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0 14:46:5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金融监管风险,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在目前世界经济逐步趋于一体化,金融趋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也日益明朗。本文拟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出发,对全球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略作分析。
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
作为现代经济金融的强国,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对全球各国的金融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不乏值得借鉴的发展模式,当然也有许多发人深省的经验教训,为此,讨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首先,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混合经营,没有严格的业务范围的划分,金融机构的种类也比较少,服务品种也不丰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银行几乎承揽了社会上需要的全部金融服务品种。银行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中解脱出来,开发了中间业务,但是这些业务还远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后,30年代一场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银行体制几乎崩溃。为了挽救危机中的银行体系,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因为他们将危机的诞生主要归因于银行发展的多项综合业务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从而为整个金融业与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鉴于此而颁布的银行法便主要着眼于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以降低风险。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第一,该法案规定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承销和发行证券,二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严厉禁止交叉业务和跨业经营。其二,该法案对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率进行了限制。最初规定对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即零利率,后来提高了利率上限,允许支付少量利息。这主要是为了降低银行的支付危机。其三,该法案规定政府对银行存款给予保险,并据此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实行最后贷款人制度,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储户利益,同时提高银行的信用水平。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严格限制下,美国金融业在分业状态下迅速发展着。这时候,以前从属于银行的一些金融机构开始独立发展并逐步成熟起来,并有了自己独立的业务经营范围与经营管理模式。在此过程中,金融业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支柱。但是进入60年代以后,逐步出现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范围的交叉,严格的业务划分被逐步打破,,经济学家及政府都开始考虑关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否真的有利于金融业的安全发展问题。经过长久的争议与探讨,1999年12月,美国终于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新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
二、业经营的产生原因及利弊分析。
前已述及,金融业自诞生以来,其业务范围及机构设置并没有自动的划分开来。最初几年主要都是由银行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金融产品的需求而在其本身业务(存款与放款业务)之外新开发的金融服务产品。但是在30年代全球经济危机以后,美国率先立法,限制银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融合,要求分业经营,随后,许多别的国家纷纷效仿,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分业经营能够使各金融机构更加专注于自己所擅长的优势业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避免盲目开发新产品,新服务,这样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当时主要是银行)的风险并使其收益更加稳定和有保障。其次,分业经营也更有利于政府的监管。实施严格的业务划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都相对单一化,简单化,这样就更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并使其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分业经营的立法规定却并未达到其预想的效果,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这一立法规定本身的局限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首先,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格的业务划分使投资者失去了方便,快捷而又综合化的服务机会,投资者不得不与多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往来以满足其多种金融需要。同时,它也削弱了银行业的实力,因为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许多银行丧失了许多盈利机会,所以现实中,许多大银行都力图混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说,这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结果。并且分业经营降低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性,将过去整个金融业的竞争分散到了几个不同的领域,例如投资银行不必再担心来自于许多大的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削弱了许多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而投资者也无法享受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另外,尤为重要的是,在二战以后,世界经济贸易迅速发展,这对金融服务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全球化必然要求金融的全球化,而金融业务的分业经营状态无疑不能满足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的要求。于是各个国际性的大银行纷纷朝着业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他们通过金融创新,开发,设计一系列的金融衍生产品,绕开法律的壁垒,达到综合经营的目的。60年代末期出现的新型金融工具,如定期存单,NOW账户,现金管理账户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都是这一环境中的产物。
分业经营规定的最初动因在于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然而在事实上,面对世界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它反而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使其生存能力受到限制。正因为此,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逐渐突破了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分工的界限,走上了业务经营全能化的道路。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品种,从专业化逐步走向多样化,全能化,从分业走向合业,这是与西方经济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负债业务比例的变化为其业务拓展提供了可能性。近二十年以来,西方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定期储蓄存款的比重相应上升,这一结构性的变化为商业银行开拓中长期信贷业务和投资业务提供了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第二,银行盈利能力的下降促使各个商业银行寻求更多的盈利渠道。自7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业竞争激烈,银行盈利水平普遍下降,这迫使银行业开拓新的业务和品种。他们一直想方设法绕过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等领域扩张,突破传统的业务束缚,开发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对于这些积极创新的银行而言,许多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因为通过创新业务的开展,他们可以轻而易举的逃避政府的监管和法规的限制。与此同时,金融管理当局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取消了一些过时的法规,适时的为商业银行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方便和支持。第三,金融理论的深入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从最初的资产管理理论到负债管理理论及至70年代末期出现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他们都是为了有效推动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发展而产生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只重视资产或者只重视负债的理论的偏颇之处,使商业银行真正的从其资产负债业务双方着手,同时拓展资产负债业务,使其相匹配,达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的发展适应当前金融形势,为西方商业银行业务不断走向全能化综合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他们综合业务的开展。
由此可见,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理论的发展乃至政府监管水平的发展都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做好了准备。分业经营终究只能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
三、合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1999年12月,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除了已实施六十余年的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规。这一法案的颁布无疑将会对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合业经营势不可挡。在此过程中,金融业的兼并与重组将会加剧,银行的综合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也会日益加强。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隐含着许多风险。
首先,合业经营将加剧兼并行为,使各金融机构过分重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综合化,而忽视了稳健经营这一根本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机构兼并的机会成本就是其稳健程度,稳健经营要求管理人员经常不断敏锐的监督本机构运作情况,而不是分散注意力去过分关注合并以扩大规模和范围,这可能造成在管理文化,预期,策略及日常业务经营等方面潜在的混乱。由于合并各方在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经营理念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合并后能使各方的优势结合并发挥其规模效益还取决于整合是否成功,而不同企业之间的整合成本往往是巨大的。
其次,合业经营也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政府,社会以及金融机构自身都更清醒的认识到风险所在并加以防范。而对于某些项目,即使那些较大的金融机构对其所面临的新的风险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对从事金融衍生工具所带来的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综上所述,金融业的合业经营趋势是不容置疑的,但不能急于求成,只有在社会经济金融形势都为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时,才能够适当放宽对业务范围的限制。目前我国所采取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而一旦我国的金融体系发展更为健全,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国便可朝着业务监管综合化方向迈进一步。
1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
1.1 美国次贷危机
美国抵押贷款市场分“次级”(Subprime)及“优惠级”(Prime),它是以借款人的信用条件作为划分界限的。次级贷款,指的就是贷款机构向信用程度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的以所购房屋为抵押的住房贷款。
2001年至2004年,美联储实施低利率政策刺激了房地产业的发展,美国人的购房热情不断升温,次级抵押贷款风靡一时。2005年至2006年,随着美联储17次加息,美国房地产市场逐步出现降温迹象,但是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也并未因此而停住脚步。 放贷机构为了竞争,不断放松放款条件,一些贷款机构甚至推出了“零首付”、“零文件”的贷款方式,即借款人可以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购房,且仅需申报其收入情况而无需提供任何有关偿还能力的证明。宽松的贷款资格审核成为房地产交易市场空前活跃的重要推动力,但也埋下了危机的种子。与此同时,次级抵押贷款被证券化了。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指的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又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汇集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贷款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再配以相应的担保和升级,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次级抵押贷款证券,被美国的金融机构做到了全世界,危机发生,全球就为美国的次级债买单。
在进行次级抵押贷款时,放款机构和借款者都认为,如果出现还贷困难,借款人只需出售房屋或者进行抵押再融资就可以了。但事实上,由于美联储连续17次加息,住房市场持续降温,借款人很难将自己的房屋卖出,即使能卖出,房屋的价值也可能下跌到不足以偿还剩余贷款的程度。这时,危机就发生了。危机一旦发生,就必然引起对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悲观预期,这就会冲击贷款市场的资金链,进而波及整个抵押贷款市场。与此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也会因为房屋所有者止损的心理而继续下降。两重因素的叠加形成马太效应,出现恶性循环,使得危机愈演愈烈。
1.2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
美国次贷危机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到2007年爆发,至今已经经历了4次大的冲击波。第一波冲击始于2007年8月份。当时危机开始集中显现,大批与次级住房贷款有关的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被迫进入“降息周期”。第二波冲击始于2007年年底至2008年年初,花旗、美林、瑞银等全球著名金融机构因次级贷款出现巨额亏损,市场流动性压力骤增,美联储和一些西方国家银行被迫联手干预。第三波冲击发生于2008年3月份,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濒临破产,美联储紧急向其注资,并大幅降息75个基本点。第四波冲击发生于2008年7月。美国两大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美国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房利美)和美国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房地美)陷入困境。美联储拟注资250亿美元。第五波冲击发生于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的破产最终引爆全球金融危机。
2 全球金融危机的原因分析
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原因是多方面的,金融监管缺失是本次危机的直接原因。金融监管缺失使一些国家的金融失去监管,使金融杠杆不适当的放宽放大。
监管松弛和内部管理松弛是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根源。监管松弛表现为金融当局和金融机构管理层缺乏及时全面掌握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动向和真实信息的有效制度安排及措施手段,缺乏对有关从业人员行为的有效约束,奖罚不明,渠道不畅。金融监管松弛的例子有很多。2008年12月15日 ,美国华尔街传奇人物、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前董事会主席伯纳德·麦道夫因涉嫌证券欺诈遭警方逮捕。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麦道夫一直向其客户承诺每月约1%的投资回报,无论大环境如何他从未亏过。据估算,投资者们损失可能高达500亿美元。受害者名单却越拉越长,既有来自美国、欧洲和亚洲众多银行和机构的投资者,也有为数不少的对冲基金,学校、慈善基金,甚至还有许多和他同为犹太裔的富翁。全球多家著名金融机构损失惨重。随着越来越多的案情细节浮出水面,美国公众的情绪从震惊演变为愤怒——在麦道夫涉嫌欺诈的二十年时间里,监管部门都干什么去了?!金融作家Gunther Karger已经正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总检察长投诉,要求调查该委员会主席考克斯和其他委员是否履行了各自的职责。震惊全球的麦道夫案风波还未平息,美国又一起“大规模商业欺诈案”浮出水面。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以涉嫌“大规模商业欺诈”指控得州的亿万富翁、斯坦福金融集团的董事长艾伦·斯坦福及其旗下3家企业欺诈80亿美元。多年前,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曾发现美国得州大亨斯坦福集团涉及重大证券违法行为,一些专家认为这是即将发生大问题的信号,但监管机构每次都让该公司缴相对小额罚款了事。近期,英国版麦道夫—一名外汇交易商涉嫌欺诈4000万英镑被捕。这是英国第一次因信贷紧缩而引发的大型案件。金融监管缺失状况从上述典型案例可见一班。
3 加强金融监管的思路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相当庞杂,本文主要从家监管目标、主体、依据、对象和国际合作等方面阐述加强金融监管的思路。
3.1 金融监管目标要以安全优先,兼顾效率
金融安全,在更学术的层面上被称之为金融稳定。金融稳定是指金融体系能够有效发挥其配置资源、分散风险以及清算支付的功能,而其在出现各种冲击以及结构性变化时,依然能够发挥其基本功能。
毋庸质疑,信用的可获得性以及人们从观念上对信用的接纳促进了现代社会的发展。信用使得一个人即使收入菲薄也能买得起房子、汽车和其他消费品。这样反过来又创造出新的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信用能促使企业快速地增长,如果没有信用的存在,企业仅凭自有资金的积累很难发展成国际性的大企业。信用还使得国家和地方政府能够满足公众对一些公共产品的需求。
但另一方面,随着信用的迅速发展,各种信用风险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从借款人个人不能按时还钱,到银行呆帐、坏帐的增多,一直到债务国不能偿还债务本息。这一切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
信用风险指的是因交易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交收责任而造成的风险,这种无力履行交收责任的原因往往是破产或其他严重的财务问题。信用风险可进一步分为本金风险和重置风险。如当一方不足额交收时,另一方有可能收不到或不能全部收到应得证券或价款,造成以交付的价款或证券的损失,这就是本金风险;违约方违约造成交易不能实现,未违约方为购得股票或变现需再次交易,因此可能遭受因市场价格变化不利而带来的损失,这就是重置风险。
信用风险的来源是多方面的,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出现了问题。贷款的偿还一般通过取得经营收入、出售某项资产,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借入资金而实现。不过,最主要的还是通过生产经营,由其经营所得来偿还。因此,衡量借款人的履约能力最主要还要看其生产经营能力的大小、获利情况如何。这一点无论是对个人、企业还是国家而言都是如此。第二类是借款人的履约意愿出现了问题,这主要是借款人的品格决定的。借款人品格是指借款人不仅要有偿还债务的意愿,而且具备在负债期间能够主动承担各种义务的责任感。这就要求借款人(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必须是诚实可信的,并且能够努力经营。对于国家而言,一般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不过,借款人品格是难以用科学方法加以计量的,一般只能根据过去的记录和经验对借款人进行评价。如果存在完备的信用档案,那么借款人在过去时间里违约的次数基本上可以反应出借款人的品格。
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的演变
近20年来,国际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80年代初因受债务危机影响,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其结果是《巴塞尔协议》的诞生。该协议通过对不同类型资产规定不同权数来量化风险,是对银行风险比较笼统的一种分析方法。
1999年6月3日,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关于修改1988年《巴寒尔协议》的征求意见稿,该协议对银行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提供更为现实的选择。一方面,对现有方法进行修改,将其作为大多数银行计算资本的标准方法,并且对于某些高风险的资产,允许采用高于100%的权重。另一方面,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目前摩根等国际大银行使用的计量信用风险模型。但是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模型的有效性,信用风险模型目前还不能在最低资本限额的制定中发挥明显作用。委员会希望在经过进一步的研究和实验后,使用信用风险模型将成为可能。
2.九十年代以来一些大银行认识到信用风险仍然是关键的金融风险,并开始关注信用风险测量方面的问题,试图建立测量信用风险的内部方法与模型。其中以J.P.摩根的CreditMetrics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最为引人注目。
1997年4月初,美国J.P摩根财团与其他几个国际银行——德意志摩根建富、美国银行、瑞士银行、瑞士联合银行和BZW共同研究,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评估银行信贷风险的证券组合模型CreditMetrics。该模型以信用评级为基础,计算某项贷款或某组贷款违约的概率,然后计算上述贷款同时转变为坏账的概率。该模型覆盖了几乎所有的信贷产品,包括传统的商业贷款;信用证和承付书;固定收入证券;商业合同如贸易信贷和应收账款;以及由市场驱动的信贷产品如掉期合同、期货合同和其他衍生产品等。
3.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金融业风险出现了新特点,即损失不再是由单一风险所造成,而是由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联合造成。金融危机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综合模型以及操作风险的量化问题,由此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引起人们的重视。
所谓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对整个机构内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各种类型风险的通盘管理。这种管理要求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各种其他风险以及包含这些风险的各种金融资产与资产组合,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对各类风险再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并加总,且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这种方法不仅是银行业务多元化后,银行机构本身产生的一种需求,也是当今国际监管机构对各大金融机构提出的一种要求。在新的监管措施得到落实后,这类新的风险管理方法会更广泛地得到应用。
继摩根银行推出CreditMetrics之后,许多大银行和风险管理咨询及软件公司已开始尝试建立新一代的风险测量模型,即一体化的测量模型,其中有些公司已经推出自己的完整模型和软件(如AXIOM软件公司建立的风险监测模型),并开始在市场上向金融机构出售。全面风险管理的优点是可以大大改进风险——收益分析的质量。银行需要测量整体风险,但只有在具有全面风险承受的管理体系以后,才有可能真正从事这一测量。
4.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一种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新技术——信用衍生产品逐渐成为金融界人们关注的对象。简单地说,信用衍生产品是用来交易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在使用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信用风险的过程中,信用风险被从标的金融工具中剥离,使信用风险和该金融工具的其他特征分离开来。虽然最早的信用衍生产品早在1993年就已产生,当时日本的信孚银行(BankersTrust)为了防止其向日本金融界的贷款遭受损失,开始出售一种兑付金额取决于特定违约事件的债券。投资者可以从债券中获得收益,但是当贷款不能按时清偿时,投资者就必须向信孚银行赔款。但只有最近几年,信用衍生产品才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1997年底,全球信用衍生产品未平仓合约金额只有1700亿美元,1998年底的这一数字为3500亿美元。而到了2000年底,这一数字更是增加到了7400亿美元。
三、利用衍生金融工具防范信用风险
1.利用期权对冲信用风险
利用期权对冲信用风险的原理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收取一种类似于贷款者资产看跌期权的出售者可以得到的报酬。这是因为,银行发放贷款时,其风险等价于出售该贷款企业资产看跌期权的风险。这样
,银行就会寻求买入该企业资产的看跌期权来对冲这一风险。
对这种信用风险对冲方式的最早运用是美国中西部的农业贷款。为保证偿还贷款,小麦农场主被要求从芝加哥期权交易所购买看跌期权,以这一期权作为向银行贷款的抵押。如果小麦价格下降,那么小麦农场主偿还全部贷款的可能性下降,从而贷款的市场价值下降;与此同时,小麦看跌期权的市场价格上升,从而抵消贷款市场价值的下降。图1显示了小麦看跌期权具有的抵消性效应。
附图
图1利用小麦看跌期权对冲贷款的信用风险
如图所示,当小麦价格为时,农场主的资产(小麦)价值恰好保证能偿还银行贷款,同时小麦看跌期权的价值为零;当小麦价格从下降时,银行贷款的报酬下降,但是同时小麦看跌期权的价值上升;当小麦价格从上升时,银行贷款的报酬保持不变,同时小麦看跌期权的价值进一步下降。但是,小麦看跌期权是由农场主购买的,作为贷款的抵押,因此银行贷款的报酬并不发生变化。此时,农场主的最大借贷成本是购买小麦看跌期权的价格。
这种信用风险的对冲方法看上去很完美,但是存在着下列两个问题:
(1)农场主可能由于个人的原因,而不是因为小麦价格的下降而违约。也就是说,这种方法只保证了贷款者的还款能力,但是对于贷款者的还款意愿却没有任何的保证。可是从前面我们知道,信用风险的产生是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这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
(2)农场主要想获得贷款必须购买看跌期权,从而必须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使得农场主贷款的成本上升。从农场主的角度来看,他肯定不愿意这样做。如果银行强迫农场主购买期权就有可能会损害银行和农场主的关系,农场主也可以不选择这家银行贷款。
现在,我们可以考虑一种更直接的对冲信用风险的方法——违约期权。这种期权在贷款违约事件发生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期权购买者,从而对银行予以一定补偿的期权。如图2所示,银行可以在发放贷款的时候购买一个违约期权,与该笔贷款的面值相对应。当贷款违约事件发生时,期权出售者向银行支付违约贷款的面值;如果贷款按照贷款协议得以清偿,那么违约期权就自动终止。因此,银行的最大损失就是从期权出售者那里购买违约期权所支付的价格。这类期权还可以出现一些变体,比如,可以把某种关卡性的特点写入该期权合约中。如果交易对手的信用质量有所改善,比如说从B级上升到A级,那么该违约期权就自动中止。作为回报,这种期权的出售价格应该更低。
图2违约期权的收益曲线
附图
另外,类似于与利率相联系的期权,债券的发行者可以利用期权对平均信用风险贴水进行套期保值。例如,A公司信用评级为BBB+1,它计划在两个月后发行总价值为100万元的1年期债券。如果在这两个月内该公司的信用等级下降,那么它付给投资者的信用风险贴水就会上浮,则公司势必要以更高的利率发行债券,融资成本必将升高。为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A公司可以购入一个买入期权,双方约定在信用风险贴水上浮到一定限度后,由期权的出售方弥补相应多出的费用。具体的说,若A公司买入一个在两个月后发行100万元债券的风险贴水的买入期权,期权价格为1万元,双方约定的信用风险贴水为1%。如果风险贴水升至2%,就会使A公司多付出1万元的融资费用,这些多付出的费用由期权的出售者负责偿付。同样,如果信用风险贴水降至0.5%,则买入期权无任何收益,但A公司可以以较低利率借款而较预定的借款费用节省5000元。因而,买入期权在信用贴水上升时可以使其购买者以固定利率借款而避免损失,利率下降时则可以享有相应的好处。当然,享有这样权利的代价是要付出相应的期权费。
2.利用互换对冲信用风险
信用互换是银行管理信贷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信用互换主要有两类:总收益互换和违约互换。在总收益互换中,投资者接受原先属于银行的贷款或证券(一般是债券)的全部风险和现金流(包括利息和手续费等),同时支付给银行一个确定的收益(比如图3中所示的LIBOR),一般情况下会在LIBOR基础上加减一定的息差。与一般互换不同的是,银行和投资者除了交换在互换期间的现金流之外,在贷款到期或者出现违约时,还要结算贷款或债券的价差,计算公式事先在签约时确定。如果到期时,贷款或债券的市场价格出现升值,银行将向投资者支付价差;反之,如果出现减值,则由投资者向银行支付价差。
举例来说,假设一定银行以固定的利率15%给予某一企业1亿美元的贷款。在贷款的生命周期内,如果该企业的信用风险增加,那么贷款的市场价值就会下降。为了防止此种情况发生而造成的损失,银行可以同其他金融机构达成一笔交易。在该交易中,银行以年利率r向作为交易对手的金融机构支付,该年利率r等于贷款承诺的利率。作为回报,银行每年从该金融机构收到按可变的市场利率支付的利息(比如反映其资金成本的1年期的LIBOR)。在贷款到期的时候,银行还要同其交易对手结算价差。
很显然,总收益互换可以对冲信用风险暴露,但是这种互换又使银行面对着利率风险。如图3所示,即使基础贷款的信用风险没有发生变化,只要LIBOR发生变化,那么整个总收益互换的现金流也要发生变化。
附图
图3总收益互换的现金流
为了剥离出总收益互换中的利率敏感性因素,需要开发另外一种信用互换合约。这就是违约互换,或者可以叫做“纯粹的”信用互换。
如图4所示,银行在每一互换时期向作为交易对手的某一金融机构支付一笔固定的费用(类似于违约期权价格)。如果银行的贷款并未违约,那么他从互换合约的交易对手那里就什么都得不到;如果该笔贷款发生违约的情况,那么互换合约的交易对手就要向其支付违约损失,支付的数额等于贷款的初始面值减去违约贷款在二级市场上的现值。在这里,一项纯粹的信用互换就如同购入了一份信用保险,或者是一种多期的违约期权。
附图
图4违约互换的现金流
3.信用联系票据(Credit-linkedNotes)
信用联系票据是(CLN)指同货币市场票据相联系的一种信用衍生品。信用联系票据的购买者提供信用保护。一旦信用联系票据的标的资产出现违约问题,信用联系票据的购买者就要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信用联系票据的发行者则相当于保护的购买者,他向信用联系票据的购买者支付一定的利率。如果违约情况未发生,他还有义务在信用联系票据到期的时候归还全部本金;如果违约情况发生,则只须支付信用资产的残留价值。图5展示了信用联系票据的整个现金流过程。
附图
图5信用联系票据的现金流
银行可以利用信用联系票据来对冲公司贷款的信用风险。同时,它还可以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因为它还为其发行银行带来的现金收入。从某种意义上说,信用联系票据是对银行资产的一种重组。但是,同其他信用衍生产品一样,贷款本身还保留在银行的帐户上。
随着信用联系票据的发展,出现了专门从事信用联系票据业务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通常以SPV(special-purposevehicles)的形式发行信用联系票据,发行SPV所得的收入用于购买安全性较高的资产,例如国库券或者货币市场资产。有信用风险对冲需求的机构可以同SPV的发行者签订一种“纯粹”的信用互换合约。当违约事件发生时,SPV的发行者负责向购买者赔偿违约资产的损失,这一支付过程由发行SPV所购买的安全性资产所保证。对于SPV的发行者而言,这一交易过程不存在什么风险,它实质上是位于信用保护的需求者(例如,有信用风险对冲需求的银行)和信用保护的提供者中间的中介机构。SPV的购买者是信用保护的提供者,其收入就是安全性资产的利息以及SPV发行者从信用风险对冲机构那里收取的一部分费用。具体交易过程参见图6。
附图
图6以SPV形式发行的信用联系票据
(1)SPV的购买者向SPV的发行者购买SPV;
(2)SPV的发行者用发行SPV的收入购买安全性资产;
(3)SPV的发行者同有信用风险对冲需求的机构(银行)签订“纯粹”的信用互换合约;
(4)SPV的发行者向SPV的购买者支付安全性资产的利息以及一部分从银行收取的费用;
(5)SPV的购买者向银行间接提供信用保护。
与违约互换相比较,信用联系票据减少了交易对手风险,因此有着对冲信用风险需求的机构更乐于采取这种方式。
现在,让我们看一下信用联系票据的一个具体的例子。某信用卡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债券。为降低公司业务的信用风险,公司可以采取一年期信用联系票据的形式。此票据承诺,当全国的信用卡平均欺诈率指标低于5%时,偿还投资者本金并给付8%的利息(高于一般同类债券利率);该指标超过5%时,则给付本金并给付4%的利息。这样,信用卡公司就利用信用联系票据减少了信用风险。若信用卡平均欺诈率低于5%,则公司业务收益就有保障,公司有能力给付8%的利息;而当信用卡平均欺诈率高于5%时,则公司业务收益很可能降低,公司则可付较少的利息,某种程度上等于是从投资者那里购买了信用保险。投资者购买这种信用联系票据是因为有可能获得高于一般同类债券的利率。在这个例子中,债券的购买者是保护的提供者,因为在购买债券的同时也就购买了债券附属的信用联系票据;债券的发行者即信用卡公司是保护的需求者;所要规避的信用风险是信用卡公司从事的信用卡业务。
四、信用衍生产品的作用
1.分散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主要是通过发放贷款并提供相关的其他配套服务来获取利润的。这一点使其不可避免地处于信用风险持有者的地位。一家银行贷款组合的收益—风险特征可以由下面两个参数表示:(1)预期收益,根据利差和预期贷款损失计算;(2)意外损失,根据最大可能损失计算。
预期收益依赖于利差和信用损失,而信用损失则是根据违约概率和挽回率计算的。意外损失的计算要基于许多贷款同时损失的假设。意外损失还常常和贷款的违约相关性有关。预期收益和意外损失的比是一个类似于股票基金夏普比率的指标。这一比率的增加可以提高贷款组合的预期业绩。这可以通过下面的两种策略来实现:
(1)减少具有较高意外损失,较低预期收益的贷款;
(2)添加新的资产,这些资产能对贷款组合的“夏普比率”产生正的贡献。
在以前,银行只能通过购买或出售贷款资产才能实施这两种策略,而且这种贷款出售规模很小,缺乏流动性。然而,利用信用衍生产品,这些策略就能够很容易地实现。分散信用风险,这是信用衍生产品最基本的一个作用。
2.具有保密性
以前,银行主要通过贷款出售来管理信用风险,但这往往是银行客户所不愿看到的事情。这种方法会对银行和客户的关系造成损害,银行可能会因此丧失以后对该客户的贷款机会以及其他一些业务,如获利颇丰的咨询业务等。利用信用衍生产品则可以避免这种不利影响。通过与信用保护者签订信用衍生合同,银行可以在客户不知道的情况下将信用风险转移。
3.提高资本回报率
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一家银行的总资本不能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8%。银行持有的低违约风险资产,如经合组织国家银行之间的贷款,其风险权重为20%;银行持有的高风险资产,如对企业的贷款,其风险权重为100%。这样,一家持有商业贷款的银行可以通过向另一家银行购买信用保护的方法来达到降低信用风险的目的,同时还能提高资本回报率。
假设有A、B两家银行,A银行的信用等级较B银行高。A银行的资金成本是LIBOR-0.20%,B银行的资金成本是LIBOR+0.25%。现在,A银行向企业发放利率为LIBOR+0.375%的1000万美元的贷款,它必须为该笔贷款保持800000美元的资本来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假设LIBOR为5.625%,则:
A银行净收益:10000000×6%-(10000000-800000)×5.425%=100900美元
A银行资本回报率:100900/800000=12.6%
如果A银行不愿意承担该笔贷款的风险,则与B银行签订一个信用互换协议,B银行每年从A银行收取37.5个基点的费用,同时在合同违约后承担向A银行赔偿损失的义务。这样,贷款违约的风险全部转移给B银行,A银行只承担B银行违约的风险。A银行1000万美元贷款的风险权重变为20%,即A银行只要为该笔贷款维持160000美元的资本就能达到资本充足的要求,此时:
A银行净收益:10000000×(6-0.375)%-(10000000-160000)×5.425%=28680美元
A银行资本回报率:28680/160000=17.9%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A银行通过签订信用互换协议不仅避免了该笔贷款的违约风险,同时还使其资本回报率增加了(17.9%-12.6%)/12.6%=42%。
五、信用衍生产品的风险
信用衍生产品一方面减少了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也给其使用者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正如其它柜台交易产品一样,信用衍生产品是法人之间所签订的金融合约。这些合约将使其使用者面临着操作风险(Operatingrisk)、交易对手风险(Counterpartyrisk)、流动性风险(Liquidityrisk)和法律风险(legalrisk)。
1.操作风险(Operatingrisk)
信用衍生产品最大风险的是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指投资者不是利用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而是用来进行过度的投机。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因为其交易员进行了不当的衍生产品交易。一方面,操作风险造成的后果可能极为严重;另一方面,操作风险也是较容易控制的一种风险。只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程序并且坚决执行,就可以从根本上杜绝操作风险。
2.交易对手风险(Counterpartyrisk)
交易对手风险指交易对手不履约的风险。因为交易对手风险的存在,使得信用衍生产品并不能完全消除信用风险。但是同一般的信用风险相比,信用衍生产品本身的交易对手风险是微不足道的。这是因为信用衍生产品的交易对手或为一流的商业银行,或为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投资银行。这两类机构必定是资本充足并且违约概率较小。
3.流动性风险(Liquidityrisk)
银行是一个有着古老的历史前景的行业,从12世纪在意大利兴起直至今日21世纪的中期,已经有700多年的历史。在社会的高速度发展的趋势下,银行行业受经济水平的提升,社会生产力的演变和管理制度的变迁,坚持不懈把服务作为奋斗的中心,勇于创新,来接受时间和时代的洗礼。而如今,计算机网络的全方面推广更是银行机构高度发展的又一个春天。网络金融的诞生改变了金融机构产品传统的服务理念。以其独有的特点赢来广大客户和众多银行的一致认同与追捧。网络金融使用方便快捷,不受地点位置时间的拘束限制,虽然网络金融开展的比较晚,但是其一上市发展速度就犹如雨后春笋一般,一发不可小窥。发展网络金融的使用已然成为各大银行机构发展的必然趋势。网络银行给银行行业带来了空前绝后的发展契机,给广大的客户带了方便快捷的业务服务,同时,网络银行又是一把“双刃剑”给银行行业与广大的客户群也携带来了不可预知的风险和负面效果。网络银行是一种处于“开放”和“虚拟”的状态,任何人任何身份都可以进入,进行直接访问,不仅如此,网络金融还包含着传统银行的各方面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险、信誉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等。还有关于网络技术和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风险及负面效应。所以,网络金融的发展成长成为了银行行业的一个伟大而艰巨的任务,面对如此浩大的挑战,必须要制定一个目标明确的战略标本,然后采取恰到其出的战略方针,对网络银行实施适度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
1、网络金融的产生和发展
网络金融是时代的产物,是新兴社会的产物,是人们经济水平高速度提升下的产物,是金融行业与计算机网络高超技术全方面的产物。网络银行于60年代开始一步一步发展,于90年代成形,其中的年岁里留下了网络银行从一个雏形逐渐长大成形的整个历程,也同时留下了信息产业一步一个脚印的发展的足迹。网络银行其所有的业务服务与业务交易全部在网络上进行。其包括的种类有网上银行、网上支付、网上证券、网上期货、网上保险、网上结算等等相关于金融方面的业务。网络银行模糊了地域性与时间的限制,使得整个交易变得虚拟化,进行交易的对象不能够明确,交易的过程也模糊在其“虚拟”之中
1.1电子商务的发展是网络银行形成的推动力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起来,同时也推动可网络银行的繁荣与昌盛。电子商务的完美开展,不但需要银行提供给其全方位的网上支付系统,而且也需要网络银行相呼应的网络金融业务。从另一个方面讲,所有的网络上的交易都包含两个部分,一是交易环节,二是支付环节。步骤一直接在客户与销售商之间就可以完成。步骤二则是要通过网络银行来完成的。资料显示,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度达到了1500亿美元,1998年达到了3000亿美元。据联合国的一份调查报道预测,到了2002年度全球电子商务额度即将达到10234亿美元,到了2003年度达到了世界贸易的10%到25%左右。显而易见,没有网络银行的支持,电子商务就不可能实现其本身的真正意义。反之,电子商务的成就也成功的推动力网络金融的形成与迅速发展。
1.2日益激烈的银行竞争是网络银行形成的外压力
塞莱拉说“人们现在要求在线的、实时的、即刻的服务”
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兴起,丰富了消费者的生活,加快了消费者生活的节奏。在这个消费者需求急剧快速度变化的时代,掌握好发展的方向舵,跟上信息技术发展的步伐,才能够永久的驻立于时代的前端,不会被无情的淘汰出局。计算机网络的兴起带动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激烈的竞争。在逆境中成长发展远比顺境艰苦难耐,如同从石块中寻找缝隙一般,在各大银行机构里谋取生存,网络银行的产生是一种新势力的体现,更是各大银行行业外压力下的产物。
2、网络金融风险的种类及其成因
根据《2011年中国网上银行调查报道》显示,直至到2011年,我国使用的网络银行的客户突破了1.8亿户,其中,企业性质的网络金融用户达到了400万户,个人性的网络银行用户达到了18173万户,在交易额度反面,2011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银行市场交易额度数达到了200.18万亿元。网络金融在其拥有独特的业务方式,给各大银行行业带来空前绝后的发展契机,给广大的客户带来了方便快捷的业务服务的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存在着不可预知的风险和负面效应。网络金融的风险部仅包括传统金融中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风险、管理风险、犯罪风险、国家和政府及法规风险八项基本风险外还包括着网上金融的特定风险:系统(技术)风险、经济风险(网上银行结算及操作风险)、网络犯罪风险、法律风险(黑客)以及跨国界风险等等。
2.1网络银行的一般风险
由于网络银行与传统的银行服务理念不同,扩展银行的业务形式不同,网络银行突破地理国界的限制,真真正正的做到全球化的服务,然而负面效应接踵而来,网络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流动性风险、贷款风险、市场风险、利率与汇率风险等一般的银行风险。流动性风险指银行其本身的流动资金,不能满足及适时的支付到期负债客户的需要,从而迫使银行机构丧失掉了清偿的能力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指资金流动性不足造成的问题,一旦有些客户多数量的提取现金,因而银行资金受到挤提,那么银行即将面临着无法相像的状况,我国的商业银行有明确的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和存款余额的相对比例不能够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和流动性的负债余额的相对比例不能够低于25%上另一方面是指,以流动性风险为爆发点的各种长期堆积,隐藏着的风险。上述证明,流动性风险是客观性存在的。
2.2网络金融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词汇,它可以说成是银行行业从古至今一直都存在着的一种风险。然而,对于这种与银行行业如影随形的风险种类,却是近几年才开始研究的。相对于其他的风险,操作风险一直受到漠视。据统计,美国1979年以来出现的问题的163家银行有30%来自于操作风险。以此数据,可见操作风险其重要的影响力。由于网络金融是银行机构与计算机网络高速度发展下创新出来的产物,网络也仅仅只是一条提供方便快捷业务服务的途径,银行应用网络展开服务的时候,除了能引发更多的与技术操作联系在一起的风险以外,并没有产生什么新的风险类型。
2.3黑客攻击和计算机病毒破坏风险
随着计算机的迅速发展以及普遍性,更多的网络问题截然出现。网络黑客便是其中之一。网络黑客带有目的性的利用互联网上的任意一个纰漏,或者是不完整的系统,非法进入到他人电脑中,潜进其网络银行系统进行盗取或者是转账。窃取其重要信息,从事非法的勾当。进行犯罪,严重的威胁到了网络银行用户的财产安全,信息安全等等。还有一种比网络黑客更强大的网络破坏杀手,那就是计算机网络病毒。它有着强大威猛的破坏力,而且一旦被侵染,计算机完全进入瘫痪状态,网络病毒的生命力特别的强硬,如同春风又生的野草。而今,如何解决网络病毒问题,如何彻底防止网络病毒的“亲近”已经成为了网络金融监管当前要解决掉的重要问题。
2.4监管机构之间配合不够协调
网络金融是伴随着计算机网络迅速发展而产生的新事物,以其独有的特点纵横广大客户与银行之间。网络银行的业务服务与交易的过程几乎都是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银行模糊了地域性与时间的限制,使得整个交易变得虚拟化,进行交易的对象不能够明确,交易的过程也模糊在其“虚拟”之中,非常容易造成金融风险等等一系列问题。由于各个监管机构之间没有进行协调的配合,导致相关的信息的不能够得到共享,监管之间没有清晰的范围分工,特别容易就能够造成监管真空或者是重复性监管等问题,不利于金融风险得到有效的防范。网络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将更加加剧了监管的难度。
3.金融监管的难点
3.1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增强
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现,推动了网络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加快了金融行业创新的步调。金融的高度创新也促进了金融监管推陈出新的创新。在这样一个层次上,金融创新也影响到了金融体系的发展,加剧了其的不稳定性质。一方面层次不穷的创新性金融状态更加削弱了各个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的配合性,和有效性,使金融监管经常遇到措手不及的问题。另一方面,金融行业在其合法性上体系不完善,金融监管部门经常在此方面遇到问题和困难。
3.2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善
虽然网络金融雏形于60年代,成形与90年代,但是现今依旧处于一个起步阶段。所以政府以及有关的单位对网络银行的交易的权利和相对的义务的规定都不是怎么清晰。以至于导致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够有效的监管网络金融法行业。当,网络交易存在着较大的风险的时候,由于网络监管的法规法律体系尚未得到完善,所以,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够合理公正的处理问题解决问题。
4.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与监管战略
网络银行是网络技术与银行行业的新产物,是银行行业发展的一个新契机,未来的发展方向。发展中的中国完全可以利用高技能、新技术、全新模式来培育新的金融体系。网络银行刚刚在我国开始起步状态,其体系、法律法规都有待于完善,如果我国金融监管不积极的进行研究,合理的对其引导,不但对网络银行的茁长发展没起作用,还有可能会留下新的风险。所以我国的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完整的监管方案,切实措施,才能够促进网络金融的创新与发展。
5.结语
社会的快速度发展带动了计算机网络的普遍性、全民化,计算机网络的兴起推动了网络金融的产生和创新,网络金融的创新又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发展。如同一条锁链一般,紧紧相扣。网络银行以其独有的特点得到广大客户和银行的一再认同,所以其暴漏出的风险问题也理所当然的成为了监管部门悬在心头的首要任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监管部门监管的有效性,协调性都会是网络金融防止风险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赵艳.网络金融监管的难点及对策探究[J].经济管理,2011(1)
论文摘要:此次金融危机的事实证明欧美各国的完全放任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是行不通的,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并不能使中国获得长远发展,危机只是暂时的,世界要发展、中国同样要进步,因此,尽快推行金融监管体制“一统化”改革,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把不同监管部门的外部协调变为单一部门内部的协调。是改善监管者协调性的重要措施。
一、开篇立论
美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与中国不同,它是完全放开,由市场机会和利益指引人们的创新,但追逐利益形成的市场失灵,却因为监管滞后不得不让政府与百姓付出巨额代价。而中国的金融创新必须由政府批准,稳定秩序唯此唯大。导致创新步伐太慢,内需总是受到抑制。此次的金融危机对中国即是挑战同时又是难得的机遇,金融危机带来了一次世界经济地位的大洗牌,快一步找到危机的突破口就能获得领先一步的发展。在改革方面中国一直保持着严谨的态度,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这也是中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影响较小的原因,然而这样的态度并不长远,危机只是暂时的,危机之后必会产生更加完善的金融体制,中国目前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合日益完善的金融创新和快速增长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因此建立全方位的监管体制已经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创新的当务之急。
二、金融监管创新的必要性
(一)分业、混业经营界限模糊,分业监管受到挑战。
随着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国内金融业由原来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朝综合化经营模式发展我国以金融机构作为监管对象的分业监管体制,1999年,我国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汪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出台这一切举动表明。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的松动,必然要求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做出相应的调整,我过金融监管体制已受到极大的挑战。
(二)中资、外资银行竞争越显不公平,期待统一竞争平台。
(1)从分业转向混业经营外资银行具有先天优越性。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已开放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大量跨国金融集团进入我国市场,各子公司也必须受到中国的法律的限制实行名义上的分业经营,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国际化中国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步向混业经营进行探索,而此时在中国的内的外资银行的母公司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混业经营模式,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对于那些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进一恶化。
(2)目前我国在服务收费、存款准备金利率、业务范围以及税收政策方面对外资银行还存在“超国民待遇”,而且外资银行承担的国家政策性任务远低于中资银行。这对中资银行来说无疑是先天性缺陷。多层次的不平等竞争使得中资银行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无论在空间、时间、市场上都受到极大的落后性,因此给中资银行带来极大的发展压力。
(三)中国需要发展,金融业需要创新
从国际上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法律安排和技术手段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诸多差距,我们必须努力缩小国内监管标准与国际监管标准的差距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速度,才能使我国金融业发展更加迅速亦能更加国际化,从国内角度讲,我国是人口众多,劳动力密集型的发展中国家,就业及生存压力重大,在此危机关头,稳健、高效的金融体系才能快速的带动经济增长,保持中国的正常运行,然而对于金融业发展而言,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是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随着我国加,WTO,国外金触机构向国内金市场迅速渗透,目前我国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下的低盈利水平,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竞争国际化要求,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是改变目前我国金融业竞争能力低下的根本出路。而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监管阻碍金融创新的观点,人为地把金触监管与金融新对立起来,严重制约着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打破金融创新瓶颈,为金融业的快速发现拓展空间,提供优势资源。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创新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
面对全球金融市场紧密地联结,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存在区域性受到国界的限制,只能在本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可避免地必须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传染效应”带来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世界金融监管体系的强度是由其中最薄弱的环节所决定的,无疑发展中国家是这其中的软肋。而且投机性攻击的不对称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效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投机性攻击的成功,部分程度上和东亚国家金融体系本身的脆弱性和投机性攻击后金融机构出现普遍恐慌的“羊群效应”有密切关系。因此,我们必须打破国界界限,增强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使得金融监管紧跟金融创新步伐,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同时共同防御金融风险,建立健全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使的金融监管同样走向国际化。
(二)对我国金融行业应该进行全方位统一监管
目前我过实行我“一行三会”监管体制存在众多矛盾和不足,(1)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主业分别由一个监管部门监管,容易出现死角,可能会影响审慎监管的效率(2)随着金融机构和业务边界的模糊,提供类似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由完全不同的主体来监管,而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目标方面则出现差异。(3)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体制中同样存在众多的不合理,此时我们亟需一个健全完整的包含境内、外资、境外等业务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制定同意的金融监管制度,做到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发展。实行统一监管不仅能迅速适应新的业务,针对金融业务日新月异的情况,根据金融产品确定相应的监营规则,有效地处理混业经营下不断出现的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问题;而且对整个金融业来设计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更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能更好地处理金融业不断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避免监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创新形成的新的系统性风险,避免多重监管,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安排对创新形成的阻碍(三)从根本上降低金融监管成本
(1)我国金融监管成本存在急剧扩大的趋势。由于中央的预算约束比较宽松,职能长期不确定,以及面临的巨大就业压力,使监管成本存在膨胀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机构庞大,人数众多,人力成本较高。二是监管制度设计重复,成本增加。三是现场检查的实施效果差,监督成本高.(2)目前,中国银行在所设海外分支行的25个国家和地区当中,已有18家当地监管机构(包括所有发达金融市场国家)明确提出了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占中行全球网络的72%,而在国内,银行业还停留在执行旧资本协议的阶段。面对这种监管差距,海外分支机构要付出很大的转换成本,仅各种财务报表就要有两个版本。面对花费较大且无实际效益的成本必须从监管体制上进行完善创新,减少成本支出。
(四)全方位的金融监管需要一个过渡期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高素质、高文化水平的专业工作人员。我过目前亟待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式,全方位统一的监管模式必是中国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经之路但是由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和综合实力还不具备统一监管的条件,在现状和统一监管模式之间存在一个过度期,即“分业—过渡期—统一监管”路线。然而过渡期内金融业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拓展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培养专业人才,优化和充实核心资本。同时利用这一时期,我国货币金融当局可以进行充分论证,考察各种情况,吸纳世界各国先进的经验和立法,对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及法规体系进行整合,制定出一部全面、先进、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金融法典,为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培养专业化的监管人才。
四、总结
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是扩大金融开放的制度保证和前提条件之一,其实现程度最终取决于我国对世界经济的参与程度和国际竞争力状况,这将是一个长期过程,本文仔细讨论了我国目前发展状况的缺陷和当前国际形式,从而建立起更优的秩序和更健全合理的监管模式。进行这项课题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将传统的监管引入不确定性的领域,并对其进行发展和创新,以适应世界金融格局的变迁和空间、对象、环境的日益复杂与模糊所带来的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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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银行面临的风险除了上述类别之外,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因素。这些因素可以概称为非市场性风险,但是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概括来说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性信用机制缺失、法制不健全、内部人犯罪、社会的陷阱阶段。社会信用机制缺失和法制不健全是我国银行系统发展的最大障碍,法人和个人没有信用观念,信用调查、项目可行性报告极易流于形式,有时加上地方政府的干预,银行贷款很多情况下甚至具有“善款”的性质。公开报道的大量重复建设和无效建设,绝大多数都是银行呆帐的沉淀。论起根本原因就是信用机制缺失和法制不健全,无人真正需要负责。法律在这个问题上解决的能力也非常有限。1998年全国法院判决未执行案件数量达到53万件,1999年1~5月份,又激增至85万件,未执行标的数量达2534亿元。这个惊人的数字可以想见银行受法制的保护程度。
管理不善或者说监管软弱,造成内部人犯罪、违规是银行的高风险区。我国银行监管仍然存在着多头管理、防范不严的问题。重要岗位的制度不严密,合法性风险程度有增加的趋势。1999年上半年,金融系统犯罪数量大大增加,同时平均案值也有大幅度升高。
此外,社会经济发展的陷阱阶段将是银行的高风险隐患。目前社会消费信心萎靡,投入不能产生乘数效应,出口受商品结构限制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性很强,并已有萎缩迹象。这种暂时的陷阱阶段造成居民未来预期不佳,存款欲望增强,而生产能力不足。1999年上半年库存呈现下降趋势,但是重要商品如住房继续积压,经济回升趋势并不明显。存款增加而企业贷款欲望不强,势必造成商业银行亏损态势。
(二)强化金融监管,完善风险管理
要完成对银行风险的认识、评估、监测和控制,就要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必须涵盖上述认识、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四大功能,即(1)金融管理当局或者银行能充分认识商业银行经营的风险性质;(2)每一种风险能够在一定的精确度内得到计量;(3)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的实时监测; (4)保留适当的反馈系统使得风险水平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对商业银行来说,全面降低风险的目标必须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良好的外部环境、强大有效的内控系统、有力的技术手段。相应地,风险管理控制系统的建立必须首先顾及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外部监管力度,改善金融总体环境;以有效的内控制度加强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的控制;采用多种金融技术手段防范市场风险。
从大量的资料和实践中得出的经验表明,银行对风险的控制存在着多种可能的手段。从技术上说,对于非市场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控制措施是有所不同。一般说,对于非市场风险,主要是通过前两个方面,特别是要通过完善、贯彻现有的、政策和建立新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来控制风险。其核心是加强外部和内部监管力度。而对于市场风险,如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与信用风险等,则存在多种技术组合可资运用,需要针对实际情况。例如可以调整缺口状况来改变利率较高的风险水平,通过出售资产或从严把握放款条件来降低较高的信用风险。同时,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来降低风险是一种在国际金融界非常普遍的办法。近两年来,关于这方面的资料非常之多。为了保持讨论的完整性,我们将在最后引用一小部分概念和基本方法。
1.加强外部监管力度,改善金融总体环境
人民银行根据《人民银行法》实施对全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但是,根据的金融环境来看,外部监管力度需要有进一步的加强。
首先是法制化建设,尽管《人民银行法》和前不久颁布的《证券法》等法律为金融行业构筑了一定的法律框架,但是,要针对所有银行金融门类和各项金融业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具有法律条款的具体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需要加快金融立法的速度同时保证金融立法的质量。同时,银行业的法制化建设还要强调司法和执法的严肃性。对于违法行为和法人违规,要明确以法律为准绳,必要时要迅速移交司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不能以罚代法。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减少非市场性风险的前提条件。
其次,行业管理要提高监管质量。目前人民银行承担着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范围大,任务繁重,内部分工不够严密。很难根据各银行的业务性质和特点,覆盖银行的全部业务,真空的存在使风险的评估与监测阶段不能得到正确的认识。因此,从外部风险管理系统来说,核心是加大外部监管的力度,要调整管理机构的职能,分列银行和保险等性质金融业务,调整监管部门序列,明确监管从市场准入开始对银行业务的全面覆盖,消灭监管真空,稽核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这是风险管理系统中的基础一环。
三是国家和要树立广泛的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法人和个人的信用制度,个人存款必须使用真名。有消息称,存款实名制将于近期实行。在实行实名制的同时,加大检察力度,对于非法财产和偷漏税款予以坚决打击。在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同时,报纸等宣传喉舌要广泛宣传风险意识,同时有意识地在严密监管的前提下,开放更多的合法金融机构。分散目前国有大银行风险,加强竞争,改善金融整体环境。
2.以有效的内控制度加强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的控制
在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应该突出对高风险环节的监管和控制,强化风险的内部测定和管理。针对目前我国银行的实际情况,采取以有效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控制是一个办法。即完善制度的前提下,加大内部监管的力度。要细致规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坚持重要业务书面授权制度;信贷要有明确的贷款条件和审批程序,在加快效率的同时实现多部门审查;加强内部审计;重视培养员工操守,并结合实名制对职员财产实施监督。重要岗位和重要部门以及各商业银行海外分行必须加大审计频率,实行岗位轮换。要认真吸取里森的惨痛教训。对于银行本身实际存在的高风险区,银行要充分加以重视,主要商业银行要通过定期交流解决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目前,由于国内市场融资渠道的不畅,我国主要商业银行承揽流动资金供应的范围过大,任务过重,在这一点上风险比较集中,是风险管理部门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在国际市场,我国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基本上属于保守型,实施低风险战略,但是决策性风险程度较高。
3.采用多种技术手段防范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可运用多种衍生工具降低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等市场风险,包括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货币互换、利率互换等多种套期保值。这些方法也可以综合利用。具体取决于商业银行希望控制的风险种类。从操作上说,远期合约指商业银行承诺以当前约定的汇率、利率在将来交割一定数量的货币,锁定汇率或者利率,避免汇率、利率变动的风险。利率互换、汇率互换是指商业银行就相互交换各自拥有的现金货币达成协议,在这种协议中,经常出现一方愿意以固定利率或者汇率的货币与另一方的浮动利率或者汇率相交换。目的是两家银行能分别满足风险最小化的愿望。期货合约指商业银行之间签定合同,要求双方以签约时约定的汇率或者利率,在将来某一日期交易一定数量的指定货币。期货合约有标准化形式,标准化货币期货合约在固定交易所交易,并在市场上具有流动性(非标准的期货合约一般称之为远期合约,流动性较差)。但是,期货合约的最长期限只有24个月,而且可用于期货交易对象的资产种类也受到了限制。期权是指买方在某一特定日期或之前以约定的价值购买特定货币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在期权合约的条件下,买方购买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交易的货币和其他金融资产。买入、卖出期权赋予期权合约的买方有权以一个约定价格购买或者卖出货币或者其他金融资产。金融市场现已有股票期权、债券期权等多种形式。买方并不一定需要行使期权,如果买方放弃期权,其代价即为期权费及其存在的机会成本———利息。
金融期货期权的买卖一般是用来对贷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构建利率下限或上限。利率下限意味着资产利率在特定的日期内不会低于某一特定水平。在一笔贷款业务中,若银行试图使某笔浮动利率的投资收益不低于目标收益率,它可通过买入固定利率金融资产的买入期权来确定利率下限。当市场利率下降时,此类固定利率金融资产的价格就会上升,而期货买入的最高价已经被限定,此价格也就确定了最低收益率或利率下限;当期货价格超过敲定价,期权就具有价值,此时,所获得的盈利就可抵补长期资产的利率损失,因而确定了最低收益率。同理,利率上限能够确定某一特定金融资产的最高收益率。
(一)质押物品带来的风险
质押物带来的风险包括品种选择、货权不清以及监管过程中保管不当造成的风险。对3PL企业来说质押物的选择要非常慎重,不是所有的物品都适合进行质押监管,可以说整个监管业务风险控制成功的第一步就是对质押物品的选择。
近来出现不少质押物货权不清的情况,尤其是上海、浙江等地重复质押,或则用他人在自己仓库货物冒充自己货物进行质押的情况等尤为严重。一旦出现问题就会造成3PL的责任风险。
因为质押物并不是都放在仓库内且不同的包装形式造成在质押物的监管过程中可能因为种种意外情况造成变质或者损坏,在对生产企业的监管中不同的区域也存在不同的监管风险。
(二)出质人的资信道德风险
信用风险是供应链金融服务中最常见的风险,不是银行单方面面临的风险,而是银行与3PL企业共同关注的一种风险。一旦发生出质人恶意拖欠或欺诈的情况,3PL企业也将面临较大的风险。
(三)法律与合同风险
在实际操作流程中,一个供应链金融的项目中银行往往会经由合同将责任转嫁给物流监管企业。另外,由于银行在专业方面的缺失也会造成一些对质押物特殊细节要求上的问题,造成了一旦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3PL企业就要承担法律风险。
(四)操作与管理风险
3PL公司自身监管操作带来的风险,包括人员的风险、内部管理的风险和质押场所选择的风险。监管人员对整个供应链金融监管业务的风险防控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第一防线。从业人员由于在职业素养、业务技能水平、责任心、职业道德等方面素质的原因对监管的风险防范能力也有很大不同。如,进行每日数据录入的工作人员未及时录入与更新或者在录入时候粗心大意录入错误都会造成风险的发生。另外,3PL企业的操作流程不规范、机构设置不合理、制度的缺失、控制措施不到位等都会带来风险。如:相关的记录未交接,质物清单或者解除质物通知书未签字确认,监管工作人员分配不合理、分工不明确,对一线监管进行的日常检查、抽查,盘点和巡视考核工作不到位等也会造成相应的损失。再有,上文分析了监管质押物品要慎重选择,其实对于监管质押的场所也要进行有效的筛选,不然可能会出现由于监管场所条件不具备造成质押物变质、损坏或者缺失的风险。
二、3PL企业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对策
(一)质押物带来的风险防控对策
对于质押物带来的风险主要从质押物品的选择、质押物的监管过程中的保管措施以及质押物的货权及货源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防控。3PL企业对于是否接受银行的质押委托要看品种是否适合监管。一般来说,对质押物的要求是价格涨跌幅度不大、质量稳定、流动性好容易变现、仓储没有特殊要求易于保管的品种。例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铁金粉、煤炭、汽车等。3PL企业对于质押物的选择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要求。如:有的3PL企业对于监管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对于存放保管中有特殊要求的一般不接受监管委托。还有包装不同的情况下,要求也不相同,对于散货等在雨洪灾害中容易发生流失的货物和棉麻、纸品等容易发生火灾等情况出现灭失的质押品必须要上保险等。设计对于质押监管物品的评估指标,确定质押物本身的风险评级,在降低质押物本身风险的同时,也可以扩大3PL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对象。
表1 质押物品情况评价表
质押物序号 类别 品种 危
险
品 防潮要求 放火要求 防氧化要求
是否保险 外
包
装
情
况 季
节
要
求 市
场需求情况 价
格
波
动
幅
度 变
现
能
力 流
动
性 保
质
期
要
求
监管地点
单价要求
验收方法 盘点要求 计量方式
以上表格中的各项指标可以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的情况各自具体的等级的评分,例如单价要求中10万、8万―10万、4万―8万、1万―4万、5000千及以下等各自获得1\2\3\4\5分的评分标准。再有计量标准中,抄牌、过磅得5分、检尺、理论换算、打尺或打方(散货计量打九折)得4分、打尺或打方(散货计量不能打九折)得3分、平均件重计量(如棉花)得2分、难以准确计量(废钢等),需采取辅助方式得1分等建立的评分标准,清晰明确,并由不同的责任人进行审核签字,最大程度的降低质押物品本身的选择风险。
对于质押物可能存在的货权不清楚或者货源不合法的情况一般可以与银行在委托协议中就约定由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如:3PL企业可以约定只对平直方面承担外观检验审核,不对内在品质进行审核的,只注重量的问题,不注重质的问题,对于质押物要求出质人提供的合法货权证明、质量证明、运单、发票、信用证、完税证明等材料并认真审核,由出质人承担责任,银行承担确认和审核并且提供合法检验方法的责任,监管方按照合同要求执行。
对于场所选择要有一定要求,如监管区域要独立、货物要单独存放;散货存放区的防雨防洪设施,对保质期有特殊要求的要有更换周转的明确要求。另外,由于在生产区不容易监管,3PL公司可以采取只做两头,不做中间的方法来避免风险。比如铜加工企业,就只做原料区(电解铜)和成品区(铜线),而中间的生产区由于无法掌控所以不做。尽量选择在自己库内进行操作,这样既获得监管业务与运输、仓储和配送等物流服务的双重收益,又绑定了客户,带来更大的收益。如果是异地或者库外监管,要对该监管场所的资质条件、信誉情况、仓储条件、安全防灾设施等进行实地的严格调查和评价,有条件的时候还要要求对方提供场地使用证明、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证明文件,并要求提供可以进行联网监控条件的办公场所。
(二)出质人资信道德风险的防控对策
避免出质人资信道德风险要做好信用等级的调查与评估、防范监管中以货易货时以次充好,伪造虚假提单进行提货操作、建立企业资信档案,做好出质人资信状况的跟踪。在实际过程中,可以采用AHP等方法建立出质人评价指标体系,将出质企业的业界口碑、以前有无融资经历、出质企业在所属行业中的地位、经营历史、盈利情况、人员流动情况、财务情况等指标划分为3―5个不同的评分等级,并根据3PL企业的当年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如对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我们假设以CR(流动比例)值与QR(速动比率)值来进行具体细分评估,假设CR≥2且QR≥1时认为风险等级较低为1级评分为5分;1≤CR
(三)法律与合同风险对策
要对法律与合同风险进行防范首先要强化培训相关法律与合同方面的知识,提高员工法律素养。要注意合同中存在的细节问题,不能更改的情况下,用补充条款的形式另外约定。项目开发时,应在规避自身的风险的情况下满足客户的一些要求。审核合同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完整性,有无需要特别约定的地方,可操作性如何、是否有会引起公司本身操作出现违规的条款等。另外,企业要建立有效的控制、审核、批准制度,规范操作,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成立法务部门专门从事合同、法律方面事物的处理,从而最大程度的避免法律与合同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四)操作与管理风险防控的对策
对于人员、内部管理和环境带来的操作风险要根本上避免还是要从加强管理,提高公司自身的管理水平着手。加强员工就业、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定期培训,规范员工操作意识。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如: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考核办法、信息传递制度、台帐登记制度、项目评审的流程、稽核流程、风险评估、现场管理流程等等。对于总量控制的质押物一定要对其库存货物进出动态及日消耗量进行全面的监控,做好交接记录工作、所有涉及到单据、清单妥善保存,以免责任不清。建立监管巡视制度,加强考核,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每日录入应及时并一人录一人审,有问题及时上报。如:ZCNJ就自行设计了动产操作的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查询使用的查询系统以便汇总。还可以增加包括公司内部各个部门的信息化考核系统,如在动产质押部门下可以增列:监管人员考核操作系统、信息录入员操作考核信息系统等针对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相应的考核指标系统,对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统计以便进行月考核、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也便于部门领导对部门员工工作情况进行掌握。
对于库外或者异地监管的点,要求至少派遣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同时进行监管,并且监管小组成员进行轮岗制度,以免在一个监管地区时间过长。设立多级巡查监管机制对监管人员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所有库内及库外监管人员的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工作内容,如是否在岗;交接班是否有明确清楚的交接记录;所有记录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填写;账务登记是否准确、及时、规范;核对账务与质押物情况是否相符;是否按要求进行每日每周盘点等等。对于监管人员是否在岗在位,可以进行定时和不定时两种检查方法,定时的可以规定每天分上午、下午甚至晚上几轮,每轮几次对异地监管人员进行电话或视频查访并由专人进行记录统计,有条件的也可以进行不定时的直飞抽查,不提前通知,直接到监管地进行监管情况的检查了解,并做好检查的记录统计工作。
当然在监管操作开始的阶段,可以从项目模式情况是否有经验资质、质物验收方法、监管区域情况(分库内、库外监管)、库外标识悬挂情况、是否承诺回购、是否成品与原材料同时质押、监管点硬件设备、监管人员业务能力、监管人员到岗情况(定时、抽查)、出质人是否强行出货、出质人是否存在非正常停工限产、现场是否存在多家债权人抢货、近一个月内物品品质变化情况、质权人是否现场核查库存情况、监管人员信息系统操作能力是否有其他监管商进驻等方面
然而,随着任何一种改革的推进,新的商业模式的产生,旧的监管办法一定是不适应于新商业模式的。那么,监管部门一定要从总体的理念出发,加强对新的商业模式监管。因为任何一种商业模式都有新的风险。至于监管中间所实行的具体监管办法,应该既能够保护互联网金融发展,又可以有效地防范风险。如何达到“发展”和“监管”的平衡,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二、央行明确监管思路
近期,多方消息预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目前已明确思路,有望很快出台。《指导意见》意在明确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经济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行公平竞争和监管自律等发展原则。另有消息称,银监会作为P2P借贷的监管机构也将出台若干细则。
央行在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意义的阐述中,强调了传统金融是主流,而将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但即使作为对传统金融的补充,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风险的本质,仍然具有风险,也因此需要实施监管,以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而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定位于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小微、个体领域。因此,行业有望回归普惠性,服务银行覆盖不到的中小微企业群体,取之于民,用之于小微企业。而这也就意味着,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因此需要对传统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和创新。
此外,央行明确重点监管的领域是互联网支付、P2P和网络借贷、众筹以及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向,除建立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制、满足资本金要求外,开始对互联网支付有所收紧,据了解,央行明确互联网支付应该坚持小额、便利的原则,不允许做大额投资理财等支付。这意味着P2P借贷将会面临严峻挑战。绝大多数的网贷平台,其主推的都是一些大额的融资项目,经常可以看到几千万的融资标的。造成这种现象的最根本原因就在于小额融资项目的引入成本、征信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对于网贷平台来讲,如果要专注于做小额的借贷,那么第一个问题就是这么多的小项目从哪里来,排除掉渠道建设所能够带来的项目以外,平台唯一可以做的,就是招募大量的业务员在市场上寻找这种具备小额条件的融资项目,但需要明白的一点是,相比于我国庞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的融资需求,纯个人的市场需求少了不止一点点。这也是造就当前网贷平台多数都会转向做大额融资的主要原因。
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而言,监管需要考察备付金、资本充足性及流动性等。但这是否也适应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这些要求是否不可缺少呢?毕竟,我们不得不承认,互联网早已不再是仅仅用来指定特定的行业了,而是一种对世界的认知方式,甚至是人们的生活方式。当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时,新型的互联网金融生态链产生,这也就带来了许多监管机构不曾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从互联网产生,是否也要用互联网的方法来解决呢?
三、P2P行业监管有望落实,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业务方向性不明确、准入门槛太低,无有效监管、无行业标准一直是P2P市场的风险点所在。《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对P2P行业进行规范。
目前敲定的监管方向包括:监管制度变动,确定P2P的最低注册门槛,平台不能进行项目担保、资金必须进行独立托管,以及必须向监管部门披露逾期数据等。
关于监管制度变动,未来行业的监管可能会由此前预期的牌照制变为备案制。根据P2P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规模、贷款交易量,可能将P2P公司分类评级,进行分类监管。
针对P2P平台的资本金约束,监管层确实更倾向于具体金额,而非是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所用的杠杆限制。注册资本金的门槛可能设在1000万人民币,目前行业43%的公司注册资本金低于一千万,意味着小型P2P公司面临严峻挑战。监管层确是应当对平台实行资本金的约束,但也要注意到不应该将资本金的门槛定得过高。让更多家P2P平台合法化生存,会更有利于市场化的竞争和监管。虽然1000万元的资本金对于未来后进入P2P行业的平台创业者有一定困难,但确实可以将目前现有的规模较小、不够正规的平台筛选出来。大型P2P公司受益于新资本金限额。 我们仍然看好行业的长期发展潜力,我们认为监管的加强会令行业,特别是大型P2P公司,获得长期、健康的发展。
一、 引言
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对中国金融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提高了信息透明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金融业的开放性和竞争性更强,但同时使得金融系统风险加大,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直在举步不前,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风险积聚的行业。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探讨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的最佳选择,从而为监管者提供有效的建议和对策。
二、 互联网金融监管回顾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国外学者关注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如Michel(2002)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机会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大量的风险,从而容易陷入一些骗局,而这些骗局是不容易监测到的。James和 Paul 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积极意义,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激活和提高了经济活力,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24小时服务,提供了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提供不了的持续,但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是其主要问题,所以他们认为金融监管应该保证其安全性。由此可见,国外学者在肯定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好处之上,更多的关注是其安全性问题,在这点上,更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对其进行监管。
国内学者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关注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陈林(2013)指出,互联网金融加速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使得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实施起来增加了难度,同时他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所以他建议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于宏凯(2013)也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降低了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张晓朴(2014)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适度,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有别于其他金融创新的供给性金融创新,并认为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系统风险有双重影响,在某些方面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也有可能通过某些途径如特许权价值或者网络安全等渠道放大风险。曹东(2014)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不断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但其同时产生大量的金融风险,只有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达到博弈均衡时,金融市场才能健康发展。同时国内也存在着倾向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放松监管的观点。毛玲玲(2014)基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难题的分析,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监测与分析,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并通过建立对应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制定来更好的控制风险,达到完善监管的目的。同时,她还提出应建立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点的互联网金融民事责任体系,并从反欺诈的角度防范和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谢平和邹传伟(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人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体系的补充,虽然存在着一定风险,但不能因噎废食,要对其发展抱有信心。
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看法既有支持也有反对,不一而足。所以本文认为应该梳理清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模式之间的关系,从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角度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以期提出有效的建议和对策,从而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 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
1. 与商业银行相类似的传统风险。中国虽然未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列入金融机构范围,但是其业务类型本质是金融,发生经营活动时,要面临着与传统商业银行一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系统中最突出和最直接的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用风险是其贷款活动中最明显的风险,贷款是银行的主营业务,借款人违约造成银行坏账,这就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信用风险总是无法消除的。同时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也可能随着其经济能力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进而导致无法履约,从而产生信用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同样的存在信用风险。融资者的个人信用情况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定位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尚不能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无法获得正规渠道的信用信息,因而跟商业银行相比较来说,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信用风险要相对大一些。
(2)市场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市场风险主要指的是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汇率变动便是其中一个最为明显的体现。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市场风险的存在是一样的。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与商业银行一样,都是资金的流入流出,所承担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是一致的。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资金来满足市场的流动性需求,也就是说在市场上有资金需求时,银行不能及时的出售资产或者融资而得到充足的资金,从而出现损失。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业务中,流动性风险普遍存在着。如长期贷款过多,如果出现存款人在某一时间集中提款,则会造成该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出现损失,甚至有可能使该银行出现倒闭。互联网金融同样存在着流动性风险,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长标过多的话就极有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而对于余额宝类的互联网基金来说,由于其为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存入余额宝而允诺投资者可以随时将投入的资金提现,但余额宝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到货币基金市场,如果后续流入资金无法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则会致使投资者无法及时提现,余额宝此时会出现流动性危机。
2. 与传统商业银行不同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归类上尚不属于金融机构,同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发展,因而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即互联网金融行业独有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网络安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运营风险等。
(1)网络安全风险。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问题是所有涉及到金融时必须要认真考虑和防范的问题。网络是互联网金融的载体,如果忽视网络安全问题,投资者就有遭受损失的风险。网络安全问题根据载体主要分为两类:网站安全问题、软件安全问题。对于网站来说,尤其是P2P网站,经常会遭受黑客攻击。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数据显示,在2015年2月23日到3月1日这一周内,中国境内感染网络病毒的主机数量高达61.6万台。中国境内被篡改网站总数为3 355个,境内被植入后门网站总数为961个。
(2)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但对于平台本身来说,缺乏一定监管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仍存在着大量的道德风险。这种现象在P2P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尤为明显。
P2P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风险,据网贷天眼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2月底,P2P平台全国共有2 568家,其中倒闭478家,剩余了2 090家,倒闭的P2P平台占全国的18.61%。这个数据在面临经济下行的状态下还会进一步扩大。不断累积的风险使得P2P网贷平台出现失联或者无力承担违约成本而关闭,致使大量投资者出现损失,无法收回本金。而总结P2P网贷平台倒闭的原因时会发现,道德风险是其倒闭的主要因素。
(3)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操作风险更多是针对客户层面的。互联网属于新兴技术,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但互联网金融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原因除了网络安全问题外,另一个因素是人们学习操作的成本。客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时,经常会输错账号或者收款人信息等,这无疑增加了客户的使用成本。同时,由于存在着木马钓鱼链接,如果使用者不能很好的甄别,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P2P网贷平台时,很容易错将木马链接当成真的平台而进行资金的转入转出行为,从而遭受损失。所以,操作风险也是互联网金融在发展时应该考虑的问题。
(4)运营风险。P2P网贷模式在中国处在行业初步发展阶段,有很多地方都处在摸索阶段,从而出现了一些诸如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不够、平台收费不合理、平台赤字运营等现象,这些问题不断积累扩大,使得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经营不善的问题,被迫倒闭。
四、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赖于其自身的信息低成本优势,通过资金聚集来克服供需双方在信息、风险和规模上的不匹配,进而通过拓展客户范围来增强其规模优势。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或方向,就是利用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优势和包容性优势,其服务对象势必转向占绝大多数的底层客户群体,并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对中国农村和中小企业存在的金融排斥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能性。
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短期内,监管当局可以做的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进行动态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监管者、投资者、其他市场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情况都能及时、准确的了解,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体系运营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避免欺诈、庞氏骗局等行为的发生,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发展。同时可以提高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整体的认可度,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为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样可以帮助监管当局有效制定监管措施,保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活力。信息披露制度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公开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这一点需要监管当局从法律法规上进行规定,保持其强制性;同时需要监管当局建立有效的信息甄别机制,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惩罚机制,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经营暂停、曝光信息等惩罚,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 进行动态持续监管。动态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运营指标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方支付和规模较大的P2P网贷平台尤其需要进行动态监管,从而确保其不发生大规模的违约风险。动态监管强调的是灵活性和持续性,因而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发展状态,定位其影响和风险水平是动态监管需要做的基础工作。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风险大的和影响力比较高的领头羊企业进行比较具有针对性的动态监管,其他相对风险较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采取信息披露、行业自律等方式进行监管。动态监管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全面监管将大大加大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也会抑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活力。动态监管不仅要求针对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变化做出监管程度大小的变化,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也应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变化而及时做出适应性的变化。
3. 健全法律体系。从美德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来看,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而通过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性质界定,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确定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杜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野蛮生长、无序竞争等现象。互联网金融引领的金融创新已经冲击到了传统的金融机构,促使其进行结构转型,因而后者也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的领域。根据统一监管的原则,对这些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传统金融机构,无论其在线上还是线下进行经营活动,都应该坚持一致的监管标准,因而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就有了现实的必要性。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尚未有自己行业的发展标准,因而互联网金融发展多少有些混乱。加快制定行业标准,并赋予其一定强制力,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 以市场为导向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的创新与发展,要从市场需求出发,把握时代脉搏,把立足点和归宿点放在方便快捷资金供需双方进行交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上来,从而切实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
从中长期来看,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宜对其实行过于严格的监管,以免抑制其发展,扼制了金融创新。因而,在金融监管保证其稳定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要求监管部门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奠定基调。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动态,对处在萌芽或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放松监管,允许这些企业的试错行为,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断创新,保持金融发展活力。建立相关行业协会,如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的一个重要手段。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部分替代监管的任务,可以进行行业自律,可以把握行业动态,从而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有效发挥市场导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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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国际金融风险频繁发生,从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风波,到最近的欧美债务危机,都证明了金融风险的存在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危害巨大,不但能使个别金融企业蒙受巨额损失,而且可能破坏一个国家或地区乃至世界经济秩序的稳定,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金融企业的监管体系,提高金融企业监管的有效性,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金融企业风险形成的原因
企业风险具有客观性,在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并随着国民经济及金融运行,在不同时期所呈现的风险也不同。轻度的金融风险不足以威胁金融企业的整体安全,但却是产生金融危机的前提。金融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金融企业风险的法律规范不健全。潜在的金融风险隐患除了违规操作衍生交易,资产效益低下,呆帐坏帐率偏高,金融诈骗严重等国际共同的金融风险外,还具有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显著特点,如金融主体资格不健全、部分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偏低、在行业内的过度竞争造成的金融机构不合理的设置、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炒作、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偏高等。中国现有金融风险隐患的成因,一是体制的不健全,二是法制的不完备,这两方面相互联系与影响。
第二,从金融制度方面看,中国金融体制性的变革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金融市场模式,但这种模式与完善的市场机制所需要的金融市场差距还比较大,呈现出明显的“过渡性”特征。其中,中央银行调控体系尚未完善,尽管央行已开始采用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间接调控宏观金融市场,但由于货币市场、利率市场、外汇市场等支持操作机制不健全,完全依赖中央银行来间接宏观调控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已向商业化方向转变,但因一贯实行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影响,加之地方政府干预严重,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中央银行的间接调控职能。
第三,从金融法律制度上看,中国的金融法制建设起步比较晚,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同步发展,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的缺位和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完备等问题。但从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不难看出,建立与完善金融体制,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与规范作后盾,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必须以秩序为前提。而无论是制度、规范,还是秩序,都是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与目标,因此,可以说,金融法制的不健全是中国金融企业潜在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二、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随着世界经济形势和国际金融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金融企业风险与现代经济社会的关联程度越来越强,这就要求金融监管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维持国际金融秩序稳定。近十年来,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有以下特点:
第一,金融企业监管理念的改变。市场约束将在金融监管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实践中更倾向于以市场参与者的监督力量来监控金融机构,采取越来越灵活的金融监管方式。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注重监管权力,借用银行内部的力量加强风险防范,在金融机构的设立程序、条件和布局等方面严格监督程序,以确保金融机构的适度市场占有率和效益水平,并在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项目等方面下功夫,以避免因市场规模有限而引发过度竞争,诱发金融风险。
第二,金融企业监管体制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曾经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施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种形式。受金融企业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量上呈下降趋势。
第三,金融企业监管法制呈现出向国际化发展趋势。随着不断加深的金融企业国际化,使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此背景下,各国需要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下的监管规则和管理,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监管和法律体系内的区域一体化。特别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地推广和应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影响。
第四,金融企业更重视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的监管实现了两个重要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监管当局过去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但这种方法不能及时反映金融企业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因此,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实现了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金融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加了风险,只注重传统金融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金融企业的风险,只有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并重监管,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的整体风险。
三、金融监管模式法律定位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
欧洲债务危机产生的原因就在于,货币制度与财政制度不能统一,协调成本过高,从而造成经济的泡沫化,给这些国家的金融体系和国民经济造成严重的破坏。它严重影响了欧洲地区的经济发展,使当地的企业和金融陷入发展的低谷,一时难以走出困境,对全球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
导致金融企业的风险因素是复杂的,金融监管体制不健全是最重要的原因。目前,世界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通过中央银行对金融活动实施严厉的监管,这是维护安全和稳定的金融体系、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保证。由于金融风险的存在,才使金融活动成为充满魅力的区域,刺激人们去应对金融风险,不断进行金融创新,从而赋予了金融监管法律定位研究存在的理由。
总之,国际国内的金融企业风险事件表明,通过建立系统的监管体制,加大央行监管力度是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的唯一途径。金融法制的引导、激励、规范作用将会为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并使得建立在法律规范基础上的央行监管制度能够有效地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真正成为金融企业的风险屏障。
四、完善金融企业的风险监管措施
第一,借鉴功能监管思路,完善我国金融企业监管模式。有些金融企业的业务具有极强的渗透性,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实际存在的交叉经营,大部分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综合经营,它们在国内的业务与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存在一定冲突,势必对分业监管构成挑战。因此,单纯的分业监管无法满足市场发展的要求。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功能监管的思路,弥补分业监管的漏洞与死角,同时建立和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建立完整的风险预警系统。
第二,就反金融犯罪的预防法制建设而言,首先加强金融立法,包括金融组织管理立法、金融活动管理立法、金融监管立法等。这些立法给人们提供正确的行为模式,对金融犯罪具有一定的预防效果。其次加强金融行政执法,对于金融企业越轨行为进行纠正,对于金融犯罪具有阻却效果和预防效果。另外,当前还要弥补法律对金融中介机构规定的不足,注重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风险往往产生于有些金融中介人为的夸张或掩盖。
第三,就反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制建设而言,一是加强反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对于那些严重的金融违法行为设立严密的法网和严厉的刑罚,为刑事司法提供有力的支持。二是加强反金融犯罪之刑事司法,使所有金融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与此同时,要培养全社会的金融法律意识,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不仅仅需要普通市民,还需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主要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参与。
第四,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人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中国金融机构及监管层应当谨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稳步有序地推进金融开放。因此,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我们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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