裔警政长官,也是美国历史上官职最高的亚裔执法官员。

李昌钰共参与调查各类案件8000多件,迄今已获800多个荣誉奖项。曾在辛普森杀妻、肯尼迪暗杀案重审、“9?11”事件后法医勘查、台湾“3?19”枪击等全球瞩目的时事大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也参与过耶稣裹尸布、圣母玛丽亚显灵、比利小子生死等宗教历史悬案。

作为从如皋走出去的国际名人,李昌钰的传奇奋斗经历、杰出的刑事侦查成就成为全球华人的骄傲,更成为145万如皋人民的骄傲。政府一直有全方位展示李昌钰博士丰富的人生经历和宝贵的学术建树的打算。2006年,李昌钰博士按照惯例回乡省亲,其中有一项活动是到如皋古街区东大街参观,东大街虽然不是李博士故居所在地,但保存完好的古建群与李博士出生的长巷极其相似,这勾起李博士对童年的回忆,在当场讲述了其童年往事后,李博士非常动情地捡了一片瓦包起来带回美国,以解思乡之情,在场的领导马上意识到,这块最能体现如皋深厚历史底蕴的古街区,是未来建设以李昌钰命名的博物馆的最佳区域,这次参观,促成了“李昌钰刑侦技术博物馆”的萌生。

“李昌钰刑侦技术博物馆”的萌生,“贵乎适时”。

两种互悖元素

布展工程面临“二难”挑战

李昌钰刑侦技术博物馆办馆从最初的萌生到最后的建成是一个虽然短暂却十分艰难的过程:

首先是定位上的“二难”。李昌钰是取得巨大成就的国际名人,确令一般人望其项背而不得,但他又是个“生人”,定位过高不符合人们一贯的审美习惯,反会使观者产生距离感,进而影响整个参观效果,经过反复斟酌,我们将其定位为“可亲可敬”―――为人可亲,为事可敬。

其次是资料的“二难”。如果在互联网上输入“李昌钰”三个字,你将会得到“海量”的信息资料,关于其基本生平和主要成就等方面的资料随处可见,而且因为“海量”,彼此不相符合的又不在少数。可从办馆需要的是具备“可用性”和“针对性”的材料,但关于李昌钰日常生活及早年工作的一些细节资料,极为稀少,设若缺少细节仅靠公众人人皆可获得的“海量”资料,那么立在观众面前的“李昌钰”将是一个血肉全无的空壳,不仅不能恰当地表现李昌钰所具备的名人风采,更不能感动观众、教育观众。因此我办一面从“海量”资料中精挑细选、寻珍觅宝,一面从李昌钰带回的一张碟片及三万余张报道图片中捕捉细节,最后诸如“解尘”这个跟随李昌钰从出生到白头、从中国到美国的乳名,“在纽约读博士时花19美元买的个玩具打字机打论文”“获博士学位而无钱参加毕业典礼,女儿为他在家里照了一张照片,并给他身边放了只长颈鹿,算是见证”这些奋斗中的细节,“不管走到世界的哪个地方,我都讲我是‘江苏如皋人’”,“我一生什么都不怕,就怕妈妈生气”这些感人的话语,如大浪淘沙一样被淘洗了出来,一个血肉丰满、几乎让人听得见心跳的“李昌钰”也鲜活起来。

再次是风格的“二难”。李昌钰刑侦技术博物馆需要表现李昌钰为人、为事两个层面,李昌钰又是接受过中国传统文化与美国现代文化薰陶的双重复合体。展览中,表现“为人”需要以怀旧的手法唤起共鸣,表现“为事”需要用现代的手法体现其刑侦技术的高超;文化元素的体现中,表现其在中国的经历需要“中国风”元素,表现其赴美乃至屹立世界的经历则要欧美风格。为了充分而又和谐地达到上述要求,我们根据博物馆为传统四合院结构、呈南北对称分布的特点,在院中照壁上设置了李博士睿智的黑白肖像和他的一句名言:“我一生只做了一件事情,使不可能变成可能”,既浓墨点染了李昌钰精神中最华彩的部分,又以此将博物馆分为两大功能展区,南侧以“中国风”手法营造怀旧的气氛,展示李昌钰博士的传奇人生和如皋情节,揭示李博士的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爱亲孝老的高尚人格;北部以西方艺术风格营造异域风情,展示李昌钰博士侦破的七大经典案例,揭示李博士在国际刑侦技术领域的杰出成就。南、北展厅之间通过用色、展柜等用具的造型进行揉合、呼应,如南侧“中国风”中印花布的蓝与北侧李昌钰制服、用品的蓝,一暗一明、一旧一新、一中一西,有同有异,和谐一致;又如在模拟翻书的设置上,用硕大的木制书模来代替金属制品,在DVD的运用上,南侧“中国风”单元中,在仿真的“长巷2号”(李昌钰出生地)门牌下,设置可以拉开的小门,打开即可播放影像,而在北侧,则将DVD设置在一幅油画框内,如此现代化手法的运用恰到好处地融入了展览中,使曾对博物馆是否会有动画结合表示期待的李昌钰大为赞赏。而“布展动静结合、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具有极强的艺术性和感染力”,是嘉宾与各大媒体记者共同的评价。

“李昌钰刑侦技术博物馆”的成功,“贵乎读心”。

三次真诚沟通

李昌钰给予最有力的支持

在“李昌钰刑侦技术博物馆”的筹建中,李昌钰方提供的支持不仅有力而且令人感动。

第一次,当选定用房和形成构想后,如皋市外侨办与当地博物馆一起赴上海与李昌钰博士的经纪人季先生进行了面谈,虽已知道家乡有建馆的打算,但如此快捷还是出乎他们意料的。据介绍,李昌钰此次回国行程安排很紧,可能没时间回如皋。当看了展览大纲,并详细询问了筹办的博物馆的相关情况后,他表示争取安排半天参加活动,并建议将时间调整在“5・18”国际博物馆日,第一次沟通,就顺利争取到李昌钰的档期。

第二次,展览效果图出来后,又跟李昌钰方进行了面谈,根据提交的需求资料,李昌钰博士按期提供了两大箱用过的物品,其中不少奖章和他1958年用的刑侦工具箱都是唯一的了。当时七十出头的李昌钰博士,不舍昼夜将这些东西从尘封中“打捞”出来又飘洋过海运回来,令人感动。

第三次,布展已近峻工,因部分资料不是来自一手图文,如皋市外侨办请李昌钰核证时间、名称等内容。忙碌的李昌钰每天要刑侦、著书、教学等多项工作,却出乎意料地根据提交的十页资料逐项填写且细心地用胶带粘住,以免破坏原件的完整。同时又带回另一批物品以供展览之用。

为建馆而进行的三次沟通是三次行政事务活动,也是三次真诚的情感交流,在沟通中零距离地感受到了李昌钰博士的人格魅力和他深厚的爱国爱乡之情,他说,博物馆是不消耗自然资源的公益物品,很高兴自己能带头为家乡做些贡献,在家乡建博物馆比任何别的地方都让他感到兴奋,因为他时刻记得自己是中国人,是如皋人。

自开馆以来至2009年11月,近万人参观了“李昌钰刑侦技术博物馆”。从地域上,横跨海内外,遍及中国东南西北,先后有来自美国休斯顿、昆明西南设计院、桂林市公安局、深圳设计院、河南郑州、青岛教师、哈尔滨公安的参观者;从行业上,可谓从行政主管到普通百姓,从经商搞科研到从文从艺,政府部门、公检法、高校、设计院、海关、文博等领域都前来参观。

刑法博士论文例8

提起华人神探李昌钰,估计世界刑事领域很多人都会知晓。他是华人的骄傲自不待言:他曾任美国康州警政厅厅长,成为全美第一位出任州级警界最高职位的华裔首长;获得过800多项荣誉,其中包括美国鉴识科学学会颁发的鉴识科学领域的最高荣誉奖―――――刑事领域杰出服务奖,美国法庭科学学会颁发的杰出成就奖,国际鉴识学会终身荣誉奖……

李昌钰在中国名声极大也在情理之中。这不仅是由于李昌钰出生于江苏如皋,还因为他虽然享誉国际,却始终以身为华人而自豪,到访过中国20多个省(市、区)。从中央到地方,许多媒体对他做过报道。本刊曾于2001年第4期以“李昌钰:享誉全球的华裔神探”为题做过封面报道,2004年第1期、2010年第5期分别以“华裔神探李昌钰破案实录将在美播出”、“使不可能成为可能―――李昌钰刑侦技术博物馆诞生记”为题做过连续报道。

在李昌钰访问中国的过程中,有一个省份去的次数最多,那就是浙江省―――前后共去过八次:2008年至2015年,年年都去。

李昌钰为何如此青睐浙江?他八次去浙江都做了什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浙江省侨商会秘书长姜敏达文集《李昌钰博士在浙江》给出了答案。该书的出版,引起了众多关注神探李昌钰的人士的关注……

神探在浙江留下的印记

这是原浙江省侨办副主任周添成读《李昌钰博士在浙江》的文章的标题。他介绍说,这是李昌钰博士连续8年8次来浙江的真实记录,非常珍贵。神探在浙江留下了什么印记?作者以散文随笔、人物采访、新闻报道等形式,汇集近18万字,210多幅图片,记录了李昌钰博士2008年至2015年在浙江多次访问、考察、讲学的活动,抒发了他对浙江这片热土的深情,也展示了浙江人民对这位神探所表现出来的真挚情谊。全书45篇,按年代顺序编排,一目了然,便于查阅。该书的“前言”详尽地介绍这位神探不平凡的人生,给读者提供了背景资料。

关于正文,周文认为有这样4个特色:(一)标题醒目,吸引眼球。比如《赵洪祝赞誉李昌钰:您是世界华人的光荣》一文,作者用时任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对李昌钰的赞誉之词,作为全书开篇之作的标题,非常醒目,既凸现了李博士在浙江人民心目中的高大形象,又表达了浙江人民对他来浙江做客的热烈欢迎。又如《李昌钰:西湖越来越美了》,虽然直白,但很醒目,因为它是李昌钰发自肺腑之言,情感真切,毫不造作。(二)观察仔细,描述生动。作者善于捕捉瞬间发生的点滴,写出来的文章语言生动。以《在海盐给李博士夫人过生日》为例,在海盐做客时,当在宴桌上李博士向妻子举杯脱口祝贺生日的时候,热情的主人便以最快的速度送出了写有“宋妙娟女士生日快乐”的大蛋糕,然后就是一场蜡烛与贺曲俱备的正儿八经的生日晚宴。其实,这样的热情贯穿了李博士来浙江的全过程,让他每一次都有“家”的体味。(三)内容丰富,信息量大。作者在收集资料上确实下了一番功夫。笔者原来只知道李昌钰博士是世界级的神探,但他到底“神”在哪里,却说不上来。读了该书,笔者跟着李博士十进浙江警察学院,聆听他传道授业;跟着他做客阿里巴巴,一起分享创业创新之愉悦……这才知道李博士是个了不起的人物,他参与侦破过全球59个国家、8000多起重大刑案,还担任10多种刑侦专业期刊的编辑,所侦办的许多刑事案件都成了国际法庭科学界与警界的教学范例。因此他被国际刑事界、司法界和众多媒体美称为“当代福尔摩斯”、“物证鉴识大师”、“科学神探”和“犯罪克星”。(四)文笔流畅,行云流水。作者有较深厚的文学功底,落笔如行云流水,阅读《李昌钰博士在浙江》是一种艺术享受。如《冯玉祥孙女专程来杭州看望李昌钰博士》、《在奉化溪口坐人力三轮车、吃芋头》等,都倾注了作者深情,读之令人感动。

周文说,姜敏达先生是一位资深的侨务工作者,有机会多次接待和全程陪同李昌钰博士在浙江访问、讲学和交流。他说,李昌钰博士那种艰苦奋斗的精神、百折不绕的毅力、至诚信义的品德和爱祖(籍)国、爱家乡的热情,感动着、冲击着、激励着他……让他终生难忘和心灵震撼。正是这种感动和震撼,使姜敏达先生萌发了撰写《李昌钰博士在浙江》一书的想法,在近半年时间里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每天笔耕至深夜,完成了该书近20余万字的初稿。

周文披露,今年5月23日下午,《李昌钰博士在浙江》一书在浙江工商大学举行发行仪式,李昌钰博士专程赶来参加,并为读者签名留念。他对作者姜敏达先生说:“我到中国大陆访问、讲学,来浙江次数最多,与浙江有着割不断的缘分。《李昌钰博士在浙江》这本书,就是缘分之作。”

神探在浙江探到了什么

这是原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浙江作家协会主席黄亚洲为姜敏达文集《李昌钰博士在浙江》所写的序言的题目。以下是序言部分内容:

历数神探李昌钰到访中国大陆的踪迹,显然,来我们浙江次数最多。姜敏达先生把这位神探来浙江的足迹,长长短短的都报告在这里了。姜先生似乎也有了一点神探的功夫,视线咬住不放,使出了自己全部的文字手段。我想,这既是姜先生侨务工作的职责使然,也是他个人的一种意趣所在。总之,信息的汇编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我们可以清晰地看见,自2008年始,李昌钰博士几乎每年都来浙江,参观、考察、讲授、演说、受聘,不亦乐乎。

姜敏达先生对神探足迹勾勒的这一份细致,我很赞赏,但同时我也很在意,究竟是什么原因,我们浙江竟如磁铁,吸引了这位每日工作起码十六小时的博士如此多的注意力?

当然,山水是重要原因,李博士赞西湖、游运河、走海盐、逛桐庐、品淳安、访安吉、赏奉化,水墨浙江成了他放松神经的绝佳场所;还有,我想,就是浙人特有的创业与敬业精神吸引了他,所以他才会如此兴致勃勃地做客阿里巴巴,也会接连十次走进浙江警察学院传道解惑,可以说,他与浙江的人文精神彼此相通;而更重要的原因,依我感觉,则是浙江人对这位神探所表达出来的真挚情谊,就是这份难以言说的真情打动了他,使得这位声称“至诚信义是我人生的座右铭”的出生于江苏的神探,一遍一遍踏上了这片热土,并以同样深厚的真情回馈了浙江人。

浙江是个特别务实的省份,经世济用的传统在浙江源远流长,所以,浙江人必然对这位参与破获八千余次重大刑案的美籍华裔神探充满敬意,对他在三百篇论文与四十本著作中所表达的真知灼见十分感佩,这就是我们为什么打心底里赞赏与欢迎这位世界神探的原因。

刑法博士论文例9

在我国法学界和刑事诉讼法学界,价值的“关系说”也被用来解释法的价值和刑事诉讼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集团、阶级、社会、国家的需要所产生的积极作用。这种需要的满足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可能是工具性的,也可能是本身固有的。” “所谓刑事诉讼法律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价值问题是刑事诉讼理论法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甚至可以说是最基本的一个范畴,它直接决定了刑事诉讼的其他基本范畴,如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构造等。刑事诉讼目的是统治者按照其自身关于刑事诉讼的价值观来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在反映国家的需要和刑事程序满足该种需要的关系上,刑事诉讼目的集中体现了其设计者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即关于刑事程序对社会及其成员的作用、意义的认识与评价, 可见刑事诉讼价值的取舍决定了刑事诉讼目的。而刑事诉讼构造是一定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刑事诉讼价值通过刑事诉讼目的间接地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价值不仅在理论研究中具有基础作用,而且在实际生活中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中也具有指导意义。由于时代的进步,法律的价值从一元论走向多元论时代, 多元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因此立法与司法实际上就是在多种价值目标之间作出选择的过程。所谓法律价值目标选择就是立法或司法者在法律实践中根据一定的价值需求和尺度,在具体比较和分析不同价值目标的属性、功能及其对社会生活可能产生的效应的基础上,对冲突着的价值目标进行权衡、选择并予以合理配置,已求用最小代价取得最大满足的过程。 立法者在制订刑事诉讼法时,根据其本身的阶级属性和社会需求,为刑事诉讼法设立一个总的多元化的价值目标体系,并把这多元的价值目标分配到各项具体制度中,而司法者则根据立法者的价值选择在具体的个案中对价值目标作出选择。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对刑事诉讼多元价值目标的合理选择是正确立法和严格执法的前提,有鉴于此,笔者拟对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作一剖析。首先,笔者将对我国现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价值目标体系的几种观点作出评析;其次,笔者将论述自己所构建的新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再次,笔者将运用自己所构建的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分析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冲突;最后,笔者将对现行立法模式中的价值选择作出评价。

二、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的两种典型观点

刑事诉讼价值是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价值包括自由与安全; 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与效益。 总而言之,百家争鸣,至今仍然没有形成一个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的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但是笔者认为,在这许多观点之中,有两种观点带有典型性,因此,笔者将对这两种观点作一简单介绍和评价。

(一) 陈瑞华博士关于刑事诉讼内在价值、外在价值与经济效益价值分类的观点

陈瑞华博士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研究十分深入。他早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就对刑事诉讼价值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将这一研究成果在其博士论文中予以总结。他在其博士论文《刑事审判原理论》中以一章八万字的篇幅对刑事诉讼的价值问题作出了系统的阐述。应当说,陈瑞华博士对刑事诉讼价值问题的许多论述都带有经典性。当其他学者为刑事诉讼价值目标包括公正、秩序、效益(效率)、自由、安全等要素的全部还是仅仅包括其中一部分而争论不休时,陈瑞华博士另辟蹊径,抛弃了传统的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分类方法,提出了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的学说。他认为:刑事审判程序的内在价值是指我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审判程序本身是否具有善的品质的标准;刑事审判程序的外在价值是指我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审判程序在形成某一公正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刑事审判程序的经济效益价值是指刑事审判程序因其设计和运作过程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而具有的善的价值。 应当肯定的是,陈瑞华博士的这一观点对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进行了明晰的梳理,使公正、秩序、自由、效益等范畴分别归属于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之下,凸显了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更为重要的是,陈瑞华博士的这一观点,在很大程度上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摆脱工具主义的藩篱铺平了道路。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仍然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首先,关于刑事诉讼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分类,似乎不能涵盖刑事诉讼价值体系中除经济效益价值之外的所有价值。举一个很普遍的例子,西方国家普遍适用的免证权制度保护的是社会伦理制度,具体说是夫妻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牧师与教徒之间的相互信任,归根到底是为了保护社会的一种秩序。这项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似乎不能归结于实现程序本身的“善”的内在价值,更不能归结于实现程序结果的“善”的外在价值。而任何一种对刑事诉讼价值的分类都应涵盖刑事诉讼价值体系中的所有价值目标,因此,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在这一方面是有疏漏的,有待补充。其次,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分类,在概念上有混乱的可能。笔者认为,任何一项制度的价值都只能分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后,就应当已经涵盖了这项制度追求的所有的价值目标,那又何来一个经济效益价值呢?虽然笔者认同这一分类中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内涵,但同时也认为对这两个理论范畴在赋予名称时存在美中不足的地方。

(二)李文健博士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目标包括自由、秩序、公正和效益(效率)的观点

李文健博士是按照国内传统的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的分类方法作出这一概括的。他的这一观点可谓是国内传统观点的典型代表,也是国内传统观点的集大成者。李文健博士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自由的价值涵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保障公民免受国家机关的不当干预和侵害,2、赋予公民从事合理选择的自主权利;秩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内涵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以文明的诉讼程序促使社会冲突得以和平地解决,2、以国家强力重塑统治秩序的威严,3、以程序性规范建立国家司法机关权力运作的秩序;刑事诉讼中的公正或正义集中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公正性,2、中立性,3、对等性;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合理性,2、刑事诉讼效果的实现必须符合诉讼主体的欲望和需求。 李文健博士将刑事诉讼价值目标具体化为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两对矛盾,并对这四个理论范畴作进一步的阐述,明确了各自的内涵。这一观点将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两对矛盾冲突上升到理论层次,从而有助于指导实践中更好地解决这两对矛盾。但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中的漏洞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包括如下两个问题:首先,这一规定认为“效率”与“效益”同义,“‘效率’与‘效益’两个概念所表示或传递的价值内涵或价值目标是相同的,这如同我们谈‘公正’与‘正义’一样,二者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 但笔者认为,“效益”与“效率”并非同义语。“效率”所指为“日常工作中所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效果的比率”。 引申到刑事诉讼领域,效率即为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最大量案件的处理,降低诉讼成本,减少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现象,而“效益”则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对社会所造成的好的效果。“诉讼效益所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正的目标”。 “效益”应比“效率”高一阶位,效益应当是公正与效率的结合体。有效率而无公正则无效益,无效率而有公正则效益较低,只有既有效率又达到公正才能真正实现高效益。因此笔者认为,效率与效益不可交换使用,它们之间存在从属关系,即效率从属于效益;其次,这一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分为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两对矛盾似乎有交叉分类之嫌。众所周知,对某一事物进行分类时,不但所分出来的次级类别应包含这一事物的所有内涵,而且各平行次级类别之间不应存在内容上相互包容的情况。而将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分为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的观点却犯了这个错误。笔者认为,公正(或正义)是古今中外所有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即使出现了效率价值也不能动摇其最高地位)。何谓公正,公正既包括实体结果上实现公正,也包括在程序运行过程中实现公正,既要确保个人自由权利的实现,也要保证国家社会秩序的实现,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公正是自由与秩序两种价值的完美结合,笔者深表赞同。因此,笔者认为,自由与秩序不过是公正内部的一对矛盾而已,不能将这一矛盾提至和公正与效率这一矛盾同级的地位,这正是这一观点的另一漏洞所在。

三、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的新构建

通过以上对两位学者的观点的剖析,笔者发现这两种观点(包括国内其他的观点)都有其自身合理之处,但遗憾的是仍然略有瑕疵,用来解释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价值冲突仍不够完美,因此笔者试图参照学者们已经提出的众多观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构建一种全新的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以期能在现有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当然这种新的观点只是笔者独立思考的结果,是否正确、成熟、全面,还要求教于时贤诸哲。以下,笔者将介绍自己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的新构建:

(一)刑事诉讼总价值目标

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是在社会分化出阶级后产生的,是统治阶级统治社会的工具,因此,刑事诉讼相对于人类而言就仅仅是一种工具,其所发挥的作用也完全是工具性的,所以,刑事诉讼存在的总价值就是通过刑事诉讼对社会有所帮助,可以产生好的结果。笔者将这种总价值目标命名为“效益”,这种“效益”是一种社会效益,不是经济效益,更非效率。笔者在此使用“效益”一词,主要目的就是将效益与效率区分开,体现出效益应当高出效率一级的观点。

(二) 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第一层次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效益是公正与效率的结合体,要实现效益,必须既有公正又有效率,因此刑事诉讼价值目标在效益之下分为公正与效率,而在公正与效率之外没有第三种价值目标存在。其中,公正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的价值目标,从亚里士多德到康德再到罗尔斯,先哲们对公正(正义)给出过数百次定义,博登海默教授更认为“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笔者不能妄给公正下出定义,仅对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中的公正作一解释。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中,公正是指刑事诉讼符合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平、正义标准,既在程序运行过程中体现公正,又在实体结果上符合实体法上的公正,既能维护和稳定社会的秩序,又能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效率的概念前已述及,即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换取最大量案件的处理,降低诉讼成本,减少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现象。总而言之,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的第一层次即为公正与效率。

(三) 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的第二层次

所谓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的第二层次,是指在公正与效率之下再分出若干更细的价值目标。

1、对公正价值目标的细化:

首先,公正可以分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必须符合公正的要求,是一种“过程价值”,也是程序本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美国法哲学家戈尔丁对程序正义(程序公正)提出了九项标准, 陈瑞华博士也对程序正义提出了七项标准, ,本文限于篇幅,不再详述;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刑事诉讼的结果符合实体法律关于公正的要求,是一种“结果价值”,也是程序作为工具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实体公正要求裁判结果依据证据事实,正确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对涉讼人作出他所应得的处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中的实体公正仅仅要求程序的结果符合实体法的要求,至于这种结果是否真正符合观念之中为大众所承认的“公正”观念,则不是仅由刑事诉讼所决定的,还取决于实体法的制订是否体现了这种“公正”观念等其他因素。

其次,公正还可以分化为自由与秩序。如前所述,公正是自由与秩序的完美结合。这里所谓的自由,是指个人自由,而非社会自由,即使是指社会自由,也是指除“自我”之外社会上其他人的个人自由,而非指社会整体自由。 自由即意味着免于约束,每个人都可以不受他人控制而独立地作出决定并开展活动。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因此,自由应该成为刑事诉讼价值的题中之义,但是自由并非毫无限制,法律就是对自由最好的限制。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的权利”。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应保证涉讼人有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自由。

这里所谓的秩序,不是针对个人而言的,而是针对“社会整体”而言的,强调的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如果每一个人都在自己有限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自由,那么这些自由的总和就构成了秩序。秩序是统治阶级统治社会,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条件,因此,作为统治工具的刑事诉讼也必然将秩序设定为其重要价值目标。秩序可以通过刑事程序的实体结果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秩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刑事程序本身所确立的权威性来得以实现。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将公正价值细化为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自由、秩序两对矛盾并非笔者搬弄概念,而是另有深意的。在这里,实体公正并非等同于秩序,而程序公正也并非等同于自由,实体公正也可实现自由,而程序公正也能够体现秩序。把公正划分为这样两对矛盾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的。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划分是因为笔者感觉到仅仅做一种矛盾的划分不能完全凸显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内部的所有矛盾,只有将公正分别作两种矛盾的划分才能尽量多的凸显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内部存在的价值冲突。关于价值冲突,本文下面另有详述,此不赘述。

2、对效率价值目标的细化

相对于公正价值而言,效率价值内部的矛盾冲突相对较少,但仍然存在一些矛盾。美国法学家波斯纳认为,审判活动中的经济耗费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于法院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而带来的“错误耗费”(error costs),二是在法院进行审判、制作判决过程中直接产生的耗费,简称为“直接耗费”(direct costs)。审判活动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程序运作过程中的这种“错误耗费”和“直接耗费”。 所谓的减少“错误耗费”与减少“直接耗费”并非属于那种此消彼长的直接对立的价值冲突,但过分强调其中一者必然会破坏两者之间的平衡,从而损害另一方,进而直接破坏效率价值。如果过分强调减少“错误耗费”,那么必然为了避免错案而加大个案的司法资源投入,增加个案的“直接耗费”;如果过分强调减少“直接耗费”,那么必然由于个案的司法资源投入减少,缩减程序而造成错案,从而增加了“错误耗费”。总而言之,我们应当在减少“错误耗费”与减少“直接耗费”之间寻求一种相对的平衡,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率价值。

以上笔者对新构建的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作了介绍,其实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远远不止以上这三个层次,但限于个人的能力,笔者未对继续分类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对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作出如上新构建,有以下几点好处:

首先,这种新构建为刑事诉讼不只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的观点提供了又一力证。显而易见,在这种新的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中,实现实体公正只是公正价值的一部分,刑事诉讼除了追求实体公正外,还要追求程序公正和效率价值。所谓“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则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程序法的最终有用性要取决于实体法的有用性……除非实体法能够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否则程序法就无法实现同一目的”(边沁语)的观点不攻自破。笔者认为,只有对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作这样一种构建,才能彰显实现实体法只不过是刑事程序所追求的一小部分价值而已。

其次,这种新构建可以更加完美地解释关于刑事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的价值取向。关于程序价值理论向来有四种模式之争,即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和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从这种新构建的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的视角,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这四种理论的价值取向。在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中,价值目标体系中否定了程序公正的存在,只存在实体公正;在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中,价值目标体系中肯定了程序公正价值的存在,但其是从属于实体公正的,一旦发生冲突只能选择实体公正;在程序本位主义理论中,虽然不否定实体公正的存在,但一旦发生冲突将选择程序公正而舍弃实体公正;在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中,只肯定了效率价值的存在,而否定了其他价值。

最后,这种新构建可以最大限度地展现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价值冲突。在这种新构建之下,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冲突都被有条理、有层次地揭露出来,大部分刑事诉讼实践中遇到的矛盾冲突都可以在这儿找到理论上价值冲突的根源,这样有助于立法者与司法者在遇到矛盾冲突时,上升到理论高度权衡轻重,最终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新构建视角下的刑事诉讼价值冲突

更好地解决实际立法司法活动中的价值冲突,是人们研究刑事诉讼价值及其目标体系的目的所在。笔者构建这种新的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体系的初衷也在于此。在具体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中经常遇到的那些两种利益只能择其一的左右为难的境地,究其原因其实都是两者所代表的价值发生了冲突,如立法中究竟是规定一审终审、二审终审还是三审终审就是公正与效率价值发生了冲突,而个案中究竟是否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权利,就是自由与秩序价值发生了冲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即实现了自由价值,但同时可能阻碍对案件的侦破,也就破坏了秩序价值)。在实践中,立法者和司法者面临这种左右为难的情况往往很难作出选择,但如果将这种情况上升到价值理论高度就会发现问题会更容易解决。将每一项制度,个案中的每一次对案件的处理所实现的价值及其实现程度与其所破坏的价值及其破坏程度进行权衡比较,就能做出很好的选择。有学者将之称为“刑事诉讼中的利益权衡原则”,所谓刑事诉讼中的利益权衡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活动中,当两种以上的利益不能兼得或相对立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国家及其代表官员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确定某一方或某些方面更为优越而放弃另外的方面。 笔者认为这也可以称为“刑事诉讼中的价值权衡原则”。

根据本文第三部分的论述,笔者将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细化为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其中关于效率内部的矛盾冲突已做详述,此不重述,因此,笔者将在这一部分着重论述公正与效率、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和自由与序之间的价值冲突。

(一) 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冲突

从严格意义上说,公正与效率并非那种左右为难的价值冲突,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很容易作出价值选择,原因很简单,是因为效率相对于公正而言永远是处于第二位的。法谚云:“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强调的是诉讼的及时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就是强调了效率价值,防止司法拖延,但及时到来的非正义更是本身就不具有正义的属性。如前所述,有效率而无公正则无效益,也就是没有实现刑事诉讼总价值目标;无效率而有公正则效益较低,也就是只部分地实现了刑事诉讼总价值目标。陈瑞华博士也认为在其所构建的内在价值、外在价值与经济效益价值的体系中,经济效益价值处于次级价值的地位,也就是不具有选择上的优先性。 公正(亦或正义)历来就是法律程序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任何其他价值目标都不能撼动其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当公正与效率发生价值冲突时,绝不能为了效率牺牲公正,可以为了公正而牺牲效率,但仍应在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最大的效率。

(二)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价值冲突

刑法博士论文例10

一、刑事政策功能的科学界定

对刑事政策功能的科学界定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认识。

(一)功能词义本源的认识

《现代汉语词典》将“功能”解释为“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效能”。{1}储槐植教授认为“功能,指事物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按此释义,刑事政策的功能即刑事政策运行所产生的社会积极作用,也就是刑事政策在预防和控制犯罪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而刘仁文博士却认为,“那种认为‘刑事政策的功能指的是刑事政策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的观点并不妥当,事实上,功能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既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因为积极与消极是一种主观评价,例如,某一项刑事政策的出台,突破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它带给法治的破坏作用是一种消极功能”。{2}笔者认为,刘仁文博士的观点忽略了功能的本源意义,因为只有事物发挥有利的作用才是功能的含义,而消极的作用不是功能的含义。同时,刘仁文博士所举的例证,也不是刑事政策功能的表现形态,不足以论证刑事政策的消极功能。“政策效力是指一项政策在运行过程中对社会环境所产生的客观影响。即一项政策付诸实施以后,所导致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或激化,社会结构的改变以及社会发展的加速或停滞等一系列变化。”“政策效力从性质上可以划分为正效力和负效力两种形式。所谓正效力,即一项政策所导致的社会问题的解决,社会关系的协调有序,社会发展目标的相互促进,社会发展的加速等一系列积极影响。在政策实践中,大量的政策是发挥正效力或正效力占主导地位。这是因为,大多数政策在出台以前都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评估论证,付诸实施后又能得到坚决有效的贯彻执行。所谓负效力,即一项政策所导致的社会矛盾的加剧,社会发展速度的下降,社会发展目标的损害,社会结构紊乱与有害结果。负效力产生的原因很多,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有的是由于决策失误所产生的负效力,这是政策规范本身导致的负效力;有的是政策执行不力或执行偏差所导致的负效力;有的是政策本身正确,执行得力的前提下不可避免的一些负效力。”。{3}从以上政策学者对政策效力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刘仁文博士显然是混淆了两者的概念,将政策效力视为政策功能,同时其所例举的现象只是政策决策失误所产生的负效力的表现,而非政策功能的表现形式。

(二)系统论的认识

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功能是指,有特定结构的事物或系统在内部和外部的联系和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特性和能力。任何物质系统都是结构和功能的统一。结构是功能的基础,结构决定功能;功能是结构的表现,功能对结构又有反作用。结构是内在的相对稳定的,功能则是外在的多变的。事实上没有无功能的结构,也没有无结构的功能。系统的功能取决于系统的结构和要素,组成系统结构的要素不同,系统的功能也不相同;组成系统的要素相同但结构不同,功能也不相同,结构和功能的关系是复杂的,往往具有多种形式。一种是同构同功,即相同的结构表现相同的功能;另一种异构同功,即不同的结构表现着相同的或类似的功能;再一种是同构异功,即同一种结构实现着多种不同的功能。功能也具有层次性,不同层次的结构具有不同的功能。{4}系统论的功能论使我们对功能的认识更加全面、深刻。而梁根林博士认为:“由刑事政策系统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刑事政策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具体组织反犯罪斗争的实践,具有政策导向与政策调控两大基本功能。”{5}由此可见,梁根林博士是在系统论的基础上认识刑事政策的功能,并没有从结构与功能的关系上论证功能。

(三)政策学的认识

从政策学的角度来看,“政策功能是政策的内在属性,指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所能发挥的功效和作用,这种效力和作用的结果就是政策的效益,它通过政策的地位、作用、结构表现出来,政策功能总是在与某种社会目标的联系中得到判定的”。{6}我国学者中从政策学的视角论述刑事政策功能的,主要有储槐植教授和侯宏林博士。储槐植教授认为,“刑事政策的功能主要指刑事政策在犯罪控制这一社会系统中所起的功效与作用,具体说来是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作用(从而形成了刑事立法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7}侯宏林博士认为,“刑事政策的功能,是指刑事政策作为一个系统整体,基于其自身本质和特性,在防控犯罪的过程中所具有的功效与作用”。从上述两位学者的论述中所见,储槐植教授显然是持狭义的刑事政策说,因而,他认为刑事政策功能只对刑事立法与司法起作用,而对社会预防政策没有论及,而侯宏林博士显然是持广义刑事政策说。笔者认为,在论述刑事政策的功能时,侯宏林博士的观点是可取的。如果将刑事政策的功能仅仅定位于狭义的刑事政策,那么对社会预防的功能就会缺失,而社会预防的功能的缺失实则是缺失了现代刑事政策最主要的功能,因而,笔者力主从广义刑事政策的视角来研究刑事政策的功能。

二、刑事政策功能的科学分类

科学地确定了刑事政策的功能之后,我们还必须对刑事政策功能的范围进行科学的界定。刑事政策功能的范围实则是对刑事政策功能的科学分类。我们知道,刑事政策是政策体系中的一项具体政策,因而,其划分标准应以政策学的划分为依据。在公共政策学中,“一般来说,政策功能包括:制度、导向、管理和象征”。{8}笔者认为,刑事政策功能可以分为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直接功能是刑事政策适用中必然产生的功能,如导向功能、调配功能和符号功能。间接功能是指刑事政策适用过程中随附加资源的投入而产生的功能,如国家给予被害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一方面缓和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使犯罪人安心改造,尽快回归社会;另一方面引导社会关注被害人,关注弱势群体,形成和谐的社会,以及互相关爱的环境。一般来说,制定刑事政策首先着眼的是直接功能的实现,间接功能有时是有意而为之,有时则是无心插柳。本文主要论述刑事政策的直接功能,下面笔者将分别予以论述。

(一)刑事政策的导向功能

刑事政策的导向功能是指刑事政策在控制与预防犯罪活动中的指示和引导功能。

1.刑事政策的指示功能

刑事政策的指示功能突出地反映在“提供有关反犯罪斗争规律的新知识”。{9}刑事政策能否“提供有关反犯罪斗争规律的新知识”也决定了刑事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如果刑事政策提供的并非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知识,其刑事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就缺乏基础,如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制定的消灭犯罪的刑事政策,其所提供的知识就是不符合反犯罪斗争规律的。根据犯罪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消灭犯罪只能是一种理想。在消灭犯罪的物质基础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提出这一刑事政策必然是不切实际而难以实现的。因而,提供符合犯罪发展规律的反犯罪斗争的新知识是刑事政策科学性、合理性的保证。而“提供有关反犯罪斗争规律的新知识”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统一反犯罪斗争的思想认识。“惟有统一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对如何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反犯罪斗争的思想认识,才能形成反犯罪斗争的合力,协调一致地组织对犯罪的斗争。现代刑事政策根据对犯罪与反犯罪斗争规律的科学认识,在民主、法治的价值准则的基础上,合理而有效地确定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方法和艺术等。不仅可以明确反犯罪斗争的目标,指导反犯罪斗争的行动,而且可以统一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反犯罪斗争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使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阶段、各个领域、不同内容的反犯罪斗争建立在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基础之上,从而有助于形成反犯罪斗争的整体合力。”{10}但笔者认为,这只是理论上的应然状态,也是我们的理想目标,现实中由于旧知识体系和价值观念的影响难以很快消除,再加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认识上的差异,达到认识上的绝对统一是很困难的。以俄罗斯的刑事政策变化为例。“在苏维埃时期,即暴力意识占统治地位时期,刑事政策与这种意识形态相符合,其趋势是强化刑事镇压。在当代,与这一趋势相反,人道主义原则成为整个社会政策,其中包括刑事政策的重要原则。按照我们的意见,人道主义原则标志着反犯罪斗争领域建立崭新法律体系的开端。刑事立法的分析表明,扩大和强化刑事镇压的趋势已经停止,向刑事政策人道主义化的转变已经开始,在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的道路上,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严重障碍。”其中包括“不仅有相当多的居民,而且有许多最高国家机关(立法权、执行权、司法权)的代表人物,还对使用强化刑事镇压的方法镇压犯罪和恢复秩序的可能性深信不疑”。{11}这一方面说明对刑事政策认识的统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又说明对刑事政策认识的统一的过程性和复杂性。笔者认为,统一思想的前提是对犯罪规律的科学认识,这虽然是犯罪学的任务,但缺乏对犯罪规律的科学认识,就必然缺失统一思想的前提基础。如我国“严打”集中统一行动的刑事政策就是在缺乏对犯罪规律科学认识的前提下制定的,其虽然经过大张旗鼓地宣传,形成了“严打”的强烈攻势,但走向了重刑主义,同时也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因而,只有对犯罪规律的科学认识和把握才能奠定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

其二,提升反犯罪斗争的理性认识。刑事政策就是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战术、策略、行动的同义词,这几乎是没有任何争议的,我们对“反犯罪斗争”这一称谓已经习以为常,但这反映了对刑事政策和反犯罪策略的理性认识问题。“斗争”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中被解释为“矛盾的双方互相冲突,一方力求战胜另一方”。斗争往往要求斗争各方以获得胜利为最终目的,去进行不可调和的对抗。而为了获得胜利,斗争各方可以利用一切手段。在我国的“阶级斗争扩大化”时期,同样是把消灭犯罪作为刑事政策的终极目标,在这一目标导引下,我们对犯罪分子开展了一场接一场的运动,一轮接一轮的进攻,斗争的结果是犯罪分子减少了,但公民权利(包括犯罪人的权利)和法治遭到了侵犯和破坏。最终“反犯罪斗争”的极端化就是在行使司法权时忘记普遍人道主义原则,导致运用国家的强大力量进行镇压,这恰恰违反了法治国家中司法机关的宗旨。在法治国家里,司法机关的根本目的,不是镇压人(即使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个性,而是保护由犯罪行为侵犯的受害人的权利,追究犯罪者的责任,防止他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和其他的行为,即恢复社会公正(这也是刑事政策的终极目的)。因此,必须澄清和改变我国对“反犯罪斗争”的不正确的认识,使得我们能够在法治国家指导下,理性地认识“反犯罪斗争”。当然,反思并不意味着要对“反犯罪斗争”术语进行清洗,也不意味着完全抛弃这一术语,而是要求在人文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在高扬人道主义和人权保障的旗帜下,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2.刑事政策的引导功能

刑事政策的引导功能是指刑事政策指导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活动,为犯罪预防、控制指明大致的方向、途径及模式。从刑事政策的引导功能看,预防与控制犯罪是其直接的引导功能,而对社会领域其他社会行为的引导则是其间接引导功能。本文主要论述刑事政策的直接引导功能。笔者认为,刑事政策的直接引导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确定预防犯罪的战略。近代刑事政策的核心是预防犯罪,联合国秘书处的“社会防卫科”提出的刑事政策就是“预防犯罪、治理犯罪”。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即“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打”是治标,“防”是治本,刑事政策的着力点和最终目的是重在治本。因而,预防犯罪应放在刑事政策的突出位置。在刑事政策观念上,应确立事先预防是基础和根本,事后反应是事先预防的必要延续和补充的科学观念。当然,这一观念并不排除在特定犯罪形势下,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侧重于利用制裁手段所产生的打击和威慑效应,去恢复或开拓良好的预防局面,这本身也是发挥制裁手段补充功能的具体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在坚持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原则下,正确对待两者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的关系,理智而符合实际地同时运用预防和以制裁为中心的多种反应手段,才能实现对犯罪的最佳治理。{12}另外,在刑事政策层面,应树立国家和社会“二元主体”的理念,彻底改变由政治国家控制犯罪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聚集更广泛和更强大的力量来抗制犯罪;树立综合预防的理念,针对犯罪的综合症,采取多种手段,多管齐下,既打击又预防,既治标又治本,从而形成有效的预防犯罪对策体系;树立广义预防的理念,以利于刑事政策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

其二,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这是“新社会防卫论”提出的一个刑事政策口号,也是“新社会防卫论”的核心思想。刑事政策确立正确的引导功能就要“清理”反犯罪斗争的陈腐观念。树立“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新理念。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要做到合乎事理、合乎情理、合乎法理。合乎事理,即要符合犯罪发展变化的规律及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规律。合乎情理,即要符合国情和民意。任何一项刑事政策总是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犯罪状况紧密联系的,不可能有脱离国情和超越国情的刑事政策。合乎法理,即摒弃片面刑事政策化,实现刑事政策的法治化,其核心是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和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从实体法上,确定和真正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实现刑法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的统一。在程序法上,真正确立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协调统一。

(二)刑事政策的调配功能

刑事政策的本质“是社会公共权威为防控犯罪而对刑事资源进行的配置”。{13}而刑事资源配置的过程就是刑事政策调配功能发挥的过程。刑事政策的调配功能,就是指刑事政策在防控犯罪的活动中所具有的调整和配置功能。刑事政策调整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即内部调整和外部调整。内部调整是刑事政策对刑事法律资源的调整。具体状况是指能够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通过对刑事立法资源、刑事司法资源、刑事执行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刑事资源效益的最大化、最优化。外部调整是刑事政策对刑事社会资源的调整。具体说就是对于刑罚和非刑罚处罚方法以外的可用以防控犯罪的一切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达到刑事社会资源效益的最大化、最优化。

(三)刑事政策的符号功能

“刑事政策的符号功能,又称为刑事政策的象征功能,是指刑事政策所具有的影响公众看法、观念或思想意识的功能。刑事政策,通常而言,其主要在于达到对防控犯罪的实质性效果。但是,任何刑事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符号功能,而且,有些刑事政策并不能产生任何实质性效果,而只具有演示、象征或称符号意义。”{14}刑事政策的符号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育公众。社会公共权威可以运用政策建议或者政策制定过程本身就某种犯罪问题教育公众,以使公众理解、认同和支持刑事政策,并产生符合刑事政策要求的价值观念和行动。二是安抚公众。例如,社会治安问题一直是困扰社会的严重问题,公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普遍不高,政府提出“严打”政策,一方面表现出政府治理社会治安的决心和信心,另一方面也具有对公众的安抚功能。

三、刑事政策功能的正常发挥

刑事政策具有导向功能、调配功能和符号功能,并不意味着这三大功能都能得到正常有效的发挥,刑事政策功能的正常有效发挥还必须要具有合理的刑事政策内部结构、外部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遵守刑事政策的运行规律。

(一)刑事政策内部结构的合理性

刑事政策是个总概念,它是由不同层次、位阶的刑事政策组合而成的整体,刑事政策能否正常发挥功能作用与刑事政策体系的结构合理性有着密切的联系。刑事政策体系结构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刑事政策体系的整体性

刑事政策不是杂乱无章的拼盘,它是一个纵横衔接,相互作用的有机结合的整体。各单项政策在政策体系中可以在各自的范围内相对独立地发挥其导向、调配和符号功能,但其前提是不能脱离政策体系的整体系统。任何一项刑事政策都是其政策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旦失去了与政策体系的联系,就失去了政策的属性。部分是整体的部分,只有在整体中才能体现出部分的意义。构成政策体系的各单项政策是作为整体的一个特定的部分而存在,当把它们从整体中割离出来时,就不可能完全地保存各单项政策原来的性质、特征和意义。例如,对犯罪的打击政策是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如果脱离刑事政策体系而突出“严打”,就失去了“严打”预防的功能。而片面强调“严打”,势必造成盲目追求“严打”,加大刑罚投人,从而忽略预防犯罪的恶果。

2.刑事政策体系的协调性

刑事政策体系是由不同层次、相互关联的各单项政策构成的完整体系。从层次划分可以分为总的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刑事政策(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和具体刑事政策(刑事惩罚政策和社会预防政策),这些政策功能的充分发挥必须要坚持分级控制、相互制约、优化组合的原则。政策体系要有一定的比较严格的组合秩序,即层次合理、层层相连、环环相扣,政策机制才能自如运转,充分发挥政策功能。而如果越层越级,就会影响政策效率与效益。

(二)刑事政策的良好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