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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管理办法模板(10篇)

时间:2022-03-15 21:08:12

物流管理办法

物流管理办法例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寄递物流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本市寄递物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寄递物流活动的治安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寄递物流企业,包括从事包裹、货物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活动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物流企业)。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寄递物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寄递、托运物品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物流企业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依法对寄递物流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寄递企业违反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应当与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队伍建设,配置专职人员,查处违反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的行为,推广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寄递物流企业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工商、商务、海关、安全监管、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普及寄递物流安全管理知识。

第六条 快递、物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寄件人、托运人交寄、托运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禁止或者限制寄递、运输物品的规定,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交寄、托运物品的信息以及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信息。

第八条 寄递物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寄递物流治安安全活动负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寄递物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督促、检查寄递物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寄递物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寄递物流安全隐患和事故。

第九条 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物流活动的企业,被加盟人对加盟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条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在收寄、分拣、安检等环节和道路货物零担运输收货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接入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信息平台。监控系统应当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一条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实行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查验、登记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按规定录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和道路货物零担运输收货场所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或者限制寄递、运输物品名录,身份查验制度,收寄验视制度,安全操作规范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寄递物流企业收运物品时,应当要求寄件人、托运人如实填写寄递运单或者托运单,包括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种类、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托运人的身份。

寄件人、托运人拒绝按规定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者不如实填写寄递运单、托运单的,寄递物流企业不予收寄、承运。

对于已经签订安全保障协议的企业客户,寄递物流企业应当登记企业负责人和日常主要交寄人员的有效身份信息。已经予以登记的,可以采用其他有效方式查验客户身份信息。

第十五条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信息化手段落实客户身份查验制度。

寄递物流企业不得将寄件人、托运人的证件号码信息登记在寄递运单、托运单的流通页等位置,防止个人身份证件信息被泄露。

第十六条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对寄件人、托运人交寄的非信件物品当场验视内件,寄件人、托运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承运。

第十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透视探测功能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按照规定对寄递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对通过安检的物品,应当在寄递运单流通页等显著位置,通过张贴标签、加盖印章等方式加具安检标识。

第十八条 物流企业应当与托运人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安全保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抽检、抽查等方式进行安全查验:

(一)货物对既有包装有特殊要求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进行拆包验视的;

(二)货物体积过大,无法采用X光机进行安检的。

物流企业抽检、抽查的情况应当做好登记,以备相关管理部门查询。

第十九条 寄递物流企业对已经收寄的禁止或者限制运输、寄递物品,应当立即停止转发、投递和运输。发现疑似、枪支零部件、弹药、爆炸物、危险化学品或者非法寄递品、、易制毒化学品等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不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应当联系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运单、托运单以及电子信息的档案管理制度,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不得随意丢弃。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对寄件人或者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寄递或者托运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以及身份证件记载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违法提供给他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损毁或者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对举报、提供犯罪线索或者协助破案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

(二)未按规定接入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信息平台的;

(三)监控设备未按规定运行的。

物流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组织安全培训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物流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寄递物流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录入信息或者提供不真实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以明显方式公示相关内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物流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寄递物流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寄递企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对物流企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寄递、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查验的;

(二)对禁止寄递、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寄递、运输的;

(三)未实行寄递、运输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二十七条 寄递物流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保存或者销毁寄递运单、托运单、电子信息档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寄递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对物流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泄露寄件人和收货人的寄递信息或者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寄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物流管理办法例2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配货水平,提高卷烟分拣效率,做到分拣无差错,降低卷烟损耗,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分平时和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平时考核作为月度、季度或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储配部配货流程和工作标准进行严格的考核。

第二章收货

第四条卷烟到达分拣车间后,分拣员收货员必须在3分钟内到岗,并与装卸员一起当面打开封签,如分拣收货员或装卸员单独打开封签,一切后果由单独打开封签的人员负担。

第五条分拣收货员收货时应指挥装卸人员分门别类合理码放,并按照保管员传递的单据进行收货,仔细核对品名、数量,与交货保管员当面点清、签字。如有差错,立即告知保管员并填写“分拣车间收货纠错日记录表”,督促保管员及时拿回多发品种,补足少发品种。

第六条收货时发现残损卷烟,要督促保管员及时更换,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每小组组长应带领该组其他分拣员协助收货员收货。分拣收货员提示收货无误后方能开始分拣。分拣收货员因个人原因造成收货错误,耽误分拣时间,扣绩效考核分1-5分。

第三章打码

第八条电脑操作员为打码责任人,电脑操作员在打码过程中不得出现漏码、错码现象。

第九条电脑操作员在给送货员退回的漏码卷烟补码时,必须请示本部门管理人员,经同意后方可补码,并做好补码卷烟品名、数量、补码人等相关信息的详细记录,每周由部门综合管理员收集汇总并和送货环节进行核对,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电脑操作员补码后未记录的,一次扣1分,依次类推。

第十条给特供烟打码时,电脑操作员根据营销中心、物流中心双方签字的“特供烟打码申请单”打码,并将“特供烟打码申请单”妥善保管归档,以备查证,否则扣减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分1-5分。

第四章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各分拣小组组长每天按时填写岗位考勤记录表,做好当日岗位的原始记录,各分拣人员每天应在岗位考勤记录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欧康线质检责任:

a、经过塑封包装机的单个客户在1包以内的,质检员必须质检该客户的所有品种、数量是否正确。如在送货途中发现差错予以找回的,根据送货记录扣减质检员绩效考核分1-5分;如差错不能找回,由质检员与送货员各承担差错金额的50%,并扣减质检员绩效考核分1-5分。

b、经过塑封包装机的单个客户在2包以上的(含2包),单价100元以上(含100元)的品种、数量质检员必须全部质检,该客户的总数量必须质检。如在送货途中发现差错,予以找回的,根据送货记录扣减质检员的绩效考核分1-5分;如差错不能找回,由该质检员与送货员各承担差错金额的50%,并扣减质检员绩效考核分1-5分。

c、经过塑封包装机的单个客户在2包(含2包)以上的,单价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质检员应尽力做到全面质检,如在送货途中发现差错,予以找回的,根据送货记录扣减质检员、拣货员的绩效考核分1-5分;如差错不能找回,由质检员、拣货员共同承担应由分拣环节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扣减绩效考核分1-5分。

d、经过塑封包装的邮政客户不论卷烟价值大小,不论单个客户包数多少,质检员都必须全部质检。如在邮政代送途中发现卷烟差错,予以找回的,根据邮政方提供的情况,扣减质检员绩效考核分1-5分;如差错不能找回,由质检员承担应由分拣环节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扣减绩效考核分1-5分。

第十三条炜隆线质检责任:经过塑封包装机的每包卷烟的所有品种、数量质检员都必须全部质检,其赔偿责任和考核办法同欧康线a项相同。

第十四条不过塑封包装机的1—4条零烟质检责任:由电脑操作员负责质检该零烟的所有品种、数量,如在送货途中发现差错,予以找回的,根据送货记录扣减电脑操作员绩效考核分1-5分;如差错不能找回,由电脑操作员承担应由分拣环节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扣减电脑操作员绩效考核分1-5分。

第十五条人工装箱的质检责任:因其他原因,未采用塑封包装,实行人工装箱的,如在送货途中发现差错不能找回的,由该小组全体分拣人员共同承担应由分拣环节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堆码责任:在卷烟堆码过程中,更换线路时:

a、贴票员要提示堆码员分线路码放。若出库后发现整包卷烟堆码发生线路差错,差错予以找回的,扣减贴票员、堆码员绩效考核分1-5分;如差错不能找回,由贴票员、堆码员共同承担应由分拣环节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扣减贴票员、堆码员绩效考核分1-5分;质检员、贴票员为一体的,则由质检员(贴票员)与堆码员共同承担上述两种情况的责任。

b、不过塑封包装机的1—3条或1—4条零烟发生堆码线路差错,差错予以找回的,扣减电脑操作员、堆码员的绩效考核分1-5分;如差错不能找回,由电脑操作员、堆码员共同承担应由分拣环节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扣减绩效考核分1-5分。

c、卷烟堆码员检查卷烟包装的完好性,因卷烟从包装内散落,扣减堆码员绩效考核分,一个卷烟包装扣1分;

d、卷烟堆码员将包装完好无损的卷烟按客户小票分拣顺序和配送线路分类堆码并标注配送线路,因未标明堆码线路名称,按1条线路扣1分。

e、堆码员堆放卷烟时,做到轻拿轻放,合理码距,若码放托盘,层高以5—6层为宜,若装笼车以不超过笼车的最高位置为限,若因卷烟未按规定码放,受到挤压、碰撞或卡在笼车的缝隙中导致卷烟残损或因堆码过高造成卷烟压损、折皱或掉出后碰损的,由堆码人员按该卷烟“一价制”赔偿。

第十七条拼装箱的标准和责任:

a、原则上尽量减少不同客户之间拼装箱。

b、采用不同客户之间的拼装箱时,不同客户应用封口胶单独缠在一起,不得散装拼箱。

c、零烟拼箱由全体装箱人员负责,如未按标准落实,根据送货员提供的送货记录对装箱人员予以考核扣分,每次每人扣1分。

第十八条拣货责任:拣货员拣货错误,被质检员发现,由质检员填写“分拣差错统计表”,每月根据“分拣差错统计表”一次扣0.5分。

储配部负责人、综合管理员或其他监督部门有关人员每月对拣货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考核,在考核抽查中,发现拣货人员拣货错误的,按错1个品种扣1分。

第十九条补货责任:分拣补货员在指定的区域按卷烟品种合理堆垛,根据卷烟货位品名进行及时补货,因个人工作疏忽造成卷烟上架或补货错误,导致分拣差错的,一次扣3—5分。

第二十条贴票责任:卷烟塑封后,分拣贴票员应仔细按照标签顺序核对客户小票上的卷烟数量、品名与包装内卷烟是否相符,检查包装是否严密。因错贴、未贴客户小票,按错一户扣1分,贴票员与质检员为一体的,由质检员承担该项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货责任车间发货员于每天分拣结束后检查发货登记表内容是否填写准确、详细,每天按发货登记表上的线路名称按时发货,不得耽误送货时间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因未按时发货或未做相关记录,一次扣1分。

第二十二条残损责任:各岗位人员拿取卷烟时,做到轻拿轻放,因抛、摔、摩擦或操作不规范导致卷烟折皱、破损的,按卷烟“一价制”赔偿,并扣减绩效考核分1

分。第二十三条设备维护:卷烟分拣设备由物流中心指定分拣员专人进行维护,设备维护人员应密切关注各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检修,若情况严重无法修复的,要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每天分拣任务完成后,设备维护人员应仔细检查各设备零部件、线路是否正常、通畅,以保证下次顺利分拣,因个人工作失职,影响分拣的,扣1—5分。

第五章分拣效率

第二十四条在无明显机械故障和分拣准确率情况下,分拣效率每小时不得低于300包,采用人工装箱的,仍然按照包计算。每低于20包,该分拣小组每人扣1分。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规定的分拣任务,每迟延1小时,小组全体成员每人扣1分。

第六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五条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

第二十六条病事假应具备书面的请假手续。

a、事假:分拣员请假时必须先经小组组长同意,假期在1天(不含1天)以内的,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储配部部长审批,储配部部长不在时由综合管理员审批;假期在1-3天的(不含3天),小组组长、储配部长(储配部部长不在时由综合管理员代行职责)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假期在3天以上的(含3天),小组组长、储配部长、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审批。所有审批后的请假手续统一交给综合管理员,由综合管理员交给综合部;因特殊情况,不能当时出具书面的请假手续,应在事后及时补齐手续。一个月内事假不得超过3天,一个自然年度内事假不得超过10天。

b、病假:病假的审批办法同事假相同,病假的执行标准为:工作时间在10年及以下的当月病假不超过1天;工作时间在11年至20年(含20年)之间的,当月病假不超过2天;工作时间在21年及以上的,当月病假不超过3天。病假必须出具社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相关病假证明。

c、无病事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对待,病事假及超标病事假的相关待遇按照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d、迟到、早退和旷工: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未到岗,视为迟到;迟到达到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

无正当理由提前规定下班时间10分钟离岗,视为早退;早退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

累计迟到和早退5次以下者,扣除当月奖金的50%;5-10次的,扣除当月全部奖金;10次以上的,作待岗处理。

擅离职守和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或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者,或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者,视为旷工。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旷工累计达到3天的,扣除当年2个月的生产经营性奖金,累计达到4天的,扣除当年3个月的生产经营性奖金,以此类推。当年无法全部扣除的转入下年度继续扣除。

旷工期间停止享受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况明确通知要求佩戴证牌而未佩戴证牌的,一次扣1分;因特殊情况明确通知要求统一着装而未统一着装的,一次扣1分。

第二十八条工作场所保持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各岗位既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又要互相配合,共同协作,凡在工作场所发生打骂等不文明形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工作期间除工作需要外,严禁打、接私人电话,确有急事,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在仓库外打、接电话,最长不超过5分钟,违反者一次扣1分;严禁在车间内存放私人物品,违反一次扣2分。

第七章工作记录

第三十条认真做好“员工工作日志”及其他工作记录,未记录或记录弄虚作假,一次扣1分,现场值班员每周根据记录汇总后做好周工作总结,未做周工作总结,一次扣1分。

第三十一条每月月底或每周最后一天,制定下月月工作任务或周工作任务,未制定个人月、周工作任务,一次扣3分;个人日志填写不认真、记录不规范、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填写、漏填、补填,一项扣3分;工作日志、个人记录本保管不当、不清洁、不完整、残缺的,一项扣3分;弄虚作假或不按时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的,扣5分。

第三十二条未经请示同意,未按时参加部门周工作总结、安全学习、教育培训或公司、中心要求参加的其他行业会议,一次扣1分,违反会场纪律,一次扣1分;未按要求做好会议或学习记录,一次扣1分。

第八章清洁卫生

第三十三条分拣车间:各分拣小组每天上班前先打扫本组区域的清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杂物;未按要求打扫清洁卫生或卫生打扫不彻底,该组全体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

第三十四条分拣打票室:由打票员每天上班前负责打扫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如未打扫或打扫不彻底,一次扣1分。

第九章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熟悉市局(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熟悉各类安全预案;做好卷烟分拣车间的防火、防霉渡夏、防盗、防抢、防骗、防洪和信息保密工作,一项次不合格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当月全部安全考核分,并作相应处理。

物流管理办法例3

第五条分拣收货员收货时应指挥装卸人员分门别类合理码放,并按照保管员传递的单据进行收货,仔细核对品名、数量,与交货保管员当面点清、签字。如有差错,立即告知保管员并填写“分拣车间收货纠错日记录表”,督促保管员及时拿回多发品种,补足少发品种。

第六条收货时发现残损卷烟,要督促保管员及时更换,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每小组组长应带领该组其他分拣员协助收货员收货。分拣收货员提示收货无误后方能开始分拣。分拣收货员因个人原因造成收货错误,耽误分拣时间,扣绩效考核分1-5分。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配货水平,提高卷烟分拣效率,做到分拣无差错,降低卷烟损耗,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分平时和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平时考核作为月度、季度或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储配部配货流程和工作标准进行严格的考核。

第三章打码

第八条电脑操作员为打码责任人,电脑操作员在打码过程中不得出现漏码、错码现象。

第九条电脑操作员在给送货员退回的漏码卷烟补码时,必须请示本部门管理人员,经同意后方可补码,并做好补码卷烟品名、数量、补码人等相关信息的详细记录,每周由部门综合管理员收集汇总并和送货环节进行核对,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电脑操作员补码后未记录的,一次扣1分,依次类推。

第十条给特供烟打码时,电脑操作员根据营销中心、物流中心双方签字的“特供烟打码申请单”打码,并将“特供烟打码申请单”妥善保管归档,以备查证,否则扣减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分1-5分。

第四章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各分拣小组组长每天按时填写岗位考勤记录表,做好当日岗位的原始记录,各分拣人员每天应在岗位考勤记录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欧康线质检责任:

a、经过塑封包装机的单个客户在1包以内的,质检员必须质检该客户的所有品种、数量是否正确。如在送货途中发现差错予以找回的,根据送货记录扣减质检员绩效考核分1-5分;如差错不能找回,由质检员与送货员各承担差错金额的×××,并扣减质检员绩效考核分1-5分。

b、经过塑封包装机的单个客户在2包以上的(含2包),单价×××元以上(含×××元)的品种、数量质检员必须全部质检,该客户的总数量必须质检。如在送货途中发现差错,予以找回的,根据送货记录扣减质检员的绩效考核分1-5分;如差错不能找回,由该质检员与送货员各承担差错金额的×××,并扣减质检员绩效考核分1-5分。

c、经过塑封包装机的单个客户在2包(含2包)以上的,单价在×××元以下(不含×××元)的,质检员应尽力做到全面质检,如在送货途中发现差错,予以找回的,根据送货记录扣减质检员、拣货员的绩效考核分1-5分;如差错不能找回,由质检员、拣货员共同承担应由分拣环节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扣减绩效考核分1-5分。

d、经过塑封包装的邮政客户不论卷烟价值大小,不论单个客户包数多少,质检员都必须全部质检。如在邮政代送途中发现卷烟差错,予以找回的,根据邮政方提供的情况,扣减质检员绩效考核分1-5分;如差错不能找回,由质检员承担应由分拣环节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扣减绩效考核分1-5分。

第十三条炜隆线质检责任:经过塑封包装机的每包卷烟的所有品种、数量质检员都必须全部质检,其赔偿责任和考核办法同欧康线a项相同。

第十四条不过塑封包装机的1—×××条零烟质检责任:由电脑操作员负责质检该零烟的所有品种、数量,如在送货途中发现差错,予以找回的,根据送货记录扣减电脑操作员绩效考核分1-5分;如差错不能找回,由电脑操作员承担应由分拣环节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扣减电脑操作员绩效考核分1-5分。

第十五条人工装箱的质检责任:因其他原因,未采用塑封包装,实行人工装箱的,如在送货途中发现差错不能找回的,由该小组全体分拣人员共同承担应由分拣环节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堆码责任:在卷烟堆码过程中,更换线路时:

a、贴票员要提示堆码员分线路码放。若出库后发现整包卷烟堆码发生线路差错,差错予以找回的,扣减贴票员、堆码员绩效考核分1-5分;如差错不能找回,由贴票员、堆码员共同承担应由分拣环节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扣减贴票员、堆码员绩效考核分1-5分;质检员、贴票员为一体的,则由质检员(贴票员)与堆码员共同承担上述两种情况的责任。

b、不过塑封包装机的1—×××条或1—×××条零烟发生堆码线路差错,差错予以找回的,扣减电脑操作员、堆码员的绩效考核分1-5分;如差错不能找回,由电脑操作员、堆码员共同承担应由分拣环节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扣减绩效考核分1-5分。

c、卷烟堆码员检查卷烟包装的完好性,因卷烟从包装内散落,扣减堆码员绩效考核分,一个卷烟包装扣1分;

d、卷烟堆码员将包装完好无损的卷烟按客户小票分拣顺序和配送线路分类堆码并标注配送线路,因未标明堆码线路名称,按×××条线路扣1分。

e、堆码员堆放卷烟时,做到轻拿轻放,合理码距,若码放托盘,层高以5—6层为宜,若装笼车以不超过笼车的最高位置为限,若因卷烟未按规定码放,受到挤压、碰撞或卡在笼车的缝隙中导致卷烟残损或因堆码过高造成卷烟压损、折皱或掉出后碰损的,由堆码人员按该卷烟“一价制”赔偿。

第十七条拼装箱的标准和责任:

a、原则上尽量减少不同客户之间拼装箱。

b、采用不同客户之间的拼装箱时,不同客户应用封口胶单独缠在一起,不得散装拼箱。

c、零烟拼箱由全体装箱人员负责,如未按标准落实,根据送货员提供的送货记录对装箱人员予以考核扣分,每次每人扣1分。

第十八条拣货责任:拣货员拣货错误,被质检员发现,由质检员填写“分拣差错统计表”,每月根据“分拣差错统计表”一次扣0××分。

储配部负责人、综合管理员或其他监督部门有关人员每月对拣货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考核,在考核抽查中,发现拣货人员拣货错误的,按错×××个品种扣1分。

第十九条补货责任:分拣补货员在指定的区域按卷烟品种合理堆垛,根据卷烟货位品名进行及时补货,因个人工作疏忽造成卷烟上架或补货错误,导致分拣差错的,一次扣3—5分。(

第二十条贴票责任:卷烟塑封后,分拣贴票员应仔细按照标签顺序核对客户小票上的卷烟数量、品名与包装内卷烟是否相符,检查包装是否严密。因错贴、未贴客户小票,按错一户扣1分,贴票员与质检员为一体的,由质检员承担该项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货责任车间发货员于每天分拣结束后检查发货登记表内容是否填写准确、详细,每天按发货登记表上的线路名称按时发货,不得耽误送货时间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因未按时发货或未做相关记录,一次扣1分。

第二十二条残损责任:各岗位人员拿取卷烟时,做到轻拿轻放,因抛、摔、摩擦或操作不规范导致卷烟折皱、破损的,按卷烟“一价制”赔偿,并扣减绩效考核分1分。

第二十三条设备维护:卷烟分拣设备由物流中心指定分拣员专人进行维护,设备维护人员应密切关注各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检修,若情况严重无法修复的,要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每天分拣任务完成后,设备维护人员应仔细检查各设备零部件、线路是否正常、通畅,以保证下次顺利分拣,因个人工作失职,影响分拣的,扣1—5分。

第五章分拣效率

第二十四条在无明显机械故障和分拣准确率情况下,分拣效率每小时不得低于300包,采用人工装箱的,仍然按照包计算。每低于20包,该分拣小组每人扣1分。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规定的分拣任务,每迟延1小时,小组全体成员每人扣1分。

第六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五条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

第二十六条病事假应具备书面的请假手续。

a、事假:分拣员请假时必须先经小组组长同意,假期在1天(不含1天)以内的,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储配部部长审批,储配部部长不在时由综合管理员审批;假期在1-3天的(不含3天),小组组长、储配部长(储配部部长不在时由综合管理员代行职责)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假期在3天以上的(含3天),小组组长、储配部长、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审批。所有审批后的请假手续统一交给综合管理员,由综合管理员交给综合部;因特殊情况,不能当时出具书面的请假手续,应在事后及时补齐手续。一个月内事假不得超过3天,一个自然年度内事假不得超过10天。

b、病假:病假的审批办法同事假相同,病假的执行标准为:工作时间在10年及以下的当月病假不超过1天;工作时间在11年至20年(含20年)之间的,当月病假不超过2天;工作时间在21年及以上的,当月病假不超过3天。病假必须出具社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相关病假证明。

c、无病事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对待,病事假及超标病事假的相关待遇按照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d、迟到、早退和旷工: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未到岗,视为迟到;迟到达到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

无正当理由提前规定下班时间10分钟离岗,视为早退;早退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

累计迟到和早退×××次以下者,扣除当月奖金的×××;5-×××次的,扣除当月全部奖金;×××次以上的,作待岗处理。

擅离职守和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或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者,或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者,视为旷工。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旷工累计达到3天的,扣除当年×××个月的生产经营性奖金,累计达到4天的,扣除当年×××个月的生产经营性奖金,以此类推。当年无法全部扣除的转入下年度继续扣除。

旷工期间停止享受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况明确通知要求佩戴证牌而未佩戴证牌的,一次扣1分;因特殊情况明确通知要求统一着装而未统一着装的,一次扣1分。

第二十八条工作场所保持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各岗位既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又要互相配合,共同协作,凡在工作场所发生打骂等不文明形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工作期间除工作需要外,严禁打、接私人电话,确有急事,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在仓库外打、接电话,最长不超过5分钟,违反者一次扣1分;严禁在车间内存放私人物品,违反一次扣2分。

第七章工作记录

第三十条认真做好“员工工作日志”及其他工作记录,未记录或记录弄虚作假,一次扣1分,现场值班员每周根据记录汇总后做好周工作总结,未做周工作总结,一次扣1分。

第三十一条每月月底或每周最后一天,制定下月月工作任务或周工作任务,未制定个人月、周工作任务,一次扣3分;个人日志填写不认真、记录不规范、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填写、漏填、补填,一项扣3分;工作日志、个人记录本保管不当、不清洁、不完整、残缺的,一项扣3分;弄虚作假或不按时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的,扣5分。

第三十二条未经请示同意,未按时参加部门周工作总结、安全学习、教育培训或公司、中心要求参加的其他行业会议,一次扣1分,违反会场纪律,一次扣1分;未按要求做好会议或学习记录,一次扣1分。

第八章清洁卫生

第三十三条分拣车间:各分拣小组每天上班前先打扫本组区域的清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杂物;未按要求打扫清洁卫生或卫生打扫不彻底,该组全体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

第三十四条分拣打票室:由打票员每天上班前负责打扫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如未打扫或打扫不彻底,一次扣1分。

第九章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熟悉市局(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熟悉各类安全预案;做好卷烟分拣车间的防火、防霉渡夏、防盗、防抢、防骗、防洪和信息保密工作,一项次不合格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当月全部安全考核分,并作相应处理。

物流管理办法例4

两个《办法》的出台背景

从我国现有的保税物流形式来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两仓”)由于政策限制和功能单一,相互隔离,无法适应现代物流运作和加工贸易发展的需求;区港联动由于港区和保税区相对应的限制,数量有限,只能满足个别的港口地区,同时,其区位分布和“物流服务就近化”原则对保税仓储物流辐射面也形成很大的局限。

为进一步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落实吴仪副总理关于“要借鉴国外海关的先进管理经验,适应跨国公司物流发展的需求”的指示精神,根据牟署长关于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体系的要求,海关提出了“以港区联动为龙头,以保税物流中心为枢纽,以优化后星罗棋布的公共型、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为网点”的三个层次、六种监管模式的多元化保税仓储物流监管体系的整体思路和改革方案,标志着海关改革加工贸易和保税业务的坚定决心。

保税物流中心正是海关积极探索、实施建立多元化保税仓储物流监管体系,主动适应跨国公司的全球运作、现代物流和国际竞争发展的需要,结合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实际需求而构建的新型保税物流监管模式。其出现,开创了我国保税物流体系的崭新局面,与“两仓”和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共同构成了立体的全方位的中国海关保税物流监管体系。

两个《办法》的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同时也借鉴了国际上一些对保税物流的常用管理办法。

保税物流中心的概念及分类

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B两种类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经营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定位

保税物流中心以整合“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为基础,打破“两仓”的隔离状态,弥补“两仓”功能单一的缺陷,适应现代物流的发展要求。是对“两仓”功能的优化整合和提升。

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主要包括满足物流所需的保税仓储、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采购、分拨和配送、国际中转、转口贸易等。

保税物流中心与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的区别

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是依托保税区和港区而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报国务院审批,同时享受保税区的减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具有同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相同的保税仓储物流功能,无需依托保税区,是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向内地的补充和延伸,更有利于内地以及沿海(不设有保税区)地区加工贸易及物流集散的发展。

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条件

A、B两型保税物流中心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和范围,设立条件在经营主体、建设规模、东西部地区、选址和海关监管方式等方面体现了不同的要求。(见表)

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主体资格

保税物流中心A型因主要针对大型生产型的跨国公司和大型物流企业,因而对申请设立企业的资信要求较高,要求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为3000万元人民币。

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主体注册资本最低为5000万人民币,由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并经海关总署批准设立后,对进驻企业要求注册资本须达到500万元人民币。

同时,为体现东部和中西部发展的差别,响应国家支持中西部的发展战略,两个《办法》中对经营主体的具体条件要求进行了分别规定。

关于申请材料中的人民政府意见书。为综合平衡全国保税物流中心的发展,符合地方政府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发展要求,防止出现一哄而上的不良局面,构建良好的海关保税物流体系,在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中加入了人民政府意见书。其中,B型规模较大,对地方影响作用较强,要求提交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书;A型为单一企业经营,故要求提交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

保税物流中心的审批和验收程序。保税物流中心由企业申请,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验收。保税物流中心B型由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委托被授权的机构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B型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设立条件

B型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五)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申请、审批和验收保税物流中心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加贸司起草了关于实施两个《办法》的通知,对《办法》执行中的申请、审批和验收等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两个《办法》规定了有关保税物流中心审批的程序和权限,各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尤其要注意参照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受理和审批时限,避免行政程序违法。

(二)对保税物流中心及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申请审批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审批和重复建设。

(三)保税物流中心的验收。其中,A型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通过验收后由直属海关出具验收意见并上报总署,总署核准后再委托直属海关向企业核发证书并颁发标牌。B型先由直属海关先期提出审核意见后,由海关总署会同国税总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通过验收后由海关总署或委托直属海关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证书并颁发标牌。

(四)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时向海关递交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在验收时交验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

保税物流中心的经营范围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此外,根据关于实施两个《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还须注意以下问题:

保税物流中心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等业务,也不享受国务院赋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保税物流中心以保税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检测维修和商品展示功能暂不得在保税物流中心内开展。

“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只限两个《办法》中的定义范围,在执行中不得扩大范围和扩大解释。

保税物流中心的存储货物范围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物流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的监管

海关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动态监管。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形成完整真实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保证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数据的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同时,主管海关还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物流中心实施远程监管。

此外,根据关于实施两个《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监管过程中还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直属海关在验收前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关区内的保税物流中心制定一套合理的海关监管方案,并上报总署备案。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应当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的通知》(署税〔2000〕311号)中的出口加工区模式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及其他海关监管场所必需的设施,以保证海关有效监管。

海关对进出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监管

加贸司起草的关于实施两个《办法》的通知,规定了海关实施进出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监管时的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2005年起,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为积极配合国家政策调整,保税物流中心不得开展汽车的存储、转口、加工等保税物流仓储业务。

(二)保税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其它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在海关总署尚未制定具体便捷办法之前,按照现行的监管方式代码“1200(保税间货物)”的转关办法操作。

保税物流中心的有效期及延期审批程序

两个《办法》针对保税物流中心的A型和B型,分别对其有效期及延期审批程序作了不同规定。根据关于实施两个《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延期审查由直属海关负责实施,审查时按照两个《办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并参照企业年审的有关事项。同时要求保税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对该保税物流中心延期审查的意见。直属海关对延期审查合格的保税物流中心报海关总署核准。

其中,保税物流中心(A型)有效期为2年,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期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二)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进出口业务情况报告书;

(五)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2年。

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效期为3年,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期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2年。

保税物流中心的变更事项

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申请后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它变更事项如:变更法人、注册资本等需尽快以有效方式报直属海关备案。

其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中心内企业的变更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备案。

保税物流中心的注销

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保税物流中心(A型)连续六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验收合格证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验收合格证书》。

其中,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其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货物存储期限

为保证海关监管的严密性,规定了物流中心内货物的保税存储期限。其中,保税物流中心(A型)为一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为二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保税物流中心的贸管政策

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实行相同的贸管政策,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物流中心与境外间(一线)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保税物流中心的税收政策

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实行相同的税收政策。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允许存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予以保税;

(二)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有关手续。

且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

(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税,不予退还;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以下情况,海关给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

2、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

3、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企业持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到税务机关和外汇管理机关,按照相应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和外汇收付汇手续。

关于是否增设检测维修和商品展示功能的问题

很多海关、地方政府和企业提出增加检测维修和商品展示的功能的要求。检测维修和商品展示是一项现实业务需求,但考虑到保税物流中心只是“两仓”的整合和功能的提升,仍以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另外考虑到海关监管的有效性,暂不在保税物流中心增加此功能。

两个《办法》用语的含义

“中心内企业”是指经海关批准进入物流中心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企业。

“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是指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简单作业的总称。

“国际中转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

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六)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条件:

(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物流管理办法例5

管道工程建设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管道工程建设具有工程线路长、施工难度大、施工工具复杂、涉及施工人员较多等不同于一般工程的特点。由于管道工程建设大部分是在地下工作,需要经过不同的地形,如果不能及时地处理上述问题,除了影响施工进度外,还容易对当地居民造成各方面损失,甚至带来生命危险。

1.2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存在的问题

本文作者根据多年一线工作经验,总结出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3采办过程存在程序问题

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存在程序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正确的采办流程是做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工作的前提条件。贴合实际的物资采办流程是启动工程项目的必备条件之一,这其中包括采购方式、物资种类等具体内容。合理科学的物资采办可以保证整个工程大方向不会改变。一旦管道工程物资采办流程出现问题,将会对整个工程进度有所影响。此外,随着我国不断进入“互联网+”的时代,我国管道物资采办工作也应该与网络接轨,拓宽电子渠道,建立服务平台,减少人力物力,更好地服务于行业市场。[1]

1.4采办过程存在风险问题

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过程存在风险。管道工程与其他一般性工程的最大区别是,管道工程线路长,风险大,耗时长。所以在施工过程包含许多不可预计的损失和风险在内。这些风险都是不可规避的。重要物资采办时没有区别对待。管道工程采办过程中不乏一些重要物资的采办。目前,我国管道工程大多数物资采办标准对待各种设备材料都是“一视同仁”,毫无区别可言。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有的施工点所用的设备材料都是长时间使用的,采办人员在采办工程若不能在质量和使用效率上采用更高标准的要求,则会危及管道工程的使用寿命,甚至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2]

1.5采办人员存在专业问题

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人员存在专业问题。我国管道工程除了在采办方面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外,在物资采办人员方面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如下:管道采办人员不能职业化。目前,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人员还不能做到职业化,大部分采办人员都是由其他岗位人员临危受命,所以,采购人员并不是专业管道方面的人员,由于经验不足,专业知识不精,并不能准确地理解供货商的一些专业术语,也不能衡量不同材质的优劣。如此一来,由于在购买时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考量,买回来的管道必定会对工程造成影响,甚至延期工程进度。

2对管道工程物资采办人员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2.1形成相应的采办流程法律法规,确保有法可依,有矩可循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有法可依是走向法治国家的第一步。各行各业都应该有自己行业内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管道工程物资采办也不例外。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全国各地每日如雨后春笋般崛起数以万计的工程项目。这些工程中不乏一些融入管道项目的工程。管道工程物资采办是石油管道建设工程中重要项目之一,管道工程物资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项等问题。俗话说:“车马未动,粮草先行”。管道工程的物资采办相当于整个工程的“粮草”,采办人员就是工程的“粮草官”,没有粮食,何以打胜仗。所以,企业应该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确保管道物资采办方面可以建立集采购、督办、报关运输、物资仓储及物流调拨等各个项目于一体的管道采办链,全力以赴保证工程如期进行。

2.2加大内部管理,提升采办人员管理水平

每一个工程的管道物资采办都是一项极大的考验。为保险起见,笔者认为应该从企业内部加强管理,从而提升采办人员的管理水平。[3]

2.3充实物资采办专业人员队伍

企业应该充实采办专业人员队伍,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成立物资采办委员会或者物资采办工作室。这样做有以下几个好处:首先,采办人员可以全心全意地投入采办工作中去,避免一人多职的尴尬现象产生。[4]笔者认为采办人员最好是曾经在一线工作的人员,毕竟这个群体他们对设备材料有具体了解,哪些材料使用时间长、易安装他们是最清楚不过的;其次,成立工作室后,采办人员便自成系统,更易于管理。对于一些规章制度和一些专业性的材料可以在第一时间内传递学习。

2.4将财务与采办人员分开管理,实施双模式化管理,互不干涉

采办这项工作对于一些人而言,还是有利可图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笔者建议在建立物资采办委员会或者物资采办工作室的同时,物资采办的财务方面还是要归于企业财务管理,这就是企业常用的双模式化管理,将财务和采办分开,更加规范采办的流程,这样通过固定的程序,能够避免采办人员在采办资金上动手脚,避免设备材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

2.5健全采购流程,力争标准化

物资采购流程标准化一方面从采购环节入手,另一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实务手册,方便工作人员有章可循。首先物资采办部门要合理掌握采办速度。采办人员要对设备材料严格把关,在合同落地后也不能松懈,做好后续跟踪与推进工作。其次,物资采购部门要及时与施工和设计部门沟通。[5]设备材料都是为工程服务的,但是每一项工程的设计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设计情况要根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所以物资采购部门要及时更新各施工分部的实际耗材情况,做好对物资采购数量的严格把控,最大程度地避免项目尾期出现剩余物资情况。管道工程物资采办工作是每一项相关工程的中间环节,采办工作架起了工程施工与设计的“桥梁”。在管道工程建设中的很多物资运到现场使用时都需要由厂家派专人进行指导使用。管道工程物资采办要随时保障物资供应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工作人员要做到对每一个设备材料心中有数。

2.6物资采办人员要建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

管道工程物资采办人员要建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企业文化和企业认同感上的,物资采办人员要建立服务意识,为一线施工项目做好后勤保障。只有良好的服务才能赢得人心,促进各部门的和谐;也只有建立大局意识,才能使物资采办工作得以更好地开展,实现双赢。

物流管理办法例6

管道工程建设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管道工程建设具有工程线路长、施工难度大、施工工具复杂、涉及施工人员较多等不同于一般工程的特点。由于管道工程建设大部分是在地下工作,需要经过不同的地形,如果不能及时地处理上述问题,除了影响施工进度外,还容易对当地居民造成各方面损失,甚至带来生命危险。

1.2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存在的问题

本文作者根据多年一线工作经验,总结出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3采办过程存在程序问题

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存在程序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正确的采办流程是做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工作的前提条件。贴合实际的物资采办流程是启动工程项目的必备条件之一,这其中包括采购方式、物资种类等具体内容。合理科学的物资采办可以保证整个工程大方向不会改变。一旦管道工程物资采办流程出现问题,将会对整个工程进度有所影响。此外,随着我国不断进入“互联网+”的时代,我国管道物资采办工作也应该与网络接轨,拓宽电子渠道,建立服务平台,减少人力物力,更好地服务于行业市场。[1]

1.4采办过程存在风险问题

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过程存在风险。管道工程与其他一般性工程的最大区别是,管道工程线路长,风险大,耗时长。所以在施工过程包含许多不可预计的损失和风险在内。这些风险都是不可规避的。重要物资采办时没有区别对待。管道工程采办过程中不乏一些重要物资的采办。目前,我国管道工程大多数物资采办标准对待各种设备材料都是“一视同仁”,毫无区别可言。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有的施工点所用的设备材料都是长时间使用的,采办人员在采办工程若不能在质量和使用效率上采用更高标准的要求,则会危及管道工程的使用寿命,甚至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2]

1.5采办人员存在专业问题

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人员存在专业问题。我国管道工程除了在采办方面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外,在物资采办人员方面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如下:管道采办人员不能职业化。目前,我国管道工程物资采办人员还不能做到职业化,大部分采办人员都是由其他岗位人员临危受命,所以,采购人员并不是专业管道方面的人员,由于经验不足,专业知识不精,并不能准确地理解供货商的一些专业术语,也不能衡量不同材质的优劣。如此一来,由于在购买时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考量,买回来的管道必定会对工程造成影响,甚至延期工程进度。

2对管道工程物资采办人员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2.1形成相应的采办流程法律法规,确保有法可依,有矩可循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有法可依是走向法治国家的第一步。各行各业都应该有自己行业内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管道工程物资采办也不例外。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全国各地每日如雨后春笋般崛起数以万计的工程项目。这些工程中不乏一些融入管道项目的工程。管道工程物资采办是石油管道建设工程中重要项目之一,管道工程物资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项等问题。俗话说:“车马未动,粮草先行”。管道工程的物资采办相当于整个工程的“粮草”,采办人员就是工程的“粮草官”,没有粮食,何以打胜仗。所以,企业应该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确保管道物资采办方面可以建立集采购、督办、报关运输、物资仓储及物流调拨等各个项目于一体的管道采办链,全力以赴保证工程如期进行。

2.2加大内部管理,提升采办人员管理水平

每一个工程的管道物资采办都是一项极大的考验。为保险起见,笔者认为应该从企业内部加强管理,从而提升采办人员的管理水平。[3]

2.3充实物资采办专业人员队伍

企业应该充实采办专业人员队伍,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成立物资采办委员会或者物资采办工作室。这样做有以下几个好处:首先,采办人员可以全心全意地投入采办工作中去,避免一人多职的尴尬现象产生。[4]笔者认为采办人员最好是曾经在一线工作的人员,毕竟这个群体他们对设备材料有具体了解,哪些材料使用时间长、易安装他们是最清楚不过的;其次,成立工作室后,采办人员便自成系统,更易于管理。对于一些规章制度和一些专业性的材料可以在第一时间内传递学习。

2.4将财务与采办人员分开管理,实施双模式化管理,互不干涉

采办这项工作对于一些人而言,还是有利可图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笔者建议在建立物资采办委员会或者物资采办工作室的同时,物资采办的财务方面还是要归于企业财务管理,这就是企业常用的双模式化管理,将财务和采办分开,更加规范采办的流程,这样通过固定的程序,能够避免采办人员在采办资金上动手脚,避免设备材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

2.5健全采购流程,力争标准化

物资采购流程标准化一方面从采购环节入手,另一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实务手册,方便工作人员有章可循。首先物资采办部门要合理掌握采办速度。采办人员要对设备材料严格把关,在合同落地后也不能松懈,做好后续跟踪与推进工作。其次,物资采购部门要及时与施工和设计部门沟通。[5]设备材料都是为工程服务的,但是每一项工程的设计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设计情况要根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所以物资采购部门要及时更新各施工分部的实际耗材情况,做好对物资采购数量的严格把控,最大程度地避免项目尾期出现剩余物资情况。管道工程物资采办工作是每一项相关工程的中间环节,采办工作架起了工程施工与设计的“桥梁”。在管道工程建设中的很多物资运到现场使用时都需要由厂家派专人进行指导使用。管道工程物资采办要随时保障物资供应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工作人员要做到对每一个设备材料心中有数。

2.6物资采办人员要建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

管道工程物资采办人员要建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企业文化和企业认同感上的,物资采办人员要建立服务意识,为一线施工项目做好后勤保障。只有良好的服务才能赢得人心,促进各部门的和谐;也只有建立大局意识,才能使物资采办工作得以更好地开展,实现双赢。

物流管理办法例7

保税港区的建立不仅是国家打造国际航运中心战略的产物,也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整合的产物。《办法》出台的意义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规范、统一海关管理,促进保税港区健康发展的需要。保税港区作为一种新型监管模式,既不同于“港”也不同于“区”,而是兼有“港”和“区”的双重特性。单纯适用现有“港”或“区”的管理办法,将港口作业、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相互隔离,必将影响保税港区“区港一体”优势的有效发挥,削弱其整体的竞争力。另外,由于各保税港区的地理位置、形态不一,海关必须根据其特点制定一部专门的管理办法,从一开始就将保税港区纳入法制化轨道,引导、规范企业运作和海关管理,依法行政,统一执法,指导实践。

二是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和发展的需要。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乃至港口码头通关的所有政策和功能,它的建立不仅是国家打造国际航运中心的战略需要,也是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的有益尝试,对正在推动的“功能整合、政策叠加”改革具有示范和导向意义。制定保税港区的监管模式和相应的管理办法,是推进区域整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保税港区的定义和功能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一定义涵盖了保税港区的性质、审批权限、区位、功能等四个要素:

(1)保税港区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监管手段包括物流围网和信息围网。“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第四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第十条);

(2)保税港区的设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审批;

(3)选址设定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这意味着保税港区主要设立在沿海、沿江和边境城市的对外开放口岸,尤其是海港;

(4)保税港区具有口岸、物流、加工三大主要功能。《办法》第八条对功能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九项功能。

(二)保税港区的优惠政策

保税港区享受的政策源自于国务院对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即“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从中可以看出,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税收和外汇政策,在区位、功能和政策上的优势更明显。

《办法》在产业准入方面体现了国家最新的产业导向。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区内从事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三)保税港区通关模式

一是分类申报,突出重点。《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说,进口的一般货物采用备案清单申报,减免税货物采用报关单申报,还有部分货物等采用舱单申报。

二是实行集中申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一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物流管理办法例8

我院认真贯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某市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工作要求,严格遵照关于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相关部署,规范开展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完成了涉案财物管理的信息化升级、保管场所设置,完善了相应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全部涉案财物进行流转、处置。截至2021年,我院无积压和未依法处理的涉案财物。

二、涉案财物管理及清查举措

一是职责分工明确,多部门专人专职进行管理。我院办公室、综合业务部、各业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进行日常管理,根据上级要求联合进行专项清查。一是由综合业务部员额检察官牵头涉案财物专项清查工作,对历年来办案部门、计财部门涉及的案款、物品进出口实现全流程监控以及督促;二是坚持每月末定期盘查机制,督促办案部门、财务部门及时依法依规处置涉案款物,并通过对涉案款物处置环节进行专项流程监控,不断提高办案人员在涉案款物问题上的程序规范意识;三是坚持对各类案件涉案款物情况实时监控并在统一业务系统内进行入库、出库核对备查,保证账实一致,持续保持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零积压”。

二是建设并规范使用专门的涉案物品保管区。该区域总面积xx平方米,保管区正式启用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物联与监控系统,与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相连结,实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通过配备专属二维码、扫码枪扫描及绑定RFID卡,实时显示各类案件涉案财物在库状态,同时启用专门的监控安防设备确保涉案财物保管区的安全。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规范管理。我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并完善了《某市XX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出入库管理制度》、《某市XX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制度》、《某市XX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流程》、《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接收审查规定》等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办案人员对涉案财物的职权和责任。相关制度均已上墙,让业务部门、计财部门和综合部门干警熟悉掌握并灵活运用涉案财物处置流程,实现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之间的填录对接,不断加强办案人员办案水平和工作责任心。

四是广泛接受外界监督。我院在定期召开的加强刑事诉讼权利保障、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座谈会上,向区政法委、律师代表们介绍我院在查封扣押冻结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工作情况、数据和主要举措,得到与会领导和律师代表的一致好评。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部分重点案件的案款扣押情况开展监督活动,让涉案财物处置过程更加公正透明。

三、存在的问题

“ 3+1”涉案财物信息集中管理系统上线以来,我院在该平台上严格审查侦查机关在平台推送的案件,认真核对案件信息及扣押财物与法律文书,凡是不符合移送规范要求的案件,均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正重报。2019年系统升级后,原有的操作界面易黑屏、要求重新登陆间隔时间短、容易卡死崩坏等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在点击案件绑定、移送时仍不时卡顿、锁屏,对使用同一流程进行处置的案件没有设置批处理功能,建议下一步通过提升系统配置、优化系统功能予以解决。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物流管理办法例9

第二条本办法围绕将我区打造成“物流大区”的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强化引导、扶大助小、内外并举”的原则,进一步扶持我区物流业的发展。

第二章扶持对象与办法

第三条扶持对象

1、符合我区物流产业发展方向,并在依法注册成立、“两证一照齐全”(道路运输许可证、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物流管理企业。

2、符合我区物流产业发展方向,并在依法注册成立、“两证一照齐全”的物流企业。

3、符合我区物流产业发展方向,并在依法注册成立、“两证一照齐全”的物流个体户。

4、自开票物流业企业。

第四条扶持办法

1、年缴税款10万--50万(不含)的,政府按区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分别给予第一年90%、第二年80%、第三年70%的比例计奖。

2、年缴税款50万--100万(不含)的,政府按区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分别给予第一年95%、第二年85%、第三年75%的比例计奖。

3、年缴税款超过100万以上的,政府按区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分别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90%、第三年80%的比例计奖。

4、对于年缴税款超过200万(含)以上的物流企业,除享受“第四条第3款”的扶持办法外,另授予“诚信纳税大户荣誉称号”,再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5、对于年缴税款超过500万(含)以上的物流企业,除享受“第四条第3款”的扶持办法外,另授予“纳税特别贡献奖”,再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并进行表彰。

6、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物流管理企业(物流市场)、物流企业、物流个体户、自开票物流企业视情予以奖励。

第三章扶持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五条每财政年度,桃花镇、各街办向区财政局报送行政管辖范围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各类企业年度内税票复印件。

第六条区商贸委、区财政局会同各级税务机关对报送资料审核后,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提出扶持方案,经区物流业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区政府批准扶持方案后,区财政局将扶持资金拨付给桃花镇、各相关街办,再由各街办兑现给各受扶持企业、个人。

第四章附则

物流管理办法例10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性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四条货运站(场)经营者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本县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物流发展局)具体实施本县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物流行业协会和个私协会可以监督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县物流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鼓励和引导物流行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

第七条货物运输站(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地点在托运城、农林城、原湘运汽车总站、华泰公司停车(场)及其他合适的场所。经营点还要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仓库、场地和道路等设施;有相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依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交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最低存储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最高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县物流管理局)共同依法制订并实施。

第八条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经营货物运输站(场)。

第九条货物运输站(场)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经营者,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一)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经营;不得擅自改变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场地的用途。

(二)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拒绝无证经营的车辆装货。

(三)张榜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随意涨价和乱收费。

(四)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部门按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超范围经营的;

(二)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三)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为无证经营的车辆或未经安全检查合格的车辆配载货物的;

(四)货物运输站(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货物同普通货物混装运输的;

(五)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六)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的;

(七)货物的运输不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重量,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

(八)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超限、超载规定运输的。

第十二条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欺行霸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货物运输站(场)未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由消防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对物流行业进行管理,对无证经营、非法经营的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安全部门加强对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安监部门共同管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六条税务部门对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征收征管,应严格按法定权限与法定程序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