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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动态监控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10-31 10:14:32

道路运输动态监控管理

道路运输动态监控管理例1

冶金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指从原材料的入厂开始,到半成品的流动、产成品的存储和交付、废弃物的处理等全过程,整个生产过程实际上就是系列化的物流活动。八钢是有50多年历史的老企业,通过艰苦奋斗,不断积累,形成了现在的发展格局。从目前的视角看,为使八钢整体生产物流顺畅,在物流布局及技术手段等方面都需要优化。以八钢物流道路运输为例,进行探讨。

在八钢的生产过程中,运输是生产的直接组成部分,八钢各生产单元通过运输使其空间状态联接在一起。在物流过程中很大一部分责任是由运输担任的,运输是物流的基础和主要组成部分.八钢本部的大宗原燃料的运输形式主要是道路运输和皮带运输,相对而言道路运输的不可控因素更多,主要探讨道路运输的两种方式: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

1公路运输可视化分析

可视化公路运输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动态识别和定位技术应用、电子地图技术应用、车辆导航技术应用、交通管理、协作运输管理等。

1.1车辆识别

为了实时掌握公路运输的状况,对公路运输的基本单元的状态即车辆状态必须知道,这就涉及到车辆识别。基于空间信息技术的移动式车辆侦测自动识别技术在公路运输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1.2电子地图

电子地图是公路运输实现可视化必需的人机界面(interface),它具备了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大多数功能。公路运输可视化的大部分信息都需要通过电子地图来表示。电子地图能够把数字信号(包括对数字地图、遥感数字图象及自行数字化采集的数据进行可视化处理后形成的数字信号)和模拟信号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

电子地图主要有两方面作用:一是多维地图的静态显示和动态显示作用;二是动态环境下空间数据库与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的交流作用。总之电子地图要完成gis中空间数据视觉化的任务。

电子地图主要通过点状要素(出入口、道口、交通灯等)、线状要素(公路、铁路等)、面状要素(停车场、料场等)来反映交通详细信息,满通运输服务的要求。

1.3车辆导航

车辆导航是指为具体的在厂内道路上的运输车辆提供导航,它是车辆驾乘人员重要的辅助工具,使之能在正常情况先按照预定的线路行驶,异常情况下按照指定的线路移动。

为实现车辆导航,必须将gp导航系统与电子地图、无线电通信网络及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结合起来,最终通过车载gp设备为驾乘人员传递相关的图像和声音信息。

1. 4交通管理

随着八钢产能的不断扩大,厂内运输的车流量将进一步增加,为使道路交通完全处于受控状态,制定相关规则并监督执行非常必要(尤其对大型运输车辆的控制)。交通管理具体内容包括:车辆行进线路规划、车辆监控(路线、速度等)、停车位管理、交通道口监控、车辆指挥、故障处理和紧急救援等。

首先对所有进出八钢的大型运输车辆的行进线路按物品(对应相应的物资编码)做好规划,线路规’划本着线路最简捷的原则进行,同时要考虑出入口、道口、回车场地、道路状况、车流量、其它公路运输等因素,尽可能避免迂回运输和重复运输。线路规划是动态的,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线路规划在大型运输车辆进入门禁的时候,以声、光和图像的形式通过车载gps设备传递给驾乘人员,为其提供导航。

大型运输车辆进入八钢厂区的导航是强制的,为此需要实时跟踪和监控,确保其按照指定的线路、速度行驶,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随着车流量的增加,靠车辆自律管理厂内交通将不能满足要求,为此需要在重要道口建立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交通信号系统主要用于管理道口现场交通;视频监控系统主要是将被监控点实时采集的交通视频图像传输给监控中心,以便监督和及时调整控制流量。

八钢有必要建立类似于城市交通指挥系统的交通管理系统,可以作为勺又钢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的一个独立的子系统。交通管理系统以电子地图和gps数据库为工作平台,运用计算机网络,集成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电视监控系统、交通诱导系统、电子警察系统、通信系统和车辆导航等系统,实现各种交通管理信息集成整合,深化处理和增值服务,便于驾乘人员了解相应信息和交通状况,使指挥人员能够迅速决断、快速反应、及时修正交通计划,保证交通的安全与畅通。

1.5协作运输管理

从实现物流可视化的角度来探讨协作运输管理。

将来八钢的大宗原燃料的公路运输主要通过社会协作的方式进行,为使公路运输能够按照八钢的要求和意愿进行管理,在商谈协作的时候,必须要求协作方按照八钢的要求做一些必要的工作。

由于公路运输处于买方市场,在商谈协作运输时掌握一定的主动权。

首先,要考虑软硬件配备,主要包括:必须配备承担运输所需的车辆,车辆应装备符合实现八钢可视化物流所必须的gps车载设备和车辆自动识别装置,具备车辆实时监控系统(主要监控八钢外部运输),具备与八钢联网的信息系统等。

其次是运输管理,主要包括:为了避免集中到达,要求公路运输商(可能是多家)按八钢的交通容量编制运输计划,尽可能减小每批次的车辆数量;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要求公路运输商能实时控制在途车辆(必要时能提交八钢共享),按照预定的计划时间到达,同时要保证“运输的一致性”;在途车辆出现意外,有应急预案应对;对进入八钢厂区的车辆能够服从八钢交通管理的要求;按照八钢统一的电子结算方式进行运杂费结算等。

2铁路运输可视化分析

铁路运输占道路运输的比重在今后几年会逐步增加(大宗原燃料运输里程一般在200km以上),铁路运输需要高度关注。可视化铁路运输主要内容包括:车辆识别和定位技术应用、电子地图技术应用、铁路信号系统数据交换、车辆动态调度等。

2. 1车辆识别和定位技术应用

着重从机车跟踪的角度探讨车辆识别和定位。

为实现铁路运输可视化,需要知道机车行进方向、车辆数、车辆顺序、车厢数、车辆标签、所对应车辆的物品编码(含品名、规格、产地等信息)、计量信息、列检信息、装卸信息、运行时间和运行位置等信息。这些都需要依靠车辆识别和定位技术来实现。

铁路区域计算机连锁系统(rcis)、动态自动识别称量系统、全球定位系统(g ps )、电视监控系统是进行车辆识别和定位的技术基础,它们各有侧重。

gps在车辆定位方面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是实现车辆定位的重要手段,在gps基础上结合rcis获取的各节点信息,可实现车辆全过程精确定位和车辆动态跟踪。

铁路区域计算机连锁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相结合,借助模拟运算工具,也可实现车辆定位和跟踪的功能。

用于车辆识别的技术手段包括图像自动识别技术、射频识别技术和移动式车辆侦测自动识别技术(cps技术),由于车厢经常倒换,采用图像自动识别技术、射频识别技术进行识别更经济适用,尤其是射频识别技术在我国铁路运输管理中已得到广泛使用,也有相应的技术规范支撑。采用gps用于机车识别无疑是最佳选择。将机车信息、车箱信息、编组信息等有效结合,即可得到完整的车列信息。

2.2电子地图技术应用

电子地图是铁路运输可视化重要的视觉平台,作用同公路运输,通过它可直接、快捷地了解到机车运行状况。

电子地图是实现可视化动态车辆调度十分重要的工具。电子地图有两类:一是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 is)的电子地图,与实际地形相符,真实感强,但受幅面限制,一些信息不能直接反映在地图上;二是模拟的示意性的电子地图,可能与实际相差很大,但它幅面利用率高,可清晰显示更多信息。以前更多的选择后者,“鹰眼”技术使得前者的应用领域和范围越来愈多。通过“鹰眼”技术可以详细了解到每个区域的细部信息,通过链接甚至可以获取包括某个信号灯的状态、某个道岔的位置、某个摄像机获取的车辆和行人图像等信息。

2.3远程监控系统

在调度中心实现对道口、车站、铁路沿线环境和现场的远程监控,一是可大大减轻日常人员巡视的工作量;二是便于及时发现危险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远程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实时视频监控、信息存储、报警联动、远程遥控和校验等。

远程监控系统由现场设备(可变焦红外线数字摄像机、活动云台)、传输通道(有线或无线)、主站设备(服务器、存储装置、软件)、监控终端等组成。

远程监控系统已成为铁路运输管理不可缺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运用多媒体技术、基于web服务器的远程监视系统,可以为有权限的局域网用户提供实时的信息服务。

2.4铁路信号系统数据交换

八钢内部的铁路运输系统与公共铁路运输系统关联度很高,随着八钢产能不断提高,与外部公共铁路运输系统建立实时数字信息交换制度对双方都有必要。可通过约定数据交换范围、方式和格式,在双方的数据服务器之间设置防火墙,实现信息共享并融入各自的管理系统。

内部可视化的相关信息需要集成在电子地图上,这样就需要在“八钢物流信息管理系统铁路运输子系统”和现有的区域计算机连锁系统(rcls)、拟建的车辆识别和定位系统、远程电视监控系统等之间实现信息无缝链接.由于现有的区域计算机连锁系统(rbi)建设时未考虑与其它系统信息交换,相应的软硬件不一定能满足要求,届时需要对服务器部分做相应的改动或升级。新建系统要充分考虑今后的拓展需求。

2.5车辆动态调度

车辆动态调度是“八钢物流信息管理系统铁路运输子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结合物流管制中心的建设就可视化的铁路运输管理和车辆动态调度的功能和内容展开描述。

车辆识别和定位技术应用、电子地图技术应用、铁路信号系统数据交换等都是为可视化的铁路运输管理和车辆动态调度服务的。铁路运输管理系统主要功能包括铁路运输计划的管理、车辆运行信息显示、车辆追踪、物流信息显示、调车作业图表管理、列车运行图的管理、运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自诊断等。

道路运输动态监控管理例2

1、 政府高度重视,加大财政投入

安全一直是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重中之重,道路运输安全需要管控的重点方向是:人、车、企、点、线、网。利用动态监控科技手段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对于消除道路运输各种安全隐患,规范道路运输运营行为具有重大意义。2017年9至10月,湖北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共补助约6500万元(每台车补助2600元),将24225台“两客一危”车辆监控终端设备升级到4G终端。2018年湖北省政府从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和油补退拨资金中列支,全面启动农村客运车辆4G视频监控设备推进工作,湖北省共有近2万辆农村客运车辆,目前已有7000辆农村客运车辆升级到4G终端,预计2018年底,实现全省农村客运车辆全覆盖。其中远安县总投资600余万元,建成运输车辆智能化监管系统。

2、 引入第三方监测机制,运用和分析大数据

2017年湖北省完成道路运输安全第三方监测建设工作,确定了3家运营主体,形成了“实时监测、有序竞争、规范服务、管控行为”的监测服务体系。第三方监测平台在不改变原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责任基础上,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再加了一把安全锁,大力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对运输安全的重视程度,整个模式在“不增加企业成本、不增加行业负担”的基础上运作,有效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平台的上线促进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理念从“事后应急处置”向“事前事中风险预防”转变,从“传统形态监管”向“数据精准监管”转变,从“政府单向督导”向“开发社会资源”转变,促进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效能再升级

建设道路运输安全第三方监测平台,引入第三方监测机制,结合行业管理需要,运用大数据,分析大数据,实现精准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便捷出行、互联网+安全监管,进一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做到企业经营安全增效、管理部门精准监管、多方合作共赢,最终实现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水平的提升

2018春运期间,湖北省第三方监测平台正式上线行,共对湖北省16万余台“两客一危”及12吨以上重型货车提供监测服务。截止2018年6月30日,湖北省第三方监测平台共监测湖北省“两客一危企业”总数862家,接入车辆数为28668辆,监测平台累计处理了5438110条车辆违章违规行为报警数据,报警数据均以短信和邮件的方式通知提醒到了运输企业,同时,第三方监测服务商严格按照湖北省运管局的要求,按规定的格式、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将监测内容以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及监测分析报告等形式向省、市、县三级运管机构报送,为管理部门提供宏观数据分析研判。

3、研发使用主动安全防御系统,强化对不安全驾驶行为监管

通过对交通事故分析,结果的显示,94%交通事故是由人为因素而引起。对不安全驾驶行为的有效预警和管控,才是降低事故率的核心因素。通过人工智能、视觉分析技术,规范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将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弥补转变为事故发生前对驾驶人员的主动预警防控,这一方向值得积极探索。湖北省第三方监测平台服务商将智能识别技术、大数据分析与4G动态视频监控系统相结合,增加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和驾驶行为分析系统(DSM),研究开发出了道路运输安全主动防御系统,提升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在途安全指数,减少安全隐患。2018年以来,湖北省运管局依托第三方监测平台服务商积极推进车载智能终端应用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湖北省已经安装应用了约2000台(套)智能识别设备,通过几个月的试用,共自动提醒不安全驾驶行为达数百万次,违规驾驶行为大幅度下降,安全形势有所好转,受到使用企业好评。

二、建议:

道路运输动态监控管理例3

1、 政府高度重视,加大财政投入

安全一直是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重中之重,道路运输安全需要管控的重点方向是:人、车、企、点、线、网。利用动态监控科技手段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对于消除道路运输各种安全隐患,规范道路运输运营行为具有重大意义。2017年9至10月,湖北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共补助约6500万元(每台车补助2600元),将24225台“两客一危”车辆监控终端设备升级到4G终端。2018年湖北省政府从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和油补退拨资金中列支,全面启动农村客运车辆4G视频监控设备推进工作,湖北省共有近2万辆农村客运车辆,目前已有7000辆农村客运车辆升级到4G终端,预计2018年底,实现全省农村客运车辆全覆盖。其中远安县总投资600余万元,建成运输车辆智能化监管系统。

2、 引入第三方监测机制,运用和分析大数据

2017年湖北省完成道路运输安全第三方监测建设工作,确定了3家运营主体,形成了“实时监测、有序竞争、规范服务、管控行为”的监测服务体系。第三方监测平台在不改变原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责任基础上,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再加了一把安全锁,大力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对运输安全的重视程度,整个模式在“不增加企业成本、不增加行业负担”的基础上运作,有效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平台的上线促进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理念从“事后应急处置”向“事前事中风险预防”转变,从“传统形态监管”向“数据精准监管”转变,从“政府单向督导”向“开发社会资源”转变,促进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效能再升级

建设道路运输安全第三方监测平台,引入第三方监测机制,结合行业管理需要,运用大数据,分析大数据,实现精准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便捷出行、互联网+安全监管,进一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做到企业经营安全增效、管理部门精准监管、多方合作共赢,最终实现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水平的提升

2018春运期间,湖北省第三方监测平台正式上线行,共对湖北省16万余台“两客一危”及12吨以上重型货车提供监测服务。截止2018年6月30日,湖北省第三方监测平台共监测湖北省“两客一危企业”总数862家,接入车辆数为28668辆,监测平台累计处理了5438110条车辆违章违规行为报警数据,报警数据均以短信和邮件的方式通知提醒到了运输企业,同时,第三方监测服务商严格按照湖北省运管局的要求,按规定的格式、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将监测内容以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及监测分析报告等形式向省、市、县三级运管机构报送,为管理部门提供宏观数据分析研判。

3、研发使用主动安全防御系统,强化对不安全驾驶行为监管

通过对交通事故分析,结果的显示,94%交通事故是由人为因素而引起。对不安全驾驶行为的有效预警和管控,才是降低事故率的核心因素。通过人工智能、视觉分析技术,规范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将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弥补转变为事故发生前对驾驶人员的主动预警防控,这一方向值得积极探索。湖北省第三方监测平台服务商将智能识别技术、大数据分析与4G动态视频监控系统相结合,增加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和驾驶行为分析系统(DSM),研究开发出了道路运输安全主动防御系统,提升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在途安全指数,减少安全隐患。2018年以来,湖北省运管局依托第三方监测平台服务商积极推进车载智能终端应用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湖北省已经安装应用了约2000台(套)智能识别设备,通过几个月的试用,共自动提醒不安全驾驶行为达数百万次,违规驾驶行为大幅度下降,安全形势有所好转,受到使用企业好评。

二、建议:

道路运输动态监控管理例4

为提高输电线路运行安全,实现输电线路通道的可视化,文章提出了通道可视化系统框架,结合线路实际情况,采用5.8GHz无线专网、点对点以及点对多点等多种通信技术混合组网,完成终端设备通信接入,将现场视频信息通过5.8GHz无线网络就近接入变电站光网络,完成信号汇聚并远程传输到监控中心,从而实现对输电线路的全天候监测。该系统可帮助管理人员及时了解现场信息,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巡视人员不易到达地区则可大幅减少巡视次数。

关键词:

无线专网;输电线路;可视化;视频监控

0引言

输电线路在线监测的目的是保障电力输电线路安全运行,通过各种传感器技术、通信技术、信息处理技术实现输电线路运行状态的感知、预警、分析、评估等,其中输电线路通道可视化在线监测装置是最重要、最直观的手段,作为线路巡检运维的重要工具得到广泛应用[1-3]。但由于设备的长期运行受环境、通信、供电等多个因素影响,且这些设备分布点多面广,一旦出现问题,不仅无法提升线路巡检的效率和质量,还会给线路运维工作人员造成更多的麻烦,严重影响到用户对设备使用的满意度。目前,输电线路通道可视化在线监测多采用基于公网的无线GPRS/3G/4G技术,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很多问题,如:选取的监测线路节点在偏远、人迹罕至的地方,GPRS/3G/4G网络尚未覆盖;已经覆盖GPRS/3G/4G的地方也可能存在信号不强问题,无法满足实际监控需求。以往线路在线监测系统往往采用租用移动等公网运营商资源的方式来传输视频监控业务,但由于通道带宽较窄,往往难以提供高清画质,同时租用费用高、故障维修环节多[4-5]。本文提出了特高压输电线路通道可视化系统框架,结合线路实际,利用5.8GHz自建通信网络,采用点对点、点对多点等多种通信技术混合组网,完成终端设备通信接入,并通过就近接入变电站光网络完成信号汇聚与远程传输;利用先进的数字视频压缩技术、低功耗技术、无线通信技术、太阳能技术,将现场视频信息通过无线网络传输到监控中心,从而实现对输电线路的全天候监测,使管理人员及时了解现场信息,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巡视人员不易到达地区,可大大减少巡视次数,为输电线路的巡视及状态检修提供新的思路。

1输电线路通道可视化系统关键技术研究

输电线路通道可视化系统通过安装在杆塔上的高清摄像头,实现对输电线路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的监测,并与其他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数据集成,为输电线路的可视化运维提供技术支撑。系统框架主要由前端装置、通信传输网络和视频监控中心主站组成。

1.1前端装置

前端装置主要包括高清视频监测装置、电源供应系统以及配套通信设备。高清视频监测装置安装在铁塔下横担以下塔身内部或杆塔主材,采集的视频流同时存储在杆塔当地和接入变电站,上传带宽不大于2M。输电线路大部分位于偏远无人山区,不具备条件就近取电供设备运行使用,因此主要采用太阳能独立供电系统。太阳能独立供电方式为:当日照充足时,由太阳能系统为负载供电,为蓄电池充电;在日落后或阴雨天,则由蓄电池向负载放电。必要时可考虑选择风光互补的供电系统,部分有条件线路段供电方案可采用自建220V市电方式。

1.2通信传输网络

目前,输电线路通道可视化系统通信传输网络大体可归为三大类,分别为全无线、光纤+无线、全光纤[6-8]。

1.2.1全无线

全无线方案包括利用公网3G/4G和自建无线系统2种方案。利用公网3G/4G方案见效快、成本低,主要适用于监测点比较零散且有公网信号覆盖的场景,但由于很多输电线路比较偏僻、无信号覆盖,影响了其推广使用。自建无线系统目前主要采用点对点(多点)、LTE等技术,按照线路杆塔的地形特点,先分区段进行基站汇聚,之后多级中继回传至就近变电站。

1.2.2光纤+无线

光纤+无线方案主要利用随输电线路架设的OPGW光缆,在设有光缆接头盒的杆塔同时安装光通信设备和无线设备作为接入和传输装置,在不设接头盒的杆塔仅安装无线设备。通过光通信与无线的高效结合,对不规则、非线性的野外受监控线路进行全覆盖。

1.2.3全光纤

全光纤方案为沿输电线路通道新建1根架空光缆,在每个监测点设置1个光缆接头盒,同时安装光通信设备作为接入和传输设备,实现监测点的全光纤覆盖。新建架空光缆以自立杆塔为主,并根据实际情况单端或双端接入就近变电站。根据上述3类通信传输与接入方案,可针对无线基站、传输方式、光通信设备选型分别进行技术方案比选,通信传输与接入方案对比见表1所列。本文根据输电通道的地形特点,以及输电线路是否建有OPGW光缆或OPGW光缆是否具有可利用备用光纤等情况,大部分监测点拟采用点对点(多点)的全无线接入方案,部分采用自建全光纤接入方案或OPGW光纤+点对点(多点)无线接入方案。

1.3视频监控中心主站

输电线路通道可视化视频监控中心主站系统采用集中部署方式,安装在输电线路电力杆塔上的高清视频监测装置采集线路通道的视频流以及设备电源信息和通道状态信息,采用宽带无线专网接入到就近变电站。由变电站通过站内的安全接入装置接入到变电站内输电通道可视化网络;使用点对点设备通过FE接口和电力传输网MSTP设备互联,最终将各种信息传送到省公司的输电通道可视化监控平台。系统整体架构如图1所示。

1.3.1主站构架方案

输电线路高清视频流以及设备电源信息和通道状态信息通过变电站内电力专网接入到省公司的输电线路通道可视化监控平台,该监控平台由视频巡检、无线专网通道管理和电源管理组成[9]。

1)视频巡检。实现对所有视频监测设备的管理,支持省电力公司和各地市局特高压运维分部对高压输电线路手动和自动视频巡检,以及事件触发时实现自动联动视频,提供巡检视频的记录、存储、查询和回放。

2)无线专网通道管理。实现对所有无线通信设备的管理,监视各个设备的运行状况,分析通道的瓶颈。

3)电源管理。实现对杆塔上所有设备电源的管理,监视各个设备电源的状况,分析电源容量,并根据电源容量提出设备运行的最优策略。

1.3.2数据流程输

电线路通道可视化系统可以划分为设备层、网络层、接入服务层和应用层。系统数据流程如图2所示。

1)设备层:采集输电线路通道的视频信息、电源信息和通信设备信息,采集数据通过无线方式(5.8GHz无线专网)将子站的数据在网络层汇聚后到达接入服务层。

2)网络层:通过有线、无线方式对设备层的数据进行汇聚传输,并送达接入服务层。

3)接入服务层:对接入的视频数据和结构化数据进行处理和分级存储,转发下行控制命令。

4)应用层:将采集的视频信息、电源信息、通信设备信息及其他业务系统数据进行集中存储和分析,实现对输电线路通道信息的可视化管理,构建功能完善的输电线路可视化运维管理平台。

1.3.3系统功能架构

系统功能结构如图3所示,主要功能包括网络管理、视频监控、电源管理和权限管理[10-11]。

1)网络管理。①通道监测:对当前网络通道组网进行管理,实现整个网络中所有节点通信状态的可视化,对通信通道出现的异常进行告警提示。②拓扑管理:提供灵活的自定义网络拓扑管理工具满足用户的需求,可根据实际线路划分来定义每个网络设备的位置,使拓扑视图更加清晰、易懂。③性能管理:提供网络性能监控报表和分析服务,实时发现和挖掘网络性能问题,并实现对重点节点性能指标的监控。

2)视频管理。①实时视频管理:包括视频列表、视频组合、播放控制、自动播放、画面切换、实时语音对讲等。②视频巡检管理:包括巡检管理、播放控制、云台控制。③视频存储与查询:包括设备查询、录像回放、视频切片检索、录像查询下载。④视频设备管理:包括台账管理、视频参数设置、视频传送策略、摄像头管理等。

3)电源管理。①台账管理:实现对太阳能电池板、风机、电池基本信息的维护,并通过树形结构进行展示。②实时监视:对电池的重要参数进行监测,对包括电池状态、电池电压、电池电流、负载电流、温度、电量、充放电次数等信息进行展示。③信息管理:利用友好的图形界面,可对太阳能电池板、风机、电池进行历史信息查询,了解各设备的工作状态。

4)权限管理。①控制过程:控制过程的设计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要求,包括控制对象的确认和控制过程的记录。②安全措施:操作人员权限管理、操作工作站权限管理和设备控制互斥。

1.4视频三级存储方案

1.4.1三级存储机制

由于高清视频信息量大,占用带宽大,为保证有用视频信息不丢失,又对现有的电力专网资源占用小,系统采用三级分布式存储方案,包括杆塔当地、接入变电站、主站三级[12]。第一级存储为在高清视频监测装置内配置存储卡,以实现该监测装置视频的实时录像,用户可根据设备运行状况配置灵活的录像方案,包括定时录像、移动侦测事件触发录像等。在定时存储方式中,用户可根据需求进行配置,如装置工作即录像或者设定某个时间段(如每小时的前10min)对不同的预置点进行扫描并录像。移动侦测触发录像则是侦测到物体移动即开启录像。第二级存储为变电站内配置的视频存储服务器,其同前端摄像头的视频存储组成断点续存方案,即ANR方案。该方案结合了本地存储和网络存储方案,通常前端高清视频监测装置本身没有监控存储功能,必须由后端的视频存储服务器来实现对监控视频的存储,这对于网络的稳定性要求很高,网络连接失败、丢包严重、抖动等各种因素都可能造成监控数据的丢失。因此,在高清视频监测装置内设计存储缓冲区,可以保证网络短暂中断情况下监控数据的连续存储。一旦出现网络中断情况,前端的高清视频监测装置存储可以不受网络的影响,继续进行录像并作为备份数据,后端视频存储服务器可以在网络恢复后将失效期间存储在前端缓存区的监控数据以“补充”的方式传输到后端。第三级存储为在省公司视频监控中心主站配置磁盘阵列,实现基于应用的存储,即用户手动、自动巡检和事件联动视频信息都存储在磁盘阵列中,存储文件以事件进行检索。

1.4.2视频存储时间

第一级和第二级存储是基于视频时间的存储,能最大程度地保证视频存储的完整性,存储文件以时间进行检索。依据较为高效的视频压缩算法,对于运动画面较少的高清视频(1280×720,15帧),平均码流大小为1.2Mbps,计算得到每小时录像文件大小为0.53GB。第一级存储若考虑每天录像12h,则7天内的不覆盖录像需要容量为44.35GB,64GB存储卡即可满足7天录像的要求。视频存储采用存满后自动覆盖的方式实现视频轮询存储。第二级存储若考虑每天录像12h,则30天内的不覆盖录像需要容量为190GB,1块容量为4TB的硬盘即可存储21路视频流信息。考虑到每个变电站平均接入30个摄像头,因此需2个4TB硬盘方可满足要求。存满后也采用自动覆盖最先存储的视频的方式轮询存储。第三级存储为基于应用的存储,考虑每周都对所有摄像头依次轮巡并存储录像10min,每周容量约为0.26TB,每年的容量为14TB,考虑每2年覆盖1次,则8×4TB的存储阵列即可满足要求。

2应用实践

输电线路通道可视化系统在某电力公司特高压输电通道专项整治建设项目中得到了较好应用,项目范围为实现该电网公司特高压交直流输电线路高清视频监控的全覆盖,覆盖杆塔总计2000余基。项目建设取得的预期成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重要输电通道的安全防护水平。提高重要通道输电线路的设防等级,确保不发生因某一原因造成2次及以上重要输电线路同时跳闸;采取差别化补强措施,能够保证在极端恶劣天气下重要输电通道内各级电网最小骨干网架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

2)提升重要输电通道安全管理水平。辨识影响通道安全运行的危险因素,加强运维管理和通道安全防护,提高重要输电通道抵御风险的能力。

3)建立健全护线网络。实现缺陷与隐患发现率100%、闭环率100%,实现重要输电通道运维保障和护线工作的属地化、精益化、痕迹化,切实提高运维和护线水平。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实现了输电线路在线监测工作中各类在线监测装置平均在线率不低于98%,装置缺陷消缺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各套监测装置的数据可用率不低于98%。

3结语

本文提出了一套输电线路通道可视化巡检系统及其解决方案,通过该方案和高清视频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可提升输电线路通道安全水平,提高线路巡检人员巡检效率,力争逐步达到线路主设备日常巡视由人工巡视方式转变为以远程监控为主的目标,进一步强化特高压输电线路的通道安全,有效提升特高压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各级电网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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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动态监控管理例5

危险品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决定了其在运输中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严重后果。为了防范在途产品的货物风险,监控产品流向,避免发生危险品道路运输事故,有必要对危险品道路运输的保障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并且建立完善的危险品道路运输监控与调度系统。目前,GPS监控与调度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危险品运输等特殊领域。本文以南京扬子物流公司为例,阐述GPS技术在公路危险品运输中的应用。

危险品车辆监控与调度现状

目前,南京扬子物流公司拥有危险品车辆15台,运输品种主要为航空煤油、辛醇、正丁醇、异丁醇、乙二醇等,运输范围主要在华东地区的浙江、江苏、上海、安徽等省市。在安装GPS监控与调度系统之前,物流公司无法对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在车队管理方面缺乏有效的防盗、防抢措施,司机绕路行驶,则油耗分析管理等问题难以解决,交通事故率无法从技术上有效降低。同时,调度中心也无法根据路况信息对车辆进行动态调度管理。监控与调度系统应用需求分析

传统的危险品运输、配送系统的一般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订单确认和车辆调度,具体流程包括:调度室接收客户订单,按日期、配送货物的种类输入计算机;调度员根据当日需配送的信息以及可用车辆的信息进行车辆的任务分配,并手工填写车辆调度单;车辆调度单包括时间、起点、终点、客户及相关货物信息,但具体的行车路线需要司机根据经验自己执行;司机根据调度单并携带相关单据执行运输任务,货物送到后由客户签收,并电话通知调度室。

南京扬子物流公司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现代物流业务流程,引入了物流车辆监控与调度系统。该系统集GPS无线卫星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GSM通信系统、数据库系统于一体,实现对在途车辆的实时监控功能,并可根据路况信息及物流情况,为车辆提供合理的动态调度计划,有效地降低了危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

危险品物流主要业务流程为:管理员通过计算机进行登录,订单部接收客户订单信息,并核对是否符合公司物流范围,如果是则进行订单确认,并按照货物类型、到货时间分类录入订单数据库。调度员根据订单、可用车辆信息以及交通线路等条件,利用ERP软件对任务进行分解,一方面通知配送中心备货,另一方面制定物流线路,并将物流任务分解给车辆,车辆执行调度任务,装货届开始运输。到达目的地后,客户验货接收,物流任务结束。

车辆在运输途中,调度员根据GPS定位系统对车辆的位置、速度、时间进行监控,杜绝司机违章或绕路行驶。同时,调度中心实时搜集路况信息,对物流线路进行优化调整,并及时发送给车辆,以确保车辆按时完成任务。如果配送信息发生变化或车辆需要帮助时,能迅速提供援助。当车辆即将到达目的地时,通知接货单位,使其做好接收货物的准备,从而加快物流速度,提高车辆利用率。监控与调lit系统结构设计

南京扬子物流公司监控与调度中心的设计采用模块化设计思想,系统由通信系统模块、地图操作模块、数据库模块和企业ERP模块4部分组成。

1 车辆实时监控

(1)单车和多车定位监控

对车辆的实时监控是系统的核心之。在界面设计时,要求能同时监控多台车辆,提高监控效率。通过该功能,系统可以实现:减少长途电话费、短信费等,通过数据短信沟通,费用大大降低;减少车辆磨损费,包括绕路、空跑及公车私用等;减少人工费用,包括传统的统计、调度及押货人员等的人数;强大的防盗抢、反劫持功能,可有力地避免他人对司机或车辆、货物的盗窃劫持,避免直接经济损失,即使出事,也可以在第一时间报案,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2)车辆行驶轨迹回放

作为实时监控的补充,该系统还特意设计了车辆行驶轨迹回放功能,监控系统可以对运行可疑的车辆进行高精度、高清晰度的车辆运行轨迹回放,并且可以控制轨迹回放的速度,对车辆的运行路线等进行考核分析,确保车辆按照指定路线行驶。

(3)车辆油耗监控与分析

针对车辆油耗管理比较困难的现实,南京扬子物流公司专门设计了油耗监控软件,通过GPS远程耗油量监测功能对在用车辆的油料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结合ERP软件对油耗进行动态记录、查询和统计管理,管理人员能够根据记录对指定车辆的物流量、运距、油耗量进行精确的分析,形成科学化的管理依据。

2 线路优化与动态调度

线路优化是减少公路危险品运输事故影响的主要方法之一。在实际的运输调度业务中,选择合适的路线完成运输任务一直是物流企业压缩成本、降低交通事故、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为此,系统对由于路况变化所引起的动态调度进行了设计。

这里的路况主要是指由各种情况引起的交通堵塞,如由于上下班高峰致使交通流量大,或由于交通事故、天气变化等因素引起交通堵塞。系统通过获取实时的路况信息、车辆位置信息,并根据车辆目的信息,为车辆选择合理的路径。

通过设定运输车辆的GPS接收机,要求其每10秒返回GPS数据,就可不断地更新车辆位置信息,并通过GIS显示在电子地图上。同时,系统还不断接收实时的路况信息。并首先查找是否有运输车辆将受到影响。如果有,则量化路况信息,并根据当前车辆位置信息、路况信息等重新制定运输线路。从而使该车辆避免交通堵塞,缩短运输时间,降低交通事故的概率。

动态调度功能流程如图2所示。

与中石化GPS管理系统的结合

道路运输动态监控管理例6

北京协进科技有限公司GPS监控系统设计思路从三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是便于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单位进行管理,剧毒化学品运输管理涉及企业从基本信息登记备案、运输到处理交通事故等一系列环节的数据采集和动态管理;二是便于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指挥、疏导,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在道路上以及其他场所的剧毒化学品事故能有效、快速处理,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三是从方便涉管单位,提高涉管单位运转效率的角度,通过本系统可实现网上购买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企业登记的基础信息变更及网上申请等一系列功能。

实时监控

GPS监控系统可实现多信息的实时监控,车载终端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连续上报车辆的行驶状态和实时位置等信息,系统自动对信息进行处理和存贮;本地精确电子地图系统支持,并逐步实现全国电子地图的无缝覆盖,提供跨省运输的实时监控;管理中心可对运输车辆单辆、组群或全部车辆进行监控、位置查询和显示,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监控以及非正常情况(如交通堵塞、车辆故障以及危险品泄漏等)监控和报警;车辆运输路线的轨道实时追踪,在电子地图上实现车辆当前行驶轨迹的连续显示,在以往时间段内行驶轨迹点在管理中心电子地图上可以进行回放以重现车辆的行驶路径;交警手持移动终端的信息查询,如托运单位名称、运输单位名称及运输路线,运输相关车辆和运输相关人员,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有效期等。

信息查询

道路运输动态监控管理例7

为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稳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力争在迎接建党百年治气攻坚行动中取得佳绩,根据《浙江省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暨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治气工作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科技治污、依法治污、精准治污和联合治污,以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为主线,调整优化产业、能源、运输结构,实施工业废气、移动源尾气、扬尘污染、面源污染治理,奋力夺取“十四五”发展良好开局,在建设“创新强区、品质名城”中迈好第一步、见到新气象,为迎接建党百年贡献优良空气质量改善成果。

二、主要目标

2021年,努力保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稳定并争取有所改善,全区PM2.5平均浓度达到28微克/立方米、O3浓度达到155微克/立方米、AQI优良率达到90%,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完成绍兴市下达的NOx和VOCs减排年度任务,力争全年空气质量主要指标走在全市前列,巩固省级清新空气示范区创建成果。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1.优化产业布局。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经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加快推进钢铁、铸造、有色、石化、化工、建材、制药、印染、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革等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和绿色转型升级。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持续推进印染、化工产业集聚提升(牵头单位:经信局)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依法淘汰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在印染行业试点开展超期服役设备清理。(牵头单位:经信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工业产品生态设计和绿色制造研发应用,在重点行业推进先进、适用的绿色低碳生产技术和装备。培育一批绿色设计企业、绿色示范工厂、绿色示范园区,推动园区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牵头单位:经信局、发改局)启动“清新园区”建设。(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2.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禁新增钢铁、焦化、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铸造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牵头单位:经信局、发改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落实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3.深化企业集群整治。组织开展涉气企业集群排查,关注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企业集群。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产业集群开展综合治理,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制定整改方案,建立管理台账,依法关停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作坊),推动企业集群入工业园区。(牵头单位: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推进纺织后整理企业依法整治,后整理工序涉及有机溶剂的须环评审批,仅含整理工艺的应实施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坚决取缔无环评审批手续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双控,完成上级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严把耗煤新项目准入关,实施煤炭减量替代,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设施。按照煤炭集中利用、清洁利用的原则,压减非电行业燃煤消费量。加快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和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牵头单位:发改局)

2.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继续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加快现有燃煤设施天然气和电能替代步伐。(牵头单位:发改局,综合执法局)

3.开展锅炉综合治理。巩固“禁燃区”建设成果,进一步推进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牵头单位:发改局)电站燃气锅炉和1蒸吨/小时以上用于工业生产的燃气锅炉全面完成低氮改造,推进其他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完成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调整优化运力结构。大力推进内河水运,促进沿河大宗货物运输“公转水”,完成货物“公转水”30万吨,完成水路货运量562万吨,内河集装箱港口吞吐量0.9万TEU。大力推进铁路运输,拓展集装箱运输煤炭、黄沙、渣土、水泥等大宗散货“公转铁”运输。(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发改局)

2.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机动车、船舶,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城市物流配送、货运车辆以及县际客运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环卫、城市邮政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0%,鼓励旅游景区使用新能源汽车,建成区新增公交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港口、铁路货场、工矿企业等新增或更换场(厂)内作业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应当使用新能源车。(牵头单位:发改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和燃气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的6a阶段标准。(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经信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交通运输局)继续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车,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公安分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商务局)。

3.提升燃油品质。加大储油库、加油站油品质量抽查频次,全区车用柴油抽检不少于14批次、车用尿素抽检不少于6批次。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和无合法来源证明成品油、流动加油车及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继续开展企业自备油库油品质量检测和不合格油品溯源工作。(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实施运输船舶燃油质量监管,内河运输船舶燃油质量抽检不少于30次,合规率提升至85%以上。(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四)深入实施工业废气整治

1.加强VOCs综合治理。继续推进涉VOCs重点行业“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深度治理,完成15个重点企业VOCs治理任务和20家企业“科学治气”。(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注重源头控制,全面推进涂装等行业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在木质家具等行业实施源头替代。(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经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过程控制,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开展印染行业无组织排放废气集中整治,在不影响生产操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设置密闭式集气罩,确保车间内无明显的定型机烟雾和刺激性气味。继续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加强对LDAR检测机构监管,完善LDAR监控管理平台。提升末端效率,逐步淘汰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处理设施,积极推进建设规范高效处理设施。推动印染、化工等行业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如流量计、温度计、压差计、阀门开关、视频监控等)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做好台账记录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VOCs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绿岛”建设。(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经信局)

2.开展工业臭气异味治理。

以杭甬高速沿线、高铁出口附近、厂居混合区等敏感区为重点,开展臭气异味专项治理行动,利用走航监测等技术手段开展臭气异味溯源,建立全市臭气异味重点管控企业(区域)清单,制定“一企一策”“一事一策”方案,限期整改“销号”,进一步减少涉气重复信访投诉量。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调节、物化处理、好氧池前段、污泥浓缩等臭气异味产生环节采取加盖或密闭方式收集处理。(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推进集中式污水厂臭气异味治理。(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

3.加强工业炉窑整治。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家独立粉磨站企业完成有组织排放控制(达到阶段性超低排放水平)和无组织排放控制改造。(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煤焦油、生物质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牵头单位:发改局)加快推动铸造等行业冲天炉(10吨/小时及以下)改为电炉。(牵头单位:经信局)推进玻璃企业取消烟气旁路或建设备用烟气处理设施。深化玻璃、铸造等行业有组织排放治理,进一步排查工业炉窑领域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薄弱环节,开展深度治理。(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4.加大工业废气监管力度。全面推进重点企业用电监控系统建设,利用过程监控数据实时反映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加大对治理设施不运行、运行不正常等情况的打击力度,严查工业涉气违法行为。试点以执法中队为单位配备废气便携式快速检测仪。(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五)深入实施移动源污染防治

1.加强柴油车污染防治。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监管模式,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协同监管。完善和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维护站(M站)建设任务,推进首检超标排放车辆和“凭单(M站维修记录单)复检”,实现闭环管理。开展在用机动车多部门路查路检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监管模式。(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开展入户监督抽测,鼓励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非现场执法应用。(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2.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度,探索销售环节编码登记代办。(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深度治理和淘汰更新力度,对56千瓦以上的国二和国三工程机械、建筑、市政施工、交通工程机械和场内机械开展尾气达标治理;推进港口、企业等场内56千瓦以下中小功率机械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替代。(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建设局、建管中心、市场监管局)在重点时段、区域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执法检查,对未报送非道机械编码登记信息、未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和抽测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依法责令改正和处罚。(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

3.推动船舶污染防治。深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和绿色港口建设,依法督促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实现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全覆盖”,岸电使用量同比增加20%;鼓励引导船舶加装尾气治理设施;依法淘汰老旧运输船舶,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公务和客运船舶使用清洁能源。(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4.加强油品储运销监管。推进储油库油气回收深度治理,提高油气回收率。(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推进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加油车油气回收系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商务局、交通运输局)

5.实施柴油移动源分类管理。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实施移动源环保检验标志分类管理制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蓝色、黄色分类管理。(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标志分类管理制度鼓励购置单位优先购买使用绿色移动源产品和服务,鼓励实施柴油移动源绿色化改造,将柴油移动源绿色化水平指标纳入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工程项目管理,并作为各类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评先评优等活动“一票否决”内容。督促各类施工工地建立移动源污染排放管理制度,禁止未悬挂环保牌照、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和柴油货车入场。(牵头单位:经信局、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六)深入实施城市扬尘污染管控

1.落实扬尘管控措施。

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拆房工地、道路施工工地等“八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长效机制,加强自动冲洗、自动喷淋、雾炮、洒水等扬尘防控作业,建立健全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与联网。工地主要出入口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并落实专人冲洗,运输车辆车身、轮胎、底盘等部位积泥冲洗干净且密闭后方可出场。施工单位应落实专人对施工道路抛洒土方进行清理,确保出入口两侧100米范围内的道路卫生整洁。(牵头单位: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全面推进清扫保洁标准化、环卫作业机械化、扬尘防控规范化,加强各类道路清扫保洁与雾炮车、洒水车联合扬尘防控精细化作业(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加强港口码头扬尘综合管控,推进港口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堆场、干散货码头物料堆放场所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2.落实扬尘管控责任。

按照《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全面落实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各类工地(包括市政、建筑、道路、拆房及旧改等)的施工单位应落实1名扬尘污染防治专管员和不少于1名的专职保洁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分别指派1名人员负责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管。深化扬尘“在路巡查”监管制度,使用扬尘巡查监管APP。(牵头单位: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道路保洁、养护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应严格落实各级道路养护、巡查责任。(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完成15套城市道路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并联网。(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

3.加强扬尘监管执法。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码头堆场等扬尘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牵头单位: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综合执法局)

(七)深入实施城乡面源污染治理

1.餐饮油烟排放管控。餐饮业油烟排放单位应全部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规范开展清洗维护,确保治理设施高效运行。深入开展餐饮场所油烟净化设施运转情况专项检查,以综合执法中队为单位配备便携式饮食油烟检测仪,依法查处油烟净化设施运行不正常和油烟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2.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开展禁烧专项巡查,落实乡镇(街道)制止露天焚烧的法定责任。(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围绕农作物种植区、城乡结合部、交通干道两侧等火点高发区域建设高空瞭望视频监控系统,实现精准发现、即时推送、快速处置的闭环管理,力争每个乡镇(街道)建设5套以上,重点乡镇可加大覆盖面,高速、高铁沿线高位监控覆盖无盲区。(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

3.汽修行业废气治理。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等低挥发性涂料,色漆使用水性涂料,中涂、底漆使用高固体分涂料,鼓励更高水平源头替代。探索推进钣喷共享中心建设,配套建设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4.露天矿山粉尘管控。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和绿色矿山建设,将露天矿山粉尘防治情况纳入“双随机”监管,探索矿山粉尘在线实时监测系统建设,部署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质量再提升行动。(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配合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八)加强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1.打好夏秋季O3阻击战。强化季节性O3污染应对,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合成革、纺织印染、制鞋、化纤等为重点行业,以4-9月为重点时段,完善VOCs强化减排正面清单,分区分类分时精准采取强化减排措施,将有关VOCs强化减排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经信局)道路沥青铺设、建筑外立面装饰、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等油漆作业应尽量避开O3污染易发时段(12:00-17:00)。(牵头单位: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

2.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继续深入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全面完成攻坚目标和任务措施。污染天气发生期间,积极开展污染应对,加强执法检查和本地污染防控,努力减轻污染程度。(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经信局、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气象局等)

3.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和区域联动。严格落实《上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污染天气提醒时期实施应急响应和污染应对。动态更新管控企业、工地名单,细化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加大企业绩效分级工作力度,鼓励更多企业申报A级企业,有效分类管控。主动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环杭州湾等城市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做好重大活动联合执法及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经信局、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气象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两区一镇一办”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有效落实属地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制,切实履行治气网格化监管职责。强化蓝天专班人员保障,继续抽调主要职能部门业务骨干,聘请专业技术团队,实行集中办公和实体化运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要求,强化本行业、本领域治气工作落实和制度创新。

(二)加强考核问责。加强对部门单位治气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设定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专项考核分及加减分,常态化用好通报、督办、约谈等相关制度,高频次开展各类巡查、督查、暗访,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开展乡镇(街道)和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通报和预警提醒。加大财政奖惩力度,激励全区各地持续开展蓝天行动,按照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对属地单位进行财政奖惩。

道路运输动态监控管理例8

为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稳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力争在迎接建党百年治气攻坚行动中取得佳绩,根据《浙江省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暨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治气工作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科技治污、依法治污、精准治污和联合治污,以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为主线,调整优化产业、能源、运输结构,实施工业废气、移动源尾气、扬尘污染、面源污染治理,奋力夺取“十四五”发展良好开局,在建设“创新强区、品质名城”中迈好第一步、见到新气象,为迎接建党百年贡献优良空气质量改善成果。

二、主要目标

2021年,努力保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稳定并争取有所改善,全区PM2.5平均浓度达到28微克/立方米、O3浓度达到155微克/立方米、AQI优良率达到90%,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完成绍兴市下达的NOx和VOCs减排年度任务,力争全年空气质量主要指标走在全市前列,巩固省级清新空气示范区创建成果。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1.优化产业布局。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经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加快推进钢铁、铸造、有色、石化、化工、建材、制药、印染、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革等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和绿色转型升级。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持续推进印染、化工产业集聚提升(牵头单位:经信局)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依法淘汰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在印染行业试点开展超期服役设备清理。(牵头单位:经信局,配合单位: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工业产品生态设计和绿色制造研发应用,在重点行业推进先进、适用的绿色低碳生产技术和装备。培育一批绿色设计企业、绿色示范工厂、绿色示范园区,推动园区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牵头单位:经信局、发改局)启动“清新园区”建设。(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2.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禁新增钢铁、焦化、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铸造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牵头单位:经信局、发改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落实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3.深化企业集群整治。组织开展涉气企业集群排查,关注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企业集群。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产业集群开展综合治理,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制定整改方案,建立管理台账,依法关停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作坊),推动企业集群入工业园区。(牵头单位: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推进纺织后整理企业依法整治,后整理工序涉及有机溶剂的须环评审批,仅含整理工艺的应实施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坚决取缔无环评审批手续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双控,完成上级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严把耗煤新项目准入关,实施煤炭减量替代,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设施。按照煤炭集中利用、清洁利用的原则,压减非电行业燃煤消费量。加快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和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牵头单位:发改局)

2.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继续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加快现有燃煤设施天然气和电能替代步伐。(牵头单位:发改局,综合执法局)

3.开展锅炉综合治理。巩固“禁燃区”建设成果,进一步推进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牵头单位:发改局)电站燃气锅炉和1蒸吨/小时以上用于工业生产的燃气锅炉全面完成低氮改造,推进其他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完成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调整优化运力结构。大力推进内河水运,促进沿河大宗货物运输“公转水”,完成货物“公转水”30万吨,完成水路货运量562万吨,内河集装箱港口吞吐量0.9万TEU。大力推进铁路运输,拓展集装箱运输煤炭、黄沙、渣土、水泥等大宗散货“公转铁”运输。(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发改局)

2.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机动车、船舶,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城市物流配送、货运车辆以及县际客运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环卫、城市邮政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0%,鼓励旅游景区使用新能源汽车,建成区新增公交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港口、铁路货场、工矿企业等新增或更换场(厂)内作业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应当使用新能源车。(牵头单位:发改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和燃气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的6a阶段标准。(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经信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交通运输局)继续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车,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公安分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商务局)。

3.提升燃油品质。加大储油库、加油站油品质量抽查频次,全区车用柴油抽检不少于14批次、车用尿素抽检不少于6批次。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和无合法来源证明成品油、流动加油车及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继续开展企业自备油库油品质量检测和不合格油品溯源工作。(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实施运输船舶燃油质量监管,内河运输船舶燃油质量抽检不少于30次,合规率提升至85%以上。(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四)深入实施工业废气整治

1.加强VOCs综合治理。继续推进涉VOCs重点行业“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深度治理,完成15个重点企业VOCs治理任务和20家企业“科学治气”。(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注重源头控制,全面推进涂装等行业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在木质家具等行业实施源头替代。(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经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过程控制,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开展印染行业无组织排放废气集中整治,在不影响生产操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设置密闭式集气罩,确保车间内无明显的定型机烟雾和刺激性气味。继续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加强对LDAR检测机构监管,完善LDAR监控管理平台。提升末端效率,逐步淘汰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处理设施,积极推进建设规范高效处理设施。推动印染、化工等行业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如流量计、温度计、压差计、阀门开关、视频监控等)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做好台账记录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VOCs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绿岛”建设。(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经信局)

2.开展工业臭气异味治理。

以杭甬高速沿线、高铁出口附近、厂居混合区等敏感区为重点,开展臭气异味专项治理行动,利用走航监测等技术手段开展臭气异味溯源,建立全市臭气异味重点管控企业(区域)清单,制定“一企一策”“一事一策”方案,限期整改“销号”,进一步减少涉气重复信访投诉量。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调节、物化处理、好氧池前段、污泥浓缩等臭气异味产生环节采取加盖或密闭方式收集处理。(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推进集中式污水厂臭气异味治理。(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

3.加强工业炉窑整治。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家独立粉磨站企业完成有组织排放控制(达到阶段性超低排放水平)和无组织排放控制改造。(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煤焦油、生物质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牵头单位:发改局)加快推动铸造等行业冲天炉(10吨/小时及以下)改为电炉。(牵头单位:经信局)推进玻璃企业取消烟气旁路或建设备用烟气处理设施。深化玻璃、铸造等行业有组织排放治理,进一步排查工业炉窑领域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薄弱环节,开展深度治理。(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4.加大工业废气监管力度。全面推进重点企业用电监控系统建设,利用过程监控数据实时反映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加大对治理设施不运行、运行不正常等情况的打击力度,严查工业涉气违法行为。试点以执法中队为单位配备废气便携式快速检测仪。(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五)深入实施移动源污染防治

1.加强柴油车污染防治。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监管模式,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协同监管。完善和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维护站(M站)建设任务,推进首检超标排放车辆和“凭单(M站维修记录单)复检”,实现闭环管理。开展在用机动车多部门路查路检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监管模式。(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开展入户监督抽测,鼓励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非现场执法应用。(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2.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度,探索销售环节编码登记代办。(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深度治理和淘汰更新力度,对56千瓦以上的国二和国三工程机械、建筑、市政施工、交通工程机械和场内机械开展尾气达标治理;推进港口、企业等场内56千瓦以下中小功率机械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替代。(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建设局、建管中心、市场监管局)在重点时段、区域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执法检查,对未报送非道机械编码登记信息、未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和抽测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依法责令改正和处罚。(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

3.推动船舶污染防治。深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和绿色港口建设,依法督促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实现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全覆盖”,岸电使用量同比增加20%;鼓励引导船舶加装尾气治理设施;依法淘汰老旧运输船舶,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公务和客运船舶使用清洁能源。(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4.加强油品储运销监管。推进储油库油气回收深度治理,提高油气回收率。(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推进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加油车油气回收系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商务局、交通运输局)

5.实施柴油移动源分类管理。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实施移动源环保检验标志分类管理制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蓝色、黄色分类管理。(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标志分类管理制度鼓励购置单位优先购买使用绿色移动源产品和服务,鼓励实施柴油移动源绿色化改造,将柴油移动源绿色化水平指标纳入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工程项目管理,并作为各类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评先评优等活动“一票否决”内容。督促各类施工工地建立移动源污染排放管理制度,禁止未悬挂环保牌照、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和柴油货车入场。(牵头单位:经信局、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六)深入实施城市扬尘污染管控

1.落实扬尘管控措施。

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拆房工地、道路施工工地等“八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长效机制,加强自动冲洗、自动喷淋、雾炮、洒水等扬尘防控作业,建立健全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与联网。工地主要出入口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并落实专人冲洗,运输车辆车身、轮胎、底盘等部位积泥冲洗干净且密闭后方可出场。施工单位应落实专人对施工道路抛洒土方进行清理,确保出入口两侧100米范围内的道路卫生整洁。(牵头单位: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全面推进清扫保洁标准化、环卫作业机械化、扬尘防控规范化,加强各类道路清扫保洁与雾炮车、洒水车联合扬尘防控精细化作业(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加强港口码头扬尘综合管控,推进港口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堆场、干散货码头物料堆放场所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2.落实扬尘管控责任。

按照《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全面落实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各类工地(包括市政、建筑、道路、拆房及旧改等)的施工单位应落实1名扬尘污染防治专管员和不少于1名的专职保洁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分别指派1名人员负责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管。深化扬尘“在路巡查”监管制度,使用扬尘巡查监管APP。(牵头单位: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道路保洁、养护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应严格落实各级道路养护、巡查责任。(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完成15套城市道路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并联网。(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

3.加强扬尘监管执法。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码头堆场等扬尘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牵头单位: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综合执法局)

(七)深入实施城乡面源污染治理

1.餐饮油烟排放管控。餐饮业油烟排放单位应全部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规范开展清洗维护,确保治理设施高效运行。深入开展餐饮场所油烟净化设施运转情况专项检查,以综合执法中队为单位配备便携式饮食油烟检测仪,依法查处油烟净化设施运行不正常和油烟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2.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开展禁烧专项巡查,落实乡镇(街道)制止露天焚烧的法定责任。(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围绕农作物种植区、城乡结合部、交通干道两侧等火点高发区域建设高空瞭望视频监控系统,实现精准发现、即时推送、快速处置的闭环管理,力争每个乡镇(街道)建设5套以上,重点乡镇可加大覆盖面,高速、高铁沿线高位监控覆盖无盲区。(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

3.汽修行业废气治理。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等低挥发性涂料,色漆使用水性涂料,中涂、底漆使用高固体分涂料,鼓励更高水平源头替代。探索推进钣喷共享中心建设,配套建设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4.露天矿山粉尘管控。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和绿色矿山建设,将露天矿山粉尘防治情况纳入“双随机”监管,探索矿山粉尘在线实时监测系统建设,部署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质量再提升行动。(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配合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八)加强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1.打好夏秋季O3阻击战。强化季节性O3污染应对,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合成革、纺织印染、制鞋、化纤等为重点行业,以4-9月为重点时段,完善VOCs强化减排正面清单,分区分类分时精准采取强化减排措施,将有关VOCs强化减排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经信局)道路沥青铺设、建筑外立面装饰、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等油漆作业应尽量避开O3污染易发时段(12:00-17:00)。(牵头单位: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

2.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继续深入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全面完成攻坚目标和任务措施。污染天气发生期间,积极开展污染应对,加强执法检查和本地污染防控,努力减轻污染程度。(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经信局、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气象局等)

3.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和区域联动。严格落实《上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污染天气提醒时期实施应急响应和污染应对。动态更新管控企业、工地名单,细化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加大企业绩效分级工作力度,鼓励更多企业申报A级企业,有效分类管控。主动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环杭州湾等城市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做好重大活动联合执法及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经信局、建设局、建管中心、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气象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两区一镇一办”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有效落实属地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制,切实履行治气网格化监管职责。强化蓝天专班人员保障,继续抽调主要职能部门业务骨干,聘请专业技术团队,实行集中办公和实体化运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要求,强化本行业、本领域治气工作落实和制度创新。

道路运输动态监控管理例9

1 概述

国民经济建设的持续增长,强劲地拉动了我国化工产品的需求,使得危险化学品物流量越来越大,运输品种也越来越多。危险化学品运输具有危险特性复杂,危险程度高的特点,易造成爆炸、燃烧、中毒、灼伤等重、特大事故,甚至是社会灾难性事故,严重影响到公共安全。由于各种人为的原因,监督、管理上的漏洞以及客观原因等造成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有发生,近年来态势趋于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在发达国家,危化品运输监管的研究及应用相对先进和完善,即利用卫星定位导航系统,针对危险品车辆运输提供远程信息服务,用以监控运输车辆及货物在途中的状况、实现突发事件的实时报警监控,易燃、易爆、泄露等严重事件的提前预警等。目前,世界上运行的全球卫星定位导航系统主要有美国的GPS定位系统、俄罗斯的格罗纳斯系统、欧洲的伽利略系统,这三大系统一直占据重要的地位。自2000年以来,我国自主研发的“北斗卫星定位导航系统“建成,打破了由美国等发达国家占据全球卫星定位导航统治地位的局面。随着我国北斗系统的逐步推广应用,北斗系统在我国卫星导航应用市场所占比重不断提升。北斗系统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在我国很多行业都得到了有效利用,在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监管方面也充分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2 基于北斗系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现状

目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过程可划分为六个部分。一是由企业提供危化品道路运输的需求,二是承运单位获得承运任务信息,三是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行程路线、时间等相关信息上报相关管理部门,获管理部门审批,四是承运单位做运输安排准备,五是在运输过程中,承运单位进行运输安全监控,六是运输任务完成。

2.1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动态监管环节

在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中,公安部门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行程路线、时间等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公路运输通行证,并对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消除运输车辆的潜在危险;危化品运输企业通过北斗卫星定位技术对行驶中的危化品运输车辆进行监控,以保证车辆在发生各种意外时能够及时获得报警信息,并向该车辆提供救援。

在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由于意外的交通困难、司机的违规驾驶和打劫盗窃等均会造成不同等级的交通事故。当司机出现违规事件时,监控系统会实时信息给监控部门,并让监控部门及时对司机和相关企业进行提醒。发生事故时,监控系统会首先事故的信息,并通知相关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事故处理。

2.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平台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平台可通过安装在每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上的北斗卫星定位技术设备,实时的接收车辆的定位信息,并在接收到卫星传输的定位信号后精确定位车辆当前的地理位置坐标,再通过第二代移动通信技术将坐标信息等车辆相关的信息传送给安全管理平台。安全管理平台基于坐标信息等信息对作业车辆进行数据处理,测算出运输车辆的行驶方向、行驶速度等动态信息,并在电子地图上直观的显示,便于管理员对在途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其中,安全管理平台的数据库管理系统中存储了作业区域主要道路信息,包括位置、路况、周围环境、人口分布、天气情况等,并保持实时更新,便于对危险化学品车辆的运输进行调度和政府部门做出相关分析与决策。

3 基于北斗系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1 网络覆盖不完善,信息的推送存在滞后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平台的运行中,北斗资源卫星通过车载终端对车辆的各项信息进行收集,然后利用GSM技术车载终端把信息传输到蜂窝基站,蜂窝基站把信息传递给GPRS/CDMA等信息服务商,服务商再由路由器把相关信息接入到安全管理平台,这样安全管理平台就可以实时的监测到道路上行驶的每一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并通过查询每一部车辆的运行状态,来合理的对车辆进行监管。与此同时,安全管理平台又通过平台接口和广域网把监控信息实时的传递给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的监控坐席等。而在把信息从车辆终端传送到安全管理平台的过程中依靠的是GPRS网络,但在实际中,GPRS网络没有全面覆盖所有区域,会造成监控盲区,并且在GPRS网络拥堵时,会使信息的传递滞后甚至错乱、丢失。

3.2 无法准确判断车辆安全行驶

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影响因素包括人为和道路因素。在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中,行驶路线是固定的,所以其安全性主要决定于人为因素。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超速驾驶等,都会成为影响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

我国规定高速公路的汽车行驶速度最快不超过一百二十公里,对于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监控,是车辆行驶速度不超过一百公里。长时间的超速行驶,驾驶员对弱刺激的反应发生变化,容易酿成安全事故。在安全管理平台的运行中,由于网络延迟的原因,会对超速驾驶的监控产生滞后性,从而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产生威胁。

在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中,若出现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或其他原因引发车辆事故,若不能及时紧急报警,则会出现一定的人员伤亡。意外事故的发生,会导致车辆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跌落、甩洒、泄漏引起爆炸、火灾、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再加上事故现场情况不明、救援不当,会致使事故进一步恶化。

3.3 北斗系统的误差

北斗定位系统的原理是根据三球交汇定位,理论上三颗卫星即可得到定位终端的位置信息,但卫星时钟和北斗车载导航系统的时钟会有误差,电磁波以光速传播,及时很小的时间误差也会是距离等定位信息出现巨大误差,通常的做法是接受尽可能多的卫星信息,通过一定的算法,选出误差最小的,从而提高精度。但实际应用中,可能无法接收到足够多的卫星信息使误差处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即使卫星采用极其精确的原子钟,也会有较大的积累误差。

4 加强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安全监管的对策

4.1 升级车载终端,提升传输速率

针对网络覆盖不完善,信息的推送存在滞后性的问题,应将车载终端进行升级,将原有的利用GPRS网络进行的车辆各项信息的传递方式,升级为利用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进行信息的传递。与此同时,由于3G服务能够同时传送声音及数据信息,速率一般在几百kbps以上,可以在车载终端真正实现实时监控,并能同驾驶员增加沟通,及时了解车辆及行驶的状况,使得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能进行更为精确的监管。

4.2 完善车辆行驶紧急报警系统

针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的问题,根据需求,运用车辆道路行驶限速器,使驾驶员在规定限速的道路进行限速行驶。若驾驶员在限速的道路未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时,车辆限速器将会提醒驾驶员限速行驶。

针对安全管理平台无法准确判断疲劳驾驶的问题,可以在车载终端加装驾驶员疲劳检测系统,在行驶过程中捕捉并分析驾驶员的生物行为信息,通过图像分析手段对驾驶员脸部与眼睛特征进行疲劳评估,以及通过视觉传感器对人的眼睑眼球的几何特征和动作特征、眼睛的凝视角度及其动态变化、头部位置和方向的变化等进行实时检测和测量,建立驾驶人眼部头部特征与疲劳状态的关系模型,研究疲劳状态的多参量综合描述方法;同时研究多元信息的快速融合方法,提高疲劳检测的可靠性和准确性,稳定可靠的对疲劳驾驶进行判断。

针对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在危险品运输车辆中建立紧急报警系统,安装碰撞遥感器。一般发生交通事故,都会发生巨大的车辆碰撞,根据车辆碰撞传感器发出的数据,安全管理平台通过分析,判断事故类型,进行妥善处理。

4.3 修正卫星时钟产生的误差

虽然北斗定位导航系统存在一定的定位误差,但在一般条件下,该误差服从正态分布,从较长的时间段来看,卫星时钟没有累计误差。但常用的北斗车载导航系统的时钟,存在不小的累计误差。在精度方面,卫星时钟和北斗车载导航系统的时钟可以互补,二者相互对照可以对误差实现补偿,从而使精度提高。实际工作中,北斗卫星时钟会受地面站的监测,并与更加精确的原子时钟对比,从而使误差得到修正,使北斗车载导航系统得到更精确的信息。

5 结束语

危险化学品运输是一种动态危险源,发生事故涉及面广,危害严重,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对于危险化学品车辆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北斗卫星定位技术的危化品车辆的动态监管系统是一个集传感技术、卫星定位技术、无线网络通讯技术、GIS技术和计算机应用技术等于一体的高科技系统。文章对基于北斗卫星定位技术的危险化学品车辆道路运输监管现状、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尝试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目前对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仍然不够完善,有许多方面还需要进行更广泛深入的研究和讨论,以降低事故的发生,减少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

参考文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Z].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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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动态监控管理例10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hbrdfzgw@163.com。

2、通信地址:x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38号,邮编050051)。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监管、公众参与、区域协同的原则。

本省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第五条【部门职责】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包含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基础数据、定期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在内的综合管理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联防联控。

第七条【加大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日常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等单位开展相关公益宣传。

倡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出行方式;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第八条【有奖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可以给予奖励,并应当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信用管理】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条【源头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第十一条【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明确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鼓励在该区域内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鼓励燃油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三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十四条【交通结构优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优化过境路线,引导中重型货车优先使用高速公路通行。

科学规划和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鼓励海铁联运,加快货运铁路建设,提高铁路运输比例。推广低能耗绿色运输模式,提高运输效率。

第十五条【绿色能源】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引导建立城市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本省能源发展相关政策,推进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第十六条【生产销售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当配合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工作,并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生产、销售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积极研发具有节能功效的减排新技术,生产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十七条【新车注册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时,对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登记、转入手续。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核实、排放污染物检测、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新登记注册或者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应当安装远程排放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八条【污染控制装置】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须及时维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在用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添加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的,应当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达标燃料】

鼓励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京津冀区域使用要求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禁止向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燃料。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对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的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油品清净剂等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油气回收在线监控】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持续稳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数据,数据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停车熄火】

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使用人在不影响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达标排放】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监督抽测】

在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自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抽测不合格车辆信息。

第二十四条【重点企业车辆管理】

公交、客运、环卫、物流运输以及钢铁、电力、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使用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排放标准的车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单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柴油机动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排放检验、维护、燃料和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使用登记制度,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车辆污染防治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定期排放检验】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排放检验,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

排放检验方法和相应的排放限值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维修复检】

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

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第二十七条【禁止指定检验维修】

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或者指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选择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排放检验经营和维修经营。

第二十八条【排放检验机构要求】

从事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建立排放检验档案,留存检验的信息数据和图像数据;

(二)公开检验规范、检验方法、检验流程、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

(三)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四)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

(六)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七)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排放检验监督】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行为的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维修单位要求】

从事机动车发动机、污染物控制装置的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

(二)与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基本信息、环保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等维修记录,并予以备份;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维修监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维修的监督管理,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维修治理信息联网共享机制。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机动车排气维修治理能力且实现联网监管的维修单位名录,方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选择。

机动车所有人不得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三十二条【淘汰和治理高排放车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经济补偿等鼓励措施,逐步推进营运重型柴油车提前淘汰更新。鼓励对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等。

第三十三条【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

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指定的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已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四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工程机械进出施工现场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登记。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四章

区域协同

第三十五条【区域协同】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第三十六条【部门协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三十七条【数据共享】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

第三十八条【统一登记】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未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

(二)重型柴油车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

第四十条【生产销售进口未达标燃料】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在线监控】

违反本条例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的;

(二)未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数据的;

(三)在线监控数据保存时间少于三年的。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排放超标】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经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监督抽测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机动车在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抽检不合格或者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人限期维修,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重点用车单位车辆管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柴油机动车使用单位未建立车辆排放检验、维护、燃料和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使用登记制度的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情况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检验机构违法违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内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并留存检验信息数据和图像数据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四十五条【维修单位未联网】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气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维修管理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台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法予以处罚(应急抢险作业除外):

(一)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每台五千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登记的,处每台五千元的罚款;

(三)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毁坏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处每台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部门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基本概念】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