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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模板(10篇)

时间:2023-08-16 17:05:10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例1

在构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过程中,国家在政策上鼓励企业(或单位)和个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投保商业医疗险。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议》中也提出“……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可见,由政府主管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为商业保险留下了发挥作用的空间,商业保险确实可成为社会保险的有力补充。

一、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医疗险存在的问题

社会医疗险是基础,提供法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险是重要组成部分,提供补充配套服务,两者优势互补,缺一不可,但应该看到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发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覆盖面比较窄、覆盖人数不够广

商业医疗保险还不能满足多数人的需要,不能满足最需要保险的人或患者购买保险。现行的商业医疗保险范围较小,一般只对指定范围内的几种疾病或一种疾病的住院费用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要求参保人必须未患有界定范围内的疾病,否则不接受参保。并且,对参保所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间隔有严格的限制。虽然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率有所提高,但是,相对于广大的医疗保险市场的需求来说,还非常不够。

2、社会对商业医疗保险的需求量大,而市场上的险种少,针对性差 ,保障功能不足

现阶段,对商业医疗保险的需求主要体现在:社保规定范围之外的特殊检查、病种、治疗及用药的医疗保险;高收入者享受更高档次治疗及服务的医疗保险。而当前,社会对商业医疗保险急需的是纯粹的医疗保险、老年护理保险等,而市场上没有老年护理保险,而这些险种只是附加险,随主险开展且以统保形式承保,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医疗保险公司在开发产品的策略上,为了追求赢利目的,存在一定程度的短期行为。

3、财税政策对商业医疗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

财税问题是制约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长期以来,商业医疗保险仅仅作为一种商业活动来看待,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财政部为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给予4%的优惠政策。但是,该税前列支比例过低而弱化了现有的政策作用,这不利于鼓励团体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也不利于鼓励个人为自己的健康投资。无疑会挫伤投保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减少对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的消费。

4、赔付率局高不下,管理难度较大,经营管理方法不先进

各保险公司开办的医疗保险都处于收赔相抵,甚至收不足赔的状况,个别地方的赔付率甚至高达300%,这使医疗保险公司的利润微乎其微;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关系难以建立,加上医疗制度的不完善,透明度不高,保险公司难以对医疗费用进行控制。保户中存在着不少逆选择投保的,而且一些道德风险和索赔欺诈风险大量存在,使保险公司难以拓展市场。另外,在美国普遍使用的风险管理技术,如复杂的费率厘定、承保选择、次优要求、大案管理、非比率再保险保护等,在我国还鲜为人知。

5、专业人员少,专业知识缺乏

经营医疗保险所面临的风险是很大的,要求从业人员具有核保、理赔、精算、条款设计、费率厘定、业务监督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这就需要一批这样的专业人员。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在这方面专业人才仍是欠缺的。不能有效地面对市场的需求并制定出适合不同阶层的需求。同时由于专业技术人才的缺乏,导致保险公司精算落后,核赔力量薄弱,反欺诈能力差,直接影响到商业医疗险的发展。

二、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医疗险的定位

1、医疗保障体系应以社会医疗险为基础、商业医疗险为补充

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从世界医疗保障的方式来看,社会医疗险和商业医疗险,是世界各国实施医疗保障最重要的两种模式,社会医疗险侧重于体现政府追求“公平”的行为目标,而商业医疗险侧重于体现政府追求“效率”的行为目标。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总体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个人收入水平低,加之原有福利医疗保障制度的惯性作用,个人自我保障的意识不强,个人医疗保险资金的投入很低,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在很长时间内仍将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对自我保障意识的加强,商业医疗保险将成为在更高层次上提高健康保障水平的有益补充形式。

2、商业医疗险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起着不可缺失的作用

商业医疗保险得到了政府和领导的高度重视。2002年,总理曾经连续两次对商业医疗保险做出重要批示,明确指出“逐步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并把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而且有利于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从目前我国的现实需要来看,由于开展社会医疗保险时间短,资金积累有限,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多,特别是一些大病和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远远超过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使患者个人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医药费用的持续上涨强化了人们的保险意识。而只有通过购买商业医疗险才能减少潜在的风险。商业医疗险对社会医疗险的补充可分为“范围上”的补充和“程度上”的补充两个大的方面。其中,前者是从广度上进行补充,后者是从深度上进行补充。社会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更注重全体国民的普遍享受,但不能兼顾到个人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具体差异。商业医疗险可以针对社会医疗险的不保项目,如核磁共振、特殊病种等提供服务。总之,商业医疗保险可以提供更高的医疗保障,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可见,商业医疗险在某些方面是可以弥补社会医疗险的不足,进而更加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

三、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下加快发展商业医疗险建议

1、要注重开发专业化、个性化的险种,完善产品开发规划

我国由于地区经济水平的发展不平衡导致保险市场发展存在明显的地域性和个体需求上的差异,从广度上看,保险公司应按我国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年龄的人群,考虑对医疗保险产品的需求状况等几个方面。借鉴港澳台和东南亚的医疗保险数据,根据我国发展情况加上安全系数,设计出满足不同医疗服务保障水平的险种。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在保险产品开发的深度上下工夫,保险公司应实现一种观念上的转变,即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不仅仅是提供发病后的治疗费用,还应该提供发病前的保健预防功能。与其在得病后治疗,不如在事前加强保健、预防,可以创办健康保健杂志,免费赠予被保险人,向他们介绍自我保健知识,或者开通24小时医疗保健咨询热线,并定期请著名医学家通过热线解答被保险人的问题,同时为保额达到一定数量的被保险人进行免费体检,并对那些积极为员工提供预防保健、体育锻炼的参保企业在费率方面给予优惠,这些做法肯定受到被保险人的欢迎,从而更愿意投保该公司产品。事前预防,保健费用一般来说小于发病后的治疗费用,仅从保险公司的支出比较,便可看出其优势,何况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这更是一件求之不得的好事,所以保险公司在产品广度上下工夫的同时,更应该注意充分挖掘保险产品的深度,加强配套服务措施的建设。

2、加强商业医疗保险的风险防范工作

我国开办商业医疗保险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在短短几年内发生了许多医疗保险欺诈案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医疗保险中的欺诈行为。承保防线:在投保人尚未正式投保前,组织参加多种法制学习和教育,通过学习法规和规则,使之明确所享有的保险期限、免赔疾病和免赔额度等,进行风险选择,并灵活运用体检,增强保费等手段,做好核保工作。期间防线:保险公司应该主动调整工作重心,运用微机管理建立投保档案,掌握底情,及时分析,便于给付和续保;与医院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派人员对定点医院的病历、处方等进行必要监督、检查。理赔防线:加强对医疗保险索赔单证的审核和对被保险人医疗情况的调查,提高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识别能力,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做好理赔工作。

3、健全法律,增强财税政策的支持

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必须有发达、健康的商业医疗险作支撑。政府应给予商业医疗保险应有的地位,并以相关法律、法规等形式确定下来,主要是制定有利于商业医疗险发展的财税政策,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社会医疗险和商业医疗险的业务范围,为商业医疗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大政府税收政策支持,不仅能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业务,引导更多有条件的个人和企业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迅速推动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而且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更广泛有效地减轻社会医疗保险的压力,从而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最终实现多赢的发展格局。

4、加大人才的培养力度,满足竞争需要

一支高水平的专业技术队伍是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重要保证。医疗是高度专业化的行为,因此从事医疗保险业务的团队应具备比其他保险业务更多的专业知识,例如应具有一定的医疗知识或临床经验,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开发专业性的险种,才能加强对保险合同和医疗行为的理解和把握。商业医疗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培养既懂得医学又懂得经济、保险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充实和配备一批医疗保险专业人员。

5、增强群众对商业医疗险的参保意识,加强宣传

保险公司要抓好宣传工作,扩大舆论影响,充分展示商业医疗保险的特点及其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增强人们参与商业医疗保险的意识,使个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积极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自我保障水平。保险公司的积极宣传既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商业保险发展壮大的基础。对个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可以避免因疾病或意外而无力支付医疗费或因病导致贫困的悲剧,可以提高家庭成员的安全感,使自己享有更高层次的医疗服务待遇;对单位,职工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可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减轻企业在经济和管理上的负担和压力。但是在我国部分群众已经习惯了以政府承担责任为主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人们在观念上还不能一下子接受商业医疗险的新观念。这就要求媒体、舆论的介入,并加以宣传,使之群众有意识地、自觉地参保。

总之,由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足,保障程度不高,城镇职工主要依靠社会医疗保险,这就为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留下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所以,建立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是当务之急,从目前来看,利用商业医疗保险建立一个没有漏洞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梁鸿、赵德余: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析[J].社会保险制度,2007(5).

[2] 杨宇霆:医疗保险:中国现状、国际潮流及改革之路[J].金融与保险, 2007(10).

[3] 朱铭来、丁继红: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再构建的经济学分析[J].社会保障制度,2007(2).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例2

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它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因而,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体现我们党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战略举措。

一、医疗保障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1、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是协调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因此在社会生活当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台的各项措施才能取得社会各阶层的共识和认同,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从而得到顺利实施。在调节各种不同利益关系时,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这项措施才能获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才能有效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只有坚持公平正义,社会不同利益群体才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医疗保障制度对全体社会成员来说,是一视同仁的。任何社会成员,不分职业、地域、地位、财富等,只要遇到疾病,都享有医疗保障。因此这一制度必定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2、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安定有序。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社会要实现安定有序,必须不断化解矛盾和冲突,不断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近年来,随着医疗费用的增长,医疗支出成为广大社会成员一种不可预期的消费支出,导致容易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因而疾病风险成为社会生活中导致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医疗保障制度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费用补偿,有效地减少医疗费用支出的不可预期性,从而有效地控制疾病风险,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促进社会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中发展。

3、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社会充满活力。和谐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均衡发展和协调相处的社会,是保证社会活力永不衰竭的前提,是保护人民群众创造力持久发挥的必要条件。医疗保障制度不仅能够保证和促进劳动力的再生产,还能通过使劳动者在遇到风险时减轻不可预期的经济压力,从而把一部分费用用于自己和家庭成员的智力投资等方式,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组合,必将会为我们社会的发展增添活力。

4、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拥有生命和健康是公民在社会上生存、享有做人的尊严以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公民实现一切权利的基础。因此以保障民众健康为目标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必将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

二、构建和谐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只有实现全体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障,让所有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体会到安全感,人们才能对未来的生活更有信心,社会才能更加公平与和谐。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和谐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1、进一步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医疗保险实践经验的积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应在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费用控制机制方面不断完善。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现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涵盖特殊群体在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在覆盖范围上更加广泛。

现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城镇所有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也就是说,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单位和职工,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既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业也包括困难企业。这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保险制度之一。但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务院没有作硬性规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对这部分人群管理的能力和医疗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样,实行强制加入,改变现在自愿参加的状态,要求覆盖全体农民,当然也包括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口。并且逐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医疗保险之间构筑一个平台,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之间的沟通、连接和转化,最终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体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险费用由农民、集体、政府共同承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现在采取自愿原则,但考虑到目前情况,应以强制加入为好,费用主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在保障水平方面,加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动态调节机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调节保障水平,并根据需要和可能,不断调整医疗保险项目。

在费用控制机制方面,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支付方式来加强对供方行为的规范,同时适时调整需方的自付比例,这样既能增强个人责任意识又不会加重成员的经济负担。

2、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分析各国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它们几乎都是从医疗救助制度起步的。社会医疗救助的对象应覆盖所有城镇弱势群体成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孤寡老人、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无子女、无职业、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三无”人员;很难享受到和城镇劳动者同等待遇的进城农民工等等。社会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应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同时辅之以其他途径和渠道,如社会捐助等,对经济困难和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病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减免,通过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使其科学合理地运作,有效防止挪用或被侵占现象的发生。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于改善弱势群体的健康,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态,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改革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3、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随着人们医疗需求的日益多样化,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商业健康保险要承担起为国分忧、为民造福和行善积德的使命。商业健康保险最大的特点是具有灵活性,能够适应医学科学的进步,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以满足消费者对不同层次医疗服务的需求。商业健康保险对所有居民开放,主要保障在社会保障计划中没有覆盖或覆盖不充分的项目。在这种保险体系下,医疗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迫使保险组织在价格和服务质量上展开竞争,提供优质低价的服务,也迫使医疗服务的提供者降低医疗服务的成本,高效率地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它既可以满足人们对医疗保健的高层次医疗需求,又能作为人们基本医疗的重要补充。因此作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支持和鼓励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还要应用法律的形式界定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范围。现行的补充医疗保险应交由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范围的,商业健康保险不要插手,而社会医疗保险以外的领域,社会医疗保险也不应干预。

三、建立医疗保障体系当前须解决的问题

以前的公费和劳保医疗,费用基本上全部由国家负担,甚至连职工的家庭医疗也一起负担,但国家能力有限,满足的只是一部分人低水平的医疗需要,绝大多数人特别是农村居民基本享受不到医疗保障。为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并探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经过近10年的改革与建设,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全国1.7亿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5年来,覆盖了7亿多农民。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基本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将没有基本医疗保障的人保障起来。

我们当前要构建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核心,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三部分组成,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和保障的医疗保障体系,这与和谐社会的目标是相符的。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人人都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即将成为现实。

当然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目前主要解决公平问题,将没有基本医疗保障的人保障起来,在解决了公平的前提下,解决效率问题,使医疗保障体系更好地为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身体健康服务,最终建成一个覆盖全员、公平与效率兼顾、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从而有利地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报告[J].求是,2002(22).

[2]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2-20(1).

[3]孙光德,董克用主编.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何筠.试论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J].南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01).

[5]仇雨临.中国医疗保障体系的现状与完善[J].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3).

[6]路薇.关于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2(08).

[7]廖海燕.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难点问题透析[J].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5(03).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例3

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它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因而,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体现我们党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战略举措。

一、医疗保障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1、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是协调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因此在社会生活当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台的各项措施才能取得社会各阶层的共识和认同,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从而得到顺利实施。在调节各种不同利益关系时,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这项措施才能获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才能有效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只有坚持公平正义,社会不同利益群体才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医疗保障制度对全体社会成员来说,是一视同仁的。任何社会成员,不分职业、地域、地位、财富等,只要遇到疾病,都享有医疗保障。因此这一制度必定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2、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安定有序。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社会要实现安定有序,必须不断化解矛盾和冲突,不断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近年来,随着医疗费用的增长,医疗支出成为广大社会成员一种不可预期的消费支出,导致容易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因而疾病风险成为社会生活中导致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医疗保障制度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费用补偿,有效地减少医疗费用支出的不可预期性,从而有效地控制疾病风险,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促进社会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中发展。

3、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社会充满活力。和谐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均衡发展和协调相处的社会,是保证社会活力永不衰竭的前提,是保护人民群众创造力持久发挥的必要条件。医疗保障制度不仅能够保证和促进劳动力的再生产,还能通过使劳动者在遇到风险时减轻不可预期的经济压力,从而把一部分费用用于自己和家庭成员的智力投资等方式,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组合,必将会为我们社会的发展增添活力。

4、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拥有生命和健康是公民在社会上生存、享有做人的尊严以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公民实现一切权利的基础。因此以保障民众健康为目标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必将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

二、构建和谐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只有实现全体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障,让所有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体会到安全感,人们才能对未来的生活更有信心,社会才能更加公平与和谐。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和谐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1、进一步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医疗保险实践经验的积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应在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费用控制机制方面不断完善。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现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涵盖特殊群体在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在覆盖范围上更加广泛。

现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城镇所有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也就是说,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单位和职工,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既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业也包括困难企业。这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保险制度之一。但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务院没有作硬性规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对这部分人群管理的能力和医疗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样,实行强制加入,改变现在自愿参加的状态,要求覆盖全体农民,当然也包括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口。并且逐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医疗保险之间构筑一个平台,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之间的沟通、连接和转化,最终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体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险费用由农民、集体、政府共同承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现在采取自愿原则,但考虑到目前情况,应以强制加入为好,费用主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在保障水平方面,加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动态调节机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调节保障水平,并根据需要和可能,不断调整医疗保险项目。

在费用控制机制方面,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支付方式来加强对供方行为的规范,同时适时调整需方的自付比例,这样既能增强个人责任意识又不会加重成员的经济负担。

2、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分析各国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它们几乎都是从医疗救助制度起步的。社会医疗救助的对象应覆盖所有城镇弱势群体成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孤寡老人、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无子女、无职业、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三无”人员;很难享受到和城镇劳动者同等待遇的进城农民工等等。社会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应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同时辅之以其他途径和渠道,如社会捐助等,对经济困难和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病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减免,通过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使其科学合理地运作,有效防止挪用或被侵占现象的发生。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于改善弱势群体的健康,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态,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改革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3、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随着人们医疗需求的日益多样化,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商业健康保险要承担起为国分忧、为民造福和行善积德的使命。商业健康保险最大的特点是具有灵活性,能够适应医学科学的进步,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以满足消费者对不同层次医疗服务的需求。商业健康保险对所有居民开放,主要保障在社会保障计划中没有覆盖或覆盖不充分的项目。在这种保险体系下,医疗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迫使保险组织在价格和服务质量上展开竞争,提供优质低价的服务,也迫使医疗服务的提供者降低医疗服务的成本,高效率地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它既可以满足人们对医疗保健的高层次医疗需求,又能作为人们基本医疗的重要补充。因此作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支持和鼓励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还要应用法律的形式界定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范围。现行的补充医疗保险应交由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范围的,商业健康保险不要插手,而社会医疗保险以外的领域,社会医疗保险也不应干预。

三、建立医疗保障体系当前须解决的问题

以前的公费和劳保医疗,费用基本上全部由国家负担,甚至连职工的家庭医疗也一起负担,但国家能力有限,满足的只是一部分人低水平的医疗需要,绝大多数人特别是农村居民基本享受不到医疗保障。为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并探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经过近10年的改革与建设,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全国1.7亿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5年来,覆盖了7亿多农民。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基本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将没有基本医疗保障的人保障起来。

我们当前要构建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核心,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三部分组成,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和保障的医疗保障体系,这与和谐社会的目标是相符的。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人人都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即将成为现实。

当然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目前主要解决公平问题,将没有基本医疗保障的人保障起来,在解决了公平的前提下,解决效率问题,使医疗保障体系更好地为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身体健康服务,最终建成一个覆盖全员、公平与效率兼顾、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从而有利地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报告[J].求是,2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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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路薇.关于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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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例4

【正文】

中图分类号:F84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448(2000)01-0050-04

现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一方面缺乏对医院和个人的有效约束机制,造成医疗资源的大量浪费,国家和企业负担加重;另一方面,又没有覆盖到非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使非公有制职工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满足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这些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使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难以为继,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那么,到底用什么样的制度来替代50年代建立起来的单一的、高保障、低覆盖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呢?是用另一项单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来代替,还是用一个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来代替?很显然,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应该是医疗保险改革的唯一出路。

首先,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满足城镇职工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的保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医疗的需求也逐渐增多。不仅有治疗疾病的需要,而且有强身健体、购买各种保健营养药品的需要。因此,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来满足人们不同的医疗需要。如果企图由一项医疗保险制度来满足包括保健在内的所有医疗需求,一方面过高的医疗费用政府和企业无法承担,另一方面加大了医疗费用控制和管理的难度,更易造成医疗资源的严重浪费,使得有的人医疗消费满足过度,有些人的疾病又得不到治疗的现象更为突出。这不仅不能消除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弊端,反而使其“雪上加霜”,更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与医疗保险改革的方向是相背离的。另一方面,由于人的健康状况各不相同,患病的概率也各不一样,有些患大病、重病的人确实需要花费大量的医疗费用;有的人群更容易患病,如退休职工。如果强行用一种单一的保障水平低的制度来代替另一种保障程度高的制度,势必会导致一些有客观需要的人群的医疗得不到保障,给医疗保险体制转换带来困难。老年人由于身体不断衰老,抵抗力下降,除了生病的概率大之外,一旦得了病,病情多比较重,所需的医疗费用也较高。大多数老年人都是因疾病在医疗抢救无效的情况下辞世的。因此,老年人身体状况,决定其医疗需求更加迫切、广泛和特殊。这些都要求我们应针对老年人口这一特殊的医疗消费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提供多层次的适合他们特点的医疗保障措施。对于现在的退休职工来说,还不仅仅如此,由于在传统医疗保险体制中,政府或企业把职工医疗的费用都包下来了,因而,发给职工的工资中就不包括这部分资金,同时职工也没有为自己将来看病积攒医疗费的意识。如今要在这种无积累、无准备的情况下过渡到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他们在经济上和心理上都很难适应。因此必须根据各个群体的客观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即用一个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来代替单一的“全包型”的医疗保险制度。

其次,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由医疗需求本身难预测、高风险的特点决定的。与其他需求相比,医疗需求更具有事前的不确定性。人们对自己何时患病是难以预测的,不可能像购买其他商品那样,对购买时间、数量、品种都可以事先作出安排。但是一旦疾病发生,患者就无法加以选择,哪个时候看病、作哪些检查、吃哪些药、进行怎样的治疗都只能由医生根据病情来确定。这些特点使得医疗保险的提供既有必要,又带有很大的风险。由于人们对疾病一般无法预测,在平时身体好的时候很少想到自己会生病,在自己年富力强的时候人们也很难自觉地为满足自己将来年老的医疗需求而储备足够的资金。这就需要外力的推动,一方面,强化人们对疾病的认识,另一方面,在医疗资金上给予帮助。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正是将人们不自觉的医疗资金筹集行为用制度的形式规范起来,同时,企业和社会也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此外,也正是医疗需求事先的不确定性和事后的无法选择性,使医疗保险风险尤其是老年人的医疗保险风险巨大。任何一种单一的保险制度都无法承担这一风险。因此,为了分散医疗保险的风险,也只能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最近,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社会医疗保险本身的性质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社会医疗保险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具有普遍性,即要对符合条件的所有人口普遍实行医疗保险。同时,由于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综合经济实力不强,各地经济发展、居民收入也不平衡,不少企业效益欠佳,职工收入偏低,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还在不断深化,我们还不具备向所有城镇劳动者提供完全医疗保障的能力。也就是说,在目前生产力水平不太发达的情况下,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只能解决大多数人普遍出现的疾患,保障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而对发生概率相对较小的疾病,以及特殊人群的不同层次的医疗需要,社会医疗保险是无法解决的,只能通过其它医疗保险途径来解决。这样既能调动其他保险主体的积极性,又能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还可以满足人们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医疗需求。

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与我国政府医疗保险改革思路相吻合的。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虽然在《决定》中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但仔细分析可以看出,《决定》所涉及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建立除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其它的医疗保障制度实际上是落实《决定》的配套措施。如果没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很难建立和有效地运作的。同时,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也是不健全和不完备的。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决定》是在总结1994年国务院4部委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即九江、镇江试点方案),1996年国务院4部委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即50多个城市的扩大试点方案)的经验,考虑我国经济不太发达的国情的基础上形成的。1998年新的医改方案的基本走向是:社会医疗保险只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即使在基本医疗中也强调了个人的责任,至于其它的医疗需求只能由另外的医疗保障制度来满足。据此,在方案设计上,它一方面沿袭了前两个试点方案中“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改革框架,建立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另一方面,更进一步强调“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社会医疗保险的有限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了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比例。根据目前企业效益不佳的现状,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新方案的筹资比例与1994年九江、镇江两个试点城市的医改方案相比明显降低。“两江”试点时的筹资比例是工资总额的11%(其中个人交纳1%),而新方案将筹资比例降到了8%(其中个人交纳2%)。这意味着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要相应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要相应降低,个人负担比例提高。

2.严格划定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的支出范围。在近几年的医疗改革试点中,各地探索了多种“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模式。其中,最有特色的是“直通式”、“两立式”。“直通式”是指不分大小病和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都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后,超支到一定数额(比如个人年工资的5%),再由社会统筹基金报销,但个人仍须自负一部分。这种“三段相通”的运作模式,保障水平较高,但激励和约束作用发挥不够,不利于统筹基金的平衡。“两立式”是指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完全划断,划定各自的支出范围。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超额自负;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仍要自负一定比例。这种方案增加了个人责任,约束力也明显增强。1994年九江、镇江医疗保险试点时采用的是“直通式”,但最后使得两地的统筹基金难以平衡。所以,在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决定》中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这实际上表明,新的医改方案采用的是“两立式”。这种模式一方面有利于个人医疗账户的合理使用,减轻了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对于一些身体素质较差、大病小病不断的人来说,医疗费用自负的比重就较大,如果没有其他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支持,个人恐怕很难负担。3.提高了进入“统筹基金”的门槛。1998年新方案除划定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支出范围,明确指出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之外,还规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职工生了大病,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如果医疗费用没有超过个人年工资的10%,须自己负担,只有超过年工资10%的部分才能按比例在“统筹基金”中报销。1994、1996年医疗改革试点方案也规定了进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但主要是在“直通式”模式下运作,且起付标准超过职工年工资的5%。无疑,也进一步加大了个人支付的力度。这也是1998年医疗保险改革方案“低水平”的一种体现。

4.设立了“统筹基金”的“封顶线”。与“两江”医疗试点没有“封顶线”不同,《决定》增加了“统筹基金”对最高支付限额的控制,规定最高支付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并且明确指出“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根据全国40多个城市的抽样调查表明,这一“封顶线”大约为2~3万元。这样一个数额对于一些治疗费用高达几十万元的大病来说是杯水车薪,超过“封顶线”的部分只能通过其他保障机制来弥补。在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的人员中,老年人口的比重是最大的。虽然《决定》明确指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但这对于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负担的作用仍是有限的。

综上所述,1998年以“低水平、广覆盖”为主要原则的基本医疗保险方案,是从保障全体城镇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的角度制定的,它没有更多的考虑患病机率高的特殊群体。这一制度实施的前提就是要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予以补充。否则,一方面会导致一些特殊群体的医疗水平下降,造成部分人群“有病不能医”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如果这些特殊群体没有其他的医疗费用来源,最终政府还是要在基本医疗保险中通过开“小口子”的办法来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此外,患者可能采取诸如支用其他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上的钱等手段来冲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些无疑都会给基本医疗保险带来压力,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那么,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到底由哪些部分组成?它们又如何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呢?我们认为根据目前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医疗保险体系应该由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互助医疗基金、老年人口医疗专项基金等5个层次组成。这5个层次构筑了多道防线: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构成了职工医疗的第一道防线,职工平时有一些小病痛可通过个人账户解决。当发生了大病,属于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并达到统筹基金支付起点但低于最高限额时,则由社会统筹基金承担大部分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则构成了第二道防线。当职工得了重病,医疗费用超出了“封顶线”,那么大病保险就成了第三道防线。商业医疗保险、互助医疗基金则主要作为那些长期患病、患重病职工医疗资金的重要补充来源。此外,对于那些高龄退休职工的医疗,则可以通过老年人口医疗专项基金来加以帮助。这便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为延伸,商业医疗保险、互助医疗基金、老人医疗专项基金为补充的“五位一体”的职工医疗保险体系。为了使各项制度顺利建立并真正发挥作用,达到预期的整体效果,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各地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方案。与前几个医疗保险改革方案不同,1998年的方案根据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状况差别较大的特点,只是提出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宏观控制标准,具体方案还有赖于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比如,《决定》规定除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外,还要从单位缴费中按30%左右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但这只是一个平均数、一个控制数。各地在确定个人账户比例时,必须根据参保人员的类别和年龄结构来确定划入比例,年龄越大,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应越高。又如,《决定》规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分别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和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而这些比例在各地到底是多少金额还必须进行具体测算。再如,《决定》没有对进入统筹基金后个人自付的比例加以规定。个人如何支付、支付多少还要由各地具体确定。在方案中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所以,进行充分的调查、科学的测算便成为各地基本医疗保险方案制定乃至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否则,会影响基本医疗改革的效果,动摇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在调查测算中,必须注意范围的广泛性、项目的完备性、方法的科学性、数据的可靠性。

2.医疗保险配套措施的改革要跟上。各地的基本医疗改革方案正常的运作,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不仅取决于方案本身,还取决于与之相关的配套措施的改革。为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方案,积极推进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首先,要改革现行的医疗机构,相应地建立多层次的医疗机构体制。一是国家集中财力办好社会保障型的医疗机构,使其成为医疗保险的主要载体,承担起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的职责。二是商业经营型医疗机构,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三是进行股份制型医疗机构的试点,形成医疗服务的竞争机制。其次,应实施医、药经营分离制度。实行医院出处方、药店售药品、患者直接购药的制度,使医药经营走向专业化。医药经营的分离,最终将减少目前因追求药品留成利益造成的用药过度现象,控制道德风险,减轻患者和医疗保险的压力。再次,要理顺医药价格体制。药品费、医疗费,既与每个患者息息相关,又与政府的财政密切相连,是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关键。因此,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极为重要。但是鉴于我国对药品的价格已放开的现实,要对全部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进行统一管理,既不可能,也无必要。理顺医药价格体制主要是要区别“基本”和“享受”两种需求,对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要统一定价和统一管理,对医疗技术的劳务价格可适当地提高。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例5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自产生以来,先后走过20世纪70年代的辉煌、20年代的衰退和80年代的重建失败,如今又进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与普及阶段。纵观其兴衰发展的历程,不难看出,其制度体系设计的合理程度与功能完善程度是决定其适用性与可持续性的关键。尤其是农村经济的区域不平衡性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分化以及医疗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医疗费用的急剧上涨,不仅直接影响到农村医疗的供求,还直接影响着新形势下农村医疗保障的制度构架和持续性发展问题。因此,如何看待新形势下的农村医保问题、如何构建新形势下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不仅仅是一个试点、总结和推广的问题,更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治理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一、国内农村医疗保障演进的制度结构与功能分析

(一)初级农村合作医疗的“三位一体”均衡制

初级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概括为“卫生防疫 医疗救助 合作医疗”三位一体均衡制。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38年的“保健药社”和“卫生合作社”。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于1955年初建立的医疗保健,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确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1976年,全国农村约有90%的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达到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鼎盛时期。1976年之后,农村合作医疗组织逐步解体。据统计,到1989年,全国继续坚持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已降至全国总数的4.80%,跌入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低谷时期。

初级合作医疗的基本做法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以人民公社为统筹、以各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并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第二,在公社所在地设立公社卫生所,在各生产大队设立大队卫生室,公社卫生所设有完备的门诊、住院科室及医护人员,负责全公社的医疗和防御工作,村卫生室配备简易的医疗设施和“赤脚医生”,主要负责本大队的简易病症诊治和预防工作;第三,公社社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公社卫生所以户为单位发放合作医疗证,凭证就诊;社员每人每年需交纳一定的保健费,连同生产大队提取的公益金部分于头年的年终分配前统一扣除,然后及时上缴给公社信用社;对于五保户、贫困户,交纳合作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可由生产大队在公益金中给予救济;第四,合作医疗费由公社信用社设立专账统一管理,公社信用社负有对合作医疗费的收缴、管理、支付以及监督公社卫生所合理使用合作医疗费的职能;最后,合作医疗费的使用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余部分作为公共积累。

初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和普及,得益于“强制”参与和集体经济的全力支撑,使之具备了“广覆盖”和“筹资稳定”的特性,从而确保了合作医疗多项功能的顺利开展,基本上囊括了卫生防疫、医疗救助和合作医疗三个层面,具有了基本的防疫、保健、救助、诊治等多项医疗保障功能,共同构成了具有简单“综合”功能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并且初步构建了农村“三级卫生防疫保健网”。

(二)单层次的农村医疗费用保险

第二次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单一性,直接根源于医疗体制市场化改革下的农村“三级卫生防疫保健网”的解体,在财力不丰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了农村“卫生防疫”和“医疗救助”的难以开展,因此,此时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就是仅仅局限于“病症诊治”的“单层次”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构架及其缺陷

首先,对于病症诊治,是当前新农合功能最强的一环,这也是“自愿”与“合作”原则下,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必然结果。虽然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多年缺失、医疗设施陈旧、医务人员匮乏及医疗费用高涨等的影响,各地的新农合制度构建并不甚理想,但毫无疑问,“病症诊治”仍旧是各地合作医疗制度最为重要的环节。

其次,卫生防疫是当前农村医疗中最为薄弱的一环。这也直接源于“自愿”原则下的“市场失灵”的结果。在医疗保障基金并不丰厚的现实条件下,医疗服务的天平必然倾向于病症诊治,而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卫生防疫,必然出现“市场失灵”的结果。其实,自初级农村合作医疗解体以后,各地农村的卫生防疫工作就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而当前各地推行的新农合制度基本没有涵盖防疫功能。

最后,对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其本身就属于政府转移支付范畴,新农合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医疗救助的重要性和开展要求,但由于受当地政府财力和现行筹资渠道的影响,各地的医疗救助基金缺口较大,而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或调剂基金还没有真正建立,国家临时救助基金规模又很有限,导致农村医疗救助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贫困地区的情况就更加严峻。

二、国外发展中国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构架的经验与启示

泰国和印度同为地处亚洲的发展中国家,考察这些发展中国家发展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做法,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有一定借鉴意义。

2.印度的“全国农村健康计划”和非正规产业的医疗保障制度。印度政府自1947年独立以来一直在致力构建免费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现有的印度农村医疗系统包括四个层面:村卫生中心、初级卫生中心、社区卫生中心、地区医院。村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母婴健康、计划生育和预防接种,也发放一些非常基本的药品;初级卫生中心很像中国的乡镇卫生院,但是没有病床,较为严重或需要住院的病人只能送往社区卫生中心或地区医院;社区卫生中心和地区医院类似于中国的县医院和地区医院,其设施和医护人员配备相对较为齐全,一般只接受社区卫生中心转来的无法处理的病人。

3.国外发展中国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综观国外发展中国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时充分考虑了本国的经济社会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中有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必须强调制度体系的功能完善性。无论是泰国还是印度,其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基本都包括有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救助、卫生监督和防疫保健功能,印度还引进了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这样既满足了医疗保障的社会福利性要求,又能够从防疫、保健、诊治等多方面切实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质量,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保障服务的社会效益。

其二,强调政府转移支付下的普遍参与性。“普遍参与”与“政府转移支付”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无论是泰国还是印度,都具有强制性普遍参与的特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调解“公平”与“效率”、“市场”与“政府”的矛盾。虽然财力不丰的印度政府在致力于提供免费医疗的制度构建中面临很大困难,但却极大地提高了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水平和农民的生活质量。

最后,强调体系内制度间的功能互补与协调。应当看出,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应该是一个完整体系,由一系列功能互补的制度构成,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单一制度,这就要求在构建体系内的各制度时,既要注意制度间的功能互补性、结构层次性、主次轻重性,又要注重各制度在构建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和具体操作中的相互衔接,以确保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可行性与可持续性。恰如印度所推行的商业医疗保险制度,正好满足了印度农村劳务分化的现实需求。

三、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构架的制度体系分析:多层次模式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福利性也就决定了其低水平的普惠特性,不可能过多顾及个别或特殊个体的需求,因此,要想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地区医疗保障需求,单纯依靠合作医疗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无论是国外还是中国农村自身的医疗保障制度,都验证了单一层次的功能局限性、多层次的功能完善性与可持续性。因此,有效构建和推广功能完善的农村综合性医疗保障体系,将是有效解决农村医疗保障需求、造福农村居民的根本举措。

(一)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基础层面

医疗卫生就其本质而言,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属性,公共产品属性层面是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基础层面。在医药费用和诊疗费用高涨的就医环境中,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问题,不应该仅仅是一个提高缴费率、控制补偿支出的努力,更应该看重的,恰恰应该是如何控制发病率的问题。为此,非常有必要尽快恢复并加快发展农村地区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健康保健等工作。

1.农村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农村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是控制发病率的主要手段,尤其是对于传染病、地方病的控制,是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的关键环节。由于农村地区远离城市,再加之受农村的自然生活条件和农民的生活习惯影响,加强农村地区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功能和卫生防疫服务,对于控制病症发生尤为重要。

2.健康保健。健康保健既是有效控制常见病、流行病的重要手段,又是有效杜绝家族病、生殖疾病的主要手段,还是抑制病症复发和交叉反复的有效手段,并且,还能有效改良农民的生活习惯、提高生活质量。因此,当前应当针对农村地区的生活与医疗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保健服务,当前尤其应该加大妇幼保健、生殖卫生宣传、健康教育等工作。

3.农村专项卫生基金投入。农村专项卫生基金投入是政府针对某些具有地域代表性的地方病症和突发病的控制,以及贫困落后地区公共卫生设施构建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支出,是国家快速改善地域性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的有效措施。当前的工作重点应该是:加强贫困地区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控制传染病和地方病;严控农村地区孕妇、产妇及婴幼儿死亡率,降低儿童营养不良发生率;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

(二)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主体层面

合作医疗制度是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主体层面。该层次就是通常认为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进行制度设计和维护、设立专门机构非盈利性运营、面向广大农村居民、多方出资的合作医疗制度,其基本原则就是“低水平、广覆盖”,基本目标就是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救治,以确保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得性与可及性。因此,虽然我国当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因实际经济原因而实行的是“自愿”原则,但从医疗保障的福利特性和保险分摊机制来看,应该推行“强制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基本功效应该是:规范农村医疗市场、有效控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补充层面

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补充层面应该包括面向特殊群体的相关制度。随着农村的区域不平衡性进一步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逐步分化,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低水平、广覆盖”必然导致部分农民的医疗保障需求偏离于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出现需求缺口,从而也必然需要有其他的医疗保障供给方式作为补充。为此,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应该从长远、和谐的立场出发,从制度的构建层面上,立足于与其他可能性医疗保障服务共存共发展的目标,构建出真正面向农村、造福农村的具有广泛兼容性的综合性医疗保障制度。

农村医疗救助是整个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最低层次,或称为“保底性补充方式”,它是针对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一种特殊性补贴。由于较低的收入水平,这些人往往被排除在“合作”性质的农村医疗制度的保护之外。大力发挥农村医疗救助的基础性作用,既是构筑农村社会弱者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对农村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补充。为此,必须一方面增加政府在医疗卫生方面的转移支付,另一方面在社会救助基金中专项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一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时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二是资助其参加当地的合作医疗制度。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例6

多层次医保制度要衔接什么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多层次医保制度衔接的目标是:解决重特大疾病的保障需求。事实上,多层次医保制度的性质不同,制度结构不同,资金来源、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运营方式、经办方式均不相同,因而,多层次医保制度相关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权利、义务、责任的配置均存在差异,在立法上多层次医保制度应该分属不同单行立法调整。因此,多层次医保制度衔接,实际上是不同医保法律制度的衔接。因为不同性质医保法律制度衔接的多层次,就不可能机械地在每种医保制度上进行单项衔接规范设计,而需要对多层次医保制度进行统筹规划,在界分多层次医保制度的性质、给付范围、给付水平基础上,明晰多层次医保制度的关联性,并构建专项的衔接法律制度。至于多层次医保专项衔接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既可进行单项条例设计,也可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本体,在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中专设一章“规范”。多层次医保专门衔接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解决围绕什么样的“衔接点和衔接构成要素”构建具体的法律规范。首先,要明确多层次医保制度“衔接点”是各种医保制度医疗服务待遇的衔接。因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广覆盖和保障全体国民的普惠性追求,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为保障对象提供的是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待遇,世界范围内,多层次医保制度医疗服务待遇的衔接,都是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基础和核心,辐射衔接其他多层次医疗保障待遇。〔3〕其次,为了多层次医保制度待遇无缝衔接能够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衔接制度的设计还得围绕多层次医保行政主管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经办衔接、服务待遇衔接,解决多层次医保待遇衔接的结算顺序等构成要素,具体制定操作性规范。就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医保制度的衔接,还需要解决几个特别问题:一是建立两类多层次医保衔接体系。我国存在两类多层次医保体系,主要基于各自保障对象的职业特点、收入差距、资金筹集结构和待遇水平差别而设计,因此,围绕两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分别辐射衔接多层次医保制度形成两大差别体系。二是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不同的社会群体,建立不同的实施制度,以便于实现制度全覆盖,这是国际经验。但是,社会群体的分层要适度。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城乡非正规就业者和无业者,以二元户籍分割成“两项”制度,不符合我国加速转型期城乡居民非正规就业者家庭结构、就业结构变化的实际。实践不断证明,在同一个医保统筹区域内,城乡居民的非正规就业和无业方式、收入水平、所处的基本医疗待遇环境基本相同或相近,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两制”的性质、制度架构、筹资方式、财政资助方式、待遇水平也基本一致或类似。事实上,“两制”并轨已成学界共识,也为全国“两制”并轨自发实验所证实。〔4〕那么,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就成了简化多层次医保衔接制度的前提。三是基于城乡居民非正式就业收入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低水平,保障待遇非基本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处于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性”提升的过渡中。为此,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为基础的多层次医保制度衔接的任务就存在多元性,应该允许城乡居民多层次医保制度衔接的探索性、灵活性和多元化模式存在。与此对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基于城镇职工正式就业收入的稳定性特征,其基本保障水平已经实现,因此,衔接的任务相对单一,其制度构建就应该定型、稳定。

多层次医保制度如何衔接

(一)统一行政管理,统筹规划,统一法律政策。多层次医保制度不仅性质、制度结构不同,管理机构分设也是显而易见的,导致多层次医保制度法律、政策、管理、服务流程、技术支持、信息系统均不统一。但是,多层次医保制度的目标却具有同一性,即保障人民患病时医疗费用风险得以分摊。因此,多层次医保待遇的衔接,医保待遇的“一站式”提供,使得构建综合性系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成了多层次医保制度衔接的必要条件。现阶段,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属人社部、卫生部主管,医疗救助和公益慈善救助属于民政部门主管,商业健康保险属于保监会主管,行业互助保险又属于工会系统或其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多层次医保制度衔接迫切需要整合改革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将分管多层次医保的卫生部的新农合部门、民政部的社会保障部门、人社部的社会保障部门整合升格为卫生福利部的“大部制”部门,把上述并列行政管理关系变成内部协调关系,将管理成本内部化,同时,也将公民健康责任主体明确到这一具体部门。(二)统一信息平台,参保记录衔接,医疗待遇衔接。多层次医保制度因为分割建立,其信息管理平台分别建立成了基本特征。为此,多层次医保制度的参保记录、缴费信息、医疗待遇支付信息等保障数据的记录都有各自的信息系统。互联网的廉价以及迅速获取和快速传播信息的能力,为“多层次”医保待遇“一站式”提供了可能和技术支持。但是,现代IT技术一旦遇到条块分割、等级分明的官僚政府体系和信息体系,就会形成垃圾和高额成本,难以发挥其优势。因此,多层次医保制度衔接要具有可操作性,其基础条件便是统一多层次医保制度的信息平台。统一多层次医保制度的信息平台,并非是让多层次医保信息统一登记,而是指统一信息管理平台,统一信息登记口径,统一信息登记的法律和政策规范。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操作规范的基础条件上,多层次医保数据各自分账建立,但是却能够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实现多层次医保数据的信息共享,形成参保记录衔接,打通经办服务衔接通道,为多层次医疗服务待遇的衔接提供基础信息和操作条件。(三)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为基础,辐射衔接多层次医保经办。只有统一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多层次医保经办才能实现有效衔接。多层次医保待遇的衔接,是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基础和核心的衔接,即是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为基础和“总经办”,辐射衔接多层次医保经办。具体操作是:当受保障主体患病就医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首先为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遇有受保障主体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自付部分困难、或者医疗花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最高限额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医疗救助以及其他多层次医保经办机构,并由他们分别审查受保障主体享受资格和享受待遇,最后交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调差异、整合保障待遇,并统一向受保障主体支付待遇。(四)理顺多层次医保待遇衔接的支付结算顺序。多层次医保待遇支付结算,应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结算为先,衔接两端,低端为医疗救助待遇支付结算,高端为政策性商业保险、各种补充商业保险、自主商业保险以及公益慈善医疗待遇支付结算。针对中国特色两大多层次医保体系制度建设的现状,具体又有两条衔接顺序:一是城乡居民多层次医保待遇支付结算的顺序。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结算为基础,衔接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结算,救助城乡居民参保以及医保自付不起的资金;在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衔接城乡居民“再保险”形式的政策性商业保险待遇、公益慈善待遇以及自主商业保险待遇的结算。二是城镇职工多层次医保待遇支付结算的顺序。主要用于救助暂时沦为救助对象的参保费缴纳困难和基本医疗保险自付不起的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衔接互助保险、自主商业保险以及公益慈善救助待遇的结算。

本文作者:孙淑云周荣工作单位:山西大学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例7

医疗保障是关系到全体国民切身利益的民生大事,建立一个覆盖全体国民的医疗保障体制,不仅能够使人人都能享有基本医疗服务,而且对于风险分担和经济发展也有着重大的意义。正因为如此,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逐渐成为我国政府民生保障建设的重要内容。理论上,我国的医疗保障有两种可选择的路径——全民免费医疗与全民医疗保障。全民免费医疗通过税收筹资,为全体国民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医疗服务; 全民医疗保障( 以下简称“全民医保”,注) 则主要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制度、辅之以其他制度的方式提供医疗保障。这两种体制各具特色,各有利弊。正因为如此,中国究竟应采用何种形式,一直存在广泛的争论。

本文结合我国医疗保障发展的制度环境,从比较分析的角度,指出中国医疗保障发展的正确道路是建立一个公平、普惠、多层次的全民医保体系,而不是建立全民免费医疗体系; 事实上,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体制正在朝这一方向发展,但是,从全民医疗保障的角度与要求来看,目前的医疗保障体制在资金筹集、制度整合、保障水平、覆盖面、公平性、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难点,这使得我国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文章针对这些问题与难点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与难点,完善公平、普惠、多层次全民医保体制的对策建议。

全民免费医疗与全民医保之比较和区别

一般而言,全民免费医疗是指免除缴费义务,通过税收筹资,由公立的、或者签约的私立卫生服务提供者向全体国民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医疗卫生服务。全民免费医疗使所有人能够根据治病的需要而非经济支付能力来获得医疗服务。最典型的代表是英国的“国家卫生服务制度”( NationalHealth Service,NHS) ,该制度是全世界最大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服务范围涵盖了从预防到康复、从孕检到临终护理、从头疼感冒的小病到心脏搭桥等大病的各类医疗保健服务,一度被英国标榜为“西方最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而全民医保则是一种覆盖全体国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全民医保不仅包括以收入为基础、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社会医疗保险这一主体构架,还包括针对少数弱势群体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以及为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补充性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已有近三十个国家通过构建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制度达到全民医保,其中典型的代表国家有德国、澳大利亚、法国等。

在我国医疗保障体制的选择上,人们之所以聚焦于在全民免费医疗与全民医保之间取舍,主要是因为二者都满足我国医疗保障体制的最初构想。无论是全民免费医疗还是全民医保都是为了满足公民的医疗保障权利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具有非营利的性质,二者的目的如出一辙: 微观上,都是为了解决全体国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改善人民群众享有医疗卫生服务的条件; 宏观上,医疗卫生是民生大事,免费医疗和全民医保都是为了逐步解决医疗保障问题,彰显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从而让全体国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从制度属性来看,免费医疗和全民医保同属于强制性医疗保障,主要依靠国家权威,由政府集中领导和主办,理论上要求将制度规定的人群全部纳入医疗保障的体制之内。区别于自愿性医疗保障制度,二者的保障范围比较广,不仅保大病,而且保小病; 对参保条件没有健康上的特殊规定,无论是健康的人还是患病的人都可以参与; 支付方式一般都是按照个人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纵观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障体制,以全民免费医疗或全民医保为代表的强制性医疗保障占有主体性地位,可以有效避免自愿性医保制度因保险费负担过重或个人保险意识缺乏而造成的医疗保障缺失。

然而,全民免费医疗与全民医保各具特色,将二者进行比较,其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从体系特征来看: 第一,两种体系下的制度类型不同。实施全民免费医疗的国家,医疗卫生制度单一,往往通过建立统一的医疗体系来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而以社会保险为主的全民医保往往通过建立多样化的保障制度来满足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如,日本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按照不同职业将居民分别纳入到不同的医疗保险组织,整个国家的医疗保险由雇员保险、国民健康保险和老人保健三大部分构成; 德国的医疗保险体系除了包含法定的社会医疗保险以外,还包括私人医疗保险和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险。第二,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两种体系的覆盖范围不同。全民免费医疗体系从制度设计之初便覆盖了全体国民,所有基于国民身份的人群,无论是 60 岁以上的老人、儿童,还是低收入人群、农村地区人群一律享受免费医疗; 而全民医保的制度设计不可能一开始便覆盖到全体国民,其覆盖范围有一个不断扩展的发展过程,通常由某一类群体逐步扩大到不同人群,最终随着体系的完善才能实现全面覆盖。第三,公平性程度不同。全民免费医疗的获得与个体收入无关,只依据医疗需求为国民提供全套建立在公共基金之上的医疗服务,公平性程度高; 而全民医保的主体性制度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主要依据是否参保来决定医疗服务的提供与否,再加上区域差异、行业差异、收入差异的存在,在进行具体制度设计之时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制度之间的差距,从而使其公平性程度较低。

从实现条件来看,二者亦有明显的区别。总体上全民免费医疗要求有更为成熟的实现条件。第一,要以雄厚的财政实力为基础。全民免费医疗意味着由国家来提供医疗保障的全部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建设医院、引进医疗设施和技术、扩充医疗资源、负担医务人员工资以及全国所有患者的就医费用等,这就要求国家必须有足够的税收以保证全民免费医疗制度的运作。第二,要以良好的医疗卫生条件为保障。全民免费医疗易导致医疗服务与医疗技术缺乏竞争性,为保证良好的医疗服务质量,需要各级公立医院、或签约的私立医院都要具备良好的医疗卫生资源,特别要求作为第一层次的社区诊所拥有为国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第三,要以平衡的国民经济和医疗卫生发展现状为依托。国民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过大,地区医疗卫生资源分配不合理,医疗待遇差距明显等都是全民免费医疗发展的壁垒。比较而言,全民医保也有其特殊的实现条件。第一,全民医保的主体性制度,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需要由“多方买单”,所有具有支付能力的个人和单位都有缴费的义务,从而将国家的财政负担分散到单位和个人。第二,全民医保需要通过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来实现,风险的分担可以在不同阶层、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进行,以避免医疗保障职能的缺位。第三,在多样化的制度设计上,既要求根据不同的保障人群而有所区别,又要在整体上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有进一步整合的空间。当然,具体的缴费和支付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的收入相关。

从保障水平来看,根据各国的实践经验,全民免费医疗覆盖面广,公平性高,并且其保障水平整体通常高于全民医保的保障水平。这是因为实行全民免费医疗的多数是发达国家或者福利国家,强大的经济基础和较高的工业化、城镇化水平是其实现全民医疗保险的前提与必要保障。欧洲发达国家如英国、瑞典、瑞士、丹麦等都实行全民免费医疗,2009 年,上述国家的医疗费用支出占GDP 的比重分别为 9. 3% 、10% 、11. 4% 、11. 5% ,可见,发达国家有能力提供一个保障水平普遍较高的医疗卫生制度。与之相比,由于全民医保体系的子制度比较多,各项具体制度的保障水平差距较大( 例如我国的公费医疗制度的报销额度在95% 以上,而新农合的报销额度只有 30% -40% ) ,具体制度之间的差异使得全民医保难以达成一个相对统一保障水平。但可以肯定的是,全民医保经过一定程度的发展之后,其整体的保障水平一定会不断提高。

我国医疗保障的发展之道——“全民医保”

全民免费医疗在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这使得许多国人对其心向往之。究其原因,“全民免费医疗”天生就具有对社会大众的“吸引力”———人人都希望国家能够为自己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然而,世界上并没有“免费的午餐”; 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完全免费的医疗制度,所谓的“全民免费”是相对的。

一方面,免费医疗与其他医疗体制相比,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医疗费用的来源上。全民免费医疗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国家及地方的财政,这些主要依靠公民纳税的财政资金说到底还是参保人自己缴的钱。因此,可以说,免费医疗的资金是将医疗保险中参保人缴费换成纳税人纳税。另一方面,免费医疗并非意味着公民不花钱即可获得免费治疗。根据《2010 中国卫生统计年鉴》的数据,在全球 193 个国家的卫生费用支出中,个人卫生支出为零的国家一个也没有。那些通常被认为向民众提供免费医疗的国家,如英国、瑞士、瑞典、加拿大、巴西等,2007 年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例 分 别 为 18. 3%、40. 7%、18. 3%、30%、58. 4% ,免费的只是基本医疗服务,保险目录以外的诸如门诊处方、牙科门诊费以及较高档次的医疗服务仍需自行付费。

除此之外,国内少数地区实行的“全民免费医疗”( 以陕西神木模式为典型代表) 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免费医疗制度”。真正的全民免费医疗体制不用参保,所有户籍拥有者或者所有居民都可以自动享有免费医疗。而根据《神木县全民免费医疗实施办法( 试行) 》,“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予享受免费医疗。”另外,神木模式也有各种费用控制方式,门诊服务只有在缴纳合作医疗保险费后才能免费享受。住院费设有起付线,也有自费的项目,起付线以下费用由患者自付。事实上,“神木模式”只是一种保障水平较高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鉴于绝对的“全民免费医疗”根本不存在,充分考虑到现阶段的宏观社会经济条件,我国于2009 年颁布的“新医改方案”最终摒弃了全民免费医疗的发展路线,选择了走向全民医保的战略方向。我们认为,这是结合多方经验与现实国情而做出的正确选择。

首先,全民医保更加符合我国的财政现状。一般来讲,实行全民免费医疗的国家,政府预算卫生支出在卫生总费用中的比重要高于社会保险制的国家,以英国为例,近年来英国医疗开支占GDP 的 9% 以上,用于 NHS 的预算高达 1000 亿英镑( 人均 1980 英镑),可见,全民免费医疗需要依靠雄厚的财政能力为支撑。就目前的国情来看,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国民经济已经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覆盖 13 亿人口的全民免费医疗体系如此庞大,必将造成沉重的税收负担,就像西班牙等部分发达国家一样,易出现财政负担过重,财政赤字高涨,免费医疗体制难以为继的情况。所以说,我国并不具备英、美那样的经济实力,“多方负担”的全民医保体系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想在全社会尽可能做到公平的分配,使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只能通过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发展多层次的全民医疗保障,从而满足公民基本医疗权利的实现。

其次,全民医保更容易把效率和公平有效地结合起来。按照萨缪尔森的“公共支出纯理论”,如果把全部医疗卫生服务都划归为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搭便车”、高成本、低效率等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实行全民免费医疗看似公平性提高了,但是医疗效率问题已然成为医疗保障建设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个人不付任何费用,肯定会形成大量的资源浪费与低效率,典型的例子是: 英国的医疗服务出现的排长队现象,等待免费住院的患者不断增加,特别是外科病人及慢性病人,有的地区要等待几个月、甚至几年,这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强烈不满。除此之外,看病不花钱还可能造成小病大养,重复医疗,重病患者得不到及时医治,住院率上升等医疗资源浪费的现象,最终导致医疗体系疲惫不堪。比较而言,全民医保通过多层次的制度设计,将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障具体化、明确化,可以更好地把效率和公平两者统一起来、平衡起来,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全民医保有利于在实现公平性的基础上,提高医疗效率,完善医疗服务质量,使医疗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再次,全民医保更加适应各类人群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过大、收入差距明显、两极分化严重等现象,使得我们不能像英国那样有较为统一的制度环境为社会保险税的征收提供支持。全民免费医疗差异小、层次少,勉强实行很可能会导致两种结果:一是财政负担过重,二是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普遍偏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因此,我国在建立医疗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设计多样化的保障制度来适应全社会各类人群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全民医保在发展过程中允许多种制度的同时存在,即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够各自保障对应的人群。此外,全民医保灵活性较强,各地区在贯彻执行中央总的方针政策的前提下还可以制定符合自身发展情况的制度和政策。事实上,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部分有能力的地区已经直接建立了“二元制”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也有些地区在医疗保险制度以外针对特定人群适当发展医疗救助制度或补充性商业医疗保险。

全民医保发展面临的问题与难题

近年来,在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可以说,全民医保的发展方向在我国已经基本确立,我们也正沿着“人人都能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道路不断探索。尽管如此,我国目前仍处于体制发展初期,经验不足,现阶段的全民医保仍然是不完善的全民医保体制。这是因为我国所要实现的全民医保是一个公平、普惠、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制,其真正的内涵不仅在于要无条件地满足全体国民的医疗保障权利,而且要保证医保费的缴纳以及医疗费用的支付只与参保者的支付能力有关,更重要的是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应当主要与病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挂钩,以此来实现医疗保障在医疗筹资和服务利用方面的公平性。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现有的体制离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医保目标还相差甚远,全民医保在进一步发展中仍然面临着多方面的问题和难题。

( 一) 财政投入不足,保障水平低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 2011》,2009 年我国医疗卫生总费用占 GDP 的比重仅为 5. 15%。其中政府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 27. 2%,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比例自 1978 年以来由 20% 左右提高到 50%左右,政府的医疗卫生财政支出无论是从比重上还是从绝对数上都低于社会和个人的卫生投入。而在欧洲发达国家,医疗卫生费用约占GDP 的 10% 左右,其中的 80% - 90% 由政府负担,可见中国卫生总费用中的公共支出部分在国际上处于较低水平。不仅如此,由于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水平、报销比例都偏低,使得我国相当一部分居民看病就医的个人负担水平仍然较重。个人支付比例过高,医疗保障水平较低是导致民众“看病贵”的主要原因,严重的影响了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可获得性。

( 二) 制度“碎片化”,既有损效率,又有失公平

尽管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是必要的,但是医疗保险这一主体性制度之下的多种子制度最终应随着制度的完善而走向整合,形成统一、高效的医疗保险体系。单就这一方面来看,我国各地都有至少四种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公务员免费医疗制度,不同医保人群之间差距明显,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和社会阶层结构。再加上医保统筹层次目前主要还停留在县市级,每一个统筹区域内的医疗保险制度“各自为政”,其具体的政策规定、特别是权利和义务关系都有较大的差异。可以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是一种“碎片化”的体系,不仅有损医疗保障的效率,而且将造成统一劳动力市场的障碍,阻碍社会融合,有悖于“公平性”原则。

( 三) 补偿模式与补偿机制设计不合理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除了常见的报销比例过低,参保人自付比例较高之外,在补偿范围和补偿方式上也存在着弊端。一般而言,常见病的发病率远远高于重大疾病,以“大病统筹”为主要补偿范围的制度设计,不仅对门诊的报销相对较少,而且弱化了对常见病预防和治疗的重视,最终会加重医疗体系的治疗负担。后付制的补偿方式对中低收入群体来说,尤其是在患大病、需长期住院的时候,垫付医疗费用成为一个难题。不仅如此,后付制的补偿方式还会引起报销时手续麻烦,补偿限制过多的问题。具体来说,起付线过高使得报销门槛过高,部分基本医疗风险得不到分担;封顶线使得大部分穷人在患大病时医疗负担仍然过重; 报销药品的目录范围较窄使得多层次的医疗需要得不到满足; 对于异地就医的人群来说,报销程序的复杂更是阻碍了医保的转移支付。种种补偿机制设计上的不合理使得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窄,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 四) 对医疗弱势群体的保护不足

一般而言,收入越低,社会保险的参加率也越低。基于医疗保障制度最初形成的原因和现在遇到的困难,存在着一类“医疗弱势群体”,主要包括: 失业人员、残疾人、孤寡老人、农民工,以及被排除在“医疗体制”之外的人( 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和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这部分医疗弱势群体大多是位于极端贫困人口之上的大量边缘贫困人口和相对贫困人口,他们在遇到较大的疾病风险时,由于经济能力的限制,很容易陷入极端困难和贫困的境地。我国的医保制度尚不完善,医疗卫生制度建设的目标与方式存在某种程度的偏差,本应最需要医疗保障的“医疗弱势群体”得到的保护却十分有限,这就造成了风险保护的错配。较典型的是农民工群体,一方面新农合的制度设计针对农民工保护不足,在该制度下农民工通常要承担高额的自负费用,且必须向籍贯所在地的县级政府申请补助,不但补助金额很低,而且补助申领程序耗时很长; 另一方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易造成漏保,且流动性差,部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非正规就业农民工被排除在制度之外,致使其基本医疗权利得不到保障。

( 五) 城乡二元分割致使医保缺乏公平性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医疗卫生资源分配不公平。长期以来,医疗资源过度集中在发达地区的城市,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医护人员、药品供应处于短缺状态,管理手段落后,导致农民医疗的可及性远比城镇居民差。把有限的医疗资源优先满足少数优势群体的需求,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第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不公平。据统计,2008 年我国医疗卫生总费用为 14535. 4 亿元,其中城市医疗卫生费用为11255. 02 亿元,占总费用的 77. 4% ,农村医疗卫生费用为 3280. 38 亿元,占总费用的 22. 6%,农村居民在人均医疗费用筹资标准、参保人数和报销比例上远低于城镇居民。从收入分配的角度看,农村医疗保障待遇太低,使得很多参保人群在遇到疾病风险时仍不敢就医,这就导致了社会保险中的逆向收入分配。

完善我国全民医保体系的对策建议

全民医保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要想最终实现多层次、高水平、广覆盖的全民医保,不仅需要加强政府、医院、用人单位以及个人等多方主体的支持与配合,还需要从整体上完善全民医保的制度设计。根据目前的形势和相关情况,结合上文分析的问题与难点,我们分别从覆盖面、制度整合、政府责任、医疗卫生体制以及多层次的医疗保障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 一) 坚持强制性原则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继续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

由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自愿参保”原则,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部分因经济贫困而无力参保的人,或者因缴费年限不够,制度体制漏洞而被排除在医疗保险的体制以外的人群,这使得全民医保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我们要把诸如广大非正式就业人口、破产困难企业的退休职工、老知青以及农村低收入农民等“医疗弱势群体”作为医疗保障扩面工作的突破口,促使政府积极地发挥医疗保障责任主体的作用,不仅要从政策层面上规定所有人群都要强制性参加医疗保障制度,还要有针对性地对低收入人群进行补贴,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目前存在的逆向财政补贴问题。总之,要将全体国民都无条件地纳入到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障中去,这在目前阶段是可行且必要的。

( 二) 加快制度整合,走渐进的全民医疗保险之路

城乡分割、地区分割、人群分割严重阻碍了我国全民医保的发展,医疗保险逐步从“多元制”或“三元制”过渡到“二元制”,最终实现“一元制”已经势在必行。我国应该选择渐进式全民医保道路,对于城乡经济差距不太大的地区,应优先考虑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这两种制度合并,然后逐渐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对于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目前则要认真考虑不同制度间的衔接问题,待条件成熟后,再将不同制度合并。具体做法是: 首先消除制度间存在的明显不平等; 然后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实现医疗筹资和服务利用方面的公平; 最后要逐渐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全体国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增进国民福祉。为此,需要中央出台相关政策,完善顶层制度设计,鼓励条件成熟或基本成熟的地区( 最好是以地市为单位,条件合适时也可以以省市为单位) 进行医保制度整合及医保共同体建设的试点。我们认为,广东省的珠三角地区,江苏省的苏南地区,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等地区可以成为第一批试点地区。这种试点,可以是医保共同体建设的试点,即建立在区内“无障碍”参保与就医的体系; 也可以是制度整合的试点,即将三种制度进行合并,或只先行合并其中的两项制度。总的来说,医保共同体建设的难度相对较少,可以较大范围的开展试点,并不断扩大和联通这些共同体,最终实现全国的统一。目前,国内的不少地区已开展了相关的工作,并取得了不错的进展,但是,还没有形成全国的联动态势。

( 三) 政府承担主要责任,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全民医保并不是说所有的人都必须付出一定费用,事实上,对于家庭收入水平很低、确实没有能力付费的人群,国家应该破除按照市场经济效率先行原则的做法,大力发展医疗救助制度。立足于让所有社会群体公平地享受医疗保障,甚至是优先解决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政府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以低价格辅助贫弱人群获得医疗卫生服务。此外,还可以通过财政制度安排,开办医疗救助医院和福利医院,把医疗弱势群体一次性纳入医疗保障体系之中。总结国外的成功经验,像美国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医疗卫生财政开支集中在关注贫困和老年人口等弱势群体的保障上,而让一般的人群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机制得到保障; 法国也专门推出了公共财政共同分担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的计划,明显减少了专家服务偏向富人的倾向。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更应重视对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建议国家对一定收入标准以下的人群设置较低的起付线和较高的共付比例,减轻他们的负担,减少和防止有病不愿看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

( 四)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可持续的运行机制

医疗保障是一项涉及多种关系、多个部门、多方主体的系统工程,科学合理的医药卫生体制有利于医疗保障效率的发挥,是全民医保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全民医保的发展过程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也是不容忽视的重点问题。按照中央的决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突出“三个重点”: 即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简单地说就是健全医保、规范医药、创新医疗。从这个角度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关于“健全医保”,要注意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支付与管理制度,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这样才能在未来建立起国家统一的全民的医疗保障制度; 关于“规范医疗”,一方面要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所有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能免费或低价向病患提供“基本药物”; 消除医疗卫生机构开具“大处方”的诱因; 改善招标过程,以取得性价比更高的药品; 另一方面,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医药分业,促使基层医疗机构由逐利性转到公益性的运行轨道; 关于“创新医疗”,要继续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例8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自产生以来,先后走过20世纪70年代的辉煌、20年代的衰退和80年代的重建失败,如今又进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与普及阶段。纵观其兴衰发展的历程,不难看出,其制度体系设计的合理程度与功能完善程度是决定其适用性与可持续性的关键。尤其是农村经济的区域不平衡性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分化以及医疗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医疗费用的急剧上涨,不仅直接影响到农村医疗的供求,还直接影响着新形势下农村医疗保障的制度构架和持续性发展问题。因此,如何看待新形势下的农村医保问题、如何构建新形势下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不仅仅是一个试点、总结和推广的问题,更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治理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一、国内农村医疗保障演进的制度结构与功能分析

(一)初级农村合作医疗的“三位一体”均衡制

初级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概括为“卫生防疫 医疗救助 合作医疗”三位一体均衡制。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38年的“保健药社”和“卫生合作社”。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于1955年初建立的医疗保健,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确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1976年,全国农村约有90%的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达到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鼎盛时期。1976年之后,农村合作医疗组织逐步解体。据统计,到1989年,全国继续坚持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已降至全国总数的4.80%,跌入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低谷时期。

初级合作医疗的基本做法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以为统筹、以各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并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第二,在公社所在地设立公社卫生所,在各生产大队设立大队卫生室,公社卫生所设有完备的门诊、住院科室及医护人员,负责全公社的医疗和防御工作,村卫生室配备简易的医疗设施和“赤脚医生”,主要负责本大队的简易病症诊治和预防工作;第三,公社社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公社卫生所以户为单位发放合作医疗证,凭证就诊;社员每人每年需交纳一定的保健费,连同生产大队提取的公益金部分于头年的年终分配前统一扣除,然后及时上缴给公社信用社;对于五保户、贫困户,交纳合作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可由生产大队在公益金中给予救济;第四,合作医疗费由公社信用社设立专账统一管理,公社信用社负有对合作医疗费的收缴、管理、支付以及监督公社卫生所合理使用合作医疗费的职能;最后,合作医疗费的使用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余部分作为公共积累。

初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和普及,得益于“强制”参与和集体经济的全力支撑,使之具备了“广覆盖”和“筹资稳定”的特性,从而确保了合作医疗多项功能的顺利开展,基本上囊括了卫生防疫、医疗救助和合作医疗三个层面,具有了基本的防疫、保健、救助、诊治等多项医疗保障功能,共同构成了具有简单“综合”功能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并且初步构建了农村“三级卫生防疫保健网”。

(二)单层次的农村医疗费用保险

单层次的农村医疗费用保险是我国第二次农村合作医疗改革的尝试。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政府向世界卫生组织承诺到2000年全面改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提出了“恢复与重建”任务。习惯上,一般称该时期的农村合作医疗为第二次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由于缺乏集体经济的强力支撑,加之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城市化倾斜,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恢复和重建”工作首先就面临着“筹资瓶颈”困难——主要来源于“农户集资”,除东部个别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外,绝大多数试点地区均以失败而告终。据卫生部1998年“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0%。

第二次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单一性,直接根源于医疗体制市场化改革下的农村“三级卫生防疫保健网”的解体,在财力不丰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了农村“卫生防疫”和“医疗救助”的难以开展,因此,此时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就是仅仅局限于“病症诊治”的“单层次”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构架及其缺陷

2002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并于2002年末正式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为“新农合”),确定为中央、地方、农户、其他等多方出资的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开启了新农合的试点工作。2005年12月31日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农合制度,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因此,当前的新农合制度体系,基本是“强新型合作医疗 弱医疗救助 最弱卫生防疫”的三层次非均衡综合性制度框架结构,这是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领域有益的尝试。但是,以“自愿”参加和政府参与下的“多方出资”为特色的新农合制度本身就有着“公平”与“效率”的内在矛盾,影响并制约着其制度的完善性和功能的发挥。

首先,对于病症诊治,是当前新农合功能最强的一环,这也是“自愿”与“合作”原则下,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必然结果。虽然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多年缺失、医疗设施陈旧、医务人员匮乏及医疗费用高涨等的影响,各地的新农合制度构建并不甚理想,但毫无疑问,“病症诊治”仍旧是各地合作医疗制度最为重要的环节。

其次,卫生防疫是当前农村医疗中最为薄弱的一环。这也直接源于“自愿”原则下的“市场失灵”的结果。在医疗保障基金并不丰厚的现实条件下,医疗服务的天平必然倾向于病症诊治,而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卫生防疫,必然出现“市场失灵”的结果。其实,自初级农村合作医疗解体以后,各地农村的卫生防疫工作就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而当前各地推行的新农合制度基本没有涵盖防疫功能。

最后,对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其本身就属于政府转移支付范畴,新农合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医疗救助的重要性和开展要求,但由于受当地政府财力和现行筹资渠道的影响,各地的医疗救助基金缺口较大,而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或调剂基金还没有真正建立,国家临时救助基金规模又很有限,导致农村医疗救助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贫困地区的情况就更加严峻。

二、国外发展中国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构架的经验与启示

泰国和印度同为地处亚洲的发展中国家,考察这些发展中国家发展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做法,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有一定借鉴意义。

1.泰国“30铢计划”。泰国“30铢计划”是针对农民及流动人口而推行的一项全民医疗服务计划。它由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标准(2002年为人均1202铢),将资金预拨到省,省卫生管理部门再分配给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本计划的国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每诊次只需支付30铢的挂号费(对收入低于2800铢的农民可予以免缴),即可得到下列医疗服务:(1)预防保健,包括体检、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及艾滋病预防等;(2)门诊和住院服务,包括医学检查、治疗及《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医疗用品;(3)不多于2次的分娩;(4)正常住院食宿;(5)口腔疾病治疗等。

2.印度的“全国农村健康计划”和非正规产业的医疗保障制度。印度政府自1947年独立以来一直在致力构建免费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现有的印度农村医疗系统包括四个层面:村卫生中心、初级卫生中心、社区卫生中心、地区医院。村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母婴健康、计划生育和预防接种,也发放一些非常基本的药品;初级卫生中心很像中国的乡镇卫生院,但是没有病床,较为严重或需要住院的病人只能送往社区卫生中心或地区医院;社区卫生中心和地区医院类似于中国的县医院和地区医院,其设施和医护人员配备相对较为齐全,一般只接受社区卫生中心转来的无法处理的病人。

新政府上台后出台的2005-2012年“全国农村健康计划”,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加强现有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措施:将卫生医疗预算提高到gdp的2%-3%;要求地区政府根据“全国农村健康计划”制定“地区健康计划”,包括医疗、卫生、供水、营养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以全面提高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条件和医疗服务水平。另外,印度还大力推行面向非正规产业和非正规就业者的医疗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体现为三种医疗保险和救助形式:一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的合同农户向保险公司集体投保;二是非政府组织为成员设计保险项目,集体向保险公司投保;三是非正规经济产业工会的健康福利项目。其基本做法是:在一些社区建立称为“微型保险”的乡村健康保障组织,并以保障组织为单位购买正规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目的在于既把健康服务和保险服务引入基层,又能克服社区人口规模微小、难以分散健康风险的缺陷。

3.国外发展中国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综观国外发展中国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时充分考虑了本国的经济社会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中有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必须强调制度体系的功能完善性。无论是泰国还是印度,其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基本都包括有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救助、卫生监督和防疫保健功能,印度还引进了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这样既满足了医疗保障的社会福利性要求,又能够从防疫、保健、诊治等多方面切实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质量,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保障服务的社会效益。

其二,强调政府转移支付下的普遍参与性。“普遍参与”与“政府转移支付”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无论是泰国还是印度,都具有强制性普遍参与的特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调解“公平”与“效率”、“市场”与“政府”的矛盾。虽然财力不丰的印度政府在致力于提供免费医疗的制度构建中面临很大困难,但却极大地提高了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水平和农民的生活质量。

最后,强调体系内制度间的功能互补与协调。应当看出,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应该是一个完整体系,由一系列功能互补的制度构成,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单一制度,这就要求在构建体系内的各制度时,既要注意制度间的功能互补性、结构层次性、主次轻重性,又要注重各制度在构建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和具体操作中的相互衔接,以确保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可行性与可持续性。恰如印度所推行的商业医疗保险制度,正好满足了印度农村劳务分化的现实需求。

三、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构架的制度体系分析:多层次模式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福利性也就决定了其低水平的普惠特性,不可能过多顾及个别或特殊个体的需求,因此,要想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地区医疗保障需求,单纯依靠合作医疗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无论是国外还是中国农村自身的医疗保障制度,都验证了单一层次的功能局限性、多层次的功能完善性与可持续性。因此,有效构建和推广功能完善的农村综合性医疗保障体系,将是有效解决农村医疗保障需求、造福农村居民的根本举措。

(一)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基础层面

医疗卫生就其本质而言,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属性,公共产品属性层面是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基础层面。在医药费用和诊疗费用高涨的就医环境中,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问题,不应该仅仅是一个提高缴费率、控制补偿支出的努力,更应该看重的,恰恰应该是如何控制发病率的问题。为此,非常有必要尽快恢复并加快发展农村地区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健康保健等工作。

1.农村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农村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是控制发病率的主要手段,尤其是对于传染病、地方病的控制,是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的关键环节。由于农村地区远离城市,再加之受农村的自然生活条件和农民的生活习惯影响,加强农村地区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功能和卫生防疫服务,对于控制病症发生尤为重要。

2.健康保健。健康保健既是有效控制常见病、流行病的重要手段,又是有效杜绝家族病、生殖疾病的主要手段,还是抑制病症复发和交叉反复的有效手段,并且,还能有效改良农民的生活习惯、提高生活质量。因此,当前应当针对农村地区的生活与医疗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保健服务,当前尤其应该加大妇幼保健、生殖卫生宣传、健康教育等工作。

3.农村专项卫生基金投入。农村专项卫生基金投入是政府针对某些具有地域代表性的地方病症和突发病的控制,以及贫困落后地区公共卫生设施构建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支出,是国家快速改善地域性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的有效措施。当前的工作重点应该是:加强贫困地区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控制传染病和地方病;严控农村地区孕妇、产妇及婴幼儿死亡率,降低儿童营养不良发生率;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

(二)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主体层面

合作医疗制度是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主体层面。该层次就是通常认为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进行制度设计和维护、设立专门机构非盈利性运营、面向广大农村居民、多方出资的合作医疗制度,其基本原则就是“低水平、广覆盖”,基本目标就是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救治,以确保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得性与可及性。因此,虽然我国当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因实际经济原因而实行的是“自愿”原则,但从医疗保障的福利特性和保险分摊机制来看,应该推行“强制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基本功效应该是:规范农村医疗市场、有效控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补充层面

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的补充层面应该包括面向特殊群体的相关制度。随着农村的区域不平衡性进一步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逐步分化,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低水平、广覆盖”必然导致部分农民的医疗保障需求偏离于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出现需求缺口,从而也必然需要有其他的医疗保障供给方式作为补充。为此,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应该从长远、和谐的立场出发,从制度的构建层面上,立足于与其他可能性医疗保障服务共存共发展的目标,构建出真正面向农村、造福农村的具有广泛兼容性的综合性医疗保障制度。

农村医疗救助是整个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最低层次,或称为“保底性补充方式”,它是针对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一种特殊性补贴。由于较低的收入水平,这些人往往被排除在“合作”性质的农村医疗制度的保护之外。大力发挥农村医疗救助的基础性作用,既是构筑农村社会弱者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对农村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补充。为此,必须一方面增加政府在医疗卫生方面的转移支付,另一方面在社会救助基金中专项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一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时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二是资助其参加当地的合作医疗制度。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例9

(一)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中承担主要责任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要求。20世纪五十至八十年代初期的医疗合作体系是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的,由农民集资建成的合作医疗。这一医疗体系在顶峰时期,它的覆盖面曾高达90%以上,其作用可想而知。然而,从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之后,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成集体经济的萎缩,政府也没有更进一步的介入,造成传统的合作医疗体系基本解体。据2003年卫生部门组织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有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基本上是靠自费看病,从而导致农村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不断发生。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全体社会成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实施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社会性、公益性和公平性特征。当市场机制无法实现相对公平的农村医疗保障时,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从我国当前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而言,政府的责任是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

农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和产品是典型的公共产品。纯粹的公共产品有两个特征:一是排他性,二是非竞争性。纯粹的公共产品一般只能由政府来提供,私人只是作为补充。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部分国家都是由政府来承担主要责任。比如,德国是实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占GDP11%的医疗卫生支出为99%以上的民众提供了医疗保障。而美国在这一领域实行的是市场化运作机制,以占GDP15%的医疗卫生支出为社会提供医疗保障,可依然还有4000多万人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可见,政府参与医疗保障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中承担主要责任是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需要。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农村经济结构的基本特征是以种植业为主,而种植业又是以粮食经济为主。这种农村经济结构对土地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在传统的农村医疗卫生合作体系中,代表国家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投入占了主要部分,土地为农民提供了医疗保障。八十年代以后,我国逐渐向市场经济过渡,传统的医疗合作体系基本上瓦解。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农民的就业机会增加,收入渠道多元化,土地的要素成本和机会成本趋于减少,主要依靠土地保障的形式已经满足不了农民的就医需要。目前,我国农民主要是通过家庭储蓄和亲朋好友的相互救济来治疗重大疾病,以至在农村出现了“小病拖,大病扛,重病等着见阎王”的现象。则可以政府的参与,形成相对稳定的资金投入来源并充当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启动资金,以便带动更多的农民参与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来。

二、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中应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不断扩大对农村医疗保障的财政投入。现行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由于缺乏资金,致使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窄,又由于医药费的不断上涨,高昂的医药费用成为农民就医的障碍和沉重的经济负担。(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农民看病所需费用的上升速度大于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我国在卫生保健上的投资一直偏低,且农村在这方面的投资近年来是下降的趋势。事实说明,农村医疗卫生保健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公共产品,所以政府在任何时候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政府尤其如此。

在国际上,我国的卫生支出明显偏低,占GDP的6%,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卫生支出都大于GDP的8%,美国一直在13%~14%之间。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卫生医疗保障的投入,增加农村医疗卫生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同时,要优化支出结构,重点放在预防保健、人员培训以及救助贫困人员的大病补偿等方面。

(二)因地制宜地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农村可分为三个世界,即高收入的东部地区为“第一世界”,中等收入的中部地区为“第二世界”,低收入的贫困西部地区为“第三世界”。三个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不能实行“一刀切”,应该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1、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层次的划分。从政府和服务提供的角度来看,可以将医疗卫生产品和服务分为三个层次,即公共卫生基本保障、基本医疗保障、补充性医疗保障,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实施医疗保障的侧重点也不同。首先,公共卫生基本保障是覆盖全国农村的,包括计划免疫、传染病控制、妇幼保健、环境卫生等,这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应纳入政府行为的范围,由政府来承担并免费提供给农民。因为这一类产品和服务不是某一个地区和某一部分人可以单独完成的,它需要在高层次和大范围上提供这些产品和服务,并且这类产品和服务的消费有很强的外溢性。其次,基本医疗保障是针对大部分的常见病、多发病、突发重病为农民提供所需的药品和诊疗服务。由于这类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对象往往是由于个人原因而引发的疾病,应当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最后,补充性医疗保障是高层次的产品和服务,比如健美、保健等,由于需求弹性比较大,而且这一层次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并不会外溢并适应于高收入的农民,应该由农民个人来承担。

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例10

西方发达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比较分析

从整个国际社会来看,医疗保健制度的改革一直是当今世界卫生发展中的热点。在西方发达国家具有代表性的医疗保障制度有三种: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市场主导型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模式——以德国为代表。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目前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德国的医疗保障主要有:法定的社会医疗保险、私人医疗保险,其中法定医疗保险覆盖了德国90%以上的人口。德国医疗保障的特点是:

(1)资金统筹、共济互助。资金统筹表现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政府酌情给予补贴。在筹资中大多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对一定收入水平范围内的居民 :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规定上限和下限:共济互助则主要体现在个人收入的再分配或者说个人所得的横向转移,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向低收入者转移,健康者的一部分收入向多病者转移,实现社会互助共济的目标。

(2)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支付受限。在德国,参保人享受的医疗服务大部分由保险组织付费,某些项目也需要自付一定的费用,包括药品、绷带等辅助物品,牙科服务,住院,病房护理等。

国家卫生服务保障模式——以英国为代表。

英国于1964年通过《国家卫生服务法》。凡英国居民,无论其财产多少,均可免费得到国立医院的医疗服务,患者只需交付挂号费,医院属国家开办,经费由政府定额提供,医护人员领取国家固定工资。此外,英国建立了一套由政府提供卫生保健经费、由国家统一管理卫生保健事业的国家医疗保险体系(nhs),又称国家卫生服务制度。英国医疗保障具有的特点是:

(1)税收为医疗服务的主要经费来源。政府通过税收筹集卫生保健经费,然后根据各地区的人口数并考虑年龄、性别、健康水平等因素,将资金分配到各个地区,由各地区的卫生管理部门向卫生机构直接拨款,为全体居民提供免费或价格极为低廉的卫生服务。

(2)适当引入市场机制。为了减少垄断服务固有的低效率、资源浪费,英国对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其中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如在医疗服务提供系统中建立“内部市场”,即将医疗服务的购买者与提供者分离。

(3)国家垄断了医疗服务。英国的医疗卫生服务系统基本归国家所有,卫生资源的筹集与分配,卫生人力的管理,医疗服务的提供等都由国家集中统一管理。

市场主导医疗保障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美国是惟一没有全民社会健康保险的发达国家,其医疗保险体系虽然包括社会医疗保障和商业医疗保障两大类,但以后者为主。美国商业性医疗保险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后者可以在税收上享受优惠待遇,社会人群自愿入保,通过与私营性医疗保险机构签订合同,缔结契约关系,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共同分担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美国除了私人医疗保险外,还有一种预付群体服务,它是将提供保险与卫生服务合为一体的组织模式,如健康维持组织(hmo),hmo有3种形式:医生雇佣形式、医生团体形式和独立开业形式,hmo通常对其成员提供两方面的服务:健康保险与健康保健。参加成员预付保险费后,可免费享受规定范围内的一切服务。美国医疗保障具有如下特点:

(1)高度的多样性、分散性和复杂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优势能较好地适应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但带来的问题一方面是参保者难以选择保险和难以合理使用保险政策;另一方面对保险市场运作、管理和监控也变得十分困难和复杂。

(2)保险覆盖面不足,保障程度受限。由于参加医疗保险的非强制性,保险公司对参保对象有一定的选择性,使美国没有任何医疗保险保护的人数在1999年达4340万左右,即约占人口的16.1%;而穷困人群中的31.6%和儿童中的30%左右没有医疗保险。尽管美国法律规定医院不得拒绝没有保险的人获得医疗服务,但是没有保险的人在获取医疗服务的便利程度、水平、时间上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我国学者丁纯(2005)根据效率、公平性、改革成效(适应性)、政府责任和基本框架5项绩效指标对英、德、美的代表性医疗保障制度进行评价(如表1,1所示)。结论为德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总绩效最高,尤其是它的公平性、效率、政府责任指标。我国在进行新一轮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是值得借鉴的。

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存在问题对比分析

医疗保障政策和制度不完善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至关重要,它是决定一个社会经济绩效最重要的因素。我国从1984年开始了全面的改革。由于医疗保障的改革是在试点和摸索中进行的,国家的财政支持有限,又没有与我国体制相似的改革成功经验可供参考。因此,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医疗保障政策和制度在实际应用中有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依然存在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单一,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缺位和相应的补充保险不规范等现状。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还没有实现。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障,无论是国家医疗保障的英国、商业医疗保障的美国还是社会医疗保障的鼻祖德国,都有其各自严谨规范、多层次的制度体系,甚至写进法律框架中,具备很高的立法层级(如德国和英国),象英国的三级医疗机构联合体系、德国的以收入划分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要求。

立法层次低,执行力度差

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在明显放弃原有设计的情况下,始终缺乏长远性的总体考虑。因此,目前的医疗保障政策基本上是以部委和地方主管部门制定的为主体,且政策和制度的制定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从中央的有关文件来看,尚没有由全国人大立法制定《社会保障法》的日程安排。基本的、根本的和最高立法的法律框架的缺乏,也是医疗保障体系难以规划和快速建立的原因之一。由于立法层次低,政策和法规多以行政执法的方式监督和执行,有法难以实行或有法不依的现象也很多。

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鼻祖——德国给我们作出了较好的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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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其现行医疗保险体制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医疗保险为辅。其医疗保险制度也被写进了国家法律的框架当中,根据德国法律规定,收入在一定界限以下的人有强制性义务,在250个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中选择一家参加保险;而收入超过该标准的人可以自由选择加入法定医疗保险或私人医疗保险。这样通过法制性来约束社会的医疗保障,立法层次很高,减少了很多不少“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保证较好的执行力。

医疗保障覆盖率低,医疗卫生资源管理和利用有待于提高

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就提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战略目标。从80年代初开始,我国政府曾多次承诺,要在2000年达到这一目标。而从2004年的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database中可知,我国医疗保障的覆盖率仅35%,“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不仅未能实现,而且相当一部分人原有的低水平的医疗保障都没有了。从医疗卫生资源分析,我国的千人医生数与其他样本国家比并不算少,从国内医疗卫生资源利用分析,我国城市中的卫生资源占到全国的80%,而70%的人口在农村,要促使城市中的医疗资源向农村转移。这说明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极不平衡。

反观以“国家医疗保障制度”为代表的英国,其倡导政府主导,全民覆盖。在英同,患者不论是哪个阶层、社会地位如何,只要有医疗需求,都能得到相应的医疗服务。该医疗服务体系由英国各级公立医院、各类诊所、社区医疗中心和养老院等医疗机构组成,大致可分三级:第一级为基本护理机构,即国家医疗服务体系的最大组成部分,约占其总预算的75%;第二级为地区医院,地区医院通常就是这个地区的医疗中心,其接待从第一级机构转诊来的患者;第三级为教学医院,其以紧急救治和重大疑难病医院为主。这三级医疗机构构成了英国的医疗卫生资源,可以说整个体系环环相扣,层级鲜明,能够提供国民日常所需的医疗服务,医疗资源也得到了很好的利用。

西方发达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对我国医疗保障改革的启示

针对前两个问题:

(1)进一步明确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

考察一些典型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都是在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反复实践的基础上按照既定的改革目标去实施的。观察和分析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还有着很浓的试点的味道,而且周期比较长、系统性差。因此,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有必要根据经济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明确目标,使医疗保障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更系统和更全面。

(2)深入研究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的理论,系统地制定全面和详细的政策和制度框架。医疗保障制度和政策的建立不是孤立的,它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传统、地区差异等许多因素有关。因此,深入地研究医疗保障制度的理论,系统地研究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与社会、经济的关系,制定详细和全面的制度框架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