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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出资方式模板(10篇)

时间:2023-08-17 17:33:44

投资人出资方式

投资人出资方式例1

前言: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升,物质丰厚程度越来越高,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处理闲余资金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个人理财的出现给了人们多样化的资金处理选择,但当今市场个人投资理财产品众多,如何选择合适的投资理财方式及掌握个人投资理财技巧至关重要。基于以上,本文简要分析了个人投资理财的方式和技巧。

一、个人投资理财方式分析

个人理财指的是个人为了优化配置财产、促进财产创收而制定并实施财务计划的过程。个人投资理财一般以个人的财务状况及生活水平为基础,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运用一定的投资方式来实现对自身财产的管理,以小风险实现财产的大收益。

个人投资理财能够帮助人们获得更多财富,能够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个人投资理财方式则有很多种,下面简要介绍常见的几种方式:①储蓄:储蓄是深受普通家庭喜爱的一种个人理财投资方式,相较于其他方式而言,储蓄受到宪法保护,有着安全可靠的特点,同时投资形式灵活、办理手续方便,银行吸收存款会将资金投入到社会生产建设中,并获取利润,同时支付给储户利息,从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②股票:股票也是一种常见的个人投资理财方式,人们可以将存款存入到股票账户,通过股票的升值来获得收益,股票投资有着高收益的特性,且交易灵活方便,但其风险较高[1];③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是一种收益适中的个人投资理财方式,例如国债、企业债券等;④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是一种新兴的投资理财方式,人们可以通过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来获取收益,这种投资理财方式门槛较低,资金流动性高,收益较高,符合大众理财需求,但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

二、个人投资理财存在的误区分析

首先是存在贪念误区,每一个人都希望拥有更多的钱财,都希望资产的财产能够最大程度的实现增值,这就使得一些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而采取不理智的投资理财行为,例如非法借贷、盲目投资等,这种不理智的投资理财行为下,稍有不慎则可能导致倾家荡产。

第二是存在广泛撒网的误区,一些投资者资金有限,但只要觉得能够获得收益就会积极参与到某种投资理财方式中,例如广泛的选择房地产、期货、收藏、基金、股票等多种投资理财方式,但受限于自身精力和资金,使得每一种投资理财都难以获得可观的效益[2]。

第三是盲目自信的误区,个人投资理财强调三思而后行,但有些人还没有对理财产品深入了解就盲目投资,不考虑自身实际,从而引发理财风险。

三、个人投资理财技巧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国民收入增长迅猛,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人都想让自己的财产在安全的环境下实现保值增值,个人投资理财成为了众多人处理财产的不二之选。但涉及到投资就必然存在风险,如何规避风险,选择合适的投资理财产品至关重要,下面来简要探讨个人投资理财的技巧。

(一)了解自己的财务状况

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是个人投资理财的基础,因此在投资理财之前,必须要对自己的收入、资产以及负债等情况进行了解,之后根据个人的偏好以及承受能力确定选择合理的个人投资理财方式,在理财的过程中合理的安排资金,保证理财方式的风险自己可以承受,在此范围内选择资产增值最大化的理财方式[3]。传统的靠yulu.cc节约而在银行存钱等待储蓄增长的方式已经不适合当今经济的发展趋势,因此个人投资理财者应当创新观念,积极的参与理财投资活动,并对经济环境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调整自己的投资理财计划,保证个人投资理财的合理性。

(二)计算收入和支出

收入一般包括工资、存款利息以及资本利得等,支出一般包括房屋指出、水电费、伙食费、保险费、子女教育费、医疗费用等,在投资理财之前应当合理的计算自身支出与收入,留出备用资金,计算出能够用于投资的资金有多少,了解自己的资金流量,避免盲目的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这对于规避投资理财风险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合理确定投资理财目标

个人投资理财之前应当确立合理的财务目标,确定未来一个时期之内期望达到的财务目标,例如几年之后孩子上学的费用,几年之后自己退休生活费用等,事有轻重缓急,自己财务目标也应当分出层次,确立先后,选择最为紧迫的财务目标来完成,在投资理财的过程中要合理的规划,一步一步的去实现。个人投资理财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应当制定合理的财务目标,以此来明确个人投资理财的方向,保证个人投资理财的合理性。

(四)合理的选择个人投资理财方式和方法

在个人投资理财的过程中,必须要选择合理的方法和方式,具体来说可以从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三个方面来考虑。当今市场个人投资理财产品住逐渐多样化,例如基金、股票、网上理财产品等,选择哪一种方法最为妥当,最符合自身实际情况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首先,是从流动性方面考虑,流动性指的就是投资理财产品的变现能力,流动性越强,产品的变现能力则越强,在遇到风险或危机的时候,流动性能够帮助理财投资者争取时间来缓解冲击,因此应当尽量选择流动性较强的理财投资方式[4]。

第二,是从收益性方面考虑,收益性指的是理财投资产品的收益能力,不同的理财投资方式有着不同的收益能力,这也是选择理财投资产品的重要考量标准。

第三,是从安全性方面的考虑,无论是何种理财投资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而不同理财投资方式的风险大小和风险来源不尽相同,因此在选择投资理财方式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其安全性。

投资人出资方式例2

一、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现状分析

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ipo)、股权转让、风险企业清算三种。理论与实证结果证明,ipo往往是投资收益最高的一种资本退出方式,也是国内外各大风险投资机构最理想的一种资本退出方式。但即使在风险投资的发源地美国,采用ipo方式成功退出风险企业的比例也未超过半数。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容量也较小,因此ipo退出的比例并不高。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2006上半年中国风险投资业调研报告》显示,我国2006年1~6月共有39个风险投资项目退出,其中,11家风险投资企业的资本通过ipo方式退出,27家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1家企业通过清算退出。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资本居第1位,占总数的69.23%;ipo方式退出居第2位,占总数的28.21%。在这11个ipo退出的项目中,仅有1例是在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其余皆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市。从资料中可以看出,股权转让仍是最主要的一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但是与2005年相比,其比例从73.59%下降到69.23%,而ipo方式退出的比例则从2005年的20.75%上升到28.21%。

二、影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因素

(一)资本市场不健全。(1)我国主板市场上市门槛高。虽然我国最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公司上市的条件有所放宽,将公司股本总额要求从“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降低到“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也取消了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要求,但与普通企业相比,风险企业的资产总额往往偏小,企业经营不稳定,效益不突出甚至亏损,很难达到在主板市场上市的条件,利用我国主板市场ipo退出困难重重。(2)我国创业板市场尚未建立。为了支持风险企业成功上市,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为这类企业专门设置一个有别于常规证券市场的特殊市场,即创业板市场,并为之制定特殊的上市标准、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方式。学术界与实务界都在期盼创业板的建立,创业板市场在我国处于筹备期,何时推出以及推出的规模、方式尚无定论。(3)中小企业板块容量小。深圳中小企业板块自2004年设立以来总体运行状况还不错。但中小企业板毕竟容量有限,满足不了众多风险投资退出的要求,目前只能是一个退出的补充渠道。

(二)法律不完善。尽管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于2006年3月正式施行,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护。但我国尚缺乏专门以风险投资为调节对象的法律,风险投资依旧处于一种法律保护相对薄弱的境地;与风险投资密切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条款。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而只能通过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实现流通。但场外协议转让会降低股权的流动性,且交易价格通常低于场内交易价格。因此往往当风险投资人认为时机成熟时却未必能顺利出售其股份,且即使交易成功,其投资回报率也较低。

(三)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企业并购、股份回购以及破产清算等退出方式均是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完成的。如果风险投资家不愿受上市条件的种种约束,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退出。但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时间短,产权交易市场还很不发达,表现为:退出成本高,风险资本在投资不理想或投资失败后退出较为困难,加大了投资风险;产权交易的标的主要是实物型产权,证券化标的很少;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形成,跨行业、跨地区的产权交易难以实现;此外,产权交易一般都通过契约方式完成,历时很长。

(四)优秀人才匮乏。无论是在投资理念还是在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我国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的总体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但尚未达到理想要求,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以及与中国特色接轨问题上还做得不太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涉及到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投资、财务金融及高科技等多方面的综合专业知识,并要在相关投、融资过程中解决一系列实际操作问题,因此要求风险投资人才既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否具有高素质且管理得当的团队非常重要。但在国内,这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仍然跟不上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需求,是影响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扩容中小企业板。现有的深圳中小企业板发展状况良好,如果对其进行扩容,中小板将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较好渠道。同时,由于中小板容量与主板市场相比小得多,扩容对整个股市的冲击不会太大,不会引起股市大幅度震荡;且若中小板管理比较规范,将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与退出。

(二)规范和管理产权交易市场。这里的产权交易市场是由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建立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把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初级阶段,将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都纳入到产权交易所或者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范围内,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投资人出资方式例3

产业投资基金是当前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一个重要金融手段,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均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产业投资基金作用的有效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运行机制是否完善。因此,制定恰当的运行机制选择策略,是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面临的迫切任务。

一、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

我国目前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信托(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是指依据公司法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从投资者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广泛投资。信托(契约)制是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组建基金。有限合伙制形式是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分为普通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

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和英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起步时大多是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到20世纪70年代之后,为避免双重纳税,规避有关法律约束,美英两国的创业投资基金越来越多地采用了有限合伙制,欧洲国家一般采取较为公平的税收制度,不同组织形式税收比例较为一致,所以公司制组织形式较为常见。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需要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要根据我国的国情、行情和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2008年我国新募集的风险投资基金中,超过半数的基金选用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2009年则是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占有较高比重,采用有限合伙制募集基金的比例减少。目前,公司制组织形式和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更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行情和企业的情况。

二、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式选择

1.产业投资基金公募与私募方式选择

产业投资基金的募资方式有公募和私募两种主要形式。公募是指以公开的方式向法人和自然人发行基金受益凭证募集资金。私募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发出要约以募集资金。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应该以公募为主还是以私募为主,国内各方面的意见不尽相同。有观点认为公募有利于设立较大规模的基金,容易形成规范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并有利于基金上市。但是由于公募基金涉及公众利益,其在组建和运作过程中所受到的限制也比较多,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的过程中也会格外的小心谨慎;而私募基金则比公募基金更灵活简便,更能适应形势的变化,更有利于从事风险投资,其支持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力度会更大一些。所以,我国应该允许产业投资基金兼用公募和私募两种形式,从目前来看,还是以私募形式为主。

2. 产业投资基金开放型与封闭型选择

根据基金受益凭证数额是否固定和是否可赎回为标准,产业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型基金和封闭型基金。根据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正处于起步阶段向成长期过渡的特点,我国现阶段宜选择封闭型基金为主的基金设立方式,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封闭式基金便于长期投资。在封闭期内,资金规模是固定的,由于其资金来源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特别适合投资期限较长、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等产业。第二:封闭式基金的运营成本相对较低。它不必预留支付投资者赎回的变现资金,所以基金的使用效率较高。第三: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支柱产业、基础设施产业等是主要的投资方向,它需要大量的、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不是大量的随时可以抽走的流资。如果设立开放式基金,由于投资者可以随时赎回,资金就不稳定。封闭式基金没有随时被赎回的后顾之忧,操作也相对简单。第四: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缺乏开放式基金运作的条件。因此,为适应我国产业投资基金需要长期、稳定资金来源的特点,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应以封闭式基金设立方式为主,待市场发育更为完善之后,再适当发展开放式基金。

三、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来源选择

产业投资基金是融资与投资相结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在其运作过程中,必然是先融资再投资,资金来源对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产业投资基金的来源构成即投资者的结构直接影响基金的组织形式、投资绩效、激励方式以及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产业发展能力的大小。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社会私人资金、金融机构资金、非金融类企业资金、政府财政资金等。

首先,社会的私人资金将是未来产业投资基金最大的潜在投资者。我国居民储蓄数量充沛,近十年来,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每年以30%~40%的速度大幅增长,1999年全国城乡存款余额为5.96218万亿元,到2009年增长为26.077万亿元,是1999年的4.373倍。随着居民个人财产的继续快速增长以及金融投资意识逐渐深入人心,私人资金的投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其风险小于股票、债券和期权等投资理财工具,收益性又远大于银行储蓄所得利息,能较好地满足居民追求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资需求。未来的私人资金必将成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

第二,金融机构是产业投资基金的重要投资者,从2010年我国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情况来看,当年各项贷款占资金运用总计的59%;有价证券及投资仅占资金运用总计的12%。大比例的贷款使资金运用较为单一,需要寻找一种风险性较小,收益性较为稳定的投资渠道,以减少存贷差,而且金融机构拥有较多的金融专业人才以及较高的资金管理水平,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的长远发展。

第三,非金融类企业是产业投资领域里最为活跃的力量。有些非金融类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较高,有大量闲置资金可以进行长期投资,由于缺乏投资基金运作方面的专业人才和管理经验,使它们实现跨行业经营的难度很大。而产业投资基金有政府政策的支持,又具备各种类型的经营管理专家,可以分散投资风险,减少进入壁垒,提高资金运作能力,从而帮助这些企业的资金取得更高收益。

第四,政府资金对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只能起种子基金的作用,而不应长期成为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主体。在民间资本对产业投资基金只观望不投入的时候,政府资金的进入会大大增加基金的信誉度,从而引导民间资本也进入其中。

总体来看,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来源较为充沛,资金来源结构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尽快引导社会私人资金投入到产业投资基金中,同时加强机构投资者投资,建立畅通的融资渠道,保证产业投资基金的融资规模快速稳定增长。

四、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行业选择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要因地制宜选择投资行业,主要投资行业包括:传统产业、电子信息产业、通讯产业、旅游产业、金融产业、能源环保产业、汽车产业、文化教育产业等。近年中国产业投资呈现多元化分布的态势, 2009 年,传统产业和狭义IT 仍然是获得中国PE 投资最密集的领域。

2009 年,在披露被投资企业所属行业的683 个案例中,投资传统产业的案例数和投资金额分别为206 项和159.16 亿元,与2008 年的119 项、99.38 亿元的投资规模相比大幅增加。2009年在传统产业的投资中,传统制造业的案例数和投资规模都是最高的,案例数占所有传统产业案例数的45.63%,投资规模占60.01%;其次是消费品及服务行业,案例数占比为28.16%,投资规模占比24.25%。

2009年狭义IT 行业由2008 年的113 项投资案例增加到了135 项;投资规模由84.27 亿元减少到43.29亿元,虽然投资规模大幅减少,但是狭义IT 行业仍是仅次于传统行业的投资行业。

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业的选择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状况,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传统产业、IT业和能源环保是重要的选择方向。此外,文化传媒、生物技术、医药保健、半导体IC、金融服务、通讯/电信等行业也可以积极寻找项目进行投资。

五、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方式选择

产业投资基金要健康发展并进入良性循环,就必须有畅通便捷的退出机制,否则就无法获得投资收益,也无法弥补失败投资项目的损失。退出方式主要包括股权转让、上市交易、清算三种方式。

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股权转让占据了主要的比重,从2006年至2009年基本维持在60%左右。在2009年的调查中,列明退出方式的173 笔退出交易里,上市方式退出的有49 笔,占项目数量的28.32%;股权转让的有114 笔,占65.90%;清算的有10个,占5.78%。从退出方式来看,股权转让依然是主要退出方式,但上市退出受IPO 重启和创业板的带动,比例有所增加。

公开上市(IPO)是国际上公认的最佳退出方式,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IPO退出方式的比例有所增加,但由于上市条件较高,很多企业无法完成上市退出,所以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必须建立多层次的退出渠道,有上市前景的企业可以选择IPO方式退出。目前看来,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选择还是以股权转让为主。

参考文献:

[1]Hellmann T.,IPOs , acquisitions and the use of convertible: securitiesin venture capital, Working Paper

[2]房汉廷,王伟光.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3]季敏波.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4]欧阳良宜.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探讨[J].南方金融,2008(9)

[5]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2010中国风险投资年鉴[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投资人出资方式例4

一、有限合伙模式

此种方式是国际上普遍流行的模式。但是,由于中国还没有《有限合伙法》,中国资本设立的该类基金基本通过BVI、香港等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运行,而且该模式是目前通行的做法,其运作模式可以概括为:

•以境外控股公司作为投资和退出主体,寻求境外上市或购并等退出途径

•境内的WOFE为所投资企业真正的业务经营实体

•针对一些外资,如ICP等,以设立境内本地企业,通过商业条款来达到参与经营的目的,并合并境内的收入和利润

•信托安排/商业条款是为了对境内本地企业的投资进行更多、更好的保护有限合伙模式的框架为:

1、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其出资一般为总资金的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包括(1)全权负责基金的使用、经营和管理;(2)管理费收取权,每年从基金经营收入中提取相当于基金总额约2%的管理费;和(3)收益分配权,普通合伙人可以从收益中分得20%,其余出资者分得80%。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一般要出资99%。通常普通合伙人将出资额分成等额的一定数量的份数(例如50份),通过路演将该等份额卖给感兴趣的机构投资者。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主要权利就是参与分红。

3、有限合伙协议

该文件规定了有限合伙的宗旨、资本以及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权利和义务,为有限合伙最重要的文件。

4、产业投资

此类基金通过投资中国境内精心选择的一些行业,最终实现海外上市的目的。由于红筹方式不必经过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所以基金偏爱以红筹方式上市。因此基金在投资时并不直接投资国内产业,而是基金先设立一境外控股公司,再通过该境外控股公司直接投资国内产业。根据经营的具体情况,基金将以境外控股公司为载体实现海外上市的目的。

5、外商投资

对于遇到诸如ICP(电信法:增殖电信业务领域外资比例最高可达50%)等一些外商投资的,通常的做法(1)设立内资企业;(2)境外控股企业在国内设立WOFE;(3)WOFE与内资企业以合同捆绑的形式实现利益转移。该模式最大缺点是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6、境内企业的引资和上市

为了吸引海外风险投资基金并最终红筹上市,国内企业应首先要做的是将自己的股权转由一海外控股公司持有。从法律上说,该等转变最方便的模式就是采取换股并购的方式。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该规定可以说是政府有关部门对采用红筹方式上市从源头上的控制。根据该规定,换股显然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然后方能通过外经贸委的审批。笔者了解到,目前外汇管理部门还没有批准过一家。当然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实现上述目标。由于国家对投资目的地为维京、开曼等地的管制趋严,笔者建议境外控股公司最好在香港设立。

二、境内“有限合伙”模式

2003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即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规定对投资者划分为必备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对企业采用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出资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虽然该法规没有明确指出非法人制组织形式具体是什么形式,法规有关的条文显示出其跟有限合伙性质上基本一样。所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依据该法规设立于有限合伙的企业基本类似的企业。

三、公司模式

公司模式流行于台湾的创业投资企业中。也比较符合目前中国的国情和法律现状。主要的思路是通过合同捆绑的方式来规范投资行为和保障资金的安全。其运作模式为:

1.投资管理公司

私募产业基金管理人出资设立一投资管理公司。

2.投资公司

投资人出资设立一投资公司。

3.投资管理合同

投资公司与投资管理公司签订《投资管理合同》。根据该合同投资管理公司的责任为:

(1)为投资公司寻求、甄别并评估适当的投资;

(2)代表投资公司对确认的项目进行投资;

(3)管理已有投资项目;

(4)制作有关的报告等。

4.投资账户托管协议

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银行需要签订《投资账户托管协议》。该协议的目的是通过银行对投资管理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督来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

5.有关法律问题

根据公司法,除经授权的国有投资公司外,中国个人、内资企业设立的投资公司,其对外投资额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这就极大的限制了公司的对外投资能力。另外,商务部于2004年颁布了《关于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设立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的投资公司对外投资可以突破公司净资产50%的比例。目前无论个人、内资企业和外商设立投资管理公司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投资人出资方式例5

一、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国有投资增长很快。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算,从1990年至2000年,全国非国有经济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由34.4%上升到了49.86%;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省份,如浙江省、广东省和江苏省,2000年非国有经济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经分别高达62.74%、59.91%和55.72%,同时国内仍有大量的民间储蓄未转化为投资,出现大量闲散资金。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开发区资金短缺的现状。

开发区建设过程中的拆迁、建设、招商都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然而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开发区发展的重要障碍。由于现行财政体制的原因,开发区可支配的财力十分有限,目前主要依靠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及土地出让收入,缺乏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和渠道,资金紧张状况短期内难以解决。

(二)可行性

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举措,个体私营经济也已在法律上定位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家和民间投资者的市场意识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增强,民间资本正在成为开发区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是非常必要的。建立激活和利用民间资本的投资机制,是实现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民间资本有效运作、民营经济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纵观美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最大的活力源于民间资本,政府通过利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民间资本的作用。

二、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的模式

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发区的建设及发展都需要靠资本来推动,而资本的形成过程就是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有效激活和利用民间资本,就是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搭建起民间资本转化为开发区投资资本的平台。

(一)在开发区投资建设项目

开发区管委会前期主要工作是“筑巢引凤”,即投入适当资金进行前期建设,然后引导社会资本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民间资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在开发区投资项目建设。具体操作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投资主体直接投资建设;二是投资主体先在开发区设立项目公司,再将项目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在开发区范围内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若操作得当,投资主体不但可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还可获得投资项目价值自然增长带来的收益。

(二)股权投资

民间资本可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平台公司合作,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或对已存在的项目公司进行定向增资,以此为开发区提供股权式融资。在项目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中,协商谈判的重点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股权资本退出方式、退出回报等问题。在此情形下,民间资本既可以长期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并享有投资回报,亦可通过股权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项目公司而获利。

(三)参与开发区土地开发

土地开发是开发区建设重点,也是开发区建设的基础。土地一级开发所需的资金庞大,仅依靠财政资金及银行贷款根本无法满足,因此民间资本成为重要的资金来源。概括起来,民间资本参与土地开发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二种:

第一种是土地一级开发固定收益模式,即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对委托或授权的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在其投入成本总额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固定回报。如《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试行)(2005年8月3日)第14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不同地区利润率存在一定差异)。

第二种是一、二级土地开发联动模式,即“曲线拿地”。具体方式为地方政府具体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各项工作,开发商(即民间资本提供者)负责提供相应的资金,并在协议中与政府约定开发商期望的土地取得价格,开发商的投资回报是在土地二级市场上依法定程序“拿地”,也就是通过开发商提供土地一级开发资金为其二级市场拿地做铺垫,实现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

(四)以BT模式参与建设

在开发区建设中,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融资,均可适用BT融资模式。政府作为项目发起人,选择具有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作为投资人,双方签订BT特许协议,约定由企业负责项目的融资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经发起人验收合格后,发起人回购该项目,并按约定向企业支付回购价款。回购价款一般为企业投入的成本+管理费用+一定的利润回报。

(五)以垫资方式参与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最高法院的该项司法解释,在司法审判层面上确认了对工程垫资及垫资利息的保护,为民间资本以工程垫资方式参与开发区建设打开了法律通道。开发区开发建设任务重,资金支付压力较大,若民间资本愿以垫资的方式参与开发区建设,将是竞得项目开发建设权的有力砝码。另一方面,垫资利息也可成为投资利润的来源。

(六)发起或参与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融资方式,是近几年实践中快速发展的一种比较前沿的融资方式,也是将民间储蓄变为投资的有效手段。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私募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定向募集资金,由投资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专业管理,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者按其所持基金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一种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一般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三种。实践中,数个投资主体先共同出资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再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开发区建设(具体可参考上文所述各种方式)。

(七)发起或参与信托投资

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信托公司发起或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再通过信托公司将信托集合资金投资到开发区建设中去;信托计划届满,民间资本再按照信托计划退出并获利。根据对拟投资项目的了解和风险评估的结果,投资人可选择作为优先级投资人或一般级投资人参与信托计划。优先级投资人优先享有投资回报,回报率相对固定,投资风险相对较小;投资回报应先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之后才向一般级投资人分配。集合信托资金参与开发区建设的模式可参考以上各种模式。

(八)债券投资

债券是政府、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具有期限长、利率低、风险低的特点,可以作为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区的一种方式。具体操作为开发区政府及区内相关企业单独或者共同发行债券,包括市政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种类,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开发区发行的债券,为开发区建设提供资金来源,同时获得相应的利息收益。

(九)委托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7条第3款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应首先认真考察调研拟投资的项目和运营主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若可行,投资主体可将贷款资金提供给贷款人(主要为商业银行),由贷款人发放贷款。在此情形下,贷款风险主要由委托贷款人承担,因此,投资主体不但要选好项目,也要更多地参与对贷款使用的监督。

三、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的风险及退出机制

(一)风险

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投资的风险程度直接决定着投资成本。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区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从中获取利润,若投资风险过大或投资风险无法控制将会大大降低投资的积极性。因此投资前需要对投资风险进行整体的分析和预计。实践中,参与开发区投资的外部风险主要有两类:一般性风险和特殊的风险。一般性风险主要是指政府无力偿还债务的风险、政策不配套风险和体制风险;特殊性风险主要是指民营企业参与垄断特殊行业后难以控制的投资风险。

民间资本进行投资时,第一,必须做细致的可行性研究,对投资、风险和收益要细致研究,明晰判断。第二,投资前要充分评估政府的债务偿还能力。开发区建设缺资金,政府亦缺资金。通常情况下政府最终都会偿还拖欠的债务,但由于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性,其偿还债务的周期往往较长,若出现未及时偿还的现象则有可能给民营企业带来因资金无法及时回笼而出现的资金链断裂的风险。第三,与政府及其它相关企业谈判时,应对合作协议条款逐条进行磋商,保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确保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办事,防止因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政策不完善而使自己陷进去。

(二)退出机制

畅通的投资退出通道是资本投资的充分保障。大多数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目的不是占有和控制开发区项目,而在于投入资本的增值,并在获得预期的增值收益后变现退出;可以说,没有一个畅通的投资退出机制,吸引民营资本投资开发区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根据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的模式不同,其退出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获得投资回报、股权转让、并购、证劵交易等。

投资人出资方式例6

一、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国有投资增长很快。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算,从1990年至2000年,全国非国有经济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由34.4%上升到了49.86%;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省份,如浙江省、广东省和江苏省,2000年非国有经济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经分别高达62.74%、59.91%和55.72%,同时国内仍有大量的民间储蓄未转化为投资,出现大量闲散资金。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开发区资金短缺的现状。

开发区建设过程中的拆迁、建设、招商都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然而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开发区发展的重要障碍。由于现行财政体制的原因,开发区可支配的财力十分有限,目前主要依靠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及土地出让收入,缺乏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和渠道,资金紧张状况短期内难以解决。

(二)可行性

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举措,个体私营经济也已在法律上定位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家和民间投资者的市场意识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增强,民间资本正在成为开发区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是非常必要的。建立激活和利用民间资本的投资机制,是实现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民间资本有效运作、民营经济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纵观美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最大的活力源于民间资本,政府通过利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民间资本的作用。

二、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的模式

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发区的建设及发展都需要靠资本来推动,而资本的形成过程就是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有效激活和利用民间资本,就是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搭建起民间资本转化为开发区投资资本的平台。

(一)在开发区投资建设项目

开发区管委会前期主要工作是“筑巢引凤”,即投入适当资金进行前期建设,然后引导社会资本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民间资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在开发区投资项目建设。具体操作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投资主体直接投资建设;二是投资主体先在开发区设立项目公司,再将项目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在开发区范围内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若操作得当,投资主体不但可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还可获得投资项目价值自然增长带来的收益。

(二)股权投资

民间资本可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平台公司合作,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或对已存在的项目公司进行定向增资,以此为开发区提供股权式融资。在项目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中,协商谈判的重点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股权资本退出方式、退出回报等问题。在此情形下,民间资本既可以长期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并享有投资回报,亦可通过股权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项目公司而获利。

(三)参与开发区土地开发

土地开发是开发区建设重点,也是开发区建设的基础。土地一级开发所需的资金庞大,仅依靠财政资金及银行贷款根本无法满足,因此民间资本成为重要的资金来源。概括起来,民间资本参与土地开发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二种:

第一种是土地一级开发固定收益模式,即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对委托或授权的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在其投入成本总额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固定回报。如《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试行)(2005年8月3日)第14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不同地区利润率存在一定差异)。

第二种是一、二级土地开发联动模式,即“曲线拿地”。具体方式为地方政府具体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各项工作,开发商(即民间资本提供者)负责提供相应的资金,并在协议中与政府约定开发商期望的土地取得价格,开发商的投资回报是在土地二级市场上依法定程序“拿地”,也就是通过开发商提供土地一级开发资金为其二级市场拿地做铺垫,实现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

(四)以bt模式参与建设

在开发区建设中,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融资,均可适用bt融资模式。政府作为项目发起人,选择具有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作为投资人,双方签订bt特许协议,约定由企业负责项目的融资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经发起人验收合格后,发起人回购该项目,并按约定向企业支付回购价款。回购价款一般为企业投入的成本+管理费用+一定的利润回报。

(五)以垫资方式参与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最高法院的该项司法解释,在司法审判层面上确认了对工程垫资及垫资利息的保护,为民间资本以工程垫资方式参与开发区建设打开了法律通道。开发区开发建设任务重,资金支付压力较大,若民间资本愿以垫资的方式参与开发区建设,将是竞得项目开发建设权的有力砝码。另一方面,垫资利息也可成为投资利润的来源。

(六)发起或参与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融资方式,是近几年实践中快速发展的一种比较前沿的融资方式,也是将民间储蓄变为投资的有效手段。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私募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定向募集资金,由投资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专业管理,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者按其所持基金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一种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一般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三种。实践中,数个投资主体先共同出资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再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开发区建设(具体可参考上文所述各种方式)。

(七)发起或参与信托投资

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信托公司发起或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再通过信托公司将信托集合资金投资到开发区建设中去;信托计划届满,民间资本再按照信托计划退出并获利。根据对拟投资项目的了解和风险评估的结果,投资人可选择作为优先级投资人或一般级投资人参与信托计划。优先级投资人优先享有投资回报,回报率相对固定,投资风险相对较小;投资回报应先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之后才向一般级投资人分配。集合信托资金参与开发区建设的模式可参考以上各种模式。

(八)债券投资

债券是政府、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具有期限长、利率低、风险低的特点,可以作为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区的一种方式。具体操作为开发区政府及区内相关企业单独或者共同发行债券,包括市政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种类,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开发区发行的债券,为开发区建设提供资金来源,同时获得相应的利息收益。

(九)委托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7条第3款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应首先认真考察调研拟投资的项目和运营主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若可行,投资主体可将贷款资金提供给贷款人(主要为商业银行),由贷款人发放贷款。在此情形下,贷款风险主要由委托贷款人承担,因此,投资主体不但要选好项目,也要更多地参与对贷款使用的监督。

三、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的风险及退出机制

(一)风险

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投资的风险程度直接决定着投资成本。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区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从中获取利润,若投资风险过大或投资风险无法控制将会大大降低投资的积极性。因此投资前需要对投资风险进行整体的分析和预计。实践中,参与开发区投资的外部风险主要有两类:一般性风险和特殊的风险。一般性风险主要是指政府无力偿还债务的风险、政策不配套风险和体制风险;特殊性风险主要是指民营企业参与垄断特殊行业后难以控制的投资风险。

民间资本进行投资时,第一,必须做细致的可行性研究,对投资、风险和收益要细致研究,明晰判断。第二,投资前要充分评估政府的债务偿还能力。开发区建设缺资金,政府亦缺资金。通常情况下政府最终都会偿还拖欠的债务,但由于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性,其偿还债务的周期往往较长,若出现未及时偿还的现象则有可能给民营企业带来因资金无法及时回笼而出现的资金链断裂的风险。第三,与政府及其它相关企业谈判时,应对合作协议条款逐条进行磋商,保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确保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办事,防止因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政策不完善而使自己陷进去。

(二)退出机制

畅通的投资退出通道是资本投资的充分保障。大多数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目的不是占有和控制开发区项目,而在于投入资本的增值,并在获得预期的增值收益后变现退出;可以说,没有一个畅通的投资退出机制,吸引民营资本投资开发区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根据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的模式不同,其退出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获得投资回报、股权转让、并购、证劵交易等。

投资人出资方式例7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研究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其更加关注,然而它的退出机制在其各种操作运行中发挥了无法比拟的重要地位。因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如果我们生硬的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达国家的运营方式应用在国内市场上,恐怕不会带来经济效益,反而会带给市场运行较大的反冲力。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含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以非上市公司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从投资方式来看,它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被投资方通过私募股权筹集资金,用于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增加营运资本、并购重组或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等。该类基金通过资金的募集、投资,最后依靠被投资公司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从而完成了整个基金运作的全过程,进入到基金的下一个生命周期。目前全球范围内著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如黑石、凯雷、德州太平洋集团等;另一类是国际著名投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下属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摩根士丹利、高盛、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旗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

在如今的经济全球化、经融市场自由化的形式之下,以及中国近几年经济的飞速发展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兼并与收购,已经使中国市场成为亚洲的活跃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

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新募集完成70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金额共计62.02亿美元,数量与金额继续2012年以来的下降趋势;从新募基金的币种和类型来看,人民币基金与成长基金仍旧占据市场主流,房地产基金募集踊跃;从投资情况来看,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投资活跃程度创两年来新低,共发生私募股权投资案例180起,其中披露金额的147起案例共计投资80.37亿美元,能源及矿产行业、互联网行业频现大宗交易,中西部地区持续获得投资者青睐;由于境内IPO仍未开闸,IPO退出仅在境外市场发生6笔,上半年退出市场以并购退出方式为主,共发生全部退出案例35笔,其中并购退出占14笔。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的现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投资渠道的不断创新,资本主义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通过不断的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IPO作为最理想的退出机制,是我国大部分私募投资者的第一选择,但是上市后的退出必须要有雄厚的财力或者发达的发展市场作为发展的基础,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可以面向中小型的高科技企业市场。股权转让、管理层的收购、兼并与收购等在我国都有迅速的发展,这对于改善企业的产权制度、完善和建立合理的公司发展机制有着重要作用。而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通过兼并与收购方式退出的也占有很大一部分。再者,随着《企业法》的出炉,进一步完善了破产清算制度,使得私募股权投资通过清算退出也可以很好的得到运用。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对比

近些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迅速发展,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主要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IPO方式。

通过IPO方式退出能使企业获得较其他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较高的情况下,目标企业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相应较高,基金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所持股份,可以获得超过预期水平的高收益。2007年11月6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融资额高达15亿美元,其投资者软银、高盛约获得超过34倍的收益率。但该方式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上市门槛高,二是IPO所需时间长,三是面临风险大。

(二)股权转让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其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出售给任何其他人,包括所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该企业管理层。选择股权转让方式的企业一般达不到上市的要求,无法公开出售其股份。股权转让包括股权回购和兼并与收购两种方式。股权回购通常是一种比较保守的退出方式,回购对象通常包括控股股东和企业管理层。股权回购方式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占比约为20%,是一种重要的退出方式。兼并与收购退出方式通常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股权收购,另一种是资产收购,资产收购通常不需要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但它可能会存在税收负担过重的情况,而股权收购程序相对简单,但需要承担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兼并与收购将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三)内部收购方式

这包括管理层收购(MBO)、员工收购、企业收购三种不同的形式。内部收购方式是一种不太理想的退出方式,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会设置回购条款,这其实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日后变现股权预留的退出渠道,当被投企业发展达不到预期目标时,为确保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而设置的退出方式。内部收购退出方式的手续相对比较简单,成本也比较低,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四)清算退出方式

破产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后的一种退出方式,它是投资者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由于早期我国立法不健全,私募股权投资以该方式退出困难重重。2006年8月27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案使选择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有法可依。随着该法的不断完善,破产清算制度将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将会更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适时撤资。

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存在退出路径过于单一、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咨询服务机构和合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人才队伍等问题。

首先,退出路径相对单一。由于通过IPO方式退出能够取得相对较高的收益率,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历来都将IPO作为首选退出方式。对IPO的过分依赖会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宏观经济情况的过度联动,进而会增加退出风险。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其他退出方式的数量也在增加,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动摇IPO方式退出的主导地位。这除了与IPO方式退出高收益率有关,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产权交易机制不够完善,从而导致规范交易平台的缺乏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这就大幅度降低了通过并购和重组方式退出的可能性。股份回购模式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上相对较少,这是因为股份回购对被投资公司的现金流有较高要求,并且被投资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自身非常了解,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导致股权回购的溢价水平相对较低。破产清算模式出现较少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相对较短,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破产退出的系统风险,除此之外,与破产清算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破产清算过长的周期也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在企业真正破产之前退出。

其次,我国现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我国还没有成型的《创业投资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也不够完备,它只是针对某些创司制定了相关的规则,而未能对创业投资行为进行法律规范。

最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涉及公司战略、资本经营、投融资等诸多专业知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对专业知识有很高的要求,这就要求该行业的人才不仅需要具有足够的专业素养,还必须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我国国内这种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还处于稀缺状态,这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时间短和该行业门槛比较高有重要关系。当前我国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人才大多是从其他行业转过来的,这些人才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方面相对缺乏,并且难以站在更高的角度把握全局,运筹帷幄。该行业的另一部分人才是从国外引进的,这些人才往往不能按照中国国情因地制宜地运作和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后续人才不能跟上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国内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特别是对其退出机制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国内缺乏既有实战经验,又能够潜心设计实施方案和政策的业内专家。这导致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教学的人员多是现学现教,知识缺乏系统性、专业性和实用性。

六、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政策建议

针对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优势和劣势、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现状以及退出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介机构的大力发展和培养行业专业人才四个方面来规范和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实现不同市场之间要素的双向流动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融资需求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需要。首先是要完善IPO市场,鼓励企业上市特别是通过创业板上市。要逐步完善创业板制度建设,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创造相对宽松的条件。创业板应该强化自身定位,主要针对高科技和高成长性企业,上市审核时也应该更多地从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角度进行考量。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创业板信息披露力度,实现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信息的阳光化和规范化,增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监管力度,促进投资银行承销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从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更为规范的平台。其次,促进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升降流通,也即经过新三板市场“培育”过的企业在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可以进入创业板和主板等,而在主板和创业板表现过差的上市公司可将其退到新三板市场甚至进行退市,这种优胜劣汰机制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内部结构治理和降低市场风险。因此,加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实现“升降有序”,是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核心所在。

(二)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法律保障

首先,在税收政策方面,应借鉴国外经验,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的优惠政策。我国虽然已在税收优惠和出口优先方面给予高新企业诸多优惠,但是政策实施的力度和效果都不及发达国家。只有全面的优惠政策才能有效鼓励广大投资者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去,才能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高速发展,进而带动市场流动性,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效率。除此之外,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已经不能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需要。《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锁定期的规定,旨在规避投机者,鼓励价值投资,减少普通投资者投资风险。但这一规定对私募股权投资造成了实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能迅速退出企业,还需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需面对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在外汇管制方面,我国应该给予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一定的政策倾斜,这不仅有利于缓解我国外汇占款而导致的人民币升值压力,更有利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境内外流通。

目前,在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还需不断探索和研究。我们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完善投资的中介服务体系、不断创新投资股权的退出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的经济增长、增强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投资人出资方式例8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涵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指在所投资企业的价值达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预期的水平后,将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在合适的时间以最高效的方式通过资本市场转化为资金形态以达到收益最大化并退出企业的目的,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或者减少损失。由此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点:①将股权转化为资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收益来源不是被投资企业的股息和分红,而是等到被投资企业达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预期的规模时,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股权出售进行套现,实现资本增值。②企业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可能退出。与企业的发展一样,资本也有阶段性的分工,在企业的初创期有创业资本为其提供资本支持,在企业成长期主要有发展资本为其服务,在企业的成熟期有并购资本来保证其资本融通。在股权传递中实现退出。③具有评价功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对投资的企业和自身都具有评价功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对象是极具发展潜力的、具有新技术和新理念并拥有对市场吸引力的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只有在通过市场的选择和考验后,才能发现和实现企业的价值,其最好的判断标准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售企业的股权时能否卖个好价钱。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时机权衡

第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预期标准。通过出售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来取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在其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过科学计算并制定了预期收益标准,会在被投资企业达到自己的预期标准后出售所持有的股权。第二,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漂亮必然使企业的投资价值不断上涨,作为企业投资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享有的企业股权价值必定会水涨船高,这说明被投资企业有很高的投资价值,会吸引很多的投资者来购买企业的股权,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一个高价位将手中持有的股权出售必定获得丰厚的利润,考虑公司以后的业绩下滑加上后期的风险等问题,所以很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然在这个时候退出。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第一、最佳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退出。IPO是最理想的和使用最多的退出方式,因为通过这个方式一般能取得最大的收益。首次公开发行(IPO)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后在证券市场公开出售其股份给公众投资者。通过

IPO退出,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获得较好的收益,在退出的几种方式,首次公开发行退出所获得的回报率是最高的;另一方面既能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企业赢得信誉、提高知名度,又能帮助企业拓宽融资的渠道以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待企业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以满意的价格出售股权。第二、中等方式:并购退出。兼并收购是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企业保留或者消灭法人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并购退出优势有:(1)能快速回收资金,实现全面从业退出。具有并购其他企业的企业一般都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能够提供足够的资金,让其全面迅速退出企业。(2)较低的交易成本。企业并购一般只需要和几家有意向的企业谈判,没有很复杂的手续,因此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3)信息披露较少,保密性高。第三、保守方式:股权回购退出。管理层回购主要是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企业的股权,大多数股权回购采取这种方式,这样既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层也重新获得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它是比较保守的方式且使用比较少,一般出现在公司的早期投资中,这时的公司估值相对较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低价购进股权。管理层回购的优势:(1)交易简便。管理层回购使得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双方都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和节省时间,交易过程中不需要很复杂的手续,基金退出时也会比较彻底;(2)能够保持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第四、最差方式:清算退出。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以及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人格的行为和程序。。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选择的最不成功的一种退出方式,等到了破产清算的时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企业股东在偿还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后所能收回的投资基本上都很少了,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失败。

投资人出资方式例9

在中国分税制财税体制下,中央和地方在事权和财权的分配上出现了事权的重心下移和财权的重心上移,从而导致了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的不对等,与此同时,中国转移支付制度也不完善。因此,在中国城市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较大,而大部分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远远无法满足庞大的资金需求,唯有寻求外部融资。为了进行投资,地方政府绕过了法律法规的框架建立的各种融资平台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巨大的地方财政赤字带来的财政风险等。而相关实证研究表明,中国的地方政府投资并不是逆经济周期的,而是萧条时投资扩张,高涨时投资也扩张,容易引发通货膨胀危险。因此,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至关重要。目前对地方政府投融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融资方式创新上,而没有将融资放在整个投融资体制的框架下来加以考虑。本文按照财政分权的“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基本思想,通过地方公共产品将地方政府融资(财权)与地方政府投资支出(事权)结合起来,克服地方政府“缺位”、“越位”现象,破解地方政府融资难题。

1.地方政府投资支出的界定

1.1地方政府投资理论

政府投资包括中央政府投资与地方政府投资,从分工看,中央政府是投资宏观调控的决策者和主要执行者,地方政府并不是投资宏观调控主体,只是进行财政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而财政投资扮演什么角色呢?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属于公共财政,政府财政投资主要投资于公共投资领域,而且财政资金是公共投资资金的最主要来源。因此,公共品理论是公共财政的基础理论。

根据公共品理论,政府是公共品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私人部门生产的产品来提供公共品,也可以自己投资生产公共品。这里就要区分公共投资和财政投资。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中,公共投资是各种经济主体以公共品为对象的投资,而财政投资的主体则是政府,财政投资与公共投资不应完全等同。与理论上界定公共投资领域相比,实际中把政府财政投资限定在公共投资领域存在不小的难度,它会遇到多方面阻力。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公共财政制度,而公共财政制度是以政府预算制度为依托,随着政府预算制度的形成而形成的。没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预算制度就没有公共财政制度,把财政投资限定在公共投资领域也就无从谈起。但是在中国由于尚未真正建成公共财政制度,财政投资不能限定在公共投资领域,是投资领域政府作用出现“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的根源之一。

1.2地方政府投资的范围

从上述分析可得知目前中国的公共财政制度商不完善,中国的地方政府投资范围也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情况。那么如何对其进行界定呢?按照现有财政分权的基本思路,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理,地方政府投资范围取决于地方政府的事权,而事权的相关规定分散见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总的来看,与政府投资相关的事权涉及本区域内的公用设施项目和基础设施的投资,现有的法律框架规定了地方政府投资范围公共领域。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否如此呢?

自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就明确提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按照要求,对地方政府投资范围和模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将财政投资区分为公共投资和国有资本投资两大类,当前的财政投资主要是公共领域投资。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财政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进一步降低,财政投资变成次要地位,非财政投资成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主力军。仅仅依靠财政融资投资是不能满足公共物品的需求,还需要非财政融资投资提供公共物品。综上所述,本文的地方政府投资就是指地方政府的财政投资和非财政投资。

2.地方政府的融资方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共品需求日益增长,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投资方式提供公共品已不能满足人民的需求,因此必须要扩大非财政投资也即广泛吸收民间投资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公共品。与此相对应的地方政府融资方式也要作出重大调整,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2.1地方政府融资方式

是一拨款、债务性融资、资资方式的事权。共投资领域也就无从谈起。政从目前国内外地方政府融资的渠道与方式看,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一是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其资金来源一般为本级政府财政收入,用于教育、卫生公共事业;二是债务性融资。债务性融资包括地方政府的银行贷款和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性投资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信托融资等。银行贷款是地方政府弥补建设资金缺口的另一个重要来源。三是资产(资源)性融资。资产(资源)性融资是各级地方政府利用政府所掌握的资产和公共资源筹措的资金,包括有形资产(资源)融资(如项目融资与土地融资)和无形资产(资源)融资(如特许经营权融资)。四是权益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政府性投资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或其他自筹资金,包括上市融资和非上市股权融资。

2.2各种融资方式评述

上述四类融资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色和适用范围,综合看来,目前主要的融资方式有:

首先,债务性融资中的银行贷款是当前地方政府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从全国城建投资中银行贷款的比例变化看,2000年银行贷款占全国城建投资资金的20.9%,2003年达到31.1%,2005年为30.8%,2007年在禁止“打捆贷款”业务后,银行贷款仍占全国城建投资资金的28.9%,其中有近1/5的城市67.5%的城建投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

其次,资产(资源)性融资中的项目融资是当前融资机制市场化的主要方式。就有形资产(资源)融资而言,项目融资如BT(建设—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TOT(转让—运营—转让)和PPP(政府项目与民间合作)是目前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的创新,是未来准经营性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此外,土地融资也是地方政府融资主要方式之一。

第三,权益性融资中的股权上市融资目前在国内比较常见,一些以水务、交通等为基础的交通投资公司、城司都通过股票上市进行融资,如上海城投控股就是以城市水务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典型。而非上市股权融资主要资金主要以外资为主,集中在一些有限的领域。

3.对建立在公共品供给基础上的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的建议

地方政府融资方式不是孤立的,而是必须将其与地方政府投资及地方公共品供给结合起来分析。其中,提供满足地方民众需要的地方公共品是地方政府投融资的核心,地方政府投资是提供地方公共品的一种主要方式,其他主体投资将弥补地方政府投资的不足。所以地方政府融资要更宽泛,不仅为财政投资融资,还要为非财政投资融资。另外,针对不同的地方公共品所使用的融资方式是有差异的,同一种地方公共品的提供也可以有不同的融资方式。

3.1财政融资

财政融资来源通常由地方税收和地方非税收收入组成,主要用于解决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这些投资因无收费机制、完全按市场资源配置机制无法实现有效供给,必须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加以解决,如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卫生、人行道等。

3.2非财政融资

3.2.1债务性融资

在地方政府不享有举债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不得不“没有正门、走旁门”,变通违规操作,或者把债务分散在各部门或下属公司,或者以为其他单位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方式筹集资金,其直接后果就是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隐蔽性。但对于债务融资也要区别对待:对于没有经营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要严格控制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融资,适当放宽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债券进行融资,但必须要有严格的控制:一是事先经过同级人大投票通过;二是要将年度债务融资总量控制在地方政府收入一定的比例范围之内。

3.2.2资产(资源)性融资

目前项目融资主要是为那些造价高昂的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手段,因为这些项目具有潜在利润,但无法短期收回投资成本,需要通过公共—私人合作方式来提供资金,如道路、桥梁、关口等。私人部门提供新的资金来源,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当前债务并提高举债能力,从而将更多的资金用来解决民生问题。对于利用土地等资源进行融资是着力要解决事关全体民众的项目投资,而且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所以要采取市场的方式来进行。

3.2.3权益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香港地铁在2000年10月发行股票上市,政府向公众直接出售23%的股权,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国内也有很多城市在基础设施领域已开始了这种运作,所以,这种融资方式可以解决类似地铁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问题。

4.总结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关键阶段,也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时期。在这个重要的历史时期,政府的作用责无旁贷,而政府投资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对于国民经济的意义毋庸置疑。因此,规范政府投融资模式,降低风险,提高效率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研究投融资模式的意义也在于此,希望能对解决此类问题提供相关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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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出资方式例10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3-135-03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包括三大支柱,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养老金在保障职工退休生活质量和缓解国家养老压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如何做到养老金资产的长期保值增值、防范投资行为过于短期化和盲目追求业绩而造成净值波动过大等,是养老金资产管理行业从业者一直以来重点关注和苦苦思索解决之道的问题。

MOM(Manager of Managers,即管理人的管理人)投资管理模式是由美国罗素投资公司首创,运用对优秀投资管理人风格大量研究而得到的决策标准和控制变量等投资管理工具,对多元资产、多元风格、多元投资管理人进行选择和监控,从而实现长期投资业绩战胜市场平均水平。

本文将在介绍MOM投资管理基本模式和理念的基础上,研究其对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的借鉴意义。

一、MOM模式的诞生与发展

(一)MOM模式为匹配“投资者多元需求和投资产品供给”而生

美国罗素投资于1980年首创MOM模式,其基于对美国优秀投资管理人的长期研究成果,运用自创的决策标准、控制变量等投资管理工具实现对多元资产、多元风格、多元投资管理人的选择和监控。

MOM模式的诞生源于美国资本市场在深入发展过程中,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难以与复杂的投资产品供给形成有效匹配。MOM的“多元资产、多元风格、多元经理”管理模式通过对投资者提供“投资目标设定、投资策略选择等投资咨询服务,以及投资管理和投资执行等过程服务”为一体的一站式客制化解决方案,使投资能获取长期、稳定的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二)MOM模式基于定性与定量动态监控和评估投资管理人

MOM模式的投资管理理念认为:第一,市场是非有效的,主动型投资管理能创造价值;第二,通过深入的研究,能够找到优秀的投资管理人,但这些投资管理人也无法一直保持出色的业绩;第三,针对投资分割和投资管理人进行多元化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益;第四,Alpha和多元管理的价值在长期中更能得到体现,而非在短期中。

1.动态和持续的投资管理人监控。投资管理人专业能力参差不齐,投资业绩差的基金可能使投资人承受巨大损失,因此挑选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并且进行动态和持续管理非常重要。所以MOM模式通过长期动态的跟踪研究,找到其中最优秀的部分投资管理人,来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相比传统的模式,MOM模式的差异化优势就是跟踪投资管理人而非基金,对投资管理人进行集中监控和动态管理。MOM模式通过独立、公信的第三方对投资管理人进行研究评价,开展产品研发、资金募集,并对组合进行动态管理,从而达到合理的资金配比和对风险进行控制等。

2.基于定性与定量的投资管理人评价。MOM模式在对投资管理人进行研究时,设计的评价体系关注“投资能力”和“非投资能力”两个方面,确保研究过程能够创造更多的附加价值。对于投资能力评价,主要是每日关注组合表现,并且每季访问投资管理人,进行现场调查;对于非投资能力评价,采用的方法是定期进行管理人合规检查,必要时随时与投资管理人互动沟通。投资管理人评价最重要的原则就是独立、公信、客观,MOM采用双轨制的研究评价体系,并且展开循环的研究评价流程。

3.构建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基于定性与定量的投资管理人研究评价结果,MOM模式采用多重情景分析模拟模型,构建低波动率、稳定的投资组合。多元资产、多元风格、多元投资管理人构成了多元投资管理人的产品特征,而市场周期可进一步强化多元投资管理人产品所带来的组合业绩改善。由此可见,优选投资管理人创造超额收益,组合构建使投资收益长期、稳定,从而达到组合业绩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在对投资管理人进行了持续、动态的监控,并且构建了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后,在投资执行阶段,MOM模式力争做到实时监控投资决策执行,高效更换投资管理人,并且对现金做到最优化管理。

(三)MOM与FOF、TOT的区别

MOM、FOF(基金中的基金)和TOT(信托中的信托)三种创新模式均实现了多个基金经理为一只产品提供投资管理的目标,但设计上有所不同。MOM和FOF/TOT的主要区别则在于组合的对象是“人”而非“产品”,FOF和TOT更为接近,最大区别是前者投资标的为公募基金,而后者标的为阳光私募。

FOF和TOT从本质上来说依然局限在精选投资品种上,而MOM模式更偏向于精选管理人,它可以凭借鉴定能力,相对独立地挑选出更适合投资需求的投资顾问,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将优选产品管理人和多人管理风险的双重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MOM模式的优势在于:

一是选择全市场优秀的投资经理。MOM模式每准入一个新基金经理后,都会量身定做一款新的投资品。由优秀的管理团队,基于成熟的理念,运用前沿的策略,为客户实现资产的长期保值与增值。

二是配置分散,风险可控。由于投资于多个不同的投资经理,风险敞口分散,可以有效平抑投资运作中的净值波动,降低风险。

三是策略、风格、基金多元化。“多元策略、多元风格、多元经理”管理模式是让投资者获得最佳投资方案的有效途径;集个别基金经理之强项,构建更多元化的投资组合,从而获得更平稳持续的投资回报。

(四)我国MOM产品的发展现状

国内MOM产品起步不久,未来的发展潜力很大。首先市场上的金融理财产品投资风格各异,结构越发复杂,普通投资者挑选合适的产品难度在加大;其次国内资本市场已开始进入机构主导的时代。据21世纪经济报道不完全统计,目前除了平安罗素于2012年发行我国第一款MOM产品以来,近年来参与的机构还有多家银行、证券和私募基金(如光大银行、招商证券和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公司)等。由此可见,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对MOM产品产生兴趣。

从美国的MOM产品发展历程来看,在股票多头、量化对冲等各类投资策略的产品年度排名中,它们往往表现并不抢眼,但是从5年期以上的收益排名看,则位置靠前。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MOM产品可根据当时市场流行的风格差异,资产配置的重点也在不同风格的基金经理之间调整;二是在当下涨势表现不错的市场风格进行相应对冲。

与近年来在中国资本市场出现的FOF、TOT等产品相比,MOM模式的研究方法更注重建立在定量分析基础上的定性分析,而在组合管理与投资执行层面则更为重视实时监控与主动管理。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与创新,MOM模式已经成为机构客户资产管理的引领者,主要客户群体包括大型企业年金、养老金、慈善基金以及保险资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近年来,选择MOM模式进行资产组合管理的高净值客户资金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纵观MOM模式在全球市场的发展历程,基于MOM模式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优势,相信这一模式在中国的投资管理行业一定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运用MOM模式管理养老金资产

(一)MOM模式精于战略资产配置和宏观风险对冲

MOM是一种以战略资产配置和“精选管理人”为核心的资产管理业务模式,且以战略资产配置为先导。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公募和私募基金缺少宏观风险对冲手段,除了契约和法规限制,大部分公募和私募基金经理对风险对冲手段单一,或对复杂风险对冲技术一知半解,只能在过往熟悉的狭小领域里精选个股或债券,导致在市场缺乏系统性机会时,大部分基金无法为投资者带来满意的回报。

以MOM模式进行资产管理的公司,一般是以资产配置方法论为指导,在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时,首要任务就是分析客户风险收益特征、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资本市场走势,依此选择多元化大类资产,确定资产的配置比例,并对系统性风险作出回避、分散、吸收、对冲等策略安排后,才将委托资产交给不同市场的投资经理去操作。

由于MOM公司需要通过签约的方式委托基金经理操作,就必须在交给基金经理之前把系统性风险在前端处理完毕―正是这种独特的商业模式,催生了MOM公司强大的战略资产配配置和风险对冲能力。由此可见,MOM模式的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强于其它资产管理模式;此外,由于在每一领域都力求选择最优秀的基金经理,MOM资管产品的业绩总是能够排名在第一梯队。

(二)运用“4P”原则评价和选择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研究是MOM模式的核心,它不是建立在单一产品或历史业绩等单一量化指标基础上,而是以投资管理人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访谈或分析历史投资数据来预测投资管理人的未来业绩分布,既注重投资管理人投资能力的研究,也注重非投资能力的研究。“4P”是一种比较成熟的衡量投资管理人综合能力的分析框架,主要是从投资能力-“Performance(投资绩效)”和非投资能力- “Philosophy(投资理念)”、“People(投研团队)”和“Process(投资流程)”两个方面、四个维度入手,综合评价投资管理人的绩效。

投资管理人的非投资能力主要是指公司治理、资产管理规模、投研团队稳定性、投研理念与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虽不决定投资业绩,但会对其发生间接影响。因此在评价投资管理人时,此因素也会按照产品策略被赋予一定比重。

对于投资能力评价,MOM模式主要是挑选在不同市场风格下各类资产中具有超额收益能力的基金经理,确定其资产规模,并对他们的投资行为进行跟踪、监控、业绩评估及资产规模调整。每位基金经理都有他们固有的投资风格,有的基金经理在牛市中能保持超额收益,有的则能在熊市中保持稳健,而MOM公司的第一要务,便是通过长期跟踪分析,找出各种市场背景下的基金经理,放入自己的人才库或基金经理池,为风格对冲建立依据。但仅仅对数据的分析还不够,还需要通过归因分析找出其获得持续超额收益的原因,例如通过多次正面访谈以及侧面访谈,看看究竟是其个人能力,还是其它外部原因,由此才能确信其获取超额收益的表现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建立完备的数据库管理投资组合和投资管理人信息

在完成大量的基础研究工作和数据采集后,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系统进行信息储存,并且开发类型丰富的报表方便信息查询和界面自定义展示。因此,为了在投资管理人选择阶段可以配合资产配置策略快捷方便地找到合适的人选,就要在系统开发阶段合理规划其功能需求。

首先,所开发的系统应有良好的开放性。在数据存储端,能与目前正在使用的其他业务系统建立接口,可以自动抓取基础数据,并且能按一定格式自动上传和下载各类格式的文(下转第139页)(上接第136页)档;在数据输出端,能按照管理需求,便捷查询和输出所需的报告信息。

此外,系统还需具有一定的扩展性,便于后期随着业务发展需要,在MOM产品策略变化或投资管理人业务范围扩展等情况发生时,可以按需求增加系统字段和报告页面。

三、养老金管理引入MOM模式的意义和发展前景

(一)MOM模式追求长期、稳定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专户或公募基金等投资管理模式以单一或一类资产表现评价基金经理孰优孰劣,因此催生了大量理财专家。MOM模式可为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提供集投资目标设定、投资策略选择、投资管理和投资执行等过程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MOM模式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宏观风险对冲,以及挑选市场上擅长某一风格的优秀投资管理人,发挥其特有的集专户理财与多次分散投资的优势,不仅降低了投资成本,且有效提升了投资业绩。由此,MOM模式可为投资者获取长期、稳定的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二)强化投资监督,保护养老金受益人利益

MOM业务的运作基于独立第三方运营平台,能够很好实现对养老金资产的投资过程和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动态监控,将有助于投资监管的强化,特别有助于对追求绝对收益的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

此外,依托强大的中央集成系统平台,MOM模式实现了对投资管理人和投资资金流的动态监控,将会极大促进投资行为的规范化和投资信息的透明化;其特有的双重防火墙机制有效确保了养老金受益人的资金安全。

(三)MOM模式可促使我国资本市场向成熟市场转变

MOM模式是成长型市场向成熟型市场转变的重要推动因素。通过引入这一金融创新模式,向国内机构投资者提供多元投资管理人产品,不仅丰富国内投资产品线,还将推动国内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

此外,MOM模式依托特有的投资管理人研究评价体系,一方面促进了投资管理人整体专业技能的提升,另一方面培育了优秀的投资管理人研究团队,扩大各类投资人才储备,可以提升国内投资人才的国际影响力,从而促使我国资本市场向成熟市场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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