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经营与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08-14 16:42:4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旅游景区经营与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旅游景区经营与管理

篇1

近年来,林州市依托自身独特的资源禀赋,坚持把旅游产业作为经济发展的制高点和引领点,以建设世界闻名、全国一流的山水休闲旅游目的地为目标,以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市和国家5A级景区为抓手,围绕旅游抓交通,围绕旅游抓城建,围绕旅游抓农业,围绕旅游抓工业,围绕旅游抓文化,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和国内其他城市相比,仍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一、林州市旅游资源发展现状

(一)林州市旅游资源概况

林州市旅游资源丰富独特、相对集中、结构完整。境内旅游资源单体1090个,数量占安阳市的53%,占河南省的3%。林州旅游资源丰富,景点众多。经过多年的开发,形成了以红旗渠和太行大峡谷两个4A级景区为龙头,以黄华山、天平山、太行屋脊、万泉湖、洪谷山、五龙洞为侧翼的景区格局。红旗渠的红色教育游、太行大峡谷的绿色生态游和林虑山的蓝天滑翔游形成了林州市“一红一绿一蓝”三色旅游品牌。在红旗渠和太行大峡谷两个国家4A级景区的发展带动下,2006年至2014年间,林州市先后有黄华山、天平山、太行屋脊、万泉湖、洪谷山五个景区被评定为3A级景区。除已经定级的景区外,林州市还在规划发展着部分小规模景区和旅游资源,如冰冰背、猪叫石、仙台山、柏尖山、五龙洞等景区。

(二)林州旅游产业的基本情况

林州市旅游产业发展初始于90年代初,1998年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经过20余年的开发建设,现已建成开放的景区8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全国廉政教育基地等“国字号”品牌达到23个。全市现有旅行社14家,星级饭店11家(四星级2家,三星级5家,二星级4家),星级农家宾馆14家,其他各类宾馆饭店近70家,农家乐291家,全市总接待床位近1.8万张,较大规模旅游购物娱乐场所近30家,直接从业人员4200余人,带动相关就业近2万人。2014年,全市共接待游客527.4 万人次,实现旅游综合收入11.3亿元,分别增长8.2%和10.4%。韩国游客由2013年的6万人次增加到10.3万人次,被韩国观光协会评为“韩国游客最喜欢的中国名山”,成为继张家界、黄山之后接待韩国游客最多的山岳型景区。

二、林州市旅游景区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景区规划不到位

目前,林州市大小景区(点)主要采用项目规划、单体设计,景区(点)之间各自为政,没有把景区开发纳入省、市乃至周边地区的旅游大格局中来考虑。按照景区规划要求,每一个景区必须具备总规、修规和详规,但我市一个景区完全具备这三类规划的少之又少。规划建设的不到位导致了景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等现象,既浪费资金又破坏景区(点)整体形象,甚至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制约了旅游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功能的完善。

(二)发展定位不明确,开发建设无特色

作为林州市的国家4A级景区,红旗渠的红色教育游与太行大峡谷的绿色生态游“红”“绿”交辉,形成定位明确、独具特色的旅游品牌。但在全市旅游规划中,3A及3A级以下景区的发展定位及规划没有统筹考虑小规模景区发展定位和与大景区的互补协作关系,轻视了小规模景区是主体景区的有益补充的作用,导致我市小规模景区在发展过程中,没有明确的自身定位,无法形成自己的主打品牌和特色产品,故而缺少能有效、集中、生动地展示本景区旅游形象的载体,导致各种营销活动缺乏鲜明的主题而使宣传效果大打折扣。

(三)旅游景区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但从林州市旅游产业发展来看,资金的投入仍然不足,目前,林州市3A及3A以下景区小规模景区中,除了实行经营权出让的太行屋脊、万泉湖和股份制的天平山投资力度较大外,其它大部分是依靠政府投入,并且市场化运作程度低,投资力度很小。由于缺乏强大资金的支持,景区开发建设步伐缓慢,导致形成大部分小规模景区“网上查阅有听头,走到景区无看头”的尴尬境地。

三、林州市旅游景区的营销和管理策略

(一)明确景区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首先,明确景区发展方向。要树立主体景区观念,结合不同地理位置和与主体景区的关联度、贴近度,进行旅游资源以及旅游要素的整合,对景区进行准确定位,明确景区发展方向。其次,要明确空间布局,搞好景区线路的整合。具有前瞻性的战略眼光,各景区要从自己旅游资源的特点出发,加强与周边旅游景区合作,打造特色旅游区域,实现小景区和大景区的线路整合。同时要根据休闲度假游的客观要求,向南延伸拓宽红旗渠观光大道,将黄华山、天平山、洪谷山等景区与主景区连接一起,形成“6”字型旅游线路,构建全市旅游景区发展的新框架。

(二)景区多样化的经营模式

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的关系,政府要重管理,要管方向、管规划、管产权,管就要管住管牢管好;市场要发挥好作用,搞好资本运作,引进战略投资商,加大资金投资力度,只有大投入,才能实现大发展。目前,林州市大部分景区已经将经营权转让给公司或个人,结合外地的先进经验,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进行总体上限制,并对已出让经营权的,在总体上维护现状的情况下,加强监督和管理。

(三)提升景区品牌战略

要树立精品意识,以创A升A为抓手,加快景区的品牌战略建设与申报[2]。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综合提升景区品牌质量,实现以人为本的战略服务思想和品牌建设思想。在此基础上,要按照旅游总体规划要求,尽快完成小规模景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实现大小配合,有条不紊的发展方针。

(四)加强宣传,拓展市场

借助宣传促销活动打响景区知名度。各景区制定详细的宣传促销方案,明确自己的客源市场,利用多种营销渠道,把现有的景区整合在一起,做互补型宣传、协作型营销。一是要有针对性的进行营销。在重点客源市场设立办事处和商,积极邀请旅行社和媒体来林采风踩线,进行旅游推介。二是采取常年促销和重点轰动相结合。在每年的旅游旺季,合理策划一些旅游项目,如旅游节庆、参加旅游联票等,开展经常性与重点时间段相结合的促销活动。三是开展区域合作,本市主体景区及周边地市景区战略合作,打造旅游联盟品牌,形成规模效应,实现优势互补,共荣共赢。四是充分利用各种网络营销手段,开展旅游宣传促销。利用携程旅游网、驴妈妈旅游网、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平台,开展集旅游景区形象与服务为一体的营销模式。

四、结束语

林州市旅游产业的发展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发展蒸蒸日上,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如景区规划不到位;发展定位不明确,开发建设无特色;旅游产业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等。故在将来,为更好实现林州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应积极向旅游业发展较好的大景区学习,明确景区的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实现景区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努力提升景区品牌战略优势,积极宣传开拓林州旅游市场。

参考文献:

[1]邹统钎. 中国乡村旅游发展模式研究[J].旅游学刊, 2005, 20(3): 63-68

篇2

当前随着泛北部湾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其对旅游管理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如何根据泛北部湾区域经济的发展特点,培养出高素质的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本文立足于广西,以泛北部湾的国际视野审视区域经济发展趋势,人才需求特征,在这种国际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把握形势,探索泛北部湾区域经济视野下旅游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以期为该区域旅游管理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提供参考借鉴。

一、制定科学的国际化合作人才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计划是教育部门培养学生的总体方案,它包括培养目标、学制、课程安排、考核方式、课外活动、校外实践及毕业设计等多方面的内容。泛北部湾区域高校要培养出具备国际竞争能力的旅游管理应用型人才,制定科学、合理的国际化合作人才培养计划是实现该目标的有效途径。其中,在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中又以培养目标的制定和课程的安排最为关键。就培养目标的制定而言,该区域高校应明确自身特色与办学优势条件,科学选择合作伙伴及合作方式,并根据相关政策、市场需求和学生自身条件与意愿,将旅游管理按照专业方向细分,科学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就课程安排方面而言,一方面,泛北部湾区域高校可依据具体的人才培养目标,设置与国际关系和区域合作领域相关的公共基础课,以国际关系学、跨文化交际、东盟客源国研究等有关课程作为旅游管理专业的选修课程,通过优化课程结构的手段,适当调整旅游管理专业课程安排,突出创新性、时效性和国际性。另一方面,在旅游业的国际化竞争中,语言是基础,该区域各级政府部门也应鼓励当地高校适当增加双语教学比重,充分发挥高校教育的优势,提高旅游服务和交流能力。

二、增加资金投入,拓展国际化合作的层次及范围

充足的资金是开展旅游管理专业国际化合作的基础。为加快泛北部湾的旅游合作,培养出大规模的高素质旅游专业人才,当地政府应该主动增加投资力度,引导高校多渠道筹款,从政策高度上降低高校旅游管理专业国际化合作人才培养的门槛。而泛北部湾区域高校则应激活自身的产业性,走产学结合的道路,从而降低旅游管理应用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的准入门槛,资助参与国际化合作的学生,吸引更多学生就读;此外,该区域高校还应增加建设资金的投入,改善高校旅游管理专业的办学环境,完善国际化合作基础设施,多渠道实现旅游管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三、加强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

国际化的师资队伍能够促进学术的交流、互补、碰撞与融合,通过博采众长、融会贯通的方式推陈出新,产生学术研究上的新增长点,进而形成教学与学术上的良性循环和优势互补。泛北部湾区域旅游高等学校要走国际化合作培养之路,构建一支国际化的师资队伍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该区域旅游高等学校要采取“请进来”策略,在充分考虑其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最优方式引进国外旅游学科专家及高水平人才,从而加强该区域教师队伍结构的国际化。另一方面,泛北部湾区域旅游管理应用型人才培养国际化也应采取“走出去”战略,与东盟各国高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和互访活动。首先,当地旅游高校要加强对本校教师国际化专业知识、操作技能以及价值观的培养,以提高教师队伍国际化水平;其次,该区域高校应给本校教师提供更多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与国外高校进行科研合作的机会,提升教师科研学术水平;第三,泛北部湾区域旅游高校要加强与国外一流大学的合作,尽可能多的为本校教师提供外出考察访问及公费留学名额,派遣本校教师出国学习、深造,使其积极主动的融入到国际化合作的大环境中,增强其国际化教学能力。

四、构建国际化合作人才培养评价与反馈机制

篇3

应用型人才就是能把成熟的技术和理论应用到实际的生产,生活,或者是文化这些方面。简单的说就是“心里有做事(从业)的套路、眼睛能看到事情去做、手上有做事的技能”。应用型人才的特点是有比较深厚的科学基础理论,对相关领域的生产,或者实际状况比较了解。

二、漓江学院旅游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不足

(一)培养目标不明确

虽然国家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设定旅游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旅游管理专业知识,能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从事旅游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和具备进一步从事旅游教学、科研潜力的研究型人才。然而,我院旅游管理专业在按照这种要求进行培养目标设计时,究竟是培养应用型管理人才还是理论研究型人才,往往会出现摇摆不定、含糊不清的目标定位问题,缺乏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二)课程体系设置严重滞后

目前我院旅游管理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的重复现象严重,如在基础理论课方面涉及到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基本理论知识,而在旅游学专业课程的设置上又涉及旅游经济学基本理论知识;旅游学概论、旅游经济学、旅游市场学、旅游资源学等课程内容重复现象严重,饭店管理概论、饭店前厅管理、饭店客房管理、饭店餐饮管理、旅行社管理、旅游景点管理等等许多课程在内容上出现大量重复,学生和教师无所适从;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框架内社会生活第一线的需要;所以在课程计划的变更、教学课程的设置方面要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适应时展的趋势,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三)实践教学环节薄弱

当前我院旅游管理专业实践实习教学经费和理工科专业比起来相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由于学校所拨实践性教学经费有限,在实践教学的时间、地点、路线和带队老师的安排上,不得不以资金的多少而设限。如我们学院在安排最具旅游专业特色的综合野外实习时,资金多时便安排到龙胜等地进行实习。经费少时,就安排在黄姚古镇门票较便宜的地方实习。往往一年一个样,很难做出长远安排,也无法建立稳定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再者,实践教学要求高、难度大,外出带队实习的老师无论从体力上还是精力上的付出,以及所承担的风险都远远高于在教室授课的老师,而待遇上又很难体现出差别,所以大多数老师也不愿意承担此类课程。其次在实践实习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管理、监督等环节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致使学生实习之后收效甚微,实践教学成为一种形式,而不具有实质性的效果。

三、漓江学院旅游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方案

(一)制订合理的培养目标

旅游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应根据各高校的培养方向确定,其中,本科学生应以培养各级管理人员为主。专科学生应以培养高级服务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为主。因此,培养目标是为旅游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输送基层管理人员,培养对象应具备旅游学科系统的理论基础和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专业知识上,具有较扎实的管理学、经济学基础知识,掌握旅游管理学科的基本理论和旅游服务的程序、操作规范,熟悉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趋势及有关泛北部湾周边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在专业应用上,能讲流利、标准的普通话,语言表达能力较强。能够较熟练地掌握英语,具有良好的英语口语交际能力和笔译能力。能够熟练地操作计算机并利用计算机解决旅游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制订合理的课程体系

在教学课程体系中,学校需要对旅游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能力分析与分解,然后制订合理的课程体系。这样,旅游管理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才不会出现重复现象。一般将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应具备的能力分为旅游英语、日语、计算机应用、公关礼仪、语言文字、导游与旅行社管理、酒店服务与管理六个方面,并有针对地设计了相应的六个模块。在旅游英语、日语模块中,设立了旅游英语、旅游饭店英语、旅游日语、英语口译等课程和基本技能训练。在计算机应用模块中,安排了计算机应用基础等课程,学生需要取得相关的计算机等级证书。这样不仅提高了学生的理论知识,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职业技能,使学生更好的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三)加大“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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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2009年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决定》,将旅游业定位于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全面确定了旅游业发展定位和方向。在旅游业发展中,旅游景区的贡献功不可没。事实上,无论国内外,旅游景区发展均是旅游发展的前提、核心与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实现旅游景区对旅游发展的促进作用,全国各地纷纷探索与创新旅游景区发展、经营模式,其中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是最引人注目的创新举措之一。由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旅游景区产权归属国家与集体,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便成了最具中国特色的旅游发展道路之一。自从1997年湖南省以委托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方式出让了张家界黄龙洞和宝峰湖的经营权,开启了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先河以来,各地掀起了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热潮。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 全国至少有20 多个省(市、区、县)的400 多家旅游景区采取了经营权转让的方式。总体而言,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促进了我国旅游的发展,当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在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实践如火如荼的同时,学者们也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取得了较多的成果[1-11]。这些研究成果对指导我国景区的经营管理实践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仔细分析这些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它们的研究结论明显缺乏一致性,甚至出现了完全相反的结论。如有些学者认为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有利于促进旅游景区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从而赞成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相反,有些学者认为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后实现企业化经营,由于企业最求利润最大化,从而会出现杀鸡取卵行为,从而可能对旅游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从而反对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此外还有些学者只是从相关理论对旅游景区权转让这种现象进行分析,认为其有利有弊,从而对是否可实现经营权转让持中立态度。我们认为,旅游景区经营权能否转让、怎么转让、转让后怎么办等,是一个复杂的连续系统、有机整体,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考察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前后全过程,有几个核心问题值得特别关注,概括起来为“二价值二机制”。将这“二价值二机制”认识清楚后,对旅游景区发展中的经营权转让具有重要意义,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大发展、大繁荣大有裨益。

二、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核心问题

1.价值取向

由于旅游景区的性质、区位、功能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不同旅游景区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在现有观旅游景区经营权是否可以出让问题的争议很多程度上即源于此。认为不可出让的学者认为旅游资源是公共资源,不能被市场化,而认为可以出让的学者认为资源具有价值,出让后可实现市场化,更能体现资源的价值。我们认为,对旅游资源的认识,应从旅游景区本身的价值取向出发。根据旅游发展的效应,大致可将旅游景区发展的价值取向划分为以社会功能为主的旅游景区、生态功能为主的旅游景区、经济功能为主的旅游景区等三种基本类型。确定了旅游景区发展的价值取向后,该旅游景区经营权能否出让就显得十分清晰了。毫无疑问,以社会功能为价值取向的旅游景区,如城市公园、公共游憩场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不宜进行经营权转,还是应由政府出资维护经营,将其作为社会福利性质的场所供居民进行参观、休闲、娱乐、教育等活动;以生态功能为价值取向的旅游景区,如自然保护区等,也不宜出让,应由政府部门经营管理,严格控制容量,保护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以经济功能为价值取向的旅游景区,如民俗村、主题公园、乡村旅游旅游景区等,我们认为完全可以进行经营权转让,实现企业化经营管理,以便更好地实现其经济功能,提高旅游景区发展的经济效益。

2.价值评估

在明晰了旅游景区价值取向、明确了旅游景区是否适合经营权转让后,接下来的工作重点与难点就是对旅游景区的价值进行评估。国内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一些研究,提出了一些观点与方法,但目前还未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我们认为既然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是以经济功能为价值取向,并以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方式,其价值评估应由市场供求机制来决定,通过市场方法来评估旅游景区价值不失为一种较为合适的方法。从这个角度出发来考察,旅游景区经营权价值评估属于资产评估,评估旅游景区经营性资产的获利能力,这种获利能力应通过市场供需来确定。市场评估旅游景区价值的方法主要包括构建指标体系(稀缺性、奇特性、美学性、可进入性等等)、专家打分、市场供需分析、建立基本基准并比照等等具体内容。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些研究成果认为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他们的论据是旅游景区的价值可能被低估或被暗箱操作。我们认为这并不正确,因为以上现象并不是旅游景区经营区转让直接导致或特有的现象,在其他行业同样存在这种现象,甚至更为严重。旅游景区只是经营权转让,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化、转移,合约到期后,旅游景区产权最终归属国家,即国有资产,通过经营权转让实现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往往会提高旅游景区经营性资产获利能力,从而致使旅游景区价值增值。

3.监督机制

对旅游景区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后,政府与受让企业签订合约,实现了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接下来的工作重点是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许多研究成果认为,旅游景区经营权实现转让后,经营企业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会导致旅游景区破坏性开发。我们认为,旅游景区遭受破坏根本原因不在于经营权转让,而是监督机制的缺乏。如果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没有实现经营权转让的旅游景区也同样存在破坏现象,如当地居民的破坏活动等等。相反,我们认为,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后,如有一套良好、健全的监督机制,能有效防止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杀鸡取卵”行为与其他破坏行为发生。受让企业对旅游景区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建设,反而有利于旅游景区资源保护,开发与保护同时得以实现。实质上,湖南凤凰古城景区经营权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2001年10月15日,凤凰县人民政府将凤凰古城景点受让给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签署了《湖南省凤凰旅游风景区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规定,凤凰古城旅游公司每年拿出经营收入的2%用于文物古迹的维修费,政府派10名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管理,监督《文物保护法》的执行情况。在2001-2006年,凤凰古城旅游公司用于文物保护的经费达3957万元,用于环境保护的经费达50万元。本着“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进行文物和环境保护,特别是在文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采取的保护措施有:一是对南方长城的城墙进行了修复;二是对黄丝桥古城墙进行了加固,新宾实施古唐城恢复工程的前期居民搬迁、拆迁、安置工作;三是加强古城内的消防保护、防雷防护等工作。通过经营权转让,凤凰古城的旅游资源得到了极大的修复和保护。考虑到旅游业的综合性,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多部门的合作,形成多层次监督体系。该体系包括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的监督、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行政主管各部门的监督、规划系统监督、社区公众与媒体监督、旅游者意见反馈与投诉监督、经济手段监督与制约。由此形成法律法规制约政府和企业、政府制约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约地方政府、社会公众与媒体监督政府和企业、旅游者制约企业的全方位的监督保护体系,实现旅游景区良好、有序发展。

4.协调机制

旅游景区是一个多利益主体的共同体,在经营过程中,矛盾与冲突在所难免、时有发生。我们经常会听闻到旅游景区经营过程中受让企业与当地居民发生矛盾与冲突、地方居民破坏道路等公共设施,使旅游景区旅游活动无法开展等事件,也有政府与受让企业之间的合作不愉快,相互埋怨、指责等等。如果出现矛盾与冲突不能通过协调机制来快速、有效解决,一方面矛盾与冲突可能加剧与恶化,另一方面对旅游景区形象产生负面影响,显然对旅游景区发展都是十分不利的。加上旅游业本身关联性、综合性极强,任何环节出现问题,对旅游景区经营与发展均会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在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后,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为保证旅游景区经营协调机制的高效率,应成立专门协调实体机构承担协调任务。该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多方共同参与组成,具体成员包括不同利益相关者主体(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企业、居民、协会、游客等),通过他们的声音反映旅游景区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寻求问题最佳的解决方案,谋求旅游景区发展共同利益最大化,构建和谐旅游景区与旅游社区。

三、结论与展望

从国内外情况看,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是中国特色旅游发展之路,是中国旅游研究特有课题,既具理论价值,更有实践意义。它的成功与否,对我国旅游景区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进而对我国整个旅游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对该课题的研究,既要具有国际视野,把握国际旅游发展一般特征、趋势等,更应扎根于目前中国经济、社会、旅游发展阶段、特征、现实情况等特殊情境,做到既与国际接轨,又体现中国旅游研究特色。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是个非常复杂的课题,旅游景区经营权能否转让、怎么转让、转让后怎么办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需要进行多学科整合(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契约理论,社会学理论等等)、多视角着眼(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视角),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特有国情、旅游景区功能与发展价值取向等),不断丰富、完善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理论研究,指导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实践。以上论述的四个方面是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核心问题,拿出来分析,望起抛砖引玉之作用。希望能引起广大学者对旅游景区发展中的经营权转让问题更多的关注与思考,为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实现我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快速、有序、和谐发展,为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提高满意水平,进而提升他们的生活满意度,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 钟泓.从风景名胜区经营权的转让探讨风景名胜区开发和管理模式[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5(1):21-24.

[2] 霍孟杰.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的思考[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6(1):125-127.

[3] 王凯,谭华云.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对边远旅游地影响的实证研究――湖南凤凰旅游景区(点)的案例分析[J].旅游科学,2005,19(4):38-43.

[4] 郑向敏.旅游旅游景区(点)经营权转让亟需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J].旅游学刊,2005,20(3):11-12.

[5] 阎友兵,成红波.旅游旅游景区经营权的转让[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8(5):131-135.

[6] 阎友兵,赵黎明.旅游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探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3):92-96.

[7] 阎友兵,王琳.旅游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系统动力学模型的构建[J].中南林学院学报,2006,26(6):100-102.

[8] 谢茹.试论风景名胜区经营权的转让[J].南昌大学学报(人社版),2004,35(4):50-55.

[9] 范.我国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中的制度安排研究[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3):39-43.

[10] 李爽,袁书琪.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问题探讨[J].福建地理,2005,20(3):24-27.

[11] 黄安民,赵黎明.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的利益权衡与协调[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5,(1):58-63.

Some Core Issues of Transferring of Managerial Authority at a Scenic Spot

Su Lu-jun1, Huang Fu-cai2, Li Jian-zhong2

(1.Business Schoo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3;

2. Management School of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 China)

Abstract: Transferring of managerial authority of tourism attractions is one of important way to attraction, and also is the important driving force market-oriented management of tourism attractions.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transferring of managerial authority of tourism attractions and some controversy of literatures, thinks should be value orientation, value assessment, monitoring mechanisms and coordination mechanism, four core aspects of transferring of managerial authority to regulat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ransferring of managerial authority, ensure the rapid,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ttraction, and make greater contributions for major development and prosperity of our tourism industry.

Key words: Tourism Attractions;Transferring of Managerial Authority;Tourism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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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晰产权,确定监督管理主体的责权利

完善旅游景区管理体制的第一项工作就在于产权的明晰。具体来说,就是要进一步明确旅游景区的管理、经营与监督主体,将各自的责权利范围划分清楚。旅游景区的管理主体需要明确,不能同时将监管旅游景区的权利赋予多个部门,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避免发生相互推卸责任、争权夺利的现象。

笔者认为,一是要成立旅游景区协调规划管理局,它直属国务院,避免建设部门继续主持旅游景区的管理、监督,其他部门也不能参与管理景区;各省也要成立地方级的协调规划管理局,对当地旅游景区的经营事务进行管理;二是明确旅游景区的真实属性,被定性成风景名胜区的景区、公园等不能同时被称作森林公园或自然保护区,也就是旅游景区务必要确立身份,由协调规划管理局全权负责落实管理、监督等事务;三是协调规划管理局按照旅游景区的实际情况选择经营主体并授权;在保证投入足够的资金保护旅游景区资源的前提下,经营者拥有对旅游景区的收益权,且经营者拥有旅游景区内的经营性项目,享有相关权利;协调规划管理局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管理并监督旅游景区的经营情况。

二、管制票价,统一旅游景区票价制定标准

旅游景区具备让当代人享受服务的社会价值,这决定了它的公益性质。近年以来,很多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快速上涨,为预防经营者通过其垄断地位谋取超额的垄断利润,务必要加强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管制。

一方面,通过管制门票价格确保旅游景区让公众享受普遍,政府部门可采取低定价、优惠甚至免费等方式鼓励更多游客进入旅游景区,把旅游变成一种经常性的国民社会活动,在发展旅游产业的同时提高社会总体福利;另一方面,通过管制门票价格弱化对旅游景区所在地政府的经济激励,这对经营者更新旅游景区经营理念、拓展旅游服务领域等有利,从而为游客提供更优质的、更多样化的服务,避免过度开发和使用旅游景区。在管制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过程中要遵循分类管理原则,统一制定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标准,严格实施门票价格听证会制度,使门票价格逐渐趋于合理化。

三、协调统一,促进景区与地方发展的同步

要积极探索一套适合旅游景区所在地居民参与的管理体制,及时解决居民参与旅游景区发展的决策及利益分配问题,注重协调和统一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整合开发商、景区居民、地方政府这三方利益关系,且在协调统一环节要更强调当地群众的利益。该整合广泛涉及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特别是要协调旅游景区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景区居民与地方政府、景区开发商与景区居民以及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多角度、多层次利益主体关系。在建设和发展旅游景区的过程中还要重视通过各种渠道鼓励、吸纳景区居民积极参与旅游从业及管理工作,采取优先安排就业、积极培养并启用当地人进入到管理层、完善居民参股经营的股份公司的建立、允许居民在规范管理中自主经营等政策,使旅游景区协调规划管理局能与当地的居民融为一体,将居民参与旅游业管理及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最大限度预防当地居民用破坏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

四、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从发展旅游景区的管理支撑体制来看,针对旅游景区管理研究制定配套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完善景区管理体制、发展整个旅游业的重要一环。由于旅行社已经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这两部行政法规,所以行政主管部门能有效实行对旅行社的市场化管理。相对而言,在管理旅游景区时却面临着短腿现象。要想在既有基础之上完善旅游景区管理体制,就务必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对旅游景区的管理职责,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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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以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定义为准。

第三条汉台辖区旅游景区的规划、开发、经营、服务、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景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区旅游局负责全区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游景区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旅游景区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旅游景区规划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加强保护、持续发展和面向市场的原则,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

第七条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进行资源评估,制定旅游景区发展规划,按相关程序进行评审和报批后公布实施。

旅游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景区旅游规划,应当与市、区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要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论证时,要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第九条增加政府对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的导向性投入。区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景区开发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景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环境保护等。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旅游景区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供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第十条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积极推行旅游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管理与经营

第十二条区政府可以在景区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明确产权归属,由区人民政府设置界标,保护产权者的利益。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及规划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的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伐木、烧荒等活动,不得向旅游景区及规划范围内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内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建筑与设施,由区政府或相关部门限期治理或拆迁。

在旅游景区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景物完好,保障游客安全。

第十六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前,应当与区旅游局衔接沟通,并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进行规划、经营和管理,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创品牌效益。

配合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对景区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未取得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要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对旅游景区有可能给旅游者造成危险的路段、游览设施等,设立明显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和救护措施。

要加强旅游景区的治安、防火等安全工作,旅游高峰期间要制定游客安全疏导工作方案、确定安全人员、救护人员,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区旅游局、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景区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遵守职业道德。

旅游景区内从事收费导游的讲解员必须取得国家旅游局或相关部门颁发的导游(讲解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方便游客的原则,对旅游服务经营点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

旅游经营者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项目范围内经营,经营项目、旅游商品必须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观光、摄影;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设置的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景物介绍牌、标识牌)、公共图形符号等,要美观醒目,制作规范,其材质、造型、色彩要与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各旅游景区应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有效处理各类投诉,并完整保存记录档案。

第二十三条各旅游景区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保证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周边环境与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由所辖镇乡办事处负责,景区内的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由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汉台分局、工商汉台分局、卫生、物价、交通、旅游、质监汉台分局、林业、水利、建设、文化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加大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力度,净化旅游市场环境。区旅游局做好旅游联合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依法执行旅游统计制度,按时向区旅游局报送统计报表。区旅游局要按时向市旅游局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新闻记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游人给予门票减免。

第二十七条对在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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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随着改革开放和全球化浪潮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景区景点对外开放,我们迫切的需要增加一些自然景区作为新的旅游经济增长点,所以旅游景区的开发就提上了日程,问题也随之产生。接下来,就旅游景区开发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如何更好地做开发旅游景区开发予以阐述。

一、游景区开发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体制问题

在旅游景区开发过程中面临着一个重大难题,即体制问题,它已经成为阻挡当前我国旅游景区发展的最大障碍,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旅游景区的经营权和所有权问题。由于体制问题,很多地方旅游景区的发展受到限制,导致许多对旅游景区开发有兴趣的投资商驻足叹息。例如,许多地方采取了旅游景区经营权外包的经营模式,有些地方的景区因此得到发展。但是现如今我国的旅游景区还属于国土资源、文物、林业等部门管理,采取外包这一举措,有关部门不支持,因而造成了旅游景区经营权外包的争议。所以亟待建立一种机制解决这类问题,以便于我国旅游景区的发展。

(二)资金问题

我国旅游景区开发面临着资金问题。在开发旅游景区的过程中,前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而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和金融体制改革进程的进展,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富裕起来,资金持有者正找准投资方向,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使他们多了一条可靠选择,因而国家旅游景区的发展前景充满希望,但是由于制度的制约,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一定困难。所以从根本上说,资金虽是旅游景区开发的瓶颈,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真正的问题还是在于体制。

(三)保护问题

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很容易遭到人为破坏,如果开发不当,景区的生态环境会受到严重破坏。尤其是对于人文类的旅游景区而言,很可能对具有考古和科研价值的资源造成破坏。在我国旅游景区的开发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目的性、苛求速度、建设不合理建筑等,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白色污染、游客量过大、文物古迹频遭破坏等问题。通过正确引导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生态环境或文物遭到破坏并不能完全归咎于旅游开发。旅游开发和环境保护密切相关,要两者并重。旅游景区这一资源非常宝贵,只有处理好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问题的关系,合理开发,才能真正体现出这一资源的价值。因此,用科学的发展观念来开发建设景区,是解决争议的良好方法。

二、开发旅游景区新模式

(一)突破传统景区开发思维

传统的旅游景区开发受保护观念约束,旅游景区的开发无法很好地进行下去,无法形成一定规模。近年来,我国旅游产业发展迅速,规模日益增大,我国旅游产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旅游景区很好地开发下去,所以如果我们要实现旅游景区最大的开发效益,必须要在合理保护的条件下才能行,这样推进旅游景区的发展。应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旅游景区效益最大化,例如整合资源、整合战略、整合观念等。一个旅游景区是否有深厚文化、新颖的品牌和自己的特色决定着经营效益状况。

(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为深入我国经济改革和转型以及地方发展旅游经济竞争的需要,旅游景区的产权制度必须进一步改革,旅游景区亟待实行企业化管理。这就谈到旅游景区的经营权如何转让的问题。当前,有多种方式转让经营权,比如委托经营、租赁经营或拍卖、买断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具体规范,一般由各地灵活把控,所以一些问题的产生不可避免。例如,因景区资源价值缺乏客观判断而导致在出让过程中被低估,以及由此伴生的寻租行为等不法现象;因监督机制不健全而出现的民营企业获得经营权后不进行合理开发,以及圈地现象等。在我国“入世”的承诺中,到2003年,外商可以在我国投资景区,旅游景区(景点)可以对外资实行转让经营、出租经营、委托经营等新的模式。所以无论是从我国大环境考虑还是基于旅游景区发展考虑,旅游景区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是十分有必要的,协调好旅游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问题,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监督制度,加强政府对旅游景区规划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管的力度,使旅游景区经营权的出让确实能够促进旅游景区的开发,并在一定程度上制止旅游景区的经营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的破坏。

(三)加强政府与企业的合作

近年来,我国的一些旅游企业也对旅游景区的开发进行了一些初步探索,比如四川省的民营企业投资旅游景区开发的碧峰峡模式、国有企业投资旅游景区开发的海螺沟模式和沿海股份制企业投资旅游景区开发的熊猫基地三种模式,以及被业界誉为中国旅游管理最现代化的旅游企业华侨城的“曲阜模式”等等,其中有成功的例子,也有失败的例子,但不管怎样,我国景区和旅游企业在旅游景区新模式的开发中做出了一定贡献,无论合资、独资、股份制合作、租赁、承包还是出让开发权等旅游景区开发的新方式,都是一种积极的、值得鼓励的尝试。

三、结语

总之,旅游商业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今旅游活动的主要场地,做好旅游景区开发,要多方面积极努力,抓住景区开发的关键性因素,重视体制、资金、保护等问题,为了旅游经济持续增长,开启旅游景区的新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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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内研究成果看,景区餐饮相关文献最早见于2000年,截至2014年7月,以景区餐饮/景区饭店等为关键词的文章数为26篇,其中,张满林[1]等分别对泰山等景区餐饮的餐具、安全监管机制等进行了实地调查;徐波林[2]等从环境影响的角度探讨了景区餐饮低碳模式构建问题;孙英杰[3]通过调查北京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餐饮状况,提出了景区餐饮的评价标准;其它学者分别从产品、建筑、布局、消费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研究。

目前,国内研究对于旅游景区餐饮关注度不高,研究成果较少。通过梳理现有文章发现,景区餐饮研究仍未脱离社会餐饮的一般范畴。然而,与社会餐饮相比,景区餐饮在客源构成、市场营销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独特性,不能简单地将社会餐饮的研究结论直接应用于景区餐饮的研究中。因此,从旅游景区餐饮的特点出发,探讨景区餐饮的业务构成和核心内涵,有助于旅游景区餐饮的科学管理和旅游景区的健康发展。

二、旅游景区餐饮类型

目前,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景区餐饮类型进行了划分,姜若愚按照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将其分为景区自主经营、承包经营和特许经营;赵建桥从消费层次出发,认为风景名胜区餐饮设施包括餐饮点、餐饮店、一般餐厅、中级餐厅和高级餐厅;孙英杰总结出北京4A级景区餐饮类型包括御膳、饭店、西式快餐、零售亭等,上述旅游景区餐饮分类仍然采用了社会餐饮的分类方式,未能体现出旅游景区餐饮的特殊性,本文以游客类型为出发点,通过综合各类型游客的消费金额、停留时间、核心需求等内容,将景区餐饮分为团队餐饮、普通散客餐饮和高级餐饮,并以此为依据,总结其经营管理特点。

1.团队餐饮。团队餐饮主要针对普通旅游团游客以及拓展会议等特殊团队游客,团队餐饮的特点体现为客流量大,但人均消费低;在产品质量方面,客人普遍关注食品卫生和菜品特色问题;由于团队餐饮讲究翻台率,所以团队餐饮更注重高工作效率,不要求过高的服务标准。

2.散客餐饮。散客餐饮经营管理的重点在于方便快捷,并能够体现出景区当地饮食文化,因此,需要核心关注其餐厅布局和产品创新。与团队餐厅依托景区市场营销终年都有固定的合作对象不同,散客餐厅的客流量极为不稳定,因此在市场营销和产品创新方面要求较高,需要更加灵活多变的市场营销策略和多样化的营销手段。

3.高级餐饮。高级餐饮消费形式主要是包间消费,这类客人对产品安全、质量、特色等具有较高要求。同时,该市场客源构成主要是少量的游客和当地与景区联系紧密的企事业单位,需要极大地依赖景区公共关系,这使得餐厅在顾客关系管理方面具有更的要求。

三、旅游景区餐饮经营管理特点

1.客源构成的多样性。受市场区位等要素的影响, 旅游景区餐饮客源以游客为主,周边居民消费较少,其核心客源来自全国各地,具有不同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水平,因此,景区餐饮在客源构成上具有多样性。

2.经营管理复杂性。客源构成的多样性决定了旅游景区餐饮在市场营销和产品创新等经营管理思路上不能像社会餐饮一样集中选择某个目标市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它需要更加灵活的管理方式才能满足不同地域、不同层次游客的消费需求,这使得景区餐饮管理存在着极大的复杂性。

3.关联性。景区餐饮是构成旅游景区系统的子系统之一,这决定了它必然与景区其他组成部分存在十分紧密的联系。景区餐厅从财务上看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但从产品价值链的角度看,其在市场营销、人力资源、设备管理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依赖性,因此其各项业务都需要与整个景区形成较强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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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的角度看,旅游景区经营具有几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即旅游景区如何吸引游客、如何为游客提供满意的服务创造利润,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如何实施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带来社会效益。旅游景区经营是指景区通过调动旅游景区相关投入要素,在有效保护旅游景区公共资源(主要是风景资源、生态资源与文物资源)的前提下,对其合理利用并追求效率最大化的营销、管理与服务。旅游景区经营的主要内容:(1)开发与利用景区内旅游资源,建设景区旅游吸引物。(2)从事旅游景区的日常经营,销售景区旅游吸引物,实现景区经营的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包括对旅游景区的产品设计和组合;为组合旅游产品而进行人、财、物的协调与组织;市场营销;旅游服务的提供。(3)资源保护与环境维护,培育景区持续的旅游吸引物。(4)景区的安全管理与服务质量管理,传递旅游吸引物。就是由于旅游景区的第三个任务:资源保护与环境维护,才使得其人力资源改革中情况复杂,问题较多。旅游景区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其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比旅游相关行业比如酒店和旅行社等行业都要多,所以其人力资源改革就不是单纯的只是涉及到旅游景区一个部门的问题。

我国早期开发旅游景区主要是为了给居民提供一些休闲的场所及保护资源,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多余创造经济效益,所以也就造就了景区经营不以企业为经营模式,其人力资源管理也不同于企业的管理模式。我国旅游景区飞速发展,据相关统计数据,截止2000年12月31日,我国2726户旅游景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708528.92万元,景区从业人员12.3235万人,行业营业总收入2025258.19万元,行业总利润46850.45万元,利润率2.31%,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16.43万元/人,人均实现利润0.38万元/人(资料来源2000年旅游统计年鉴)。可以说,我国旅游景区的发展正处于一个不断上升的趋势,但是与同期旅游旅游行业的其他企业相比较旅游景区是有差距的,其发展是相对缓慢的,这与我国旅游景区人力资源的管理模式是有很大的关系的。我国的饭店行业在很早之间就进行了企业所有权与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改革,同时旅行社也紧接着进行了改革,但是旅游景区行业由于其行业特点的特殊性,即资源所有权的国有性,导致其人力资源改革必然不能同饭店与旅行社行业一样进行,必然带有其特有的特点。

总之,由于社会及景区本身对景区经济效益的追求,我国现有旅游景区都在积极探索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可以这么说,我国景区的人力资源管理还比较落后,饭店业、旅行社在一开始就注重引进国外成功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和管理人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人力资源管理已发展得较为成熟,而国内旅游景区人力资源管理运作不甚规范。但实质上景区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已经比较突出,在我国逐渐开放景区的情况下,旅游景区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成本控制需要探讨出更多更科学的方法。

2景区员工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景区资源管理权分裂

目前,我国的旅游资源和景区分属于政府不同部门管理,这一现象在以资源保护型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旅游景区旅游景区中尤为突出。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他文物景区归口文化部门管理;国家风景名胜区,归口建设部门管理;国家森林公园归口林业部门管理;国家自然保护区,归口环保部门管理;国家地质公园,归口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国家水利风景区,归口水利部门管理等,而后期出现的一些非依靠自然资源的人造景观旅游景区企业的管理则归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1]这种分工管理格局,导致政府部门大多只能从本部门的业务角度去认识旅游景区、管理旅游景区,同时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也存在同一旅游景区员工性质不同的情况,由于对景区资源有管理权的各个部门各自派出自己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对景区进行管理和旅游服务,导致人力资源管理没有统一性,这种多头的、封闭的、繁杂的管理体制,导致景区人力资源的管理陷入了困境。

2.2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构建混乱

旅游景区随着旅游市场的繁荣和旅游景区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的景区的出现,各景区开始了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在构建过程,所以人力资源管理状况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混乱局面。早期,我国的旅游景区大部分都是属于自然资源依靠型的旅游景区,这些景区发展初期都属于国有企业,采用的是固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还处于人事管理阶段。景区管理机构重置、职能重复导致人力成本浪费严重;人力资源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及管理思想的一成不变。这些景区中大部分的员工都是属于“固定员工”,无论景区经营情况是否良好,员工数量、岗位等均不会变化。现阶段部分景区还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处于摸索阶段,人力资源的管理在一个景区中出现了两套管理模式,一部分是固定的“国家固定人才”,一部分是市场上招聘来的人力资源。旅游景区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构建处于过渡的阶段。

2.3人力资源管理短期行为严重

目前,很多景区由于过多地注重社会职能,没有转变经营管理观念,景区发展缺乏战略考虑,人力资源管理也只着眼于现在,致使员工短期行为严重。员工随意破坏景区的管理程序、中层管理人员会放弃责任,景区人才流失现象严重。这一现象在基层旅游服务人员中尤其突出,从人力资源与人力成本两方面来分析,人力资源管理着眼于未来,它更多地考虑如何开发人的潜在能力,以不断提高景区的效率,尽可能利用人的创造力增加企业及社会财富为目的。

2.4激励及评价体系不完善

由于传统旅游景区属于国有单位,所以人力资源管理是固定的模式,目前这些景区的员工的评价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没有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导致员工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低下,导致景区经营单位成本增高,资源浪费。景区员工干得好与坏都一样可以留在企业,同时由于企业直接管理者并没有决定员工工资高低的权利,导致员工管理难度较大。

2.5人力资源管理权力集中

旅游景区由于其属性的特殊性,其资源所有权和管理权掌握在景区主管部门中,景区的一切决策都是高度集权化的,员工对于景区决策,只有无条件地执行,景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可能是健全的,但由于管理者的专横、主观使一切可能都是机械的、无效的,对员工的激励措施基本没有建立起来,晋升激励、工作弹性和人际沟通措施运用较少。

3对策设想

3.1给旅游景区人力资源管理权“松绑”

要让旅游景区更好地发展,政府应当对旅游景区适当的放松人力资源管理权力,比如对于国有资源为主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景区,其社会功能是保护和研究功能,对于这样的景区则主要是对主要的核心人力资源的控制,对于部分非核心的部分可以采用外包或者其他的方式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权的放宽。多给景区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构建的自,才能使景区根据景区的特点进行人力资源的管理。同时只有先“松绑”景区人力资源管理的短期行为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同时激励评价体系才能很好地构建起来。

3.2统一资源管理权

资源是旅游景区赖以生存的根本,没有资源景区就无法开展旅游活动,但是资源管理权的割裂给景区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很多景区人力资源管理混乱主要就是资源所有权与管理权不清晰造成的,所以,政府应该主导形成一个资源的统一主管部门。将现有的资源的所有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等统一为一个相应的政府部门来进行管理。当然这需要我国的各政府部门作出相应结构的调整,同时也会涉及众多的利益体,难度肯定很大。但是这样的调整对于景区开展旅游和进行旅游从业人员管理是一个很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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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景区开发商业化的原因

(一)商业景区开发本身就是一种商业化活动

一个城市旅游行业的发展主要依赖客源,但是旅游景区本身并不一定能够吸引游客。所以,旅游景区必须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整合与包装才能成为吸引游客的旅游产品,从而满足游客娱乐、休闲等方面的需求。而景区资源开发的过程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商业化活动,可以说,旅游景区开发就是一种商业化的活动。

(二)适度的商业化是景区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景区资源开发过程中,适度的商业化是必要的,其能够将景区资源与现代化的服务、商品等结合起来,提高旅游景区的知名度,拓展旅游景区文化内涵,从而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

二、旅游景区开发过度商业化的表现

(一)景区作假现象时有发生

旅游景区开发过度商业化来源于旅游景区经营者“金钱至上”的观点,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旅游景区内作假现象时有发生。经营者在金钱至上等商业化理念的指导下,将旅游景区看做商业区,为了吸引大量游客,满足游客多种多样的精神需求,在景区内开展一系列的“造景运动”。如,在旅游景区内建设假的环境,人工造湖;建设假的景观区,人造景观;伪造假的景区文化,编造假故事,打造假民俗、伪生态等。这种造假行为不仅破坏了原有旅游景区真实的自然环境与文化内涵,还动摇了旅游景区进一步发展的基石。

(二)景区发展严重依赖门票经济

旅游景区过度商业化的另一种重要表现就是景区发展严重依赖门票经济,门票成为旅游景区经济效益的重要来源,为了获得更多利益,一些旅游景区每逢节假日必然会涨价,给人一种“抢钱”的印象;一些旅游景区管理者还有借此机会谋求个人利益。例如2004年、2005年、2007年以及2008年等,国内各著名景点纷纷涨价,2010年五一期间,黄山景区门票价格上涨15%。在这种“金钱至上”的发展观念的指导下,旅游景区资源不仅得不到保护,甚至还会丧失已有的旅游市场。

(三)景区变为“集贸市场”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游客人数越来越多,各个旅游景区也逐渐变成了商业区,由原本的娱乐休闲场所变为了集贸市场。例如道家圣地、天下闻名的青城山,在这个著名的道家清修之所,小商小贩随处可见,道士做买卖,与游客讨价还价,各种质量的、低档的旅游纪念品遍布青城山,宗教圣地已经失去了原有的幽静。这种旅游景区变为集贸市场的现象几乎在所有的著名景区内都能看见,假冒文化的名义,商贩云集,商业金钱的味道越来越浓。

(四)为求创收而超负荷接待

旅游景区为了创收而忽视景区承受能力,超负荷接待游客。一方面,景区声称涨价是为了控制游客人数,使游客获得更好的旅游效果;另一方面不顾景区承受力,对游客来者不拒,超负荷运营。这种矛盾的做法暴露了旅游景区唯利是图的管理方式,导致每逢节假日,各旅游景区人满为患,旅游效果得不到保证,安全隐患也比比皆是。

三、旅游景区开发过度商业化的危害

(一)违背旅游产品的公共性质

旅游景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化产品,其具有公共性质,可以说,旅游景区是一种国家资源,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旅游景区的公共性质要求旅游景区经营者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时,不能仅仅考虑旅游景区带来的经济效益,还要考虑到社会效益,明确其社会效益的重要性要大于经济效益。而现实中,旅游景区开发过度商业化即显然违背了这一公共性质,滥用了旅游景区的社会价值,给人们一种利用国家资源为景区经营者谋求利益的嫌疑。

(二)破坏景区及周边生态环境

旅游景区过度商业化会导致景区旅游超过景区负载,破坏旅游景区以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大量的游客和车辆进入到旅游景区内,产生噪声勿扰、大气污染等;商业活动、店铺以及商品等大量涌入景区内,破坏了景区原有的文化内涵以及生态环境。旅游景区过度开发会使得景区内的基础设备紧缺,加快设备的老化,破坏本就珍贵的旅游资源,甚至还会威胁到旅游景区内野生动植物的生存,降低旅游资源的质量。

(三)丧失景区文化遗产的真实性

旅游景区的商业化使一些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得以保存,但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对旅游景区资源进行过度开发,对珍贵文化遗产的保护程度不够。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迎合游客需要的商业化活动在各个旅游景区内泛滥成灾,其严重破坏了旅游景区内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在旅游景区过度商业化的进程中,民间艺术形式、民族特色等珍贵的文化遗产被断章取义地包装成各种旅游产品,破坏了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例如,在泰山景区的旅游开发中,开发商建设了索道等商业化的活动,破坏了泰山封禅的氛围,使传统文化离游客越来越远,此类过度商业化项目对文化遗产的破坏程度甚至受到了联合国遗产委员会的警告。

四、旅游景区开发的优化对策

(一)重新定位景区功能

优化旅游景区开发工作,首先要做的就是对旅游景区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旅游景区经营者要明确,旅游资源是一种国家资源,其是每个公民都有权享受的高质量的娱乐、休闲场所。经营者要从旅游景区公益化发展的角度等方面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经营者还要注意旅游景区能够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其能吸引游客前来参观,带动当地衣食住行等行业的发展。另外,旅游经济还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具有一定的拉动作用。

(二)整顿“门票经济”乱象

优化旅游景区开发工作,必须要整顿旅游景区“门票经济”的乱象。“门票经济”是旅游景区经济收入严重依赖门票的一种体现,也可以说是旅游景区过度商业化的结果。但实际上,旅游景区门票支出在游客旅游消费中占据的比例并不高。在国外,很多著名景点门票价格都很低,法国的罗浮宫门票8.5欧元,美国国家公园门票价格不超过20美元,印度、埃及等发展中国家景点价格也较低。我国西湖实行免门票后,其经济效益反而升高,这就说明了门票低价是旅游景区发展的大趋势。面对这种情况,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就要积极调整经营思路,不走老路,摆脱门票经济,下大力气提升旅游景区的服务水平与旅游质量,真正为游客提供一个高品质的旅游机会,从而促进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打造独立的旅游商业区

旅游景区过度地商业化实际上是对旅游资源的破坏,而打造独立的旅游商业区则可以在保护旅游环境的基础上实现商业与旅游业的共存。旅游景区经营者可以在景区建设独立的旅游商业区,营造一种具有娱乐休闲氛围以及生活气息的购物场所,刺激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同时,旅游景区经营者还可以充分利用游客休息区,在休息功能的基础上增加商业功能,从而使游客在休息中购物,为游客创造一种良好的购物环境。打造独立的旅游商业区。要注意的是,商业区要尽量远离核心景区,核心景区内禁止开设店铺,宗教人员也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以避免购物等商业活动对核心景区旅游氛围造成污染。

(四)严格控制商业化比例

通常来讲,旅游景区是人们放松、休闲的场所,其环境氛围要以自然、轻松为主,任何破坏这种休闲娱乐氛围的行为都要禁止。但旅游景区开发也是一种商业化的活动,在景区内设置一些购物点能够方便游客购物,因此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就要严格控制景区商业化的比例,根据旅游景区的实际情况以及景区资源性质来确定商业化的比例,严格控制景区内购物点的数量。在旅游景区的核心范围内、文化景区内、生态旅游景区内以及红色旅游景区内要尽量减少购物店数量。需要注意的是,旅游景区内的商业店铺要与当地文化、旅游景区风格等相匹配,不可喧宾夺主,将旅游景区变为集贸市场。

(五)政府给予科学指导和规划

优化旅游景区开发工作还要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与规划。旅游文化资源是一种共同拥有但却分别使用的公共资源,要想科学地对旅游文化资源进行开发,就需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针对目前我国旅游业发展迅猛发展的情况,对旅游景区发展进行科学指导,刨除“金钱至上”的发展理念,避免出现急功近利的现象。要将旅游景区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立旅游文化资源保护机制,对旅游文化资源的开发进行科学规划,协调统一旅游景区开发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环境效益。

(六)完善景区开发的相关法律规范

立法部门要完善旅游景区开发的相关法律规范,从法律角度保护旅游景区。目前,我国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较少,文化遗产管理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也不够,对过度开发的旅游景区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景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就导致了很多的旅游景区虽然制定了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但却不按照规划进行开发的现象。因此,为了保护珍贵的文化遗产,促进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部门要完善景区文化遗产开发方面的法律体系,对旅游景区开发程度进行限制,推进法律对景区开发与服务质量的管理,加强景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旅游景区破坏行为从严惩处,进一步推动景区文化遗产开发科学化、法制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