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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模板(10篇)

时间:2023-09-06 17:20:28

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

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例1

审慎性监管的实质,就是在实施审慎会计原则的基础上,客观、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价值。资产风险与资产收益,经营收入与支出,财务盈亏与资产净值,进而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做出客观、全面的判断和评价,以及时加以预警和控制,防止金融风险的聚集和蔓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及资产负债,都面临着许多不确定性或风险性因素,特别是面临着利率、汇率及证券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因此必需在实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记帐会计和核算会计的同时,实施审慎会计和审慎监管标准,以充分反映这些风险因素对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理论和实践都不断证明,如果不实行或不能严格实行审慎会计和审慎监管标准,就会导致对金融机构资产价值、收益、所有者权益及资本充足率的高估(虚假)、对费用、成本及亏损的低估,对金融风险的低估,使金融风险得以掩盖和不断聚集,最后酿成系统性风险或金融危机。

一、防范金融风险必需实施审慎监管

亚洲等国家发生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和教训,就是没有对金融体系严格实施审慎监管,金融风险的透明度较差,使风险未能得到及时发现、预警和监控,致使金融风险得以积累、蔓延直到最后总爆发,酿成严重的金融系统性危机。因此,在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认识到,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防止再次发生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各国必须在放松金融管制,鼓励金融创新,促进金融党争和参与金融全球化的同时,推行和严格实施审慎性监管制度与标准,并强化金融信息的披露,以提高金融风险的透明度。

为促进各国实施审慎监管标准,维护各国和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都鼓励和要求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认真实施《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有关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等标准或建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还于1999年6月提出了《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上述原则和协议都充分体现了审慎性监管的要求。

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香港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上正式向全世界公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这一核心原则已成为实施审慎监管的最重要的国际性文件,并已为绝大数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所认可和逐步实施。《核心原则》共有25条,其中包括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银行业风险和持续性监管安排、审慎法规和要求的制定与实施、持续监管的主要手段与方法、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监管当局的正当权力和纠正措施等,这些原则都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审慎监管的要求。

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进一步暴露了许多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和金融监管的薄弱,也进一步揭示了推行《核心原则》,实施审慎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使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能尽快认识到金融监管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尽快完善其金融监管体系,推行审慎监管标准,提高监督水平,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采取一致行动,鼓励和督促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对执行《核心原则》情况进行评估,并专门制定了遵守《核心原则》情况的评价方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技术援助或IMF第四条款磋商之下,已经对20多个国家执行《核心原则》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将此项评估纳入到对各国金融稳定状况的评估中。

为进一步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健康发展,促进公平竞争,更充分地发挥银行资本在抵御各种金融风险方面的作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1987年制定的《资本协议》进行了重大修订,于1999年6月公布《新资本协(草案)》。《新资本协议》在继续维持8%资本充足率这一最低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资本充足水平要全面反映银行的实际风险类别和水平,强调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风险的审慎评估,并强调:计算风险资产、资本总额及资本充足率,必须建立在审慎会计原则的基础上,以防止对资产风险的低估,对资本充足率的高估。

不论从国际发展趋势,还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要有效防范和化解我国的金融风险,必须尽快实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的转变,要从行政性和合规性监管转向审慎性风险监管。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所积累的风险,既是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90年代初期经济过热的结果,同时也是长期粗放经营和粗放监管的结果。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并没有把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作为主要的经营目标和原则,也没有认真实施审慎性会计原则和监管标准,在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应提未提、应摊未摊、应核未核等方面,并没有按照审慎原则进行严格核算,由此使金融机构在资产质量与资产价值,资产风险与资本充足率以及盈亏损益上存在着较大的水分,加之我国金融机构经营和财务的信息透明度较低,从而使金融风险得以长期被掩盖和积累,使潜在和现实的金融风险不断扩大。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取消在外资金融机构准入方面的一些限制,但按照WTO的基本原则和多边谈判达成的协议,将允许继续保留和完善审慎性监管措施与限制。因此,强化审慎性监管,不仅有利于有效防范我国的金融风险,促进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同时也符合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客观趋势。

二、实施审慎性监管重在客观真实

就其实质而言,审慎性监管也就是真实性监管,稳健性监管。就是以审慎会计原则为基础,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和资产风险,负债价值和负债成本,财务盈亏和资产净值以及资本充足率等情况,从而真实、客观、全面地判断和评估金融机构的实际风险,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具体而言,实施审慎性金融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按照市场价值,确定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资产实际价值或资产总额。

对贷款类资产,应从帐面价值中扣除已认定为呆帐但尚未核销的贷款和尚未认定为呆帐但实际上已经成为呆帐的贷款;同时应根据贷款质量的分类,提足贷款损失准备金,否则也应对不良贷款的帐面价值打折。对证券投资类资产应区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准备持有到期的证券资产,此类资产应以购入时的成本价确定其帐面价值;另一类为准备随时出售或专为出售而持有的证券资产,此类资产应以当期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帐面价值,并应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相应调整其帐面价值。由于证券市场价格是经常波动的,当证券资产按市场价格确定其价值时,就有可能发生证券资产价值高出购买时的成本而升值,或者是低于购买时的成本而贬值。因此,证券资产存在着很大的市场风险。与此同时,证券资产特别是债权证券资产,也同样存在着很大的信用风险,因此,对证券资产也应计提充足的损失准备金,并及时核消已发生的证券投资损失。

对自用固定资产包括办公大楼和电子设备系统等,应按照购入时的成本价确定其帐面价值。但要按照其实际的折旧率,计提充足的折旧基金,以弥补其固定资产使用效能的逐年下降和无形损耗。特别是在通讯技术迅速发展,折旧和更新日益加速的今天,应相应提高折旧基金的提取比率。同时要按照市场价格定期对其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并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规定,对其历史成本的帐面价值高于市场价值的部分,可作为重估储备,按55%打折计入附属资本;对其历史成本的帐面价值低于市场价值的部分,应扣减资产的价值或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二)要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资产收益或损失。

对贷款类资产,要按照实际利率(或合同利率)和实收利息,核算金融机构的贷款收益或损失;特别是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既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将一定时限(国际上一般为三个月)内实际发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收益,同时也应按照审慎的会计原则和标准,尽可能缩短贷款应收末收利息计入表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晰及时转入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或减少利息的虚收实支,金融机构的虚盈实亏,保证利息收入和盈利的真实性。

对证券类资产,应按照实际出售价格和实际回报率,核算证券资产的收益或损失。由于证券市场价格是经常波动的,当证券资产按市场价格出售时,就会发生证券销售收入高出购买时的成本而形成溢价收益,或者是销售收入低于购买时的成本而形成亏损。因此,既不应按照购入时的价格计算证券资产的收益,也不应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格计算证券资产的收益,而应按照审慎原则,按照实际出售的价格和实际利率,计算证券资产的实际收益。

(三)要按照表内和表外资产的实际风险或资产发生损失的概率,确定和提取资产损失准备金。应根据资产质量的分类和资产风险的水平,提取一般损失准备金和特别损失准备金。按照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贷款资产质量可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后三类统称为不良贷款,要分别为其提取20%、50%和100%的特别准备金,同时还要为前二类贷款或全部贷款提取一定比例的一般准备金。另外,还要为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提取适当比例的损失准备金。如果所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与应提取的损失准备金存在缺口或赤字、应从当期收益中予以弥补,如果当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所出现的赤字,应相应冲减其资本。

(四)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或当前市场利率,按照权责发生制和审慎会计原则,确定和核算金融机构所持负债的利息支出成本,并提足应付准备金。金融机构的负债有不同的期限和利率,有些负债是浮动利率,有些负债是固定利率(约定或合同利率),因此,应按照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和相应的利率计算当期的利息支出成本,同时应按照审慎原则,充分考虑所存在的利率风险,即利率的波动变化或负债的重新定价,可能会直接影响着负债的成本及最后收益,金融机构必需提足应付利息准备金,在此基础上,核算负债的成本及最后的收益,以防止因利率变化和多提或少提应付利息而导致虚增虚减利润,影响损益的真实性。

(五)应予核销的资产损失(坏帐)必须及时、足额核销,不能挂帐。按照审慎的会计原则和监管标准,金融机构应根据债务人的现金流量和实际偿债能力,来认定其债权是否已经或将要成为坏帐;资产损失(坏帐)认定后,就应立即核销,从资产负债表中扣除,而不应继续挂在帐上。如果当期提取的资产准备金不足以核销当期资产坏帐而发生赤字,首先应冲减资产损失准备金储备;如果损失准备金不足,应冲减当期利润;如果当期利润不足以弥补赤字的,应冲减其核心资本。

(六)要在准确核算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应提未提、应摊未摊、应核未核项目,提足应付利息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金和折旧基金的基础上,真实反映其盈亏水平。一般而言,影响金融机构盈亏水平和盈亏真实性的主要因素,就是那些应收未收和应付未付科目以及应提未提、应摊未摊、应核未核等因素。因此,从审慎监管出发,为真实、客观反映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及盈亏情况,必须严格界定上述科目的使用范围,同时要按照审慎的原则,提足应付利息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金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以防止或减少虚盈实亏的成份。

(七)要在准确核算资产净值,正确计算表内和表外风险资产,提足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其股权投资(未实施并表)等项目的基础上,计算和评估其资本充足水平。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水平的评估。必需建立在审慎会计原则和基础上,要准确计算其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要从资本中扣除应扣除的因素,同时,要按照规定的权重计算表内和表外的风险资产。否则,有可能形成对资本充足率的高估或低估,使风险得以掩盖和积累,最后酿成金融机构的倒闭和金融危机。

(八)要在全面评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操作性风险等基础上,评价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水平和整体安全程度。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计算和评估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时,不仅要考虑信用风险,同时也要考虑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多种风险,因为所有这些风险都可能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甚至威胁到金融机构的生存。

(九)应在实施本外币、境内外以及母子公司并表的基础上,分析和评价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资本充足情况,以客观、全面地反映控股金融机构(金融集团)的整体风险情况。特别是在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的组织结构下,监管当局必须具有并表监管的权力和能力,使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的母公司及其所有海内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都在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内,不致于因出现监管真空而酿成重大金融风险。

三、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完善我国金融企业财务制度与金融监管体系

我们应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企业的财务与监管制度,尽快建立起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价和预警系统。

必须尽快建立和实施审慎会计制度,为实施审慎监管标准奠定基础。实施审慎监管标准的前提与基础,是金融机构必须严格实施审慎会计制度。即金融机构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和审慎会计原则,客观、准确地记录和反映资产价值与收益,收入与支出,盈利与亏损,及时、足额提取资产损失准备金、应付利息准备金以及折旧基金等。

l.应按照审慎监管要求,修改和完善金融监管法规,实现依法审慎监管。应把审慎财务会计和审慎监管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标准予以制度化、法规化,包括金融机构资产价值和收益的确定,负债与经营成本的确定,各种准备金的提取标准,资本充足率标准和流动性标准等。如果金融机构未严格遵照上述原则和标准,或者未达到所规定的监管标准,金融监管当局可依法采取监管行动。

2.应按照审慎监管标准,建立资产损失准备金提取与核销制度。在金融机构的一部分资产应按当前市场价值定价的原则下,金融监管当局、税务当局及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当局应要求或允许金融机构按照资产质量的分类(实际资产风险),提取一般性和特别资产损失准备金,并允许计入成本。同时,应要求或允许金融机构及时、足额核销已形成的坏帐,不应出现挂帐。如果未能足额提取或者未及时足额核销,就应用当年收益抵充,若当年没有利润或当年利润不足,就应直接冲减资本。

3.应按照审慎监管标准,建立科学的利息收入与支出核算制度。目前,在我国银行业的利润主要来自于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差额的情况下,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会计核算制度就会直接影响银行的当期利润水平及真实程度。权责发生制是国际上公认的以业务发生时间依据对收入和费用进行确认与核算的会计原则。其主要特点是:以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是否实际发生为依据,来确认和核算本期收入与费用并使之相匹配。从理论上讲,这一会计原则是比较合理和科学的,但如果不具备运用的基础及前提条件,或者运用得不当,也会导致收入与支出的虚假,导致虚收实支和虚盈实亏。为保证银行利息收支及盈亏的真实性,我们应在实施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将应收未收和应付未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的时间,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超过三个月时间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纳入表内核算,不再计人当期收益,而是开始移到表外核算,超过一年就要列入呆帐或损失,而按照我国目前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两者分别为六个月和三年。

4.应按照审慎监管标准,建立和完善金融并表监管制度,审慎监管标准和制度不仅适用于对单个金融机构,同时适应用于金融或银行控股集团;不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的本币业务,同时也应适用于外币业务;不仅适用于境内业务,同时也适用于境外业务。应该在并表的基础上实施审慎监管,在实施审慎标准的基础上实行并表监管,以真实、充分地反映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防止形成监管真空和金融风险漏洞。具体来讲,应按照审慎原则,对金融机构的本外币业务、境内外业务、所有的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实施并表监管,包括资产负债、财务损益及资本充足率等。

5.应按照审慎监管标准,建立金融风险的监测与评价系统。首先应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和审慎监管标准,制定详细、明确的金融机构报送报表与数据的指引,明确应报送的报表及项目,明确各个报表项目和数据的填报口径,特别是对某些报表及项目的合并,更应有明确的界定和标准。其次,要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参照其他国家的成功监管实践,建立一套能够及时、准确监测与评估金融风险的指标体系或模型,将取得的金融报表、数据及相关信息输入后,就可对整个金融业及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及时监测和判断,以尽早地发现风险和控制风险。

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例2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1-0111-05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一、德国银行业的监管

德国银行业当代的监管是与其监管历史和金融业的特殊结构相适应的,核心理念以一些基本原则为基础。

(一)基本原则

德国基本上属于市场经济国家。这意味着政府原则上不干涉商务活动,从而保障了自由互动的可能性。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机构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有效运作的金融市场。国家调控和监督银行业的主要目的是建立起一个稳定的金融体系,使银行体系最大限度地高效率、低成本运作,从而使各种金融资源有效配置。

在设立和开展银行业务时,必须遵守银行监管的基本规则。虽然金融市场的自由化为银行创造了新的商机,但也大大增加了银行业的运作风险。为了使银行业避免破产,在过去二十年金融自由化的历程中,更严格的审慎监管制度不断推出。

对银行业监管的法律依据是《银行法》。该法旨在通过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来保障金融业的活力。该法案在寻求达到这一目标的同时,也适当考虑了自由市场的原则,于是将对企业进行决策的责任完全留给信贷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的管理者。这些机构的行为仅仅受制于定性和定量的一般规定,以及履行对监管当局告知事实的义务。监管当局的监管力度则取决于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类型和规模,不直接干预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活动。

(二)德意志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FFSA)

在德国,银行监管由两个当局主管,作为中央银行的德意志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FFSA)。自从引入了一般的州银行监管制度,中央银行已全面参与银行监管。

1961年的《银行法》将信贷机构和(自第六次修订银行法生效以来)金融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责分配给了联邦银行监管办公室。后者是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直接向联邦经济部长报告工作,从1962年1月1日起开始运作。德国联邦银行参与银行监管不只是个历史演变的过程,而是由其职责性质所决定的。虽然央行的目标和任务不同于银行监管者,但对金融部门来说,货币政策和审慎监管的目标和活动往往会部分地重叠或相互补充。虽然1999年1月1日起,德国央行对货币政策的决策职责被转移到欧元体系,但央行监管的职能仍被保留。

联邦银行对银行监管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作为整个德国的支付结算、现金处理、抵押再融资和外汇储备管理方面的核心,对金融部门的运作有深刻的洞察力,并拥有一支训练有素的员工队伍处理与金融市场有关的业务。他们分别在联邦银行遍布全国的47个分支机构内工作,更贴近市场。这样的地区遍布性可以提高现场检查的效率。因此议会在《银行法》的第7条赋予联邦银行参与银行监管的职能是有充分理由的。

2002年5月1日起,有关对金融服务进行综合监管的法案正式生效,联邦银行监督办公室、保险企业联邦监管办事处和证券交易联邦监管办事处连同它们各自的活动合并成立了德国金融监管局,设址于波恩和法兰克福。其中负责监管金融市场的分支机构设在法兰克福。

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FFSA)已经在议会签订的协议中列明了各自在日常监管活动中的角色。根据协议,联邦银行承担了绝大多数的监管任务。特别是联邦银行在金融市场和支付业务领域的多年经验为监督体系运作的有效性提供了最佳的支持。在持续进行的监测过程中,联邦银行的职责主要包括评价文件并报告金融机构提交的年度决算和审计报告以及负责银行业务操作的定期审计。它和各金融机构间长期保持开展常规和特别的有关审慎性的讨论。而联邦金融监督局,则作为联邦银行监管办事处的继承人,负责整体性措施的实施工作。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FFSA才会独立或与联邦银行一同对银行业务进行审计工作。

联邦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规则的(如原则和规定);(2)过程中的持续监管,对某些机构的个别监管措施除外(有些措施直接由FFSA负责);(3)审慎审计;(4)审慎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FFSA的职责包括解决银行和金融服务部门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危及委托资产的安全性、损害有条不紊地开展银行业务或有序提供的金融服务,以及那些可能对整体经济带来相当不利的后果的大问题。

(三)德国金融体系的结构

德国的金融体系相对来说是银行主导的,但和日本或中国的金融体系还是不同。简单地说,考虑到银行和金融市场的相对作用,德国的金融体系介于极端银行主导型的日本金融体系和更多的市场主导型的美国金融体系之间。在德国银行业,我们发现它具有高度分权和非常低的集中水平。顶级的五家金融机构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到五分之一。银行业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公众银行、合作机构和私人银行。公众银行(储蓄银行)的部分股权一定是由国家或市政府所拥有。他们占了2277家信贷机构中的458家,和将近五分之二的总资产。最大的机构群体则是合作机构,有1236家,但仅占有不到五分之一的总资产。最小的机构群体是私人银行,共373家,但包含了各大银行和市场的领导者。(如:德意志银行、联合抵押银行、商业银行、德累斯顿银行等)总之,德国的银行业非常分散,并显示出较低的集中度。

德国银行业的第二个突出特点是银行很大程度上从事所谓的“关系贷款”(Relationship lending)业务。即银行与企业保持长期的业务关系。“关系贷款”是企业和银行间进行信贷融资所采用的一种常见做法。这种贷款对中小型企业来说特别重要,对德国经济亦发挥着重要作用。从长远来看这种关系贷款将稳定金融体系。然而,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可能会使单一机构面临不对称的高风险。因此,监管机构贴近被监管银行的做法再次体现出它的价值。

银行业的这些特点都被反映在了监管结构中。

联邦银行的47个分支机构遍布德国。这不仅支持了现场检查(onsite-inspeetions),也便于收集到本地银行经营表现的可靠信息。因此,通过在地方和区域金融市场进行分散监管,并汇集各种信息,提供了最佳的银行监管结果。

德国银行体系正体现出两个长期趋势:合并(consolidation)和非居间化(disintermediation)。合并反映在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德国的信贷机构数量一直在下降。通过兼并,信贷机构数量已经减少到1990年的一半。

此外,几乎所有的机构都参与到当今愈演愈烈的各种形式的非居间化中。利息收入的份额正在下降,大银行下降更快些,地方银行较慢,但对所有的机构来说下降趋势仍非常显著。各种准备金和交易收入的份额正在上升。这一方面意味着在利差下降时期,银行业取得了更宽泛的收入来源。但这一新建立的收入来源也显示出了更高的波动性。因此银行监管不得不要求信贷机构准确地意识到新形式的风险,虽然监管层乐于见到银行业的发展趋势。

二、瑞士银行业的金融监管

凭借资产管理的技术、声誉和悠久的历史,瑞士的金融业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国际私人银行业务的主角。2000年国际资本(不算直接投资)流入和流出瑞士分别占其GDP的53%和56%。其中的绝大部分资金通过国内的金融机构运作,并不直接投资于瑞士本国的金融市场。

金融业在瑞士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大。金融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为11%(比美国、法国或德国中任一国家的金融业占比大2倍多)。截至2000年底,国内银行的总资产值等于年GDP的5倍,银行通过客户托管账户拥有的证券价值370亿元瑞士法郎,这其中的一大半是代表国外客户持有的。瑞士金融机构的私人银行业务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估计掌控着全球30%的私人资产。银行资产负债表外的托管资产加上投资基金运作的资产之和总计670亿元瑞士法郎,是瑞士年GDP的15倍。

(一)瑞士银行业的特点

在瑞士经营的银行可以被分为6个层面:(1)两家最大的银行。瑞银集团(UBS)和瑞士第一信贷集团(Credit Suisse Group)是国内最大的两家全球经营的金融机构。(2)州立银行。由州政府部分或全部担保其债务的银行,其规模和经营差异非常大,小型银行的主营业务为国内零售业务、初级抵押贷款。大型的银行业务范围广泛,包括证券买卖。(3)地区银行。完全经营国内业务,主要为本地区服务。(4)来富埃森银行合作社(Raiffeisen bank)。一种分布于农村地区的信用合作社组织,主要业务是发放抵押贷款。(5)私人银行。分为无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两种,从事受托理财业务。(6)外资银行。规模和业务机构差异大,但主要从事私人银行业务。

从表1中可知,银行资产多数集聚于两家全球性大银行,其他类型银行资产的份额都不大。

2 全能银行的模式

瑞士的证券中介主要包括投资基金和券商两类,基于全能银行的模式,证券中介由银行控制。还有一类独立的资产管理人和投资顾问,他们代表第三方管理资产。两家大银行和州立银行占到证券市场的75%,其中瑞银集团一家的市场份额就占43%。

(二)瑞士银行业的监管特点及其改进方向

瑞士的银行业与证券业由瑞士联邦银行业委员会(SFBC,以下简称“银行业委员会”)监管。传统上,瑞士监管当局很少从事现场审计工作,而全部交由持照的外部审计人进行审计,这一模式被称做“双重监管体系(dualistic system)”。与这一监管体系并行的另一项同等重要的制度是由瑞士银行业联合会(SBA)负责的行业自律监管(self-regulation)。

1 双重监管

由外部审计人对银行进行审计,体现了对银行客户保护的含义。审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在达到一定要求后,由监管方批准,才能从事银行的审计工作。它必须向银行业委员会披露它在特定金融机构承担的咨询和其他业务。在执行金融机构的审计任务时,审计人除必备的执业资格外,必须在业务和私人关系上与被审计单位保持严格的独立。审计人受银行业委员会的监管和授权,根据银行业委员会的要求执行一系列特定的审计任务。审计费用由被监管银行承担。年度审计报告将反映被审计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各项情况。如有必要,审计人将要求被审计机构限期整改。审计人有义务告知监管人有关被审计机构的严重问题。若审计人不能承担银行业委员会的工作,他将受到撤销资格、罚款、以至于坐牢的惩罚。银行业委员会还成立了专门小组对审计师事务所的可靠性进行“专项审计”。

作为银行业委员会的一种“工具”,审计师事务所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对金融机构执行直接检查。但它并没有处置权,只能出具详细的审计报告将列明所有一般审计、异常情况审计或深度审计的各种发现。这些提交的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是银行业委员会执行其监管职能的依据。除审计报告外,如果外部审计人怀疑被监管机构有任何违法或违规的行为,他都有义务及时向银行业委员会进行通报,由银行业委员会再进行调查或采取必要的措施促使被监管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

银行业委员会能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1)撤销金融机构的执照;(2)限制经营;(3)当贷款人可能遭受损失时,限制金融机构对外付款;(4)撤销外部审计人的资格。但目前银行业委员会尚无权对金融机构和外部审计人进行经济制裁。若能赋予银行业委员会经济制裁权,将使其监管更具有灵活性和弹性。

由于瑞银和第一信贷这两家大银团的规模超大和机构及业务的复杂性,银行业委员会对这两家大银行的监管比对其他银行的严格得多。除了使用外部审计人这一间接监管“工具”外,监管的重心被放在直接获取信息上。银行业委员会要求两大银团定期提供风险形势报告,并定期与银团中的各业务机构代表会谈,包括和经理层与董事集团的会晤。进一步的,银行业委员会定期审阅他们内部审计的所有报告,并与他们的内部审计负责人定期会晤。另外,银行业委员会还亲自对两大银行进行现场审计,并授权外部审计人对特定部门进行深度审计。

虽然双重监管体系运行良好,但目前银行业委员会已意识到外包现场审计的风险,并正着手努力改进。改进措施包括:(1)提高外部审计人的审计质量要求;(2)增加共同参与的现场审计次数;(3)提高对被监管银行短期流动性的要求。

2 自律监管

在瑞士的金融业监管中,自律监管和行业标准不论以数量和实质来衡量,都扮演了监管的重要角色。银行业委员会自始至终支持自律监管并发展与自律监管组织之间的关系,它与自律监管组织分享的监管共同目标是促使瑞士金融业的监管既灵活又能达到高标准,从而更好保护市场投资者和参与者的利益。

瑞士金融业的自律监管有很悠久的历史,它存在的价值与国家监管同等珍贵。自律监管的条文在

绝对数量上也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根据2007年6月银行业委员会的一项统计,自律监管的条例约有190项,1280页。而国家监管――包括法律、法令、公告等差不多有127项,共1200页,可见两者的规模相当。

银行业、交易所和反洗钱法都只设定了最低的标准,为颁布行为指引留下了极大的空间。行为指引构成了银行和证券交易商自律监管体系的一部分,在瑞士银行业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自律的根本优势在于它们更贴近行业实践,并由经验丰富的业内专家建立起来,因此指引更易于被业界接受并贯彻执行。

当银行业联合会(SBA,Swiss Banking Associa,tion)通过一项指引后,银行业委员会(SFBC)作为国家的公共监管机构,在它的职能范围内就会认可该指引的执行作为最低的监管标准。银行业委员会的认可就确保了该指引在瑞士所有银行内遵照执行。银行业委员会依照行为指引办事的目的是确保行业运营的正确导向,于是这些原来具有私立性质的指引实际上被提升为公共标准,若违犯会同样受到《银行法》的制裁。银行业委员会最近又认可了14项行为方针,审计人在审计银行和券商行为时必须依此对照它们执行。

虽然自律监管长期以来富有成效,但它的弱点可能在于作为一项监管工具,当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监管方更容易牺牲投资者的利益,因为投资者无权制定行业标准。从银行业委员会的角度出发,它的职能是尽量弥补自律监管的补足,特别是需要意识到自律监管只是最低标准,在它提供的监管框架下,可增添法定内容。另外,也可邀请自律条款的制定者在建立新规时,像监管当局那样来考虑监管原则,从而避免投资者利益受损。公正的自律准则,其利用价值就更高了。

3 银行资本准备金率要求高,且储蓄账户与受托账户须严格分隔

瑞士银行法定的资本金对贷款的比率比国际清算银行设定的标准高,是全世界最严厉的。且商业银行的储备资产多以黄金和瑞士法郎充当。商业银行每月对持有证券的记账必须遵循原始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相反,其他国家商业银行的通常做法是将未兑现的票据利润入账,这种做法会直接导致夸大银行的实际收入。

瑞士银行向客户提供各种各样的资本增值服务,如果客户要求银行购买股票、债券或贵金属,银行不可以将这些资产计入储蓄账户,必须为客户开立受托人账户,即“保管账户”。这两类账户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保管账户内任何投资的所有权永远属于储蓄人,不构成银行的资产。因此即使银行经营失败,它也毫无风险可言。相反,储蓄账户,例如支票或存款账户,代表的是银行对储户的负债,权利由银行的资产来保障。

三、启示

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主要由银监会负责。随着混业经营的日渐深入和与国外金融机构同台竞争的需要,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效率和监管灵活性尚有待提高。德国和瑞士商业银行的监管实践值得我们借鉴。

(一)公共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做法有利于提高监管灵活性

长期以来,我国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了解不透,一是因为内部监管属于商业银行内部运营的内容,其具体措施和运行效果属于商业机密,有效性难以综合比较和评价;二是监管部门追求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营,而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双方对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监管部门难以得到商业银行完整的内部监管信息;三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刚刚完成,其内部监管建设本身处于不断探索阶段。在这种情况下,瑞士自律监管的做法值得借鉴。自律的根本优势在于行业协会更贴近行业实践,并由经验丰富的业内专家组成,因此由它制定的指引更易于被业界接受并贯彻执行。瑞士监管模式的关键做法在于银行业联合会(SBA,Swiss Banking Association),即行业协会通过一项指引后,银行业委员会(SFBC)作为国家的公共监管机构,在它的职能范围内就认可该指引的执行作为最低的监管标准。于是这些原来具有私立性质的指引实际上被提升为公共标准,若违犯会同样受到《银行法》的制裁。银行业委员会依照行为指引办事的目的是确保行业运营的正确导向,这种监管实践既贴近现实,又事半功倍。

(二)央行监管和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协调分工的做法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德国银行业的监管强调央行和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司其职,协调分工。双方在议会签订的协议中列明了各自在日常监管活动中的角色。根据协议,联邦银行在持续进行的监测过程中,职责主要包括评价金融机构提交的年度决算和审计报告,并负责银行业务操作的定期审计。而联邦金融监督局,则作为联邦银行监管办事处的继承人,负责整体性措施的实施工作。

我国在分业监管的体系下,监管机构为减小监管压力并规避自身风险,有很强烈的愿望控制被监管机构的风险和经营行为,往往会对业内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采取抵制态度,可能阻碍商业银行创新活动的发展。而央行对经济环境更容易形成总体的把握,从而对银行业的发展方向更易于从宏观上进行定位。如果央行和银监会之间能形成一种长效互补且互通信息的监管机制,会更有利于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开展,提高我国银行业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力。

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例3

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枢纽,反映宏观经济发展的状况。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金融业也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和隐患。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安全,不仅是金融行业企业面临的重要任务,也是发挥金融审计监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领域。

一、金融风险表现及金融业的脆弱性

金融风险是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由于市场因素(如利率,汇率,股价以及商品价格等)的波动而导致的金融参与者的资产价值变化的风险。这些市场因素对金融参与者造成的影响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通过对其竞争者、供应商或者消费者所造成的间接影响。市场风险往往是金融业系统性风险,金融业的参与者只能通过特定的技巧去规避风险而不能消除此类风险。

(二)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往往是伴随道德风险而产生的,大多数是由于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的违约(无法偿付或者无法按期偿付)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的规避是通过完善金融交易过程中尽量获取交易对方的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三)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金融参与者由于资产流动性降低而导致的可能损失的风险。当金融参与者无法通过变现资产,或者无法减轻资产作为现金等价物来偿付债务时,流动性风险就会发生。金融交易的参与在金融交易过程中,通过增加拨备、抵押等手段来规避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往往与市场风险相伴随。

(四)操作风险。操作风险多数是金融机构的内部人员造成,由于金融机构的交易系统不完善,管理失误或其他一些人为错误而导致金融参与者潜在损失的可能性。金融各机构通过流程再造,员工教育,激励惩罚等措施可以降低此类风险的发生概率。

(五)金融业脆弱性。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产业是资产负债率最高的部门,主要采取负债经营的方式,以极少的资本金支撑着比一般行业规模大得多的资产运营。这种高杠杆率的财务特征和超负债经营的经营特征,很容易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从单纯的财务分析看,风险抵御能力较低;另一方面,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较少的自有资本不可避免地激励经营者的冒险行为。同时,由于经营环境的复杂性与债权债务方契约约束力的不对称性,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的中介,机构制剂有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二、中国现阶段金融监管下的金融审计的优势

(一)现行的国际金融业监管三大框架有待完善。

1.内部风险识别、评估机制。监管机构要求大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要求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确定各项业务的风险权重系数,并以此计算所需资本的数量和结构,建立抵御风险第一道屏障。

2.外部机构的管制。金融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确保各项业务的合规、谨慎经营。

3.市场等中介机构的约束。市场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市场等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让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市场的奖惩机制有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市场要求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但是“安然”事件的丑闻说明市场等第三方的约束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有串通的嫌疑。美国次贷危机爆发说明监管机构的严厉监管和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并不能够预警风险和对风险形成的损失进行有效的对冲,现行的“三大”国际金融监管框架还有待改进,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单凭金融业务监管分业监管,效果不理想,实际监管过程中需要各部门的配合,特别是具有混业监管优势的金融审计部门协同作战。

(二)中国金融业现阶段分业监管的局面,跨领域监管信息分享机制不畅通。在目前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宏观金融风险。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各自分别对银行、保险、证券业进行机构、法人及风险的监管。而近几年的金融业的发展已经越过分业经营的界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逐渐显现,特别是非银机构的快速崛起更是加大了金融业务的交叉,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对交叉金融业务的监管不到位,信息分享机制不完善,监管困局凸显。

(三)金融领域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问题重新赋予国家审计新的使命。正是基于三大监管框架有待完善和分业监管的困境,审计署指出金融审计以维护安全、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宏观政策,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完善金融监管,推动建立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国家金融承担混业金融监管的只能主要是基于其独立性和综合性。国家金融审计享有法律所赋予的独立性,与金融机构没有 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是超脱于管理活动之外的独立监督。与金融风险没有直接责任关系,能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独立提出金融改革建议,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金融审计能够对金融系统进行全行业、全业务范畴的专门经济监督,能够从全面、系统和联系的角度去监督、发现、预警风险。

三、如何发挥金融审计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功能

(一)强化金融审计,必须要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金融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金融审计人员必须是知识广、能力强的“四手人才”。一是加强宏观分析能力培养。金融审计必须要宏观着眼,及时反映宏观经济政策的运行效果。二是将强数据挖掘能力培养。金融业的业务数据标准,为数据分析和挖掘创造了先天条件。有意识地将科学的数据分析运用到审计工作中,锻炼队伍,提高审计效率。三是加快金融业务知识更新。金融创新一日千里,审计人员更应该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二)金融审计工作要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实施风险导向审计,重点关注重大和异常的金融业务。金融风险形式多样,种类纷繁,不断翻新,防不胜防。所以,。在实质性测试的过程中,将审计资源向重点风险领域倾斜,分轻重缓急,重点防范。一是防范跨国金融机构的热钱投机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应当建立必要的预警、阻截、化解,使其不能到我国兴风作浪;而是防范地下金融活动给金融企业带来的各种风险,如地下钱庄、民间借贷、企业之间的违法金融活动所带来的各种风险等;三是关注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特别专注以创新为幌子,钻国家法律的漏洞,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四是紧紧围绕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检查宏观政策执行效果,重点揭示抵消宏观经济效果的行为。

(三)基于“免疫系统”功能的构想,科学构建国家金融审计组织模式。传统的金融审计组织模式都是“事后审计”,只能是就问题谈建议,不能提前及时发现事物发展的“苗头”,发挥的是“亡羊补牢”作用。要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必须创新组织模式,在金融审计中将审计关口前移,不是单纯的事后监督,而是事前介入、事中督查,注重“防患于未然”,实施跟踪审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凭借跟踪优势,提前给予建议,防范问题的发生。对重大金融事项实施跟踪审计,是维护金融安全的必要手段。

(四)国家金融审计要有中央和地方全局观念。由于历史和国情原因,中国的金融机构按层级划分为全国性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更为明显。全国性金融机构无论是经营理念还是抗风险能力都远远高于地方金融机构。目前金融审计的重点还是放在全国性商业银行机构,而地方性银行交给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署在组织金融审计项目时,基本上各业务司局和特派办一起开展总分支机构的审计,而相应地区的地方审计机关并没有协同的开展该地区的地方商业银行的审计,结果是审计报告只能反映单一机构的风险状况,而不能反映整个地区的整体金融风险状况。中央和地方审计机关协同作战、共同推进更好的发挥金融审计的监管功能。(雷伟)

参考文献:

[1]刘家义,2002:《关于我国金融审计的思考》,《审计研究》,第5期。

[2]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3]赵彦锋,2009:《审计“免疫系统”论:演进过程、作用机理与实现路径》,《审计与经济研究》第3期。

[4]原野,2008:《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发挥金融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中国审计》,第16期。

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例4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和政府监管的有形之手相互配合。金融业作为“公共性”产业,金融机构除了向股东和所有者投资负责外。因其占用大量社会资源,有责任向顾客提供需要的金融产品和劳务,有责任向员工提供最佳工作环境,有责任向政府和管理当局提供相关信息和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商业银行不仅存在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经济关系,也存在对千万个存款人的相互依赖,较之一般企业更是一种高度典型的社会经济利益的承受体和载体。一旦金融发生风险,势必迅速波及到其他行业,并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显得极为重要,尤其需要独立的外部监管。

目前我国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同时社会审计组织、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分别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金融机构实施检查。从我国国有经济和国有金融机构占主体的国情出发,国家审计机关代表政府依法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在此情形下金融审计是否只需关注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而无需参与到金融监管中来呢?答案是否定的。

金融监管是典型的受托责任,表明受托责任的确定和解除有赖于责任报告的完成,而这种责任报告的出具,必须由受托责任人各方可以接受和认可的组织和机构来进行,而国家审计独立性、权威性的特征。决定了金融审计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是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少的,必然会发挥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管理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政府审计由于具有监督层次高,审计覆盖面大,与被审计对象人权、事权、财权相分离的超脱特点,介入金融业监督、监管,可以通过微观监督了解到大量金融活动的真实情况,洞察违法违规经营苗头,提前防范损失和风险,从体制上、机制上、廉政上发现和揭露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有利于促进监管当局的监管职能履行到位,改善监管政策和措施。这是其他监管部门利用行政手段对行业市场准入、营运及处理和市场退出等方面进行行业监管所不能替代的。

二、国家金融审计的目标和作用

作为“国家经济和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国家金融审计必须为维护金融安全稳定服务,为促进金融体制改革服务,服务于金融体制改革大局,服务于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建立、服务于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的健全、服务于金融宏观调控的有效运行。国家金融审计在审计实践中应显示以下作用:

(一)对财务收支管理、预算执行情况评价的作用。

金融资产质量是金融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也是金融市场繁荣昌盛的根本。以审计财务收支真实性、摸清家底为基础的审计是国家金融审计应发挥最基本的作用,审计机关特别是要关注金融资产质量和风险,要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进行相对准确的把握。一是财政财务收支整体的真实性,要通过查出的具体问题和比较科学的量化指针来评价真实、基本真实或不真实。二是支付能力或者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揭示审计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着哪些经营风险,是否有能力维持公众存款的安全性。三是资金使用效益。是否具备盈利能力,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盈利水平如何。同时,通过对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的检查,实现对社会中介组织审计鉴证质量的再监督。

(二)对金融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纠正和揭露作用。

即使在今天,我国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仍很突出,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如资产质量反映不真实;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发放贷款出现不良;账外账、小金库现象仍然存在;违规处理呆坏账等;另外,违规票据业务仍十分突出,已严重影响了票据市场的正常秩序;网络银行业务管理安全性、有效性还亟待提高。针对这些问题,金融审计必须坚持以真实性为基础,以检查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为切入点,以信贷资产质量和表外业务状况为主线,以揭露大案要案线索为突破口,对金融领域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揭露。此外评价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控制系统是否有效,有无薄弱环节或明显存在控制与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改进建议,督促企业自我完善。

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督,重点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的情况,要对重大金融活动的专项审计或调查,从而掌握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同时要强化信息反馈,为决策者提供可靠依据。

(三)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绩效的评价作用。

通过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金融审计可以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法规、制度是否能很好地防范金融体系中的漏洞,金融监管部门是否能按照国家宏观金融政策、法规进行监管等做出评价。也包括对人民银行出台的货币政策的合理性、财政部有关金融政策及资产管理情况的评价。对金融监管部门的审计着眼宏观,从国家、地区的全局出发观察金融和经济运行的全局,发现有关金融监管的问题,从宏观金融政策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从而更好地服务于金融监管。

(四)为宏观决策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信息和依据的作用。

首先是推进金融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其次对审计发现的一些典型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向高层决策部门提出建议,这些建议都能得到高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有助于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制订和完善若干办法,并对存在问题的查处、整顿取得较好成效。

三、提高国家金融审计服务水平

(一)推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突出审计重点。

目前,金融审计监督主要还是合规性监督,更多是针对某一法人单位全系统各个层面的机构已经发生和完成事项进行的事后监督、检查。这种监督模式明显滞后、被动,不利于有效地揭示金融风险,目标不够明确。因此金融审计切实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预警、监测和控制。确保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要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作为重点,分析金融机构的生存能力和环境状况,了解其战略性优势和威胁其经营目标实现的风险;分析宏观层次的重大金融风险,准确地发现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方面的缺陷并提出改进建议,最大限度地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功能,及时发现风险和防范风险,发挥风险预警作用,构筑金融安全网。

(二)加强审计管理,创新审计方法。

随着金融会计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金融业务数据库已成为金融审计的主要审计对象,计算机辅助审计成为审计的基础和前提,金融审计逐步实现现场审计与网络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动态跟踪和过 程监督,可以大大提高审计质量,减少审计成本。特别是由于计算机信息数据系统成为金融企业正常运行的基础与核心,对信息数据系统本身的审计和评价,向审计人员提出了新的审计课题。同时按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要求,抓住经济金融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一些专题审计或延伸审计调查,在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相互比较,及时搜集金融风险预警指标的信息,及时关注导致金融风险的苗头性问题,开展金融风险环境的经常性调查与分析,并及时向政府决策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将金融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

从金融审计的发展趋势看,效益审计将是金融审计的重中之重,在加强内控机制、资产质量审计的同时,要进一步关注资产风险,努力探索绩效管理审计的新路子。

(三)拓展审计内容,扩大金融审计覆盖面。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和加入wto承诺的逐步兑现,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业混合经营趋势日趋明显,非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在金融市场所占比重会越来越大,金融监管部门的任务和责任也会越来越大,因此,原来不作为金融审计主要内容的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等应纳入常规审计范围,对金融监管部门业务监管绩效审计也越来越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只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非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审计无法律依据,目前可在金融监管部门业务监管绩效审计时延伸进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非国有制经济占比例会越来越大。国家审计如何对之进行审计监督,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非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审计监督是一项重要课题。

(四)培养保留一批高素质的金融审计人员。

应对金融业务复杂多变的经营活动,需要有一支高度专业化、经验丰富和稳定的审计专业化队伍。只有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金融审计才能改进审计手段,才能具备揭示金融风险的能力,才能在促进防范金融风险方面有所作为。

要强化审计人员的紧迫感与使命感,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我国金融审计面临的新挑战,强化同国际审计接轨的意识、审计风险意识、审计前瞻性意识;学会宏观思维,善于从全局分析和看待问题;要抽出时间组织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成为金融审计方面的专家;提高遵守审计纪律的自觉性。

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例5

中图分类号:F830.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11-022-06

源于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性经济金融危机,从住房信贷市场蔓延到整个金融市场,从金融领域扩展到实体经济领域,并进一步向国际政治、经济、社会各个层面渗透,影响波及全球,经济衰退,失业高企,政局不稳,冰岛、希腊等多个国家相继陷入国家破产的境地。危机的严重性、复杂性百年一遇,变化之快、波及之广、危害之烈出人意料,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回顾这次国际经济金融危机从初始到不断恶化的演进历程,令人深思。为什么肇始于一个私人部门的经营失败行为却引发全球经济社会的危机与震荡?数百年来,人类为了有效防控和应对金融风险,监管体系日益复杂,监管工具与方法日益精密,监管规则与政策日益繁琐庞杂,为什么仍然难以摆脱金融危机的梦魇,反而愈演愈烈?以风险为经营对象的金融系统,究竟如何才能增强其自身的免疫功能?本文基于对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反思,深入探讨国家审计作为社会“免疫系统”在金融系统稳健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业的特殊性与金融系统免疫体系的重要性:问题的提出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健康运行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基于其自身特殊的财务结构和业务形式,金融业有着一系列相当鲜明而独特的特性,使其备受关注。

(一)金融机构的内在脆弱性与风险性

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产业是资产负债率最高的部门,主要采取负债经营的方式,以极少的资本金支撑着比一般行业规模大得多的资产运营。这种高杠杆率的财务特征和超负债经营的经营特征,很容易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从单纯的财务分析看,风险抵御能力较低;另一方面,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较少的自有资本不可避免地激励经营者的冒险行为。同时,由于经营环境的复杂性与债权债务方契约约束力的不对称性,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的中介,在其经营过程中充满了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例如,交易对象无力履约或恶意违约的信用风险;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表内外头寸面临损失的市场风险;由于存贷款利率的不利波动所面对的利率风险;流动性不足时,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了其持续运营的流动性风险;由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业务人员操作失误或违规操作导致的操作风险;因法规变化或法律纠纷而造成的法律风险;以及由于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的道德风险,等等。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风险抵御能力本身便较低,又有着较强的冒险冲动,经营环境与业务又充满不确定性,使得其更加脆弱,稍有不慎,便可能破产倒闭。

(二)金融风险的传染性与外部性

与市场经济中一般的企业破产倒闭不同,金融机构之间有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和资金往来关系,交织为一个完整而复杂的资金网络,任何一个机构出现的问题,由于多米诺骨牌效应,都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导致整个网络的崩溃。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往往被误认为是整个金融系统出现问题,从而产生信用危机,引发大范围的市场恐慌和社会恐慌。最常见的便是银行挤兑现象,个别银行的问题导致整个银行系统的混乱,冲击一波连着一波,最终酿成一场社会风暴。其冲击与影响往往跨越国界,蔓延为一种国际性的金融危机。因此,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与外部性,由此导致整个金融体系都相当脆弱,单个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直接关系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

(三)金融体系的公共品性

区别于一般的工商企业,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现代信用货币制度条件下,金融机构不仅仅是一家有着独立经济利益追求的企业,而且同时还承担着创造和供给货币、维持资金清算与支付等社会职能。特别是银行系统是整个社会流通体系和支付清算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体系的血液循环系统,是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也是其持续推动力。金融系统的平稳运营直接关系到全社会的稳定。因此,金融系统本身已经不再属于单纯的私人部门,同时还有着明显的公共品性质,需要政府对其的正常稳定运转实施必要的监控和维护,避免因金融危机而影响实物经济部门,甚至整个经济系统的持续运转。

总之,金融机构本身的内在脆弱性使其很容易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风险的传染性又使单个机构的经营失败行为极易蔓延导致整个系统的震荡和崩溃,由此使得增强金融系统本身的抗风险能力和免疫能力至关重要。而在金融体系本身便具有公共品性质的条件下,增强金融系统的免疫能力、保持金融系统的正常平稳运转、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可以说是政府所承担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职责。

二、国家金融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凸显:逻辑合理性与现实优势

金融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增强金融系统免疫功能的极端重要性。问题是应由哪个部门,以什么形式并凭借什么样的工具方法来承担这种职责?一百多年来,人们为此设计了包括监管体系在内的形式各异、高度发达的风险防范体系和安全防线。然而,从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看,金融领域的四条防线全面失守:一是金融机构董事会和内控体系的内部防线失守;二是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社会监督防线失守;三是政府的专业监管防线失守;四是市场约束失灵。其中,曾经被寄以厚望的金融监管体系,竟然成了马其诺防线,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黯然失色,再次警示人们,金融领域除了普遍性的经营失败问题之外,还有经常性的监管失败问题,单纯的金融监管体系无法完全承担“免疫系统”的功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前关口上预防、揭露、抵御金融运行中的各种矛盾和各种风险病害侵袭(刘家义,2008)、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免疫系统功能的任务,历史性地落在了接受社会公民委托代表国家专司监督责任的审计机关的肩上,国家审计再次被推向金融系统的前台。

事实上,发挥包括金融领域在内的社会“免疫系统”功能,已经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审计的天然使命(赵彦锋,2009)。随着政府职能的变化与受托责任的演进,现代意义的国家审计所承担的职责,已经不再是简单地以“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为主要目标的财务监督,甚至也不限于以“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目标的经济监督,而是基于受托社会责任基础上的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内生的社会“免疫系统”,要求其能够及时防范、发现、解决经济社会运行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李凯,2009),其目标已经演进为及时识别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风险,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其审计范围更加广阔,不仅要关注经济领域公共资源运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经济性和效率性,同时还要关注社会领域的民生安全、环境安全、金融安全等涉及广大社会公众利益的社会问题;审计视角更加宏观,不仅关注微观层面的监督检查,还应从宏观的角度进行理性分析;审计的作用更加积极主动,不再是简单地事后检查,而更多的是事前与事中的主动预防。正因此,《审计署2008年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指出,金融审计以维护安全、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宏观政策,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完善金融监管,推动建立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原野,2008)。国家金融审计承担着及时发现并预警金融风险,消除风险根源,维护金融系统安全稳定等“免疫系统”功能。

不仅在理论上,国家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和逻辑合理性;在现实中,国家审计与金融监管机构、社会审计及金融机构内部稽核等相比,具有独立性、再监管性、权威性、延伸性等明显优势,能够通过各种审计手段,充分发挥“免疫系统”的作用,控制甚至消除引起金融风险的大部分内外部因素,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国家金融审计的地位优势:独立性与超脱性

金融风险的产生既与金融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失败、金融市场环境恶化等客观因素有关,也可能与金融监管制度缺陷、失灵和监管机构的失职有关。因此,作为金融体系一部分的金融监管者,不可能对金融监管问题及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进行彻底和全面地反映、处理、责任追究,也不可能提出有可能触犯自身权利的改革建议。与此相比,作为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金融审计享有法律所赋予的独立性,其对金融业的监督是因公共受托责任而产生的,与金融机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是超脱于管理活动之外的独立监督。审计机关独立存在于金融系统外部,与金融风险没有直接责任关系,能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独立提出金融改革建议,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国家金融审计的平台优势:综合性与全面性

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决定了金融系统的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必须是全面的、综合性的,任何一个子行业风控体系建设的滞后都可能由于“短板效应”和“蚁穴效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风险防范体系的低效。特别是在目前金融全球化、综合化发展浪潮的冲击下,金融业务的交叉和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急需加强金融业的综合监督。在目前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宏观金融风险;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各自分别对银行、保险、证券业进行具体业务监管,而财政、税务等部门仅在自身管辖权限内进行专项事项检查,都无法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相比较而言,只有国家金融审计能够对金融系统进行全行业、全业务范畴的专门经济监督,能够从全面、系统和联系的角度去监督、发现、预警风险。同时,其所提出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见才更加具有针对性、周密性和有效性。事实上,除了对金融企业进行微观层面的审计监督外,国家金融审计内容还可涉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金融监管机制的有效性和健全性等宏观层面。因此,对金融业进行全面性审计监督,为金融审计提供了全方位的防范金融风险的平台优势。

(三)国家金融审计的专业优势:专业性与权威性

及时发现金融领域中存在的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是消除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而这恰恰需要及时、准确地获取能反映金融企业和金融行业真实的经营、发展状况的基础资料和会计信息,并对此进行专业性的审计验证和科学的分析比较。相较于金融监管部门,由于政府金融审计具有会计专业背景和审计职业优势,同时又能及时、全面地获取并有效地验证和分析金融部门的会计信息,因而,也就能更准确、更直接地发现金融机构的经营问题和金融行业的风险所在,因而其审计结果也更具权威性。

(四)国家金融审计的手段优势:延伸性与先进性

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的综合部门,其业务经营活动深入到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领域,金融领域的风险与问题往往肇始并掩藏于实体经济之中。因此,金融体系免疫系统的建设必须关口前移。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不仅可以对金融企业、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审计以及对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建议,而且还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对有关联的其他行业、企业进行延伸调查与审计,这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金融企业内部稽核所无法比拟的。此外,近年来,随着审计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计算机审计工具的大量开发应用,国家审计在技术手段方面相对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优势更为明显。

三、国家金融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实现机制:方式与路径

功能定位的明确解决了干什么的问题,但同样重要的是怎么干的问题。对应于此,国家金融审计发挥着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免疫系统功能,问题是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才能发挥这一功能,怎样组织实施这一功能,如何对其实际绩效进行分析评判。与生物体的免疫系统功能相类似,国家金融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产生作用的方式与路径,具体可分五个方面:

(一)通过合规性审计检查,建立防范金融危机的金融审计清查系统,发挥“免疫清除”功能。合规性审计检查是国家金融审计的基础性工作和主要形式。通过真实性和合规性金融审计检查,可以检查资产质量,揭露掩盖不良资产的手段,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可以监督业务经营合规性,发现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重点揭露和纠正违反规程授信放贷、诈骗资金等行为;也可以检查经营盈亏的真实性,发现并查处存在的账外经营、挪用资金、私设“小金库”等问题;还可以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形成巨大的威慑力,从而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降低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二)通过日常性的审计分析,建立多层次的监测体系与审计预警系统,发挥“免疫预警与保护”的功能。利用经济、金融、财会等理论知识,借助比例分析、趋势分析、模型分析等手段,建立金融审计预警系统,及时发现金融企业、市场、行业以及整个宏观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内生性和外生性风险因素,并向经营管理者与宏观经济调控决策者预先提示,提前采取降低或分担风险的措施,防止警情的发生,进而规避或延缓危机的发生。当然,要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最重要的就是要选择合理的多层次的风险预警指标作为参考。从微观考虑,应该选择能够反映单独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绩效和风险状况的有关指标,如盈利性能力指标、不良资产率指标、存贷款比率指标、资产周转率指标、资本充足率指标等;从中观考虑,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作为金融机构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要分别选择指标类型。从宏观考虑,更应注意如GDP 增长率、CPI 增长率、货币流通量、进出口增长率、外汇储备额、外商直接投资等指标的变化。其次通过合理的建模方法,使用风险预警指标进行风险预测。将各种微观、中观、宏观预警指标联系起来,采用时间序列、协整与误差修正等高级计量方法,运用动态的、整体的思想对风险预警指标与风险情况的关系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从而达到掌握和规避金融风险的目的。

(三)通过对宏观调控与监管的绩效审计,建立科学合理的金融审计评价体系,发挥建设性的“免疫防御”作用。国家金融审计具有再监管性(吴凌涌,2009),通过对中央银行和专业监管部门在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行为与效果进行监督,评估其体系的健全性、政策的科学性、措施的有效性、履职的尽职性,及时发现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与调控不力、监管不严、监管真空甚至监管失灵等问题,以及深层次的体制性、结构性、制度性缺陷,疏导政策传导机制,堵塞政策法规漏洞,清除金融监管盲点,提高货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和金融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四)通过对金融机构的持续跟踪审计,建立快速全面的金融审计修正系统,发挥“免疫修补”功能。持续性地跟踪以往审计发现的问题,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问题的整改,及时纠正,并举一反三,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从制度层面查漏补缺,修改完善向金融制度法规,促进其健全机能、改进机制、筑牢防线。

(五)通过协调相关监管机构,建立顺畅高效的金融审计协调系统,发挥“免疫调节”功能。金融审计应发挥独立性和综合性的特长,切实履行经济高层次监督的职责,担当协调者的重任,协调与以“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关系,形成监督和惩治合力。一是协调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者之间的关系,整合审计资源,对金融风险形成全方位、深层次、立体化的监督,提高金融免疫系统的效率和效果;二是协调与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金融、财政、工商、税务等其他子系统之间关系,促进对国家审计的配合;三是协调与人大、党委、政府之间关系,实现审计范围、内容等的拓展;四是协调与纪检、监察、公检法等子系统之间关系,做好工作上的衔接,形成互补和共享机制以及有效地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的合力。同时,金融审计应主动就审计中发现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必要时提议召开金融监管部门联席会议,或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检查,实现金融监督资源的整合,形成监督合力,达到最优监督效果。

四、我国国家金融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绩效评判:差距与不足

近年来,我国金融审计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指导思想、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审计手段等方面有了重大转变(刘家义,2002)。然而,从国家金融审计发挥经济社会“免疫系统”功能的实际效果看,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

(一)审计功能发挥不平衡。长期以来,我国的国家金融审计通过查错纠弊、打假治乱、揭露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查处大要案、惩治腐败,审计的揭示功能得到了较好地发挥。然而,通过审计建议规范管理、服务宏观、完善政策法规、健全责任机制的建设性防御功能尚显不足;预先感知风险、防范预警、提前抵御等预防功能发挥更是有待加强。

(二)审计对象范围不全面。目前,根据《审计法》第21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进行审计监督。这意味着,许多非国有金融机构被排除在国家审计之外(陈艳娇等,2009)。特别是,在国家金融审计范围之外的农村信用社之类非国有金融机构和中小银行绝大多数管理水平相对低下,潜藏风险隐患远比各大银行更为严重;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各种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现象十分严重,潜伏和积累了较大的金融风险。随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日益加深与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推进,潜藏于这一审计盲区之中的金融风险直接威胁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三)审计内容存在薄弱环节。目前,国家金融审计主要集中在对传统金融业务的审计上,对国际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很少涉及。特别是由于金融业信息化程度高、操作程序复杂、相关信息的保密性、审计人员业务素质等多种原因,对金融行业的信息系统审计仍处于初级阶段。

(四)审计关系协调有待加强。国家审计要全面发挥免疫功能,必须调动一切有利因素,协调国家审计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形成监督合力。从目前来看,在关系协调方面,既有审计越俎代庖、包打天下的嫌疑,也存在各行其是、群龙治水、重复监督的问题,还有由于衔接不够导致的监督盲区(金融审计课题组,2004)。

五、健全我国国家金融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基本对策与方略

针对目前我国国家金融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为更有效地发挥国家金融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促进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全面完善国家金融审计体制与机制,从审计立法、对象、内容、模式、效能与人才保障等方面全面重构国家金融审计体系,不断提高国家金融审计水平和质量。

(一)强化国家金融审计法律地位

尽管国家金融审计作为经济社会“免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门,既有理论逻辑上的充分依据,也有现实的优势。然而,由于相关法制建设尚未跟上现代国家金融审计实践的步伐,国家金融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尚未得到充分体现,法律定位仍较模糊。从而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国家金融审计总是面临越俎代庖的猜疑,其他专业金融监管机构也总是心存芥蒂。为此,应尽快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开展金融审计的职责、权限,改善以往国家金融审计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的交叉重复、监管资源效益低下、“监管误区”和“监管盲区”同时并存等问题。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国家金融审计对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作用,将这一职能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政府金融审计不仅可以利用内部审计成果,还可以动用内部审计人力、物力资源,使二者形成合力。另外,还应明确国家金融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促进其规范执业,提高审计质量,形成监督合力。

(二)拓宽国家金融审计对象范围

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金融审计应积极拓展审计监督的范围,除了加强对“一行三会”的再监督和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外,要逐步探索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国家审计。当前,可先通过延伸审计或其他途径扩大审计监督的范围,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制度化、规范化。例如,通过开展延伸审计,在对“一行三会”履职情况进行绩效审计的过程中,间接对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在内的其他非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其次,还可以组织进行专项调查,将外资银行等非国有金融机构纳入被调查范畴。此外,还可以通过整合协调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充分利用计算机审计方法,对其他非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跟踪监督。

(三)扩展国家金融审计业务内容

要适应金融业发展的形势变化,不断扩展国家金融审计的内容范围,避免出现审计盲区。当前,一是要适应国际化和金融创新发展的需要,在强化对传统金融业务审计的基础上,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电子银行产品、代客理财等金融创新业务和国际业务的审计力度,同时应将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业务纳入到审计范畴。二是要适应金融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尽快从简单地利用计算机审计软件的计算机辅助审计阶段步入到对金融业的信息系统本身进行审计并行的阶段。在利用计算机审计软件提高审计效率的同时,针对信息系统本身设计与执行进行审计,把整个金融信息处理系统全部纳入审计范围,评价系统的合法性、可靠性、安全性、有效性,并以此为重要参考因素制定数据审计的方案。通过对信息系统的审计,发现其薄弱环节,及早制定防范措施。三是要适应宏观金融调控的需要,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经济热点问题,充分揭示严重影响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和经济金融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影响金融安全的倾向性问题,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为中心,随时关注、把握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央行货币政策的调整动态,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时效性。四是要适应金融业改革的需要,将金融改革成效和影响金融业发展的外部风险因素列入专项审计范畴,对影响金融的外部风险进行调查,如对房地产市场发展与金融风险的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财政担保借款是否导致财政风险向金融风险的转化等等,使金融审计能跳出金融看金融,将金融发展与国家经济和产业发展问题等联系起来,直接揭露和及时预警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外部风险因素,为建立良好的金融业发展环境做出贡献。

(四)更新国家金融审计模式

国家金融审计要充分有效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必须要超越“就审计谈审计、就金融审金融、就问题查问题”(刘家义,2002)的思维定势与传统模式,更新审计模式,以防范金融风险和危机为目标,建立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在“合理的职业怀疑假设”的基础上,立足于对审计风险因素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将审计的视野扩大到被审计单位所处的整个经营环境,捕捉潜在的风险点,将风险评估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特别是要关口前移,将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完善程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是否到位纳入到审计范畴,检查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漏洞并提出改进建议,提高金融机构自身防范风险的水平和能力。

(五)提升国家金融审计效能

“免疫系统”论下的审计功能,已经由“监督经济活动运行”这样相对单一、初级的层次,发展到“保障国家经济社会运行”这一全方位、高水平的层次。顺应这种变化,国家审计机关除了行使监督权外,更重要的是行使建议权――向被审计机构、金融监管当局、甚至国务院行使对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权,发挥国家金融审计的建设。例如,要对被审金融机构,提出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控体制建设等方面的建议,促进其合规经营,提高自我风险抵御能力;要对金融监管机构提出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绩效等方面的建议;要加强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分析,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为政府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要在政策制定和国家宏观决策中发挥参谋作用,以同样的审计资源释放更大的审计效能,不断提升金融审计的工作层次,从较高的层面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六)培养现代化国家金融审计人才

金融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发挥与金融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审计人员具有多样化的方法和多学科的知识,不仅要懂基本的财务、会计、审计、法律、计算机等基本知识,更需要掌握金融专业知识,将我国的金融业置身于国际大的经济环境背景下,运用统计、计量等分析方法进行综合分析。这些知识的掌握深度直接影响金融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发挥。因此,应加大对金融审计人才的培训和引进力度。特别是要考虑增加配备金融和计算机专业人员、宏观经济管理专业人员、宏观经济分析专业人员等非审计专业的审计人员。同时,应增配和培养金融审计专家型指导人员,研究和创新审计技术方法,指导一般金融审计工作,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技术方法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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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例6

二、当前我国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主要因素

一是金融领域流动性风险,引发连锁反应。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金融机构因金融产品的期限错配、金融资金配置不合理等原因,无法应对因负债下降或资产增加而导致的流动性困难,并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可能由此而引发挤提等现象,影响社会和经济稳定。近年来随着利率、汇率等金融要素价格改革的进行,部分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流动性风险大大增加。这种风险如果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将会不断放大,威胁到区域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是金融结构不均衡,影子银行盛行导致风险隐患重重。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脱媒的出现,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民间借贷等非信贷融资的比例大大上升,在此过程中出现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弱化等问题,客观上导致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下的防火墙作用被弱化。个别金融市场发生的局部风险事件,可能会通过业务链条扩展到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且其传导速度更快、更隐蔽,一定程度增加了区域金融的不稳定性。

三是实体经济产业结构不均衡,过度融资造成产业资金链断裂。

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片面追求政绩、追求GDP,没有及时对区域内结构进行优化升级,部分区域存在将资金集中投向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两高一剩行业等,区域产业结构出现严重失衡。如温州、鄂尔多斯、邯郸等地过多将资金投向房地产,过度融资特别是民间融资比例过高,造成这些地区房地产行业资金断裂,给区域金融稳定埋下隐患。

四是贷款主体关联度过高,“担保圈”引发连锁反应。

2013年以来,钢贸圈企业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地以互联互保、货物重复质押的形式进行融资套利而引致的金融案件大幅增长。在此过程中,大部分钢贸企业已经脱离实体经济的需求变成了融资平台,融资规模远远超过了行业所需的资金规模。由于贷款主体关联度过高,而且融资规模超过合理范围,产业链中部分企业出现风险时,很快扩散至整个行业。当前,这类融资风险在纸业、有色金融等其他大宗商品行业继续蔓延。如广东顺德2013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关联担保、担保圈,该地区钢贸企业在金融机构贷款集中出现不良现象,造成较大的区域金融震荡。

五是财政风险向金融风险转化,引发连锁反应。

为了解决财政收支压力等问题,地方政府往往加强对金融业的控制,使金融机构代行部分财政的功能,甚至成为区域里的“第二财政”。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金融活动缺乏严格监管,存在着很大的隐患。一旦地方财力不足,和地方财政有关的金融资产容易产生不良资产,财政风险容易转化成金融风险。必须说明的是,上述一个或多个因素会发生连环叠加影响,进一步危及区域金融稳定,并使当地经济发展陷入困境,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处理不好可能由局部区域金融风险转化为更大范围的区域金融风险。

三、金融审计在推动区域金融稳定方面的主要做法

多年来,审计署广州特派办在金融审计实践中,针对广东省出现的恩平高息揽存、茂名地区非法集资、城市信用社和信托公司关停、汕头市商业银行关闭,以及民间借贷、部分地区金融业不良贷款率急剧上升等影响金融稳定的情况,利用专题调查等方式开展审计,发挥了事前预警、事中化解、事后跟踪作用。

一是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查处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领域案件,推动当地政府和金融机构及时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

针对广东省各地存在的非法集资情况,在2004年初,对广东茂名地区8家企业通过果园开发、高息非法集资等情况进行了查处。广东省政府根据审计发现情况,举一反三对全省非法集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处置和打击,有效防范了非法集资可能引发的区域金融风险。针对广东省部分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勾结开展搭桥贷款等民间借贷,危及区域金融稳定的情况,在2012年初,选择民营经济发达、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关系紧密的某市开展企业民间借贷情况专项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查处了该市最大的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长通过其控制的空壳关联企业,在当地多家银行骗取数亿元贷款,用于开展搭桥贷款等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利润、涉嫌高利转贷犯罪的情况。以此为契机,广东省各银行均及时清理、规范与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维护了区域金融稳定。

二是以事中区域金融风险防范为目标,深入揭示地方政府、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新的风险隐患。

揭示地方政府、银行监管部门和部分金融机构未真实反映金融风险状况,造成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未掌握真实风险状况,贻误风险防范时机。如部分地方政府采取行政手段要求各金融机构实现当年不良贷款控制目标,通过设立应急资金提供“过桥”资金帮助无贷款偿还能力企业先偿还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再续贷的方式来将金融风险后延,部分机构甚至虚假转让不良贷款、五级分类弄虚作假来掩盖资产质量,造成全省金融风险状况反映不真实。揭示当地人民银行在发挥再贷款作用、及时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不足。关注人民银行在出现挤提情况后,是否及时动用再贷款手段来化解挤提状况,是否延误金融机构最佳救助时机。揭示部分地方政府采取不当手段去化解风险,造成新的损失和财政风险。如某地方政府,违规截留应上交国税款和海关税款,违规指令政府下属企业到当地国有银行贷款来保金融机构支付,救助失败造成国家和国有企业新的损失。

三是以风险化解效果为中心,持续关注化解金融风险后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推进金融风险化解进程,维护社会稳定。

首先在2005年,对广东省150家城市信用社关闭进程进行了解,发现大多数都没有完成退出进程,这些城市信用社有相当多的农民征地拆迁款、企业社保基金等特殊对公存款无法兑付,对社会稳定和养老金支付造成一定影响。通过专项调查有效推进了其退出进程,维护了社会稳定。其次揭示某地区一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年来严重资不抵债,亏损挂账金额不断扩大,抗风险能力极差,面临较大的金融风险情况。推动人民银行、银监会、当地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加强该联社的流动性监测和风险预警,采取机构重组等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再次持续关注恩平农信社关闭后,当地农村金融服务的恢复状况。审计调查结果表明,截至2010年末,恩平仅有48家金融机构网点,其中10个农村乡镇平均服务网点不足2个,全市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仅13?73亿元,只相当于1998年末该市贷款余额的11?02%。

四、金融审计应发挥持续跟踪功能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利率市场化导致存款类金融机构利差的收窄,民营银行、互联网金融对金融业冲击加大,金融机构间分化会更加严重,且金融风险有不断扩大、交叉感染的趋势,存在区域金融风险爆发的土壤,出现区域金融风险的概率进一步加大。金融审计应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和持续跟踪的优势,在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方面更大的作用。

一是金融审计应发挥预防作用,督促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推动各项改革,建立防范区域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

区域金融风险的发生,很大程度上与金融机构不合规经营、在考核压力下容忍过度融资、鼓励关联担保和“担保圈”相关,与金融秩序混乱、民间融资及非法集资盛行有关,与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办管理不到位、融资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不规范经营等密切相关。有鉴于此,金融审计应充分发挥预防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治理金融秩序、推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区域监管职责;在制度层面,应该通过推动硬化地方政府预算约束、将债务融资阳光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等方式逐步降低地方政府的杠杆率,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有效使用风险对冲工具来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努力减少诱发区域金融风险的因素,建立起防范区域金融风险发生的长效机制。

二是金融审计应发挥预警功能,通过构建区域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区域金融风险防控预案。

根据实际情况,可考虑以区域存款类金融机构总体不良贷款率超过5%、多个存款类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超过10%等风险指标,存款类金融机构流动性比率比监管部门设定的25%指标低较多等流动性指标,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亏损状况、存款准备金率和超额存款准备金率等抗风险能力指标,同时参考外地银行拒绝对该区域的汇款、转账及承兑汇票的收单的区域信用状况指标,综合判断区域金融风险状况。在此基础上,对各地区的金融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及时预警。同时,审计部门应及时将情况通报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督促其采取措施、建立预案防范可能发生的区域金融风险。

三是金融审计应发挥隔离栏作用,督促有关政府及人民银行、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坚决阻断区域性金融风险向系统性金融风险蔓延的因素和态势。

在监测出现区域性金融风险的情况下,金融审计应发挥综合监管、协调各方的作用,控制风险的蔓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监测和协调,严密观测和审慎分析各种经济运行、金融风险指标和当地金融运行状况,通过各种数据科学判断区域金融风险的严重程度、可控程度。督促人民银行做好预案,防止部分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一旦出现挤提情况,应及时、果断使用紧急再贷款工具补充流动性,提升民众的信心。督促监管部门认真排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掌握真实的风险状况,采取调整主要负责人、重组、与省联社协商补充流动性、定期监测等监管措施,尽力化解风险。督促地方政府做好预案,合理安排财力,依法合规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注入流动性,采取措施防止挤提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

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例7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3-0107-04

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近些年,随着市场利率化的推进,资源配置得到进一步优化,金融脱媒、金融国际化和金融互联网化的趋势也得到进一步加强,而近期第三方支付“支付宝”长达2.5小时的瘫痪,则引起了用户的恐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处于起步阶段,在许多方面还面临着风险。郑联盛等(2014)认为美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包括信息泄露、消费者保护、身份识别、有效监管和技术系统失败。沈丽和林冬冬(2014)认为互联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并指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的首要途径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闫真宇(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是由互联网金融业务带来的不确定性,包括传统金融业务的风险和互联网技术运用带来的风险,可以细分为法律政策风险、业务管理风险、网络技术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洗钱犯罪风险。王国贞(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包括系统安全性风险、监管缺失带来的安全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卜强(2014)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面临信息泄露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资金安全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乔仁锋(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业务管理风险和信息技术风险。张建南(2014)将互联网风险概括为安全风险、监督风险和信用风险。不同的金融模式所面临的风险也不一样,像我们常见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如支付宝,当其用户达到一定规模时,若出现问题,可能使金融体系面临系统性风险,对整个经济的稳定带来巨大冲击。

总体来说,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包括技术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法律风险、宏观市场风险和声誉风险。其中:技术操作风险是由于内部程序或系统不完善、人员操作不当所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是由于借贷人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流动风险是无法及时变现可能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是对相关法律误解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宏观市场风险是由于价格引发资产债务变动可能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声誉风险是对互联网金融主体产生欺诈的认知,质疑其经营能力和业务可靠性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二、我国国家审计“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路径设计

笔者认为国家审计监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路径分为基本路径和扩展路径两个方面(如图1)。

(一)基本路径

由前文所述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业务不同于传统的金融业务,它面临的风险更为复杂多变,因此开展互联网金融审计必须有区别于审计传统金融业务的目标、方法、内容等。互联网金融审计的基本路径主要是指通过审计署自身完善可以实现的路径,本文认为主要包括:制定国家审计互联网金融的法规;建立互联网金融审计小组;进行互联网金融综合审计;合理利用互联网金融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成果;完善互联网金融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1.制定国家审计互联网金融的法规。虽然我国存在针对传统金融业务审计的准则,但是互联网金融业务更加复杂,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审计的法规还有待建立健全。在现行《审计法》中也缺乏对互联网金融审计的规定,因此需要对《审计法》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开展互联网金融审计的职责、权限。国家审计机关应该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三种主体――银行、电商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制定相应的审计法规和指南。在建立国家审计互联网金融法规时,必须明确审计的主体、客体,审计的风险、目标、内容、重点、方法和程序,以能够为审计人员审计互联网金融提供指导以及明确审计人员在互联网金融审计中的法定义务和权利,同时还需要注意审计监管与其他金融部门监管的重叠,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比如银行,由于审计署已经开展多年的金融审计,对银行审计已经具有一定的规范,目前需要在原有监控基础上,强化“触网”业务相关规定和制度建设。再比如电商机构,电商机构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不能完全对接,因此应扩充对利用互联网开展借贷活动的相关规范,以规范电商机构面临的技术风险以及如何将传统金融业务和互联网进行对接。同时,还需要针对网络贷款平台基本没有相关审计规范制定相关指南。

2.成立互联网金融小组。互联网金融审计,如同资源环境责任审计以及经济责任审计一样,都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而兴起的新型审计领域。目前各地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实行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对于资源环境审计也是建立领导小组,通过合作的方式开展。由于互联网金融审计涉及审计、金融以及互联网学科的交叉,因此,审计署金融司应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审计小组,具体负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和控制,该小组应由金融、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专家构成,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保障社会稳定,并为妥善处理互联网金融问题提供一个持久、灵活和快速的监控部门。

3.开展互联网金融综合审计。开展互联网金融综合审计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互联网金融审计以“风险、管理、效益”为目标,在促进互联网金融加强管理、完善制度、防范风险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在进行审计的时候应该实施综合审计,以防范各种不同的风险。通过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可以规避操作风险、流动风险、声誉风险等,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可以规避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此外,近几年金融审计在社会上影响很大,反响很好,很大程度在于金融审计大力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内部控制的作用已经被社会各界认可,随着我国出台许多关于内部控制建设、审计的法规也可以看出内部控制的重要作用以及对内部控制审计的重要作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已经被广泛地采用,在执行审计程序之前,需要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再决定是否执行测试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程序。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而言,更加依赖自动化的程序和设计,因此,与这些程序和设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也显得格外重要,所以对其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是有必要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单位就各地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对本单位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审计产生于两权分离,而经济责任审计正是对受托人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明确各金融业务负责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因此可以强化他们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控责任。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控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工作,因此,在进行国家审计的同时,应当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

4.合理利用互联网金融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成果。国家审计机关应合理利用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成果以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国家审计在审计方法上有很多相似之处,而且内部审计属于单位的监督机制,是对本单位的各种业务活动和控制活动进行评价。所以,在进行互联网金融审计时,可以利用各单位内部审计的结果,对结果进行评估后再确定审计计划,以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合理分配审计资源。此外,社会审计是由独立的第三方受托审计,相比较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其独立性最强,审计结果值得信赖。

5.完善互联网金融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首先,国家审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阶段性互联网审计结果和最终审计结果,同时要保证审计结果公告通俗易懂,以便让公众能够看懂审计公告的内容。比如,荷兰最高审计机关探索用非传统的方式来表达通常比较难的审计结果,其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以图像的方式呈现,从中得出结论,图片的有力展示常常比冗长的文字报告更高效,便于公众了解政府行为。其次,应采用多种方式和渠道互联网金融审计的结果,以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审计结果,积极发挥公众的监督意识和作用。此外,还应建立与公众的互动机制,通过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平台,政府对于公众的疑问要给予解答,了解公众对公告内容的态度,同时,通过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保障公众能够反映互联网金融审计公告存在的问题以及公告结果与现实状况不符的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更多利益相关者利用审计结果,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二)扩展路径

鉴于互联网金融审计业务的复杂性,本文认为除了基本路径还可以采用扩展路径。扩展路径主要是指通过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合作而实现的路径,包括: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模型;建立审计署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定期磋商和紧急磋商制度;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1.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模型。在国外,比较著名的预警模型是:Frankel和Rose(1996)建立的FR概率模型;Sachs等(1996)提出的横截面回归模型;Kaminsky等(1999)建立的“信号法”(KLR模型)。这三种经典模型被广泛地运用到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过对它们的运用,金融风险预警模型又得到了新的发展,学术界出现了主观概率模型、人工神经网络模型、Simple Logit模型、区制转移模型、“In-House”和“Private Sector”模型、VaR和压力测试法(徐慧玲和许传华,2010)。国内学者的研究大多是借用国外的模型构建我国的金融预警模型。张元萍和孙刚(2003)运用横截面回归模型和“信号法”KLR模型构建了我国的金融预警模型。张瀛和王浣尘(2004)、陈守东等(2006)运用Logit模型建立我国金融预警模型。饶勋乾(2008)则运用VaR分析法和预警信号指示灯来构建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模型。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模型建立的研究却比较少。本文认为,可以利用贝叶斯判别分析原理,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模型,并与金融监管的其他机构商定一套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指标,这些指标主要以历年金融风险综合指标为准,将其进行排名和分类,采用专家调查法、模糊聚类法或多维标度等方法,以确定最终互联网金融安全的状态(红灯区、黄灯区和绿灯区)。红灯区表明风险很大,黄灯区表明出现风险预警,绿灯区表明安全。综上,本文认为,审计人员应该做到如下两点:第一,要明确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模型的重要性,把各单位采用的预警模型纳入到审计范围中,评价其有效性;第二,借助专家的帮助,互联网金融预警模型涉及金融学、数理等相关专业的知识,审计人员并不一定具有专业的判断力,因此,必须借助专家的帮助。

2.建立审计署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定期磋商和紧急磋商制度。审计署应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危机救助制度,规定金融风险处置程序,同时建立风险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备份和紧急流动性支持系统,并参与存款保险等。现阶段,由于互联网金融缺乏监管的标准和主体,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难以监控。作为国家审计单位,对这样一个新型的领域并不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因此,有必要加强与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及沟通,建立一种定期和紧急磋商制度,从而有助于审计单位和金融机构发现问题、沟通问题和解决问题,有利于监控互联网金融风险。

3.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审计署、银监会、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之间的磋商制度,沟通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之间的信息,协调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实现互联网金融业的长效发展和安全运行。在这类磋商制度中,审计机关都应参与,参与的方式可以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实施提出看法,也可以仅仅了解互联网金融监管信息和动态。对于美国、日本以及英国而言,虽然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专门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法律,但都有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无论是针对网络信贷、网络第三方支付以及网络理财,都要求相关主体披露信息。在没有建立健全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时,国家审计部门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那么审计质量可能会受到影响,从而导致不能有效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监控。所以,本文认为,应该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审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是共享的,才能更好地预防互联网金融风险,维护互联网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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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例8

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而招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从根本上说,银行的一切交易和过程充满各种不确定因素,面临各种风险,需要银行自身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机构加强监管来防范、监视、控制和消除。商业银行审计首先就是要能正确识别各种潜在和现实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集中在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方面,具体表现为:

(一)社会信用环境差,银行经营的信用风险高。现代市场经济是以良好的社会信用为基础的,但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诚信的思想观念未深入人心,另外由于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未建立,部分个人和民营企业借钱不还和骗取银行资金后受不到应有的惩罚,反而一夜暴富,使一部分人铤而走险,通过成立多家关联企业,勾结银行内部工作人员,骗取银行资金。信用风险主要发生在发放贷款、拆出资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业务领域,一是借款人(或者开票人、开证人)注册多家公司,使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或者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将骗取的银行资金转移国外或用于个人挥霍;二是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三是借款人利用企业改制、改组来逃废银行债务,四是一些民营企业恶意欠息,一些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五是对一些行业和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过度授信,产生信贷集中风险。目前在全社会信用体系未建立起来以前,信用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因此审计时应把信用风险作为重点。

(二)不良资产比例高,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不容忽视。由于以前年度违规经营和部分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都较高,到2001年底,4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2537%,不良资产比例高,严重影响到银行的支付能力;此外由于以前年度违规经营中贷款手续不健全,无效抵押、重复抵押及高估抵押物价值,以及担保流于形式,使银行保全信贷资产的难度很大,导致信贷资产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不可忽视。

(三)操作风险时时威胁着商业银行的经营安全。由于银行经营的是货币资金,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可以接触证券、现金等货币资产,并有权限进入客户的账户,若没有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则容易发生内部员工作案,事实上,金融系统内部员工作案一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另外银行电子化程度高,大量的巨额交易通过计算机处理,因而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十分重要,一项微小的控制薄弱环节可能导致大的问题,所有这些都使银行的操作风险难于控制,并对银行的安全构成威胁。

(四)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业务中的风险时有出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金融管制逐步放松,金融创新不断增强,但由于金融监管的缺位和金融法规的滞后,对创新业务中的风险,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必须关注金融创新中潜在的风险及对金融审计带来的影响,尤其要注意金融衍生工具运用中的风险。

二、现行商业银行审计存在的缺陷

我国的商业银行审计,从最初单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计发展到现在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全面审计,查处了一大批在全国有影响的金融大要案,纠正了一些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为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打击金融犯罪,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应该看到,由于受审计力量和审计技术手段的限制,我国的商业银行审计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审计覆盖面小,范围窄,不能有效防范金融行业的系统风险。按照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4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招商、光大、中信4大股份制银行属于审计署及其18个特派办的审计范围,上述8家银行的资产总额、贷款、存款到2001年底分别为137万亿元、79万亿元、1076万亿元,而审计署及特派办从事金融审计的人员只有250人,人平均需监督检查的贷款额、存款额分别为316亿元和430亿元,在这种情况下,审计监督只能保重点,连续5年对4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审计,每年只能对部分省级分行和二级分行进行检查。由于检查的面窄,很难从总体上准确评价所审计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而对未审计的银行就更没有发言权了,对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无法作出评估。

(二)审计监督滞后,检查方式单一,对金融风险的预警作用有限。现在的金融审计都是一种事后监督,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往往已对银行带来了重大损失,对金融秩序已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产生的损失已无法挽回;另外,审计检查方式单一,只使用现场审计方式,检查的内容少,时间长,作用的范围小,整体效果不明显。而诸如利用计算机进行非现场检查和专项审计调查等现代审计技术和方法没有得到有效利用,限制了金融审计作用的发挥。

(三)金融审计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手段不适应现代银行业的发展要求。计算机技术在银行中的广泛运用已使传统的审计载体、审计内容、审计线索、审计取证方法发生重大改变,已使传统的审计资料如总账、分户账、计息清单都没有了纸质文件,全国联网的金融服务网络,使许多重要单据在异地保存,网上银行、电子银行、银证通使原来的存取款凭据没有了客户的签名。金融审计人员若不掌握计算机审计技术已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可目前的现状是每个特派办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审计技术的人员不到30%,审计技术的落后制约着商业银行审计的发展。

(四)现行的审计组织方式不能有效地突出审计重点。现在的银行审计,一直是每年选取一家商业银行,从总行一直审计到县行,在审计组织上实行“五统一”,按条审计的优点一是便于掌握总体情况,二是从上到下,便于核对发现问题,三是便于汇总,但由于受审计力量的限制,只是抽审了很小一部分机构,对抽审的机构,大多数也只审计了本级,对其下属机构也只抽查了部分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按条抽审和按块抽审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其缺点一是在审计计划的安排上,平均使用力量,导致审计资源配置不合理,有的省分行存贷款规模是另一个省的4到5倍,但使用的审计力量几乎是相同的;二是银行客户无论是贷款还是开具承兑汇票、信用证,都是在多个银行进行,因此若按条审计只是查了其部分业务,不能掌握全部,防范的是系统风险,而按块审计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有效地防范区域风险。在我国,金融业务规模带有明显的地域性,金融大要案和重大违规行为的发生具有地域性。针对上述特点,在目前审计力量有限和抓重点的情况下,在审计对象的选择和审计组织上,可以进行按块审计的试点,集中两、三个特派办,对某一省市的工农中建(必要时还可加上交行、招行和中信银行)进行审计。

三、风险导向型审计的措施思考

防范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目前主要应从净化银行经营的社会环境和强化内部管理与控制来进行,金融审计应在这些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为目标,打击金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存款人利益,保障金融安全是金融审计的基本任务,在审计中注意查处危害金融安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要牢固树立金融大要案意识,对以各种手段诈骗银行资金的行为予以揭露和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关注企业和个人的大额资金动向,对各种洗钱行为进行打击,目前要重点检查商业银行为拉客户,对大额现金存取和可疑资金进出不登记和报告的现象;二是要对违反各种金融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查处,如通过给存款单位买车、买房、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变相提高存款利率,通过降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贷款利率争夺优质客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对以虚假手段侵占银行贷款或逃废银行债务的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对以虚假按揭骗取个人住房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以虚假材料骗取汽车消费贷款用于经营的经销商,取消它们办理按揭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的资格;通过打击不守信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来净化社会的信用环境。

(二)以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为基础,促进银行风险控制体系的完善。银行经营风险的产生与其内部控制不严、内部管理松懈是分不开的,有效防范风险,内部控制是基础。内部控制检点,一是在对控制环境的检查中,着重检查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品质和专业能力。特别要重视对金融机构“一把手”的正直性和审慎度的审查,大量金融案件的发生和经营风险的出现都与“一把手”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有关。二是重点检查授权和业务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银行的任何交易和业务,只有经过批准方可进行。但在实际中,许多风险都是越权产生的,授权检查的重点是在银行发放贷款、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上。在计算机环境下,授权和业务按规程操作尤为重要。三是评价内部审计的作用。通过上述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找出内控的薄弱环节,进而确定审计采用的策略和方法。

(三)以银行经营风险的高低大小为依据,来科学地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我国金融风险的产生具有地域性,因此在制定审计计划时,金融高风险区和案件频发区应作为审计的重点单位。在组织审计实施时,也应该根据各项金融业务的风险大小来确定审计的内容和重点。目前审计内容重点是贷款业务、票据业务和创新业务。

在贷款业务方面重点检查:一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异常增加的贷款,二是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的贷款,三是贷款用途失去监控的贷款,四是贷款资料中有虚假成分(如注册资本不实、财务报表虚假)和抵押担保手续不完备的贷款,五是超出偿还能力的个人贷款。

在票据业务方面重点检查:关联企业互相作为开票人和收款人开出的票据;大额的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滚动签发的票据;贴现资金又流回开票企业的票据等。

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例9

另外,相关的银行审计监督法律法规的出台也为我国银行审计监督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形成了明确的约束,为确保我国银行审计监督的公开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提供了执法基础。但在我国银行审计监督实践中,我国银行审计监督体系仍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银行审计监督的“重复审计”导致审计效率低下。

(1)银行政府审计“监管误区”和“监管盲区”同时并存。在现有的银行监管部门中,财政部负责中央国有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金融监督三驾马车(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负责金融风险的监督,央行负责金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而按照审计法的规定,政府审计可以全面检查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既查财务,也查风险,这就有“越俎代庖”之嫌。另外,金融监管又存在“盲区”,银行政府审计和其他监管机构都很少检查中小银行等“非重要”金融机构,更不用说国家审计部门对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情况进行再监管了。

(2)“群龙治水、重复监管”。银行政府审计与其他金融监督部门由于缺乏相互间权责的明确界定和职能的严格定位,使得这些部门常常利用其各自享有的行政监督权各行其是,进行无休止、短期应景运动式的检查,施以炫耀式的监管措施,这必然造成“群龙治水、重复监督”的局面。

而就银行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而言,也存在着“重复审计”问题,由于在审计取证的基本方法、具体方法和审计程序上,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相似之处,因此难免存在着“重复审计”。

2.我国银行审计监督的“审计不足”导致审计监督作用弱化。

目前,我国政府审计面临着审计任务繁重和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政府审计力量满足不了社会要求,审计监督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有限。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对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相对我国地域广阔、经济规模巨大和金融机构众多的情况而言,明显显得寡不敌众。按照《审计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都是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的审计范围,我国国有上市银行在全国3 000多个县、市、区均设有分支机构,而审计署及其特派办从事金融审计的人员仅几百人。相对我国地域广阔、经济规模和众多的银行机构而言,审计力量薄弱。虽然近20年来加大了对4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审计,但有许多银行的分支机构从未接受过检查,而且审计监督不连续,间隔一般在8年左右,由于审计面窄和间隔时间长,不能及时发现和揭露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弱化了审计监督的作用。

另外,商业银行社会审计是金融市场成熟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银行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都非常重视利用注册会计师进行银行的社会审计工作,但在我国银行社会审计在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中的作用还十分有限。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我国并没有正式确立社会审计在银行审计监督中的法律地位,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只是一笔带过,同时,我国目前对银行社会审计工作尚未制订统一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因此,尽管我国社会审计市场具有巨大资源优势,但我国银行社会审计还存在严重不足。

最后,我国银行内部审计也存在着审计不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目前银行往往从人均利润考虑,压缩专职内审人员数量。据了解,国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占银行员工总数的5%,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人员仅占银行员工总数的1%,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出台规定的2%还有一段差距。这势必加重了银行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务,提高了审计风险。

二、我国银行审计监督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

1.银行审计监督功能重叠,缺乏协调性。

(1)银行监管与审计监督的功能重叠。

银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监督;而以银监会为主体的银行监管机构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和金融风险进行管理和监督。二者存在密切的联系,因而往往形成监管上的功能重叠:二者监督的对象和目标基本一致;二者工作内容有交叉;二者工作的执行依据和手段相似;二者工作的结果基本一致。尽管银行审计与银行监管存在许多功能上的重叠,但是,银行审计主要通过对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考察和审核,偏重于对银行内部控制方面的检查和监督,正好作为对银监会职能的重要补充,在完善我国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说,不能因为银行审计与银行监管存在重复监管问题而忽视或取消银行审计,相反,应该在更加清晰的划分各自职责目标的基础上,加强银行审计监督的作用。

(2)银行审计监督体系内的功能重叠。

在银行审计监督体系中之所以出现“审计重复”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作用与分工界定不明确,从而导致功能的重叠。特别是就外部审计的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而言,虽然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但是由于两者的作用与分工不明确,使得其功能存在重叠的地方。银行政府审计是审计署或其他审计机构对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的一项独立审计,主要是对经济资源使用的合理、合法、有效性进行评价。而社会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表达进行的一项独立审计,其审计的对象也是经济资源的效率问题。两者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这会使得审计资源的浪费,也会降低审计的效率。因此,为避免审计资源的浪费,必须将两者的职能分工更加的明确,使审计工作更加具有效率,也可以减轻被审计单位的负担。

2.银行政府审计定位不能适应银行监管发展需要。

从公共受托责任理论的角度来看,银行政府审计既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又可以对监管者进行监督,在金融监管体制中具有双重的功效。但就目前的审计现状来看,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创新,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形成,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多样而复杂化,经济金融化、金融混合化、自由化、电子化和国际化已成发展趋势。银行审计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于政府审计资源的有限,需要在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基础上,重新界定银行政府审计的功能:银行政府审计应该集中力量确保银行业公共受托责任的实现,应该立足于防范金融市场风险,促进政府金融管理机构充分有效地行使权力,确保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3.银行社会审计参与力度不够。

社会审计是基于委托理论基础上形成的审计模式,但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委托关系要复杂的多。商业银行就是一个由多重委托―关系组成的网络。简单而言,商业银行的委托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存款人与银行之间、股东与银行之间、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监管者与银行之间。这样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和各类投资人之间,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和各类债权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多方位,多元化的受托责任关系,这种新的受托责任关系,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审计来调节。但就目前审计现状而言,银行政府审计和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仍然暂居主要地位,社会审计的应用还不是十分广泛,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在地位、素质、管理以及运作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距。从长远来看,要发挥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势必要更大程度地发挥社会审计的作用,从而促进审计效率的提高,更好的解决我国银行审计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除此之外,银行社会审计还具有其特殊目标:配合银行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执行和实施审慎监管法规的情况进行审计检查,以促进和改善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的水平,从而有助于实现和保护投资人权益,维护银行体制安全运行的目标。

4.银行内部审计忽视风险管理。

内部审计是风险管理的倡导者和推动者,也是风险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内部审计人员要正确的认识组织所处的环境,加强与风险管理部门合作与交流,站在企业全局、整体的角度充分认识企业的风险,并引导组织的其他成员树立风险意识,自觉参与风险管理。然而,由于我国国有上市银行的管理层没有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导致银行对风险管理的忽视,从而使得内部审计人员普遍缺乏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意识差。目前我国银行业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方面,还没有足够的重视,仅仅处于起步阶段。这直接导致了在我国国有上市银行中风险管理机制十分不健全,内部审计参与风险管理的程度很低。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完善我国银行审计监督的建议

1.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共筑协调一致的银行审计监督体系。

构建协调一致的银行审计监督体系是提高我国银行审计监督效率的前提。构建一个以政府审计为主导、内部审计为基础、社会审计为主力的银行立体审计监督体系,通过协调分工,充分发挥不同审计方式的优势与作用,能够有效地避免内、外审计之间的重复审计。同时,也能够使“三者”的力量凝聚到一起,发挥1+1+1>3的作用,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形成一个全方位的金融风险审计防御体系,实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我国银行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1)明确分工,加强银行审计监督与银行监管的协作。

为避免审计与监管工作的重复,同时,也为了防止审计与监管工作中的盲点,有必要对审计与监管的职责作明确的划分,明晰两者各自的职能:①在性质上,银行审计监督突出监督职能而银行监管突出管理职能;②在职责上,银行审计监督突出检查功能而监管机构突出处罚功能;③在作用上,银行审计监督突出宏观性而银行监管突出微观性;④在目标上,银行审计监督突出系统性风险而银行监管突出业务性风险;⑤在对象上,银行审计监督突出再监督而监管机构突出直接监管。

(2)准确定位与有效制度设计,形成监管合力。

通过对三类审计进行准确定位,建立充分发挥审计作用的大监管网络机制。建立以监管当局为轴心,专业监管人员监管和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为基础,国家及社会审计部门为补充的大监管网络体系。就是建立以政府审计为主导、内部审计为基础、社会审计为主体力量的银行监督体系,让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在对银行的审计中发挥不同的作用,开展侧重点不同的审计工作。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分工,能够有效地避免内外审计之间的重复审计,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审计不足的问题。同时,也能够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形成一个全方位的金融风险审计防御体系。

2.银行政府审计合理定位,完善银行政府审计“免疫系统”。

2008年3月,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提出了“国家审计免疫系统论”的重要观点。认为国家审计(政府审计)是国家经济社会的免疫系统。因此,银行政府审计监督要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应当突出银行审计的宏观性,使银行审计工作与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相适应。我国银行政府审计的定位应当是对政府金融管理机构进行再监督,重点是开展对其金融管理的绩效审计,具体来说就是监督央行货币政策的合理性和三会的监督效率效果,监督国有独资或控股金融企业政策的合理性以及对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质量。银行政府审计要逐渐淡出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加强对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的指导,充分发挥社会审计的优势,起到金融监管的核心作用。

总体而言,银行政府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充分发挥与完善,对处于国家经济中枢地位的金融体系安全的保障作用越来越大,通过严格有效的银行政府审计监督,及时发现、防范、化解和控制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可我国金融与经济的和谐与稳定发展发挥更大的功能。

3.发挥社会审计在银行审计监督体系中的作用。

银行社会审计的总目标是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以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为充分发挥银行社会审计在银行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引入银行社会审计要注意两个原则:一是充分利用,要将金融监管与银行社会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在监管工作中最大程度的利用已有的银行社会审计的成果;二是合理利用,在审计人员专业领域之外的监管内容仍然要进行常规监管。通过引入银行社会审计,发挥其在银行监管体系中的作用,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例10

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内容

宏观审慎监管有三方面内容:一是识别系统风险,即发现、监测和计量系统风险及其潜在影响;二是降低系统风险的发生概率,即通过提高监管标准和针对性监管措施等,预防系统风险爆发;三是缓解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溢出效应,即在系统风险爆发后,限制破坏的程度和范围,尽可能降低经济损失。

宏观审慎监管的对象是系统风险,包括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空间维度关注跨领域问题,即所有金融机构共同面临的风险暴露。时间维度关注周期性问题,包括商业周期产生的风险波动,以及风险敏感性监管造成的顺周期效应。

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分为宏观审慎监测框架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两个部分。前者通过指标体系识别和监测系统风险,后者侧重于研发干预系统风险的政策工具。作为二者的基础,还应确立宏观审慎监管的制度安排,建立监管主体之间的分工合作机制。

宏观审慎监管的由来

宏观审慎监管概念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始于1979年,起因是西方向新兴市场发放的大量贷款。1979年6月,英格兰银行行长库克在库克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前身)会议上首次使用这个概念。他认为,微观审慎问题(单个银行贷款)的集合可以成为宏观审慎问题。10月,欧洲货币常务委员会主席亚历山大・拉法路西将单纯针对市场个体的传统监管方法称为“微观审慎方法”,认为必须辅之以“宏观审慎方法”,将市场作为整体进行监管。这标志宏观审慎思想的萌芽。

第二阶段始于1986年,起因是资本市场金融创新。欧洲货币常务委员会报告提出了“宏观审慎政策”,用于“促进广义金融体系和支付系统的安全和稳健”。这是宏观审慎术语首次在公开刊物上出现。

第三阶段始于1997年,起因是亚洲金融危机,重点问题是银行监管的顺周期效应。1998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了“宏观审慎分析”概念,建立“宏观审慎指标”,用于评估系统脆弱性,并将其纳入金融部门评估项目(FSAP)。2000年,国际清算银行总经理安德鲁・奈特在国际银行监管机构会议上,全面阐述了宏观审慎监管方法。宏观审慎监管开始从学术概念走向监管实践。

第四阶段始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等系统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这个阶段,宏观审慎监管概念得到明确,监控框架趋于完善,监管工具不断拓展,监管范围扩展到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宏观审慎监管受到了二十国集团的高度关注,成为金融监管改革的主题。

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关系

从宏观审慎监管的发展可以看出,无论是新兴市场贷款、金融创新、顺周期效应,还是“大而不能倒”等问题,它始终面向微观活动,并源于微观活动的集合效应引发的系统风险,是与微观审慎监管相辅相成的一对概念。微观审慎监管即通常讲的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关注整个金融体系不同,微观审慎监管主要关注金融个体。

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一是监管目标不同。前者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后者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持金融机构财务稳健性。二是监管视野不同。前者将金融体系作为整体,自上而下监管;后者关注单个个体,自下而上监管。三是对跨机构共同风险和风险关联的考虑不同。前者将其作为重点内容,后者认为不相关。四是对集中风险(Aggregation Risk)态度不同。前者认为源于市场个体的集体行为,属于市场内生风险;后者认为集中风险与集体行为无关,属于外生风险。

联系

一是风险来源都主要是微观活动。比如,金融创新的所有开发和销售,都是微观市场行为。二是风险载体主要是微观主体。从“大而不能倒”的跨国金融集团,到不受监管的特殊目的机构,都是微观主体。三是风险监测很大程度依靠微观市场数据。单纯的宏观数据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宏观审慎监管的需要,必须主要依靠微观监管数据。四是监管手段主要是微观监管方法。无论是监管资本要求,是风险管理规定,还是集团架构要求,都是适用于微观主体的监管工具。

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分工

宏观审慎监管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以及中央银行、税收和会计准则机构等多个监管主体。由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对象大多是微观主体,监管工具主要是微观手段,金融监管机构自然成为宏观审慎监管架构的核心。这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充分利用自身专长,履行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职责,发挥主导性作用。

中央银行可以利用开展宏观调控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承担四项工作。一是控制流动性总量,防止流动性过度泛滥,降低资产泡沫化概率。二是监测系统风险的动态变化,分析系统风险变化与宏观经济的相互影响。三是加强支付结算系统、征信系统等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在危机时期提供流动性,参与对危机机构的紧急救助。税收和会计准则机构的职责相对比较清晰。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应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金融监管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境内和境外监管主体之间,建立跨境监管协调机制,对系统风险开展全面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