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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规定模板(10篇)

时间:2023-08-11 16:56:05

采购管理规定

采购管理规定例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等。

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机构。

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六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五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采购的资格。

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采购管理规定例2

设备器材采购应有计划,避免盲目性和零敲碎打。每年底,各有关部门应将第二年拟采购的设备器材的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年中需添置的设备器材,有关部门也应预先拟定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

2、申购计划单应写清以下主要内容:

1)仪器名称(包括附件、备件);

2)型号、规格、数量、预计单价;

3)生产厂商及其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

4)申请购置理由;

5)技术质量标准程度;

6)本单位有否此仪器设备;

3、审查批准

1)申购计划由设备采购小组汇总并签注意见,大宗设备需党组研究决定后由采购小组采购并报办公室备案。

2)凡属国家专控的仪器设备,经党组研究批准后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常年使用的采编播设备、器材和大宗办公设备的采购管理。

三、采购管理

1、设备采购小组根据经批准的申购计划,确定专人,以单位各义尽快与厂商取得联系,采取“货比三家”,原则进行供方评定,在技术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付款方式、送货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确定购买商家后报主管领导同意,再签订购货合同,办理财务手续。各部门不得自行签订购货合同,否则财务将拒付款。

2、验收与入库管理

收到提货通知单后,由设备采购小组安排提货,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和安装调试,验收的内容包括:1)包装有效性;2)整机完整性;3)配套材料;4)零配件数量;5)使用说明书、图纸、有关资料及产品合格证书,并详细填写验收单,根据发票办理财务报销、入库手续和财产登记入册。设备器材入库必须由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专人接收保管,明确保管责任。

3、退货

设备器材在验收和安装调试中发现质量问题、残缺零件及资料不全等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与生产厂家、外商、商检等有关部门办理退货、索赔或追补等事宜。

本办法由本单位办公室督查。

附:设备采购小组成员名单

采购管理规定例3

(2007年1月21日)

深府办〔2007〕9号

《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为加强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能力,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201号)要求,结合深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应急项目包括的情形

(一)已列入年度计划,完工、交付使用时间与计划批复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且按正常程序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

(二)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三)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且临时追加并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

二、应急项目不包括的情形

(一)与某一应急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配套采购项目;

(二)有明确的项目进度要求或已列入年度计划,因采购单位不及时申报、提供采购文件编制材料等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项目;

(三)经认定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可按时完工交付使用的采购项目;

(四)部门和单位因内部原因自定的应急项目;

(五)依法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不执行本规定;

(六)应急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不适用本规定。

三、应急项目的处理程序

(一)采购单位应自计划下达并确定资金来源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计划,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采购方式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依法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

2.确定为应急项目的文件等书面资料;

3.有关年度投资计划或临时追加计划批复文件、工期及交付使用时间要求等有效文件材料。

(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齐备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申请的审批,具体时限要求如下:

1.已列入年度计划,完工、交付使用时间与计划批复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经认定按正常程序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市财政局在收到单位齐备的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2.属于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3.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临时追加且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市财政局收到单位齐备的申报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三)采购单位在采购方式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并同时提供采购方式审批意见及编制采购文件所需的相关资料;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文件;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中标(成交)结果。

(四)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应急采购项目,合理设置资质门槛和技术参数,确保一次性完成采购。

采购管理规定例4

(一)已列入年度计划,完工、交付使用时间与计划批复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且按正常程序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

(二)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三)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且临时追加并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

二、应急项目不包括的情形

(一)与某一应急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配套采购项目;

(二)有明确的项目进度要求或已列入年度计划,因采购单位不及时申报、提供采购文件编制材料等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项目;

(三)经认定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可按时完工交付使用的采购项目;

(四)部门和单位因内部原因自定的应急项目;

(五)依法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不执行本规定;

(六)应急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不适用本规定。

三、应急项目的处理程序

(一)采购单位应自计划下达并确定资金来源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计划,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采购方式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依法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

2.确定为应急项目的文件等书面资料;

3.有关年度投资计划或临时追加计划批复文件、工期及交付使用时间要求等有效文件材料。

(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齐备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申请的审批,具体时限要求如下:

1.已列入年度计划,完工、交付使用时间与计划批复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经认定按正常程序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市财政局在收到单位齐备的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2.属于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3.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临时追加且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市财政局收到单位齐备的申报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三)采购单位在采购方式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并同时提供采购方式审批意见及编制采购文件所需的相关资料;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文件;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中标(成交)结果。

(四)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应急采购项目,合理设置资质门槛和技术参数,确保一次性完成采购。

采购管理规定例5

宝鸡烟草商业企业近年来,采购管理方面日趋规范,过程控制得到强化,对采购规范管理机制、制度、规程、模板、监管等方面建设作了积极有效探索,解决了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使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平稳推进。

一、存在的问题

1.员工对规范意识的认知度差

2010年,国家局下发了《烟草行业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项目管理程序规定》,2013年出台了《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这两项制度,为实现烟草商业企业采购严格规范管理的有效措施和有力保障,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对规范采购程序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部分员工认为增加项目程序规范管理内容,会导致各业务部门工作量的增加,为追求短暂的效率,在思想上把严格规范抛在脑后;部分员工认为规范采购与己无关,对涉及到采购规范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学习理解不深、把握不够,某些相关业务人员,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掌握不准确,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2.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

宝鸡市公司从2010年开始,先后健全完善了全市系统《投资与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招投标管理细则(试行)》《三项工作管委会议事规则》《采购项目“一项一卷”管理办法》、《定点供应商库管理》等一系列相关制度。但与国家局在新形势下的要求和标准相比,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完善,具体业务规定还不明确。实体性制度有了,但是在程序性制度上,如具体到采购的每个环节的规范步骤、流程还未建立标准模板。同时,十以来,纪检监察职能“三转”后,退出对采业务的监管和问责,那么,由谁来牵头负责采购项目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在制度中还未明确。

3.采购计划的前瞻性不高

采购需求计划是企业进行项目规范控制的基础和依据。此计划编制的前瞻性、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直接影响后续工程、烟站建设,烟叶生产、收购,物流分拣、配送,管理咨询、维保服务,办公效率等方面工作规范操作的成败,是事前预防的关键所在。随着行业对采购规范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没有一份未雨绸缪的计划,一方面没有给采购留有足够的招标时间;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大量的盲目采购、库存积压、生产经营配比失衡等不规范现象发生。

二、解决的对策

1.加强宣贯,转变观念,切实提高规范意识

做好任何一项工作,正确的思想认识是基础。首先,加大对严格规范在新形势、新政策、新要求下的宣贯力度,全员从思想上清醒的认识到采购领域严格规范管理,是推进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不仅影响到企业今后可持续健康发展,更是对全市系统干部职工政治生命的关爱。其次,丰富宣贯形式,确保全面提升采购规范管理思想意识。一是宣贯人员有针对性。组织各级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相关业务人员对行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工作意见》精神的宣贯培训,强化了对严格规范政策理解。二是宣贯内容有实用性。专题开展《采购管理规定》、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培训,强化了对采购工作程序指导。三是宣贯力度全覆盖。编制印发《规范工作应知应会手册》,提升了全员对政策、制度的认知水平。四是宣贯方式有创新性。宝鸡市烟草公司以文化为引领,在全市系统大力开展“规范文化”建设活动。通过全员答题;查找我身边的采购管理漏洞合理化建议;开展规范文化思想大讨论;举办全市系统以“全员共创 规范宝烟”为主题的“宝烟杯”采购规范工作知识竞赛;组织规范伴我行演讲和辩论赛,有效提升了全员采购规范管理思想意识。五是制定《规范管理培训工作的规定》,搭建市局内网规范管理专题网页平台,每年定期组织全市系统规范管理业务人员,对最新采购政策规定、制度流程、业务技能和案例研讨四位一体进行专题培训。

2.健全机制,完善规章制度,优化程序流程

结合问题导向,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基础上,我们从健全决策机制,建立工作规则,完善规章制度,增强监管实效,提高执行力度入手,对近年涉及到采购规范管理方面的主要规章制度进行“查改补建”,持续优化采购工作流程,经过几年时间构建了一套科学、有效、实用,操作性强的采购规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修订了管委会决策机构及制度。先后印发宝鸡市烟草公司《关于调整“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规范“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一事一卷”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为采购工作的规范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二是健全了采购办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成立了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制定《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细化采购办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纪律要求,规范采购办必须公开的事项。三是建立了采购管理工作基本制度。向全市系统印发了《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制定采购流程图,优化不同采购方式的工作流程。四是完善了采购项目配套管理制度。依据国家、行业相关招标投标法及《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先后完善健全了市公司《招投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招标机构管理与评价规定》;《内部评标成员库及评标成员管理办法》;《定点供应商库及定点供应商管理办法》《采购成交供应商管理办法》。每年均以正式文件形式定点供应商名录。五是细化了采购方式标准。对照《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细化“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执行标准,提升采购方式选择的精准性,防治自由裁量。

3.守住源头,把好决策关,加强采购计划规范管理

一是为加强采购计划规范管理,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制定了《采购计划管理办法》和《采购项目定额标准》,规范采购计划的提报和决策程序,防止不按程序随意调整项目、变更采购方式。二是采购计划严格遵照“三关三审”要求落实。建立了《四级采购目录》,其中一级目录3个,二级目录12个,三级目录51个,四级目录301个,确保采购项目全覆盖。确定了预算科目、组织形式、拟采购方式及集中管理部门等序列内容。要求各单位、部门以《四级采购目录》标准编制采购计划,经需求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初审,集中采购部门复审,采购办及廉政监督组会审通过后,提请管委会审定采购项目和采购方式,再由管委会价格审核组对项目预算进行实质性审查,提报预算委员会审定预算的程序要求,管委会最终审议确定全年采购计划。三是对工程类项目规定了要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做出可行性分析评估报告;对大宗物资、服务类项目采购,由需求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开展市场调研考察,充分了解掌握并综合分析相关信息,为申报计划科学性、有效性提供依据。四是在采购计划审定中,我们充分发挥管委会作用,对需管委会决策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形成会议决议,印发会议纪要,确保了采购计划项目科学、民主、规范、公开决策。

4.加强采购项目的公开、透明,确保重点环节监管到位

一是制定了市公司《规范采购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在采购项目程序规定范围内的每一事项启动之时,相应的监管职能部门就必须及时跟进,在计划、预算、招标、签约执行、验收入库、审计决算、办事公开民主管理、供应商评价等各个环节都做到全过程跟踪,监管到位。二是确定了纪检监察部门“三转”后,采购项目监督小组由规范管理部门牵头,财务、审计、法规、监察、采购办等部门人员组成,采购规范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业务部门的管理监督,监督部门的职能监督,监督小组的现场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再监督及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形成内部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实现运作、监督、考评的有效制衡。三是明确了采购规范管理工作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备案审查监督、过程监督、现场监督、专项监督检查等。建立《规范管理工作考核细则》,将采购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情况作为规范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的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四是成立重大项目专项监督小组,对全系统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单项预算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工程投资项目和单项预算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物资采购项目进行专项监督。五是按照《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实施细则》和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同采购业务深度融合的保障机制建设要求,建立了采购《公开目录》,制定了《采购管理职工代表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积极引导广大职工直接参与对招标活动监督,并通过内部网站、公示栏等形式,对公开招标进行全程全面及时公开、节点公示,畅通广大职工对采购招标工作知情、参与、表达、监督渠道,提高干部职工民主监督意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六是组织开展了招标机构评价和定点供应商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机构的服务测量和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落实定点供应商动态评价和退出机制。

烟草商业企业采购领域规范管理工作是大势所趋和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需求,将伴随企业改革发展的全程,既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更不可能“一劳永逸”。规范管理正是通过对采购规则和操作流程的厘清与固化,塑造统一的工作机制,将毫无规矩可言的“潜规则”,转换成干部职工熟悉了解、广泛认可和共同遵守的“明规则”,实现采购管理决策程序化、组织系统化、权责明晰化、业务流程化、措施具体化、行为标准化、考核定量化、奖惩有据化、控制过程化,确保企业形象的全面提升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采购管理规定例6

一、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完成政府采购规模任务16668.95万元,占财政支出的7.54。__年,全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272批次、招标采购33批次,完成政府采购合同金额16668.95万元,其中:货物类项目金额11001.51万元、占66,工程类项目金额2667.03万元、占16,服务类项目金额3000.41万元、占18;集中委托采购规模金额4717.31万元、占总规模的28.3,专户(国库)集中支付规模金额8742.86万元、占总规模的52.45;节减财政性资金支出2602万元、综合节支率达13.5。市本级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832批次、招标采购15批次,完成政府采购合同金额4768.89万元,其中:货物类项目金额3242.85万元、占68,工程类项目金额524.58万元、占11,服务类项目金额1001.47万元、占21;集中委托采购规模金额1435.44万元、占总规模的30.1,专户(国库)集中支付规模金额3518.01万元、占总规模的73.77;节减财政性资金支出744万元、综合节支率达13.5。

(二)开展政府采购宣传活动93次,完成政府采购信息76条次。全市开展政府采购法规培训2批次,户外广告宣传14次,知识竟赛1次,其他形式的宣传活动76次。通过政府采购网站信息39条次,中国财经报上23条次,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上7条次,通过其他渠道信息7条次。

(三)完善进行了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市本级组织拟制、印发了《__市财政局关于实行部门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通知》(怀财采购[__]86号,__年4月13日);《__市政府采购工作流程表》;政府采购工程、车辆加油管理改革工作方案,《__市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暂行办法》、《__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__市会计核算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内部操作规定》;《__市单位自行询价采购项目管理实施办法》;《__市政府采购工作目标考核十大指标》;《__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业务局内部工作制度和程序(试行)》;《__市20__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了部分内容的实施。

(四)组织完成了相关管理工作。市本级组织,一是完成了市直单位车辆统一保险管理。统一保险车辆539台、197.8万元(其中单独保险49台、14.6万元),并完成了保费的支付管理工作。二是完成了市直单位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市直单位实施定点维修5434台次、维修结算金额645.5万元,办理定点维修费支付3264台次、463.96万元;办理非定点维修经费支付127台次、375.57万元。并组织开展了市直单位车辆维修管理及定点维修企业维修服务管理自查考评活动。三是完成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按月及时组织市本级、各县市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四是开展进行了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目标十大指标的考核管理。根据指标设置要求,按月考核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政府采购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并组织将每月的主要工作指标完成信息在《__市财政预算执行分析》上刊登。五是督促进行了全市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及政府采购机构操作管理。市本级及5个县市区已按省政府办公厅[20__]12号文件精神,将政府原设在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并调整职能。市本级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实施采购操作266批次、中标金额1365.8万元,操作及政府采购文档管理规范。六是完成了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相关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审核备案政府采购文件、合同等1664份,建立供应商库信息资料363份,建立专家库信息资料70份。七是加强了政府采购网站管理。及时审核上传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办法、采购信息、公告等信息。

(五)开设了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服务专柜。通过在市会计核算中心业务柜设立“政府采购业务服务专柜”,对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受理、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归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的审核支付、政府采购业务咨询等实施优质服务,为市直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方便。

二、主要经验做法

(一)围绕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抓宣传。为了深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条幅、宣传板报、宣传车、知识竟赛等形式广泛开展政府采购宣传活动。对政府采购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以及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进行宣传。为庆祝《政府采购法》实施一周年,市本级年初组织开展了15天的集中宣传活动。市本级及麻阳县、新晃县、中方县、洪江市、鹤城区、辰溪县、靖州县等县市区还组织开展了法规培训、户外广告、知识竞赛及其他形式宣传活动。市本级及中方县、鹤城区等单位利用相关媒体开展了政府采购信息工作。市本级组织对全市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在《__市财政预算执行分析》刊物上按月公布,既是宣传也是促进工作。通过抓政府采购宣传,在全市营造了依法规采购的法制氛围,社会各界对施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为我市依法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打下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按照上级目标任务要求抓规模。为了实现年初上级安排我市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8的目标任务,在全省范围我市率先推行了政府采购工作目标十大指标考核制度。通过对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政府采购执行规模、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规模、政府采购规模分类比重、政府采购预算节支率、政府采购委托采购规模、政府采购批次招标方式比重、政府采购年(月)批次平均规模、政府采购信息量、政府采购宣传、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等量化指标的按月考核,并对每月政府采购执行规模完成情况在《__市财政预预算执行分析》刊物上公布,全面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全市全年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的7.54,比20__年增长2.13。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政府采购目录标准的执行,在全市部门预算改革实施前,狠抓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申报管理工作,努力从拓展采购范围上下功夫,以20__年工作为基础,不断扩大采购项目的执行品目,促进规模的扩大。市本级在规范管理货物类采购项目、车辆维修、车辆保险等服务类项目的同时,促进开展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__年纳入管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规模比20__年增长1.5倍,达500余万元;溆浦县、鹤城区、沅陵县、洪江区、芷江县、新晃县等县市区相继开展了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中方县对基建工程项目开展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方县、芷江县、会同县、洪江市等县市车辆定点维修、车辆定点保险进一步拓展范围和规范管理;大部分县市区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目录标准的执行。通过抓政府采购规模,促进了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三)围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抓管理。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从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入手,通过抓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市本级组织建立了政府采购工作各环节的规章和办法,规范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制度要求,并严格组织实施。通过组织推行政府采购联络员管理制度、政府采购项目计划预算申报审批制度、委托采购管理制度、招标采购现场监督制度、合同审核备案管理制度、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管理制度、合同履行支付复核制度、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审批制度、政府采购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采购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市本级的政府采购工作已实现了监管、采购、验收、付款四权分离的运作模式,各县市区正向这一运作模式过度。

(四)围绕政府采购管理抓创新。在我市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改革前,针对采购人项目采购需求随机性大、采购量小、零星采购项目多、采购次数频繁、工作效率低、资金支付频率高、资金归集难等情况,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原则的条件下,在管理上创新工作方法。在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管理上制定推行了《__市政府采购工作目标考核十大指标》;在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上,从项目计划预算申报、委托采购操作、合同签订及验收、到合同款项支付的全过程,市本级组织推行实施“按采购项目内容、规范文本格式、统一审批编号、对应实施操作、按审批编号实施项目管理”的方法;在经批准单位自行询价采购项目管理上,市本级组织利用“中国__政府采购网”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搭建信息平台,制定实施《__市单位自行询价采购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现“集体决策、互相监督、政事公开、管采分离”的运行机制,加强财政部门内部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协调管理,制定实施了《__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业务局内部工作制度和程序(试行)》,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依法履行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并进一步完善了车辆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及零星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办法。工作上采用“以票监管”的办法,凡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目录标准,申报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支付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凭政府采购付款通知书办理支付(编入会计记帐凭证,作为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政府采购执法检查依据)。通过采取相关办法全面推进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围绕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抓队伍素质。依法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业务性强、技术复杂、综合程度高、具有较强政策性的全新的财政事业。面对复杂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法律法规的高要求及我市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普遍较低的特点,我们从实际出发,组织开展“传、帮、带”活动,抓好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政府采购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质量。一是选派专人到外地考察学习,把好的经验和方法带回来。全市先后组织29人次(市本级6人次)到邵阳、岳阳、常德、湘潭、长沙、浏阳等地考察学习。二是利用信息媒体学习外省市的经验做法。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学习外省市好的做法。三是结合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将外地的经验和做法与我市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拟制制定对本地有指导意义的工作制度和办法,首先在市本级推行实施。四是传授培训市本级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府采购监管与操作办法,推进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如政府采购招标工作、评标工作、评标办法,车辆统一保险工作,车辆定点维修工作,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组织全市政府采购管理、操作人员学习,并指导各县市区组织实施。通过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意识的增强,提高了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促进了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六)围绕“三公”原则抓工作透明度。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引入市场竟争机制,杜绝“暗箱操作行为”,依法规范采购人的采购行为,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在透明度建设上,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办法公开。组织通过“中国__政府采购网”、__日报等相关媒体以及印发文件的形式,对我市制定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办法向社会各界予以公示,最大范围的让社会各界知情并参与监督执 行。二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做到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招标、中标、成交信息)。三是扩大我市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范围。组织将“中国__政府采购网”与“__市政府公众信息网”链接,通过“__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开辟一个“政府采购”窗口,使更多、更广泛的各界人士了解和监督__政府采购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监督职能。四是抓好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每次招标活动做到先在指定媒体上招标信息公告,公开进行开标评标,开标评标活动邀请纪检监察、审计、公证部门人员参加现场监督、公证。通过抓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建设,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体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支持和赞扬。

(七)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实施优质服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既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又具有专业性较强的社会服务职能。如既要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又要对政府采购法规、工作制度、程序等实施专业咨询服务,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活动中的业务受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供应商及采购人投诉等事项实施服务。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既是一项行政执法工作,又是一项专业服务工作。__年,响应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环境,开展便民活动”的号召,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为了方便采购人和供应商,在市会计核算中心柜组上设立了“政府采购业务服务专柜”,作为政府采购业务的一个“服务窗口”,并组织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一是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咨询事项进行政策性指导,作规范性的指导解释工作,热情服务。二是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言行规范,培养文明用语、以礼待人、热情办事、行为规范、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三是对抵制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拒绝接受监督管理、上门故意吵闹的办事人员,做耐心说服工作,不与其吵闹,做到以理服人。四是主动做好政府采购工作事项的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政府采购法规、工作办事制度、程序规定普及到相关人员。五是对市直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进行工作指导。政府采购优质服务活动的开展,受到了采购人及供应商的普遍好评。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困难

(一)政府采购目录标准的执行上还存在阻力。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公务车辆的加油、印刷、会议接待、学校教学设备器材、医疗设备器材、行政政法部门的专项配套设备器材等还没有有效的纳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监管执行上还存在阻力。

(二)规避政府采购制度的违法行为还存在。个别行业主管部门以种种借口在项目采购上规避政府采购制度,违法操作。如以投资商垫资为由,将政府采购项目擅自操作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有的在印发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政府行为的收费项目建设,“属于非财政性投入,不属于政府采购”。理由是“是投资商垫资项目,然后收费用于偿还”。这些行为破坏了《政府采购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必须纠正。政府行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使用所收费投入的建设项目采购,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有的以属专项资金为由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购为由规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还存在。专项资金属财政性资金,使用专项资金的采购行为,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代购项目也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必须有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政府采购的合法凭证。

(三)政府采购计划编制难。目前,我市还没有实行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改革,采购人无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编制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单位零星需要、随机需要采购次数多、量小,集中采购规模小,不能有效整合,很难形成规模效益。采购人采购项目分散、采购次数多,采购人员的劳动强度大,项目的采购成本较高。

(四)部分县(市、区)采管分离工作还没有进行。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20__]12号文件精神,原设在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有市本级、沅陵县、麻阳县、鹤城区、中方县、通道县,并调整工作职能。还有8个县市区设在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更名和调整职能。

(五)政府采购机构人员编制、配置少,无专项业务经费保障。政府采购管理与操作的依法实施,是财政部门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政府采购制度三项制度改革之一,是一项全新的、发展的财政事业,更是各级政府的一项事业。目前,我市有的县(市、区)的政府采购管理操作机构只编配2—3人,有的1人,有的只有1人兼管该项工作,在工作上只能应付或者工作开展不起来,谈不上规范管理和操作。这些均属于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不得力地区,属于政令不通地区,必须引起这些县市区政府领导、财政部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计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从全市的情况看,各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经费无保障,均未作财政预算安排,对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的规范管理将受到制约,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和《政府采购法》的贯彻落实。

四、20__年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任务

按照全国、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精神,20__年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通过总结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年来政府采购改革工作实践,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要工作任务目标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配套办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推进《__市政府采购工作目标考核十大指标》、《__市单位询价采购项目管理实施办法》、《__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业务局内部工作制度和程序(试行)》(县市区参照执行)等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进一步扩大我市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促进工程项目、车辆加油定点、会议接待定点、印刷定点、零星采购项目定点及相关项目协议供货制度等工作的开展。完善车辆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管理工作。完成全市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10的任务目标。

(三)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征集工作,加强资格审核和入库专家、供应商的管理。组织在全市范围开展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活动,实现全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资源共享。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认定制度,并实行全市统一发证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建设,办好政府采购网站。我市各项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办法、采购信息实行网上公布;按规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受理、政府采购文件及合同备案、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等管理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机构及财政相关业务主管科室的工作协调与管理。

(六)做好县市区机构管理与操作职能的分离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20__]12号文件精神,完成县市区原设在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心的更名调整职能工作,六月份前没有完成更名和调整职能的或者不愿更名调整职能的必须分离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操作实行市县联合、区域采购模式,县市区的招标采购项目委托上级政府采购机构实施。

采购管理规定例7

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勉强纳入政府采购,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不清晰,也给违规处罚带来困难,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没有参加政府采购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导致行政复议。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二)、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和基本建设收入。

(三)、采购人为了履行部门职责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使用需要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担保所筹集资金,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各种借款等。

(四)、与其他投资人在采购人的土地上联合投资。

(五)、除以上四项之外事业行政的其他各种资金。

二、“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问题

《政府采购法》把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3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虽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但其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若要参与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就涉及到调整有关部门现行的管理格局及职责。若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进行相关监督管理就缺乏法律依据,将属于越位行为。

我们认为应按以下方法:

(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实行招标采购,招标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种工程项目中的货物、大宗建筑材料的招投标管理监督,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低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采购人采购货物时指定品牌”问题

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在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指定品牌问题比较

突出。这时,财政部门需要向采购人做大量的解释、宣传工作,这给财政部门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鉴于这种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和服务、工程的供应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款。”

四、“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

财政部门(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虽然政府采购法作了规定,但未了彻底解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缺位、越位以及与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交叉等问题,仍有一些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明确为:

(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一是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二是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一是管理、维护政府采购信息网站。二是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三是政府采购法规信息及时在指定媒体。四是对招标信息进行监督管理。五是政府采购统计报表信息管理。

(三)制定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四)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制定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规程。

(五)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制定政府采购合同范本;受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六)受理供应商投诉。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七)协助有关部门办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应诉事项。

(八)监督检查。一是对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制定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采购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发给上岗证书。

(十)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十一)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十二)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维护和管理。一是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聘书。二是对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采购管理规定例8

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招管中心)协作配合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

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审核汇总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对采购人的采购计划进行批复;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办理相关财政性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受理投诉举报,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会同县招管中心制定我县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承担《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县监察局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察,主要负责:依法监督查处虚假招标、双轨运行、规避招标,不进县政府集中监管平台交易,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等行为,纠正招标采购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县招管中心依据县政府授权,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制定或参与制定我县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审定政府采购活动各项规则和制度;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审查采购文件和公告、采购报告和采购合同等书面材料;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会同县财政局整合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立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库、供应商信息库;协调处理重大投诉事项。

县政府采购中心是县政府设立的县级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政府采购法》为采购机构,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接受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县级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县级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办理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交办的相关事项。

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部门要安排专门的科室及人员做好此项工作的衔接。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各项改革。县政府采购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政府集中采购事宜,按照县财政局审批的政府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增强服务功能,促进政府采购活动规范高效运行

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服务措施,增强服务功能,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一)整合建立县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库。县招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充实和优化专家库,充分满足采购人选择专家的需求,保证评审工作科学公正。对县政府采购中心现使用的评审专家由县财政局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并会同县招管中心择优选取部分专家按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登记后,进入专家库名单,尽快完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库建库工作。按照省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准入和清除制度,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业务水平低、违反职业道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及时从专家库中清除。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统一在县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库中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县招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建立招投标中介机构库政府采购机构分库。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招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取部分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招投标中介机构库政府采购机构分库(简称机构库)。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的,采购机构应从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中介服务费遵循节约财政开支、优惠让利的原则支付。对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质量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及时从机构库中除名。入库的中介机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招管中心根据中介机构项目服务的工作质量、业务水平、规范执业、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考核,按一定的比例淘汰考核排名列后的中介机构,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另行选择相应数量的中介机构替补入库。

(三)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和诚信档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供应商,建立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信息库实行统一管理。县财政局对县政府采购中心现有供应商信息库中的供应商重新进行资格审查,会同县招管中心将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录入信息库。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供应商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诚信守法状况进行考核。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成交、不及时或无故不履行合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等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公示,同时按有关规定对供应商进行查处,实行政府采购市场禁入。

(四)加强县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稳步推进县级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工作,通过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及执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形成规模采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明确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渠道。财政性政府采购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未试编政府采购预算前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按财政集中支付核算的有关规定办理。要减少政府采购资金审批环节,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效率。

(六)及时处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举报。县财政局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规范投诉受理审查程序,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对有重大影响的投诉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监察局、县招管中心共同调查处理,联合形成投诉处理决定。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接到投诉举报需进行调查处理时,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予以积极配合。

(七)积极推行协议供货制度。对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积极推行协议供货制度。由县财政局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协议供货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有效期内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直接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确定的供货商或其授权商以及其中标产品(品牌、型号)中进行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对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协议供货商要及时做好送货上门、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工作。县政府采购中心开展项目跟踪随访服务,做好市场调研、价格监控、履约验收等工作,发现中标供货商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及承诺,及时报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进行处罚。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配置、价格、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投标文件承诺标准的协议供货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招管中心根据《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鲁财库〔2008〕13号),尽快制定我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实行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执行。

(八)积极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网上政府采购工作流程,逐步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采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

三、强化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县域内政府采购项目一律进入统一的政府公共交易平台,接受县财政局和县招管中心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采购计划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必须编制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变更采购方式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7〕38号)执行。属于县级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部门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或者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县财政局自收到采购人上报的采购计划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同时抄送县招管中心。

(二)规范采购行为。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和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机构不得将受委托项目转由第三方采购。县政府采购中心设立政府采购项目专项业务经费周转金专户(简称政府采购周转金专户),县财政局向政府采购周转金专户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对组织实施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项目论证费、项目评审费、项目验收费等各种专项业务经费,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按照精打细算、节约资金的原则从政府采购周转金专户中预先垫支。项目结束后,县政府采购中心向县财政局提报经县招管中心审核后的项目费用支付清单,县财政局依据清单将资金拨入政府采购周转金专户。政府采购周转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三)严格审查采购文件。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和公告,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制定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合理设置技术标中的客观分、主观分,主观分值所占比重不应过大。采购机构在采购文件和公告发出前,将采购文件和公告同时报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备案审查。

(四)现场监督政府采购活动。1、对开标、报价活动进行现场监督。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在县招管中心的监督下对按要求送达的投标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公开宣读,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书、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核验。2、对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评审专家由采购人在县招管中心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产生。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因特殊情况通过随机抽取不能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项目,按《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库〔2004〕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监督部门和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3、对评标、定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采购人、采购机构在县招管中心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组织评审活动。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采购小组、询价小组)负责,评审专家应依法、客观、公正、廉洁的履行职责,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应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中标、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公告经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备案后,在指定地点或媒体上公告。对采购人不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政府采购活动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采购机构应当将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评标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文件等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文件资料报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备案。

(五)加强对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的监督。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采购机构组织下,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报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报县财政局、县招管中心备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按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重大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采购人应将验收证明报县财政局和县招管中心备案。县财政局和县招管中心对大型项目的验收应到场监督,对协议供货、定点服务项目履约情况实行日常抽查监督。

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县域内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入政府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县财政局要根据经财政局和招管中心备案的采购合同,方可办理资金拨付和结算手续。采购机动车辆的,不具有财政部门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车辆统一购置单》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挂牌手续。县财政局和县招管中心配合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采购管理规定例9

政府采购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规范化的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一个多世纪以来,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在经济的衰退和萧条时期,政府采购作为扩大内需,调控和振兴经济的手段,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1994年部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WTO组织)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进一步向规范化、国际化发展,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过程更加透明,一些国家每年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已达财政总支出的30%,甚至更高,与政府采购相关的贸易额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美国联邦政府每年政府采购总额高达2000亿美元以上,是全球最大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已被许多国家公认,是管理公共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本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制度和重要手段。

二、我国政府采购改革的现状

我国政府采购改革从1996年作为国际上公认的、先进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在我国开始试点,到1999年是我国政府采购改革的探索阶段。这个阶段各省市无论在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还是在管理模式上,各不相同,因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这个阶段的政府采购制度以地方立法为主。1999年至2002年6月29日《政府采购法》颁布,是政府采购改革的全面实行阶段。这个阶段,财政部在总结各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章,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早日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奠定了基础。几年来政府采购的实践表明,政府采购是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的有效手段,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开创了政府采购的新纪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改革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它的颁布,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抑制腐败,具有十分深远和重大的意义。是依法治国方略在财政支出管理中的具体体现。

*市政府采购工作1997年开始试行。改革几年来,*市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许多积极、大胆、有益的尝试,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较快。现将*市政府采购改革的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1、*市的政府采购组织机构的设置

目前*市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分三个管理层次,即领导决策层、监督管理层、具体实施层。是按照政务和事务分开、管理者和执行者分离的原则建立的新型管理体制。

(1)决策层*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于2000年。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市政府采购的重大政策,解决政府采购中出现的新问题。

(2)监督管理层政府采购办公室。

1998年筹建,1999年正式成立,是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机构。2002年《政府采购法》出台后,我们根据《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办公室的职责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政府采购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代拟*市政府采购管理的地方法规草案,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市政府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规定*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

2)*市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提出*市政府采购年度预算需求,落实*市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拟订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监督*市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确定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的范围或项目;对采购人预算资金的拨付进行审核;办理政府采购实物调拨手续;

3)政府采购信息管理

收集、统计、在指定媒体上*市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建立*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管理*市政府采购网站;

4)政府采购方式管理

提出并公布*市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提出并公布*市公开招标采购的具体数额标准;依法审批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对采购方式的变更进行审批;

5)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制定*市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制定与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变更、中止和终止等事项进行审批。

6)受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7)对*市政府采购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对市和区县两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其他经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进行培训和管理等;

8)制定*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备案、监管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办法。

9)制定*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办法;对专家进行政府采购业务的培训、考核,对专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10)对采购人进行培训;

11)对采购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

12)监督、检查*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

13)*市党政机关汽车核编。

(3)具体实施层*市政府采购中心。

成立于2000年,是按照“政事分开”原则组建的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在法定的权限内,实施集中采购目录项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受托实施其他政府采购业务;

3)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管;

2、*市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

1999年6月1日,市政府以令的形式《*市政府采购办法》,这是*市政府采购的第一个地方法规。随后市财政局相继制定了《*市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围资格规定》、《*市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及结算的暂行规定》和《*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工作暂行规定》等10个配套的规章制度,市属各区县也陆续出台了60多个行政措施,这些规章和行政措施是*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进而使政府采购工作有章可循,为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今后*市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要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为指导思想,以促进公平竞争,保证*市政府采购市场有序发展为目标。

3、*市政府采购规模的拓展

1998年*市首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当年政府采购规模为2亿元,节约资金2000万元。1999年翻了一番,政府采购规模达到4.2亿元,节约资金5800万元。2000年比1999年几乎翻了两番,政府采购规模达到11.3亿元,节约资金7500万元。2001年继续快速增长,达到24.82亿元,节约资金1.9亿元。2002年再创佳绩,完成45.67亿元,节约资金2.7亿。五年来政府采购总体规模突破88亿元,累计节约资金超过6亿。

五年来,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逐年提高。1998年全市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0.88%,1999年为1.5%,2000年为3.4%,2001年为4.5%,2002年达到7.1%。

在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政府采购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以政府采购品种为例,1998年政府采购目录项下仅包括10个政府采购品目,2002年增加到52种;政府采购类型从过去单一的货物采购,逐步向货物、服务、工程在内的多种类型扩展。

*市政府采购制度推行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方针、决议和精神,学习、实践“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有很多做法得到市领导和财政部的认可,可以归纳为“几个率先”:

(1)在全国率先实行“政府采购联席会议制度”,使政府采购的决策更加民主、透明;

(2)在全国率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使政府采购纳入预算管理;

(3)在全国率先实行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制度,使监督机制更加科学、完善;

(4)在全国率先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货物类)范本》,统一招标文件格式。

三、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化和发展趋势

《政府采购法》颁布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它的历史性、全局性、战略性和国际性。作为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它的颁布施行,给政府采购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要求加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

《政府采购法》生效后,为保持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致性,首先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立法权限,对原有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与《政府采购法》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法制定符合《政府采购法》原则、规定的配套制度,初步搭建起我市政府采购法律框架。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

1、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

规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类主体的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性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等;

2、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机构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等。

(二)《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要求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改革继续深化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要求集中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分离,为《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作好组织准备。其次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依法划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权限,依法履行职责。

(三)《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要求部门预算管理、国库制度改革继续深化.

部门预算改革、国库制度改革和政府采购改革三者相辅相承,互相促进。例如: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以部门预算的编制为基础,因此政府采购预算的细化和科学化,有赖于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另外通过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往往能够反映当时同类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把这些“市场平均价反馈给部门预算编制部门,可为其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核定定额时,提供参考,为部门预算改革创造条件。

再如:政府采购作为强化预算约束,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客观上要求扩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比例,而这也是国库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要求学好、用好《政府采购法》。下面对《政府采购法》的相关知识进行简要介绍:

1、《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1)从地域看: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从主体看:《政府采购法》不是只调整某一个部门的法律关系的部门法,,而是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调整主体包括:

1)政府采购当事人: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主要指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不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所谓政府采购活动,指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整个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包括管理活动、组织实施活动、纠纷调处活动等。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它是政府采购的需方。目前《政府采购法》中采购人的概念不包括集中采购机构。这是因为:集中采购机构是特殊的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它的职能是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享有的权利义务与其他采购机构不同,应单独立法加以规范。

“采购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政府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中介。

“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且在我国境内生产或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等)或自然人(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是政府采购的供方。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监督《政府采购法》

实施的政府管理部门。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3)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例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公证人员等。

(3)从采购对象看: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1)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工程:指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3)服务: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运输、维修、培训等。

这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仅限于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只有下列三种特殊情形可采购外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

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采购的;

3)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2、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采购活动必须遵循的精神、原则。具体包括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指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除评标等依法不能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外,能够公开的程序或活动必须公开进行,包括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具体指采购的数量、质量、规格)采购方式公开、采购程序(具体指招投标活动程序)公开、采购标准公开和采购结果公开等。

(2)公平竞争原则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法则,也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竞争机制,首先要求在政府采购在有多种选择,有多个供应商可以供货的情况下,要通过公平竞争选择价廉物美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不能搞暗箱操作,偏袒某个供应商;其次竞争必须在公平的前提下有序地进行,

(3)公正原则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公允正当。要求政府采购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的供应商一视同仁,不设置歧视性规定,不搞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4)诚实信用原则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当事人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有欺诈、串通抱价、作弊等行为。

3、政府采购预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预算管理。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由有权编制部门预算的部门进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这是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第一步。经人大审批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要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不能超过预算。

4、政府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1)集中采购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提供采购服务(简称政府集中采购);或由一个部门统一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活动(简称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实施模式。因此集中采购的实施主体可以是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是一个部门委托政府采购机构进行。

(2)分散采购指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实施形式。采购人自行采购时,首先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5、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六种采购方式,分别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主要方式,即凡符合公开招标具体数额标准的,首先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开始前需获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符合招标公告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通过公平竞争,产生中标供应商。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通过竞争,产生中标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选定最佳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指由于采购项目的采购渠道单一,或发生了不可遇见的紧急情况,或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处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政府采购方式。

询价:即向选定的供应商询问采购对象的价格,或邀请他们报出价格,采购人在对报价比较后,选择最低的价格成交的采购方式。

6、政府采购程序

(1)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程序

财政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人大审批——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决算

(2)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程序:

政府采购立项——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委托采购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结果报批(审核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拨付

(3)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的程序

政府采购项目因政府采购方式不同,采购程序也不相同。下面分别按照不同的采购方式,予以介绍:

1)公开招标:

招标信息——制作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包括采购标准)和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组成项目评审小组——投标截止和开标日期的确定——评标——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采购结果公开——评审结果的申报和确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邀请招标:

发出投标邀请书——公布采购标准——确定邀请供应商——采购标准组成项目评审小组——评标——采购结果公开——评审结果的申报和确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竞争性谈判:

成立专家谈判小组——制作竞争性谈判文件——公布采购标准——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公开——结果的申报和确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询价:

成立询价小组——公布采购标准——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公开——结果的申报和确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

支付原则:财政直接支付和单位支付相结合,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另一种是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其中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是政府采购改革和国库制度改革的方向。

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政府采购专户银行直接支付给卖方的拨款方式。

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有三种方式:

(1)财政全额直接支付方式:指财政部门和采购人,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到政府采购专户银行,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专户一并拨付给政府采购合同卖方。

采购管理规定例10

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勉强纳入政府采购,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不清晰,也给违规处罚带来困难,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没有参加政府采购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导致行政复议。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二)、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和基本建设收入。

(三)、采购人为了履行部门职责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使用需要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担保所筹集资金,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各种借款等。

(四)、与其他投资人在采购人的土地上联合投资。

(五)、除以上四项之外事业行政的其他各种资金。

二、“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问题

《政府采购法》把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3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虽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但其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若要参与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就涉及到调整有关部门现行的管理格局及职责。若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进行相关监督管理就缺乏法律依据,将属于越位行为。

我们认为应按以下方法:

(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实行招标采购,招标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种工程项目中的货物、大宗建筑材料的招投标管理监督,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低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采购人采购货物时指定品牌”问题

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在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指定品牌问题比较 突出。这时,财政部门需要向采购人做大量的解释、宣传工作,这给财政部门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鉴于这种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和服务、工程的供应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款。”

四、“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

财政部门(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虽然政府采购法作了规定,但未了彻底解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缺位、越位以及与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交叉等问题,仍有一些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明确为:

(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一是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二是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一是管理、维护政府采购信息网站。二是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三是政府采购法规信息及时在指定媒体。四是对招标信息进行监督管理。五是政府采购统计报表信息管理。

(三)制定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四)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制定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规程。

(五)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制定政府采购合同范本;受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六)受理供应商投诉。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七)协助有关部门办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应诉事项。

(八)监督检查。一是对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制定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采购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发给上岗证书。

(十)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十一)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十二)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维护和管理。一是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聘书。二是对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