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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业务性质模板(10篇)

时间:2024-01-09 11:02:14

财产保险的业务性质

财产保险的业务性质例1

1、企业财产险的主要险种有:企业财产综合保险,主要有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两大类,以及若干附加险,主要承保那些可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又可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的财产。

2、中小企业财产险的保障范围

可保财产,可保财产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认为可以承保的财产;不可保财产,不可保财产是指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特约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是指那些价值不易确定,或在一般情况下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坏的可能性小,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在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品名和金额的保险人可以承保的财产。

二、中小企业财产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1、产品发展明显不均衡,各险种保费存在差异大。中国市场调研网的20162022年中国财产险市场现状研究分析与发展前景预测报告认为,伴随着固定资产投资的高增长,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校园、运输、旅游、质检和建设行业的责任保险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财产保险行业各险种规模都在不断地扩大,但产品发展却存在明显不均衡,各险种保费存在差异大。

2、盲目追求保费收入增长,企业经营模式粗放。财产保险公司的企业经营模式比较粗放,在考核指标上限于业务增长速度与市场份额比较多,部分保险公司追求扩大规模、抢占财产保险市场,使企业经营成本不断上升,在赔款支出方面高于保费增长。盲目追求保费收入的增长,经济效益却一路下滑。

3、中小企业财险品种单一,财产保险产品创新少。企业财产保险产品的创新少,保险市场上的产品数量少,品种老化,项目单一,且各财险公司的产品普遍存在雷同现象。少数财险公司虽开发了一些新产品,但缺乏系统性及差异性,市场适应能力差。财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市场供给主体少,市场供给能力低。

4、保险内控制度不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不足。保险监管框架性的制度不完善,一部分制度针对性和操作性比较低。各保险公司为了经济利益,规模不断扩大、不断争取客户与保费收入,导致了采用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的恶性竞争。另一方面,没有对内控制度建设引起足够的重视,无法落实相应的制约与处罚措施。

5、企财险赔付率不平衡,费率水平总体较高。中小企业财险的费率厘定是根据标的物的风险大小来决定的,标的风险程度越低费率就越低,但保险行业协会和很多保险公司总部。企财险费率连年下滑。保险公司为了完成经营指标,主要把精力集中于大型企业,对小企业不太待见。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险的费率低,而国际市场费率水平却一路飙升,国内费率与国际市场完全背离。

6、经营机制与管理水平有差距,服务水平有限,从业人员素质有待加强。保险公司在对中小企业开展保险工作时,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存在一定误区,即经营机制有待于完善。由于公司管理水平有限,不能合理设置部门以及岗位,内外勤结构失衡等情况比较多,在公司内部未能形成有效的承保、理赔、续保的日常运营制度体系。

三、对中小企业财产保险现存问题的一些思考

1、主动开拓保险市场,优化险种结构。保险公司面对中小企业财险存在的险种结构问题,要主动开拓保险市场,扩展新的业务增长点,特别注意要优化险种结构,合理调整险种结构,明确重点发展企业财产保险的相关险种,以利润作为重点考核指标,对保险业务结构进行优化,发展质量好、盈利性强的财产险业务。

2、改革财产保险业体制,提升企业理财技能与实效。保险公司要结合自身的特点,明确业务定位,加大对企业财产保险的推广力度,用合理的业绩考核机制推动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财险公司的稳健经营,防范化解风险,要建立一个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的经营管理制度,以应对保险市场的不断变化。

3、根据保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费率。保险公司在制定费率的时候,应该根据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大小、承保范围和保险限额等因素合理地进行定价。针对不同的保险标的和风险,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定价,按照风险大小等因素将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等级进行细化,并且根据日后的承保经验不断进行调整,使保费制定趋于合理。

4、加大保险宣传力度,提高中小企财险的认知度。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业的实际情况,适时加大企业财产险的宣传力度,让中小企业理解、充分认识现代财产保险的功能。保险企业能给他们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服务,提高其经营效率,保险能及时弥补企业的保险风险损失,稳定其现金流,降低企业破产风险。

5、加强理赔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质量。针对中小企业险存在的理赔难问题,保险公司自身应该提升理赔时效。企业有目的、有效果地促进各项理赔工作的进度。对于损失金额大的重点赔案,要积极跟进赔案变化情况,保持与投保公司的密切沟通,促进企业之间长期的客户关系。

财产保险的业务性质例2

在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中,往往会要求借款企业对提供的抵(质)押财产购买保险,通过这一方式,一方面将企业经营中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保障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但在授信实务中,由于险种选择、保单权益,以及保险公司在保险免赔条款、特别约定以及“不足额”保险赔偿上设计的“乾坤大挪移”,往往造成财产保险形同虚设,保单成为空纸一张。

一、典型案例

春瑞公司是一家从事纸类产品批发贸易的企业,经销的产品以铜版纸、白卡纸等印刷用纸。某商业银行给予春瑞公司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以动产(纸类制品)作质押,同时要求对所质押的动产购买财产保险。

春瑞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财产基本险,该保单记载:保险公司按本保单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单正本记载事项主要为:

1.承保财产项目:库存商品(纸品);

2.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为账面余额,投保人按照贷款合同金额即1000万元投保;

3.保险期限:2010年8月21日零时起,至2011年8月20日二十四时止;

4.特别约定一栏中注明:

(1)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某商业银行;(2)保险标的因在保管当中未达到垫高20公分以上的保管条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财产基本险条款注明:

1.保险责任:由于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谋反、恐怖活动;(3)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4)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5)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6)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7)盗窃、抢劫。

2010年8月30日,春瑞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动产质押合同》,并办妥动产质押担保手续后,银行向春瑞公司发放了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日至2011年8月29日。

二、财产保险对授信业务风险的不利影响

结合上述案例,在银行授信业务中与财产保险有关的风险主要在于:

(一)投保险种无法保障抵(质)押财产的可保风险

借款企业在向银行借款时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通常会选择保障范围较小、费率较低的险种。例如财产基本险,使得抵(质)押财产在出险后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险赔偿。

注:1.“√”表示在可保范围,“×”表示除外责任;2.上述比较均为主险,不包括附加险。

在上述案例中,春瑞公司对库存商品仅投保了财产基本险,结合其库存商品—纸品的特性分析,在保管过程中最易受到水渍的风险,同时该公司主要经销高级印刷纸,由于价值较高,相对易于搬运,也面临较大的盗抢风险。但根据所投的财产基本险的承保范围,水渍险、盗抢险均不在其列,一旦出现上述风险,保险公司不会进行相应赔付,也无法覆盖抵(质)押财产的可保风险。

(二)保险拒赔风险

保险公司在每一个保险产品都会约定免责条款,了解免责条款关系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和投保人最根本的权益。一般而言,免责规定会固定出现的“保险责任”条款中,以列明“绝对除外”的不可保风险,例如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保险产品基于投保人的保险需求、所保财产特性或保险人的承保能力等因素,在保单正本的“特别约定”部分约定个别“相对除外”的责任,这些除外责任不利于抵(质)押财产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如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基于承保财产的保管特性,要求在保管库存纸品时需离地面垫高20公分以上,而根据该银行后续对监管仓库的现场查库,发现监管公司在保管时将纸品直接堆放在地面,未达到垫高20公分的保管要求。一旦出险后,保险公司在调查时认定由于承保财产系保管不当造成水渍或毁损,则会根据上述免责条款拒绝赔付。

(三)保险期限不能覆盖贷款期限,存在脱保风险

如果保单所记载的保险期限不能覆盖贷款期间,一旦在保险期限外贷款期限内发生意外损失,则保险公司不会对承保财产的损失进行赔付;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保单上所记载的保险期限与贷款同期,但借款企业逾期未归还贷款,在保险期已过而未办理续保的情况下,银行同样面临潜在的资产损失风险。

在本案例中,由于投保时间和贷款发放时间出现差异,造成保险期限到期日早与贷款到期日,银行也未要求借款企业出具到期续保的书面承诺,存在操作风险。

三、加强对授信业务财产保险的风险防范措施

以上列出的只是在授信业务中常见的保险问题,在实际信贷业务中存在着更多、更复杂的情况,这就要求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小心谨慎,加强业务操作合规性管理,避免因保险问题带来代偿风险。

为防范财产保险对授信业务风险产生的不利影响,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在对财产险投保和管理过程中应做到:

1.要加强对财产保险保单的审核,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留意保险公司的免赔声明,必要时可以向保险公司询问并让其就免赔事项做出解释说明。

2.应根据抵(质)押财产的特性和管理要求,对投保的保险公司、险种和产品作出明确和具体要求。如在办理动产质押业务时,规定“必须按规定要求担保人就抵(质)押物到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财产综合险,质押动产原则上还要求办理附加盗抢险”。

3.保险单应约定债权银行为被保险人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或约定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如办理抵(质)押担保前,抵押人或出质人已办理财产保险的,应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变更债权银行为被保险人或第一受益人的批单,保险单不应有任何限制银行权益的条款。

4.保单记载的保险到期日至少应超过授信到期日,累计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如有多份保单,则以最早到期保单的保险期限为保险到期日;保险金额不低于抵(质)押物估价总值或不低于主合同授信本息,投保必须足额、连续。

5.抵(质)押主合同有效期内,应要求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或退保;如果保险单在授信期限到期前失效或中断,则保险单需要更新或以其他可接受的保险单替代。

6.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须要求投保人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损失情况,保险公司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给银行用于授信资金的偿还或向有关部门提存,或经银行同意用于恢复担保物的价值;当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偿还抵(质)押物损失金额时,应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贷款或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参考文献:

财产保险的业务性质例3

1、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在营销过程中的主要不同

由于人寿保险营销先于财产保险营销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很多地方都是借鉴人寿保险营销经验,但不能盲目照搬,必须正确对待寿险营销和财险营销的不同。两者保险营销的主要不同地方有:

1.1我国寿险营销和财险营销根本区别就是它们的发展水平不一样,发展基础也不一样。

我国从1992年开始以来,友邦保险公司率先开个人寿险营销新方式,国内其它寿险公司都积极效仿,使其在各寿险公司中成为第一大业务来源。而财险营销相比于寿险营销则有很大区别,首先是起步较晚,由于寿险营销发展良好,各财险公司也积极效仿,于近两三年开始进行试点;其次是仅仅有高涨的热情,缺少足够的资金投入热情;再次是对适合营销的产品没有进一步认真开发,这作为一个瓶颈制约着财险营销发展,有的基层公司积极改革,提出“全员营销”策略,但面对潜力巨大的、多种多样的保险市场,如私营企业财产保险、私家汽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缺少相应的新型营销产品。

1.2从市场潜力上讲寿险营销大于财险营销。

首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养老保险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生活水平及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使得寿险营销具有更深远的潜力;其次,补偿性作为财产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其不能重复保险,而且不能无限制保额,而与寿险相比则有很大区别,只要投保人愿意,经济允许,就可以任意购买很高的保险保障,即使一个人重复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不会限制其行为。

1.3两种保险的保险营销对象各异,保险标也不同。

人的身体和寿命作为保险标,是人身保险的主要对象,而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是财产保险的主要对象。现阶段,大部分财险产品是以单位为对象进行设计的,以城乡居民个人的财产保险为对象设计的保险只占较小的比重。

1.4两种保险产品技术质量有着极大的区别。

寿险产品是以“个人”为重点进行推销,营销人员经过短期的岗前培训,对一些简单的法律、保险、医学常识进行了解,掌握相关产品的条款,然后就可以开展个人寿险营销业务,它相比于推销财险产品在技术要求上较低。财险产品因其具有较多的保障标的名目,所以开展财险产品业务大都会有更多的相关知识涉及,不仅仅涵盖寿险产品需要的相关知识,还包括各种机器、汽车、船舶、建筑、工程、财务、天气等相关知识。所以,保险公司和营销人员要想真正做好财险营销业务,必须在技术上有较高的要求,不管是业务技能、人才结构、综合素质,还是营销员的培训,都要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

2、建立健全财产保险营销机制的策略

2.1财产保险开发的险种要与个人营销相适合,加强个人营销业务的发展。

综合性业务和分散性业务是险种开发的重点。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财产保险业务无疑具有巨大商机,重点就是设计出的险种必须适当,也就是说开发出的新险种既与个人营销相适合又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2.2个人营销想要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发展,营销员队伍建设是其首要条件。

第一,创造条件推动产险营销发展壮大,转变观念,解放思想,确立与财险特征相适合的销售模式,构筑产险营销体系;第二,发展财险个人营销的重点步骤就是将手续费适当提高,建立合理的淘汰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快险种开发以适合个人营销。开发新险种,扩大服务范围,重点加大综合性险种和分散性业务,对保险费的可扩充性进一步增强;第三,应建立两大新的体系进行个人销售和直接销售,在公司内应抓好营销培训,树立服务营销理念,完善营销管理制度,设立营销管理机构,建立科学有效的产品开发机制以及覆盖广泛的社会营销网络,加强营销队伍的管理,通过经营分析工具对营销管理工作进行规划,积极倡导职场文化,以主管为中心,制定具有吸引力、竞争力的产险营销策略。

2.3财产保险的延伸服务极为重要,它是财产保险个人营销业务发展的根本。

保险延伸服务,就是保险基本功能已经实现、基本服务完成后,为了使客户更加满意所进行的附加或拓展服务。延伸服务是通过与不同客户和自身业务特点紧密结合所开展设计和的一项特色服务,正常的业务流程之中并没有将此列入。

2.4个人营销业务想要在财产保险上谋求发展,必须以财产保险分散性业务的拓展为前提。

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已经打开,市场竞争态势日趋严峻,导致财产保险的集中性业务发展具有极大阻力,与此同时,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收入的极大提高,又将一个较大的市场潜力提供给分散性业务。所以,国内财产保险营销的战略重点就是开拓分散性业务。分散性业务具有较大的同质风险市场总量,但赔款金额及限额相对较低,保险标的相对分散;简单易懂保险产品条款;大部分是以只有较小规模的各类个体经营者或个人为其投保人。营销模式的定位是由分散性保险业务的特点决定的。客户需求变化的满足是以优质的保险服务为前提,因此要求推销人员必须不断创新营销手段和观念内容,以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转为目标,从形式到内容不断更新,始终与市场德“保鲜度”保持一致,充分发挥自己的特色,从而赢得客户,以自己独特的风格在同行业中迈步前进。

参考文献:

财产保险的业务性质例4

一、引言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到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新的发展环境下,财产保险公司所面临的财务风险发生了新的变化。财务风险在财产保险公司发展过程中是客观存在的,如何有效降低和预防财务风险,为财务保险公司自身的健康长远发展提供必要保障成为了现阶段财产保险公司所必须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因此,在当前对财产保险公司存在的财务风险与防范对策进行深入分析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财产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财务风险

1.资金管理力度不足,公司发展安全性缺乏保障

财产保险公司是一种以负债模式经营的机构,在运营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所涉及的资金量相对较大且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特征,因此,财产保险公司资金管理质量的高低与力度的大小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其自身的经营安全性与稳定性产生重要影响。从近几年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实践来看,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还存在着相对较为普遍的资金管理力度不足、公司发展安全性缺乏保障的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财产保险公司的健康长远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核保、核赔制度的制定缺乏详细性。核保、核赔制度主要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所应对的相关赔偿工作,因此,核保、核赔制度制定的总体水平高低与可操作性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对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会产生重要影响。当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在核保、核赔制度的制定方面对具体事项和相关细节缺乏详细而清晰的规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财产保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逆向担保和融通赔款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产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不稳定性因素。其次,资金串用、超额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采用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因此,在高度集中管理的形式之下,再加上资金使用的监管控制力度不健全,就导致在分支机构当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资金的串用和超额使用问题。

2.业务数据信息严谨度、可信度不足

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来说业务数据的收集、处理与分析是构成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数据信息的严谨度高低与可信度大小直接关系到其业务处理与经营的安全性高低。但就目前来说,我国有相当一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依然存在着相对较为明显的业务数据信息严谨度、可信度不足问题,业务数据的失真已经对财产保险公司自身的健康平稳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具体来说,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数据信息严谨度、可信度不足主要表现为财产保险公司虚假保单、虚假支付等现象相对较为明显地存在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逐渐加快,市场经济成效繁荣发展趋势,财产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在这一背景之下,财产保险行业的竞争压力日益增强,如何迅速有效地占领市场已经成为了摆在现代财产保险公司面前的一项重大挑战。在此背景之下有相当一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争取客户投保对如何获取保单给予了过分的重视而忽略了发展过程中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导致业务人员出现非法操作的现象,业务数据失真现象严重,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财产保险公司发展的不稳定性,在给财产保险公司自身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给消费者的财产资金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3.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足

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归根结底要依靠于和依赖于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因此,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自身专业素养的高低与实践能力的强弱会在很大程度上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带来直接影响。就目前来说,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还存在着相对较为明显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足问题,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者其自身专业能力难以有效满足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要求和保障公司的健康平稳发展。首先,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自身专业基础不扎实,专业知识不足。我国存在着相当一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者其进入公司的方式是以公司领导者亲属身份进入的现象,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财产保险公司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种形式的选人用人制度难以有效保障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也难以确保其专业能力能够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其次,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风险管控意识相对较低。财产保险公司在发展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定的财务风险,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风险管控意识,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潜在财务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理。但当前我国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由于自身专业素养不足,因此很难具备较高的风险管控意识,导致公司面临着较多潜在的财务风险。

三、财产保险公司存在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管理安全性

针对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资金管理力度不足,公司发展安全性缺乏保障这一问题,必须意识到以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管理安全性的重要意义。首先,对核保、核赔制度进行具体化、清晰化规范。核保、核赔是财产保险公司运营过程中会涉及的重点领域,由于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核保、核赔制度制定缺乏详细性,所以企业发展的安全性得不到必要保障。因此,当前必须从对核保、核赔制度进行具体化、清晰化规范的角度入手不断规范和引导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理性化发展。其次,建立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内部监督控制机制。财产保险公司之所以存在较为明显的资金管理不善,资金使用不清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财产保险公司自身对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缺乏必要监督控制有关。因此,当前可以从建立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内部监督控制机制的角度入手来规范公司的资金使用,确保每一个项目资金的收支情况都能够得到详细具体的说明与管理,提高财产保险公司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2.对业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归纳与整理进行严格把关

针对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存在的业务数据信息严谨度、可信度不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对业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归纳与整理进行严格把关来促进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数据信息的真实度和有效性。具体来说,对业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归纳与整理进行严格把关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注重细节,强化业务数据信息管理力度。业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归纳与处理分析是一项繁杂而庞大的工作,因此,必须要求业务数据信息管理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对业务数据的来源、经办人等相关细节进行详细记录与规范处理,力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数据信息真实度与有效性的提高。其次,对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与教育。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数据失真这一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与业务人员自身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所秉持的工作理念有直接关系。要想有效减少业务数据失真现象的发生就应当从改变和转变业务人员的工作理念着手,通过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与教育使其明确虚假保单、虚假支付等的危害,改变工作过程中的错误做法,确保财务数据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3.建立高素质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队伍

财产保险的业务性质例5

产寿险分业经营之弊

1.产寿险分业经营会带来业务效率的降低。我们知道,许多行业都存在规模效应和结构优化问题,保险业也不例外。商业经营规律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要取得业务经营的高效率,就必须在业务量上达到相当的规模,业务种类齐全、结构合理化,这样才能尽量降低成本,从微观上可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从整个行业来说可提高社会总效用,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如果禁止同一公司兼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就会出现业务结构难以优化的问题,不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效率水平。2.产寿险分业经营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也会带来不便。被保险人一般既需要财产保险,又需要人身保险。如果是综合经营,在一个公司就可以办妥一切手续,而分业经营就必须到两家公司办理,造成很大的不便。特别是在有些国家使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产,银行在贷款时,除考虑借款人的信贷情况外,还要求借款人提供两张保险单:一张财产保险单,如果房屋被烧掉,财产保险公司的赔款便由银行取得;另外一张便是人身保险单,保险期就是贷款的还清期限。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寿险公司的给付也由银行取得。对于被保险人来讲,当然希望两张保单能在一个公司取得。3.产寿险业务范围在界定上还会有一些交叉情况。界定两类业务性质时,一般认为财产保险是短期性、损失性、非储蓄性的业务;而人身保险是长期性、非损失性、储蓄性的业务。按照保险标的来划分的话,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由于标的都是人,应属于人身保险。可是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性质上又有着与财产保险相一致的许多地方。首先,两者的精算基础是相同的,都是以损失率作为费率厘订、保单设计和统计归类的基础,而并非以死亡率作为精算基础,这是最为突出的一点。精算基础是保险运营的归属,它可以确定险种的设计和性质分类,从这点上说,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也可作为财产保险业务加以设计和推行。其次,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会计核算基础是相同的。由于都是短期性业务,可以在短期内核算出成本和利润,所以在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和运用方面都是基本一致的。第三,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都是非储蓄性的,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费里包含的利息因素非常低,可以认为其设计时并不考虑储蓄因素,所以费率的厘订与损失率具有高度相关性,这是与财产险相一致的。由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以上特点,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不能很明确地把它们归人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只能在立法时做出硬性的范围规定,这也是分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产寿险分营的发展趋势分析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产寿险分业经营是十分必要的,是符合现阶段国情要求的,其利远大于弊。这不仅由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业务,而且分业经营是和我国保险市场的成熟程度密不可分的。如果我国现阶段允许兼营,那么由于产寿险性质的不同,再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的不成熟、精算统计技术的不完备,势必会造成产寿险业务相互混杂、风险层次叠加、财务管理混乱、财产险长期挪用寿险准备金从而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现象。所以,我国现阶段的产寿险必须分业经营。那么,基于产寿险分业经营的某些不利因素,在将来我国保险市场趋于成熟、精算统计技术能力已达到能隔离两类业务的危险,再保险能够灵活运用,通过政府监管和市场协调可以有效防止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负面效应时,我国产寿险是否存在综合经营的趋势呢?笔者认为是存在的。但是,由于产寿险性质的不同,这里所指的“综合经营”也并不像过去那样由同一机构全方位同时兼营两类业务,而是通过特定的形式,如通过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兼营,同时在会计处理方面,产寿险必须单独立帐。而近阶段,在实务操作中为了方便一些投保人的特殊要求,可以在部分险别范围内,允许产寿险公司以特约的方式相互业务,但的非本业业务必须是本类业务的配套险别。

本文作者:庞晓东工作单位: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财产保险的业务性质例6

一、财产保险营销的特点

根据财产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国情和保险市场的现状,目前,我国财产保险营销有以下特点:

(1)专业性。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行业的销售必须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来进行,禁止未通过公司培训的销售人员上岗,销售不适合的保险产品损害投保人和投保企业的利益。针对投保人和投保企业,购买财产保险是一种投资和保障的行为。在销售财产保险的过程中销售人员要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投保人和投保企业解惑,对不同类型的投保人和投保企业介绍合适的产品,并协助投保人和投保企业认识其取得的利益和相应的风险。因此,保险行业的销售人员要不断的学习和培训,充实和完善自己以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

(2)服务性。由于财产保险产品并没有实体,只是一种服务,具有看不见摸不实的性质,其功能的体现就是通过服务。在财产保险产品的销售中,财产保险就是先是协商计划方案进而演变为合同。财产保险产品不仅是售前服务和售中服务,对于投保人和投保企业来说,更重要的是售后服务,并且投保人和投保企业看重的售后服务是一个财产保险企业能否健康发展、稳定成长的关键所在。

(3)竞争性。从目前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来看,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出现,其产品也越来越具有竞争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企业信誉的竞争、服务态度的竞争、售后服务的竞争、销售人员的竞争等方面,这些竞争一方面使财产保险产品会出现越来越好的趋势,另一方面也会使保险公司产品出现创新,使其自身更竞争力。

(4)易模仿性。由于财产保险销售提供的是一种服务,其自身的技术含量也相对较低,这些特性使其具有易模仿的特性。当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出现一种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时,其他财产公司也对其时行仿效,出现大量的模仿产品,使其竞争力减弱,此时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也相应的减弱了。

二、财产保险营销的重要性

(1)有利于加强财产保险企业的供给能力。财产保险营销的发展可以是直接进行销售,也可以是间接进行销售,可以是以保险公司营业网点进行销售也可以上门拜访提供直接销售。因此财产保险营销可以直接弥补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少,缺乏销售人员的缺点,这种多种渠道的销售方式扩大了销售范围,促进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

(2)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买方市场、卖方市场、中间市场是组成保险行业的三个组成部分。财产保险行业作为中间市场是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的中介,起到了使两方市场沟通的作用,是保险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

(3)有利于创造就业机会。由于财产保险市场就业门槛较低,对个人素质和学历的要求较低,因此,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而财产保险市场普遍具有销售人员流动性的特点,其较高的流动性对就业人员的需求更大。

三、财产保险企业营销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营销人员对营销的认识过于片面

目前,财产保险企业普遍存在过于重视其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忽略投保人或投保企业的相关利益。营销人员的普遍做法是想用各种办法把财产保险产品推销给投保人或投保企业,使销售人员的定位纯粹是推销员,而不是专业的销售人员,过于令人反感的推销手段使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望而止步,不好的企业形象使得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根本没有兴趣再进行进一步的了解。

财产保险企业为了节省保险销售人员招聘和培训费用,在招聘保险销售人员时,门槛过于低,招入后仅仅通过简单的培训就可以上岗,并没有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而财产保险企业的资金制度仅是以保单的多少来定工资的多少,使得保险销售人员只是想尽一切办法把保险产品销售出去不仅没有销售方法和技巧而且只管销售不讲售后。在出现理培时,就找借口推脱,不能满足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正当利益。

(二)营销人员素质层次不齐影响企业形象

由于财产保险企业都在争夺市场份额,就引发一种新的营销模式--模式。在模式下,财产保险企业普遍存在缺乏专门人员专业技能培训的销售主管和培训师。加上与正式员工相比,销售人员不管在工资福利还是奖金待遇方面都与正式员工存在差异,使其销售激情和积极性都得不高,再加之社会对销售人员的偏见,更容易产生误解和不信任,最终导致销售人员不顾售后服务和顾客利益,为了达到销售目的传达虚假信息,夸大好处缩小或隐瞒风险,曲解保险合同内容。

与正式人员相比,销售人员固定工资较低,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与销售保单的多少,这使得销售人员更看重眼前的利益,短期行为严重。对销售人员缺乏培训和企业文化的植入,使得销售人员没有企业荣誉感并且归属感差,其相应的流动性和团体意识也较差,这些对财产保险企业的企业形象都有不好的影响。

(三)销售定位不明确

财产保险企业在对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时行销售产品时,并没有明确的定位,即所有的销售人员可以针对所有的投保人或投保企业,而销售人员对财产保险产品全而不精,只是了解,而不精通,对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提出的专业问题并没有合理正确的解释,使得投保人或投保企业失望率较高。

然而,对于有特殊行业和个人的个性化服务上,没有明确的定位,并且销售人员和投保人或投保企业之间并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信息不对称,导致财产保险产品并不适合投保人或投保企业,顾客满意度较差。而销售人员普遍存在重视售前拜访,售中服务,而对售后服务不重视,使得投保人或投保企业出现培情况时出现找不到负责人的情况。目前,缺乏财产保险产品,保险产品单一是较普遍的现象,不能满足日趋对精神文明重视的人群对保险产品多样化的需求。

四、提高企业财产保险营销制度的对策

(一)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由于目前大多数财产保险企业资金规模小、人员流动性极大,不管在其规范性程度和资金支持上,都需要极大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为了获得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必须要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自身素质,而获得支持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完善自身的规范性,因此,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是财产保险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在财务保险企业运行过程中,要保证优化资源配制,不仅充分利用企业的资源做好各个部门的协调和分配,而且在此基础上,充分调动财务保险企业的所有员工以主人翁的意识参与到企业的活动和正常运行过程中。确保企业正常运行,提高管理水平,控制财务保险营销制度带来的风险。在外部环境上,提高投保人和投资企业的信服力,在内部环境上,完善财产保险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和管理水平。

(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

我国财产保险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处理环节薄弱等缺陷,导致许多财产保险企业的财务报表不完整,缺乏真实性、完整性、统一性。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高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一是,建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赋予的权力应该与承担的责任一致,财务管理人员不能因为上级的命令而盲目服从不合理的要求和命令,导致财务真实性缺失,财实不符,违反财务保险企业的规定;二是,对财务管理人员实行奖惩分明制度,对严格执行制度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违规的职员不仅在财务保险公司内部进行严厉的通报、罚款、降级等惩罚,并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内,让其违反规定的员工认识错误做法的严重性,以儆效尤;三是,对于目前还处在发展期的财务保险企业,可以实行财务业务,委托专门的财务机构进行,比如要进行审计、向税务机关上交税务、进行会计核算等业务时,都可以进行委托,在节省开支的情况下达到想要的目的。

(三)提高财产保险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提高财产保险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其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通过提高综合能力和自身竞争力达到力争上游的目的。要提高财产保险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引进各方面的人才,首先,要提高财务保险的销售能力,就必须通过招聘、猎头公司引入高端人才,在引入销售总监的情况下制定明确的营销计划并逐一的去实现,其次,要想提高财产保险产品的销售业绩,必须要引进可以进行创新的人才,只有好的产品让投保者认可,才可以有进一步的销售。另一方面,加强产品的创新,好的产品是取得投保人认可的第一步,是取得销售成功的保证,目前各个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区别性并不是很大,只有零星的区别,投保人针对产品选择企业的很少,一般情况下都是根据企业选择投保产品。因此,只有有了创新型的财产保险产品,要从营销观念、操作方式、财产保险产品上进行创新,以投保人有实质性的利益才能有吸引力和说服力,提高销售水平占有市场份额。

(四)建立和完善财产保险企业征信系统

目前的社会征信系统主要包括企业信用征信服务、个人信用征信服务、各类规范的信用评级等三个方面。目前想要查询信用数据只有依靠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银行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其信用数据只是在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的情况下获得的。可能有些财产保险企业为了获得信贷,加大资产总额缩小资产负债情况,因此,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不管是在开放程度还是信任度方面都需要完善,这都需要政府、企业、个人的共同努力。首先,建立公开、统一、客观的评价标准并进行信用评级;其次,对财产保险企业信用状况的评级应该让投保人了解并让其自行做出判断;最后,建立个人信用征信服务,在建立财产企业征信服务系统的同时,也应该完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使对资信的了解是互动,双方的。不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对资金的投入以及投保情况有影响。

(五)借鉴国外财产保险企业经验

从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可以看出,美国的金融市场以市场主导型为主,主要建立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资本市场,日本是政府主导型国家,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并有统一的行业教育培训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得出启示:

(1)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从发达国家发展情况来看,拥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是财产保险企业获得发展的前提条件。日本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出台的有关保险法律较完善,而美国是一个实用国家,需要什么就颁布什么样的法律,拥有的共同特点就是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我国颁布的《保险法》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有关条款过于严格,与保险行业多样性和灵活性极不相符,指导性和强制性也不够,配套的法律体系也不完善。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日政府针对财产保险企业制定的相配套法律政策,加强执行力度和相配合性,为财产保险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2)有力的政策扶持。美日政府为了帮助财产保险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其支持力度和支持政策各不相同。两个国家都为有发展前景和创新能力的财产保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不仅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并且还提供了各种基金供其发展。

为了保证保险业的正规和安全性,美日政府针对保险人员的专业和理论技能,都提供了统一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在考核结束后,制定了资格认证和再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各类的投保人制度不同的保险人员考核制度,相应的教材和教学方案也日趋健全,并随着科学的进步和社会环境的演变,其教学质量和教学内容都不断更新并创新。

(六)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和业务流程

针对财产保险企业不良贷款率高、营销风险高等问题,财务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面提高其工作积极性,第一,财务保险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把保单的金额、继保情况、服务态度、技术水平、投保人评价等作为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把这些评价与奖金和升职直接挂钩。第二,把由于不是保险业务销售人员服务态度、专业知识等自身原因造成的保单缺失等问题,应该与正常缺失问题区别开来,区别对待,以免打击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针对不同投保企业和投保人不同发展的特点,再加上财务保险企业与投保企业或投保人交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财务保险公司应该建立符合投保企业或投保人特点的业务流程。第一,实行财务保险公开制度,其相应的投保条件和投保材料事先做准备,以避免耽误投保时间,投保资源的浪费。第二,及时与投保企业或投保人沟通,及时满足投保企业或投保人不同的需求,在相互沟通的前提下,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的考核与投保企业或投保人制定符合投保企业或投保人利益的合同。

参考文献:

[1]郭颂平,粟榆.中外保险营销制度比较[J].上海保险,2008,(06).

财产保险的业务性质例7

近年来,随着客户的理财需求的多样化,各大银行陆续推出了理财产品的业务,银行与客户双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在理财产品的发展进程中,出现了关于银行理财产品能否用于质押担保的法律争议,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不但具有巨大的现实需求,而且在法理上也符合权利质押的相关要求,我国应该继续将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为银行的理财产品质押活动的开展打好基础,从而进一步活跃市场经济。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概述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

银行理财产品通常是指我国的各大银行针对特定的目标客户群体进行开发、设计、销售的一种资金管理计划。银行通过接受客户的特定授权来合法为其管理资金,银行和客户按照约定的比例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是指在特定银行进行理财产品投资的所有人将其因理财合约而享有的全部合法权益进行出质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手段可在适度的缓解质权人的融资难题,满足短期融资需求,同时也为银行创造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

银行理财产品根据其收益类型不同,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和不可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其中,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又可以继续细分为保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不保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货币型理财产品、债券型理财产品和贷款来理财产品等。按理财产品的标价货币不同来看,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外币理财产品、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种理财产品。

(三)银行理财产品的特点

在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过程中,其兼具储蓄、信托的共同特性,又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特质。

1.理财产品安全性与收益性共同存在。众所周知,银行的储蓄业务往往具有很高的安全性,但是收益性却明显不足。信托产品则虽具有较大的收益性,但是产品的安全性不高,存在较大的风险。银行的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均处在储蓄和信托中间,是一种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业务。

2.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不高。在具体的操作实际中,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与储蓄业务是分开进行的,银行大多将理财产品运用到短期内不可赎回的方向,这就决定了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不高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只有银行享有提前终止合约的权利,客户若想提前终止理财合约,则一般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

3.理财产品的多样性。虽然银行的理财产品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但是在产品种类上却具有很大的多样性和丰富性。银行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了不同的收益率和安全系数以及投资周期,给客户准备了充分的选择性,这一点极大促进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

二、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发展分析

(一)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发展现状概述

近年来,由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周期一般较短、投资方式简单易学、投资安全系数较高、投资门槛较低以及收益性较好等特点,银行理财产品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1世纪以来,多样化的理财产品为居民提供了较储蓄更为灵活的资金配置选择,理财产品已经成为继股票业务、基金业务、保险业务等业务的居民投资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银行理财产品尚且不能出质,投资者还不能透过理财产品来进行质押贷款,理财产品的财产价值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和运用。并且,目前我国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大都不能提前赎回,否则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亏损。相比与股票、基金等投资产品都能进行质押贷款来说,银行理财产品不能进行质押贷款是不甚合理的,而且阻碍了理财产品的进一步发展。从目前各大银行开展的业务来看,银行一般都只接受由本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质押,这样的操作风险可以掌控,但是由于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银行在开展这项业务的时候,其质押权将得不到充分保障;由于理财产品质押没有取得合法地位,相关质权的规定则不能适用于理财产品的质押,不能更好的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

(二)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业务优点

1. 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基础雄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每个家庭都产生了大量的流动资金,这就产生了大众的理财需求,此时银行开展的理财产品业务正好迎合了大众的理财心理,同时,也为银行的理财产品质押活动提供了大量的业务资源。

2. 理财产品质押业务丰富了融资渠道。目前理财市场上的绝大多数的理财产品都是不能无偿提前赎回的,客户投资理财产品之后就只能等待银行来兑付。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更进一步的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效率,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为客户拓宽了融资渠道,除抵押贷款、债权质押以外,极大的丰富了盘活资金的通道选择。

3. 理财产品扩大了银行的发展空间。各大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客户的短期资金需求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使银行获取更多的收益和利润,为银行的快速发展提供基础和空间。

(三)银行理财业务质押的必要性

目前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质押业务的经营主体大多为中小银行,而且只接受本银行开展的理财产品的质押,质押条件比较严格,多为短期贷款,虽然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效力认定不清晰,但是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开展仍然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1.理财产品质押可以为客户解决应急资金需求。银行的理财产品大多不能提前回赎,但是每个企业或个人都会遇到需要应急的情况,此时就需要理财产品质押业务来为其解决应急资金的问题,最大化的合理化的利用闲暇资金。

2.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可以增加银行收益。银行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和收益性虽然较储蓄和信托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由于其不能提前回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业务的发展。此时,多数银行创新能开展了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进一步弥补了理财产品不能提前回赎的劣势,为其再添发展优势。同时,通过这两项业务的开展,银行也从中获得了收益。

3.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是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的必然。从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来一定会出现销售规模和销售数量的迅速增长,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需求也会随之旺盛。并且,银行的理财产品在安全性和收益性上都具有很大的优势,相关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规范日渐规范化、合理化是发展的大趋势,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在这个层面上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风险

银行的理财产品相较于股票、基金等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更加突出的财产价值稳定性,但是由于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对理财产品质押的规定,银行和客户在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都承担着较高的风险。

(一)理财产品质押缺少合法依据

根据我国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权利质押要求具备客体必须是除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利、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一定的权利凭证等条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明确看出理财产品是否具有可质押的特性,但是如果单从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来看,投资者与银行的关系其实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质的条件。虽然如此,但是法律尚且没有明确规定,这对于银行来说,开展此项业务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二)在偿还优先性上讲,理财产品后于司法强制措施

在司法机关执行相关的财产强制执行措施时,其执行顺序要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由于目前法律上尚且没有对理财产品质押进行明确的定性,若遇到投资人的财产需要强制划拨、冻结的时候,银行是不能先于这两者受偿的,银行也因此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三)理财产品质押受到理财产品种类法律的制约

银行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涵盖了国债、基金等多种产品。面对众多的理财产品开展质押业务,有一部分的理财产品是不适合进行质押的,如股票型基金等较易受到市场影响的理财产品,其风险高,本金尚且无法保证,因此不适合进行质押,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理财产品的种类的法律规范的制约,因为银行一旦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势必将减小理财产品的质押率,将影响理财产品的融资效率。

四、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风险控制

当前,在银行理财产品业务波动不断,法律法规的保护缺失的大形势下,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需要更加谨慎和慎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一)要慎重选择理财产品质押的对象

理财产品质押的产品选择上,要尽量选取具有稳定收益的国债、有保本的基金等进行质押,要慎重择取或者不选择风险性较大的QDII 、股票型基金等开展质押业务。目前,尚处于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探索阶段,银行应该保守创新,优先选择由本银行发行的、具有稳定收益的理财产品进行。

(二)合理确定质押率

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开展的成效,与理财产品的质押率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时质押率也是银行进行竞争的主要环节。目前大多数银行要根据理财产品的种类不同合理确定质押率,对于具有稳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其质押率应适当高于风险性较大的理财产品,而且应该增大具有稳定收益的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比重,合理化解风险。

(三)银行应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流机制

财产保险的业务性质例8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面临越来越多的外部竞争,财务风险便随着企业外部竞争的加剧应运而生。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健全的情况下,财务风险更是企业所不可避免的,因此加强对财务风险的认识对企业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现实中无论理论界还是实践工作中都片面的强调了如何有效的规避和防范财务风险却忽视了对企业财务风险的最基本的认识。因此本文就首先从对财务风险的基础认识开始,逐步加深对财务风险的认识。

一、财务风险认识中的几种不同观点

现实工作中要想有效的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首先应该对财务风险有个明确的认识。现论界对企业财务风险认识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财务风险又称筹资风险,它是企业在筹集资金过程中,由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财务风险的实质是企业负债经营所产生的风险。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借入资金,这个企业就不会发生财务风险,而只有经营风险;如果企业有借入资金,这个企业就存在着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企业借入资金必须按期还本付息,在未来偿还债务能力不确定的情况下,就会相应增加企业的压力和负担,使企业面临着资不抵债的潜在风险,这也就形成了企业的财务风险。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达到规模经济,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又不得不想方设法筹借经营性资金,进行负债经营。因此现代企业中财务风险是企业必须面对的客观现象。

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财务风险是企业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企业财务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因而造成蒙受损失的机会和可能。企业财务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过程中的某一个方面和某个环节中出现问题,都可能促使这种风险转变为损失,导致企业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降低。企业财务活动一般分为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资金回收和收益分配活动四个方面,相应的也就会产生各种不同的财务风险需要企业去面对。

第三种观点认为财务风险是资本流通过程中的产物。从资本运动的角度看,在G―W……P……W’―G’的资本运动过程中,资本流通的始极是货币本金的垫支,终极是得到价值量增加的货币本金收回,财务是为了重新获得货币而垫支货币所进行的运动。所以财务的风险萌芽于本金垫支之时,只要筹集货币并把货币作为资本来使用,资本就具有无法得到价值增值的风险。资本的流通过程,既是财务风险的转移过程又是财务风险的积聚过程,某一资本形态的风险不仅接纳了上一资本形态的风险,同时又吸收了本形态新的风险。这样的过程使财务风险不断形成和积累,最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状况和财务活动的组织与管理业绩如何,必然会体现在企业资金运动的状况和结果上,表现为企业财务状况的好坏和财务成果的大小。

本文认为第一种观点对企业财务风险的认识带有片面性,只是注重了财务风险的本质,而忽视导致本质产生的其他方面的原因。第二和第三种观点虽然对财务风险的内涵和外延认识不同,但是它们都能够从总体上全面把握财务风险,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二、从风险认识角度来分析财务风险的影响因素

只有清楚认识企业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在实践工作中也就能更好的防范财务风险,从而达到规避风险提高效益的目的。在这里根据上述后两种观点概括出以下几种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1.企业的资产结构中债务比例过高。

企业的资产结构中债务比例过高导致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从而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之中。这种过高的负债比率不但使企业有利息负担而且到期要偿还高额债务本金,在企业经营状况较差的情况下还会导致企业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清算的危险。这是从财务风险的本质来认识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的。

2.企业的资产流动性弱。

企业在债务融资后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现金以偿还到期的债务和利息,如果企业的资金流动状况较差变现能力不强而无法保证足够的现金,这些都会导致使企业财务风险由潜在的变成现实的,从而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最终导致企业经营的失败。这是从企业经营的动态角度来认识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的。

3.企业的财务决策失误导致企业经营管理不善。

由于企业财务决策缺乏科学性,投资决策失误导致企业投资收益率低于企业的筹资成本,使得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威胁到企业到期债务的偿还,增大了企业静态财务风险产生的可能性,最终导致财务风险的产生。通常财务决策失误导致企业经营不善是企业财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4.外部环境的复杂多变导致各种不同财务风险的产生。

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环境包括国家宏观经济、法律以及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这些因素存在于企业之外是企业所无法控制的,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增大了企业风险产生的可能性。

三、财务风险的防范策略

1.建立合理的资本结构,创造良好的筹资环境。财务风险本质是由于负债比例过高导致的,因此企业不但应该设计合理的资金结构,保持适当的负债、降低资金成本,而且还要控制负债的规模,保证谨慎的负债比率,避免到期武力偿债或资不抵债,从而来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为自己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吸引各方投资。

财产保险的业务性质例9

1浅析企业财务风险

1.1企业财务风险定义

企业发展必须要制定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而财务风险是财务管理必然要面对的问题。经济学中对财务风险的定义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性课题,其主要从宏观和微观方面进行了阐释。

从微观上对其定义就是:企业的财务风险取决于企业经营负债情况,也仅仅只与负债经营相关,指企业债务到期时,企业偿还期限的不确定性。从宏观意义上讲:整个企业的生产运营过程中和财务管理过程中都存在着企业风险,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都会引发企业财务风险产生。企业财务风险会造成企业实际收益达不到企业预期计划,因此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财务活动是整个企业生产经营的命脉,其参与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风险。

1.2企业财务风险成因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的企业财务管理机制能够保障企业长远发展。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财务管理掌握着企业生存发展的经济命脉,但企业财务风险在发展中时有发生,不能提前预知,只能有效控制。

企业财务风险的形成取决于企业生产发展中的不确定因素,而不确定因素多种多样,主要归为以下几方面:企业可靠性信息来源缺乏。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需要制定各种决策,而决策的基本要求是需要大量可靠的信息来源,但我国目前的信息市场相对落后,很多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企业决策过程中很多不确定因素产生,就形成了财务风险。另外,若企业无法连续性对市场变化进行可靠预测,也会给企业财务带来风险。企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而市场瞬息万变,经常处于动荡状态,企业若无法有效掌握市场变化规律,则也可能带来财务风险。针对现在的经济现状,国家也会采取一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来稳定市场,如此又会带来一系列变化和诸多不确定因素,如产业结构、市场供需、价格调整等,其都会影响企业决策,带来财务风险。

2规范财务管理及控制企业财务风险策略

2.1加强财务管理,建立风险预警体系

风险预警体系是一种低成本的财务风险诊断工具,根据企业财务风险可能出现的范围,财务风险预警机制能够对其分析和预警。当有对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不良因素出现时,财务风险预警体系能够短时间内进行分析和预诊,并在第一时间作出预警。预警体系的建立有助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者及时制定财务防范措施防范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将经济损失最大限度地控制在小范围内。针对财务风险预警,企业高层管理者和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定期对财务风险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并及时处理不良经济因素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平时的工作中,也应该合理控制存货,调整财务管理实施策略,监督资金投放等问题,最大程度地控制烂账和坏账,加速企业整体经济应变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

2.2完善会计电算化系统控制

企业财务管理中会计电算化系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会计电算化的系统数据保密性还不够完善,经常出现安全性问题。所以系统相关技术人员要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能,采取各种手段保护数据库的财务数据,避免数据系统遭受攻击和破坏。平时要注重计算机不受外界因素影响,且对接触数据信息的工作人员进行严密监控。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纸质或者电子档案都要妥善管理,以防止由于数据被破坏而导致的财务风险。

2.3建立健全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

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管理中,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和分析之后,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系统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对生产运营中各项经济活动指标和财务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和分析,可以提前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对应的解决方案,将财务风险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过程中,首先要进行事前预测,即在决策前阶段,考虑收益的同时还要分析可能造成的财务损失,基于两方面内容的考虑,预测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便于及时控制和解决问题。其次就是事中控制。制定与财务管理内容相关的政策法规,对企业涉及的各项经济活动实行有效监控,提高各环节工作质量,将风险规避开。最后进行事后调整。对无法规避已经发生的财务风险进行妥善处理,并对其解决方式进行总结和分析,避免类似的风险在生产运营中重复发生。

2.4提高财务审计人员自身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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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客户的理财需求的多样化,各大银行陆续推出了理财产品的业务,银行与客户双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在理财产品的发展进程中,出现了关于银行理财产品能否用于质押担保的法律争议,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不但具有巨大的现实需求,而且在法理上也符合权利质押的相关要求,我国应该继续将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为银行的理财产品质押活动的开展打好基础,从而进一步活跃市场经济。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概述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

银行理财产品通常是指我国的各大银行针对特定的目标客户群体进行开发、设计、销售的一种资金管理计划。银行通过接受客户的特定授权来合法为其管理资金,银行和客户按照约定的比例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是指在特定银行进行理财产品投资的所有人将其因理财合约而享有的全部合法权益进行出质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手段可在适度的缓解质权人的融资难题,满足短期融资需求,同时也为银行创造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

银行理财产品根据其收益类型不同,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和不可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其中,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又可以继续细分为保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不保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货币型理财产品、债券型理财产品和贷款来理财产品等。按理财产品的标价货币不同来看,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外币理财产品、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种理财产品。

(三)银行理财产品的特点

在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过程中,其兼具储蓄、信托的共同特性,又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特质。

1.理财产品安全性与收益性共同存在。众所周知,银行的储蓄业务往往具有很高的安全性,但是收益性却明显不足。信托产品则虽具有较大的收益性,但是产品的安全性不高,存在较大的风险。银行的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均处在储蓄和信托中间,是一种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业务。

2.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不高。在具体的操作实际中,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与储蓄业务是分开进行的,银行大多将理财产品运用到短期内不可赎回的方向,这就决定了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不高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只有银行享有提前终止合约的权利,客户若想提前终止理财合约,则一般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

3.理财产品的多样性。虽然银行的理财产品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但是在产品种类上却具有很大的多样性和丰富性。银行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了不同的收益率和安全系数以及投资周期,给客户准备了充分的选择性,这一点极大促进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

二、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发展分析

(一)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发展现状概述

近年来,由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周期一般较短、投资方式简单易学、投资安全系数较高、投资门槛较低以及收益性较好等特点,银行理财产品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1世纪以来,多样化的理财产品为居民提供了较储蓄更为灵活的资金配置选择,理财产品已经成为继股票业务、基金业务、保险业务等业务的居民投资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银行理财产品尚且不能出质,投资者还不能透过理财产品来进行质押贷款,理财产品的财产价值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和运用。并且,目前我国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大都不能提前赎回,否则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亏损。相比与股票、基金等投资产品都能进行质押贷款来说,银行理财产品不能进行质押贷款是不甚合理的,而且阻碍了理财产品的进一步发展。从目前各大银行开展的业务来看,银行一般都只接受由本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质押,这样的操作风险可以掌控,但是由于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银行在开展这项业务的时候,其质押权将得不到充分保障;由于理财产品质押没有取得合法地位,相关质权的规定则不能适用于理财产品的质押,不能更好的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

(二)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业务优点

1. 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基础雄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每个家庭都产生了大量的流动资金,这就产生了大众的理财需求,此时银行开展的理财产品业务正好迎合了大众的理财心理,同时,也为银行的理财产品质押活动提供了大量的业务资源。

2. 理财产品质押业务丰富了融资渠道。目前理财市场上的绝大多数的理财产品都是不能无偿提前赎回的,客户投资理财产品之后就只能等待银行来兑付。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更进一步的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效率,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为客户拓宽了融资渠道,除抵押贷款、债权质押以外,极大的丰富了盘活资金的通道选择。

3. 理财产品扩大了银行的发展空间。各大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客户的短期资金需求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使银行获取更多的收益和利润,为银行的快速发展提供基础和空间。

(三)银行理财业务质押的必要性

目前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质押业务的经营主体大多为中小银行,而且只接受本银行开展的理财产品的质押,质押条件比较严格,多为短期贷款,虽然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效力认定不清晰,但是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开展仍然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1.理财产品质押可以为客户解决应急资金需求。银行的理财产品大多不能提前回赎,但是每个企业或个人都会遇到需要应急的情况,此时就需要理财产品质押业务来为其解决应急资金的问题,最大化的合理化的利用闲暇资金。

2.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可以增加银行收益。银行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和收益性虽然较储蓄和信托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由于其不能提前回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业务的发展。此时,多数银行创新能开展了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进一步弥补了理财产品不能提前回赎的劣势,为其再添发展优势。同时,通过这两项业务的开展,银行也从中获得了收益。

3.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是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的必然。从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来一定会出现销售规模和销售数量的迅速增长,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需求也会随之旺盛。并且,银行的理财产品在安全性和收益性上都具有很大的优势,相关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规范日渐规范化、合理化是发展的大趋势,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在这个层面上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风险

银行的理财产品相较于股票、基金等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更加突出的财产价值稳定性,但是由于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对理财产品质押的规定,银行和客户在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都承担着较高的风险。

(一)理财产品质押缺少合法依据

根据我国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权利质押要求具备客体必须是除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利、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一定的权利凭证等条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明确看出理财产品是否具有可质押的特性,但是如果单从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来看,投资者与银行的关系其实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质的条件。虽然如此,但是法律尚且没有明确规定,这对于银行来说,开展此项业务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二)在偿还优先性上讲,理财产品后于司法强制措施

在司法机关执行相关的财产强制执行措施时,其执行顺序要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由于目前法律上尚且没有对理财产品质押进行明确的定性,若遇到投资人的财产需要强制划拨、冻结的时候,银行是不能先于这两者受偿的,银行也因此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三)理财产品质押受到理财产品种类法律的制约

银行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涵盖了国债、基金等多种产品。面对众多的理财产品开展质押业务,有一部分的理财产品是不适合进行质押的,如股票型基金等较易受到市场影响的理财产品,其风险高,本金尚且无法保证,因此不适合进行质押,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理财产品的种类的法律规范的制约,因为银行一旦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势必将减小理财产品的质押率,将影响理财产品的融资效率。

四、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风险控制

当前,在银行理财产品业务波动不断,法律法规的保护缺失的大形势下,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需要更加谨慎和慎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一)要慎重选择理财产品质押的对象

理财产品质押的产品选择上,要尽量选取具有稳定收益的国债、有保本的基金等进行质押,要慎重择取或者不选择风险性较大的QDII 、股票型基金等开展质押业务。目前,尚处于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探索阶段,银行应该保守创新,优先选择由本银行发行的、具有稳定收益的理财产品进行。

(二)合理确定质押率

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开展的成效,与理财产品的质押率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时质押率也是银行进行竞争的主要环节。目前大多数银行要根据理财产品的种类不同合理确定质押率,对于具有稳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其质押率应适当高于风险性较大的理财产品,而且应该增大具有稳定收益的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比重,合理化解风险。

(三)银行应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