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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模式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6 08:23:25

信用监管模式

信用监管模式例1

[中图分类号] R197.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721(2010)07(a)-185-02

药店信用分类监管模式就是政府以药店的信用信息为中心,通过按照一定的规则收集药店经营信息、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奖罚以及对信用信息动态管理的过程。其特点可概括为:以药店信用信息为中心,以评定信用等级为工具,以促进药店信用提高为目的,模式的主要内容包括药店信用信息的征集、等级的评定、公示以及奖惩等。

1 药店信用信息的征集

根据药品零售行业中信息跟信用的相关程度,可将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四大类。

1.1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药品经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即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简历及其身份证号码、质量负责人简历及其身份证号码、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编号及期限、GSP认证认可情况等和驻店药师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供职单位、执业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还有这些信息的登记、变更、注销或撤销的内容。

1.2 良好信息

良好信息包括经各级监督抽查,合格率均达100%的有关信息和零售药店被评受等级等信息。

1.3 一般失信信息

一般失信信息包括因违法、违规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警告和责令改正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并按照该条给予处罚的[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述两项以外的处罚,但确属非主观故意的;药师个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药师个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的;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或者参与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工商行政部门或者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通报的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1.4 严重失信信息

严重失信信息包括: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暂扣营业执照的;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制售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有主观故意或后果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药店信用信息的收集,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监督检查记录等为依据,并作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存入单位药店信用档案。

2 药店信用等级的评定

2.1 确定药店信用信息的分值标准

根据药店信用信息的不同类型,对不同程度信用信息赋予不同的信用分值。失信信息失信程度越大,赋予的负分值越高,如,对曾被依法责令停业、暂扣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这种严重失信的行为,赋予最高负分-30分(总分100分),一旦有药店拥有这种信息,它的信用值就被扣掉30分;而对良好信息则给予加分。

2.2 确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的原则

以是否有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等级划分的辅助标准;采用积分制原则:将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划成相应的分值,以积分多少为主确定信用等级。每个单位总分100分。

2.3 药店信用等级的评定机构

药店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评定主体的选择对评定结果的可信度十分重要。为了避免政府“寻租成本”的危险,最佳的选择是通过行业协会组织来负责药店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或者政府组织的评定人员要覆盖行业组织人员、药店人员等。此外,药店信用等级采用一年一评定的动态认定方法。根据每个周期的信用认定情况,对药店的信用级别进行调整。

3 药店信用等级信息公示

3.1 药店信用等级的公示

公示要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药品零售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公示。

3.2 信用信息公示内容

信用信息公示的内容应该包括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基本信息、企业通过GSP认证的情况、企业当年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药店历年信用等级的情况等。

3.3 药店信用等级信息的公示渠道和技巧

为了避免诉讼的困扰,要掌控好药店信用等级信息的公示方式。对严重失信等级的药店要借助于社会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只要这样才达到惩罚的作用;而对于一般失信等级的药店以公示于各级药监局网站为主,而对于屡教不改的失信药店,适时向社会公布药品零售企业的信用信息,公众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1]。

4 药店信用等级的奖惩

4.1 惩罚的原则

根据药店与政府的博弈均衡理论,市场主体是否守信,取决于失信获利的诱惑力与规则的强制力的比较,当诱惑力大于强制力,不管监管者查处还是不查处,市场主体都将选择失信;只有当强制力大于诱惑力时,市场主体才可能选择守信,强制力越大于诱惑力,即处罚力度越大,市场主体失信的概率越小[2]。从中可知,对失信药店的惩罚力度是药店选择守信是否的关键,相反,如果惩罚力度不够,无论药监部门查处频率多高,也无法让药店遵守信用。因此,对失信药店惩罚的原则就是重点在于惩罚失信药店,加大对失信药店的经济处罚力度为主,辅助于提高抽查频率的处罚方式。

4.2 奖励的原则

根据“囚犯困境”理论可知,对于两个药店来说,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情况下,对双方来说选择失信是最合理的选择。从中启示是,对守信药店来说,最佳奖励就是消除行业内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因此,对守信药店的奖励就帮助消除行业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如政府可通过社会新闻媒体公示守信药店的名字,以让更多消费者者了解正确的行业信息,同时也能提高守信药店品牌美誉度。

[参考文献]

信用监管模式例2

一、商业银行国库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存在对国库业务重视不够的情况

由于国库业务难以给商业银行带来直接的效益,因此商业银行对国库业务重视不高,主要表现在国库业务人员素质不高、流动性大、业务不熟及未设置专职人员。二是缺乏相应的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

商业银行国库业务存在会计核算不统一,账户设置不规范,乱用会计科目,例如一些经收处收纳预算收入不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及其“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进行核算,而采用“其他应付款待清算过渡款项-同城提出待处理专户”“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票据暂收户”等进行过渡。

(三)国库经收处存在延压税款现象

经收处部分存在经收处延解、占压税款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国库经收处按规定当日报解的税票未及时报解,而采用隔日或多日后才报解入库。二是非税收入缴库不及时。一般各类非税收入缴入财政收入专户非常及时,但入库不及时,按规定财政专户资金需要定期入库,但经常存在?政专户资金长时间延压资金,不办理入库程序,甚至有的财政收入专户上的资金未入库就直接转出。

(四)集中支付银行账号开设和使用管理不规范。

由于人民银行缺乏财政专户开立审批权,财政专户开立常常五花八门、屡清不止,但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却难有作为。其次是报备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虽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要求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但未按规定将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致使国库部门对财政账户信息掌握不完全。

(五)集中支付银行“先清算,后支付”的违规行为难杜绝

个别银行为避免自身垫付资金,在没有实际支付资金的情况下,先行向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资金,国库部门收到银行的划款申请后,只要清算金额在额度控制范围内,人民银行国库就会及时划转资金,无法核实银行是否已经实际支付资金。

二、商业银行国库业务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国库业务网点多,监管队伍难以有效监管

商业银行参与国库业务的网点多且分散,国库监管队伍无法全面检查,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对情节严重的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商业银行违规操作被查处的概率降低,就导致很多商业银行对国库业务的重视程度降低。

(二)监管方式落后,信息化监管模式未建立

国库业务量大、种类多、风险点不断增加、仅依靠现场监管远远不能满足国库监管的要求。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库业务量开始成倍地增长,人行国库单纯地依靠日常会计核算的非现场监督,以及有限的现场检查,已经很难实现国库监管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而监管人员的相对不足更进一步地削弱了现场监管这一传统监管方式的实际效果。

(三)国库业务未参与银行的个人业务考评

目前很多商业银行自身的考核体系中,没有包含国库业务。商业银行负责国库业务的员工对国库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而且很多商业银行员工除国库业务外还兼职其他任务,很难保证核算工作无差错。

(四)未统一经收处非税管理模式

目前,尚未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银行自行开发和使用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功能过于简单,许多银行开发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仅具有简单的数据统计汇总功能,不能实现信息共享。所以财政部门及国库部门难以对非税收入资金的收缴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监管。

三、信息化模式的解决方案

针对商业银行国库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信息化模式从技术上解决监管难题。图1为方案总体架构图。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监管信息系统、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国库电子对账系统、商业银行考评系统这四个系统共享基础信息。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监管信息系统主要多层次动态监控商业银行情况;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实现多个部门共享非税收入信息,实时监控非税资金流动情况;国库电子对账系统通过自动对比征收机关、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账务信息,及时发现信息不符、延压税款等情况;商业银行考评系统通过抽取监管数据,日常业务考核及综合评价生成考评报告。

图1:总体架构图

(一)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监管信息系统

运用信息技术建立自动化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商业银行业务,系统检测业务合规性,自动进行预警提示等。系统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数据报送、账户管理、现场检查、规章制度、信息交流等模块。基本信息模块主要为商业银行建立信息档案,归口管理机构相关信息。数据报送模块为机构报送日常信息、业务变动、业务报表等。全面分析其业务差错率、人员变动、风险措施等内容,通过及时录入数据信息并进行比较分析,准确把握机构的风险状况、业务变化、实现监管信息电子化和监管工作长效化。账户管理要求商业银行报送所有预算收入报解账户、财政资金专户的账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账号资金性质、开设的文件依据等内容纳入系统管理。对没有经过账号报备的财政资金专户,国库部门拒绝办理预算拨款相关业务。通过账号管理模块有效解决账号开设和使用管理不规范问题,全面统计账号开设,实时检测账号变动信息,提高了国库的监管能力。现场检查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历史记录,提供机构存在问题统计分析平台。规章制度模块罗列所有机构相关规章制度,方便机构查询。信息交流提供工作经验、疑难问题等交流平台。

(二)统一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

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非税收入征收部门等相关部门可根据非税收入业务,共同研究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业务需求和接口技术标准,开发出具有完备功能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软件。非税收入征收部门、非税收入银行、财政部门和国库部门等相关部门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实现非税收入收缴数据信息以及资金入库信息共享,以此动态监督非税资金流动情况。

(三)建立国库电子对账系统

XML(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可扩展的标识语言)具备提供统一的方法描述和交换独立于应用程序的结构化数据。每个对账单位的对账数据信息源不同,根据数据信息源设计XML Schema模式,Schema中定义相应XML文档的结构、数据类型以及属性等信息。建立XML Schema模式与不同数据源信息间的模式转换器,通过转换器将不同的数据源映射为统一格式的XML数据文件,从而建立账务信息数据库,如图2所示。通过账务信息数据库,系统可以自动比对账务信息,及时提示对账不符情况,因此有助于各部门第一时间发现并更正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疏漏或失误,确保预算执行的准确性与可控性。

信用监管模式例3

据有关临床统计资料表明,重症监护室院感发生率超过50%,感染也是影响患者治疗效果和预后的重要因素[1]。同时,重症监护室患者感染好转后回到原病区时,如果再次发生感染则很容易引起交叉传播。临床研究表明,在重症监护室患者感染中,导管是引起感染的重要因素。本文特对我院2013年重症监护室实施信息化管理前后的导管相关感染情况进行了研究分析,现将研究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资料与方法 本次研究对象为2012年~2013年重症监护室患者,对患者实施信息化管理前后的感染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导管相关感染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法为:由医院领导协同科室领导、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相关专家以及重症监护室资深人员进行讨论分析,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分析总结留置导管的常见原因,并将分析结果进行详细的记录,完善纸质版导管评估表。根据评估表与计算机中心人员合作将其与HIS系统各端口充分衔接,从而建设一套由计算机信息化软件系统支持的电子化医院感染管理模型,在系统功能上应设置智能提醒临床医生等功能,同时要完善医学知识库、智能决策支持系统。比如在评估表上设置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导管类型、插管时间、住院天数、警报状态,当插管天数超过预设时间时便会出现警报信息,以此提醒医务人员取出导管、更换导管及相应的处理。

1.2统计学处理 数据以SPSS18.0软件分析,以率(%)表示计数资料,比较经χ2检验,以P

2 结果

研究结果显示,实施导管相关感染信息化管理模式的2013年重症监护室导管感染率明显降低,与2012年相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3 讨论

临床表明,导管相关感染是引起医院感染的重要因素,主要是由于留置导管过程中往往会对患者本身的皮肤黏膜保护屏障造成损伤,从而使得病原菌更容易入侵;另一方面,重症监护室患者往往抵抗力较低,而插管操作会使得患者抵抗力更加低下,提高了自身病原菌移位感染的可能性[2-3]。为此,国家卫生部已制定了相应的导管感染预防措施,在开展日常诊疗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而由于患者病情特点、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等因素,导管感染屡屡发生,这就需要医院通过有效的管理方式加强监控,使诊疗工作更加规范,从而降低感染率。

信息化管理模式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如今信息化建设的推广,医院需要将导管相关的医院感染防控融入到医院HIS系统中,并在HIS系统中嵌入完善的导管相关感染评估表,当导管留置时间超过预设时间时计算机会发出警报,避免临床人员由于疏漏或者业务繁忙而遗忘导管的处理;另一方面,导管感染信息化管理充分与电子病历、临床路径电子化、医嘱处理等功能相结合,有效的保障了医院感染预防控制措施能够更加及时有效、规范科学的实施[4-5]。

导管相关感染信息化管理模块的实施将计算机程序提供服务功能的同时转变为监控工具,能够比较智能的提醒医务人员,不仅在工作程序上更加规范,同时也对临床人员的习惯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医护人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从而有效的降低了导管相关医院感染发生率。

参考文献:

[1]credit orienwise,lee,Tan Shensheng.ICU catheter-related infections information management effect evaluation[J].Chinese journal of infection control,and practices,2012:459-461.

[2]David chang qi,li,sheng-jin ge,xue Zhang Gang.Central venous catheter related infections factors analysis[J].Journal of clinical anesthesiology,2012,12:1164-1166.

信用监管模式例4

会计监管是会计监督管理的简称,会计监管不同于会计监督,会计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会计监管则是一种全时序的监督管理活动,会计监管的确切涵义是监管主体通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并运用一定的监督管理方法作用于监管客体,来保证会计工作的实施,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从而保护市场中相关各方利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监管是伴随着会计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着。会计监管的实质可以归结为一项制度安排或是一种管理活动,它是指会计监管主体对被监管单位或经济组织的会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再监督和再管理。会计监管是我国会计界一直讨论的热点问题。我国当前的会计监管模式可以说是政府监管模式,我国政府会计监管主体数量众多,且存在职责不清、权限混乱、重复监管等问题。鉴于此,目前有必要设计出一套符合国情的政府会计监管新型模式来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现实问题。

一、会计监管的基本模式及评价

会计监管模式从总的方面来看,可分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以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独立监管模式等三种模式。

1、行业自律模式。行业自律模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建立一套自律监管机制,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实施的监管。该模式对会计行业的监管主要是依靠民间会计职业团体进行的,政府部门基本上不参与行业监管。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避免政府部门使行业监管过度介入,增大全社会的管制成本,出现政府失灵;其缺点是容易造成时市场会计监管的放纵,从而出现市场失灵。

2、政府监管模式。政府监管模式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对会计活动进行监管,会计职业团体的主管部门是政府部门,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按市场机制运作,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又可有效地避免市场失灵;有法定的权威和强制力,可以对违法的被监管者依法实施制裁。其缺点是很难真正界定政府会计监管和市场会计监管的范围,过分强调政府的作用会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出现政府失灵。

3、独立监管模式。独立监管模式由独立于政府和会计职业的机构依照授权对会计行业进行监管,该机构中会计行业之外的成员应占多数,政府部门不直接进行监管。但可通过对独立监管机构的管制间接发挥作用。独立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该机构相对于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相对于政府监管模式来说则是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独立管制可以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全部领域实施管制,且灵活性要高于政府管制;独立管制可以解决政府管制不当的问题,能促使其有效克服官僚化问题,从而具有高于政府管制的管制效率。但是独立监管模式也存在着独立监管的经费来源不容易解决、政府和自律组织对独立监管机构是否支持和支持程度会如何等问题。

二、我国会计监管模式分析

我国当前的会计监管模式可以说是政府监管模式,国家财政部门、审计机构、证监会、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都有监管权。这种监管模式形成了政府监管分散、社会监管乏力、内部监管薄弱的局面。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1、政府监管分散。目前,我国现有会计和审计制度就技术而言与国际相比,差距已不大。但整个会计体系与当前经济发展的差距越来越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方针,在这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衍生于国有资产的各种权利分散于政府各相应职能部门,这种多个机构负有会计监管职责,但在实务中各自为政,从而导致重复监管,甚至在会计监管问题上相互冲突,弱化了政府会计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解决信息交流不畅等问题,避免监管低效或无效,要么实施重构和整合,集中力量,发挥合力。

2、监管方式不规范。我国众多法人会计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有序的监管方式,互相竞争,推诿现象普遍,使得重复捡查和检查真空两种现象并存。相对于重复检查来说,检查存在真空带来的危害更大。

3、政府监管过度与不足并存。从本质上说。政府监管应主要针对由于会计产品的“外部性”所引致的市场失灵。应当严格限制在会域。具体来说,政府应致力于高质量会计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监督准则与法规的执行、明确界定财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虚假财务信息相关生产方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在我国,政府会计监管投入大但其成效却不理想,原因有二:一是存在监管过度;二是监管不足。尽管这两个原因是异方向的,或者说是矛盾的,但在我国现实中是并存的,其中监管过度产生的后果更为严重。

4、法制建设滞后。认真剖析现有的法规(《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就不难发现。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不足之处,亟待改善。主要表现为:第一,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轻视民事法律责任的调节;第二,缺乏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法律观念;第三,缺乏对虚假会计信息性质判断的规定;第四,民事赔偿依据模糊;第五,法律责任分担与过失不相匹配。

三、我国会计监管模式的具体构想

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应该植根于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而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监管的模式。当前适合我国的监管模式是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采用政府监管为主导的模式,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权威性,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对违规行为做出有力的约束和惩处。

1、建立、健全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注重会计准则制定的前瞻性和提高公众参与会计准则制定的积极性。同时应把会计报表信息造假法律责任个人化,特别是加大直接责任人的个人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在会计监管中的震慑作用。

2、以政府监管为主。加强行业自律。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单纯的行业自律并不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同时由于我国政府监管模式的种种问题,决定了我国应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会计监管体系。政府监管要与行业自律实行优势互补。行业自律要积极配合政府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要求形成有机的统一,弥补政府监管在信息反馈和知识存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政府监管部门也要对行业自律工作予以支持和引导,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强化自律组织的技术援助功能,引导会计职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四、建立新型会计监管体系

1、会计主体、中介机构等全社会要树立适时的会计监管理念。会计主体要转变监管理念,由被动地接受监管转变为主动地参与监管。会计主体作为经济发展的一分子不是独立存在的,它要与其他会计主体进行公平交易而实现自己的经营目的、经营理念,从而使会计主体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通过自身发展又带动全社会经济进步。这就要求所有的会计主体主动接受社会、投资人、经济合作伙伴等的监管,在提高自身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创造一种以信用为主基调的市场环境。

2、政府要高度重视会计监管工作,健全会计监管法律、法规。制定会计主体必须披露真实、准确会计信息的游戏规则。政府重视会计监管工作。制定严肃、完备、覆盖面广、实用性强、惩罚手段和力度准确、奖励适合的会计监管法律、法规,是会计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会告诉会计主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

信用监管模式例5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9-0048-03

一、监管信息交流和监管协调是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

从各国的情况看,主要国家或地区金融经营模式与监管制度是各不相同的,各国监管机构的分工也是不同的。如美国、德国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英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模式,法国、意大利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韩国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模式,卢森堡、比利时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银证统一、保险单独监管的模式,加拿大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银证统一、保险单独监管的模式。

一般而言,统一监管具有及时性、连续性、协调性和一致性,避免监管的重复和盲区,避免监管套利的优势。分业监管一般有多个监管主体,其优势在于专业性强,有监管竞争优势,但易存在监管的重复和真空,监管机构间协调难和责任推诿的缺陷。牵头监管、双峰监管和伞型监管成为分业监管模式的改进型制度。几个主要监管机构建立信息交换和磋商协调机制,明确牵头监管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对某一目标的监管责任,形成牵头监管模式。双峰监管是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对所有金融机构实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监管,起到双重保险作用,如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而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则负责对市场一体化标准、信息披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进行管理。伞型监管(加功能监管)是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集团化综合经营,由一家监管机构进行集团层面的监管,而对控股公司经营业务的种类由功能监管机构进行主监管。如美国在1999年金融现代化促进法案出台后,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事更广泛的金融业务,美联储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首要监管者,实现在集团层面的伞状监管,州政府和其他联邦机构对控股公司所控制机构进行功能监管,美联储与这些监管机构实行监管合作。

可见,虽然各国监管体制不断变革,但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依然并存。分业监管有多个监管主体,是将按功能监管原则或按机构监管原则设置监管机构这一问题外部化,而统一监管体制一般由一个权威机构统一负责,在其内部再进行具体分工,是将按功能监管原则或按机构监管原则设置监管机构这一问题内部化。因此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推动金融健康发展是监管机构的共同目标。而在有多个监管主体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做好监管信息的交流、监管磋商协调就变得尤为重要,成为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

二、美国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机制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是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

每一家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的“主监管机构”,负责实施监管,并将对有关监管信息提供给其他监管部门。因此虽然监管机构众多,但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

美国银行监管体系非常复杂,美国银行机构需定期向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州政府的银行监管部门等监管机构报送有关财务状况、业务经营状况等方面的非现场监管资料,此外还需要报送其他非现场监测信息,如报送分支机构的存款报告,银行控股公司要向FED报送母公司报表、集团并表报表以及集团控股的非银行附属机构报表,上市银行要向美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信息等等。因此一家银行往往需要向不同的监管机构报送大量的监管信息。

为加强各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交叉重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承担了专门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包括负责监管信息的标准化以及信息共享方面的安排。

FFIEC设有中央数据仓库(CDR),先是由主管基础报表的机构(call agenty)完成数据诠释工作,包括报表格式、填报说明、检验关系等,并提供给授权的软件供应商,由软件供应商根据数据诠释开发出相应的软件并销售给各银行。银行应用这些软件,通过在线XBRL格式电子报送有关的财务状况、业务经营状况等方面的非现场监管资料,中央数据仓库直接对数据确认处理后便成为有效的基础报表(Call Reports),并生成“统一银行业绩报告(UBPR)”,提供给各监管机构,同时在公共网站上向公众披露。基础报表是最主要的监管报表,其内容和报送频率由FFIEC决定,报表的格式和填报要求公布在FDIC的公共网站上。根据机构规模和业务复杂性的不同,基础报表的报送要求亦有所不同,如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大银行需要填报25张报表、1100个项目,而规模小或业务简单的银行填报的项目相对较少。

由于信息数据的诠释、标准、格式和报送规范统一,利用计算机系统自动化、流程化加工统一,外部监管要求和银行内部管理要求统一,确保了银行与监管机构信息交换的准确和快捷,各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都能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的共享,也减少了各银行和监管机构的重复劳动。

监管机构根据各自的监管分工,充分利用获得的各类信息,依靠各自非现场统计监测系统对各类数据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如FDIC主要针对商业银行,FED主要针对银行控股公司,OCC主要针对机构和高管信息以及现场检查,识别风险点和需要关注的领域,进行早期预警,如每季各家银行的“统一银行业绩报告(UBPR)”,包括100多个固定指标和一些个性化指标,对银行经营状况进行分类比较和趋势分析;计算资本充足率,确定以风险为本的最低资本要求;识别出可能降级的银行和高速增长的银行,并分别予以重点关注;指导现场检查,确定现场检查的频度、时间和重点;根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对银行进行骆驼评级和风险评价,并确定下一步应当采取的监管措施;FDIC还通过非现场分析进行存款保险定价等。

同时各监管机构实行信息交流共享,对社会公众信息披露度也非常高,除少数银行信托业务和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信息外,汇总的数据信息和单家银行机构数据信息几乎全部在网上披露,如FDIC网站上提供了20000多页的信息,银行和公众都可以从网上看到基础报表的格式和填报口径的诠释,也可查到并下载每家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的情况,每家银行有600

多项指标和近10年的数据,以及根据基础报表生成的各类分析、统计表和图表。

三、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金融业各监管主体之间因职责界定不清晰、监管标准不统一,沟通协调不畅通,指标诠释不一致,数据信息不共享,在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真空、重复或监管意见不一致。各家金融机构需要研究、理解、满足不同监管机构甚至是同一监管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监管意图和要求,开发不同的信息系统,将各自的信息通过不同的途径向多个监管机构报送,占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为此,借鉴国外良好做法,为加强监管的全面性、效率性和科学性等方面,在信息采集、加工和利用上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一标准,分工合作,提高监管的全面性

在目前分业监管的前提下,构建好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和流程,法律法规要对监管的机构及其交叉的业务、交叉的领域赋予明确的职责和事权,实现从机构到功能到市场、从纵向到横向的全方位监管覆盖,不重叠不疏漏。借鉴国外牵头监管、双峰监管和伞型龄管模式,在涉及交叉经营和交叉监管时,明确一个主监管机构,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实行牵头监管;在涉及系统性安全和机构业务监管上,可实行双峰监管;在涉及综合经营上,可搭建伞型监管架构。明确监管目标和监管职责,在现场检查上互相沟通配合,在非现场监测上统一监管标准,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管分工和合作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防止监管机构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局面。

(二)统一采集,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的效率性

我同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非现场监测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形成矩阵,参照美国FFIEC模式,科学设计金融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体系,统一收集和加工标准化的信息,通过优化计算机和网络建设,提升数据处理能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监管机构内部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充分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以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在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信息互通系统,形成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互动机制,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大多实现了数据的集中,只要考虑统一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主要数据标准、格式和接口,可以大大提高信息收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非现场监测效率,减少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多头重复劳动。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也应架设面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的桥梁,建立信息的披露程序,提高透明度,形成社会公众编外监管队伍,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达到“三约束”和“三公”效率,即内控约束、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建:、I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序金融环境。

信用监管模式例6

一、P2P借贷平台的类型及特点

P2P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指个体之间或个体与企业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其具有高效、便捷、高收益等特点。但同时也给借贷双方带来高风险性。随着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迅猛发展,不同的商业模式应运而生。互联网借贷也从单一的中介平台模式发展到集财富管理、业务咨询等多种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模式,逐步趋于多元化。目前,主要有以下模式:

(一)纯线上模式

这里也即传统的借贷中介模式,指P2P借贷平台并不介入双方的交易中,仅仅充当中介的商业模式。借款人与投资者均从P2P借贷平台获取双方信息,标的一般较小,多为个人信用贷款,借款人的信用评核和审核由平台来进行。在这类平台中,投资者承担风险较小。但满足了一些个人信用贷款,具有即时迅速的特点。但是存在着个人信息泄露,财务纰漏和中间张菊监管位缺等风险。在交易中,P2P借贷平台主要的利益来源是通过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而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在我国采用此种模式的较少,如拍拍贷。

(二)纯线下模式

也称债权转让模式。交易双方通过借贷平台线下的方式,将一部分债券转让,在此当中,很多专业放款人会先将贷款放出,然后在实现债券的转让。我国采用此种模式的借贷平台较多。借贷平台在此种交易中起着中介机构和放贷人的作用,其实质是充当着金融机构的角色。此种模式的P2P借贷平台通过引入专业放贷人的方式,避免了P2P借贷平台从事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同时能够能更好的连接借款者和投资者对资金的不同需求,主动地批量化开展业务,而不是被动等待各自匹配,从而实现规模的快速扩张。因此十分符合我国P2P借贷平台的借款目的主要为发展经营和投入生产这一特点。但主要面对着关联风险、流动性风险和非法集资风险等。其风险性相对于纯线上模式来讲较大。在我才有此种模式的以宜信为代表。

(三)抵押、担保模式

在此模式下,平台会促使融资性担保公司针对发生的每一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人违约则由担保公司来承担风险。所以,在这种模式中,投资者的风险得到保障,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则增大。陆金所和开鑫贷属于这种模式的应用平台。

(四)线上线下混合模式

许多P2P借贷平台并非单纯采用以上一种模式。人人贷为混合型模式的典型代表。有的平台虽然采用线下债权转让模式,但也在线上信息获取投资者;有的平台借款人的同时来自线上和线下,既有个人借款人也有企业借款人,既有信用借款也有担保或抵押借款。这些平台统称为混合模式。

二、我国P2P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现状及缺陷

(一)平台法律属性定性不明晰

我国P2P借贷平台身份一直不明,通过其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以及协助双方完成交易并收取一定服务费来看可以将其评价为中介组织,又可评价为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公司,还可评价为从事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因为其法律性质的不明确,社会地位的不确定性,导致其行为无明确定性。明确 P2P借贷平台法律属性的定位是对P2P借贷平台进行法律监管的前提,也是棘手的问题。p2p借贷平台身份的不明确性是实现p2p借贷平台有效监管的一大障碍。

(二)监管主体及职责未明确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P2P借贷平台仍没有较明确地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P2P借贷平台的审批程序,只需向工商管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便可开始营业。同时两个部门对P2P借贷平台的审查也只是形式审查,并不负实质的监管责任。因而对P2P借贷平台起到的监管作用十分有限。但是从 P2P 服务平台从事的是资金融通服务的业务特征来看,其运营对金融市场秩序和安全存在不可忽视的影响,将其纳入法律范围并且确定金融监管主体非常有必要。[1]

(三)P2P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具体措施存在不足

在此当中主要是存在准入门槛过低和运营中监管位缺的问题。在我国,成立一家P2P借贷平台并不难,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便可获得营业执照。因为又涉及网站经营,所以只需再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同样通过有关部门的形式审查即可。由此看出,我国对于P2P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监管过于宽松,由此可能引发大规模的资金安全问题,不利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稳定。其次,在运营中存在对客户资金的监管不足和反洗钱监管不到位,交易双方信息安全保护缺乏监管等问题。此类问题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四)法律监管相关保障机制不完善

首先,征信系统的不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系统往往是由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与金融机构以及一些其他的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约定与合作,将分散在各个金融机构以及社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而形成的。[2]而我国的征信数据分散,真实性差,可用度低。投资人的风险相对增加,阻碍了P2P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其次,行业自律的监管还不够成熟。

三、我国P2P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P2P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

只有明确了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才能将其行为完整的纳入法律的保护伞下,为平台的发展,和交易双方的权利得到保障。保障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确定P2P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主体

由于P2P借贷平台的分散性和灵活性,仅仅是银监会一方的监管,很难实现监管的全面有效性。因此,应根据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结合不同商业模式的特点,实行以银监会为主导,多部门联合监管的监管方式。以实现P2P借贷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P2P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具体措施

首先要明确P2P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条件。在其实现囊括中小企业及个人贷款的可能下,制定符合我国现有市场的准入标准。有人建议,可以参考香港的关于银行服务业牌照的分级评价制度,对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许可证也进行分级评价。[3]其次,应该对交易资金进行分离管理,并加强反洗钱监管。完善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的反洗钱检测系统。并保护交易双方的信息,防止泄露。

(四)完善法律监管相关的保障机制

首先,完善征信体系的建设,应引导P2P借贷平台有序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同时并积极发挥商业征信机构的作用。使其能够与央行共同发挥完善征信体系的建设。其次,应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尽可能推动各个平台之间行业信息共享,并做好P2P借贷平台的评级工作。促使p2p借贷平台的自我完善。

参考文献:

信用监管模式例7

(一)促进我国征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征信业发展己成为社会共识,而仅靠征信业的自然发展无法满足市场紧迫的现实需要,必须由政府进行推动。征信监管机构作为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可以通过制定征信业发展的整体规划,认可征信机构的执业资格,监管征信机构和征信市场的运作,营造良好的行业竞争氛围,培育市场需求主体等多种方式,促进征信市场的形成,确保征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征信业涉及征信机构、被征信对象、征信产品使用者等多个方面,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各环节运作都要进行规范,其中保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是征信监管的重要内容。征信业监管体系一般通过三种途径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一是通过征信立法保障被征信人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等权利,同时明确界定征信机构数据采集的范围和用途、数据扩散的条件等。二是赋予部分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实施被征信人数据保护事宜。三是以多种方式确保被征信者及时发现问题并以较低的成本提出异议和加以解决,树立被征信者对征信机构的信心。

(三)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保障

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经验来看,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都是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征信监管部门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规范征信市场,可以促使征信机构合法采集和利用信息,并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失信约束机制,加大被征信主体的失信成本,促使其从自身长远利益出发,自觉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维护信用市场秩序,在全社会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浓郁氛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选择与启示

(一)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概述

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比较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征信行业都要进行监督管理,但各国对监管体系的选择有很大的区别。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监管模式:

1.美国模式——以征信公司商业运作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美国、巴西、秘鲁、哥伦比亚等国家属于这种“美国式”的监管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制定和细化征信法律法规方面,行政监管手段相对弱化。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不对征信行业实施任何准营许可,征信业实行完全的自由准入制,征信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的需求。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必须具备比较完善的征信业法律体系,征信活动的全部过程均被纳入法律轨道,征信机构只需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即可。同时,为形成相互制约机制,。这些国家往往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机构对征信行业实行监管,监管部门主要是在信用监督和执法方面发挥作用。

2.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征信系统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以比利时、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与美国相同,欧洲经济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征信立法工作,但是完善的法律并不能取代监管机构对征信机构严格的行政监管。按照法律规定,欧洲国家成立征信公司必须向国家数据保护机构登记。同时,由于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因而对征信机构的监管通常由中央银行承担。

3?郾“政府驱动型”监管模式——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一些发展中国家属于这种“政府驱动型”的发展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不仅是征信市场的监管者,而且是促进该国征信行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监管部门对资信评级机构和评级业务的推动及有效监管是评级业务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在该模式下,国家一般会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以及评级业务范围的核准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有的国家的监管机构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评级机构。但这种模式容易产生一些副作用,如这些国家征信机构的生命可能会由政府所左右,而不是由市场来决定等。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启示一:政府对征信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征信业法律体系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从国际经验看,征信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征信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征信业的发展状况就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在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空白,因此,在加快征信立法进程的同时,征信监管部门对该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启示二:各国监管机构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代表政府直接推动征信业发展。

征信行业的发展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很难在短期内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因此需要借助政府的推动,无论是信用制度的建立、征信机构的建设,还是信息的披露、社会信用文化的培育等,都离不开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积极推动。各国的征信监管机构在征信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是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即使是在征信行业发达的美国,也离不开监管机构的直接推动。例如,美国资信评级业发展的主要动因就是政府将信用评级作为债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同时,监管部门于1975年以“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方式对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的评级机构资格进行了认定。通过这种形式,不仅直接推动了这些评级机构的发展,而且规范了评级市场,方便了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评级结果的使用。

启示三:征信业的发展历史和发展现状是各国选择征信监管模式的主要依据。

对于征信业发达的国家而言,随着征信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以制度约束和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也会随之形成。而对于征信业刚刚起步的国家,为便于集中管理,统一筹划和资源利用,缩短征信体系建设周期,减少行政冲突,往往由政府直接推动建设征信系统,并由一个机构对征信业进行独立监管。我国征信机构建设虽然有一定基础,但从整个体系建设来看,基础还十分薄弱,要在短期内形成高效、统一的征信市场,建成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必须由政府进行组织推动。同时,为便于行业的协调发展,应明确由一个监管机构对征信业进行集中监管。随着征信体系建设的日渐完善,再逐步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向过渡。

三、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现状

(一)征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尚未形成刚性的市场监管

征信活动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的问题,是一项法律性要求很强的工作。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直接规范征信行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缺乏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同时,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统一的征信业监管法律体系。以各省(市)己出台的地方规章为例。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等16个省(市)均己经出台了征信方面的地方规章。从总体看,这些规章主要是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活动,关于个人征信和征信监管方面的规范较少。即使涉及到征信监管,各地规章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这些规章关于行业监管的条款,大致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设立新机构行使行业监管职能。如上海专门成立了征信管理办公室,深圳成立了信用征信及评级监督委员会;海南、湖南成立了信用活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征信管理条例》(2002年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规定。第二类,由省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为行业监管部门,大部分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如广东、安徽和浙江省。第三类,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行使监管职能,如宁波市等。这些地方规章虽对各地的征信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各地授权的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采集信息的范围和对征信活动各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规定也有很大差异,不仅加剧了征信业的多头监管,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市场,而且由于征信机构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约束,发展呈现出无序状态,法律监管的约束力大大减弱。

(二)行政监管模式尚未成熟,未能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

行政监管是法律监管的必要补充,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之前,行政监管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征信业监管模式尚未成熟,主要表现在:

1.征信监管主体各自为政。这里的监管主体是指由谁来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目前,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的部门很多,包括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各地建立的监管部门等。以资信评级机构为例,目前,资信评级机构在从事不同业务时,归口管理部门也不尽相同,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评级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证监会负责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这些部门监管的依据不同,管理要求不一,给评级机构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同时,由于在责任追究方面没有统一负责的监管机构,被征信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2.行政监管措施不到位。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市场准入。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的原则,征信机构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具备一定资质。二是征信业务规范。监管机构必须对征信机构执行征信法规情况和规范运营情况等进行有效监管。目前,我国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虽然很多,但监管的措施相对有限,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无法实现。在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方面,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征信业务以及中介机构如何进入市场即市场准入条件和准入机制。在征信业务规范的监管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台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的规范性管理规定。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等方面迄今为止没有出台任何规范性的管理规定,人民银行于2006年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规范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对信用评级标识进行了统一界定,开始对评级机构部分业务进行规范。由此可见,由于我国对征信业进行行政监管的法律规范依据不足,各监管部门对该行业的行政监管也相对较弱。

(三)征信行业缺乏自律机制,难以达到规范的市场监管

征信机构的行业自律至关重要,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征信机构长远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征信机构的公信力。从国际社会看,各征信国家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和信用报告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在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征信业受发展情况等制约,至今没有行业协会。虽然目前存在中华资信评估联席会、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各地的资信评估机构总经理联席会等组织,但无论规模、影响都较小,尚不能起到行业协会的作用。由此可见,我国的征信行业自律机制并未形成,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和执业规范的制订等都不能提上议事日程,制约了征信业的规范发展。

四、借鉴国外监管模式,完善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借鉴国外监管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在选择对征信业监管模式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有效性原则。我国在选择征信业监管模式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现状,监管模式要适合我国国情,能够对我国的征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二是低成本原则。对征信机构监管的成本控制。因为监管的高成本最终是要分摊到征信机构身上,不利于我国征信业的长远发展。三是可操作原则。即强调我国选择的监管模式要有明确的程序设计,要做到在监管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坚持上述几项原则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对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规范我国的征信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而征信业监管体系的完善无疑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针对我国征信监管中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

1.加快征信立法步伐,提供监管的法律依据征信业的监管法规调整对象是征信机构和全社会的征信活动。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规范征信机构资格、市场准入、从业范围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披露和使用;规范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异议信用信息的核查、处理;规范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监管方式和有关机构的法律责任及违规处罚等。建议尽快颁布《征信管理条例》,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考虑到征信立法过程较长,在条例颁布前,为尽快规范和促进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可由国务院先行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协调,统一出台一些暂行性行业指导规范,避免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各行其是,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同时,要尽快完善配套法律规范。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征信立法相冲突的地方。比如《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范围以及时限等等,为征信活动和征信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信用监管模式例8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是移动通信和传输媒介配合自动控制技术、数据传输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形成的信息化、自动化、时效化环境控制、监测与预警的信息监控平台,其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两类,即监测模式和监察模式,但是,从在线监控系统根本价值角度分析上述两种代表性管理模式可得:污染源在线监测功能指在线监测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而污染源在线监控功能指监测并控制污染源处设备运转状况,以保证其正常稳定运行;另外,随着国家对环境管理理念的变化,例如《水法》颁布后明确规定“一旦废水超标即认定为违法行为”,其代替了“一旦污处监测设施停用即认定违法排污”的污染源监察方式,或者说在线数据监测已成为当下环境管理与控制的基础依据,因此,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管理模式应以“监测”为主,其不仅是环境管理与控制由“微观”向“宏观”的即时改革,也是当前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运行的重要保障。

1 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模式

1.1 “监测”为主管理模式组成探讨

以“监测”为主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模式选用在线监测技术、数据传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即时、持续、联网监测污染源重点大气污染源和工业废水污染源的排放状况。同时,以“监测”为主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主要由运营公司、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察管理机构三个部门组成。其中,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运营公司在线监测数据的调取、处理和向环境监察管理机构的数据报送;环境监察管理机构负责对运营公司资质审核和日常工作的(现场)监督与审查管理;运营公司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定期校准、维护在线监维修更换配件等其它工作。另外,各组成必须进行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经校验标定后予以入网运行资格;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定期校验标定已安装并正常运行的在线监控系统,保障其正常稳定运行。由此,以“监测”为主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化、信息化、科学化环境管理平台基本组成,其主要由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管理,不仅通过GPRS传输方式实现对运营企业24h的在线排污监控,而且通过环境监察管理机构实现污染源监控信息的即时分析、自动和数据共享,使环境保护管理与控制更加自动化和效率化。

1.2 “监测”为主管理模式优势

承上,将“监测”为主管理模式优势分析如下:第一是“监测”为主管理模式其在线监控系统秉承各组成单位“分工明确、协作团结、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合理利用在线监测技术手段不断发展成熟的契机,保障监测体系运行更稳定、更畅通、更高效。第二是充分发挥各组成单位优势,其一是发挥环境监察管理机构的管理优势,不仅有利于其制定计划、调配资金、开发技术,而且通过宏观管理、协调处理、法律法规等手段,规范各单位间的分工项目避免责任推诿现象;其二是发挥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优势,通过掌握和共享仪器使用技巧、数据传输技术、数据审核规则、环保质量控制等资源,提高环境监测机构综合性、专业性技术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第三是相互监督、公平公正,“监测”为主管理模式由三方组成,各方分工明确、协作团结、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使资金使用、职权分配、数据应用等“公平、公正、公开”,有效避免了“一家独大”的渎职和腐败现象。

2 污染源在线监控应用技术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是环境监测、监理、治理的重要信息平台,其组成部分除相关硬件设备如防火墙、路由器、服务器、交换机、磁盘阵、各种应用服务器等之外,主要应用数据传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

2.1 数据传输技术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主要任务是获取、整理、分析和运营公司(客户端,以下统称为客户端)相关污染数据,例如水质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目前,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客户端在线监测相关数据后,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统一的数据获取仪器和传输线路,传输至在线监控系统数据库以实现客户端数据监测和平台监控的同步更新。“监测”为主管理模式采用GPRS方式,该传输方式通用分组无线业务,不仅减少中间网络底层环节,而且增加控制至部分网络环节之上,具有下述优点:其一是稳定性高、实时性强,GPRS传输稳定且无延时,能同时获取、分析、整理和处理多个客户端数据,满足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安全性、稳定性和实时性要求;其二是建设成本低、运营费低廉,GPRS数据传输采用公用(网络)平台,不需建设额外的通讯网络,且其点对点数据通讯减少了其它不必要开销;其三是监控范围广、扩展性良好,GPRS数据传输不仅能实现客户端状态报告、时间校正、开关控制等远程控制功能,而且接入地点无特殊限制,适用于在线监控系统;其四是传输容量大、数据效率高,GPRS数据传输可针对大量客户端实时连接并满足突发数据的传输要求,而且其传输速度可达10Kbps之内。

2.2 计算机网络技术

污染源监控系统主要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数据库(DB)技术、软(硬)件设施等,其目的是对客户端数据进行获取、分析、整理、传输和处理,以实现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数字化、网络化、自动化管理模式。现阶段主要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中的监控平台与GIS地理信息等系统,其功能主要如下:监控平台系统主要对监测项目实现监测归类管理,然后分析污染源数据以达到监测要求。监控平台系统中采用计算机权限管理设置,限制用户访问平台的相关数据权限,保证平台系统数据管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GIS地理系统是实现空间信息与环境污染数据相辅相成的信息系统,其可实现“地图到数据”或“数据到地图”的随时查询、统计、分析、对比功能,通过缩放地图、查看信息、显示坐标等基本系统功能实现环境监测和控制高效化、合理化。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合理使用数据传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配合“监测”为主管理模式是实现污染源监控信息的即时分析、自动和数据共享的核心手段,也是环境管理与控制自动化、效率化和科学化的必由之路。由此,污染源在线监控是环境监控监管、数据信息传输、污染掌握治理的综合技术平台,必须有效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实时采集污染源各项污染排放数据,并根据设施运行情况提出适当的环境控制与治理建议。

信用监管模式例9

随着网络规模增大,网络结构及网络应用日渐复杂,传统的物理安全技术和措施已经不足以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因此网络管理系统作为网络安全运行的保证,其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为了提高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许多相关的网络安全产品被开发,但大多是基于网络硬件设备,如路由器、集线器、交换机等,而对网络应用软件的研究和开发相对较少[1~4]。为了保证网络环境中的应用程序正常高效地运行,笔者设计了基于SNMP的ASNMS(Application Software Net Monitoring System,网络应用软件监控系统)。该系统选择运行于网络环境中的应用程序为研究对象[5,6]。

1网络应用软件监控系统(ASNMS)简介

ASNMS的主要监控目标是网络中的应用软件,通过及时获取软件中重要变量值(如系统配置、状态指示等),从而及时了解整个网络中应用程序的状态,并且还可以通过管理站点对各受控站点中的应用程序进行控制操作,提高整个网络和应用系统的安全性。该网络应用软件监控系统主要有三个模块[5,6]:

(1)管理站点主程序。该程序在管理站点上运行。通过该程序,管理站点可以使用UDP/IP协议与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受控站点进行通信,收集网络应用程序的监控信息,并下发各种控制命令。

(2)管理。每一个受控站点上运行一个管理程序(有且仅有一个)。管理是系统的通信中心。一方面通过内存映射文件与受控站点上的各应用程序实例进行通信,收集各应用程序实例的监控信息;另一方面通过UDP协议与管理站点通信,发送受控站点的管理信息以及转发管理站点的控制信息。

(3)监控模块。该模块是供软件开发人员使用的一个通用接口模块。它负责从受控应用程序中获取监控信息,发送到管理站点,并且也能接收从管理转发的管理站点命令,对受控应用程序执行一定的控制操作。从结构上来看,监控模块附属于受控应用程序,但它以单独的线程形式存在。

2管理信息存储的设计

为了监控模块工作的需要,同时为了能更方便地将监控信息传送给管理,监控模块需要将监控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存储起来。监控模块监控的目标是应用程序中的变量。由于现在软件开发大多使用的是面向对象的方法,在其程序中各种变量是有层次结构关系的,这一点必须在监控信息中体现出来[7]。监控信息从逻辑上看应该是以树的形式存在,并且存储的是各种变量的信息,而变量的长度是不相同的,在这棵树中各个节点的空间大小有可能不相同。由此看来,无论是从存储内容上还是从逻辑结构上看,监控信息的存储结构均是相对较为复杂的。下面三种设计方案可以满足这样的要求:

(1)在监控模块内存空间内生成一棵二叉树。这是最常规的存储方法。在此情况下,只需要设计一个较为合理的树结构,二叉树就能直接存储在监控模块的内存空间中,访问方便。同时因为在许多语言中均有任意类型的数据类型,由此可以将不同数据类型的数据方便地存储在一种数据结构中。但是由于这棵树存在于监控模块的内存空间中,不方便管理程序对其读取,监控模块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将该树传送给管理[4,7]。

优点:实现简单,监控模块可以很方便地对其进行读写操作。

缺点:不方便管理程序对监控信息读取,需要使用其他方法将信息传送给管理。

(2)将监控信息存储在磁盘文件中。为了解决管理和监控模块共享监控信息的问题,监控模块可以将监控信息存储为磁盘文件形式。在此情况下,需要设计一套完整合理的文件空间使用策略,保证能够完整地存储监控信息。由于在Windows程序中采用了虚拟内存策略,不同应用程序内存空间是不同的,即使某应用程序获取了另一个程序中的某个指针,也不能正确地访问到其数据。在对变量值进行存储时,一定要注意不能存储有关变量的指针信息,而应该想办法存储其中变量的实际数据[8]。同时因为是将监控信息存储于磁盘上,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尽量避免出现垃圾文件的情况,同时还要防止在工作状态下用户有意或无意地修改、删除该文件。

优点:多个程序可以方便地共享数据。

缺点:实现较复杂,容易产生垃圾文件,容易泄漏和丢失监控信息。

(3)将监控信息存储在内存文件映射中。这是对方案(2)的改进。方案(2)将监控信息存储于磁盘文件中,由此使得容易产生垃圾文件、容易泄漏和丢失监控信息。那么如果将监控信息直接存储在内存当中呢?采用内存映射文件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应用程序在需要时在内存中开辟一定的空间存储数据,当应用程序关闭后,由于操作系统的内存管理机制,内存文件将自动被回收,安全性高。但是在生成内存映射文件时,必须要指定文件的大小,此时如果处理不当将可能出现存储空间不够用的情况[4,8]。

优点:多个程序可以方便地共享数据,数据不易泄漏,安全性高。

缺点:实现较复杂,必须指定文件大小,处理不当可能出现空间不够用的情况。

综合三种方案,方案(3)是最合适的。只要指定足够的文件大小,它不仅满足监控模块存储管理信息的需要,信息安全性高,同时可方便地实现监控模块与管理之间实时信息交换功能,从而解决它们之间的通信问题。

3管理与监控模块通信的设计

3.1管理与监控模块间通信

通信包括系统初始化连接建立、命令转发和自定义消息。

(1)系统初始化连接建立。管理随受控站点启动后,必须接收各个应用程序实例的监控模块的注册信息,与监控模块建立初始连接。

(2)命令转发。管理接收到管理站点发送的UDP报文后,先识别该报文是发送给哪个监控模块的,然后通过Windows消息形式发送给指定的监控模块。

(3)管理与监控模块之间约定一系列自定义消息,并向Windows注册,保证双方能够正确地通过自定义消息进行通信。

3.2监控信息的收集与组织

信用监管模式例10

改革开放为我国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通信行业也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是我国主要提供通信服务的企业,它们都在努力吸引更多的用户,完善自己的服务。建筑工程和通信工程有相通的地方,它们的顺利运行,都离不开健全的监管,所以,通信工程监理行业能够保证通信行业的健康稳定运行,其兴起和发展是市场的选择。

一、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转型的原因

当前,通信工程监理企业总体的发展方向就是向项目管理型企业转变,转型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国内环境来看,通信行业的竞争日益加剧,通信监理市场的竞争也愈发激烈,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要向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就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以应对市场竞争,逐渐转变成项目管理型企业是有效的途径;从国外环境来看,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国内通信工程监理企业向国际化方向发展是无法避免的,国外的通信工程监理企业也在涌入我国,对我国通信行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所以,国内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要想应对这种形势,应当积极进行转型。

第二,与以往相比,通信工程的投资规模在变大,各个专业之间的交叉也在增多,这就要求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只是在施工环节提供监理服务是远远不够的,无法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项目管理不同,它关注整个过程的服务,从工程起初的立项环节就进行管理,不论是管理的力度,还是管理的深度都比监理服务好得多。

二、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转型的途径

(一)拓宽服务范围。现阶段,许多通信工程监理企业都把大部分精力放到了质量监理上,并没有关注工程整个实施阶段的管理,为业主提供的服务有限。通信工程监理企业拓宽服务范围的关键是优化知识结构,而知识结构的优化离不开人才的支持,为此,企业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聘用业务素质强、管理能力过硬的人才,此外,还要积极引进设计能力强、了解国际市场的人才。

(二)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是通信工程监理企业发展的保障,为此,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要完善与具体的业务相符合的管理体系、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规范、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管理队伍。

(三)拓展非通信运营商市场。通信工程监理企业的视野应当开阔,不需仅仅局限于通信运营商市场,而是可以关注非通信运营商市场,加大宣传力度,来吸引这部分客户,主动向业主介绍管理的具体内容、规范、流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三、通信工程监理行业几种服务模式的比较

监理服务的意思是将各种各样的资源用到项目上,从而达成目标,满足各种需求,它的内容有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费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风险等九个不同的方面。PMC模式属于业主项目的管理模式,它能够作为现阶段监理不断拓展和完善的参考。

传统服务模式是DBB模式,为设计、招标和投标的简称,不同的单位和部门来承担设计工作和施工,可行性的研究工作是业主委托的咨询工程师来开展的,等到项目评估合格结束后再进行设计,设计完工之后,通过招标来选选承包商。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包括设备、材料供应合同、具体的施工合同等,承包商与各个分包商及供应商再单独签订分包合同和材料合同,同时组织实施。工程监理企业的主要责任是进行施工环节的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管。该服务模式虽然应用时间较长,应用较普遍,而且管理的流程、方法等也较为成熟,不过,它整个周期长,不容易控制,管理工作和协调工作比较复杂,而且前期的成本投入大,费用高,总投资不易掌握,如果发生质量事故,责任不明确。所以,对于通信行业而言,传统服务模式无法满足其发展的要求,不利于实现它们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标,需要研究新的服务模式。

(一)PM服务模式。PM服务模式就是监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严格遵循合同的规定,在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代表业主组织各项工作,提供分阶段的服务或者整个过程的服务。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的规定,在工程项目的决策环节,帮助业主制定可行性研究方案,在工程项目的准备环节和实施环节,给业主提供设计管理服务、招标服务、采购管理服务、施工管理服务、竣工验收服务等。

(二)PMC服务模式。PMC服务模式的涵义为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合同的规定,除了要完成PM服务模式的工作之外,还要负责合同规定的项目工程最初的设计任务,同时还要遵循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以及管理上的风险。监理工程师给业主提供管理服务以及技术服务,服务工作更加全面细致。现阶段通信行业将是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都在变大,经常会出现多种专业交叉的情况,并且技术更新的速度也越来越快,不论是工程开始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工程实施阶段的设计、调研和施工管理,竣工阶段的移交和评估,只有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过硬的监理工程师才能帮助业主,加强合同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等。

四、结语

各个运营商要不断获得更多的客户,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就要积极重视监理工作。当前,通信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还有很多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有可能会威胁到通信企业的发展,更严重的是可能对整个通信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所以,通信工程监理行业应当扩大业务范围,逐步向项目管理的方向发展,拓展市场,各个通信企业还应在充分考虑各种服务模式优势和不足的基础上,选择最恰当的服务模式。

参考文献:

[1]张巍,王禾.通信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及服务模式比选[J].通信管理与技术,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