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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常用方法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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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常用方法

辩论常用方法例1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4-0288-03

“立法辩论,一般是指在法案审议的过程中,立法机关成员依据议事规则就一项立法动议的内容进行正式讨论、争辩和表决的活动。”[1]起源于英国的立法辩论制度当前已为大多数国家所借鉴和模仿,辩论成了西方议会重要功能发挥的关键机制。反观我国人大立法程序,可以发现,我国人大立法的过程中没有设置辩论程序。尽管一些地方人大在立法中偶尔发生一些辩论,但因不是发生在法案审议会议,也不是在人大代表之间展开,因此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辩论。建立人大立法辩论制度能够使代表的不同观点产生碰撞,强化其履职能力,不仅有利于提高法案的审议质量,也是创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突破口。

一、我国人大立法缺乏辩论制度的原因

虽然在我国有些地方人大立法过程中偶尔有辩论情况出现,但不是常态性和有序的。缺少辩论制度,不仅难以保障立法质量的提高,而且削弱了人大立法实际运作的民主性和权威性。总体而言,我国人大立法缺乏辩论制度造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历史、制度、观念因素最为突出。

(一)历史原因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建国初期建立的。1989年4月4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并没有对人大议事或立法进行辩论予以明确表述,而仅仅对人大代表发言做了时间和程序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于1987年11月24日公布实施,并于2009年4月24日进行了首次修改,但修改前和修改后的法律条文中也都仅对“讨论”进行了规定。由于人大议事规则没有引入辩论机制,导致人大立法过程中不同阶层群体的意见得不到充分的阐述与论证,对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推动作用也极其有限,导致一些法律法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各种不可预知的情况。如果人大在立法过程中能够组织辩论,将立法与论证有效地结合,立法草案通过不同利益团体的辩论,再经各方审议后得出的法律法规,在实际实行中就会得倒很好的执行。但事实上,这一点自建国至今一直没有引起重视。

(二)制度原因

1.人大会议的会期较短。按照宪法和相关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行使的职权有15项之多,比如选举、立法、审议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执行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等,但立法在诸多事项中所占的比例较少。从外,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实际上全国人大会期一般为14天左右。随着“从简风”刮起,人大会议的会期也在压缩,甚至一些地方人大的会期压缩到4天、3天,更有的地方只有1天半的时间。人大会期的长短直接影响着人大会议的质量,会期一短,导致一些法案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而草草地通过或被否定,立法程序给人们形成了走过场的印象。

2.人大代表的局限性。首先,我国人大代表是由选举产生的,且大多数代表为兼职,容易出现角色难以置换和角色冲突的情况。人大代表往往多集中于政府机关、军队,其所代表的阶层利益也有局限。人大代表往往多集中于政府机关、军队,其代表多有局限。其次,由于人大代表人员数量众多,且素质参差不一,对议案的提出、议题的调研都难以保障,更何况是发言和辩论。再次,立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人大代表中法学专业出身的人数比例较小,对法案议题的辩论自然也很难有效展开。

3.人大代表数量多。从第六届全国人大至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每届的人大代表都在3 000人左右,包含中国各地区、各民族、各行业的代表。因人数众多,不要说辩论,就是各个代表发言都需要很多时间。现有全国人大代表的数量较多,每一个代表均进行发言和辩论并不现实,尤其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大会上更是如此,所以应当适当减少人大代表的数量。

(三)观念原因

我国传统文化思想观念影响着人们,中国人传统观念认为辩论是出真理的途径,无论道教还是佛教讲究的是“以和为贵”,从流传下来的俗语 “祸从口出”、“言多必失”、“讷于言而敏于行”可见中国人传统思想中,公开的辩论不是君子的行径。

从现实来看,西方议会辩论的实况也对我国产生了不利影响。一些西方国家在议会立法辩论时,一方正在发言时,另一方却大声喧哗、指责、抗议甚至发生肢体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尽管西方国家议会辩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主性,但仍不能掩盖其虚伪的本质。其党派之间、两院之间虽有一些协商与让步,但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同党派和利益集团之间利用之争,并非真正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正如德国学者卡尔・施米特所说,“各政党并不是面对面地讨论意见,而是作为社会和经济的权势集团,算计着自己的利益和掌权机会”;“辩论变成了空洞的形式” [2]。总体上可以说,西方议会的立法辩论是假民主,其多党制、“三权分立”的特征与我国现实的国情和政情也是严重不符的[3]。

二、建立我国人大立法辩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建立我国人大立法辩论制度的必要性

在西方国家,立法辩论具有多元形式价值和目的价值,尽管其价值的彰显会受到诸多因素的阻碍[4]。但作为议会议事程序的核心构成要是,立法辩论制度不仅是一项法定的独立程序,而且是保证法案民主化、科学化、理性化的制度基础。

1.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在立法过程中,每个代表都可以而且有权通过辩论来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观点,使自己的观点变成大多数代表的共同观点。但我国的人大会议过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不要说没有辩论,就连大会发言也不多,即使是发言也是按顺序的程式化发言,这无疑不利于立法质量的提高。“为提高立法审议质量,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应该采取对法律草案提修正案的审议方法和逐条辩论表决的办法,只有这样,对每一法律条文的审议才会认真精细,产生高质量的法律。”[5]

2.实现立法民主,体现立法为民。立法辩论制度可以使人大立法决策更好的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而辩论作为一种体现民主的形式,无疑为人大立法的决策提供了新的平台,能够使人大会议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代表性。通过辩论,防止出现部分权力群体有目的的保护倾向,使制定法律真正地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立法过程和立法结果都能真正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3.有效协调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已相当丰富,但由于社会结构正在发生着变革,代表不同利益的社会阶层的价值观念也必然发生变化。在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的今天,利益冲突也日趋明显。作为人民代表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重要职责就是通过对国家重要事项的决议反映和代表人民利益,协调社会各个利益关系。在立法过程中也是如此,需要人大对立法利益冲突进行有效协调。在人大法案审议过程中引入辩论制度,不仅可以把社会各阶层和利益团体对立法的意见表达出来,而且能够通过辩论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更符合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4.推进决策更加科学。科学化的立法决策离不开辩论,辩论能使立法决策符合大多数人们的利益,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把辩论制度引入到我国人大立法程序中,能够促使人大代表在决策法案前能够让不同阶层的代表充分地表达其意见,通过更深入的调研和科学的论证,发现法案深层的矛盾问题和根本,减少决策的失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二)建立我国人大立法辩论制度的可行性

1.理论基础。从法理的角度看,立法辩论体现了议事的民主性和合法性,而且立法辩论制度的符合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精神和内在要求。我国人大代表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宪法在赋予了人大代表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人民监督人大会议和人大代表的权力。所以,建立人大立法辩论制度是人大代表落实宪法权利的具体体现和重要途径,对我国政治文明、民主协商和科学立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也是巨大的。

2.实践基础。世界上大多数民主国家都采用了议会立法辩论制度。目前,我国大多数省市都建立了听证制度等制度,扩大了公民参政的途径,民主理念渐入人心。我国致力于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并且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多次明确强调“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之人们的文化素质普遍的提高,使人大立法引入辩论机制具有较大的可能性。随着对人大立法引入辩论制度呼声越来越高,近些年一些地方人大尝试在立法环节引入辩论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2006年10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的辩论、2008年9月《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调理(草案)》立法听证会上的辩论、2009年7月《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公开辩论会、2012年11月《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网上立法听证辩论会等。事实证明,人大立法过程中引入辩论机制是可行的。

三、我国人大立法辩论制度之构想

要使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工作能够与现有国情与时俱进,与日益增长的民主要求相适应,就应对各级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进行改革,其中建立立法辩论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等西方议会立法辩论的的做法和经验,进行该制度的移植和整合,使其适合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性质,进而建立中国特色的人大立法辩论制度。

(一)立法辩论的原则

确立立法辩论的原则是提高议事的效率,避免议题过于分散和混乱、议题跑题的重要保障。立法辩论原则是在人大代表在立法辩论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中以下几方面的原则必不可少。

1.合法原则。首先是辩论主体的合法,辩论的组织者、参与人应具有辩论的资格。其次是辩论程序的合法。辩论的流程合法能保证辩论主体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而保证辩论的结果合法有效的。

2.公开原则。公开可以提升人大立法辩论的透明度。辩论的整个过程应向社会全部公开,不仅允许社会公众依法依程序参与辩论旁听,也允许媒体进行实时报道,辩论的结果同时也公开。

3.平等原则。人大代表中有官员代表和平民代表,在立法辩论中应抛去身份与地位,双方都是平等的,平等是辩论的基础,只有平等的辩论才能最大体现辩论的真正价值。

4.言论免责原则。参加立法辩论的代表在辩论过程中的言论免责,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对辩论的代表实施免责,免除了代表的后顾之忧,才能使代表在辩论中把各方的诉求得以充分的表达。

5.一事不再辩原则。同届立法会议辩论过的辩题,无论什么原因一经辩论结束就不再次辩论。一事不再辩原则,有利于提高人大立法的效率和维护立法程序的权威。

(二)立法辩论的范围

确立立法辩论的范围即明确在什么场合就哪些议题可以进行辩论,这需要考虑以下3个因素:首先,中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期普遍较短,人大代表大部分是兼职的,基于此情况辩论的范围不宜过宽;其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过多,会议议题比较多,在代表大会上开展辩论也不大现实;再次,根据法案审议的阶段,在大会和专门委员会都可以进行辩论。

当前我们更应当关注的是人大常委会的辩论制度建立,因为人大的大部分立法都是由其常委会负责完成的。人大常委会立法会议上,容易产生不同意见的主要是立法中的焦点问题,如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可能性和合理性等,而在事项上诸如人们关注的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改革、教育改革等热点问题都应列入辩论的范围。

(三)立法辩论的规则

立法辩论制度的具体规则设计是一个核心问题,也是保障立法辩论实效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立法辩论制度的规则设计可参照国外议会:以动议作为辩论的开端,以表决最为辩论的终结,以发言内容和时间控制作为辩论的导向,以发言次序和会议秩序作为辩论的要求。具体而言,我国立法辩论制度的规则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辩论次序。发言须经辩论主持人许可,其他人不可随意发言。在辩论的发言阶段,由辩论主持人决定代表的发言次数和顺序,同一时段内只允许有一位代表发言,其他代表一般不得打扰。自由辩论时由辩论主持人根据情况具体掌控,防止辩论一方占用全部时间。

2.辩论形式。辩论人应站立发言而且要脱稿发言,因为坐着发言不能引起大家的关注,照念发言稿与辩论的主旨不符。同时,不照念发言稿虽然对我国部分人大代表而言具有一定的难度,也对辩论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带来了考验,但长久看来这对于有效推进辩论人员整体能力提高大有裨益。

3.辩论内容。辩论一词的基本含义要求辩论的主体必须围绕一个主题进行发言,自说自话根本无法形成辩论。因此,在人大立法过程中的每次辩论,必须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围绕一个特定的辩题发言,不能各说各话内容脱离辩题。

4.辩论时间。由于人大代表的人数较多,人大会议的时间不足以保障每个代表都充分发言,因此对发言时间予以限制是必要的。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中对会议发言时间己有相关规定,辩论发言的时间可以遵守这个规定,但进行细化效果会更好。

5.遵守辩论纪律。在立法辩论中,发言的人大代表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做到文明、有序和相互尊重,即使争论再激烈,也不可直接抑或间接地辱骂或讥讽辩论对手,更不允许用言语进行人身攻击。凡是有违反纪律的人,主持人有权给予其警告、驱逐。

6.辩论表决。表决是立法辩论的终结的表现形式,也是立法辩论之后的一个重要阶段,原则上所有的辩论都应该进行表决,除非出现辩论后一致同意的情况。至于表决的形式,可以采用我国常有的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方式,这可以由主持人根据情况予以决定。鉴于立法辩论的特殊性,从严肃性的角度来看,建议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

参考文献:

[1] 李店标,沈赏.英国立法辩论制度及其启示[J].学术交流,2012,(2):48.

[2] 施米特.政治的浪漫派[M].冯克利,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63.

辩论常用方法例2

,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辩论常用方法例3

“辩”即辩解、辩驳或辨论是非,“论”就是议论。而辩论就是指彼此用一定理念和思维体系加工程的论据和论证过程,以此来说明个人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取得最后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从古时哲人对生命、宇宙的探索和论辩到现今由双方辩手对阵舌战,看似口舌之争,实则是知识和思维的智慧比拼。不论形式如何让变化,辩论对论辩双方的技能要求都是一样的。

1.1辩论的基本技能

1.1.1博闻广识的阅读能力。正如前文所言,辩论是主体间为了消除分歧、谋求共识的一种基于语言的交互行为,但辩论却不仅仅只是一场口语竞技,而是一种“知识密集型”的智慧和思维的较量。面对一场未知的辩论,辩题往往可能涉及到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伦理道德等多个领域和多门学科,这就对辩手和团队的知识积累和文化积淀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完善的知识积累,深厚的文化底蕴,以及丰富的知识层次都是在这场“智斗”中取胜的前提和保障。在面临这样的挑战时,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广泛的阅读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不断的扩展阅读面和提高阅读能力,才能为知识的积淀打好坚实的基础。

1.1.2善于总结的理解能力。只有阅读是远不够的,如果学富五年,但却连一个简单的名词都无法解释,那么知识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这就是知识的吸收与消化之间的巨大鸿沟。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搭建一座桥梁,把阅读到的知识融会贯通,关键就在于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这就是辩论的第二个技巧———理解能力。辩论是辩手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和理论去和对方讨论,而在辩论场上激烈而又紧张的环境下,若是没能理解所读到的知识,那么就无法在最短的时间驳斥对方并陈述己方观点,因为辩论是围绕着一个话题的正反两面在进行讨论,而这必定是辩手根据对话题的理解和分析之后才能有所见解。

1.1.3瞬间反应和应变能力。辩论的时间终究是有限而短暂的,但知识的容量却是无限的,对方一定会出其不意的攻击己方的知识死角,如何让应对就成为摆在辩手面前最大的能力挑战,所以在具备了辩论所需的基础知识之后,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锻炼和提升各种综合素质。在现实的辩论中,辩手要在有限的时间内驳斥对方的观点和理论并证明自己的论点,这就要求辩手具备辩论的第三个技能,即瞬间反应和应变能力。当辩手面对对方突如其来的一个问题时,如何临危不乱的快速分析问题并及时将其驳倒;在面对场上无法预料的突发状况如何保持沉稳冷静的头脑和理智,这就需要在知识的积累和理解的基础上不断的锻炼和提高,在一次又一次的实践中有意识的训练自己的瞬间反应和应变能力,使自己的辩论技能不断得到提升和加强。

1.1.4心理素质。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辩手,不仅要求具有上述的一些辩论基本技能和技巧,而且还要求具有一颗坚强的心,要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一场精彩的辩论不会是温文尔雅谈笑风生的茶话会,必然是一场激烈的唇枪舌战。因为一名优秀辩手的心理素质包括:第一,辩论的培训过程必然是长期和艰苦的,不仅有日常性的常规训练,要阅读大量的书籍,做好认真的笔记,而且还有比赛前期的集中培训,强化的训练,在这个长期的过程,持之以恒的心态是第一位的,而同时还需具有面对各种困难锲而不舍再接再厉的心态;第二,伴随着激烈的比赛过程,必然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处事不惊,忙而不乱,有条不紊是一名辩手必须具备的心理素质;第三,比赛必然会有输赢,胜不骄,败不馁成败皆可淡然处之,这种成熟稳重的心态是年轻人最缺少的,但又是面对各种比赛所必备的。当然,作为一名优秀的手需要具备的心理素质还有很多,综合来说辩论培养的主题就是灵活多变的战略战术和坚不可摧的心理素质。

1.2辩论的思维方式

1.2.1逆向思维。逆向思维也叫求异思维,它是对司空见惯的似乎已成定论的事物或观点反过来思考的一种思维方式。由于辩论的辩题通常都是具有正反两面的辩证性话题。那么,辩手在准备辩题的时候就不能仅仅只从正面出发去分析和思考,也应该从辩题的反面去挖掘更深层次的论点,正反两面结合起来才能更深刻的理解辩题所包含的理念,也就是俗语所说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在辩论中,训练思维向对立面的方向发展,从问题的相反面深入地进行探索,才能不断发现新思路新观点。

1.2.2发散思维。发散思维是指大脑在思维时呈现的一种扩散状态的思维模式,它表现为思维视野广阔,思维呈现出多维发散状。发散思维也是辩论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思维方式,在面对一个辩题的时候,我们必须从各方面多角度的分析和思考,从辩题出发,不断扩展思维的广度,有意识培养发散思维能力,这样思考的方面越多,能论证辩题的论点和论据也就会越多,对辩题的理解也就越深刻,在实际辩论中面对对手时就会多一份从容和自信。

1.2.3联想思维。联想思维是指人脑记忆表象系统中,由于某种诱因导致不同表象之间发生联系的一种没有固定思维方向的自由思维活动。这是在辩论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思维方式,我们在训练中会由辩题中的某个知识点出发,结合自身的知识储备来联想与此有关的任何论点,然后根据此论点与辩题的相关联程度来决定是否应用到辩论中。这对于辩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思维方式,它会引导我们拓宽对辩题的思考方面,这样更有利于不断发现新用以论证辩题的观点。

1.2.4归纳思维。归纳思维是指从许多个别的事物中概括出一般性概念、原则或结论的思维方法。这是在对辩题进行各种分析和思考之后对各个论点和论据总结和提炼的一种思维方式。不论在准备的时候对辩题进行了怎样的发散和联想,但最终都要将这些零散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到一起,针对我们的辩题将其整理分类并在辩论时加以运用。所以,形成对知识的归纳性思维也是辩论中极其重要的一种思维方式。

2法学思维的特殊性

2.1法学知识的抽象、晦涩性

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业性学科,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由此可见法学是一门专业性和理论性极强的学科,而大量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导致了法学知识本身具有抽象和晦涩的特点,这样就会造成在学习时面对的这些法学理论的输入感到枯燥和乏味,不但无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且也不能使法学知识得到更好的理解和应用。#p#分页标题#e#

2.2法学思维的逻辑性极强

法学思维是运用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及法律原则对社会中的法律现象进行逻辑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过程。法学思维本质上是人的一种对法律的内在观念和看法,是一种比较抽象的东西,而我们所看到的则是人们基于这种潜在的价值观,加之对法律的认知,通过一定的逻辑表现形式而呈现出来的被我们称之为理念的东西。这就决定了法学思维对逻辑的高度要求,只有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才能充分了解法学所要传达给我们的知识和理念。

2.3法学知识连贯性和应用性要求高

法学并不是一门独立存在的学科,而是包括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组成的具有连贯性的学科,每一实体法的应用都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而程序法的规定也是为了使实体法得到更好的运用。因此,对于法科学生来说,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至关重要的,而将两者结合理解,达到灵活运用确非易事,需要长期的学习和思考,而且需要运用各种思维方式将知识串联起来。其次,法学也是一门工具性学科,这就决定了对法学知识的应用性有较高的要求,因为法学知识最终是要应用与实践,不论是律师、法官还是检察官,都必须把所学到的法学知识应用到实际的案例当中,这才能体现法学知识的应用性价值。

3辩论对法学思维的塑造和培养

3.1辩论思维对法学思维的同生同态作用

表面上看辩论和法学似乎是风牛马不相及的两个事物,但是两者在思维方面却有着极大的共通性。辩论要求的阅读和理解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都是法学所必须要具备的,而且具有较强的专业倾向性。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来说,不论从事哪一种职业,具备这些能力对以后的工作起到很大的帮助。例如:作为一名律师在法庭上面对法官和当事人时,扎实的知识功底、灵活的知识运用、敏捷的现场应变能力以及沉稳冷静的心态无疑会使官司多一份胜算。而辩论的逆向思维、联想思维以及归纳思维都会在思考法学问题时起到极大的帮助,例如:在分析某个具体案例时,结合辩论思维和法学思维多角度的思考,很可能会得到意想不到灵感更好的解决问题。

3.2辩论思维对法学思维的促进作用

辩论常用方法例4

然而,上述操作模式在实践中却多次让笔者感到困惑:1、有些案件,其相关事实并非只通过证据的展示就能确定,甚至某一证据的效力,也要在调查中融入辩论才能确定。鉴于此,如果一个案件中涉及多个事实,尤其是当各个事实彼此关联、一环紧扣一环时,对某一事实不先进行辩论,就无法对下一事实进行调查,或者极有可能使调查成为徒劳。如某种子质量纠纷案,原告诉被告提供的种子给其造成了损害,要求给予赔偿,被告称此种子并非被告提供。庭审中原告出示了经封样的种子,其包装上有原告及相关证人签章,无被告单位印章,被告称此样品中的种子并非被告提供。对此,原告辩称根据有关规定,只要有原告及证人的签章,就应视为已封样。而被告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未经双方当事人签章不能视为已经封样。双方引经据典,各陈一词。这时法庭如果以现在尚处于调查阶段为由,终止辩论,将“样品中的种子是否由被告提供”这一必须首先解决的焦点问题搁置一边,并去进一步调查损害结果的大小,赔偿数额的多少,这不仅于理不符,而且近乎荒唐。2、有些案件,庭审一开始不宜进行法庭调查,而应就有关问题进行辩论。如某机关诉某个人偿还欠款案,被告辩称此类欠款的交纳应通过行政手段而非民事诉讼,这里就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从逻辑上讲,法庭应首先让双方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然后才是对具体的欠款数额进行调查。否则为查明具体欠款数额而进行的大量的法庭调查极有可能因为原告的起诉不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难以体现庭审的效能。3、由于在法庭辩论阶段经常出现新的案件事实,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此时应恢复法庭调查,尽管如此,实践中仍难免尴尬。因为在调查阶段,法官询问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当事人答曰没有,法官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而在辩论阶段由于出现了新证据,这时法官又称现在恢复法庭调查,然后再次询问有无新证据,这以上的过程既烦琐,又使庭审缺少严肃性。4、有些案件法庭调查一结束,是非责任就已分明,无需辩论就可以作出裁决,此时,因为法定的辩论阶段尚未进行,法官们不得不继续宣布下面进行辩论。这时候往往连当事人都不需要再辩论了。人为地为了辩论而辩论,显然是多此一举。

上述种种在实践中颇为尴尬的情形,都使先进行法庭调查,后进行法庭辩论,两过程分段进行的传统做法受到了质疑,并使重新审视法庭调查与辩论的关系成为必要。笔者之所以觉得要改革现行传统的庭审模式,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法庭调查与辩论都是查清案件事实,解决争议焦点的手段,不能将两者完全割裂开来。有人认为,对案件事实只能通过法庭调查才能确定,而经验证明,法庭辩论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手段。许多时候,当法庭调查尚不能查清某一事实时,有必要及时借助法庭辩论。象上述种子质量纠纷案件中,在对原告出示的样品中的种子是否由被告提供这一事实的确认上,当事人自然地要进行相关的法庭辩论,即使当事人不辩论,法庭这时也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这当中及时展开辩论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不能以尚处在法庭调查阶段为由,而阻止法庭辩论适时进行。2、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均可涉及主观性内容。采取传统庭审模式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认为法庭调查涉及客观性内容,而法庭辩论涉及主观性内容。事实证明,作这样的划分,其理由并非绝对充分。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观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这应是法庭调查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在认定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时,又常常会涉及相关的法律理论问题,这就需要由双方当事人或由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所以以内容上主、客观之分而将庭审过程划分为调查与辩论两个部分,是过于机械的。3、对一个事实,尤其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事实的认定往往需要举证、质证、辩论、再举证、再质证、再辩论等等若干个过程。将庭审过程简单地划分为调查与辩论两个阶段,看似清晰,实际上难以操作,而且往往会因案件的复杂性使庭审过程显得烦琐,尤其是法官一次次地宣布调查、辩论,恢复调查、辩论,既不利于提高庭审效率,也使庭审过程缺少严肃性。4、事实的审查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联系,两者并不绝对地可以划分。对事实的调查手段包括举证及对证据的质证,甚至也可以通过引用法律法规进行辩论的方式对有关事实予以确认,而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当事人各方也常常会对涉及的案件事实究竟能否适用某一法律规定进行辩论,并进而引起双方对案件事实进一步提供证据,以使法官确信其所举证证明的事实符合法律适用的前提。5、法庭调查中一个很重要的事项是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后,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所谓质证是指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效力、证据事实与案件的关联性方面进行质辩的过程。而证据的质辩,实质上就是关于案件事实甚至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论,因此从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法庭调查与辩论并非可截然分开的两个过程。

综上所述,无论从逻辑上、质证的概念上还是从提高庭审效率以及调查、辩论的功能上来分析,传统习惯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分段进行,并将此作为经典的庭审操作模式并不足取。纵观法制发展水平较为先进的国家,我们也不难发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庭审过程都没有所谓的调查与辩论两个阶段。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的庭审一般是指在法庭上的事实审程序。庭审的过程,就是证据调查和辩论的混合过程。以美国联邦民事诉讼为例,在庭审之前,美国民事诉讼有一系列的庭审前的准备性程序,最主要的是证据开示。证据开示只是当事人双方提出证据,并不涉及证据效力的认定。关于证据是否会被采用,当事人的主张是否会被认可将在庭审中解决。在庭审过程中,事实的提出和关于事实问题及法律问题的辩论则是交叉或穿插进行的。

在法国,民事诉讼程序分为事前程序、言词辩论程序、合议程序和判决程序。事前程序中,主要是对争点和证据进行整理,为辩论程序作准备。言词辩论程序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程序,原告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有关的证据评价,被告的抗辩以及双方之间关于各焦点的辩论都在该程序中进行。

辩论常用方法例5

确立突出自己的优势空间。拥有自己的套路,紧围辩题。

(2)辩位安排

一辩求稳、语言有震撼力。对辩论赛观点的把握能力强。二、三辩要求现场应变能力,对整场、语言的及时组织能力以及对观点的把握能力强;四辩则是为整场辩论赛画上圆满句号的关键。要求有思想、有高度、有热情,能够在情感上带动评委、观众。

(3)注意场上的整体配合

辩论赛的输赢不仅仅要看个人表现的优劣,也是对辩手之间默契的考验。

(4)注意肢体语言的运用

辩论赛的辩题本来就没有绝对的对错。关键是谁的语言更有说服力。而恰当又丰富的肢体语言正是能增加你的说服力。

(5)自由辩论阶段经典常用语的使用

自由辩论是整场辩论赛的高潮。每个辩手的语言简短精练而又具有针对性。同时,给观众和评委的思考时间也相对减少,常用语如:“对方辩友显然已经跑题了。对方辩友为什么故意逃避我方问题呢?是不是已经同意我方观点了呢?”等。

(6)注意抓重点抓内容

辩论赛毕竟不是表演,赢得比赛的关键还是要看你的语言是否具有说服力而不是你的声势有多大。

(7)避免硬伤

①注意礼貌问题:辩论不是吵架,一定要注意情绪的控制,以及自己的风度问题。不要进行人身攻击。

②注意规则。

③辩论是神圣的,能够用语言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也是一种能力。学理固然重要,但语言技巧也同样重要.

2、辩论赛的辩论方法

(1)必须讲究辩论的逻辑性

①在辩论中,辩论的逻辑性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使辩论显得严谨、条理,使自己的观点显得牢不可破。

②分析对方的观点和自己观点时必须要分析其逻辑关系、真实的逻辑地位和逻辑困难,知道了双方在观点上的逻辑关系也就确定对方观点的要害之处。在表述自己的观点时,必须讲究逻辑层次。辩论时应层次分明,第一点讲什么,第二点讲什么,第三点讲什么,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③在辩论中还应擅长进行归纳。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来阐明自己的见解,不要一说就是一大套并且不得要领,只有这样才能在辩论中是占据有利的位置;同样地,要能用简明扼要的话来归纳对方的见解,否则往往会随波逐流,甚至迷失方向。只有在逻辑上善于归纳的人,才会在辩论中紧紧抓住对方的要害,有针对性地打击对方,使对方真正陷入被动的局面。

④在辩论中需要使用归谬法。所谓归谬法就是沿着对方的逻辑把其观点推向极端,使其荒谬性明显地表现出来,从而对其观点予以根本否定。对方的本来不明显或者小的逻辑错误,使用归谬法后就会使其错误被放大到妇孺皆知的地步,这样,往往能够取得出奇制胜的效果。当然,归谬法的使用要注意适度性,如果运用不当,会给人以强词夺理的感觉。

(2)尽量做到辩论生动形象和语言风趣

①如果辩论过于生硬,缺乏活力和幽默,大家就没有听下去的欲望,所以只有在辩论中融入生动、形象、风趣的语言,整场辩论才会充满活力。

②要充分运用生活中形象例子,尽量少使用抽象的、教条的说理,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

③多多使用用幽默风趣的语言,避免使用枯燥无味的大白话。

④用具体的、有据可查的数据取代经院式的说教,避免使用可能、大概、好像、应该、你想之类的不准确的词句。在辩论中,准确无误的数据往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能用数字说明的地方要尽可能用数字,因为数字只要有据可查,不管准确与否,对方往往无法反驳,也无法否定。

(3)必须讲究进攻和防守的平衡

①辩论犹如战斗,进攻和是一对基本的矛盾关系。在辩论中辩护是防守,反驳就是进攻。

②在辩论中经常出现两个极端:一是只讲防守,结果辩来辩去,战斗都在自己一方进行,对对方的观点根本不构成任何威胁,这样就不可能取得胜利;二是只讲进攻,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和问题,不敢正面回答和辩论,在心理首先已经胆怯,这样往往是自己还没有攻破对方的堡垒,自己却已经失去阵营。

③要取得最后的胜利必须讲究进攻和防守的平衡。

④防守是基础。当对方对自己的观点或者证据提出一些枝节质疑的时候,可以不予以回答,但当对方对自己的基本观点提出质疑时,则必须简明扼要地回复,并进行辩护和解释。只有澄清自己的基本观点,才能够有充分的空间和时间攻击对方,如果不进行必要的辩护,进攻就会显得强词夺理,理屈词穷。因而,防守就是最有效的进攻。

辩论常用方法例6

一、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应变技巧

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变化,庭审中。有时会发现新的事实,有时论辩时间比自己事先估计的时间要短。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如果仍按自己原来准备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辩,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为此,必须采取应变措施,摆脱困境。一般说来,常用的应变措施有:

迫其吐真

1紧追不舍。

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庭审中。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例如,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所以,作证时,有的含糊期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显,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所作的虚假证词,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律师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道: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答:问:车间在生产管理理上正常吗?答:正常。问: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3月10号跟我说,原料质量粗劣,而且任意加减原来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答:说的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由于被告律师采用这种追问法,几位证人都证明了原告在管理联营企业生产方面存在问题,因而也就间接地证明了证人庭上证言虚假性和庭前证方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论阶段的论辩观点奠定的坚实的事实基础。由此可见,证人证方不稳的情况下,利用证人首次作出的客观证言,刨根问底,无疑是可以奏效的当然,提问要得当,同时要避免审问式的发问。

争取主动

2提示矛盾。

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矛盾,同一案件中。这些矛盾只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案卷材料,完全可以发现的但有时由于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关证据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此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迅速作出反应,提示矛盾,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例如,一抢劫杀人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为图财,夜间将某工商所值班员杀死,抢走财物若干;后又为劫财,先后杀死二人。法庭调查时,被告人交代,工商所内一刀将被害人捅倒,劫取钱物随即逃走。法庭出示现场勘查照片。辩护人猛然想到阅卷时该照片清晰可见死者脖颈上有数个刀痕,显然与被告人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于是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道:捅了几刀?就一刀。真的一刀吗?当然是一刀。刚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劲处有三个刀痕,怎么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见无法解释,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个作案,外放风,另两人行劫,事先并未商量要杀人。被捕后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条命,终是一死,不如替他受过,所以就没有抖出他矛盾提示揭示出来后,辩护人及进提出,鉴于本案可能遗漏罪犯,建议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结果,抓获了漏犯。合议庭考虑,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辩护人的急中生智”争取了主动权,最后不仅维护了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严肃性,使被告人得到适当的处罚,而且帮助司法机关查清了案情。由此可见,庭审调查过程中,如果辩护人或公诉人发现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时在此基础上向合议庭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一定会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集中出击

3调整思路。

把握好论辩中一轮、二轮或三轮的时间和内容,如何根据庭审情况。也是论辩技巧问题。一般说来,可在一轮论辩时把论辩观点处理得原则些,简练些,以后几轮论辩中再进行阐述、发挥。但也有需要灵活处理的例外情况。例如,一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出庭证人众多(司法会计鉴定人和技术鉴定人也到庭陈述)故法庭辩论开始,原告方律师虽持有大量有利证据,但在发表词时仅提出原则意见,被告方两位律师预计合议庭会在当日结束庭审,二、三轮辩论时间将会很短,甚至没有,因而必须调整原定路,将火力集中在一轮辩论中。于是两位被告人轮番上场,用较长时间充分论证了原告对于纠纷的发生也负有一阗责任这一观点,给合议庭和旁听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发言结束后,审判长稍加评议本案,即宣布终止法庭辩论,片得双方同意后,指挥庭审转入调解。此时,原告双方律师已无机会答辩,由于刚才讲得原则,给人的印象似乎是没有多少道理可讲;被告方律师由于及时调整思路,采取集中火力出击,案件最终以有利被告的调解协议结束。

二、出现未曾预料到论辩观点时的应变技巧

开庭前一般都充分估计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理由,论辩双方。作了反击准备;但在论辩过程中,对方往往会爆发出一些事先难以预料的论辩观点,而这些论辩观点有些离题万里,有些谬误百出。如果对这种情况听之任之,不但会使论辩走向歧途,而且势必损害法律的尊严,故必须采取应变措施予以对付。

拉回正题

1直接反驳。

有些公诉人往往脱离书的内容,法庭论辩之初。提出新的意见,从而偏离了论辩的主题;有的辩护人往往东拉西扯,辩护没有针对性。针对这种情况,论辩一方应该立即反驳对方,指出对方的辩词脱离了论辩的主旨,从而把论辩内容拉回到主题上来,例如,一重大走私案中,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大谈某公司走私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然而,书指控的该公司的业务员刘某个人犯有走私罪。针对公诉人这一违反法律程序的说法,辩护人马上指出:书仅仅指控刘某以公民身份犯有走私罪,而未指控公司法人犯罪,因此本案没有关于法人犯罪的书;刘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书也没有他应代表公司作为被告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没有受委托作公司犯罪的辩护人,而是为个人被告作辩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辩护人。既无书,又无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情况下,公诉人凭什么指控该公司犯罪呢?这一反驳环环相扣,铿锵有力,不容置疑,紧接着,辩护人就被告人是否有个人走私犯罪行为这一正题进行了无罪辩护,充分反映了辩护人精到应变能力。

辩论常用方法例7

一、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应变技巧

在庭审中,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变化,有时会发现新的事实

,有时论辩时间比自己事先估计的时间要短。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如果仍按自己原来准备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辩,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为此,必须采取应变措施,摆脱困境。一般说来,常用的应变措施有:

1.紧追不舍,迫其吐真

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关系到案件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例如,在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所以,他们在作证时,有的含糊期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显,他们在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们所作的虚假证词,不但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律师在征得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道:”你是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答:”是的。”问:”你们车间在生产管理理上正常吗?”答:”正常。”问:”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在3月10号参我们说,原料质量粗劣,而全任意加减原来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由于被告律师采用这种追问法,几位证人都承认了原告在管理联营企业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而也就间接地证明了证人庭上证言虚假性和庭前证方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论阶段的论辩观点奠定的坚实的事实基础。由此可见,在证人证方不稳的情况下,利用证人首次作出的客观证言,刨根问底,无疑是可以奏效的。当然,提问要得当,同时要避免审问式的发问。

2.提示矛盾,争取主动

在同一案件中,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只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发现的。但有时由于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关证据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可以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此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迅速作出反应,提示矛盾,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例如,在一抢劫杀人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为图财,夜间将某工商所值班员杀死,抢走财物若干;后又为劫财,先后杀死二人。法庭调查时,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内一刀将被害人捅倒,包取钱物随即逃走。法庭出示现场勘查照片。辩护人猛然想到阅卷时该照片清晰可见死者脖颈上有数个刀痕,显然与被告人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于是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道:”你捅了他几刀?””就一刀。””真的是一刀吗?””当然是一刀。””刚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劲处有三个刀痕,怎么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见无法解释,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个作案,他在外放风,另两人行劫,事先并未商量要杀人。被捕后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条命,终是一死,不如替他们受过,所以就没有抖出他们。矛盾提示揭示出来后,辩护人及进提出,鉴于本案可能遗漏罪犯,建议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结果,抓获了漏犯。合议庭考虑,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线索,有特大立功表现,因而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辩护人的”急中生智”凶取了主动权,最后不仅维护了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的严肃性,使被告人得到适当的处罚,而且帮助司法机关查清了部案情。由此可见,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如果辩护人或公诉人发现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时在此基础上向合议庭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一定会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3.调整思路,集中出击

如何根据庭审情况,把握好论辩中一轮、二轮或三轮的时间和内容,也是论辩技巧问题。一般说来,可在一轮论辩时把论辩观点处理得原则些,简练些,在以后几轮论辩中再进行阐述、发挥。但也有需要灵活处理的例外情况。例如,在一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出庭证人众多(司法会计鉴定人和技术鉴定人也到庭陈述),故法庭辩论开始,原告方律师虽持有大量有利证据,但在发表词时仅提出原则意见,被告方两位律师预计合议庭会在当日结束庭审,二、三轮辩论时间将会很短,甚至没有,因而必须调整原定思路,将火力集中在一轮辩论中。于是,两位被告人轮番上场,用较长时间充分论证了原告对于纠纷的发生也负有一阗责任这一观点,给合议庭和旁听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发言结束后,审判长稍加评议本案,即宣布终止法庭辩论,在片得双方同意后,指挥庭审转入调解。此时,原告双方律师已无机会答辩,由于刚才讲得原则,给人的印象似乎是没有多少道理可讲;被告方律师由于及时调整思路,采取集中火力出击了一张好的底牌,案件终以有利被告的调解协议结束。

二、出现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的应变技巧

论辩双方,在开庭前一般都充分估计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作了反击准备;但在论辩过程中,对方往往会爆发出一引起事先难以预料的论辩观点,而这些论辩观点有些离题万里,有些谬误百出。如果对这种情况听之任之,不但会使论辩走向歧途,而且势必损害法律的尊严,故必须采取应变措施予以对付。

1.直接反驳,拉回正题

在法庭论辩之初,有些公诉人往往脱离书的内容,提出新的意见,从而偏离了论辩的主题;有的辩护人往往东拉西扯,辩护没有针对性。针对这种情况,论辩一方应该立即反驳对方,指出对方的辩词脱离了论辩的主旨,从而把论辩内容拉回到主题上来,例如,在一重大走私案中,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大谈某公司走私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然而,书指控的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刘某个犯有走私罪。针对公诉人这一违反法律程序的说法,辩护人马上指出:”书仅仅指控刘某以公民身分凶有走私罪,因此本案没有关于法人犯罪的书;刘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书也没有他应代表公司作为被告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我们没有受委托作公司犯罪的辩护人,而是为个人被告作辩护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辩掮人。在既无书,又无被告人和辩人的情况下,公诉人凭什么指控该公司犯罪呢?”这一反驳环环相扣,铿锵有力,不容置疑,紧接着,辩护人就被告人是否有个人走私犯罪行为这一正题进和地无罪辩护,充分反映了辩护人精到的应变能力。

2.追问依据,陷彼窘境

辩论常用方法例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是大学生必须学习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由于大学生在高中阶段曾经学习过中国近现代史,这样为大学生系统性的讲授中国近代史纲要增加了难度。在教育改革的影响下,就如何能够讲好“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这门课程,高校教师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用不同的教学方式进行教学。广西民族大学的教师在进行“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的教学过程中,进行了多次课堂辩论比赛,解决一些教学的疑点和难点问题。学生们认为“这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式”。

一、课堂辩论比赛与其它辩论比赛的不同点

在对课堂辩论比赛情况调查中可以看到,课堂辩论比赛是深受学生欢迎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课堂辩论比赛与其它辩论比赛明显不同,这种教学方式更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在对进行过课堂辩论班级的学生进行了调查。对2009-2012年广西民族大学开设过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这门课程的20多个班级进行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调查表1000份,其中收回876份。同学们对课堂辩论比赛的认识,通过课堂辩论情况调查统计表可以反映出来:在对回收到的876份调查表中可以看到,认为课堂辩论比赛非常好的有832人,占总数的94.97%;认为课堂辩论比赛一般的有42人,占总数的4.8%;认为课堂辩论比赛差的有2人,占总数的0.23%;认为课堂辩论比赛是教学模式创新的有846人,占总数的96.58%;认为课堂辩论比赛不是教学模式创新的有30人,占总数的3.42%;认为课堂辩论比赛收获大的有847人,占总数的96.7%;认为课堂辩论比赛收获小的有29人,占总数的3.3%。从调查数字中可以看到,大学生是非常认可课堂辩论比赛的,课堂辩论比赛作为课堂教学的重要辅助手段,深受同学们的欢迎。

课堂辩论比赛之所以称之为课堂辩论比赛,就是利用教学过程中在课堂上围绕讲课内容的某一观点进行辩论。课堂辩论比赛与其它的辩论比赛有十点不同:

区别之一:课堂辩论比赛与其它的辩论比赛时间和地点不同。课堂辩论比赛只能在课堂上,利用上课时间进行。其它比赛时间也可以利用课堂时间,但一般都不在教室里进行,而在专门的比赛场所进行。

区别之二:课堂辩论比赛与其它的辩论比赛正规程度不同。课堂辩论比赛由于在课堂上进行,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有条件的教室,可以在前面摆上桌椅,辩手在前面进行辩论。没有条件的教室辩手可以的座位上进行辩论,可以计时,也可以没有计时,可以有评委,也可以没有专门的评委,是不太正规的比赛,也没有什么投入;其它的辩论比赛都是正规的比赛,需要有正规的地点,有专门进行辩论比赛的各种器材,需要很大的投入。

区别之三:课堂辩论比赛与其它的比赛队员的素质不同。课堂辩论比赛的辩手的选择只局限授课班级的学生,有文科的,也有理科的。有一些学生都是第一次参加比赛,没有辩论的经验。其它的辩论比赛的队员经过多次选,几乎都是专业选手,有丰富的辩论经验。

区别之四:课堂辩论比赛与其它的辩论比赛准备的时间不同。课堂辩论比赛一般准备时间都比较短,准备不够充分,学生准备还是非常认真的。其它的辩论比赛准备时间比较长,准备的比较好。

区别之五:课堂辩论比赛与其它辩论比赛的激烈程度不同。课堂辩论比赛重视学生们的参与热情,旨在对辩题进行讨论研究,不必要在乎胜负和输赢,达不到正规比赛的激烈程度。

区别之六:课堂辩论比赛和其它辩论比赛的目的不同。课堂辩论比赛是教学的一种辅助方式,要为教学服务,达到教学目的,深化学习内容是主要的,比赛的成绩是次要的。其它的辩论比赛虽然也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但更注重比赛的结果,有的甚至为比赛而比赛。

区别之七:课堂辩论比赛与其它辩论比赛的内容不同。课堂辩论比赛的内容是紧紧围绕“中国近现代史”课中一些难点问题辩论,让学生有明确的认识,掌握更多的知识,如对“陈独秀的一生,功大于过,过大于功”,“中国近代抵抗外国入侵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内因,还是外因”等。这些都为教学服务。其它的比赛内容丰富,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

区别之八:课堂辩论比赛与其它辩论比赛影响范围不同。课堂辩论比赛的影响只局限于上课的班级。其它辩论比赛对学院、学校都有影响,有的进行电视直播,对社会都有很大影响。

区别之九:课堂辩论比赛与其它辩论比赛参与的人员不同。课堂辩论比赛主要是为调动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所形成的比赛机制和其它辩论比赛机制不同。其它辩论比赛只局限于辩手之间进行辩论,课堂辩论比赛不仅辩手进行辩论,其他的同学生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参与者助辩,使更多学生可以参与到辩论之中。

区别之十:课堂辩论比赛与其它辩论比赛所获得的荣誉不同。课堂辩论比赛是为了教学,也是学生学习的任务,比赛胜利了也没有什么荣誉。其它的辩论比赛获得胜利有荣誉证书,对以后发展都有一定的影响。

课堂辩论比赛是一种教学方式,它吸收了一些进行正规比赛合理机制,又结合教学的实际创新性地设计了一些新的机制,使介于课堂讨论和正规辩论比赛之间。

二、课堂辩论比赛是一种相对创新的教学方式,对大学生有更大的吸引力

传统的课堂教学以“讲授―接受”为主要模式,让大学生的探索和实践机会少,不利于大学生素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大学生课堂辩论则以师生的“探讨―辩论―发现”为主要教学模式,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为吸引大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留有极大的空间和余地,可以满足其多方面的需求,是他们的潜能得到释放,因而学生非常喜欢这种教学方式。

课堂辩论比赛,打破了传统的教学方式,是一种相对创新的教学方式。以往的大学生辩论比赛是少数学生的“专利”,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讲他们只是听众,不能够成为亲身实践者。现在对大学生的教学方式多数都是灌输式教学,进行课堂辩论比赛,对没有进行过课堂辩论比赛的班级,可以说是种相对创新教学方式。在思想解放的今天,学生们求异思维非常强,喜欢变化,喜欢创新,对于教学方式也有同样的要求。可以说,创新的教学方式是教学改革的灵魂。教学方式的创新有绝对的创新和相对的创新。教学方式的绝对创新就是以前没有出现过并第一次使用的教学方式。教学方式的相对创新是在原有的教学方式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改进,在没有使用过这样的教学方式班级进行这样方式的教学,更能显现出教学方式的创新性。课堂辩论比赛虽然不属于绝对创新,但却是辩论比赛与课堂教学方式的融合,所以同学们多数都认为这是一种教学方式的相对创新。

在调查中学生反映,老师进行“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教学上课方式主要是以老师讲为主,教学方式少、方法少,缺少变化。大学生从小学到大学,很少有老师把辩论比赛引入课堂教学之中。因此多数同学都认为,“课堂辩论比赛是一个很新颖的形式,是值得我们继续实践的教学方式。”“辩论式的教学创新,以一种新颖的方式让我们学到很多知识,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教与学。让大家都能够积极参与,不再只是老师一个人的讲台,是大家互动交流的讲台。”长时期以来,教师不能把辩论比赛教学引入课堂,这和辩论比赛的复杂性也有关系。他们认为“在课堂上,很少有辩论赛。可能是课堂时间有限或是大部分老师觉得课堂辩论很乱,程序复杂,浪费时间且不易控制场面。”这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是,在综合各方面调查看,把辩论比赛引入课堂,把辩论比赛与教学有机结合起来,是一种新颖并且富有活力的教学方式,自然受到学生的欢迎。

把辩论引入历史课堂改变了学生对历史死记硬背和被动接受历史知识的学习方法,拓展了学生学习和探究历史问题的空间,同学可以通过讨论交换不通的历史看法的方法在沟通交流中主动的去学习历史,这种带有探究理解的学习方法比死记硬背要有效的多,也更容易广泛的被同学们接受。要着重培养大学生的独立思考的能力,同时注意教学改革与教学模式的创新,在教学方式、方法的转换使用上求创新。长期用一种教学方法学生会失去兴起和厌烦学习。进行教学模式的创新是必须。创新对推动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创新又是困难的。创新的含义告诉我们,在原有的基础上在某一方面,即使是一小方面有新发展都是创新。正如调查中学生所说的那样“课堂辩论是一个多方互动的教学形式,其精彩新颖的模式可以有效的调动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对于重点知识有更深刻的认识与记忆。”

三、课堂辩论比赛强化的课堂教学的效果

课堂辩论比赛作为一种教学的辅助方式,对于教学的辅助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1.课堂辩论比赛活跃了课堂气氛

美国心理学家罗杰斯认为:“成功的教学依赖于一种真诚的理解和信任的师生关系,依赖于一种和谐安全的课堂气氛”①。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形成良好的氛围,是上好一堂课的基础,应充分运用“亲其师而信其道”的心理效能,强化师爱作用,把微笑带进课堂。作为教师把信任的目光投向每一个学生,把尊重的话语送给每一位学生。把和蔼的微笑洒向全体学生,教师用热爱与尊重学生的行为去赢得学生对教师的爱戴和信任,创造出一种宽松和谐、相互尊重的教学氛围,这种良好的师生关系能使同学们产生最佳心态,轻松愉快地主动参与学习。

进行课堂辩论比赛与平时老师进行上课比较,课堂显得更加活跃。体现在辩论选手人数多,由于设置了互动环节,其他同学也可以提问或者进行必要的辩论,在辩论过程中其他同学互动参与率较高。在调研中,有些同学这样认为,“辩论活跃了课堂气氛,也提高了我们学习历史的兴趣,让我们学会更主动的学习历史,了解历史,从历史中学会爱国。”“课堂上开展辩论赛的教学方式使得历史课更加生动,不会让同学觉得枯燥乏味。同时它触及了同学们的情绪、意志以及同学们的精神需要,使同学们能深刻地体验到惊奇、欢乐、自豪、赞叹……从而促使其探索、寻求科学真谛,在探索中发挥潜能而创新。课堂辩论没有标准的答案,通过这种开放式教学可以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同学参与课程知识学习的积极性。”

课堂辩论比赛提高了同学们参与课堂的积极性,又活跃了课堂气氛,同时也能激发起同学们学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这门课堂的热情,让同学们能够自觉的学习,并能够将学习到的知识灵活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去。

2.课堂辩论比赛给同学们更多的表现机会。

大学生辩论赛是大学生非常原意参加的一种比赛活动。同学们也非常羡慕那些高水平的辩手。但是,大学生进行辩论比赛,只有那些高水平的辩手才能参加,更多的同学想参加也参加不了。在新的形势下,大学生越来越愿意展示自己,进行课堂辩论为同学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表现平台。传统教育的痼疾严重阻碍了同学们表达能力的培养。“老师讲,学生记”这种授课模式使得现在很多同学缺乏一种表达自我的能力,有的同学发言腼腆、羞涩导致吐字不清的现象屡见不鲜,他们不善表达,虽胸藏很多知识却无法在大庭广众进行表达自己的观点。开展辩论式教学正是治疗这一痼疾的一个良方。它给了同学们更大的发言自主性,开放性。辩论本来就无死答案,它是开放性的,它要求你要想别人信服你,你就得拿出有力的观点和依据,说服对方,从而对提高同学们的思辨和表达能力都有很大的帮助。

同学们通过直接进行辩论展示自己,通过参与助辩展示自己,通过对比赛评价展示自己。有的学生认为,“参加课堂辩论比赛,使大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在我们本来看起来很平常的讲授课堂上,加入了辩论这一环节,既吸引了同学们的注意力,在此基础上巩固了所学知识又给同学们创造了这样一个展现自我的平台。”辩论课堂给同学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发言平台,勇于发言的同学增强个人的表现力。这样的教学课堂学习气氛更浓郁,学生能更快接受新知识。

主持人的角色也可以让同学来担当,这样使同学们能得到更多的锻炼机会。在正式辩论开始之前,由主持人将主题带入,然后将辩论赛场交给辩手以及听众,扩大其思维空间,使同学们感到有学习和探求的需要,从而提高学习自觉性并增强学习的责任感。最后由浅入深,总结说明这辩题的深层次含义,提高我们的学习兴趣、加深我们对知识的记忆和理解。

在课堂辩论的同时也是展现自我风采绝好机会。在平时,学生学习了各种各样的知识,储备着能量就等着一个机会展现锋芒的机会。课堂辩论展现语言的魅力,借助思维之力以语言的形式体现个人智慧;同时训练语言表达能力,提高语言阐述的清晰度。在自身得到表现的同时,也使自己的素养和能力在无形中得到提高,这对学生日后到社会的工作岗位上有很大的帮助,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通过辩论能让我们意识到学习到的知识有用武之地,这才能更好的提高学习的自信心。

当代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人们的社会交往,思想交流日趋频繁,研究辩论之道,总结辩论规律,掌握辩论技巧,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大有益处的。在辩论式教学中,这样的课堂正好给同学们这样一个锻炼自己的平台。

3.课堂辩论能学到了很多平时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

进行课堂辩论涉及到多方面问题,包括对辩友的尊重问题、辩论语气问题、辩论合作问题,辩论礼仪问题,辩论的资料收集和整理等。在调查中了解到,在学习生活中如何处理好这些方面问题,都是平时在课堂上所学不到的。在这些方面处理的好,得到同学们赞扬,同学们也学到相应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方法。通过课堂辩论比赛,使同学们在思维方式和学习风格上都会有很大的改善和提高。

首先,学会运用多方探讨、举例论证、正反分析等多种灵活的方式,揭示事物多方面特征。课堂辩论一般适于在文科类的课堂中进行,特别是在“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的教学课堂中,同学们对不同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只有从多方面的了问题,才能更准确的掌握。而辩论正是从多方面举例来证明其所持有观点的正确性,通过课堂上各方辩手的举例论证,使同学们能从各方面了解事物,并能在各方的反驳中辨明真伪,从而更准确的了解事物。

其次,在发扬民主精神的同时,促进了个性的发挥,使同学们得到全方位发展。课堂辩论使同学成为课堂的主体,在辩论的过程中要求同学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以形成亲切、民主、融洽、和谐的教学气氛,使同学精神振奋地、生气勃勃地、活泼愉快地参与到教学之中。在辩论过程中,辩论的同学能充分扩张自身的思维,展现自己的思想与个性,辩论各方相互包容,却又各自不同,在辩论过程中使同学能逐渐形成自己所希望得风格。

最后,课堂辩论是一种享受成功的体验过程,让同学们学会求知,善于探索。课堂辩论把激励竞争带进课堂,就是以成功激发同学学习的内部动因。辩论在课堂中积极为学生创造表现自我的机会,因为“成功的欢乐是一种巨大的情绪力量,它能够使同学们产生好好学习的强烈愿望”。开放式教学认为,同学们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一切教学活动都必须以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出发点,引导同学们主动探索,积极思维,通过自己的活动达到生动活泼的发展。这是因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同学们的发展归根结底必须依赖其自身的主观努力。一切外在的影响因素只有转化为同学们的内在需要,引起同学们强烈追求和主动进取的欲望,才能发挥出其对同学们身心素质的巨大塑造力,从而培养同学们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将各种储备知识灵活运用,在创新中求知,在创新中探索。

4.课堂辩论能在课堂上激发出创造的火花,让学习课堂变得更加生动。

课堂辩论比赛虽然有的是诡辩,它更主要的是让参加者和观众将辩论主题讨论并使之深化,丰富人们的思考内容、思考方式,从而强化人们的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和对思维方式的创新能力,使同学们的辩论和演讲口才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同学们在辩论中要出采,需要创造性思维去搜集、筛选新材料、采用新途径和新方法、发现新问题和利用新视角,表达方式上运用新策略和新词汇,从而使立论有新意、论辩有新招。这就有利于辩手和辩论队发挥想象、横向过渡、跨越移植、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在辩论中创新,而创新的教学方式能使老师的教学内容更加生动,吸引同学们的注意力。

5.课堂辩论比赛能把同学们的心思留在课堂,提高学习质量。

大学课堂气氛不像高中课堂那般充满着学习和竞争的火药味,在大学的课堂里更多的是自由和闲散,同学们往往对学习的积极性不高,进而在课堂上造成只有老师一人在课堂上叙叙的念,滔滔的讲,而桌子底下是手机游戏和QQ聊天的天下。所以在课堂上的辩论会让同学更关注辩论,而不是低着头,做小动作,他们会倾听着对方辩友的问题及回答,以便等会给自己这方的提供有力的反驳点和论点。同时激烈的辩论也会烘托出课堂的氛围,变得热闹和积极,促使同学们产生学习历史的兴趣,从而使提高我们的学习质量。

传统的填鸭式教学往往把同学们置于教学活动中的被动地位,这就使得同学们作为学习的主体地位不能发挥出来,从而抑制的同学们的表达欲望和积极主动的心理。通过课堂辩论的形式,同学们自己主动地去了解历史,学习,思考历史事件,加深了对历史事件的认识,达到了教学的目的,提高了课堂效率,不再是以前那样老师辛苦的讲课,同学们没有一点反应的沉闷气氛。提高了学习的效率并且达到了老师讲课的效果,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虽然说课堂辩论比赛深受学和们喜欢,这种教学方式也在研究的过程,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一是辩论次数太少,在一个班级一学期只搞一次课堂辩论比赛。老师怕辩论次数增多,不能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二是课堂辩论比赛参与的学生还是少。在比赛过程中,对比赛的机制、规则的制定比大学正常的冷言冷语辩论比赛增加了一些人数,但还是少,需要更多的同学参与进来;三是课堂辩论比赛规则还需要改进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老师和学生在课堂辩论比赛过程中加以进一步改进的。针对这些课堂辩论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一些相应的改正措施。在可以在一个课堂增加一到两次课堂辩论,根据各学校、各班级的实际情况,制定课堂辩论比赛规则,使课堂辩论比赛更加激烈,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学习的自学性,使学生参与辩论的人数越来越多,辩论效果越来越好,使课堂辩论比赛成为有效的很好的教学辅助方式。

本文是广西2011年新世纪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思想政治理论课辩论式教学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2011JGA034)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辩论常用方法例9

公诉词公诉词是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机关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当庭宣读的一种演说词。它是对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出的起诉书的主旨所作的进一步的阐述和补充。目的在于深入地分析被告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后果,以揭露和惩戒罪犯,同时帮助法庭进一步明确被告的犯罪事实,罪行性质及应采取的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81年第44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公诉词的写作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②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③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件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④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⑤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公诉词的重点部分在于深入分析被告犯罪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严重危害两部分。

辩护词是辩护人当庭宣读的司法演讲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以及被告的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它应该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该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起到帮助法庭全面了解情况,做到“兼听则明”,从而有助于正确公正处理案件的作用。一般分前言、辩护理由、结论三部分。

律师作法庭演讲的技巧律师在法庭的演讲,就是辩护或起诉。无论属于哪种类型的演讲,律师都必须将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意见很好地表达出来,以便法庭采纳正确意见,作出正确判决,起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律师的演讲必须做到:①烂熟于心。律师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不论何种演说,一般都可能遭到对方的反驳,所以法庭演讲常常是唇枪舌剑的争辩,要经过反复争辩才见分晓。在辩论中牢牢掌握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而且能“寻机破敌”。如果律师对案情掌握不准,那么在法庭辩

护或控告中就会被对方打出破绽,甚至被驳得理屈词穷,张口结舌。②不离准绳。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语言要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绝”,而是“一针见血”。③抓住重点。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选择演讲的“主攻方向”。如果是进行刑事辩护演讲,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下述某一方面作为辩护的重点:第一,从认定事实方面进行演讲。如果起诉书对被告提出的根据与事实全部不符,可以作无罪辩护;如果部分不符,可以作减轻罪责的辩护,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补充调查。第二,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如果起诉书所认定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符(例如:过失杀人起诉为故意杀人)均可提出辩护。第三,从适用刑罚方面进行辩护,根据法律和被告犯罪的事实,考虑在适用刑罚和量刑上是否恰当,如果法庭对被告判处的刑罚过重,可以作减轻刑罚的辩护,或者根据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悔改等表现和情节,作出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④讲究分寸。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表述,讲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辞,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象。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⑤灵活变通。即在演讲时不要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辞或上诉状“照本宣科”。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面当事人参加的活动,而且案件往往是复杂的,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或范围内做好演讲准备,对案情的认识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律师对案情产生新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因此,律师必须当机立断,在演讲中改变或修正原来的观点,如果缺乏必要的灵活变通,演讲是不会成功的。⑥注意辞令。律师既要善于使用词汇、又要防止故意卖弄词藻。质朴的语言是最美的语言,华而不实的演讲往往令人生厌,这里关键是遣词造句必须严格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须精练、紧凑、鲜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辞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和谐、快慢适度。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罗嗦。

法庭辩论的主要特征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主持下的法庭上,由诉讼双方根据法律与事实,就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等问题,面对面地直接进行论述、争辩和反驳的一种司法口语表达。这种口语表达,在遵循法律规定和依据事实的前提下,除了具有以下特征:①预防性。辩论的双方,在参加法律辩论之前,都必须做好思想上、材料上和口语表达的充分准备。尤其是公诉人和辩论人,辩论前都要依法查阅卷宗、讯问或会见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撰写好公诉和辩护词,一般还经过本部门集体讨论,准备好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的回答。所谓“九备一说”,说的就是事先九分准备,在法庭上的直接口语仅仅是一分而已。②临庭性。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特殊的场合,面对着特殊的对象,在特殊的气氛中,辩论双方面对面地阐述、争论、反驳,面对面地向审判庭提出各自的请求和主张。③职责性。辩论的双方各有法定的明确职责,如公诉人的职责是揭露、证实被告人犯罪并请求依法予以惩处,辩护人的职责是辩驳、辩护;公诉人不得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人不可代替公诉人对被告进行控诉。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可逾越。④均等性。法律规定,辩论双方的口语表达机会是均等的,允许公诉方发一次言,也允许辩护方发一次言(一方有两人派一人发言);一方发言时对方不得打断。⑤敏捷性。辩论双方既要事先准备好反驳对方的意见,也要进行临庭体现出来的现实的言词争辩,后一种敏捷性的要求更高。敏捷性主要体现在对对方反驳的话听得清,思维能准确抓住症结,并迅速作出回答,而且言辞中肯、流畅、声音响亮。作为法庭辩论的一方,如没有那种“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的足够思想准备,并能作出相应的辩驳反应,往往会在辩论中失利。⑥攻守性。社会主义法庭出庭辩论的双方都是为了协助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准确的定罪量刑,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双方都处于守势,同时又都处于攻势地位。某一点上公诉方处守势,辩护方处攻势,在另一点上则相反。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的起诉书和公诉词无懈可击,辩护方无法进攻,就只得采取守势,要求审判长依法处置了。如果公诉方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有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不符合法律程序,辩护方就有较多的进攻机会了。双方攻守的机会是均等的,攻守的最终目的是共同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⑦流畅性。流畅,首先是顺理成章,即论述和反驳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诸要素必须齐全,论点统帅论据,论据支持论点,论证方法恰当,具有逻辑性。流畅,还体现在使用通俗明了的法律言辞,口齿清楚,语言连贯而清晰。

辩论常用方法例10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2)05-090-01

一、试题回顾

(09广东卷23)关于运动有几种看法:甲说:“太阳每天都是新的”;乙说:“方生方死,方死方生”;丙说:“飞鸟之景未尝动也”。这些观点按照顺序分别是

A、辩证法、相对主义、形而上学B、二元论、形而上学、辩证法

C、辩证法、相对主义、两点论 D、辩证法、形而上学、相对主义

解析:甲观点说明事物是变化发展的,乙的观点是只承认绝对运动而忽视相对静止的相对主义和诡辩论,丙的观点是只承认相对静止而忽视绝对运动的形而上学不变论。据此选A。

二、厘清相对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关系

从答案的选项设置我们可以看到辩证法、相对主义、形而上学三者并列,但是我们明确地知道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是对立的,对立于人们对世界存在状态的不同理解。辩证法引申为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看待世界;形而上学引申为用“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看待世界。如同马克思把世界的本原划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一样,对于世界的存在状态的划分也分为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之外无其他本体论,二元论已经被证明是错误的;同样道理关于世界存在状态的分类不属于辩证法的,则一定属于形而上学,除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之外没有第三种状态。

因此,试题中关于世界存在状态的三种观点都可以也应该划入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对立之中。乙说:“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是一种与辩证法的观点对立的割裂运动和静止辩证统一关系片面的观点,应当归入形而上学的观点。这样就自然而然得到一个结论:相对主义和形而上学有某种关系,而这种关系就是相对主义从属于形而上学。

结合对相对主义概念的理解可以证明上述结论的合理性,“相对主义是一种形而上学、唯心主义的哲学学说。”它的主要特征是片面地夸大绝对运动而否认相对静止,抹煞其确定的规定性,取消事物之间的界限,从而根本否定事物的客观存在。在认识论方面,相对主义夸大人们的认识的相对性,把相对和绝对完全割裂开来,否认相对中有绝对,否认客观的是非标准。从相对主义的概念和特征中可以看出“夸大绝对运动而否认相对静止”、“把相对和绝对完全割裂开来”使它成为形而上学;“根本否定事物的客观存在”则使它滑向唯心主义,相对主义从世界状态上划分属于形而上学,而从本体论上划分则属于唯心主义。

通过上面的分析并不能彻底否定试题的设置和选项的选择,即使乙观点也是形而上学的观点,但是更具体为相对主义的观点,因此选择A选项并没有问题。从上面的论述可以得出如果A选项改为“辩证法、形而上学、形而上学”也没有问题。

三、厘清相对主义和诡辩论的关系

但是问题在于答案的解析中“乙的观点是只承认绝对运动而忽视相对静止的相对主义和诡辩论”,乙的观点属于“只承认绝对运动而忽视相对静止的相对主义”这个解析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问题在于“诡辩论”三个字。从相对主义和诡辩论的关系不难看出问题的所在,“相对主义是诡辩论的认识基础,它把一切都看作是相对的、主观的、任意的,取消了真理和谬误的客观标准,为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大开方便之门,成为进行诡辩的最应手的工具。”相对主义成为诡辩论的“最应手的工具”不等于诡辩论只有相对主义这一个工具。在西方哲学史上,黑格尔可以说是第一个对诡辩论做系统批判的哲学家,他曾经指出:“诡辩这个词通常意味着以任意的方式,凭借虚假的根据,或者将一个真的道理否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得道理弄得非常动听,好像真的一样。”从黑格尔的论述中不难看出“凭借虚假的根据”动摇真理是诡辩论的典型特征,那么凡是违背辩证法原则的观点都有可能成为诡辩论的“工具”。那么丙的观点“飞鸟之景未尝动也”,只承认相对静止而忽视绝对运动,与常识与真理不相符也属于诡辩论。这样说来形而上学的不变论也能够导致诡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