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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进出口贸易模板(10篇)

时间:2023-07-28 16:32:51

建材进出口贸易

建材进出口贸易例1

与普通高校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相比较,高职类教材在教学内容上更针对工作实际,案例更丰富,有些教材则更多、更详尽地附录了外贸单据样本,在课程改革方面也取得了更大的进步。但是,在教学中我们仍然发现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本着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为了改进经贸类高职学生的培养工作,提高《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材的实用性和针对性,笔者根据外贸公司工作实际和教学经验,在此提出一些想法,以期改进《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高职《国际贸易实务》教材的内容编排

仍没有突破普通高校教材的框架

目前,高职类《国际贸易实务》教材虽然在局部内容上对普高教材有所扬弃,更注重实践性,但体系上仍然是普高教材的翻版,仍然以出口业务为重点,以我国的出口规范合同条款为先后顺序。这样,虽然做到了较全面、有条理,却与出口业务实际情况不合(出口业务是以订单而非合同为中心开展的),忽略了学生进口业务能力的培养。因此,笔者建议:

出口和进口的内容分开编排出口和进口业务貌似两个性质相同而程序相反的外贸工种,但实际上其工作重点和操作环节对业务员素质要求却大相径庭。出口业务的关键在于业务员的对外销售能力、订单敲定、工厂生产质量和交期控制、收汇安全及时;而进口业务在实际上分成进口业务和进口商品进口及对内销售业务,其关键环节在于对国内相关市场行情的把握、供应商选择和接盘时机、信用证及时准确地开出、对国内最终用户的销售。现行的高职教材由于篇幅所限,都把进口业务作为出口业务的相反程序操作,没有注意到进口业务本身的特点和关键环节,不但篇幅严重不足,而且内容也流于枯燥肤浅。我国的进口业务量与出口业务量基本相当,同样需要大量进口业务人才,轻视进口业务员素质的培养不符合高职院校的办学宗旨和现实就业市场的需求。

以订单为核心编排出口业务教材的内容由于法律和贸易习惯上有差异,我国出口商品的海外买家以其订单而非我国的规范出口合同为执行依据,这样做符合《联合国货物销售公约》的有关规定,而我国的出口业务员实际上也是以外商订单为中心来开展其工作。因此,教材出口部分的内容编排以订单为核心更符合出口工作实际。笔者建议的主要内容顺序是:交易磋商、订单谈判、质量控制方法、价格确定、支付工具和方法、合同签订、工厂生产安排和交期、质量控制、运输安排、收汇结汇。

几处有待改进的细节内容

出口成本核算和FOB价格在出口业务实践上,成本核算的目的是报出适当的出口价格,而现行教材都只有成本核算而没有解释其与报价之间的内在联系。成本核算公式(出口换汇成本=〔出口商品购入价+公司费用-退税收入〕/FOB净价)的关键意义在于用这个公式报出FOB价格。所以,该公式有必要进一步推导为:FOB净价=〔出口商品购入价+公司费用-退税收入〕/出口换汇成本。在实践中,各外贸公司会根据自身情况向业务员规定公司费用率(比如10%)和公司出口换汇成本(比如1美元兑7.00人民币),如果该特定商品出口退税率为13%,则该公式为:FOB净价=出口商品购入价*(1+10%-13%/1.17)/7.00,上述公式正是外销业务员的FOB报价公式。而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有关章节中,也应该注意讲明CFR、CIF价格的计算,使“报价”这个知识点连贯完整。

支票、汇票、本票的内容宜重新斟酌笔者认为,《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的这部分内容大体相同,均与我国《票据法》的有关内容相似。在教学中发现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教材所述这部分内容更符合国内贸易而不是国际贸易实际;二是汇票的有关内容常使初学者将此与后面的托收、信用证中的有关汇票知识相混淆。在业务实践中,支票、本票基本不用于常规的国际贸易,所以笔者建议取消。教材把汇票知识重点放在国内贸易所用的“支付工具”上,而国际贸易实际使用的汇票是由出口商开出的“收钱工具”,这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汇票。因此,笔者建议教材应该讲明这种“国际贸易汇票”的特点和使用,以免与后续的托收、信用证涉及的汇票相混淆。

运输章节应增加有关集装箱运费计算的内容现行教材有关运费的内容将重点放在散货上,而有关集装箱运费计算的内容要么没有,要么过于简要。但在实际工作中,集装箱运输才是进出口货物的主要途径,而集装箱运费计算直接关联到由FOB价格推算出CFR、CIF价格。因此,有必要在教材中增加集装箱整箱和拼箱运费价格的获得途径和计算方法的内容。

可考虑删减的内容

国际贸易方式大部分高职教材都设有这一部分,内容包括招投标、拍卖寄售、经销、来料加工等,内容深度上属于介绍性质。这些贸易方式虽然大部分存在于实业界,但已经脱离了常规意义上的“外贸”而成为专门行业,把这些内容放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里,脱不了“大而全”的俗套,与高职院校 “针对就业岗位培养学生”的方针相背离。另外,由于这些内容在此课程中只是介绍性质,没有操作训练,也达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培训“技能”的目标。

运输方式国际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是班轮海运,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过分求全,罗列了从租船海运到内河运输这样所有的运输方式。笔者认为,这实在没有必要。可以集中篇幅详细讲述班轮海运、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空运等几种在外贸实践中常用的运输方式。

应有更多实例和单据样本

高职《国际贸易实务》教材虽然在这一方面有较大突破,但笔者仍要强调这些内容在教学中的重要性,并建议以下几方面应作为必备内容:

单据样本单据样本至少应该包括:我国的规范出口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含FORM A)、保险单、指示提单、记名提单、多式联运单据、“国际贸易”汇票、SWIFT格式信用证、报关单等。

其他样本在实际工作中频繁使用的一些文件也可以样本形式穿插在相关的教学内容中,以便学生有更直观的认识:询盘、发盘、还盘、接受,SHIPPING MARK,装船通知,常用函电格式,出口成本核算表,出口货物明细单,托运单等等。

案例分析这是近几年出版的高职《国际贸易实务》教材最成功的地方之一。案例分析很好地起到了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内容理解的功效。但由于很多教材的案例都没有提供答案,给任课教师进行教学带来一定的困难。

总之,近两年出版的高职《国际贸易实务》教材在内容更新与精简、案例分析的题量和质量、教学目标更注重实用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笔者所提的几点意见是基于在该课程教学实践中的体会有感而发,目的是进一步增强高职《国际贸易实务》教材的实践性。

参考文献

[1]李秀玉,毕甫清.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6.

[2]谭安萍,刘云.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

[3]袁建新.国际贸易实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4]陈琳.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7.

建材进出口贸易例2

(二)市场空间南安是中国规模最大、种类最齐全的石材生产、出口基地,现有建材企业2500多家,年创产值280亿元,其中石材企业1500多家(规模以上企业337家),年产板材总量1.2亿平方米,工艺石材5000万平方米,占中国石材产量和石材产品市场份额的60%和70%,石材进出口总额约占世界石材贸易总量的40%。专家预测“十二五”末,中国石材进口额将达到40亿美元,出口额达到70亿美元,市场发展空间巨大。

(三)企业资源能力1.贸易业务带动优势ARTEX是中国目前石材一般贸易的最大进口商,在全球近30个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长期稳定的采购渠道,在福建省内特别是厦门、泉州等地市拥有数十家长期的合作伙伴,形成了良好的企业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2010年从印度、伊朗、埃及、土耳其、以色列、黎巴嫩、西班牙、意大利、巴基斯坦等国进口石材达1.6亿美元。2011年石材进口突破2亿美元。公司自身在石材进口及与合作伙伴相应形成的复加工出口的经营规模,特别是随着中艺南安石材园项目的开发,使公司具备了从一般贸易商向产业链管理转型升级的基础。2.ARTEX的转型升级近年来,ARTEX认真贯彻中国工艺(集团)公司关于加快推进业务转型升级的战略,依托进口的政策优势,积极探索向以石材为主要产品的进口和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转型,到2010年公司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石材一般贸易的最大进口商。现代市场的竞争主要表现为供应链的整体竞争,需要企业纵向、横向整合完善产业供应链的能力。为进一步发挥公司在石材贸易的规模优势,在石材产业高利润环节获取更大收益,有必要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目前公司正在控股开发的中艺南安石材园项目,将通过建立集石材原材料贸易、新型石头开发与废料再利用、加工、仓储、展销、金融服务为一体的石材综合交易市场,实现企业向石材产业的供应链管理的转型升级,实现成为大宗商品贸易商、供应链管理服务商的战略目标。

二、后危机时代ARTEX竞争战略发展建议

建材进出口贸易例3

社会上广泛认为,木材消费国在引发并激化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问题上,需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他们在进口木材和木材产品时,往往没有事先确认木材来源的合法性。基于对环境保护的承诺以及面对国际社会的压力,一些木材消费国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试图确保将非法木材产品排查在本国市场之外。

(一)欧盟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调查报告显示,全球35%的非法木材消费来自于欧盟。为打击非法采伐,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5月颁布了《森林执法、施政与贸易行动计划》(FLEGT),并与木材生产国在其框架下签署了“自愿伙伴关系协议(VPA)”。截止2013年2月,已敲定的成员国共六个,包括加纳(2008)、刚果共和国(2009)、喀麦隆(2010)、中非共和国(2010)、 印度尼西亚(2011)和利比里亚(2011)。其中,欧盟与印度尼西亚正式的签署仪式计划于2013年内举行,此后,协议内容才会在两国生效。利比里亚的VPA协议已经获得欧盟的批准,但其在利比里亚国内尚未获得批准,双方期待2013年内能实现双边互认。

为了进一步遏制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欧盟还通过相关政策及法案,彻底向非法采伐的木材及其制品关闭欧盟市场的大门。2013年3月3日,《欧盟木材法案》在欧盟地区正式生效,该法案规定木材及其产品的进口商及贸易商要留存关于其供应商和客户的文件及证明,也就是要对进口木材来源进行“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事实上,该法案早于2010年10月就被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采纳,但时至今日才真正生效,这主要是由于将要受到该法案约束的国家及私营部门需要时间落实相关规定。

继欧盟木材法案通过之后,众多国家纷纷采取措施表示响应。例如,为了遏制柚木、红木等珍贵木材的非法交易,2013年2月21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一项木材贸易保护法的修订案,从而将欧盟的相关规定纳入本国法律。该法律既适用于木材的进口贸易也适用于国内的木材贸易以及实木地板和白纸等许多木材加工产品。

(二)美国

美国是世界经济第一大国,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木材贸易和消费大国,在抵制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08年5月22日,在原《雷斯法案》的基础上,美国国会通过了《雷斯法案》修正案,该法案禁止进行非法来源的植物及相关制品的贸易活动。木材及木制品(如家具、纸、锯材)的贸易活动自然进入《雷斯法案》修正案的管制之中。该法案要求进口商主动报告其进口木材产品的木材来源地及种属名称,如果违反规定,则处以没收货物、船只甚至监禁的惩罚。

除了对木材进出口贸易环节的控制外,美国国家绿色建设标准(ICC 700 National Green Building Standard)也开始鼓励合法木材的利用。该标准提供了将绿色实践纳入居民新房建筑以及绿色家园建设的机会,其中,居民新房建筑包括高层多户住宅建筑、家庭重建和扩建项目。该系统的评价范围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其中资源效益方面的评价标准使得美国居民及建筑商对于合法木材的需求增加。该标准提出的目标之一是为居民提供可持续的生活方式,通过负责任的土地开发与资源利用来保护自然资源。

除了来自联邦政府的努力外,美国一些发展状况较快的州政府已经承诺只购买或者更多购买那些经过认证的木材和产品。例如华盛顿州已经采用了如LEED、Built Green、Earth Advantages等绿色建筑标准,这些认证标准均要求建筑商使用本地生产和加工的材料,并且要使用经森林管理委员会(FSC)认证的木材产品。

(三)澳大利亚

据统计,每年有价值约4亿美元的非法采伐木材及其产品进口到澳大利亚,占澳大利亚每年木材及其制品进口总额的9%,主要涉及产品包括木制家具、纸和纸板、镶板、锯木、门和其他配件等。意识到这一严重问题,澳大利亚政府投入100万美元,与地方政府和相关产业共同制定解决措施,例如培养打击非法采伐的能力、建立本国木材认证体系以及限制非法木材的进口等。

2011年11月23日,澳大利亚政府首次向众议院提出并介绍《澳大利亚非法采伐禁止法案》,经历众议院和参议院近一年多的审查与修改,该法案终于在2012年11月28日正式被参议院通过。此项法案明令禁止非法采伐木材,禁止对非法砍伐的原木进行加工,同时规定已通过监管的木材产品的进口商以及原木的加工商做好“尽职调查”,以此降低非法采伐的木材被进口或加工的风险。已通过监管调查的木材产品的进口商必须在进口时向海关部门提供关于该商品已通过“尽职调查”的书面证明。

二、主要木材生产国应对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的行动

对于众多木材生产国而言(尤其是发展中世界的木材生产国),所面临的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问题更为重要。非法采伐的危害遍布自然、环境、经济、社会、政治等各个方面。认识到非法采伐所带来的危害,木材生产国也开始纷纷采取行动,以抵制本国非法木材生产及相关贸易。

(一)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是东南亚最大的经济体,同时拥有世界第三大热带雨林。木材产业是印尼的支柱产业,是印尼重要的税收收入来源。然而,由于非法木材采伐的存在,印尼政府面临着巨大的税收损失。据印尼有关当局估计,非法采伐每年会造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税收至少100亿美元的损失。此外,非法采伐还破坏了生态系统和当地社区,给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尽管印尼政府早已认识到非法采伐的危害,并采取了打击砍伐森林和走私木材的措施,但由于政府施政能力薄弱,打击非法木材采伐并未取得有效进展。在此情况下,印尼政府开始寻求国际社会合作,来解决非法采伐问题。历经多年谈判,2011年4月,印尼及欧盟在“森林执法、施政与贸易行动计划”框架下签署了自愿合作协议(VPA)。为了配合欧盟的相关措施,作为木材供应方,印度尼西亚建立了新的木材合法性认证体系(SVLK)。SVLK对产销监管链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从而确保工厂只能接收和处理来源合法的木材,且从该国出口的所有产品都可追溯来源。目前,SVLK由印尼国家认可委员会授权的认证机构进行具体操作,由第三方林业监测网络予以监督。印尼当局表示,希望通过实施SVLK,使其木材及木制品出口尽快达到40亿美元的年度目标。事实上,该法案实施后,2012年印尼出口木材额达15.2亿美元,较上年的12亿美元的确有所增长,增幅达到26.7%。

(二)马亚西亚

马来西亚目前拥有近2000万hm2森林,占国土总面积的59.5%。其中,30%的森林位于马来西亚半岛,23%的森林位于沙巴州,47%的森林位于沙捞越州。长期以来,马来西亚政府一直热衷于利用森林资源来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同样,由于受到非法采伐的影响,马来西亚面临着严重的森林退化。为了抑制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活动,马来西亚政府做出了积极的努力。2008年,马来西亚政府开始应用人造卫星来打击非法采伐活动。政府通过卫星图像进行全国森林资源调查,从而核查某个地区的采伐是否合法。2011年3月,马来西亚政府通过修订1984年“森林法”加大了对非法采伐的打击力度。修订内容包括追究非法木材来源,即规定了犯法者负有举证的责任,也就是说任何被控非法获得木材的人都必须证明其木材的来源,同时修订案将罚金从原来50万林吉特提高到100万林吉特,最低刑期从1年提高到5年。此外,马来西亚曾被环保人士指控为印度尼西亚非法采伐木材产品出口的管道。作为回应,马来西亚政府已经加强监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列出的木材品种通过其自由贸易区。

三、对中国发展木材加工贸易的启示

由上可以看出,木材生产国主要是森林资源丰裕、法律制度不健全、施政能力弱的发展中国家。木材消费国主要是生态环保意识强、法律制度健全、施政能力强的发达国家。中国不是世界木材生产大国,也不是木材消费大国,但却是木材产品加工大国。“两头在外”的木材加工贸易使得中国势必受到全球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的影响。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同时为了促进中国木材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中国必须积极应对全球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通过借鉴木材生产国与消费国的相关经验,相关政府部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与木材生产国建立合法性互认机制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法规,都可以用来诠释木材的合法性,所以,木材合法性的解释存在着国别差异。在关于木材的合法性问题没有形成国际共识之前,为了获取进口木材的合法性证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和主要木材生产国建立政府间木材合法性的互认机制。通过这一机制, 使每一批进口的木材都附有木材生产国的木材来源合法性证明。进口木材入境时经由中国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以入境并进行境内加工和出口。当然,在与主要木材出口国建立政府间互认机制的同时, 也要努力争取将第三国或者木材消费国对木材合法性的认可, 纳入这种互认机制, 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多边合作互信体系。

(二)满足木材消费国的市场准入条件

长期以来,中国木材产品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欧盟、美国等市场。目前,这些市场已经对进口木材的合法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例如,根据欧盟木材法案,2013年3月3日开始,所有出口欧盟的木材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上的所有厂商,都必须获得森林认证的身份证,即必须提交木材来源地、国家及森林、木材体积和重量、原木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等证明木材来源合法性的基本资料。这就意味着我国木材加工和贸易企业要想继续保持欧美市场,实施FSC、PEFC等国际森林认证已经刻不容缓。为了降低企业的认证成本,中国政府也正在积极推行自己的森林认证(CFC)。如何选择认证,选择何种认证,已经成为很多木材贸易企业的主要困惑。当务之急,一方面,中国要出台措施鼓励国内相关认证机构、检测部门申请FSC、PEFC等国际认证资格;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积极与欧盟、美国方面进行对话和双边合作,尽快实现中国森林认证与国际体系互认,从而为企业开展认证工作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1] 孙秀芳.关于非法采伐和相关木材贸易[R].

[2] Bollen, A. & S. Ozinga. Improving Forest Governance: a Comparison of FLEGT VPAs and their Impact[M], 2013(2): 6-7.

[3]中国木材贸易网,2月21日德国木材贸易保护法生效[EB/OL],,2013-03-07.

[4] Illegal-Logging. Info, Australia [EB/OL],, 2012-08-29.

[7] 九正建材网,印尼木材主要出口中国和日本[EB/OL], ,2013-03-06.

建材进出口贸易例4

绥芬河市拥有悠久的对外贸易历史,凭借有利的地缘优势,一直中国对俄贸易的重要边境口岸。自1987年中国与原苏联恢复边境贸易以来,对外贸易便成为绥芬河市的支柱产业,巩固和扩大边境贸易成为绥芬河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绥芬河口岸对外贸易额从1987年的415万美元增至2014年的34.2亿美元,增幅达到82300%。2014年绥芬河对俄贸易额占其对外贸易交易总额的45.1%。目前,绥芬河口岸已发展成为国家一类陆口岸、国家二类集装箱站,黑龙江省对外开放的主通道,黑江省唯一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的指定口岸以及依托俄罗斯森林资源的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口岸。本文在阐述绥芬河口岸对俄贸易现状及对俄贸易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绥芬河口岸对俄贸易持续增长改进建议。

一、绥芬河对俄贸易发展现状

1.对俄贸易规模与地位

自1998年恢复边境贸易以来,作为对俄贸易的重要边境口岸,绥芬河对俄贸易规模持续扩大。表1反映了绥芬河口岸2003~2014年对俄贸易规模变化情况,从表1的绝对数据来看,除2008年和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外,绥芬河口岸对俄贸易进出口总额是稳步增长的,从表1的相对数据来看,虽然绥芬河口岸对俄贸易额占其进出口总额比例有较大波动,且逐年下降,但截至2014年仍保持在40%以上,可见对俄贸易是绥芬河口岸对外贸易的重心。从表2的数据来看,2014年绥芬河市对俄进出口额为34.2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比重8.8%,占全国进出口比重14.7%。从表中还可以看出,除东宁口岸对俄贸易进出口总额占全省对俄进出口总额12.9%,其余口岸所占比重较小。因此,绥芬河口岸对俄贸易在黑龙江省对俄贸易中占据至关重要地位。

2.对俄进出口商品结构

2011-2013年绥芬河口岸对俄贸易进出口总额占牡丹江市对俄贸易进出口总额均在55%以上,其中,绥芬河口岸对俄出口比重不高,基本保持在25%以上对俄进口总额占比能达到84%以上(如表2所示)。因此,牡丹江对俄进出口商品结构基本上能代表绥芬河口岸对俄进出口商品结构。

从表3中可以看出,2010-2013年,绥芬河进出口商品结构中,以资源性的“原字号”为主,原油从2010年起一直位列各类进口商品额的第一位,其他如原木、锯材、铁矿石、肥料五种原材料不仅一直是绥芬河口岸进口的大宗商品,且进口额近年来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木材、纸浆、铁矿砂、原油和肥料五种商品的进口额约占进口总额的80%。2010~2013年绥芬河口岸对俄出口仍以生活必需品为主,服装、鞋帽、箱包和纺织品占出口总额的70%以上,机电产品等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的产品在出口商品占比较低(如表4所示)。

3.绥芬河口岸对俄贸易通道建设

(1)铁路通道建设现状。绥芬河位于中俄边界,具有对俄贸易区位优势。绥芬河火车站建于1899年,1903年投入运营,作为客货运输站,属于滨绥线的终点。在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分局格罗杰阔沃接轨,用于办理国际联运货物运输、国内外旅客运输、站内货物能到发、装卸等作业,目前有南、北两个站场,综合运输力为1000万吨/年,出入境过客能力100万人次/年。南站场面积达10多万平方米,设有40条路线包括宽轨27条,准轨13条,换轮线一组,并设有国际、国内旅客候车室,国际候车室设出、入境通道各8条。2003~2006年政府投资3300万元用于新建联合报关大楼和铁路口岸监控系统。北站场与南站场相距2.4公里,占地17万多平方米,共设线路46条包括宽轨15条,准轨31条。设换油线1组(年设计换装能力40万吨)、机械换装线4组、集装箱换装线1组、汽车吊70余台、龙门吊17台。并建有人力换装站台2个,货物站台1170平方米,货仓697平方米。设备完善的铁路建设,提高了绥芬河的通过能力,促进了绥芬河口岸对俄贸易的快速发展。

(2)公路口岸建设现状。绥芬河公路口岸是全国首个由交通部门投资建设与管理的试点单位,主要承担中俄进出口贸易的中转分拨和客运的作用。作为301国道的东端起点,与俄罗斯滨海边疆区波格拉尼奇内区陆路接壤,1995年以来,联检大楼、通道、停车场等各项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且外运、银行、税务等各环节都在现场统一办理,客货检分流进行,各通关手续一次办理,方便快捷。2006~2012年口岸(公路、铁路)累积过货量8879.86万吨,累积过客量13316169人次。2006~2012年口岸过货量波动幅度较大,口岸过客量除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外均处于正向增长(如表5所示)。通道的不断改进与完善,促进了绥芬河口岸对贸易的进一步快速发展。

二、绥芬河口岸对俄贸易存在的问题

1.进出口商品单一且附加值低

从表3和表4中可以看出,绥芬河口岸对俄出口商品主要是服装和农副产品等简单消费品,高技术产品所占比例极小:而俄罗斯迫切需要日常消费品的艰难时期已过去,此类需求在迅速萎缩,进口商品结构已发生深刻变化,服装、农副产品等低附加值产品既不能获得高额利润,也无法形成持续增长。

2.产业结构不合理

一般来说,合理的三大产业结构比例为第一产业占比在10%以下,第二产业占比在20%~30%之间,第三产业占比在60%以上。从表6的数据中可以看出,绥芬河第一产业比重较小,仅为1%左右,且历年变化不明显;第二产业占比为15%左右,并有逐年下滑的趋势,从2010年的16.4%下降到2014年的12.2%:第三产业长期占比较大,2010~2014年均超过80%,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由于自然条件、地形、气候、土壤环境等影响,绥芬河市第一产业农业基础薄弱,第二产业政府扶持的力度不足,工业化程度低,绥芬河的第三产业在缺乏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的有力支持下,绝大部分以贸易、旅游、酒店等传统服务业,缺少含金量较高的具有长远发展的现代服务业,难以持续健康发展,这也是绥芬河口岸对俄贸易增长缓慢,对俄贸易额占其对外贸易额持续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2014年绥芬河口岸对俄进出口额相对于2013年下降14.7%,进出口货运量同比下降18%。

3.货运运输通道设施陈旧

1903年远东铁路的修建起到了内联外牵的作用,为绥芬河市开展对俄贸易创造了先天优势。作为中国东北地区对俄贸易的重要通道,绥芬河口岸货运通道基础设施的年久失修,货运效率下降。同时,中俄两国铁路轨道宽度存在差别,在绥芬河至波格拉尼奇内运输过程中需要进行转轨,而俄罗斯对波格拉尼奇内运输设施资金的投入力度低,使经过绥芬河市至俄罗斯的铁路通过能力明显弱于绥芬河市铁路换装能力,而绥芬河市紧邻俄罗斯滨海边疆区,铁路通道已接近饱和状态。阻碍了绥芬河铁路口岸运力进一步提升。从表7中可以看出,2010~2014年绥芬河口岸货运总量年度差异较大,但基本上呈下降趋势。

三、促进绥芬河口岸对俄贸易发展的建议

1.提高第二产业比重

在黑龙江省商务厅2016年3月3日的《绥芬河市重点产业发展潜力报告》中提到绥芬河市确定的产业定位是:以商贸旅游为主导,以进出口加工业和高科技产业为基础,以现代服务业为补充的多元化产业结构。为了符合绥芬河的发展实际,凸显口岸城市的经济特色,将原有单一的进出口加工业进一步发展为以商贸旅游、进出口加工、现代服务为主体的多元化产业结构,从而打破传统的制造业束缚,突出绥芬河“一个点一条线和两个面”的地缘优势。作为对俄贸易的重要边境口岸,绥芬河在第二产业方面的发展仍有提高潜力。从政策上看,要落实“出口抓加工、进口抓落地”的战略思想,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对俄贸易与加工业发展的良性互动。首先积极开展轻工产品、农副产品、机电产品等加工出口项目,依托国家针对进出口加工业各类项目的扶持,促进对俄出口贸易转型升级,从而提高绥芬河对俄贸易结构中第二产业的比重。其次,积极推进原材料进口加工产业发展,实现原材料过埠增值,带动对俄进口贸易结构调整,发掘绥芬河对俄贸易结构中第二产业的发展潜力。

2.重点扶持林产品深加工业

建材进出口贸易例5

一、研究背景

非法采伐指违反采伐国法律法规的木材采伐行为。当前,非法采伐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林业热点问题之一。这种情况下,在2008 年,美国修订了具有百年历史的《雷斯法案》,使其涉及的领域延伸到非法木材贸易,并于2010 年4 月全面正式实施,成为第一个通过立法打击非法木材贸易的国家。

1.《雷斯法案》研究综述

解炜炜,陈嘉文认为修订《雷斯法案》,是从木制品需求方考虑,使其成为打击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的有力工具。吴柏海,张蕾认为法案修订后,美国将可以凭借法律手段迫使其竞争对手披露产品在生产、贸易中的相关信息,从而达到合法窥探他国林业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的目的。王连茂,程宝栋认为《雷斯法案修订案》的实施,通过木材合法来源认证和申报制度对林产品贸易设置壁垒,不仅增加出口难度,提高出口成本,也在国际上产生了不好的示范效应,激发了全球林产品贸易保护主义滋生。杜仪方认为修订案成立后,基于尽职调查义务,木材或林产品进口商开始对其供货商加强询问,以实现对于供货资质的检查。

2.《雷斯法案修订案》与《欧盟木材法案》的异同

《雷斯法案修订案》颁布不久,世界上另一主要的林产品市场欧盟于2010年7月通过《欧盟木材法案》,并拟于2013年3月实施。虽然美国《雷斯法案修订案》与《欧盟木材法案》本质上类似,但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同:①对非法木材贸易的认定上存在差异。无论在木材供应链的哪个环节被确定为非法,《雷斯法案修订案》都视其为非法采伐,而禁止其进入美国市场。相比之下,《欧盟木材法案》对非法采伐的认定范围略小,其对于木材非法来源的判断是基于首次市场投放原则,即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对以任何方式首次将木材或木制品投放欧洲市场(用于销售或使用)的供应行为予以约束。②禁止非法木材贸易的力度上有所不同。《雷斯法案修订案》要求木材贸易商杜绝任何形式的非法木材贸易,试图将非法木材进入美国市场的概率降低为零。而《欧盟木材法案》打击非法木材贸易的力度相对宽松,欧盟要求木材贸易商证明其已通过尽职调查系统,以减少非法木材销售的风险。

二、中美林产品贸易的现状分析

美国是世界上主要的木材生产、消费和进出口国之一,具有举足轻重的林业国际地位。中国是世界上林产工业发展速度较快的国家。近些年中国与美国已成为重要的林业经贸合作伙伴。FAO数据库显示,2010年,中国向美国出口林产品总额为13.29亿美元,同比增长5.14%。同年,美国向中国出口林产品总额48.08亿美元,同比增长33.96%。中美木质林产品贸易成为拉动两国林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从2000年到2010年,中国对美国出口林产品的贸易额总体上在增长。其中2000年到2006年,贸易额不断上涨,2006到2010年,贸易额波动下降(如下图)。

数据来源:联合国联农组织FAO数据库

2011中国木质林产品出口额前五位的贸易伙伴分别是美国(53%)、日本(19%)、英国(11%)、中国香港(10%)和澳大利亚(7%)。可见,美国是中国林产品出口贸易的最主要伙伴之一,是中国木质林产品位居第一位的出口市场。

三、《雷斯法案》修订案对中国木质林产品贸易的影响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世界林产品的消费量日益增加,产品需求的增长与森林资源大幅减少所引起的林产品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全球各地区和国家间存在着经济发展和森林资源不平衡问题,使得林产品国际贸易额呈波动性变化,总体为上升趋势 。因此,《雷斯法案修订案》作为中国木质林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重要门槛,必将对全球,特别是中国木质林产品贸易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下面将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分别对“木材法案”带来的影响予以辩证分析。

1.积极影响

(1)有助于增强相关企业的社会责任,树立企业环保形象。鉴于美国相关部门执法力度强,处罚力度大,

我国木质品企业想要获得长远发展,不得不照章办事,抵制非法采伐的木材,对世界范围内的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和保护野生动植物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有利于使企业意识到并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也有助于其在国内国际上树立起良好的环保形象。

(2)有利于促使我国建立森林认证体系,规范出口秩序。《雷斯法案修订案》的实施为我国政府在木质林产品国内国际贸易中建立起类似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提供了参考。并促使我国建立起自己的管理制度,规范国内原木、木材等林产品的进口和木质家具等林产品的出口。2009 年10 月,我国第一家森林认证机构中林天合(北京)森林认证中心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我国森林认证体系建设迈出了实质性的重要一步。

2.消极影响

(1)大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和风险。一方面,林产品的产品来源信息获取程序复杂,且成本高昂;另一方面,在法案颁布的初期阶段,林产品贸易企业难以完全了解、适应新规,面临着遭受严厉处罚的风险。这种经营中产生的高成本和高风险无疑将使一些实力欠缺的中小企业被迫退出市场, 而继续从事林产品贸易出口的企业竞争优势也将被大幅削减。

(3)产生示范效应,引发大范围贸易保护主义美国《雷斯法案修订案》的实施,通过木材合法来源认证和申报制度对林产品贸易设置壁垒,不仅增加出口难度,提高出口成本,也在国际上产生了不好的示范效应,激发了全球林产品贸易保护主义滋生。

四、对策建议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林产品加工基地和贸易中心,中国从全球主要资源国进口木质林产品的数量逐年大幅增长。同时,我国又是世界上最大的木质林产品出口国。由于我国林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中具有一定的优势,为保护其国内市场,美国往往打着维护生态环境和公平贸易的幌子,利用其经济势力雄厚、科技手段先进、管理体制完备等有利条件,通过设置过高或不合理的技术标准,严厉的技术法律、法规,对我国出口到美国的木质林产品进行限制。随着美国《雷斯法案修订案》的出台,我国出口商如果在报关过程中无法提品的合法来源,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且会面临不能出口的风险。面对《雷斯法案修订案》的颁布,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积极开拓新的出口市场,增加产品出口地,避免因出口目的地单一而造成的“一篮子”贸易风险。美国一直是中国林产品生产和出口的主要市场。为了避免贸易危机,中国应在继续巩固美国市场的前提下,继续扩大欧洲、东亚市场,积极开拓中东、拉美和东欧市场,特别关注印度及东南亚等近年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兴市场,促进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合理有效分散林产品贸易企业的经营风险。

2.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能力,为政府制定产业规划和对外贸易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是促进中国林业产业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面对贸易壁垒频出的巨大压力,众多的林产品企业各自为战,无法形成合力,屡屡在国外贸易壁垒前败北。为此,行业协会应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帮助中国林产品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我国的行业协会应该借鉴其他国家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协调作用,避免国内出口企业之间不良的竞争。同时行业协会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大力搜集出口信息,对业内企业进行专业的指导。

3.加强木材合法性的合作研究。目前,国际社会对木材及其制品的合法性要求越来越多,但国际上还没有达成一个明确统一的关于非法采伐的概念,各国对如何界定其概念范畴分歧较大。各国及相关组织按照自己的想法给出了非法采伐的定义。没有统一的定义增加了解决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问题的难度,同时为相关国家的国际贸易保护提供了借口。

4.关注美国客户,增强应变能力。在熟悉法案的处罚细则和法规执行的基础上,关注美进口商会对木材来源提出越来越详细的问题,生产和贸易企业能否吸引顾客取决于他们能对木材合法性提供的保证。美国客户填写报表时通常需要出口商提供有关材料,且很多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在通关前尚未转移给买方。因此,企业在进行林产品贸易时,要提前明确美方要求,多与进口商沟通,并事先达成协议,在尚未确定产品违反法案时,一旦发生问题要确保自身利益和正常贸易。另外要注意合作伙伴,选择信誉好的长期合作伙伴,避免误用非法木材;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要求供应商承担非法木材带来的法律责任,一旦被罚,共同承担。同时,企业在购买木材原材料时要考虑到非法采伐因素,索要美方认可的相关合法性证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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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炜炜 陈嘉文:美国林产品贸易政策概述——兼论我国林业如何应对国际热点问题[J].林业经济,2008(10):6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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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进出口贸易例6

1.1 中国木材产品贸易政策

改革开放之后,由于中国之前一直实行以高关税保护本国产业,因此即便关税政策做了一些调整,但在进出口贸易中仍大量采用许可证和配额制度等。直到1993年乌拉圭回合签订关贸总协定之后,中国多次降低进口关税,自1998年底,主要林产品进口税率分别为原木2%、锯材3%、高档板材6%~9%、胶合板15%、细木工18%、木线条20%、木家具22%,原木、锯材等初级林产品进口税率已降至世界平均水平,但胶合板、木家具、纸产品等关税依然较高。随着林产品贸易进一步自由化,中国加入WTO后严格按照入世承诺,向世界开放林产品市场,对249种林产品降低关税,并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在出口政策方面,主要实行对初级资源性木材产品的出口限制政策和以出口退税为主的出口鼓励政策。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中国在1998年到2003年对所有木质林产品实行出口退税,对资源性木材产品,如原木等实行5%的出口退税,对人造板、木家具、纸和纸制品等产品实行13%的出口退税,主要目的就为鼓励出口,实现出口创汇。2004年之后出口退税率逐渐降低,按照资源型木材产品、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的结构逐步取消出口退税,达到保护木材资源,促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目的。

1.2 世界主要木材贸易政策

发达国家打击非法木材采集和贸易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上自发组织形成的森林认证体系,以期通过市场调节机制打击非法木材采集;二是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2008年美国的雷斯法案成为了第一个通过立法打击非法木材采伐的法律,2010年欧盟议会高票通过的《禁止非法木材进口的法案》,宣告了欧盟这个世界上主要的林产品市场打击非法采集行为的措施。

2 中国木材产品贸易分析

2.1 主要木材产品进出口贸易特点分析

2.1.1 资源型木材产品进口依赖性强

从各类木材产品的进口结构上看,木材产品中原木的进口量远大于其他其他产品,其次是锯材,2009年原木进口量2805.93万m3,锯材进口量993.52万m3,纤维板进口量45.30万m3,刨花板进口量44.65万m3,胶合板进口量17.92万m3,单板进口量7.23万m3,所占比例分别为71.68%,25.38%,1.16%,1.14%,0.46%,0.18%;纸和纸制品进口量349.59万t,木片进口量276.60万t。由此可见,在各种木材产品中,资源型木材产品原木和锯材的进口量占据了90%以上。众所周知,木材产品是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同时也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最佳产业,但是我国商品材产量低,无法满足市场需要,因此需要加快发展人工林,减少来自于国际木材资源供给的约束。

2.1.2 国际资源型木材产品供给日趋紧张

从进口国别(地区)所占比例来看(表1),木材产品进口主要集中于俄罗斯、美国、泰国市场,其中,原木进口前5位贸易伙伴为俄罗斯40.87%、新西兰17.29%、美国8.10%、巴布亚新几内亚7.21%、所罗门群岛4.24%;锯材进口前5位贸易伙伴为俄罗斯29.59%、加拿大27.26%、美国9.71%、泰国9.56%、菲律宾3.69%;人造板进口贸易伙伴主要集中在泰国和马来西亚,纸和纸制品主要集中在美国17.02%。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资源型木材产品的进口对俄罗斯和美国市场的以来性很强,同时随着世界主要木材供给国对木材资源的出口限制加强,如俄罗斯从2006年开始逐年上调的原木出口关税、美国雷斯法案的修正案实施等,造成了资源型木材产品的国际供给紧张。

2.1.3 加工型木材产品附加值低,出口竞争激烈

2009年比2008年的进出口数据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以阔叶原木、针叶原木为主的原木进口下降;二是以锯材、人造板、单板等产品的出口下降。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等人造板和单板的出口下降反映了国际加工型木材产品的出口竞争非常激烈,在加工型产品中只有木家具的出口量在增加。从价格角度看,刨花板2009年的出口价格为261.91美元/m3,比2008年同比增长10.31%;纤维板2009年的出口价格为435.43美元/m3,比2008年同比下降5.21%;胶合板2009年的出口价格为447.92美元/m3,比2008年同比下降5.36%;单板2009年出口价格为1510.74美元/m3,比2008年同比下降9.39%;木家具2009年的出口价格为48.62美元/件,比2008年同比增长7.07%。由此看出加工型产品的价格在不断下降,而木家具虽然出口量在增加但相对其价格也比较低,产品附加值低(表2)。

2.2 中国木材产品双边贸易份额

双边贸易份额(Bilateral Trade Share)是分析一国的某一类产品对贸易伙伴出口或进口在该国该类商品总出口或总进口中的相对重要性的指标。其理论模型为:根据中国主要木材产品进口贸易额,2010年中国原木和锯材的进口重点市场是俄罗斯联邦,中国原木进口对俄罗斯的双边贸易份额是30%,锯材的双边贸易份额是23.19%;纤维板和刨花板的进口重点市场是泰国,双边贸易份额分别是17.48%和25.47%;胶合板的进口重点市场是马来西亚,双边贸易份额是39.47%;纸和纸制品是美国,双边贸易份额是15.79%。在出口双边贸易份额方面,2010年原木的出口重点市场是越南,双边贸易份额是70.21%;锯材的重点市场是日本,双边贸易份额是60.67%;纤维板和胶合板的重点市场是美国,双边贸易份额分别为25.32%、24.05%。通过对中国主要木材产品的双边贸易份额分析可以看出,中国木材产品的进口主要市场分布集中在俄、美,而出口主要市场分布集中在美、日、越等国。同时中国对木材产品进出口的市场分布不是一成不变,会随着森林资源、国际贸易政策和市场情况而变化,这也进一步反映了中国木材产品进出口市场的相对重要性变化。

3 中国木材产品贸易对林业影响定量研究

经济学中,弹性是对一个变量对于另一个变量的敏感性的一种度量。具体来讲,就是这样一个数字,它告诉我们:一个变量发生1%的变化将会引起的另一个变量的百分比变化。举例来说,需求价格弹性度量了需求量对于价格变化的敏感性,即某种商品的价格上升1%,该商品的需求量将会发生多大的百分比变化。在实际的经济分析中,我们也经常将弹性成为敏感度。本研究主要探讨木材产品贸易对林业的影响,因此将林业产值作为具体的测算指标,研究林业产值对木材产品进出口变化的敏感度,并提出木材产品贸易敏感度的新概念。木材产品贸易敏感度表示木材产品贸易变化1%引起林业产值变化的百分比,反映了林业产值对木材产品贸易额变化的反应程度。同时可将其分为进口敏感度和出口敏感度。为了研究林业对木材产品贸易变化的敏感度,本文将利用Stata9.0统计分析软件进行分析。从林业总产值、木材产品进口额和出口额近10年来的变化趋势看,基本上呈现递增趋势,同事根据弹性计算公式 ε=ΔyΔX=xy×dydx,以此计算出1999~2009年木材产品进口敏感度为1.382,出口敏感度为0.127,进口敏感度高于出口敏感度,且进口敏感度相对较大,这说明我国林业产值对木材产品的进口变化反应程度很大。木材产品种类繁多,包括原木和锯材的资源型木材产品,以及人造板、单板、木家具等木材产品,为了具体考察木材产品中哪些产品的变化对林业影响更显著,因此采用间接计算的方法得出各个木材产品的进出口敏感度。即:首先计算各个木材产品贸易额变化对总木材产品贸易额变化的弹性系数;再用上文计算的总的木材产品贸易敏感度乘以各个木材产品的弹性系数;最后得出各个木材产品的贸易敏感度。通过计算得出结果如表3。从表3中可以看到各个木材产品的贸易敏感度之间差异较大,其中原木的出口敏感度,单板、纤维板、胶合板的进口敏感度为负数,负数的敏感度代表贸易额的增加对林业产值有负增长作用,因此为了有利于林业的发展,在木材产品贸易中应尽量减少原木的出口、单板、纤维板、胶合板的进口,这样既符合我国现阶段的木材贸易政策,也有利于我国林业产值的增加。

4 研究结论及主要影响

4.1 研究结论

根据各个木材产品的进出口敏感度显示,原木、锯材、刨花板、木家具、纸和纸制品的进口敏感度均高于木材总产品的进口敏感度1.382,尤其以刨花板和木家具的敏感度最大,为136.018,这说明这些产品的进口额变化对林业产值变化的影响非常显著,进口额增加1%,将使林业产值成倍的增长。而在出口敏感度中,虽然各个品种的出口敏感度均高于平均水平0.127,但刨花板的出口敏感度最高位71.557,其次是单板和锯材,而胶合板、木家具、纸和纸制品的敏感度相对较低,但对于出口敏感度来讲,除了原木以外的各木材产品,其出口额的增加均会使林业产值或多或少的增长。在各个产品中,值得一提的是木家具的出口敏感度,数值为0.246,相对较低,然而我国近几年来木家具的出口量占世界排名前列,但其对林业产值的贡献却非常低,可能的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木家具品种繁多,国际市场需求两大,具有刚性;二是木家具竞争激烈,出口附加值低。

4.2 中国木材产品贸易对林业的影响

4.2.1 有利于保护国内森林资源,促进林木增值

根据木材产品进出口贸易的数据显示,资源型木材产品的进口日益增加,特别是国家近几年一直实行原木和锯材进口的零关税的政策,使得我国的资源型木材产品主要依赖于贸易进口,这种进口也导致了木材加工产业产品的大量出口。由此对我国的森林资源主要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资源型木材进口替代了我国森林资源的消耗;二是大量的木材进口也带动了林产工业的发展,导致国内木材需求加大,使得林木不断增值、人工林快速发展。

4.2.2 有利于促进国内林业政策转变,加快林业改革

为了恢复森林,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统一的森林工程建设,包括“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等,同时中央政府也加大拨款进行补贴,根据美国林业与职业协会统计显示,中央政府拨款17.3亿美元用于速生丰产林建设补贴,可持续使用到2015年,而自2000年到2004年,政府用于恢复森林和环境保护的项目资金从239.64亿元上升到510.29亿元(国家林业局,2004)。这些惊人的数字显示了中国政府致力于森林保护的决心。然而这种扶持模式也有其局限性,补贴的资金不能满足全部的土地和使用者来达到国家的发展目标,这种财政约束使中国意识到必须从根本上转变,进行林业发展和森林建设的制度改革。为了迎合国际贸易的大环境,让林户在贸易中受益,需要进行必要的政策制度改革,英国环境调查署一项预测显示,林业部门的一项政策改革将使木材产量每年持续增加1500万~4000万m3。

4.2.3 有利于推动木材生产,增加农民收入

中国木材产品贸易的分析结果表明,未来中国将继续依赖资源性木材产品的进口,同时出口加工型的木材产品以发展林业生产、增加林业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根据国际经济贸易理论,贸易会使得贸易双方受益,而进行木材生产的农民是否增加收入还要看农民是否参与到贸易分工中,那么农民会由于参与到国际贸易分工中而受益,也会因为没有参与到贸易分工而面临两种可能:一是因出口贸易增加价格提高而获益;二是因产品大量进口竞争激烈而受到损失。

建材进出口贸易例7

中图分类号:F74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3-0151-04

黑龙江省与俄罗斯远东和西伯利亚地区山水相连,凭借地缘、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产业互补等方面的优势,在全国各省对俄贸易额的排名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黑龙江省的对俄经济贸易活动为中俄经济贸易合作的发展以及推动两国毗邻地区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黑龙江省对俄经贸合作发展历程

(一)酝酿起步时期(1982--1987年)

1982年3月24日苏联领导人勃列日涅夫在塔什干发表讲话,发出改善中苏关系的信号。从1982年开始两国高层往来逐渐增多,中国同苏方签订了三个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协定,分别是《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苏科技贸易经济委员会协定》。同时,我们同苏联又签订了1986―1990年长期的贸易协定。

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和苏联两国对外贸易部换文,黑龙江省恢复了自1966年中断的与苏联远东地区的地方边境贸易,其主要贸易形式是易货贸易,其间贸易规模比较小。1982年中苏双边贸易额为2,235亿卢布。当时黑龙江省对外贸易总公司与俄罗斯远东对外贸易总公司签订了贸易协定。1985年,黑龙江省绥芬河向对面苏联城市进行劳务输出。1987年9月2日,黑河边贸公司用208吨西瓜换回苏联306吨化肥。由此开始,口岸边贸得以迅速发展。

1983―1987年,黑龙江省对苏联贸易总额为6.2亿美元。

(二)快速发展时期(1988―1993年)

198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黑龙江省对苏联边境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问题的批复》国函[1988]61号文件,对黑龙江省发展边境贸易给予了八条优惠政策,使黑龙江省边贸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88年黑龙江省对苏联贸易额为3.3亿美元,到1993年贸易额已达18.9亿美元,增长了4.7倍,年均增长41.8%,边境贸易得到了快速发展。

(三)低速调整时期(1994―1999年)

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实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再加上俄罗斯经济动荡不定,由此导致中俄贸易陷入低谷徘徊状态。中国及黑龙江省对俄贸易出现急剧下滑,每年对俄贸易额在6.7亿美元至9.2亿美元之间,6年间共实现贸易额46.9亿美元。

值得一提的是,1996年1月,国务院以国发[1996]2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国际惯例,把边境贸易划分为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黑龙江省以对俄开放为主的沿边开放进入了规范发展阶段。

(四)快速增长时期(2000―2008年)

从2000年开始,黑龙江省对俄经济贸易合作进入了稳步快速增长时期。随着俄罗斯政治经济社会逐步稳定,中俄经济贸易合作进人了稳步快速发展阶段。2000年黑龙江省对俄贸易额开始大幅回升,当年实现贸易额13.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9.0%,以后几年增幅均在30%以上,到2007年,黑龙江省对俄贸易额实现了107.3亿美元。

(五)急剧下降(2009年初以来)

黑龙江省商务厅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1―6月,黑龙江省与俄罗斯贸易额为26,308979亿美元,同比下降39.60%,其中出口额为17.804956亿美元,同比下降37.36%,进口额为8.504023亿美元,同比下降43.81%。同期,从黑龙江省对俄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完成情况来看,新签合同10项,同比下降60%,新签合同额为894万美元,同比下降95.32%,营业额为1030万美元,同比下降92.12%,派出人数315人次,同比下降92.22%。

总体来看,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黑龙江省对俄经济贸易合作遭受很大影响,出现急剧下降,并且下降幅度较大。

二、黑龙江省对俄经贸合作取得的成效

尽管黑龙江省对俄经济贸易合作方面存在诸如贸易结构不合理、对俄贸易主体竞争力较差、投资合作规模较小、对俄贸易服务体系基础薄弱,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交通运输和口岸等基础设施落后,通关效率有待提高等问题,但是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黑龙江省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对俄经贸合作实现重大转变和突破

黑龙江省在对俄合作方面实现了三大转变:由单纯边境贸易向开拓俄罗斯腹地市场、融入经贸主渠道的转变;由单纯贸易向贸易、加工、投资相结合转变;贸易产品结构由以食品、轻纺产品向通信、家电、汽车、建材等耐用消费品转变。

2007年,黑龙江省对俄贸易额实现了107.3亿美元,突破百亿美元大关;对俄投资合同额完成8.37亿美元;对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合同总金额2.3亿美元。黑龙江已提前实现了2005年该省在对俄经贸科技合作战略升级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第一阶段目标。

(二)对俄经贸科技合作实现战略升级

黑龙江省对俄贸易2007年突破百亿美元大关,占全省外贸进出口总额的62%,占全国对俄贸易的22.3%。黑龙江省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升,特别是对俄经贸科技合作战略升级取得明显成效,“四个基地”建设(即对俄农产品基地建设,对俄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境外能源原材料基地建设、对俄出口加工基地建设)全面启动,形成了“一会”(即哈洽会)、“一城”(即哈尔滨国际科技城)、“一园”(即莫斯科中俄友谊科技园)、“一基地”(即特种材料及特殊加工研发基地)和“七个中心”(见表3)以及百家以上单位竞相参与的科技合作大格局。

(三)基地建设初具规模

基地建设初具规模,黑龙江省规划建设了90多个各种类型的对俄出口加工基地,已启动面积37.7平方公里,已完成投资18.1亿元,已有145个项目建成投产,实现利税2.3亿元,产品涵盖轻纺、机电、食品、建材、家具、高新技术等诸多产业;口岸和互市贸易区建设成效显著。

(四)黑龙江省成为对俄能源原材料的合作前沿

依托与俄罗斯远东和西伯利亚地区毗邻这一地缘优势和政策优势,黑龙江省全力推进境外能源原材料的投资合作,较好地贯彻和实施了国家关于“走出去”的战略方针,有效地缓解了国内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进程中资源日益紧张的矛盾,有力地推动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目前,黑龙江省在俄境内获得多处森林采伐权,境内外木材加工产业已经形成,全省共在俄设立木材加工企业44

个;在俄矿产资源开发全面展开,目前,黑龙江省已获得多处矿产资源开发权,境外大型稀缺金属原料基地初具规模;油气资源合作快速起步,区块开采、炼化与管道运输多渠道并举,开创了两国区域间油气资源合作的新局面;对俄电力合作初见成效,目前,黑龙江省已在中俄边界架设了三条跨境国际输电线路。黑河市充分利用俄罗斯丰富廉价的电力资源,辟建新兴基础原材料加工园区,成为中国北部规模最大、集中度高、结构合理、生态良好的新兴基础原材料产业基地;对境外土地资源利用效益显著,种植、养殖、加工和销售自主经营,走出了一条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国转移的新路子。目前,黑龙江省在俄实施农业开发项目累计达到80个。

三年来,黑龙江省累计自俄进口木材2805万立方米,化肥495万吨,原油136万吨,纸浆77.5万吨,钢材41万吨。黑龙江省已经成为国家能源、原材料等战略物资的进口大省月。

(五)边境小额贸易仍占半壁江山

边境贸易是黑龙江省对俄贸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1996年政策的导向作用,边贸在对俄贸易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从表4和表5可以看出,黑龙江省对俄贸易对边境小额贸易的依赖程度较深,如果边贸形势好转,则带动对俄贸易整体上扬,反之,则下滑。自1997―2006年,边境小额贸易占黑龙江省对俄贸易额的比重一直在60%以上,最高点出现在1999年,达到84%,2007年占到50%,尽管创历史最低点,但是仍然占据半壁江山。边境小额贸易额从1997年的6.99亿美元上升到了2007年的54.05亿美元,翻了近三番。

(六)贸易商品结构出现新变化

一直以来,中国从俄罗斯的进口商品主要以原材料为主,其中能源产品、钢材、化肥、原木及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占进口总额的近70%。但是,能源等资源性产品出口具有不可持续性,同时还容易受到国际市场行情波动的影响。这反映了中俄两国经济既有互补性,也有其局限性。不过,目前出口商品结构发生了可喜变化,从表5和表6中可以看出,虽然进出口商品仍以传统商品为主,但已出现大幅下降,机电产品已跃居第三位,同比增长20.5%,汽车和汽车底盘、金属加工机床和建材出口势头强劲,为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奠定了基础。

(七)对俄贸易主体中私营企业渐成主力

2005年以来,黑龙江省把发展对俄经贸作为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点,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开展对俄经贸合作已成为黑龙江省对俄经贸合作的一支主导力量。2006年上半年,黑龙江省有对俄贸易业绩的企业超过1000家,私营企业占全省对俄进出口额的84%。

据哈尔滨海关统计,2007年私营企业继续保持强劲增长势头,累计实现进出口总值46.5亿美元,占全省边贸总值的86%,其中出口29.2亿美元,增长17.1%。进口1723亿美元,增长18.6%。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所占份额相对较小,其中国有企业实现进出口总值7.4亿美元,增长19.2%,占全省边贸总值的13.7%。集体企业实现进出口总值0.3亿美元,下降71.6%,占全省边贸总值的0.6%。

(八)边民互市贸易区在沿边口岸陆续建立

黑龙江省与俄罗斯的边民互市贸易区在沿边口岸陆续建立,形成贸易区链。1996―1999年,黑龙江省先后批准了东宁、绥芬河、虎林、密山、同江、抚远、饶河、萝北、黑河九个边民互市贸易区,主要有绥芬河与波格拉尼奇内互市贸易区、东宁与波尔塔夫卡、同江与下列宁斯阔耶互市贸易区和黑河大岛互市贸易区等。黑河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的范围已由黑河大岛延伸到黑河市城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的设立为黑龙江省发展对俄贸易,拉动毗邻地区市场发展搭建了新的平台。

三、黑龙江省对俄经贸合作的今后走势

中俄两国及地区间的经济互补性的长期存在,为双边及区域间的经贸合作提供了可靠的客观现实条件。中国和俄罗斯及其毗邻地区开展双边经贸合作的客观基础是比较优势互补,而这种互补性在较长时期内,不但不会发生变化,而且随着双边合作的不断深入,合作的领域和潜力将不断扩大和加深。

2005年初,黑龙江省政府针对中俄贸易发生的显著变化,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经贸科技合作战略实施全面的升级,并据此提出了对俄经贸的阶段性目标:到2007年翻一番,达到70亿美元(实际达到107.30亿美元,超额完成任务),2010年再翻一番,达到140亿美元;投资额2007年达到4亿美元(实际达到8.37亿美元),2010年翻一番,达到8亿美元;对俄工程承包和输出劳务营业额2007年翻一番,达到2亿美元(对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合同总金额实际达到2.3亿美元),2010年再翻一番,达到4亿美元。

在此基础上,黑龙江省还对下一阶段中俄贸易提出了“四个突破”,即:一要在对俄能源、原材料投资合作上取得突破,支持和鼓励本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二要在对俄进出口加工基地建设方面取得突破,突出特色;三要在对俄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方面取得突破,支持和鼓励有关企业到俄方开展质量认证,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同时搞好市场开拓与对接;四要在对俄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方面取得突破,以项目为重点,加强双方的科技文化交流。

另外,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黑龙江省对俄经贸合作的冲击,黑龙江省正在着力采取七项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制止对俄经贸合作的下降趋势,这些措施包括夯实对俄贸易基础、搞好对俄项目对接、强化对俄贸易合作主体、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扩大对俄投资规模、加快境内外特色园区建设、构建稳定的对外联络机制等。

建材进出口贸易例8

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其中对部分石材产品取消出口退税,对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拟

列人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在此项政策出台前,协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了行业

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逐步降低出口退税率和继续保留石材加工贸易的建议;在此项政

策出台后,协会及时向行业和企业传递有关信息。以引起行业和企业的重视,并积极

向政府清关部门建议继续保留石材产品加工贸易,得到了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我

们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在政府出台有关政策前反映企业的呼声和要求,在政府政

策出台后要组织企业积极宣传和贯彻。

一、正确认识此次国家对外贸政策的调整

我国自1985年实行出口退税政策,鼓励发展对外出口贸易,有效地带动了国

内产业的发展。其后,为了摆脱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扩大出

口,国家大幅度提高了出口退税率,1999年和2000年,出口退税率平均在1

5%以上。此后,国家对出口退税率略作过下调,但平均出口退税率一直高达13%

左右。“十五”期间我国出口退税总额为11944.5亿元,比“九五”期间的退

税总额增长了2.8倍,2005年出口退税达3000多亿元。这一政策措施的实

施,促使我国对外出口连续多年高速增长,也使我国占世界货物贸易总额的排名从1

978年的第32位上升到2005年的第3位。随着对外出口连续多年的高速增长

,带来了我国贸易顺差的不断扩大。今年1}9月我国贸易顺差高达1098.5亿

美元,已超过去年全年的顺差。贸易顺差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提高了我国的对外

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缓解产能过剩问题,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增加了外汇储

备,削弱了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加大了人民币升值压力和经济增长的外在风险,导致

贸易摩擦加剧。

我国贸易顺差显现出以下特点:第一,贸易顺差主要集中在加工贸易领域;第二

,贸易顺差集中在外资企业;第二,我国贸易顺差来源地主要集中在欧美地区。尽管

我国的贸易顺差很大,但国民收益却未必是最高的,因为加工贸易利润一般只有3%

-.5%。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现有出口产品大都是生产劳动密集型、附加值较低的产

品,以低价进人国际市场,导致国际贸易争端时有发生。

商务部近期的《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对外贸方面目标的表述

是:"200年,进出口调控目标为23000亿美元,年均增长10%左右,进出

口实现基本平衡。出口结构和效益明显改善,综合竞争力明显提高,自主增长能力明

显增强。”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为进出口平衡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并将加工贸易继续

列为主要调控目标。

这次国家调整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目录属结构性调整,是国家宏观调控所采取的

综合措施之一,体现了国家限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意图,这有利于

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贸转变增长方式,推动进出口贸易均衡发展。我们石材

行业虽然能耗不高、对污染物的排放正在进行有效的控制,但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很

强,在矿山开采、生产加工等过程中对资源、环境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对此我们必

须要有深刻的认识和正确的理解,要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通过努力提高矿山开

采和生产加工技术水平,最大限度的减少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的污染,为实现人与

自然的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充分估计可能对石材行业发展带来的影响

在正确认识此次国家调整对外贸易政策的同时,应该深人分析由此可能对石材行

业发展带来的影响。由于石材行业是一个外向型经济很明显的行业,2005年进出

口总额超过30亿美元,其中出口创汇22亿美元,约占全行业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

人的40%,且连续多年保持着较快的增长势头,此项政策的调整对我国石材行业的

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应该说是有利有弊。

从利的一面来看,由于我国石材业存在着事实上的中低档产品产能过剩情况,多

数出口企业规模较小且较为分散,一些中小企业以非常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靠出口退税获得微薄的利润,这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还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

首先,此项政策的调整将提高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成本,可以加快行业组织结构

调整,优胜劣汰,促进产业升级,进一步使行业走向健康的发展道路;其次,此次取

消部分石材出口退税,并未包括高附加值的石雕石刻制品,这样可以适当控制我国普

通石材出口节奏,避免或减少因石材出口增长过快而引起反倾销等贸易摩擦;第三,

取消出口退税可以刺激出口价格的提高,有利于国内石材市场价格的稳步提升。

从弊的一面来看,取消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必然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减弱

我国石材行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由此对石材行业进出口贸易产生的影响将

在明

年集中显现,可能减缓我国石材产品出口的增长势头,对出口为主的生产企业和外贸

流通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较大影响。据初步估计,对整个石材行业来说,每年可能增

加约10亿元人民币的税负。相信随着政策的到位,对石材行业的影响会逐渐显现,

尤其对福建、山东、广东等石材出口大省及出口企业影响较大。

三、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措施迎接挑战

面对此项政策出台可能对石材行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不能坐以待毙,全

行业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从行业乃至全国的大局出发,转弊为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

发展。

1.树立科学发展观,肩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作为现代社会的基础,企业不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责任的承担者。

国家、社会整体利益中蕴含着企业个体利益,离开了国家的支持和社会的认可,企业

将失去发展的空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我们石材

行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资源消耗型较为典型的行业,必须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

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基础上去谋发展,从注重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去谋发

展,从减少消耗、提高效益、与能源资源相协调上去谋发展,在自我发展中要注重进

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合理利用矿山资源、保护环境、提高职工的劳动安全等工作,履

行好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社会责任。协会要进一步发挥信息引导作用,当好企业发展

的参谋。

2.推动产业重组,加强行业自律

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加快石材产业重组的外部环境正在

逐步形成,大型石材企业集团要在行业发展中进一步发挥引领作用,通过兼并重组和

技术创新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落后工艺和小企业的淘汰,提升行业集中度和整体

水平。协会要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提高行业准人门槛,并为企业兼并联合和资

源整合牵线搭桥,推进行业结构调整。

行业自律是典型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大企业理应是行业自律的带头人,

维护石材市场秩序是石材行业自律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石材行业的资源、能源、劳

动力、税收等生产经营成本正在大幅度提高,为了保护行业的持续发展和企业的应得

利益,必须坚决反对低价倾销等违法行为,相应提高产品销售价格,树立良好的社会

形象。中国石材工业协会愿与各地石材协会一起,做好此项政策和上调石材产品出厂

价格的动员、宣传和协调工作;各石材企业要在进一步严格控制生产经营成本的同时

,树立信心,统一上调石材产品出厂价格,并尽快主动与客商联系,说明情况,取得

谅解,共同分担取消出口退税带来的影响。

3.调整出口策略,大力开拓国内市场

要进一步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增加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比重。在巩固欧、美等传

统市场的同时,积极探讨与东南亚周边地区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利用普惠制的优惠

税制,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在国外合作建厂、开发矿山,发挥初级石材产品的加工

贸易优势,开发利用当地资源,拓展新的市场。协会也将继续广泛组织对外交流与合

作活动,增进与各国石材业界的相互了解,为企业扩大出口搭建信息平台。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加快城市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为石材行业创

造了广阔的市场前景,建设和谐社会也要求我国中西部地区协调发展。我国中西部地

区不仅有广阔的市场潜力,而且有较好的石材资源,在当前国家对外贸易政策调整的

大形势下,石材企业有必要适当调整企业战略,更加注重国内市场的开拓,尤其是要

注重我国中西部石材市场的开拓。协会将为企业开拓我国中西部市场创造条件、提供

服务。

4.提高品牌意识,走差异化发展道路

品牌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无形资产,一个好的品牌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好的

效益。虽然石材产品的价值很大程度取决于资源品种,但同一种资源品种经过不同企

业加工并赋予不同品牌,可以在市场上获得不同的价值。一个企业要想拥有较好的品

牌,不仅要有较好的生产设施、较好的产品质量,还必须有较好的知名度和较好的企

业文化。我们石材行业虽然量大面广,但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社会形象还需进一步提

高。我们不仅要创行业名牌,还要创中国名牌甚至世界名牌。

同时,我国石材行业的产品结构还很不合理,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还不

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拼资源、拼价格的现象比较严重。面对资源的制约和其他同类

产品的激烈竞争,必须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经济增

长方式的转变。协会将在全行业加大品牌培育力度,争取将石材产品列人中国名牌评

价目录,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开展技术革新奖和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和推荐活动。

5.加强宣传,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目前,我国石材行业已发展成为一个年销售收人近1000亿元人民币、年进出

口总额超过30亿美元的重要原材料行业,但社会各界对我们石材行业的认识和了解

不多,有关方面的重视还不够。为此,广大石材企业一方面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

经营,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另一方面要共同做好行业宣传工作,维护行

业整体利益。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整体形象宣传,积极游说政府有关部门,以增进

社会各界对石材行业的了解和支持。

以上是我对此次国家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粗浅思考。中国石材工业协会将进一步

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和企业意见,并会同各地石材行业组织和石材进出口企

建材进出口贸易例9

    1.1 中国木材产品贸易政策

    改革开放之后,由于中国之前一直实行以高关税保护本国产业,因此即便关税政策做了一些调整,但在进出口贸易中仍大量采用许可证和配额制度等。直到1993年乌拉圭回合签订关贸总协定之后,中国多次降低进口关税,自1998年底,主要林产品进口税率分别为原木2%、锯材3%、高档板材6%~9%、胶合板15%、细木工18%、木线条20%、木家具22%,原木、锯材等初级林产品进口税率已降至世界平均水平,但胶合板、木家具、纸产品等关税依然较高。随着林产品贸易进一步自由化,中国加入WTO后严格按照入世承诺,向世界开放林产品市场,对249种林产品降低关税,并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在出口政策方面,主要实行对初级资源性木材产品的出口限制政策和以出口退税为主的出口鼓励政策。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中国在1998年到2003年对所有木质林产品实行出口退税,对资源性木材产品,如原木等实行5%的出口退税,对人造板、木家具、纸和纸制品等产品实行13%的出口退税,主要目的就为鼓励出口,实现出口创汇。2004年之后出口退税率逐渐降低,按照资源型木材产品、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的结构逐步取消出口退税,达到保护木材资源,促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目的。

    1.2 世界主要木材贸易政策

    发达国家打击非法木材采集和贸易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上自发组织形成的森林认证体系,以期通过市场调节机制打击非法木材采集;二是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2008年美国的雷斯法案成为了第一个通过立法打击非法木材采伐的法律,2010年欧盟议会高票通过的《禁止非法木材进口的法案》,宣告了欧盟这个世界上主要的林产品市场打击非法采集行为的措施。

    2 中国木材产品贸易分析

    2.1 主要木材产品进出口贸易特点分析

    2.1.1 资源型木材产品进口依赖性强

    从各类木材产品的进口结构上看,木材产品中原木的进口量远大于其他其他产品,其次是锯材,2009年原木进口量2805.93万m3,锯材进口量993.52万m3,纤维板进口量45.30万m3,刨花板进口量44.65万m3,胶合板进口量17.92万m3,单板进口量7.23万m3,所占比例分别为71.68%,25.38%,1.16%,1.14%,0.46%,0.18%;纸和纸制品进口量349.59万t,木片进口量276.60万t。由此可见,在各种木材产品中,资源型木材产品原木和锯材的进口量占据了90%以上。众所周知,木材产品是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同时也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最佳产业,但是我国商品材产量低,无法满足市场需要,因此需要加快发展人工林,减少来自于国际木材资源供给的约束。

    2.1.2 国际资源型木材产品供给日趋紧张

    从进口国别(地区)所占比例来看(表1),木材产品进口主要集中于俄罗斯、美国、泰国市场,其中,原木进口前5位贸易伙伴为俄罗斯40.87%、新西兰17.29%、美国8.10%、巴布亚新几内亚7.21%、所罗门群岛4.24%;锯材进口前5位贸易伙伴为俄罗斯29.59%、加拿大27.26%、美国9.71%、泰国9.56%、菲律宾3.69%;人造板进口贸易伙伴主要集中在泰国和马来西亚,纸和纸制品主要集中在美国17.02%。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资源型木材产品的进口对俄罗斯和美国市场的以来性很强,同时随着世界主要木材供给国对木材资源的出口限制加强,如俄罗斯从2006年开始逐年上调的原木出口关税、美国雷斯法案的修正案实施等,造成了资源型木材产品的国际供给紧张。

    2.1.3 加工型木材产品附加值低,出口竞争激烈

    2009年比2008年的进出口数据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以阔叶原木、针叶原木为主的原木进口下降;二是以锯材、人造板、单板等产品的出口下降。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等人造板和单板的出口下降反映了国际加工型木材产品的出口竞争非常激烈,在加工型产品中只有木家具的出口量在增加。从价格角度看,刨花板2009年的出口价格为261.91美元/m3,比2008年同比增长10.31%;纤维板2009年的出口价格为435.43美元/m3,比2008年同比下降5.21%;胶合板2009年的出口价格为447.92美元/m3,比2008年同比下降5.36%;单板2009年出口价格为1510.74美元/m3,比2008年同比下降9.39%;木家具2009年的出口价格为48.62美元/件,比2008年同比增长7.07%。由此看出加工型产品的价格在不断下降,而木家具虽然出口量在增加但相对其价格也比较低,产品附加值低(表2)。

    2.2 中国木材产品双边贸易份额

    双边贸易份额(Bilateral Trade Share)是分析一国的某一类产品对贸易伙伴出口或进口在该国该类商品总出口或总进口中的相对重要性的指标。其理论模型为:根据中国主要木材产品进口贸易额,2010年中国原木和锯材的进口重点市场是俄罗斯联邦,中国原木进口对俄罗斯的双边贸易份额是30%,锯材的双边贸易份额是23.19%;纤维板和刨花板的进口重点市场是泰国,双边贸易份额分别是17.48%和25.47%;胶合板的进口重点市场是马来西亚,双边贸易份额是39.47%;纸和纸制品是美国,双边贸易份额是15.79%。在出口双边贸易份额方面,2010年原木的出口重点市场是越南,双边贸易份额是70.21%;锯材的重点市场是日本,双边贸易份额是60.67%;纤维板和胶合板的重点市场是美国,双边贸易份额分别为25.32%、24.05%。通过对中国主要木材产品的双边贸易份额分析可以看出,中国木材产品的进口主要市场分布集中在俄、美,而出口主要市场分布集中在美、日、越等国。同时中国对木材产品进出口的市场分布不是一成不变,会随着森林资源、国际贸易政策和市场情况而变化,这也进一步反映了中国木材产品进出口市场的相对重要性变化。

    3 中国木材产品贸易对林业影响定量研究

    经济学中,弹性是对一个变量对于另一个变量的敏感性的一种度量。具体来讲,就是这样一个数字,它告诉我们:一个变量发生1%的变化将会引起的另一个变量的百分比变化。举例来说,需求价格弹性度量了需求量对于价格变化的敏感性,即某种商品的价格上升1%,该商品的需求量将会发生多大的百分比变化。在实际的经济分析中,我们也经常将弹性成为敏感度。本研究主要探讨木材产品贸易对林业的影响,因此将林业产值作为具体的测算指标,研究林业产值对木材产品进出口变化的敏感度,并提出木材产品贸易敏感度的新概念。木材产品贸易敏感度表示木材产品贸易变化1%引起林业产值变化的百分比,反映了林业产值对木材产品贸易额变化的反应程度。同时可将其分为进口敏感度和出口敏感度。为了研究林业对木材产品贸易变化的敏感度,本文将利用Stata9.0统计分析软件进行分析。从林业总产值、木材产品进口额和出口额近10年来的变化趋势看,基本上呈现递增趋势,同事根据弹性计算公式 ε=ΔyΔX=xy×dydx,以此计算出1999~2009年木材产品进口敏感度为1.382,出口敏感度为0.127,进口敏感度高于出口敏感度,且进口敏感度相对较大,这说明我国林业产值对木材产品的进口变化反应程度很大。木材产品种类繁多,包括原木和锯材的资源型木材产品,以及人造板、单板、木家具等木材产品,为了具体考察木材产品中哪些产品的变化对林业影响更显着,因此采用间接计算的方法得出各个木材产品的进出口敏感度。即:首先计算各个木材产品贸易额变化对总木材产品贸易额变化的弹性系数;再用上文计算的总的木材产品贸易敏感度乘以各个木材产品的弹性系数;最后得出各个木材产品的贸易敏感度。通过计算得出结果如表3。从表3中可以看到各个木材产品的贸易敏感度之间差异较大,其中原木的出口敏感度,单板、纤维板、胶合板的进口敏感度为负数,负数的敏感度代表贸易额的增加对林业产值有负增长作用,因此为了有利于林业的发展,在木材产品贸易中应尽量减少原木的出口、单板、纤维板、胶合板的进口,这样既符合我国现阶段的木材贸易政策,也有利于我国林业产值的增加。

    4 研究结论及主要影响

    4.1 研究结论

    根据各个木材产品的进出口敏感度显示,原木、锯材、刨花板、木家具、纸和纸制品的进口敏感度均高于木材总产品的进口敏感度1.382,尤其以刨花板和木家具的敏感度最大,为136.018,这说明这些产品的进口额变化对林业产值变化的影响非常显着,进口额增加1%,将使林业产值成倍的增长。而在出口敏感度中,虽然各个品种的出口敏感度均高于平均水平0.127,但刨花板的出口敏感度最高位71.557,其次是单板和锯材,而胶合板、木家具、纸和纸制品的敏感度相对较低,但对于出口敏感度来讲,除了原木以外的各木材产品,其出口额的增加均会使林业产值或多或少的增长。在各个产品中,值得一提的是木家具的出口敏感度,数值为0.246,相对较低,然而我国近几年来木家具的出口量占世界排名前列,但其对林业产值的贡献却非常低,可能的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木家具品种繁多,国际市场需求两大,具有刚性;二是木家具竞争激烈,出口附加值低。

    4.2 中国木材产品贸易对林业的影响

    4.2.1 有利于保护国内森林资源,促进林木增值

建材进出口贸易例10

产业内贸易,它是一种相对传统产业间贸易而言的,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段时间内,在同一行业或部门的产品进出口贸易现象。近年来,这一贸易方式发展迅猛,产业内贸易已然成为促进新型国际分工,以及新兴产业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产业内贸易指数(即G-L指数)是目前比较常用的衡量产业内贸易水平的指标之一,G-L指数的思路认为,贸易要么发生在产业内,要么发生在产业间,产业内贸易指数的情况与统计数据的加总有关,即与人们选择哪一级的SITC(国际贸易标准分类)数据作为产业划分标准有关。

1.2中俄林产品产业内贸易指数测算

根据上述进出口数据,对中俄2002~2011年林产品产业内贸易进行测算,结果见表3。在2002~2011年中俄林产品总体的G-L指数在0.0002~0.9996之间变动,均小于1大于等于0,这表明,中俄林产品的贸易仍然以产业间的贸易为主,属于互补型贸易。从产品类别来看,HS22(木材及木制品)和HS27(纸浆、木材、纤维质材料和废料等)的历年G-L指数均接近0,这表明,此种类型产品一直都以产业间的贸易为主。而HS25(软木及软木制品)的历年G-L指数大多为零,表明中国仅对俄国出口。HS28(纸和纸板、纸类艺术品)的历年G-L指数总体呈现出先快速增大,后又逐渐下降的趋势,从2002年开始逐渐增加,2007年首次超过0.9并达到高峰值的0.9996后开始下降,2011年下降到0.7199,这表明2007年后中俄HS28(纸和纸板、纸类艺术品)贸易从以产业间贸易为主转变为以产业内贸易为主(吴国春等,2007)。从中俄林产品的整体状况来看,2002~2011年,中俄林产品的整体产业内贸易指数均在[0,1],这说明,在这10年中,中俄林产品贸易均存在产业内贸易和产业间贸易两种形式。从图1可以看出:除HS28(纸和纸板、纸类艺术品)外,其他3种林产品在各年都存在产业内贸易与产业间贸易并存的两种贸易形式。但是,2003~2005年,中俄林产品总体产业内贸易指数都小于0.5,这说明,中俄林产品贸易以产业间贸易为主。从各类林产品的G-L指数来看(表3),各类林产品的产业内贸易呈现出了不同的变化特征。2种林产品按照产业内贸易指数的高低顺序来排列,依次为:HS28(纸和纸板、纸类艺术品)、HS22(木材及木制品)、HS27(纸浆、木材、纤维质材料和废料等)、HS25(软木及软木制品)。其中,HS22(木材及木制品)和HS27(纸浆、木材、纤维质材料和废料等)历年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均小于0.5,这说明,此两种林产品贸易一直以来是以产业间的贸易为主的。HS25(软木及软木制品)除2002年和2003年G-L指数为非零,即为产业内贸易,其余均为产业间贸易。HS28(纸和纸板、纸类艺术品)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在大部分年份均超过了0.5,由此可见,产业内贸易已经在其贸易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而且近年来,其产业内贸易地位有持续上升的趋势。

1.3中俄林产品产业内贸易分析

首先,林产品在中国和俄罗斯,不断扩大贸易规模,两国之间的林产品贸易方式仍然以产业间的贸易为主,产业内的贸易还处于较低水平,贸易结构上显示出了极强的互补性。虽然整体来看,中国和俄罗斯之间的产业内贸易水平较低,但不同类别的林产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中国和俄罗斯之间在林产品贸易的发展方式上形成了产业间贸易和产业内由贸易并存,而且不同的产品类别在贸易增长上存在不同的方式。其次,中国与俄罗斯之间的林产品贸易是产业内贸易和产业间贸易并存的,但从总量的角度来看,中俄的林产品贸易仍然以产业间的贸易为主,而从增量的角度来说,产业间贸易与产业内贸易并重。形成这一贸易模式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森林资源供应能力不足,尤其是在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后,国内的林产品供应呈现下降趋势,但是,随着不断增长的人口与经济,林产品国内供求失衡将导致中国的林产品进口量迅速增加,但出口量却相对较小(陈水合,2006)。然后,HS28(纸和纸板,纸类艺术品)的进出口量均较大,使得此类产品的产业内贸易指数较高。随着林产品工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不断增加,HS28(纸和纸板、纸类艺术品)的出口量增幅步步攀高,究其原因,一是加入WTO后,俄罗斯对于中国的林产品投资额逐步增加、累积,使得中国的林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而且形成了多元化产品的结构;二是由于中国的林产品生产设备与技术水平和发达国家仍然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中国出口到发达国家的林产品普遍以低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但大量进口的却属于高附加值和高质量的产品。最后,至于不同种类林产品的贸易状况来说,HS22(木材及木制品)与HS27(纸浆、木材、纤维质材料和废料等)都是按产业间的贸易为主导,其表现形式为原木和其他原材等大量消耗森林资源的初级林产品出口量极少。由于建筑、房屋装修、造纸等行业的高速发展,这些产品的国内需求量不断增大,加上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后,这些产品的关税大幅降低,使得此类林产品进口量迅速增长,远高于其出口量。

2促进中俄林产品贸易对策及发展方向

2.1中俄林产品贸易合作建议

2.1.1继续加强中俄林产品贸易

中国应继续充分利用与俄国在林产品生产和需求上的互补性,发展产业间贸易与产业内贸易并存,在保持产业间贸易的同时,努力发展产业内贸易。中俄两国林产品贸易的结构拥有极强的互补性,而且具有其独特的自身优势,继续发展与俄罗斯的林产品贸易,不但可以依据不同需要的林产品,互通其木材、原材料以及交流所需的资源,而且能够促进两国的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从而使俄罗斯成为中国木材进口的主要来源地。据有关部门统计,随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林产品差距不仅会越来越大,而且进出口量的差额变化也将给中国经济的健康、有序、稳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与挑战。俄罗斯是世界森林资源最丰富的国家,木材蓄积量丰厚,近年以来,中国的林产品最大进口国便是俄罗斯,同时俄罗斯也是中国林产品最大的出口国。为了确保我国林产品贸易的连续、稳定发展,中国需要有一个稳定的和可持续的林产品供应源。对俄罗斯而言,开发他们的林产品贸易,也需要一个稳定、有能力支付的市场。因此,加强两国在林产品贸易领域的合作,符合两国共同利益。

2.1.2应当提高中俄两国林产品贸易的商品构成

要优化出口结构,通过进口原料如木浆、再生纸等,同时,要通过外国资本来扩大造纸企业的规模和竞争力,以此来增加纸和纸板等产业内贸易水平高的产品的出口份额,并且要适度进口一些科技术含量高的纸产品。通过这种方式,在满足了国内消费者需求的同时,又可以将新技术、新材料向传统产业渗透,以此来提高传统产品的科技含量、质量以及档次品味等问题。尽管俄罗斯的林产品资源丰富,但这个行业并不发达,其发展水平在世界林产品贸易中所占比重较低,而其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的比例也相对较少。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俄罗斯政府通过大幅度提高出口关税的措施以限制林产品的出口,同时,提高本国林产品产业的深加工度。中俄林产品贸易一直是以中国进口俄罗斯林产品为主,因此,我们需要改变对俄林产品贸易思路,提高两国林产品贸易档次,促进两国木材贸易健康发展。

2.1.3扩大中国林区面积,弥补中国森林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

在发展林产品贸易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建立绿色无污染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之所以会减少大量消耗森林资源的林产品的产量,是因为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以及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并且,我国现在对于原木、锯材、木浆和回收纸的进口税已逐渐削减到零,因此对于这些不具有优势的产品应该减少出口,且鼓励进口,同时,继续发展产业间的贸易,以此来调整和优化中国的林产品工业结构,充分发挥我国的林产品加工业生产潜能,以占领国内、国际市场(刘艺卓等,2006)。

2.1.2加速木材及木制品的产业内贸易发展

为了最小化贸易自由进程中的经济调整成本,同时,获得竞争优势,应该促进弱势林产品在产业内的贸易发展。按照当前林产品市场需求的结构来看,中、高档纸和纸板的需求量将会有大幅度的增长,在中国,就目前而言,生产的纸产品中,高档产品只占30%,这使得中国进口大量的高中档纸及纸板的同时,也有很多积压的低档纸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