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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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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例1

[中图分类号]C9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05―0045―05

1982年,中国公共管理学科在中断了30年后开始恢复重建。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和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其分支领域――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应运而生且日益发展,成为了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一个重要的新兴研究领域。本文着重就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兴起的背景、发展状况及前瞻作一梳理和研讨。

一、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兴起的背景

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兴起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背景。

(一)国际背景:全球化下新区域主义的崛起与区域一体化的发展

区域主义(Regionalism)最早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一般是指地理上彼此相连的国家或地区之间,通过政府间的合作和组织机制,加强区域内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互动意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和生产组织结构的重组,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New Regionalism)进一步崛起。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诺曼・D・帕尔玛教授在论著《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新地区主义》中首次提出新区域主义概念,主张通过“多方面的”、“开放性”的国家或地区之问的联合,建立全面协调发展的国际新秩序。新区域主义在西方国家产生了广泛影响并形成了热潮。

在新区域主义的推动下,当今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以大都市区为重点,通过构建大都市区的各种制度、政策和管治机制,实现跨行政区管治的“大都市区域主义”和“大都市区域治理”改革正在进行。与此同时。“涉及不同层次政府和发展主体之间以及同级政府之间的权利互动关系”(Newman,2000),通过区域各种集团的对话、协调和合作,以达到最大程度地动员和利用区域资源的“区域治理”理念和区域合作实践蓬勃发展。放眼世界。遍布全球五大洲的区域合作和“区域一体化协议”正在盛行,由27个欧洲国家组成的超国家联合体“欧盟”已成为当今世界区域一体化的典范;美、加、墨三国缔结的“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及由此形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区”成为了与欧盟遥相呼应的宏观区域联合体;东盟“10+1”的区域合作也正在积极推进;跨国界或跨境的多边经济合作组织如“中华经济区”、“新-柔-廖成长三角”、“澜沧江-大湄公河地区的次区域经济合作”等方兴未艾。

显然,当今世界是一个全球化和区域化并行发展、全球主义和新区域主义共同崛起的时代。为了迎接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机会与挑战,当今世界的新区域主义方兴未艾。区域合作与区域一体化正在蓬勃发展,这给我国政府和学界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如何应对全球化和区域化带来的新挑战和新问题,打造区域间合作的平台,以提升区域竞争力,推动我国的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一体化进程?这是需要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予以专门探讨和回答的问题。

(二)国内背景:市场化下区域公共问题的凸显与区域合作的推进

古典经济学的经典代表A・斯密认为,当自由市场经济发轫之际,政区间的竞争就不可避免。在他看来,如果一个国家不能提供对产权的有效保护,那么,资本所有者就会迁往其他国家,从而促进国家间政区竞争机制的形成。因为“土地是不能移动的,而资本则容易移动。土地所有者,必然是其地产所在国的一个公民。资本所有者则不然,他很可能是一个世界公民,他不一定要附着于哪一个特定国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开放化的背景下,区域间竞争已经出现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一方面,经济发展中形形的地方主义、山头主义等恶性竞争屡禁不止;另一方面,先发地区之间追赶式的激烈竞争此起彼伏。这表明,如何趋利避害,规范区域间的竞争行为,促进区域间的良性合作,是区域公共管理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同时,如何应对经济市场化下大量区域公共问题的凸显,也是区域公共管理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在传统的农业社会甚至工业社会条件下,社会的公共问题相对单一,公共事务比较简单,加之社会处于一个封闭发展的时期,因而国内某个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能够在自己的管辖权内较为得心应手地去解决和处理其内部公共行政问题,生产和供给相应的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而无须寻求外部支援和相互合作。但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化的推进,许多地区的“内部”社会公共问题与公共事务已变得越来越“外部化”和无界化,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公共问题”逐渐凸显,并有复杂化、多元化和规模化之态势。如跨国或跨行政区划的环保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人口与资源问题、流域治理问题、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地区稳定问题、流行病的防治问题以及区域发展的协调互动等等,已经远远超出单边行政的能力域限,以往某个地方政府进行的单边公共行政已无法应对大量的“区域公共问题”,而相关区域内由双边或多边的地方合作或联合治理便提上议事日程。

在上述背景下,我国省际间、地区间的合作,如“长三角区域合作”、“环渤海区域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珠三角区域合作”、“珠三角经济一体化”等正在蓬勃发展。这需要从区域公共管理的层面,研究探索如何建立健全系列的区域合作机制、联动机制等,以共同应对解决大量的区域公共问题。

二、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发展

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一)区域行政研究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

该阶段的主要研究成果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改革开放先行点和发达区域的实证研究。如中山大学在国内最早开设行政管理硕士点“区域行政”研究方向,并率先对广东、香港、新加坡的行政管理模式进行研究,先后出版了《广东行政改革研究》、《香港行政管理》和《新加坡行(市)政管理》等著作和发表系列论文。二是政府间关系研究。这些研究主要关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地方政府间关系以及在转型过程中政府间关系的演变,如林尚立的《国内政府间关系》、谢庆奎的《中国政府的府际关系研究》、薄贵利的《集权分权与国家兴衰》和辛向阳、董辅乃等学者的研究。三是行政区划研究。区域行政与行政区划密切关联,甚至许多区域行政问题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行政区划的约束。刘君德等在《中国行政区划的理论与实践》、《中外行政区划比较研究》、《从封闭走向开放――中国行政区经济透视》、

《中国省区经济研究》等系列论著中,明确提出“行政区经济”概念,用以分析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画地为牢”、“各自为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形形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并研究了中国行政区划的历史渊源、现实利弊以及调整改革问题。同时,还有一些学者关注省管县体制、市管县体制等。此外,区域经济学有大量的对区域公共问题的研究,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关系的协调,这类研究多侧重从国家宏观战略的角度来分析具体区域的整合与发展。或从某一区域的角度来分析其战略定位,以促进该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二)区域公共管理研究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

从1998年开始,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需要,中山大学相继在行政管理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以及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行政管理研究中心、行政管理重点学科设置了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方向,至今已取得丰硕的成果。先后出版了如《珠江三角洲公共管理模式研究》、《区域公共管理导论》、《区域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协调研究》、《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间竞争》等10多部论著,并在《政治学研究》、《中国行政管理》、《中山大学学报》、《学术研究》发表了系列较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有关论文观点已被全国不少重要刊物引用。这些论著的出版和论文的发表,明晰了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基本路向,构建了国内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

国内其他学者也从不同角度研究了区域公共管理的相关问题。据粗略统计,目前开展这方面研究的主要大学有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湖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湖北大学、郑州大学等高校及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等学会和研究机构,发表了1000多篇相关的论文和出版了一批著作。同时,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及许多省市高校项目指南都设立了“区域公共管理研究”选题,仅以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统计,就有15项相关项目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具体来看,目前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区域公共管理基本理论的研究。随着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兴起,对区域公共管理基本理论的探讨吸引了不少专家学者的兴趣。如区域公共物品治理、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区域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变革、区域公共管理视野下的行政区划问题、区域公共管理系统分析、区域公共管理的多元主体协调等方面的研究。二是政府间竞合关系研究。随着近些年来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进行了地方政府间关系协调、地方政府间合作、地方政府间竞争以及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区域合作等问题研究。如“当代中国政府间横向关系协调研究”、“当代中国政府间竞争关系研究”、“政府间竞合关系研究”、“珠三角公共管理模式研究”、“长三角区域合作研究”等论著的出版和论文的发表。三是流域治理的研究。流域治理是典型的区域公共管理问题。近年来,已有若干篇博士论文围绕“流域水污染网络治理机制”、“珠江流域公共治理中的政府间关系协调”和“政府主导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等问题进行研究。还有不少学者就“流域污染治理机制”、“流域治理制度框架”、“流域治理中的政府间环境协作机制”、“流域治理模式”等方面问题进行研究。

总体上看,国内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正在发展,其学者社群也正在形成和发展。但国内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尚存在如下不足:一是区域公共管理理论体系有待完善。尤其是区域公共管理的方法论、区域政策工具研究目前还几乎是空白。二是对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及现代化发展中出现的大量区域公共问题,如大都市区治理、不同功能区域的管理、流域治理、跨界跨行业协调联动机制的建设以及区域治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等,目前还缺乏具体、深入的研究探讨。三是国内以往的相关研究主要是关注中国。采用的是中国问题研究法(sinological approach),而对国外区域公共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借鉴尚关注不够,尤其缺乏系统、深入地比较研究。

三、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前瞻

(一)区域公共管理方法论研究

研究方法对一门学科的发展非常重要。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本质上是问题导向的。其发展虽然需要通过理论到理论的思辨与演绎以使新的理论更深刻、更精细,但更需要从现实的问题出发,树立研究的问题意识,通过理论与实践的高度互动,以检验理论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并进一步推动理论的发展。因此,对区域公共管理的方法论进行深入地研讨,运用科学规范的研究方法,是促进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深人发展的重要前提。国外在此方面的研究已经具有比较完善的方法论,如运用博弈理论分析区域间的竞争与合作,运用制度分析方法分析都市圈的区域公共问题治理。运用交易成本政治学分析大都市区治理模式,运用政策分析方法研究区域发展,运用政治经济学方法分析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等。从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看,目前对此方面的研究尚较为薄弱。

(二)大都市区和城市群的治理研究

一是大都市区治理研究。相关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城市区域化的发展,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发育形成的有都市区。都市区的出现,使我国城市政府管理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从区域公共管理的视角,研究并借鉴国外大都市区治理的经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大都市区治理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城市群的治理研究。与欧美早发内生型现代化国家的城市化道路不同,后发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化道路主要是大城市群。在大城市群中,城市之间相互的交流和交易的活性化是大城市群的活力所在。如何有效地防止和治理大城市病,是区域公共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后20-30年,中国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唐地区将会出现几亿人口规模的大城市群,这意味着中国将面临建设人类历史上史无前例的大规模、高密度的城市社会的挑战。

(三)区域政策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区域政策经历了以经济特区为重心的沿海地区优先发展阶段、以浦东开发为龙头的沿江沿边地区重点发展阶段、以缩小区域差距为导向的西部大开发阶段和以区域协调发展为导向的共同发展阶段。从政策效应看,它培育了经济发展的重点区域,促进了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增强了区域发展的协调性,拓展了区域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丰富了区域发展的内涵。但目前。区域政策尚难以有效解决区域差距过大的问题,现代区域政策框架仍在探索阶段,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机制不完善以及政策工具过于“简单化”。在区域政策目标、政策框架、政策机制、政策实施工具和政策绩效评价等方面仍需深入研究。

(四)流域治理问题研究

我国已进入了环境压力剧增、污染危害高发的阶段。而在这其中,与水有关的问题相当突出,尤其以跨界水污染最为典型。如近年来的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清水江水污染问题、太湖蓝藻问题以及新安江、东江流域生态补偿问题等。流域治理涉及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关系,生态补偿问题。上、中、下游地方政府关系以及地方政府间关系诸多复杂问题及其合作、协调关系。

(五)跨区域、跨行业协调联动机制问题研究

如前所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区域经济的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的区域公共问题日益凸显,如医药食品安全监管、跨境警务合作等。以食品安全监管为例,从2004年开始,食品安全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基调就已经定下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也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但是,许多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并没有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如三鹿问题奶制品事件。另一方面,一旦出现问题。也缺乏区域间的及时通报及联动机制,而往往以简单化的“区域封杀令”为首选。如2005年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宣布全面封杀广东潮安凉果事件。可见,跨区域、跨行业区域公共问题的协调联动机制研究是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十分值得拓展和深入研究的内容。

(六)不同功能区的区域协调发展问题研究

“十一五”规划提出我国区域将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将实施不同的区域政策,预示着未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更加明确,在生态保护上更有约束力,在政绩考评上更有针对性。显然,如何实现这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以及每类主体功能区内部的协调发展问题,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实施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及科学的绩效评估是区域公共管理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如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人口管理政策等。此外,还要特别关注老少边穷等落后地区发展的问题。老少边穷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相对偏远,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社会发展相对较慢,形成了区域发展中的落后地区。如何完善对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方面的扶持机制。促进这些地区的发展,是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不可忽视的问题。

(七)区域一体化与区域合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研究

目前,我国的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珠三角区域一体化、长株潭区域一体化等区域一体化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区域一体化的本质是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按区域经济原则统一规划布局、统一组织专业化生产和分工协作。建立统一大市场,以实现优势互补、联合协作,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产品、生产要素市场的优化配置,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实现区域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可见,区域一体化及区域一体化进程中亟需解决的制度、政策鸿沟和壁垒是当前区域公共管理的热点问题。与此同时,如何解决区域合作中存在的重形式轻内容、重协议轻实施等问题,使区域合作和协调走上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是区域公共管理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八)区域公共管理国际比较研究

目前,学界关于国际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文献还有待丰富,国内外区域公共管理的比较研究也有待加强。因此,需要加大力度翻译国外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系列著作,对国外区域公共管理经典文献进行系统梳理,研究并参考借鉴国外区域治理前沿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精华,并与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进行比较研究,以深化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推动区域公共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参考文献]

[1]Norman D,Palmer,New Regionalism in Asia and Pacific[M],Lexington,Mass:Lexington Books,1991。

[2]刘彩虹,区域委员会:美国大都市区治理体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5,(5)。

[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

[4]杨爱平,陈瑞莲,从“行政区行政”到“区域公共管理”――政府治理形态嬗变的一种比较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04,(11)。

[5]陈瑞莲,区域公共管理导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6]陈瑞莲,论区域公共管理的缘起与发展[J],政治学研究,2003,(4)。

[7]倪鹏飞,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8]陈瑞莲。谢宝剑,回顾与前瞻:改革开放30年中国主要区域政策[J],政治学研究,2009,(1)。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例2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例3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例4

区域公共管理是现代公共管理学与区域科学在新的时期和新的实践中有机结合的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然而理论的发展始终落后于实践的步伐,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基本概念的界定、理论的基本框架以及理论所具有的意义等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为了更好的反映实践和服务实践,对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如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来源于积累一样,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发展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区域的空间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趋势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区域经济概念的提出,此后许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如地理学家、理论经济学家、发展经济学家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经济这一实践领域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主要发展成为两大不同的学科群:一是区域经济学;一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理论研究的焦点都在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然而由于国家学科设置等历史原因,政治学和行政科学一直没有能在区域发展领域内开辟自己有特色的研究路径。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涉及到“区域行政”,但该领域学者侧重的是从行政区划改革的角度来研究区域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这里的“区域行政”并不是实际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区域发展进行研究的新的途径,主要是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发展,政治学和行政学在区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途径:一是区域政治研究;一是从行政科学角度出发的区域行政。区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区域公共行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区域行政的一种深化。本文试从我国区域行政研究已有理论成果基础上,通过对区域和区域内关系的研究提出区域公共管理的一般概念,并对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分析。

一、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

理论的发展总是反映现实和服务于现实,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理论滞后现实的阶段。在学界,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锋和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陈瑞莲教授,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本着不同的目的对区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刘锋教授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中山大学的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实质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我国区域行政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她在对区域行政深厚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些问题作了述评,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主义与区域竞争的崛起、经济市场化下的区域政区间竞争加剧以及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而国外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竞争理论、地区竞争力与区域创新研究、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实证研究。同时,她也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义做了阐释,仅从理论创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动区域科学研究的创新,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也能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现代公共管理学学科创新。这些认识是深刻并富有创新意义的,然而,这些认识是在区域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个简约性的概括并没有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实质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有必要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要界定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共管理,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具有什么样的区别国外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种冠以公共管理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但什么是公共管理,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在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比较分析上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观点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的依据,但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便是在公共管理和传统公共行政比较中,公共管理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其他各种的社会力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的性质方面,公共管理要体现公共性,即指公共管理主体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公共管理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不可否认,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转贴于

区域行政走向区域公共管理是有其理论基础的,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还有市民社会理论和治理与善治的理论。我国学者在考察我国现代化进程时认为,“要摆脱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境地,首先必须从认识上实现一种思维的转向,不能像以往的学者那样,把目光的聚焦点只放在政治权威的转型上,因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的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为此,他们引进了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依据中国现代化的现实进行改造,“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域”。#!&%就西方学者已有的共识的观点来看,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1)私人领域;(2)志愿性社团;(3)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社会运动。市民社会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再度兴起,与当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及对此的理论反思有密切的关系,面对现实,理论家们对国家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地位重新思考。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什么是治理?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政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的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由于治理本身也只是一种实践的科学,毫无疑问也会存在失效的问题,为了完善治理理论,理论家们提出了善治的概念。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具有五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分析以上的各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几个基本的共同点:一是它们都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了政府还包括私人领域和市民领域;二是在管理的目标上,更多的突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协调的达成并达致最佳;三是在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注重合作,通过协商和调整,在认同的基础上统一行动。

综合对区域和以上理论的认识,本文认为区域公共管理是与区域行政有本质性区别的概念,可以将其界定为: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内涵:(1)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2)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3)区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4)对象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陈瑞莲,论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缘起与发展[J]政治学研究,2004(1)

[2]王诤,区域管理与发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58-61

[3]杨龙,我国的区域发展与区域政治研究[J]学习与探索,2003(4)

[4]刘锋,新时期公共管理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02(5)

[5]艾德加·胡佛,弗兰克·杰莱塔尼,区域经济学导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239

[6]陈瑞莲,张紧跟,试论我国区域行政研究[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7]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12,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例5

【中图分类号】[C911]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背景

理论背景。市民社会概念首先是由西方学者提出的。在亚里士多德的理念中,市民社会即城邦国家,是经济、政治、文化整合在一起的一元体系。进入资本主义工业化时代后,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指人类共同体的深化方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及其体系,“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①。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既是指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又是指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其中主要是私人的物质交往关系。

从市民社会概念提出以来,理论界对人们生活的世界形成了三种不同范畴有代表性的理解,即“城邦国家”一元体系、“国家―社会”的二元结构和“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元结构。造成这种不同认识的内在原因,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人们生活状态的改变。在自给自足的古代社会,人们的政治参与渗透在整个世俗生活之中,造成了对市民社会一元化的认知;随着科技革命的发生,当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成为主要的生产方式时,愈加细化的社会分工导致了政治与经济的分离,以国家为代表的政治社会和以生产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分立于人们视线的两端,表现为二元结构;但是生产力并没有止步于马克思所处的大工业生产时期,在后工业时代,人们开始批判偏面追求生产效率、将人工具化的倾向,对人的尊严与权利进行反思,对人本身的尊重带来了人本主义的社会潮流,社会的文化特质凸显,形成了政治、经济、社会三足鼎立之势。笔者认为,对于社会理论而言,不存在对错之分,只有适切程度的不同。在研究中国社会时,必须从中国社会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出发,选择合适的划分方式。

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现实背景。国际背景。1989年,一场波及全球的社会主义危机爆发,很多西方学者聚焦于“社会―国家”二元结构的对抗互动局面,他们认为东欧政权的崩毁速率首先取决于市民社会的孕育成型,直至它足以达成与国家权威相抗衡的社会力量。由此,诸多学者试图运用市民社会的理论对近代中国社会进行分析和研究。

国内背景。中国长期处于封建王朝的统治之下,以致马克斯・韦伯宣称,中国城市自宋朝以后,处于绝对休眠状态②;晚清,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西方近代文明的传播及新式学堂的创办、特别是科举制本身的衰败及最后的废除,士绅―地主集团受到沉重打击并产生分化③;1949年后,中国的政治集权和计划经济的框架将人民的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与政治生活高度结合在一起;直至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在计划经济体制解体即国家放弃用行政手段组织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市民社会慢慢地承担起培育市场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历史任务,并在这一进程中造就了一大批独立自主地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④。通观中国社会的变迁,1840年的鸦片战争、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以及1978年社会主义中国走上改革开放道路,成为研究中国市民社会的学者主要关注的时间节点。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现状

对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肇始于西方学者,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也开始加入其中。

韦伯在《儒教与道教》(1915)一书里,以他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所提供的资本主义的“理想型”为参照系,以政治与经济功能来界定中西方城市,强调中国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界分状态,他认为“西方中世纪城市中朝气蓬勃的市民阶级所发展出的那些风格独特的机构,要么是至今仍根本不存在于中国,要么就是展示出一种完全不同的面貌。”⑤

美国学者萧邦齐(R.Keith Schoppa)在《中国精英与政治变迁―20世纪早期的浙江省》一书中,在区域政治生态学的视角下,用“市民社会”理论审视知识分子群体的流动对晚清政治变迁的影响。他根据人口密度、区域位置、邮递繁荣程度与财产制度标准,把浙江划分为有“内核―外缘”之别的四大区域。内部核心是发展程度最高的区域,以下逐次递减类推,由此构成了所谓“等级制式的渐增特性,”他发现,在中心地区,最初由私人负责的事务逐渐转向扩大的公共制度领域,自治组织和利益团体能够在新的语境中阐明政治、社会和经济的目标及其意义,这使“公共领域”的产生成为可能。

另一些西方学者偏好使用“政治词汇”类比的方法。比如,他们研究现实后发现,“公论”、“公务”等新词汇频繁出现,他们认为,中国政治词汇中包含的术语“公”,其含义与英语的“public”相近,昭示着进化了的地方自治传统实际上在侵蚀着国家权力,而“国有”、“公共”、“私有”等观念的出现和转换,在司法诉讼领域内会为各自的支配地位展开竞争,官方与非官方的精英都在寻求政治合法性,这些在新生活中被确立了合法意义的词汇成为回答社会和政治问题新的参量。⑥例如,兰金(Mary Backus Rankin)把晚清政治语汇划分为三重概念,即“官”、“公”和“私”。他研究发现,“公共”处于“国家”和“私人”之间的位置上。“公共”空间拓展的程度取决于如下一些标准:私人团体和财产权的发达、自由表达公共意见的场所、法律对这些权利制度和行为的保障、以及对国家权力的结构性制约等等。与此标准相对照,兰金认为,在明朝东林党人活跃的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中国已经显示出“公共领域”的迹象。⑦

罗威廉(William T. Rowe)则通过描述国家向社会的权利让渡来标示出“公共区域”的范围。他在分析了近代汉口的城市结构后发现,由于长途贸易的大幅度增加,大规模的商行、财政体制和组织化的商业网络相继出现,汉口在19世纪的城市服务系统和社会福利领域都有了长足的进步。汉口城市社会组织人员构成的流动性、外地人和本地人杂居的状态构成了社会自治的基础。他认为,完全可以用“公共领域”这个社会学范畴来概述这种现象。⑧

针对罗威廉的研究,魏斐德持不同见解。他认为正因为汉口城市行会常由外来人控制,比如汉口的两个主要行会之一实际上是由外地旅居者在上海买办的监督下建立起来的组织,所以汉口作为中国内生型城市自治和社区认同的断言是不能成立的。再如,对盐业利润的控制并不取决于社区自治的程序和商人的独立经济地位,而是与国家政权建设的进程密切相关。按照他的说法,所谓“汉口自治商人”,实际上不过是国家垄断权的产物,是一种官商经纪人。⑨

杜赞奇(Prasenjit Duara)曾经对晚清至民国期间的中国社会进行了研究,他描述了“国家政权建设”和“民族主义”对村治组织的影响,并以凝聚传统社区的百泉闸会的祭祀活动为例阐述,尽管国家依赖“基层权力文化网络”的作用,但是,各种组织网络构成的象征价值却有可能是传统的。⑩

黄宗智在研究清朝社会时,将其司法系统分为三大部分,即以官方法庭为代表的正规法律系统和依靠血缘和社区调解争端的方式为代表的非正式的司法系统,以及以县以下管理机构为代表的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领域”。他试图通过构建这个价值中立的“第三领域”,来破解用“国家―社会”二分法解释中国社会问题时所遇到的困难。黄宗智发现,“第三领域”一部分趋向完全的官僚化,成为现代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的参与者,另一部分则趋向完全的社会化。

许纪霖从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历史演变研究入手,分析了19世纪末的上海社会,发现由于受到以黄宗羲、顾炎武等为代表的江南风士的影响,江南的士大夫在宋明以后就逐渐眼光向下,注重在民间创办书院、开拓风气、形成舆论,以期在朝廷之外建立强大的道统。这些区域化的历史传统和民间氛围对清末上海的改革道路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使得上海成为近代中国公共领域的中心。

王绍光、何建宇通过对政府注册的社会团体和准政府组织的数量进行统计分析,勾勒了一幅当代中国人的结社版图,指出在中国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市民社会组织不能与市民社会运动高涨的全球背景相脱离。

孙立平考察了中国自秦统一到当代中国的社会状况,探讨了中国改革开放前后社会结构演变的脉络。他认为,清朝以前的中国社会是由“国家―民间统治精英―民众”三层结构组成的,晚清时期,随着科举制的衰败,民间统治精英随之解体。新中国成立后,社会结构一直由“国家―民众”两个层次组成,直至改革开放后,“民间统治精英”阶层再次出现,中国社会正在形成“国家―民间统治精英―民众”的三层结构。

与孙立平类似,王铭铭也从社会分层的视角出发,考察了中国乡镇级政府的演进过程。他不否认国家权威性资源积累与现代性的密切关系,但同时也看到了由于乡镇政府在中国科层体制下处于最底层,对本地经济社会团体资源的依赖,以及乡镇官员“与传统社会的士绅阶层一样介于国家与地方社会的两边”。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述评

在预设上,对中国市民社会的存在性有争议。也许是为了破除所谓“韦伯神话”,即韦伯关于中国缺乏市民社会出现的物质和精神基础的论断,罗威廉等学者从社会的各个层面极力想证明中国是存在象征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的。而由于中国社会构成的复杂性以及社会矛盾的多面性,一种分析逻辑在对自身结论自圆其说的同时,并不能证明另一种逻辑的失当。

从理论的使用过程看,用“市民社会”研究中国现象时要先实现理论的“本土化”。罗威廉和魏斐德(下转241页)(上接225页)对汉口是否存在“社区自治”的“公共领域”的争议,其实质是如何区别官方体制内的商务局系统与基层商人精英的自治体制的问题,即“市民社会”中“市民”的界定问题。而黄宗智更是明确指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是早期的西方经历中抽象出来的理想概念,并不适用于中国。马德森指出,中国及亚洲国家应该在“公共领域”方面寻求一种“亚洲文化模式”,而不是仅作历史现象的简单比附。

在研究对象上,多数研究选取的时空主题相对单一。无论是20世纪早期的浙江省,还是东林党人活跃的16世纪晚期的中国,多数学者研究的时间跨度最多几十年的光景,社会矛盾和社会阶级构成比较稳定,社会形态相对单一。偶见如孙立平所做的纵观中国历史的社会研究,虽然时间跨度很大,但却是以整个中国社会作为研究对象,其分析和描述是“写意”式的,对市民社会的发生和发展的解释流于宏观。另有一些研究选取的对象是某一具体的社会领域,如乡村教育领域,透过研究作品亦可以隐约看到各阶层在社会生活中的互动情况,但其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然在“教育”而不在“社会”,故不能清楚展现国家―市场―社会之间的张力。

在结论上,建构中国市民社会要符合中国历史传统和现实特点。邓正来、景跃进提示,建构中国市民社会要消除几种观念上的误识:一种看法认为,市民社会在性质上是资产阶级的,因此倡导市民社会就是主张和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甚至被认为是鼓吹资本主义;另一种看法认为,强调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就是不要国家,主张无政府主义;还有一种错误观念,是认为市民社会是对抗国家甚至是反抗国家的―这些误识都会影响我国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对此需要必要的警戒。杨念群认为,中国市民社会的建立并不是以重建新权威为必须手段,也并非以暴力对抗的极端形式拓展“公域”的运行空间,而是在国家维权与社会组织之间寻求协调共存的可能性。从理论上讲,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注重探寻“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比较吻合于中国近展结构中“国家”与“社会”时常处于同构互融状态的历史情况。

讨论与展望

从上述学者的诸多研究中不难发现,中国市民社会本身正在形成中,其典型特征和作用还未充分展露。同样地,对中国市民社会的认识和研究还有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这突出地表现在对一些重要范畴和概念没有形成比较一致的看法。同时,由于中国幅员辽阔、民俗差异较大,加之近代社会矛盾复杂、运动频仍,增加了研究对象的复杂性,故研究方法也难以统一。概念和方法的差异导致了研究结果的不同,在尊重研究者劳动的同时,也要仔细分析,尽量摒弃其中的偏见。如韦伯过分地强调西方城市发展的规范性,甚至将西方社会作为参照的标准,这种做法显然忽视了东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没有尊重研究对象的主体地位,似乎很难得出客观的结论。再如秦晖所说,西方汉学家“有一个不言自明的角色,就是发现中国不同于西方的地方,而不是中西方的相同之处”,“他们求异的职能使他们势必要向西方描绘一个奇异的东方。”

在后续的研究中,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进一步厘清中国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其特征,不能照搬西方的概念;其次,要注意研究对象的时空特性,研究者应置身于历史的、民族的、地域的氛围之中,以“的眼睛”对中国市民社会产生或未能产生的社会状态进行分析;最后,基于上文“反思”之三,如果能对某一具体地区的社会发展进行长时间的追踪,发现在社会转型中微观的市民社会孕育萌发的动态过程,或许能得出更加丰富的结论。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教育学院)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中央编译局,2009年。

②⑤[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

③孙立平:“改革开放前后的中国国家、民间统治精英及民众间互动关系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第2期。

④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第11期。

⑥William T. Rowe, The Public Sphere in Modern China, Modern China, Vol.16, No.3, July 1990.

⑦Mary Backus Rankin, Some Observations on a Chinese Public Sphere, Modern China, Vol.19, No.2, April 1993.

⑧William T. Rowe, HANKOW: Conflict and Community in a Chinese City, 1796~1895,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例6

【关 键 词】国家、地方、民众/相互关系/理论/研究状况/概述

"state,locality,people"/correlation/theories/condition/summary

近年来,随着史学界对社会史研究的日益重视,中国近现代史研究中关于国家、地方、民众三者相互关系的研究已成为热点。在研究过程中,学者们注重区域史研究与整体史研究相结合,采取跨学科研究的方法,大量借鉴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拟对近年来国内外史学界对中国近现代国家、地方、民众之间相互关系的理论和研究状况做一概述。本文中“地方”的概念包含两个方面,一为地方政权,一为区域社会。

一、国外关于国家、地方、民众相互关系的主要理论

国外学者在对西方本土社会以及中国社会的研究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有关国家、地方、民众之间相互关系的较为成熟的理论模式,其中有一部分为国内史学研究者所借鉴。

首先中国近代国家政权建设是几乎所有的研究中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的问题。近代国家政权建设基本通过国家政权的扩张来实现。国家政权的扩张意味着自上而下的控制的不断加强和推进,同时也意味着自下而上的反控制也在不断扩大。随着社会的整合进程的推进,国家与社会在更多领域出现了对立与合作。这里值得重视的是克里福德吉尔茨(Clifford Geertz)关于“内卷化”(involution)的理论被引用到分析国家政权扩张的问题中来。

在考察国家与地方(社会)的基本关系时涉及较多的是“公共领域”问题,也就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问题。对此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的结构性变化的研究影响巨大。哈贝马斯提出的公共领域是在西欧社会中伴随着市场经济、资产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是指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与资产阶级私人领域与国家的公共权力相区别的。我们必须清楚的看到哈贝马斯的这一概念是有一个历史的范畴来限定的。哈贝马斯提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可以被看作是“私人身份的人们作为公众聚集一起的领域,他们很快要求拥有自上管辖的公域,用它来反对公共权力自身”(注:尤根·哈贝马斯:《公域的结构性变化》,童世骏译,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172页。)。哈贝马斯提出的公共领域强调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关于公共领域的研究者很多,例如罗威廉(William T.Rowe)主张公共领域自成一体,是独立于国家与社会而单独存在的。

黄宗智根据哈贝马斯的理论内核,结合自己关于长江三角洲(注: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与中国司法制度的研究提出了“第三领域”的概念。这个第三领域处于国家与地方之间,并且国家与地方都参与到第三领域中来。黄宗智认为第三领域的存在推动了中国的社会整合与近代国家政权建设。他提出由于中国社会及政权的近代化并没有产生像西欧社会那样的民主进程,由国家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第三领域显得格外重要。他所提出的第三领域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最大的不同在于更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

在中国市镇网络体系以及晚清以来城市社会结构的研究方面。施坚雅(William Skinner)以对中国市场体系的研究为基础,结合德国学者克里斯塔勒的中心地理理论,提出了中心边缘理论。他将中国的地域分为中心地与地区系统两个层面,提出以经济职能作为中心地的基本职能。按照不同的中心地在经济职能上的差异而划分了不同的级别,以中心地的级别形成了相应的地区系统。在地区系统中施坚雅提出了核心-边缘结构理论,在各个地区系统中地方政府所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责核心区域轻于边缘区域(注:施坚雅:《城市与地方体系层级》,叶光庭等译,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63页。)。施坚雅认为官僚政治主要集中于中心地,而地区系统则集中了非正式政治和亚文化群(注:施坚雅:《城市与地方体系层级》,叶光庭等译,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27页。)。国家对于社会的管理与控制是以这些地区系统为基础的,也就是以一个个的市场体系为基础,以经济上的中心地为管理与控制的中心,强而有力的控制往往集中于级别较高的地区系统与中心地。而非正式官僚政治与亚文化群对于社会管理的影响则通过级别由低到高为顺序的地区系统向上渗透与扩散,其最终也集中到各个中心地。

在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的研究中,杜赞奇(Prasenjit Duara)、萧凤霞(Helen Siu)(注:Helen,Siu,Agents and Victims in South China,1989.)的研究有着较大的影响。特别是杜赞奇在对近代华北农村的研究(注: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中提出了“权力的文化网络的理论模式。杜赞奇认为:“文化网络指包括不断相互交错影响作用的等级组织和非等级组织”(注: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杜赞奇所定义的“文化网络”包括了几乎中国乡村中所有的组织,也就是说包括了所有的资源。那么无论是国家政权还是地方社会想要在公共目标上或在个别利益上取得合法性的权威,就都必须通过文化网络来实现。这就为我们研究中国国家与地方包括民众在内的相互关系提供了一个研究平台。

在国外社会学研究中,马克斯·韦伯享有较高的地位。韦伯关于中国有其独到见解。韦伯认为中国没有形成像欧洲那样独立的市民社会,而过分依赖祖籍渊源以及亲属关系。他提出儒教承担了调节与平衡国家与地方社会关系的大部分职能,从而维持了社会运作的正常秩序(注: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在地方社会中儒教是由士大夫与士绅控制的。有些学者如玛丽·兰钦(Mary B.Rankin)把士绅看作是调节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能动阶层(注:玛丽·兰钦:《早期的中国革命党人,上海与浙江的激进知识分子,1902-1911》,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中国的精英行动主义与政治变革:浙江省,1865-1911》,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魏裴德(Frederic.Wakeman. J r)、孔飞力(Philip A.Kuhn)(注: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谢亮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等学者也从近代士绅权力的扩张考察了村庄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注:转引自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9页。)。

国外有关于中国近代国家、社会、民众互动关系的理论还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在英国的人类学和社会学领域中,英国人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注: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关于中国宗族的人类学研究是具有开创性的。对中国民间宗教的研究贡献较大的有王斯福(Stephan Feuchtwang)(注:Stephan,Feuchtwang,School-temple and city god,Studies in Chinese Society,1978;Arthur,Wolfed,The Imperial Metaphor:Popular Religion in china.1992.)、桑格瑞(StevenSangren)(注:Steven,Sangren,History and Magical Power in aChinese Comunity,1987.)等。

二、国内关于国家、地方、民众相互关系研究的主要状况

改革开放以后,关于国家、地方、民众相互关系的研究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并在众多史学研究者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下面便对国内学者关于这个问题研究的几个具体领域做一个简单的概述:

1.市民社会(公共领域)

目前国内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大多借鉴了哈贝马斯、黄宗智等有关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理论,但在运用这些理论的方法上存在着差别,形成了研究近代市民社会问题的两大派别:一是以萧功秦、夏唯中等人为代表的“思辩派”;二是以马敏、朱英等人为代表的“实证派”。

“思辩派”主要在文化领域考察市民社会,如萧功秦认为国家政权严重阻碍了市民社会的发展(注:萧功秦:《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三重障碍》,《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4期。)。夏唯中认为从历史上看,中国中央高度集权为基础的大一统,始终是构建市民社会的强大障碍(注: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4期。)。

以马敏、朱英等人为代表的“实证派”主要运用西方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理论、框架来进行商会实证研究,并进而提出自己的中国近世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理论模式。他们提出了“在野市政权力网络——市民社会雏形”一说,并探讨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在《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一书中,马敏、朱英指出弄清楚近代商会组织的实际运行情况,尤其是商会与行会组织和其他新式社团之间的关系,可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他们通过对晚清苏州商会的研究,认为晚清商会组织已经把自己的影响力渗透到城市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商会为核心,众多民间社团组织纵横交错,从而形成一个官府以外的在野市政权力网络,控制了相当一部分市政建设权、司法审理权、民政管理权、公益事业管理权、社会治安权以及工商、文教、卫生等多方面的管理权,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他们认为如果不拘泥于字面意义的话,可以将此在野城市权力网络称之为“公民社会”(或许称为“民间社会”更为恰当)的雏形,其背后的推动者,则正是新兴的近代资产阶级(注: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巴蜀书社1993年版。)。马敏在《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一书中,进一步指出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与西方相异,因为西方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是作为国家的对立面出现的,而中国早期市民社会建成的初衷,并不是与专制国家权力相对抗,而是谐调民间与官方的关系,以民治来辅助官治。晚清市民社会雏形与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既互相依赖,又互相矛盾、摩擦的复杂关系,其中,依赖的一面又占据着主导地位(注: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朱英在《关于晚清市民社会研究的思考》一文中提出,清政府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推行具有近代化特征的新政改革。它的实施需要民间社会的参与,清政府在很多方面不同程度地依赖于市民社会的运作,而市民社会雏形在很大程度上也存在着对国家的特殊依赖性,国家与社会之间保持着较好的良性互动关系;另一方面,社会对国家也不仅仅只有正面的积极回应,同时也一定程度地发挥了制衡国家的作用,如在对待清朝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加征税收的问题上,商会除了调停外也会领导商人予以抵制,使清政府加征税收的计划不能付诸实行(注:朱英:《关于晚清市民社会研究的思考》,《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

无论是“思辩派”,还是“实证派”都认为中国近世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主要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与强调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近代欧洲市民社会模式有着根本区别。

此外,虞和平提出“超法的控制与反控制”的解释框架,他认为,中国近代商会与政府的实际关系,主要是超法的控制与反控制关系(注: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4页。)。但张东刚认为商会与政府的关系并非单纯的“超法的控制与反控制”,处于从属地位,而是一种独立于国家正式权力之外的自发组织(注:张东刚:《商会与近代中国制度安排与变迁》,《南开经济研究》2000年第1期。)。

2.士绅阶层

一些学者通过对士绅阶层的研究,来探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张仲礼认为绅士同国家的关系有双重性质,既支撑着国家,又为国家所控制(注:张仲礼:《中国绅士》,李荣昌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王笛则引入了“公共领域”概念,认为地方士绅充分利用了国家对发展公共领域的支持扩大自己的影响,接管了部分国家权力,但双方的冲突依然存在(注:王笛:《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郝秉健通过对清代绅权产生原因的探讨,认为主要是因为明清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低度渗透为绅士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是乡里社会所需。绅权的建立将标志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进一步强化,同时也在官民之间建立一个“缓冲”(注:郝秉健:《试论绅权》,《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高钟则从系统论角度探讨士绅在协调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所起的作用(注:高钟:《文化激荡中的政府导向与社会裂变:1853-1911年的湖北》,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王先明认为在传统社会中,绅士的权势本质上是对皇权的分割。绅士对于地方社会的权势影响,总体上是皇权的延伸或变形,是权力系统以外的社会控制力量。虽然皇权必须借助于绅权阶层的社会力量才能完成对于基层社会的控制,但以保障“以一人治万人”的社会制度及其思想文化体系,却始终高扬着唯一的“皇权”旗帜(注:王先明:《论“民权”即“绅权”——中国政治近代化历程的一个侧影》,《社会科学研究》1995年第6期。)。马学强则通过对地方政务、赋役财税这些具体问题的研究,认为乡绅与政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既有合作的一面,亦有冲突的一面(注:马学强:《乡绅与明清上海社会》,《学术季刊》1997年第1期。)。赵世瑜还通过对明末清初的山西阳城陈氏的个案研究,探讨了地方士绅在协调国家与地方关系上所起的作用(注:赵世瑜:《社会动荡与地方士绅——以明末清初的山西阳城陈氏为例》,《清史研究》1999年第2期。)。徐茂明在其博士论文《江南士绅与江南社会:1368-1911》中,通过长、中、短时段的结合,从“文化权力”的视角,探讨了在传统社会中江南士绅文化权力获得的渠道,以及其在维护文化秩序方面所发挥的功能(注:徐茂明:《江南士绅与江南社会(1368-1911)》,博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历史系,2001年。)。

3.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

国内一部分学者对国家权力扩张问题做出了回应,这方面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为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扩张和渗透;一为地方社会的反控制乃至地方自治。

国家权力扩张的过程中,自上而下的控制总是不断的加强。部分学者运用人类社会学研究的方法,广泛开展田野调查,通过国家颁布的一些制度来探讨国家权力如何向地方社会进行扩张和渗透。王先明认为保甲制是清王朝实施乡村社会控制的主要制度,但在乡土社会权力制约下,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的延伸屡受挫折(注:王先明:《晚清保甲制的历史演变与乡村权力结构——国家与社会在乡村社会控制中的关系变化》,《史学月刊》2000年第5期。)。张研也谈到了清朝统治者用强化保甲制度的办法加强其在社会的统治,造成了国家在地方上“唯保甲是赖”的局面,她认为保甲除了具有维护封建治安的主要职能外,还有代里甲督催钱粮赋税的职能,并且还参与基层司法等地方上其他事务的管理(注:张研:《试论清代的社区》,《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郑振满通过考察明后期福建的财政危机,认为就国家与社会关系而言,明代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趋于萎缩,因而导致了社会控制权的下移,促成了基层社会的自治化(注:郑振满:《明后期福建地方行政的演变——兼论明中叶的财政改革》,《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刘志伟则通过考察明清时期里甲赋役制度在广东地区的实行情况,探讨了代表国家力量的地方政府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及其变动趋势(注: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谢俊美通过对捐纳制度的研究,认为捐纳制度的开办造成吏治的严重败坏。吏治的败坏引起了下层民众的不满,直接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注:谢俊美:《捐纳制度与晚清吏治的腐败》,《探索与争鸣》2000年第4期。)。

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研究了法律制度在基层社会的运行、实施情况。他运用了大量法律社会学的理论,认为黄宗智基于“清代民事法律”研究而提出的“第三领域”并不存在。他认为黄宗智套用的西方概念,夸大了民间调解与衙门判决之间的对立,事实上二者之间并非截然对立。既然并没有截然对立的二元,第三领域就不存在。他还在文中重点探讨中国传统社会的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以此作为切入口来分析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认为二者之间既存在着和谐统一,又存在矛盾冲突(注: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在国家权力扩张过程中,自下而上的反控制也在不断扩大。这方面的研究较为集中的是地方自治。高旺通过对清末地方自治运动兴起的原因及其对近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这一问题的研究,探讨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他认为地方自治是民间力量与政府权力互动的结果。地方自治就是地方分中央之权,中央放弃部分权力而由地方独立行使,而清末新式绅商通过地方自治掌握了一些权力,社会影响力大大增强,又形成了对政府权威的强有力的制衡力量(注:高旺:《清末地方自治运动及其对近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天津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刘小林等谈到了地方自治的影响,他们认为地方自治思潮是参政意识的产物。人们可以通过地方自治锻炼政治能力,进而能通过自治来治理国家(注:刘小林,梁景和:《论清末地方自治思潮》,《学术论坛》1998年第2期。)。马小泉则认为清末地方自治运动是封建统治者挽救清王朝垂危统治的一项自救措施。清政府的目的并非为了赋予人民参政议政的权利,而是为了调适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确立新的绅商“辅治”地位,以官办自治的形式达到稳固专制政权基础的目的。这样地方自治不仅应以辅佐官治为指归,而且要受政府的严格监督和控制,地方官员不仅可以随时检查监督其活动,甚至有申请督抚解散城镇乡议事会、城镇董事会及撤消自治职员之权,这就决定了清末地方自治难以摆脱官治羁绊,也就难以实现完全意义的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地方自治(注:马小泉:《地方自治:晚清新式绅商的公民意识与政治参与》,《天津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梁景和还对自治机构、自治研究所、自治范围、选举、自治功绩等方面进行探索,认为地方自治运动既得到政府的支持,又受到政府的控制,自治团体的参政活动只能在政府的框定下进行(注:梁景和:《清廷督导下的地方自治运动》,《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还有学者认为,地方自治运动促进了中国城市近代化进程(注:余子明:《清末地方自治与城市近代化》,《人文杂志》1998年第3期。)。

4.民间信仰和传说

近年来,社会史研究十分注意吸收相关学科的学术方法,如人类学、文化学、民俗学等方法。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上,也出现了学科联合、课题整合等趋势。如一些学者借鉴西方研究者如王斯福、桑格瑞等人的理论从民间信仰和传说的角度探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方面的论文很多,像陈春声对樟林地区三山国王的系列研究、刘志伟对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北帝信仰的研究等,他们研究的区域是华南这一“边陲社会”,主要通过对这一地区的一些神明的研究,探讨中国传统国家通过何种渠道来达到国家权力向地处边陲地带的基层社会渗透(注:赵世瑜:《二十世纪中国社会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如陈春声的《三山国王信仰与清代粤人迁台——以乡村与国家的关系为中心》一文指出,与三山国王有关的庙宇已成为跨村社的地域联盟的标志,发挥着极强的社会功能,而地方政府也默认和利用其社会功能,又扩大了其影响,反映出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复杂的互动关系(注:陈春声:《三山国王信仰与清代粤人迁台——以乡村与国家的关系为中心》,《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赵世瑜则通过对明清北京“顶”和东岳庙的个案研究,探讨了在不同的地方,通过民间信仰表现出来的国家——民间社会关系会有相当不同的表现:在京师,民间社会利用了国家,国家也利用了民间社会。他认为民众社会这样做的目的依然是为了自己的壮大,国家能够这样做的目的则是为了控制民众社会,只不过表现出来的不是激烈的冲突,而是温和的互动而已(注:赵世瑜:《国家正祀与民间信仰的互动——以明清京师的“顶”与东岳庙为个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8第6期。)。此外,一些学者尝试用人类学的方法,将文献文本与口述文本进行比较,然后将其情境化,从而用新的话语系统来解释民间传说的文化意义,这样有助于站在社区传统的本来立场上达到对它的文化理解。如刘志伟的《女性形象的重塑:“姑嫂坟”及其传说》一文,阐述了当岭南文化逐渐归化到统一的“中国文化”体系时,作为正统文化向地方社会渗透的教化手段之一——对女性形象的重新塑造,即广州地区流行的“姑嫂坟”及其传说,是如何具体展示这一历史和文化的全过程的(注:刘志伟:《女性形象的重塑:“姑嫂坟”及其传说》,《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5.宗族社会

也有一些学者以宗族社会为具体研究对象,探讨了国家与地方社会的互动。唐力行的《徽州方氏与社会变迁——兼论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一文以徽州方氏为个案研究,深入考察了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的关系。他认为传统中国社会的变迁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周期性的治乱兴衰、传统农业社会处于相对的静态、传统社会转型。而千百年来传统中国每一次动乱都会在徽州引起回响。徽州与其他区域社会有共同点,它们都受社会整体的制约;徽州的不同点在于,宗族聚居的格局使其具有特殊的应变力。在传统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它以“静”制“静”,以“变”应“应”,始终保持着自身的稳定(注:唐力行:《徽州方氏与社会变迁——兼论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历史研究》1995年第1期。)。

陈柯云也将目光投向徽州的宗族社会,探讨了宗族社会与封建国家在乡村事务管理上的关系。她通过对宗族在乡村社会生活各方面的重大影响力及其在乡村事务中的仲裁权等问题的探讨,认为宗族统治与封建政权相互支持、相互补充,使中国封建社会具有不断自我修补、自我完善的机制。宗族统治,比较单纯封建政权的统治更细密、更有效,而且乡人在思想感情上更易于接受。宗族有效有力地控制了某些地区的乡村,成为那里实际上的管理者和统治者,维护了封建秩序,使封建社会的基础更加强固(注:陈柯云:《明清徽州宗族对乡村统治的加强》,《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

英国学者科大卫与刘志伟考察了宗族意识形态向地方社会扩张和渗透的渠道,宗族礼仪在地方社会的推广,以及地方认同和国家象征结合起来的过程。他们认为明清华南宗族的发展,是明代以后国家政治变化和经济发展的一种表现,是国家礼仪改变并向地方社会渗透过程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扩展。这个趋向,显示在国家与地方认同上整体关系的改变(注:科大卫,刘志伟:《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

有学者将视线转移到了近代宗族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上。林济指出随着近代中国社会的转型,宗族社会的变迁呈两种迥然不同的态势:一方面,宗族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发生趋新性变化,宗族一定程度上得以改良;另一方面,小农经济固有矛盾推动宗族社会陷入衰败崩溃之中。这两种旋律交相变化,最终导致以革命方式完成近代宗族社会的变迁。与此同时,宗族社会也同样对近代国家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反作用(注:林济:《论近代宗族社会的变迁》,《光明日报》1996年1月9日。)。

6.民间社团

近年来,学者们也越来越重视将民间社团作为具体研究对象,考察国家、地方、民众互动关系。除了前面提到的商会研究之外,这里仅以会馆、公所为例,略作介绍。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例7

水政策,就是国家机关为解决水问题和调整水事关系而制定、实施的相关行为规范。广义的水政策,不仅包括一般性水行政行为规范,还包括各种法规形式的行为规范。因为政策与法规,都是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的行为规范,其行为规范的本质内涵是同一的;区别在于,二者法律规范的形式不同,约束力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在长江水利现代化进程中,水政策的规范和导向作用越来越明显,水政策在各项水利事业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其一,政策措施能够解决工程措施不能彻底解决的问题(如防洪保险),从这个意义上讲,“水政策”是“水工程”的必要补充和重要延伸;其二,社会现代化程度越高,经济实力越强,对水利现代化的要求越高,就越需要相应的政策措施来推进和保证水治理、水开发、水保护等水利建设的快速发展;其三,在水治理、水开发的历史性任务基本完成之后,在基本实现水利现代化之后,当水管理的任务成为水利战线的中心任务时,“水政策”就成为全部水利工作的重心。

如同“水工程”建设需要规模宏大的“前期工作”一样,“水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需要相当规模的“前期工作”——水政策研究。特别在当前条件下,为了推进长江流域的水利现代化,促进水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实现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认识水政策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水政策研究的“前期工作”。要在专职人员、研究经费、课题项目、设施条件等方面保证水政策研究的实际需要。

新世纪长江流域的水政策研究,大体有如下几类重要的历史性任务。

1 长江流域水管理体制研究

广义的“水管理体制”包括“水治理体制、水开发体制、水保护体制、水管理体制”诸多内容,并不局限于严格意义上的水管理范围。以防洪为重点的水治理体制,以水库开发为龙头和以水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的水开发体制,以水环境和水生态建设为重点的水保护体制,都是水管理体制研究的范畴。长江流域水管理体制研究的内容十分丰富,主要有:国外水管理体制研究,中国水管理体制研究,流域水管理体制研究,长江水管理体制研究等。对于流域机构来讲,研究的重点是“中外流域水管理体制”和“长江水管理体制”的相关内容。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TVA模式研究”、“泰晤士河务局模式研究”、“罗纳河公司模式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示范作用和启示作用,对于揭示长江流域水管理体制发展的特殊本质和特殊规律,以便推荐和选择最佳的长江流域水管理模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应当下大力气全面系统地展开这方面的资料积累和科学研究。

关于“TVA模式研究”,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已经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创建现代化流域集团”的长江委体制发展战略目标。但是,由于研究才刚刚开始,研究还不够广泛深入,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例如,有的同志认为,在世界水利发展史上,TVA只是一个特例,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在中国的长江流域推行TVA模式不大现实。实际上,包括TVA模式在内,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立统一,世界上的每一个事物既是一个特殊,一个个别,具有特殊性和个性,同时又是一种普遍,具有普遍性和共性,只是这种“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共性寓于个性之中”(语)而已。一些同志在看到TVA模式的特殊性和个性的时候,往往忽略了它的普遍性和共性的一面。那么,究竟什么是TVA模式的“普遍性本质”呢?对长江委体制发展具有可借鉴意义的普遍性东西究竟是什么呢?这里,有必要对TVA模式这个“特殊”作一番简要剖析。

于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国会立法成立的TVA(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田纳西流域管理局),现在是美国最大的公用电力生产者,又是美国第五大河——田纳西河流域的水管理者和环境保护者。TVA的水管理范围涉及到田纳西流域所在的美国东南部7个州的20多万km2,现有员工13300人,拥有29座水电站,11座火电站,3座核电站及1座抽水蓄能电站,正通过158个电力经销商为800万人民提供电力服务。据TVA网站提供的最新资料,2000年TVA的经营收入已经达到67亿多美元,经营支出达到50多亿美元,两项相抵(即扣除成本后),TVA的年经营纯收益是17亿多美元,加上其他纯收益1700万美元,纯利息支出17亿多美元,TVA的年纯收益是2400万美元,TVA的总资产则达到331.81亿美元。

TVA模式的“普遍性本质”就是其“企业经营的主动性、灵活性与行政管理权威的统一性”。这一普遍性的本质,是由美国人自己揭示的,在TVA网站的“TVA历史”一栏中,他们引用了当年罗斯福总统要求国会创造“一个既有政府权威又有私人企业经营灵活性和主动性的法人实体”,这一句经典的话来概括TVA的这一普遍本质。我们知道,美国是极力主张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经过长期的积累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他们为什么要创建这样一种“政企合一”的新型法人实体呢?按照美国人的解释,面对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席卷世界的经济危机,为了使国家从极度的经济大萧条中摆脱出来,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需要推行“新政”这样创新的解决办法。“政企合一”的新型法人实体TVA,就成了罗斯福总统推行新政的诸多创新的解决方案之一。在罗斯福看来,TVA应当成为与现有企业实体完全不同的新型法人实体。历史表明,TVA模式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它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特定条件,却在而后70多年的多种社会环境中发展壮大,它不仅创造了一种流域性水治理、水开发、水保护、水管理体制的典范,而且,还创造了以流域水开发为龙头带动整个流域经济社会大发展的典范。TVA成功的基本经验是:它既是流域水管理者,最大限度地代表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又是流域水开发者,最大限度地用自主性的经营开发推进了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从罗斯福新政到进入新的世纪,TVA的发展史表明,它不仅是典型的,是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它更是普遍的,其普遍性突出表现在这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却能够在美国经济发展的各个不同的阶段,特别是在经济繁荣阶段,都能够持之以恒地发扬光大和发展壮大,由初期主要依靠政府扶持到最后主要依靠市场竞争创造企业经营的辉煌业绩。

2 长江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配套政策研究

“长江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做得十分成功,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历史的验证。但是,随着治江实践的发展,特别是我国社会现代化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对长江水利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长江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有必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其中,加强长江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配套政策研究的任务,就十分突出地提到了历史的前台。

首先是长江防洪保险的政策研究,已经非常迫切地摆到了我们的面前。近几年来,以长江重要堤段隐蔽工程建设为重点的长江防洪体系建设正在显著地改变长江流域的整个防洪形势,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长江防洪的标准,增强了长江堤防的防洪安全性。但是,长江防洪的整体形势仍然不容乐观,长江洪水的威胁仍然客观存在。为此,在今后一个时期,仍然需要在长江流域采取一系列工程措施防洪、拦洪、蓄洪,尽可能减少洪灾损失。例如,在长江重要堤段隐蔽工程完工之后,要继续完善蓄滞洪区的建设,在三峡工程建成之后,要在长江上游地区继续修建一系列综合利用水库,进一步提高长江流域的防洪标准。但是从总体上讲,人类是不可能完全靠工程措施根除洪水灾害的,欧美等发达国家经常受到洪水的袭击,就是一个证明。因此,除了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防洪减灾之外,还必须实行洪水保险等非工程措施,在特大洪水到来之前,先期转移人口,对于不可避免的财产损失,则用洪水保险的办法予以弥补。美国是实行洪水保险最成功的国家。1936年和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防洪法》,将洪水问题当做国家的职责。后来,为解决洪水损失问题,“国家防洪保险(NFIP)”提上日程。1968年通过了《国家防洪保险条例》,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洪水保险成为可能;此后20年“国家防洪保险(NFIP)”几经修改,包括管理机构的改变。1973年通过《洪水灾害防护法》后,洪水保险从自愿变为强制执行,防洪保险迅速推开:参加“国家防洪保险(NFIP)”的团体由1971年的158个猛增到1981年的20000个;财产价值由1972年的11亿美元猛增到1988年的1620亿美元。加强防洪保险等政策措施研究,是长江防洪体系建设研究的内容之一,应当抓紧进行。

其二,长江水开发的政策研究,应当成为新时期长江水政策研究的重点。在经过50多年的长江水治理之后,长江防洪标准得到了显著提高。进入新的世纪,除需要继续完善长江流域防洪体系建设之外,长江水利现代化建设和长江水利发展的整个战略重点,应当逐步转移到长江水开发上来。随着长江水利发展战略由水治理向水开发的转变,有关长江水开发的政策研究也应当提上重要日程。长江水开发研究的主要任务有:长江大水利产业研究;长江水开发与水治理、水保护、水管理关系研究(水电开发与流域水管理;水电开发与流域防洪治理;水保护与调水开发等);长江水开发的经营性与公益性研究;长江水开发模式研究;长江水开发的可能性研究(可开发程度研究);长江水开发对象研究(水开发范围研究);长江水开发主体研究(市场主体或政府主体)等。

其三,长江水资源配置(调水与节水)政策研究。水资源配置是新世纪水利改革和发展的中心任务。要实现合理的水资源社会再分配,必须大力开展水资源配置的政策研究。长江水资源配置政策研究的主要任务是:长江流域水权与水利产权研究;水商品与水市场研究;长江流域水价形成机制研究;水资源社会再分配与水价杖益再分配研究;长江流域节水机制与调水关系研究;水资源配置的工程手段与政策手段关系研究;“工程水利”、“资源水利”与长江水利现代化关系的研究等。

其四,长江水保护(水土保持和水资源保护)政策研究。长江流域水土保持和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是长江水保护的两大职责。长江水保护政策研究的主要任务有:长江流域水环境、水生态与水利现代化研究;长江流域水保护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研究;水保护中的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研究;水保护的流域性与区域性研究;长江流域上、中、下游水保护的特点及对策研究;长江流域水保护中的“一龙管水”与“多龙治水”研究;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良性经济运行机制研究;长江流域水土保持与农业产业化、乡村工业化、农村城市化、社会现代化关系研究等。

3 长江水利发展战略研究

长江水利发展战略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长江流域水利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研究,长江流域水利发展阶段及其内在规律研究,长江流域水利的发展目标研究,长江流域水利长远发展战略研究,长江流域水利宏观发展战略研究。进入新的世纪,长江水利发展战略研究的重点应当是长江水利现代化问题的研究。

长江流域水利发展阶段如何划分,当前处于什么阶段,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涉及到长江流域水利发展战略的全局。初步研究表明,世界水利发展史显示了较为明朗的“四阶段”特征,即:“水治理、水开发、水保护、水管理”四个发展阶段。长江流域现正处于“水治理”阶段向“水开发”阶段转变的过渡时期。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例8

一、

关于civilsociety,在当代学术语境中一般意义上被译为“公民社会”,在此之前的近现代西方历史条件下其长期也被译为“市民社会”概念。Civilsociety不同译名的不同表达,代表了国内外不同学者对这个词的不同理解,从政治权利的层面偏好“公民社会”的用法,从经济生活的层面偏好“市民社会”的用法。俞可平先生在《正在兴起的公民社会与治理的变迁》中认为:“公民社会,常常又被称为民间社会和市民社会,其实它们是同一个英文术语civilsociety的三个不同中文译名。但这三个不同的中文称谓事实上并不是完全同义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别。......‘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引入的对civil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越来越多年轻学者喜欢使用这一新的译名。不少学者实际上交叉使用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两种用法,前者强调civil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后者着重于其社会学意义。”1

一些台湾学者(南方朔、木鱼、江讯等)将civilsociety译作“民间社会”,作为相对中性的的译法,并提出所谓民间社会理论,主张通过民间力量对权威统治持续不断的抗争来建立民间社会自主自律空间,从而形成一种“民间社会对抗国家”的关系架构。2但邓正来先生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带有台湾社会发展的显著痕迹,突出强调了官民对立和台湾社会的那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特征,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备普遍性。3因此在本文中不再使用“民间社会”的概念,而是交相考察“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用法及概念演变的走向。

“公民社会”概念孕生并演进于西方社会,它在不同的时代、以不同的理性结构出现在社会理论中,既体现着时代进步中社会自组织的痕迹,又印有公民个人理性建构的倾向。从描述性、价值性与分析性的“公民社会”定义出发,“公民社会”概念既被认可为一种政治口号来使用,又是一种政治哲学的规范性概念,也是一种政治社会学的解析性概念。

作为一种政治口号来命名的“公民社会”概念,是一种描述性定义。它在政治权利层面往往被用作动员公民积极主动地参予社会生活,是一种直接和具有外在目的、具体的政治口号。美国学者塞利格曼指出:作为一种具体的政治用法,不同运动和政党把它作为政治口号来使用。4在西方,市民社会被用作一个政治口号以争取公民的各种社会权利(性别平等、种族和民族平等、更好的医疗保健等),并推进共同体的事业。各种新社会运动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用法即是如此。在东方,(苏联、东欧等原社会主义国家)市民社会概念被用来同国家相对抗以争取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集会、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等)。

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规范性概念,“公民社会”是一种伦理情境的理想模式。它是一种价值性定义。它是对社会共同体内部合理社会秩序的和谐设想,是一种社会结构的应然性设计。按美国学者塞利格曼的见解认为这是在理念、价值与信仰层面的综合使用,为人类共同体成员提供了一幅美好生活画卷。

而作为一种政治社会学的解析性概念的“公民社会”,则是在社会组织方式上的使用。它是一种分析性定义。塞利格曼指出,作为一种社会学概念的市民社会有两种宽泛的用法,第一种是在某种政治社会学的制度或组织的水平上使用。第二种是使它成为价值和信仰领域的一种现象。

20世纪90年代以前,“公民社会”的概念更多地被“市民社会”所取代。“市民社会”概念占据了绝大多数西方思想家的文本文献。西方历史上第一本以市民社会为主题的著作------亚当.福格森的《市民社会史论》(《AnEssayOntheHistoryofCivilSociety》,1767年首版于英国爱丁堡)------典型地反映了西方近代历史的市民生活变迁走向。18世纪以前,针对于人类的自然状态或野蛮的部落生活,“市民社会”概念作为对立面意指人类的文明状态应运而生,它不是对应于政治社会而谈的。如果说这是一种古典的“市民社会”概念的话,那么18世纪下半叶之后的“市民社会”概念就是一种现代的诠释。正如马克思所说:“‘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十八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5

美国哲学家托马斯·卡罗瑟斯(TomasCarothers)在《市民社会》中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出现于18世纪晚期苏格兰和欧洲大陆的启蒙运动。从佩因(T.Paine)到黑格尔(G.Hegel)的众多政治理论家,将市民社会的概念发展同国家平行但分离于国家的范畴--一个市民依照自己的利益和愿望联合起来的领域。这种新思想反映了不断变化的经济现实:私有财产、市场竞争和中产阶级的勃兴。它同样产生于对自由日益普遍的要求,这一点从美国的独立革命和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中得以体现......到19世纪中叶,当政治哲学家们将他们的注意力转向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社会和政治变迁时,这一术语被渐渐替代了。

在此情境下,我们可以判断“市民社会亦称公民社会,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是指社会中各个个人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是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所有社会秩序和社会过程,它通常只有在把政治国家当做自己的参照体系时才有意义。市民社会代表‘私’的领域,而政治国家则代表‘公’的领域。市民社会的显著特征在于,它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非官方的社会结构和过程,诸如各种民间组织机构、非政府机构、中介组织、社会运动等均属于市民社会的范围。”6在马克思著作的文本中所使用的“bourgeois”,成为市民社会的对应式概念。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7马克思在经济基础的物质层面上常把市民社会直接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但后来这种看法被区隔。“就其一般意义而言,诸如‘资产阶级社会’、‘经济基础’、‘生产关系’这些概念都不完全等同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市民社会’的外延比它们要宽泛得多。”8

可见,1992年以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在一般通识的意义上采用市民社会的译名。“市民社会”成为一种广义的通行用法。而“公民社会”概念的复兴则缘起于当代自由主义的崛起。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波兰团结工会对国家集权体制的反抗与斗争运动,“公民社会”成了一个响亮的口号与纲领。他们以要求扩大公民社会自主的活动空间,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的支配与控制。新社会运动的兴起使学者看到了公民社会研究的蓬勃希望。公民社会(CivilSociety)理论再度流行起来并成为当代西方学术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它在西方政治家和公众中也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和共鸣。

紧随着对“Civilsociety”概念的深入领会,20世纪90年代后东欧及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化及民主化浪潮的深化,及凸显公民主体地位与加强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的趋势,使许多学者对采用“公民社会”的译法已形成越来越接近的共识。甘绍平在《迈进公民社会的应用伦理学》中认为:“然而,促使公民社会理念复兴运动的更为直接的导因,乃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进程。然而尽管早在六十年代美国学者就有关于‘公民文化’的讨论,但‘公民社会’(civilsociety/Zivilgesellschaft)这一概念成为一个流行语词,成为学术界广为关注的一个话题,却是八十年代以后的事情。换言之,在一些发达国家公民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是一种现实的存在,但关于公民社会的描述与探讨却是后来才发生的。国际学术界之所以出现了这种情况,有两个因素不能不提及。第一是与一些东欧国家对建立公民社会,从而提高国家对矛盾与冲突的承受力、保障转型期的社会稳定的兴趣相关。为了满足这一兴趣,学界十分有必要从总体上对公民社会的特征做一番总结梳理。第二则是与公民社会自身发展的需求相关。人们开始探询:一种民主的公民社会发展到了今天,遇到了哪些问题,哪些需要进行修正,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使公民社会概念的内涵赢得丰富与深化。在这两个因素中,第二点似乎尤为重要和根本。”9

英国学者戈登.怀特在对199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概念的渐生并在全球地域扩张的走向作出总结时认为:“公民社会思想在任何关于民主化的讨论中都处于中心地位,因为它提出了社会力量在限定、控制国家权力并使之合法化方面所发挥作用这一主要问题”。10

尽管在中国的学术界,对“公民社会”概念的应用,往往容易与“市民社会”的概念混合在一起。但新近的概念应用,更多的倾向于“公民社会”上。“从中国内地的研究状况来看,最近几年采用这一译名的比较普遍。而且,就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形来看,中国是一个拥有8、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如果采用市民社会的术语,无形中就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外。再者,就civil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而言,本来侧重的就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所以在当下,公民社会确实是一种较好且较为普遍的译名。”11出于对“公民社会”概念的政治地理环境论判断与整全性理解,何光沪在《“公民社会”与“超越精神”》中认为:“而在现代中国城乡环境差别很大,乡村居民不被称为‘市民’的情况下,‘市民社会’一词很容易遮盖原本的政治涵义,因此应改译为‘公民社会’。毫无疑问,整个中国社会,不论城乡,都应该变为‘公民社会’,这就需要所有的中国人,不论是否‘市民’,都必须具有‘公民意识’。‘公’者,非私也。公共秩序之是否合理,的确与私人有利害关系。但是,要建立合理的公共秩序,却需要人考虑全社会的公共关系,需要摆脱短暂的私人利害考虑,走出狭隘的一己个人局限,这就是超越自我。统言之,要维护和促进每一个人的自我利益,需要建立公民社会,而要建立公民社会,又需要每一个人显示其超越自我的精神。”12

“公民社会”概念引起中国学术界的重视,这得利于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进程,它使得高度政治化的中国社会在其外部开始渐渐地生长出一个相对独立的非政治领域,这也正是我们实证意义上客观认识到的“公民社会”雏形。邓正来先生在《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认为,在政治层面以“公民社会”概念替代“市民社会”概念,也可以说:公民社会理念凭藉诸种摆脱集权式统治的运动以及种种“新社会运动”(newsocialmovements)而得以复兴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公民社会话语”以后,便在另一个向度(dimension)上依据这种知识自身所具有的相对自主的逻辑,或者说在某种意义上脱离其直接赖以的成因而逐渐形成种种新的理论研究的努力。这在理论研究领域中具体表现为相对独立的知识范式的建构。

那么“公民社会”的用法,在理性的研究视域中,它既可是一种研究方法,又可是一种分析概念。宏观上体现为它在与国家关系的把握中;微观上,体现为它在与结为社群的公民关系的应对中。从当代中国社会分殊化变迁的进程及现实判断,“公民社会”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非政治的社会关系领域。它大致正处于“公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阶段。“公民社会”在中国现实社会情境下有其特殊的意义,它的价值功能与内涵指向对于形塑兼备自由与秩序、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用重大。

二、 考察“公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溯源,也主要围绕着西方文化语境层面进行。这也是“公民社会”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这里,“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概念也往往被相互替换。或者说,“公民社会”概念是对“市民社会”概念在政治及公共权利范畴上可能的替换。

“公民社会”概念在词源上来自于拉丁文CivilisSocietas。《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拉丁文CivilisSocietas的含义在公元1世纪便由西塞罗提了出来,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13古希腊的城邦大概可算作CivilisSocietas,这个概念似乎表达了一种“文明之邦”的感觉。14世纪以后,欧洲人开始越来越多地使用CivilisSocietas以表示从封建体制外生长出来的商业城市文明,这继承了西塞罗的含义。紧接着,洛克在《政府论》中第一次将“公民社会”做为逻辑推演中的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他的“公民社会”等同于其政治哲学中从自然状态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这是人类发展逻辑中的一个阶段,即有政治的阶段。洛克虽然已意识到社会中的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的区,但在他的观念中,二者同属于“公民社会”。14

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主的发展历程来看,代表共同体权威及强制力的国家与代表公民自主性的公民社会,其关系经历了一个从相对分离直至相对融合的趋势。邓正来及J.C.亚历山大主编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的导论中,认为孟德斯鸩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设立了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原则,以建立有利于市民社会的机制。它既指社会由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又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15洛克、潘恩、托克维尔等自由主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家,以对“公民社会”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有力论述及公共领域的启蒙运动而主张维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依靠一个活跃的、强有力的市民社会来制衡国家权力,由此形成自由主义者的“公民社会”概念。

廖申白先生认为:“在最近十几年的中文学术文献中,公民社会的概念被使用得越来越多了。最初这个词是用来介绍国外的一些研究的。这个概念是17世纪一些西方著作家开始使用的,例如,在洛克、霍布斯的著作里面都明确使用了这个概念。公民社会产生的基础被认为是那些同国家疏离的自治的社会力量:在欧洲,这些力量包括教会、自治城市、土地贵族和独立农民;这些力量促成罗马帝国解体,并且同国王们的权力相互疏离......公民社会的更古老的源头被认为是希腊城邦社会。城邦的公民们,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和政治学著作中,不从事任何谋生的职业,他们在年轻时从事文化学习和军事训练,以便在需要战斗时奔赴战场;在中年时期,他们以轮流、抽签或竞选方式履行各种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成为治理者和被治理者;年过中年之后,他们不再担任公职,他们从事文学、艺术、哲学的研究,成为城邦中的咨议者;在他们内部,他们平等地、民主地分享国家的权力;在他们之外的整个社会之中,他们是作为目的存在的阶级,是保持着城邦社会的智慧的阶级,其他的阶级--农民、工匠、奴隶等等,只是为城邦提供生存资源的手段。”16

方朝晖也从词源学的意义上详尽地阐述了西方学者的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观念和两种不同的理解趋势,指出现代市民社会是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自治城市社会两种观念的融合,既是一个“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又是“国家公民”的社会,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而成。17

何增科在《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研究导论》中认为:“主张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思想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传统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但以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为基础的近代公民社会概念是在17—19世纪之间才出现的。近代公民社会理论是西欧和美国资产阶级反对专制主义国家和重商主义国家捍卫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武器。进入本世纪7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概念得到复活。起初它主要被西方少数左翼学者和东欧一些激进学者用来批判现实社会并阐明理想社会之轮廓。80年代后,公民社会概念逐渐融入西方主流派知识话语体系之中,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日益增多。”18

俞可平先生认为:“近代市民社会理论把市民社会视为一个与国家相对的概念。早期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把市民社会界定为个人权利和自由受到法律保护的领域。自私自利的但又享有一定权利和自由的个人构成市民社会的主体。后来的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家如托克维尔、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等人把市民社会看作各种志愿性结社的集合体。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到马克思更加强调市民社会的经济方面。亚当.斯密等人认为市民社会是商业社会独有的一种文明,它是一种自我调节、自我管理内部事务的社会经济秩序。亚当.斯密时代早期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商业社会特殊的文明体系。近代的市民社会理论则是在经济市场化的趋势中形成的。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主要是一种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他通过解剖市民社会来分析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质。”19

19世纪法国的历史学家基佐、梯也思与米涅等认为:公民生活、政治制度与道德风习一起构成了历史前进的最终动因。20关于“公民生活”,马克思的诠释是公民生活“关系的总和”,又称之为社会关系。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实质是指与“政治社会”(国家)相对立的“财产关系”,而“财产关系”则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21公民生活(生产关系)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基础。而公民社会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德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公民作为人的天性是历史运动的结果,也促其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关系中完善自身的社会意识。

而从西方社会历史上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明确区分的角度看,黑格尔是理论先驱。黑格尔首先明确提出了“市民社会”的用法。“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22他在《法哲学》中把洛克和孟德斯鸩的观点融入自己的思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23在他那里,市民社会的道德地位比较低,代表的是私人特殊利益,“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而国家则代表了普遍利益,是绝对精神在地上的完美体现,市民社会是从属于国家的,也只有从属于国家,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不致陷入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因而,黑格尔运用“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目的是抬高国家的重要性。他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整全式系统中,论述了从社会个体到国家之间复杂的网络关系。黑格尔认为国家应当绝对统领市民社会。于是在黑格尔那里,国家的绝对理念超越于个体的人而存在。国家逐渐被赋予了一种独特的存在意义,超越于个体的人而存在,并被逐渐物化为一个独立的实体。24

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传统则源于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强调“市民社会”中存在着剥削、压迫和不平等的一面。要解决市民社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干预就是必不可少的。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的社会主义中,依靠国家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思想根深蒂固,由此导致国家统制的社会主义的形成,由此形成社会主义者的“市民社会”概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市民社会的概念由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家葛兰西的著作而再度风行,这掀起了20世纪西方理论界对市民社会讨论的第一次高潮。“葛兰西重新启用公民社会这一术语,将其描绘成独立政治活动的特定核心和反对专制统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领域。”25出于对马克思主义过分强调经济因素的纠正,意大利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主张重新理解公民社会,他把“公民社会”重新界定为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民间的机构,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企图以此解释为什么客观上处境不利的成员仍主张维护资本主义制度,主张不仅应该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而且要资产阶级的文化统治。葛兰西的“公民社会”理论认为:“意识形态维持一个特殊阶级的统治和社会大多数人日常的习惯行为的条件,让它们相互支持和加强。公民社会可被看作是一个特定的社会集团对社会全体的文化霸权;或者是一个国家统治的道德内容。意识形态,或社会的统治文化风格,提供直接或间接调整人的行为,使之有序,服从规则和可预言的世界观。”26

第二次“市民社会”讨论的高潮出现在1989年剧变后以来,“市民社会”理论再度流行开来,并迅速转换为“公民社会”的概念,成为当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潮。20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各种不同用法和意义的公民社会概念目前已经变得十分时髦。”27

全球民主化、市场化浪潮与波及世界各地的新社会运动,使许多民族国家的学者以西方经验为凭鉴,采用“公民社会”概念思考本国现实社会境遇,探讨“公民社会”的可能性及必然性问题。“公民社会”概念被大规模地使用,西方新左派学者、新自由主义理论家、新保守主义理论家争相投入到讨论的热潮中。

进入当代社会,公民社会研究的视角得到了极度的拓展。出于对全球公民社会的理性认识,出于对世界社团革命运动的呼应,也出于对权威主义国家的反制,公民社会在政治与社会形式多元化的维度上得到描述。当代欧美政治哲学家用“公共领域”来阐明对“公民社会”的认识。“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提出的概念。他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和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范畴联系在一起论述。他在《公共领域及其结构转型》一书中认为: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28哈贝马斯特别强调公共领域的价值,认为它正遭受商业化原则和技术政治的侵害,使得人们自主的公共生活越来越萎缩,人们变得孤独、冷漠。他主张重建非商业化的公共领域,让人们在自主的交往中重新发现人的意义与价值。公民自由地结合与组合,而私人的人们聚合在一起形成公众,以群体的力量处理普遍的利益问题。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那样:“公民社会由那些在不同程度上自发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所形成。这些社团、组织和运动关注社会问题在私域生活中的反响,将这些反响放大并集中和传达到公共领域之中。公民社会的关键在于形成一种社团的网络,对公共领域中人们普遍感兴趣的问题形成一种解决问题的话语体制。”29公共领域则成为调节国家与社会、公民关系的缓冲地带。哈贝马斯的这种用法在西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将公民社会理论大大推进了一步。

加拿大社群主义哲学家查尔斯.泰勒则将“公民社会”界定为非政治的私人关系领域。他认为:“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30而形成对比的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激进人士主张:“市民社会仅仅是一个国家法律框架之内的自主领域,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诸如代议制议会这样的沟通渠道;”31

阿伦特则从古希腊城邦政治生活的“公共性”入手对公民社会进行剖析。她指出家庭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疏是古希腊城邦互为对立的生活常态。公共领域作为一种开放、多元与民主的政治空间,它鼓励每一个平等的社会共同体成员自由地参与和无歧视地交流。在阿伦特那里,公共性不仅意味着无障碍的开放性,还表示着一种平等、积极的政治参与,意味着对多样性的尊重与肯定。自我认识离不开与他人的沟通与交流,在互动式的参与与辨论中,公共领域的公共性既得到体现,人类认识自我的经验与认识社会与能力得到了提高。

两位被称为后马克思主义者的美国学者柯亨和阿拉托则干脆将“市民社会”界定为介于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从而将经济领域排出了“市民社会”的范围。他们在《市民社会和政治理论》一书中给“市民社会”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它是“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由私人领域(特别是家庭)、团体领域(特别是志愿结社)、社会运动及大众沟通形式组成。”32

从哲学评介的角度,上述研究者更多关注的是对经典原著的解读。哈贝马斯从“新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出发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publicshpere)的结构进行了重新解释,指出能够形成公共意见的公共领域是充满活力的。而泰勒则从社团自治或民主主义的立场出发对黑格尔式市民社会观做出了重构。无疑这些理论都是公民社会知识范式建构方面的典范,但这些努力还很难说是公民社会系统理论的完全式建构;尼娜.钱德霍克则在《国家和市民社会:政治理论中的探索》明确指出;“一个平静的和默认的市民社会产生一个权威主义国家,一个积极的和充满活力的市民社会则保证有一个反应灵敏的和民主的国家。”33在这方面做出贡献的还包括英国学者约翰·基恩于1988年出版的《民主和市民社会》(《DemocracyandCivilSociety》),它力图维持和重新界定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界限,努力实现市民社会的民主化并完戍对国家机构的民主改造。具体途径是依靠公民们在公共领域里开展社会斗争和提出政策倡议,以限制各种强权,扩大社会的平等和自由。以及美国学者柯亨与阿拉托于1992年出版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CivilSocietyandPoliticalTheory》),它着重以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概念为基础建立起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

综观西方学术界的“公民社会”概念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三次大的分离:1、公民社会同野蛮社会的分离,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市的出现为标志,完成于希腊罗马时代;2、公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以代议制政治的形成为标志,完成于17世纪、18世纪;3、公民社会同经济社会的分离,当代西方社会正试图完成这一过程。从这个过程中不难体会到,人类在不断进行自我的否定,不断被异化又不断超越异化。公民社会(CivilSociety)理论在中西政治哲学视域转向的时代背景下将仍是一个富有活力与实践性的学术主题。

三. 从不同研究方法的视角切入对“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研究,也是“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在社会结构演进过程中的范式发展。在这里,“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概念往往被交替使用。

从“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分法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概念,安东尼.布莱克是代表性人物。他指出:“市民社会指近代西方工业资本主义社会里据认为是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经济和伦理秩序。从目前的一般用法来看,市民社会并不具伦理色彩,而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34

而后,出现了以“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经济系统已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构成一个独立的领域,私人领域、志愿性社团、公共领域与社会运动往往被看作是市民社会的四个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何增科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35公民社会还包括与上述结构性要素互为表里、相互支持的基本价值或原则,它们构成公民社会的文化特征,这些基本的社会价值或原则是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法治原则。

对“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是在一个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中提出的。“公民社会”研究的二分法向三分法的转变,以及从概念阐发向关系梳理的转化表明了“公民社会”研究在理论层面的进展。“公民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范式,其理论建基立于一种新的社会情势与时代背景。“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而享有的自主性往往被看成是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普通人都能参与解决问题的话语体制,而且还是一种群体的伦理秩序。由于公民社会的伦理秩序作用,它可以与国家,尤其是国家权力区分开来。但公民社会与国家却并非总是对立的,因为国家权力本身可以成为一种道德政治。公民社会乃是一个有礼仪(civility)的社会,公民政治便是这一伦理秩序在公共生活中的体现。”36

而无论“二分法”还是“三分法”,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都是一个繁杂的问题。“公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政治国家的背景。研究“公民社会”,就离不开研究“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存在的复杂关系。从理论界分的角度看,“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存在五种分疏:1、以托克维尔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理论;面对一个国家权力和机构日益膨胀的国家,托克维尔主张保持一个活跃的、警觉的、强有力的由各种非官方社团组成的公民社会来监督和制衡国家。2、以托马斯.潘恩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理论;在托马斯.潘恩时代,面对一个专制主义和干预主义的北美殖民政权,公民社会对抗国家成为必然选择。3、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公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理论,面对一个各种私人利益竞相角逐并充满矛盾和冲突的公民社会,黑格尔寄希望于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调停公民社会内部的冲突。此外,还有以美国学者迈克尔.伯恩哈德为代表的“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理论,也就是二者相辅相成,理想格局呈现为强国家和强市民社会的和谐共存。以及瑞典学者米歇尔.麦克莱蒂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参予入国家”理论,也就是市民社会中各种社团组织参与国家事务的必要性,形成多元主义与社团主义两种不同的模式,麦克莱蒂倾向于社团主义解构,利益集团多元化、自由竞争参与国家。而“公民社会制衡国家”与“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的理论观点皆源自于洛克的公民社会先于国家和外在于国家而存在的思想。而洛克理论的实质是公民社会决定国家,公民社会对国家享有最高裁判权。

中国内地civilsociety(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问题的理论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从1992年开始到20世纪末。从对“公民社会”概念的引介性研究开始,相当多的研究文献集中在对马克思经典著作的市民社会研究上,以及与此相关的黑格尔、葛兰西、伯恩斯坦等人的市民社会研究上。并讨论与介绍西方公民社会的基本理论,并围绕“中国有无真正的公民社会及如何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等重要问题展开实践探讨。在概念移植的层面,第一阶段的文献研究以邓正来、景跃进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总第1期发表《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为代表形塑了一个解决中国现代化问题的社会范式;

在此阶段,国内学术界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始于马克思的经典著作。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更多的是批判吸收了黑格尔的用法,用以指称私人利益关系领域。他将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国家――公民社会”的分析模式倒了过来,形成“物质生产――公民社会――国家”的分析模式,不是通过国家而是通过公民社会去解说国家,从而建立起历史唯物主义体系。37

马克思的理解是自从国家产生后,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两部分,政治社会即国家是“和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38。在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关系中,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39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这个上层建筑的基础。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40

马克思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意义。“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发展到了极点,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即国家)的分离将随着资本主义的灭亡而消失;而在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的全部权力都将返回社会,国家将不复存在,从而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区分也就失去意义。”41他还指出:“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42马克思摒弃了对市民社会做伦理上的评价,而只对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做客观的分析。“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43。俞可平先生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中对此的评论是:“马克思除了把公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这么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外,还将其视作一个历史的概念,用以指称“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本质特征是阶级利益的存在”。44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政治理论包容了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问题,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提供了理论前提。

在此阶段研究“市民社会”在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的历史进路,还需要从中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与内外部环境的综合层面加以认真的权衡、准确把握。那么,是否将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的概念套用过来使用,还是继承马克思的用法较为合适,是此阶段的难题。

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末至今,随着公共管理理论中的善治理论以及世界范围内全球治理变革的兴起,中国的“公民社会”理论与实践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它既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研究,也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作为框架模式的“公民社会”进行理论诠释。而在概念再审视的层面,第二阶段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更为兴盛,它与全球化与民主化浪潮相对应,深化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细分,并以第三部门的切入及对社会空间的建构性观察完善了在文化多元化趋势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径选择。

在一个张扬“现代性与公共性”的崭新历史平台上进行“公民社会”研究,任重而道远。它围绕着民主、自由与平等这类基本的政治价值而展开。现代“公民社会”的崛起是市场化与民主化的产物,它在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不仅厘清了与政治社会之间的界限,而且凸显其在价值领域的公民本体论与在政治领域的公民自主性。意大利学者卢恰诺.佩利卡尼指出:“市场是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而自治的经济基础。破坏市场就意味着破坏公民社会。而沒有公民社会,自由和民主就无法生存和发展。”45公民社会的价值也在于鼓励社会共同体成员参予政治生活,在一个体现自主性的公共领域中平等地享有其应享的权利与自由。“公民社会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部分,它为每一个人的参与而敞开,尽管每一个人在其中实际并不同等地参与。”46

当代“公民社会”概念理论承接着以往的“市民社会”概念理论,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系统理论,又是一种社会研究基本范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它作为一种规范性与实证性研究并重的政治哲学,在对政治社会的专制权力进行强烈的社会批判的同时,以一种民主、平等与正义的政治理想形塑着文明社会的形态。

总之,“CivilSociety”概念是一个多元性的概念,是一个基本属性上源于西方社会,且体系极富开放性与内涵极富衍变性的概念。公民社会,其构成有三个要素。其一,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由经济、宗教、文化、知识、政治活动及其他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社团和机构所组成。其二,这些社团组织由社会成员自愿地结合而形成,并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以保障或增进成员的利益或价值。其三,公民社会有一整套广泛传播的文明的或公民的道德与风范。第一个要素常用于指称狭义的公民社会,广义的公民社会则包含以上三个要素。

进入21世纪后,国内外社科学术界对公民社会的研究沿着两个不同的趋势不断地深化:一是对“公民社会”概念的理论建构,从政治哲学层面进行规范性研究;二、按照国别与区域的分化,从社会学与历史学层面对“公民社会”概念进行实证性研究。当代“公民社会”理论研究,是相关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与历史学等多学科重叠范畴上的交叉分析,是在其历史性与普适性基础上的深入诠释。其体系在更完备与成熟的同时,其纷争也围绕着概念的提出、标准、内涵、适用与否等问题而展开,特别是关于当代中国社会是否存在“公民社会”的问题成为聚焦的热点。

可见,“公民社会”问题不仅是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思潮与资产阶级政治理论的主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课题。预见在未来的时间里,缘于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的深入以及努力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公民社会”的理论在全球政治体系与当代中国政治文化中的核心意义也显得愈来愈重要,其概念探讨与理论论战将愈来愈深入。

注释 1俞可平等:著《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2转引自邓正来:《台湾民间社会语式的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4卷(总第5期),第94页。

3邓正来:《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总第八期。

4参见亚当.塞利格曼(AdamN.Seligman):《市民社会的理念》,纽约自由出版社,1992,第201页。

5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第41页。

6俞可平:《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一个新的研究课题》,载《增量民主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196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页。

8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9甘绍平:《迈进公民社会的应用伦理学》,载甘绍平叶敬德主编:《中国应用伦理学(2002)》,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10(英)戈登.怀特:《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廓清分析的范围》,何增科等编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69页。

11李熠煜:《当代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研究评述》,《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94-95页。

12何光沪:《“公民社会”与“超越精神”》,本文转,《世纪中国》网站。

13戴维.米勒,韦农.波格: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4参见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3,第174页。

15邓正来、J-C-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16:廖申白:《孕生中的公民社会》,未刊文本。

17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18何增科:《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研究导论》,载《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19俞可平主编:《全球化时代的“社会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第173页。

20参见基佐:《欧洲文明史》,程洪逵沅芷译,商务印书馆,1998。基佐:《法国文明史》,沅芷、伊信译,商务印书馆,1993。

21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人民出版社,1977,第2页。

2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173页。

23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1章。

24霍克海默:《自然法与意识形态》,载曹卫东(编选):《霍克海默集》,渠东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1997,第14页。

25〔美〕托马斯·卡罗瑟斯(TomasCarothers):《市民社会》,蒲燕译何乃刚校译摘自美国ForeignPolicyWinterl999-2000,《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7期。

26Cf.ZygmuntBauman,Socialism.TheActiveUtopia(London:GeorgeAllen&UnwinLtd,1976),pp.65--66。

27琼.柯亨(JeanL.Cohen)和安德鲁.阿拉托(AndrewArato):《市民社会和政治理论》,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2,第ⅶ页。

28(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及其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

29JurgenHabermas:《BetweenFactsandNorms》,Cambridge:PolityPress,1996,第367页。

30邓正来:《公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

31董炯:《国家、公民与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第151页。

32琼.柯亨(JeanL.Cohen)和安德鲁.阿拉托(AndrewArato):《市民社会和政治理论》,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2,前言。

33尼娜.钱德霍克(NeenaChandhoke):《国家和市民社会:政治理论中的探索》,新德里哲人出版社,1995,第72页。

34《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出版社,1992,笫126页。

35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年第1期。

36徐贲:《自由市场和公民政治:从三种公民观看两种全球化》,《世纪中国》网站,2004-11-26。

37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第61页。

3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页。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

4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42页。

41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194--195页。

42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载《马恩全集》第1版笫1卷,第283页。

4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页。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例9

关键词:公民社会 市民社会 公共领域 社会范式

一、

关于civil society,在当代学术语境中一般意义上被译为“公民社会”,在此之前的近现代西方历史条件下其长期也被译为“市民社会”概念。Civil society不同译名的不同表达,代表了国内外不同学者对这个词的不同理解,从政治权利的层面偏好“公民社会”的用法,从经济生活的层面偏好“市民社会”的用法。俞可平先生在《正在兴起的公民社会与治理的变迁》中认为:“公民社会,常常又被称为民间社会和市民社会,其实它们是同一个英文术语 civil society的三个不同中文译名。但这三个不同的中文称谓事实上并不是完全同义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别。......‘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引入的对civil 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 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越来越多年轻学者喜欢使用这一新的译名。不少学者实际上交叉使用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两种用法,前者强调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后者着重于其社会学意义。”1

一些台湾学者(南方朔、木鱼、江讯等)将civil society译作“民间社会”,作为相对中性的的译法,并提出所谓民间社会理论,主张通过民间力量对权威统治持续不断的抗争来建立民间社会自主自律空间,从而形成一种“民间社会对抗国家”的关系架构。2但邓正来先生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带有台湾社会发展的显著痕迹,突出强调了官民对立和台湾社会的那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特征,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备普遍性。3因此在本文中不再使用“民间社会”的概念,而是交相考察“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用法及概念演变的走向。

“公民社会”概念孕生并演进于西方社会,它在不同的时代、以不同的理性结构出现在社会理论中,既体现着时代进步中社会自组织的痕迹,又印有公民个人理性建构的倾向。从描述性、价值性与分析性的“公民社会”定义出发,“公民社会”概念既被认可为一种政治口号来使用,又是一种政治哲学的规范性概念,也是一种政治社会学的解析性概念。

作为一种政治口号来命名的“公民社会”概念,是一种描述性定义。它在政治权利层面往往被用作动员公民积极主动地参予社会生活,是一种直接和具有外在目的、具体的政治口号。美国学者塞利格曼指出:作为一种具体的政治用法,不同运动和政党把它作为政治口号来使用。4在西方,市民社会被用作一个政治口号以争取公民的各种社会权利(性别平等、种族和民族平等、更好的医疗保健等),并推进共同体的事业。各种新社会运动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用法即是如此。在东方,(苏联、东欧等原社会主义国家)市民社会概念被政治反对派用来同国家相对抗以争取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集会、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等)。

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规范性概念,“公民社会”是一种伦理情境的理想模式。它是一种价值性定义。它是对社会共同体内部合理社会秩序的和谐设想,是一种社会结构的应然性设计。按美国学者塞利格曼的见解认为这是在理念、价值与信仰层面的综合使用,为人类共同体成员提供了一幅美好生活画卷。

而作为一种政治社会学的解析性概念的“公民社会”,则是在社会组织方式上的使用。它是一种分析性定义。塞利格曼指出,作为一种社会学概念的市民社会有两种宽泛的用法,第一种是在某种政治社会学的制度或组织的水平上使用。第二种是使它成为价值和信仰领域的一种现象。

20世纪90年代以前,“公民社会”的概念更多地被“市民社会”所取代。“市民社会” 概念占据了绝大多数西方思想家的文本文献。西方历史上第一本以市民社会为主题的著作------亚当.福格森的《市民社会史论》(《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1767年首版于英国爱丁堡)------典型地反映了西方近代历史的市民生活变迁走向。18世纪以前,针对于人类的自然状态或野蛮的部落生活,“市民社会”概念作为对立面意指人类的文明状态应运而生,它不是对应于政治社会而谈的。如果说这是一种古典的“市民社会”概念的话,那么18世纪下半叶之后的“市民社会”概念就是一种现代的诠释。正如马克思所说:“‘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十八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5

美国哲学家托马斯·卡罗瑟斯 (Tomas Carothers) 在《 市民社会》中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出现于18世纪晚期苏格兰和欧洲大陆的启蒙运动。从佩因(T.Paine)到黑格尔(G. Hegel)的众多政治理论家,将市民社会的概念发展同国家平行但分离于国家的范畴--一个市民依照自己的利益和愿望联合起来的领域。这种新思想反映了不断变化的经济现实:私有财产、市场竞争和中产阶级的勃兴。它同样产生于对自由日益普遍的要求,这一点从美国的独立革命和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中得以体现......到19世纪中叶,当政治哲学家们将他们的注意力转向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社会和政治变迁时,这一术语被渐渐替代了。

在此情境下,我们可以判断“市民社会亦称公民社会,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是指社会中各个个人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是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所有社会秩序和社会过程,它通常只有在把政治国家当做自己的参照体系时才有意义。市民社会代表‘私’的领域,而政治国家则代表‘公’的领域。市民社会的显著特征在于,它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非官方的社会结构和过程,诸如各种民间组织机构、非政府机构、中介组织、社会运动等均属于市民社会的范围。”6在马克思著作的文本中所使用的“bourgeois”,成为市民社会的对应式概念。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7马克思在经济基础的物质层面上常把市民社会直接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但后来这种看法被区隔。“就其一般意义而言,诸如‘资产阶级社会’、‘经济基础’、‘生产关系’这些概念都不完全等同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市民社会’的外延比它们要宽泛得多。”8

可见,1992年以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在一般通识的意义上采用市民社会的译名。“市民社会”成为一种广义的通行用法。而“公民社会”概念的复兴则缘起于当代自由主义的崛起。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波兰团结工会对国家集权体制的反抗与斗争运动,“公民社会”成了一个响亮的口号与纲领。他们以要求扩大公民社会自主的活动空间,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的支配与控制。新社会运动的兴起使学者看到了公民社会研究的蓬勃希望。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再度流行起来并成为当代西方学术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它在西方政治家和公众中也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和共鸣。

紧随着对“Civil society”概念的深入领会,20世纪90年代后东欧及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化及民主化浪潮的深化,及凸显公民主体地位与加强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的趋势,使许多学者对采用“公民社会”的译法已形成越来越接近的共识。甘绍平在《迈进公民社会的应用伦理学》中认为:“然而,促使公民社会理念复兴运动的更为直接的导因,乃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进程。然而尽管早在六十年代美国学者就有关于‘公民文化’的讨论,但‘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Zivilgesellschaft)这一概念成为一个流行语词,成为学术界广为关注的一个话题,却是八十年代以后的事情。换言之,在一些发达国家公民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是一种现实的存在,但关于公民社会的描述与探讨却是后来才发生的。国际学术界之所以出现了这种情况,有两个因素不能不提及。第一是与一些东欧国家对建立公民社会,从而提高国家对矛盾与冲突的承受力、保障转型期的社会稳定的兴趣相关。为了满足这一兴趣,学界十分有必要从总体上对公民社会的特征做一番总结梳理。第二则是与公民社会自身发展的需求相关。人们开始探询:一种民主的公民社会发展到了今天,遇到了哪些问题,哪些需要进行修正,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使公民社会概念的内涵赢得丰富与深化。在这两个因素中,第二点似乎尤为重要和根本。”9

英国学者戈登.怀特在对199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概念的渐生并在全球地域扩张的走向作出总结时认为:“公民社会思想在任何关于民主化的讨论中都处于中心地位,因为它提出了社会力量在限定、控制国家权力并使之合法化方面所发挥作用这一主要问题”。10

尽管在中国的学术界,对“公民社会” 概念的应用,往往容易与“市民社会”的概念混合在一起。但新近的概念应用,更多的倾向于“公民社会”上。“从中国内地的研究状况来看,最近几年采用这一译名的比较普遍。而且,就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形来看,中国是一个拥有8、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如果采用市民社会的术语,无形中就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外。再者,就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而言,本来侧重的就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所以在当下,公民社会确实是一种较好且较为普遍的译名。”11出于对“公民社会”概念的政治地理环境论判断与整全性理解,何光沪在《“公民社会”与“超越精神”》中认为:“而在现代中国城乡环境差别很大,乡村居民不被称为‘市民’的情况下,‘市民社会’一词很容易遮盖原本的政治涵义,因此应改译为‘公民社会’。毫无疑问,整个中国社会,不论城乡,都应该变为‘公民社会’,这就需要所有的中国人,不论是否‘市民’,都必须具有‘公民意识’。‘公’者,非私也。公共秩序之是否合理,的确与私人有利害关系。但是,要建立合理的公共秩序,却需要人考虑全社会的公共关系,需要摆脱短暂的私人利害考虑,走出狭隘的一己个人局限,这就是超越自我。统言之,要维护和促进每一个人的自我利益,需要建立公民社会,而要建立公民社会,又需要每一个人显示其超越自我的精神。”12

“公民社会”概念引起中国学术界的重视,这得利于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进程,它使得高度政治化的中国社会在其外部开始渐渐地生长出一个相对独立的非政治领域,这也正是我们实证意义上客观认识到的“公民社会”雏形。邓正来先生在《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认为,在政治层面以“公民社会”概念替代“市民社会”概念,也可以说:公民社会理念凭藉诸种摆脱集权式统治的运动以及种种“新社会运动”(new social movements)而得以复兴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公民社会话语”以后,便在另一个向度(dimension) 上依据这种知识自身所具有的相对自主的逻辑,或者说在某种意义上脱离其直接赖以的成因而逐渐形成种种新的理论研究的努力。这在理论研究领域中具体表现为相对独立的知识范式的建构。

那么“公民社会”的用法,在理性的研究视域中,它既可是一种研究方法,又可是一种分析概念。宏观上体现为它在与国家关系的把握中;微观上,体现为它在与结为社群的公民关系的应对中。从当代中国社会分殊化变迁的进程及现实判断,“公民社会”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非政治的社会关系领域。它大致正处于“公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阶段。“公民社会”在中国现实社会情境下有其特殊的意义,它的价值功能与内涵指向对于形塑兼备自由与秩序、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用重大。

二、

考察“公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溯源,也主要围绕着西方文化语境层面进行。这也是“公民社会”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这里,“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概念也往往被相互替换。或者说,“公民社会”概念是对“市民社会”概念在政治及公共权利范畴上可能的替换。

“公民社会”概念在词源上来自于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的含义在公元1世纪便由西塞罗提了出来,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13古希腊的城邦大概可算作Civilis Societas,这个概念似乎表达了一种“文明之邦”的感觉。14世纪以后,欧洲人开始越来越多地使用Civilis Societas以表示从封建体制外生长出来的商业城市文明,这继承了西塞罗的含义。紧接着,洛克在《政府论》中第一次将“公民社会”做为逻辑推演中的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他的“公民社会”等同于其政治哲学中从自然状态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这是人类发展逻辑中的一个阶段,即有政治的阶段。洛克虽然已意识到社会中的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的区,但在他的观念中,二者同属于“公民社会”。14

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政民主的发展历程来看,代表共同体权威及强制力的国家与代表公民自主性的公民社会,其关系经历了一个从相对分离直至相对融合的趋势。邓正来及J.C.亚历山大主编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的导论中,认为孟德斯鸩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设立了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原则,以建立有利于市民社会的机制。它既指社会由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又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15洛克、潘恩、托克维尔等自由主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家,以对“公民社会”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有力论述及公共领域的启蒙运动而主张维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依靠一个活跃的、强有力的市民社会来制衡国家权力,由此形成自由主义者的“公民社会”概念。

廖申白先生认为:“在最近十几年的中文学术文献中,公民社会的概念被使用得越来越多了。最初这个词是用来介绍国外的一些研究的。这个概念是17世纪一些西方著作家开始使用的,例如,在洛克、霍布斯的著作里面都明确使用了这个概念。公民社会产生的基础被认为是那些同国家疏离的自治的社会力量:在欧洲,这些力量包括教会、自治城市、土地贵族和独立农民;这些力量促成罗马帝国解体,并且同国王们的权力相互疏离......公民社会的更古老的源头被认为是希腊城邦社会。城邦的公民们,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和政治学著作中,不从事任何谋生的职业,他们在年轻时从事文化学习和军事训练,以便在需要战斗时奔赴战场;在中年时期,他们以轮流、抽签或竞选方式履行各种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成为治理者和被治理者;年过中年之后,他们不再担任公职,他们从事文学、艺术、哲学的研究,成为城邦中的咨议者;在他们内部,他们平等地、民主地分享国家的权力;在他们之外的整个社会之中,他们是作为目的存在的阶级,是保持着城邦社会的智慧的阶级,其他的阶级--农民、工匠、奴隶等等,只是为城邦提供生存资源的手段。”16

方朝晖也从词源学的意义上详尽地阐述了西方学者的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观念和两种不同的理解趋势,指出现代市民社会是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自治城市社会两种观念的融合,既是一个“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又是“国家公民”的社会,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而成。17

何增科在《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研究导论》中认为:“主张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思想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传统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但以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为基础的近代公民社会概念是在17—19世纪之间才出现的。近代公民社会理论是西欧和美国资产阶级反对专制主义国家和重商主义国家捍卫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武器。进入本世纪7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概念得到复活。起初它主要被西方少数左翼学者和东欧一些激进学者用来批判现实社会并阐明理想社会之轮廓。80年代后,公民社会概念逐渐融入西方主流派知识话语体系之中,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日益增多。”18

俞可平先生认为:“近代市民社会理论把市民社会视为一个与国家相对的概念。早期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把市民社会界定为个人权利和自由受到法律保护的领域。自私自利的但又享有一定权利和自由的个人构成市民社会的主体。后来的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家如托克维尔、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等人把市民社会看作各种志愿性结社的集合体。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到马克思更加强调市民社会的经济方面。亚当.斯密等人认为市民社会是商业社会独有的一种文明,它是一种自我调节、自我管理内部事务的社会经济秩序。亚当. 斯密时代早期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商业社会特殊的文明体系。近代的市民社会理论则是在经济市场化的趋势中形成的。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主要是一种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他通过解剖市民社会来分析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质。”19

19世纪法国的历史学家基佐、梯也思与米涅等认为:公民生活、政治制度与道德风习一起构成了历史前进的最终动因。20关于“公民生活”,马克思的诠释是公民生活“关系的总和”,又称之为社会关系。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实质是指与“政治社会”(国家)相对立的“财产关系”,而“财产关系”则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21公民生活(生产关系)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基础。而公民社会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德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公民作为人的天性是历史运动的结果,也促其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关系中完善自身的社会意识。

而从西方社会历史上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明确区分的角度看,黑格尔是理论先驱。黑格尔首先明确提出了“市民社会”的用法。“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22他在《法哲学》中把洛克和孟德斯鸩的观点融入自己的思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23在他那里,市民社会的道德地位比较低,代表的是私人特殊利益,“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而国家则代表了普遍利益,是绝对精神在地上的完美体现,市民社会是从属于国家的,也只有从属于国家,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不致陷入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因而,黑格尔运用“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目的是抬高国家的重要性。他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整全式系统中,论述了从社会个体到国家之间复杂的网络关系。黑格尔认为国家应当绝对统领市民社会。于是在黑格尔那里,国家主权的绝对理念超越于个体的人而存在。国家逐渐被赋予了一种独特的存在意义,超越于个体的人而存在,并被逐渐物化为一个独立的实体。24

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传统则源于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强调“市民社会”中存在着剥削、压迫和不平等的一面。要解决市民社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干预就是必不可少的。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的社会主义中,依靠国家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思想根深蒂固,由此导致国家统制的社会主义的形成,由此形成社会主义者的“市民社会”概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市民社会的概念由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家葛兰西的著作而再度风行,这掀起了20世纪西方理论界对市民社会讨论的第一次高潮。“葛兰西重新启用公民社会这一术语,将其描绘成独立政治活动的特定核心和反对专制统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领域。”25出于对马克思主义过分强调经济因素的纠正,意大利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主张重新理解公民社会,他把“公民社会”重新界定为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民间的机构,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企图以此解释为什么客观上处境不利的成员仍主张维护资本主义制度,主张不仅应该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而且要推翻资产阶级的文化统治。葛兰西的“公民社会”理论认为:“意识形态维持一个特殊阶级的统治和社会大多数人日常的习惯行为的条件,让它们相互支持和加强。公民社会可被看作是一个特定的社会集团对社会全体的文化霸权;或者是一个国家统治的道德内容。意识形态,或社会的统治文化风格,提供直接或间接调整人的行为,使之有序,服从规则和可预言的世界观。”26

第二次“市民社会”讨论的高潮出现在1989年后以来,“市民社会”理论再度流行开来,并迅速转换为“公民社会”的概念,成为当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潮。20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各种不同用法和意义的公民社会概念目前已经变得十分时髦。”27

全球民主化、市场化浪潮与波及世界各地的新社会运动,使许多民族国家的学者以西方经验为凭鉴,采用“公民社会”概念思考本国现实社会境遇,探讨“公民社会”的可能性及必然性问题。“公民社会”概念被大规模地使用,西方新左派学者、新自由主义理论家、新保守主义理论家争相投入到讨论的热潮中。

进入当代社会,公民社会研究的视角得到了极度的拓展。出于对全球公民社会的理性认识,出于对世界社团革命运动的呼应,也出于对权威主义国家的反制,公民社会在政治与社会形式多元化的维度上得到描述。当代欧美政治哲学家用“公共领域”来阐明对“公民社会”的认识。“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提出的概念。他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和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范畴联系在一起论述。他在《公共领域及其结构转型》一书中认为: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28哈贝马斯特别强调公共领域的价值,认为它正遭受商业化原则和技术政治的侵害,使得人们自主的公共生活越来越萎缩,人们变得孤独、冷漠。他主张重建非商业化的公共领域,让人们在自主的交往中重新发现人的意义与价值。公民自由地结合与组合,而私人的人们聚合在一起形成公众,以群体的力量处理普遍的利益问题。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那样:“公民社会由那些在不同程度上自发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所形成。这些社团、组织和运动关注社会问题在私域生活中的反响,将这些反响放大并集中和传达到公共领域之中。公民社会的关键在于形成一种社团的网络,对公共领域中人们普遍感兴趣的问题形成一种解决问题的话语体制。”29公共领域则成为调节国家与社会、公民关系的缓冲地带。哈贝马斯的这种用法在西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将公民社会理论大大推进了一步。

加拿大社群主义哲学家查尔斯.泰勒则将“公民社会”界定为非政治的私人关系领域。他认为:“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30而形成对比的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激进人士主张:“市民社会仅仅是一个国家法律框架之内的自主领域,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诸如代议制议会这样的沟通渠道;”31

阿伦特则从古希腊城邦政治生活的“公共性”入手对公民社会进行剖析。她指出家庭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疏是古希腊城邦互为对立的生活常态。公共领域作为一种开放、多元与民主的政治空间,它鼓励每一个平等的社会共同体成员自由地参与和无歧视地交流。在阿伦特那里,公共性不仅意味着无障碍的开放性,还表示着一种平等、积极的政治参与,意味着对多样性的尊重与肯定。自我认识离不开与他人的沟通与交流,在互动式的参与与辨论中,公共领域的公共性既得到体现,人类认识自我的经验与认识社会与能力得到了提高。

两位被称为后马克思主义者的美国学者柯亨和阿拉托则干脆将“市民社会”界定为介于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从而将经济领域排出了“市民社会”的范围。他们在《市民社会和政治理论》一书中给“市民社会”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它是“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由私人领域(特别是家庭)、团体领域(特别是志愿结社)、社会运动及大众沟通形式组成。”32

从哲学评介的角度,上述研究者更多关注的是对经典原著的解读。哈贝马斯从“新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出发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public shpere) 的结构进行了重新解释,指出能够形成公共意见的公共领域是充满活力的。而泰勒则从社团自治或民主主义的立场出发对黑格尔式市民社会观做出了重构。无疑这些理论都是公民社会知识范式建构方面的典范,但这些努力还很难说是公民社会系统理论的完全式建构;尼娜.钱德霍克则在《国家和市民社会:政治理论中的探索》明确指出;“一个平静的和默认的市民社会产生一个权威主义国家,一个积极的和充满活力的市民社会则保证有一个反应灵敏的和民主的国家。”33在这方面做出贡献的还包括英国学者约翰·基恩于1988年出版的《民主和市民社会》(《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它力图维持和重新界定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界限,努力实现市民社会的民主化并完戍对国家机构的民主改造。具体途径是依靠公民们在公共领域里开展社会斗争和提出政策倡议,以限制各种强权,扩大社会的平等和自由。以及美国学者柯亨与阿拉托于1992年出版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它着重以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概念为基础建立起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

综观西方学术界的“公民社会”概念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三次大的分离:1、公民社会同野蛮社会的分离,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市的出现为标志,完成于希腊罗马时代;2、公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以代议制政治的形成为标志,完成于17世纪、18世纪;3、公民社会同经济社会的分离,当代西方社会正试图完成这一过程。从这个过程中不难体会到,人类在不断进行自我的否定,不断被异化又不断超越异化。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在中西政治哲学视域转向的时代背景下将仍是一个富有活力与实践性的学术主题。

三.

从不同研究方法的视角切入对“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研究,也是“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在社会结构演进过程中的范式发展。在这里,“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概念往往被交替使用。

从“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分法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概念,安东尼.布莱克是代表性人物。他指出:“市民社会指近代西方工业资本主义社会里据认为是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经济和伦理秩序。从目前的一般用法来看,市民社会并不具伦理色彩,而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34

而后,出现了以“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经济系统已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构成一个独立的领域,私人领域、志愿性社团、公共领域与社会运动往往被看作是市民社会的四个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何增科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35公民社会还包括与上述结构性要素互为表里、相互支持的基本价值或原则,它们构成公民社会的文化特征,这些基本的社会价值或原则是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法治原则。

对“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是在一个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中提出的。“公民社会”研究的二分法向三分法的转变,以及从概念阐发向关系梳理的转化表明了“公民社会”研究在理论层面的进展。“公民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范式,其理论建基立于一种新的社会情势与时代背景。“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而享有的自主性往往被看成是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普通人都能参与解决问题的话语体制,而且还是一种群体的伦理秩序。由于公民社会的伦理秩序作用,它可以与国家,尤其是国家权力区分开来。但公民社会与国家却并非总是对立的,因为国家权力本身可以成为一种道德政治。公民社会乃是一个有礼仪(civility)的社会,公民政治便是这一伦理秩序在公共生活中的体现。”36

而无论“二分法”还是“三分法”,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都是一个繁杂的问题。“公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政治国家的背景。研究“公民社会”,就离不开研究“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存在的复杂关系。从理论界分的角度看,“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存在五种分疏:1、以托克维尔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理论;面对一个国家权力和机构日益膨胀的宪政国家,托克维尔主张保持一个活跃的、警觉的、强有力的由各种非官方社团组成的公民社会来监督和制衡国家。2、以托马斯.潘恩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理论;在托马斯.潘恩时代,面对一个专制主义和干预主义的北美殖民政权,公民社会对抗国家成为必然选择。3、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公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理论,面对一个各种私人利益竞相角逐并充满矛盾和冲突的公民社会,黑格尔寄希望于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调停公民社会内部的冲突。此外,还有以美国学者迈克尔.伯恩哈德为代表的“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理论,也就是二者相辅相成,理想格局呈现为强国家和强市民社会的和谐共存。以及瑞典学者米歇尔.麦克莱蒂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参予入国家”理论,也就是市民社会中各种社团组织参与国家事务的必要性,形成多元主义与社团主义两种不同的模式,麦克莱蒂倾向于社团主义解构,利益集团多元化、自由竞争参与国家。而“公民社会制衡国家”与“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的理论观点皆源自于洛克的公民社会先于国家和外在于国家而存在的思想。而洛克理论的实质是公民社会决定国家,公民社会对国家享有最高裁判权。

中国内地civil society(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问题的理论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从1992年开始到20世纪末。从对“公民社会”概念的引介性研究开始,相当多的研究文献集中在对马克思经典著作的市民社会研究上,以及与此相关的黑格尔、葛兰西、伯恩斯坦等人的市民社会研究上。并讨论与介绍西方公民社会的基本理论,并围绕“中国有无真正的公民社会及如何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等重要问题展开实践探讨。在概念移植的层面,第一阶段的文献研究以邓正来、景跃进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总第1期发表《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为代表形塑了一个解决中国现代化问题的社会范式;

在此阶段,国内学术界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始于马克思的经典著作。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更多的是批判吸收了黑格尔的用法,用以指称私人利益关系领域。他将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国家――公民社会”的分析模式倒了过来,形成“物质生产――公民社会――国家”的分析模式,不是通过国家而是通过公民社会去解说国家,从而建立起历史唯物主义体系。37

马克思的理解是自从国家产生后,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两部分,政治社会即国家是“和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38。在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关系中, 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39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这个上层建筑的基础。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40

马克思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意义。“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发展到了极点,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即国家)的分离将随着资本主义的灭亡而消失;而在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的全部权力都将返回社会,国家将不复存在,从而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区分也就失去意义。”41他还指出:“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42马克思摒弃了对市民社会做伦理上的评价,而只对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做客观的分析。“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43。俞可平先生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中对此的评论是:“马克思除了把公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这么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外,还将其视作一个历史的概念,用以指称“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本质特征是阶级利益的存在”。44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政治理论包容了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问题,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提供了理论前提。

在此阶段研究“市民社会”在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的历史进路,还需要从中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与内外部环境的综合层面加以认真的权衡、准确把握。那么,是否将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的概念套用过来使用,还是继承马克思的用法较为合适,是此阶段的难题。

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末至今,随着公共管理理论中的善治理论以及世界范围内全球治理变革的兴起,中国的“公民社会”理论与实践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它既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研究,也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作为框架模式的“公民社会”进行理论诠释。而在概念再审视的层面,第二阶段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更为兴盛,它与全球化与民主化浪潮相对应,深化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细分,并以第三部门的切入及对社会空间的建构性观察完善了在文化多元化趋势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径选择。

在一个张扬“现代性与公共性” 的崭新历史平台上进行“公民社会”研究,任重而道远。它围绕着民主、自由与平等这类基本的政治价值而展开。现代“公民社会”的崛起是市场化与民主化的产物,它在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不仅厘清了与政治社会之间的界限,而且凸显其在价值领域的公民本体论与在政治领域的公民自主性。意大利学者卢恰诺.佩利卡尼指出:“市场是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而自治的经济基础。破坏市场就意味着破坏公民社会。而沒有公民社会,自由和民主就无法生存和发展。”45公民社会的价值也在于鼓励社会共同体成员参予政治生活,在一个体现自主性的公共领域中平等地享有其应享的权利与自由。“公民社会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部分,它为每一个人的参与而敞开,尽管每一个人在其中实际并不同等地参与。”46

当代“公民社会”概念理论承接着以往的“市民社会”概念理论,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系统理论,又是一种社会研究基本范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它作为一种规范性与实证性研究并重的政治哲学,在对政治社会的专制权力进行强烈的社会批判的同时,以一种民主、平等与正义的政治理想形塑着文明社会的形态。

总之,“Civil Society”概念是一个多元性的概念,是一个基本属性上源于西方社会,且体系极富开放性与内涵极富衍变性的概念。公民社会,其构成有三个要素。其一,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由经济、宗教、文化、知识、政治活动及其他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社团和机构所组成。其二,这些社团组织由社会成员自愿地结合而形成,并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以保障或增进成员的利益或价值。其三,公民社会有一整套广泛传播的文明的或公民的道德与风范。第一个要素常用于指称狭义的公民社会,广义的公民社会则包含以上三个要素。

进入21世纪后,国内外社科学术界对公民社会的研究沿着两个不同的趋势不断地深化:一是对“公民社会” 概念的理论建构,从政治哲学层面进行规范性研究;二、按照国别与区域的分化,从社会学与历史学层面对“公民社会”概念进行实证性研究。当代“公民社会”理论研究,是相关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与历史学等多学科重叠范畴上的交叉分析,是在其历史性与普适性基础上的深入诠释。其体系在更完备与成熟的同时,其纷争也围绕着概念的提出、标准、内涵、适用与否等问题而展开,特别是关于当代中国社会是否存在“公民社会”的问题成为聚焦的热点。

可见,“公民社会”问题不仅是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思潮与资产阶级政治理论的主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课题。预见在未来的时间里,缘于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的深入以及努力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公民社会”的理论在全球政治体系与当代中国政治文化中的核心意义也显得愈来愈重要,其概念探讨与理论论战将愈来愈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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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俞可平 等:著《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2转引自邓正来:《台湾民间社会语式的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4卷(总第5期),第94页。

3邓正来:《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总第八期。

4 参见亚当. 塞利格曼(Adam N.Seligman) :《市民社会的理念》,纽约自由出版社,1992,第201页。

5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第41页。

6俞可平:《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一个新的研究课题》,载《增量民主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196页。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页。

8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9甘绍平:《迈进公民社会的应用伦理学》,载甘绍平 叶敬德 主编:《中国应用伦理学(2002)》,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10 (英)戈登.怀特:《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廓清分析的范围》,何增科等编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69页。

11李熠煜:《当代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研究评述》,《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94-95页。

12何光沪:《“公民社会”与“超越精神”》,本文转cc.org.cn,《世纪中国》网站。

13戴维.米勒,韦农.波格: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4参见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3,第174页。

15邓正来、J-C-亚历山大 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16:廖申白:《孕生中的公民社会》,未刊文本。

17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18何增科:《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研究导论》,载《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19 俞可平主编:《全球化时代的“社会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第173页。

20 参见基佐:《欧洲文明史》,程洪逵 沅芷 译,商务印书馆,1998。基佐:《法国文明史》,沅芷、伊信 译,商务印书馆,1993。

21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人民出版社,1977,第2页。

2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173页。

23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1章。

24 霍克海默:《自然法与意识形态》,载 曹卫东(编选):《霍克海默集》,渠东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1997,第14页。

25〔美〕托马斯·卡罗瑟斯(Tomas Carothers) :《市民社会》,蒲 燕 译 何乃刚 校译摘自美国 Foreign Policy Winter l999-2000 ,《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7期。

26 Cf.Zygmunt Bauman,Socialism. The Active Utopia (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 Ltd,1976),pp.65--66。

27琼.柯亨(Jean L.Cohen)和安德鲁.阿拉托(Andrew Arato) :《市民社会和政治理论》,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2,第ⅶ页。

28(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及其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

29 Jurgen 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Cambridge: Polity Press,1996,第367页。

30 邓正来:《公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

31董炯:《国家、公民与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第151页。

32 琼.柯亨(Jean L.Cohen)和安德鲁.阿拉托(Andrew Arato) :《市民社会和政治理论》,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2,前言。

33 尼娜 . 钱德霍克(Neena Chandhoke):《国家和市民社会:政治理论中的探索》,新德里哲人出版社,1995,第72页。

34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出版社,1992,笫126页。

35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年第1期。

36 徐贲:《自由市场和公民政治:从三种公民观看两种全球化》,《世纪中国》网站cc.org.cn,2004-11-26。

37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第61页。

3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页。

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

4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42页。

41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194--195页。

42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载《马恩全集》第1版笫1卷,第283页。

4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页。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例10

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创新管理的意见》,标志着我国第一份关于创新社会管理的正式文件的诞生。在这一宏观政治背景下,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政策,修订和完善有关管理法律法规,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空间得以放松管制,社会组织发展的动力机制将逐步实现由传统的政府选择到未来的社会选择的转变。上述变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各种NGO、NPO参与区域公共事务治理的现象,巳经从理论和政策探讨层面转化为形式多样的现实行动,极大的丰富了区域性治理的方式。

(二)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在区域公共物品生产中发挥着愈发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地方政府更加重视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在区域公共物品生产中的作用。我国三大特大城市群、八大城市群的众多高速公路、机场、轻轨、地铁等城际公共物品,均采用了政府供给、公私伙伴关系合作生产的模式,这为区域一体化的深度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而近年来,政府的区域规划也重视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运用,极大的拉动了公司合作关系的发展。

(三)公民参与领域向区域公共事务不断拓展

公民参与领域的不断扩展,巳经成为现代公共事务管理的一个重大趋势,也是公民社会不断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民通过网络问政的制度化方式参与重大区域规划的贯彻实施;其次,公民参与贯彻实施区域规划成效的政绩评价;最后,公民自发参与“邻避运动”愈发普遍,表明公民参与区域性事务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压迫性与日俱增。

二.区域治理研究的发展趋势

(一)大都市区和城市群的治理日益健全

目前,我国形成了所谓三大特大城市群、八大城市群的发展格局。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大都市区和城市群发展阶段有别于早期的粗放型城市化发展阶段,市际间跨域性公共事务变得日益叠加和倍增,迫切需要城市政府间走向协作性公共管理,采取更多统一的制度性的集体行动。因此,可以说,大都市区和城市群的治理巳经成为未来区域治理不可缺少的一环。

(二)区域发展的政策工具研究日益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区域政策经历了以经济特区为重心的沿海地区优先发展阶段、以浦东开发为龙头的沿江沿边地区重点发展阶段、以缩小区域差距为导向的西部大开发阶段和以区域协调发展为导向的共同发展阶段。但相对于中国幅员辽阔的地域而言,我国以往的区域发展政策存在“国家的简单化”的问题,需要通过设计更为精密化的政策工具来落实中央或上级政府的政策意图。简言之,政策工具就是达成政策目标的手段,因此,区域发展的政策工具的研究,其完善和健全,必然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之一。

(三)跨域性公共治理日益完善

跨域性公共治理研究,主要包括跨域大气治理、跨界水环境治理、跨域食品安全监管、跨域公共危机管理、跨境警务协作等问题。区域交流的日益扩大与频繁,带来的公共治理亦需要随着交流的扩大而相应的扩展至更大的领域,牵一发而动全身即为此意。以上列出的一些问题,单靠某一区域的治理,并不能达到积极的效果,只有依靠各个区域联动,协同治理,才能真正实现治理的最终目的。

(四)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治理制度借鉴的更加具有广度和深度

一方面,要加强对国外区域治理的比较研究,尤其是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在大都市区治理、城市群治理、区域发展的政策工具、公民参与区域治理方面的比较研究。今后,需要加大力度译介这些国外区域治理研究的系列著作,从中吸收先进的研究方法、适用的概念工具和成熟的理论观点,进而结合我国区域治理的实际情况,推进有中国特色的区域治理理论体系建设。另一方面,要注重对国内不同区域治理的比较研究。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发展程度、政府治理绩效、公民参政意愿及能力、社会资本发育状况等差异甚大,因此,开展对不同地区的区域治理的比较研究,将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也很具政策价值。

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