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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模板(10篇)

时间:2023-08-06 10:29:58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例1

关键词:防火规范居住建筑单元式住宅塔式式住宅通廊式住宅楼梯间防烟前室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行规范中关于住宅的定义是明确的,分类是根据住宅的层数来划分,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2.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然而各类规范中又出现了大量的其他术语如: 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等,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条文说明3中还出现了“点式住宅”的术语,前三种形式在规范中出现的频率相对较高,在防火规范中的要求也很明确,“点式住宅”虽出现不多,但在日常设计中却常提到。规范在它们自身定义上不是十分明了,似乎这应是一个简单的常识问题,然而随着设计工作的日趋深入,设计人员对这些术语的的理解也存在了较大差异。比如一些设计人员认为,单元式住宅就是一梯两户,否则就是塔式,这种说法显然不够正确。还有就是认为只有一个单元的住宅就是塔式,否则为单元式,这也不尽然。另外通廊式住宅和点式住宅更是模糊不清了,他们之间的界限又在哪里呢?对于设计者来说这些似乎应该是在学校学习时就应该知道的,但现在要准确地给出定义还真是没有权威的理论依据。

二、规范中有关术语的定义:

遍查现行建筑设计规范中,有三处定义与此相关:

1、住宅单元

《住建规》的定义: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单元式高层住宅

《住规》的定义: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3、塔式高层住宅

《住规》的定义: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三、防火规范要求:

《建规》《高规》关于住宅部分的防火规定相对于其他公共建筑来说要复杂一些,但要点都是一样的,在设计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出入口数量的确定

2.楼梯间形式的确定

3.是否设消防电梯

4.防火门和前室问题

表1 住宅建筑防火设计要点

四、遗留问题

以上论述较为全面的概括了各类住宅防火设计的要点,应该说规范在楼梯间的设置上对单元式住宅的要求较宽,其理由应是建筑各单元可以通过屋顶联通,在紧急情况下多了一处逃生的通道。但是规范并没有对相邻的住宅单元的层数差提出要求,如果相邻的住宅单元层数差大于两层时,较高单元的顶层无法借用相邻单元的疏散楼梯逃生,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应套用有关塔式住宅的规定,或者通过设置室外爬梯、消防软梯等方法来确保这一逃生渠道。总之,防火规范不可能面面俱到,也不可能一次到位,这需要广大技术工作者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不断提升和完善防火设计理论。

参考文献: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例2

中图分类号:TU9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层住宅楼越来越多,高层住宅楼具有面积大、结构复杂、人员密集、用火用电勇气量大的特点,一旦发生火灾,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都非常困难。高层住宅楼由于建筑层数多,垂直疏散距离长,人员疏散到安全场所所需时间较长。对于大多数高层住宅建筑(除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没有相应可靠的避难层,而且基本上都是一个单元只有一个疏散楼梯,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十分困难。应急照明在火灾发生等特殊情况发生时的作用是毋容置疑的。

一、对高层住宅楼划分的理解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 1的规定。

对于住宅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建筑高度27米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对于高层住宅建筑,以54m划分为一类和二类。代替了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中按9层及18层的划分标准。个人理解,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的高层住宅楼的户型和风格越来越多样化,出现了很多层高较高(有的层高达5.9米),而一般住宅楼的层高大概是2.8米到3.2米,这样如果再用层数来划分高层住宅楼,会出现同样都是10层高层住宅楼,其建筑高度可能相差很多,如果再用层数来划分,可能造成有些住宅楼本应该属于二类高层,结果按照原有规范不需要按照二类高层设计,相关的应急照明设计也会出现问题。可见现有新规范用建筑高度来界定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是非常人性化的。

二、高层住宅楼应急照明设置的相关依据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的第9.3.1条、第9.3.2条 、第9.3.3 条分别规定了住宅建筑应该设置的应急照明。

三、高层住宅中应急照明的常见种类

应急照明方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如图1所示,灯1、灯2、灯3、灯4、灯5和灯6分别代表了不同类型的应急照明的灯具。

其中:灯1代表着事故时刻强制点亮型的疏散指示通道照明,常用在高层住宅楼的楼梯间,这类灯平时不点亮,在火灾等事故时刻能够强制点亮。灯2代表平时兼做一般照明的疏散通道照明,常用在高层住宅楼的楼梯间,平时可以正常的开启或关闭,当事故发生时,如果该灯具处于开灯位状态则继续点亮工作,如何该灯具处于熄灯位置可以通过消防信号强行点亮。灯3代表常明型的应急照明灯具,常用在高层住宅楼的暗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中的疏散指示照明,此种应急照明灯,无论平时还是事故状态始终处于点亮状态。灯4代表常暗型的应急照明灯具,常用在高层住宅楼的明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中的疏散指示照明,此种应急照明灯,由于平时有自然光照明,不需要点亮,当事故时可以通过消防信号强行点亮。灯5代表采用感应型灯具的应急照明灯,此种灯具用于高层住宅的楼梯间,通过感应信号点亮,当发生事故时,无论是灯具处于感应点亮状态,还是处于熄灭状态,就可以点亮。灯6代表自带蓄电池的疏散指示照明灯,此类灯具一般用于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中的疏散指示照明,其平时有双电源供电,为灯内蓄电池充电,当出现事故状态,由具有分励脱扣器的断路器控制,使其灯具强行点亮。

四、结束语

应急照明的设计是高层住宅楼建筑电气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根据最新建筑电气相关规范,提出了高层住宅楼应急照明设计的几个问题。

参考文献: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例3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层住宅楼越来越多,高层住宅楼具有面积大、结构复杂、人员密集、用火用电勇气量大的特点,一旦发生火灾,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都非常困难。高层住宅楼由于建筑层数多,垂直疏散距离长,人员疏散到安全场所所需时间较长。对于大多数高层住宅建筑(除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没有相应可靠的避难层,而且基本上都是一个单元只有一个疏散楼梯,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十分困难。应急照明在火灾发生等特殊情况发生时的作用是毋容置疑的。

一、对高层住宅楼划分的理解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对于住宅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建筑高度27米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对于高层住宅建筑,以54m划分为一类和二类。代替了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中按9层及18层的划分标准。个人理解,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的高层住宅楼的户型和风格越来越多样化,出现了很多层高较高(有的层高达5.9米),而一般住宅楼的层高大概是2.8米到3.2米,这样如果再用层数来划分高层住宅楼,会出现同样都是10层高层住宅楼,其建筑高度可能相差很多,如果再用层数来划分,可能造成有些住宅楼本应该属于二类高层,结果按照原有规范不需要按照二类高层设计,相关的应急照明设计也会出现问题。可见现有新规范用建筑高度来界定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是非常人性化的。

二、高层住宅楼应急照明设置的相关依据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的第9.3.1条、第9.3.2条、第9.3.3条分别规定了住宅建筑应该设置的应急照明。

三、高层住宅中应急照明的常见种类

应急照明方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如图1所示,灯1、灯2、灯3、灯4、灯5和灯6分别代表了不同类型的应急照明的灯具。其中:灯1代表着事故时刻强制点亮型的疏散指示通道照明,常用在高层住宅楼的楼梯间,这类灯平时不点亮,在火灾等事故时刻能够强制点亮。灯2代表平时兼做一般照明的疏散通道照明,常用在高层住宅楼的楼梯间,平时可以正常的开启或关闭,当事故发生时,如果该灯具处于开灯位状态则继续点亮工作,如何该灯具处于熄灯位置可以通过消防信号强行点亮。灯3代表常明型的应急照明灯具,常用在高层住宅楼的暗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中的疏散指示照明,此种应急照明灯,无论平时还是事故状态始终处于点亮状态。灯4代表常暗型的应急照明灯具,常用在高层住宅楼的明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中的疏散指示照明,此种应急照明灯,由于平时有自然光照明,不需要点亮,当事故时可以通过消防信号强行点亮。灯5代表采用感应型灯具的应急照明灯,此种灯具用于高层住宅的楼梯间,通过感应信号点亮,当发生事故时,无论是灯具处于感应点亮状态,还是处于熄灭状态,就可以点亮。灯6代表自带蓄电池的疏散指示照明灯,此类灯具一般用于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中的疏散指示照明,其平时有双电源供电,为灯内蓄电池充电,当出现事故状态,由具有分励脱扣器的断路器控制,使其灯具强行点亮。

四、结束语

应急照明的设计是高层住宅楼建筑电气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根据最新建筑电气相关规范,提出了高层住宅楼应急照明设计的几个问题。

参考文献: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例4

Abstract: The study of the build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ummed up the commercial services and residential ties with commercial distinction. As well as in the future building fire safety design and fire protection design more in line with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but also to redu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itial investment.Keywords: commercial services; commercial and residential; residential; rise residential; at the bottom; First Floor

中图分类号:TU241.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原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GBJ 16-87(2001年版),涉及商业服务网点,但是未给出确切的解释。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条文中,给出的是附建用房,而条文解释中:“从现状来看,主要在多层、中层和高层住宅的一至二层部位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不少地区建有“商住大楼”,在大楼一至三层布置大型商场、餐厅、酒楼等服务项目。”用到了商业服务网点,也说明是在一至二层,而且也与“商住大楼”作了类比,仍没有给出它的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

最新GB 50045—95(2005年版)、《建规》GB 50016-2006,都给出了确切定义,并在适用范围中作了规定。

1、定义内容:

《高规》中定义: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建规》中定义: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由定义可知:高层除住宅楼之外,多层除居住建筑之外设置的营业性用房都不能定义为商业服务网点。

2、适用范围

《高规》和《建规》在总则适用范围中的规定有所差别。《高规》第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则加了修饰语‘首层’。意思就是:在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中,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而第二层也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楼,应定义为商住楼。如果第二层为服务首层商业网点的用房像储藏室之类,而非商业网点,就可定义为住宅楼。《建规》第1.0.2条,第一款:“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没有‘首层’限制,而且为居住建筑;也就是说,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满足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均定义为住宅楼。

下面我们以实际工程来说明。

图一为某六层住宅楼的一层,图二为它的二层,图中标识为商铺,三至六层为单元式住宅。1至2轴一层面积为102.1m2,一二层面积共计204.2m2;3至5轴一层面积为134.2m2,一二层面积共计268.4m2,满足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可以确切的标识为‘商业服务网点’。所以此一二层商铺的多层住宅定义为住宅楼。

图一(某住宅楼部分一层)

如果图一、图二为高层住宅的一二层,根据《高规》第1.0.3.1条,此建筑应视为商住楼;当二层(图二)中商铺作为储藏用途时,此建筑仍为住宅楼。

图二(某住宅楼部分二层)

在消防设计中商住楼应按公共建筑设计,相对住宅消防设计,初投资有可能增加很多。比如住宅中设置消火栓的场所能够应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高规》第7.4.2条),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中的商业服务网点设置消防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第8.3.3条)即可。

由此可见,高层除住宅楼之外,多层除居住建筑之外设置的营业性用房都不能定义为商业服务网点。高层住宅中一、二层都为营业性用房,虽满足商业服务网点定义,仍为商住楼;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二层非商业网点的住宅,为住宅楼。多层住宅中,首层或首层、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都是住宅楼。

参考文献: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例5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1.建筑的设计风格和理念

建筑设计是综合性考虑并具建筑特性的一种设计。它是指建筑设计在满足一定的设计要求,安全、耐用以及经济适用等方面的时候,按照建设结构的设计规范进行相应的结构布置,并利用经济与技术分析的方法进行相应的调控,寻求最优的建筑设计的过程。在整体的控制上,建筑设计的调控不仅仅是针对主体工程的设计还应考虑到建筑的楼层的安全问题的调控,从整体上把握建筑结构设计。

2具体细节内容的设计

2.1外墙面砖易脱落的问题

多层住宅和小高层、高层住宅项目外墙饰面大量采用面砖是普遍现象。不是外墙面砖不好,只是现行常规外墙外保温贴面砖做法尚未得到时间的考验。有许多建筑的外保温外墙局部有面砖脱落现象,极易造成人员、财产的伤害,有时甚至是致命的危险。尤其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在经过夏季、冬季冷热变化的考验后,外墙面砖不够牢固的部位容易脱落,并且在夏季经过太阳暴晒后突然下起雷阵雨,也容易使面砖在遇到骤冷后开裂脱落,危及安全。就目前而言,对现有整体外墙进行改造是不大现实的。因此,建议在建筑四周做挑檐或雨罩,对脱落的面砖在下落过程中起缓冲、阻挡作用,可减少对人员、物品的危害。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中第 4.2.3 条明确规定,“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此规

定同样适用于人员易靠近楼体的其他建筑。具体做法是,在建筑物一层顶板或二层顶板处结合立面做水平外挑檐,挑檐凸出外墙尺寸可根据建筑物楼层总高度确定。例如:多层住宅挑檐凸出外墙尺寸不少于 1 米,小高层、高层住宅挑檐凸出外墙尺寸不少于 1.5 米。此挑檐可做现浇板出挑,也可做出挑钢架上固定不锈钢板或加强型阳光板、夹胶玻璃等。若建筑场地延伸到建筑物底部周边,在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可结合景观在地面沿建筑物外墙做距离外墙不少于 1.5 米的围栏或灌木隔离带,围栏做法可参照阳台栏杆设计(如高度 1.05 米,栏杆间净距不大于 0.11 米)。在楼体首层地面周边人员容易到达或驻足的地方,此种做法尤为重要。

2.2住宅楼梯间的安全设计问题

住宅按层数可划分为低层住宅(1~3 层) 、多层住宅(4~6 层) 、中高层住宅(7~9 层) 、高层住宅(10 层及以上) 。目前我们经常见到的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主要有:6 层多层住宅、11 层小高层住宅、18层高层住宅以及34层(这里指100m以下)高层住宅。

对于6层多层住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疏散楼梯的数量及设计要求作了详细规定:其可设计一部疏散楼梯的条件是居住建筑单元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650m2,且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15m;而当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 m2时,可将楼梯间设计成开敞楼梯间,但其应能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楼梯间要通至屋顶,而且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1层小高层住宅及18层高层住宅均为二类建筑,其可设计一部疏散楼梯的条件为:若为塔式住宅,每层的居住户数应≤8户、每层的建筑面积应≤650平方米,而且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若为单元式住宅,疏散楼梯应通向屋顶,单元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间墙应为防火墙,各户门的防火等级应为甲级,窗间墙(不燃烧体墙)宽度及宽槛墙(不燃烧体墙)高度应>1.2 m。对楼梯间设计要求如下:塔式住宅楼梯间无论是11层还是18层,均应为防烟楼梯间;单元式住宅可区分如下:11层小高层住宅可设成开敞式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的防火等级应为乙级,同时楼梯间要靠外墙,且应直接天然采光、自然通风;18层高层住宅的楼梯间应设计成封闭楼梯间。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4层(100m以下)高层住宅为一类建筑,当是塔式住宅时,楼梯间应设两座(确有困难时可设计成剪刀梯) ,且均应为防烟楼梯间。单元式住宅可设计一座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的条件是:每单元均应有一部疏散楼梯通向屋顶,18层以上部分相邻单元楼梯每层都应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此时屋顶可以不连通) ,18 层及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间的墙为防火墙,各户门的防火等级为甲级,窗间墙(不燃烧体墙)宽度及宽槛墙(不燃烧体墙)高度均应>1.2 m。根据《住宅设计规范》及《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楼梯梯段净宽应≥1.10m(6层及6层以下住宅,如果一边设有栏杆,可将要求适当放宽,梯段净宽可减至 1.00m);楼梯踏步宽度应≥0.26m,踏步高度应≤0.175m;楼梯栏杆扶手高度应≥0.90m,但是当楼梯水平段栏杆较长,长度超过 0.50m 时,其对扶手高度的要求就适当提高,应≥1.05m;考虑到儿童的安全问题,对楼梯栏杆的垂直杆件做了规定,净距应≤0.11m,同时对楼梯井的宽度也提出了要求≤0.11m,当大于规定值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2.3 住宅阳台栏杆的安全设计问题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及《住宅建筑规范》的要求,住宅层数≤6层时,阳台栏杆高度应≥1.05m;住宅层数>6层时,阳台栏杆高度应≥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要满足此要求。规范中提到“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但在实际工程中,为了照顾立面设计,阳台栏板并非全是实心栏板, 这种情况下我们计算栏板高度就应从可踏面 (指宽度≥0.22m, 且高度<0.45m的可踏部位)算起。除高度外,我们还应注意到栏杆的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若为垂直杆件,杆件间净距应≤0.11m,这些是出于对儿童安全的考虑。

2.4 住宅外窗的安全设计问题

对外窗最基本的要求是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应≥0.90m,若低于此高度应采取防护措施(如:采用护栏或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护栏高度的防护固定窗, 且在防护高度设横挡窗框) 。 根据窗的形式分以下几种情况:普通外窗窗台高度≤0.45m 时,护栏或固定窗高度从窗台算起;普通外窗窗台高度>0.45m且<0.90m时,护栏或固定窗高度从楼面或地面算起;凸窗等宽窗台,可供人站立时,护栏(应贴窗设置)或防护窗高度应从窗台面算起。

2.5消防车道的规划设计安全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小高层、高层住宅越来越多。进行高层住宅详细规划时,应特别注意小高层、高层住宅间消防道的规划设计。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 年版)中,第 4.1.7 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0 米、进深大于 4.0 米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在实际项目规划设计时,应严格控制消防车道的布置。小高层、层住宅的体量、楼长越来越大,仅在楼体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

是不妥的。在发生火灾险情时,无法对没有消防车道的另一长边行有效、迅速救援。因此,在进行小高层、高层住宅或其他高层筑详细规划时,必须在其两个长边都布置消防车道,确保在火灾情出现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这样可能会使楼间庭院的绿化面积略有减少,但相比安全问题,这是很值得的做法。在楼体某一个合适的长边可做带状绿化与硬质铺装结合的消防车道。在日常使用时,此消防车道就是庭院绿化的一部分,硬质铺装则是庭院步

道的一部分,仅在火灾险情出现时方用作消防车通道,视觉效果和使用效果均较好。这种做法完全可行。

2.6地下车库的几个安全设计问题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例6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住宅设计存在的问题

1.1由于住宅商品化、市场化以后,大大地推动了住宅建筑设计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住宅都涌现出来,所以相继出现了一些设计不合理的户型,目前住宅设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1随意采用错层式

错层在一些情况下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但是错层住宅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果不分场合的滥用,那就有欠妥当,以下两种情况就不适合采用错层。a.小面积户型不应采用错层式。有的住宅,面积很小,为了做出错层,免不了踏步的设置,而踏步却占用了一部分的面积,这不但减少了使用面积,而且由于设置的踏步还使得房间显得小气。b.在地震高发区应避免采用错层式。根据抗震规范要求,在建筑物的整体布置上,应尽量保持体形上的对称简单,质量和刚度的对称和均匀,避免平面和立面上的突然变化和不规则的形状。

1.1.2小面积选用跃层

在多层、高层住宅中,国内近几年比较喜欢设计跃层式住宅,跃层式住宅一般是在独户式一层住宅中采用,在户内设置楼梯为垂直交通。一般每户在同层内布置房间,完全可以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目前在多层、高层住宅的中间层大量出现的跃层式住宅,主要是为追求变化和气派的室内空间,并没有其他功能的要求。在户内设置楼梯的跃层不利于老年人和小孩的使用,而且楼梯会占用大量的空间,对小面积的套型很不适用。所以在这种形式下作跃层的方案是不可取的。

1.1.3 厨房和卫生间的不足

厨卫管线布置缺乏协调。由于目前国家在厨、卫管线布局等方面没有严格的统一标准,造成了各种管道的配置任意性较大,尤其是煤气管任意穿厨房,导致日后住户布置橱柜比较困难。小面积的卫生间比例偏大,有的甚至于做出两卫,并错误的将其定义为高级户型,实际上在住宅以及经济适用住房中多设卫生间既不经济也没有必要。

1.1.4 起居室设计不合理

面积太大。现在,人们越来越强烈的感觉到在家中看电视和看书的位置都转移到卧室,也就是说起居室的一部分功能转移到了卧室中。另外,起居室面积太大,会使室内净高显得很低,给人带来压抑感。

1.1.5“欧式”成风

一些地区住宅外观欧式成风,许多开发商不惜重金,在住宅外部做繁琐的欧式线脚,他们认为包装重于功能,而忽视了住宅使用功能的完善和提高,另外目前建筑市场不规范,现代建筑设计不到位,造成人们对现代建筑有看法,而且欧式建筑造价高,一些人对欧式建筑做法不熟,设计不伦不类,建筑效果很差。

1.1.6 小高层住宅不设电梯

国家现行标准《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宅入口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目前有的城市的住宅大多数为7-8 层的住宅,而这种住宅几乎没有设置电梯,明显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

2 建筑细部

在对建筑整个方案进行布局时,也要对建筑的细部做设计,这样设计的建筑才适用于人的居住。

细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建筑是城市的细部,而细部则是建筑的细部。建筑应该反映它与城市或环境的关系,而细部则反映它与建筑的关系。建筑的细部构件除了自身的功能作用外,在现代建筑中更重要的是它提供给人们感知建筑的功效,这种功效主要体现在细部为建筑整体所提供的尺度感方面。城市中的主要建筑上应该具有能够反映城市特点的构件;同时,由于人们的美感判断是以自身的大小为基础,所以建筑还应该为人们提供近距离观看小尺度构件来把握建筑物的大小感。

建筑本体所处的历史与文化背景导致不同样式的细部出现,反过来细部形体自身所具有的历史特征与几何特性,也同时赋予细部以象征性,这使得人们可以通过他们更好地理解建筑及其环境。就建筑整体而言,它需要有一个特定的秩序来形成一个体系,从上至下来组织建筑整体与局部的的关系。

3采光不足,日照间距不够

日前一般常见到的大进深住宅,往往室内中部出现暗厅,或者房间的形状狭长,中部采光不足。一些住宅为了避免出现面积大于 10平方米的暗厅,采取了中部暗厅开口,形成了狭长的大房间的变换设计,不仅房间使用不方便,也不能满足起居厅采光标准中规定的侧窗采光要求窗地面积比大于1:7的规定。还有一部分住宅套内空间均为不利朝向,也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的规定。国家现行标准对住宅间距有明确规定,一些城市对住宅间距也做出了地方的规定,而一些开发商为多出房,房屋的日照间距连最低标准都无法满足,使1-3层的住房无法得到日照,还有的住房遮挡非常严重,使整个单元竖向用户不能得到日照。

4 通风不畅

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有一些地方住宅户内空气污染严重,尤其是在严寒冬季室内空气污染指标超标现象严重,严重威胁居住者的健康,其原因便是户内通风设施配置不足和不畅,由此建议取消砖砌通风道。

5 没有考虑住宅的可持续发展

5.1 缺少存储空间

现在的中国正在与世界经济接轨,这也对开发商和设计师们提出了新的课题,要适应新的市场变化,必须采取新的方式对当前出现的新问题。在今后的住宅设计中,建筑师们应充分考虑储藏空间的问题,解决存储空间的最好方法是建造内置的壁柜,让住宅设计更符合用户的要求。

5.2 缺少必要地电源插座、电话接口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家用电器以及电脑和家庭办公用品的普及运用,住宅设计在这方面的设计缺陷就显现出来了,卧室内缺少电源插座和电话接口,让在家办公一族和回家娱乐的小孩极为不便,最后便在自己家中布置明线,不但造成室内线路混乱,影响室内整洁美观,而且还存在不安全的隐患。

5.3 没有考虑住宅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例7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性建筑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性建筑是指居民住宅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老年公寓、休(疗)养院住宿楼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新建生活性建筑间距除应当综合考虑环境、消防、防灾、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文物建筑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因素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根据城市建设形成的历史情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将城市生活性建筑日照间距分为四个地区(见附图)。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住宅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第二章日照间距规定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住宅正面最小间距按照下列建筑间距系数控制,且计算间距最小取值不得小于15米。

1、朝向为正南向的,建筑间距系数一类地区不得小于1.4;

二类地区不得小于1.5;三类地区不得小于1.6;四类地区不得小于1.9(其中头屯河区、东山区、机场地区建成区改造建筑物日照分区按三类地区执行);

2、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的,建筑间距系数可根据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

(二)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低层住宅之间、低层与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8.0米;

2、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0.0米;

3、低层、多层住宅与中高层、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3.0米;

4、中高层住宅与中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5.0米。当中高层住宅遮挡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时,不得小于20.0米;

5、当建筑正面之间遮挡面宽超过16.0米时,视为平行布置,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当相互夹角小于60时,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住宅为准,按窄端最小距离计算间距。

(四)并列布置时的山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低层、多层住宅与低层、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6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或开门的,不得小于10.0米;

2、中高层、高层住宅与低层、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9.0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或开门的,不得小于13.0米;

3、中高层、高层住宅与中高层、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3.0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或开门的,不得小于15.0米。

第八条高层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满足对住宅日照计算要求,具体计算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二)高层住宅与各类住宅平行布置时,南北向建筑间距最小值为30米,东西向建筑间距最小值为27米;

(三)高层住宅与中高层、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应大于或等于15.0米。如垂直山墙面宽(含阳台)大于16.0米,每增宽1.0米,相应间距递增1.0米,如超过20.0米以上(含20.0米),按前两款执行;

(四)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照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五)并列布置时的山墙最小距离,高层条式建筑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得小于消防间距要求;高层塔式建筑与高层塔式住宅之间南北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间距不得小于20米;

(六)新建高层建筑的裙房高度不超过24米的部分,按多层建筑规定计算间距。

第九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新建不规则平面的住宅,根据建筑水平投影的宽度确定的长边、短边分别以最突出部分(含阳台)按面墙和山墙计算与相邻住宅的相对距离。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水平投影宽度超过16米的,视作平行布置;水平投影宽度小于16米的,视作垂直布置。高层住宅水平投影宽度超过20米的,视作平行布置;水平投影宽度小于20米的,视作垂直布置。

第十一条建筑与相邻托儿所或者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及卧室、大、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老年公寓、休(疗)养院的住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特殊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与被遮挡特殊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满足对特殊建筑日照计算的规定要求;

2、当建筑与被遮挡特殊建筑平行布置或者夹角小于60非平行布置时,特殊建筑的正面间距可以比照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但托儿所或者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及卧室、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老年公寓的间距系数按增加0.3计算,大、中、小学教学楼的间距系数按增加0.15计算。

(二)建筑与相邻特殊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最小间距规定。建筑与相邻特殊建筑的最小间距比照第七条第(二)、(三)、(四)项以及第八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其他建筑遮挡生活性建筑阳光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生活性建筑与其他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的建筑间距,按消防、环保、视觉卫生、抗震和日照等要求择宽确定。

第十四条沿街建筑间距控制按照已获批准的规划实施,并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相邻建筑存在地势高差的,可根据相互关系进行适当折减。

第三章建筑退让边界原则

第十六条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产权者双方共同退让,原则上负责退让自身建筑高度规定计算的一半建筑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非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非高层建筑物只负责退让自身建筑高度的规定计算一半建筑间距,其余部分由高层建筑负责退让;多层居住建筑位于北侧的,其退让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

第十七条沿街建筑物邻街一侧建筑间距的计算,从规划道路中心线起算,并符合道路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用地边界外侧为城市道路、河道和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点规定的退让城市道路、河道和绿地的要求进行退让。

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7月18日起施行。

本规定有关名词解释

1.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例8

目前,我国人们数量不断增长,为使人们居有定所,我国建筑行业大力发展高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不仅要满足人们的居住需求,同时还要给人们的出行活动与交际带来便利,在高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中合理进行无障碍设计,能够为老弱病残者的出行提供安全保障。

一、无障碍设计的基本概念及原则概述

1.无障碍设计的基本概念

所谓的无障碍是指没有阻挡的障碍物及危险物。在住宅建筑中进行无障碍设计主要是为了提高老年人、残疾人等一些弱势群体在日产生活中的自理能力,拓宽其生活与交际范围。在现今这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国家,各类公共空间环境、建筑设备、设施的设计与规划都要全面考虑人的问题,旨在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满足不同程度残疾者对住宅建筑等多种因素的使用需求,为人们营造一个良好舒适的现代化生活住宅环境。

2.无障碍设计的基本原则

① 适用性。在住宅建筑中进行无障碍设计要遵循适用性原则,即在建筑物中所设计的相关设备及设施等应为老弱病残者的使用提供便利,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障碍。由于老弱病残者与普通健康人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在实际生活环境中可能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满足自身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借助外界力量。所以在无障碍设计时要全面考虑老弱病残者的听觉、视觉、触觉以及心理等多种因素,确保无障碍设计的适用性与合理性。

② 安全性。安全性也是无障碍设计的原则之一,所谓的安全性是指在无障碍设计中不应存在危险物或者潜在的危险状况。就残疾者群体而言,残疾者本身的身心机能不够健全,对危险因素的感知能力相对较差,遇到危险很难感知到,也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判断,因此在住宅建筑无障碍设计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其安全性。

二、高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中无障碍设计的现存问题

1.电梯设置问题

电梯设置问题是高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无障碍设计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之一,很多高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在无障碍设计中对电梯轿厢的尺寸设置与实际需求不相符,并且按钮的高度、门洞宽度以及内部设施未设置提示盲道,与无障碍设计的目的背道而驰。此外,对于卫生间的洗手盆与小便器处之间的空间距离没有进行合理规划,没有预留足够的回转空间。

2.无障碍设施有待规范

高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中对盲道设置的数量较少,虽然部分住宅建筑设置了盲道,却也缺乏规范性。就目前高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无障碍设计程度来看,建筑物中的触摸牌设置较少,并不能确保盲人的安全。另外在无障碍设计中对无障碍坡度扶手的高度及尺寸都有其相关规范,但是诸多高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在无障碍设计中都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

3.住宅建筑尚未设置相关标识

目前,部分高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中尚未设置与无障碍设计相关的标识,这样对老弱病残群体的行动与辨认十分不利,不利于老弱病残者的安全活动与交际,在住宅建筑中应设置一些低位窗口,并在住宅区内设置一些无障碍座椅,以便他们休息。

三、高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中无障碍设计方法研究

1.住宅建筑出入口无障碍设计

住宅建筑出入口位置应设置方便轮椅通行的台阶或者平台,坡度设置要合理且要具备一定的防滑性,在平台上应设置雨棚,这样遇到阴雨天气轮椅使用者可以在此稍作停留。一般情况下供轮椅使用的坡道设置应为直角型、直线形或者折返型,不应该设计成弧形,因为弧形反而不利于轮椅使用者行走。坡道两侧扶手应与设置的休息平台扶手保持相连,其坡度比例应控制在1:20,扶手的表面既要保持平整,同时还要方便抓握。

2.住宅建筑楼梯与电梯无障碍设计

楼梯与电梯是高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的重要垂直交通方式,应设置在光线相对较好的位置,并在该处设置无障碍标识,以免老弱病残者及时发现,为其提供安全保障。楼梯形式应设置成每层两跑或者三跑的直线形梯段,严禁设置成了螺旋式楼梯或者弧形楼梯,给老弱病残者带来安全感,避免其在行走中不小心摔倒。扶手一般在台阶、坡道、楼梯及走道等位置两侧设置,高度应控制在0.85m左右,为了保证通行者的安全性,在无障碍设计中应在扶手起点与重点位置延伸0.3m,并设置盲文标识,给予残疾者温馨提示。

3.住宅建筑公共走道无障碍设计

住宅建筑中公共走道设置具有严格要求,一般公共走道的最小宽度应控制在1.2m,如果其表面应用了不同铺装,那么不同铺装之间应相互取平,其之间的高度差应控制在15mm以内,并在斜面过渡。在无障碍设计中,要尽可能地避免设置向公共走道突出的物体,走道的拐弯处阳角应设置成圆弧型或者做成切角墙面,以免轮椅上的脚踏板在行驶过程中刮伤墙面,从而影响墙面整体美观度。同时在公共走道两侧墙面下方还应该设置护墙挡板,高度应控制在0.35m,在设置中可利用水泥、木材及塑料等多种材料。

4.住宅建筑消防疏散无障碍设计

消防疏散无障碍设计主要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设置的,就一般情况而言,残疾者与正常人相比疏散的速度相对较慢,因此为了保障残疾者的安全,在无障碍设计过程中应以消防相关规范为依据,对各项疏散距离进行严格控制。对于轮椅使用者而言,楼梯是其在疏散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鸿沟,针对这类人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置避难间,避难间所处的位置应方便消防云梯架设,对残疾者做搭救活动。

5.住宅建筑卫生间无障碍设计

一般的残疾者对卫生间没有特殊的要求,而轮椅使用者对卫生间的要求则有所不同,在无障碍设计中要为轮椅使用者提供方便,需要在设备选择与布局上留出一定空间,保证轮椅使用者能够在卫生间内自由活动。对于坐便器设置应便于轮椅使用者不需要从坐便器上起来就能够洗手。另外,为了提高轮椅使用者的稳定性,还可以在墙面位置加装扶手,扶手高度要适中。洗脸台应设置在距离坐便器比较近的位置,合理把控其高度。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高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中进行无障碍设计尤为必要,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宗旨与理念,为生活中的老弱病残群体提供了出行方便。伴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将来的无障碍设计也定会朝着多元化、多样性的趋势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丽丽.浅析高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中的无障碍设计[J].山西建筑,2010,36(15):2311-2312.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例9

Abstract:This article analyzed some problems which have no clear standard in the design of water supply for extinguishing fire in multi-storey hybrid building with shops and residence. Methods which solve these problems are proposed for designers as references.

Key words:standard,multi-storey,hybrid building with shops and residence,water supply for extinguishing fire.

多层商住楼有两类:一类是一层或一二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楼;另一类是连家店,“连家店”大多为两层,有时为三层或四层,每套的面积几十平方米到几百平方米不等,下部为商店,上部为住宅,这类建筑在销售和使用上异常灵活,因而在城郊和小城镇非常普及。

而这些类型的建筑的消防给水,防火规范未有明确的说明,建设单位往往消防意识淡薄,重经济效益而漠视消防安全,不愿投入更多的资金。一些设计人员对规范理解错误,执行起来标准不一,有的漏设消防给水;有的为了回避责任、通过审查,从严执行规范,造成浪费。湖南衡阳八层商住楼特大火灾以后,无论建设、设计单位,还是消防主管部门,均对商住楼防火问题产生了足够的重视。关于商住楼室内消防给水是否需要设置,如何设计,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如何区分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营业厅?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以下简称《建规》)名词解释是: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由此可推断:单间建筑面积超过300m2商业用房即为商业营业厅。

二、商住楼的防火灭火特点

火灾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是热量的传播过程,热对流是引起火灾发展的最主要因素(当火灾处于发展阶段时,热幅射成为主要的热传播形式)。商业网点之间、商业网点与单元式住宅之间、单元式住宅楼单元之间有防火分隔物(墙板)隔开,单元之间没有空气流动,因而早期火灾发展的条件-热对流受到绝对限制,火灾的蔓延发展范围受到极大限制,每个单元作为一个天然独立完整的防火单元,在一定时间里,它有效地阻止了火灾的水平方向扩展(向其它单元扩展),所以说单元式商住楼火灾水平发展的可能性较小。住宅内一无生产、加工有火灾危险性物质,二无储存危险品,住宅部分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大的是商业网点,因储存大量的可燃物品,并且有较多的电器照明加工设备。多层商住楼,不仅单元之间有防火分隔物隔开,分户之间的防火分隔也很完整,因而火灾发生、发展的条件较差,而消防灭火的条件较好,即便于消防人员集中力量灭火,将火灾消灭或限制在某单元或某一户内。

三、是否设计消防给水问题

1、某建筑,一层商业网点(每户一间,约30m2),二层商家宿舍,三-五层单元式住宅,总体积大于10000m3,一层总体积大于5000m3,是否需设消火栓?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第8.4.1条: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建设单位认为是二层商家宿舍,也是住宅,火灾危险性不高于住宅。即使二层也开店,两层可以作为扩大或展开的一层来考虑,应该是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如果设消火栓,每间都要,太多,实施有困难,并且对于非专业消防人员,设灭火器远比消火栓实用。但是设计人员坚持:商家很有可能将二层改造成营业场所,本建筑应按综合楼考虑,设消防给水。最后建设单位咨询当地消防建审部门,得到与设计人员相同的结论。

2、连家店,二三层,局部四层。一层为门面房,均为4-6米开间、10-12米进深。以上为商家住宅,总体积大于10000m3.对于此建筑是否设消火栓,规范未有明确说明。

上海《小型商业用房防火技术规定》3.4.2条:独立建造的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小型商业用房,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1)、建筑贴邻建造,每幢建筑总体积不超过5000m3 (2)、建筑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两侧门窗间距不小于2m .(3)、进深不大于15m .

笔者曾经就此事与本地消防管理部门商讨,得到以下结论:

(1)、对于整幢均为商业用房的建筑,应等同于商店,当其体积大于5000m3,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2)、对于一、二层为“连家店”,其上为住宅或办公用房,或与住宅、办公用房联建时,应按照综合楼设计标准考虑,当其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时,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3、一商住楼,顶层跃层,包括跃层在内共七层,是否设消防给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第4.1.6条注:③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因此,可以认为,这样的建筑可不设。如果中间层为跃层,应计入层数,超过六层必须设。同理,十层住宅楼,顶层为跃层,可按多层住宅楼设计消防给水。

4、某住宅,一层为自行车库(高度2.2m),二~十层为住宅,十一层为跃层,檐口高度小于32m,是按高层建筑还是多层建筑设计消防给水?

参照最近的《建规》(报批稿)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说明:底层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可不计入建筑层数,顶层为跃层亦不计入建筑层数,此建筑属于多层建筑,可按《建规》的要求进行设计。

5、多层住宅底层为一间一间的私家汽车库,是否需要设消防给水系统?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7.1.2.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因此如果存车大于5辆的汽车库应有消火栓保护,可采用将室外消火栓布置在车库旁(车库外墙挂仅设水龙带、水枪的箱体)或在车库外墙设室内消火栓箱。存车小于5辆的汽车库可在每间配置灭火器。

四、如何设计消防给水问题

1、商业网点室内消火栓的布置

对于商业网点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实践中有些难度,大多数商业网点开间较小,每间布置室内消火栓在经济性和合理性上有所欠缺,从讲究实际效果的角度出发,可采用以下方式:对于人员聚集且可燃物较多场所,以及需设置两部以上疏散楼梯的“连家店”,应在每层设置室内消火栓。

对于商业网点,因开间较小,如在二层布置消火栓,施救操作空间有限,宜在底层外墙或其他公共部分设置室内消火栓箱,其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设在底层外墙的消火栓,要注意防盗防冻问题。在冬季比较寒冷的地区,消火栓管道可以做成干管,不用保温,附近做阀门井,井内设泄水阀,使用时打开阀门即可。

对于开间特别小,每个分割单元总面积也特别小的“连家店”式建筑,无公共外墙可利用,无法布置室内消火栓,可以考虑合理布置几个共用室外消火栓,或在公共部位仅设置室内消火栓栓口,明装暗装均可,但每个商户配备足够的水带和水枪。

2、商店部分消防立管如何连成环状?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1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超过六层的塔式(采用双出口消火栓者除外)和通廊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其他民用建筑,如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至少每两根竖管相连组成环状管道。

对于二层商店的建筑,通常业主不希望在二层室内安装消防干管,许多设计人员将每个消火栓单独连接在一层消防干管上,将干管做成环装,这样,就无消防立管可言,从而回避了立管连成环状这个问题。

3、住宅消火栓的平面布置,通常这些单元式住宅楼为六层以上框架或砖混结构建筑,层高2.80-3.00m,楼梯开间2.60-2.70m,消火栓箱的可选位置只有两处,一是入户门附近,二是梯间休息平台处。

五、其他问题的探讨

1、《建规》第5.2.1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①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因此,如果一栋商住楼、或连家店,长条形,总体积超过10000m3,那么在中间设防火墙,就可以作为2栋建筑(每栋建筑总体积小于10000m3)来考虑,就可以不设消防给水。前文提及上海《小型商业用房防火技术规定》3.4.2条就是一个例证。以上只是笔者个人观点,是否可行,可以向当地消防部门咨询。

2、建筑总层数为八层或九层,底部一、二层为商业网点,上部为单元式住宅,这类建筑在做消防设计时会出现建筑定性问题,如将其定为综合楼,由于总高度超过24m,则其消防设计应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如将其定为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商住楼,则其消防设计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

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例10

住宅(居住建筑)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住宅按照建筑层数可划分为多层住宅(1层至9层)、小高层住宅(10层至18层,即二类高层住宅)、高层住宅(19层及以上,即一类高层住宅)等类别。住宅消防设计及技术处理,既要保障国家、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又要考虑建设项目的投资造价,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住宅消防设计的主要依据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等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标准。

一、消防水池

消防水池是储存消防用水的设施。根据住宅的不同性质,按照《高规》或《建规》相关规定考虑消防水池的设置。

1.1 消防水池设置条件

1、《建规》第8.6.1.2条规定消防水池设置条件:“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多层住宅(层数≥8)其室内消防水量为5 L/s,若出现多个单元式住宅拼连成一栋建筑且其体积超过20000m3(这种概率很低但不是没有)或因住宅配套有Ⅰ、Ⅱ、Ⅲ类地上车库、超过10辆的地下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情况,导致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则必须设置消防水池。

2、《高规》第7.3.2.2条规定消防水池设置条件:“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国内现有自来水厂很难在环状市政供水管网、消防水量、供水标高等方面均满足高层建筑的常高压供水条件,再加上高层建筑消防执行“室内自救为主、室外扑救为辅”的消防原则,各设计单位目前均考虑高层建筑(含住宅)设置消防水池。

3、与建筑配套的游泳池、景观水池等不能作为消防水池之用。

1.2 消防水池的容积和布置

1、多层、高层住宅消防水池的储水量通常按2h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水量来确定。一般情况下,高层建筑消防水池内均储存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室内消防水量,并根据室外给水管网能提供的水源、水量考虑消防水池内是否储存部分或全部室外消防水量。

2、当消防水池储存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应设置消防车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最低水位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米。设计时,应合理布置消防水池及其取水口、取水井,使之与被保护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若因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大、距离远,除设置室外消防取水泵直接向室外消防环网供水外,还应设置一套室外消防稳压装置,以保证室外消防环网随时处于常高压状态(水压不低于0.1MPa)。

1.3 消防水池与其它用水合用及消防水池合用

1、《建规》、《高规》中均要求“消防用水与其它(生产、生活)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却规定“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鉴于不同规范要求的矛盾,为便于通过审查,实际设计中往往执行规范从严,将生活水池与消防水池分开设置。结果,在城市高层建筑密集区域内,现有多栋建筑的消防水池总储水量就很有可能超过为该区域供水的城市自来水厂1天的产水量,且在消防水池检修清洗时需全部排空,造成水资源的巨大浪费。

2、笔者建议:某些大型居住区,若生活用水量远超过消防灭火用水量,且水池内的储水能在48h内更新以保证生活饮用水质达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生活消防水池合用。城市高层建筑密集区域内,在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内的业主单位也可采取签署消防水互用协议、连通消防水池等措施,让多栋建筑尽量共享消防水池、避免重复建设、保护水资源。但应在设计合用水池时采取相关防倒虹吸、防短流、防污、防他用等技术措施。

二、高位消防水箱

2.1 消防水箱设置条件

为保证建筑的火灾初期的消防用水,按《建规》、《高规》要求,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

2.2 消防水箱的容积

消防水箱的储水容积主要有这几种情况:

1、居住建筑层数为8层至9层,消防水箱容积应按照《建规》第8.4.4条要求“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³时,仍可采用12m³: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³时,仍可采用18m³。”确定。注意,此处室内消防水量应为室内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系统水量之和。

2、居住建筑层数为10层及以上,消防水箱容积应按照《高规》第7.4.7.1条要求分别设为18 m³、12 m³、6 m³等几种规格。

3、当居住建筑中设有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车库时,消防水箱的容积不仅要按照《建规》、《高规》的相关条文计算确定,同时还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1.13条规定,应为18m³。

4、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及压力控制

《建规》第8.4.3条规定“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若消防系统能够正常联动、可靠运行,消防水泵一般在接受消火栓按钮的信号后15~30s内启动。重力自流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在建筑物最高层处即可保证临时高压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的管道中充满灭火水。

《高规》中对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有明确的要求,设计按规范执行即可。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应满足G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第10.3.1条规定。

占地长度超过200米的建筑组团、住宅小区,建议在每个组团最高一栋建筑设屋顶消防水箱或屋顶消防增压装置(需经计算后确定)。

三、室内消火栓系统

3.1室内消火栓的设置条件

除7层及以下的普通住宅外,室内超过此标准的住宅均应设消火栓系统。

3.2 室内消火栓布置

1、《建规》、《高规》中均要求室内消火栓布置满足同层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的部位。

2、多层住宅消火栓立管可设置在楼梯间休息平台上。高层住宅因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消火栓立管可设置在本层公共走道、消防电梯前室等处。

3、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并计入正常使用消火栓数量(仅限于普通住宅)。公共走道上消火栓、立管的安装不得影响入户门的开启,不得使疏散走道的净距(宽)小于1.2米,并应在建筑图上注明消火栓、立管位置,消火栓图示须明确单栓还是双栓,水平管与消防栓接口不得影响吊顶装修。消防栓箱宜优先采用薄型,并结合装修暗装或半暗装设计。商业门面消火栓在满足建筑美观的条件下,尽量暗装于门面外墙。若确须设于室内,但必须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走道、楼梯附近的便于取用的公共部位,不宜设在商铺、房间、楼梯间内。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条件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6.2条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就是说,建筑高度虽然不超过100m的普通住宅,但只要其层数达到35层也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第7.6.1和7.6.2条也要求在住宅建筑中的部分位置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2.1条要求的居住建筑的配套附属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虽然《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9.6.2条规定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条件,但没有确定具体设置场所,特别是住宅户内是否需设自动喷水系统?业内对此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按照《高规》第7.6.1和7.6.2条的规定来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位置即可,不宜从严。

五、普通住宅消防设计类别的判定

5.1商业服务网点形式的认定

无论《建规》还是《高规》中均将居住建筑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纳入居住功能。商业服务网点形式有单层和跃层式(跃1层)商业服务网点两种形式,应注意其疏散方向、疏散出口、防火隔断与上部住宅的分开设置且单套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2。跃层式网点内上下层联系交通必须在本网点内部解决,不得借用公用楼梯走道、连通廊。网点之间互通开门或设连通廊等,均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其所在居住建筑不应定性为普通住宅。

5.2 其它配套功能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