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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行业模板(10篇)

时间:2023-08-15 16:54:16

市场监管行业

市场监管行业例1

银行业是一个严重依赖外部资金和公众信任,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都十分突出的高风险公共行业,而且其风险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所以银行成为政府监管的重点。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深化金融改革明显提速,特别是现在银行业已经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这不仅要求银行加强风险管理,也对监管当局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对有效商业银行监管的需求尤为迫切,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现状却并不乐观。本文研究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市场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措施,以期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为提升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并保持金融安全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的含义

商业银行监管的实现过程充满了政府当局、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冲突,监管目标的实现程度如何取决于政府当局的监管约束、银行自我约束和来自社会公众的市场约束三大力量的共同作用,其中,银行自我约束和市场约束属于市场力量。所以,实现有效商业银行监管,可以归结为限定条件下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的合理定位。如果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各自的发育状况存在缺陷,或者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的搭配不协调,那必然会降低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二、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发展的历史进程

由于政治或经济原因,许多国家商业银行监管制度演化中经历过严格控制性商业银行监管,所谓严格控制性监管是指实行分业限制、利率管制、市场准入严格限制等,包括德国、英国、美国,以及为数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经济全球化在金融领域的渗透日渐深入,资本跨国流动的规模迅速扩大,银行业经营环境更为开放,跨国银行蓬勃发展,同时,各种金融创新活动层出不穷,使得严格控制性的监管制度开始表现出一些不适应性,其所扮演的角色从维护银行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措施转变为限制银行业发展的桎梏,甚至成为银行业竞争能力低下和银行危机的根源。于是从此以后,各国进逐步放松管制的以消除银行业发展的障碍,给予银行业更多地获利机会,释放受压制的市场竞争力量,增加银行之间的竞争程度,有利于提高银行业效率、促进其发展。

三、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监管的市场化的现状

1.控制性的商业银行监管制度。政府监管制度为了顺应商业银行监管的市场化趋势,实行严格控制性监管制度的国家纷纷取消各种限制竞争的监管措施,逐步构建和完善审慎性的政府监管制度。我国银行业的政府监管也曾经实行过严格控制性监管制度,且目前仍在实施某些控制性的监管措施。所以,政府监管安排实现从控制性监管制度向审慎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过度,是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程度的关键环节。

2.从控制性商业银行监管制度向审慎商业银行监管制度过度。1998年以后,政府监管进入从控制性商业银行监管制度向审慎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过度阶段,它包括几乎同时进行的两个过程:一个是控制性商业银行监管制度淡出与变革;另一个是审慎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构建与强化。

3.培育和发展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的各种约束力量。市场力量的培育与发展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内外部条件的变化使实现监管市场化成为我国有效商业银行监管供给的关键所在。为实现商业银行监管的市场化,政府监管制度应从替代市场力量向互补和增强市场力量转变,但是,仅仅优化政府监管这种外部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培育和发展市场力量,市场力量的发育状况良好是形成市场化监管体系的基础,如果这一基础存在缺陷,政府监管制度的转变也将难以实现。市场力量既包括银行的自我约束,也包括来自各种市场参与者的市场约束。

四、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监管的市场化所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严格的监管制约机制。监管制约机制包括对监管人员的制度规定及责任划分。监管人员在对银行依法监管的过程中无人对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其是否秉公办事,廉洁公正;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利益;在审慎银行经营行为时无人对其行为进行监管,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法律机制,同时也没有制定出一套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管者的监管成效。

2.对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的法律不完善。我国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有的缺乏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我国两大基本法律对监管方法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诸如以何种形式和程序来实现现场、非现场的监管或者通过利用外部审计师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制度的不规范使得监管的主观随意性很强,在监管程序上过分强调对银行新网点、新业务、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严格审批而在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方面则力度不够,从而有可能导致银行业务范围狭窄,不能较好的分散风险。原来《商业银行法》对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一直无实质性的操作规范。

3.在商业银行监管内容上重合规性监管而轻风险性监管。我国外资银行金融监管在实践中长期贯彻的是“重引进、轻管理”的监管方略,监管主要集中于市场准人方面,对于其业务经营的监管还很不够,对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变化、资本流动性状况、经营政策、内部审计管理水平等都不太重视,忽视了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对外资银行的检查也只注重是否符合法规的事后检查。缺少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检查,致使外资银行的某些经营活动基本处于自由状况,埋下了一些风险隐患。

4.商业银行监管人员素质不高。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面对是日益繁多的金融创新产品,我国现有的监管手段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监管人员素质不高,不能适应金融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理念不能很好的运用到监管当中,缺乏对风险进行数据搜集,分析判断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的复合型人才。商业银行监管人员除了精通银行操作的基本知识外,还必须具备财务分析及风险分析能力。我国尚未制定出一套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管者的监管成效,长期以来我国监管人员知识结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参差不齐,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

5.商业银行监管信息化发展较为落后。银监会成立后,央行作为货币发行的专门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发展及市场信息的了解相对较少,因此监管信息提供的不完备性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监管机构掌握央行货币政策信息的不完备性,同样制约了监管部门监管职能作用的发挥。在我国央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对数据的搜集,处理和共享还不完善,信息数据的不准确性,不及时性及不能利用信息系统对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对风险进行的预测都影响了监管实施。

6.没有明确的监管目标和技术指标。现有监管只是一种传统粗放的监管方式,对商业银行监管没有明确目标和理性指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还处于一种稽核式和行政管理式的监管方式,监管人员在对商业银行监管的过程中,不能利用科学的指标体系对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同时金融机构还未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对银行风险的评价及建立在合规监控上,没有对银行信用风险评级开发实质性的工作,并对理性评价的结果向社会公众披露,现行监管没有具体规定监管目标,由于目标不确定性使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自觉地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而是想方设法绕过监管,对银行风险没有起到早发现,早干预的作用。

五、在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如何解决

我国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在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中,确立了市场经济、市场金融为本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改革目标。银行业应该采取如下的对策:

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我国曾颁布《商业银行法》,《经常外汇业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金融法规,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这些规章已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扩大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市场准入规则,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各国商业银行监管法的创新来看,其一般是强化央行的货币政策的功能,而将金融监管权进行分离。新法律的出台应具有瞻前性,相关法律应大量吸取国际上监管法律的优点。

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商业银行监管担任审慎银行经营风险,发现商业银行薄弱点,分析风险,查找问题,及时纠正的重要职责。因此监管主体中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也应上升到制度层面上来,严格规范商业银行监管工作人员对金融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建立商业银行监管业务知识资格考试和职业道德评价等制度。监管人员要求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能运用新方法,新技术对商业银行金融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在工作中依法办事,行得正,立得直,能及时纠正银行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因此就需要我们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监管人员队伍。为适应金融全球化的需要,还应选派一批优秀人才到国外学习先进的监管理念和手段,定期从国外聘任监管专家到中国工作,努力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素质是必要的。

3.加强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是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由于资产增长很快,盈利空间有限,又缺乏有效的注资渠道,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直偏低,资本的补充远远没有跟上资产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采取多种方式,优化资本结构,多渠道多途径的补充资本金,,迎接新巴塞尔协议给我国银行业带来的挑战。对此,可以采取增加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增加银行的附属资本和降低银行的风险资产权重等措施。

4.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新巴塞尔协议强调,随着金融向国际化、多元化的方面向发展,当今各国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不再仅仅局限于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技术风险等都会对银行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将银行面临的各种可能的风险归纳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对此,我国商业银行首先要在风险管理的理念上突破单一信用风险的局限,要充分重视对这些风险的管理,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从单一的信用风险管理转向全面风险管理。

5.加大商业银行监管力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针对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应该树立与国际银行业相接轨的监管理念,建立起以三大支柱为特点的资本监管框架,建立银行外部审核制度,提高监管水平,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制定出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灵活全面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我国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6.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银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用评价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建设和沟通,以上市和拟上市银行为先导,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银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

7.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的互促互进。在构建市场化取向的监管体系过程中,无论是政府监管制度的变迁,还是市场力量的培育,都存在大量的障碍和困难需要解决,都需要许多配套措施。审慎监管的构建和强化是市场力量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政府监管制度的变迁进程应与市场力量发育程度相协调,只有市场力量有了较好的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审慎性监管对控制性监管的替代。所以,既要给市场力量发展适度的空间,又要避免对薄弱市场力量的过分依赖,两者之间应互促互进,以实现政府监管制度的优化和市场力量的强化,逐步形成市场力量为主导的监管格局,提高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都从自身国家利益的的角度出发,全面发展本国的经济,谋求经济利益,保护国家利益。银行业尤其是政府监管的重点,特别我们国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银行业的发展更是关系国家命脉。本文的论述,深入分析了从商业银行监管的市场化的历史渊源和现状,既而找出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就这些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刘长霞:中国银行业反行政垄断与监管权力界定[J].科学与管理,2008,(01)

[2]黄世安: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的若干思考[J].金融纵横, 2008,(02)

[3]胡汝强高冬民:我国银行监管的现状、成效和困难――一场监管价值观变革引领的全面变革[J].西部金融, 2008,(03)

[4]佘春宁:我国银行监管的理论依据与对策[J].南方金融,2007,(01)

市场监管行业例2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和行业监管更是因为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而显得更加重要。

首先,与普通的公司不同,银行财务杠杆非常高,公司治理不能只讲保护股东利益。债权融资在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中占有很高的比重,银行财务杠杆非常高,债权人的利益也需要在公司治理中得到体现。

其次,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具有非常大的外部性,商业银行一旦出现风险情况,通常需要政府救援,这就决定了政府也需要以一定的方式介入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并且随着新的市场化形势的变化,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做到与时俱进。

在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只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架构才能保证商业银行的运营能够符合股东、债权人以及政府等多个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而为了继续推动我国的利率市场化,监管部门应该以培育Shibor为突破口逐步推进我国金融机构定价机制建设,推动金融机构建立总利润目标统领的利率定价架构,建立健全市场化产品定价机制、贷款定价管理机制、内部转移定价管理机制,逐步开发支持利率定价机制建设的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提高风险定价水平。

从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历史来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固然与当时宏观经济环境的周期变化有关,但归根到底是国有银行约束机制不健全、市场化程度低的反映。在前期的改革过程中,尽管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引入一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逐步建立了经营绩效和风险内控机制,但主要在梳理内外部关系、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处置不良资产等表层上进行,尚未触及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加之当时支持国有企业三年脱困和改革攻坚的需要,先后实施了债转股、技改贷款贴息以及国企上市等措施,使整个经济改革的转轨成本向金融领域集中,这是当时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大幅上升的深层次体制因素。因此,国有银行需要全面深刻的改革。

以2003年底设立汇金公司向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为标志,我国银行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随着利率市场化渐行渐进,必然催生市场化条件下的银行业监管的新课题。

1.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

2007年1月,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正式运行,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和培育工作逐步展开。Shibor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16家商业银行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借利率。每个交易日对社会公布的Shibor品种包括隔夜至1年共八个关键品种。三年来,Shibor基准性地位逐步提高,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上重要的指标性利率,在浮动利率债券以及衍生产品方面发挥了定价基准的作用,并且为拆借及回购交易、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产品提供了重要的定价参考。

Shibor的发展和完善对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从长远看,Shibor最终要替代基准利率成为市场存贷款利率定价的基准;其次,Shibor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它一头连接着市场,一头连接着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是商业银行经济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再次,Shibor还是其他许多产品和制度安排的基准;最后,Shibor的发展和完善还关系到中国货币、债券市场的纵深化发展,从而成为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建立中央银行利率间接调控体系的前提条件。从目前的情况看,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Shibor的定价及应用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进一步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

利率市场化必然带来利率层次和结构复杂化,这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加快金融创新,包括利率工具、利率衍生产品和利率相关产品(如债券)的交易创新。此外,利率市场化将带来货币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远期市场等相关市场的深化发展,这些都为银行进行利率衍生工具和金融交易创新创造了条件。从国外实践来看,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等利率衍生工具以及新的金融交易(如回购、证券化),都是为适应利率自由化而产生的。

结合我国当前金融市场的现实环境,并充分利用后发优势,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次序推进应遵循“先规范,后发展;先基础,后高级;先场内,后场外”。首先,要根据不同类型金融衍生工具发展所要求的初始条件,从基础到高级依次发展,对四种基本金融衍生工具而言,应优先发展远期和期货交易,待条件逐步成熟时,再发展期权和互换交易;其次,要坚持“先规范,后发展”的原则,根据“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建立金融衍生市场的规章制度框架,给其以制度化约束;最后,对金融衍生市场的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而言,应重点发展场内交易试点,适度利用场外交易。

3.信用评级体系建设

市场监管行业例3

在经济学原理的著作中,证券市场是一个与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与经济的“真实面”相对应的“货币面”,与其相对应的是货币市场和信贷市场。而所谓“证券市场效率”是指,证券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能力,或指证券市场调节和分配资金的效率。1965年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的财务学教授法玛在《商业学刊》上发表题为“股票市场价格的行为”一文,注意到了有关证券市场效率的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关于信息和证券价格之间的关系,即信息的变化如何引起价格的变化;二是与证券价格相关的信息的种类,即不同的信息对证券价格的影响程度不同。从而定义了三种不同程度的市场效率,即有效市场假说。有效市场假说的产生是因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不同偏好,往往会引起市场对会计信息的不同需求。三种不同的证券市场分别是弱势有效市场、半强势有效市场、强势有效市场。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基本属于弱势有效市场,而半强势和强势有效市场应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是完全必要和非常及时的,其前途是光明的。当然,它是一个不发达的市场,不成熟的市场,不完善的市场,确实存在许多值得注意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但这些问题主要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只有通过改革和不断发展来解决。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是解决中国证券市场所存在问题的根本途径。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监管动因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虽不属于证券服务机构,但这些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如果从事证券发行、上市、资产(证券)评估的有关业务,就应遵循证券业规范。注册会计师为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上市或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应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证券市场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必要性

1、国内一些学者针对我国股市发展状况,用实证分析法得出的结论是我国股市已达到弱势有效。弱势有效的证券市场对会计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如果有关证券的历史信息与现在和未来的证券价格或收益无关,则说明有关证券的历史信息已经被充分披露、均匀分布和完全使用,任何投资者都不能通过使用任何方法来发现这些历史信息以获取超额收益。这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对会计信息的要求,对我国当前财务报告的列报具有一定的影响:(1)财务报告所披露的应是相关可靠的信息。这一信息对证券市场有用、有助于形成有效市场,有效地帮助投资者决策,以便广大信息使用者能够及时地获取信息,预测未来,或证实、更正过去预测的结果。可见,可靠性和相关性是财务信息必须具备的两个质量特征。(2)可靠相关的财务信息应充分、及时地以不持任何偏见的方式进行披露。这样,一方面可使股价迅速反映会计信息;另一方面可以使内幕信息得到抑制,防止一些投资者利用内幕信息在市场的竞争中恣意获得非正常回报,而另一些投资者却因此蒙受损失,使市场失效。正是由于当前的证券市场对财务报告的列报有重大的影响,所以必然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提出更高的要求。

2、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不是直接进行交易,而是通过资本市场这个平台发生间接联系。投资者在给了股份公司的资本金以后,是要离开证券市场的,而此后维系他们之间关系的唯一纽带就是会计信息。可见,会计信息在证券市场的作用有多么重要。如果注册会计师出现舞弊行为,对虚假信息置若罔闻,就会使无数投资者做出错误决策,从而引发整个证券市场的混乱。

(二)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需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监管

1、证券业的发展对注册会计师的知识广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证券业需要各种类型的专业技术人才,如注册会计师、律师、金融工程师、电脑程序师以及各类产业专家,文化层次要求比较高,尤其是注册会计师,由于它与证券业联系更直接,更密切,所以证券市场对注册会计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正是在这一点上,我国证券公司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是比较大的。特别是当前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资本市场上新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出现和日益普及,对注册会计师知识广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可以想像,一个只固守原先的会计准则,对新的交易事项一无所知的注册会计师如何对被审计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严格的审计。

2、证券市场的日趋完善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必然要有一个高度发展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否则,证券市场也难以正常发展。目前,我国也正朝这个方向发展,从而真正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金融市场的预警和报警作用。真正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注册会计师不能只看到财务报表中的一堆堆数字,只机械的审核这些数字,而是应该透过报表的数字用企业经理人的眼光实际观察这个行业,从整体角度发现存在的问题,注意企业发展的趋势,并具有机警和追根究底的品质。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完善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措施

(一)全方位加强诚信建设,彻底整治“诚信危机”。诚信建设的基础是诚信教育,诚信教育离不开道德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CPA在恶性事件中的“严重过错”,主要不是职业胜任能力问题,而是职业道德问题,是鉴证者不诚信的问题,我们决不能低估CPA行业自律中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职业道德操守是注册会计师的一种内在道德素质修养,当在资本市场里进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时,显然能够增加审计的独立性。此外,从“安然”等会计造假事件中我们也得到了启示:必须从监管证券市场的权力机构、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CPA行业的自律组织等各方面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才能全面的推动诚信建设,使不诚信者难以得逞。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固然重要,但外部强制而严厉的监管是保证行业自律的基础。

市场监管行业例4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已得到了一定的提升,而对于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药品行业,人们也逐渐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与关注。在市场竞争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加强对药品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制显得至关重要,其不仅影响本行业的发展,且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具有密切的联系。

1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在现代化的药品行I领域中,市场监管主要是指对市场上的主体行为现状进行一定的限制、约束,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市场的发展。当前,在市场竞争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如何加强药品行业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与重视。在实际生活中,药品行业的发展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进行药品监管的操作中,其要求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企业的生产、药品销售的行为等进行科学合理的限制与约束,以进一步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药品行业市场来说,其本身便具备一定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加之在整个药品市场中其经常发生相关信息不对应的现象,而这便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药品行业的监管显得至关重要。国家通过对药品市场的必要监管,可以有效地维护整个市场秩序,并有效地保障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当下,对药品行业进行监管也是有效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质本法。”这是我国药品监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药品监管立法的目的,而为了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工作人员则需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并在药品的研制过程中对其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管理,以进一步保障药品市场的有序发展。

2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虽然国家部门对药品行业领域的监管作业已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与关注,但是在实际的经济市场运行过程中,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着我国药品行业的发展。目前,就我国药品行业市场监管的现状来分析的话,其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应的分析。

2.1 缺乏明确的药品监管主体职权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其监督管理机关及其职权是法定的,而对于其相关的职权我国相关法律对此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对于其中某些执法主体的权限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例如,一些国家规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权设立行政许可会存在互相违背的现象,而这种药品行政许可设定部门权限的不明确会给药品监管行政法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同时,在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方面中,其往往会有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同时对此执行相应的管理,从而极易造成两大部门在执法时产生分歧,致使药品广告的管理无法落实到实处。由此可见,在我国药品的监管过程中,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药品行业的发展,而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还无法适应我国现代化的基本国情,加之各个不同的部门在职责上都存在相互交叉的部分,或者各部门职责衔接不到位问题,从而容易使实际的监管工作受到影响。

2.2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法律监督力度不够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完善药品执法监督体系,以加强依法监管能力的建设,促进药品行业领域的发展。但是在实际的作业过程中,药品行业市场监管法律监督力度不够则是其中存在的一大问题。对于我国药品监管系统来说,其未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且对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制机构,法制人员的缺乏、法制机构的不协调等问题都严重影响到药品行业的监管作业。此外,由于整个药品行业缺乏一定的监管监督体系,因此工作人员之间也便缺乏良好的沟通,对于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及时地进行交流与解决,从而严重滞后了药品行业的发展。总体上来说,在对药品行业进行监管作业时,我国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力度,且对该项工作也缺乏一定的重视与关注,从而使该项作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问题与挑战。

2.3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在整个药品行业的市场监管作业中,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监管人员素质的质量决定着药品行业的发展效率。其中,我国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在处理相关作业时,我国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的观念较为弱后,因此具有较为随意的工作态度,而这极易在工作中造成一定的偏差,影响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中,对于监管人员来说,其本身对医药管理和药检等技术就缺乏一定的认识与了解,且在实际工作中缺乏一定的工作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缺乏一定的理解,这些方面的存在便导致监管人员的监督水平相对低下。此外,一些监管人员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一定的认识,从而在罚款数额上其就随意决定,且多数监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还会出现的现象,而这些都是由于监管人员个人的因素而造成的结果,体现了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人员缺乏良好的综合素质。

3 完善药品行业市场监管的有效策略

在市场竞争环境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为了有效地完善我国药品行业市场的监管作业,以进一步促进我国药品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相关人员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下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3.1 完善药品行业的市场监管机构

在药品行业的发展过程中,相关国家部门应正确履行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通过完善一个统一、明确的药品监管体制来实现相关的市场监管作业。例如,我国在此方面可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药品监管机构方面的设置,以采用从分级管理向垂直领导发展的方向来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药品监管体系,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上下级交流沟通的问题,且对提高药品监管的效率也具有极大的作用。

3.2 加大药品行业的市场监管力度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增强市场监管力度,其首先应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执法监督的机构,以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制机构、确定法制工作人员的职责来保障监管机构的正常运行。其次,相关人员需对监管内容进行一定的分析与研究,其不但要对各种监管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还需严格按照相应的原则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与解决,以进一步提高该项工作的质量。此外,保障监督体制的完善性、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监管力度在其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3 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相关人员需加强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例如,由于不同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其可通过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准入制度来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已在岗的监管人员,其可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等内容的培训,以使其充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从而可以为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此外,监管人员自身也需加强提升素质水平,以进一步促进自身良好的发展。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加强对药品行业的监管作业对促进药品行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人员需对此给予一定的重视与关注,以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并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邢君亭.论市场竞争背景下药品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制――以“非法疫苗案”为视角[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8:112-113.

市场监管行业例5

JEL分类号:E42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10-0061-06

一、文献回顾及研究思路

Bliss and nannery(2000)认为市场约束由监督和影响两个环节构成。监督主要体现于投资者观测银行风险.并将判断结果体现于证券价格上。影响主要体现为银行对市场信号作出反应,采取调整行为以扭转不利局面。这是Flannery等(1996)提出的识别和控制两个部分观点的进一步延续和深化。张强、余桂荣(2006)提出市场约束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市场监控存在,即利益相关者能正确理解银行风险特征的变化并将这些评价考虑进银行的债券价格或存贷款利率等因素中去;二是市场影响存在,即债券价格及存贷款利率变化使银行管理者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来减轻和改善银行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本文主要从“监控”机制和“影响”机制两个角度来分析市场约束力。

国外有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三方面:一是研究银行风险与存款利息率的关系。Martinez Pefia andSchrnuklerf2001)发现存款人从冒险的银行中提款或要求更高的利率。Hannan and Hanweck(1988)等人发现,未受保险的大额存单利率反映了银行风险z。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尚未完全开放,因而本文未对此分析。二是研究银行风险与存款增长之间的关系,存款利率固定时,存款人将存款从风险高的银行转移到风险低的银行。Manfinez Pefa和Schmucler(20011发现银行存款与滞后风险变量指标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Demirguc―Kunt and Huizinga(2004)研究结果表明大多数国家的利率对风险的敏感性显著,而存款增长率对银行风险的敏感性却不显著。。该分析方法可判知我国存款人对银行风险的敏感性,因而作为本文重点之一。三是研究银行风险与其次级债券定价之间的关系。Flannery和Sorescu(1996),Jagtiani,Kaufman,andLemieuxfl9991,Morgan和Sironi(2000,).De Young etal.(20011等的实证研究,都发现了次级债券收益与银行风险有较强相关性。由于我国银行的次级债券品种较为单一,交易和流通不够活跃,缺乏实证分析的数据基础,因而本文不展开分析。

同内有关实证研究的文献较少。何问陶和邓可斌(2004)用计量模型估算了资本充足率的变化对我国上市银行收益率的影响,认为这种影响力不明显。张正平、何文广(2005)分别从银行存款的实际利息支出和银行存款增长两个方面测算银行对风险的敏感性,经实证分析我国14家银行市场约束力的情况,得出我国银行的市场约束力非常微弱的研究结论。

本文认为.市场约束的监督和影响的机制分别侧重于微观和宏观层面。存款人和次级债持有人的市场约束机制反映了“监控”机制,这些更多地体现于微观层面。而银行对市场作出的反应机制则更加复杂,除非在挤兑等极端情形下,一般在大多数条件下,银行面对的是广大的市场参与者,所采取的行动往往也基于综合权衡评价市场的整体反应,而非对单一相关利益者的评价做出反应。因此,“影响”机制更多体现于宏观层面。国内外学者对“影响”机制的研究大多从银行的公司治理角度人手.根据银行公司治理状况来判断银行对市场信号的反应程度,这一分析思路的优点是从根本上解决银行激励和约束机制不足问题,以及是否存在敏锐反应市场信号的可能性。但缺点是难以从整体上以实证研究证据来判断银行对市场的反应程度。这大概是目前尚未见到国内外有关实证分析银行反应程度的原因。

若从宏观角度评估市场约束的“影响”机制,其难度是不言而喻的。银行面对众多纷纭复杂的市场参与者或银行的利益相关者,又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后者与经济周期波动、经济政策等诸多因素有关,特别是随着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动荡,市场情况变化很快。因此,在分析银行的证券价格波动因素时,很难区分银行利益相关者的“贡献度”和市场环境因素的“贡献度”究竟各占多大比重。换言之,很难判断银行对市场的反应是出于对利益相关者的考量还是对市场变动因素的考虑。

本文认为,由于银行利益相关者和市场环境因素的复杂性,从单一角度分析“影响”机制会存在片面性。况且,银行利益相关者的行动在相当程度上是受市场环境因素影响的,而非单纯出于对银行风险状况的判断。同时,从另一角度看,银行利益相关者的判断和举措本身也是市场综合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市场约束的“影响”机制更应从宏观角度进行分析.本文因而还首次尝试从宏观视角实证分析市场约束的“影响”机制。

二、我国存款人市场约束情况分析

(一)模型设计

本研究基于Demirguc―Kunt and Huizinga(2004)的研究方法,通过检验银行存款增长率与银行风险变量间的关联度来考察我国银行业存款人市场约束力情况,即选择存款增速作为代表性指标。基本思路是通过计算模型中变量间的相互关系和相关程度来描述市场约束状况。初步设立的基本模型为:

根据一般理论,市场约束导致高风险的银行吸收的存款相对较少。本文采取滞后一期的风险变量,选取了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资产利润率、资产流动性比例、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存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定期存款占各项存款比重、账面投资收益/亏损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等共9个指标,来衡量上期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信贷风险等存量风险,分别对应的系数为β1-β9。根据金融理论,一般认为资本充足率越高,银行的股权人权益受保障程度越高:不良率越高,银行的信贷风险越高;风险资产利润率越高,银行风险资产的回报越高;资产流动性越高,银行流动性状况越好;超额备付金率越高,反映银行主动愿意控制流动性风险的意愿更强烈:存贷比越高,会增加银行流动性风险;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定期存款占各项存款比重高,反映银行存款集中度风险较高;账面投资收益率越高,表明银行市场风险越低;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越高,银行贷款集中度风险越大。据上述分析,若市场约束发挥作用,β2、β6、β7、β9的系数符号应当为负,β1、β3、β4、β5、β8的

符号应当为正。

共分3种情形分别进行回归,第一种情形是将全部样本数据进行回归,第二种情形是对5家大型银行的数据进行回归,第三种情形是对12家中小银行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见表3。

(二)数据分析和检验结果

选取样本银行17家,其中:大型银行5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小银行12家(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具体数据的样本期限为2007年一2009年各季度,数据来源于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数据系统,凡是存在调整情况的数据均以调整后的数据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研究使用的数据样本不同于国内其他学者,选取了三四年内的季度数据,而非采用8-10年的银行年度数据,其主要理由:一是国内学者选取年度数据主要受限于数据的可获得性,一般数据来源于《中国金融年鉴》相应的各期,但笔者认为最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股权改革和上市流通(目前已有16家银行上市),对银行经营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都产生巨大影响,况且市场条件也发生巨大的变化,用年份跨度过长的数据作分析难以真实反映银行业市场约束力的近况,从贴近描述银行业市场约束的最新、最真实状况角度出发,本文选择了权威部门的统计数据。二是数据的可比性非常重要。张正平、何文广(2005)研究中说明“由于统计口径的变化。导致我们的数据在具体内容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也许问题更大的是关于流动资产项目中所包括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我国银行监管的非现场监管指标近10年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主要源于国际银行监管理念的快速发展和国内银行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测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若采取不同统计口径的数据,对实证研究的结果可信度产生很大影响,为此,笔者考虑选取2007年-2009年的季度数据最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这个区间的数据统计口径完全一致。因此.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可比性、容量够大、更反映银行市场约束的现状等因素,笔者选取了近四年的季度数据.同时,样本银行数据明显增多,达17家。

现将各家银行用数字代号表示,1-5为大型银行,6-17为中小银行。依据样本,建立PANEL DATA,并使用statal0进行回归参数估计。

估计结果显示,模型在情形l、情形3下拟合程度良好,方程整体回归较为显著;在情形2下拟合程度较差,整体明显逊色。表明中小银行的存款增长率对风险变量较为敏感,而大型银行存款增长率对风险变量的反应大都不够显著。

在情形1下,资本充足率变量、不良贷款率变量、风险资产利润率变量、资产流动性比例变量、存贷款比例变量都通过了1%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资产流动性比例变量在3种情形下都取得了与预期符号相同的估计系数,且在情形1和情形3下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存款人比较重视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反映的流动性风险。资本充足率变量在情形1和情形3下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但在情形2中估计系数符号为负,表明大型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具备风险信号甄别作用,这与现实中,国家对大型银行注资、控股、隐性担保,削弱了存款人对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的关注度的情况是吻合的。但不良贷款率变量、风险资产利润率变量、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定期存款占各项存款比重变量的估计系数符号与预期相反,表明这些指标难以成为风险信号。一方面可能因为贷款五级分类在具体操作上还是存在主观因素,降低了银行之间的可比性,风险资产的计算存在类似问题;另一方面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定期存款比例变量在三种情形下,估计系数符号均与预期相反,且不显著,可能因为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定期存款对于一家银行存款增速会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既可能作为风险指标降低存款增速,也可能由于最大十家定期存款对银行存款影响较大,该占比变量指标上升是因为这十家存款增长快形成的,由此导致两者同向变动。此外,超额备付金率变量、账面投资收益率变量、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变量都取得了预期的系数符号,且估计系数均不显著,说明这三个指标对存款人有一定的风险信号甄别作用,但可能指标仍存在局限性。超额备付金率可能随着近些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较为频繁的调整而削弱了其观测价值:银行的市场投资收益受金融市场大幅波动而存在不确定性,且不是银行的主营业务,因而指标的关注度有限: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随着近些年中国银监会力推银团贷款,以及一些贷款转让交易的大量出现,削弱了该指标的参考价值。

在情形2下,所有变量系数都不显著,说明大型银行的存款增长率对其风险变量指标的敏感性较差,这与大型银行因拥有较多的隐性存款担保而削弱了市场约束机制作用有关。

在情形3下,方程的拟合程度和解释能力均高于情形2.说明中小银行存款增长率受市场约束影响较大,这与中小银行拥有较少的国家隐性存款担保有关。资本充足率变量、资产流动性比例变量都通过了1%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风险资产利润率变量通过了5%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不过,不良贷款率变量、超额备付金率变量、存贷款比例变量、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定期存款比例变量、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变量等指标的估计系数与预期相反。由于中小银行网点较少.吸收存款能力远逊于大型银行,因而其存贷比普遍大于大型银行存贷比,况且,该变量偏离监管要求(75%)的幅度一般不大,不像一些外资银行大幅偏离现象,该指标对于中小银行风险甄别功能弱化。其他几项指标局限性同上,不再赘述。

(三)主要结论

(1)在多数情形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虽然较弱。但还是显著存在的,特别是资产流动性比例变量指标,风险甄别功能较强,这与张正平、何广文(2005)的研究结论不太一致,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本文在样本选取、风险变量选取上均有较大差异。本文的样本银行数量更多、数据更新、数据可比性强、样本容量更大,方程的拟合程度和变量系数显著性更高,因而结论的可信度更高。

(2)理论观点认为我国大型银行由国家注资、股改上市,受隐性担保影响,其市场约束要比中小银行差,实证结果也验证了这一观点。

(3)在风险变量中,资产流动性比例变量的估计结果最为理想,说明存款人较为关心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这与银行的高负债特性、流动性风险变化快等因素有关。也可能与该指标较容易获取和观测有关。资本充足率变量在情形1和情形3下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但在情形2中符号与预期相反,表明该指标可用来显著区分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市场约束力的差异,这与何问陶和邓可斌(2004)的实证结果也存在差异。

三、宏观视角的市场约束机制实证研究

(一)模型设计

我们建立以下的计量经济学模型,来考察“影响”机制。

式中,Y1为被解释变量、X为解释变量向量,t代

表不同时期,Xt是宏观经济变量的向量,ε1为残差项。

根据一般理论,基础货币的扩张效应来自于银行放贷的贷款乘数,若经济形势趋好,社会将扩大固定资产投资,企业会扩大生产规模,银行会放松银根,倾向于大量投放贷款,以取得较好的收益回报。若经济形势走坏,全社会将缩小投资规模,企业缩小生产规模或投资难以收回形成坏账,银行将收紧银根,收缩贷款规模,否则将面临不良贷款大幅上升,市场约束机制对银行产生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较快变化,银行能否及时调整经营管理策略,主动控制贷款规模和增长速度,就反映了银行对市场信号的反应程度。因此,本模型的被解释变量,选取全社会金融机构汇总的贷款增长速度;解释变量选取了CPI环比、宏观经济景气指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环比、1年定期存款利率、MO/存款余额等5个指标,来衡量市场宏观经济形势,分别对应的系数为β1-β5。一般认为,前三个指标能反映宏观经济走势;定期1年存款利率反映了政策对中长期宏观经济形势的态度;M腑款余额反映了公众相对于存款而持有现金的偏好。如果存款人认为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上升了,那么就可能在根本不考虑具体某家银行基本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的情况下取出存款,流通中现金相对银行体系存款的比值会相应上升。经济持续增长一般伴随温和的通货膨胀,为此1年定期存款利率应上调,以避免实际利率为负数。根据上述分析,若市场约束发挥作用,良的系数符号应当为负,β1、β2、β3、β4的符号应当为正。变量的具体解释及其作用方向,见表4

我们共分3种模型分别进行回归。第一种情形是将全部样本数据进行回归,第二种情形是对1997

2006年的数据进行回归,第三种情形是对2007年――2010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这样分期的原因在于: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对全球金融经济产生了较大冲击。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形成全球金融危机。这两次重大金融危机对于国际金融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对银行而言,这意味着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使得我们有机会来考察银行在特殊市场条件下的反应程度。

(二)数据分析和检验结果

选取样本为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数据的样本选定为1997年1月-2010年10月各月份的数据,数据来源于《中国金融统计年鉴》各期和wind资讯。依据样本,建立面板数据模型,并使用StatalO进行回归参数估计。

估计结果显示(见表5),在情形1、情形3下模型的拟合程度较好,方程整体回归系数较为显著。在情形2下,模型的拟合程度较差。由此可见,我国银行业在2007-2010年对市场信号的反应程度较为显著.整体上银行对市场信号的反应程度呈现加强的趋势。而1997年-2006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对市场信号的反应程度不够显著。

在情形1下,M0/存款余额的变量(dep)通过了1%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宏观经济景气一致指数变量(pro)通过了5%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CPI环比变量(epi)接近通过10%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宏观经济景气一致指数变量(pr0)在情形1和情形3下都通过了5%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但其估计系数符号与预期相反,这可能与数据选择的时期有关。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企业家判断危机很快能够结束,经济探底回升,因而预期向好。这导致该变量上升。但银行作为遭受金融危机冲击最大最直接的机构,对经济形势的预期要比企业家悲观得多,因而该指标变量对银行业贷款增长率解释呈现负相关,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表明银行经营管理的审慎态度趋强。M0/款余额的变量(dep)在情形1和情形3分别通过了1%和5%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在情形1.系数的符号与预期相同,但情形3与预期相反。这可能是由于Mo受国家货币政策的影响很大,特别在金融危机后我国为刺激低迷的经济采取了扩张性的货币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指标反映公众对银行体系风险判断的作用,况且在政府隐性担保的作用下,可能公众预期银行业发生全面危机的概率很小。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环比变量(exp)的估计系数在情形1和情形3下其符号都与预期相反,且不显著。这可能与我国特定的消费需求结构有关联。由于医疗教育保障制度不够健全,以及受住房消费的挤出效应.我国现有的居民消费主要用于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因而这种消费存在较大的刚性。因此,消费品零售总额环比变量指标或许不能很好地反映宏观经济形势对银行经营管理的态度的影响。

在情形2下,模型的所有变量系数都不显著,说明1997年一2006年期间银行的贷款增长率对其宏观经济变量指标的敏感性较差,这可能与当时银行市场化程度不强有关。

在情形3下,方程的拟合程度和解释能力均高于情形2,说明近些年我国银行监管的深化和股改上市等举措,提高了银行对宏观经济数据和风险因素的敏感性。但各变量估计系数与预期差异较大,可能因为变量主要反映公众消费领域物价、消费量和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等情况,缺少企业因素变量情况的考量,同时,我国银行贷款增长受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影响较大。

(三)主要结论

(1)近些年,我国银行业对市场信号的敏感性和反应程度趋强,尤其是金融危机后审慎态度趋强,这与现实中随着我国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的加强,银行风险防范意识明显增强的情况是一致的。市场约束的“影响”机制还是弱性存在的。

(2)从宏观变量的估计系数情况看,我国银行业贷款增长率受选取的解释变量以外的因素影响可能较大,包括受国家对经济的刺激力度、调控政策等因素影响,因而选取的宏观变量在解释性方面仍显不足。

(3)在实证分析中我们采取了不同时期区间分段估算,优点在于可以对银行市场约束的“影响”机制效果对比分析,缺点是数据的收集和变量选择受到一些限制,如GDP即使采用季度数据也只有较少的观察值,因而未采用。这些缺憾,有待于在今后完善。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市场约束对监管有效性的影响

本文实证研究表明,我国银行业具有一定市场约束力,存款人会在一定程度上关注银行风险,银行对市场信号的反应程度和风险意识趋于增强,表明我国银行监管“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已见成效。同时,也应看到,市场约束对银行监管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我国市场约束力整体上还是较弱,对监管有效性产生一些影响。

(1)我国市场约束力弱,银行机构规模的扩张受到其经营状况等因素制约较少,容易诱发粗放式经营,且难以为监管当局提供充分有效的市场信号来监管决策参考。如在城市商业银行异地设立分支机构问

题上,有关市场竞争和风险变化等市场信号仍不明确。

(2)银行的整体反应程度较弱,表明银行体系可能还是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银行往往过于关注抢占市场份额、追求利润增长而忽视风险,容易造成与监管的目标背离。

(3)存款人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可能会把资金投向违规吸储的银行,给各种非法吸储活动以机会。存款人市场约束力较弱,表明存款人对违规银行的揽储行为缺乏鉴别力,因相信政府会保护存款人利益,在选择存款机构时产生道德风险。

(4)市场约束弱导致过度依赖官方监管来控制风险,这必然带来监管成本的上升,也会增加银行的执行成本。

(二)政策建议

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管有效性,有必要提高银行业的市场约束力。

(1)审慎建立金融安全网。应缩小国家隐性担保的范围,审慎运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和设计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因为这可能会增加银行的道德风险、降低市场约束力。国外有研究表明,设计不当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增大一国发生银行危机的概率。因此有必要谨慎设计和看待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等有关金融安全网的制度建设。

(2)在银行监管指标上除了关注资本充足率,还应当重点监测资产流动性比率,市场之所以关注该指标,可能与资本难以测算而流动性问题则难以隐瞒有关,后者能够更好地反映银行的清偿能力。这对于我国中小型银行,尤其是村镇银行等监管具有参考意义。

(3)加强信息披露,应在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加大对银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此外,还应将市场信息与监管机构掌握的监管信息结合起来,以缩短监管认识和行动的时滞,对银行风险状况和条件的变化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和预测。

(4)正确看待官方监管和市场约束的关系,加强两者的协调和互补作用。官方监管应考虑加强有关市场制度的建设,为市场约束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并关注有关银行创新业务的市场反应和市场信号,发挥市场对其风险的约束作用。

市场监管行业例6

积极影响

弥补正规金融缺口。一是发挥“资金集聚”效应,将过去处于“灰色地带”分散的民间资金和非法的民间融资转变为集中管理合法的公司信贷行为。二是起到“拾遗补缺”作用,对急需信贷资金支持但受抵押担保或银行信贷条件限制而难以得到贷款的小企业及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三是搭建“资本转化”桥梁,推动大量民间资金向金融资本转化。

规范借贷行为。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实践看,在融资的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等方面都明显强于民间借贷,可以促使更多的民间闲散资金逐步向阳光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服务弱势群体。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对地方弱势群体融资需求的信息敏感度高,能及时作出反应,有效缓解小企业、农户等弱势群体融资难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方式灵活,贷款手续相对简便快捷,客户1~2天就可取得贷款,最长一般不超过5天,金融服务效率明显高于正规银行业机构。

主要问题

资金来源复杂。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已由注册资本金和不超过注册资本金50%的银行贷款,扩展到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实体资本注入、私下募集资金甚至包括违规挪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等。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其可以合法发放贷款的社会影响力,足以迷惑相当一部分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并向其非法吸收存款,加之监管失位,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牟利的违法风险正不断加大。

资金投向盲目。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趋利性、盲目性、随意性、自发性和隐蔽性等特点,资金流入一些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使部分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维持着生存,导致局部的无序竞争,制约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信贷结构的优化,削弱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

业务管理混乱。一是变相提高利率,恶意规避监管。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计收贷款利息的同时,往往收取财务顾问费和手续费等,或强迫客户接受与其有关联关系的担保公司为客户担保,通过收取担保费用变相抬高利率。典型调查反映,民营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月利率普遍超过3%,借款人负担较重。二是股东抽逃资本金。个别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股东就以借款形式将入股资金借回,并长期占用。三是内部管理混乱。存在现金结算,或以现金形式收取贷款利息;或在客户大额现金还贷时,当日直接将现金贷于他人;或指使客户在节假日以现金还款,并截留作其他用途。四是通过账外经营,掩盖不法行为。据业内人士透露,在小额贷款公司大量存在账外经营行为,将非法筹措的资金从账外高息放出,或掩盖超过规定上限的利息收入。这部分资金的进出主要通过个人账户流动,难以查实。

人员素质参差。一是高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如安徽省阜阳市13家小额贷款公司24名高管中,从事过金融工作的仅占47%。二是难以实施有效的岗位制衡。信贷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不足,兼岗现象较为普遍,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三是管理手段较为落后。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甚至还处在封闭式、手工处理阶段,“贷款三查”流于形式,过度依赖借款人的社会关系和较高利率对风险的覆盖,贷款安全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经营风险蔓延。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与银行业机构息息相关,有蔓延渗透之势。一是相当部分运作资金由银行存款转化而来,导致银行存款的流失。二是一些在银行有贷款的微小企业由于资金需求不足,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等非正规金融组织以高成本补充资金,一旦不堪高利重压抽逃资金、破产倒闭或逃逸,将导致银行信贷资金损失。三是部分涉及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先归还高成本借款的倾向明显,加大了银行债权回收难度。四是不少企业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过桥贷款掩盖向银行借款的真实风险。五是一些资本实力雄厚和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在类集团化模式下,正实现民间资本向银行、担保、典当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全方位渗透,可能导致风险从其他行业蔓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

发展前景不明。在小额贷款公司牌照的抢夺战中,相当部分股东并不看重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经营,而是希望能藉此向村镇银行过渡。《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设立村镇银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以境内银行为主要股东,占20%或以上的股份,这基本堵死了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的蜕变之路,使得一些期望转化为村镇银行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方向不明。

行业监管分析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扩张,其经营管理混乱与行业监管薄弱的矛盾日趋尖锐,风险不断累积,系统性风险已初现端倪,一定程度上破坏了金融秩序的稳定,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应迅速建立规制健全、监管有力、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行业监管体系,在扼制和化解现有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监管现状

监管法制缺失。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依据仅有2008年5月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各地方政府以此为蓝本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行业监管基本处于无法可依、各行其道的状态,在法制建设方面基本空白。

监管体制涣散。一是集中监管缺失。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由地方政府负责,在中央层面无人负责,监管制度缺陷明显。二是监管规范空白。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基本空白,各地政府在公司治理、业务操作规程、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各行其是,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规范。三是监管协调困难。地方政府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包括金融办、财政、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诸多部门,难以厘定职责分工。

监管措施不力。一是准入审批重形式轻实质。一些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关注股东出资和下级政府无实质意义的承诺,而对股东的资质、关联情况和入股资金来源的审查流于形式,关联股东超比例、股东无实际出资能力等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监管力量严重不足。虽然主管部门出台了一些监管规定,但各市、县等基层政府监管部门现有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付审批工作尚应接不暇,日常监管难以有效深入。三是监管专业性不强。小额贷款公司属准金融机构,要求较强的监管专业性,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难以胜任。四是存在重发展轻规范的监管导向。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往往注重信贷投放数量,忽视规模扩张带来的经营风险,存在重发展轻规范的监管误区。

监管模式的可行选择

自上而下成立专门监管机构

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等非正规金融机构近年来发展迅猛,并且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自上而下成立专业的监管机构,是一种立足长远发展的选择。

优势:一方面可以保证监管的全局性和完整性,统一号令、明确职责,便于协调各部门、各方面的利益,并形成强力高效的指挥。另一方面可以保证监管专业化,确保监管的效能。

难点:新设高级别的监管机构,需要协调多方关系,动用庞大资源,头绪繁多,且应当有较长时间的规划和论证,难以一蹴而就。在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急需要成立强有力监管机构开展监管的现状下,一步到位成立专业监管机构可能只是望梅止渴。

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以及其为小企业、“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市场定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监管成为一种选择。

优势:一是政府部门实施监管,易于协调和沟通,能够充分运用财政等手段补充行业资本,充分体现其功能属性。二是有利于与国务院各部委的监管衔接,做到政令通达。三是能够调动一定的社会资源,有效化解风险,打击非法金融。

难点:政府方面缺乏专业的金融监管人才,在监管过程中无论是在监管制度的建立,还是在监管人员的配备上都难免捉襟见肘,没有专业的监管经验,难以胜任监管专业性需要。

由专业的金融监管机构――银监会全面负责监管

优势:可以充分借鉴和吸取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的良好经验,运用先进的监管手段和有力的监管措施,实现有效监管;有从中央到地方完备的组织机构,人员素质较高,专业性较强,对风险管理有十分丰富的经验,可以迅速上手,减少培训成本,强化监管效果。

难点:一是组织协调上先天不足。作为垂直领导的银行业监管专业机构,银监会无论是从工作职责还是工作方式上,带有较强的独立性,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正常的工作联系,缺乏指挥领导力,协调和沟通力不足。二是缺乏资本补充和风险处置手段,且银监会如果同时监管银行业和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行业利益冲突问题。三是在日益壮大的银行业体系面前,银监会的监管力量已基本达到极限,无力承担新的监管任务。

在中央层面确定一个宏观部门牵头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地方层面仍由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优点:在中央层面,便于高层次的协调沟通和资源整合,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充分考虑各方面利益,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平衡性。在地方层面,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能动性,立足现有力量,便于操作。面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亟须整治的现状,可以迅速建章立制、整合资源来开展监管,以解燃眉之急。

难点:一是部际联席会议缺乏效率。由于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形式相对较为松散,难以对各部门形成强力的约束,各部委往往会从本部门利益出发议事论事,易形成推诿扯皮。二是地方监管体制不畅,监管力量不足。

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整个行业的现状来看,亟须整肃行业、严控风险,因此倾向于采取最后一种监管体制,并做好下列相关工作:一是地方政府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并负责日常监管工作。二是人民银行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账户管理系统和征信系统,并为其提供信用体系支持和技术支持。三是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专业技术、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由此形成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多方合作的机制,合力防范和化解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行业风险。

相关政策建议

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建章立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准入标准、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监管主体、违法责任进行统一规范。在清理与整合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研究构建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使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监管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提升监管专业水平。一是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进一步充实政府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的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有效性和覆盖率。二是参照商业银行监管的理念、经验和模式,切实改进和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监管。三是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和业务指导,落实好合规性监管要求,有效规范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是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逐步落实好各项监管要求,加大小企业和“三农”服务力度,为可持续发展奠定更广阔的空间。五是加强对与小额贷款公司有合作关系银行机构的监管,构建防火墙,避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向银行传递。

发挥小贷公司作用。积极引导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县域、向偏远落后地区延伸,满足金融服务不充分地区对信贷资金的有效需求。同时,督促小贷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切实提升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发挥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体系。

市场监管行业例7

建筑市场的参与者包括政府、业主方、承包商以及监理单位等,这些参与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但是在市场运营的过程中,参与者的一些行为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导致大量违规行为的发生。市场行为的不规范会导致技术创新的停滞,因此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筑市场违规行为发生的因素及表现

具体来说,导致当前建筑市场出现违规行为的因素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行为出现偏颇。政府应当在建筑市场中扮演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市场行为的角色。但是政府在参与市场活动时,可能会将利益的制定更倾向于关系相对密切的企业,这种行为会引发竞争的不公平甚至造成行业的垄断,地方市场还易盛行保护主义。政府的不作为或者不公正作为使建筑市场的权威性与严肃性遭到破坏,因而违规行为大量发生。另外,政策与制度上可能将更大的利益归于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而民营企业由于缺乏政策上的扶持,难以适应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对短期利益、高额利益的追逐更为热衷,当违规利益超出常规利益时,很多企业可能会做出违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

第二个因素可归结于业主方的行为,一般来说建筑市场呈现买方市场的状态,业主方在招标时可能会恶意压低价格,这样承包商或者监理部门的利润就会降低,为了将利益扩大化,他们可能会采取转包、偷工减料等方法。部分业主在项目建设时资金不足,因而将债务转嫁给承包商,承包商在缴纳基本的资金外,还要垫付工程项目的施工费用,当工程竣工后,可能会有业主拖欠费用。

第三个因素是承包商因素,最主要的一点是承包商想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另外业主方恶意压价、转嫁债务负担等行为引发承包商的违规行为,出现将工程转包给资质较低的企业,或者用拖交欠款、克扣工资等方法将危机转嫁给其他人。

第四个因素是建立单位的因素,监理费用一般较低,因此监理单位必须通过裁员或简化工序的方法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因而监理工作很难发挥实际的作用,承包商的一些违规与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监督。

二、对建筑市场监管机制的博弈分析

(一)市场准入监管

建筑市场准入监管的主体为政府的市场监管部门以及业主,其客体为承包商与监理单位。承包商与监理单位在进入市场之前要接受监管部门与业主在综合素质、诚信信誉、项目业绩以及违规现象等方面的考核。综合成绩优良的承包商与监理单位才可进入市场,信誉低、业绩低的承包商与监理单位则不具备进入市场的资格。

将监管成本设置为C,将合格的监管客体的预期收入设定为R,不合格的预期收入设为R1,一般情况下R>R1,将不合格的监管客体进入市场后造成的损失预期设定为L。

由此可见,该博弈模型中存在着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其解为(3)、(4)所示,。可以从中推断,如果β大于β*表示监管对象的行为具有较高的规范程度,监管部门可不予以监管;如果α大于α*则表示监管对象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因此最终结论α=1-R/R1。

监管概率受R与R1的影响,R越大则监管工作的难度越小;而R1越小,则监管工作的难度越大。这种情况下,如果工作规范合格的承包商与监理单位以正常的方式进入市场后预期收入达不到满意的程度,那么其就很有可能选择不融入建筑市场;如果工作不合格的承包商与监理单位发现进入市场后自身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预期时,那么其就很可能从一些非常规的途径进入到市场中。大量不合格的承包商与监理单位进入市场导致监管难度不断增大。

而合格率则受到C与L的影响。C越大,则合格率越低;而L越大,监管力度就会相应增加,因而合格率可能会有所特高。监管成本增加,监管难度随之增加,合格概率就会受到影响。

(二)项目运营监管

项目运营中监管主体与客体间有重叠的部分,这部分为监理单位与业主方,除此之外,监管主体还有政府,而监管客体还有承包商。其主体管理的对象各部相同,政府负责总体的监督,业主方负责监督监理单位与承包商,而监理单位有对承包商予以监督。在博弈模型的建设中,可将监管双方进行简化,同样将监管成为设定为C,将监管客体的正常收入设定为R,不合格客体的违规收入设为R1,不合格客体带来的损失设定为L,违规者受到的经济处罚设为F,其被没收收入被设为R2,其博弈矩阵设定如下:

公式计算步骤同市场准入监管,最终得出有效的监管概率为α>R1/(R+R1+F-R2)。可以推断出监管概率的影响因素包括三个R1、F以及 , 表示信誉下降所造成的损失( )。R1越大,则表示建筑市场的整体秩序越为混乱,这种情况加大了市场监管工作的难度,因此监管的力度应随之增加;F与 的值越大,则表示受监管者即监管客体出现违规行为的概率越小,因此监管实施的可能性也就随之降低。

监管客体发生违规行为的概率受到C、R1以及F的影响。C值高意味着监管成本的增加,监管方很可能因为成本过高而失去监管的动力,监管不严格或者罚款数额较低都会导致违规事件发生的概率增加。R1为违规收入,收入的增加会提高监管客体发生违规事件的概率。

三、监管机制与建筑行业技术创新的关系

监管机制的完善能够有效的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使建筑市场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有利于该行业的技术创新。而技术的创新又能够推动市场监管工作的健康发展。科学、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都会制约技术创新的发展,具体来说,科学发展为技术创新奠定了基础;市场需求为技术创新提供动力,同时又能推动科技成果向着商业化的方向发展;政府政策的支持与法规的协调能够为技术创新打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着很多违规违法的行为,制约着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进而导致科技创新受到阻碍。这些违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盲目追求速度而忽视了建筑质量等。而监管力度的缺乏使大量的劣质产品充斥着市场,优质产品得不到发展空间,建筑市场机制发展畸形,甚至出现了劣胜优汰的现象。这种情况使建筑市场对技术的要求降低,难以对技术创新形成拉动作用,技术创新的动力与活力缺乏。

只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才能够从根本上推动科技的创新与发展。政府应当加大监管力度,保证执法与监督行为的客观与公正,将有违法与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用严苛的手段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形成正常的市场秩序,为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

结语:

监管力度的缺乏使大量的劣质产品充斥着市场,优质产品得不到发展空间,建筑市场机制发展畸形。而技术创新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环境的支持,因此政府、业主、承包商以及监理单位都应当规范自己的行为,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凯.基于数据大集中的建筑市场联动监管信息平台设计与实现[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5(02).

[2]秦旋,王敏,刘艳刚.制约发展绿色建筑的障碍因素研究[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1).

市场监管行业例8

对中国银行体系分析可得到以下结论:第一,中国的银行和金融体系是由政府控制和管理的,政府信用仍然是银行体系缓冲风险的最后也是最主要机制;第二,中国银行体系的道德风险主要不是来自有限责任制度,不是太大而不能倒,而是政府信用体制;第三,政府行为是推动信贷扩张的主要驱动力,是外生系统性风险主要来源,也是影响金融稳定的关键因素;第四,当前的中国银行体系仍然存在金融抑制和金融管制,效率和公平均有待提高和促进;第五,受制度环境的约束,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的发展不会很顺利,银行和间接融资仍将继续主导中国的金融体系。

围绕中国的资本监管改革,可以得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中国必须从推动整个银行体系市场化改革的战略高度出发,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本监管制度改革,并将其纳入整个银行体制改革的大框架内统筹实施。

当前中国的银行体系仍主要依靠政府信用来缓冲风险,其中蕴涵的道德风险集中体现为制度化的预算软约束。相对于有限责任制度下所有者对债权人的道德风险,政府信用带来的道德风险范围更大、危害更重,造成市场效率更低,银行风险更具系统性。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机构,其体制特点主要取决于如何缓冲和吸收风险。银行体制要转向市场化,首当其冲,其风险缓冲机制必须率先实现市场化,必须从依赖政府信用转向依赖自有资本。在厉行资本约束的监管环境下,当政府不能或不愿继续提供资本补充时,将有助于促进银行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实现资本结构的优化。资本监管改革既是银行市场化改革的突破口,也是衡量市场化改革进展与成效的关键指标。

资本监管改革并不仅仅体现为资本充足率要求,而是体现为一系列配套制度的综合落实。比如落实资本的损失吸收机制,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和退出机制,以及完善银行的公司治理和风险治理机制等。

只有这样,来自监管层面的资本约束才能转化为银行对待风险承担的审慎态度。否则,若监管无措施,则实施无可能。

二、资本监管改革的重点是实施好新资本协议(Basel II)。

新资本协议针对的主要是银行面临的各种非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具有个案性质,彼此独立,都是银行可以控制和管理的。新资本协议通过施加资本监管要求,促使银行在风险承担方面更加审慎,并采取有效措施来管理和化解这些特定的具体风险。新资本协议提供的是一种正向激励,其中风险资产的节约与银行在风险管理上的投入正相关,这将有助于引导银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从风险控制向风险经营的转变。

技术上,新资本协议提供了一套成熟的全面风险管理范式,其中的三大风险和三大支柱,是对全球领先银行风险管理实践和监管当局最佳监管经验的总结,完全可以用于指导国内银行开展全面风险管理。

三、推动银行监管从机构监管向风险管理监管转变。

从目前情况看,将管制从金融监管中完全排除出去并不现实,但监管的确可以变得更加有效和更具亲和力。为此必须推动监管模式从机构监管向风险管理监管方向转变。长期以来的一些监管概念,比如衍生自GLBA(Gramm-Leach-Bliley Act)的功能监管(Functional Regulation)、伞形监管(Umbrella Supervision)等,并没有真正付诸实施,而只是沦为不同监管主体之间争夺地盘和划分势力范围的理论工具。风险管理监管则不同,它是更加微观层次上的监管模式,它更加强调对银行风险管理流程和内控的监管,更加关注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以及资本、储备资源吸收和缓冲损失与风险的能力。要求监管机构必须至少能像银行一样及时跟踪和了解银行的风险暴露情况,并据此采取监管行动。要推行资本监管,就必然要求监管机构具备风险监管的能力,否则真正的资本监管就无从谈起。

从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现状看,也要求监管当局能够对风险管理实施统一监管。风险管理至少包括识别、计量与缓冲三个环节,识别和计量是基础。但与会计制度相比,风险统计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如何保证风险计量更接近会计属性,以及如何确保各金融机构对风险的识别和计量都遵从相同或相似的风险标尺,统一的监管管理至关重要。另外,随着国内实施新协议银行逐步获得监管批准,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风险和资本管理流程的监督检查将实现常规化和制度化,风险计量必须要统一集中管理。

为与资本监管改革相配套,监管当局不仅应当增加风险管理监管的职能和人员,也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相关工作,如此才能保证资本监管的可持续实施,保证风险管理监管落到实处。

四、将宏观审慎监管与调控资产泡沫结合起来。

在规划落实Basel III以及实施宏观审慎监管过程中,必须跳出传统资本监管的框框,把反周期的资本监管放在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大框架内统一考虑,强调与货币政策的有机结合,并主要应用于治理资产泡沫。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在反资产泡沫方面,传统的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有其局限性,必须引入数量型工具作为辅助。通过对泡沫资产实施反周期资本要求以及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增加额外的资本要求,有助于实现对资产泡沫的治理与监管。

这里的重点是,反周期的资本要求不应以金融机构为对象,而应以信贷种类和领域为目标;反周期的调控意图不是让银行收紧所有的信贷,而是重点收紧对出现资产泡沫领域的信贷。技术上,对资产泡沫的调控应该进行更加仔细和精准的界定:不存在做空机制或很难做空的资产市场,杠杆使用过度的市场以及产业影响广泛的市场。这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资产泡沫都需要调控。例如,与房地产泡沫相比,上世纪90年代美国的高技术泡沫就不值得过分关注。

反周期的资本监管要求必须配合货币政策联手对类似的资产泡沫做出反应,尤其是符合上述三方面条件的资产泡沫。如果按照既定的规则认定已经出现泡沫,比如以房地产泡沫为例,如果住房价格增长趋势相对于名义GDP的比例增长趋势出现了过快增长,抵押贷款相对于名义GDP的比例出现了过快增长,以及住房建设支出相对于名义GDP的比例出现了过快增长,则应立即加强对相关资产市场的信贷监管。调控不应针对泡沫,而应重点围绕信贷进行,在重申信贷标准、信贷秩序和信贷质量的同时,提高对商业银行该类信贷资产的风险权重,提高银行的资本成本,促使银行更加审慎地对待热点领域的信贷投放。

五、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

市场监管行业例9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继续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一)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企业因为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三)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且未收到任何异议的,企业应于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一)简易注销公告。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自行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行政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在简易注销公告后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以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异议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模块提出异议。异议人需简要陈述理由,并对提出异议的真实性负责。超过公告期,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二)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经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2);

3.营业执照正、副本(如已遗失,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执照遗失公告,不必补领营业执照,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4.企业法人公章(仅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强化府院联动。对于破产程序终结或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适用特别注销程序,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无需简易注销公告,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者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申请注销,其他申请材料按其所属企业类型提交。

(四)简易注销登记审查。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进行形式审查,对市场主体是否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进行检索检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简易注销条件且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场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办结后,如企业涉及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登记机关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主动告知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将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同时应通过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及时将办理结果共享告知有关行政许可部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场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对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一)落实企业信用责任。企业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决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机关同时将企业失信记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协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二)畅通救济途径。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有关责任人被人民法院公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登记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和任职限制。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培训。各区县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日办结”等服务,做好咨询引导,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广泛宣传。各区县局要加大对简易注销宣传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心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引导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三)及时反馈。各区县局要注意收集汇总在推进简易注销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上报市局,便于市局了解实施动态,研究优化相关问题,推动改革不断完善。

(四)狠抓落实。各区县局要抓实抓细简易注销改革各项举措落实,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市局将加强对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实施简易注销改革效果良好、创新服务的典型事例予以表彰,对消极履职、敷衍搪塞等落实不力行为严肃问责。

五、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17〕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附件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般注销原因(仅限一般注销登记,根据企业类型勾选)

有限责任公司

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非公司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歇业。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因合并而终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般注销(仅限一般注销登记填写)

公告情况(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日期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报纸公告:报纸名称 ________________

     公告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已注销完毕                 无分公司(无分支机构)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对外投资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

清算组(人)/清算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文号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不涉及批准证书

批准(决定)机关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批准(决定)文号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经济性质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其他                        

主管部门(出资人)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缴回公章情况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已缴回登记机关                已缴回公安机关

已缴回其他部门                                 

简易注销(仅限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适用情形

未开业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无债权债务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指定代表/委托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 (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1、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

或清算人签字;

2、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

资人签字;

4、破产程序终结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5、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

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2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市场监管行业例10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0-0147-02

引言

物业工作是社会服务行业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社区管理和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在我国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已拥有一个庞大的市场规模。但物业管理市场问题常出,如随意收取管理费、岗位缺失、安保失职等,此类问题的出现扰乱了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以至媒体有关业主物业维权的报导也屡见不鲜。

随着物业工作市场化改革深入,物业工作已初步建立了公益性投入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而如何保证这一机制健康高效运行下去,物业管理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和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面对物业管理市场的问题,在法制健全和市场充分开放的环境下,需要重新审视物业管理工作,分析物业管理在新时期的现状和特征,研讨物业管理市场存在的问题,学习借鉴先进国家地区和其他行业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和优化我国的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系。

一、物业管理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一)物业管理的固有缺陷要求市场监管

由于建筑物开发和使用的阶段性,物业管理通常也存在前期管理和日常管理两个阶段,导致物业管理市场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固有缺陷[1]。一是不完全竞争。建设单位作为初始业主可以自由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具有对服务费用的定价权,同时在日常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具有卖方优势地位,业主大会难以改变这种现状,容易导致物业管理市场的不公平。二是不完全信息。由于建筑方、物业服务公司及业主各自对物业质量信息和物业服务信息的了解不一样,容易导致建筑方把开发遗留问题转嫁给物业服务公司及业主,物业服务公司凭借卖方优势也可能会降低物业服务质量,造成物业服务市场的失信。为了补救上述固有缺陷造成的物业管理市场的失灵,需要政府和行业等进行市场监管,以矫正物业管理市场的不公平。

(二)物业管理的现实问题要求市场监管

物业管理市场由于其特殊性,在长期的运作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现实问题和矛盾。一是业主被动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问题。由于物业管理市场不完全竞争的缺陷,业主通常只能被动接收前期阶段建筑方确定的物业服务卖方,这将会造成业主不能有效监管物业服务公司。二是公共和个体性义务的问题。物业管理服务对象是全体业主,具有公共性,缴纳物业费属于业主个人义务,物业管理出现缺陷将影响全体业主,导致个体业主拖欠物业费用,进而产生恶性循环矛盾。三是服务成本与服务价格的问题。服务成本应向全体业主公开,服务价格应以所享受的服务为基础,服务价格的变动应征求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公司单方面提高服务价格侵害业利和利益。四是利用公共资源所得收益的分配问题。物业服务公司通常利用小区公摊区域内的公共资源获取经济收益(如游泳池、电梯广告、墙体广告等)。公摊区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利用公摊区域取得的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物业服务公司只是全体业主行使管理权利[2]。五是物业服务市场的粗放型问题。当前物业服务市场的一大特点就是粗放型,集中表现在劳动素质不高、专业化程度较低、社区文化建设缺失等,无法满足业主对生活品质提高的要求。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要求市场监管

物业管理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具有五个方面的功能:一是改善人居工作环境;二是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三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四是解决城乡就业难题;五是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为了更好地维护物业管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需要政府进行适度的市场监管。

二、“十位一体”构建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系

(一)监管体系的目标

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市场监管,其目标是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社区服务工作特点、与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物业保障体系,逐步形成以法制监管与行业监管为主,社会监管与企业自律为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3]。

(二)监管体系的原则

1.市场基础配置和政府调控相结合

以市场为主导,尊重市场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才能根本协调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各方(政府、物业公司、业主、员工)的利益。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是解决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如不完全竞争性),调解物业服务市场各方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公正。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良好的物业能美化环境,优化秩序,因而物业服务提供者必须将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进行考虑。

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兼顾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各参与方的利益,要求监管是全面的、相对稳定的,监管的主体是权威的、独立的。

(三)“十位一体”构建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系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解决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不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监管。为了全面、有效地监管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主体需要由以下4个方面构成: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业主大会和企业自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要素通常由6个部分组成,即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价格、市场供给、市场竞争和市场行为。为了高效明确地监管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主体在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监管可以从这6个要素角度具体进行,构建由四大监管主体和六大市场要素组成的“十位一体”的新型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系。

1.监管主体的职能监管

(1)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

政府职能部门一方面要针对物业管理市场制定并完善法规政策,强化市场监管职能,积极实施政府宏观调控,从政策上保证监管的严肃性;另一方面要推进职能转变,对物业管理市场建立规范的检查制度,对现场进行检查指导。

(2)行业协会专业监管

行业协会主要负责整合资源,制定行业标准和统一监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和开展行业评估,发挥行业协会合力作用,从标准上保证监管的统一性。

(3)业主大会民主监管

业主大会主要监管本地区域市场,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合同监管,增强监管的执行力,执行考核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对服务企业进行绩效考核,通过畅通沟通渠道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信息公开和透明,从民意上保证监管的透明度。

(4)企业自我监管

企业自身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并不断提高企业内部执行能力,进行自查自纠,对自身从源头上进行及时监管。

2.监管主体对物业管理市场要素的监管

(1)物业管理市场主体的监管

物业管理市场主体包括卖方和买方,也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主体通过设立有关行政许可制度对其进行监管,包括物业资质制度、物业管理师制度等。对业主,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管理规约,规定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其作为调整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矛盾的基础制度。

(2)物业管理市场客体的监管

物业管理市场客体即物业服务产品,对市场客体的监管主要为了减少和消除不对称的信息,具体监管手段可以根据时代和市场需要制订专业的物业服务产品标准,建立科学公正的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并对评价体系与时俱进地不断优化和完善。

(3)物业管理市场价格的监管

价格机制是物业管理市场机制的核心,由于不完全信息的存在,有必要制定物业管理市场价格机制,以维护交易公平和业主的权益。物业管理市场的价格监管,可以通过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监管制度、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和物业服务收费标价制度实现有效监管[4]。

(4)物业管理市场竞争的监管

由于物业管理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容易造成市场竞争参与者的力量失衡。为削弱物业服务企业的卖方优势,实现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可以通过制定竞争规则、提供竞争平台和确认竞争结果三种手段实现有效的市场竞争监管。

(5)物业管理市场供求的监管

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需要政府对市场供应和市场需求进行双向激励,加大供给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做大做强,刺激需求有利于改善居住环境,实现国民财产的保值和增值。政府可通过税收政策、财政补贴等调控手段实现市场供求的监管。

(6)物业管理市场行为的监管

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主要表现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因而对物业管理市场行为的监管重点在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管[5]。为了统一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行为,应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承接查验规范、物业财物管理办法、物业装修管理办法等制度,作为物业管理市场行为的政策依据。

结语

综上所述,从监管主体和市场要素角度提出了构建“十位一体“的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系,可以作为从事物业管理市场监管工作的参考,各相关监管主体可以具体细化对应的监管制度,以保证监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转。

参考文献:

[1] 陈伟.物业管理的市场监管(上)[J].中国物业管理,2011,(2):30-33.

[2] 杨付莹.浅谈住宅物业公共收益的管理[J].现代物业,2013,(4):116-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