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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监管模板(10篇)

时间:2023-08-30 16:25:34

金融市场的监管

金融市场的监管例1

当前的经济形势,可以发现经济发展已经由增速变换为平稳发展,经济结构优化转型、效益提升与动力切换已经成为今后经济发展的逻辑指引。从2014年至今,党中央与国务院都在积极调整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加快改革的步伐,来尽力化解经济发展中的泡沫。与此同时,金融市场发展的环境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市场的波动性加大,风险的诱发因素增多,使得金融风险频发,给金融机构的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市场环境的变化急需金融业的发展,以使其能够主动适应发展的新常态。而加强金融监管,不断提高金融防控的能力,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推动金融机构的长久发展。

一、金融风险控制与监管的相关概念

(一)金融风险控制的概念

金融风险是金融市场运行中金融机构发展需要面临的挑战。而金融风险控制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可以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从狭义上来说,金融风险控制主要指的是通过一定的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以防止出现进一步的损失。而从广义上来说,金融风险控制包含多个环节,即风险的识别、预测、评估及预防,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是治理风险,以减少相关的风险损失。

(二)监管的相关概念

金融风险控制可以分为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而通常来讲,外部控制指的是监管控制。一般来说,监管机构常借助于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从而规避并控制金融风险。

二、新常态下金融风险防控面临的问题

(一)金融风险的诱发因素增多,加大风险防控的难度

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金融风险的诱发因素增多,增加了金融风险出现的概率。一方面,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创新力度的步伐加快,金融市场上主体多元化、金融业务的综合化以及金融产品的日益复杂化发展,使金融交易涉及多个行业,如银行、证券及保险等,也连接着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而这也使整体金融市场发展的交叉性、跨行业以及衍生性的风险加大;另一方面,金融市场发展出现的新趋势使银信、银保及银证等三者间的合作进一步加强,合作的模式多样化,就会造成部分业务出现虚假的情形,无法真正发挥监管的作用,加大了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此外,在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革新的推动下,金融市场上信息技术的应用力度提高,容易出现金融体系的“羊群效应”,局部性风险、单向性风险向着系统性风险以及区域性风险转变的概率加大,增大了风险管理的难度。

(二)各类金融业态迅猛崛起,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下,互联网迅猛崛起,创新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其中,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P2P众筹融资以及相关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等新型金融的出现,创新了传统金融的发展模式,成为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而以P2P为例,P2P网络平台的借贷发展已经从原来2011的50家迅速增加到2014年的1575家,交易的金额也从31亿增加至2528亿。在2015年,我国电商市场的交易额已经发展到了18万亿,同比增长了36.5%。这些数据详细地展示了金融业态发展的新趋势,对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事物具有两面性,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过度野蛮生长的模式也给金融监管与风险防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首先,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来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跨界性与融合性,能够增强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与其突发性,并且在采用互联网技术后,互联网的网络安全问题、第三方托管的账户信息,以及个人隐私泄露等风险都在挑战着金融风险管理与管理的底线。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其次,对于金融发展中的新业态,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金融监管力度不足,再加上金融业态发展的门槛较低,第三方支付、P2P融资平台、互联网众筹等容易钻法律的漏洞,以致出现非法融资的现象,也就造成各项风险事故的多发,不利于构建金融市场的稳定秩序。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到2014年底,我国共有367家的P2P融资平台出现跑路、倒闭等现象,而这也使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受到了一定影响。

(三)金融监管的力度不够,缺少系统性的监管

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金融监管的力度不够是金融风险多发的一个原因。从我国当前的法律形式来看,金融监管法制中缺乏对整个金融系统风险监管的制度性规定,也就缺少了系统性监管,导致监管力度不足,无法用制度的规范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在实际的运用中,金融监管机构曾经协商形成一个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分工合作协议,但这种协调的机制并不具备法律的效应,且不够规范,最终也就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出实际的作用,反而加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性。

三、提高金融风险防控与监管的建议

(一)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

就当前来说,为进一步提高金融风险的防控能力,需要提高金融监管的力度,发挥出金融监管的作用。要提高金融监管的力度,就需要推动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来强调与树立金融稳定监管的责任。从经营层面上来说,直接面向金融市场,金融监管者可以掌握到第一手的金融数据与案例,从而最大程度地用数据说话,加强对数据的搜集与分析整合能力,以避免监管信息失真的问题。

(二)推动金融机构的业务转型

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金融机构应该主动调整自己的发展方向与战略,适应新常态的发展趋势,从而在推动自身业务转型的同时,推动经济优化转型。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提高金融业务的服务质量,优化信贷资产的投向,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并且在信贷业务的发展中,做好对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与中小微企业等的信贷支撑,不断拓展企业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转变现有的盈利模式,在保持机构稳健发展的前提下,逐步降低经营利润对存贷利差的过度依赖力度。除此之外,还需要强化金融机构对市场风险的管理意识,借助于互联网等相关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识别,提高风险控制的能力,不断完善对风险的分析与控制手段,从而有效规避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定发展。

(三)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建设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背景下,金融风险的暴露从本质上来看,还是归结于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健全,相关的金融秩序尚未形成。因此,需要加强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建设,稳定推进利率以及汇率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对金融市场秩序的构建,积极运用各项有效手段,提高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对称性,进而提升投资者对不同投资业务风险分析的能力。此外,金融市场还应该建立能够为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融资渠道,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并且还需要建立健全能够满足企业价值变动评估需要的资本市场,以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创业价值与个人价值,在稳定的金融市场中实现二者的相互融合,从而推动企业、金融市场与我国经济三者共同向前发展。

四、结语

在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下,经济逐步向着新常态的方向迈进。而新常态的发展,对于金融市场来说,既是一个机遇又是一项挑战,加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性,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因此,就需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与监管能力,从多个层面入手,如健全金融市场的建设、推动金融机构的转型以及改革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等,进一步优化与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强化监管力度,从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黄爱玲.新常态下的金融市场的监管与金融风险的思考[J].时代金融旬刊,2015(10):44-45.

[2]艾亚,陈醒.新常态下金融风险防范刻不容缓[J].国际融资,2015(4):21-22.

金融市场的监管例2

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现状

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基金管理公司日趋增多由于最初对这一金融创新没有明文规定,业界对商业银行是否可开办基金公司也无定论,故我国最初的MMF主要是由基金公司设立的。我国MMF近两年来发展迅速,2005年可以说是MMF发展的一个转折年,全年共新增货币基金21家,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工行、建行和交行三家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2005年9月底,三家试点银行全部完成基金管理公司组建工作,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和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交银货币、工银货币、建信货币三只基金已于2006年设立发行。截至2006年6月8日MMF共有40只,基金规模也由首发的12,838,368万份上升至23,287,040万份,增长181%,几乎翻了一番。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文件精神,可以预见,以后我国货币市场基金还将保持相当规模。

现行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日趋完善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是我国的一项创新金融工具,是自下而上进行的自然制度变迁,成立之初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禁止及管理当局的支持,因此存在法制滞后的必然现象,这也是金融创新的典型特征之一。自2003年我国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与货币市场基金有关的规定与办法。这些法规和办法对促进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货币市场法规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用低无论是托管费率,还是管理费率,以及综合费率,货币市场基金均创出了新低。如托管费率为0. 1 %,管理费率0. 33%,大大低于已有的开放式基金,即使加上0. 25%的销售服务费率,其综合费率也仅为0.68 %,这一费率水平同样处于低位。

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可能引发的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

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对我国的保险市场进行监管;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对银行业进行监管。银监会的成立,意味着中国正式建立起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

2003年两只准货币基金的成立昭示着银行业想入主基金业进行混业经营的意愿;2003年12月正式成立的三只货币市场基金,标志着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货币基金的形式实现资金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转换,混业经营趋势初步显现;2005年三家商业银行获批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正式入主基金领域尝试混业经营。可以说货币市场基金的成立对我国经过近11年刚刚建立起来的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直接提出了挑战。由两个发行主体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今后由谁监管、如何监管的问题显得越发重要,而因业务交叉带来监管的交叉会弱化监管的效力。

金融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可能带来的金融环境的恶化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商业银行经营货币市场基金的天然垄断优势。商业银行在设立货币市场基金上具有先天的制度优势、管理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和业务优势,且商业银行不仅可以做基金的托管人,又可以做基金的管理人,使其在成立之初便有了垄断倾向。(2)信息获取不平等可能带来的不平等竞争问题。我们可以想象商业银行即是自家基金的管理人,又是其他基金的托管人,商业银行在推销自己的货币基金与代销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时肯定不会同样尽心,且其在信息获取上也处于优势地位,能获取其他基金公司的投资组合信息,而基金公司则无法了解商业银行的相关信息,这会使基金公司在竞争上处于劣势地位,会引发不平等竞争问题。(3)商业银行在原有货币市场子市场上的优势。如目前我国对货币基金的投资方向中未明列可投资票据市场(中央银行票据除外),但同时规定可投资证监会、央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这在事实上并未排除货币基金投资银行间票据市场的可能性(这将是必然趋势),我国的票据市场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在发行、交易上商业银行也是优势明显。

违规操作问题违规操作问题可能会来自两个方面:(1)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方向上的违规。目前我国货币市场上共有四个子市场,即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以及MMF。货币市场工具少,市场规模有限,伴随着我国大量货币基金的成立,其盈利空间必将下降,基金管理人违规使用基金的问题将难以避免。(2)引发原有子市场上的违规问题。新建市场耗时较长,因此在短期内将首先促使原有市场的扩张,此时也许会在量的增长上带来质的下降,货币基金还会寻求法规漏洞以进入各子市场。

MMF发展速度问题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是相当迅猛的,仅2005年1年就有21家新基金成立,比2004年增长了近3倍。业界都知道曾经发生在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三起三落”现象,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快速发展是否会带来类似的问题。因此如何解决监管与发展的问题,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之一。

完善金融监管,促进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

明确监管分工,做好监管体制过渡针对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基金设立而带来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中国监管当局应考虑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作好从分业监管向集中监管的过渡准备。混业经营条件下由于业务难以清晰地加以划分,业务交叉将使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成为常态,这将不利于监管当局实施有效监管,监管权威、监管效果、监管效率将受到挑战。分业监管将阻碍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未来还应考虑建立一个对金融业集中监管的机构,将目前分出来的监管职能合并起来,并逐步由目前机构型监管向功能型监管过渡,这样协调将变为内部协调而不是部门之间的协调。在目前分业监管过程中监管当局可考虑先采取分业审批、分业监管的办法。

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对投资组合进行严格限制不同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水平是不同的。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建议对商业银行实施受托理财资格认证制度,并特别规定,凡资本充足率不达标且不良贷款率超过10%的商业银行不能获得受托理财资格。对于办理每次发行集合型受托理财计划,应向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逐项申请。关于投资组合,首先应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只能投资银行存款、大额定期存单、剩余期限小于397天的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累、经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禁止投资股票、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等高风险的金融工具;其次,应规定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商业票据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同一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或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此外应要求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金融市场的监管例3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让世界各主要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意识到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巨大隐患,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在峰会激烈探讨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和措施,决定以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巴塞尔委员会为核心,领导全球主要经济体精诚合作共同创建银行监管的全新框架,对此前的《巴塞尔协议Ⅱ》有关规定进行了重新协商,《巴塞尔协议Ⅲ》至此诞生,全球进入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时代。

金融监管的效率很大程度上关系着一国的金融安全,进行银行监管改革势在必行,各主要经济体相继出台法律法规加快金融监管改革的步伐。美国最先出台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英国决定在银行不同的业务中设置风险隔离围栏,欧盟则提出了银行监管在统一的框架下进行。全球银行业面临着监管环境的巨大变革,同时也深刻影响着中国金融监管理念和手段的发展。金融全球化以及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必然趋势让中国在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与国际社会联结得更为紧密,然而在有效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新的挑战接踵而至。

我国在发展现代金融的过程中,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的趋势将阻碍银行业规模的扩充,再加上由《巴塞尔协议Ⅲ》确定的新资本监管体系加强了对银行业资本补充的压力,我国银行业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银行业的增长模式和发展路径将由此做出重大调整。一方面,银行业以往偏向重资产行业的特点将在新资本监管体系的影响下得到扭转,适度向轻资产的服务业倾斜;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的出现使得银行与“影子银行”高度关联,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敞口扩大,银行业不得不通过提高风险防范和监管能力来应对市场的不断变化。

近年来面对宏观经济的不断降温,习惯顺周期发展的中国银行业将如何提高逆周期资本调节成为重要议题。银行业的顺周期性体现在银行的核心支撑力是存贷款业务,资产状况和盈利能力严重依赖于宏观经济所处的周期。最典型的时期是2003年以来中国的基本面处于上行周期,同期的银行业在商业银行改革的背景之下最大限度地分享了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成果。然而当前由于经济缺乏新的增长点,而且货币政策逐渐回归常态,贷款需求的降温日益考验着银行业的持续发展。这也为金融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个重要的任务,即如何在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下建立金融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以加强逆周期管理,有效地防范宏观经济周期波动带给银行业的风险。

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是我国目前金融发展最显著的趋势。首先,2012年以来我国央行连续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两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并使用双向浮动、不对称两种调整机制,体现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在加速。与此同时金融脱媒中出现的利率多轨制进一步倒逼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市场化对银行业的影响是深刻的,因为它分流了银行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冲击着依靠存贷利差的传统盈利模式。其次,金融脱媒促使银行资产规模从表内向表外转移,表外业务不断丰富,导致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和资产负债错配风险都有所上升,银行需要相应地增加资本拨备以覆盖新业务产生的新风险,而同时监管部门也应提升风险监管方法,在更加全面的风险监管视野下履行监管职能。

《巴塞尔协议Ⅲ》新资本协议将促使银行向资本节约型转变,新的资本管理办法通过对不同的业务结构和风险水平提出不同的资本要求来鼓励银行优化业务结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扩大金融创新领域,使资本产出率达到最大水平。降低资本消耗的要求将深刻转变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和管理水平,以往依赖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将不再适应追求效益与价值的发展需求。商业银行应逐渐跳出一味扩张和融资的怪圈,将重心逐步转移到发展中间业务上来,优化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的同时调整客户结构和收入结构。另外不容忽视的是微型企业和私人客户在资本规则的引导下成为当代银行金融服务的核心所在也是银行业实现战略转型的动力所在。银行业应该更加注重服务品质的提升和产品选择的多样化来满足不同的金融需求,尤其是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方面做出切实的贡献,成为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力量。

《巴塞尔协议Ⅲ》新资本协议同样对银行业的资本补充渠道多元化以及资本工具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达国家的一些银行已经率先在资本工具创新中有所表现,发行了多种资本创新工具,为传统的资本市场增加了新的元素,中国银行业应该从中找寻借鉴意义,开发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本创新工具,为银行业的持续发展注入新的能量。

目前中国现有的商业银行补充一级资本的主要方式是利润留存和上市发行普通股,由此可见我国银行业的资本补充渠道狭窄,结构单一,多元化资本工具的缺失制约了银行为实体经济提供信贷支持的动力。因此,中国银监会适应市场需求提出了发展创新资本工具,丰富金融市场投资产品,拓宽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工具补充渠道的要求。并指出自2013年1月1日起,除了自身利润留存和普通股之外的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在发行文件中必须约定在触发条件发生时应通过减记和转股的方式来吸收损失,这将拓宽中国商业银行融资渠道,打开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创新的空间。(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徐彬.金融脱媒趋势下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调整[J].商业时代.2008(24).

金融市场的监管例4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各种生产、交易、消费等活动,还是劳动力和技术的流通都离不开金融市场的协调。因此,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言,金融市场的监管及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下文中笔者就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

1.缺乏明确的监管目标,监管范围较窄

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在风险监管的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仍仅限于存贷款、信用卡和结算等业务,监管范围过窄,不能涵盖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很多领域中缺乏监管,如社会集资、市场、社会养老和失业保险等,极大的限制了监管作用的发挥;金融体系不够健全、稳定,使得监管工作没有明确的目标,监管部门将工作重点主要集中于机构和业务的审批,而对于金融机构的运营监管不够重视,作用有限,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2.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协调性较差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尚未形成健全的监管体系,不能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金融效率最优化。我国银监会作为政府机构,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业务操作等的过程中,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受到政府甚至财政部门的牵制,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则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监管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同时,我国的各金融监管机构分管不同行业,工作不够协调统一,而且缺乏严格的职权定位,导致监管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极大地降低了监管效率。

3.缺乏科学的监管方式和措施,监管力度较弱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以外部监管机制为主,而缺乏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导致监管部门的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较差;各种社会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较少。而且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制度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监管政策和措施以计划和行政命令等经济处罚的方式进行,缺乏具体的规范,很难实现监管工作责任的全面落实,导致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缺乏普遍约束力,进而出现随意执法等现象。与此同时,很多监管机构不能发挥应用的作用,导致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4.监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专业人员素质呈现出普遍偏低的问题,而且各种专业人员的稀缺导致金融监管的能力偏低。对于金融监管人员的选配缺乏健全的考核机制,使得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能得到客观的评价,往往是由领导的评价和意见决定的;此外,行政化管理现象较为严重,使得监管工作十分局限,不能全面考察到监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难以选拔出优秀的监管人员。加之对于监管人员的培训缺乏健全的体系,不能实现监管人员能力的持续提高。

5.金融监管模式陈旧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由于政府过多干预而使得监管模式僵硬化,使得监管体系缺乏活力,无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而且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缺乏科学明确的监管理念,使得监管制度过于陈旧,很难实现监管创新。

二、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策略分析

1.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系统的金融监管,并制定一系列金融创新的鼓励政策,提高金融市场的监管水平。建立央行金融监管为主,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为辅的机制,树立以市场、效益、持续、系统监管为主的监管意识,以不断改进金融监管责任制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主要目标,通过业务营运、市场准入、退出等多环节严格控制,实现金融市场的全方位、有效的监管。

2.健全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规范进行改进和完善,合理确定监管内容和范围,使得金融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实现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对于已经付诸实施的金融监管相关法规,要促进各种可行性细则的制定,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应该充分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健全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

3.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促进监管创新。首先要加强会计金融监管人员的资格管理,切实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能力和素质;对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要进行严格的约束,避免或随意执法等现象,树立监管机构秉公办事、公正廉洁的监管作风。其次,要不断加强现有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对其知识结构进行优化,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此外,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金融监管需求前提下,要不断促进监管体制的创新,不断运用科学的监管措施和模式,使金融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最优化。

4.加强金融监管协作,推动监管国际化。随着我国金融业务的扩展和进步,在国际市场中占据的份额越来越大,因此,加强国际监管协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不断加强各种国际金融相关知识、法律、标准、规范及理论的研究,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模式和经验,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进步。

三、结束语

金融监管是确保金融机构运行稳定的前提,能够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有效化和公平化,确保金融活动各方的利益。目前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我们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全面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落实监管责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庞新江.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07.

金融市场的监管例5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0-0025-02

金融期货是以现货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工具的一种,金融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具有天然的不可割裂的相关性。金融各市场本身就存在着各自的风险性,金融期货与现货跨市场的风险就变得更为复杂和隐蔽,为了更好地控制金融风险,就需要对金融期货与现货市场进行跨市场监管。

1 金融期货与现货跨市场监管的基础分析

1.1 信息的跨市场传导

无论股指期货市场还是股票市场,信息的重要性都是不可忽视的,一个市场有效性的基础之一就是信息的充分、及时和流动,从某种程度上讲,金融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运行就是一个信息传递、处理、反馈的过程。跨市场之间的信息传递对两个市场都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对于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来说,无论在哪个市场内部产生的信息,在自身市场内部传导的同时,也在跨市场之间进行传导。如果期货市场等衍生品市场扮演提供信息的角色,从而成为信息中心,则能为现货市场的交易者提供额外的信息并为其提供避险或买卖决策参考,使得信息得以有效运行。新的市场信息在期货与现货市场之间传播,两个市场均有相互价格发现的作用,在现货市场开始的新信息反映至期货市场造成期货市场波动的同时,源于期货市场的新信息也反映于现货市场的波动中,形成两个市场互相影响。

但是,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对于新信息在跨市场间传导的反映速度并不完全相同,基于新信息引发的价格反映也存在着先于或迟于的效果。在两个市场中,存在着处于特殊地位的市场参与者,例如,大机构投资者,他们有可能提早获取信息,成为了内幕人员,如前面的分析,他们会根据信息的不同而选择在股指期货市场或者股票市场进行交易。此时,因为信息的泄露,使跨市场内幕交易成为了可能。

1.2 风险的跨市场联动

对于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来说,风险是相互影响的。以股指期货为例,在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中,一个市场的风险会引起另一个市场的连锁反应,造成的恶性循环会使整个市场下跌,形成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风险联动。因为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的相关性,股票市场的风险造成了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反过来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又加剧了股票市场的风险,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与股票市场的风险是相互的,因此形成了股指期货市场价格与股票市场价格的全面下跌。

由于在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中广泛存在着非理易者,投机资本会利用两个市场的关联性,在一个市场进行大规模交易行为诱使非理易者做出错误的跟风交易行为,非理易者对于价格的过激反应会促使他们在另一个市场也做出同样的交易行为,从而造成两个市场的风险联动效应。

2 我国金融期货跨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2.1 跨市场监管机构权力范围划分不够明确

金融期货应当受期货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而与金融期货市场相对应的金融现货市场受现货监管机构监管,两个市场的监管机构通常是不一样的。同时由于金融期货与现货关联特性,在一个市场的行为可能对另一市场也造成影响,因此,一个市场的监管机构对于本市场内的监管,自然离不开另一市场监管机构的配合,达到对两个市场的跨市场监管,这就涉及两个市场监管机构监管权力范围划分,避免对跨市场行为的“监管重叠”或者“监管真空”。

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仅有股指期货,涉及对股指期货和股票两个市场的监管,这两个市场的监管均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只是分别由证监会内部的不同职能部门负责。随着外汇期货、利率期货等品种陆续上市,对于这些金融期货跨市场监管必然要涉及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而对它们跨市场监管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2 跨市场违法行为认定比较困难

(1)跨市场违法行为方式多样化,认定困难。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于金融期货跨市场违法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的规定。

(2)跨市场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的边界不清晰,如何有效甄别跨市场违法行为是跨市场违法行为认定的又一难题。法律对于跨市场违法行为规定的缺失,市场参与者对于自己的行为缺乏判断的依据,而由监管机构自行掌握,就使得监管机构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成为了事实上的法律制定者,会导致监管机构的权力过大,对于市场的法治是不利的。而且,在实践中,行为人在一个市场的合法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市场风险,由于市场的联动,而在另一市场获利,对于这种跨市场行为该如何认定?再者,行为人在一个市场的违法行为,而在另一市场获利,或者在两个市场同时获利,是只对在违法行为发生的市场认定为违法还是在两个市场都认定为违法?是适用一个市场的法律,还是适用两个市场的法律?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2.3 民事责任相关规定不完善

民事责任可以使投资者因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得到充分补救,从而实现自己的经济预期。在各种法律责任中,只有民事责任能够对于投资者的损失提供充分的救济功能。目前,我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跨市场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缺少对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虽然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性质,对于跨市场违法行为,在没有具体规定民事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但是,跨市场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仅仅依靠侵权责任法,缺乏针对性。

3 金融期货跨市场监管的完善

3.1 构建跨市场监管专门机构

建立跨市场统一监管机构,有利于全面掌握跨市场金融活动动态以及相关信息,并对跨市场违法行为进行统一规制。可以考虑建立金融期货跨市场监管委员会,并在立法上对它的法律地位、权力职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该委员会的级别定位应当高于各市场监管机构,负责领导整个金融期货跨市场监管。该委员会可以是由各市场监管机构共同组成的、轮流领导的、以协调各市场监管机构跨市场监管工作的委员会,这种设置主要是以协调各市场监管机构的跨市场监管合作为目的;也可以是由各市场监管机构的共同上级,即国务院,单独设立的负责对各监管机构领导的常设跨市场监管委员会。

3.2 完善金融期货跨市场监管机制

(1)完善跨市场信息共享机制和各监管机构协商机制。对于跨市场监管来说,单一市场监管主体对其他市场的信息获得成本相对较高,而且出于监管机构各自利益的考虑,有时即使付出高成本也很难获得全面信息,这就需要各监管机构做到跨市场信息共享,避免信息在市场间的不对称,并在对跨市场违法行为进行监管的时候,能够相互协商,避免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的现象。目前,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针对信息共享和协商机制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需要立法上进一步完善,例如,在还没有建立起跨市场统一监管机构来主导跨市场信息交流和各监管机构协调配合的前提下,可以建立各监管机构组成的联合会议,通过这种方式加强各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以及监管措施的协调配合,并且在行业协会间、交易所间以及三级主体间也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商,真正实现信息在各市场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充分性。

(2)完善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即当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理范围,触及规定的“熔点”,交易暂停或可继续交易,但交易价格受限,是在涨跌停板实行的一个前置程序。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针对股指期货提出了熔断机制,但却并非真的“断”,而只是交易价格受限制,交易仍可继续进行,而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熔断制度。虽然熔断机制有一定的复杂性,中小投资者理解起来可能相对困难,但对于我国新兴的金融期货市场来说,投资者的理性和专业程度还不高,这一机制对维护市场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还是有必要的,因此建议完善我国的熔断机制,从保护新兴市场应采取相对严格制度的角度,发挥熔断机制“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和维护金融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

3.3 完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制度

从立法上,对跨市场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建议正在制订过程中的《期货交易法》将跨市场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纳入其中,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在跨市场违法行为对正当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认定等方面,法律的具体制定需要更加科学,才能保证法律的切实可行。另外,应当对跨市场违法行为民事责任追偿的诉讼制度作出相应规定。跨市场违法行为往往会造成数量众多的中小投资者遭受损失,而人数众多的纠纷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能够有很好的效果,既节约诉讼成本,又能更好地保证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法律可以对跨市场违法行为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作出特别规定,强调代表人诉讼制度对跨市场违法行为的针对性。

参考文献:

[1]肖辉,刘文财.股票指数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金融市场的监管例6

(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批准深圳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是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起点。我国首家获准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是招商银行。随后,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经批准相继开办了离岸金融业务,只是,后来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些银行开办的离岸金融业务被叫停。2002年6月,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又开始经营离岸金融业务。与此同时交通银行总行和浦东发展银行也开始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因此上海从此迈入了离岸金融市场的行列。2006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我国的金融改革的实验区,鼓励在滨海新区进行金融创新和改革。天津滨海新区以其区域、政策等优势成为最有潜力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地区。虽然,离岸金融市场在我国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离岸金融市场业务并不成熟。我国仍存在着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缺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离岸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的现状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业性质、服务的针对项目及服务的业务范围、申办办法等。1998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并实施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离岸金融业务不能由离岸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离岸金融业务办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职业素质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后来,由于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这些管理办法都对我国离岸金融市场中的银行业务做出了一些法律规定。通过对以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说明我国政府在离岸金融法律监管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并随着离岸金融市场的新情况、新形势的出现而不断调整和修改相关政策。但是,离岸金融市场的国际化与自由性决定了其在经济形势转变中的创新性与效率性。所以法律的修订必须要紧随形势的变化,否则法律调整的滞后性将会影响市场有效的优化资源配置。而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明显的滞后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形势。例如: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问题、离岸银行安全稳健性经营的维护问题、以及跨国监管的问题等等,我国现存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存在的法律方面的欠缺,将在下文详细展开。

(三)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基本法律体系涵盖了市场准入、监管机关、离岸银行业务的范围、监管模式、检查和监督制度五个方面。尽管目前法律为我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框架,但是在许多方面还需要改进。首先,离岸金融市场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我国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对离岸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离岸税收、离岸金融内控机制等都没有明确而有效的规定。其次,离岸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缺陷。我国实行内外业务分离型的市场监管模式,主要是为了提高离岸金融账户的抗风险能力与持续发展的能力,然而,此模式允许银行将在岸资金补充离岸头寸,这就增加了离岸贷款资金的收回风险,反而降低了离岸账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再次,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职能单一且制定法规缺乏统一性。国家外管局的主要职能仅是监管有关外汇的事务,而离岸银行业务所涉及的内容存在于两方面,即:外汇交易业务和银行内部经营业务,因此银行的内部经营监管被忽视。而且,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法律法规是各个部门根据自身的需要而制定,所以在具体执行时会不可避免的出现矛盾。各种法规的不一致性将会阻碍离岸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最后,外汇管制过于严格。目前我国完全放开外汇管制的基本条件还不完备,所以实行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但是基于我国的基本政策要求,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中,外汇业务监管要求很严格。然而,资金的自由流动和与外国货币的自由兑换是离岸金融市场形成的重要条件,我国对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离岸金融市场的运转。

二、完善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

离岸金融市场要取得长足,健康的发展,就要重视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监管。因此,我国应在充分认识并分析国内经济以及金融形势的情况下,建设合理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

(一)完善离岸金融市场的立法审视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同时审时度势,针对离岸金融业务制定一部全面统一的法律,明确规定离岸税收以及税收承诺制度,明确离岸银行准入条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统一的监管机构,通过披露、纠正和整改权力等方面的机制建设,设置较为全面监管措施,强化离岸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质量。

(二)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离岸金融监管的模式包括内外业务混合型、内外业务分离型和虚拟业务型三种。中国在构建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法制的过程中应采用内外业务分离型监管模式并允许一定程度的内外业务渗透。面对金融业全面开放和一体化金融市场可能带来的风险,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和市场运行机制在应对上述风险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采用内外分离型管理模式并允许一定程度的内外业务渗透,将在很大程度上满足我国吸引外资的求,而且也能是监管灵活而有力。

(三)逐步开放离岸金融业务外汇管制离岸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自由的外汇交换和资金流动。因此,逐步放开离岸金融市场的外汇管制是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一环。在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可以针对离岸金融市场所在的不同区域,满足离岸金融市场的需要,实行自由外汇政策.使得外汇交易的资金资金链条自由高速运转。只有这样,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才会在自由流畅的环境中,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灵活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离岸金融市场才会健康有序的运行。

金融市场的监管例7

离岸金融市场又被称之为境外金融市场。它主要以非居民为经营主体,以银行为媒介进行交易,包括购买保险、资金借贷、衍生产品工具、资金结算等多项金融服务。它作为一个有监管的市场,虽受多种法律监管,但不被完全控制,这导致了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金融体系的不完善。下面我们通过它的监管特点来解析在法律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特点

1.离岸金融市场受到多方面的监管,包括以下七大点

(1)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是对各个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的专门监管机构;

(2)各国对本国的市场监管;

(3)投资的国家对其的法律监管;

(4)筹集资金的国家的监管能够避免监管风险;

(5)国际证券市场协会的监管,必须遵守其制定的法律监管制度;

(6)发行货币的国家执行监管;

(7)作为离岸金融市场的各大投资银行作为中介进行监管。

2.离岸金融市场并不完全受限于任何监管机构或组织体系,它的宽松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金融市场的监管范围广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令执行监管,但是由于国家不同形势的多变,使得监管存在一些变通性。

(2)各个国家为维护本国利益而造成的矛盾纠纷导致离岸金融市场难以控制,很难实现高效益的监管。

(3)由于缺乏监管经验和相关理论知识使监管机构盲目的删除了一些本国适用的监管规章制度。

二、离岸金融市场在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离岸金融市场中的服务业务范围小,并忽略了其全面发展

(1)现如今,我国的离岸金融发展业务范围过小,没有境外的国家的广泛,不能达到多样化的标准。根据我国的相关条令规定,我国的离岸银行可以开办国际资金结算、外汇存贷款等多种其它业务。但是由于外汇风险较大,我国主要办理的业务还是贸易融资等低风险的项目,这就失去了很多发达地区的客户,如欧美、日本等国家的外籍人口。

(2)我国的离岸银行与国外的离岸银行相比有较大差距。虽然我国这几年来的离岸业务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在与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比较时,我们的金融市场规模远远小于国外金融市场。我国只重视了速度,忽略了规模的扩大问题。

2.我国政府不够重视离岸金融的建设问题,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无完整体系。

(1)在金融监管方面,我国没有适时的更新颁布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做到与时俱进,拉开了我国金融市场与他国的差距悬殊。

(2)我国制定的某些监管政策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但又没有及时修正,导致我国没有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

三、对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整顿措施

1.扩大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服务范围,提高整体的业务规模

(1)中资银行以满足客户的最高需求为服务导向,关注境外企业的现实需要,结合自己的经验,做出具有创新意义的离岸金融市场。

(2)中资银行应该抓重中间业务这一方面,扩大除国际结算以外的经营项目,大力发展与国际业务相关的诸多新业务,以提高经济的增长率。

(3)私人银行在避免了国内市场单一的同时,也相应的减少了投资成本,降低了投资风险,收到国外华侨富人的极度青睐。所以,增加私人银行的离岸业务既可以扩大我国的市场规模又可以提升利润收入。

2.我国政府应重视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建设,资金上给与支持

(1)政府要宽松政策,降低存款的准备金率,给予投资者优惠政策,扩大离岸客户的准入范围。

(2)参照国际上的常规做法,尽快制定出离岸金融业的合理的税收政策和相关法规,把国家将要实行的优惠政策以正规的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以吸引更多的跨国银行来我国设立离岸银行,壮大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从而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3)政府应积极的创造有利于可以实现自由兑换人民币的条件,这也有利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

3.解决政策中的矛盾体,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

(1)必须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文件来对离岸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健全的规章制度是保障离岸金融市场系统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我国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共同协商制定出条令,避免矛盾的出现,在原有的规章制度上进行完善。

(2)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形势总是不断变化的,我国应掌握好经济形势发展的动态,适时的添补法律文件,以确保不再出现矛盾体,利用统一的法律监管离岸金融市场。

四、结语

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就开始建立了离岸金融市场,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发展离岸金融市场是必然的,它对我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效益。它是我国人民币国际化、各项企业走入国际化的必经轨线,是中国走向国际化的重要保证。我国必须克服发展离岸金融市场中的困难,按照科学合理的监管措施积极的投入到金融市场的建设中去,努力使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与国际化接轨。

参考文献:

[1]王篆.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行政与法.2008,(05)

金融市场的监管例8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6月28日

众所周知,金融业与人民群众以及各行各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金融业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而且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金融机构出现问题,不仅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将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大家都知道,世界金融危机虽然已经过去,但金融危机给人们留下的伤痛使人们无法忘记。金融危机侵扰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给这些国家和地区造成了巨大的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而银行在经济社会中具有核心地位和存在巨大的风险。因此,加强金融监管研究和进行金融监管改革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金融监管也被称作为金融监管治理,该提法在国际学术界和监管实践中是一个较新的领域。笔者认为,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虽然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但仅仅靠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还不能够完全控制金融风险,这是因为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容易发生支付危机的连锁效应;金融体系的风险,直接影响着货币制度和宏观经济的稳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的责任。加强金融监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起全新的金融监管运行机制。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体会,主要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进行分析与探讨,本文就此方面做出探索供参考。

一、目前金融业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业发展也较快。市场经济存在竞争,在近年来的金融运营过程中,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不仅表现在银行与银行、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贷款者;而且还表现在各金融机构与监管者之间,金融秩序比较混乱。同时,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贷款者、银行与监管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不仅降低了金融效率,而且增加了金融风险,因此,强化金融监管不仅是现实的选择,也是规范金融市场的形势使然。

(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笔者认为,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对加强金融监管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所带来的弊端越来越明显。首先是加大了监管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当前,银行、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的监管机构不一致,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沟通以及信息交流存在诸多问题,容易造成监管不到位,出现监管 “真空”,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次,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局势,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势不可挡,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世界上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而我国依然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不仅制约了银行发展的步伐,而且限制了我国银行与国外银行的接轨以及平等竞争。

(三)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手段落后。首先,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仍然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日常业务,不能涵盖商业银行的全部金融业务,一些新的金融业务不能得到及时的监管,存在着监管空白点,严重影响着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其次,金融监管不能涵盖新的业务,监管范围狭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如市场、社会集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目前,这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由于利益的驱使以及部门保护主义,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

(四)金融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首先,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目前,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笔者认为,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它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监管成本高以及监管的有效性低方面;其次,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目前,不少监管机构科技人才不足,硬件设施配备不到位,不能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高水平的监控,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不少有关金融业法律法规,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有些法律法规已经落后,需要修改和完善。同时,还存在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等。

二、加强金融监管的途径

(一)树立金融监管新理念,增强监管中的“效益、市场、系统、持续”意识。正确的监管理念是金融监管的有力指南。笔者认为,金融监管应结合新的形势需要,树立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增强监管中的“效益、市场、系统、持续”意识。首先,适当引入监管中的“效益”理念。“效益”理念,不仅可以带动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创新,而且还可以较好地实现银行微观的灵活经营;其次,树立“市场约束”的监管理念。有效的市场约束,不仅是商业银行实行审慎经营的驱动力,而且也是银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第三,增强“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增强“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可以减少监管工作的随意性、突击性,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特征,在持续监管中逐渐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

(二)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目前,应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沟通与协作以及信息的交流,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三)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首先,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其次,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第三,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电子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光华.美国金融危机战略成因及对我国金融创新的启示[J].滨州学院学报,2010.1.

金融市场的监管例9

一般而言,金融监管理论按照时间顺序可划分为两个阶段:早期金融监管理论和现代金融监管理论。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金融监管理论被称为早期金融监管理论;而20世纪30年代以后的金融监管理论则被称为现代金融监管理论。

早期金融监管理论

早期的金融监管理论与中央银行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相联系,其主要内容是货币监管,包括统一货币发行、统一票据结算和充当最后借款人。

早期金融监管理论所处的时期正是自由主义经济学盛行的时期。经济自由主义主张“看不见的手”,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但是,政府对金融的监管却是一个例外――它没有受到经济自由主义者的反对。其原因主要有:

(1)当时的私人机构具有发行货币的权力,但其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影响更多是负面的。因此,统一货币发行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2)尽管当时有的理论反对货币统一发行,但是支持货币统一发行理论的影响更大。亚当・斯密从“真实票据原理”出发,提出了货币“回流原则”,即各家银行单独发行的超出了实际生产需求的多余货币会自动回流到银行系统,不会引起通货膨胀,即货币的发行权没有必要统一。其后,以托马斯・图克为代表的银行学派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回流原则”。然而,亨利・桑德在关于纸币是否应该与黄金兑换的金块论战中及以后以奥弗斯通勋爵为代表的通货学派都指出了“回流原则”的一些矛盾,指出社会信用的扩张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发生,货币的发行权应该统一。最终,通货学派在与银行学派关于货币发行权论战中大获全胜,货币发行权也逐渐统一到中央银行。

(3)尽管古典主义和新古典主义认为货币是“中性”的,但是18世纪、19世纪的数次由挤兑引起银行危机进而造成实体经济的萎缩。因此,货币在现实中并不是“中性”的。基于此,中央银行不仅需要统一货币发行和票据结算,还应该进一步承担银行信用“保险”的责任,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最终贷款人角色的确立为中央银行后来的进一步监管奠定了基础。

现代金融监管理论

现代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指20世纪30年代及其以后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包括: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公共利益理论;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激励冲突理论;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自由化理论; 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金融脆弱的监管理论。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主要基于庇古、萨缪尔森提出的福利经济学。该理论认为市场失效的存在减少了社会福利。因此,为了公众的利益,政府应实施金融监管以提高社会福利。

20世纪60年代,科斯提出私人部门的非政府监管理论。这一理论在金融监管上的反映即是金融监管的激励冲突理论。私人部门的管理者会意识到外部监管的存在可能会减少金融企业运行的成本。因此,他们会自愿组织起来对单个私人金融企业提供外部金融监管。而且,该理论认为,外部监管不应该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的左右。

20世纪70年代,发展中国家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即利率受管制且真实利率非常低,呈现出“金融压抑”的特征。麦金农和肖分别于1973年提出了针对“金融压抑”的金融自由化理论。该理论在金融监管上的反映即金融监管的自由化理论。金融监管的自由化理论主张放松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

进入20世纪80年代,米什金认为经济本身是不稳定的,需要政府干预以抑制这种不稳定。米什金的理论在金融监管上的反映即是金融脆弱的监管理论,即金融机构对经济本身的不稳定负重大责任,政府应该对金融进行监管。

现代金融监管理论的内容及评价

和早期金融监管理论相比较,现代金融监管里不仅强调金融制度本身的稳定,更强调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其内容也更加丰富。但是,由于分支众多,现代金融监管理论流派优劣并存。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

该理论认为市场在很多时候也会失灵,而市场的失灵会导致社会福利的下降。在金融业,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储户可能对银行的运营状况并不了解。一旦某家银行发生挤兑现象,所有的储户可能认为其他所有银行的运营状况也较差,从而导致所有的银行都被挤兑,银行危机,甚至是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就有可能产生。因此,政府应该通过税收、补贴、管制等手段对金融业进行监管。

然而,该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它假设政府是为公众谋利的,代表大众的利益。在现实中,政府不一定代表多数公众的利益,在通常情况下则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的左右。政府政策也经常明显偏向于有影响力的利益集团。其次,为了消除垄断、促进竞争、提高效率,该理论主张不同的监管部门间竞争。这可能在实践中导致多重监管,其结果可能是监管效率低下。

金融监管的激励冲突理论

该理论着眼于私人部门进行的外部监管,强调金融监管的原因和金融监管的方式,其目的在于试图保持金融合同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首先,该理论认为私人部门监管有利于反垄断,而且它还会产生其他的好处:(1)提高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2)金融业内不同部门联合起来监管还会便利投资者的交易。这些好处使得众多的私人企业联合起来对本行业进行外部监管,这就是所谓的“原子监管”。

其次,该理论认为政府监管者是被监管者和纳税人的人,被监管者和纳税人是监管的委托人。纳税人因为纳税而要求政府实施金融监管,被监管者为了保持市场秩序而要求政府实施监管。但作为人,政府部门有激励不为被监管者和纳税人的利益着想。即政府部门监管者存在着自私的倾向。

再次,该理论认为通常情况下,被监管者会向监管者施加压力或进行游说,以反对其他被监管者对监管者的压力或游说,或实施有利于己方的监管措施。面对压力或游说,私人部门监管者和政府部门监管者可能表现出的态度不一样。由于私人金融企业的破产可能性高,私人部门监管者可能允许低质量的企业存在;而考虑到政治因素或其他因素,即使对强力集团屈服,政府部门监管者的表现也可能不是非常明显。但是,无论如何,私人部门监管者或政府部门监管者都应该尽量不受压力集团的影响。

最后,该理论认为,政府部门监管或私人部门监管都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因此,不同的监管部门可能都对金融业实施监管。

金融监管的自由化理论

1973年,麦金农和肖分别开创性地提出了金融自由化的理论。在麦金农和肖看来,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金融压抑”,即政府对金融的监管歪曲了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被人为压低、汇率被盲目高估等。

政府不适当的金融监管导致了“金融压抑”,“金融压抑”又迫使政府采取进一步不适当的金融监管。首先,低贷款利率吸引了超额的贷款需求,贷款需求大于贷款供给。为此,政府不得不采用信贷配给政策限制贷款的数量和对象。其次,低的存款利率降低了居民储蓄存款的意愿,居民转而将资金转离银行部门,有的则流向国外资产。为了防止资金外流,政府在高估本币的同时不得不严格限制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的活动。

因此,麦金农和肖建议放松金融管制,使金融资产价格由市场决定。进一步,麦金农认为,放松金融管制应该有优先顺序。即,在金融自由化之前改革财政政策,实现财政收支平衡,提高真实利率,吸收更多的国内储蓄;第二步,放松外汇管制,实现本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最后,彻底放松外汇管制,实现本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实现外部金融的自由化。

然而,金融自由化理论也并不完善。首先,该理论认为放松管制、提高真实利率会提高储蓄。现实中,利率的变化会对储蓄产生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目前的实证研究还没有确定到底哪一种效应占上风。其次,该理论虽然提出了金融自由化的先后顺序,但是它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必须是这么一个先后顺序,而且,有的国家在实践中并不这么做。如,波兰在1990年实行的金融自由化改革中就同时放松了利率、外汇管制。此外,该理论在其刚提出的早期并不认为审慎的金融监管原则是重要的。而20世纪80年代、90年代的金融危机则表明审慎的监管原则是何等的重要。

金融脆弱的监管理论

传统的经济学(主要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认为经济本身是稳定的,“看不见的手”会自动指引经济走向均衡状态,经济波动不过是暂时的失衡。然而,米什金的金融脆弱理论却将经济本身视为不稳定的,政府应该通过金融监管防止金融脆弱、经济脆弱。

在米什金看来,人们在金融市场的行为有套期保值型、投机型与庞兹型(借新钱还旧钱)。而这些行为将导致经济本身的不稳定。当经济经历一段时间发展后,人们期望变好,预期利率升高,从而:(1)有的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而破产;(2)人们在金融市场上开始表现为庞兹型行为;(3)原来健全的金融机构也开始变得有问题,而且,有问题金融机构越来越多。慢慢地,经济开始剧烈波动,产出下降,经济萧条。

为了防止经济本身的这种不稳定,政府应该进行干预。干预的主要机构是所谓的“大政府”和“大银行”。“大政府”主要指政府保持规模巨大的赤字。大银行”的实质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保障,充分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大银行”在提供信用保障的同时必须提供严格的监管,否则,商业银行就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然而,米什金的金融脆弱的监管理论主要考察机构的作用,如“大政府”和“大银行”,只能适用于具有长期资本且融资行为复杂的资本主义经济。当没有长期融资或长期融资不多时,米什金的金融脆弱不会发生。

金融监管理论在衍生市场的应用

相对于其他市场,衍生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一些投资者对其运行还不是很熟悉。而且由于实行保证金交易,衍生市场的风险一旦发生将给参与者造成巨额的损失。因此,各国都很重视对衍生市场的监管。本文将运用公共利益理论、激励冲突理论和金融脆弱的监管理论进行分析。

公共利益理论分析

各国政府在对银行实行严格监管的同时,也尽可能地帮助各家银行对付可能发生的危机。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使得银行可以不必完全承担类似“挤兑”的后果。从而,银行在使用这些储蓄资金时可能变得不审慎。银行不仅会贷款给一些高风险的项目,也可能会投资于衍生品。一旦银行在投资衍生品不审慎时,极有可能引起整个衍生品交易清算系统的危机。按照公共利益理论,银行在衍生品交易的不审慎行为违背了公众利益,应该对银行的这种可能行为进行监管,对银行的监管也是维护衍生市场的秩序的需要。

OTC(场外交易)的衍生品合同虽然由参与方自己制定,但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如OTC合同标的卖者比买者更清楚其特性。而信息不对称将导致市场失效进而损害社会福利。按照公共利益理论,对OTC进行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虽然交易所有一整套的规则对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进行监管。但是,信息不对称仍然可能存在。比如,如果交易所的员工或衍生品经纪公司的员工等利用衍生品的内幕信息从事了内幕交易时,则可能使得不知情交易者发生损失,社会福利因此下降。因此,对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监管也符合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

激励冲突理论分析

激励冲突理论认为,各种利益集团都可能对监管者(包括政府监管者和自律性的监管者)施加影响或压力。监管尤其是外部监管应该从市场本身角度出发,而不应该照顾个别利益集团的利益。

当考虑到我国的情况时,还应该注意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由于体制转轨和经济发展混合在一起,在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时候,政府就“越位”代之企业积极创办期货市场,以期望期货市场发挥积极作用,既解决价格双轨制等带来的市场交易行为混乱、价格形成混乱、合同履约率差等问题,又解决由政府长期完全承担的而越来越不堪重负的“无限责任”或“价格补贴和价格风险”的压力。尽管交易所名义上实行会员制,但由于政府色彩的浓厚,会员并不能对交易所运行过分干预,从而导致期货交易所的产权不清。从激励冲突角度考虑,交易所的体制需要改变,或者进一步完善会员制,或者向公司制转变。

金融脆弱的监管理论分析

按照前面的分析,“大政府”是指政府保持规模庞大的赤字,并且赤字主要通过发行国债来解决。为了抑制经济本身的脆弱性,政府不仅要保持较大规模的国债,而且在国债的发行方式、期限等进行合理的安排。

金融市场的监管例10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自利人(self—interested)及“看不见的手”,是对自由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完美表达,在之后的200多年来,西方经济学家一直致力于证明看不见的手,新古典经济学家一般将诺奖获得者的贡献视为:从各种角度对看不见的手某些方面的证明。一般均衡模型使斯密“无形之手”的天才猜想转化为可系统证明的体系,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在复杂的数学及重要的假设的基础上,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表明:竞争市场的特定结构具有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特征,每一种竞争性市场都是帕累托最优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普遍赞美一般均衡模型,哈耶克曾指出:“价格机制是效率最高,最简洁的传递信息的方式。”在这个意义上,以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现代金融体系为将来的收益流提供了有效定价,从而实现了金融资源的配置,金融风险的有效分散以及财富成长和分享。

二、金融危机的可能起源——市场负外部性

作为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理论基础,一般均衡模型的理论价值在于:创立了一种理想的市场类型,即理性人,完美信息等。市场经济通过价格影响资源配置,一般均衡模型实际上为研究真实的市场提供了参照标准,从而测度、估计现实的市场状态是否达到最优,用与理想的市场(资源配置达最优)的差距来评价现实市场。由于个人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不一定会带来社会最大化的结果,经济学中称为“社会困境”,现实生活中充满如信息不对称等不完善的地方,完美市场是不可能实现的境界。新古典经济世界把竞争性市场的结果与“最优性”结合分析,将竞争性市场的结果视为带有最优性的结论,这实际假设个人效用与厂商生产函数相互独立,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假设不成立,如某厂商决策会对其他人产生可预见的市场化的影响,这种影响根本没有纳入交易者成本的考虑,因而市场价格不能自动调节这种影响。

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特殊性,在涉及提供复杂的金融产品时,市场参与者会有一种内在倾向提供多于市场能够承受的产品数量。按照行为经济学的解释,由于资产价格上升会使投资者产生价格还要上涨的预期,从而吸引新的买主,这些新的买主出于同样的考虑预期未来价格的上升,这就类似于“击鼓传花”的游戏,只要游戏传导链不断裂,金融产品供给就不会停止,这种过度复杂化的金融产品本身增加了市场总体风险,但是这种总体风险又不纳人供应者的成本函数。因此证券市场上往往出现过度的金融衍生产品供给,生产者没有考虑带来的社会成本,从而产生了一种负的外部性。这就产生了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如果太多的参与者这样做,会出现市场的间歇波动,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会引起崩溃。这就需要监管者关注参与者的仓位,以发现潜在的不平衡。这意味着,某些衍生品,如信贷违约互换尤其易于制造隐蔽的不平衡,因此必须被监管,而且适当时应被限制或禁止。

三、金融市场制度设计——“激励相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