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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财经法规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1 16:19:45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例1

根据规定,从11月10日国务院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到下一年度1月1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级总预算草案并报财政部, 仅仅两个月的时间。这样,各级预算草案的编制和汇总时间十分紧迫,尤其是实行“零基预算”的地方。即使1月10日省级总预算报至财政部, 待中央预算和地方总预算提出时,预算年度至少已开始10天。这样具体操作时就存在时间过紧问题。实际上,国务院关于编制年度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均超过条例规定的时限。如关于编制199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是于1998年11月20日下达的。导致:第一,各级政府的本级预算编制粗略;第二,为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总预算,许多地方代下级编制预算草案,形成层层代编预算。

建议:对编制预算草案的时间进行研究和调整,以保证预算的编制有足够的时间。可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提前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进行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山东省威海等市已在实践中提前预算年度半年,着手编制预算。

二、代编预算

按照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是本级总预算,即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但由于各级人代会没有法定的会期,如果下一级人代会没有召开,没有审查同级的总预算和审批本级预算,那么,上一级人代会审查的总预算只能是由财政部门代编的预算。代编的预算草案不是经过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或批准后正式预算的汇总,因此,很难做到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相一致或大体一致。导致:1.人代会审查的总预算更加不准确。造成许多地方的人代会对总预算草案只审不查,或将审查变审议。2.人大常委会只能被动接受政府报送的预算草案,含混地接受财政部门报送的、经下级人代会批准后汇总的总预算。3.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之间存在差额,造成了人大监督与预算实际执行相脱节的现象。

建议:1.明确规定有审查或者审批预算议程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自下而上逐级提前召开,从根本上解决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的差距问题。2.将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之差及其对本级预算的影响。在备案时向常委会专门作出报告。3.拓展预算法第40条的内容。即人大财经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对常委会备案的汇总预算进行审查,针对实际预算与代编预算的差距(或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总预算或审批的本级预算的差距),区别不同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建议如何对本级政府提出监督要求。

三、行政体制调整

行政体制的调整对预算编制有重大影响。如1999年度工商和技术监督改为垂直领导,而原有的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随之上划,两机构的经费又需保障,造成预算编制的困难。特别是地税上划至省级垂直领导,对设区的市级、县级和乡级的三级预算编制带来长久的影响。由于地税经费按上级要求保证3—5万/人;地税系统一般执行上级滞后下达的税收征收计划指标。导致:1.设区的市级、县级和乡级财政部门无法依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和需要,编制预算收入。2.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收入失去约束力和严肃性,地税系统讨价还价,人大和财政部门只能花钱买税。3.由于各地、各年度要求的地税经费标准不一定,使预算支出也有所扩大或不定。

建议:1.对预算法关于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作出解释。2.如现行体制调整不可逆,则应规定上级下达的地税征收指标只是指导性计划,预算收入应按本级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法定支出

由于收支范围与复式预算关系不清,经常性收入的范围也不明确。造成各地方政府根据不同情况,随意调整经常性收入的范围,使法定增长的支出不实。同时,农业法等相关法律对法定投入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在现实中出现了一项投入在不同的领域进行重复计算的问题等。另外,计划生育、政法等许多系统在法律、法规之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各地财政保证其规定的支出,新增财力的大部分被硬性分配,地方财政职能被肢解。

建议:1.明确经常性收入的范围。2.明确财政收支范围与复式预算中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3.在有关法律中,准确界定有关投入的概念及范围。4.清理党政各部门为本系统规定的、要求财政予以保证的预算支出规定。

第二类 初步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五、初步审查的对象

预算法第37条规定的预算初审对象只涉及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没有考虑本级预算与总预算的关系,对本级预算的初审与人代会对总预算的审查不相称。同时,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初步审查只审是否列赤字、法定支出、预备费提取比例等,难以发挥初步审查应有的作用。

建议:1.吸取地方积极探索经验,明确初步审查的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如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将初步审查的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确定为七项。2.初步审查的范围应当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的范围相一致。

六、初审结果的效力及送达

预算法第37条未规定初步审查的效力;只规定了4种初审机构, 没有规定不同机构进行的初审其效力有何不同;初审结果不知送给谁,以何种方式送出。更无法在人代会上使代表知悉。

建议:1.明确初步审查结果的效力。对于初审结果,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作出明确答复,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根据初步审查机构的不同,效力应当有所区别。2.明确初步审查结果的送达对象及方式。如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第15条对此即有明确规定。3.将初步审查结果和政府财政部门采纳情况一并报人代会审查机构,并提交代表大会,作为代表进行审查预算草案的参考。

七、初审可否多方参与

预算法第37条第1款, 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2 款中“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的范围不清;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初审;没有规定在

预算编制和初审过程中,是否可以委托或责成审计部门参与。

建议:1.以财经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为核心,吸收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参与初审。目前,有的地方各专门委员会都参与;有的地方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参与,如山东省在初审时邀请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参加。2.在初审阶段,可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如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规定“财经委员会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3.应规定人大可委托或责成政府要求审计部门在编制和初审阶段参与工作。

八、初审时间与提前介入

在实际中,法定初审时间得不到保证,不能进行正常的初审。提交初审的草案,通常已由行政领导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初审时,不好再提意见,即使提出意见,也很难被采纳。

建议:1.人大应提前介入编制预算,了解掌握预算编制过程中的情况。在编制过程中处理好党委、人大、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陕西、山东人大建议,初审应提前至财政向主管首长报告之时,至少是在行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之前介入或者开始。2.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期限提交草案,配合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类 人代会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九、预算案的形式

向人代会提交的预算案通常由两部分组成,文字报告和数字表格;表格部分一般为收支总表,最多列到“款”。而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内部掌握的预算划分为:“类、款、项、目”。由于提交的预算案太粗,导致“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无法进行实质性审查,也给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审计工作带来了困难。再者,会议期间,预算案加密级,不能作到代表人手一份,且会后收回,影响审议。

建议:1、 对预算草案的形式及内容的详细程度提出明确的要求,最好能提交细化到“目”的预算草案。湖北、陕西的一些地方已规定预算草案采取“三表一书”制,使数字表格细化,预算报告改为对表格的说明等。2.除国防等必要的保留项目外,有计划、分步骤地取消“密级”做法,并保证代表人手一份。因为保密法关于秘密的范围及确定并不包括预算草案。

十、会议日程议程安排

在现实中,没有充分的时间去审查预算表。地方的人代会会期通常为4—5天,期间至少要审议6个报告,真正的审查时间却只有2天(听取报告和表决要占用4个半天)。 而审查的重点又放到了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上。使审查预算表这个重点在议程日程安排上没有突出出来。

建议:1.完善有关审查预算案的程序。通过规定最少审查时间,相对增强预算的审查力度,保障并突出预算案审查这一人代会的重要议程。2.可考虑提前将预算案提供给代表,使代表提前做好准备,听取意见,以便在代表大会期间有针对性、有研究地加以审查。山东等地人大都提出这一建议。

十一、人代会期间的专门审查

预算法没有对人代会期间专门审查预算的机构、职责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1.人代会期间组成的预算临时专门审查机构所进行的专门审查,与初步审查没有连续性。2.专门审查机构的职能不清,不仅专门审查难以深入,而且无法辅助代表进行审查。目前的情况是,专门审查机构忙于起草决议,没有将精力放在专门审查上面。

建议:1.明确专门审查机构的人员组成与职责。在人员组成上,应与初步审查保持连续性。2.发挥专门审查机构专业审查的作用,变起草决议为进行专业审查与辅助代表审议。

十二、预算案批准并生效后,上级政府要求调整

按照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撤销下一级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取决于两点:第一,上一级政府“认为”有不适当之处;第二,上一级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导致对下级预算如何调整,上一级政府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现实中,通常出现两种要求调整的情况:1.上一级人代会未开,上级政府认为下级预算存在不适当之处,又没有达到需要提请撤销预算的程度,直接要求下级政府对下级人代会已批准的预算进行调整。2.上一级人代会批准了预算,下级预算有不适当之处,又未达到需要提请撤销的程度,上级政府据此要求下级政府对下级人代会已批准的预算予以调整。

建议:1.明确规定对于第一种情况,上级政府不得予以调整。2.对于第二种情况,要同时通知下一级人大和政府,下级政府在调整后要向同级人大备案。

第四类 监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十三、监督重点

我国有关法律没有规定对预算执行加以监督的重点,只能是政府报告什么,人大审查什么,致使各级人大在听取和审批预算执行报告时,只能泛议,缺乏针对性和主动性。一些地方人大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认为对预算执行监督的重点至少应包括:超收安排;预备费动用;预算周转金;返还和补助;新出台政策对预算执行的影响;预算划转6 项内容。尽管这些不属于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内容,但根据预算法第66至68条的规定,仍属于人大的监督范围。为了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避免政府财政部门规避监督,有的地方人大根据地方人大组织法,将上述内容与“预算调整”相区别,巧妙地规定为“预算变更”,如陕西、山东等。

建议:1.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5项的规定, 将上述内容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范围之内,并在即将制定的有关法律中,界定并采用与“预算调整”相区别的“预算变更”提法。2.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制定的有关法律中,界定并采用与“预算调整”相区别的“部分预算调整”提法,以解决前述问题。

十四、预算调整

预算法第53条、地方组织法第44条对预算调整和预算的部分变更有所规定。但是,目前的规定不明确。如“特殊情况”到底指什么?出现特殊情况时,是动用预备费,还是进行预算调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否具有决定和监督部分变更的职权?有的地方抓住预算法对预算调整范围的界定,规避预算调整,规避人大监督,使人大原批准的预算落空。现行审批方式(常委会两月一会等)也与紧急情况需要调整预算不完全适应。

建议:1.具体界定“特殊情况”及特殊情况中的“紧急情况”。2.规定紧急情况下批准预算调整的特别程序。如西安市莲湖区规定可由主任会议原则批准,下一次常委会追认。

十五、决算

目前对预算的审查存在以下问题:1.报人大的决算与财政报本级和上级政府的不一样,报人大的决算比较简略,而报上级财政的决策详细。2.在审批决算的常委会上审议的审计报告,只是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不是决算审计报告(一般决算是上审下);向人大提交的是审计工作报告不是审计结果报告,给人大与给政府的不一样;有的地方只是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缺少“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导致对预算外资金监督不力;如果此时发现当年预算编制有问题,人大已经批准,能不能改,怎样改?3.人大审查不深入。赤字压缩、结转下年支出,赤字已发生但不列支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存在。

建议:1.要将向上级政府报送的决算和审计结果报告向人大备案。2.应专门审查“其他财政收支”,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3.应规定审计部门发现当年预算的编制存在问题时,政府和人大如何处置的程序。

十六、日常监督

实施条例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的期限和方式。而没有规定向人大报送有关材料。在实际工作中,通常要靠关系去索要;即使有的地方财政部门向人大报送,也不规范,一般只给2份(常委会主任和财经委员会); 有的地方只给简报,不给表格;有的地方时详时略,时有时无。代表和常委委员更无法连续而及时了解情况。

建议:1.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要将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的有关的材料及时向人大报送。陕西省户县人大常委会在其做出的关于加强预算监督的办法中,即明确规定了这一点。2.规定政府在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等会议时,邀请人大有关机构的成员列席,以了解有关情况,便于监督。

十七、乡级预算执行的监督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通常一年开会一次,并且由于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导致许多地方对乡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处于真空状态。乡级预算执行中存在大量问题,如收入方面的“三乱”、支出方面的胡花乱支等。

建议:1.将县级人大对预算和决算的监督权扩展至乡级政府。对这一监督方式进行认真研究并有效实施。针对乡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县(区)级人大应当承担起监督责任。2.规定县(区)级人大如何与乡级人大相配合,监督乡级政府预算执行和调整的程序。

十八、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责任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例2

1、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条件:报名参加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初级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初级会计职称即助理会计师。担任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3、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又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助理会计师考试,是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来源:文章屋网 )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例3

一、报名时间

2009年6月29日-7月20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名时间,并予以公告。

二、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具备以下条件的,免考相关科目:

(一)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以上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二)持有珠算五级证书者(含五级以上),可免试《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

三、考试时间

实行传统纸质考试的地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于*月*日全省统一组织考试。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时间为:*月*日-*日。考试结束后,各州、市于*月*日前将成绩库统一上报省会计考办。

实行无纸化考试的玉溪考区,考试时间为*月*日—*月*日。

四、考试范围和题型

(一)考试范围:*省根据财政部下发的考试大纲编写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辅导用书为考试范围。

(二)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分录题、综合题。

五、考务工作安排

(一)各地要根据《*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如期举行考试。少数地区如确因报考人数太少,不能举办考试的,须于*月*日前报省会计考办批准。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和考试组织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并且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网上报名(昆明地区考生登录网址::7001或者:7002;昭通、玉溪、文山、曲靖、红河地区考生登录网址::7003;*等地区考生登录网址::7004)报名资格确认时间为2009年*月*日至*月*日。

各州、市报名结束后,于9月30日前将《2009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预定单》上报省会计考办。传真号:0871-3615983。

(三)*月*日前完成核发准考证工作,准考证背面加印考生须知。*月*日前完成对各考点监考人员培训和检查、清理考场等考前准备工作。

(四)各地必须严肃考风考纪,规范监考操作程序,从严监考,防止舞弊行为发生。考试期间,应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五)各地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考试考务工作,并于*月*日前将负责人、值班联系电话报省会计考办。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例4

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以下将上述法律中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择要加以介绍。

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法第九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预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预算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预算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预算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预算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的监督。

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财政预算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部门预算的编制起步于2000年,由于时间短,缺乏实践经验,财政预算监督存在编制粗、下达迟、约束软、审查质量差、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预算比较粗放、不够细化。许多的科目或分类,还是综合性的成份多,未能细化到由此透视政府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公共管理活动的程度,甚至“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难以起到全面控制政府收支以至所有政府活动的作用。

(二)预算外的收支难以监督。提交给人大审查批准的是未能覆盖政府全部收支的不完整的预算。除了列入预算的收支之外,政府部门还有预算外的收支,甚至制度外的收支。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预算既是不完整的,又未能覆盖全部政府收支,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的意义岂不要因此打折扣?预算内外两张皮的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各部门的预算外收入,目前从形式上编入了各部门预算中,但没有达到预算内外统筹安排、预算外资金收支脱钩的要求。

(三)预算草案出台滞后,影响人大按时审查批准。预算年度从1月份开始,但预算草案一般到了当年的三四月份才由人大批准。从年初到预算草案批准前这一段时间,财政支出没有审批,没有法律依据。往往难以保证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采取基数法,按一定的递增比例,拿一个临时预算方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再提出调整方案,交人大常委会批准,造成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预算不见预算,审查批准的预算仍是“草案”的尴尬局面,影响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权威。

(四)初审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由于初审机构人员缺乏法定性,初审内容缺乏规范性,初审的效力缺乏权威性,影响了预算草案的初审质量。《预算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初审机构是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而初审人员大多不是人大代表,影响了初审的法律效力。加之初审仅从宏观的角度进行审查,不深人、不细致,缺乏对预算收入指标科学性的论证;初审结果也没有规范的文书,对政府如何修改预算编制要求不明确,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只对人大常委会负责,而不直接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初审情况只提交人大常委会,而不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代表审批预算时的参考,失去了初审的意义。《预算法》的这个规定值得商榷。笔者认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草案,应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此外,初审人员没有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对国家关于预算编制的新要求和本年度预算编制的依据缺乏了解,也是导致初审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

(五)审批程序和要求不明确。由于预算法没有规定人大审批预算的程序、内容和审查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等。实际操作中,重预算支出项目的审查,而轻预算收入指标合理性的审查,使财政作为调节经济、优化经济结构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尤其是税种税额指标分配得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能否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关系到国家产业政策执行等,因缺乏这些环节的审查,影响了财政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六)代表审查时间短,难以保证审查质量。如广东省人大审查的100多个部门的年度财政预算,篇幅有上千页,内容丰富,专业性强,但给人大代表审议的时间不到一个工作日,其审查效果可想而知,各地人大也普遍存在这个问题。

(七)预算的法制约束力弱,难以严格加以执行。目前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过于随意,预算资金挤占挪用等问题比较突出。预算调整随意性较大。人大常委会只能被动批准预算调整方案,造成人大批准的预算失去约束力,影响了预算执行的严肃性。现有法律对预算执行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慑作用及力度也不够大。

(八)预算执行监督不到位。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仅停留在会议听报告上,即人大常委会年中听取一次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二年听取一次决算报告和一次预算执行的审计报告;人民代表大会一年听取一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些地方把这种监督视为例行公事,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听报告前不深入调查研究,审议意见作出后落实情况缺乏跟踪检查,导致预算审查监督水平长期提高不大。

(九)预备费的列支游离于监督之外。预备费具体应列多少,有些地方没有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而是根据预算支出的宽松程度列指标,支出宽的年份就多列一些,紧的年份就少列一些。人大因缺乏论证,结果是政府列多少就批多少。在预备费的支出方面,不注重对其使用合法性进行监督。一些地方随意动用预备费,没有严格按照预备费的用途进行使用,每年预算列多少就支多少,很少有结转下年的情况。

(十)人大代表审查财政预算的能力不强。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而真正有审查财政预算能力的代表并不多,因此,在审查财政预算时,多数代表往往要么是不发言,要么是人云亦云,难以提出实质性的意见。

虽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批预算和监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多少不一、程度不同,但以上多数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三、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要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增加人大代表的知情权,提高人大代表审查预算的能力,走上依法审查监督、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责任明确、公开透明的发展轨道。

(一)编制完整的政府部门预算,增加人大代表的知情权。“部门预算”就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是将部门所有收支都编在一本预算中,一改财政内部相关部门和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归口管理的做法。这样一来,部门预算能综合反映一个部门一年内所有的收支活动,一目了然,不仅公开、透明,并便于审查监督。预算完整、细化、透明度提高,便于预算执行监督,也同时强化了外部监督。预算成为人民观察和了解政府活动的主要窗口。近两年全国各级人大会议上,人大代表对财政的钱是怎样使用的、财政支出是否合理合法等问题,都给予了高度关注。

为从根本上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增强预算的法治性,从2000年起,广州市本级着手实施预算编制改革,推行部门预算。在参照中央和省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总体方案》,并在2001年选择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利局为首批向广州市人大上报部门预算的试点单位。2002年,广州市本级进一步扩大了编制部门预算范围,试点单位增加市政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侨联、市妇联和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总数达10个,并在157个一级预算部门、850个预算单位全面试编了部门预算。为适应部门预算改革要求,市财政局在机构改革中调整了部门设置;结合当年可支配财力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出公用经费定额“两类五档”标准,明确了车辆经费定额标准等事项。编制部门预算使预算逐步公开化、法治化,初步实现了政府预算从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到决算,都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由功能预算转为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政府预算在编制形式上有新突破;在编制方法上由代编预算和汇总预算转到自编预算和逐级汇总;在编制内容上实行综合预算,在编制程序上实行标准周期预算,促进了广州市预算管理制度创新。2003年广州市直单位继续全面试编部门预算,上报市人大审议的部门预算试点单位扩大到15个;印发《部门预算编制规范文本》,合理确定公用经费和车辆经费定额标准,预算编制进一步细化。2004年编制报广州市人大审议的30个一级预算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部门预算,为全面向市人大报送部门预算做好准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部门由2003年的15个一级预算单位增至70个一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增加到86项;完善收支两条线制度,将人事、交通、卫生等部门的一些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收支脱钩”政策扩大到所有执收执罚收费部门和单位。近年来,广东省提交本级人大审议的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是以部门预算进行编制的,100多个部门的年度财政预算均提交人大审查批准。2004年8月底,广东省财政厅与省人大联网,省人大可以很方便地审查省财政的收支情况,由人大监督政府“花钱”,让政府的财政成为“玻璃钱柜”。

推行部门预算管理,有利于人大履行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有利于审计和社会各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有利于提高预算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有利于将政府有限的财力得到优化配置,统筹安排避免分配不公,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有利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促进财政法制建设,依法理财。

外国议会非常重视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美国国会具有“掌握钱袋的权利”。总统提出国家预算报告,唯有经国会审议和批准方得生效,行政当局方可获得拨款。而控制预算不但能造成钱财转移,更能影响权力分配。通过掌握“钱袋子”,国会可以衡量政府施政目标的轻重,以鼓励或惩罚的方式,落实国会意志。正是由于1985年国会削减赤字的格拉姆法案的规定,才造成克林顿政府后来与国会的冲突,国会在1995年两度冻结了政府预算,使克林顿政府两度面临“关门”的窘境。英国、法国等国法律规定,政府的财政法案须提交议会两院审议批准。

新西兰政府在预算编制之前,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其下属部门、各种利益集团、议员的意见,还要直接向公众征询意,对预算报告的编写有严格的标准,以使众议院和公众能够比较政府财改计划及其执行结果的情况。每年7月,人们都非常关注财政部长提交给众议院的预算案及其报告。当预算报告宣读时,电视、广播予以实况转播,公众可以在众议院走廊收听收看;第二天,报纸就对预算案进行刊载并评论。众议院要求预算案必须反映国家公共财政及经济的整体情况,特别是下一年度主要的收支。由于预算涉及政府对纳税人的钱如何花销,议员们对预算的审查都非常仔细,以保证纳税人的钱花得节俭、合法。众议院批准预算后,改府及其部门必须受其约束,保证在预算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商品和服务。政府要作出新的、不同的决定方式花钱,必须征得众议院的批准才能去做。

法国议会两院在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后,还经常地、紧密地跟踪和监督政府各部门的财政开支,严格审查财政决算,保证财政预算法的贯彻落实。

(二)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是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人大应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使预算外资金审查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笔者认为,要加强和规范对预算外资金的审查监督,还应着重加强对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使用管理情况和执行过程中的审查监督。通过对预算外资金进行全过程的审查监督,进一步提高对预算外资金的审查监督力度。

(三)制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或办法,保证预算法的贯彻落实。要解决预算约束力不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预算法》,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预算审查批准和监督的原则、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增加预算审查监督的可操作性,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实践证明,监督权力能不能得到有效行使并达到目的,还有赖于程序的科学、合理和完善。现代程序正义理论表明:程序是实现和保证实体正义的手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反映人民意志、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上。程序对于人大监督的意义在于,程序具有定向展开、过程不可逆、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的特性。程序正当要求程序科学、合理、周密、完备。预算按程序提交政府审定和人大审查批准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和刚性特征。人大财经委或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预算审查程序进行审查,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都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自觉接受人大和审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都不得随意追加或追减预算。现有法律对预算执行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慑作用及力度不够大,应在今后修订《预算法》时对此加以完善。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例5

一、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①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②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③具备会计基础知识和技能。

二、考试科目: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2.会计基础;3.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参加考试的考生务必按以下情况的规定选择考试科目:

1.已通过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凭上述合格单可单独报考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科目。

2.已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起2年内(含2年),凭上述毕业证书可单独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

3.不属于以上情况者必须同时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以上(含五级)三科目考试。

三、报名时间:20**年4月20日--30日(双休日照常办理)。

四、报名地点:

1.市区报名点:旧学前47号**市会计服务中心(不包括吴中、相城区)。

2.各市(县)、区报名工作由各县(市)、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组织和安排,并将要求及时对外公布。

五、考试时间及准考证领取时间地点: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目采取笔试方式,时间为20**年11月5日。

市区考生准考证10月16日起至三香路3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西区二楼财政局窗口领取(双休日休息)。

2.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采取机考方式,时间为8月中下旬(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市区考生准考证8月1日起至三香路3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西区二楼财政局窗口领取(双休日休息)。

3.珠算考试时间为8月中下旬(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市区考生准考证8月1日起至乌鹊桥弄18号南楼102室珠算协会领取(双休日休息)。

*、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报名时须填写《**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并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同底版)及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报名中有关会计类专业是指:(1)会计学(2)会计电算化(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4)审计学(5)财务管理(6)理财学。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例6

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适合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的会计初学者,报考指南包括:(1)报名条件。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2)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3小时,《经济法基础》2.5小时。(3)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0月份开始。2012年全国报名时间:2011年10月17日至11月7日。补报名时间:2011年12月5日至15日。(4)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的5月份。(以当年公布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为准)。2012年考试时间:2012年5月12日。(5)成绩管理。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三、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适合具备一定会计基础的相关人士,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发展方向为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审计。(1)报名条件。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取得博士学位。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合计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2)考试科目。设《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财务管理》、《经济法》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3)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0月份开始。2012年全国报名时间:2011年10月17日至11月7日。补报名时间:2011年12月5日至15日。(4)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的5月份。(以当年公布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为准)。2012年考试时间:2012年5月12、13日。(5)成绩及证书管理。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

四、注册会计师考试

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发展方向为:会计师事务所、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投行分析师等,注册会计师可以依法进行鉴证业务,并有权出具鉴证报告。(1)报名条件。一是专业阶段考试报名条件及免试条件。报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免试条件: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申请免予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11年度)》,并向报考地省级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交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报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审核批准,方可免试。二是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取得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均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资格审核、交费确认三个步骤。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省略.cn),点击“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报名”链接,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或直接登录cpaexam.省略.cn)进行网上预报名。首次报名参加专业阶段考试的报考人员应于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指定地点办理报名资格审核手续。办理报名资格审核手续时,报考人员需持网络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持有国外学历报名的中国公民应提供国外学历原件、经公证机关提供的该学历已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中文证明,以及发放该学历的学校的中文全称和英文全称。非首次报名参加专业阶段考试的报考人员、综合阶段考试的报考人员无须进行报名资格审核。(2)考试科目、考试范围及考试方式。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3)报名时间。境内考生专业阶段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为3月、4月份,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为3月、4月份。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境外考生(即欧洲考区)专业阶段报名时间一般为3~8月份。(4)考试时间。境内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份;欧洲考区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份。 (5)成绩管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效答卷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集中评阅;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各科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确认后,由财政部考办向地方考办,并开通网络查询功能;考试成绩向地方考办后,地方考办应向考生制发成绩通知单。对考生提出考试成绩核查申请的,地方考办应及时汇总,并在规定日期内按规定格式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按照成绩核查工作有关规程及时组织成绩核查工作。成绩核查结果由财政部考办向地方考办,并开通网络查询功能。地方考办应向考生制发成绩核查结果回复单。(6)合格标准: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应考人员,财政部考委会颁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应持有效的考试科目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合格通知单、免试批复文件复印件或成绩核查回复单),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申请换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地方考办应对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地方考办应当汇总本地区专业阶段合格证申请人相关资料,制作上报文件。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7)全科合格证管理。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后5个年度内,取得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合格成绩者,财政部考委员颁发全科合格证书。取得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应持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凭证向参加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全科合格证上的发放日期为财政部考办下发的批复文件日期。地方考办在发放全科合格证书时,应同时向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发放《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督促其申请成为中注协非执业会员。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例7

二、加强对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对市本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应当按照合法、真实、讲求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关于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下一年度预算的初步方案送交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市本级预算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收支总表,预算财力测算表,按类、款、项编制的专项支出表,部门预算草案,预算外专项收支总表等初步审查所需要的材料。

财经委对预算草案主要审查下列内容:(1)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2)预算收入是否完整合理、积极可靠;(3)预算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勤俭节约、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是否保证了政府正常运转和重点支出的需要;(4)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有力、可行等。

三、加强对预算变更的监督。要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中因上级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市财政局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并在年度决算中作出说明。

市本级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民生项目、偿还政府债务等支出。市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超收追加支出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财政局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初步方案送交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确需调剂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局批准。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科目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减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逐步增加新的科目。

四、加强对决算的审查工作。预算年度终结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分别列出预算数、调整数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对本年预算的实际执行数、上年结转和上级补助的实际执行数作出说明,对预算执行中变化较大的情况和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使用情况,也要作出专门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送交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及说明、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决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年度预算收支平衡情况;(3)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4)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结转结余资金及其使用情况;(6)部门预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7)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对决算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专门审计。

五、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市审计局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依法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并提供有关材料。市人民政府及审计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审计局应当进一步完善与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的部门决算审签制度,加强对部门决算的审计监督。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决算制度,结合决算审签工作加强对部门决算的管理。部门决算审签意见书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参考。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市审计局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送交财经委,并提供审计结果报告等审查所需要的材料。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市本级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上级审计部门对市本级年度决算的审计结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六、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监督。在预算执行中,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积极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例8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按照完整、规范、公开、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审查小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本级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实现网络联通、信息共享。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预算收入的预期目标,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应当注重绩效管理,预算支出安排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本级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初步方案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对预算编制原则、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目录管理以及与预算有关的重大事项等做出重点说明。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六条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及相关调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或者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在预算草案初审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提出询问、组织调研,开展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人民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提前下达数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是否公开透明,专项转移支付分配适用项目法、因素法是否规范、适当及作必要说明;

(七)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等民生专项资金安排是否有利于统筹整合使用及提高绩效;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

(十)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一)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保证审查预算报告及草案的时间。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代表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结合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三条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命令以及财政方面的重大政策,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和拨付预算支出的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九)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十)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与预算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专题调研、查阅或者调阅有关资料、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共同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1至10月预算执行情况。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收支、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政府债务和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的有关专项报告或者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办理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对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的意见,其后应将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正式文本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

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影响预算执行真实、合法、效益的重要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 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使用。由于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调剂以及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等引起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支出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及使用情况,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十)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根据需要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6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六章 预算决算公开

第四十一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同时,应当重点说明举借债务、重点支出、政府采购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由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依照规定公开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机关运行经费,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绩效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相关信息由其大会主席团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预算决算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便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

(五)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的;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例9

主考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报名时间:由各地考试委员会在每年5月份内确定。

报名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考试时间:每年9月份。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简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主考机构:国家财政部、国家人事部。

报名时间:考试上一年度的10月中旬至于11月底。

考试条件:(一)初级: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二)中级:除具备报考初级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

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的5月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以当年公布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为准)

考试科目:初级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中级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

三、高级会计师资格

考试简介: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试点省组织进行。实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试点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当地人事、财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主考机构:国家财政部、国家人事部

报名时间:每年5~6月开始报名。

报名条件: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请查阅当地的报考条件;(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考试时间:每年9月份左右。

考试科目:《高级会计实务》。

四、注册税务师(CTA)

考试简介:注册税务师简称CTA(CertifiedTaxAgents)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1998年开始时实行资格认定考试,自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考试。适合企业内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税务专员等。注册税务师是一个前景看好的职业,其证书含金量较高。

主考机构:国家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一般设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按地区为单位进行组织。

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业务满一年。

考试时间:每年6月最后一个周末,从周五的下午开始,每半天考试一个科目。

考试科目:《税法(一)》、《税法(二)》、《税务实务》、《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CPV)

考试简介:资产评估师(Certified Public Valuer)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人员,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目前,市场对此类专业人才需求量较大,适合正在从事或准备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人员。

主考机构:国家人事部、国家财政部。

报名时间:每年的3月至4月(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

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6)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考试时间:每年9月的第二个周末。

考试科目:《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六、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

考试简介: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CertifiedAccountants,简称ACCA成立于1904年,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国际会计师组织。ACCA的国际地位举足轻重,联合国于确定其环球课程时,亦是以ACCA的课程作为蓝本。

主考机构: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报名时间:学员注册后,在二、三月份/八、九月份会收到AC-CA的考试报名通知。每年7月31日为中国学员参加同年12月份笔试的注册最后截止日,每年12月15日为中国学员参加下一年6月笔试的注册截止日。

报名条件:(1)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既可以报名成为ACCA的正式学员;(2)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在校生,且顺利通过第一学年的所有课程考试,既可报名成为ACCA正式学员;(3)未符合以上报名资格的申请者,而年龄在21岁以上,可以遵循成年考生(MSER)途径申请入会。该途径允许学生作为ACCA校外进修生学习,只须在前两年的四次考试中通过1.1和1.2两门课程,便能以正式学员身份继续参加其它课程考试。

考试时间: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六月初和十二月初)。

考试科目:从2007年12月起,ACCA实施新的考试大纲,新大纲共有十六门课程(学员需通过十四门),分为两个阶段,每次最多允许考四门,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员可以免考其中2门。主要包括:第一阶段有《会计师与企业》、《管理会计》、《财务会计》、《公司法与商法》、《业绩管理》、《税务》、《财务报告》、《审计与认证业务》、《财务管理》、《高级税务》、《高级审计与认证业务》;第二阶段有《专业会计师》、《公司报告》、《商务分析》、《高级财务管理》(选修)、《高级业绩管理》(选修)、《高级税务》(选修)、《高级审计与认证业务》(选修),其中选修课只需选择二门。

七、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

考试简介:CIA是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的英文简称,它不仅是国际内部审计领域专家的标志,也是目前国际审计界唯一公认的职业资格。CIA需经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简称IIA)组织的考试取得。考试每年一次,适合准备进入大型跨国企业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

主考机构: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

报名时间:每年6、7月左右;报名具体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参见各考点的报考简章

报名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考试:(1)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或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4)CIA考试期间本科院校的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四年级学生。

考试时间:每年11月第3周的周六、周日举行。

考试科目:《内部审计在治理、风险和控制中的作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经营分析和信息技术》;《经营管理技术》四个部分。

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CGA)

考试简介: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ertified General AccountantsAssociation ofCanada,以下简称CGA-Canada)是经加拿大国会批准成立的会计专业团体,是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IASC)、泛美会计学会(IAA)、亚太会计师联合会(CAPA)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四个国际性会计师组织的活跃成员。CG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专衔享有极高的国际公信力,协会会员可在加拿大执业,独立签署审计报告;或在世界各地从事高级财务及企业管理等工作。

主考机构: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

报名时间: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份(一门课程结束即注册报名下一门课程)。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例10

1 财务经济分析目标

1.1 财务经济分析的基本目标 财务经济分析的基本目标是所有财务经济分析主体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财务经济分析的基本目标可以表述为“决策信息支持系统”,即财务经济分析主体通过对会计主体提供的财务经济信息进行再加工,从而为财务经济分析主体的经济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1.2 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利益相关者理论从契约角度出发,将企业理解成“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系列多边契约的组合”(Freeman,1990),这组多边契约的参与主体都有可能成为财务经济分析的主体。利益相关者对利益取向的差异性决定了其财务经济分析具体目标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企业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所有者(投资者)、债权人和经营管理者,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也是财务经济分析最主要的分析主体。一是所有者(投资者)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投资者对经济主体提供的财务经济信息进行分析,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经济主体的盈利能力以及处理经济主体和投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能力。因此,投资者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可以表述为:投资者通过对经济主体提供的财务经济信息进行进一步加工,分析经济主体的盈利能力和处理财务关系能力,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二是债权人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债权人对经济主体提供的财务经济信息进行分析,其关注的侧重点是经济主体的偿债能力以及偿债声誉。因此,债权人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可以表述为:债权人通过对经济主体提供的财务经济信息进行进一步加工,分析经济主体的偿债能力和偿债声誉,从而做出正确的债权配置决策。三是企业经营管理者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投资者和债权人财务经济分析侧重于财务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企业经营管理者财务经济分析不但要关注企业财务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而且要关注企业财务经济活动的过程。因此,企业经营管理者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目标除了分析财务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以外,更为关键的是要分析财务经济活动过程中诸要素对财务经济活动最终成果的影响,从而有利于 生产经营管理者发现财务经济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企业财务经济活动。

2 财务经济分析的基本假设

2.1 信息真实性假设从本质上分析,财务经济分析是对财务报表和表外的初级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和研究评价,使初级信息成为对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决策有用的高级信息的过程。由于财务经济分析以财务报表及表外初级信息为加工的“原材料”,要使加工出来的高级信息对财务经济分析主体的决策有用,必须保证初级信息的真实性。信息真实性假设对财务经济分析所依赖的会计信息和统计信息这两个方面的初级信息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会计信息必须与《企业会计准则2006》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规范完全吻合,即会计信息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一贯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等质量特征。只有初级会计信息符合上述质量特征,加工出来的高级信息才有可能对财务经济分析主体的经济决策产生积极作用。反之,如果初级会计信息不真实,则加工产生的高级信息就失去意义,财务经济分析主体以此作为决策支持信息,难免做出错误的经济决策。二是统计核算必须符合客观性原则,即企业在统计过程中必须以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信息真实性假设还隐含了信息对称性假设,即财务经济分析主体掌握的信息是完全对称的。只有信息对称,财务经济分析主体才能做出利益均衡的经济决策。而事实上,信息不对称现象是比较常见的。不对称信息的价值很高,原因是按照供求关系,如果需要的信息越稀缺,信息的价格越高,信息需求者的需求欲望就会降低;反之,信息的价格越便宜,信息需求者的需求就越高。在现代企业中,尽管人所拥有的私有信息对人来讲,所花费的成本很低,但对委托人来讲却是一种非常稀缺的资源。作为财务经济分析的主要

分析主体――投资者、债权人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三者对信息掌握的完全程度和所花费的成本是完全不同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掌握信息比较完全,其成本较低;而投资者和债权人掌握信息的完全程度大为降低,要提高其信息的完全程度,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

2.2有限理性假设美国经济学家赫伯特・西蒙(1978)将有限理性概念引入经济学领域,并建立了有关过程理性假说的各种模型。其认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人并非“完全理性”,而是介于“完全理性”和“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状态”,即经济人是有限理性的。同时,还明确区分了结果理性和程序理性:结果理性指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定范围之内行为能够达到预定的目标;程序理性指行为过程符合规范的标准。结果理性和程序理性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两者的立足点不同:前者立足于经济人的行为结果而忽视行为过程是否符合规范的标准;而后者立足于经济人行为过程符合规范的标准但并不忽视经济人的行为结果。其立论依据在于:在不确定的环境下,经济人无法准确地预测未来,因而无法按照结果理性的方式来采取行动,只能依靠某一理性的程序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在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条件下,经济人行为选择标准不再以结果的最优化作为行为选择的唯一依据,而是应该侧重程序理性,加强对经济人行为过程的考核和控制。因为只要程序合理,行为过程符合规范的标准,其行为结果的理性就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在有限理性的分析框架内,将理性抉择者描述成“行为经济人”,认为“行为经济人”的有限理性有一个实现程度问题,根据现实状况将有限理性划分为潜在有限理性、即时有限理性、实际有限理性三种状态,并针对影响人的理性发挥因素,建立了描绘有限理性实现程度的理论模型,从而得出了有限理性实现程度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依次为潜在有限理性、实际有限理性、即时有限理性的结论。在有限理性假设下,作为有限理性假设条件下的行为人一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其利用初级信息进行加工时,不再以初级信息的结果作为其信息加工源,必须对初级信息产生程序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因为仅以初级信息的结果无法判断其合理性。财务经济分析主体侧重初级信息生成程序的合理性,必须加强对信息提供主体信息生成过程的评价。因为信息生成的程序和方法合理,则信息生成过程符合规范的标准,其信息结果的合理性程度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保证。同样,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利用加工后的高级信息做出决策时,其选择标准也不再以财务经济分析结果的最优化作为决策的唯一依据,而应该侧重程序理性,加强对财务经济分析主体财务经济分析过程的考核和评价。因为财务经济分析程序和方法合理,则财务经济分析过程符合规范的标准,其财务经济分析结果的理性就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后,必须根据财务经济分析主体有限理性实现程度的高低来利用加工后的高级信息,从而做出合理决策。

3 财务经济分析的基本原则

3.1 成本效益原则成本效益原则要求行为人采用某一行为所发生的成本必须小于采用该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如果将财务经济分析主体进行财务经济分析看成是经济行为的话,那么财务经济分析主体进行财务经济分析所发生的成本必须小于相应的收益。财务经济分析从信息论的角度来看,是信息的再加工过程,因此进行财务经济分析的成本是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对信息进行再加工的加工成本,而财务经济分析所产生的收益是利用再加T信息进行决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此处的超额收益是指在进行财务经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决策所产生的收益与不进行财务经济分析做出决策所产生收益之间的差额。财务经济分析的成本效益原则对财务经济分析主体进行财务经济分析提出了下列要求:一是如信息加工成本和超额收益仅在一个会计期间相关,只要信息加工成本小于超额收益,则经济分析主体进行财务经济分析就是可行的;反之则不可行。二是如信息加工成本和超额收益与若干个会计期间相关,只要信息加工成本现值小于超额收益现值,则经济分析主体进行财务经济分析就是可行的;反之则不可行。

3.2 弹性原则弹性原则要求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在进行财务经济分析过程中必须考虑财务经济分析外部环境变动的可能性,留有合理的伸缩余地,以便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可以随时、自动地做出调整。弹性原则对财务经济分析主体进行财务经济分析提出了下列要求:一是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必须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其分析目的;二是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必须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选择合理的财务经济分析程序和方法;三是当涉及与行业内其它企业进行比较时,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必须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来选择合理的对比基础;四是在财务经济分析内容的确定方面,财务经济分析主体必须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来确定财务经济分析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在财务经济专题分析内容的确定方面更是如此。

4 财务经济分析的研究对象

4.1财务经济分析方法财务经济分析方法是财务经济分析的又一研究对象,财务经济分析方法可以概括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观念方法;第二层次为基本方法;第三层次为具体方法。观念方法包括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和全过程分析方法;基本方法包括因素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具体方法则包括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连环替代分析法、平衡分析法、指数分析法、本量利分析法、图表法、回归分析法、线性规划分析法等。财务经济分析方法长期局限于具体分析方法,分析方法的更新非常缓慢,分析方法的停滞不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财务经济分析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因此,未来财务经济分析从方法论角度来分析,应合理吸收计量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将这些学科中的方法引入财务经济分析领域,从而不断完善财务经济分析方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