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的要求模板(10篇)

时间:2023-07-25 16:33:0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律顾问的要求,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法律顾问的要求

篇1

1.工作职责有短板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概括为:普法教育、制度管理、风险分析、合法审查、法律咨询、案件处理等几个大项。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国企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较为集中在普法教育、法律咨询,以及对制度和经济合同的审查方面,在开展制度建设、参与企业决策、参与重大经济谈判中普遍存在短板。

2.人员素质待提高就目前情况来看,许多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都是挂靠在办公室,人员也大多是兼职,在很多情况下,他们的工作重心更倾向于办公室的各类综合性事务,专职的法律顾问占比较低,通常情况下,很多单位名义上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不仅是兼职,而且大多数没有法律的专业背景以及后续教育。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现有企业法律顾问难以胜任问题的解决。

3.实际作用显尴尬一方面是机制上对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决策缺乏保障,另一方面则是现有人员能力上仍需提高,直接导致一部分企业法律顾问成了名副其实的“顾得上就问,顾不上就不问”的配角。一些国有企业在内部决策时,想咨询就咨询,不想咨询就免了。有的即使咨询了,对法律顾问的意见也是想听就听,不想听就撂在一边。

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的因素

1.法律方面的因素从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看,参与管理是应有之义。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法律机构应该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其不仅能对企业法律方面进行管理,还可以对企业的发展提出意见。企业法律顾问提出意见时,是以法律为根据的,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更客观有利。

2.工作过程中实际情况的影响从理论上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内容十分多,方方面都有它的影子。但实际情况却并不是这样,从业者根本无法参与到管理中去,在工作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实际作用根本无法充分发挥出来。法律工作和企业管理处于游离的状态下,不能很好的进行结合。这种现状也是有很多原因造成的。(1)对企业来说,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属于新兴部门,和其他传统的部门有很大区别。很多企业领导未意识到其重要性,或者知道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知道怎么应用。(2)从自身情况看,我国在这方面发展比较晚,从业人员自身工作能力不是很高,在企业中高层几乎没有立足之地。我国经济发展还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法律制度也不太完善,企业法律顾问的发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的对策(1)为法律顾问提供更大的工作便利为保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工作中有更大的便利,不受那么多的条件约束,能对企业履行其职责,真正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这就需要企业领导及其监管部门改变其陈旧的观念,学习新的企业管理策略。同时,作为法律顾问应该拿出真功夫,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这样也有利于领导的决策。在规章制度方面,应该用明文规定指出企业法律顾问有哪些事物的处理权利,这样才有法可依,可以使工作更好的进行。对于企业的大批资金问题,应该使企业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依据,使企业领导在做出决策时避免有违法行为发生。企业法律顾问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做出可靠的决策,以防后期出现法律方面的纠纷。努力为企业创造价值,这样才会有更好的发展前途。(2)深化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企业领导层要加大对法律顾问的重视力度,鼓励其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以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在企业中的地位。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管理:①在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可以进行以案说法,这样促进法律事务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结合,两者之间树立联系,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管理上的作用,积极提高自身的形象,这也有利于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自身素质。②在公司相关法律业务中,参与相关业务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这是企业法律顾问最本质的工作,要不断提高参与诉讼的能力,这样就能深化参与企业经营管理。③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要加强管理问题的观察分析,在日常中善于发现问题,根据自身职业素养找出原因。④在企业规定的相关工作外,对其它实务也要做到主动,针对自己发现的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说明自己观点,这样有利于企业领导决策的准确性。深化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就要做到多主动,积极发挥自身专业的能力,为企业发展带来帮助。(3)提高综合素质目前的企业法律顾问只是通过相关专业的职业考试教育,这根本不能适应未来工作的职业要求,不能胜任实务中的相关业务的能力。针对法律顾问人员,笔者总结了相关符合基本工作的几点要求:①相关专业法律素养,这是胜任工作最基本的法律素养要求。②要具备全面的企业管理知识,这是法律人员向更高职位提升的必须具备的要求。③相关法律顾问人员必须熟悉从事的相关行业的了解,不仅包括相关的法律,还有相关行业的基本状况,必须达到掌握和熟练的要求。④企业法律顾问要主动研究新的经营思想、手段,并且要不断更新法律法规知识,达到创新工作等。总之,要不断提高法律顾问的综合素质。

篇2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058-0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现代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无论是企业内部治理还是企业外部交易都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从宏观上说属于社会风险,从微观上说属于人为管理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性。因此,预见和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就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企业的法律顾问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产生。相对于企业的其他部门而言,一些企业对法律顾问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足够重视,通常只在咨询建议和事后补救方面发挥作用,并没有全部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功能。笔者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从服务企业的视角来探讨企业法律顾问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种类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就其在业务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而担任的特定职务。企业法律顾问一般有两种,即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通常是1年或1年以上)处理该企业所有的法律事务,这类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广、时间长,故称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受企业聘用专门处理某一项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关系待该项法律事项办理结束而结束,一般不受时间限制,故又称临时法律顾问或者短期法律顾问。如今企业大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因其能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活动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帮助。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

1.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和合同契约关系。法律顾问的产生变更或解除由聘请方和应聘律师事务所双方具体商定,通过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确定下来,双方之间是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和合同契约关系。

2.根据合同确定的咨询服务关系和关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主要是依据法律顾问合同提供咨询服务和有关法律事务与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因此,双方又是根据合同确立的咨询服务关系关系。

3.顾问律师的组织领导机关是律师事务所。

三、企业法律顾问的功能

1.法律顾问的社会功能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协助聘请方实行依法治企、依法管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运用法律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领导多数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但缺乏法制观念,决策有时往往因与法律、法规相抵而导致无效。有了法律顾问,就会使领导决策更科学化和法律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2)帮助企业理顺纵向关系,协调横向关系。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要求各业务主管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严格依法办事,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领域中的问题,而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能以独立的身份在理顺纵向关系方面,促进各项经济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企业的自和各项合法权益。例如:帮助企业严格依法办事,排除非法干涉和不合理的摊派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改善生产经营,促进企业的发展。协调横向关系,管理好合同。法律顾问帮助聘请方草拟、审查国内外经济合同,协助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维护其经济利益,有助于维护其生产经营,防止聘请单位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也可以通过法律顾问的斡旋,与对方进行协商和解决受托参与调解,仲裁或者诉讼以求得到妥善解决。(3)帮助聘请单位提高自身的素质,使内部管理活动逐步走上法制轨道。法律顾问可协助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其管理活动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管理者和职工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奖什么,罚什么,自觉地按照国家法律、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各项计划的要求,从事管理活动、生产经营和开展本单位的工作,使人人懂得依法行使权利,合理承担义务,并使企业的各项机制都能够合法、有效地运转,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最好的社会效益。(4)协助聘请方处理好涉外经济事务。为了避免在谈判中失误或签订合同中出现漏洞,使国家和企业受到损失,按照国际惯例,处理涉外事务一般都有律师参加,法律顾问委托单位就经济贸易和引进技术等方面与对方进行谈判,通过提供法律帮助,草拟、审议或签订经济贸易合同,加强与外国的经济科技合作,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的需要,维护签约企业的合法权益。(5)为聘请方传播法律知识,协助聘请方培训法律事务人才,建立自身的法律事务机构,增强干部和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聘请方的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等,都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具有重要的作用,这已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同。

2.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现实功能。(1)预防功能。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2)挽救功能。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3)宣传教育功能。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同时,通过与企业职工的广泛接触和解答咨询等,宣传有关法律常识,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在现代企业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参谋。公司法律顾问的首要职责是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供法律意见,为公司的重大决策当好参谋。在大多数跨国公司中,公司首席法律顾问也是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直接参与公司决策的全过程。同时,因现代企业管理与法律越来越密不可分,许多跨国公司的法律顾问也是公司的业务顾问。

2.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公司的经营活动要符合所在地的法律要求,因而,保证公司运营“合轨”,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又一重大职责。公司法律顾问通过对公司决策和运营的直接参与确保相关法律和政策在公司得以执行。

3.公司目标管理的支持者。公司的经营目标确定后,不仅业务人员在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而努力,法律顾问也积极支持业务人员实现目标。一般来说,跨国公司都有一系列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可能会影响公司业务的高效率运作。法律顾问因参与公司的目标管理,从而会主动对公司政策的调整提出建议,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需要。

4.商务合同的实践者。现代公司的经营活动,从采购、生产、销售到售后服务,都是通过合同进行的。公司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署等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使公司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和保障。

5.公司自律制度的维护者。现代公司内部一般都实施职工行为守则,并设有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控制企业的商业行为。公司法律顾问一般负责职工行为守则的教育工作,并指导审计部门的工作。

6.公司内部纠纷的仲裁者。在现代公司里,职工与职工之间、职工与公司之间难免发生争议和纠纷,此时,公司法律顾问成为依照法律和公司规定处理争议和纠纷的仲裁者。

7.业绩和风险的协调者。公司业务人员通常以经营业绩为主要目标,所以有时会出现忽视经营风险,甚至法律风险的情况。例如,为争取某项业务而承诺承担毫无限制的赔偿责任;为了扩大业务而不顾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等。公司法律顾问则在帮助其实现业绩最大化的同时,坚持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限度。

8.公司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这是公司法律顾问最基本的职责。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本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和权利争议,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

1.企业日常的法律服务。(1)为企业在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分析,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或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2)协助企业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内部安全防范机制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企业规范管理,并为企业合同管理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3)为企业草拟、修改、审查劳动与人力资源等相关合同、制度,协助调整劳资关系,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力资源管理。(4)应企业要求,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并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对企业财务中涉及法律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及相应的处理方案。(5)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或者对企业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企业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运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6)对企业管理层、员工以及专题项目组成员进行法律辅导、培训和讲座以及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工作指导,增强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律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7)根据企业的要求,参与对外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审查、修改企业因日常业务运营需要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以及其它法律文书,出具一般性的法律意见,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8)根据企业要求,接受企业员工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相关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仲裁、复议、听证或调解活动,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仲裁或调解活动,举报、控告损害其利益的犯罪行为。(9)根据企业要求,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律师声明、律师公告,应企业要求起草并以企业名义在公共媒介公布法律公告。(10)为企业设计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运营权的保护方案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企业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11)为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12)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13)根据企业需要不定期向企业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与该企业有关的最新法律资讯和动态。

2.企业重大运营活动的法律服务。(1)为企业运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法律报告,出具法律建议和意见。(2)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3)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对外重大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4)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参与投资方案的设计,提供相关法律资讯和建议。(5)为企业与其他企业开展项目合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3.企业重大专题项目活动的法律服务。(1)就专题项目,参加与法律有关的规划咨询,进行行业规划、专题调查研究。(2)参与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的设计与起草,提供法律保障意见。(3)协助企业在对外活动或项目运行中,为企业进行所需的有关项目、企业资信和信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资信状况等背景资料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查,出具调查意见,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4)根据企业的要求,审查或准备重大项目谈判所需相关文件,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企业的重大项目谈判。(5)在项目开展中,参与并协助企业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企业的运营和业务进行法律沟通与联系。

4.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在企业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代表企业参与诉讼、仲裁或申诉,具体如下:(1)接受企业委托,参加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2)制定诉讼、仲裁方案;(3)作为受托律师参加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案件诉讼;(4)作为受托律师参加国内、国际民商、劳动仲裁;(5)应企业要求,在诉讼、仲裁程序中解答相关法律咨询;(6)相关的判决、裁定、裁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企业强制执行;(7)各类民商案件的申诉。

六、结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避免企业的法律风险,就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发挥法律顾问充当企业经济的法律卫士作用,将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真正全面地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齐奇主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6

2.王林清著.劳动争议热点问题司法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篇3

2014年5月,我省率先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省政府主要领导给7位新聘任的省政府法律顾问颁发证书。两年过去了,我省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省法制办的统计数字,到2015年底,我省省市县三级政府已全部拥有政府法律顾问,全省1262个乡镇街道中的1245个已经拥有法律顾问,覆盖率达98.65%。各级政府共聘用法律顾问2352人。

选聘――法律顾问门槛高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主任章靖忠,是省政府2014年首批聘任的7名法律顾问之一。

说起自己当初被聘为省政府法律顾问的事,他还清晰地记得得知消息时的诧异感。“当时我正在美国公干,接到一个电话。”一名省政府工作人员征询他:省政府准备聘请一批法律顾问,不知道你愿不愿意担任?

“我当然愿意担任,作为一名律师,能为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贡献绵薄之力,是一件很光荣的事。”当时还担任省律协会长的章靖忠一口答应下来。2014年5月,省政府举行法律顾问聘任仪式,章靖忠和其他6人被聘为省政府法律顾问。这7名法律顾问中,5名是法律专家,2名是律师,均是我省法律界的知名人士。

聘请法律界中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知识的人士成为法律顾问,并不是相关部门偶然兴起的念头,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一项制度安排。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浙江历来就非常重视法律顾问的作用。

2004年,台州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顾问参与处理了一系列法律事务,及时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大大提高了被顾问单位工作效能和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为了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从2013年起,设置省政府法律顾问就被列入了议事日程。在章靖忠接到征询电话之前,相关准备工作就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其中,制度配套就是最先考虑的问题。

2014年2月14日,我省出台了《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这一规则中明确法律顾问需要履行为省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与省政府立法项目研究、论证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等七项主要职责。法律顾问还可以应邀列席或参加省政府有关会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也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这些法律“高参”有严格的“出身”范围规定。《规则》提出,省政府将组建法律顾问组,聘请5至7名法律专家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这些法律顾问由省政府法制办征询有关单位建议和本人意见,在省内知名法律专家中推荐,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聘任。对法律顾问的资格也有较高的要求:法律顾问要求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和法律职业资格,要熟悉省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为3年,期满可连续聘任,但不超过两届。

“受聘不久,省政府法律顾问组就召开会议,让我们就法律顾问如何开展日常工作进行讨论,提出看法。”章靖忠回忆。在会上,这些法律顾问们提出,希望能及时看到新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另外能够落实保障顾问工作规则中的参会问题。

根据讨论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共同研究,专门起草制定了《省政府法律顾问组日常工作运行机制和方式》。如今,每当有新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每一位法律顾问都能收到寄送的纸质版本,方便第一时间了解工作动态。

履职――破解困局支高招

法律顾问在哪些方面大显身手?据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政府法律顾问是政府决策的参谋,也是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得力助手。如今,在推行依法行政的进程中,法律顾问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围绕政府的重点难点工作,提供了大量法律咨询意见。

省政府法律顾问“上任”后,顾问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关于“三改一拆”行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三改一拆’是省委、省政府大力开展的一项重点工作,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更需要一整套法律来支撑。”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是7名省政府法律顾问之一。他说,在这过程中,层层环节都和法律有关:地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乃至法制宣传,政府法律顾问当然不能缺位。

2014年8月,省法律顾问组召开专题例会。在会上,各种“三改一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被“端”了出来:一些地方以“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发出限期拆除通知和公告,该如何规范?拆除企业、养殖户的违法建筑时,如何保障其相关权益?行政执法如何与司法相互衔接,尽可能让社会矛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得到化解,避免让所有的矛盾都进入诉讼程序……

针对这些问题,在这次例会上,有省政府法律顾问提出,处置违法建筑是执法行为,行政强制法已经明确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因此建议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来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此外,还要有齐全的手续、规范的程序,减少纠纷的发生……这份意见汇总,后来经省法制办呈送省领导案头,多位省领导均对该法律意见书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研究落实。

除了为党委、政府的重大举措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外,对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也是法律顾问们经常要做的事。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李旺荣是绍兴市政府法律顾问,他就经常参加当地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普遍要进行合法性审查,这已经成为惯例。”他说,这些规范性文件,针对的问题往往较为集中,是社会的一些难点,一旦突破就解决一批,因此他在履职时就特别慎重对待。

目前,我省很多地方政府的部门也实现了法律顾问全覆盖。杭州江干区政府法律顾问张红艳,兼任江干区卫计局、农业局和城管执法局的法律顾问。她觉得自己肩上的责任着实不轻。

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虽然严密,但难免百密一疏。因此和省、市、县政府本级的法律顾问相比,部门的法律顾问往往面对更实际、更直接的难题。

两年前,江干区卫计局曾经遇到一个难题:有一对夫妇早年收养了一名孩子,但这名孩子的亲生父母还育有其他子女,那么他算不算独生子女呢?这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当时江干区卫计局认为,从血缘角度来看,这名孩子有兄弟姐妹,虽然收养他的家庭除他之外,没有其他子女,但还是不能算独生子女,结果这对夫妇不服,将江干区卫计局告上法庭。

“我们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判断是否为独生子女,不应该从血缘来看,而应该从收养这一法律关系来看,这个孩子应该被认为是独生子女。”张红艳表示,这一案件最后在法院以调解了结,此后江干区家庭中凡是只有一名子女,不管是否为收养,均被认为是独生子女。

对于法律顾问在破难解惑上发挥的作用,江干区城管法制科科长吴华明给予很高的评价:“我们政府工作人员,毕竟大部分不是学法律的,法律顾问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对我们破解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帮助很大,真真实实是我们的‘好参谋’。”

据省法制办统计,在2015年,我省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重大案件处理、行政决策的研究讨论以及其他政府法律事务35744件,其中省级为750件,市级为933件,县级为11345件,乡镇级的总数则为22716件。

沟通――社情民意“直通车”

和社会接触面广,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思考问题,是法律顾问们的特点。因此,法律顾问很多时候发挥着反映社情民意“直通车”的作用。

去年,章靖忠和其他法律顾问就提出了一个建议,希望政府要重视法律仲裁工作。因为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章靖忠发现,相比于裁判和调解这两种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仲裁这一方式却鲜为人知,一面是法院“案多人少”,法官忙得要命,一面却是仲裁机构案件寥寥,形成鲜明对比。

“仲裁这个纠纷解决机制,效率高,很便捷,党委和政府应该加大支持力度。”章靖忠说,但在实践中,我省11个设区市虽然都建立了仲裁委员会,但普遍经费不足、工作人员待遇差、办公条件不好。“我去过一个市级仲裁委员会,办公场所就设在一个普通的住宅小区内,来往人员多,办公条件也不好,很难让人产生信任感。”这个意见提出后,获得省领导的批示,后由省法制办牵头,专门提出了如何加强仲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法律顾问和政府的互动,章靖忠以“渐入佳境”这四个字作为评价。他说,虽然省政府法律顾问聘请的只是他个人,但他代表着全省律师界,法律纠纷往往反映着群众最关心的事。作为省政府法律顾问,他理所应当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使法治政府建设更贴近实际,让群众满意。

义乌市政府法律顾问马怀德、应松年、杨立新,对此亦有体会。

篇4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秉承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从业原则,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推进,与企业经营管理国际化相适应,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日益突出。作为企业领导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在新时期,企业法律顾问已经成为企业决胜市场的重要一环。

基于上述认识,现实社会对每一名企业法律顾问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怎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企业法律顾问,当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立足点在哪里?

一、立足于勤

1、勤动脑。“勤动脑”有三个层面:其一,积极用脑。在企业法律顾问的实务工作中,要使大脑始终处于警觉状态,即形成“三思而后行”的工作作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多为审查性、建议性、论证性工作,从细节上讲,也可以说是纠错性工作,就是从大量的程式工作中去发现漏洞和偏差,从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保证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适法性。这些工作要求企业法律顾问时刻保持冷静的头脑、谨慎的心态和敏锐的眼光,针对工作中具体的问题迅速出击,抓住关键,扭转局面,化解法律风险于日常工作中。其二,细致用脑。企业法律顾问要善于发现并总结所参与工作的不足,发现一点,记录一点,随时发现,随时记录,并及时整理提出改进意见。例如,笔者在为各部门(单位)办理授权委托书过程中,就曾针对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内容、用词等先后进行了十余次改进,力求更符合法律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其三,灵活用脑。如前所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多为审查性、建议性、论证性工作,但又是企业各部门及领导最后决策的重要依据。这时,企业法律顾问不能一意孤行,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把握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处理有关问题。企业法律顾问应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入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科学审慎地出具法律意见。

2、勤动手。“勤动手”有两个层面:其一,是指要认真做好自己的工作笔录。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并不只是“顾问”,笔者就大量从事合同审查、授权委托、诉讼仲裁、招标投标及涉外法律等各项法律实务工作。从事这些工作,要形成大量的法律意见书、证据材料、请示报告等书面文件。笔者在出具这些文件的同时,习惯于以表格的形式进行扼要记录,重点对送办单位、送办人、送办时间,事项概要进行记录,并要求领取人签字。这样做,有利于迅速厘清自己的工作头绪,查对先后相继工作的联结点,明了工作的要点与责任,总之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其二,是指要经常动手写一些专业文章。企业法律顾问一定要学会用自己的专业理论知识指导工作实践,针对工作中的问题,尤其是一些部门法的专业性工作,如合同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劳动法律事务等边工作、边研究,真正做到专业与实务相结合,适时地以专业文章的形式展现自己的工作成果。

3、勤动腿。“勤动腿”是指企业法律顾问对内要主动联系各职能部门;对外要积极沟通各相关单位及人员。

在企业内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企业整体工作的一个部分、一个环节,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积极配合主动联系各部门,高效地完成法律事务工作。就拿工程项目投标来讲,整个投标过程可以分为资格预审、现场考察、造价预算、合同评审等环节,最后完成投标。合同评审属于法律事务工作,在投标过程即构成很重要一环;同时,合同评审需要企业内部的工程、技术、财务、审计、法律等部门专家共同参与。根据各企业内部管理职能分工的不同,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或者组织,或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评审工作。在企业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中,“勤动腿”还体现在,遇有疑难问题,主动咨询协调各相关部门,本着有利于企业整体工作的原则,有效解决问题,体现为企业负责的服务精神。

在企业外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可以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业务。诸多的诉讼业务需要与各级法院、仲裁机构打交道;大量的非诉业务需要与工商管理等行政机关打交道。在这些工作中,根据业务需要,可能会聘请职业律师进行服务,这时就形成了企业――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角结构关系。在这些复杂的关系中,企业法律顾问积极主动地与他们联络沟通,努力从心理上相互靠近,遇有诉讼仲裁事务,要争取胜诉,遇有行政申请事务,要争取获准,总之,要争取一个对企业有利的结果,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本职宗旨所在。

二、立足于学

1、学专业。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体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企业法律顾问可谓吃的是“专业饭”,加强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立足之基。一是温习旧知。一名企业法律顾问经过几年的专业学习,通过了职业资格考试,应该说已经具备了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但是任何知识都具有渐进遗忘性,在一定时间内,知识不用就会逐渐生疏,法律专业知识更是如此。这就需要定期地、系统地温习学习过的法律、法规及其理论,比如部门法课程、法律专业应试教材、法律汇编等。要始终将专业知识保持在思维活跃状态,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轻松地以专业知识应对,使问题迎刃而解。二是学习新法。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的进步,会不断有旧法被废止、修订,新法颁布。对一些新修订、新颁布的法律,企业法律顾问要及时学习掌握,道理很简单,只有依据新实施的法律进行的决策才具有现实性、可操作性。三是研习论著。当前,各类的法律专业论著很多,单就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论著颇丰。企业法律顾问要尽可能多地研习这些作品,尤其是知名法学家、知名刊物的论著,也可以专门订阅一些报纸、期刊,以便日常阅读积累。这样做,有利于企业法律顾问加强专业休养,拓宽专业视角,稳固理论基础,升华专业技能,从而增强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学外语。学习外语的重要性自不必多说了,尤其对于面向全球市场,努力开拓国际业务的企业更是如此,外语成为基本的工作与交流平台。笔者所在企业一直在多个国家承揽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外语成为与国外业主与客户合作的工作语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其中,自然也不能置身度外。需要企业法律顾问能够使用外语与项目所在国律师紧密合作,或者进行法律咨询,或者委托案件处理。

企业法律顾问一般都学习了多年的基础外语,应该说具备了基本的外语使用能力。针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实际,尤其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时,还需加强以下几点锻炼:一是专业外语。首先是掌握企业法律顾问自身的法律专业外语,能够在法律咨询、诉讼、仲裁、合同处理时运用自如,这是基本要求。除此之外,还要了解工程项目涉及的工程外语,设备材料进出口涉及的外贸外语,知识首要转让涉及的科技外语等,能够做到必要了解、基本使用。二是交际口语。中国传统外语教育重读写,轻听说,造成实际工作中涉及的外文资料能看能读,但与外商交流谈判仍存在困难,企业法律顾问也不例外。加强口语训练也没有捷径,只有多说多练,力图由量变到质变。三是书面外语。企业法律顾问在“能看懂”、“能说出”后,还要做到“能写好”,就是说能够在工作中书面完成外文文件,包括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各类办公文书等。这样,才是真正用“外语武装专业”,成为一名合格的涉外企业法律顾问。

3、学技巧。学技巧是指学习沟通公关的技巧。企业法律顾问因工作需要,要经常接触法官、律师、甲方(业主)及乙方(各类厂商)。与不同人员沟通时要掌握不同的技巧,即与法官要“坐得下”、与律师要“聊得来”、与甲方要“谈得住”、与乙方要“站得稳”。

在与法官接触时,企业法律顾问常常是代表诉讼参加人,或为原告,或为被告,或为第三人。这时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挺身而出,主动与法官沟通案情,充分利用自己对案件的驾驭能力说服法官,争取一个胜诉的结果。

在与专业律师接触时,企业法律顾问常常是专业律师的合作者,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与律师共同案件,或者为律师提供支持服务。这时,企业法律顾问与专业律师是“友好合作”关系,而且双方有共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对共同面对的问题要全力以赴,同舟共济,共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在与甲方接触时,甲方常常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方,相应,我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方(基于笔者工作单位为工程施工企业)。通常发包方处于强势地位,往往会利用己方优势制订苛刻的合同条件,迫使承包人接受。这时,作为承包方的企业法律顾问就要采取灵活而能动的策略,做到原则问题决不让步,一般问题适当妥协;要善于利用法律说话,用法律条款框订合同条款,尽量做到本方利益最大化。

在与乙方接触时,乙方通常是设备材料的供货厂商(同样基于笔者的工作单位实际),即卖方;本方则是买方。这时,作为买方的企业法律顾问要善于利用本方的优势地位,以强者姿态与对方商谈合同条款,在合同草拟、合同谈判及合同履行上为本方企业争取最大的利润空间。

三、立足于严

“严”是对企业法律顾问为人处事的基本要求,在这里有严格、严谨、严肃之意。实际上,以上一二部分的论述无不是“严”字的具体体现,以下再做一总括:

1、严于律己。严于律己是指企业法律顾问要从严要求自己,要以极强的责任心办理法律事务,要谦虚谨慎,仔细认真。拿合同会审来说,法律审查成为最后一关,其他部门专业审查完毕,企业法律顾问要做总体性法律风险评估,这时如果出现疏漏,就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法律风险。

2、严于律人。严于律人是指企业法律顾问办事要不徇私情,严格坚持依法办事。正如前面所讲,对外企业法律顾问要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各类厂商、客户、业主打交道,不能凭自己个人好恶、亲疏远近表达自己的法律观点;对内企业法律顾问要与企业各部门、下属单位、同事、领导共事,要做到既尊重别人意见,又不能盲从,做到用法律说话。

3、严于律事。严于律事是指企业法律顾问要坚决按照办事程序秉公处理,不能姑息迁就。一个运转良好的企业,一定会有一套高效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本身就是企业法律顾问规范办事程序,防范法律风险的指导性文件。事实上,在程序上出现问题,也就很难保证实体业务的公正与合法,最终会造成企业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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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社会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旨在解决企业的特殊问题,那么,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解决企业的日常经营法律问题;社会律师将国有企业作为自己的顾问单位,而法律顾问则是企业的内部机构;社会律师接受委托,为企业提供受委托的法律事项,而法律顾问则依照规定全面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社会律师不需要对企业决策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承担所有的责任,而法律顾问则需要对企业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承担责任;社会律师不可能跟踪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而法律顾问则必须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所有法律问题负责。从这些意义上来看,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相比,其素质要求不但不能降低,相反地,还应该更高。法律顾问不但要有律师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应当具备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社会律师并不能替代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在一些西方国家,企业的常设法律顾问和企业聘请的律师一道,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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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大中型企业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至80年展形成完善体系。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直到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次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此后,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是企业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国有企业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文化创新的重要探索。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规避风险、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的首要职责是企业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供法律意见,为公司的重大决策把好关。在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和跨国公司中,如微软、荷兰菲利普公司、全球财富500强企业中都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要求设置了总法律顾问。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

2.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过法律专业训练,有客观、公正、逻辑严密的处理问题能力和较高的政策理论修养和语言文字水平,在企业管理方面有一定的基础,属于复合型人才。针对企业的经营范围,管理模式等各项规章制度能给予法律方面的指导。

3.专业性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企业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发生运营模式的变化,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从企业的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及清算、注销等方面做系统的规划和安排,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件,全面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和签署,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4.为企业节省费用,减少开支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免不了会出现经济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诉讼和非讼案件,如果企业里没有法律顾问,还要聘请社会律师来处理各项法律事务,这样一来就会产生高额的费用。

三、我国现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局限性

1.多部门兼管,主管部门不明确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原国家经贸委主管。但是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经贸委已经不复存在。

2.职能权属不清

作为企业职能部门中重要的一环,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着职能部门权属不清的尴尬处境。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划分为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两类,前者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聘任,后者属于大企业必须设立的职能部门。

3.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法律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还停留在事后补救上,因而导致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健全,法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

4.缺乏行业组织规范

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国内现在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多数处于地方性团体的性质,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组织和领导机构。

四、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我国现有的法律顾问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各项内容还有待完善,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

1.应当明确主管部门。由于我国的企业形式涉及不同行业、产业及不同所有制形式,因而可以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

2.明晰企业法律顾问的权责和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体方式,来对企业法律顾问行使职权的方式、内容、程序加以规范,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职能,使其设有所用。

3.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强制准入制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必须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并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按期进行再教育、培训并且注册,在主管部门备案过的人员,其余没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准就职于法律顾问岗位。

4.应增强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企业法律顾问不仅要成为企业的高管,而且还要成为企业资质注册、升级的必备条件。企业领导不光是要提高自身的业绩,而且还要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从而使企业法律顾问真正成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人才。

我国目前正处在大型国有企业转型阶段,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多。一个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会使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因此,不断完善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6 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

[2]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手册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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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处置化解劳资纠纷,发挥法律专业优势。2016年2月19日,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将公司股权整体转让给康某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该公司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康某公司表示只愿意在一年后(2017年3月31日前)才向员工先行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员工心存疑虑,担忧康某公司在未来的一年内以其他方式规避补偿金,便以停工方式进行抗争。受惠城区总工会委派,东某公司工会法律顾问朱启珍律师多次下厂接受员工咨询。朱律师针对员工提出的14条疑问一一作出了法律解释,并明确说明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其实尚未出现,建议劳资双方签订先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集体协议,以法律形式固定双方约定,是一个明智选择。最终,东某公司采纳了朱律师的意见,与康某公司、东某公司工会三方签订了先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集体协议。该集体争议事件获得了圆满解决。据统计,惠城区实施工会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已参与集体劳动争议事件调处6宗,仲裁案件5宗,法院案件2宗。

(二)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营造法律学习氛围。为了给工会法律顾问提供工作载体,2016年4月,惠州市惠城区总工会联合该区司法局、人社局制订了“送法进企业”活动方案,在6至10月间集中开展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的法制宣传活动。活动主要内容有:编写典型案例剖析、举办企业法治培训讲座、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印发法治宣传折页、制作企业法治宣传栏等。活动开展至今,惠州市惠城区工会法律顾问已下企业开展咨询活动8次,发放宣传单张5000多份,授课8次,指导制作企业法治宣传栏85个。以上系列活动在企业中营造了浓郁的法律学习氛围。

(三)指导协调劳动关系,强化法律规范作用。惠州市惠城区总工会建立了工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如要求工会法律顾问每周至少要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与挂钩企业工会主席沟通联系1次,了解企业工会工作情况和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每2个月至少要到企业1次,与企业工会主席座谈,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对企业劳动关系隐患进行排查分析。惠州市惠城区总工会又结合“下基层工作周”制度,每月固定一天组织区、镇(街道)工会干部与工会法律顾问一起下企业。惠州市惠城区总工会还发文要求工会法律顾问开展指导挂钩企业规范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专项活动。专项活动期间共收到企业提交劳动规章制度75份,经工会法律顾问认真审查,共提出修改意见420多条。

(四)提供意见建议咨询,树立法律公信权威。惠州市惠城区实施工会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已参与惠城区总工会制定重要文件5份,审查合同3份,提供法律意见6条。如兴某制革公司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该公司2016年4月发生了员工因要求加薪而导致的停工事件。该公司工会法律顾问贺昌介入后,分析该公司基本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虽然不违法,但该公司职工大都是40岁上下的老员工,正值上有老、下有小的年龄阶段,需要养家糊口,经济压力重。而该公司职工已有5年未加薪了,有一定的调薪空间。因此,提出了公司工会与行政方协商调薪的建议。通过工会法律顾问的积极促动,该公司劳资双方达成了整体调薪18%的协议。又如挂钩三栋镇企业的工会法律顾问伍桂英通过下企业走访,发现该镇好几家企业有搬迁到柬埔寨、缅甸等的计划,向三栋镇工会提出要注意企业搬迁前易出现经济补偿金集体劳动争议的动向,做好应对措施。

二、成效

惠州市惠城区工会法律顾问的上述工作受到了职工的欢迎,得到了社会的肯定。2016年7月,惠州市惠城区依法治区办公室为了向社会宣传该制度的成效,制作了专栏节目《惠城区:基层工会有了法律顾问》(时长约12分钟)在惠州电视台播出。惠城区工会法律顾问发挥的作用可以概括为:

(一)工会法律顾问积极配合工会参与处置化解企业劳资纠纷,为工会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工会寻找合法合理的解决之道,解决了基层工会干部法律知识不足、依法维权能力欠缺等问题,改变了基层工会“不敢维权”“不愿维权”“不会维权”的被动局面,是工会维权的好“帮手”。

(二)工会法律顾问通过进厂接访、热线电话、制作动漫宣传品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各项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为职工提供面对面、点对点的法律服务,让职工听得进、记得住、用得上,调动了广大职工学法、用法、守法的积极性,是工会普法的好“教员”。

(三)工会法律顾问指导企业规范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搭建劳资双方协商的平台,指导企业履行民主程序,为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把脉”,为企业涉职工权益重大决策“护航”,是企业的好“参谋”。

(四)工会法律顾问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现场讲解、办案指导等方式对基层工会干部进行有针对性、有系统的培训,将劳动法律知识和实践操作经验毫无保留地传授给基层工会干部,提升其法律素质、业务水平,是基层工会干部的好“导师”。

三、思考

由于惠州市惠城区的工会法律顾问制度推行时间不长,各级工会对其职能、定位、运作等尚需更多探索,各有关企业、基层职工对其认知水平、接受程度参差不齐,各地推行工会法律顾问制度过程中难免出现定位不清、身份模糊、职能单一、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工会法律顾问要充当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推手。以惠州市惠城区为例,实施工会法律顾问制度初期,企业普遍对其抱“抗拒”心理。比如,有的企业提出“公司已有常年法律顾问,为什么还要工会法律顾问”的质疑,有的担心工会法律顾问会“添乱”,还有的不愿提交劳动规章制度给工会法律顾问审阅。要改变这一误解,各级工会应明确工会法律顾问在企业的角色定位不应是“旁观者”或“麻烦制造者”,而是“协调者”、“指导者”。为此,工会法律顾问要积极倡导劳资双方协商沟通,从侧重“个案处理”向注重“机制建设”转变,从疲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事中参与”转变,主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全过程。

(二)工会法律顾问身份要从“一职”向“多员”转变。目前,各地工会法律顾问工作普遍在参与依法维权上发力居多,而对于参与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等方面则涉猎较少。针对该现状,各级工会要引导工会法律顾问认真研读《工会法》《广东省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条例》《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促使其实现“一职”向“多员(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的身份转变,在集体协商、民主管理、规范职代会制度等方面提供更多的法律指导意见。

(三)有意识地培养工会法律顾问的公信力。各级工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着力:一是彰显其社会地位。如制作工会法律顾问的聘书牌匾,下发到各挂钩企业,悬挂在醒目位置,彰显其法律权威地位;二是塑造其公平正义形象。各级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事件时要给予工会法律顾问独立工作的空间,不要把各级党政意见强加给其,让其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有利于降低劳资双方的对立情绪;三是鼓励其秉持良好职业道德。工会法律顾问在参与集体争议调处时应保持身份超脱的优势,不能像某些“黑律师”一样“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而应秉持中立、客观的态度,为职工提供中肯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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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开展范围也不够普及,对所在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调查后,本文将就如何深入推进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展开探讨。

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设置法律顾问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适应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20__年5月12日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等一系列重要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继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真正从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法治经济。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立法体系的基本形成,企业经营者的行为逐步趋于规范化,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也在逐步加强,在外部市场激烈竞争与内部经营管理的双重压力下,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绝对量在不断增加。

对于各级政府部门来说,依法行政既是政府的权利,也是政府的义务,更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只有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正确决策、行政,合理执法,依法积极应对突发事件,才能切实有效地解决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问题,提高政府依法执政能力。各个企事业单位作为经济社会的重要细胞,其运作和发展是一个十分繁杂的系统化社会工程,既关系到发展稳定的大局,也关乎个人的切身利益,涉及众多的法律问题:推动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决定了一切管理行为及经营活动必须依法有序进行,也就决定了作为法律专业者的律师应当以法律顾问的形式积极介入其中。

(二)、设立法律顾问能有效的提高政府和企业的执行效率

执行效率是指在保证行动目标方向正确,并给社会带来效益的前提下,实现目标的产出与投入之间的比率。在当前提倡效率社会的大背景下,提高效率的最有效途径就是通过积极有效的经济、社会政策来解决历史遗留和现实存在的社会问题,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实现决策主体的依据多元化,决策合理化及执行合法化,建立有效的综合决策机制。

通过设立法律顾问制度,决策制定者可以借助富有的法律实务经验与各界人士沟通,顺畅律师队伍发挥重要作用,了解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意愿,在合法的前提下,平衡政府、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权益,从而获得最完整的信息,使各种决策更具有合理性和适用性,提高执行效率。同时,在某些特殊场合尤其是发生政府、企业与民众利益对峙的场合,引入作为第三方的法律顾问介入冲突,能使决策者更充分地考虑民众需求的层次性和全面性,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友好的关系,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从而提高了决策执行的效率。我所在担任襄阳华星化工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过程中,积极为该公司建立健全各种劳动制度,并通过举行讲座、发放法律宣传资料等形式向职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在该企业转产清算的过程中,依照法律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及执行意见,并积极参与仲裁、诉讼案件的处理,既依法维护了各方的权益,也避免了以往企业清算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的发生,使得企业得以在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算事宜,提高了企业的执行效率,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二、法律顾问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法律顾问的身影陆续出现在各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建设法治社会和处理经济事务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新兴的制度,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实践中也产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顾问单位不清楚如何正确的使用法律顾问业务

在实践中,不少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聘请了法律顾问,有的甚至不止一名律师,但在如何运用法律顾问上出现了问题。如有些顾问单位在处理重大涉法事务前,未能及时让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而在作出相关具体行为后,相对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提请司法部门介入解决争议的时候,方才想起让法律顾问参与案件的复议或诉讼活动。法律顾问在这些单位看来,仅仅是起到救火队员的角色,殊不知当事态发展到这种程度,相关重要证据已经形成,往往难以事后进行弥补。尤其是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的规定,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不能另行调查和取证,这就需要政府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对证据的收集和采用、违法事实和行为的确认证据性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否则,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如因行政机关举证不能或不当,将导致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甚至被撤销,这不仅使行政机关的工作陷入被动,而且还会降低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增加政府的工作成本,更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另外,有些顾问单位在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上,由于没有让法律顾问把好法律关,往往会导致所下达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造成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出现障碍,甚至给顾问单位带来经济损失。上述教训是十分沉痛的。

(二)缺乏选任法律顾问的长效机制

当前,顾问单位选任法律顾问主要采取自我聘任资深且社会形象较好的律师的方法,受关注的对象更多的是律师个人,而不是律师事务所。通常的做法也是直接针对律师个人,并且在聘请法律顾问的时候,不太考虑该律师的专业特长,缺乏行之有效的选任标准和竞争机制。如此选聘法律顾问,没有选任标准就不能遴选出合适的律师人才,不能产生竞争机制也就不能充分利用律师资源;同时,还有可能使得部分优秀的律师事务所无法进入法律顾问市场而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在这种模式下被选聘的法律顾问,有的因为律师个人背后没有强大的团队,有的因为个人的专业特长不在顾问单位需要的服务方面,有的因为个人能力确实太差,导致在以后的工作中力不从心,甚至无法应对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使得法律顾问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从更深的层面上看,如果不能有效扭转这种混乱的局面,避免使法律顾问事务走入歧途,对律师行业的发展是有着巨大的危害。

(三)法律顾问待遇较低,导致顾问律师为顾问单位的积极性不高。

通过对我所担任政府机关、企业法律顾问情况调查发现:就襄州区看来,现阶段法律顾问带来的收入在事务所总体收入中所占比例仍然轻微,与发达地区动辄超过50%的比例还有较大的距离。同时,很多单位的每年支出的法律顾问费用在一万元以下,部分中轻年律师甚至需要义务提供顾问服务。而一个社会律师每年的生活工作成本在三至四万元。社会律师并不是公务员,没有各种福利待遇,工作得来的报酬是他们的收入来源。当他们面临着现实的生计问题,在生活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对于廉价甚至义务为顾问单位服务当然也会逐渐失去热情。仅仅依靠顾问头衔的光环效应和律师的奉献精神是难以建立社会律师为政府、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长效机制的。这个略显尴尬的问题已经成为横亘在法律顾业务如何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道路上的绊脚石。

三、对法律顾问工作突破与创新的思考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改革在不断的深入,要推广法律顾问工作,开拓社会律师的服务空间,就必须不断地提高法律顾问工作水平,增强法律顾问工作创新的能力。

(一)继续强化宣传,提高政府、企业对法律工作的认识

依法行事,建设法治社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只有不断的强化宣传,提高政府、企业的依法行事的意识,才能让政府、企业更加重视法律顾问的作用;同时,还应加强法律顾问作用和顾问业务的宣传,使政府、企业学会创新的使用法律顾问业务。法律顾问的作用不仅仅是修改合同,进行各种诉讼。法律顾问的作用更在于为顾问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把关,论顾问单位日常行政、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协助顾问单位依法解决纠纷,对顾问单位的重大项目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诉讼案件事先进行法律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作为法律顾问也应当经常性地寻求机会,代表顾问单位经常性的和利益相关方接触,灵活运用典型案例,让顾问单位从法律上、从现实上充分认识法律顾问在事前参与法律事务的重要性,尤其是能够避免一些违法事件的发生,提高顾问单位的工作效率,提高顾问单位在社会中的威信、责任感和美誉度,唯有如此,方能使顾问单位一旦遇到法律事务,就会及时想到法律顾问,并让法律顾问及时参与相关法律事务,这样也能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使法律顾问工作做的更好。

(二)创新顾问工作思路,积极开发法律服务产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维权意识、创业意识在不断的提高,尤其是从我所为襄州区政府、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是行政复议、诉讼,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小型企业大量涌现、并频繁发生合作、并购、清算等经济现象,这为法律顾问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也对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繁荣发展但又急剧变化的法律顾问市场,有心的律师应当创新自己的工作思路,转变以往陈旧、被动的工作模式,积极通过法律事务审计、交易模式构建等新的服务方式,为顾问单位提供有预见性的,成熟实用的法律产品,用工作标准流程来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提示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的将劳动法律风险化解在企业每天的工作之中。

篇9

一、什么是企业法律顾问

所谓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就是指对企业相关法律顾问的从业资格、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企业法律顾问”是一种特殊的称谓,其具有特殊的内涵,在我国其历史可追溯到1997年国家经贸委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对相关概念的界定。企业法律顾问的含义是十分广泛的,任何组织、个人为某一个内容或法律事务在一定的时间内所提供的法律协助和帮助都可以称为企业法律顾问,如所聘请的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不一定是固定的。当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在使用企业法律顾问这一名词。

二、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现状

早在建国初期我就开展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其真正得到快速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在1986年国务院所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中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日常工作中厂长可以聘请或设立企业法律顾问,其应在厂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自此之后,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规定陆续出台,我国相关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也逐渐走向了正轨。当前,我国企业所实现的法律顾问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兼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另一种是全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已经形成了人社部执业资格考试与合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职业培训相结合的体系。

我国当前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还没有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为了提高企业整体的竞争力,应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序发展。由于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起步较晚,在企业的决策者的脑海中还没有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其还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上,对企业中的重大决策仍是由相关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推动的,忽略了法律顾问的角色,只是在企业的管理上出现了问题时,才由法律顾问来进行解决问题,这样不但不能够挽回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对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不利,因此,应建立健全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电力企业风险防控中的作用分析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电力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电力企业加强风险管控,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设置,说明电力企业的领导已经有了法律风向管控的意识,这样就能够将法律风险管控在管理层内层层传输,确保电力企业中所有员工都能够完成好法律风险管控的相关工作;同时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设置,还能够促使电力企业加强法律风险管控制度的建立,并严格依照制度对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

第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电力企业加强管理,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由于电力企业所涉及的法律风险管理内容繁琐而复杂,因此,电力企业应该重点突出法律风险管控工作,对相关的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合同在各个环节中能够实现有效的风险管控;同时对合同的流程进行严格的规范,提高电力企业合同风险管控人员的综合素质;对电力企业中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纠纷进行有效的处理,在法律的高度上做好企业风险管控工作,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依托,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程度和法律素养。

第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电力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预警与评估。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电力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预警与评估。由于企业的风险评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企业定期进行,因此通过长效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能够促进企业加强风险预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这样就能够促使电力企业达到法律风险管控的目的。同时由于我国正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和法规出台,同时电力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也在不断拓展着相关的业务,因此有必要通过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行,促进电力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预警与相关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电力企业作用方法分析

第一,依法治企,在企业的治理中建立特殊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在科学的制度下才能够保持长期稳定快速发展,只有对企业的制度进行建立健全才能够确保科学制度的有效建立。在企业制度建立的过程中,要确保企业经营的合法性,这样才能够长期促进企业绩效的有效增长,因此,可以说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确保企业长期发展的制度保障之一。国家相关部门应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强力建设,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这样才能够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长足发展。同时要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门槛,确保其具有足够的话语权,使其能够在企业的发展中提出足够的建议,对企业的发展模式进行改进,以有效推动我国现代企业的快速发展。

现代企业应该根据国家要求,合理地将法律顾问的制度有效的纳入到企业的管理中,确保企业能够有效的防范风险,确保企业能够有效的实现重组和兼并,在商业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对企业自身的利益进行合法的维护,切实对企业进行法律的保障。

第二,对相关法律顾问的自身素质进行提高,确保其能够发挥管理的实效作用。

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要对自己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有明确的认识,明确自己的定位和作用,不仅是企业的员工,而且还是企业的管理者,要积极主动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去,不断对自身的综合素质进行提高,综合运用各方面知识实现有效的管理。根据企业的特点和经营模式,进行有效的分析,真正做到事前对风险进行防范,事中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事后努力进行法律上的补救。以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基本出发点,多为企业高层出谋划策,提出好的建议和设计方案,提出真知灼见,让企业高层看到决策中的利弊,规避潜在风险,降低企业成本,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使企业高管感觉到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发展的得力助手,如此,既做到为企业在经济大潮中稳步快速发展保驾护航,又彰显了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作用,提高了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的牢固建立打下坚实基础。

篇10

中国已经进入法制社会,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但法律顾问不能“雇而不问”,所以企业便把各种大大小小的涉法事件堆到法律顾问的案头。如何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这成了摆在每个中国顾问律师面前的难题。

根据我们的经验,要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律师首先是要摆对位置。法律顾问不是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或经理人员,不在企业坐班打卡,对企业来讲,他们应该是相对独立的,是“外脑”,不是“内脑”。这也就是法律顾问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相对于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法律顾问的特点一是“专”,对某一方面的法律问题有较深和较专业的认识;二是“旁观者清”,能从一个客观的角度观察和解决问题。

但是,中国的很多企业还不适应律师的工作方式,不适应被“顾问”。有时候他们与法律顾问一点“不见外”,下意识地将律师看作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例如,某国营企业要“顾问”一下律师,他们可能会先由办公室主任花一周时间收集资料、装订成卷,然后再与律师约时间开会介绍问题背景,然后再给律师留出一周时间研究、再开会、再提问、再组织材料、再研究。效率很低,事情可能也耽误了。在这个处理过程中,企业将律师的工作看成了企业内部的一个审批过程,而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顾问过程,结果自然不理想。

企业对法律顾问“顾问”不当的另一个表现是要求法律顾问唯命是从。有的企业老总意气用事,将法律顾问呼来喝去,认为既然出了钱,法律顾问就应该“马首是瞻”,对自己的“决定”无条件地贯彻执行。例如,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总拿出二十万元给律师,要求律师去打一桩根本无法胜利的官司。在这种情况下,该老总失去了律师的专业顾问服务,丧失了应用诉讼程序拖延、组织反诉、从新谈判、另行起诉等解决方案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