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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财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情况,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例1】甲公司2005年1月1日以24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购买过程中另支付相关税费9万元。乙公司 为一家未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后,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表1:
注:乙公司2005年度分派的利润属于对其2004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甲公司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及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5年:
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27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04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81万元,应冲减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8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10,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810,000
贷:应收股利 810,000
(2)2006年:
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2700+4800-3000)×3%-81=54万元
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4800×3%=144万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144-54=90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l,440,000 贷:投资收益 900,000 长期股权投资 540,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l,440,000 贷:应收股利 l,440,000
(二)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方确认的股利所得,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方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收到的被投资企业动用接受前的利润派发的股利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视为清算性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
而税收上的规定很简单,不论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投资前产生的还是投资后产生的,都是税后利润,都归为持有受益,不应转化为处置受益。即税法坚持投资成本不变,如果将投资前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留存收益分配作冲减投资成本处理,则会等额增加以后的投资转让所得,导致双重计税。
【例2】沿用【例1】假设2005年甲公司所得税率为33%,乙企业所得税率为15%,当年享受了定期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计算甲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注明在新企业申报表中的列示。
税法相关规定:
1、企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的税后利润,由于接受投资或联营企业已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投资方或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股息),一般不再征税。但如果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股息),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原申报表规定,当企业有投资所得时,应该先还原成税前收益,并入总收入,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投资企业适应的所得税率计算所得税,然后允许抵扣在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后,最后得出企业应纳所得税。
3、国税发[2006] 56号文件精神,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
200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1÷(1-7.5%)×(33%-15%)=15.76万元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列示:
主表第2行是填81万元
表18行不填
表19行填81/(1-7.5%)*7.5%
表25行填81/(1-7.5%)*15%
财税差异:
2005年会计上不确认收益,税法上应补交所得税15.76万元。
【例3】,沿用【例1】假设2006年甲公司所得税率为15%,乙企业所得税率为33%,计算甲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注明在新企业申报表中的列示。
2006年,税法上确认的收益为4800×3%=144万元,因为投资方的税率是15%,大于被投资方的税率是33%,无需交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列示:
主表第2行是填144万元
表18行填144万元
表19行不填
表25行不填
财税差异:
2006年会计确认收益90万元,税法上确认收益144万元。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财税差异
第一,与成本法相似,新准则规定:即使在权益法下,在按被投资企业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时,应以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为基础,税法对于从对方分得的股利仍不考虑这一时间界限。
第二,与“损益调整”有关的差异。税法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以收付实现制作为基本准则。因此持有期间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可能是收益,也可能是损失,而税法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只会是收益不会是损失。会计上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本准则,既确认收益又确认损失。
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按占股比例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对此,税法不允许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损失,当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也不得调整。
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盈利,投资企业按占股比例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 ,贷记“投资收益”。对此税法上既不确认会计核算出的投资收益,也不认可“长期股权投资”发生额及余额的变化。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会计核算借记“应收股利”或“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会计上不再确认收益。即会计上则不考虑投资双方的税率差,税法上正好相反,它将对方实际所分配的利润却认为投资持有收益,并交纳地区差别税率。
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
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中方企业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不需补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
(1)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
(2)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予补税;若由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享受定期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也不需补税;
(3)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需补税;
(4)投资方在免税期间对外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不需补税。
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有关的投资收益
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没有任何影响,不存在财税差异。
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税法的计税成本则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计税基础,并不确认投资收益。
【例4】甲公司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200万元购入乙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乙公司2005年1月1日所有者权益为400万元,公允价值为450万元。假定乙公司的净资产全部为可辨认净资产。
按新准则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200万元)大于投资时应享有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份额(160万元),因此有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注:在这种情况下无财税差异。
【例5】假定【例4】中乙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5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按新准则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200万元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40万元的差额40万元,应确认为当期损益。有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240
贷:银行存款 200
投资收益 40
一般来说,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按企业的持股比例是否大于20%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重大影响或被投资企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而使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时,通常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是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成本记帐,一般情况下不予变更,只有在被投资企业支付清算性股利的情况下,才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在成本法下,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而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则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因此,各类会计教材甚至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均按此规定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给出了具体方法。但笔者认为,这些教材给出的方法存在明显不足。本文拟对此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并举例比较这两种方法所产生的差异。
一、现行的确认方法
我国最权威的注册会计师教材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给出了如下方法:
1、投资年度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若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就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不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年度以后各年(期)确认的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被投资企业累计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另外,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大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应将宣告分配的数额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
二、现行方法中存在的不足及修改意见
不难看出,上述方法对“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和投资后至上年
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损益”中的“净损益”的含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因此,各种教材在举例时所使用的均为被投资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和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从表面上看,“净损益”即“净利润”,用“净利润”代替公式中的“净损益”似乎无可非议,然而,公司法规定:企业净利润应当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然后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因此,被投资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和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均是指其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相应地,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就应当使用“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净损益扣除被投资企业当年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等之后的余额”而不是被投资企业净利润或净损益的总额,即上述公式中的相关部分应修改或解释为“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和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笔者认为,这才是企业会计制度的本意,因为,若以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损益总额去计算和确认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则投资收益中必然包含被投资企业的部分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等,这样势必会使投资收益偏高,而且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时,还会导致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偏低,即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资产)虚增、投资收益(利润)虚增,这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
因此,笔者建议将上述公式修改为:
1、投资年度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若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就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若不能分清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被投资企业累计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两种方法的对比
现举一例对两种方法作一下比较:
2000年6月30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购入乙企业5000股股票,每股价格
为19.92元,另支付手续费等4000元,占乙企业表决权资本的10%,并准备长期持有。乙企业每年均按10%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乙企业三年来实现的净利润及现金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1、2000年全年实现净利润800000元;
2、2001年3月2日宣告分配2000年现金股利500000元,4月5日支付,当年实现净利润800000元;
3、2002年3月4日宣告分配2001年现金股利600000元,4月10日支付,当年亏损200000元;
分别依据上述两种方法进行计算后可知:
权益法核算下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计人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通过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不计入计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调减项目处理。
[例1]甲企业于2007年1月取得对乙公司40%的股权,支付价款1500万元,取得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4000万元;甲企业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1500万元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1600万,差额100万元在会计核算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计算应纳所得税时,纳税调整减少金额100万元。
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损益的调整
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在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投资收益并不计入应税所得额;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按税法规定由被投资单位进行弥补,投资单位不得将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例2]A公司2006年12月取得B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B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A公司按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1200万元,在会计核算上作为贷记投资收益处理,增加当期利润总额;但是该项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不计入应税所得纳税,因此计算纳税时应调减应税所得额1200万元;如果B公司2007年亏损3000万元,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已作借记投资收益处理,减少当期利润总额,因该项投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故纳税调增增加额1200万元。
三、权益法下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调整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在会计核算上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在会计核算上作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处理,不计入当期损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但未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同时也超过了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按持股比例应享有的那部分,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投资成本等。无论哪种情况,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应将在会计核算上不作投资收益处理的应收股利或利润作纳税调整增加额处理。
[例3]2007年1月甲公司取得乙公司40%的股份,按照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2007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贷方2000万元,2007年度分配利润3000万元;甲企业应收股利或利润1200万元因在会计核算上没有计入投资收益或利润总额,所以在计算所得税时纳税调整增加金额1200万元;如果2007年被投资单位分配利润5000万元,甲企业应分得的利润2000万元,超出已确认的投资收益1600万元,但未超过自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利润中本企业应享有的份额。甲公司应分得的利润超出投资收益部分400万元已作投资收益处理,因此纳税调增金额是1600万元。
我国2014年修订后的长期股权与2011年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中的规定正好相反,但是它与2012年1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征求意见稿《权益法:享有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份额(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的修订建议)》其一致。
一、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确认争议的焦点
通过对相关规定的解读,可以发现争议的焦点可以简要概括为:权益法下,投资企业股权被稀释所得的损益,应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还是当期损益?
该问题包含一个隐含的前提条件,即投资企业在其股权被稀释前后都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始终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该问题的产生原因是被投资企业增股,在实际中,较为多见的是被投资企业发行额外的股本(增股),或者是向除投资企业的第三方单位回购自身股份等。该问题的关键在于投资企业未按照被投资企业增股比例同比认股,使得投资企业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下降。然而原股权比例占有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新持股比例占有的被投资企业增股后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可能存在差异。问题的核心在于,该差异究竟是计入所有者权益还是当期损益。
二、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确认问题在实际案例中的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已经发生数起此类案例。例如广发证券定向增发,导致持有其股票的第一大股东辽宁成大与第二大股东吉林敖东各盈利十余亿元。在复星医药的案例中,由于复星医药参股公司的其下子公司国药控股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使得复星医药计入当期损益26亿元。另外还有鲁信高新、康恩贝等企业也因此获得巨大的收益。而其中,广发证券的定向增发案例涉及金额大,影响力广,故以此为例。
(一)定向增发案例简介
根据《广发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2011年8月16日,广发证券(000776)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452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26.91元/股,募集资金净额120亿元。广发证券净资产账面价值由194.3亿元增加到314.3亿元。其第一大股东辽宁成大(600739)持有广发证券6.25亿股,股权比例为24.93%。由于未参与此次认股,广发证券定向增发后,其股权比例下降为21.12%。
辽宁成大2011年10月公布的三季报披露由于广发证券定向增发,公司确认2011年8月当期损益(收入)13.4亿元。
(二)广发证券控股企业的实际操作及模拟核算
根据辽宁成大的第三季度报告,毫无疑问,辽宁成大将该笔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其具体操作如下:
辽宁成大原股权比例的账面价值为24.93%×194.3=48.44(亿元)。新持股比例下,账面价值应调整为21.12%×314.3=66.38亿元,产生差异66.38-48.44=17.94(亿元)。辽宁成大所披露的当期损益13.4亿元是税后净损益,即17.94×(1??-25%)。其中,由于股权下降24.93%-21.12%=3.81%,应结转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81%×194.3=7.4亿元。会计分录中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5.34亿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7.40亿元和“投资收益”17.94亿元。
在此做法下,可以视同为投资企业处置股权:处置收益为在新持股比例下,确认的被投资企业因股权增发而产生的净资产增加额,即21.12%×(314.3-194.3)=25.34(亿元),处置所得并非现金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调整。处置成本即长期股权投资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账面价值7.4亿元,二者差异17.94亿元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而在另一种方法下,差异发生时,其他均不发生变化,只将差异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会计分录中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5.34亿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7.40亿元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7.94亿元。
在此做法下,可以将二者的差额视为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发生的除净损益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份额。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该金额应计入资本公积。该做法还涉及对于资本公积账户的后续计量。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建议和修订后的长期投资会计准则,应在处置时,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在广发证券的案例中,假设后续期间广发证券的净资产账面价仍为314.3亿元,辽宁成大以广发证券的净资产账面价出售其5%的股权,收到现金5%×314.3=15.72(亿元),交易费用忽略不计。此时辽宁成大持有股权16.12%,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由权益法改为公允价值计量,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还需要借记资本公积17.94亿元,贷记投资收益17.94亿元。
(三)两种不同方法对企业的影响
在财务报表层面,由于在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资本公积同属权益项目,因此两种不同的方法的最大差异体现在企业的利润表中。作为财务三大报表之一的利润表的作用是综合体现企业的经济效益。两种不用的会计核算方法使得企业在差异产生的当期,利润相差巨大。在辽宁成大201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其第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3亿元,同比增加320.31%。若是在另一种方法下,参股公司股权增发并不会对当期利润造成影响。但是若对投资收益进行后续重分类,当投资企业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对利润表的重大影响又会重新出现。
在市场层面,对于辽宁成大这类上市公司而言,当期净利润会对其股票价格产生影响。之前的学者在实证研究中通过运用修正的Jones模型,证明了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企业盈余波动与其股价波动呈现出一致性,作为盈利能力指标代表的净利润与企业股价正相关。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不同核算方法,施行盈余管理,从而影响其股票价格。另外,当期利润的剧增使得股票与市价的比例降低,即市盈率降低。市盈率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参考指标,因此不同的方法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成本法;收益法
Key words: new business accounting standards;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measurement; cost; income approach
中图分类号:F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7-0012-01
1长期股权投资分类及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规定
1.1 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低于20%一般认为没有重大影响,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情况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初始投资以投资支付现金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按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是否计提减值准备。第二种是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又根据企业的目的分为:指定是公允价值计量且其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均按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时前者的计量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后者计入所有者权益。
1.2 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在20%-50%之间或者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总体来说,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包括合营和共同控制两种,均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权益法核算内容与原会计准则规定有一定不同。初始计量: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国际会计准则确认商誉,要调整);小于的,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为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二者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后续计量:被投资单位发生损益和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进行相应调整;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的损益应当以投资时的公允价值、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为基础进行调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当调整。
1.3 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超过50%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超过50%,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具有控制权,采用成本法核算,但编制合并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其中企业合并形成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计量:合并对价可能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和发行权益性证券。无论对价形式如何,都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如审计、评估、法律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发行债券的手续费佣金等计入应付债券初始计量金额。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手续费佣金等抵减溢价收入和冲减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计量:合并成本为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包括: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以及未来事项导致的或有合并成本。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各单项交易成本之和;初始投资成本中的合并对价公允价值(不包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非企业合并形成的初始计量:与非同一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计量基本一致,也是按照公允价值和直接相关费用确定。
2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运用
2.1 成本法①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为:a.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b.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②成本法的核算方法。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2.2 权益法①适用范围。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此规定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适用范围不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变化比较明显。②权益法的核算方法。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有很大差异,这些差异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是否存在差异?以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改变是能否影响我国上市公司收益水平?这些都是实务界和界关注的,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相应。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投资》准则的比较分析
1999年1月1日执行的《投资》准则从2006年2月15日改名为《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短期股权投资、长短期债券投资全部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与《投资》准则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相比,《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发生了许多变化,两者的具体主要差异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投资的分类对比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将投资分为:(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4)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而《投资》准则将投资分为:短期(股票或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1]194。可见,《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做了详细的分类,这就要求企业应按不同种类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采用相应的核算方法。这样,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大大提高了。
2、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对比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对于上述第(1)、(3)两类投资,采用成本法后续计量,对于第(1)类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上述第(2)类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后续计量;上述第(4)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分别划分“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投资》准则的有关规定的是:(1)不控制且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3)短期投资按照成本计量,收到股利冲减投资成本。[1]207
3、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对比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1)新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若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入账;若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确认的合并成本入账,即①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②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③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④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2)除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如支付现金、发行权益性证券、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公允价值入账。而《投资》准则的有关规定是: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按如下三种情况分别确定:①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投资成本,但不包括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②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③原来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或原采用成本法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以原投资帐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1]202-204从两个准则的规定可知,《投资》准则没有涉及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方法。
4、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时溢、折价的确认对比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当前者大于后者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当前者小于后者时,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权益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而《投资》准则的有关规定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差额应当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并在以后各期进行摊销;当前者小于后者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1]210
5、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的确认对比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来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投资企业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而《投资》准则的有关规定是: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来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211
6、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对比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即按账面价值与现值之差额来计提减值损失,减值不可以转回;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已计提的减值不得转回。而《投资》准则的有关规定是:减值可以转回,但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其计提数[1]212。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
国际上有关投资的准则有:《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英国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1号——联营公司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对子公司会计》;加拿大的《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第2010章、3050章;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006准则——合营投资》和《澳大利亚准则第1016准则——联营投资》;地区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5号——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准则》;中国香港地区的《会计实务准则第10号——联营公司的会计处理》。
我国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有关内容基本趋同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里仅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例,比较分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减值准备处理和合营企业投资的核算方法上。(1)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处理的比较分析。我国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处理如前述,在此不再阐述;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的规定是,因长期投资价值永久性下跌而对其账面金额的冲减,应计入收益表,当该项投资价值回升或下跌原因不复存在时,已冲减的账面金额可以转回[2]85。(2)对合营企业投资核算方法的比较。《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对合营企业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而《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的规定是,对合营企业投资以比例合并法为主,但也可以采用权益法核算[2]111。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动对上市公司收益水平的
如前所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投资》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相比,变动最大的地方在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以及在权益法下,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和合并价差等科目,并充分体现资产购买的公允价值。对于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如下具体规定:①对关联企业间因合并或收购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账面值确认长期投资的成本,实际支付价格与账面值的差额直接确认为当期收益。②对非关联企业间因合并或收购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成本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价格。③首次执行时,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对于关联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④对于非关联企业,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可见,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净资产和未来各期利润二个方面。
1、对净资产的影响。
首次执行,关联企业投资差额或者非关联企业的股权投资差额的贷方余额均会对净资产构成影响。为了评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更可能对上市公司净资产的影响程度,我们采用(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股东权益(简称EQ指标)来反映准则调整对不同公司的影响程度。通过,我们发现EQ指标较大的前10名公司中,EQ值均大于30%,如果股权投资差额大部分来自关联企业收购,则会大幅减少公司净资产,具体情况见下表1[3]。
表1 股权投资差额和合并价差总额与股东权益(EQ)比值前10位的公司
公司名称 股东权益合计(万元)① 合并价差+股权投资差额(万元)② EQ②/①
ST云大 4947 4680 94.60%
ST丰华 21778 18169 83.43%
张家界 23158 14286 61.69%
ST大盈 6687 3501 52.35%
ST佳纸 14076 7073 50.25%
星美联合 58777 29326 49.89%
G创兴 28751 12056 41.93%
G*ST环球 39760 15055 37.86%
G锦投 177940 56410 31.70%
白云山A 72940 22032 30.21%
资料来源:万德资讯、平安证券综合所
2、对未来各期利润的影响。
在股权投资差额取消后,将不再需要对股权投资差额进行摊销,从而影响相关企业的净利润。股权投资差额为借方余额的,净利润将增加,反之净利润将减少。为了评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更对上市公司未来各期利润的影响程度,我们采用(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净利润(简称EP指标)来反映准则调整对不同公司的影响程度。通过计算,我们发现EP指标较大的前9名公司中,EP值均大于800%,如果我们假设原来股权投资差额或合并价差按照20年摊销,净利润变化将可能达到50%以上,当然具体的影响情况仍需具体其摊销年限和是否来自关联并购,详见表2[3]。
表2 股权投资差额和合并价差总额与税前利润(EP)比值前9位的公司
公司名称 税前利润合计(万元)① 合并价差+股权投资差额(万元)② EP②/①
张家界 442 14286 3232.13%
宝光药业 2079 60030 2886.34%
G甘化 3177 60512 1904.35%
ST丰华 1313 18169 1383.78%
中恒集团 3174 41965 1322.11%
新大洲A 9161 -86703 -946.36%
星美联合 3143 29326 933.06%
G万杰 2632 24126 916.64%
G创兴 1492 12056 808.04%
资料来源:万德资讯、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
从表1、表2可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更,对这些公司的股东权益和净利润的影响是比较大的。而据统计,A股上市公司中,有571家上市公司存在股权投资差额和合并价差余额,占全部A股公司的40%以上,其中两项合计为负数的有92家,若执行新准则而股权投资差额和合并价差冲销掉的话,这些公司未来期间净利润将大幅度下降,而其余479家上市公司的未来净利润的将得以大幅度提升。
综上所述,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已大大趋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虽然,“合并差价”和“股权投资额”的调整会影响到大部分上市的收益水平,但从长远利益来说,新准则的规定将使上市公司价值得到更为公允地反映,财务信息更为可比,更有利于投资决策所需。
主要: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解决了不同股权的流通问题,实现了所有股权全流通。所有股权全流通标志着长期困扰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制度问题得到了比较彻底地解决,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了完善,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更能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基本上能够反映出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而且也反映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的评价。
反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的因素和指标有很多,这就要求投资者在选择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时候,需要了解并掌握这些因素和指标,并且知道这些因素和指标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的影响程度。本文根据上海证券市场的实际数据,参照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对影响上市公司交易价格的各种因素做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实证研究,主要是从行业的选择、会计指标和市场表现指标的角度进行研究,希望能够找到影响上市公司交易价格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
行业的划分和影响因素的设定
(一)行业的划分
本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分类方法对所有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据此,所有上市公司可以分成13个大类,其中制造业又分成10个小类。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有886只,它们分布在上述13个行业里,分别为:农林牧渔业24只,采掘业17只,制造业496只,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2只,建筑业22只,交通运输仓储业47只,信息技术业55只,批发和零售贸易业65只,金融保险业9只,房地产业33只,社会服务业24只,传播与文化产业8只,综合类44只。
(二)基本假设和主要研究指标
基本假设:能够引起股票价格上涨的研究指标与其股票的平均投资收益正相关,相反则负相关;能够引起股票价格波动的研究指标与其股票的投资风险正相关,相反则负相关。
公司规模。为了能够反映股票的实际市场状况,用可以流通的股数来反映公司规模,通常用流通股数的自然对数来表示公司规模。从理论上讲,规模大的公司生产经营比较稳定,市场竞争能力较强,公司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强,公司的经营风险较规模小的公司来说要低;在市场表现上,公司的市盈率普遍较低,股票价格的波动较小,但公司规模的大小并不影响其股票的上涨或下跌。
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一项指标,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越高,公司所面临的财务困境成本和破产成本越高。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越高,经营风险越大,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则越大,但对公司收益的影响关系比较复杂,不能仅凭借指标的高低进行判断,通常该指标不影响股票的上涨或下跌。
流动比率。公司流动比率越高,反映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越强,企业的财务风险越低,也就表明企业的经营风险越低,但该指标并不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较小。
总资产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可以用来反映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成长性。总资产增长率指标越高,反映公司获利能力越强,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比较良好,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善能很好地抵御市场风险,通常能够引起股票价格的上涨,但由于公司的高速增长也使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较增长率低的公司要高,使其股价的波动程度也较高。
主营收入增长率。该指标是反映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的变动情况,该指标越高,说明该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良好,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非常高。同时,也反映出公司产品的市场定价能力比较强,公司在该产品市场的地位和竞争力比较高,因此公司主营收入的高速增长也会使其股票价格上涨,但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引起股票价格波动程度增大。
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净利润的增长情况,该指标越高,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越好,公司的获利能力越强,公司的股票价格会随着净利润的增长而上涨,但相伴而生的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导致股票价格的波动程度提高。
换手率。该指标是反映公司股票交易活跃程度的主要指标,该指标越高,反映公司股票的交易越活跃,市场关注的程度越高,从而导致公司的股票价格波动程度比较高,股票的市场风险比较高,但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较小。
振幅。该指标是反映公司价格变动程度的主要指标。该指标越高,反映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市场分歧越大,股票价格不确定性程度越高,股票的上下振荡导致其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比较大,其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在不同的市场状况下会有所不同,在牛市中则会提高平均收益,在熊市中则会降低平均收益。
(三)研究样本和数据
本文选取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为研究时段,并根据上述的行业划分标准对所有股票进行划分,数据来源于上海爱建证券有限公司网上行情系统。所选股票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全部886只股票,因为研究的是全流通情况下证券投资收益、风险和影响因素的关系,因此需要剔除在2006年1月1日前尚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
另外,为了便于不同行业和主要指标的比较,采用周收益率和总风险作为因变量,可以减少因不同股票未能连续交易导致数据缺失而影响数据之间的比较,最终确定的股票样本数为124家上市公司,分布在11个大行业里。由于许多公司在2006年进行过分红派息等事项,因此对股票价格进行了复权处理。
(四)研究的程序和方法
以所选的上海证券市场124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作为研究样本,样本数据为124只股票和上证指数在样本期间内的周收益率。对所选股票按行业进行划分,计算各个行业下股票的平均周收益率、总风险、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通过对各个行业下的平均周收益率和总风险、系统性风险的计算和比较,来研究行业对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影响。
对样本个股在样本期间内的周收益率时间序列数据和上证指数周收益率时间序列数据,根据单一指数模型作一元线性回归分析,估计出这124只股票在样本期间的系统风险系数。根据样本股票的系统风险系数估计值,就所设定的研究指标作相关系数分析,并对实证结果进行分析和解释。
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行业因素对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分析
从表2中的不同行业收益和风险情况可以看出:
不同的行业表现出不同的收益水平。在所有行业中,收益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保险业,平均周收益达到2.979%,收益最低的行业是食品饮料业,平均周收益为0.431%,两者相差2.545%,差距是非常明显的。平均周收益超过同期上证指数周收益的行业有4个,分别是金融保险业、木材家具业、机械设备仪表业和金属非金属业,其余行业的收益水平都低于上证指数的收益水平。不同行业平均周收益的巨大差距也反映出2006年的证券市场行情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大多数行业的市场表现不如同期的上证指数收益。
不同行业的风险与其收益水平存在不一致的现象。通常情况,收益越高而表现出来的风险也应该越大,但实际情况却差异很大。金融保险业的风险为4.578%,食品饮料业的风险为5.001%,收益最高的行业风险比收益最低的行业风险还要低。
反映行业系统风险的β存在很大的差异。β大于1的行业有四个,分别是农林牧渔业、金属非金属业、建筑业和金融保险业,其他行业的β都小于1,β在1左右5%以内的行业没有一个,表明所有行业的市场表现都与上证指数不同步,只有4个行业的市场波动程度高于上证指数,大部分行业的市场波动程度都低于上证指数。
系统风险占总风险的比例差异也很大。大部分行业的系统风险比例占总风险的比例都超过50%,最高的是金融保险业,达到87.04%。只有三个行业的系统风险比例低于50%,其中最低的是木材家具业为34.55%。
(二)主要研究指标对收益和风险的一元线性回归分析
从表3可以看出:
在5%的显著水平下,平均周收益与总资产增长率、主营业务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由于2006年上证指数上涨了,具有很明显的牛市特征,因此振幅与平均周收益显著正相关。这四个研究指标的实证结果与最初的假设是一致的,这也说明这些指标是影响股票收益的相关因素,投资者在选择股票进行投资前,需要对上述指标进行研究和分析,才能更好地进行股票投资,提高投资收益。
在5%的显著水平下,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换手率与股票的平均周收益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这也与最初的假设是一致的,这也反映出这四个指标对股票收益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在5%的显著水平下,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增长率、换手率和振幅都与股票的风险存在相关关系,其中公司规模与股票的风险存在负相关,而其他指标与股票的风险存在正相关。这些指标的实证结果与最初的假设是一致的,也反映出这些指标是影响股票风险的相关因素。
在5%的显著水平下,流动比率、主营业务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与股票的风险不存在相关关系,这与最初的假设是不一致的,这也说明在上述研究期内,这三个指标对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产生影响或影响不大。
股票收益和风险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结果与理论假设大多数是一致的,这也表明证券市场的市场表现与理性预期是一致的。这些说明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进行,证券市场越来越成熟和规范,市场行为也越来越理性。价值投资的理念也慢慢被投资者所接受和认同,更加注重股票的业绩和成长性,更多地考虑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同时,投资者在选择股票时,不仅需要了解和掌握影响投资收益的有关因素,还要熟悉影响投资风险的相关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股票的投资收益。
股票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因素
本文通过对股票投资收益、风险和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几条结论:
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投资收益水平,证券市场行情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市场表现良好的行业大部分是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宏观经济环境良好,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不同行业所面临的总风险与其投资收益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总风险高的行业并没有表现出较高的投资收益,行业的总风险对其投资收益的解释能力不高。
总资产增长率、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振幅和股票投资收益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是影响股票投资收益的相关因素。
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增长率、换手率和振幅与股票投资风险存在正相关关系,公司规模与股票投资风险存在负相关,这些都是影响股票投资风险的相关因素。
在股票实现全流通后,价值投资的理念也慢慢被投资者所接受和认同,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更加注重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能够抓住影响股票投资收益和风险的相关因素进行投资,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提高了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增资扩股时,《公司法》第35条明确规定原有股东有权优先按实际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股份非上市公司,在增发方案中也可将所增发股份按一定比例由原有股东进行认购。由于资本具有逐利性,当被投资单位在增资扩股时,投资企业不进行增资(政策另有规定不得增资的除外)或以低于原有持股比例进行增资,意味着其可能无力再投资或对被投资单位未来经营不看好(或者无法达到其要求更高的收益预期),因而选择放弃或作出减少投资决定。这样,投资企业不增资将导致其对被投资单位所持股权比例被摊薄,使得其在未来期间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收益)将因此而减少。而按新的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部分,虽然是被投资单位增资溢价形成的,但它也是投资企业让渡未来期间收益的补偿,是对原有股权处置(降低持股比例)产生的(收益),可视为未来收益的提前兑现。因此,笔者以为,也应同上市公司一样将净资产增加部分与其对应的成本(股权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以下就持股比例减少前后其股权投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做一探讨。
一、投资企业不进行投资(即不参与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
1.每股发行价高于增发前每股净资产
【例1】A公司于2009年2月以12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2011年1月3日,B公司拟向外界增发新股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8元,A公司选择放弃认购增发的股份。假设2010年12月3日B公司的总股本为1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54000万元,以A公司原投资时的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且在此次增发股份时没有发生新的变动,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期末明细余额为投资成本12000万元,损益调整3390万元,(原已记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权益变动810万元,下同。
增发前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54000×30%=16200(万元)
增发后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15000×30%)÷(15000+1000)=28.125%
增发后B公司净资产增加4800万元,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为4800×28.125%1350(万元),相应增加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项。
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减少1.875%(30%28.125%),相当于处置6.25%(1.875%÷30%)的长期股权投资,与之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12.5万元(16200×6.25%)。
应确认投资收益=B公司增发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视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1350-1012.5=337.5(万元),因此,确认337.5万元投资收益,同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调增337.5万元(1350-1012.5),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调减750万元(12000×6.25%),“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调减50.625万元(810×6.25%),“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调增1138.125万元(13503390×6.25%)。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138.125(1350-3390×6.25%)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750(12000×6.25%)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50.625(810×6.25%)
投资收益
337.5(13501012.5)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即原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和资本公积中的金额),也应与所减少股权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625(810×6.25%)
贷:投资收益 50.625
2.每股发行价低于增发前每股净资产
【例2】承例1,假如B公司增发价格为3元,其他条件不变。
增发后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15000×30%)÷(15000+1000)一28.125%
增发前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54000×30%=16200(万元)
增发后B公司净资产增加3000万元,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为843.75万元(3000×28.125%),相应增加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项。
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减少1.875%(30%-28.125%),相当于处置6.25%(1.875%÷30%)的长期股权投资,与之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12.5万元(16200×6.25%)。
应确认投资收益=B公司增发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视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843.751012.5=-168.75(万元),因此确认168.75万元投资收益,同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调增168.75万元(843.75-1012.5),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调减750万元(12000×6.25%),“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调减50.625万元(810×6.25%),“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调增631.875万元(843.753390×6.25%)。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31.875(843.753390×6.25%)
投资收益 168.75(843.751012.5)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750(12000×6.25%)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50.625(810×6.25%)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即原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和资本公积中的金额),也应与所减少股权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625(810×6.25%)
贷:投资收益 50.625
3.发行价等于增发前每股净资产
【例3】承例1,假如B公司增发价格为3.6元,其他条件不变。
增发后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15000×30%)÷(15000+1000)=28.125%
增发前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54000×30%16200(万元)
增发后B公司净资产增加3600万元,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为1012.5万元(3600×28.125%),相应增加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项。
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减少1.875%(30%28.125%),相当于处置6.25%(1.875%÷30%)的长期股权投资,与之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12.5万元(16200×6.25%)。
应确认投资收益一B公司增发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视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1012.51012.5=O,同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不变,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调减750万元(12000×6.25%),“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调减50.625万元(810×6.25%),“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调增800.625万元(1012.5-3390×6.25%)。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0.625(1012.5-3390×6.25%)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750(12000×6.25%)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50.625(810×6.25%)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即原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和资本公积中的金额),也应与所减少股权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625(810×6.25%)
贷:投资收益 50.625
二、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但认购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比例小于原来持股比例
【例4】承例1,假如A公司认购B公司增发的1000万股份中的10%,其他条件不变。
增发前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54000×30%=16200(万元)
增发后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15000×30%+1000×10%)÷(15000+1000)=28.75%
A公司认购股份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480
贷:银行存款480
增发后B公司净资产增加4800万元,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为4800×28.75%=1380万元,相应增加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项。
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减少1.25%(30%-28.75%),相当于处置4.17%(1.25%÷30%)的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认购股份支出480万元也是本次处置(股比从30%降为28.75%)发生的成本,因此,与之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155万元(16200×4.17%+480)。
应确认投资收益=B公司增发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视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13801155=225万元,因此,确认225万元投资收益,同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增225万元(1380695),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调减980万元(12000×4.17%+480),“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调减33.75万元(8lO×4.17%),“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调增1238.75万元(13803390×4.17%)。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38.75(13803390×4.17%)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980(12000×4.17%+48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33.75(810×4.17%)
投资收益 225(13801155)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即原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和资本公积中的金额),也应与所减少股权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3.75(810×4.17%)
贷:投资收益 33.75
增发价小于或等于增发前每股净资产的其会计处理同例4。
三、被投资单位回购股份
在被投资单位从投资企业手中回购股份过程中,由于股份回购将导致单位总股本的减少和投资企业所持股份额两方面的减少,这都会引起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因此,被投资单位股份回购业务,投资企业会计处理过程中应将其分解成两笔业务,即首先是其股权出售,将所收到的款项与按照回购股份占回购前B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计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然后是被投资单位注销回购股份产生的其持股比例变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被投资单位回购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或减少)部分,调整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这与投资企业出售部分股权导致持股比例下降(被投资单位股本总额不变)时处理方法有所区别。
(一)仅向投资企业回购股份
【例5】A公司于2009年2月以12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2011年12月31日,B公司拟回购股份1000万股,回购价格为每股3元,并且全部从A公司回购。假设回购前B公司的总股本为17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1200万元,以A公司原投资时的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且在此次增发股份时没有发生新的变动,A公司对B公司投资核算只有成本和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下同。
A公司出售股份时将所收到的款项3000万元(3×1000)与按照回购股份导致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600万元(3.6×1000)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600万元(3000-3600)。
借:银行存款 3000
投资收益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352.94(12000÷18360×36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47.06(360012000÷18360×3600)
回购后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17000×30%1000)÷(170001000)=25.625%
回购后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61200-3000)×25.625%=14913.75(万元)
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后剩余股份原账面价值为14760万元(183603600),B公司回购股份致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增额153.75万元(14913.75-14760:),同时确认153.75万元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153.7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3.75
(二)向原所有股东回购股份
1以高于原持股比例向投资企业进行回购
【例6】承例5,假如B公司回购的1000万股份中A公司占40%,回购价格为每股4.8元。其他资料相同。
A公司将回购的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处置处理,即将所收到的款项1920万元(4.8×400)与按照回购股份导致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440万元(3.6×400)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480万元(19201440)。
借:银行存款19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941.18(12000+18360×144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98.82(6360+18360×1440)
投资收益480(19201440)
A公司出售股份大于原持股比例,将导致其在B公司回购后的持股比例下降,回购后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一(5100400)÷(170001000)一29.375%
回购后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612004800)×29.375%16567.5(万元)
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后剩余股份原账面价值为16920万元(183601440),B公司回购股份致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减353.5万元(16567.51692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53.5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353.5
2以低于原持股比例向投资企业进行回购
【例7】承例5,假如B公司回购的1000万股份中A公司占20%,回购价格为每股3元。其他资料相同。A公司首先将回购的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处置处理。
A公司将回购的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处置处理,即将所收到的款项600万元(3×200)与按照回购股份导致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720万元(3.6×200)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120万元(600720)。
借:银行存款 600
投资收益 120(600-7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470.6(12000+18360×72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49.4(6360+18360×720)
A公司出售股份小于原持股比例,将导致其在B公司回购后的持股比例增加,回购后A公司持B公司的股比=(5100-200)÷(17000-1000)=30.625%。
回购后A公司所享有B公司净资产的份额-(61200-3000)×30.625%=17823.75(万元)
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后剩余股份原账面价值为17640万元(18360-720),B公司回购股份致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增加183.75万元(17823.7517640),A公司应将该调整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183.75
1.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单位取得投资当年宣布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应作为投资成本收回,确认金额为按照投资比例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
2.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单位取得投资以后年度宣布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可先确定应记入“应收股利”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金额,然后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科目金额。“应收股利”发生额为投资企业按比例应得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发生额的确定比较复杂,可列式表示为:“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应用上述公式计算时,若计算结果为正数,则为本期应冲减的投资成本,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方反映;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本期应恢复的投资成本,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借方反映,但恢复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例:A公司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采用成本法核算。C公司于2007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的现金股利100 000元,C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 000元。
(1)2007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投资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应冲减投资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2)若2008年5月1日C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300 000元,则:
应收股利=300 000×10%=30 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 000+30 000=40 000(元)
投资后应得净利累积数=0+400 000×10%=40 000(元)
因应收股利累积数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累积数,所以应将原冲减的投资成本10 000元恢复。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400 000-400 000)×10%-10 000=-10 000(元),所以应恢复投资成本10 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贷:投资收益
(3)若C公司2008年5月1日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450 000元,则:
应收股利=450 000×10%=45 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 000+45 000=55 000(元)
投资后应得净利累积数=0+400 000×10%=40 000(元)
累计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为15 000元(55 000-40 000),因已累积冲减投资成本10 000元,所以本期应冲减投资成本5 000元。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550 000-400 000)×10%-10 000=5 000(元),所以应冲减投资成本5 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投资收益
(4)若C公司2008年5月1日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360 000元,则:
应收股利=360 000×10%=36 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 000+36 000=46 000(元)
投资后应得净利累积数=0+400 000×10%=40 000(元)
累计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为6 000元(46 000-40 000),因已累积冲减投资成本10 000元,所以本期应恢复投资成本4 000元。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460 000-400 000)×10%-10 000=-4 000(元),所以应恢复投资成本4 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贷:投资收益
(5)若2008年5月1日C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200 000元,则:
应收股利=200 000×10%=20 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 000+20 000=30 000(元)
投资后应得净利累积数=0+400 000×10%=40 000(元)
因应收股利累积数小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累积数,所以应将原冲减的投资成本10 000元恢复。应注意的是这里只能恢复投资成本10 000元。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300 000-400 000)×10%-10 000=-20 000(元),因原冲减的投资成本只有10 000元,所以本期应恢复投资成本10 000元,不能盲目代入公式求得恢复投资成本20 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贷:投资收益
二、笔者提出的成本核算方法
1.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投资当年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应将该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作为投资收回处理。
借:应收股利 (宣告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份) (1)
贷:长期股权投资 (宣告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份)
2.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投资以后年度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由于分录(1)是长期股权投资借方的最大金额。因此,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宣告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2)
贷:投资收益 (上年实现税后利润×持股比例)
借或贷:长期股权投资 (差额调整)
分录(2)中,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在贷方,或者在借方但是其借方金额小于分录(1)中的金额,则账务处理正确;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在借方,并且其借方金额大于分录(1)中的金额,则账务处理应调整为:
借:应收股利 (宣告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3)
长期股权投资 (分录(1)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
贷:投资收益 (差异调整)
运用以上方法,接上例,解析如下:
(1)2007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投资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应冲减投资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说明:本次会计处理不仅体现了投资以前产生的股利应该冲减投资成本,同时还说明了投资以后年度收回(冲减)投资成本的最大金额是10 000元。
(2)若2008年5月1日C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300 000元,则:
应收股利=300 000×10%=30 000(元)
投资收益=400 000×10%=40 000(元)
因此,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贷:投资收益
说明:由于借方长期股权投资10 000元,没有超过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而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因此,上述账务处理正确。
(3)若C公司2008年5月1日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450 000元,则:
应收股利=450 000×10%=45 000(元)
投资收益=400 000×10%=40 000(元)
因此,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投资收益
说明: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在贷方,不可能出现冲减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而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因此,上述账务处理正确。
(4)若C公司2008年5月1日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360 000元,则:
应收股利=360 000×10%=36 000(元)
投资收益=400 000×10%=40 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贷:投资收益
说明:由于借方的长期股权投资4 000元没有超过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而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 000元,因此,上述账务处理正确。
(5)若2008年5月1日C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200 000元,则:
应收股利=200 000×10%=20 000(元)
投资收益=400 000×10%=40 000(元)
因此,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贷:投资收益
说明:由于借方长期股权投资20 000元已经超过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而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 000元,因此,上述账务处理需要进一步调整。具体如下:
应收股利=200 000×10%=20 000(元)
长期股权投资=10 000(元)
差额=20 000+10 000=30 000元,计入投资收益,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成本法,是指某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其持有期间内,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始终保持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判定的标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力大小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变动能否可靠计量。
(一)形成于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达到可以实施控制的程度
实施控制表现为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二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50%,但通过协议或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而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即母子公司间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日常记账适用成本法。
(二)形成于非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就控制力度而言,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适用成本法
共同控制,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50%以下表决权资本,且仅当投资各方一致同意时,被投资企业相关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方可成立,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合作经营,并能在决策表决上一票否决。
重大影响,有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表决权资本,其否决选择并不一定导致被投资企业相关财务和经营提案的搁浅,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联合经营、参与决策;二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20%,但在重要权利、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的派驻、技术的提供、经营决策的制定等方面的参与度将影响被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行。
可见,成本法通常适用于投资控制力强弱的两端,前者与控制型股权投资的经济实质吻合,并更多的是从防范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角度考虑;而后者则体现了重要性原则的应用。
二、成本法的另类会计处理技巧
正常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投资生效后取得的投资回报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二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而这两项获益数额往往并不一致,成本法核算的总规则是:当某项投资使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出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的部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以前留存收益积累的无偿分享,应视为该项投资代价的减少,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即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在以后年度再进一步进行初始成本冲减额的补充登记或转回。因此,在目前的成本法会计处理中,焦点都集中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冲减或转回额的确认上。实际上,投资企业关注的是被投资企业各年度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到底有多少是企业真实获得的投资收益,以下的处理方法即是以投资收益的确认为核心进行的。其步骤为:
(一)进行账务处理的时间
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进行当期投资收益的确认。在年度末不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出现了净资产的其他增减变化,投资企业均不进行账务处理。仅当投资双方形成母子公司而应编制合并报表时,才需要按权益法进行相应的报表项目调整。
(二)确定“应收股利”科目的入账金额
按当期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三)确定“投资收益”科目的入账金额
1.计算两个累积数:一是投资后至本次宣告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累积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下简称为累积分得股利);二是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企业累积产生的净利润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以下简称为累积享有收益)。其中:
累积分得股利=∑投资生效后历次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累积享有收益=∑投资生效后投资企业产生的净损益×持股比例
若累积享有收益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投资企业累积应承担的损失;若投资生效期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则应按投资实际发挥效用的时间对相应年度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折算。
2.将上述两个累积数进行比较,按谨慎性原则不高估收益的要求,以两者中较小者确定截至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日该项投资实际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总金额,即累计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3.将确定的该项投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与前一期确定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相比较,以此确定当期“投资收益”科目的登记数额和借贷方向。
(四)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规则推定当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冲减或转回额
三、案例解析
2002年1月1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3.8元的价格购入F公司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80万股作为长期投资,并支付交易税费16000元。该项投资占F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F公司为一家未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可靠确定其公允价值。鉴于此,华联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2004年度,F公司继续亏损60万元,未分派现金股利。2005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200万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8元。2006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400万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2元。2007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100万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6元。2008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950万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5元。(资料引自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的《中级财务会计》一书中的例5-42,文字部分略有改动,以方便读者进行成本法两种处理方法的比较、验证。)
华联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华联公司购入股份。
因交易税费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故该项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800000×3.8+16000=3056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3056000
贷:银行存款3056000
2.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000×0.20=160000(元)
因分得股利源于华联公司资金注入发挥效用之前的F公司盈余积累,故此次分得的现金股利均应作为华联公司投资成本的一种收回。
借:应收股利1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60000
3.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000×0.25=200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160000+200000=360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15000000×2%=30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300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期累计投资收益=300000-0=300000(元)
当期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当期应收股利=300000
-200000=100000(元),计算结果为正数,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借:应收股利200000
长期股权投资100000
贷:投资收益300000
若从经济实质的角度,这笔会计分录可解读为截至当期华联公司应享有的净收益共计30万元,而实际获得的现金股利超出了6万元,即“长期股权投资”共应冲减6万元,而前期已经冲减了16万元,故本期应将以前多冲减的10万元还原为初始投资成本。
4.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
当期分得现金股利=800000×0.10=80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360000+80000=440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300000+(-2600000)×2%=300000
+(-52000)=248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248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248000-300000=-52000(元),计算结果为负数,表示“投资收益”科目登记方向与其正常性质相反,即作为一项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当期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当期应收股利=-52000
-80000=-132000(元),同样计算结果为负数,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借:应收股利80000
投资收益52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132000
可见,当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时,当期“投资收益”科目登记金额和方向恰好可由两次宣告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合计数乘以持股比例来确定。以下的账务处理将重点演示投资收益的确定。
5.2005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200万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8元。
累积分得股利=440000+800000×0.18=440000+144000
=584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248000+(-600000+12000000)×2%=248000+228000=476000(元)
由于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故当期投资收益=∑两次宣告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净损益×持股比例=(-600000+12000000)
×2%=228000(元)
借:应收股利144000
长期股权投资84000
贷:投资收益228000
6.2006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400万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2元。
累积分得股利=584000+800000×0.22=584000+176000
=760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476000+14000000×2%=476000+280000
=756000(元)
同样,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故当期投资收益=∑两次宣告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净损益×持股比例=14000000×2%=280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280000(元)
借:应收股利176000
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104000
贷:投资收益280000
7.2007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100万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6元。
累积分得股利=760000+800000×0.16=760000+128000
=888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756000+11000000×2%=756000+220000
=976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888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888000-756000=132000(元)
借:应收股利128000
长期股权投资4000
贷:投资收益132000
本期出现了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的情形,按谨慎性原则要求,累计投资收益以其中较小者,即累积分得股利888000元为上限。
8.2008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950万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5元。
累积分得股利=888000+800000×0.15=888000+120000
=1008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976000+9500000×2%=976000+190000
=1166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1008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1008000-888000=120000(元),恰为当期应分得的股利。
借:应收股利1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