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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转化法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2 16:26:37

科研成果转化法

科研成果转化法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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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转化法例2

早在1994年,联合国关于《世界科学的报告》就曾指出:“科学永远是财富资源,今天穷国与富国的差距就是掌握知识多少的差距。如果没有科学技术的转化,就无法持久地发展。”在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代社会,由于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所以,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科技成果的转化。

高校作为国家科技体系中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提高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不仅能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而且对于完善市场环境、提高国家创新能力都有重要影响。

然而,目前我国的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很低, “全国高校每年科技成果在6000-8000项之间,而真正实现产业化的却还不到10%。”远远的落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和美国高校科技成果高达80%以上的转化率更是差距明显。

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每年获部(省)级以上科研成果一般为3万项左右,高校占其中的近2万项,比例很高,但高校的这些科研成果中,能在生产中稳定使用且具有一定规模效益的仅占约20%,而最终形成产业的则只有5%左右;据一项调查结果表明,有19.6%的大型企业和28%的中小企业认为,高校提供的技术成果的配套性和成熟度差,企业不愿也无法接受使用它们。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因素分析

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中的影响因素很多,涉及科研体制、观念意识、市场机制、技术成熟度、利益分配、资金投入、政策保护、中介机构等一系列因素。以当前的文献看,国内学者还没有统一的意见。笔者对2006年至今的国内期刊发表的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文献进行了统计,共检索到70篇相关论文,其中总共涉及19种影响因素,它们在文献中出现的频率如下表:

从下表可以看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但影响程度各不相同。其中,法律环境不健全是最受关注也最重要的因素。

如何提高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法律环境的差别会多大程度的影响这种转化效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顺畅与否会怎样的影响经济?我们不妨参鉴一下美、日两国的经验。

二、美、日两国的经验教训

1、美国经验

就技术转移的基本立法方面,美国于1986年就出台了《联邦技术转让法》,明确规定开展技术转让是所有国家实验室(包括高校)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义务。此后,美国又对联邦技术转让法案进行了多次补充和修正,如1995年的《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1997年的《联邦技术转让商业化法》和2000年的《技术转让商业化法》。

实际上,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绝大多数美国大学对知识产权经营非常陌生,有的甚至持极端的排斥态度。20世纪70年代后,因为日本经济的崛起,美国的企业在许多产业领域被击败,美国的经济萎靡不振,美国国内震动很大,甚至国民都开始对美国丧失信心。当时,美国各界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最终认为,美国大学不注重知识产权的经营,大量有价值的科技成果得不到及时转化是造成本国经济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据统计,1980年,由于制度性的缺陷,仅有5%的科技成果被转移到企业界,效率极其低下。认识到法律环境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之后,美国国会于1980年12月12日迅速通过了由参议员Birch Bayh和Robert Dole提出的《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即著名的《拜杜法案》,该法为大学经营知识产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激励。《拜杜法案》通过后,大学反应热烈,纷纷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经营机构,以至于知识产权经营成为近20多年来发生在美国大学的一个蔚为壮观的景象。实际上,现在全美排名前100位的研究型大学都在经营知识产权。同时,由于高校产生的科技成果往往在质量上大大高于企业界,故此,尽管高校的科技成果在数量上并不占绝对优势(如2000年大学获得的专利数仅占全美当年专利数量的2%),但对社会的贡献却是巨大的。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美国《拜杜法案》的通过生效极大的促进了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但并没有导致大学科技成果质量的下降。而对于那些在法案生效后才开始尝试申请专利的大学,科技成果的质量甚至是明显上升的。

现阶段,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标准模式就是建立由法律、商业和技术专门人才组成的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并通过一个以技术转让为其核心目标的全国性组织(美国大学技术管理协会(AUTM)),进行广泛的合作与联系。《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拜杜法案)规定:大学、非营利机构和小企业在联邦政府经费支持下的发明,其自己仍然具有拥有权,由联邦政府资助产生的大学发明成果若不能在一定时期实现向产业转移,则联邦政府有权指定由其他适当机构对其实施商业化。

美国通过上述措施,加强了联邦政府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让的责任,去除了制约技术转让的不合理障碍,极大的推动了联邦资助的技术成果的转移,无疑对提升美国经济的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

2、日本教训

日本一向“以科技立国”,对科技成果的转化十分重视。早在1985年,日本就颁布了《日本工业技术院设置法》,旨在促进科研与企业相结合。但是,由于该法并不是国家技术转移的基本立法,并未发挥其理想的作用。事实上,日本80年代经济的表面繁华掩盖住了日本国内的科技创新法律环境的缺陷,由于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撑,产业升级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狂热的资本开始集中投资于房地产,造成了日本80年代末的经济泡沫。当投资者意识到日本经济增长方式的缺陷后,泡沫也随之破碎,日本经济一落千丈,并殃及本国经济发展达10余年,教训极其惨痛。

经研究,其实即便在泡沫膨胀期,日本大学的科研经费只仅次于美国,在世界科学杂志上的数量也仅次于美国。然而,在大学技术转移方面,日本则远远的落后于美国。经过反思,日本认识到本国在技术转移立法方面的不足是经济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于是,日本便仿照美国的拜杜法案,于1998年颁行了《大学等技术转让促进法》。此法案颁行之后,日本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才有了明显的起色。

三、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的法律环境分析

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低效反映了我国大学办学理念和体制上的缺陷,也显露了我国相应法律规范的缺失。那么在法律环境层面,究竟是那些原因造成了我国大学的创新不足和转化低效的呢?笔者认为主要现在如下三方面:

(1)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完善的《国家技术转移法》。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虽有《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但这些法律并没有专门规定国家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的归属、披露、监督等内容。

(2)我国对职务发明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规定模糊,既不能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引发了更多的争端,增大了技术转化的成本。

(3)我国法律没有有效确立对职务发明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的合理激励机制。我国虽然存在规定激励机制的相关规范,但由于我国高校体制管理上本身就存在诸多弊端,致使我国高校自发性的对个人的激励随意性很大,个人的贡献不能得到充分的肯认,进一步阻碍了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

针对上述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完善立法,使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有法可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提升,与一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度有明显的关系。以美国为例,之所以科技成果转化率高,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本国完备的法律。考察美国的立法史,可以发现,自1980年开始,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促进大学技术发展和推广转化的法律、法规。比较重要的如:《拜杜法案》(1980)、《史帝文生-怀德技术创新法》(1980)、《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2)、《国家合作研究法》(1984)、《联邦技术转移法》(1986)、《综合贸易与竞争法》(1988)、《国家竞争性技术转移法》(1989)、《技术优先法》(1991)、《小企业技术转移法》(1992)、《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1995)、《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1996)、《联邦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7)、《技术转让商业化法》(2000)等。这些法律对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动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正是看到完善立法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意义,许多国家纷纷仿效美国,加快了本国的技术转移立法进程。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家立法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率提升的关联性一直在学界存有争论,但各国并未因此而放缓本国的立法步伐。时至今日,不但绝大多数经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都制定了类似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法,如加拿大、日本、法国等,甚至众多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制定此类法律以促经经济的发展,如阿根廷、墨西哥等。

在我国,笔者认为,现阶段最为理想的立法步骤是,在《促经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基础上,先行制定一部高位阶的针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技术转移法》,以此来统领技术转移的其它法律和法规,再在此基础上,不断的完善其它相关法律以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这样做的好处是:在我国,政府和民众的法律意识虽然在不断增强,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尚有差距,在此情形下,先行制定一部专门的高位阶法律以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权责关系非常有必要,这样可以加速政府及高校自身的管理理念的革新,并为进一步顺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渠道提供契机,以便循序渐进的达到理想的目标。

第二,明确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原则。无疑,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层面,职务发明的产权界定,最为重要。对此,笔者主张借鉴美国的“权利归雇主”的原则。理由是:以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法律发展趋势看,虽然一些发达国家没有在法律上规定权利归雇主,并且雇员往往被授权可以就利用大学设施产生的发明申请专利,如芬兰、瑞典、冰岛、瑞士、意大利等,但更多国家更倾向于将专利的申请权赋予大学,如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荷兰、爱尔兰、挪威、波兰、西班牙、英国等。对于权利归属的原则,日本曾经在经济泡沫膨胀时代主张权利归个人,以为这种权利的归属界定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效应更明显,实践表明这种界定是失败的,因为离开校方的经济支持和管理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极其低下,对发明人的权利在法律加以承认并不具备现实的积极效果。其实,日本这一规定是对德国法律盲目借鉴的结果,而实际上,即便在2001年以前,德国在处理方式上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德国已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此种专利权归大学。

当然,“权利归雇主”原则并不能绝对化,否则,一旦大学在运营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着失职等缺陷,就会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的失败。其实,现今一些国家之所以选择发明人可以申请专利的法律设计,一定程度上就是出于此种考虑(典型的如意大利,先前曾经规定权利归雇主,2001年新法则规定,一般情况下权利归发明人)。[14]应该看到,在我国,大学的运营不同于西方国家,尤其不同于美国:美国的大学大都主要依靠自身运营,政府不提供其经营的财政支持,故此,美国大学的知识产权运营具有积极主动性;而在我国,大学的运营主要靠国家或地方的财政拨款,大学缺少知识产权运营并不会直接危及其生存和发展,故此,我国大学的知识产权运营相较于美国显得极为落后和消极。出于上述认知,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不能一味照搬美国,而应该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应允许发明人在校方失职等情况下取得申请专利权的资格,这样可以避免高校高质量科技成果的转化因为校方的不积极而失败。当然,这种情形应该仅仅作为“权利归雇主”原则的例外。

第三,通过立法引导大学制定高效的激励政策,如利益分配方面的一些措施。制定好的激励政策,能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加速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对此,多有学者主张借鉴美国的经验。其实,美国并没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具体的激励机制,只是实践中普遍存在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实行利益划分的“三三三制”原则,即:专利使用费净收后的现金分配途径,1/3给发明者,1/3给发明者所在的部门,1/3给发明者的学校,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院系参与分享专利许可收入。目前,“三三三制”的分配模式被美国大学技术移转机构广泛使用(注意,这仅是美国大学利益分配的一种“公平制”模式,实际上,在美国还存在着利益分配的“非平分制”、“累计递减制”等其它模式,但其应用程度远远不及“三三三制”广泛)。[15]这样做的好处是:允许发明人分享收入,会激励教师不断披露发明,并配合随后的专利申请和许可工作;允许发明人所在院系分享收入,会促使发明人所在院系支持发明人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并同时提升发明人在院系中的地位和声望。

无疑,美国的这一普遍作法在本国是很成功的,但是笔者认为,我们在借鉴美国经验的时候,应该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不难发现,在美国,由于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对发明人权利的保护制度,同时,大学为了彼此竞争和自身发展也从各个方面为本校科研人员提供有力的政策激励,所以即使法律不规定针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发明人仍然可以依靠自己优越的谈判地位获得充分的权益,而不必担心自己的权益会受到来自所在大学的伤害。也正是这个原因,美国国会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并没有专门立法,而是任由各个大学自主安排。实践证明,美国大学在自主安排激励机制时,往往是朝着最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向发展的。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由于在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不但国家立法不足,而且大学自身也缺乏知识产权经营的竞争压力和意识,所以在我国并不存在诸如美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环境。由此不难看出,美国的这一做法在我国并不具有可复制性。因此,笔者仍坚持认为,在现阶段,通过制定高位阶的法律引导大学确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提升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依然是极为必要的。

结语: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同时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效率的提升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协调。为促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各级立法和行政部门应开阔视野,勇担责任,各个大学应更新观念,锐意创新,以充分发挥大学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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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转化法例3

关键词: 学科发展;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糊决策;评价方法

Key words: subject development;commercialization of research finding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fuzzy decision;evaluation methodology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1-0210-03

0 引言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已作为国家战略大力开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而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在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一体化技术创新体系中,高等院校要成为解决国民经济重大科技问题、实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生力军,加大为国家、区域和行业发展服务的力度。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方面,研究人员采用了不同方法开展了相关研究,柴国荣等运用Delphi法和相关分析法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和检验[1];刘威等运用ANP方法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的评价研究[2];尹航等采用熵值法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评价模型[3];石善冲等采用综合分析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方法研究[4]。而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特点,评价因素多,不确定多,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同时存在,具备显著的模糊性,这使得一些学者开始采用模糊评价方法研究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如阎为民等建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模糊评价指标体系”[5],白利娟等以陕西高校为例开展模糊综合评判方法研究[6]。但是这些方面的研究中评价因素仍然局限于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并没有从学科发展这一大学建设的核心的视角开展研究,使得评价因素不全面,无法使得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真正与高校自身发展完全融合,形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内生动力,从而

持续促进高校科技与国家、区域经济及行业发展协同发展。本文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运用模糊决策方法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开展综合评价研究,基于学科发展的视角开展分析研究,合理选取评价因素,为形成具有实效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供重要的借鉴。

1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模糊性

事物形态和类属的模糊性是现实世界广泛存在的一种特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负责的系统工程,建立在对多个相对独立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评价。这些影响因素有的以具体量化标准实现比较,但也有很多以好、较好、一般或高、中、低等类似的定性方式进行评价,很难进行具体而准确的量化,我们称之为具有模糊和非定量化特征的因素,研究的对象正是由于概念的外延的模糊而造成的不确定性,我们称之为模糊性。而模糊数学就是研究和处理模糊现象的方法,经过数学处理,使其具有量化的表达形式,从而为决策提供可以进行比较和判别的依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对于各高校具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用模糊综合评判发发所得出的结果,即可直接用于决策,也可作为重要依据,供最终的决策者参考[7-10]。

2 基于学科发展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价因素

学科是大学承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基本单元,学科发展是大学建设的核心,是构筑和提升大学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大学学科三大功能对立统一,从不同角度彰显大学学科的价值。人才培养可以为学科培育和储备学科新人;科学研究成果是学科成熟和发展的支点,是目前我国大学学科建设中最受关照之处;服务社会是学科价值的最直接体现,是学科得以持续发展的动力[11]。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要取得持续性的发展,必须要建立在有利于学科发展的基础之上,也就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高校学科发展必须实现融合发展,而融合发展的基础是其评价体系与高校学科发展核心要素吻合。因此,高校对各技术团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评价与目前社会对成果转化唯经济效益的单一评价方式有所区别,高校更关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也就是说,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产生经济社会效益,服务于国家战略需求、行业技术进步、区域经济发展,同时,科技成果转化还要形成深远的学科影响,具备较高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水平,有利于自身科技创新能力的增强、自身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基于上述研究,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从一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2.1 产业化成效(U1)

科技成果转化最终将要形成经济和社会效益,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于高校学科持续发展具有直接的益处。产业化成效中应当分两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评价:①经济效益。由于团队的直接成果转化或者技术开发形成的成果在企业中产生的经济增量。②社会效益。产业化成果与国家和区域战略需求的契合度,以及产业化后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贡献度。

2.2 获得重大项目支持(U2)

国家和地方高度重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很多应用类项目直接面向高校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获得政府项目支持本身就是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评价方式之一,同时对项目的发展,对产学研的延续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评价体系中应当考虑高校的成果转化项目所获得的计划类重大项目支持情况:①国家类项目支持情况。包括产学研共同合作的应用类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等。②省部级项目支持情况。包括省部级的产学研和成果转化项目支持情况。

2.3 人才培养(U3)

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的首要保障是人才保障。高校开展科技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才培养提供重要的支撑和保障。因此,在对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时必须考虑在高校科技转化的同时,对于学校人才培养的贡献度:①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包括领军型科技人才的培养和科技创新团队的培养。②学生培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充分发挥研究生在科学研究中的作用,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过程注重培养研究生科研能力。③社会人才培养。在产学研合作的过程,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合作单位提升各类专业和管理人才的素质和能力,体现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

2.4 重要科研产出(U4)

科研产出包括科研获奖、科技论文、专利等方面,这是现行高校评价体系中的重要指标,是判断高校学科强弱的量化指标。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否能促进这些方面的产出,将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是否对学校学科发展具有实质性贡献,使得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不同于一般的科技成果转化,在形成经济社会效益的同时,促进大学科研水平提升,学科实力增强,回归大学的本质。目前体制下,科研产出主要包括:①科研获奖。主要包括国家三大类奖项和省部级一等奖等高水平科研获奖。这是大学学科特别是科研方面获得认可的集中标志性体现。②。工科领域主要包括三大检索论文,特别高分区的论文,同时也需要关注被引频次。③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从一个方面反映了高校的科技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形成创新型的成果对于学科发展来说至关重要,专利是一个重要体现。

2.5 反哺基础研究(U5)

对于完整的科技创新体系而言,科技成果转化的延续是要去反哺基础研究,瞄准世界科学的前沿,开展国家急需的战略性研究、探索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研究,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公益性研究,全面提升学科实力,进而成为今后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成果的重要源泉。对基础研究的反哺。相关内容是否形成了新的基础研究的延续[12,13]。

3 运用模糊数学方法进行综合评价

设定很好、较好、一般、较差、很差五个评分段。所考虑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指标有部分评价因素有量化的指标和参考,可设定模糊评价的量化区间。例如重大项目和科研产出中,可设定每个评分段的具体数量。

例如,某高校群体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因素的数据评语集为:

U1={较好,很好}

U2={很好,很好}

U3={较好,很好,较好}

U4={较好,很好,较好}

U5={较好}

各分数段评分的隶属度[14]:

权重分配:

q1={0.5,0.5}

q2={0.5,0.5}

q3={0.3,0.4,0.3}

q4={0.3,0.4,0.3}

q5=1

总体权重分配:

q0={0.2,0.2,0.2,0.2,0.2}

得单因素评价结果:

x1=q1·R1

=(0.5 0.5)■

=(0 0 0.25 0.5 0.25)

x2=q2·R2

=(0.5 0.5)■

=(0 0 0 0.25 0.75)

x3=q3·R3

=(0.3 0.4 0.3)■

=(0 0 0.15 0.4 0.45)

x4=q4·R4

=(0.3 0.4 0.3)■

=(0 0 0.15 0.4 0.45)

x5=q5·R5

=(0 0 0.25 0.5 0.25)

x0=q0·R0

=(0.2 0.2 0.2 0.2 0.2)■

=(0 0 0.16 0.41 0.43)

最终得到该群体的测评结果:

F=(0 0 0.16 0.41 0.43)20406080100=85.4分

4 结论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要实现与高校学科融合发展,必须使得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与学科发展要素相适应。从学科发展的视角,运用模糊数学方法进行模糊决策,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方法,这对高校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速成果转化工作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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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转化法例4

2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启示

2.1适应市场需求,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高效市场化的西方国家,市场力量始终是科技成果产生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动力。在美国,科技投资中的70%投向应用研究和新产品开发,多数高新技术成果在进行转化时都是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市场需求是高技术产业化发展的基本驱动力,科技成果转化主要靠市场机制,市场引导科研向应用研究倾斜。在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从经济萧条到迅速崛起,成为世界上主要的经济强国之一,其主要原因就是积极地开发技术市场,以市场的迫切需求快速实现研究成果的商品型转化。

2.2建立多方合作机制,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

科研成果产业化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科研单位不可能完成。当某些科研项目涉及多学科、跨多个领域时,研究人员须打破部门界限,与相关行业企业和领域建立合作关系,联合攻关,共同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在美国,为了加强跨学科、高技术领域和生产的研究与开发,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从20世纪70年代起就在许多大学设立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80年代又建立工程研究中心。在日本,生产企业与研究机构建立科研项目的共同研究制度和委托研究制度。如日立、日本电气、富士通公司和东京大学的合作,是由企业的研究人员与科研机构合作进行集成电路和中央演算装置等生产过程中相关项目的研究开发。企业亦可提供经费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研究。由于企业具有资金优势,科研单位与企业保持合作关系,在企业的支持下发挥科研机构人才、实验设备、仪器等优势,有利于加速研究成果的转化。

2.3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促进成果转化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的转化不是一个放任自流的过程,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管理应发挥主导作用。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取经济手段创造政策环境,主要包括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以及保持政府较高的研究与发展资金投入等。在德国,政府在科技进步及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作用尤为突出。政府主要通过加强科技立法对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宏观调控,先后制定了《科学技术法》《专利法》以及《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等一系列促进科技进步以及成果转化和应用的法律法规,同时成立德国技术转移中心,该中心为全国性非盈利公共组织,主要从事技术交易、咨询和技术信息服务。美国成为世界经济科技强国,很大程度得益于政府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美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直接或间接地促进科技发展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在法律体系方面的政策扶持有效地推动了科技的发展和成果的推广转化。美国颁布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案》授权联邦科研机构与州政府及企业的科研机构开展科研合作研究,鼓励高新技术的国际合作。美国国会通过的《技术创新法》指出,联邦政府对国家投入的研究与成果的转化负有责任,要求政府部门推动联邦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向地方政府和企业转移,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在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为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提供了保障。

2.4建立面向社会的科技成果转化

服务组织机构科技中介组织是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和管理咨询等专业化的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在技术成果与市场之间架起桥梁,沟通政府与创新主体的联系。在英国,剑桥大学建立的工业联络办公室,一方面为高校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寻找市场,另一方面将企业的需求和经营动态介绍给学校的科研人员。同时,英国政府还在各地成立专业俱乐部,增加高校教师与企业界人士相互接触的机会,为他们交流信息和合作提供场所,大学直接接受企业的资助,开发的应用科研成果转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德国,建立了最大技术转移中心——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该机构为民间机构,主要职能是专家咨询和评估、研究和开发、国际技术转移、人力培训等。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有一大批各个领域的专家,可以针对各类科研成果提供咨询和评估,按照规定收取一定费用,也可以直接向企业提供第一手高新技术信息。多年来,世界发达国家在科研成果管理机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人才队伍的建设,以及利用法律手段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并通过国际条约在全球范围内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方面都有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为加快发展水利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2006年12月,水利部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并选择了一批防洪抗旱减灾、水资源分配和高效利用、水环境和水生态等高精尖的重点项目组织实

3加快水利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施

同时建立了以水利科技推广、技术产权交易为主体的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据统计,从2009年至2013年,水利行业技术重点推广指导项目增加了1倍以上,大量水利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取得了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但还应看到,目前仍有大量的创新成果处于科研成果阶段,没有得到推广转化,大约有70%左右的科技成果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成果转化周期长,水利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水利科技成果多但相关水利专利少等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科研与市场需求对接仍显不足、水利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不足、研究成果应用性不强、研发部门缺乏科技成果经营人才、企业缺乏对科技成果资源利用的主动性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加快水利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应进一步增加水利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随着水利科研资金投入的增加,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我国水利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的资金投入应坚持以政府扶持为引导、以企业和社会投入为主的多部门多层次的资金投入方式。当前的水利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资金虽然有所增加,但仍显不足,国家要增加对水利科研成果推广的资金投入,强化制定相关政策与法规,组织对成果的评价和评估,形成成果转化的平台;鼓励社会企业和相关单位增强竞争意识,加大与科研院所的联系,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的投入,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提高自身产品的国内外竞争能力;制定多元化、多渠道增加资金来源的相关政策,按照共同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和单位投入更多资金,促进和加速水利科技成果转化。

(2)建立水利科技成果信息与市场需求一体化的综合信息平台

科研机构不了解市场技术需求,企业不清楚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是否适用,这种状况会极大地制约科技成果的转化。目前水利部门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已逐步建立,每年各级水利部门都会召开水利科技新技术推介会,并要求有需求的企业参会,对加大水利科技成果的转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如何更好地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使其更好地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市场,需要搭建更加完善的、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信息一体化的综合信息平台,让需求方与供给方都有表达想法和展示成果的平台,让研究者真正做到对开发的水利科技成果的市场应用价值有客观的了解,使水利科技成果信息与市场需求信息密切关联、处于同一平台之上,是水利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提高水利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重要环节。

(3)促进政府和产学研结合,完善水利技术创新机制

世界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的经验和做法表明,政府部门与产学研一体化是科技发展和加快成果转化的主要途径,是提高水利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政府部门和产学研合作关系中,各方的作用应有明确定位。政府部门主要是完善相应的合作环境,包括法规、政策、市场等方面,同时也给予一定的资源投入以推动和促进合作,合作的主角是产学研。高校拥有大量的基础研究人才,理论知识更新快,应增加基础性科研项目的研究;科研机构与市场接触较多,也有相当的理论知识,适合应用性研发。企业应配合科研机构进行新技术试制以及科技成果全面的产业化。调研结果表明,随着市场产品竞争的不断加剧,企业与科研机构或高校开展合作的期望非常高,大部分企业很希望加强与科研机构或高校的合作,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科技推广部门应建立水利成果转化推广的新机制,进一步完善水利科技推广成果转化的投入、考评奖励办法和相关政策,营造更好的政策环境,激发社会和企业的内在动力。要建立新时期产学研的联合开发研究和生产的新模式,为进一步促进科研和成果转化提供条件、奠定基础。

科研成果转化法例5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国的档案事业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档案科研的成果层出不穷,这些档案科研成果具有时效性、公用性、潜在性等各种社会服务特点,为了能够使得这些档案科研成果得以更好的服务社会,就需要采取有效的途径对档案科研成果进行转化。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快档案科研成果转化的速度,从而使得档案科研成果能够更好的应用到社会中,对社会的发展形成有效的推动作用。

1.档案科研成果转化的途径

1.1建言咨政

向国家决策型转化。通过提出建议或方案,形成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方针或参考。中国档案学会保护技术委员会向国家档案局提出了《关于推进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工程科学化实施的建议》,建言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重点档案实施科学抢救方案。国家档案局的领导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档案抢救的管理工作。中国档案学会承担的《电子文件国家战略管理》重点咨询决策课题,提出的构建我国电子文件管理机制的对策和建议,对提升国家信息资源控制力,加强我国电文文件科学管理,具有重要的决策参考价值。

1.2直接应用

档案科研成果或管理经验直接被采纳和推广到实践中去。古代,我国的档案库房如皇史晨、建造与保护方面的一些做法属于世界首创。其做法与经验对于当代我国档案馆库建设和档案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尤其对于大多数小型档案馆来说,借鉴古代在档案馆库建设和档案保护上的经验,不失为一种既经济又有效的好措施。

1.3治学育人

20世纪80年代以来,档案学者们在加强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十分重视档案学应用理论研究,收获颇丰。据有关资料介绍,近20年来,我国档案学界共编写出版档案学应用理论研究专著、教材和论文集200余种,这些成果极大地充实和完善档案科学体系。

2.推动档案科研成果有效转化的对策

2.1建立档案科研成果转化的立法机制

档案科研成果在转化的过程中,要注意结合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在社会中的地位进行全面的分析。就现阶段我国的哲学社会科学在社会中的地位来看,其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国家虽然针对哲学社会科学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也并没有对其形成良好的保障,很多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奖励制度并不完善,这样就是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要明显落后于科学技术成果的研究和转化,从而无法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从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档案科研成果转化立法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只有建立健全档案科研成果转化立法机制,利用法律形式对档案科研成果转化形成保护,才能够使得档案科研成果转化的效果更加的明显,从而能够更好的应用到社会发展中,为社会发展而服务。

2.2构建档案科研成果转化平台

档案科研在开展之前,要注意选择适合的命题,而无论所要研究的内容是什么以及研究的项目是何种项目,在对档案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中,都需要根据档案工作的现实情况以及档案工作发展的情境进行合理的档案科研工作,这样可以有效规避不利因素对档案科研成果转化的影响,从而使得档案科研成果的转化效果更加突出。在政策上要注意对档案科研成果转化进行倾向保护,加强政策支持力度,积极鼓励相关的档案科研人员恩能够针对各种命题和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得出有效的科研成果,为转化提供前提条件。为了能够使得档案科研成果得到更好的转化,就需要构建一个专属的档案科研成果转化平台,根据档案的类型来对档案科学研究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组建专门的机构,对档案科研成果转化进行全面的引导,加强档案科学研究的集中性、科学性和系统性,从而可以更好的推动档案科研成果实施转化。

2.3打造档案科研成果转化的研究团队

新时期科学研究呈现多学科交义融合、各专业联合攻关、众学者集团作战的发展趋势,那种小农经济的“作坊式”的科研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需要。为此,要转变科研观念,组建档案科研团队,有针对性地开展档案科研培训,尽快提高档案工作者的科研水平。特别是设置档案学类的高校,作为知识密集性组织,要通过选题引导、项目设计、跟踪管理等各项措施,进一步整合研究力量,优化资源配置,打破学科和单位界限,建立跨学科、跨单位的综合研究体系,形成强大的研究合力。

3.结语

综上所述,档案科研成果可以通过建言咨询、直接应用以及治学育人这三个途径实现转化,从而可以更好的应用到社会中,对社会的发展形成有效的推动作用。而为了能够使得档案科研成果可以得到更为有效的转化,就需要建立专门的档案科研成果转化机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档案科研成果的转化,另外,还需要有效构建档案科研成果转化平台以及组建专门的档案科研成果转化团队等方式,来保障档案科研成果转化的有效性,以更好的推动我国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科研成果转化法例6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1-0115-03

我国高校聚集着数量众多的科研人才,具备雄厚的科研实力。高校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1/4左右,承担国家“863”项目1/3以上,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占3/1以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的项目占全国70%以上[1]。高校的科研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充分体现其价值,而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使科研人员在开发阶段获取该领域知识产权成果状况,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在实施阶段保护科研人员权益;在取得知识产权后可以在保护期内获得合法的垄断,从而激励科研人员创造新的科技成果。因而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一整套完善、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护高校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

1.一些高校未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999年教育部施行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实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暂未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构的高等学校,应指定科研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担负相关职责。但由于一些高校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造成管理人员无所适从,导致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混乱。这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十分不利。

2.高校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一些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和实验数据由教师或科研人员自行持有,学校对科技成果缺乏统筹了解。在成果开发阶段,科技成果是否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通常由教师或科研人员决定,使得部分成果没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成果转化的推广阶段,成果持有人擅自转让本应归属于学校的科技成果,造成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一些高校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或负责成果转化的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对成果转化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不能正确处理,也导致高校知识产权流失。

(二)高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

1.对知识产权制度缺乏正确认识

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研究分析得出,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药品发明不能研究出来,有65%不会被利用,化学发明有38%不会研究出来,有30%不会被利用[2]。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有巨大推动作用。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高校的主管领导和科研人员没有掌握必要的知识产权知识,不能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真正领会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有些高校认为专利申请耗时太长,管理烦琐,不愿承担专利申请和维持的费用;部分教师或者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到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没有及时对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一些高校科研人员在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时为了项目和经费迁就对方,使用对高校不利的格式文本,忽视技术合同存在的风险;对技术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约定不明;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约定不合理;个别科研人员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忽视学校利益等等,这些都有可能使高校承担违约责任。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如果高校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能为学校带来收益,将会挫伤高校进行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这既不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创新水平,也会对建设创新型国家产生不利的影响。

2.高校缺乏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

知识产权法在激励知识创新,维护正当竞争的同时,也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促进文化艺术成果的传播和其他知识产权信息的扩散[3]。由于一些高校在科研成果的评价体系上重成果轻知识产权,重论文轻转化,科研人员在完成发明创造后,最关心的问题不是能否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而是鉴定、、出版专著等与职称评定密切相关的问题。这种评价体系导致一些选题新颖、有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在开发阶段因公开而丧失新颖性,使预期收获的知识产权“胎死腹中”。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不应仅仅以论文的发表数量为标准,而应当将能不能进行成果转化并带来实际收益,能不能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产业纳入科研评价体系。从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能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取决于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显然,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评价体系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三)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1.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主要有《宪法》,1993年颁布、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但这些法律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到的政府、高校、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的确定和利益分配方面的复杂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欠缺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评估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税收优惠等等法律制度。必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2.政府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

我国高校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的主体是由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的,比如火炬计划、攀登计划、863计划、展望计划、211工程、丰收计划、富山计划、社会发展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等一系列项目和计划。这些项目构成了我国高校科研项目的主体,国家的科技投入相当一部分流入了这些项目[4] 。政府应当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引导,在项目的经费中拨出一部分经费专门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由于我国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缺乏协调,使得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二、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

1.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和专业的工作,需要有专业背景知识的人员来从事相关工作,因此,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高校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应当由熟悉知识产权制度、通晓法律和相关专业的专门人员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直接对主管校长负责。例如中国科技大学设置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和维护;科技奖励的申报;科技合同的审核(涉及专利保护等法律内容);科研成果与专利的转移或转化的前期准备[5] 。由该专门机构负责高校的日常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开发学校的知识产权资源;负责制定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划;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对高校师生和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专利申报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和帮助;对外代表学校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利益。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高校的知识产权工作,有利于高校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提升高校运用知识产权能力。

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

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精神,高校应制定本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依照法律对本校知识产权的权属划分制定相应规定,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和授权使用的管理办法,使得学校的知识产权工作有章可循。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规范和指导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防范知识产权流失。

3.建立知识产权检索系统

据统计,90%~95%的最新技术资料首先反映在专利文献上,查阅专利文献可以缩短约60%的时间,节省40%的研究与开发费用[6]。高校可依靠自身的力量,或与社会力量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检索系统。该检索系统应该包括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动植物新品种等,涵盖各领域世界范围内的最新信息和知识产权状况。教师或科研人员利用该系统,能够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最新的专业资料和技术情报,能及时跟踪和掌握该领域最新的研究进展和技术动态,避免盲目开发和重复研究。

(二)提高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调动高校内部各种力量的参与。高校应当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培训计划,必须对高校主管领导、教师和科研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教育,使其了解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增强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以提升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能力。

高校应该结合本校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对本校科研实力雄厚、技术优势明显的学科主动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巩固学校在这些项目方面的优势地位。高校应当鼓励教师及科研人员在论文、著作发表前、出版前,将科研成果先申请知识产权。科研人员可充分利用《专利法》规定的六个月新颖性宽限期,将创新水平极高、可在本领域内产生一定影响的科技成果及时地首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公开,保证技术创新的领先地位,然后再申请专利[7] 。

(三)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

有学者把激励机制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归纳为:激励机制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至关重要的制度,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科学的激励机制能充分调动科技成果转化参与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8]。目前高校普遍采用的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难以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高校应当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将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取得知识产权同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实际利益联系起来。否则,当取得知识产权获得的实际利益低于成果鉴定、和专著时,理性人的选择自然是放弃知识产权,也不会考虑科研成果的市场前景。

2002年国务院转发了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将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由原来的“谁投资、谁享有”转变为“谁完成,谁享有”。对高校来说意味着可以利用国家投资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实施、许可、转让以及作价入股。据此,高校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教师和科研人员取得的知识产权进行奖励,允许完成科研项目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的实施阶段取得一定收益。

(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守护神。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能够使高校对其科技创新成果的市场地位、经济价值有系统地了解,防止科技成果低估造成的损失。我国应当尽快出台有关知识产权评估的法律制度或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办法,对知识产权评估人员的资质、评估原则、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问题进行规定。其他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的制度也应提上议事日程,以完善科技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五)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在成果开发阶段,政府应当积极引导高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项目中进行科研选题并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对重大项目直接进行项目资助,协助这些项目做好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工作。设立高校知识产权奖励基金,对在尖端领域取得知识产权的高校和科研人员进行奖励,对知识产权工作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创新者的利益,鼓励创新。所谓“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者提供了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动力,有助于创新活动在新的高度上不断地向前推进,从而促进创新成果所蕴藏的先进生产力的快速增长[9]。

在成果推广阶段,政府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企业和高校搭建知识产权供需平台,规范和指导知识产权交易行为。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吸纳高校、企业为会员,由中心组成网络,在各地建立服务机构。对投资巨大、有重大影响的科技项目的成果转化可以实行由政府出面联合企业界,共同出资,联合运作。

在成果应用阶段,政府应当要求高校对成果应用进行后续跟踪服务,检验转让成果应用的情况。为鼓励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产业化,政府在采购计划中优先考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产品和技术,以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结语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高校无形资产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产出地,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高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参考文献:

[1] 雷云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面临的问题分析[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7,(1):133-136.

[2] 郭锦杭.中国高校科技成果研发及其产业化的法律问题浅究[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4):38-39.

[3] 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23.

[4] 陈传夫.论知识产权创新的政府策略[J].科技与法律,2000,(2):17-21.

[5] kjc.ustc.省略/more.php?siteid=640&tplset=officec1&siteid=640&pid=641&catalogid=1206[EB/OL].2008-02-28.

[6] 周明娟,段泽球.高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影响[J].科技信息,2005,(8):40-41.

科研成果转化法例7

国家制定科技政策和颁布科学技术法律,以国家意志干预和促进高新技术的工业应用是一种国际性趋势。美国为提高科技立法的权威性,早在200多年前就在其宪法中规定:“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及发明家对其作品及发明物于限定时间内之专有权利,以奖励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这是世界最早对科学技术进步以宪法形式作出规定,它对美国后来和世界各国的科技立法起到积极的指导性作用。根据这项规定,美国政府在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有力地促进了发明成果的推广应用。美国还制定了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基本法,如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技术革新法》,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强调采取多方面的经济立法手段加速技术应用,使美国现有的国内先进技术能够在国内获得充分利用。根据美国原来的法律,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联邦政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科研机构和企业推广应用联邦实验室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为此,美国《1980年政府专利政策法》、《1980年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规定,凡已同联邦政府订立合同的学术部门和小企业均可保留及获得其技术发明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再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得强制技术专利商业化;允许学术部门和企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专利转让措施。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参加联邦实验室合作研究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可以享有成果权。从而为科技创新主体积极推广应用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法国在1985年制定了《科学技术振兴法》,规定了法国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该法规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是国家的优先项目,重点课题是推动企业的研究发展以及技术革新向中小企业转让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

2 明确政府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定职责

在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都专门通过立法成立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日本早在1961年5月就颁布了《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该法规定日本新技术开发事业团的设立目的在于开发推广科技成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流向企业界。英国的国家技术集团、法国的国家科研促进会、澳大利亚的国家技术集团等都是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的组成人员,也从原来主要由政府科技官员组成改变为由官、产、学、研的人员组成。

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的《技术创新法》,明确指出联邦政府对国家投入的研究与发展成果的转化负有责任,要求政府部门推动联邦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向地方政府和企业转移,实质上就是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到联邦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中,从而使政府部门的职责制度化、法律化。在英国、欧盟等国,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主要是积极引导和鼓励科研部门与企业的紧密结合,增强企业竞争力。政府的重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政府的任务不是告诉科技界要做什么,而是由科技界提出要做什么,以争取政府的支持。对于政府支持的成果转化,由政府职能部门制定转化计划,协调企业界和科技界共同行动,实现成果转化。对于一般项目和领域,政府给予提供帮助,如税收减免。对于重点发展的特殊领域,政府直接给予扶持[1]。

3 建立健全鼓励科技创新主体合作的法律制度

世界科技进步的历史和实践表明,单纯地增加科技的投入,并不必然能增强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关键的是要正确处理好各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科技成果的开发、转化和应用之间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迅速崛起,它用较少的科技投入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科技成就,一方面是得益于日本通产省资助的产业合作,另一方面是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起制定的《联合研究制度》、《研究交流促进法》等为科技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而类似的合作在美国却因反托拉斯法的实施而无人胆敢尝试,使人们重新考虑如何应用法律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的竞争与合作问题。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政府开始采取措施减少反托拉斯法对科技创新主体进行科技合作的影响,1984年美国国会为放宽反托拉斯法对相互竞争企业建立合作研究与开发风险机构的约束,通过了《国家研究法案》[2]。1986年美国颁布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案”授权联邦科研机构与州政府及企业的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该法案不仅鼓励国内各层次科研力量的合作,还鼓励高新技术的国际合作。据统计,截止1993财政年度,美国与世界上70个国家及地区签订的包括谅解备忘录在内的科技合作协定共有645个,国际合作领域主要有能源(包括核能)、地球科学、核安全、卫生与生物医学、航空航天等[3]。

法国1999年6月正式颁布施行《技术创新和科研法》,其主要宗旨是加强科技界与企业界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和发展公共科研部门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该法还为科技人员自由流动提供保障,科技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保留其公务员身份的最长期限为6年,并可以自由选择回公共部门或者继续留在企业工作。

4 依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

西方发达国家强调科技与经济的一体化,重视科技与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利用产业政策法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在一些国家是行之有效的法律措施。由于政策是引导性的、原则性的,政策的实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而且政策不如法律稳定,但是法律没有政策灵活。为了使政策能够顺利地实施,将政策加上法律的强制力,法律吸收政策的原则性,两者的结合就产生了产业政策性。产业政策法是指以产业政策为内容或者以保证产业政策实施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日本等发达国家,产业政策有时候是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充分利用产业政策法推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在日本的产业政策法中,值得注意的是各种产业振兴法和促进法,从20世纪50年代后,日本先后制定了《机械工业振兴法》、《电子工业振兴法》、《飞机工业振兴法》等产业政策法,这些产业政策法体现了国家对相关高新技术产业的合理引导、宏观调控和各种优惠政策,使相关领域成熟的科技成果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应用,迅速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美国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避免科技与经济、企业实际需要相互脱节。根据《技术创新法》设立了联邦技术利用中心,收集可能应用而且企业需要的科技情报,提供给各科研机构或者联邦实验室,要求他们在科研项目开始就制定与企业合作的目标,签订与企业合作的计划,以保证研究开发成果能最终应用到产业部门,使科技创新成果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5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法律保障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介于科研阶段和生产阶段之间,科研经费一般不会用于转化阶段,而企业生产阶段的投入也不包括转化阶段的费用。另外,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较大,金融机构一般不敢轻易介入投资,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不足。所以,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求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机制成为各国的共识。

美国1950年制定的《国家科学基金法》保证了R&D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估计,美国2000年的研发投入实际达到了2642亿美元。美国1988年制定的《贸易和竞争法》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例如该法鼓励研究机构与企业共同实施“先进技术计划”,“先进技术计划”主要是为企业或者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合体提供启动资金,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工作。该计划自1990年实施以来,政府累计投入约15亿美元[4]。英国政府于1981年制定了《贷款投资担保计划》,规定私人银行机构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贷款,其中总金额的80%由政府担保。日本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持有先进技术,但风险较大,难于产业化的项目提供5年期的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可以不偿还。

各国的科研投入都有明确的重点领域。德国法律规定,科研费用的65%用于资助信息技术、新材料和生物技术等。欧盟在1997年5月提出的研究与技术开发框架计划,计划投资150亿~160亿欧元,重点从事生命与生态科学、信息社会技术以及可持续发展技术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各国政府都在大幅增加研究开发经费,但是政府的研究开发经费所占的比例却是逐步下降,相反企业已成为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支出的主体。据对科技投入主体统计,在美国是企业最强,联邦政府最弱,州政府居中;日本、韩国则是企业最强,中央政府居中,地方政府最弱。

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周期长、风险大、利润高等特点,这就决定其资金需求难以从常规的商业渠道获得。所以,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高技术风险投资机制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正如美国斯坦福国际研究所所长W.F.米勒所说:“由于科学研究的早期有风险投资的参与,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商品的周期由20年缩短为10年以下”。美国有9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过风险投资的资助。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是为高科技风险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如美国分别于1978年、1981年颁布《收入法》和《经济恢复税法》,规定风险投资额的60%免征税,其余40%减半征税,并将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从49%调至20%,使得1982年风险投资额发展到1970年的12倍。法国1985年颁布的一项法案中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免税数额最多可达到收益的1/3。新加坡政府则规定,风险投资在最初的5~10年内完全免税。

6 实行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对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税收优惠实际上就是增加高科技投入,它是各国政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法律手段之一。各国的税收优惠一般以间接优惠的形式为主,同时辅之以直接优惠[5]。直接优惠主要有减免所得税、采用低税率等。如从1962年起,美国对公司投资新设备给予税收减免,但是明确只有在新设备正式交付使用后,才能享受投资直接抵冲其应纳所得税款的优惠,这项规定对公司应用新技术设备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在日本,一方面实行了“个人研究奖金免税制度”、“技术出口所得特别减税制度”,另一方面还规定对中小企业实行实验研究费减税制,在年度实验研究所得税中还允许扣除6%~15%。

科研成果转化法例8

关键词: 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

Key words: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s;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technology transfer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0-0242-02

1 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现实意义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晰,各国都在努力整合全球资源,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地位的国家重点战略。国家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的竞争,科技的竞争不仅表现为科技创新的竞争,还表现为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竞争。作为国家技术创新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其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创新的重要举措,更具有战略意义。它不仅为我国高校走向世界,成为世界一流高校提供了发展的平台和契机,也为国内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提供了具有世界顶级创新水平的知识和成果,更为我国实施整体自主创新战略提供了“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略途径。

总体而言,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已成为技术转移领域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科技要素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它愈来愈成为带动国际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2 核心概念界定

科技成果转化,是对处于一定研发阶段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的研究、试验、试制,使之转化为实用的可以直接应用于生产实际的技术,即把科技成果转化成为生产力的过程,包括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的工艺化、科技成果的产品化、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几层含义。

技术转移,是指为关于制造一项产品、应用一项工艺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但不包括只涉及货物出售或只涉及货物出租的交易。其内容包括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以及科技能力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和推广普及,可分为无偿转移和有偿转移两种方式。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是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产业技术升级的有效途径。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技术转移,是其五大主要任务之一。

3 国内外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发展现状

自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有关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进行考察与研究以来,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受到世界范围内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研究机构及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技术转移机构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将机构的建设看作是政府推动知识和技术创新、传播、扩散、转移的重要途径。

3.1 国际现状 目前,美国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最成功的国家之一,其高校成果转化率及其收益位居世界各国前列。1974年美国成立了“新技术转化联合体”,通过信息交流帮助工业界寻找合适的研发合作伙伴,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1980年美国颁布了《拜杜法案》,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使高校有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动力。该法案允许联邦资助各大学的研究成果与专利独家授权或永久授权转移给产业界,以奠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为起点,掀起了美国技术转移的浪潮。在这个飞速增长的过程中,技术转移机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93年英国的“科技白皮书”,被认为是促进大学、研究所和企业合作的“联系计划”。此外,英国建立了许多联络机构,如剑桥大学工业联络办公室,一方面为高校教师的科研成果寻找市场,另一方面将企业的课题和经营动态介绍给学校的科研人员,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德国是欧洲最大的技术拥有国和出口国,社会化科技服务体制比较完善,科技情报网络信息庞大,技术转移机构数量大、实力强。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就是其中影响较大的一个。日本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能力远落后于欧美。1998年日本启动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战略,依托重点大学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培训专业人才、完善支撑体系并就技术转移进行专门立法。到2003年,日本已拥有36家获得承认的技术转移机构以及5家获得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此外,日本制定《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即《TL0法》),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使大学的研究成果能有效地向民间企业转让。

3.2 国内现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第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2001年,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6家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以期作为我国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其目的在于高效利用大学技术资源、集中力量诊断和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问题。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行业、大中型企业急需的共性技术的开发与扩散,推动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加强国际技术创新合作,并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在推进产学研的深入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有134家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其中依托于高校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有35家。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相对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高校在加强科技原始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在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创新模式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从整个行业及高校的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来看还远不尽人意。规模小、服务能力不强;各自为阵,无法实现资源共享;缺乏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及完善的政策环境及法规系统等几大因素直接影响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行业的发展及向国际市场的拓展。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达到20%,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还不到10%,大量的科技资源得不到使用。归其原因,大多是围绕本地区及自身业务建立自己信息系统,机构与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及有益的分工协作,信息不流畅,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4 影响我国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问题分析

4.1 高校科技成果自身的转化条件不足 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课题大多来源于政府及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只有一少部分来自企业及市场。研究项目侧重于对前沿技术领域的研究,且科研人员一般根据个人兴趣和研究专长选择课题,很少考虑到企业的具体需求及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前景,具有随机性和盲目性。具体表现为: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偏低,属实验室成果,停留在小试、中试规模,满足不了大规模生产的要求;科技成果单一、不系统,虽然数量多,但尚未形成技术产业链条,不能解决企业实际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科技成果超前,缺乏实用性,配套性差,无市场应用对象,科研成果与市场脱节。

4.2 高校科技管理体制不健全 科技管理导向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影响因素。由于,我国评价高校科研实力的指标主要是课题、论文、获奖等数量,忽略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社会服务的能力,导致高校在科技管理、职称评定、工作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的体制上,普遍存在重视学术研究水平,轻视成果应用价值,忽视经济效益及社会价值的弊端。这种“重理论,轻应用”的高校管理体制及模式,不能对科研人员作出正确评价,极大地挫伤了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热情和主动性,制约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工作的发展。

4.3 高校技术转移中心专业化管理仍待加强 我国大多数高校没有成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管理机构,一般是由科技处、产业处等相关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工作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职责,并且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数量较少,缺乏专业的管理队伍。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性质侧重于管理,科研管理人员专业有限,市场合作意识淡薄,在科技成果的推广、策划、谈判、经营方面能力薄弱,使得高校与企业之间的交流平台不完善,科技信息渠道不畅通,高校科技成果向企业的转移和转化受到阻碍。

4.4 资金投入不足且来源渠道单一 资金是科技成果从高校转向市场的重要保证和前提,在科研成果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商业生产等各个阶段都需要强大的资金作保障。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经费来源渠道相对单一,结构比例不合理,绝大部分来源于政府支持,按比例对成果转化的阶段投入。但政府的科技拨款虽逐年增加,但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并没有明显变化,且政府的科技拨款主要集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上,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资金投入较少,使得高校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困难,从而制约了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

4.5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无形成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法律,只是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中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有所涉及。但这些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实际可操作性小,对科技成果的归属、权责、利益等方面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尤其对职务发明的规定模糊,抑制了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积极性。

5 结束语

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是国家技术转移体系链条的重要部分,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高校应充分发挥技术转移中心的职能及功能,加强机构的建设、培养专业的管理队伍、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完善综合的服务体系,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进程,为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李玉清.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及启示[J].中国高校科技,2012(1-2):116-118.

[2]刘洪民.以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为契机加强大学技术转移的思考[J].科技管理研究,2010,(6):100-102.

[3]郭强,夏向阳,赵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3):151-153.

科研成果转化法例9

(2017年4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并自主实施,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知情权,可以按照与单位的协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有权依照规定或者约定获得奖励、报酬。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完成科技成果后,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对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予以配合。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市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七条市科技部门应当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教育、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税务、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本市设立和国家在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队伍建设,可以设立或者确定专门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受理科技成果研发信息披露报告;

(二)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

(三)自行或者指导、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

(四)申请、管理和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五)制订、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方案;

(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委托独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本市鼓励其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需要,加强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门化、专业化建设。

第九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依法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价格。

第十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一)以本单位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二)通过资产划拨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本单位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并以该法人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三)单位与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分配作出事先约定的,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名义将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第十一条本市支持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力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本市国有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引导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支持企业开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的集成应用,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独立实施或者联合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共同实施。

第十三条本市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和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四条本市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企业利用公司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融资。

本市采取信用担保等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拓展融资渠道。

本市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鼓励保险机构提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产品。

第十五条本市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和协同创新平台,推动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效对接。

本市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方式,运用市场机制集成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第十六条本市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研究开发平台和机构提供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优化科技成果市场供给。

本市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与社会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便利。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买、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本市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共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第十八条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科技成果取得、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转化收益分配等情况。

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年度报告报送至市财政、科技部门,并将其作为对相关单位实施绩效评价、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依据之一。

国家在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其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抄送市科技、教育部门。年度报告作为本市对相关单位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本市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交易;

(三)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

(五)科技创业孵化服务;

(六)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扶持。

对承担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或者在本市成功转化科技成果,有突出业绩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符合技术交易规律的科技成果交易网络平台,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利用开发区、高新产业园以及闲置厂房等存量房产建设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

第二十三条本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合作、技术贸易,引进、消化和吸收境外先进技术。

本市鼓励国际、国内其他地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集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

第二十四条本市引导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提供信息、培训、咨询等服务,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规范,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与信用评价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依法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规章制度,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等予以明确。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所建设的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为基础,建立资源汇聚、开放共享、分工协作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

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和转化服务信息的采集、公开制度,为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提供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下列事项:

(一)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二)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开发平台和机构的建设和运行;

(三)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及示范应用;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

第二十九条本市应当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力度,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通过市场机制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制定科技人才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时,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等作出规定。

对于引进的外省市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本市户籍,落实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

对于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放宽条件、提供便利。

本市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人才招聘、绩效考核、科研管理等制度,吸引高层次人才在本市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编制限额内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前置备案。

第三十条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教育等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

第三十一条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科技成果的产生和转化前景作为立项评审的重要内容,并在立项时,明确项目承担者的转化责任等事项。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项目验收范围;确有客观原因尚未转化的,可以先行验收成果完成情况,项目承担者应当在申请项目验收时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性方案。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及时将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总并报送至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本市通过政府首购和订购等方式,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本市鼓励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并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不得以市场业绩为由限制其参与资格。

第五章技术权益

第三十三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允许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按照以下标准,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可以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奖励期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从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第三十六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纳入单位收入分配管理,但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国有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七条本市鼓励企业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八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和报酬,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个人在获得股权时可以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和报酬的,由本市税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获得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所得税。

第三十九条在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转化收益,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本条例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的,由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禁止其在五年内承担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科研成果转化法例10

然而,我国高校每年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率尚不足3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成果不足5%,丰富的高校科研产出与低效的产业转化能力之间的鲜明对比折射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尚存在一系列阻碍性因素,有关制度不尽完善也使得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一些弊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高校科技成果得以有效转化的基础性保障。唯有重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性框架,方能保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途径的畅通,实现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要素与现 实境困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

1.价值功能的多重性

高等院校不仅承担着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社会职能,还是发现知识、创造知识、研究知识的重要阵地,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将科学技术应用到新兴的产业活动,是教学过程的延伸和科研活动的构成部分,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贡献力量;革新的生产过程反过来又可以改造专业课程或更新教学内容,形成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等的创新,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思路。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兼具教育价值、科技价值、经济价值等多重功能,承担着多元化的社会角色。

2.管理界面的多层次

高校教学、科研、技术转移分属不同的运行体制,人员结构和外部关系的多层次自然决定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界面的复杂性。一方面,科学研究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不同的项目性质需要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考核评价机制,不宜以单一的评价扫 L制等同视之,需要根据项目开发的进展以及社会和市场的实际需求予以适时的调整;另一方面,科学研究的不同阶段要求不同的管理模式,如前期开发阶段需以事业管理模式审核、协调、引导,后期转化阶段则应以企业管理方式调研、推广及服务。此外,科研项目参与主体的多层面亦决定了人事管理的复杂性,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以及研究生等,各个主体参与研究及转化的程度亦不相同。

3.成果形式的多元性

表现在不同的科研性质和科研项目科技开发的成果形式亦不相同,有些可能直接投入生产过程物化为商品,有些则需要在企业等生产平台上进行再试验、开发以适应市场需求,有些则以论著等精神产品形式形成理论成果用以指导实践;同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评价亦呈多元化,高校目前多以或著作出版情况为主要衡量标准,而企业则需要以科技成果投入市场后的收益率作为评价标准,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的主体因需求目标的差异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亦不尽相同。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要素

1.科技成果转让和受让方

高等学校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转让方和供给方,是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集中地,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增长力的基础和源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方和需求方是企业,是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的实施基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目的实现地。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供给数量和供给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济发展方向,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能力直接决定高校科技创新带动生产力的速度和规模,因此,构建产学研一体的大学技术转移平台是保证高校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基础和必要。

2.技术转移中介方

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包括中介机构、高校科技处、技术转移机构、政府参与到科技成果服务与转化过程的相关机构等,这些中介方是连接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纽带和媒介,以其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为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物资、人力等支持,为高校和企业双方提供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并协调双方关系,一方面为高校科技成果的产生、转移提供前期调研、产权归属、合同审查及收益分配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依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引导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交易、传递和扩展。

3.政府宏观调控方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与经济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政府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支持计划等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参与主体进行宏观调控与导向引导,如通过税收、财政等政策支持引导高校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平台、大学科技园等,通过人才激励}L制为高校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定、待遇、奖励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等等。政府通过适度的宏观调控和制度保障措施,为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化运行奠定基础。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数据显示(见卜表),我国高校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科技著作均呈逐年递增趋势,并占全国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著作总量的绝对比例,高校成为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同时,我国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授权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在全国技术创新体系中承担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例如,2010年在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三大奖项中,高校获奖比例均超过总数的70%,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达到54.5% 但是高校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数量未能有效推动其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科技成果与社会生产仍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其突出问题体现为:

一是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较低。从高校发表理论研究成果的庞大数量来看,专利输出比例所占甚少,且高达20%的比例集中在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几所高校。另据清华、复旦等20所高校联合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高校每年虽有60008000项科技成果产生,然而能够签约转化的尚不及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也仅占被转化成果的30.5%,且只有10%的研究成果能够取得经济效益。

二是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由于高校和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在研究取得进展时急于或交流学术成就,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而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h}同时由于频繁的人员流动和人才流失,如对调离、退休等科研人员没有进行知识产权方面审查或签订有关协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了解到大量的技术秘密,离校后科技成果亦随之外流等。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而临的法律困境

(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法律环境分析

目前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成主要有几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内容,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规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等;三是地方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政策与法规,如《山西省推动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等;四是各个高校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华侨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

总体而言,中央与地方各层级的制度规范对高校科技成果转让过程进行了宏观指导和政策调控,及时调整了在高校科学技术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专利权、著作权等问题,部分高校在政策范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通过不同位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文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己具雏形。但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过于概括的制度供给无法满足现实多步骤、多层面运行中最基本的秩序需求,保障作用甚微。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尚不健全

尚不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现实适用中会引发产权纠纷、转让收益、分配机制等一系列法律风险,进而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运行不畅,难以发挥高校科技成果的创新效应以及应有的辐射能力。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尚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的范围有限。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一部专门性法规,而其他的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外贸易法》等都仅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一个方面,难以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面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的功能弱化。其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缺失,缺乏《科技成果定价法》等专项立法,缺乏《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的法规;其二,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明确规定了科技成果权属的法律依据,但缺乏对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致使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完善

1.高校科技成果产权权属不清晰

大量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形式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却归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的状况普遍存在。如有些科研项目庞大,参与其中的科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人数众多,致使研究周期偏长,科研资金来源复杂,主管机构交叉重叠,形成了复杂的产权关系,最终在形成科技成果时产权界定模糊。再如,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归属问题上,职务与非职务权属界定问题尤为突出。现行法律缺乏具体细则,且法律条款仍存在难以量化、模棱两可的因素,导致实际操作中发明人与单位对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本职与兼职发明的成果归属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

2.知识产权评价体系不合理

一些高校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存在着重学术价值轻技术价值以及重论文成果轻技术转化的问题,且将其与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直接挂钩,缺乏对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衡量体系,侧导致科研人员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内在动力,有的科研人员甚至将核心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造成知识产权大量流失。

3.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机制不健全

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渠道不畅,如目前高校主要是通过技术转让、科技成果博览会或科技对接会等与企业洽谈合作,而科技成果展览会的针对性较强,适用于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高校科技成果大多成熟性不足,需要以企业为平台进行二次开发,导致实质性合作项目甚少,实际转化成功率不高。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较为落后,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知识产权管理的事业化色彩较重,难以与市场经济接轨,技术转移合同不规范、知识产权条款规定不明确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的高校教师私自签约,致使大量科技成果和技术秘密出现纠纷甚至被对方侵占。

4.知识产权评估机制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估价是一项集合技术价值、合作机制、学校信誉等多方面因素的体系,如果没有科学的评估依据,将会直接影响学校和科研人员的经济利益,甚至出现经济纠纷。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市场评估体系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过分强调前期论证而忽视成果转化等问题突出,加之高校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管理队伍,在实践中,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或者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或者直接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往往与实际价值相差甚大,直接影响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制度之重构

(一)健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关系到国家、社会、高校等多主体多层面的复杂工程,需要从纵横两个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既包括国家层面制定高位阶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亦涉及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既包括引导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宏观.纲领性法律文件,也包括关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类型、主体、权属、利益分配等实施细则。

应当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含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等在内的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如《科技投入法》、《成果推广法》等,明确高校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管理制度、转化方式等,改变高校陈旧的、事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观念,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作用,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责关系,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同时,修订并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于1999年出台,需要根据近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0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02008年)、《著作权法》02010年)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并结合近年来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进行修订完善。在此基础上,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细则》,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权属、转让及利益分配}L制均做出专门规定,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规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

1.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