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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迹材料模板(10篇)

时间:2022-06-07 18:19:06

法律事迹材料

法律事迹材料例1

一、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精神和《法律援助条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

积极组织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学习和贯彻落实两级《法律援助条例》,提出以“贯彻落实《条例》为重点,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内容”的工作思路,使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积极向政府领导汇报法律援助工作争取支持,于XX年6月,促成广西区人民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对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全国各省法律援助工作中,属于首次。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大大推动了我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进程。同时,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和沟通,于XX年4月,促使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法律援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明确了开展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其申报程序。以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大大推动了广西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对其他省市也起到了一定示范的作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先进经验介绍刊登。 本文来自

二、积极推进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并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积极组织律师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积极组织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重点、优先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案件,办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每年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000多件,而且每年以20%的速度增加。XX年其办理的玉林市谢洪武被错误关押28年的国家赔偿案件,使受援人获得了国家赔偿近64万元。该案件引起了中央领导和自治区领导的重视和关注,引发了全国公、检、法系统开展整治超期羁押、超审限专项活动。该案件被自治区有关部门评为XX年广西十大法治新闻事件,入选理由是:谢洪武案与孙志刚案一样,具有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标识意义。使我国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执法观念得到改变。积极组织策划举办“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广西”大型公益活动和“法律援助边防行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了司法公正,树立了政府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同时,应有关单位邀请,为各级普法办、法律援助机构、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举办《法律援助条例》讲座8场(次),参加人员达XX余人。 内容来自事迹材料网

四、积极开展对外交流

该同志多次接待国内外人士对广西法律援助工作的考察访问,被XX年-XX年被广西区政府派往国外学习期间,深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考实习,学习、了解他们在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中所取得的经验,积极宣传我国开展法律援助所取得的成绩,树立了法律援助在国际上良好的形象,实习结束,被美国康州米德尔菲尔市和纽海文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XX年9月,应加拿大法律援助署、加拿大律师协会的邀请,并受司法部的委派,到加拿大进行学习考察。XX年4月,中加法律援助与社区法律服务项目落户广西,成为该项目在中国实施的四个省之一。XX年4月,应巴西、阿根廷和南非司法部门的邀请,对该国进行了考察访问。

法律事迹材料例2

同志被市司法局评为“人民满意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999年以来负责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成绩突出,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称赞和上级部门的表彰、奖励。其中被中共长安区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政法干警”,被中共长安区委政法委、中共市委政法委分别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被市法律援助中心评为“先进个人”,被市司法局评为“先进工作者”,、被长安区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被市司法局评为“十佳法律援助者”。其所负责的法律援助中心在被市法律援助中心评为“先进集体”,被市司法局评为“先进集体”,又被共青团市委等单位被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主要事迹:

一、大胆探索,敢为人先,全力打造法律援助工作金字招牌

近三年来,法律援助中心在面临着既无人员编制,又无经费保障,也无办公场所的状况下,他积极想办法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在没有任何模式的情况下,边实践边总结。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招揽人才,解决了人员不足的问题。他想方设法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基本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转,摆脱了多年来由于经费不足而困扰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的问题。经过他的多年打造现已初步形成了长安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套规范化的管理程序。多年来从未将任何符合条件的援助人拒法律援助大门之外。他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如他承办的王莽乡郑改茸赡养纠纷案、大峪乡齐永年人身损害案被电视台《社会天平》栏目、《法制前沿》栏目多次播放,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电视台《直播》栏目对他进行了采访,陕西人民广播电台《法律援助之声》栏目进行了两次直播。节目的播出大大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声望,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的当事人日益增加,在他的带领下,三年来区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60多件,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5000多人(次)。

二、开辟维权“绿色通道”,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

为保证弱势群体能得到及时、有力、高效的法律援助,三年来同志在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专门设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绿色通道”规定对农民工案件实行“三优即审查”即优先接待,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及时审查。对不能的案件,也要尽力调解,对重大案件及时请示汇报。“绿色通道”要求对申请人一定要用最大的诚意,最大的热情,最大的耐心接待,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为方便农民工求救,同志在45个社区公开办案人姓名、照片、援助电话,大大方便了申请人。奥辉纸业有限公司职工陕南农民李红军的工伤赔偿案的艰难胜诉就能说明问题。李红军因公受伤,被定为七级伤残,但厂方只进行了外伤治疗就再也不管,多方奔跑了一年多都无结果的李红军电话向中心求助。中心接到求助电话,立即相约,决定援助,经过一年多艰难的申请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次,最终法院判决:奥辉纸业有限公司赔偿李红军65000余元。

67岁的老太太郑改茸于11月得“脑血栓”花去2500余元医疗费后因经济困难无法生活,老人找养子要求赡养被拒绝,村老年协会多次调解也无济于事。同志此案后,和其他同志多次冒雨下乡调查,弄清了事实,收集了大量证据。法庭为教育群众在村中戏楼上开庭,周围十里八乡的群众象看戏一样旁听了该案。同志义正严词,说法论理,激烈的辩论赢得了多次掌声。该案法庭当庭判决郑改茸老人胜诉。该案被电视台《社会天平》栏目专题追踪,并制作了三期节目,市电视台多次播放,法制频道也予以报道,引起较大反响。郑改茸老人委托女儿专门为法律援助中心送了“依法维权,为民解忧”的锦旗一面以示感谢。

三、不畏疾病,忘我工作,精心办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

同志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但他始终坚守在工作一线,从不叫一声苦和累。只要涉及到群众求助,他总是那么认真,那么精心,扎扎实实地办好每一个案件。元月17日下午五点多,区援助中心接到求助电话,18名四川、陕南民工在长安区砲里上原砖厂打工,没饭吃,老板不给工钱,无法回家过年。同志先用电话进行了安慰,稳定了民工的情绪,并告知明天(周六)一定来人解决问题。第二天他和中心另外一位同志,放弃休息时间,自费乘坐公交车,赶到70里外的白鹿塬。患有痔疮疾病的他,忍着难以言状的痛苦,步行十多里来到上原村。当即找该村村主任、砖厂老板,宣传法律、经营之道,使之明白拖欠民工工资的严重性。老板说明了投资制瓦设备,决策失误,造成资金严重紧张,并答应无论如何贷款都要在腊月25日前先解决一部分工资,让民工回家过年。随后身在外面开会的同志安排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天天询问情况,电话督促。终于在腊月25日晚,在和其他同志的监督下,眼看着每个民工领到了400元的工资,一共7200元,剩余的打了欠条。民工拿到钱后激动地说:过去光看电视里政府干部 给群众办实事就不相信,今日才亲眼看到了共产党的官忙了一夜,确实为民办实事,真是佩服!

残疾人张军玲的丈夫张朋勃在给长安义井第一建筑公司安装兆通公司经销陕西金巢厂制造的门式升降机时,钢丝绳突然断裂,不幸坠地,造成高位截瘫,不久过世。他留下了一岁多的儿子张家豪、残疾妻子张军玲和身患脑梗的母亲,家庭生活陷入绝境。真是呼天不应,叫地无门。同志接到申请后,面对张军玲一穷二白的家境,他责无旁贷地受理了此案,为张军玲一家提供法律援助。为了调查了解此案的全过程,他费尽周折,多方联系当事人,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直至把事情摸清,收集好证据。11月16日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处被告给付原告各种费用153555.6元。被告不服再次上诉,他继续,与被告的人展开了争锋相对的辩论,批驳了张朋勃的受伤与升降机钢丝绳断裂无因果关系的观点,又批驳了张朋勃的受伤与其死亡无因果关系的观点,得到了法庭的肯定,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张朋勃死亡两年后经过四场官司,才有了终审判决,现该案已全部执行。该案得到省内媒体的关注《陕西工人日报》、《日报》给予了报道,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影响。诸如此类案例,不可胜数。

四、构建网络组建志愿者队伍,开创法律援助新思路。

法律事迹材料例3

他的工作环境就是这么简单,一张桌子,一张嘴,一双腿 ,田间果园,村头地尾宣传党的法律政策,三十多年来处理了案件两千多,接触各行各业老老少少的案例人群不计其数,案件的成功率百分之九十七,经济案例两百万有了归属,多年来没有国家省市上访人员,他们都认为找到老X就可以解决了。

标新立异大胆实施改造新理念。

XXX标新立异大胆实施改造下一代的新理念,2008年,18岁的XXX沉迷上网,没有经济来源,深夜在别人的纵容下盗走两台主机,随后几天强烈的思想斗争,和家人一起到公安局投案自首,法院依法判刑两年,缓刑三年,随后交给我们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当他接到案例,坚决主张特事特办,"教育人不要一碗水看到底,要一碗水端平,不要一棍子打死。"青少年以教育为主,XXX回到学校刻苦学习考上了青岛一所大学,正在服刑的他接到入学通知书怎么办呢,XXX来到他的家里安排了一切事宜,一名犯人却坐在大学的教室里读书,这在过去绝对是不可思议的事情,然而XXX就是大胆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途径,对他们进行 人性化管理,最终圆了一位歧途少年的大学梦。去年暑假XXX没有回家首先来到司法所,两行热泪滴在XXX的手上桌上,回报着思想交流着感情,他这样大胆的尝试新的教育方式,承担着责任,拯救一个年轻生命的正确做法是一般人不敢触及的事情。

"老百姓的事就是我的事 "

我们乡镇有一群在职下岗没有养老保险的供销社八名退休职工,当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了没有生活来源,苦不堪言,到处上访,XXX接到这个案例马上回报镇政府,几十次的安慰帮助他们,并 劝慰他们"你们的事就是我老X的事"他出面到处寻求答复,老X的执着感动了所有的人,让这部分人的生活有了着落,他们办理各项手续,逐步落实他们实际问题 .

心底无私天地宽,有法律 我 什么势力都不怕。

XXX从二十多岁年轻小伙子远离他乡孤独的生活在这里,三十多年重复着这项吵吵闹闹,砍砍杀杀,矛盾漩涡,经济纠纷,大事常常有,小事天天来的工作。比如该镇XXX村村民,X某无故在他人宅基地上栽树,不听司法所的多次劝阻,扬言说,"谁问我 我用刀砍谁,"他听说这个消息,马上下达司法建议书,带着党的法律,带着一种责任,找到X,和他拉家常交朋友,经过用法律的倡导,他心服口服的双手抓着老X的手说"感谢你让我懂了法,差点触犯法律"一场霸道行为,被老X说服了,矛盾解决了,双方都很感激老X的做法,过后老X提起这件事说,"我也是不顾一切的去硬碰硬 ,当时看到亮闪闪的刀,谁都害怕".

做农民的贴心人

XXX从小事入手,做农民的贴心人,该镇八十多岁的X老汉门口的通道,被左右邻居占用的只剩两米宽,自己的棺材都没有办法抬出去,老伴有了"心病"村干部多次协商不成,X老汉找到XXX,当即老X就骑车看了实际情况,掌握了证据,他就坐在现场办公,让他们换位思考,两家邻居及时拆除了围墙,三方达成协议,王老汉逢人便夸,提起这件事感动的老泪纵横说"老X真是个公道人"!

创造社会和谐服务与众

一天该镇男青年X某来到镇司法所一坐,低头不语问他却欲言又止,原来几年前,X某倾家荡产,妻子无奈离婚到昆山打工。X某一贫如洗,痛定思痛的找到老X,表示洗心革面重新开始,靠养鸡致富,打听到老婆没有改嫁,走投无路便来找X所长 ,老X了解了这情况后,马上给他前妻在电话里沟通,说明实情,帮助他们破镜重圆,X某欣喜若狂的做了一面锦旗举过头顶表示感恩。这样的实例有三十多例,在老X的心里群众的事无小事,一切为了创造社会和谐服务。

XXX镇远近大小的村庄他都熟悉,不管是白天黑夜,不论是刮风下雨,冰天雪地,只要有案例他就走到,他常说"我的力量是弱小的,党的法律武器是至高无尚的".XXX镇唐集村为一个地沟打群架双方几十口子人 在大雨中拿着爪钩子铁锨,棍棒、僵持不下,他听到报信没有吃饭,立即赶往现场,依法治人,依法服人,他们看到老X 来了,那淋湿的衣服,蹲下给他们分地界伸张正义高高举起的锤头,看到累倒瘫坐在泥沟里,所有的人都被感动了,双方代表都过来扶起车所长说"老X,你为了我们都累病了,我们不再闹了。谢谢你平息了这场不可想象的械斗事件".

心底无私刚正不阿

XXX镇XX村XXX拄着双拐艰难的走进办公室,哭诉着告诉X所长他年轻生命中失去左腿的经过,看到他的腿老X被震撼了 ,用手抚摸着断腿没长好的伤疤,决定给他打这个官司,因为医疗事故所导致残,牵扯到上上下下人情网太多,干他这行,谁不满意得着谁,老X多次 找到有关领导直指责任的关键,最后圆满的得到解决,并马上落实两万现金到手。XXX感动的逢人就说"老X再大的官都不怕".

法律工作者的境界

春去秋来一桩桩,一件件,历历在目,从他手中过去的案例他一个都不放过,从不马虎轻率,然而回首往事他却常常落泪,家里老人不能去伺候,孩子结婚不能去操办,只有家里默默无闻奉献的妻子让他常常的愧疚感觉对不起她,但是老X常说"我的工作无小事".一个礼拜又一个礼拜等待他回家,盛夏酷暑 牵挂他的吃住,然而老X自己清楚,一个镇这么大千家万户的事就是我老X的事,我能顶住多少就是多少,天天事堆积每天每天都到深夜、、、。从青春年少,到现在的早生华发,他无怨无悔,为老百姓做事就是老X生命中的幸福快乐。

永无止境的学习精神

天热了, 老X没有手去拿扇子扇一把,他学习新的法律知识。他说"只有掌握了这些资料我才能游刃有余的做好本职工作".天冷了他没有想起去烤火,让冻僵的手缓和一下,他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学习上网,做图,下载,开车,跟上时代的步伐,他为了改变一个全新的自我执着奋斗着。

普通共产党员的情怀

法律事迹材料例4

法律援助工作科自从设置以来,加强了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完善工作,多次拟定实施意见,到总工会、老龄委、团委等相关部门协调,相继建立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全区拥有法律援助中心x个,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x个,社会法律援助机构x个,法律援助志愿者达x人,形成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基础,以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为补充的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建立了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的一体化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二、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确保人员、经费、制度落实

自《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该法律援助工作科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基础上,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条例》,确保“三个到位”:

1、领导支持到位。为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在《条例》颁布之时,该工作科及时将《条例》送至法院、妇联、共青团、总工会、老龄委及区领导,主动汇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20*年,省法律援助中心到xx区开展了法律援助调研活动,市政府目标办专门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听取工作情况汇报。通过强化宣传、促进了《条例》在全区的贯彻、落实,营造了各级领导关心、重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局面。

2、人员到位。确保人员落实到位,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必备条件。通过该工作科积极协调和努力争取,20*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实了x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目前,中心有法律援助专职律师x名,管理人员x名,工作人员x名,基层援助工作站均设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全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达xx人。

3、经费保障到位。该工作科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商,争取领导重视支持,争取财力保障。20*年,争取到x万元援助经费,并且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撑。

三、加强软硬件建设,积极创建规范化法律援助中心

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标准,积极开展了规范化创建活动,一是狠抓硬件建设。重新制作了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和法律援助公示栏,并摆放在显著位置。法律援助中心办公用房增至四间,设有专门的接待室、档案资料室等,使用面积达xx平米以上。同时还添置了空调、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传真机、文件柜、办公桌等,建立了法律法规数据库,使中心的硬件达到了较高水平,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二是狠抓软件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上墙公布了法律援助的受理程序、工作纪律等,完善法律援助各类工作台帐,实行电脑化管理,制作和印发了100000张法律援助联系卡,发放到全区家庭,向xx户困难家庭发送了法律援助温情卡;公开五项承诺,为体弱多病且失去行动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利用律师参与政府接待,为困难群众现场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建立了每日值班接待制度,实行窗口文明用语,规范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通过一张笑脸、一杯茶、一张椅子、一席话,使来访群众感到舒心、放心,使他们抱着希望来,带着满意走,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了零投诉。

四、积极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该工作科重新制订和完善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先后制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法律援助工作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援助接待工作规定”、“法律援助首问首办责任制度”、“法律援助一次性告知制度”、“法律援助机构案卷归档管理规定”、“法律援助投诉查处制度”、“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和检查制度”等10多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统一发放至各基层工作站。专门印制了宣传资料,将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醒目位置公示上墙,让老百姓更多地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和条件。同时还积极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年活动:一是加强法律援助办案流程监督,从程序和实体上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指派、结案、归档等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结案率;二是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即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类别要以困难群众的民事案件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形式要以诉讼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要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主,其中民事案件占x%,诉讼案件占x%,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案件占x%;三是加大法律援助质量检查。专门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从台帐登记、报表统计、案卷归档、建立公示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力争达到“接待咨询规范化,操作流程规范化,结案归档规范化”。

法律事迹材料例5

同志身在领导岗位上,意识到不断发展形势和工作创新对自己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她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掌握做各项基本知识与工作技能。她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推动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不但带头进行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夯实做好工作的知识基础,被群众誉为学习的模范。

二、明确目标,深入推进“创先争优”

市法律援助中心是1999年成立的,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科级事业单位,中心现有工作人员27人,有专职律师4人,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9人。有博士生1人,硕士生2人,大专以上20人。大洼县、盘山县、兴隆台区、双台子区都分别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全市共有法律援助中心5个,都分别在工会、妇联、民政、残联、部队、监狱以及乡镇、街道等部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91个,在村和社区建立了联系点440个,全市从事法律援助人员达到690多人。形成了一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服务网络,方便困难群众就地、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及时、快捷地得到法律救助,做到了小的纠纷不出村和社区,大的纠纷不出乡镇和街道,真正从源头上消除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同志充分认识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了“创先争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自觉投入到“创先争优”活动中去,以抓基础工作为载体,努力实现“创先争优”的活动目标。

一是制定方案,明确活动主题和内容。为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同志根据上级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市司法局工作中心和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应援尽援,多办案、办好案,为人民服务,让群众满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追求的理想和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职责,她结合中心实际,做到“组织领导、活动内容、活动主题、方法步骤、分类指导”五个明确,在此基础上认真制定符合中心实际的创先争优活动方案。活动方案明确了活动主题和活动内容,确保创先争优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结合各中心实际情况和岗位特点,分类提出了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要求,努力做到主题鲜明、载体具体、措施有力、务求实效,体现各自特色,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是抓载体,促进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同志在创先争优活动中,以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结对帮扶共创共建”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以案析理、以案释法教育”活动为契机,以“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争创雷锋式法律服务工作者”,“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工作请放心”,“在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等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以此来促进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从而使创先争优活动有声有色、有血有肉,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真正实现创先争优活动的初衷与目的,成为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的有力抓手。同时,还创造性地把创先争优活动与当前中心各项工作相结合,使创先争优活动目标清晰、任务明确,取得扎实成效。

三是情系群众,服务民生,做好创先争优工作。同志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并按照《市法律援助中心落实2014年市政府“十项民生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市法律援助项目任务分解表》、《市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服务措施》,将工作进行了细化、量化和分解,确保了更多的群众享受到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成果提供依据,从而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提供保障。

法律事迹材料例6

积极组织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学习和贯彻落实两级《法律援助条例》,提出以“贯彻落实《条例》为重点,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内容”的工作思路,使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积极向政府领导汇报法律援助工作争取支持,于XX年6月,促成广西区人民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对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全国各省法律援助工作中,属于首次。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大大推动了我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进程。同时,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和沟通,于XX年4月,促使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法律援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明确了开展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其申报程序。以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大大推动了广西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对其他省市也起到了一定示范的作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先进经验介绍刊登。

二、积极推进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并取得突破性进展

担任广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后,努力探索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路子,以《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组织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自治区政府《通知》的精神,使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树立了法律援助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全区法律援助机构由XX年底28个发展到目前的119个,占应建的96%。在各级工会、残联、老龄委、共青团、妇联、乡镇、监所、院校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878个。专职法律援助人员由XX年底的58人发展到目前的327人,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发展到1273名,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三、积极组织律师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积极组织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重点、优先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案件,办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每年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000多件,而且每年以20%的速度增加。XX年其办理的玉林市谢洪武被错误关押28年的国家赔偿案件,使受援人获得了国家赔偿近64万元。该案件引起了中央领导和自治区领导的重视和关注,引发了全国公、检、法系统开展整治超期羁押、超审限专项活动。该案件被自治区有关部门评为XX年广西十大法治新闻事件,入选理由是:谢洪武案与孙志刚案一样,具有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标识意义。使我国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执法观念得到改变。积极组织策划举办“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广西”大型公益活动和“法律援助边防行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了司法公正,树立了政府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同时,应有关单位邀请,为各级普法办、法律援助机构、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举办《法律援助条例》讲座8场(次),参加人员达XX余人。

四、积极开展对外交流

该同志多次接待国内外人士对广西法律援助工作的考察访问,被XX年-XX年被广西区政府派往国外学习期间,深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考实习,学习、了解他们在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中所取得的经验,积极宣传我国开展法律援助所取得的成绩,树立了法律援助在国际上良好的形象,实习结束, 被美国康州米德尔菲尔市和纽海文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XX年9月,应加拿大法律援助署、加拿大律师协会的邀请,并受司法部的委派,到加拿大进行学习考察。XX年4月,中加法律援助与社区法律服务项目落户广西,成为该项目在中国实施的四个省之一。XX年4月,应巴西、阿根廷和南非司法部门的邀请,对该国进行了考察访问。

五、积极参政议政,撰写议案,为广西法制建设出谋献策

担任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后,积极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呼吁和建议。1999年1月广西八届政协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建议》,并代表民进广西区委员会在大会上作了发言,受到与会人员的好评和关注。XX年1月,该同志当选广西第十届人大代表后,积极参政议政,认真撰写议案、建议,为广西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和社会管理出谋献策。由其本人领衔先后提出了4个议案和10多个意见、建议。其提出《关于尽快出台我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议案以及《关于要求玉林市公安局妥善处理谢洪武被关押28年事件的意见》、《关于开展创建平安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关于建立完善全区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议》等建议、意见,得到了自治区和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和采纳,对我区的法制建设、社会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XX年,其提交的《关于要求纠正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一种法律,两种适用”的建议》,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使张龙生等15名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教师全部得到再审并改判,检察院全部撤回起诉,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

法律事迹材料例7

**同志从警xx年来,先后干过政保股内勤、刑警大队内勤、办公室财务出纳。无论身处什么岗位,她都始终自觉抓好自身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始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铭记于心,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同时,她认真钻研业务,采取参加自学考试的形式,获取了公安专业的大专***,做到了工作学习两不误。她信念坚定,工作热情,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自觉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只争朝夕,勤奋工作,不图名利,她虽然距离退休还剩一年多的时间了,但是她没有丝毫不懈怠,一心扑在工作岗位上,以实际行动对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做了最好的诠释。

**同志从警xx年,xx年只在三个岗位工作过,其中政保(国保)内勤岗位一干就是22年,刑警大队内勤x0年,办公室财会x年。内勤的工作众所周知,熊人干不了,但干的好的人单位领导又不愿意撒手,**同志以她良好的品行和过硬的素质赢得了领导和同志们的敬重和好评。同时,不论在什么岗位做什么工作,她都干一行,爱一行,精通一行,踏实本分,克服浮躁,从不这山望着那山的高,更不屑于跑官要官,或向领导提要求要条件。在政保(国保)战线工作的的22年间,她是当时为数不多的几名女民警之中的政治强,业务精的佼佼者,安排到位置十分重要的政保内勤工作岗位上,每天都做着档案汇总整理、研判敌社情情报信息,对信息员、特情整建档案,搜集整理重点人员资料档案等等,由于基础工作扎实,在我旗**年发生的xxx反标案的侦破中,她在信息研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案件破获立下功劳。

刑侦内勤的工作更为繁杂,但她一干又是十多年,整理归档案卷,接听电话和报警,值班,安排队员的工作和生活,管理大队的内部事务,她一心一意尽心尽力地当好这个总管家,她总说,虽然我不能亲自去破案,但我也要为破案尽全力,因为我是大队的一分子,队荣我荣,队辱我辱。不论在执法质量上,还是各种报表上从没有出现任何毗漏,同时还管好下乡办案民警家中急事难事,大队凝聚力增强,刑警们亲切地叫他们的陈大姐为后勤部长。

在财会室做全局的现金出纳,她加班加点更是常事,在机关里,上班最早的是她,下班走的最晚的还是她,她协助领导把全局的资金全管理的井井有条,她积极参与经费和管理调研,在资金的使用上积极为领导出主意,想办法,把钱用在刀刃上,早做预算,该拨付的及时拔付,做到心中有数,在机关管理上她注意节约,从不乱花一分钱,经过她手中的款项每年达几千万元,但从不差一分钱。人们对她的评价是正直、善良、有责任心,而拥有这些品质的人想不当一名好警察都难,想民警不亲近都难。

**同志工作勤奋努力,兢兢业业,多年来,也给她带来诸多的荣誉: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嘉奖、三等功等,但是面对这些荣誉,她总是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被名所累。其实,多年来,做为一名优秀的妇女干部,也有好多次机会被选调到其它科局提拨重用,但是她都坚定地选择在公安机关工作,她将自己的青春和热血奉献给了她所挚爱的公安事业,她把自己看做是构建平安大厦的一块砖,哪里需要就可以往哪里搬,每次人事调整,她从不找领导挑岗位,每逢干部提拨,她从不向组织提条件;她有一条朴素的信念,就是我是一名老党员,组织需要是我的第一选择,我自己没有选岗选职的权力,人不要比地位高低,而要看奉献大小。不要比挣的多少,而要比内心的安宁。所以她x0多年如一日,始终如一的满腔热情地做好自己负责的工作,倾力种好自已的责任田,始终甘于做一名普通民警,那么,勿庸讳言,在这个物欲横流,功利盛行,权力商品化,不少人削尖了脑袋往上钻营的今天,她的品格显得尤为同高贵而脱俗。平平淡淡才是真,她无愧于头上的警徽和人民警察的称号,她是巾帼女杰。

法律事迹材料例8

6月8日上午,该案的原告人周律师来到法庭告诉我们,此案的两名原告叫袁跃华、张瑾,是南通某复合材料厂的大股东,可最近被告知他们的股权已自动出让。对此,原告提出异议。律师受托后对原告的有关股权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发现南通某复合材料厂股东会议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书上赫然写着“袁跃华”、“张瑾”的“亲笔签名”,“袁跃华”、“张瑾”的签名是否为他们二人亲自签署,这是确认股权的关键。为此,律师委托南通市检察院技术处进行笔迹鉴定。周律师说:“鉴定结论对‘亲笔签名’得出了否定的答案。这一鉴定结论是科学的,与事实是相符的。”

9:00,法庭准时开庭。

审判长:“证人出庭。”鉴定人钱建明和陈科长整整衣冠,大步走上法庭。

审判长:“现在向两位证人宣读证人的权利义务。”

听完宣读后,陈科长向法庭提示:“我们是鉴定人,在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审判长改口问:“还有一个鉴定人怎么没有到庭?”

钱建明:“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黄科长是该案的第三鉴定人,今天因为外出办理案件,不在本地。”

审判长:“今天请鉴定人出庭,是因为被告人对笔迹鉴定有几个疑问需要质询。”

被告人顾律师面带疑问,开始质询。

顾律师:“为什么鉴定书后面没有附鉴定人的资格证书?”律师首先对鉴定人的资格提出疑问。

钱建明:“有关鉴定的规范中没有这个要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研究中心《检验鉴定文书格式项目》中也没有这个规定,只要求附检材、样本等相关材料的照片、复印件。我们鉴定书上的鉴定专用章就代表了我们的鉴定资格,鉴定专用章是上级检察院发的。”

与此同时,陈科长一一出示了鉴定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钱建明为江苏省检察机关高级文检技术人员,陈科长是江苏省检察机关文检技术人员。

顾律师:“这两份鉴定书为什么要由三个人鉴定?”

钱建明:“根据司法鉴定的有关条例和要求,鉴定人必须有两人以上。有的鉴定案件,为了专业研究和交流还可以组织会检。”

顾律师:“检材(这里指签名笔迹文件)是不是原件?鉴定人是如何取得检材的?”

钱建明:“该案的检材,即有袁跃华、张瑾签名笔迹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书等文件,是由送检人通南律师事务所提供的。鉴定人收件时就对检材、样本的鉴定条件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发现检材为复印件,不符合检验要求,鉴定人就到工商行政部门调阅了工商登记资料中有关检材的原件,进行拍照,这是原件的影印件。”

顾律师:“检验样本(指书写对象的真实笔迹)是不是原件?”

钱建明:“是原件。”

顾律师:“据说,检验样本的书写人在国外,你们怎么提取的?”

钱建明:“你只是‘据说’,事实是我们在提取实验样本时,要求送检人提取真实的实验样本。开始样本字迹比较少,不能充分反映书写人的笔迹的真实情况。后来,送检人将两个书写人袁跃华、张瑾分别带到鉴定人办公室,这是鉴定人当场提取的实验样本。”

顾律师:“有没有审查这两个书写人的身份证明?”

陈科长:“审查了。”

顾律师:“有没有审查他们身份证明的证据?”

陈科长:“有关条例和规定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我们受理鉴定,只审查送检的检材、样本是否符合鉴定条件。我们鉴定,只针对送检的检材和样本进行鉴定。我们的鉴定结论,只对送检的检材和样本作出结论。”

钱建明补充道:“对送检的检材和样本的真实性一般由送检人员负责。我们只就送检人的送检材料作出结论,第三人如有疑问可委托他人重新鉴定。如有证据证实原送检人提供了虚假伪造的送检材料,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伪证责任。”

陈科长:“本案是送检人将书写人带到鉴定人办公室,在鉴定人的面前书写了实验样本,我们也核对了他们的身份证。但是没有相关规定要求必须留下审查身份的证据。”

法律事迹材料例9

一、签名笔迹的特征

因为字数少,无疑给我们文检人员增加了鉴定的难度。这类案件的检材主要特点是:一是检材的字迹数量少,一般都只有两三个字;二是字迹中所能反映出的个人书写动作习惯的特定性程度有限。因为字迹数量少,特征相对也少,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暴露不充分;三是笔迹特征的价值难以评断。由于检材中的字迹数量少,一个字重复出现的机会少,即便是重复出现偏旁部首的可能也是微乎其微,检材又只是一份签名字迹,不易抓住有规律的书写习惯特征。因而能体现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特征主要是:

1、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一般的签名字迹可能反映笔迹的熟练程度、字体书写特征、字形特征及字的倾斜笔迹抑压力特征等。但由于签名字迹有一般伪装,因而所反映的这些特征变化程度也很大,检验过程中难度就更大,有相当一部分签名与书写人的特征不符。

2、书写局部特征。对于签名字迹能够体现书写人书写习惯的主要是这部分特征,与书写人样本符合,而与其他嫌疑人样本可能差异的特征常见是运笔特征,笔画的交叉、搭配、连接特征,字的结构特征和笔顺特征;尤其是运笔特征,伪装和变化程度较小。

3、 签名字迹的布局特征。各个单子的距离、排列方式、连接方式等,能较好地反映出个人地签名习惯,但容易被他人摹仿,因而价值不是很大。

二、签名笔迹特征变化规律

从签名字迹可能是伪装笔迹这个角度讲,它的特征变化规律受书写动力定型的原理制约,所以签名字迹的科学理论基础是很充分的。具体讲有:1、书写习惯的整体与系统性。2、书写技能的迁移与干扰的规律性。3、意志对书写活动控制的有限性。4、注意的多种矛盾规律。这一系列心里规律决定了伪装签名的书写活动是不完全以书写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伪装的程度是不可能彻底地。在笔迹上,这些变化规律主要是:1、笔画多、结构复杂的字,特征较稳定,在细微处的特征难以变化。2、摹仿人的书写水平高于被摹仿人而书写的签名与原样相似程度高。反之,则低。3、复杂的笔顺特征难以变化,一般一个人的笔顺特征尤其签名中的单字笔顺,最能体现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所以要很流利地摹仿而不出笔画抖动,笔顺紊乱或缺少笔画现象地可能性很小。

影响签名字迹变化即伪装签名字迹与真实签名产生差异地主要客观条件有:

1、书写人地文化水平与书写技能;

2、书写人对书法学、笔迹学地知识了解的程度;

3、伪装练习的时间。

组成签名的字迹数量很少,组成形式一般比较固定,往往有比较独特的个人风格。如果签名是摹仿形成的,那么这些个人特点也很容易被摹仿。

三、签名笔迹的鉴定要点

1、全面、客观、深入了解案情,是鉴定这类案件成功的重要因素。这就必须了解检材材料的形成与案件的关系及在案件中的地位,被鉴定人的书写能力等情况。特别是在那些特征价值不高,检验条件差,笔迹样本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还可以让嫌疑人(双方)再多写一些笔迹样本材料。当然,正确运用案情的前提是细致的笔迹特征分析,只能是案情跟着特征分析走,而不能是案情决定特征分析。

2、样本材料要充足。签名案件因字数少,特征少,难度大,如果样本材料不充足,鉴定人员就可能用一个人书写习惯的一面去否定另一面,导致错误的结论。所以送检的样本材料要充足,才能印证检材出现的特征。

3、检材必须是原件。以防在看复印件时,有些字的笔顺无法判明,笔画的细小特征难看准,造成选择特征不准,影响结论的可靠性。

4、要收集不同时期、不同书写速度的样本材料。人的书写习惯具有多样性,而且人的书写水平越高,这种多样性表现的就越明显。对于签名的鉴定,应收集嫌疑人不同时期及不同书写速度书写的样本材料,这样才能将其书写习惯全面反映出来。

法律事迹材料例10

关键词:笔迹鉴定;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科学性

一、笔迹鉴定的概念

文件检验,又称为文检、文书检验,是指运用语言学、文字学、生理学、心理学、物理化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中所涉及的可疑文书物证进行分析、鉴别、借以确定该可疑文书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及其与一定人的关系的技术科学。[1]

笔迹鉴定是文件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对检材和样本两部分笔迹特征,亦即书写习惯特征进行比对分析,鉴别两者的总体特殊性是否同一,以确定是否同一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

二、笔迹鉴定结论的采信

证据规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证据采信规则,二是证据使用规则。证据采信规则是指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证据构成要件的原则,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作为科学证据的笔迹鉴定结论则还要满足科学性原则。

(一)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判断。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它首先是指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其次,证据具备客观性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就笔迹鉴定结论而言,第一,它的存在形式必须是客观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他人可以感知。第二,笔迹鉴定活动必须是客观的。是合理运用语言学、文字学、生理学、心理学、物理化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认识或认定某种客观事实的过程,具有经验上的“可重复性”与技术上的“可验证性”。第三,笔迹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必须是客观、真实可靠的,所证明的对象是不以双方当事人和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的案件事实真相,所依据的手段是科学有效的,进而得出结论是客观科学的。第四,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还应当表现为它与案件中其他证据客观的必然联系上。

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判断,需要从鉴定文书的规范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人员的适格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任何一个方面存在瑕疵都会影响到鉴定的客观真实,影响到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笔迹鉴定文书必须采用规范的表现形式,以其原始状态出现,必须由两名以上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方能有效。笔迹鉴定所采用的鉴定方法必须科学、合理,经得起验证和推敲。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是科学、准确、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完整,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鉴定人不能违反回避制度,才能避免在鉴定中有所偏袒,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

(二)笔迹鉴定结论的关联性判断

“证据的证明价值是由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形式和性质所决定的。”[2]关联性是鉴定结论被采纳的首要条件。确定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首先,要确定该证据指向的问题是否具有实质性,即提出的这个证据是针对哪个争议问题的。其次,所提出的证据对该问题是否具有证明性,也就是说与没有该证据的情况相比,它会使该问题要点更为真实或更不真实。如果对这个证明性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相关性问题也就得到了解决。换一句话说,关联性可以界定为一种证据可以适当证明案件事实的倾向性。

笔迹鉴定结论的关联性,也就是鉴定结论是否充分地证明其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笔迹鉴定结论的关联性表现在它与其他证据及整个案件事实有着客观的必然的联系。我们可以把整个案件事实分解为多个待证单元,每个单元都需要一定的证据来证实,而每个证据都蕴含有一定的案件信息资料,从不同侧面反映着案件事实。笔迹鉴定结论是为了证明案件中的某一个待证事实而存在的证据,应当与整个案件事实有着客观必然的联系。

笔迹鉴定结论大多数时候应作为间接证据使用,除了少数案件因为书写事实的确认可以直接构成犯罪行为,此时笔迹鉴定结论可作为直接证据外,绝大部分情况下,它仅仅只是证明某份材料是谁书写的而已,并未直接证明是书写人作的案。例如,在本单位侦查的一起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崔某请无关的人代为填写审批表,经检验得出的鉴定结论认为不是崔某所写,经过进一步侦查找到了书写人并经鉴定确认。此案件涉及的两份笔迹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诉等其他证据相互衔接,各自反映了案件事实一部分信息,共同印证了犯罪嫌疑人过程的供诉,间接证据辅助确认直接证据来源的真实可靠性。

(三)笔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判断

笔迹鉴定结论具有合法性是指它作为诉讼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各种特性,即鉴定的主体、程序及其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且在法庭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笔迹鉴定主体合法,即笔迹鉴定的申请主体、聘请主体、决定主体与实施主体等均应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这说明我国的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独自享有鉴定启动权与决定权,而诉讼当事人只有对依上述鉴定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请求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力。

笔迹鉴定实施主体应同时具备技术资格和法律资格。技术资格是指鉴定主体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鉴定资质。我国颁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对司法鉴定人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要求与限制,即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明确了鉴定实施主体的法律资格。

2.笔迹鉴定的实施程序合法要求鉴定对象、鉴定管辖、鉴定期限、鉴定监督、鉴定人回避及其出庭作证制度都要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如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文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第二十条)实行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鉴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的义务。

3.鉴定的表现形式合法,主要指笔迹鉴定标准具有法律依据,笔迹鉴定结论的格式、签字等符合法律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一款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47条规定“鉴定文书是记录鉴定由来、检验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的法律文书。制作鉴定文书,应当使用标准格式。”

(四)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判断

笔迹鉴定是否具有科学性,存在怎样的科学,这是笔迹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需要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迹鉴定的科学性表现为:第一,笔迹鉴定理论依据的科学性。

笔迹鉴定通过将检材和样本两部分笔迹的特征,即书写习惯特征进行比对,以确定二者是否同一人书写。所谓书写习惯就是书写人经过反复的书写练习形成书写动力定型。由于书写习惯受人的生理结构、教育程度、书写练习情况、个性气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每个人的书写习惯均不相同,而这种不同必然要在书写的笔迹中反映出来。即便是在非正常的书写条件下,书写人固有的技能习惯仍会克服外界各种干扰和影响而顽强地表现出来, 这是任何意欲改变笔迹的人都无法克服的矛盾。因此,故意伪装、模仿和书写条件改变会给笔迹鉴定造成一定的困难,但由于笔迹具有反映书写习惯的属性,只要掌握各种伪装、变化笔迹的变化规律,就可以在鉴定中排除假象和干扰,把握书写人技能习惯的特性,从而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3]

第二,笔迹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笔迹鉴定的最根本目的是认定书写人,为典型的人身同一认定。同一认定的基本步骤对包括笔迹鉴定在内的各种同一认定均具有普适性,故笔迹鉴定同样遵循此步骤,即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并推断出结论。[4]其所采纳的主要方法为比较检验法,经理论研究与实践证明是科学的。且现有的科学技术已经发展到相当的程度,为比较法有效、可靠地使用提供了便利的工具,如各种比对仪、文检仪及相关的计算机处理软件等。因此,遵循客观的科学规律,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就可以保证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一旦脱离客观规律,即使再先进的仪器也难以揭露真相。

注释:

[1]贾玉文、邹明理等:《文检技术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