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市场监督管理处罚模板(10篇)

时间:2023-06-30 15:45:13

市场监督管理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处罚例1

1.1资料来源

案件资料来自2019—2020年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上录入的合肥市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631宗,其中2019年322宗,2020年309宗。

1.2内容和方法

卫生监督员采用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的公共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对处罚已结案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案件信息包括查处类别、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公共场所违法案件处罚的主要依据,违法行为共5类,分别为违反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通风系统、公共用品用具、危害健康事故处置等相关规定。

1.3统计分析

导出2019—2020年合肥市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数据,采用SPSS20.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采用χ2检验或Fisher确切概率法计算P值,检验水准#=0.05。

2结果

2.1不同类别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构成分布

2019年全市公共场所总数为6015家,实际监督检查3403家,监督覆盖率为55.74%(3403/6015),实施行政处罚322家,处罚率为9.46%(322/3403);2020年全市公共场所总数为6923家,实际监督检查3853家,监督覆盖率为55.66%(3853/6923),实施行政处罚322家,处罚率为8.02%(309/3853)。2019年处罚率高于2020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736,P=0.030)。2019年行政处罚案件构成比居前3位的场所分别是宾馆(28.88%)、旅店(26.71%)和美容店(16.46%),合计占72.05%。2020年行政处罚案件构成比居前3位的场所分别是旅店(25.89%)、美容店(15.86%)、宾馆(15.53%)和公共浴室(15.53%),合计占72.82%。公共浴室、舞厅以及宾馆的行政处罚案件构成比两年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2.2行政处罚案件违法行为情况2019—2020年公共场所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占71.49%(539/754)。2020年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案件构成比高于2019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2。

2.3宾馆、旅店和美容店的行政处罚案件违法行为情况

宾馆、旅店、美容店违反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的案件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3。其中,美容店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案件构成比高于宾馆(χ2=39.809,P<0.001)和旅店(χ2=33.062,P<0.001),旅店违反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有关规定案件构成比高于美容店(χ2=7.297,P=0.007),宾馆(χ2=33.712,P<0.001)和旅店(χ2=20.794,P<0.001)违反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案件构成比高于美容店,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市场监督管理处罚例2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域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三条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和本细则,遵循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和促进本市渔业生产的发展。

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环境保护、土地、农业、水利、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当协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二)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及精养鱼塘等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乡(镇)范围内的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属乡(镇)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四)国营农场范围内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农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五)本市范围内跨县(区)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有关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商制定管理办法;跨省市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市(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与有关省(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商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确定渔业水域养殖使用权,发给养殖使用证:

(一)凡在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和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交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养殖使用证。《渔业法》对全民所有水域的养殖许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凡在乡(镇)范围内的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养殖使用证。

(三)凡利用跨县(区)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向有关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联合签发养殖使用证。

(四)(五)农场局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农场局发给养殖使用证。

(五)凡在市属国有水产养殖场的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使用单位向所在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发给养殖使用证。

养殖使用证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凡从事养殖业的,自领得养殖使用证之日起,每年每亩放养鱼种不得少于300尾。

放养鱼种的规格为:青鱼、草鱼、鲢鱼、鳙鱼115厘米以上(每1000克50尾以下);鲤鱼10厘米以上(每1000克60尾以下);鳊鱼、鲫鱼8厘米以上(每1000克100尾以下)。小于上列规格的,不计入实际放养数。

不按上述规定数量放养鱼种的,根据鱼种缺额数,按下列公式计收渔业水域闲置费:

渔业水域闲置费=每尾规格鱼种市场价格×(规定放养数—实际放养数)

渔业水域闲置费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作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基金,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七条填没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由填没单位向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填没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

由填没单位向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填没精养鱼塘的文书,由批准单位同时抄送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填没精养鱼塘应当一次性支付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鱼塘开发费用。

征用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须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征用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须经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精养鱼塘的,应当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和本市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支付税、费,并一次性支付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鱼塘开发费用。

回收的鱼塘开发费用,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作为专项资金,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今后的商品鱼生产基地建设。

第八条凡在自己的养殖水域外从事捕捞作业的,均应当向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区)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领得捕捞许可证后,方准进行捕捞作业:

(一)在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捕捞许可证。

(二)在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等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捕捞许可证。

(三)在国营农场范围内的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市农场局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捕捞许可证。

(四)外省市渔民在本市管辖的渔业水域内从事捕捞作业的,由本市县(区)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渔业水域管理权限,核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县(区)核发的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应当按季度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非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捕捞作业。科研、教学等部门因工作需要从事捕捞作业的,需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条凡在本市渔业水域内从事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照《*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上缴。

第十一条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核发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注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

第十二条养殖使用证和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三条未经许可,不得在增殖渔业水域和他人的养殖渔业水域内垂钓。

第十四条在河道或者航道等渔业水域内进行养殖生产和捕捞作业的,还必须遵守水利和航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渔业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鱼、虾、蟹、贝类等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幼体成育场及其主要洄游通道,可以视不同情况,制定禁渔区、禁渔期、各类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为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县(区)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在河口、江海交汇处、滩涂和重要水利工程所在水域划定禁渔区。

第十六条不得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

不得在通潮河道(包括闸口)敷设张网。经特许在水闸口敷设张网捕捞的,囊网网目尺寸不得小于4厘米,作业期为每年8月1日至31日和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

第十七条对鳗苗、蟹苗资源应当实行限时限额捕捞,合理利用。捕捞期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季节、气候等情况制定。鳗苗、蟹苗的生产应当首先满足本市养殖的需要。鳗苗、蟹苗的生产、收购、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

第十八条取缔鱼鹰。禁止使用毒药(包括含毒农药)、爆炸物、石灰水等进行捕捞。对龙口网等作业方式应当严格限制。

第十九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起捕标准,捕大留小,保护渔业资源。起捕标准为:青鱼、草鱼700克以上;鲢鱼、鳙鱼300克以上;鲤鱼250克以上;鳊鱼150克以上;鲫鱼50克以上;河蟹50克以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代销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的和不符合起捕标准的违禁渔获物。发现违禁渔获物时,应当及时报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渔业水域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对排放污水(包括农田施用农药后的排水)、污染物,污染渔业水域而造成渔业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同环保部门对渔业水域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渔业环境监测站应当对渔业水域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结果及时向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为处理污染渔业水域事故提供监测数据。

渔业环境监测站应当纳入本市环境监测网络。

第五章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和渔业乡(镇)可以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派驻渔政检查员。

国营农场的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必须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县(区)群众性护渔组织,应当在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领导下,依法进行护渔管理工作。群众性护渔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政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或者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市渔政检查员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审批;县(区)、国营农场渔政检查员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审批;乡(镇)渔政检查员由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考核,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渔政检查员由负责审批的机关发给渔政检查员证。

渔政检查员的考核内容,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渔政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群众性护渔人员在执勤时,应当佩戴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标志。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保护水产资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制止破坏水产资源行为的有功人员,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及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偷、抢水产品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偷、抢科研苗种或者珍稀品种及鱼类繁殖亲体的,赔偿的损失费中应当包括被偷、抢品种的培育费;对偷、抢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及本细则第八条,无证捕捞的,除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外,以机动渔船进行无证捕捞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以非机动渔船及其他方式进行无证捕捞的,处以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

(三)违反《规定》第十三条及本细则第七条,擅自填没、征用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四)违反《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捕杀鱼、虾、蟹、贝类等的苗种、幼体的,应当赔偿损失,没收其渔获物及捕捞工具,已出售的,追缴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及本细则第十八条,使用禁用渔具和方法进行捕捞的,应当赔偿损失,没收其渔获物及捕捞工具,并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对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六)违反《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及本细则第十九条,不按规定进行电捕作业的,没收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电捕工具,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规定》第十八条,排放污水、污染物,污染渔业水域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按养殖水域内当年预计产量的全部予以赔偿,处以每亩1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还应当负责补偿养殖者的生活费用。

(八)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本细则第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养殖经营者的水域垂钓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追回渔获物;不听劝阻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九)不按捕捞许可证所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的,除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外,以机动渔船作业违反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以非机动渔船及其他方式作业违反规定的,处以2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十)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买卖、出租、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的,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未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闲置渔业水域的,自接到缴纳渔业水域闲置费通知之日起30天内缴清,逾期缴纳的,以应缴费额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凡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对一时无法履行的,可以暂扣其渔具。

第三十一条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没收的渔获物和渔具、违法所得以及罚款、暂扣的物件等,均应当开具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并进行登记,归入渔政档案。

对没收的渔获物,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收购。被暂扣物件者超过1个月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不的,暂扣物件可以作无主物处理。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可以采取拆除设施,暂扣渔具、船只等必要措施。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直接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市场监督管理处罚例3

(一)餐饮卫生监督管理

根据餐饮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域及性质的不同,我所的餐饮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分别由食品场所卫生监督一科、食品场所卫生监督二科及卫生监督稽查科共同承担,上半年共完成210余户餐饮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卫生监督档案210余个,监督覆盖率达100%,督促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480人,查出职业禁忌人员32人,下达“五病”调离通知书32份,调离率达100%,按照计划完成食品及餐饮具抽检132件,立案处罚餐饮卫生违法案件70起,给予行政处罚70起,罚款金额达18万元,有力地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我市的食品卫生状况明显好转。

(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上增年共监督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1个,纯净水生产厂家12个,二次供水机构11个,建立监督管理档案23个,督促饮用水管理从业人员60人进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查出职业禁忌人员2人,下达职业禁忌调离通知书2份,查处饮用水卫生违法案件2起,立案处罚2起,罚款金额达2万余元。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我所的食品监督一、二科共同承担。全市共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单位180余户,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档案180余个,督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450人进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查出职业禁忌病20人,下达调离通知书20份,调离率达100%,按年初计划完成公共场所卫生用具抽样检测100件,查出公共场所卫生违法案件15起,立案处罚18起,罚款金额达3.8万余元。

(四)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

我市的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卫生监督稽查科承担,上半年共检查化妆品经营单位26家,查出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批妆品70件并予的没收,立案处罚违法案件2起,罚得金额达0.4万元,化妆品市场得以规范。

二、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学校及托幼机构是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密集的场所,亦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高发区,为管理好这一特殊场所的公共卫生,我所特将此职能划归卫生监督稽查科进行管理,上半年共监督检查中小学校15所,托幼机构20所,建立监督档案35个,督促学校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380人,查出职业禁忌病8人,下达“五病”调离通知书8份,调离率达100%,查出学校食品及饮用水违法案件7起,立案处罚7起,罚得金额达4万元,维护了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

三、医疗卫生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由我所医疗卫生监督科承担,上半年共监督检查医疗机构48家,建立监督档案48个。其中查处超范围经营医疗机构8家,查处对外承包科室的医疗机构1家,查处聘用无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机构3家,查处药房坐堂行医7家,查处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1家,立案处罚案件40起,罚金达8余万元,取缔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的22家,没收药品、器械余件,折人民币1200余元。清理整顿3个乡镇的医疗市场,参与1起医疗纠纷的处理,有力地打击了非法行医行为,维护了我市的医疗市场秩序。

四、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我所专门成立了职业卫生监督科管理我市的职业卫生,上半年共对75家用人单位进行了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卫生监督档案75个,下达整改文书180余份,查处职业卫生违法案件25余起,罚款金额达4万余元,我市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正朝着规范化的轨道稳步向前迈。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投诉案件的应急处置

我所专门成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投诉案件的应急处置小组并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上半年共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起,应急处理反应迅速,处置得当,无一起因处置不当而导致事态扩大事件发生,共处理投诉案件7起,调查处罚5起,调解2起,处理恰当,投诉方和被投诉方满意度达100%。

六、各种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

组织专项整治行动达8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到了准备充分(有组织有行方案),措施得力,共书写整治方案8个,总结材料8份,整治行动有始善终。

七、重大事件、重大活动及期间的卫生安全保障等

六月份进入高考期间,我所派出卫生监督员10余名,参与了高考期间的食品、饮用水卫生以及周边环境食品安全保障活动,各卫生监督员定点蹲守、全程保卫,我市的高考无一起卫生安全事故发生。

八、卫生行政许可

上半年共受理卫生许可审批、发放卫生许可证60个(其中食品类33个,公共场所类24个,二次供水类0个)。年度审核卫生许可证3个,变更卫生许可证0个。

市场监督管理处罚例4

2002年6月13日,安监站收到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单位是质监局。处罚决定书中写道:安监站检测服务中心未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格认可,其检验人员无资格证,从事特种设备也就是塔机的检验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属于违法检验行为,并作出“停止违法检验行为”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月25日,安监站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认为这一行政处罚违法,超越职权范围,请求依法撤销。

8月13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但未做判决。

早在去年,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监站就不断出现执法权之争。在建筑工地上,两家都对塔式起重机进行执法检查和检测,常常是一家刚走,另一家又来。

安监站站长王子臣说,根据《建筑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而且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及济南市人民政府令中都明确规定了安监站对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检查的合法管理职权。

“况且一部两局还有一份君子协议。”王子臣拿出国家建设部、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联合的164号文件。他说,文件第4条明确了三部门的职能权限分工。

该文件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王子臣说,根据这份文件,质监局应该进行源头管理,不应介入现场,如今质监局的行为是在任意扩大执法范围。他打了个比方:“质监局的行为就像是不打击造假烟的,却去罚抽假烟的。这样能行吗?”

“13号令是个部门规章,它没权力罚款。”王子臣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凭什么拿着你的法到建设部来罚我?”

路天民,济南市市中区质监局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他拿出的文件法规也是一摞。

他说:“1998年,国务院授权技术监督部门代替原来劳动部门制定特种设备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这个工作以后,于2000年6月份了《特种设备质量与安全监察规定》,简称13号令。其中明确规定,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检查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检查工作。而建筑施工中用的塔式起重机当然属于特种设备中的起重机械这一类。”

路天民反复强调:“我们从未否定安监站的管理权,对它的处罚是因为它不具备发证权。”他认为,安监站就是一个内部行业的安全处,代表行业进行内部管理,但不具备对塔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发放人员操作证的权力。

依法行政还是竞相收费

8月13日,在法庭上,对于各自行政执法使用法律、规章的合法性,双方各持己见,针锋相对。辩论焦点集中在发证这一环节上。质监局认为,只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发的证件才具有效力。安监站则认为,他们的发证行为是按照省、市建筑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保障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属于行业管理范畴,虽然对社会不产生效力,但适用于建筑工地。

采访中,王子臣说:“质监局不是来监督,而是来抢钱,是乱收费。”而路天民也算了一笔账:“济南市一年有1500个工地,至少有1500个塔机,一个工地培训人员不少于10人,每人培训费200元,算下来仅人员培训费就有300万元,再加上其他的费用,很可观。”

路天民说:“安监站不是政府部门,而是事业单位,它应该协助我们干好此事。”

法规打架苦了企业

南通第三建筑公司在济南搞工程建设已经20多年了,从两家执法部门有了执法之争后,就多次遇到两家执法机构重复检查的现象。该公司安全生产科的施建平说,今年他们公司在济南甸柳庄的一处工地开工后,请市安监站对塔式起重机进行了检测,领取了证件。但6月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又来检查。前不久在历山路一处工地开工又遇到了同样的情况。面对两家执法机 构先后就同一内容进行的检查,建筑企业不得不重复交费。

市场监督管理处罚例5

2处罚力度的变化

2012年上半年,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没款金额比2011年高85.9%,但案件平均罚没款金额和2011年相比降低了18.6%、比2010年减少了52.2%。(详见图表2)

3案由专业分布情况

在制定的《2012年全市卫生行政处罚绩效评价指标(试行)》中,对案由的数量和使用情况也进行了规定。2012年上半年,市级卫生行政处罚使用的案由18个,按案由专业分类来看,医疗卫生类10个、公共场所卫生类3个、放射卫生类3个、传染病防治类1个、学校卫生类1个。从数量上来看,在市级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按案由计算)的172宗里,医疗卫生类案件为79宗、公共场所卫生类案件45宗、传染病防治类案件28宗、放射卫生类案件19宗、学校卫生类案件1宗。(详见图表2)。从数据上显示市局在处罚种类上还有待进一步拓展,加强处罚监管力度和强度。

4常用案由情况分析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使用的常见案由。(见图表3)医疗卫生类10个、公共场所卫生类3个、放射卫生类3个、传染病防治类1个、学校卫生类1个。从显示数据上,市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常用案由较集中在个别案由,案由使用情况较为单一。

5案件来源分布

2012年上半年行政处罚案件来源为是两类,投诉举报97宗、日常监督发现65宗。不难看出我们卫生监督员在2012年加大了日常监督的力度,但主要案件来源还是投诉举报,今后仍需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力度。

6拓宽思路,继续加大执法力度

从2012年上半年的处罚数据来看,深圳市卫生行政处罚专业类别主要以医疗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为主,两类案件的数量占到了72.1%。处罚案由也较为集中,在《卫生行政处罚立案证据标准与法律适用》中共收录了13个专业214个案由中,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仅使用了8.5%的案由,案由使用率偏低。同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案件数量占到了55.5%,处罚力度仍有较大上升空间。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建议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医疗机构违法成本以解决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问题。

7公平合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在个案分析比较的过程中不难发现,深圳市目前在卫生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相同案由的处罚案件处罚幅度大不相同的现象,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存在较大差别,给予偏高或偏低处罚额度时缺少必要说明。考虑到企业规模、违反程度等多种不同的因素,卫生行政处罚形式以及罚款额度往往是靠卫生执法人员本身经验及素质来判定的,另外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幅度较宽,如《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非法行医的处罚幅度为10万元,所以在执法过程中难以避免产生处罚裁量度的差异。为了公正行使行政处罚权,执法人员应以公平、合理为自由裁量的标准,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确定处罚额度。

8加强监管,切实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能

由于职业卫生法修改,在2012年上半年面临职业卫生监管主体不适格、无法进行职业卫生行政处罚的困境,因此职业卫生专业处罚案件数处于停滞状态。2012年8月1日,深圳市政府《深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主体公告》,明确了深圳市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为深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主体。目前执法主体问题已经明确,全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将加强对职业卫生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以保障职业卫生健康、安全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处罚例6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作为有1200多万常住人口的特大城市深圳,于2014年3月1日,推出了“深圳史上最严控烟条例”。自深圳新的控烟条例施行3年来,深圳控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下面笔者以深圳市×区卫生监督部门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一年间控烟执法情况为例,总结控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并有针对性地给出对策建议。

1 某区卫生监督部门控烟执法情况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规定,深圳的控烟执法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与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民航及铁路管理部门、文体旅游行政部门、市场监督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等6个部门共同开展。其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除以上6个部门管辖范围外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某区卫生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室内写字楼等办公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电梯间消防通道、部分营业厅等近万家场所的控烟执法工作。总体上看,近几年经过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深圳市某区各公共场所控烟效果明显,市民对控烟也有很高的认知度和支持度。宾馆、商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基本都设置了明显的禁烟标识,禁烟场所“吞云吐雾”的现象大大减少,在固定吸烟区抽烟的现象明显增加,市民对控烟投诉维权的意识逐步提高,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一年间,某区卫生监督部门接到市民关于在禁烟场所吸烟的投诉79起。

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一年间,某区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控烟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904人次,检查场所381家,进行控烟行政处罚110次,其中对单位处罚案件45宗,对单位的处罚案件中医疗机构有30宗,对单位处罚种类均为警告,罚款金额为零。对个人处罚75宗,基本上都是50元罚款的当场处罚,共计罚款金额3750元。

2 控烟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2.1取证难仍是控烟执法的最大困扰

在实施控烟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一直在为如何取得现场吸烟的违法证据花费大量的心思和精力。吸烟行为的时效性很强,过程很短暂,一支烟一般在短短几分钟就可吸完,执法人员很难第一时间在现场发现并拍摄照片或影像收集到证据,没有现场证据,对个人的吸烟行为就难以认定。日常对市民服务热线12345转来的控烟投诉举报,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相关证据基本上已经灭失,当事人也已离开了现场,此时对举报人投诉的内容就难以处理。而且,即便执法人员在现场“逮个正着”,对吸烟者在禁烟场所存在吸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拍照或摄像取证,但如果当事人不配合,不愿提供身份证明,也拒绝缴纳罚款,并离开现场,此时由于缺乏当事人的准确个人信息,执法人员也很难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此外,《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对不配合的违法吸烟者可加重处罚,给予200元和500元的罚款,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超过50元的罚款必须进行一般处罚的程序,需要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然而,卫生执法人员没有查看居民身份信息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权力,如果当事人现场不愿出示身份证件并离开现场,都难对吸烟违法行为立案处罚。某区卫监督部门一年内对个人的75宗控烟处罚中,基本上都是50元的当场处罚,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这个原因。

2.2 执法力量不足仍是控烟执法的重要制约

好的法条也必须有好的执行才会有好的效果。一部好的控烟条例的落实离不开一支人员齐备、水平专业的执法队伍。然而,深圳的控烟执法工作没有专门的控烟执法队伍,均是将控烟执法职责暂时划定到某个部门的某一内部业务科队附带开展,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控烟执法的效果。以深圳某区卫生监督单位为例,根据条例规定,卫生部门属于控烟执法兜底部门,该区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室内写字楼等办公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电梯间消防通道、部分营业厅等近万家场所的控烟执法工作,而且各场所分布广种类多,控烟执法难度较大。该区卫生监督部门控烟执法工作主要由各执法队开展,而各执法队持有执法证件的执法人数不过3人,还要承担近千家既有医疗机构、学校和公共场所的监督执法。在这种情况下,控烟执法的效果势必会受到极大制约。

2.3 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履职不到位是控烟执法的重要阻碍

将控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列入条例,被认为是深圳新版控烟条例创新点之一。条例规定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有五项职责,然而从实际来看,相关场所的主体责任履行的不够好,其过度夸大政府作用,过度依赖政府执法部门监督管理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仅限于贴点禁烟标识,对场所公众的控烟宣传教育职责履行得不够,尤其是对吸烟者实行劝阻的义务没有尽到,感到自己没有执法权,怕管得多了产生摩擦、激化矛盾,甚至有部分场所经营者由于利益驱动,怕影响生意,不愿意主动劝阻和举报违规吸烟行为,有时还有部分场所负责人本身就是吸烟者,自己带头违法的现象还存在。正是由于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希望政府包办一切而不注重自身主体责任的态度,履职不尽心不到位,给执法人员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执法风险,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控烟的成效。

2.4 场所监督罚款难是影响控烟执法的重要因素

曾有媒体指出,“控烟执法部门只对烟民开刀,对场所处罚太温柔。”尽管深圳控烟成效明显,控烟处罚数量也不少,但在处罚的宗数和罚款金额中,场所罚款的数量和金额占比都比较少。在某区卫生监督部门2015至2016年的对单位45宗案件的处罚中,基本上是警告,罚款数额为零。这一方面,是因为深圳的控烟条例规定场所控烟不力,要先警告,拒不改正的,才会罚款。而另一方面,公众举报场所控烟不到位,但是很难根据举报去处罚场所,即便肯定场所内的确存在违法吸烟现象,但无法得知当时工作人员有无进行劝阻,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场所是否按要求张贴禁烟公告和禁烟标识,场所是否建立控烟管理制度、指定控烟责任人,并培训场所工作人员等多方面,才能决定是否先警告,不配合时再进行罚款。还有一方面,深圳的罚款标准比较高,深圳对公共场所控烟不力处罚额度最低为20000元,最高为30000元,相比于北京、上海等城市来说还是太高了,对于控烟重地的小的公共场所来说,根本罚不起,这对控烟执法也有难度。正因为对场所的罚款只停留在纸上,对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3 建议及对策

3.1 多措并举,破解控烟执法取证的难题

要解决控烟的取证问题,执法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想办法在采集和固定证据方面“出实招”。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在充分利用12345投诉举报热线和“无烟深圳”微信公众号平台。一方面接收投诉举报时尽可能让举报者提供违法时间、地点、具体的人和相关违规吸烟行为细节等详细信息,微信公众号还可让举报者“随手拍”来上传违规吸烟的现场照片,这些都可为现场执法取证作好铺垫。另一方面,平台和执法人员必须要做到为举报者保密,帮助举报者克服“怕惹麻烦怕被报复”的心理,适当给举报者奖励以克服公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心理,提高其e报的积极性。二是在利用大型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设备收集证据。要充分利用大型公共场所视频监督设备的实时拍摄录像功能,其对吸烟行为也会全程记录,这种视频证据比较容易固定。对控烟的重难点区域也可加装视频监管设备以便取证。三是给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平常执法经常发现违法问题时才拿相机或摄影机进行拍摄,而对短暂的吸烟行为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有时抢拍不到。而执法记录仪可在进入执法现场就能方便实时快捷地记录控烟执法现场的情况,对违法情况的录像可以作为处罚证据。

3.2 建立健全专业的控烟执法队伍

要想控烟取得显著成效,建立一支专业的执法队伍显得必不可少。在毗邻深圳的香港,在各处公共场所就活跃着百人左右的禁烟督察,他们身穿黑色马甲,在各大场所巡逻进行控烟执法。正是因为有一支专业队伍,香港控烟效果较好,走在了世界前列。控烟也可借鉴香港经验,成立专门的控烟专业队伍,在大型公共场所巡查执法。专业队伍可从宣传、劝阻、口头警告、处罚等环节进行分工,让每个环节有人管,每个环节有人抓。若不具备成立专业控烟队伍的条件,至少在现有的附带开展控烟工作的业务科、队中增配控烟专员,加大经费投入,从而保障控烟工作开展不间断。

3.3 加强宣传督导,促使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履好职尽好责

市场监督管理处罚例7

中图分类号:F511.4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多年来,水陆运输因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高新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天津这一港口城市的经济和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从2008年经济危机至今,世界经济的下行风险仍然存在,全球经济增长继续低迷,世界经济复苏行程缓慢,天津水陆运输的形势依然堪忧,主要航线需求增长后劲乏力。这些因素纵横交织,使天津市水陆运输业在新经济时代,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客观现实,做好水陆运输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水陆运输市场监管是指在交通主管机关的领导下,港航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船舶在市场准入时的经营资质和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及退出市场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天津市水路监管部门经过多年努力,监管方法不断丰富、监管手段不断完善,但面对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水陆监管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天津市水陆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

1、目前天津市水陆运输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1、因循守旧,缺乏创新

一些执法运营部门在指导水陆运输运营商发展中,在提高执法的有效性上,存在责任感不强、目标不明确等弊端,在监管的过程中,系统缺乏监管,水陆运输市场监管模式陈旧,缺乏创新,缺乏预防,管理被动等。在运输市场监管环节中,由于对执法监管思想的局限性,导致运管执法部门缺乏事先预防机制,对运输市场的监管往往是事后的,监管的措施也缺乏力度,监管范围比较分散。

1.2、监管执法形式单一

当违法行为发生时,监管执法人员只听取当事人一面之词,不能全面分析事情发生的缘由,而只是一味的实施处罚,这样就难以根治一些屡查屡犯的违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管职能的发挥和执法效果。

1.3、监管力度欠缺,覆盖面不全

客运站、客运码头、集装箱堆场等源头进行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导致市场的监管存在覆盖面不全的问题,使得运输市场秩序得不到维护,运输经营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加强天津市水陆运输市场日常监管的对策

2.1、水陆运输市场监管的目的和原则

开展水路运输市场日常监管是以水路运输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对水路运输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切实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水陆运输市场日常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两项原则:一是对违法行为要坚持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能轻罚不重罚、证据不足不罚、影响不大不罚。二是合理高效的原则。根据水陆运输行为的特征,选择最简便、最有效的方式实施监管。

2.2、实行运输市场管理合同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范和调整了运输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对市场的日常监管更加着重于许可后的经营行为上。运管部门完全可以与运输经营者在经营行为上进行约定,以取得监管效果。这种约定可以贯穿于整个水陆运输经营活动始终,如运输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违章违规记录,群众满意度等。

水陆运输经营者取得了许可证后,在进入市场经营前,运管部门可以与其签订管理合同,主要内容有安全管理、杜绝不法侵害等,还可以探讨采用经营者缴纳一定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督促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若经营者不履约,运管部门有权没收保证金。保证金专款专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合同履行相关的行政奖励;对于码头和船舶的监控平台;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应急储备金等。

2.3、统一监督检查范围,科学划分监督检查内容

运管机构在强化运输市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当全面开展运输工具维修,运输服务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定期分析各个水陆运输市场的运行情况,均衡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计划性,减少随意性,消除死角。

各级运管机构应将水陆运输经营活动中的禁止行为进行全面汇总、科学分类,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场合、检查方式以及执行人,以最大限度降低日常监督检查成本、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2.4、依法规范日常监督检查方式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运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选择最佳的方式是要以水陆行为的科学分类为依据,扭转仅仅依靠路检、路查实施监督检查的局面;以核查反映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降低监督检查成本、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完善举报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尽可能少使用有争议性的处理方式,并注意对有争议的违法、违章形式的处理。

2.5、对症下药,掌握执法主动权

应采取不同的方法针对车队或公司的非法运营。因为经济困难的家庭,我们可以到车队或公司所在地区或用信函的形式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情况属实,家庭条件非常困难的人员视其违法情节轻者就以教育为主;情节较重者经上级同意后,也可从轻处罚。因为不懂法律,而擅自购车运营者,我们应该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使其了解依法经营的重要性之后再依据情节的轻重进行处罚。在现场处理时,要允许当事人申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好处罚裁量权,实行人性化管理,但不能由车队或船主与我们讨价还价,把处罚当交易。

2.6、以人为本,化解矛盾

执法时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执法过程中要把灵活性和原则性有效的结合起来,尽量站在车队或船公司的角度处理问题,把因执法引发的热点迅速降温,使其自觉接受处理。例如:稽查到一辆欠运管费达半年之久的十轮大货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立即暂扣车辆。当时并未直接将车开走,而是考虑到该车装载6吨铁,暂扣过夜后会车队及货主都会造成影响。于是便安排车队先去码头卸铁,执法人员随车前往,因工作人员少,执法人员主动帮助卸载,晚上十点多铁才卸空。车队为之感动,主动将车辆交由执法人员暂扣,次日早晨就到运管所接受了处理。

2.7、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上级水陆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水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下级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水陆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规范责任追究制,追究行使执法权造成的过错行为。哪个环节、哪个岗位存在过错行为,就追究哪个环节和哪个岗位的责任。

2.8、探索运政稽查新举措

作为市场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运政稽查工作,属于硬性监管手段。正因为大部分稽查工作涉及到行政处罚,所以在稽查中会遇到很多难以抗拒的阻力存在。目前应特别注意防止以罚代管的倾向,实行人性化管理,重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不能一罚了之。

在现阶段,水陆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信息系统的支持,《行政许可法》对此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运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运管信息化对市场监管的作用,努力为高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同时,各级运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尝试与海事局,引航站,堆场的数据库建立联系、建立车船异动查询机制、及时掌握车船行驶证的过户等形式,尽量把监管工作做在前面。在日常调查中,稽查应规范专项整治普查机制。可以利用海事局,外理,引航站,堆场提供的车船数据,有针对性地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单位调查摸底,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大静态监管的力度。各级运管机构要抓住有利时机,向广大运输经营者广泛宣传行业法规及有关政策,增强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守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进一步优化监督检查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使水陆运输市场日常监管工作成效得到进一步提高。

3、结束语

天津水陆运输市场监管的任务很重,主要表现在市场监管面广、市场违法违章经营活动比例不低。同时,天津水陆运输市场监管工作也存在着因循守旧,缺乏创新、监管执法形式单一、监管力度欠缺,覆盖面不全等问题。由此认为,天津要建设现代的水陆运输市场监管体系,提高市场监管效率、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天津水陆运输市场监管很有必要。

市场监督管理处罚例8

一、强化属地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各县(市)、区文化局要严格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市场属地管理的批复》(洛政批〔2002〕30号)规定,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行政审批,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健全长效机制,强化责任追究,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规范网吧行业经营行为。

二、突出执法重点,严格处罚标准

各县(市)、区文化局在执法过程中要以打击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和不按规定登记为重点,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管理工作的九项措施》(豫市文〔20*〕73号)和文化部等十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0号)等有关规定对违规网吧加大处罚力度,做到执法到位、处罚到位。

(一)对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一次接纳1人的,市区罚款5000元,县城(含县级市)及以下地区罚款3000元;一次接纳2人的,市区罚款10000元,县城(含县级市)及以下地区罚款8000元;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或连续两次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实施停业整顿不少于60天的行政处罚;对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连续三次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场所,坚决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网吧,检查发现5人以下(含5人)的,市区按每人次罚款2000元,县城(含县级市)及以下地区按每人次1000元的标准予以行政处罚;6人(含6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予以停业整顿不少于30天的行政处罚;10人以上(含10人)的,予以停业整顿不少于60天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对锁闭门窗超时经营的网吧场所,停业整顿60天并处罚款;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场所,坚决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吧场所的其它违规经营行为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管理工作的九项措施》(豫市文〔20*〕73号)规定的有关标准实施处罚

三、完善各项制度,加强日常监管

(一)强化登记制度。各县(市)、区文化局要严格监督辖区内各网吧场所落实上网人员登记制度,强化网吧场所核对登记上网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职责,切实发挥登记制度对遏制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网吧场所落实上网人员登记制度情况的检查巡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不按规定保存登记记录的网吧场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二)落实网吧日常监管责任制。各县(市)、区文化局要将辖区内网吧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并于10月20日前将网吧监管责任人名单及分片包干范围上报市文化局市场管理科,监管责任人每周对分包网吧的检查频度不得少于两次。各县(市)、区10月25日前要在网吧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栏内容包括:监管责任人姓名、照片(五寸免冠照片),监督举报电话和执法人员检查巡查记录等,方便群众进行监督;同时,建立网吧日常管理档案,对违规情节严重或多次违规、信誉度不高的网吧场所,实施重点管理,强化市场退出机制。

(三)严格网吧场所证照悬挂制度。各县(市)、区文化局要监督辖区内网吧在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照和“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禁止入内”、“营业时间限于早8时至晚24时”的警示标志。对不按要求悬挂证照标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开展督查互查,建立考评制度

(一)组织开展网吧督查互查工作。市文化局定期组织文化市场稽查大队等单位对各县(市)、区网吧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组织各县(市)、区开展网吧交叉执法互查。督查和互查主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点督查各县(市)、区网吧场所日常监管责任和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对违规网吧执法处罚到位情况,举报电话接听受理情况,网吧信誉档案和执法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建立情况,以及网吧行业经营秩序等。

(二)建立执法数据统计报表月报制度。各县(市)、区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网吧执法检查和立案查处情况上报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由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对各县(市)、区的执法工作情况按季度进行汇总、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排名后,及时向市法制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同时,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将根据各县(市)、区每月上报的违规网吧情况,定期将严重违规和连续违规经营的网吧场所在洛阳文化网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五、强化责任追究,保障执法到位

各县(市)、区文化局要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监督考核机制,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确保政令畅通。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对因违规审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处罚不到位,或、为违法网吧充当保护伞,导致网吧问题突出或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按照洛阳市《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完善社会监督,加强教育培训

(一)发挥举报热线电话作用。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要继续发挥“12318”文化市场监督举报电话作用。各县(市)、区文化局要面向社会公布辖区文化市场监督举报电话,落实24小时专人值守,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二)建立健全网吧义务监督员队伍。各县(市)、区按照每10家网吧配备2名义务监督员的标准,聘请社会各界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人士担任辖区网吧场所义务监督员,并于10月底前将聘请的网吧义务监督员名单上报市文化局市场管理科,由市文化局统一规定《网吧义务监督员证》样式,各县(市)、区文化局具体负责制作和发放,对全市网吧实施动态管理。

(三)发挥学校和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作用。各县(市)、区文化局在网吧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活动中,除对检查发现的违规网吧实施严管重罚外,对进入网吧上网的未成年人,要主动核实有关情况,并将其不良行为通报所在学校和家长,协助学校和家长对沉溺网吧的未成年人实施有效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处罚例9

以创建为动力积极探索价格监督检查新方式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正面临着新的挑战,任务越来越重,情况越来越复杂,难度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过去的老办法,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以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为动力,用科学发展观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才能适应新形势,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永葆生机,开创新的局面。一、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履行“定规则,当裁判”职能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以处罚方式代替管理,重检查处罚,疏于规范行为;二是以管理代替服务,习惯于居高临下地要求,疏于为被查单位服务;三是以微观代替宏观,局限于就事论事,不善于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考虑问题。四是以往大都采用“检查—定性—处罚—收缴的单一模式,缺乏监督检查手段、方式的灵活多样性。五是价格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工作的客观要求和实际需要。六是缺乏很好的、宽松的、顺畅的执法环境,执法的弹性较大,价格执法体制不顺。二、更新观念,创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方式根据十六大关于“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督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我们价格工作的职能定位完善为“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增加了“搞服务”三个字,这使价格工作的职能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如何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这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改进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是贯彻党的十六精神的要求,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1、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把调查作为价格监督的重要方式。按照“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要求,把调查方式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热点、难点和重大价格矛盾进行介入、干预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就是要打破以往“检查—定性—处罚—收缴”的单一模式,探索灵活多样的手段和方法。查处只是行政执法的“杀手锏”,并非行政执法的唯一方式。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监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树新观念、采用新方式,运用调查方式开展价格监管。一是有利于丰富价格监管手段。二是有利于解决监管难题。三是有利于增进监管效果。调查是国际通行的执法方式,世贸组织对成员国涉嫌违反规则的问题,都是先通过调查方式介入处理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价格执法监管主要手段也是调查。我们应该借鉴并大胆实践。2、实行制度创新,把握关口前移和善后处理两个环节。价格监督检查的目的不是处罚制裁,而是从根本上防止、减少、避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要建立政策提醒、告诫(警示)、情况通报和回访、应急等项制度,把价格检查与事前防范、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执法的及时性与合法性有机结合起来,要通过政策提醒和告诫(警示)制度,将法律政策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群众自觉抵制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加强社会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引导经营者及有关单位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并对特定当事人提出警告,防止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价格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借助社会力量,综合整治价格违法行为。建立价格违法案件回访制度,了解违法行为的整改纠正情况,帮助当事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政策服务;对经回访发现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要从重处罚。建立和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动的应急机制,向社会公布实施应急制度的有关信息和政策,及时开展价格监控、监督检查、从重处罚和公告曝光、达到平抑市场价格异动。这些手段的共同运用,就如同足球比赛中的裁判员,其裁判手段不仅限于将犯规球员红牌罚出场,还有出示黄牌警告、判罚点球等多种裁判手段维护赛场秩序,保证比赛顺利进行。只有监督与管理、检查与善后、服务与督查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关口前移,以督促查,以查促规范管理,督查结合,切实改变监管方式,我们的工作才会有生机。才能维护市场良好的价格和收费秩序,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服务,才能真正履行好“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职能。3、重视和发挥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作用,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督的重要途径。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网络,是政府完善价格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企事业单位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挑战,企业如何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制定适应市场竞争的价格策略;如何引导经营者依照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制定价格,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何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和商誉,已经显得愈来愈重要。物价员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么多年没有消失,是企事业单位的自主选择和内在需要,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物价员的作用是客观存在的,今后仍然是价格主管部门在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工作中可以利用的社会力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都应该重视和发挥好物价员的作用。一要改变方式,把物价员工作定位在对加强 市场监督,引导经营者价格自律,促进公平公正价格竞争上。二要建立健全物价员工作联系制度。采取多种形式,与物价员保持固定的、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认真听取物价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供价格政策法规信息。三要按地区管辖与分工管理相结合,建立物价员档案,实行岗位资格认证。定期进行针对性的价格法规宣传、培训,帮助其提高业务能力和自身素质。四要帮助企业建立物价员工作制度,使物价员具有参与企业价格决策,监督企业内部价格法规执行情况,处理对本单位价格、收费方面的咨询和投诉的职责。五要通过物价员工作,引导企事业单位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建立科学的价格决策机制。六要着力打造价格诚信体系,建立市联合诚信服务系统,要有经营者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包括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价格(收费)管理、价格行为投诉、年审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内的价格信用信息纳入市联合诚信服务系统,实现社会共享。同时建立有效的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者给予奖励,对失信者、依法加大惩戒力度,使经营者“一处失信,处处制约”,以推进物价员的工作。我们应该义不容辞地抓紧抓好物价员工作,这也是价格主管部门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格管理方式的一种尝试,有利于解决由封闭管理转向开放性管理,有利于解决价格工作中“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4、建立一种激励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机制。价格执法机构条块分割,以块为主,使执法工作在各种阻力面前大打折扣,造成价格监督检查在“业务指导上缺乏针对性,在行政执法上缺乏独立性,在社会上缺乏权威性,加上价格监管对策的复杂性和价格行为的多元化也易造成监督检查缺乏主动性”。因此,理顺整个价格检查系统的关系,增强系统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努力为基层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至关重要。基层价格检查工作尤其是区县级价格检查工作是我们工作的基础,在目前没有垂直管理的情况下,应该建立一种激励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机制。(1)国家、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一个指导基层业务、方便基层政策咨询的网络信息平台;(2)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检查员、监督员、物价员和宣传员“四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一些突出的价格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检查。借助纪检、监察以及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力量,规范价格行为。借助工会组织、街道、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等力量,强化价格监督和自律。发挥新闻媒体对价格的监督和引导作用,通过价格举报借助全社会的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加大价格监督检查的广度和深度。(3)利用“12358”这条热线与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工作联系机制。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要采取联合检查,授权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帮助和支持基层价格主管部门,排除阻力,加大案件处罚力度。(4)建立县(区)、乡(镇)、社区价格监督检查三级网络工作制度、报告制度、联系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奖励制度。(5)健全完善价格行政处罚质量考核评比制度,以案卷考评为突破口,采取案卷考评与抽查案件相结合方式开展考核评比,推进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6)要制定和实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制度,对新任物价检查所长、必须经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计委颁发的价格监督检查证才能上岗。逐步建立干部队伍的优化机制。(7)继续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活动,坚持创建与创新紧密结合,完善激励、淘汰和约束机制,加强创建后的管理,实行动态考核,优胜劣汰,保证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先进性,提升创建工作水平,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创建活动的新思路。(8)要重视价格监督检查基础建设,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统一规范、效能的原则,尽快理顺工作机构,优化人员结构,保持队伍稳定,改善办公条件和办案装备,关心执法人员的生活,为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创造条件。三、与时俱进,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做好新时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关键在人,我们应对之策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的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执法队伍。当前基层价格主管部门紧缺法律、国际商务、财会、经济、信息技术等专业人才,要加强对此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同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引进优秀人才到价格监督检查队伍中,把思想道德品质好、作风硬素质高,有一定专业知识、学历高的人才充实到价格主管部门。其次是加强在职培训。当前世界经济、科技高速发展,新型的经济领域层出不穷,国际间的经济争端、法律诉讼也更为普遍和复杂,要求价格监管人员有较宽的知识面和处理复杂价格事务的能力。因此,加强对现有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加强国际贸易、市场经济、法律规则、财会、计算机、外语等知识的培训,使现有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成为懂外语、懂WTO规则和国际惯例,具有一定宏观经济管理能力,依法行政水平的理论与技能的现代化管理人才。第三是加强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建立和推行价格行政执法处罚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以强化责任、考核评比、奖优罚劣为主线,把价格法律法规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落到实处。尽快研究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规定和办法,将价格行政执法的职权进行细化、分解,达到依法定责、责权相当。明确法定职责,行为规范,法定程序等内容;坚持竞争上岗和试行“末位淘汰”制度,以促进价格监督检查队伍赛马用人,优胜劣汰,能上能下机制的形成;加强廉政建设,实行“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违纪必追究”的行政负责制度。改革是机遇,也是挑战,只有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才能增强我们工作的活力,这对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具有深刻的影响。在现阶段乃至今后很长时期,坚持工作创新问题仍是全面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的重要课题之一。还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创新,与时俱进,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实践“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有效途径,创造好做法,积累新经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作贡献。

市场监督管理处罚例10

党的xx大报告提出:“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正面临着新的挑战,任务越来越重,情况越来越复杂,难度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过去的老办法,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以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为动力,用科学发展观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才能适应新形势,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永葆生机,开创新的局面。 一、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履行“定规则,当裁判”职能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以处罚方式代替管理,重检查处罚,疏于规范行为; 二是以管理代替服务,习惯于居高临下地要求,疏于为被查单位服务; 三是以微观代替宏观,局限于就事论事,不善于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考虑问题。 四是以往大都采用“检查—定性—处罚—收缴的单一模式,缺乏监督检查手段、方式的灵活多样性。 五是价格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工作的客观要求和实际需要。 六是缺乏很好的、宽松的、顺畅的执法环境,执法的弹性较大,价格执法体制不顺。 二、更新观念,创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方式 根据xx大关于“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督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我们价格工作的职能定位完善为“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增加了“搞服务”三个字,这使价格工作的职能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如何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这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改进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是贯彻党的十六精神的要求,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1、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把调查作为价格监督的重要方式。 按照“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要求,把调查方式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热点、难点和重大价格矛盾进行介入、干预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就是要打破以往“检查—定性—处罚—收缴”的单一模式,探索灵活多样的手段和方法。查处只是行政执法的“杀手锏”,并非行政执法的唯一方式。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监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树新观念、采用新方式,运用调查方式开展价格监管。一是有利于丰富价格监管手段。二是有利于解决监管难题。三是有利于增进监管效果。调查是国际通行的执法方式,世贸组织对成员国涉嫌违反规则的问题,都是先通过调查方式介入处理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价格执法监管主要手段也是调查。我们应该借鉴并大胆实践。 2、实行制度创新,把握关口前移和善后处理两个环节。 价格监督检查的目的不是处罚制裁,而是从根本上防止、减少、避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要建立政策提醒、告诫(警示)、情况通报和回访、应急等项制度,把价格检查与事前防范、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执法的及时性与合法性有机结合起来,要通过政策提醒和告诫(警示)制度,将法律政策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群众自觉抵制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加强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同时引导经营者及有关单位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并对特定当事人提出警告,防止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价格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借助社会力量,综合整治价格违法行为。建立价格违法案件回访制度,了解违法行为的整改纠正情况,帮助当事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政策服务;对经回访发现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要从重处罚。建立和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动的应急机制,向社会公布实施应急制度的有关信息和政策,及时开展价格监控、监督检查、从重处罚和公告曝光、达到平抑市场价格异动。这些手段的共同运用,就如同足球比赛中的裁判员,其裁判手段不仅限于将犯规球员红牌罚出场,还有出示黄牌警告、判罚点球等多种裁判手段维护赛场秩序,保证比赛顺利进行。只有监督与管理、检查与善后、服务与督查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关口前移,以督促查,以查促规范管理,督查结合,切实改变监管方式,我们的工作才会有生机。才能维护市场良好的价格和收费秩序,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服务,才能真正履行好“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职能。 3、重视和发挥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作用,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督的重要途径。 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网络,是政府完善价格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企事业单位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挑战,企业如何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制定适应市场竞争的价格策略;如何引导经营者依照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制定价格,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何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和商誉,已经显得愈来愈重要。物价员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么多年没有消失,是企事业单位的自主选择和内在需要,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物价员的作用是客观存在的,今后仍然是价格主管部门在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工作中可以利用的社会力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都应该重视和发挥好物价员的作用。一要改变方式,把物价员工作定位在对加强市场监督,引导经营者价格自律,促进公平公正价格竞争上。二要建立健全物价员工作联系制度。采取多种形式,与物价员保持固定的、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认真听取物价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供价格政策法规信息。三要按地区管辖与分工管理相结合,建立物价员档案,实行岗位资格认证。定期进行针对性的价格法规宣传、培训,帮助其提高业务能力和自身素质。四要帮助企业建立物价员工作制度,使物价员具有参与企业价格决策,监督企业内部价格法规执行情况,处理对本单位价格、收费方面的咨询和投诉的职责。五要通过物价员工作,引导企事业单位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建立科学的价格决策机制。六要着力打造价格诚信体系,建立市联合诚信服务系统,要有经营者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包括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价格(收费)管理、价格行为投诉、年审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内的价格信用信息纳入市联合诚信服务系统,实现社会共享。同时建立有效的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者给予奖励,对失信者、依法加大惩戒力度,使经营者“一处失信,处处制约”,以推进物价员的工作。我们应该义不容辞地抓紧抓好物价员工作,这也是价格主管部门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格管理方式的一种尝试,有利于解决由封闭管理转向开放性管理,有利于解决价格工作中“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 4、建立一种激励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机制。 价格执法机构条块分割,以块为主,使执法工作在各种阻力面前大打折扣,造成价格监督检查在“业务指导上缺乏针对性,在行政执法上缺乏独立性,在社会上缺乏权威性,加上价格监管对策的复杂性和价格行为的多元化也易造成监督检查缺乏主动性”。因此,理顺整个价格检查系统的关系,增强系统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努力为基层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至关重要。基层价格检查工作尤其是区县级价格检查工作是我们工作的基础,在目前没有垂直管理的情况下,应该建立一种激励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机制。(1)国家、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一个指导基层业务、方便基层政策咨询的网络信息平台;(2)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检查员、监督员、物价员和宣传员“四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一些突出的价格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检查。借助纪检、监察以及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力量,规范价格行为。借助工会组织、街道、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等力量,强化价格监督和自律。发挥新闻媒体对价格的监督和引导作用,通过价格举报借助全社会的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加大价格监督检查的广度和深度。(3)利用“12358”这条热线与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工作联系机制。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要采取联合检查,授权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帮助和支持基层价格主管部门,排除阻力,加大案件处罚力度。(4)建立县(区)、乡(镇)、社区价格监督检查三级网络工作制度、报告制度、联系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奖励制度。(5)健全完善价格行政处罚质量考核评比制度,以案卷考评为突破口,采取案卷考评与抽查案件相结合方式开展考核评比,推进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6)要制定和实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制度,对新任物价检查所长、必须经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计委颁发的价格监督检查证才能上岗。逐步建立干部队伍的优化机制。(7)继续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活动,坚持创建与创新紧密结合,完善激励、淘汰和约束机制,加强创建后的管理,实行动态考核,优胜劣汰,保证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先进性,提升创建工作水平,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创建活动的新思路。(8)要重视价格监督检查基础建设,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统一规范、效能的原则,尽快理顺工作机构,优化人员结构,保持队伍稳定,改善办公条件和办案装备,关心执法人员的生活,为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创造条件。 三、与时俱进,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做好新时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关键在人,我们应对之策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的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执法队伍。当前基层价格主管部门紧缺法律、国际商务、财会、经济、信息技术等专业人才,要加强对此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同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引进优秀人才到价格监督检查队伍中,把思想道德品质好、作风硬素质高,有一定专业知识、学历高的人才充实到价格主管部门。其次是加强在职培训。当前世界经济、科技高速发展,新型的经济领域层出不穷,国际间的经济争端、法律诉讼也更为普遍和复杂,要求价格监管人员有较宽的知识面和处理复杂价格事务的能力。因此,加强对现有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加强国际贸易、市场经济、法律规则、财会、计算机、外语等知识的培训,使现有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成为懂外语、懂wto规则和国际惯例,具有一定宏观经济管理能力,依法行政水平的理论与技能的现代化管理人才。第三是加强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建立和推行价格行政执法处罚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以强化责任、考核评比、奖优罚劣为主线,把价格法律法规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落到实处。尽快研究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规定和办法,将价格行政执法的职权进行细化、分解,达到依法定责、责权相当。明确法定职责,行为规范,法定程序等内容;坚持竞争上岗和试行“末位淘汰”制度,以促进价格监督检查队伍赛马用人,优胜劣汰,能上能下机制的形成;加强廉政建设,实行“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违纪必追究”的行政负责制度。 改革是机遇,也是挑战,只有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才能增强我们工作的活力,这对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具有深刻的影响。在现阶段乃至今后很长时期,坚持工作创新问题仍是全面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的重要课题之一。还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创新,与时俱进,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实践 “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有效途径,创造好做法,积累新经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