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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模板(10篇)

时间:2023-07-06 16:11:30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例1

引言:市政工程特指由政府主导设计与验收的,施工区域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施工目的在于有偿或无偿服务特定区域居民生活的各类建筑、设备以及具有服务功能的设施。市政建筑工程主要包括修路、架桥、修建排水管道、园林绿化、照明设施、环境清理设施以及防洪、抗震等设施,其服务对象为城市的所有居民。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道路交通工程,主要包括交通道路、立交桥、地铁、城际轨道、公交线路等用于交通的设施;

(2)河湖水系工程,主要包括人工河流、灌溉沟渠、污水处理系统、防洪和泄洪装置、湖面桥梁等;

(3)地下管线工程,主要包括排水管道、电路管道、地下光缆、煤气管道、暖气管道和其它专用管道等;

(4)架空杆线工程,主要包括高压线、电视、电话信号线以及其它传输线路;

(5)街道绿化工程,主要包括路边绿化植被、公园绿化植被、小型观赏景观以及其它具有绿化工程和美化效果的工程。

1市政建筑工程施工原则

为了保证市政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避免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需要在施工时遵守以下原则。

(1)施工前期,必须在预定施工区域进行精确的测量工作,确保施工计划准确,以便对施工影响、施工费用以及施工效果进行详细的评估;

(2)严格执行施工签字审核制度,施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必须由现场负责人员的签字认可,并严格按照签批要求施工,确保施工预期目的;

(3)在保证不降低施工质量的同时,鼓励新技术和新工艺在施工过程中的使用,以更优质的施工质量和更低的成本促进市政建筑工程的进步;

(4)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两个方面进行监督,既要保证施工的结果满足设施的服务要求,又要确保施工过程的人员安全。

2 主要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分析

2.1 雨、污水管道施工

(1)管沟开挖

清场后根据设计标高位置,撒灰线示出开挖宽度,采用挖掘机开挖,垂直开挖至基底设计上15cm后,改由人工修坡及开挖至设计标高,避免对基底的扰动,采用木撑加固沟壁。基底采用打夯机夯实使密实度达到设计要求,当土质不能满足要求时,视实际情况,用加灰或换填处理来保证基底达到规定密实度,施工开挖时予留5cm左右的夯实沉落量,并在基底夯实后及时做垫层,以免暴露过长时间,引起地基承载力下降。

(2)垫层施工

管沟基底施工处理完成后及时报检,取得监理单位的签认后,按设计要求做垫层,采用人工在管沟摊铺及整平,打夯机夯实。垫层材料摊铺时,按标定于沟壁上的标高控制桩进行摊铺,及时检测密实度,保证垫层质量。

(3)管道安装及闭水试验

管道的安装,由具有经验的专业队伍施工,施工完成后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作闭水试验,合格后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回填土

人工分段两侧对称水平用打夯机回填,每层虚铺厚度,打夯机≯20cm,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用打夯机夯实。注意将其与机械压实接茬部位应重点夯(压)实。

2.2 路基土方施工

(1)挖方施工

首先,采用全站仪打出线路中心线控制桩,按设计路基横断面放出开挖边线并用白灰线示出,利用挖掘机配合堆土机进行挖方区清表工作,对于机械难以开挖的地段采用人工清表,并及时将废弃物用自卸汽车运至弃土场倾倒。

(2)填土施工

路基填筑前,先做全幅不少于100m的压实试验段,以确定压实设备的组合方式、压实遍数、松铺厚度、松铺系数及含水量的控制范围等。并将压实试验成果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大面积推广应用,做为后续施工的依据,

路基填筑采用“四区段、八流程”(四区段为:填筑区、平整区、碾压区、检验区;八流程为:施工准备、测量放样、基底处理、分层填筑、摊铺整平、碾压密实、检验签证、路基和边坡整修)工艺水平分层分段填筑,由低洼处填起,逐步过渡到一个平面再大面积的填筑,特别注意填挖与沟坎接茬处要分层挖成台阶碾压密实,消除质量隐患。

2.3 灰土底基层施工

首先做机动车道灰土试验,经过监理工程师的认可之后进行施工,按照先进行机动车道后进行非机动车道的顺序进行施工。其施工工艺主要包括:施工准备、拌合、运输、摊铺、碾压、整形、接缝处理、养生和交通管制9个步骤。

2.4 水稳碎石基层施工

水稳碎石基层施工主要采用厂拌法进行施工,其施工步骤同样为施工准备、拌合、运输、摊铺、碾压、整形、接缝处理、养生和交通管制9个步骤,但是,在具体工序方面的参数指标存在区别。

2.5 路面面层施工

路面面层的施工由上到下依次为乳化沥青透油层、粗粒式和中粒式沥青砼,乳化沥青透油层的铺设需要经过碎石机拌合、运输、摊铺和碾压几个步骤才能形成合格的路面。

2.6 雨季施工

雨季的施工需要对气象的把握非常准确,争取将雨水对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的影响降到最低,因此,就要求市政建筑工程的管理方做好预报工作和施工进度优化工作。提高雨季施工的质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准确把握天气变化规律,将受雨水影响大的施工项目暂时搁置或等待晴天进行赶工。

(2)对道路的基层施工时要避免在降雨多的时期,以免造成地基不稳。

(3)施工现场的各种设备和遇水易损坏的材料必须妥善保存,做好防雨和防潮工作,同时在存储设备或材料的场地修建排水设施。

(4)基坑的垫层施工一定要避开下雨天气,如果突遇降雨,就必须对垫层进行厚度预留,雨过后立即施工。

(5)雨季的雨水频繁,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要适当调整工程速度,在天气晴朗的时候适当加班,追赶工程进度,在下雨时进行封闭区域施工。

(6)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在雨季提供雨靴和雨衣。

(7)严格管理市政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用电,在高耸的部位安装避雷设施。

以上为市政建筑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这些技术措施需要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不断的总结和提升,才能更好的促进市政建筑工程的发展。

结语:市政建筑工程的施工伴随着城市的扩张不断进步,市政部门的规模和业务量也在不断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求市政建筑工程的主管部门清醒的认识到市政建筑工程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务人民,在工程的招标、施工和验收环节以社会利益为重,严格执行市政建筑工程管理规定,确保市政建筑工程的服务质量。同时,作为技术管理人员,应该认识到当前市政建筑工程的施工技术还有提升的空间和发展的余地,需要我们技术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立足岗位,深入进行理论学习和实际的操作,探索更为先进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为我国市政建筑工程的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杨国柱. 论建筑工程组织设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1(04)

[2] 张军.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重要性[J]. 石河子科技. 2008(06)

[3] 孙立春. 建筑电气施工中的质量通病和防治措施分析[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23)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例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握高质量发展的内涵要求,聚焦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以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为重点,深入开展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中介机构市场管理混乱、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工程招标投标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工程招投标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

二、整治范围

(一)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问题。突出表现为:以地方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确定招标方式或直接指定中标人;招标人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通过协商议标、滥用邀请招标等方式违规招标;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明招暗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问题。突出表现为:投标人借牌挂靠、业绩造假;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串通围标和陪标,甚至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三)部分评标专家素质不高、评标专家评标不公、不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问题。突出表现为:评标专家责任心不强,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在评标过程中敷衍塞责;评标专家丧失原则,泄漏保密信息,,搞权钱交易。

(四)中介机构市场管理混乱。突出表现为:招标机构借牌、挂靠;招标机构利用其特殊身份,在所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投标;招标机构为所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泄露保密信息;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五)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突出表现为:个别企业中标后层层转包,或违反法律法规把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违规插手干预问题。突出表现为:个别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打招呼、拉关系,插手招投标活动。

三、整治内容

(一)推进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制度障碍。为建筑企业减负和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我县电子招标标准招标文件不统一的问题,严格执行**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设备和材料招标采购等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形成完善的全省电子招标标准招标文件体系,全面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10月底前,形成完善的电子招标标准招标文件体系,上线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系统)

(二)集中整治查处,着力解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问题。针对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人证不相符、未到岗履职且未履行变更手续、未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问题,对2019年1月1日以来,在建的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对照县发改局下发的《**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附件6**县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8日项目立项情况统计表),通过资料核实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全面自查和重点核查。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其中,6月20日前,完成自查;8月底前,完成核查;10月底前,完成治理期间收到的案件线索查处)

(三)加强专家管理,着力解决评标专家违法违规问题。针对部分评标专家素质不高,评标专家评标不公、不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等问题,要加强评标过程监管,加大发现力度,做到早发现早移交,发现一起,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移交一起,形成震慑力。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

(四)强化中介管理,着力解决招标机构市场管理混乱问题。针对招标机构借牌、挂靠,泄露保密信息,规避招标投标监督,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书面报告,违反招标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项目招标工作等问题,探索建立招标机构信用管理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招标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严肃查处招标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

(五)规范权力运行,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针对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打招呼、拉关系,搞权钱交易等问题,探索建立插手干预招投标登记报告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全面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鼓励有问题的干部职工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对涉嫌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9月底前,制定插手干预招投标登记报告及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顺利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同志为组长,县纪监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长同志,、敏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二)畅通线索渠道。通过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开设举报专区,公布系统治理投诉举报线索征集电话和电子邮箱并明确单位联系人(见附件1),广泛向社会征集线索。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例3

在建筑工程中,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相比,市政工程有其独有的特点:一是市政工程是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其产品为公众使用;二是市政工程的投资效益只能在其使用过程中显现。正是由于市政工程具有这些特点,铸就了市政工程在城市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市政工程主要服务于城市区域,政府的目标、交通的限制、便利市民的要求,市政工程的工期一般不会太长,属于“短、平、快”的建设性质市政工程主要包括路桥、给排水、电力电信、供暖、燃气,属于关于民生的基础建设。对于房屋建筑来说,好的市政工程有助于房屋建筑开展的顺利进行、科学建造,具有不可多得的意义。

相比而言,土建资料比较细致繁琐,市政资料相对简单,但是相关的项目是完全不同的,资料表格几乎都不一样。土建的资料员做市政工程,必须要熟悉市政规范以及相关的技术表格。

二、设计施工一体化建造的关键要点分析

设计施工一体化建造模式是属于工程总承包的一种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在国外应用的相当普遍,对比传统的设计、施工分别发包模式,在提高工程技术水平、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节省工期时间等方面表现出了很好的竞争性。有鉴于此,我国曾努力推广这种模式,给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注入新的活力,

但是,设计施工一体化建造在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发展相对缓慢,关键是制度和观念等方面原因,抑制了市场和企业的自我发展,文中对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在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期间也要勇于改革创新,推进一体化建造在我国发展。

三、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思考

思考一:重新划分设计与施工的分界点

以往人们把分界点放在施工图设计之后,由设计对每一根钢筋的摆放都进行了明晰的限定以后,施工也就只能按图施工了,由此派生出的设计指定产品,也就顺理成章了。如果把设计与施工的分界点,划分在施工图设计之前,也就是施工图设计下移到施工单位,一是可以促进施工企业的素质提高,把那些不具备施工图设计能力的企业,排除在一级承包范围之外,从而减弱一级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二是施工企业可以从施工图设计中获取更多的效益,以利于大型骨干企业的做强做大;三是可以使施工图设计更优化,更符合施工的实际。

思考二:积极实现信息化与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对接

我国建筑行业正处在从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化建筑业转型的关键时期。管理半径的扩大,对我国建筑企业的管理能力提出严峻挑战。通过信息化实现管理现代化,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成为建筑企业的共识。而建筑业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生产力水平的步伐明显滞后。信息化建设不仅是一场技术变革,更是一种思维更新和管理创新。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信息化建设涉及范围广、层次深、信息量大,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的信息化过程是个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过程,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最终目标是提高企业的协同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为企业创造价值。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例4

【正文】

建筑市场强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区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严厉打击建筑市场强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黑恶势力,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有效净化建筑市场环境,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潘集区住建局于2019年8月开展建筑市场强揽工程专项整治工作。

此次将重点整治以下强揽工程行为:围标串标、恶意竞标行为;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殴打等暴力方式和非法手段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行要求承建工程或强迫他人接受与工程建设有关服务的行为;实施言语威胁、阻挠施工等软暴力手段承揽工程的行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收取“地盘费”“保护费”,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利用职权、职务影响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便利的行为;群众举报的有关强揽工程的行为。

一是加大宣传。在强化建设施工项目日常监管的同时,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和斗争方向及扫黑除恶相关法律法规,在各工地现场悬挂、张贴醒目标语,公开举报电话并设立举报箱,形成上下一体、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格局。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例5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措施。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实行申报制度。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市辖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处置,对不予办理处置的,应书面答复。

第七条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回填基坑、洼池的受纳单位和个人须到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安排调度。跨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调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要求设置围栏、围板或围墙;

(二)物料应堆放整齐;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地表要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上道行驶不得污浊路面;

(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采取防溢漏、防扬尘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九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与承运任务相适应的条件,运输车辆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及其它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有专用车辆运输。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具备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十一条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向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查核定。市辖区内跨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由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对不予办理的,应书面答复。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应当载明运输单位、路线、时间和处置场地。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并按指定的处置场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过程中不得超载、撒漏。严禁无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车辆承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不得伪造、出借、涂改、转让和买卖。

第十四条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国家环境保护及城市环境卫生标准,须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利用原则,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标准的制定、调整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市政、**交通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立即清除干净。

第十七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30日内将工地剩余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干净,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申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擅自处置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无运输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倾倒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已倾倒的应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恢复原状。并按倾倒量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买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的,没收其运输证,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车辆不作防撒落、飘扬、滴漏,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责令限期撤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撤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撤除,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例6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引言

随着国内城市化发展的不断加快,人民的对生活的追求已从基本生活物质追求变成了更优越的精神生活体验,当前人民对建筑房屋的追求也越来越高,本文在这一社会大环境下,从市政管理的角度对建筑工程的相关方面进行分析,利用城市空间的理念从改善人民生活环境、质量角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这一研究对于改善居住环境,进一步促进城市化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2 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

2.1 市政工程分析

当前市政工程理念急需发生理念上的改变,市政工程不仅应该包括城市建筑的所有工程,同时还应从人民的物质、精神角度进行城市建设的设计。当前的市政工程的建筑设计需要从建设、管理以及规划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实施,规划中应重点从建筑与城市间的关系出发,在建设中需要实现建筑的功能性,还应基本满足先进、便捷、亮化城市景观发展,城市化市政建筑的建设在创新理念方面还应有新突破。只有做到这几个基本点,城市化市政建筑才能不断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2.2 市政角度的建筑规划管理

市政设施建设首先应做到平衡和科学规划的统一,统一的意义是城市化中个项目工程的建设应对每一项做好统一的规划、协调,建筑项目的建设理应做到超前和同步,即项目建设需要超前,而与城市化其他设施需要形成能力是时间上同步。同时应依据城市设计规划,使相关设计具备法律效应,从市政工程角度依据有效的法律规范文件是建筑规划管理的核心,这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做到有法律约束力的实施。

当前建筑建设很多都位于城市的繁华或人口密度较大的地段,这是怎样保证建筑工程科学环境管理,做好环保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了。解决这一问题最佳途径就是从市政工程角度出发,建设制度合理的市政工程环境保护规划,对建筑区域可能出现的污染、噪声、扬尘等环境问题,给出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方法。另外,建筑的文明施工问题也应在市政规划管理的范围内,市政工程建设人员对建筑施工中各类环境责任人要有明确认识,同时还应做好更多监督检查和对卫生间、垃圾台等公共设施进行有效的保障,一旦出现问题市政人员应及时处理。利用现代化的市政管理方法,对建筑工程中的环境、设施等进行有效治理和保障是当前城市化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图1为上述市政管理实现建筑工程城市化的流程图。

图1市政管理实现建筑工程城市化流程图

3 建筑工程的城市化管理

3.1 市政城市空间与建筑工程管理

城市空间是一种物化形态也是一类社会色彩,其是一个较复杂问题和多方位的形态。城市建筑空间是一个形体、物化空间,市政人员规划设计依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建筑物内、外实现城市空间的艺术设计。市政人员对土地开发和城市空间的有效干预是实现城市化空间的有效和必要手段,而城市建筑空间的设计规划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城市的建筑规划,应走出传统的二维空间变化和低经济成本的思想因素,充分考虑人类体验行为与建设空间的关系以及单一建筑与整个城市协调的规划管理。市政人员应以法律规范、国家政策为基础协调好各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建筑空间进行设计水平有效规范,是实现城市空间理念的有效途径。

3.2 管理水平的改进

结合城市建筑空间设计市政管理的规划也应有不断的改进,基于当前的发展状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的完善和改进:改进城市空间的建筑内涵方向——城市空间被理解为人类的活动,分析城市空间中的建筑内涵问题也应以人类活动为目的,市政管理在基于建筑环境因素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人民的习惯、爱好、信仰等问题,实现城市空间的合理管理与规划;三维立体空间设计的理念——现代化的城市建筑空间理应是一个三维立体化的实体空间,二维平面的城市建筑早已无法解决三维规划管理的问题,然而实际当中市政规划人员还只是应用二维空间,这种技术方法显然无法满足当前现代化的城市理念,诸如建筑层数、高度、形式等应有合理的规划管理,无三维空间变化就无从谈起城市化立体空间;单一建筑与城市建筑空间协调管理——市政管理人员对建筑协调的规划设计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如前所述协调城市化建筑的一致性是美化城市关键一步,建筑物各类设施、出入口甚至是其相关绿化等都与城市景观紧密联系的,如不能做到这几点城市化空间的实现也无从谈起;建筑风格艺术化——市政规划人员在建筑风格管理方面也应走出早期一致化、对称化理念,城市建筑的艺术空间设计的概念应该走入市政管理的规划蓝图中,为实现优美的建筑与自然、建筑物间的和谐统一,这样才会使得城市空间环境获得新的提高;社区、建筑功能的和谐统一方向——现代化的城市理念在人们社区理念中,建筑物的规划似乎与市政规划人员不存在明显关系,但是实践经验表明市政规划管理要求不严导致社区、建筑功能间的矛盾不断涌现,人民的环境生活也受到了显著的影响,市政管理人员应从现代化规划出发为在建筑规划蓝图中设计出更多的社区休闲、服务场所将更有益于居民和谐的生活。图2给出了城市空间的设计理念。

图2城市空间的设计理念

4 小结

本文从市政工程角度对建筑工程的规划和管理进行了分析,其中对市政工作人员规划设计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同时也将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划提出了纳入市政工程规划法律体系范围,这一研究在实际当中还应考虑各地所处自然环境进行合理有效的设计才能更有效实现现代化城市空间理念。

参考文献:

[1] 凌伟华.浅析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常见问题及对策[J]. 科技资讯. 2010(21)

[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与应用研究”项目通过评估[J]. 中国工程咨询. 2011(12)

[3] 金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J]. 科技资讯. 2011(21)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例7

市政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设计全局意识。有些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缺乏明确整体的设计原则,多停留于局部设计的层面,如对过期无法使用的建筑采用局部整修的方式,这样会使局部小规模建筑层出不穷,而市政建筑整体设计则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与一般建筑类型存在明显不同,市政建筑具有服务性和公共性的特点,如果仅仅只实施局部建设,往往会使城市总体设计呈现混乱的局面,不利于崭新风格的形成。二是施工材料不达标。在市政建筑工程施工环节,施工所用材料的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质量,如果施工材料不达标,则会影响施工质量管理,延误工程施工进度,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当前市政建筑工程的施工材料多是选用混凝土,而水泥、骨料、水、砂等是构建混凝土的原材料,若缺少这些材料中的任何一组,都会降低整体的施工质量,出现施工质量问题。例如:水的用量、砂石大小、沙粒大小等会干扰混凝土的强度,一旦这些材料的质量与用量与规定标准不相符,或者是没有及时查明这些材料的不规范使用,则会导致市政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隐患。三是缺乏监督与指导。在市政建筑工程施工环节,极易出现忽视工程监理的问题,尤其是中小型城市的市政建筑工程施工,建筑企业不能充分意识到监理的作用,无法积极监理检验工程总体的施工质量。通常监理工作在市政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能够发挥出良好的监督功效,如果在工作中忽视监理,则会为工程带来一定的风险,导致工程出现质量安全隐患。

二、加强市政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对策

(一)科学认知工程施工原则。市政建筑工程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加强市政建设整体质量,可以将市政建筑工程在人们生活工作的积极意义加以充分发挥。在市政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要以质量为基础,按照一定顺序解决相关问题,扩大服务功能,将社会价值进行充分体现,发挥出市政建筑的社会作用。另外,实施市政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把握,有机融合施工管理和整体设计,明确施工规范和施工原则,提高市政建筑的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的系统化与规范化。(二)合理选择施工材料。在市政建筑工程施工环节,必须要加强对合格规范材料的选择,严格监控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对施工质量进行认真监督,从而有效解决施工管理问题,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效果。同时在材料质量管理工作中,应做好材料选购工作,根据具体的施工要求来选择材料厂商,认真核对材料的型号、规格、名称等,安排专业人员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抽样检测,保证材料的准确无误。当然在选购材料时应该从材料的质量和施工工艺出发,使其与施工标准相符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不达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另外,建筑企业需要做好材料管理和存储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材料的存储,控制管理好材料搬运与安放,关注钢筋的防锈和水泥的防潮等一系列工作,按规定标准来处理施工材料,避免不同材料混杂在一起,防止材料损坏和变形,便于材料的使用与安放。(三)加大工程监督和监理的力度。市政建筑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其质量和心态直接影响到城市生活,这就需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筑类型为依据合理设置施工周期,并做好施工过程的监理工作。一般监理的目的就是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来全面掌握施工细微情况,结合具体操作角度、专业角度、技术角度监督及干预工程,对建设中出现的弊端进行及时纠正,促进工程整体质量的提升。值得注意的是,市政建筑工程的监理可以选用动态管理的方式,准确把握前中期的监督,认真做好验收阶段的查验工作,以达到全方位监督工程质量的目的。(四)加强工程形象设计。市政建筑基本形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城市的发展水平,而且城市建设的综合性指标取决于市政建筑管理的水平,这就需要使市政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现实环境保持一致。市政建筑必须要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可以将城市建筑风格进行展示,有效满足城市长期的使用与变化要求,因此需要明确建筑类型和建筑风格,以便更好地适应城市变化要求。

三、结论

综上所述,市政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作为一项复杂和系统的工程,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缺乏设计全局意识、施工材料不达标、缺乏监督与指导等,导致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高,无法有效发挥出工程的作用。针对这种情况,市政建筑单位必须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科学认知工程施工原则,合理选择施工材料,加大工程监督和监理的力度,加强工程形象设计,从而很好地解决市政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实现工程的最大化效益。

作者:康梦楠 单位: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参考文献:

[1]翁罗敏.市政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房地产业,2015.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例8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

    市重点建筑项目、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县(市)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报建后开工前向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批手续,领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

    第九条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已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已经取得抗震审查合格通知书;

    (七)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八)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九)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十)已经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定了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十一)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已经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六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企业(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大型维修工程,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三)工程建设监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中介服务机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注册并颁发执业资质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建筑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接受专业培训,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审查。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颁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审批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必需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和管理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监理

    第十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制度。

    建筑工程除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不得直接发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或者工程建设监理证;

    (三)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四)有组织施工的计划文件和施工图;

    (五)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依法采取竞投方式,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不得用拖欠工程款的方法转嫁资金缺口。

    第二十一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内参加投标。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投标条件。

    第二十三条  建筑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经建设单位许可,建筑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除主体工程以外的部门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其他建筑企业分包,但承担分包的其他建筑企业不得再次发包。

    除前款规定外,建筑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也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劳务除外)交由其他建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  建筑企业因出现法定情况,确实不能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建筑业市场,发展与建筑活动相关的监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业。

    第二十六条  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凡未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申请批准并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第二十九条  从事各项建筑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

    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建设工程定额(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和计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工程造价调整系数,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市的建设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依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筑工程额和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对优质工程实行优价原则。

    建筑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报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程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都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第四十条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等。

    第四十一条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批准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四十三条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批准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利用职权强迫管理相对人采购指定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市人民政府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批准授权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例9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个省市也在加快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市政工程也跟着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市政工程建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建设,它的工程质量影响到人民的生活、交通、通讯、娱乐等方方面面。市政工程的建设与其他私人承建工程相比较有其独有的特点,它一般是由政府、建设单位、施工组织及其质量监管机构共同协作完成,具有资金投入较大,质量要求高和涉及到的范围广等特点。因此,保证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对此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做好质量监管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这样才能建出让人们满意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提高人民对政府的满意程度,维持政府的公信力。

影响市政工程质量好坏的因素有多个方面,主要有资金投入不足、政府监管不严和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不过关等原因。据有关数据统计分析,市政工程的质量问题往往出现在工程施工单位这一环节上,因为施工单位的施工是整个工程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实际的工程施工当中,发现由建筑材料所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较多,并且在质量控制方面有一定的难度。

一、市政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的难点

市政工程建筑多是基础性工程建设,与人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建筑最基本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它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没有一砖一瓦如何能建成高楼大厦。可以说,建筑材料的质量在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市政工程建筑质量问题也层出不穷。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市政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控制的难点所在,并且针对建筑材料质量监管存在的困难,对症下药,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法,来确保市政工程的质量。

(一)建筑材料种类繁多,质量参差不齐。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向新材料的开发和研制,导致建材市场上涌现出五花八门的建筑材料,而这些建筑材料往往质量不一,价格相差也很大,就容易被某些投机倒把心术不正的商人利用。

(二)国家相关评判标准和规范不够健全。虽然今些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国家和政府也颁布并实施了一些行业标准和法律规范,但是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在建筑材料方面实行的行业标准和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建筑材料质量检测与验收工作不到位。在建筑行业,对建筑材料质量的验收工作不够重视,存在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等问题,并且检测和验收的技术跟不上社会上建材的发展步伐。

(四)缺乏复合型技术管理人才。目前建材市场种类繁多,有没有统一的评判方法和等级划分标准,相关质量监管人员缺乏科学的材料管理和验收知识,往往凭借经验行事,导致市政工程施工工程中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材。

二、市政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完善评价标准,健全行业规范。任何一个行业没有了规则的约束,那必定是不堪的。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实行了一部分法律规范与设计标准,但是建筑材料行业亟须一整套的系列的评价方法、等级划分标准和检验标准。使工程人员在进行建材采购和选用时,有一个科学的参考准则,不至于仅仅凭靠经验这种不太可靠的方法。要进行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我国可以在总结国外由建筑材料引发的事故中汲取经验教训,借鉴国外系统的标准规范,抓紧时间出台国家强制标准。要从法律和行业规范双方面来确保建筑质量的控制工作,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并有法必依。

(二)提高建材质量检测与验收技术,完善建材质量检测与验收程序,加强质量监管工作。目前建材市场上各种各样的建材质量差距很大,相关施工单位必须要加大建筑材料质量检测与验收技术的投入,使建筑材料检验工作能够与社会上建筑材料的发展速度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对建筑材料的采购和选用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另外,需要建立完善的建筑材料的检测和验收程序,无论是在材料进场前还是进场时都必须要严格控制建筑材料的质量,对各种建筑材料的种类规格和技术要求等参数详细检查,完善整个质量监控程序,加强质量的监管工作。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例10

前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筑业应该加强管理和控制工作,在建筑工程中实行工程造价制度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措施。作为建筑工程造价的从业人员应该提高对建筑工程造价重要性的认识,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建筑工程造价知识,寻求有效提高建筑工程造价措施,提升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水平。

1 当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建筑工程法制化建设有待加强

目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和规范已经出台,建筑行业工程造价的规范体系寂静初步建立,但应该看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尚存在着诸多不能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的实际操作中,由于情况复杂多变的,法律、法规、条款和规范体系并没有涉及到建筑工程造价的微观和具体内容,在很多地方存在着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的盲区,往往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此外,在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执行上,也存在着执法力度不够、人情执法的现象。建筑工程法制化建设的之后严重影响着建筑工程造价工作的科学、合理、有效和真实性。

1.2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思维落后

目前,一些地区的建筑工程在造价管理的工作存在观念陈旧、思想落后和不适应变革的倾向,不能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对资源的调配作用,也不能充分发挥筑工程个各主体的积极性,导致造价工作缺乏整体概念,市场丧失杠杆作用,造成建筑工程造价市场混乱的局面。

1.3 建筑工程造价工作政府过分干预

一些地方政府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市场经济观念淡薄,地方政府对建筑市场采取过多的行政手段进行干预,特别是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上一直沿用计划经济的老方法,不但影响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更阻碍建筑工程造价的真实性,还影响着建筑市场发展的有效性。

1.4 建筑工程造价市场有待规范

虽然近些年建筑市场的规模正逐步扩大,但同时也存在着具有相同资质的建筑施工队伍的数目同时也大幅度增加的情况,在局部地区,建筑施工队伍的增加要高于建筑规模的扩大,因此,建筑市场供不应求局面的出现就成为必然,这样的现状使得建筑市场的竞争日趋白热化。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面对难以接受的招标条件和施工任务,在不规范和激励的市场交易过程中,施工企业只有压低价格承包工程,规避正常的工程造价管理,而现行的政策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这样也就更加助长了建筑市场竞争中的不规范行为。

1.5 对建筑工程造价中介组织管理不够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各种中介组织也获得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近年来从事建筑工程项目造价的中介组织发展很快,它们涉足于建筑工程咨询、技术顾问和标底编制等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建筑工程各方面沟通的不畅,但是应该看到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对中介组织的认定、审批和资质尚未有成型的措施,这造成建筑工程造价中介组织中从业人员素质不一,存在着建筑工程造价的错算、漏算的现象,影响了正常的建筑工程造价工作。

2 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要点

2.1 完善建筑工程造价工作的法制化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同样需要依法进行,在目前应该加强建筑工程的法制建设,特别是针对工程造价工作,应该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建筑法》为核心的建筑法律体系,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首先,应该继续完善建筑招投标法、施工合同法、质量管理法等法规制度,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其次,在法律体系中要明确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工造价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最后,明确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剥离政府对建筑市场过多的行政干预。总的来说,进行法制化建设要符合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造价工作的实际,便于操作,着眼于建筑工程的各个关键阶段,制定出有针对性、有效的约束措施和行为准则。

2.2 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的制约机制

通过建筑工程造价的制约机制规范建筑工程各主体的行为,在建筑工程的各个过程和环节中,各主体通过行为、管理和资金进行相互沟通、协作和制约,因此,有必要建立对建筑工程各主体通过造价工作的制约机制,将各主体的行为纳入规范的制约机制之中,强化各主体的沟通和协作。

2.3 建立有形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成立有形的建筑工程造价市场,维护造价咨询工作严肃、公平、公正性的作用,确保实现高质量的工程造价控制。

2.4 规范建筑工程造价工作中介组织的管理

首先,对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不合格的要清除。其次,应实行回避制度,咨询实体应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其三,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审验,重点做好服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技术资质的检验。最后,制定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将中介行为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3 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造价工作的作用和意义非常重大,建筑工程造价工作的从业人员应该对影响建筑工程造价的因素有所了解,科学分析导致问题的原因,找到解决和提高建筑工程造价工作的办法,提升建筑工程造价编制的水平,通过建筑工程造价反映工程的实际,进而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建筑成本的下降,为实现建筑工程各方面的发展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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