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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金融资产定价方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引言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根源是美国等国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的结构失衡导致资产泡沫扩大,风险蔓延和经济失控。经济能否健康发展,风险能否可控,其关键之一是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定价机制[1]。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机制是关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原理、结构、关系和功能构成的系统。研究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综述
金融资产是持有方拥有的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凭证。
公允价值是在计量当天,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资产付出的价格(FAS157par.5)。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定价,不是由特定主体确定的定价;公允价值是由假想交易(现行交易价格的非实际价格)形成的估计价格[2]。
自1952年马科维茨(Markowitz)提出资产组合理论(MPT),资产计量研究便拉开序幕。有代表性的研究有: 1970年,威廉·夏普(William Sharpe)提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CAPM。1973年, RobertMerton建立了资产期权定价公式。1976年,Ross得出:资产的预期收益可表示为多个宏观经济因素的“线性组合”。1979年,布理登(Breeden)建立了基于消费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CAPM)。1994年,Shefrin提出行为资产定价模型(BAPM)。2007年,Peter提出了动态异质模型[3]。2008年,HULL给出确定金融衍生产品价格的方法[4]。
在国内,陆静,唐小我( 2006) 构造了基于流动性风险的多因素定价模型( LA- CAPM) [5];孙有发(2007)提出了随机波动定价模型[6];易荣华, 李必静 (2010)从四类定价因素入手分析股票定价模式[7]。
在上述研究中,人们囿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型与方法,而对其定价原理、结构和影响因素研究不够,迄今未发现有一个完整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体系,即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
三、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
(一)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定价原理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定价原理不可能凭空产生,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发展的演变过程昭示了:金融产品“源自”实体产品,因此,金融资产定价与实体产品定价同源,所以,同理。根据公允价值的定义,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定价,市场由“看不见的手”左右,所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定价应遵循“供求定价”原理。
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定价的现实基础角度看,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纯粹的计划经济,即使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纯粹的市场经济,事实上,都是一个市场多一点还是计划多一点的问题。从现实上看,目前“市场多一点”成为不争的现实。基于这一认识,金融资产定价应以市场为基础,遵循“供求定价”原理。公允价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同类资产的脱手 “市场价格”。如果市场上的同一项资产在第一对交易主体之间达成一个价格(最高价),在第二对交易主体之间达成另一个价格(最低价),那么,在第三对交易双方信息对称的情况下,经过双方讨价还价,成交价格不会是最高价,也不会是最低价,应该是中位价,而中位表示的是平均的理念。因此,参照同类资产定价可以理解为以同类金融资产的平均价作为这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我们来论证一下上述“平均理念”,第一,在经典的威廉·夏普(William Sharpe)先生的CAPM模型中,资产期望收益率实际上也是一个平均数,因为在概率论中,期望本身就是均值。第二,既然公允价值作为由假想交易形成的估计价格,当然是需要点估计的,而最一般的点估计就是认为总体平均数约等于样本平均数,这样,这个估计价格同样是平均数。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情绪波动大、行为显著地从众,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变得更加有限。此时,“救市”成为政府“该出手时就出手”的必然选择,政府通过干预供应和需求对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制度安排”。
但是,根据公允价值的定义,公允价值不是由特定主体确定的价格,当然也不是由政府确定的价格,由政府的“制度安排”得出的“干预价格”同样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只能是对市场价格的“调整”,这仍然离不开以市场这一基础。总之,金融资产定价遵循“供求定价”原理。
(二)结构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应该是个什么样的结构?众所周知,价格是价值的表现,通过研究金融资产价格的结构就能够了解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结构。亚当·斯密 认为“利己心和竞争的作用使产品的价格和成本不会相差太大”[8],这意味着价格与成本之差存在,这个差数实际上是毛利润。虽然在亚当·斯密时代,还没有出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但是,我们根据上述商品价格和成本的关系,可以推理出:商品价格的基本结构是:成本+毛利,从而,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基本结构也是“成本+利润”。
(三)影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主要因素
“看不见的手”决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这在上面已述。除此之外,影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主要因素有:
1.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虽然已有三个层次定价法,但在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定价,其定价方法有待经过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订;在第三个定价层次上,企业有了较大的定价“自由空间”,由此容易产生金融资产“泡沫”,从而影响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具体来说,由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待完善等原因,当企业有定价权时,管理层通常会选择有利于完成公司受托责任的定价策略,以达到既定的目标;当管理者面临政治影响时,出于降低政治成本的需要,通常会选择低政治成本的定价方案;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在有机会时,通常会充分利用外部性,尽可能地选择利润最大的定价方案。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有可能面临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等,这些无不影响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2.投资者行为
投资者信心波动、投资者心理上的赢利期望、投资者的从众行为,这些都会使交易中的金融资产价格随之发生波动,投资者的情绪波动越大,金融资产价格波动越大。当数量巨大的投资者普遍具有从众行为时,金融资产交易价格会表现出相应的“集中趋势”,导致金融资产价格的大起大落,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也会非理性地“船随浆动”。
3.估价模型与计量方法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选择什么样的估价模型就得到什么样的估价,采取什么样的计量方法就会得到什么样的金融资产价格。由于估价模型确定欠妥或计量方法选择不当,会使得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和公允相去甚远。
4.利率和汇率变动
利率和汇率调整是金融管理的弑手锏之一。由于公允价值是一个折现值,根据未来收益折现来计算,现值直接受到资本市场上的利率大小和外汇市场上的汇率高低影响,通过直接影响现值,间接影响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5.社会与人心稳定
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执政理念下,政府为了保障社会与人心稳定,会采取一些非市场的办法,对金融资产定价格进行间接或直接的干预,比如,直接提供某些金融产品,此时的金融资产价格是政府的“维稳价格”而不是公允价值。
6.金融、经济与法律制度
市场价格机制在国家的金融经济法律制度框架内,按照其自身的规律来运行,但是,市场价格机制并非万能。因此,政府有时必须对金融资产实行“价格规制”。在政府对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控的过程中,应把政府及其官员的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如果法制不健全,寻租活动屡禁不止,就会破坏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机制运行的环境,从而影响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功能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的功能就是保障金融资产价值的公允。通过“刨掉”金融资产的泡沫,促进金融资产交易的有序和公平,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可靠并且相关的公允价值会计信息,有助于管理与决策,提高经济主体抗风险能力,促进金融资产的优化配置。
第一,依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定价原理和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使会计人员处理公允价值会计业务时有理有据,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保障公允价值会计的“信息质量”。
第二,通过为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供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会计信息,为利益相关者决策提供支撑,有助于发挥公允价值会计的“决策支持”功能。
第三,依靠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特别是对虚拟资产计量的规制,可以“刨掉”虚拟资产的“泡沫”,保障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有利于平衡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的结构关系,提高经济主体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第四,通过发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的市场价格功能,实现资本市场中金融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金融资产效率。
四、完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紧紧抓住“刨掉金融资产泡沫”这个“牛鼻子”
金融危机的问题出在哪里?实际上出在“泡沫”上,“泡沫”又来自何方?主要来源于“虚拟资产”上面。“虚拟资产”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条件下,将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列作待摊、递延等“虚拟资产”项目,之后在持续经营期间按一定方法分期摊销转作费用时,抵减该期间的利润,并相应抵减应交的所得税,有的企业利用虚拟资产账户作为“蓄水池”,不及时确认、少摊或不摊销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粉饰会计报表,虚盈实亏、假盈真亏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某上市公司,三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净额巨大,债务人被清盘,公司存货净额、其他长期应收款、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巨大,公司净资产为负值。
“刨掉”金融资产泡沫是拉牛出泥潭的“牛鼻子”,抓住了这个“牛鼻子”,牛出泥潭就没问题了。因此,一方面要完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修订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另一方面,要加强会计人员的公允价值会计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会计人员处理公允价值会计业务的能力,强制进行“虚拟资产”的内外部审计,严查应收账款净额,存货净额、其他长期应收款、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等项目,挤掉水分。
(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提高中小股东进入监事会的比例,通过协调,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功能。推行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从源头上治理管理层可能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完善管理层受托责任绩效评价体系,专门制定针对虚拟资产审计的责任目标,建立健全对管理层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对不正当利用虚拟资产或增加资产泡沫的行为进行约束,对在抗风险方面取得成效的管理层进行奖励。
(三)着力对治负的外部性
对治负的外部性的办法是“堵和导”两种办法。“堵”是使企业打消利用负外部性获利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使企业知损而后退,具体可通过在金融监管条例中增加对虚拟资产运用的一些限制性条件和产生虚拟资产泡沫时经济处罚条款。“导”是采取金融政策,将企业负外部性导向正的外部性,具体来说就是对具有正的外部性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为了对治企业负的外部性,可以适度引入金融业竞争机制,打破垄断局面,形成有利消减负的外部性的局面,从而消解负外部性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影响。
(四)善用利率杠杆
“给一个杠杆,可以撬动整个地球。” 利率调节是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控制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大小。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本质上是一个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决定这个现值大小的主要就是折现率,通过调整利率可以直接影响折现率,通过折现率影响计算结果,从而实现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调控。从宏观层面上说,如果市场上资产泡沫膨胀,那么可以通过调高利率、紧缩银根对流通中货币规模实施控制,比如说“次贷”量的总量控制,总量控制住了,起一点泡沫也成不了金融危机。
(五)形成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协调机制
以“刨掉”金融资产泡沫为主线,把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金融证券监管委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会计学会、物价局和企业行业委员会联系起来,由金融证券监管委员牵头,开展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协作调研,通过职责分工明确的分项治理和有序协作综合治理,最终形成较为完善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协调管理机制,发挥其去泡沫、控风险、保经济和惠民生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刘玉廷.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走向纵深发展阶段——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解读[J] .财务与会计,2010,(6).
[2]葛家澍.公允价值的定义问题——基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57号公允价值计量[J] .财会学习,2009,(1).
[3]Peter, B. H . , Hommesa, C. H . , M anzan, S. . ehavior al heterog eneity in stock pr ices[J] .Jo urnal ofEconomic Dynamics and Contro l, 2007, 31 : 1938- 1970.
[4]HULLJ.C.:Optionsfutures and other Derivatives[M].prentice hall,2008.
[5]陆静,唐小我.基于流动性风险的多因素定价模型及其实证研究[J] .中国管理科学,2006,(14).
关键词: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定价
公允价值的产生与含义
在资产定价过程中,历史成本因其可靠、客观、易取得的特性为各类资产普遍适用。但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大量金融资产不断出现,历史成本难以准确地反映期货合约、利率掉期等大量复杂的金融衍生的资产价值。尤其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储蓄与房屋贷款危机中,部分储蓄及房屋贷款机构利用历史成本掩盖问题贷款,使联邦政府从破产金融机构接管了约1600亿美元有问题的房贷资产,金融资产历史成本定价引起普遍的争议。
1990年9月,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主席理查德•C•布雷登在美国参议院的银行、住宅及都市事务委员会作证,指出了历史成本定价的财务报告对于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作用不大,首次提出了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资产定价依据。90年代中期,美国即开始将公允价值最先应用于金融资产,1990年SEC前主席Douglas Breeden倡导所有金融机构都采用市场价格报告金融投资,该倡导得到了欧美等多国准则制定机构的响应,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对金融资产普遍采用了公允价值定价。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2006年9月正式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公允价值计量,将公允价值定义为:报告实体所在市场的参与者之间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出的价格。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公允价值顺周期问题的提出
公允价值定价,也称市值计价,是指金融机构应根据当时同一金融产品或相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作为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根据GAAP的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每季度用公允价值评估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
按照SFAS 157的规定,金融产品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为有活跃市场交易的金融产品,其公允价值根据活跃市场报价确定;第二层为交易不活跃市场情形下的金融产品,其公允价值参考同类产品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者采用有可客观参考支持的价值模型确定;第三层为没有交易市场的金融产品,其公允价值需要管理层根据主观判断和市场假设建立估值模型确定。SFAS l57的规定金融产品“公允价值”计量标准适用的优先级原则,即首先看是否适用第一层的标准,在不适用的情况下再逐级向第二层、第三层顺序判断。
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众多金融产品的交易市场全面冰封,“以市值计价”的产品已经没有市场交易,众多金融产品从估值适用的第一层直跌到第三层。而在第三层的估值中,在审计师坚持下,金融机构不得不以市场上的“挥泪甩卖价”作为次贷资产的价值,造成了巨额的资产减值。这些天文数字的“账面损失”影响了投资者心理预期,使市场陷入恐慌性抛售持有次贷产品的金融机构股票的狂潮。
在市场大幅下跌和定价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导致金融机构按市价大幅减计资产,使亏损增加,资本充足率下降,从而加大了资产抛售力度,进而形成“价格下跌-资产减计-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推动并加速恶化了金融危机,公允价值在金融危机中起到了发生器与助推器作用。而在市场高涨时,较高的交易价格导致相关金融产品价值被高估,并推动金融机构继续扩张,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定价对经济运行产生了“助涨助跌”的顺周期效应。
公允价值定价的主要缺陷
第一, 定价方法存在较大主观性。由于在流动性紧缺、市场不活跃情况下,公允价值无法从市场价格中直接得到,此时对公允价值的估计会涉及到金融工具的定价模型和方法,严重依赖于模型假设和简化条件,一些模型设计本身没有适当把握住复杂金融产品的特性,或者模型输入本身不是市场上可直接观测到的变量,存在一定误差,因而模型风险较大,定价存在很强的主观性。第二,定价不明确化,尤其是危机时期复杂金融产品在公允价值计量三个层次下的资产重分类。由于市场的流动性紧缺,在美国GAAP公允价值计量的三个层次下,一些复杂金融资产需要进行重新分类层次,由此导致了更多奇异产品的定价出现混乱,一些抵押产品甚至出现了贷款者和借款者对其定价不一致的情况。第三,加大了银行资产负债表、利润和损失账户的波动性,提高了银行监管资本的波动水平,进而放大了金融市场的周期性。第四,波动性的增大,可能将造成银行管理对短期的过于强调,尤其表现在其投资决策中,避免投资于信用评级波动正不断增大的部门。对于流动性相对稀缺的金融工具,短期决定将进一步加大其公允价值计量的偏差。
应对金融危机公允价值运用的调整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最新发表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指出,采用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仍然是未来的趋势,不过该准则有待进一步改进,以减少一些估值技术夸大的影响。如果停止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短期内无法找到可以替代的方法,因此,公允价值准则不会被停止使用,但是需要对其进行完善和调整。
为了使经济和金融界快速从这场金融危机中摆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宣布从2008年7月1日起追溯调整会计准则。随之而来的是,各国对于公允价值准则修改的浪潮。美国:2008年9月30日,美国《在不活跃市场下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指出在市场不活跃的情况下,管理层可以采用自己的估值模型和判断进行计量。该方案虽可避免资产减值带来的损失,但模型和假设参数的合理性难以确定。日本:允许企业根据买价重新估价证券。日本于2008年10月16日宣布将审查市值计价会计准则,允许企业根据买价重新估价证券。韩国:考虑修改会计准则,放松会计规定。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12月22日发表声明,针对货币贬值产生的外债风险,将考虑修改会计准则,放松会计规定。允许大型企业与上市公司将外币资产等列为避险工具,产生汇兑损益不列入当年盈利。小型企业可以按照年中的汇率来评估资产。通过对记账汇率的选择,企业的资产将不受汇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促进稳定,同时影响企业的资金信贷渠道,以达到给企业补血的目的。中国: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旨在防止巨额浮亏,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严守套期保值原则禁止投机。2009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其目的在于,金融衍生工具是企业稳定收益、对冲风险、参与国际市场经营与竞争的有效工具,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滥用或运用不当则会放大风险,甚至造成灾难性后果。
进一步完善公允价值定价的建议
(一)设立定价准备金或建立动态条款
金融机构应当为基于模型定价的复杂金融产品设置定价准备金,这些准备金应当包含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市场萧条时期,公允价值记账过程中不确定因素的确认与会计计量。这种做法可以明确的反映机构在财务报告中对产品定价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的度量,因此,提供了对金融产品更准确的价值评估。金融机构建立动态条款,即对存款性机构资产负债表上贷款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动态调整,并均考虑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这两种机制均提供了更准确和公平的价值评估,也有助于缓和当前会计准则的顺周期性,以及银行部门顺周期的借贷行为。
(二)发挥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在维持金融稳定方面的作用
考虑到银行审慎性监管和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共同存在的顺周期性,可以加强监管者、会计制度制定者和中央银行间的合作。在对会计准则制定的管理过程中,可赋予中央银行或政策制定者以更主动的角色,使其能更好的理解准则并从宏观金融稳定的角度对其进行考察。
(三)增加公允价值定价的披露力度和透明度
增加公允价值计量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允价值信息披露是必不可少的,例如,根据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高层次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往往是市场中的交易价格,这种价格往往掩盖了不确定的市场状况和经济环境。因此,仅仅披露公允价值的数值是不够的,还要披露该项资产的潜在风险、估价方法与假设、市场价格的波动性与敏感性和其他重要的因素等。公允价值的披露必须说明公允价值是通过活跃市场报价确定,还是采用估价技术估算得出。
近年来,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部分银行已经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会计报告。总体上看,我国金融产品单一,利率和汇率还未完全市场化,公允价值会计对金融市场影响仍非常有限。但随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上升,应不断地从实践中摸索和总结经验教训,及早防备公允价值定价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996年,广东某地抽纱公司向中行贷款780万元,政策性剥离该贷款转交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东方公司),东方公司以合资为名移交某威公司,某威公司转让给南某公司,南某公司向某中院,中院判决抽纱公司偿债1800万元(本息),抽纱公司上诉,省高院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抽纱公司支付325万元,与南某公司调解结案。该贷款不属于政策性剥离范围,抽纱公司房地产价格近4000万元,抵押物价值少于2000万元,为什么能达成调解,该债权处置内部评估格如何确定?南某公司如何取得债权的?职工权益应当如何保护?法院应当如何审判、执行,笔者结合该案,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服务中介、国有企业债务人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监管、司法审判等多个方面探索不良债权处置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原因与对策,力争能有效制止犯罪,保护国有金融资产和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一、不良债权处置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突出问题:
(1)不良债权定价机制不完善,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和约束,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低价贱卖等问题。
(2)评估程序欠缺规范,评估机构多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委托,评估结果亦由其自行认定,容易导致评估价格与不良债权的真实价值大幅偏离。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控系统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常流于形式。实际处置资产过程不透明,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较多,存在假招标和假拍卖等问题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取折扣转让的方式处置债权时,与国有企业债务人(担保人)、金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使债务人或担保人直接面临不良债权处置后的诉讼风险和高额偿付风险
2、形成不良债权处置问题的主要原因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原因
经营粗放:广东省汕头、揭阳、潮州三市中行分行专职信贷人数125人,政策性划较时将约40亿元不良资产无偿划转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汕头办事处只有5名职员,其没有能力对不良资产进行日常保全维护,只能依据移交材料进行处理,本案货款交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后,其从没有联系或实地调查抽纱公司,2007年,南某公司受让债权后诉至法院,债权“复活”。
广东省汕头、揭阳、潮州三市中行分行本部的专职资产保全部人数65人(不包括辖属支行兼职人员),管理70亿元不良资产,2005年,中行股改,其不良资产移交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其广州办事处只有1人负日常责维护保全三市中行移交不良资产,广州与三市距离500公里,不良资产处置依据中行股改移交的资料,其与债务人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其处置是不根据实际债权价格进行的。
1999年国务院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额达到2万亿元人民币不良资产,按现有管理模式,不良债权定价、评估、内控制失控等是其经营粗放的必然反映,资产管理公司必然是腐败的高危地带。
考核落后:东方公司从中行无偿接受的政策性划转的不良资产,如抽纱公司该债权有抵押物与其他房地产,中行为方便管理而违规划转。2006年,国家审计署认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违规剥离的不良资产169.18亿元,银行股改剥离的不良资产,只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参加拍卖,价格被低估,为非市场化提供基础条件,资产公司同时带有政策性处理任务,金融资产公司将处置不良资产的总数额与收回现金数作考核的核心指标,而对债权成本与效益关系不作考核,为完成年度任务,多数资产公司在年终时,不计降低债权价格以快速完成任务,取得业绩效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债权没有科学分类,没有建立不良资产基础价格数据库,为处置资产提供比较数据,约束处置行为,管理无序而出现价格失控,违法处置。
不法分子利用非市场化与政策性而产生的考核落后的机会,进行犯罪谋私,盗取国有金融资产,加剧社会矛盾,破坏金融秩序。
定价无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前,必对债权的价格进行评估,评是对债权的调查取证,是对债权的定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无可能实地调查债权现状,只根据移交资料进行定性,估是对权的各项资产负债情况的数据分析,是在评完成后才能进行的,委托中介评估也没有实地调查,对中介评估报告没有复核制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过时资料进行数据分析,是完全不负责任的定价模式,而且也没有分门别类的子项定价模式,定价完全是有关人员根据任务与谋利需要,依据资料粗放而定。
程序虚设:为解决国有资产流失与职工权益而设置优先权购买权,这优先权仅仅为15日提前通知国有企业与当地政府,没有对为解决国有资产流失与职工权益作实体性的规定,15日能解决什么问题?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无力解决历史形成国有资产流失与职工权益问题,才使问题长期累积下来,设置优先权购买权而没有实体配套措施,该优先权购买权名存实亡。东方公司通过合资交易将对抽纱公司债权从应当严格按“三公”原则进行受程序控制的特殊金融资产,顺利变为其控股的顺威公司控制,从而演变成可以轻易转让的一般债权。南盈公司等通过上述系列关联交易而使法规设定的程序形同虚设,轻易盗取近2000万元不良债权。
道德风险:因经营粗放、考核落后、定价无据、程序虚设等,不法分子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外勾结低价购买债权,这已经成了获取暴利的快捷方式之一。抽纱公司房地产近4000万元,欠债1800万元(本息),支付325万元,与南某公司调解结案,其中原由,发人深思。2006年国家审计署的公告,违规和不规范不合理处置不良资产272.15亿元。
(2)服务中介的原因
评估服务:1、没有现场调查,据资料纸上评估。2、只据对抵押物评估而定债权价格,没有对债务人的其他资产进行评估,也没有对债务进行评估;3、没有明确的评估对象范围,对债权评估与物权评估混为一谈,评估结果与债权实际价值相差极大。4、评估方法与资产处置的价值类型没有匹配。5、没有评估复核与责任追究落实制度。6、评估机构没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因市场竞争原因,完全受制于资产公司,评估结果往往只是将资产管理公司个别人的意思以评估报告书形式反映出来推卸的方法而已。
处置抽纱公司债权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内部评估价格一定低于100万元,这与抵押物的价格相差近2000万元,与整体资产相差近4000万元,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审批、法院审判中,评估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评估流于形式。
法律服务
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也没有进行现场调查,据资料出具法律调查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受制于资产管理公司也没有充分的独立性,其作用与评估报告根本相同。
审计服务
因资产处置没有审计服务,没有查明债务人从成立到处置时,资产债务现状的形成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追究,保护金融资产。
(3)国有企业债务人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原因
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当其债权被划转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与之联系,直到作为受让方出现才知债权“复活”。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公司没有联系对口部门,与常态联系方式,没有将化解国有企业金融债务,解决历史问题为地方政府的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当地金融债权也不调查统计,地方政府对该类债务放任自流,只有执行该债权,职工上访,矛盾激化,才感到问题的严重性。
(4)政府监督管理原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与银监局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金融债权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下人民银行与银监局都没有对金融债权的处置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没有建立数据库进行监督管理。
当不良债权处置达到一定金额时,才经财政部特派员审批,因为其人数与管理责能的限制,不可能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5)司法审判的原因
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对国有企业债务人追索债权的结果通常是,引发职工下岗、集体上访问题,触及国企职工债权和职工安置问题。经常出现一些受让人“一夜暴富”或“一案暴富”现象,多数法院以将金融债权以一般债权审理并执行,呈现“矛盾突出、纠纷增多、规模扩大”的特点。南某公司于07年向,中院判决南盈公司胜诉,抽纱公司职工集体,二审高院发回重审。这都反映了部分法院审理案件时,没有讲政治,没有讲大局,没有综合客观认定事实,片面或故意曲解合同法,其审判与执行后果放纵犯罪,加剧国有资产的流失与社会矛盾。
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1、改变现有资产管理经营管理模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职工人数与债权分布的距离,则成本与效益的关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能对不良债权实行有效的管理,现有经营管理模式是失败的,应当进行改革,则不良债权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后委托原债权银行或由债权所在地银行通过市场竟价行为取得日常债权管理权,进行日常保全维护,按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合同进行保全,及时更新债务人的基础数据,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类分项标准对每笔债作出定量与定性的报告及初步的处置意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主决定处置方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银行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与银监局报告每笔债权处置的情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银行及时与当地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债务人联系,相互沟通。
银行对债权评估与法律调查是根据实际情况的有效法律文件,改变现有为方便资产公司,由其机构所在地评估机构与律师所远距离并凭过时资料拼凑的与实际情况不沾边的违法的法律文件,也节约费用。仅对疑难或重大的债权委托评估机构与律师所出具相关的核查报告。
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金融债权化解职责,设置专门人员与资产公司联系沟通,妥善解决国有金融债权,使沟通机制规范化与制度化。
规定国有企业债务人的报告义务,及时掌握债权变化。
2、提高监管水平
人民银行与银监局应当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金融债权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下人民银行与银监局对每笔债权处置列入征信系统,建立数据库进行分析监督管理,使资产公司的金融监督管理规范化与日常化。
银监局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专业的意见,供法院作审理参考。
财政部门不再参与资产处置的具体审批事务,加强对不良债权处置的调查研究,及时出台规章规定,指导资产处置,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控制度与定价模式、资产数据库建设,使资产处置进行规范有序的动作。
审计部门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审查力度,保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
税务部门加强对受让人的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平衡利益分配,保证社会公平。
3、完善司法审判制度
改变审判执行观念。
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及相关纠纷案件的审理,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事关国有资产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案件的处理,并非仅为《合同法》之一般债权转让效力的问题,法官仅靠单个部门法与单个法条审判金融不良债权,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是我国司法审判落后经济现象,审判思维落后于政治需要的表现,法院成为腐败的高危地地带。
最高法院的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规范审判,着重审查并矫正转让过程以及其中出现的不公平情形,为正确审判金融债权打下较好的基础,各级法院要在实践中落实会议精神。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5-0066-01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形式不断向着资产优化整合方向发展,由不良资产所引发的金融经济发展安全性问题层出不穷。现针对不良资产打包批量处置的难点问题和对应的对策措施进行详细的分析。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与分析。
1 不良资产打包批量处置的难点分析
不良资产打包批量处置在发展与运行过程中,受到法律法规、社会现状、内外部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显现出了一定的问题与缺陷。具体有以下几点。
1.1 法律法规、规章等仅局限于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对民营企业的不良资产无法律法规文件支持(1)从法规方面: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已于2000年11月1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规范的对象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则是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债务的产物,同时也是我国金融体制和银行运作机制改革的需要。
(2)从规章方面:银办发[2000]170号《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为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而制定。
1.2 金融资产转移渠道不够完善
我国目前金融资产转移的方式有限,主要有五种:与债权人和解、重组(包括:债务重组、财务重组和综合性资产重组)、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债权、债权转卖给第三方、债务人破产。另外,我国目前的金融资产交易机制仅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针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等。截至2005年12月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存量为72172亿元,其中,商业银行次级债券、证券公司债以及企业债、融资券等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债券只有3206多亿元,占整个债券存量的比例不到5%。这种状况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乃至金融结构的发展都是不利的。而这些金融资产转移方式和交易机构不能满足现代各类大型企业的高效营运的需求,因此我国基本没有专门的不良资产处置转移平台进行市场化的交易。
1.3 不良资产打包处置的定价问题
在金融债券流通与交易环节对不良资产进行打包批量处置工作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系统、科学地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定价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机制与市场环境需求因素共同造成了这类不良资产的定价不仅偏离评估标准,同时转让定价也难以与金融经济市场运行相适应,从而导致资产打包的价格的不公允。
1.4 不良资产打包处置环节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
大多数金融机构及公司在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过分关注其处置流程问题,对各个子环节步骤的工作质量缺乏系统监管,监管工作停留在面子工夫上,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造成了不良资产批量打包处置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同时将使资产打包出卖方的资产受到严重侵蚀。
1.5 不良资产打包处置的后续风险
目前金融经济市场中对不良资产所采取的打包批量处置后续方法一般是按照寄出打包地址——款项清收的程序进行,但对这期间受让方中途违约的行为无法起到控制作用。另外,打包批量处置环节中由不良资产债权归属问题还可能会引发纠纷等。并且这种交易风险在预见后也无法有效转移,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利益都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损害。
2 不良资产打包批量处置的对策分析
结合上述不良资产在打包批量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本文一一对应从法律法规理论支持、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定价评估、监督机制系统以及处置后续管理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具体概括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 法律法规理论支持
基于不良资产这一类型特殊金融资产在各个流通环节缺乏理论依据的实际情况,建议结合各类性质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自身情况调查,整理分析汇总并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报告,以确保国家后续出台政策对大多数机构企业的适应性。重点关注支持:不良资产批量处置平台、不良资产准入机制、不良资产转出方的资质审查、不良资产评估、不良资产市场定价、不良资产担保、不良资产债权归属问题、不良资产转让公允监管机制、不良资产打包批量处置的税收优惠等。
2.2 拓宽不良资产处置的渠道,提高企业资产营运效率
(1)建立金融资产处置专业平台,在法律法规政策的专业指引下进行金融资产专业平台的规范建设,完善引进机制、评估机制、信用机制、中介机构的建设,使金融资产处置专业平台以规范、信用、公平、公平、合理的交易。
(2)扩大金融市场不良资产处置对象的供应与需求。金融资产处置专业平台的建设重点不仅针对政府、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供应方面建设更应将私营企业纳入其建设范围,提高企业资产营运效率,从而减少银行信贷风险,形成良性循环机制;需求建设方面更应将私营企业、广大投资者纳入金融资产处置专业平台交易,从而促进交易双方的活跃性,解决出让主体缺失、市场疲软的问题。
2.3 不良资产的定价评估
(1)不良金融资产定价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应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
(2)实现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相关人员需要在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发展具体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对市场大部分不良资产实地调查,综合整理出一套市场实用性与适应能力最强的债券定价评估标准,并与金融经济市场运行机制相适应。
2.4 建立健全系统作业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需要覆盖在不良资产交易、流通过程的各个步骤与环节。不能局限在文件、制度的规定当中,而应该建立专业的监督机构,由专业从业人员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硬件与软件操作工作进行监督、防范,为不良资产的打包批量处置工作树立起一道安全屏障。
2.5 不良资产打包批量处置的后续工作
不良资产打包批量处置的后续工作重点关注两方面。
关键词:金融危机 公允价值 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因其更能反映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被誉为其他计量属性的目标。然而,自金融危机爆发后,公允价值计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公允价值计量的现实困境
金融危机产生于次贷危机。在经济萧条时,房价下降,利率上升,借款人利息负担加重,就会有很多客户不能支付贷款、违约,造成金融机构出现大量坏账,而金融机构早已把这些不良资产证券化,成为金融衍生工具,其初衷是分散资产风险。然而,这些证券化的资产,会因一家借款人违约,导致多家相关机构坏账,这样次贷危机就产生了。加之美国居民超前的消费习惯,金融业过分追求利润,无视风险,证券机构过宽的市场准入,监管部门的失职,金融危机就产生了。
人们在寻找对策的同时,把矛头直指公允价值。2008年3月3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公允价值计量公告,指出交易不活跃的资产,企业管理层可以采用自己的金融模型,运用自己的判断进行计量。然后,FASB又了《FASB工作人员立场公告》,准许金融业对其处在信贷危机中的资产重新定价。2008年10月1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公告,企业可以按新准则重新归类资产不必按市值计价。2008年10月15日欧盟议会通过了允许金融企业暂停使用公允价值的决议。同月日本、新加坡宣称将修订公允价值计量。2008年12月底,SEC《按市价计值会计研究报告》,认为暂停使用公允价值可能增加市场不确定性并进一步打击投资者信心。
公允价值计量的理论困境
当前对公允价值的攻击,主要包括顺周期效应论、反馈效应论、定义假设矛盾论和降低会计信息质量论等。
顺周期效应论。顺周期效应论认为,从定义及计量方法的层次性看,公允价值具有市场客观性和主观判断性双重属性,容易产生顺周期效应。一是在市场高涨或低迷时,金融资产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容易被高估或低估;公允价值第三层次的估价具有模型风险。二是高估金融资产使金融业过于乐观,低估金融资产,金融业又过于悲观,经济衰退时,降低金融业的抗风险能力。三是投资者会采取同向交易行为,加剧市场主体不理智情绪的共振。
反馈效应论。经济衰退时,市场的定价功能缺失,使用公允价值,金融资产价格偏离价值过大,金融业确认大量的(夸大的)、未实现的、未涉及现金流量的坏账损失,这种巨额亏损引起市场恐慌,投资者会大量抛售持有的金融衍生产品。这种有限理性和非理性抛售,进一步降低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迫使金融业再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这种反馈效应使金融资产陷入价格下跌―计提减值准备―投资者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中,使金融危机进入螺旋式失控状态。
定义假设矛盾论。公允价值计量是某一时点的计量,即计量日。经济衰退时,很多企业都不具备可持续性,因此,公允价值计量同可持续经营假设相矛盾,此时,金融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公允、不理性、不情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允价值。
降低会计信息质量论。公允价值因其具有不确定性、变动性和集合性,难以满足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比如模型的运用,变量的选择极具个别性,得出的现值不真实、不可比,市场波动,价格严重背离价值,公允价值计量不能反映资产价值和企业价值(不具备相关性)。估价模型需要高等数学及资产评估等专业知识,这样信息使用人看不懂模型计算出的现值,所以,公允价值计量也不具备可理解性。
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计量陷入困境原因分析
(一)利益博弈
金融资产若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在经济萧条、市价大幅下跌时,恶化的财务状况,会计报表不会反映出来,避免投资者恐慌性抛售金融资产。因此,为逃避厄运,银行业反对公允价值计量。比如,美国银行业危机损害国会议员的利益,议员们要求废止公允价值的另一原因是想获得纳税人的支持,这样政府的救援方案似乎代价要低些。
(二)缺乏完善的理论体系
公允价值概念模糊。公允价值内涵应具备四个特点:计量基础是市场;假想交易;计量日是报告日;公允价值是估计价格,体现风险和不确定性。IASB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可见定义没有体现市场、假想交易、估计价格等特点。
公允价值准则不完整。公允价值准则分散于国际会计准则的各个部分,内容不一致。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8号》指出公允价值以最合适价格(即询价)表示,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9号》说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是最有利市场,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0号》又说,公允价值指最相关市场。
(三)计量方法不成熟
定价不明确化。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中,一些复杂金融资产使用公允价值,因为市场不活跃,需要重分类计量层次,高盛统计,2008年第一季度,这些产品的数量增长了近40%,使大量奇异产品出现定价混乱,一些抵押产品的定价借款者与贷款者常不一致。
定价主观性大。由于流动性紧缺,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必须使用估价模型,其准确性取决于模型的构建及简化条件,而模型使用人常不能把握复杂金融资产的特性,加之变量的选择市场不可观察,定价偏差大,存在模型风险。
短期行为。经济涨跌,金融资产价格剧烈波动,放大了金融市场的周期性,银行业注重短期行为,避免投资于信用评级波动增大的行业,市场不活跃的金融资产、流动性紧缺、银行的短期行为进一步加大公允价值计量误差。
公允价值计量困境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公允价值理论体系
明确公允价值的含义。市场应该是有效的、理性的和活跃的;交易必须是自愿的、公平的。建立市场非活跃、非正常条件下公允价值操作指南。如非正常情况下,对金融资产重分类,交易日价格改为平均价格,避免价格波动的影响。
引入风险披露。扩大公允价值计量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人理解公允价值,当公允价值计量需要运用复杂的评估方法时,财务信息使用人需要分层次详细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同时,引入风险披露,披露项目估价关键影响因素、范围估计、置信区间及引起公允价值变化的敏感因素,并从性质上详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潜在的风险性质和程度。
建立目标导向会计准则体系。安然事件已充分暴露了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弊端。原则导向会计准则职业判断的空间太大,会使不同的企业产生不同的判断,会计信息可比性降低。而目标导向会计准则既贯彻了会计目标,反映了交易的经济实质,又有了足够的操纵指南,使准则能在一致的基础上得到应用,减少盈余管理的空间。
(二)完善金融体系相关规章制度
在此轮金融危机中,发生资产减记恶性循环的部分原因在于金融机构有最低资本金限制,从而产生连锁反应。此外,银行会盯住一个固定的杠杆比率(比如资产/权益),这会使公允价值具有顺周期性特征。当金融机构的证券价格上升时,为维持固定的杠杆比率,对证券的需求增加将推高证券的价格,这反过来又会促进资产负债表的扩张。同理,当证券价格下跌时,为了维持固定的杠杆比率,将会导致过多的证券抛售,反过来又加剧了资产负债表的收缩。因此,完善金融体系相关规章制度比暂停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更为有效。
(三)加强政府监管
一个完善、公开、透明、有效的金融资产价格市场,可降低会计人员估价的主观性,减少信息不对称,为信息使用人利用其它参考资料分析某一公司的业绩提供方便。另外,政府监管能使市场发挥最大效用。政府还应制定有关公允价值的法律,对企业违背公允价值处理规定的酌情给予行政、民事、刑事上的处罚。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建设,给予政府监管技术支持。
(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会计人员是会计准则的使用者、执行者,会计人员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关系到会计准则使用质量。加快会计人员素质建设,能够使他们正确地运用公允价值,客观地进行职业判断。
参考文献:
自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后,有人认为,会计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放大了金融危机。因为在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后,金融机构持有的相关金融资产市值大幅下滑,不得不对其计提大规模减值损失,引发市场对相关金融机构丧失信心,进而出现对其金融资产恐慌性抛售。
金融机构陷入了交易价格下跌———提取准备、核减权益———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必须继续加大准备计提和继续核减权益的恶性循环。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在危机中造成了顺周期效应,即市场高涨时,由于交易价格高,容易造成相关金融资产价值的高估;市场低落时,由于交易价格低,往往造成相关金融资产价值的低估。
(一)有关公允价值的定义
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不尽相同。2006年9月19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7号———公允价值计量》,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报告主体交易的市场上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为某项资产所能接受的价格或为转移债务所支付的价格。”《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我国会计准则的定义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似,只是作了“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进行交易”的补充。
(二)目前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压力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特殊背景下,目前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压力,主要集中在计量方式、表内外项目的确认和计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公众质疑的焦点并非公允价值计量方式本身,而在于产生公允价值的过程,尤其在不活跃、或者无秩序的流动性匮乏的市场上。流动性简单来说,就是指资产或者金融工具可适时交易变现的能力。这一含义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可交易性;二是交易变现的能力。美国会计准则第157条款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主要建立在市场活跃而有秩序的基础上。
而2007年美国次债危机的爆发,引发流动性收缩,进而殃及全球金融市场。其危害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金融本身的发展带来阻碍和扰乱的后果,比如金融体系本身会在危机中遭到破坏,金融创新也会被监管部门更严格的抑制等。第二是打乱经济秩序并引起财富缩水效应和再分配效应,在这种坏的局势中某些金融资产会消失,其财富所有者受到损失。第三,对经济发展严重阻碍,在短时期内难以恢复,甚至引起经济的倒退。在金融危机面前,很多金融机构会为了尽快变现财产,在无秩序的市场上甩卖产品,出现”流动性黑洞”,如果再用市场价值来作为账面资产的计价方式,就会产生不公允的情况。
在各种压力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出台新规:会计主体可自2008年7月1日起,以成本计价代替以公允价值计价,来计算非衍生金融工具(例如股票和债券)的资产价值。根据这一决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不必再按当前市值记录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价值,同时允许金融机构将违约风险考虑在内对其资本进行估值,从而避免资产价值在市场动荡中被过于低估。2008年9月,美国监管机构已提出暂停金融机构采用“按市计价”准则。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政府决定修改欧盟现行会计准则中有关按市值计算资产价值的规定,来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应对当前的金融危机。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缺陷
由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确实有一定关系。如何看待金融资产和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是MarkettoMarke,t还是MarkettoAssets,这造成了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同时,由于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实际上是统计学中的点估计,点估计既不能够说明估计的准确度,也不能说明估计的精确度,而只是对价值做出的概括性说明,用以代表价值的一般水平,它能反映变量值的集中趋势,而变量值之间还有差异的一面,即离中趋势。这是许多人士抱怨公允价值“不公允”的根源之一。
(一)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规则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1、在活跃市场上,企业已持有的金融资产的报价,应当是现行出价;企业拟购入的金融资产的报价,应当是现行要价。
2、企业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时,可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3、金融资产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参考类似金融资产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在非流动市场中运用存在的问题
按照美国证券监管规定,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大量次级债金融产品及其他较低等级的住房抵押贷款金融产品,每天应根据市场价值来确定其资产负债表上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次贷危机发生后,由于次级抵押贷款违约率上升,造成次级债金融产品的信用评级和市场价值直线下降,从而使得这些公司持有的次级债证券化产品的市场价值迅速下跌。如果无法将债券继续销售给投资者,而不得不把这些债券留在它们的资产负债表上,那么,或者它们将可能出现资金短缺,或者巨额资产减记将严重侵蚀这些公司的资本金。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没有及时注资来补充资本金,这些公司很快就将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
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存在问题,尤其是在出现“流动性黑洞”的非流动市场上,金融资产被大量抛售,整个市场只有卖方没有买方,被抛售资产的价格急剧下跌与卖盘持续增加并存,金融资产价格严重背离其内在价值。比如显着提高现金流风险的新型抵押贷款的性质和数量发生了变化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流动性的缺失会引起表面上资本充足率良好的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市场严重缺乏流动性,会计准则却要求各金融机构须将抵押贷款支持债券按市值计价,从而导致重大损失。而金融机构则认为,由于住房等实物资产价格下跌的势头终将扭转,因而,这些损失只是暂时的,应根据对相关债券长期价格的内部估计来定价,而不应依照动荡市场下的价格。如果金融机构不必按市值给其资产定价,金融危机就会消退。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低估了在非流动市场上证券的真正价值,夸大了损失程度。
三、金融危机背景下,对我国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改进建议
对于在当前金融危机中受到越来越多压力的会计准则,特别是公允价值计量导致的金融资产减计问题,笔者认为,金融危机并不是由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引起的。公允价值计量及时反映了资产的状况,随着时间推移产生的金融资产减值并不能说明金融机构错误的估计了当时资产的价值。因而,即使是价值的下降,也应进行真实可靠的会计记录和充分有效的披露。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了一个时间性的价值,若没有此价值则可能导致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失误。
但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确实对市场信心和市场秩序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而,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会计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应当予以改进:
(一)增强披露公允价值变动信息的相关性
相关金融机构反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将导致收益的易变性”,而企业管理层需要追求收益的平稳性(或者稳定性),因此对超出管理层控制范围的因素(如市场因素)引起的收益变动不应进行报告。因此,区分由市场因素变动引起的未实现利得与损失、已实现利得与损失和由信用风险、合同约定的未来现金流量变动引起的未实现利得与损失便非常重要。当然,也应防止“人为的波动”或“人为的稳定”对投资者可能产生的重要影响。
(二)扩大允许企业拥有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适用范围
会计实务中,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摊余成本计量这种混合的计量属性往往使企业的财务报告表现出远高于经济实质的波动性。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企业拥有公允价值选择权,其目的正在于减轻企业财务信息的波动性,同时又豁免了企业为实施套期会计方法而必须准备的各种文档。
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19条规定“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该条款同时指出:(1)企业仅能在初始确认时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2)一旦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就是不可取消的。我国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还规定了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
但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市场缺乏流动性,市场价格不能真正反映金融资产的真实价值。因而,我国应扩大允许企业拥有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适用范围,在对金融资产初始初始分类后,可以允许金融机构在非常时期把非衍生金融工具调离财务报表中的买卖类别,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区分由市场因素变动引起的未实现利得与损失。
第二条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 套期应当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该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第四条 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五条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 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 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一)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三)查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的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第八条 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金融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的一定比例确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利率上下期限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九条 被套期项目,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
(一)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经营境外净投资。
(二)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三)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
确定承诺,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第十条 被套期风险是外汇风险或信用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是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不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损失,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的,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企业集团内部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标价(即按外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利润或损失的,该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二条 对于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相关的风险,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的,企业可以就该风险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三条 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中,可以将某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的资产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全部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部分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指定部分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总额。
第十五条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套期风险应当是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
第十六条 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
第三章 套期确认和计量
第十七条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有明确指定(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
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四)套期有效性可以可靠地计量。
(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第十八条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效:
(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二)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企业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时间表,标明每期的利率净风险。据此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为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的要求,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二)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第二十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三)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第二十四条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第二十五条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 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二十七条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一)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条 对于不属于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的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现金流量套期的现金流量变动源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工具的,按照准则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在税务处理上,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损失,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允许扣除。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套期项目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有别于现金流量套期的处理: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按照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因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在企业收回或实际处置时,才允许扣除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的计税基础。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工具的,按照准则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在税务处理上,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损失,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允许扣除。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套期项目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有别于现金流量套期的处理: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按照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因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在企业收回或实际处置时,才允许扣除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的计税基础。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一、引言
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居民投资理财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通过股票、基金、理财等金融工具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居民金融资产总量增速早已远高于国民生产总值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速,并在居民生活和宏观经济运行
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微观来看,研究居民家庭金融资产选择问题,能够引导居民家庭合理规划金融资产投资,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重要依据;宏观来看,通过分析家庭的金融资产选择特点,了解家庭参与金融市场的程度以及相关传导机制,对于优化我国家庭金融资产结构、推动我国金融市场改革、调整经济结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与过去研究相比本文具有如下特点:1)从研究层面来看,以家庭微观调查数据为基础,克服了以往研究由于微观数据缺乏而导致研究只停留于宏观层面的不足;2)在指标选取方面,将房产加入组合选择模型,考虑了房产消费对居民家庭金融资产持有行为的影响;3)从评估方法来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变量的刻画更加精细,评价结果更加准确。
二、文献综述
(一)家庭金融资产选择行为影响因素研究
Heaton(2001)[1]研究发现股市参与度与年龄呈现弱的负相关关系,与收入、教育呈现强的正相关关系。Guiso,Sapienza and Zingales(2004)[1]发现对外界社会、金融机构等信任度高的家庭更情愿投资风险资产。Puri and Robinson(2005)研究发现对未来持有乐观预期的家庭更多地投资于风险较大的股票。Guven(2013)[2]认为房产的投资与消费的双重性质使家庭金融投资呈现随生命周期变化的特点,对房产的过度投资会减少对风险性金融资产的需求。于蓉(2006)考虑到消费者预期、信任度、社会互动、投资者情绪等行为特征对股票市场投资的影响。雷晓燕,周月刚(2010)[3]研究发现,健康状况变差会使其减少风险型金融资产的持有,并将资产向安全性较高的生产性资产和房产转移。王刚贞,左腾飞(2015)[4]认为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与投资经验、文化水平、性格特征、财富水平正相关与年龄负相关性。
(二)家庭金融资产选择行为分析方法的研究
国外研究方面,Markowiz(1952)提出均值――方差模型,提供了一种寻求风险与收益的最佳配比的金融资产选择方法。Angerer(2010)通过构建资产定价模型,把住房的双重属性都考虑在内,讨论住房――消费这一资产定价模型对预期股票的回报率产生的影响。史代敏和宋艳(2005)运用四川省2002年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调查数据,采用Tobit模型对居民家庭金融资产选择进行实证研究。卢家昌,顾金宏(2010)[5]构建出家庭金融资产投资决策的结构方程模型,对影响家庭金融资产选择的各个变量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内在机制进行了实证研究。窦婷婷(2013)运用因子分析法结合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了家庭选择证券类、保险类货币类、这三类金融投资品种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程度。张兵等(2015)利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分析了宏观经济情况和地区特征对我国家庭证券类金融资产选择行为的影响。
通过对过去学者在家庭金融资产选择行为研究的分析可知,其不足之处有如下三点:1)在研究视角方面,数据来源多为宏观统计数据,研究主要停留在宏观层面,对于家庭微观层面的研究存在较大的不足;2)在研究方法方面,较多的是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评价结果较为粗糙,对变量间关系刻画不够精确;3)在指标的选取方面,较少有考虑到房产投资对居民风险型金融资产选择行为的影响。
三、数据来源与样本统计性描述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组织的“2016年赣州市城镇居民金融资产负债基本情况调查”。合计发放问卷1076份,剔除无效问卷后筛选出有效问卷1043份。
(二)问卷设计
由于城镇居民的金融资产存量和金融投资活动要明显多于农村居民,本次问卷调点选择城镇居民。在调查问卷中,主要设计了家庭成员、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收入水平、房产持有数。
(三)描述性统计
在1043张有效问卷中,持有风险性金融资产的家庭有238户,占比为22.82%。家庭常住人口均值在3.93,从人口结构上看,主要集中在3人~4人之间。决策者年龄均值为2.91,主要分布于31~40岁及41~50岁两个年龄层次。决策者文化水平度均值为4.55,从分布结构上看,学历按由高到低排布呈现正态分布态势。家庭月收入水平均值为4.01,介于5001~10000及10001~20000元两选项占比合计达到68.64%。家庭持有住房套数主要以1套为主,占比为77.18%,无住房及持有3、4套住房均属于少数占比。具体统计情况见表2。
四、实证分析
(一)变量的选取及度量
外部金融环境会决定家庭金融资产的选择范围和配置比例,但即使投资决策者面对同样的外部环境,不同的投资决策者依然会根据自身状况做出不同的投资决策,为了进一步探讨影响居民家庭金融资产选择的微观因素,在借鉴Rosen(2004)[2]、Guiso(2004)[4]、Clark(2012)[6]、于蓉(2006)[8]、李涛(2006)[9]、雷晓燕(2010)[11]、段军山(2016)[13]等学者的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调查数据,选取决策者年龄(age)、决策者文化水平(doe)、决策者职业(pro)、家庭收入状况(fme)、家庭人员数(fp)、持有房产套数(hn)六个因素对赣州市居民家庭金融资产选择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相关变量的度量方法见表1。
(二)居民金融资产选择行Probit模型的构建
研究居民金融资产持有问题,即“持有”和“不持有”风险型金融资产的二元决策问题,故可通过构建Probit模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居民金融资产选择行Probit模型具体表达形式如下:
式(5)中,εi为随机扰动项,服从N(0,1)的标准正态分布。因此,居民家庭金融资产选择行为影响因素的Probit模型可建立为:
式(6)中,prob(Y=1/Xi)是居民“持有金融资产”(即Y=1)的概率。x1,x2,x3…xn为解释变量。α0为常数项,β1,β2,β3…βn为对应自变量的Probit回归系数,εi为随机扰动项,服从N(0,1)分布。根据前文的分析,选择了家庭人员数、年龄、文化水平、决策者职业、家庭收入状况、房产持有数6个解释变量研究赣州居民金融资产持有行为并构建出probit回归模型,各变量的具体说明见表1。
(三)Probit回归结果
以2016年4月在赣州市对居民进行网络问卷调查所获得的1043份有效问卷为数据来源,采用Stata11.0软件的probit运算工具对六个变量进行Probit回归分析(回归结果略),从全变量模型的回归结果来看,决策者年龄(age)、决策者职业(Pro)家庭人员数(fp)三项解释变量的P值分别为0.254,0.055,0.175,无法通过变量的显著性检验,为进一步提高模型和变量的显著性水平,故采用逐步回归法对6个解释变量分别进行回归分析,以确定模型最终的解释变量个数,最终Probit模型回归结果见表3所示。
五、结论
(1)在六个设定的主要模型影响因素中,决策者年龄、家庭人口数两个变量在回归模型中不显著,予以剔除,决策者文化水平、决策者职业、家庭收入状况、房产持有数四个变量回归效果较为显著,是居民家庭风险型金融资产持有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
(2)在决策者文化水平方面,变量Z统计值达到-5.11,显著性检验通过且系数为负(注:文化水平越高,评分越低),即户主受教育水平越高,居民持有风险型金融资产需求的可能性就越大。可能的解释是文化水平高的户主其个人素质和能力均较高,具备较强的接受新事物、风险辨识和学习新技术的能力,能帮助他们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收益,故而有较强的风险型金融资产持有需求。
(3)在决策者职业方面,指标的Z统计值为-2.01,模型的显著性检验通过,其系数为负(注:职业稳定性越高,评分越低)。说明职业越稳定的决策者,其持有风险型金融资产需求的可能性越大。究其原因,职业稳定性越高的职业收入的稳定性越高,对金融资产的抗风险能力更强,因此对风险型金融资产的持有概率更高。
(4)在家庭收入水平方面,指标Z统计值为2.91,模型显著性检验通过,指标系数为正,说明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居民的风险型金融资产的持有需求呈现上升的趋势。原因很大程度是由于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家庭可支配收入更多,居民对于风险投资的需求逐步上升所导致。
(5)在房产持有量方面,指标的Z统计值为4.02,模型的显著性检验通过,且其系数为正,说明家庭房产持有行为对家庭风险性金融资产投资存在正相关性,即房产投资并没有对家庭的风险性金融资产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可能的解释有两点:首先,居民在持有房产后,购房压力降低,家庭可支配收入增加,促进了金融投资行为;其次,持有房产越多,居民家庭财富积累越大,家庭金融资产投资活动的抗风险能力提高,使该类家庭风险资产金融资产投资需求增加。
参考文献
[1]Guiso,L.,P.Sapienza & L.Zingales.the Role of Social Capital in Financial Development[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4(94):526-556.
[2]Guven C..Reversing the Question:Does Happiness Affect Consumption and Savings Behavior[J].Journal of Economics is Psychology,2012,33 (4):29-36.
[3]雷晓燕,周月刚.中国家庭的资产组合选择:健康状况与风险偏好[J].金融研究,2010,(1):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