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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项目模板(10篇)

时间:2022-08-23 20:25:43

教育机构项目

教育机构项目例1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0255

1公司简介

北极星是一家专注于青少年素质培训的专业机构,主要培训对象为大学生及企业新员工以及中学生、小学生。北极星的培训项目旨在提升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及能力,包括: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创新创业能力;激发潜能、规划未来、成就梦想。北极星依托政府、学校、企业及社会培训机构、社团等巨大平台,多方合作,取长补短,致力于培养素质高、能力强、德行好、有梦想、有行动、有激情的富有综合实力的青少年。为社会输送高素质的人才,为企业输送能力强的员工。少年强则国强,青年强则国强,企业强则国强!为中国梦打造源头人才,我们风雨兼程。

2企业文化

企业使命:激发生命动力点燃青想

企业愿景:为实现中国梦打造源头人才

企业信条:少年强则国强企业富则国富

公司精神:如狮子(勇猛顽强)、如骆驼(负重持久)、如婴儿(突破成长)

服务理念:每一个孩子都是我们自己的孩子

经营理念:以素质培训出成效以优秀学员创品牌

管理理念:人尽其才 物尽其用 完美团队 回馈社会

3环境分析

31宏观环境分析

2010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前谷歌和微软全球副总裁李开复预言:“在今后很长时间内,中国都不会出现类似苹果和谷歌这类公司,至少五十年到一百年不会这样,中国想要这样做的话需要重新建立一个新的教育体系。”国内教育的普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素质,重学历轻能力的现状。事实告诉我们,职场与校园的差别是如此之大,以至于许多学业成绩优异的求职者苦苦追求却得不到用人单位的录用,而很多幸运的职场新人虽然求职成功却无法适应工作的要求,普遍存在团队精神、沟通、抗压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面对工作中的种种压力,产生自卑、抱怨、厌倦等情绪,甚至有人不得不从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上落荒而逃。

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的目光从学历转向能力,从硬件转向软件,从名牌学校和学业成绩转向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如果说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可以使人胜任自己的工作的话,那么学业和专业以外的能力及综合组织可以帮助人获取更多的机会,为更好地从事专业工作创造条件、搭建平台,从而提升专业水准并从中获得更多的成功和职业幸福感,综合能力将使人终生受益。这些能力包括: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创新创业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等。

因为高校教育的缺失,使得企业培训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得培训行业十分兴旺。但是,员工一旦到了企业,企业培训大多停留在行为层面,不敢轻易触及意识层面、潜能和梦想,因为担心员工一旦激发了潜能便会产生不稳定因素,甚至跳槽、离职等现象。所以,中国的孩子上学的时候几乎就不做职业生涯规划,自我认知,潜能开发,而到了工作岗位仍然没有机会深度的认识自我和发挥潜能及优势特长,大多数工作在企业的需求层面,通过企业培训形成行为改变进而解决问题。所以,中国大部分人一生都很难发挥出自己的潜能,导致整个民族的潜能没有发挥出来。

教育体系的缺陷和实际国情使得我们难以培养出:史蒂夫・乔布斯、拉里・佩奇和谢尔盖・布林这种人物,在他们身上,你能看到闪耀着惊人智慧的创新能力,天衣无缝的团队合作能力,巧夺天工的解决问题的能力,身体、智力和情感都得到娴熟驾驭的自我管理的能力,像拥有超强处理器似的信息处理能力……时至今日,我们的教育似乎只在努力的构建学生的知识体系。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评估指标太注重学业成绩,学生们个个满腹经纶,走入职场,却缺失了职业人必备的专业以外的基本技能。自身的优势、潜能也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而且高校近年来发展越来越重学术轻实践,今年东部高校基本在人才招聘中要求博士毕业,而大部分博士是学术人才,缺乏实践,而这样的高教队伍却在为企业一线员工培养人才,此种畸形发展已经成为当今高校之通病。很难培养出企业所需要的人才。

纵观当今的青少年培训,基本都是文化课提分培训,还有兴趣班,关于综合素质培训是很少的,只有一些中小学夏令营涉及了综合素质和潜能、体验等训练,远远不能满足庞大的中小学市场。而大学的素质培训是少之又少的,江苏只有南京学信学院和常州一品学堂在做,主要做南京和常州市场,远远不能满足庞大的大学生市场需求。青少年综合素质训练市场比较空白。

北极星把握了企业需求和高校的教育缺失,为企业与高校之间搭建起桥梁,将高校的理论带到企业,将企业的实践带给高校,校企密切合作,为企业培养人才,为高校解决就业问题。企业的所有员工的源头来自于学生,北极星致力于源头培训,在学生时代进行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训:教练技术、职业生涯规划,潜能及特长的训练,意识层面的挖潜和突破等系列项目。

32消费者需求分析

北极星的客户是多元的,分别有:学生、新员工、家长、企业、高校等。就此项目,我们做了详细的市场调查,调查内容为:企业需要什么样的大学毕业生?大学生存在什么缺陷?你认为如何成为一个现代化的人?

首先从调查人群来看,各行各业均有涉及,因此问卷调查质量是有一定的保证。

第一题是从招聘角度来看的,从结果中可以看出,企业对大学生的个人综合素质以及是否具有工作实习经历比较关注。而大学生的在校期间成绩则是最不被重视的。第二题则是表明拥有工作经验以及拥有良好形象气质的大学生更加容易在招聘中取得优势。第三题我们调查了企业对大学生各项成绩的关注度,发现实践学习成绩最为关键,其次则是专业课成绩。第四题在关于大学生品质的调查中,诚实、有责任心、有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是更加被看中的。第五题在关于大学生所拥有的能力的调查中,沟通能力傲然居上,甚至遥遥领先于创新能力。第六题说明企业对目前的大学生满意度不高,特别对沟通、团队协作、抗压能力等软实力。第七题,在实际工作中,大学生最明显的问题仍然是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脱节。第八题则是对大学生找不到工作以及企业招不到大学生这个问题给出了一个参考答案,那就是一方面许多毕业生的目标就业地域和职业过于集中,另一方面企业用人需求与大学生就业意向存在巨大差异。

从以上结论中不难看出,目前大学生最缺乏或者说企业更加看重的就是实践操作能力。

综上所诉:企业的需求侧重在大学生的软实力,如意志品质、情商、吃苦耐劳、沟通团队协作、忠诚等品质和能力。而大学生需求在于老师和职场人士的指导,潜能的开发和切实可行的职业生涯规划,企业提供的实践和探索的机会,最终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发展平台和空间实现自己的价值。而企业的需求和大学生的需求之间有一条鸿沟,企业对大学生的软实力不满意,大学生对企业和岗位充满迷茫和困惑,对自己定位不明,选择不利。这期间需要一座桥梁,就是我们北极星要做的事情,素质培训,激发潜能,明确职业生涯规划,指路导航。将孩子引导到适合他的方向,为企业输送合适的人才。无论从企业的需求还是学生的需求,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对大学生将来的职场发展和成才成功的重要性都是毋庸置疑的。北极星致力于打造素质高、能力强、德行好、有梦想、有行动、有激情的富有综合实力的青少年。为社会为企业输送优质人才。

本项目极具社会价值和可行性。

参考文献:

教育机构项目例2

目前,上海中小学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养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开设专门的创新素质培养实验班。主要是在高中阶段选择一部分对科技活动感兴趣的学生专门编班,开展创新素质培养。具体的做法是邀请高校教授开设专题课程,指导学生开展课题研究。这种培养模式试图把高校的资源引入到高中,通过特色课程、专项课题研究,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这一培养模式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普及面较窄,主要局限在少数优质高中,普通高中没有开设。二是学制短、升学压力大,重结果轻过程、重形式轻内容。

另一种是选拔优秀的高中生到高校实验室进行课题研究。这种模式的基本做法是由区(县)少科站或青少年活动中心,在全区选拔优秀的高中生到高校实验室参与课题研究,体验科研的全过程。学生在参与过程中形成自己的课题,在实验室教师的指导下围绕某一课题,进行实验设计,收集和分析数据,撰写研究报告。这一模式在一些高校资源较为富饶的区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对于大多数缺少高校资源的区域,这一模式很难实行。

上述两种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目前中小学教育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单一且乏力的困境。但这两种模式都注重与高校资源的纵向联结,强调高校资源对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养的辐射作用,忽视区域内在的科技教育资源,在实施和普及过程中会遇到诸多限制。为此,必须突破这两种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寻找一种符合区域实际的未来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模式。

正是基于上述思考,我们提出建立中小学科技教育项目联合体的设想。如果说前两种培养模式侧重于纵向的联结,整合高校资源的话,科技教育项目联合体则是一种联纵合横的培养模式,注重发掘和整合区域内部的科技教育资源,是一种学段贯通、资源共享、多方联动的立体未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科技教育项目联合体及其组织形式、运作机制

基本内涵

基于科技教育项目联合体的未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是以科技项目的实施、推广、应用和发展为核心,不同学段学校参与的旨在培养学生创新素质的科技教育模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科技教育项目联合体是这一模式运作的重要载体。科技教育项目是联合体运行的基础,具有共同育人愿景、办学特色相近的中小学校基于科技教育项目组成学习共同体,实现教育资源的共建和共享。

第二,该模式以培养学生的创新品质和能力为主要目的。它主要是面向青少年中学有余力、爱好科技、有创新潜质的对象,通过科技兴趣和课题研究活动,培养青少年的创新品质和能力。

第三,这一模式是一种联合校内校外科技资源的纵横整合和贯通学段的科技活动育人模式。既注重中小幼学校之间科教资源的纵横向融合,同时吸纳高校丰富的科技资源,以项目联合体为抓手,激发中小学校长智慧,突出名校的示范与引领效应。

组织框架

基于科技教育项目联合体的未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总体上可以分解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的构成要素;二是运行机制。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学生科技社团、校长团队、专家团队和教师团队等。

宝山青少年科学研究院是由本区有科技兴趣爱好、有创新潜质的优秀中小学生自愿组织的学生科技社团组织。学生课题研究社团、科技兴趣社团为其所属三级社团,是本组织架构的主体。

校长委员会由联合体会员单位校长组成,具有决策、规划、实施、协调和管理等职能。负责规划科技兴趣特长生的发展,协调校际和校内外资源,建立社团发展通道和学员兴趣成长链等,主要是发挥引领作用。

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科协社团等专业机构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决策咨询、协调资源、专业指导、课题辅导和师资培训等。联合体教研组在专家委员会指导下,开展专题教研活动。

运作机制

校长团队的主导机制。在校长团队的引领下,科学活动的开展不再局限在学段内,而是贯通学段,合作开发课程,共享资源、成果和经验。校长更关注科技教育,在校园创新文化的营造、师资力量的配备、设施设备的添置等方面加大投入。校长的课程领导力得到提升, “校长智慧”共享成为现实。

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引领机制。创新教育联合体强化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引领作用,每个创新联合体都由一所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领衔,带领联合体其他学校的发展。通过校际联动,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加强课外活动的社团化,开发拓展型、研究型校本课程,举办各项主题系列科技兴趣活动。

校外教育机构的服务机制。校外科技教育机构结合区域实际,激发学校自主性,按照各学段学校的愿望,整合资源,构建开放型、多样化、可持续的创新人才培养平台。学校通过加合体,可以共享办学特色经验和成果,合力打造基于兴趣成长的跨学段教育链。

专家和基地资源的共享机制。通过联合体这个平台共享来自高校、科研院所和科协社团等机构专业人士的学识与智慧,共享丰富的社会科普教育基地资源,让科学家携手中小学生从“教室小课堂”走向“社会大课堂”。让科学家走进校园指导学校开发拓展型、研究型等课程的资料包,走进课堂介绍最新科研动态和科研成果等。

未来创新人才的兴趣发展机制。联合体实施发展性评价,鼓励中小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同时探寻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的规律,形成低学段向较高学段学校推荐兴趣特长生的通道,建立科技特长生成长档案,开展个案跟踪研究。

成效与反思

基于科技教育项目联合体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运作,对于区域科技教育资源的优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目前宝山区已形成一批在本市内外有影响的科技教育项目联合体,如“无土栽培创新教育联合体”、“气象科技创新教育联合体”、“车辆模型创新联合体”等,这些联合体的组建,不仅培养了一批有志于科学探索的科技爱好生,而且树立了一批科技项目特色品牌和带动了一大批科技教育特色学校的发展,更大幅度提升了科技教师的专业素质,整体上推动了宝山区中小学科技教育的蓬勃发展。我们认为中小学科技教育项目联合体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优势:

可以克服当前科技教育“短视、唯奖”等功利化倾向。联合体是以兴趣培养为主线,创新文化感染为内涵和可持续成长为目标的未来创新人才培养的新实践,为中小学生学习、体验和感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供了文化氛围和组织保证。

教育机构项目例3

记:《条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和地位,其重要意义是什么?

徐:教育是一项以培养人才为根本目标的崇高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教育服务不是货物贸易,也不同于一般的服务贸易。按照中国《教育法》确定的教育公益性原则,《条例》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众所周知,公益性事业是指为大众公共利益服务的事业。公益性事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不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根本目标。根据中国教育法律的规定,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条例》明确界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非营利机构,从行政法规的角度确定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不仅提高了中外合作办学在中国教育事业中的地位,也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提供了依据。

记:从法律上确定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和地位,也强调了政府的政策导向,请您就这个问题做更具体的说明。

徐:《条例》明确提出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它是中国政府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根本指导思想。《条例》清楚地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导向,即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办法》进一步指出,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对教育服务的承诺,《条例》还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在上述教育领域,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开放以及开放的尺度和进程,不受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约束。根据中国法律确定的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同时还规定,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坚持扩大开放、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是制定《条例》和《办法》的基本出发点之一,也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核心。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关键是消化吸收、利用创新,最终目的是加强中国教育机构自身的能力建设。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标准应当是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能力,有利于加强学科建设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质量,有利于培养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

在中外合作办学的实践中,中国教育机构要注意学习借鉴外国教育机构先进的教育理念、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以及管理经验等,真正将引进的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转化为自身改革和发展的能力。《条例》和《办法》正是力图通过制度和政策规定,积极引导中外合作办学向着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实质性合作的方向发展。

记:《条例》中不只一处比较详尽地规定了要依法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出于什么考虑?

徐: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保障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是中国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依法实行自我管理的权利、依法对其所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权利、依法享有法律救济的权利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及扶持与奖励措施的权利等。为了保护外方合作办学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这就意味着,经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一致,外方合作办学者可以委派代表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下,中外合作办学属于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的教育服务,中国对此种模式教育服务的国民待遇未做承诺。但考虑到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从长远发展来看对中外合作办学与民办教育应当做到法制和管理上的统一,《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对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取得合理回报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

《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教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民主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提供条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且每年向社会公布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每年公布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此外,《条例》还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进行财务清算时,应当首先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记:《条例》和《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组织与管理、教育教学等有哪些具体规定?

徐:首先,对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主体资格做了严格规定,即中外合作办学者必须是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正规教育机构。

其次,对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做了明确规定。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按照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不得抽逃力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可以由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评估。还规定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三,明确了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权限。规定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四,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内部管理做了明确规定。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拿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并对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运行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等做了规定,规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同时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由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担任,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

第六,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做了明确规定。规定申请设立和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参照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中国学历、学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审批规定执行;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所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第七,为了保障国家教育方针和基本教育制度的实现,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此外,《条例》和《办法》还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学生的招收,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教育质量评估等做了具体规定。

记:除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另外一种形式,《条例》和《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徐:《条例》规定,涉及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根据上述授权,《办法》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界定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特征。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完整的教学计划;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还规定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作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管理。

二是规范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办法》规定,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原则上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方式,并适当简化手续。即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学前教育、文化补习、自学考试助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审批机关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三是不允许中外合作办学者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收取的学费及其他费用,应当全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国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已有800多个,遍及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在采访中,徐永吉还谈到,实践证明,充分发挥留学人员的作用是中外合作办学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比如,在上海交大与美国密西根大学合作共建上海交大机械工程学院的过程中,现任美国密西根大学机械系教授的上海交大校友倪军教授做了许多牵线搭桥的工作,发挥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徐永吉希望在外留学人员发挥身在国外,熟悉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情况的长处,在中外合作办学中发挥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运行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等做了规定,规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同时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由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担任,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

第六,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做了明确规定。规定申请设立和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参照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中国学历、学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审批规定执行;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所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第七,为了保障国家教育方针和基本教育制度的实现,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此外,《条例》和《办法》还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学生的招收,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教育质量评估等做了具体规定。

记:除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另外一种形式,《条例》和《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徐:《条例》规定,涉及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根据上述授权,《办法》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界定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特征。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完整的教学计划;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还规定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作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管理。

二是规范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办法》规定,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原则上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方式,并适当简化手续。即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学前教育、文化补习、自学考试助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审批机关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教育机构项目例4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六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八条经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该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作为与其签订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不得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著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职业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权限,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和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筹备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或者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高等学校的名称。

第十八条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除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申请直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三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由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符合中国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

(一)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外合作办学者抽逃办学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三十四条中国教育机构可以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十五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照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编号办法确定。

第四十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第五十条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经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第五十一条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第五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办学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第五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国培训机构与外国经营性的教育培训公司合作举办教育培训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条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教育机构项目例5

一、构建政府投入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以来,政府对教育科研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教育科研经费投入逐年加大,但对于慈善文化教育研究的关注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引导。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科学基金会批准下达的有关慈善文化教育的科研项目为之甚少。二是政府对有关科研项目的资助政策和机制不够明朗。开辟慈善文化教育研究的新领域等于增加了既定科研经费的开支负担。因此,教育科研管理面临着增大的科研创新需求与有限的科研投入之间的矛盾。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建立政府投入、社会各界支持的多元化、多渠道项目投入机制,以推动慈善文化教育研究的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一)将慈善文化教育研究列入政府专项资助计划

慈善文化教育研究需要政府的关注和支持。和其他科研项目一样,慈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惟有获得政府支持、有了一定的科研经费投入,才能具备项目的组织和人员保证,为项目启动奠定前提基础;也惟有获得政府的支持和认可,其科研项目成果才有可能实现决策转化的根本目的。因此,公益性教育研究应该把积极争取政府的关注、支持和资助,作为科研项目运作的起始点。

建议将慈善文化教育研究列为政府专项资助计划。教育科研经费是政府财政支出的既定计划,支持和资助慈善文化教育科研应在政府预算范围内。慈善文化教育研究是教育、慈善事业以及社会改革发展中提出的新问题、新课题,该项研究将对我国教育及慈善文化事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因此,政府应给予特别关注和资助。建议将慈善文化教育研究资助作为专项列入政府预算之中。慈善文化教育研究若能获得专项资金划拨,不仅能确保项目经费的落实,而且,增加的政府投入将为科研单位减轻由于科研创新带来的经费负担,有利于提高科研单位或部门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

(二)构建慈善文化教育研究的社会投入机制

慈善文化教育研究需要社会力量的投入。首先,政府财政对教育科研的支持存在有限性。目前,对于专门从事教育科研的机构或部门,政府安排的科研经费十分有限。这种状况实际是在鼓励科研部门进行低成本的科研运作,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在保证科研质量前提下科研成本的客观性以及科研创新发展过程中对经费需求的客观变化。社会和教育的快速发展要求科研迅速跟进,日新月异的教育科研事业需要更大规模的经费支持,而目前政府对教育科研投入已难以保障不断变化发展的教育科研事业的实际成本支出,政府经费投入与教育科研的客观需要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落差。这种现状严重制约了科研的效率和质量。政府对教育科研经费投入的相对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其次,科研创新带来不断增长的经费需求。慈善文化教育研究具有特殊性。慈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是对一个新领域的开发或者是对“新学科”、“新课程”的创新,在我国没有成熟的理论参考、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利用。大量的前期调查、大量的国外资料引进与借鉴,以及大规模的学术研讨、教材建设、教学软件制作等都将增加科研经费开支。这种科研创新带来不断增长的经费需求,将使本来就非常窘迫的科研经费更加难以负担。仅仅依靠政府有限的财力和科研投入,将难以保障项目的尽快启动、经费的足额及时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迟滞项目的正常运行。

因此,慈善文化教育研究应该在争取一定的政府投入、解决一部分基础科研经费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教育科研经费保障体系中的特殊作用,构建慈善文化教育研究的社会投入机制。可以根据慈善文化教育研究项目的需要,考虑以下几种社会投入模式。

第一,教育科研部门与慈善文化机构项目合作模式。即,由教育科研单位或部门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由慈善文化机构负责项目经费募集,共享科研成果的合作模式。这种合作模式使双方的合作对象单一。对于科研部门来说其优势在于,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科研,有利于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因此,教育科研部门要积极争取与慈善文化机构、基金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努力争取慈善文化机构提供的资金募集服务。

第二,教育科研部门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项目合作模式。即,由教育科研部门以慈善文化教育研究项目吸引投资,寻求项目合作伙伴,由合作伙伴提供项目资助。而项目所需资金可能需要多个合作伙伴支持。因此,科研部门面对的是一个或者更多情况下将面对多家合作伙伴,即,由多家机构和个人共同承担项目经费资助。这样,实际上就将资金的募集和项目研究双重任务集于一身,科研部门需要抽出一定人力和精力用于资金募集,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行政工作量。但是,这种合作模式减少了资金投入和使用的中间环节,有利于科研经费的有效使用及资助主体对资金去向的督导。

第三,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经费募集模式。即,在运用以上某种合作模式募集经费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两种资金募集方式结合进行。或由于慈善文化教育研究项目的复杂性,涉及面广、研究程序繁琐、工作量大等等,科研经费需求量较大;或由于慈善文化机构的能量有限或科研部门资金募集经验缺乏等等,很有可能运用某一种资金募集方式不能使项目经费足额及时到位,满足科研经费所需,就需要运用多种方式合力推进。因此,要根据项目的运行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工作的方式方法,以确保项目健康、平稳、有序地进行。

二、构建专兼结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研究机制

目前,相对于其他研究而言,在我国从事慈善文化教育研究的人员数量、成果比例都为之甚少,专门从事慈善文化教育研究的机构或部门更是寥寥无几,薄弱的慈善教育科研现状没有也无法为我国慈善文化教育以及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因此,有必要重视和加强慈善文化教育研究和组织机构建设。

(一)慈善文化教育研究应该首先进行机构组建。一定规模、数量的专业研究机构相对于慈善文化教育这个新事物的发展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应加强慈善文化教育研究的组织建设。政府、社会、科研部门等应提高对慈善文化教育研究意义的认识,加强研究力量投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抽调专门力量,组建研究机构。有条件的社科及教育研究单位可组建专门的慈善文化教育研究机构。

(二)慈善文化教育研究应构建专兼结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研究机制。由于慈善文化教育研究是涉及教育以及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等多方面、多领域的交叉学科,同时也关系教育改革的全局。项目研究不仅需要科研人员具备多学科的知识结构以及不同学科的科研人员结构,而且需要社会各界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策划。因此,慈善文化教育科研项目需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研究机制。可以考虑,构建以项目发起单位为牵头和科研主体、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科研管理部门为指导、以各地教育科研院所、各级学校教师、慈善文化专业人员以及志愿者等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的科研机制。

(三)多元化慈善文化教育研究机制的具体设想

第一,构建“专兼结合”的科研团队

即构建以教育科研专业人员为主,以慈善从业人员、学校教师、高校相关专业研究生为辅的专兼结合的科研队伍。形成学科交叉、优势互补、各尽所能、调动各方人员潜能、发挥各方人员优势的全方位科研工作格局。通过整合、凝聚各方研究力量,从组织上保证参研人员及知识结构的合理性,以确保科研的质量。

第二,搭建国内外信息、学术交流平台和科研互动机制

搭建信息交流和科研交流平台。慈善文化教育研究涉及我国教育的整体改革与发展,需要听取来自各地教育、科研、慈善及社会各界的观点和呼声,需要在最广大的范围借鉴汲取方方面面丰富的思想材料和科研成果。因此,需要搭建信息交流和科研交流平台。一是可以组织学术研讨会议。要以慈善文化教育研究发起地区和发起单位为牵头和主办方,协调各地、各方,以慈善文化教育与研究为主题,积极组织全国范围的专题研讨和学术会议,并以此为基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二是可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构建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如建立慈善文化教育研究网站或专题网页等等,加强科研信息和科研问题的交流,提高信息和科研交流效率。慈善文化教育研究只有汲取当代教育科研的丰富营养,获得教育、科研等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才能富有生命力并实现跨越式发展。

教育机构项目例6

如果说,国内教育培训市场 20世纪90年代是杂牌混战的时代,那么,进入21世纪则是名牌对杂牌的淘汰战,品牌已经成为培训机构赢得学员、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已经成为培训机构竞争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体现。塑造高校教育培训品牌,不断提高高校教育培训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对于提高高校在教育培训市场的竞争力,更多地获取外部支持,以及增强高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凝聚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与社会其他培训机构相比,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它们体现在:实现多个学科的交叉融合;跟踪行业发展的热点问题;把握国际流行的发展趋势;聆听国家机关的权威声音;优质教育资源的整合能力;满足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等等。但是,潜在的教育培训资源优势能否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继续教育培训优势,转化为继续教育培训的核心竞争力,关键是有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战略计划,以及把这套计划付诸实施的执行力。

一位著名的大师讲过一句话,叫做视野决定思路,思路决定方法,方法决定出路。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有资源优势,对于这些资源优势如何开发、利用,制定一个品牌化发展战略极为重要。高校制定一个品牌化发展战略极为重要。这个发展战略宜在对继续教育培训市场的充分调查、深刻感悟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它应包括:继续教育培训发展环境评估(培训市场分析)、发展战略规划(含制定规划的目的、培训机构的使命、中长期发展目标、实现目标的责任落实和时间跨度、对关键活动与资源的战略安排、可行性分析――财务与资源等、规划实施过程的监控等)、专项战略规划(体现教育培训业务特色、主干培训业务布局、人力资源计划、财务计划、方法与手段等)、战略行动计划(将培训机构的战略目标分解成有针对性、可操作、可测量、可行和及时的活动、目标和任务,这需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相互作用)。

作为高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建设品牌化培训机构,要通过制定规划,科学定位,明确发展战略思路,科学规划业务战略布局,制定战略发展策略,适应培训发展大势。特别是对于立志成为一流的品牌化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来说,要通过品牌化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搞清楚品牌培训机构的标准是什么?成为品牌化培训机构已经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竞争对手是谁?继续教育培训外在环境变化是什么?怎样能真正成为品牌?如何打造精品培训项目群?如何处理好培训机构整体品牌(整体形象、员工品牌意识)、培训项目品牌(学科方向)、课程品牌和师资品牌的关系?如何实施品牌保护策略?如何在继续教育培训市场上科学定位和进行市场细分,根据自身的有限资源,设计包括培训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以及品牌定位的战略规划,在正确的战略指导下,拓展培训价值链等等。

二、规范流程,完成培训项目战略布局

培训项目体现了培训机构的品味和价值取向,也体现了培训机构的战略发展方向,因此,培训项目布局要科学,有利于培训机构的持,续性发展和滚动式发展。因此,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对于培训项目的设计,宜按照以下四个主要流程进行;一是培训需求评价(TNA):深入了解培训市场现状、面临的问题以及培训需求,通过系统评价确定培训项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二是培训课程定制:根据实际需求,为客户提供定制的个性化培训课程:三是教学模式多样化;多种教学模式结合,实习式、演讲式、游戏式、个案分析式,四是战略联盟/价值共享:发展与客户、同行和传媒共同双赢的价值观:五是客户关系管理:在价值观的基础上加强对客户关系的管理,不断吸引潜在客户,培养忠诚客户。通过这规范的流程,形成相对稳定、成熟的继续教育培训业务板块,完成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战略布局。

从高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来看,可依托的专业学科、师资力量都比较优越,可开展的培训项目也很多。但是,在选择、研发、确定培训项目时,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一是所开展的培训项目是否能维护和扩大所在高校的声誉,提高所在高校的社会形象;二是所开展的培训项目是否能很好地体现出学校的专业学科优势,是否有可支配、利用的优质教育资源;三是所开展的培训项目的市场前景是否广阔,是否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四是所开展的培训项目是否为行业发展所必须;五是所开展的培训项目是否能可持续发展,形成独具特色的培训项目群,六是所开展的培训项目是否符合培训机构的战略发展方向。

三、突出特色,形成精晶培训项目群

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不能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游击队方式,而必须考虑培训规模、培训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因此,在进行培训项目开发时,应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形成一个合理的教育培训产品储备和更新制度。要依托高校自身学科优势和已经相对成熟精品培训项目,加强研发,开发、形成系列化的特色培训项目,形成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培训项目群(序列)。一方面要在学员定位、价格体系上形成合理的层次,比如对于某些管理类课程,既可以有针对高层学员、企业老总的培训项目,也可以有针对中层管理者、部门经理的课程。另一方面,要做到推出一批,研发一批,储备一批。就象汽车产业一样,不同层次的产品并存,在不断研发和深入的市场调查基础上合理地安排新产品投放市场的速度。

近几年,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开发、运作的培训项目很多,涉及现代管理、工程与管理、金融、公共事业与卫生管理、传媒与会展、法律、信息技术、语言文化、艺术与考试辅导等诸多领域,形成了特色项目、精品项目群。如何依托高校的专业学科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开发独具特色的培训项目,我们认为,宜重点在以下方面着手:一是依托高校工程技术学科优势,加强高新技术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研发;二是依托高校学科门类齐全优势,进行跨学科知识整合,研发、推广特色明显的综合型、复合型培训项目;三是依托与政府、行业联系密切的优势,开发认证类培训项月。从培训动力来说,专业技术人员与党政干部、国家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相比,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要维护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除了政策上支持、制度上保障外,最重要的是制定行业、岗位的强制性资格标准,以激发其参加培训的热情。高校要依托自己的专业学科优势,积极与政府、行业合作,开发、制定行业、职业、岗位标准,研发出一些有针对性的资格认证培训项目,并有效组织认证培训。对于高校来说,这既是服务社会的职责所在,也是开拓教育培训市场的有效途径。

要建立品牌培训项目保护与发展制度。一是对于已经成功的培训项目品牌,要实行保护政策。相同的培训项目,尽量集中到一个部门,不要遍地开花。二是对于品牌项目要滚动式发展,但不要拆分成缺乏市场竞争力的小项目。三是对于有前景的行业、培训业务增长点,要整合教育培训机构的一切有效资源,全力研发,形成“拳头产品”,培育、打造品牌项目。

四、加强合作,构建政产学研一体化运行机制

高校与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各阶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构建一个面向社会各界的公共教育培训服务平台,有效开展教育培训领域的合作,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和优势。高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积极走出校门,与各方展开合作,建立政产学研一体化的教育培训运行机制,对于大力发展高校继续教育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从合作模式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是与政府部门紧密联系,开展长线培训项目合作。政府是培训市场的大客户,从培训需求来说,政府的培训项目具有需求稳定、培训对象稳定、培训项目内容稳定等特点,高校与政府部门合作开展培训,重点在于针对特定对象,如党政领导干部、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研发培训项目和课程,把普遍化培训与个性化培训有机结合,有效提升干部队伍的素质能力。

二是与行业协会合作,开展职业、岗位资格认证培训。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对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监管职能越来越大,对于本行业中的职业、岗位能力标准的制定具有很大的话语权。为此,高校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学科优势以及与相关行业中的各种联系,积极参与各项认证标准的制定,根据标准研发培训项目与课程,并有效开展培训。有关院校及培训机构的经验证明,与行业协会合作,研发职业、岗位、技术认证标准及培训课程和教材,往往能创造出新的培训需求和培训市场,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较大的经济效益。 三是与考试认证机构合作,开展认证培训。一些考试认证机构对一些认证培训项目具有垄断权,若获得其授权,可得到较稳定的培训收益。

五、拓宽视野,创新国际教育培训合作模式

国际合作教育是增强高校优质教育资源,拓宽教育培训国际化视野的重要途径。从实践来说,国际合作教育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开展学历学位,如专升本、专升硕等,二是与国外有关协会合作,引进有竞争力的职业资格认证项目,三是移植新理论和新课程;四是出国进修。

六、创新制度,完善高校培训管理运行机制

首先建立成本核算制度,科学分配教育培训资源。建立一个有效的教育资源分配管理系统,坚持“量力而为,量入而出,勤俭节约,开源节流,有的为而有所不为”的原则,有效开展培训业务。

其次构建教育培训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培训资源使用效益。重点考虑三个环节:一是机制和环境,必须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组织机构内教育资源配置系统;二是投入产出,在配置资源时必须尽可能地考虑投入产出的效益。三是资源共享,对于培训机构所掌握的教育培训资源,建立一个组织内,资源共享体系;对于培训机构外的教育培训资源,也应该尽量挖掘,建立一个宏大的资源共享体系。

七、完善机制,建立高校教育培训研发和市场推广体系(机制)

一是建立院级和部门二级研发和市场推广体系,学院负责政府、行业等大客户开发,部门负责课程研发和市场推广。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广告投放机制。把整体形象塑造、项目推广与个别培训项目的市场宣传分开。整体宣传与个别宣传有机结合,学院重点抓整体形象塑造和项目推介,个别项目由各培训业务部门根据需要适度宣传。

教育机构项目例7

(一)教育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工程预决算、项目后评价;

(二)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经教育部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入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入选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项目所属专业的甲级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10个;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名;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

第四条教育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熟悉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任务量,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并公布结果。入选咨询机构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委托评估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合理和就近委托的原则,并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入选咨询机构的专业优势、技术质量水平和已承担的任务量,确定委托咨询评估单位。

第六条教育部向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投资咨询评估委托书》,明确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

第七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和《投资咨询评估委托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咨询评估报告报送教育部。

第八条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教育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也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九条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等业务的入选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条隶属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所在学校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一条咨询评估费用由教育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拨付,按年度结算。

第十二条入选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教育部委托咨询评估项目的项目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十三条教育部可以组织专家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教育部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入选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或暂停后续委托任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教育部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其降低工程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教育机构项目例8

[中图分类号] G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4)14-0012-03

一、引言

2000 年10 月,CDIO 工程教育改革的项目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和瑞典皇家工学院等工程院校共同发起,经过近十年的传播,已经扩展到全世界。该改革的愿景是为学生提供一种强调工程基础,基于真实产品的构思、设计、执行、运作过程的工程教育[1]。CDIO代表构思、设计、实现和运作,是“做中学”和“基于项目教育和学习”的集中概括和抽象表达。它以产品的从研发到运行的生命周期为载体让学生以主动的、实践的、课程之间有机联系的方式学习工程。

项目教学法起源于美国,盛行于德国,近年来流传到我国。目前,在我国的中、高职院校的教学中应用项目教学法已渐普及,应用型本科院校盛行CDIO工程教育模式,在CDIO模式下,应用项目教学法的研究尚少,还处在一种探索阶段。如何以CDIO 为教育理念,借鉴成熟国家的项目教学法做法,在应用型本科工程实践中实施“项目教学”呢?不乏是一个新的课题。

二、国外项目教学法研究

它最初的含义是“知识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自主建构获得, 学习是信息与知识、技能与行为、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长进,教育是满足长进需要的有意识、有系统、有组织的持续交流活动”。[2]2003年7月德国联邦政府教育部职教所制定了以行动为导向的项目教学法,不仅传授给学生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更重要的是培养他们的职业能力。

德国项目教学法为什么能够盛行多年不衰呢?源于德国先进的职业技术教育体制,为发展我国的职教事业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3]

德国项目教学法的实施过程包括布置项目、分析项目相关学科知识、材料购置及经济核算、项目设计及制造分工、项目总成本核算等。下面以 “立式铣床” 模型为例,介绍德国原汁原味的项目教学法的实施过程。

1.布置项目。项目名称――立式铣床模型的设计与制造。此环节首先由盖尔森基辛(Gelsenkirchen)的职业技术学院的老师Rode先生周密地准备一套立式铣床模型,展现在同学们的面前,演示立式铣床模型的三个自由度的运动,提出项目任务,激发学生的兴趣。

2.老师向学生分析跨专业学科相关知识

(1)CNC与经济关系。例:从简单的零件到复杂的装配好的立式铣床模型,教师首先从材料角度分析,从而引出其价格不同,要求学生通过数学计算,计算出最低耗材成本。

(2)CNC与电子、控制学关系。老师演示了一个方向在伺服电机驱动下,通过丝杠副传动机构的传递,完成一个自由度的运动功能。这涉及到了电子。类似关联学科的相关知识仍存在,不再赘述。

(3)学生(可以是不同专业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集中采购材料,了解市场成品“象棋”的价钱,从而体验市场经济,珍惜材料,计算成本。

(4)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分小组实施完成项目,不同小组之间协作完成不同项目内容:设计图纸、编写工艺、制造加工、检测、装配等。

(5)学生对项目总成本进行核算,为提高生产率找出最低成本。

(6)老师提到了如果把立式铣床模型实施三个方向数控化,如何实现?

在以上六个环节中,贯穿在这个项目中有很多跨学科的知识在其内。设计阶段涉及到了机械设计的知识,加工前材料的采购阶段涉及到物理学的知识,物资采购的能力以及经济关系,制造装配阶段,需要查工具书、切削参数的选择、工艺的确定、程序的编制,实际操作机床进行加工、监测以及最后的装配,涉及到了学生制造能力的培养,成本核算阶段涉及到了数学和金融的知识,采用数控化机床与传统机床的设计制造进行比较,提出问题,让学生考虑解决的方法,涉及到了电子、控制学等相关技术。

一个看似相对简单的立式铣床模型竟然包含了如此广的知识面,德国教师在设计方面所下的功夫很大。项目“小组”的形式体现了学生团队合作精神,共同或分工完成整个项目的设计和制作。参加项目教学工作小组的学生来自不同的专业和工种,甚至不同的专业领域,目的是训练他们今后在实际工作中与不同专业、不同的部门同事的合作能力。

综上分析,德国的项目教学法滋生在“双元制”教育体制的土壤内,教师综合素质很高,每个专业教师都具备很宽泛又很扎实的专业功底。我国的中、高职业教育与崇尚技艺的德国相比,无论在教育发展的成熟程度,还是在人们心理认同程度上都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在国内应用型本科中,尝试以CDIO为理念,“项目”引领工程实践

德国的学生在学习阶段采用项目式教学方法,一切学习活动都是围绕“项目”进行。工程实践在本科院校是指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工程训练、生产实习等环节。

1.开发项目

我们从德国开发项目的设计中得到的启发是:在本科实践环节中,抓住每一种工程实践的特点,确定相关的项目。例如:开发各类小装备、参加的各种级别的机械设计比赛、机电液课程设计项目等,都属于收集典型项目的焦点。

2. 以CDIO为教育理念,实证应用型本科院校“项目”引领工程实践

首先,确定方案,实现设计单一机构向综合机构教学转移,比较方案、验证方案可行性并优化方案;其次,准确设计机构;最后,实施制造,实现理论向实践转移,“知”向“行”转移;最后,知行合一。

(1)构思项目:(Conceive ): 概念阶段。针对工程实践,让学生掌握专业知识的基本原理,确定“项目”的未来发展方向。接到项目首先研究项目产品完成的任务,然后构思整个项目的架构和初步方案。让学生构思出整个产品的几个分机构的设计,结合以前所学,学生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就会对该项目有一定的进一步认识和构思,从而对整个项目实现草案设计。

以2011年第八届浙江省机械设计大赛为例,小车能顺利穿越一区的狭窄隧道和二区并到达三区、四区完成救援任务,为实现短时间内救援机器人顺利完成救援任务,其行走机构除具备良好的转向性能及行驶稳定性之外,还必须具有较高的行驶效率。

项目要求得到的相应构思:主要分两大类,构思一: “救援小车”的行走机构,满足速度、满足差速转向、满足通过隧道、满足车体拓宽,构思二:“救援小车”的救援目标抓取机构,满足限定范围内的救援活动,构思机械手式抓取还是吸盘吸入式。

(2)设计项目(Design):技术阶段。以项目产品设计与规划为核心,通过研发,拟解决某一具体的问题或某些问题。仍以“救援小车”为例:根据构思的初步草案,学生通过了解现有的产品设计思路,产品功能、应用领域,结合自己所学提出优化设计理念和产品设计改进建议,对于能力比较强的学生选为技术小组组长,带领其他组员主要解决设计和创新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提交指导教师或通过查阅资料解决。

仍以“救援小车”为例,构思一中,可分解出两类机构的设计:变距装置结构设计、差速转向行走机构设计;构思二中,可分解出机械手式抓取机构设计、机械臂结构设计、扫铲式救援装置设计、吸盘式救援装置设计等。分解出的机构中通过比较进行优化设计阶段,确定最后方案。在每一个机构的设计中,都可以有不同种实现的途径,这个时候一定要发挥学生之所能,让学生进行发散思维,翻阅丰富的参考资料,设计各个不同的分机构,然后小组成员在老师的带动下,优化取舍,确定最佳方案,这是个很艰苦的重要阶段。图1 、图2为学生设计的“救援小车”的三维设计和二维设计。

(3)执行项目(Implement):制造阶段。以制造、建造为核心,组织一体化的项目制造。结合“产、学、研”互动的特色,将设计产品引入到工程训练中心来,学生自己动手完成零件的加工和装配,以设计图纸为蓝本,完全按照工件图纸要求进行,把所有零件加工后,组装成装配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直接加工零件和装配零件,可以增强学生的生产劳动观念、产品质量观念和经济价值观念,零件加工和装配的训练过程为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素质、理论联系实际和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可以磨练学生的工程意志和提升学生的工程素质。图3、图4分别为学生设计的“救援小车”的行走机构图,和“救援小车”的抓取结构。

图3 “救援小车”的行走机构

图4 “救援小车”的抓取结构

(4)运作项目(Operate):服务阶段。各个机构设计完整后,确定最终方案,制造组装出来完整的产品。可以对项目进行运作,完成任务。图5和图6为学生设计的“救援小车”的最后两种不同方案的“救援小车”。

图5 “救援小车”方案一图 图6 “救援小车”方案二

四、CDIO与项目引领工程实践的相辅相成的关系

CDIO工程教育虽然包含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项目,但不同于项目教学。在应用型本科的工程实践中,两者是相辅相成的。CDIO工程教育在一体化的课程体系中不仅包括实践教学项目,也包括专业技术的系统知识教育,具有长期性与学制化的特点;而项目教学是针对某一具体项目开展的教学活动,具有短期性与临时性的特点 [4,5];从表面上看,两者有些相似,项目教学包括立项、计划、实施、展示和结项等各个阶段,学生需要在教师的帮助下对各个阶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找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但是两者的实质性不同在于,CDIO工程教育旨在提供一种学生获取知识与经验的背景环境,它是制度化的、循环性的,而不是即时性的,并不随着实践教学项目的完成而终结。而项目引领工程实践是实实在在的项目在贯穿整个工程实践的训练。

五、总结

借鉴德国“项目教学”的做法,以CDIO为工程教育理念,项目引领工程实践,不仅提高了学生综合素质、工程意识和创新能力,而且促进教师和学生互动实践教学。对比德国项目教学法,也看到了我国项目引领工程实践实施的软硬环境均存在不足之处,德国项目教学注重项目成本的核算、指导教师的综合素质较高、项目完成后的功能拓展、制造项目的工业化程度等等,而应用性本科的工程实践,若要借鉴德国项目教学法,与师资力量、实践教学体制、软硬件都存在直接关联。因此,在科学的方法论指导下与严谨的行动框架内推进应用型本科的项目引领工程实践不妨是一个很有效的尝试和发展趋势。

[ 参 考 文 献 ]

[1] 顾佩华,陆小华.CDIO工作坊手册[M].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2008.

[2] 李坤.赵阳.宁静等.德国职教项目教学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及推行策略[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9(3):25-27.

教育机构项目例9

(一)TVET使命

印度TVET的使命是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将其日益增长的人力资源转变为有技能、有能力的劳动力。

(二)TVET策略

《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2-2017年)》(Twelfth Five Year Plan)支持TVET政策,旨在帮助印度政府实现其发展目标。其中,卷3涉及教育,特别强调教育对社会、经济、政治转型的重要性。规划制定了很多与TVET相关的目标,具体包括:与劳动部和行业合作,将中等教育,特别是职业技术项目,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联系起来;通过针对失学儿童的TVET项目,改善儿童辍学情况以及促进教育公平;增加TVET项目的数量;鼓励和促进学生参加中等教育层次的职前教育项目;建立相关机制,整合不同政府部门、私营机构和职业教育机构所提供的职业教育项目;改善TVET教师培训项目,以确保教育质量;整合职业教育与学术课程的内容,TVET项目需要培养包含行业所需的通用型和特殊型职业技能。

另外,《国家青年政策》(the National Youth Policy)列出了一些干预措施,特别强调通过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提高青年就业能力。

《国家技能发展政策》(the National Policy on Skill Development)旨在让个体提高技能、能力,获取知识,以及在全国和国际层面获得认可的资格证书。该政策的目标包括以下五点:一是增加终身学习的机会,特别是青年、女性和弱势群体;二是鼓励利益相关方参与制定技能发展计划;三是培养适应目前以及新兴劳动力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劳动力;四是建立能应对利益相关方需求的灵活交付机制;五是协调不同的部、邦、公立机构和私立机构。

(三)TVET立法

《国家宪法》(the National Constitution)指导国家和各邦的各方面政策,包括教育领域的政策。《儿童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法35号》 (the Right of Children to Free and Compulsory Education Act No. 35)保障儿童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直至完成初等教育的权利。TVET的相关法律如下。

第一,2007年颁布的《国家理工学院法》(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ct)提出,给那些根据1961年颁布的《理工学院法》(the Institutes of Technology Act)成立的国家理工学院提供额外的资金以及政府支持。

第二,根据1987年颁布的《全印度技术教育委员会法》(the All India Council for Technical Education Act),印度创立了全印度技术教育委员会,并对委员会的结构框架进行了规划。该法阐述了委员会的功能,要求委员会协调及整合技术教育和管理教育的发展,并开发及实施相关标准。

第三,1961年颁布的《理工学院法》将一些理工学院确立为国家重点学院。该法要求学院提供工程和技术类、科学和艺术类的项目和研究。

第四,1961年颁布的《学徒法》(the Apprentices Act)呼吁对学徒培训项目的提供进行管理与调控。该法还呼吁中央学徒委员会(Central Apprenticeship Council)确保按照教学大纲和培训阶段进行教学。

二、TVET正规、非正规和非正式系统

在完成5年初等教育之后,学生将继续接受5年初级中等教育,以完成10年的基础教育。之后,学生可以接受高级中等教育,以完成12~13年的学校教育。因此,印度普通教育系统包括10年基础教育、2年高级普通教育以及学术型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系统则包括中等教育层次的2年高级职业教育或2年职业培训或3年综合技术教育,以及高等教育层次2~5年的综合技术教育(见图1)。

(一)正规TVET系统

在中等教育层次,TVET由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提供,学生可以在下列项目中进行选择。第一,为期两年的高级中等和职业教育。职业教育项目通常是帮助学生为未来的工作做准备,或者为之后接受高等综合技术教育做准备,而学术课程是为大学教育做准备。第二,由公立工业培训学校(Industrial Training Institute,ITI)和私立工业培训中心(Industrial Training Centres,ITC)提供的职业培训课程,培训时间为1~2年。根据“技工培训计划”(Craftsmen Training Scheme),TEVT系统也为初中八年级以上的学生提供培训课程,课程包括打字、秘书事务、计算机操作员和项目助理、建筑制图、电力工程技术员、电子、制冷和空调、铅工业、图书馆助理、剪裁和服装制作。第三,由综合技术学校提供为期3年的中等教育水平的技术和工程教育课程。

职业教育中央研究院(the Pandit Sunderlal Sharma Central Institute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PSSCIVE)根据“国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NVEQF)设置职业教育课程,涉及汽车、信息技术、零售、安全和医疗保健领域。

(二)学徒制项目

遵循《国家学徒制培训方案》(the National Scheme for Apprenticeship Training),学徒制项目主要针对相关行业和团体中的工程师、技术人员,以及高级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徒制培训包括工程和技术领域的122门学科,以及职业领域的122门学科。学徒制培训持续时间各不相同,学徒可以通过获得奖学金来支付学费。

(三)高等教育层次的TVET

高等教育层次的TVET由综合技术学校和大学提供。工程、医学、农业、牙医学和建筑学专业的本科教育年限为4~5年。由综合技术学校提供的职业教育时间为2~3年。学生必须获得高中毕业证书,才能学习综合技术学校和大学的课程。

(四)非正规和非正式TVET系统

非正规TVET项目由一些国家机构、私人机构和项目提供。例如,隶属于劳动和就业部的国家职业培训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for Vocational Training,NCVT),为中学毕业生和非正式部门的工人提供模块化的就业技能教育(Modular Employable Skills,MES)。国家职业培训委员会为14岁以上的童工提供优先教育,帮助他们学习就业技能,以获得工作。高级培训计划(the Advanced Vocational Training Scheme)旨在通过提供1~6周的短期模块课程来提高工人的技能。

其他的国家部门也提供非正规教育,包括农村发展部、妇女和儿童发展部、土布和乡村行业委员会(the Khadi and Village Industries Commission)、创业发展中心等。

私立的非正规TVET机构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一些机构被认证为工业培训中心,还有一些在工业培训学校的指导下运行。没有经过认证的私立机构主要提供某些类型的技能和职业的非标准课程,课程持续时间通常不足1年。

其他提供非正规职业技术教育的机构还包括以下3种。

第一,社区综合技术学校(Community Polytechnics)在社区中提供培训。课程通常持续3~9个月,并且没有入学要求,不向学生颁发证书,也不授予学分。

第二,“Jan Shikshan Sansthan”计划,是旨在提高工人职业技能和生活质量的成人教育,重点面向那些从农村地区到城市和工业区生活与工作的成年人。

第三,国家开放教育机构(National Institute of Open Schooling,NIOS),为因各种原因辍学的学生提供教育,此类学生入学前须完成小学和初中教育,并达到八年级水平。

三、治理和经费

(一)治理

印度教育由中央和各邦负责。在中央一级,人力资源开发部负责国家教育政策和治理,包括实施全民教育(Education for All,EFA)计划。隶属于人力资源开发部的高等教育部门负责中等教育和中学后教育。该部门被划分为很多不同的办公室,技术教育办公室对各邦正规和非正规TVET机构负责。技术教育办公室还负责课程修订、职业技术教师质量保障和学生入学。

中央层面其他负责TVET治理的部门包括劳动和就业部、农业部、矿业部、卫生部。

在各邦层面,邦教育部门(State Departments of Education)负责管理中等教育层次的教育项目。中等和高级中等教育董事会(Boards of Secondary and Senior Secondary Education)负责调节和监督各自地区的中等教育系统。

其他参与TVET治理的机构还包括以下8个。

第一,隶属于人力资源开发部的中等教育中央委员会(the Central Board of Secondary Education,CBSE ),负责学术问题和考试,以及初中和高中水平的教育创新和改革。

第二,印度学校证书考试委员会(Council for the Indian School Certificate Examinations,CISCE),成立于1958年,管理职业教育证书考试、印度中等教育证书和印度学校证书等。

第三,全国教育研究和培训委员会(the National Council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Training,NCERT),为学校和教师教育的质量改进提供建议。该委员会还与国家教育学院、教育技术中央研究院、区域教育学院和职业教育中央研究院合作。

第四,印度政府授权国家技能发展局(the National Skills Development Agency)履行下述职责:一是制定国家层面的技能发展战略;二是识别新的就业领域;三是促进技能发展领域更多地使用信息技术。

第五,全印度技术教育委员会(the All India Council for Technical Education),负责TVET项目的实施。全印度技术教育委员会特别建立了新的技术教学机构,并通过国家认证委员会授权开展新的技术项目。

第六,国家职业培训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for Vocational Training),负责向各类工程、建筑行业的熟练技工颁发奖项证书。国家职业培训委员会是一个由劳动部长领导的三方机构,组成人员包括中央和各邦政府部门、雇主和工人组织、专业和学术团体、全印度技术教育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各邦职业培训委员会协助国家职业培训委员会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咨询服务:TVET的政策和项目、新行业的审批和质量标准。

第七,国家教师教育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for Teacher Education)提供相关标准与程序以确保教师教育的质量,通过4个区域委员会发挥作用。

第八,职业教育中央研究院按照“国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开发职业教育课程。

工业委员会(Industry Councils)也在印度TVET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印度工业联合会(Confederation of Indian Industry)是一个非政府和非营利性行业组织,与联邦政府在政策上密切合作,以提高TVET的效率与竞争力。印度工商联合会(the Federation of Indian 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与印度政府在国家经济政策领域密切合作,包括教育与TVET领域。

(二)经费

政府通过人力资源开发部对正规TVET项目给予资助,各邦的教育资金分配由本地区的教育部门负责。非正规TVET项目则由许多组织提供资助,包括劳动和就业部、私人机构和行业。

一些组织也为参加TVET项目的学生提供资金。例如,参加国家学徒培训计划的学生可以获得奖学金来支付相关费用。国家技能发展公司(the National Skills Development Corporation)通过贷款、赠款等方式提供技能发展资金,支持政府选择私营部门的计划,并通过税收减免等方式进行财政奖励,以提高财政活力。

四、 TVET教师与培训者

国家教师教育委员会是印度负责教师教育项目发展的法定机构。开展TVET教师培训项目的教师培训机构包括县级教育和培训研究所(the District Institutes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教师教育学院、教育高级研究院(the Institutes of Advanced Study in Education)和地区教育学院(the Regional Institutes of Education)。特别是附属于全国教育研究和培训委员会的区域教育学院,为中学教师提供为期4年的教育项目,最低入学资格是高中学历。

教师的工资制度由各邦根据教师学历、培训情况和经验自行决定。一些邦还提供许多福利,包括固定的医疗补贴或医疗费用报销,教师子女免费接受教育,以及享受退休福利。在职TVET教师的培训由中央和邦提供。中央层面的在职TVET教师培训由全国教育研究和培训委员会,以及附属于人力资源开发部的国家教育规划与管理大学(National University of Educational Planning and Administration)负责;邦层面的培训由各邦教育研究和培训委员会,以及各邦教育学院负责。

TVET培训人员受聘于国家,由附属于就业和培训总局(the Directorate General of Employment and Training,DGET)的中央培训学院负责提升培训者的技能。

五、资格和资格框架

印度TVET系统的资格和资格框架见表1、表2。

(一)国家资格框架

国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旨在提供一种全国统一的方法,连接资格证书和工作标准。国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为国家认可的资格制度设置统一的原则和指导方针,涵盖中学、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技术教育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国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作为学习结果和国家职业标准的参考点,与行业技能委员会(Sector Skills Councils)合作建立,由以下10个级别组成(见表3)。

(二)质量保障

一些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技能发展和TVET质量。此外,以产业为主导的行业技能委员会在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制定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除了这些机构的正式质量保障工作外,许多部门还运行着一些重要的技能项目,如农村发展部和旅游部。目前,印度没有负责质量保障和评审认证机构的国家机构。

大学拨款委员会(University Grants Commission)是印度管理高等教育质量的法定机构。大学拨款委员会包含许多涉及职业和资格管理的认证机构。第一,全印度技术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除了负责评审之外,还负责技术和工程教育的质量保障,包括材料、程序、审议过程等的质量监管。第二,远程教育委员会负责远程教育的质量保障。第三,隶属于农业部的印度农业研究理事会负责农业教育的质量保障,包括园艺、渔业和动物科学。第四,隶属于人力资源开发部的技术教育办公室与邦教育部门合作,负责评估和监测各邦教育质量。

六、 当前改革、重大项目和挑战

(一)当前改革和重大项目

“全国中等教育使命”(the National Mission for Secondary Education,Rashtriya Madhyamik Shiksha Abhiyan,RMSA)于2009年启动,旨在提高中等教育入学率和教育质量。根据《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2-2017年)》,RMSA提出了一系列TVET的相关目标:一是提升现有的TVET机构质量,并建立新的TVET机构;二是为教师提供7天在职培训;三是为新教师开发30天的入门课程;四是支持私人TVET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建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PPP),提供非正规TVET项目;五是开发能力本位的模块,以提高TVET项目质量;六是确保教育机构每3年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要修改课程。

(二)挑战

根据《国家技能发展政策》,印度TVET面临许多挑战,包括增加职业教育的容量,加强职业教育机构的能力建设,以确保全民能够获得公平的TVET入学机会;推动终身学习,并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维持和提高TVET项目数量;开发相关学校、机构、私营部门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技能发展的有效衔接机制;加强TVET机构的质量保障机制;开发关于科研发展、考试和资格认证程序的体制机制;鼓励利益相关者参与提供并资助TVET项目。

教育机构项目例10

加强领导、编制工具、过程指导、及时总结是北京市推进“民参教”项目的重要行动策略。项目组在实地考察、政策研究的基础上,研制了民办教育机构参与中小学学科教学改革的评价方案。这是我国目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民办教育资源参与公办中小学教学改革的第一个操作性评估工具。项目组先后安排了十几次深入项目学校的调研考察活动,了解“民参教”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现场指导、提出建议,为进一步完善项目实施提供了依据。项目组也为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了专业、科学的评价工具,指导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参教”项目进行科学评价。在此基础上,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科学全面地掌握了“民参教”项目的实施情况,为进一步完善优化项目绩效打牢了基础。

“民参教”项目是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新举措,在推进过程中我们逐步总结了北京市“民参教”项目的经验和特色。

“三级四维”,项目管理越来越规范。市教委委托北师大项目组实施全程研究、监控、评估、指导,形成了“三级四维”管理模式,管理程序、方法越来越规范,保证了政府资金投入的有效回报。“三级”是指市、区、校三级管理。市级是由市教委和北师大项目组整体统筹管理,每年部署工作,中期现场检查,学年集中评估,形成了市级全程监控管理的机制,带动了区级和校级管理。区级是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区域项目学校管理,组织民办教育机构与学校对接项目内容,加强过程监控和协调,统筹管理区级项目经费。校级是项目实施终端,主要负责落实具体合作对接方案,履行甲方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有效实施。“四维”是市级统筹评估、区级组织对接、校级甲方落实、机构乙方履责。“三级四维”管理机制确保了该项目的有效实施。

五方认可,合作效果越来越满意。项目实施三年来,项目相关主体始终高度关注实施效果。市级、区级、校级、学生和家长五方都是项目的利益方,民办教育机构提供的服务始终被五方关注。

六种形式,参与领域越来越丰富。项目实施伊始,所涉及的主要是学科教学,而且主要侧重于英语学科。随着项目的推进,涉及学科越来越多,除英语外,还涉及语文、数学、书法、演讲、艺术等学科。民办教育机构还以六种形式直接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包括学科教学、教师培训、W科教研、考试指导、课程拓展、编写教辅材料。其中,教师培训及辅导共3万余课时,社团及校本课程5万余课时。

项目实施以来,新东方、好未来、学大教育等13家民办教育机构参与到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昌平、大兴、平谷10个区共101所中小学的学科教学改革当中。民办教育机构共投入教师600余人,开设课程近18万节,覆盖学生约4万人,市级共投入经费近97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