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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06-25 16:03:15

税收筹划管理

税收筹划管理例1

1.税收法治不完善,税收筹划缺乏法治环境。依法治税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也是税务工作人员正确行使其职权的依据。而在我国,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如税收基本法、税收违章处罚法、税收支出法、税务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等尚未出台,大多税收法规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缺乏法律应有的明确性和权威性。

2.纳税筹划意识淡薄。目前,税收筹划的真正含义并未被我国企业所普遍理解,常与纳税人对税法的滥用交织在一起。一些纳税人放弃自身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而想方设法寻找税法的漏洞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故意歪曲税法,甚至认为纳税筹划最好的方法是避税或偷、逃税。殊不知纳税筹划最重要的是筹划意识问题,最好的筹划方法是用好用足税收优惠。税收筹划意识的淡薄在于纳税人没有深入了解自身负有纳税义务的同时,还具有纳税筹划的权利。

3.税务制度不健全。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逐步趋同,税收和会计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企业往往无法应对越来越复杂的税务问题。而税收筹划作为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便造成很多企业没有税收筹划的能力,如此企业便可以将复杂的税务筹划委托给税务机构。但我国的税务业发展还不成熟,税务咨询机构的工作也只局限于报税、纳税手续的办理,其税收筹划工作开展并不活跃,税收筹划的服务质量和层次较低,筹划的内容有限,大多是运用税法中的某一条款进行单一的税收筹划,很难从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进行考虑,并且其中的很多操作是在打税法的“球”,不仅效益不够显著,同时也不利于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

4.税收筹划风险意识不足。税收筹划在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但从税收筹划的实践来看,纳税人及税务机构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收收益,很少考虑筹划的风险问题。将筹划的目的仅定位在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层面,片面追求税负的减免,造成一部分纳税人产生这样的心理:只要能少缴税款,怎么样都行。纳税人的这种需求也进一步引致中介机构纳税筹划行为的扭曲。现有的很多纳税筹划案例属于暗箱操作,其技能并不高明,实质是偷、漏、逃税,因而经不起推敲和稽查。往往今天请中介机构进行纳税筹划,暂时减轻税负,明天税务稽查又将方案,纳税人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还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甚至担负刑事责任,这样反而加重了自身税负,无形中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风险。

二、完善税收筹划以促进税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1.完善税收法治,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税收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就无法确定自己进行的税收筹划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继而出现纳税人通过钻法律的漏洞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另外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考虑,即使纳税人的筹划方案怎样地合乎法律法规的条件,怎样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效,只要税务机关不依法征税,这些筹划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完善税收法治一方面通过税收立法和执法来约束税务机关,使税务机关能够依法计税、依法征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法来约束纳税人,抑制其机会主义,引导规范合理纳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以及国家税收的足额征收。

2.加大对税法和税收筹划的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正确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一种技术要求较高的决策活动,它不仅要求纳税人熟悉现行的各种各样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而且还要求纳税人能够较好地掌握和运用税收筹划理论与方法,再加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方政府大量的、经常变动的诸如“税收优惠”、“补充规定”、“修改条款”、“通知”等,更需要税务机关及时、有效地进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税收筹划理论与方法的宣传。税务机关要通过其宣传引导和支持纳税人正确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管理例2

(1)组织形式优化选择法。纳税人针对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管理方案设计,通过多种税收筹划管理方案对比分析,从中找出税负最低的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管理方法。目前,我国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两大类,法人企业对外设立的组织形式为公司企业,非法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三种。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分支机构需要根据总机构类型来确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设立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考虑组织形式对未来负担税收的影响。例如,A公司是一家亏损比较严重的企业,决定在B地设立一家营业机构,如果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盈利可以用来弥补A公司亏损,减轻税负,如果设立子公司将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但不能利用A公司亏损额,从整体上看反而增加税负。当然,这里组织形式优化选择不仅包括对外设立的组织形式优化选择,也包括纳税人组织内部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主要业务的重新调整。比如,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7%,A公司销售产品同时利用自有车辆为客户送货服务,属税法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需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征收17%的增值税,2011年A公司将自有车辆独立出来,成立了独立核算的车队,由原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行为,将收取价款一部分作为运输收入,适用3%营业税,降低了A公司的税负。

(2)经营方式优化选择法。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针对每一项经营活动,纳税人可供选择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而对于每种经营方式,相应税法规定不尽相同,也就为纳税人提供可筹划的空间。例如:纳税人长期筹资时可供选择的筹资方案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长期负债进行筹资,另一种是通过权益筹资,即对外发行股票或向股东增资。纳税人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案,需要考虑两种筹资方案在负债利率、负债偿还方式和股利分配等因素下,对纳税人的税收影响。一般情况下,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能起到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纳税人通常会采用长期负债作为筹资方案。

(3)财务会计税收优化选择法。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收法规政策、税收临界点或税收数据分析对其财务会计或预算管理进行优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或推迟纳税目的的税收筹划管理方法。目前,我国的会计和税收法规、政策,在很多情况下,都给企业留下可供选择的空间,如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折旧年限、存货计价方法等。例如,我国会计准则没有具体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但税法规定了每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纳税人在制定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政策时,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前提条件下,尽量使折旧年限与税法相接近,以达到延期纳税的好处。另外,我国税法对一些费用项目规定了税法允许的扣除标准,如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纳税人需计算税收控制点或临界点,从财务会计角度对该项目进行控制,以便减少纳税调整。

(4)税收优惠运用法。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收法规中能够直接或间接减免、降低税负的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或降低税负的税收筹划管理方法。目前,我国每年都根据经济的发展,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很多纳税人都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寻找适合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充分利用。

(5)合同优化法。同一经济事项因合同订立的不同,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税收结果。合同优化法就是不违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纳税人利用合同进行税收筹划管理,降低税负的方法。如,A企业2011年将自有闲置厂房和设备整体出租收取租金100万元,按照我国房产税法规定,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如果A企业直接与对方签订整体出租合同,由于合同未将厂房出租和设备出租区分,则设备出租视同房屋出租,A企业收取的全部租金均需缴纳房产税,经计算A企业应缴纳房产税12万元,但A企业如果对该合同进行筹划,对取得100万元租金收入在厂房和设备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在合同中标明厂房收取租金80万元,设备收取租金20万元,A企业缴纳房产税的基数将变为80万元,经计算A企业需缴纳房产税9.60万元,从而可使A企业在合法的前提条件下少缴纳2.40万元房产税。可见,如果纳税人能充分借助经济合同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可为企业带来较大税收利益。

二、税收筹划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管理要具有全员性。目前,很多企业认为税收筹划管理仅是财务部门的事,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这也是日常经济生活中对税收筹划管理认识和理解的误区。首先,纳税人每项税收筹划管理方案成功与否很大程度取决于实施所需条件的完善程度,如合规发票的取得、政府部门的批件等,这些都需要纳税人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积极配合。其次,我国是一个多税种的国家,纳税人日常经营各个环节均涉及税收,企业中每个部门活动对企业税负都可能产生影响,这需要纳税人各部门和人员都要有税收筹划管理意识,都要有节税意识,才能真正意义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再次,现代企业经营税收筹划管理已与企业经营管理密不可分,有时候企业税收筹划管理决策甚至可以改变企业整个经营方向和经营理念。可见,税收筹划管理已经不只是财务部门的事,而是企业全员的事。因此,只有采取“全员税收筹划管理”才能真正意义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企业长远平稳的发展。

(2)税收筹划管理要进入企业决策层。我国多数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主要在企业财务部门,没单独设立管理部门,且属于中层管理,管理级别较低,没有进入到企业决策层。多数企业税收筹划管理是在重大经营事项已经决策完毕后,已开始执行后才进行。事实上,这样做会导致税收筹划管理失去一些筹划空间,可供选择余地相对较少,同时如果企业决策层进行决策时没有考虑税收因素,就有可能导致经营决策的失误。纳税人想要税收筹划管理在企业中完全发展,真正意义上起到降低税收负担的作用,就必须提高税收筹划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使其进入决策层。

税收筹划管理例3

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系统中的一个价值管理系统,渗透在企业的各个领域中。税收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变量,对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至关重要。因此,从税收对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出发,为提高税收筹划效果,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应将税收筹划融合进财务管理的各环节之中,通过各环节间的内在互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因此,筹划方案的选择和筹划内容的安排都应围绕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来进行,不能一味地仅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综合考虑筹划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收益,给社会带来利益。决策者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2.合理性原则。企业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对此,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3.事先筹划原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导致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

4.服从财务管理总目标原则。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5.服务财务决策过程原则。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的安排来实现,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避免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从而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6.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因此,企业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机会收益、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7.风险防范原则。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防范未能依法纳税及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整体性的风险性。

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是以符合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不仅有利于正确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而且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国企业而言,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尤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在筹资过程中,由于不同的筹资方式获取资金成本的列支方法在税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因此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选择更有利自己的融资结构,更好实现自己的财务目标。

税收筹划管理例4

1.税收筹划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

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就必须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实现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即税后利润最大化,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即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本回收率;二是迟延纳税。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可以实现税收支出的节约。要进一步考虑的是,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税收筹划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负债融资对企业来说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当负债成本超过了息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3.税收筹划要服从于财务决策过程

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的安排来实现的,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导致企业做出错误的财务决策。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选择开放式的出口经营策略,必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税收利益。但是,如果撇开国际市场对企业产品的吸纳能力和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片面追求出口经营带来的税收利益,那就可能诱导企业做出错误甚至是致命的营销决策。

4.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就为了取得效益。但是,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为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

5.税收筹划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某纳税人有一笔10万元的所得(假设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可以在2002年实现,也可以在2003年实现,该笔所得不论在哪一年实现,都要缴纳3.3万元的税款,税收成本不变。但若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则结果不一样。选择不同的纳税年份,应纳税款的现值将存在差异。假设折现率为10%,该笔所得推迟一年实现,差异额为3000元(100000*33%-100000*33%/(1+10%),等于节税3000元。

6.税收筹划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需在应税经济行为之前进行,并指导经济活动的运行。

7.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

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含着较大的风险性。例如,较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可能调整税法,开征一些新税种,减少部分税收优惠等。另外,无论什么税种,在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法律都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职业判断。因此,在企业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同时还要尽早获取国家对相关税收政策调整或新政策出台的信息,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尽量降低风险,趋利避害,争取最大的收益。

因此,从税收对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出发,研究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需要注意的问题有着广泛而深刻的意义。

二、现代企业理财中税收筹划的思路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下的税务筹划,不仅开始悄悄地进入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税务筹划欲望在不断增强,筹划意识也在提高,而且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税收筹划更被一些有识之士和专业税务机构看好,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理财中的税务筹划活动,北京、深圳、大连等税收筹划较为活跃的地区还涌现出一些税务筹划专业网站,如“中国税收筹划网”、“中国税务通网站”、“大中华财税网”、“永信和税收咨询网”等。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总量不断扩大,据了解,继1999年首次突破10000亿元大关之后,2000年实现12000亿元,较上年增加22.8%,2001年更是实现15000亿元,较上年提高19.8%,2002年税收收入达到17000亿元,较上年提高13.3%,2003年税收收入又首次突破20000亿元大关,较上年提高17.6%,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的税收计划在逐步淡化,这为税收优惠完全落实到位、为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和条件;作为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当事人往往面对着几个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方案,税负的轻重程度往往不同,甚至相差很大。据业内资深人士分析,目前,税收筹划的方法及其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仍然有操作空间,即使现有的减免税政策也没有完全到位,没有利用好,这是当前企业理财中税收筹划的最主要部分,也是最大的空间。

税收筹划管理例5

2.税收筹划是一种前期策划行为。现实经济生活中,政府通过税种的设置、课税对象的选择、税目和税率的确定、以及课税环节的规定来体现其宏观经济政策,同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或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税收的政策导向使纳税人在不同行业、不同纳税期间和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税负差别。由于企业投资、经营、核算活动是多方面的,纳税人和纳税对象性质的不同,其涉及的税收待遇也不同,这为纳税人对其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等纳税事项进行前期策划提供了现实基础。税收筹划促使企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权衡选择,将税负控制在合理水平。若企业的涉税活动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也就随之确定,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即纳税具有相对的滞后性,这样税收筹划便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筹划是以经济预测为基础,对企业决策项目的不同涉税方案进行分析和决策,为企业的决策项目提供决策依据的经济行为。

3.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合法性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在此应注意避税和税收筹划的区别。单从经济结果看,两者都对企业有利,都是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采取的目标明确的经济行为,都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财务利益。但它们策划的方式和侧重点却存在本质的差别;避税是纳税人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利用税收制度和征管手段中的一些尚未完善的条款,有意识地从事此方面的经营活动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侧重于采取针对性的经营活动;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以税法为导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筹划,侧重于挖掘企业自身的因素而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的筹划活动。避税是一种短期行为,只能注重企业当期的经济利益,随着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征管手段的提高,将会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而税收筹划则是企业的一种中长期决策,兼顾当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符合企业发展的长期利益,具有更加积极的因素。从这方面看,税收筹划是一种积极的理财行为。

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在顺应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和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应从维护自身整体经济利益出发,谋求长远发展。税收作为国家参与经济分配的重要形式,其实质是对纳税人经营成果的无偿占有。对企业而言,缴纳税金表现为企业资金的流出,抵减了企业的经济利益。税收筹划决定了企业纳税时可以采用合法方式通过挖掘自身的因素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益。这样企业在竞争中进行税收筹划活动便显得极为必要。

二、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税收筹划涉及到企业与税收有关的全部经济活动,在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分析的角度有很多,在此仅对税收筹划应用结果的表现形式进行简要的分析。

1.通过延期纳税,实现财务利益。资金的时间价值是财务管理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冈素,而延期纳税直接体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假定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企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较大变化,在某些环节中,在较长的一段经营时期内交纳的税款总额不变,只是由于适用会计政策的不同,各期交纳税款不同。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如存货成本确定和提取折旧等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从理论上讲,购置存货时所确定的成本应当随该项存货的耗用或销售而结转,由于会计核算中采用了存货流转的假设,在期末存货和发出存货之间分配成本,存货计价方法不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对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有一定的影响。折旧提取与此类似,采用不同的折旧提取方法各期提取折旧的数额不同,对当期的企业所得税的数额有不同的影响。但从较长时期看来,企业多批存货全部耗用和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限结束后,对企业这一期间的利润总额和所得税款总额并未有影响。税收筹划起到了延期纳税的作用,相当于得到了政府的一笔无息贷款,实现了相应的财务利益。另外,纳税人拥有延期纳税权,可直接利用延期纳税获得财务利益。企业在遇到一些未预见的事项或其他事件时如预见到可能出现财务困难局面时,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提前办理延期纳税的事项,甚至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期间内以交纳税收滞纳金为代价的税款延期交纳以解企业的燃眉之急,为企业赢得有利的局面和时间,来缓解当前财务困难的情况。

2.优化企业税负,实现财务利益。一是对从事享有税收优惠的经营活动或对一些纳税“界点”进行控制,直接实现财务利益。如税法规定企业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数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此处10%即是一个界点),其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按规定可以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增长额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企业的相关费用如接近这一界点,应在财务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加大“三新费用”的投资,达到或超过10%这一界点,以获取财务利益。这方面的例子很多,不再一一列举。

二是对经营、投资和财务活动进行筹划,间接获得相应的财务利益。如企业的融资决策,其融资渠道包括借入资金和权益资金两种。无论从何种渠道获取的资金,企业都要付出一定的资金成本。两者资金成本率、面临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都不同,其资金成本的列支方法也不同,进而将直接影响企业当期的现金流量。再如税收筹划在利润分配中的运用。以股份制公司为例,公司的股利政策不仅影响到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而且也影响到该股份公司的现金流量。常见股利的分派形式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若发放现金股利,企业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股东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发放股票股利,便可将盈余留在企业内部,股东虽未得到现金收入,却可以从股票价值增加量中获取收益,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由于不用支付现金股利,可以增加营运资金,还相对扩大了所有者权益的数额,使企业价值最大化,增加了今后发展的潜力。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对企业的经济行为加以规范的基础上,经过精心的策划,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企业应立足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现实情况,策划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案。

1.企业的财务利益最优化。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相关的财务利益,使企业的经济利益最优化。从结果看,一般表现为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或减少了税款交纳额。因而很多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少交税或降低税负。笔者认为这些都是对税收筹划认识的“误区”。应当注意的是,税负高低只是一项财务指标,是税收筹划中考虑的重要内容,税收筹划作为一项中长期的财务决策,制定时要做到兼顾当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在某一经营期间内,交税最少、税负最低的业务组合不一定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现实的财务环境和企业的发展目标及发展策略,运用各种财务模型对各种纳税事项进行选择和组合,有效配置企业的资金和资源,最终获取税负与财务收益的最优化配比。

税收筹划管理例6

1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

1.1培养正确纳税意识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而合理、合法地筹划税收、科学按排收支也是纳税人的权利。树立合法的税收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只有合法性,才是税收筹划经得起检查、考验并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

1.2准确把握税法

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也是税收筹划的关键,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税收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才能避免偷税之嫌。

1.3关注税法变动

成功的税收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的非税收的奖励等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追溯力,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因此,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1.4保持账证完整

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纳税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如果企业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会计凭证或记录不健全,税收筹划的结果可能无效或打折扣。

1.5健全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可以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方案、经营方案、纳税方案等方面税收筹划的同时,必然要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才能使筹划的方案得到最好实现。

2进行税收筹划的对策

2.1企业设立前的税收筹划

(1)利用注册地(经营所在地)进行税务筹划。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为了鼓励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对设在不同地区的相同性质的企业的税收政策有明显的区别,作为一个企业,在其成立前,要善于研究国家的政策导向,充分利用这点进行税收筹划,去选择合适的注册地点,并将经营管理所在地也设在注册地。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充分考虑了国家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将公司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都选在了武汉东湖技术开发区就是其例。

(2)利用纳税人性质(内资或外资)进行税务筹划。在一定的时期,国家为了吸收外国资本,给予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同,企业可以利用国家给予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同而进行税收筹划。如外资企业的人员工资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而内资企业的员工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为800元/人/月;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一般的内资企业则没有此优惠。

(3)利用行业性质进行税务筹划。国家对不同的行业(产业),有不同的政策,有的是国家鼓励的产业,有的是国家禁止的产业(如小型造纸业)。如国家为了鼓励信息产业的发展,对软件企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软件开发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在广告费的税前扣除上,一般企业只能在销售收入的2%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而软件开发企业可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据实扣除,超过五年的,按销售收入的8%扣除。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将对我国的软件行业起到有力的扶植和推动作用。所以,企业在作投资领域的决策时,对各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比较应成为重要的决策依据之一。

2.2企业设立后的税收筹划

(1)企业设立后的,可以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采用合理折旧方法减轻企业税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和提取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折旧方法存在差异,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要考虑税制、通货膨胀、资金时间价值、折旧年限、各年收益分布情况等因素。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资金时间价值是指资金在时间推移中的增值现象。加速折旧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时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负。

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企业税负。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企业应纳所得税数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求得。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寡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应纳税所得额则由企业收入总额扣除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计算求得。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减轻企业税负。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会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利用公积金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取消福利分房后,国家为了推进住房货币化政策,鼓励职工自主购买住房,允许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全额扣除公积金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二00五年一月十日联合发文《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中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两个8%,有条件的企业原则上不高于12%。企业可以利用此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财力许可的前提下,采用最高的缴存比例和基数来进行税务筹划,以便在企业付出的成本相同的情况下,为员工谋取最大的利益;在为员工谋取最大的利益的前提下,企业付出最低的成本。

(3)利用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个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的计算方法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方法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法。随着新规定的出台,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也随之发生了变动。

3税收筹划应有系统的观点

税收筹划管理例7

关键词:税收;筹划;财务管理

Key words: tax;planning;financial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9-0041-02

0引言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前利益,从而实现税后的利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现代企业的生存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接受和运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造成税收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可以说,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成功的税收是有其固定的特点的,不能片面的认为低的税收就是好的方案,因为往往低的税收反映的是企业的效益的低下。比如,某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必然要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向他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可以让他免予缴纳任何税款,只要他把经营业绩控制在起征点下就可以了,但这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合理的吗?当然不是。这位个体户的税收负担虽然为零,但其收益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种方案自然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换取税收负担的降低明显是不可取的。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归根结底,税收筹划总是要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程序上做文章,也就是想着法儿,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降低税负,多获取点利润。这就要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能够精通现行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掌握企业产品涉税的范围和项目,懂得不同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不同调节作用。在此基础上,企业做出的税收筹划决策才会合法而有效。

1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主要掌握以下基本技巧

1.1 向优惠政策靠拢各国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或者从自身的发展战略考虑,往往在一些地方或一些行业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我国为例,地域税收优惠方面有特区税收优惠、沿海十四个城市的税收优惠、沿海沿边地区税收优惠等等。国家为了开发我国的西部,又对我国西部地区的十九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创建或通过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进行大市场运作时,就可以考虑不同的区域税收优惠特点,并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利用税收优惠的问题在很多文章里都有介绍。这里着重介绍的是纳税人从事大市场运作主要手段之一的“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是企业常用的税收筹划手段,以税收筹划为目的的转让定价的方法有多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 通过调节费用的价格调节企业的利润企业发生的费用直接影响相关业务的成本,作为一个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其下属企业一定不少,而这些企业在一般的情况下都会有所分工,有的主要负责生产,有的主要负责销售,有的负责服务。这样,企业就可能发生各种费用,比如,管理费、财务费、广告费、咨询费、保险费以及正常的和非正常的损失等。针对这些情况,企业就应该事先作出计划和安排,在不同地区、负责不同职能的、经营不同项目的企业之间合理地安排有关费用,从而使总公司的利润最大化,进而保证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1.1.2 销售环节利用产品的销售给购买方以比正常价格高或低的价格,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比如,生产产品的独立核算企业在高税负区域,而有关联关系的子公司在低税负区域,则用比市面上低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对方,而对方子公司再以较高的价格将产品销售出去,从而将利润转移到低税负的公司。反之,则用较高的价格将利润转移到生产该产品的企业。这样,从总公司或集团企业的角度讲,税收负担就比较低,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

1.1.3 通过提供资金,收取资金使用费的形式调节各企业的利润如果地处高税负地区的企业需要资金,而低税负区的关联公司又有富余资金可以调剂的话,总公司就可以出面协调,由高税区的企业向低税区的企业拆借资金,出借方向借款方收取足够高的借款利息,从而达到调节利润进而达到调节税收之目的。

1.1.4 通过对无形资产的转让来影响税收其与有形资产的转让不同,一是没有实物形态,对其质地、效用的评价比较困难;二是客观存在的独特性,导致其在市场的不可比性。这就为拥有无形资产的集团性公司利用无形资产筹划税收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具体操作方法是:总公司向高税负区的子公司以足够高的价格转让所需的无形资产,或者收取足够高的服务费和技术咨询费,从而将利润从高税负区企业转走。这种方法隐蔽性最强,效果最好。

1.2 尽可能缩小税基这个方面的思路主要体现在具体企业的会计核算过程中,体现在财务运作的每一个环节。从大的方面看,企业在具体的财务核算环节降低税收负担的具体思路,可以从税收要素方面去思考,也可以从会计核算流程的角度去思考。从税收要素的角度去思考,主要可从纳税人、计税依据、纳税期限、减免税等方面去考虑。从纳税人要素角度看,主要是经营地点的选择。从计税依据要素角度看,可筹划的内容十分丰富,如果我们能够想方设法将计税依据压缩到尽可能小的范围内,而且又不违背税收法规的要求的话,那么这个税收筹划就成功了。

2企业财务活动中税收筹划方法的利用

2.1 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企业筹集和使用资金,不论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都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在筹资决策中运用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通常可以通过从银行取得长期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融资租赁以及利用企业的保留赢余等途径取得。企业筹集的资金,按资金来源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债务资本需要偿还,而权益资本不需要偿还,只需要在有赢利时进行分配。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属于债务资本,留存收益、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属于权益资本。根据以上筹资成本的分析,企业在融资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2.1.1 债务资本的筹集费用和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权益资本只能扣除筹集费用,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债务资本的比例,通过举债方式筹集一定的资金,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2.1.2 纳税人进行筹资筹划,除了考虑企业的节税金额和税后利润外,还要对企业资本结构通盘考虑。比如过高的资产负债率除了会带来高收益外,还会相应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2.1.3 在权益资本筹集过程中,企业应更多地利用留存收益。因为使用企业留存收益所受限制较少,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财务负担和风险都较小。

2.2 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投资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企业自身情况的分析、各地区优惠政策的对比、投资形式、注册地点、财务核算形式的确定、税收负担的测算、纳税方案的拟订和最佳方案的选择等等,涉及政策面广、实务性强、个性突出。由于投资筹划比较系统、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难以全面阐述。下面举一个出资方式筹划的例子,从企业对不同投资形式的选择中说明投资筹划应从哪些方面入手。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作企业,投资总额为8000万元,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中方1600万元,占40%;外方24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用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6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600万元投入,投入方式有两种:一是以机器设备作价16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二是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6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6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这两种方案看似仅字面上的交换,但事实上蕴含着丰富的税收内涵,最终结果大相径庭。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契税。应缴税金为:营业税=1600?鄢5%=80万元;城建税、教育附加费=80?鄢(7%+4%)=8.8万元,契税=1600?鄢3%=48万元(由受让方缴纳)。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方案二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值,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其最终的应缴税金为:契税=1600?鄢3%=48万元(由受让方缴纳)。通过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可以看出,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88.8万元。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因此,我们建议所有企业从投资开始,就把税收筹划纳入企业总体规划范畴,以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

2.3 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

2.3.1 选择有利的投资地点在跨国经营中,投资者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要充分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制差异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负水平较低的地区或税区进行投资。如考虑被投资国对外资提供了低税或免税优惠,而发达国家则一般实行内外资同等税收待遇政策。同时,还应考虑对外资企业的利润的汇出有无限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税来吸引外资,同时又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在投资。此外,还应考虑各国的预提税税率,由于多边税收协定可使缔约国相互征收的预提税大为降低,因此还必须注意东道国与我国之间是否签订了有关的税收协定。

2.3.2 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进行跨国经营在确定了投资地点后,还需要选择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首先,就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而言,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织部分之一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另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母国企业,而分公司与总公司由于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便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因此,跨国投资是可根据所在国企业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其次,就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而言,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公司的营业利润在本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营业利润不征所得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利润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跨国经营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些。

2.3.3 选择有利的资本结构和投资对象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构成,各国税法一般规定股息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因而企业就需要选择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的适当比例以获得更多利益。另外,企业通过选择融资租赁作为一项重要的筹资方式,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对于投资对象的选择,跨国经营者应着重了解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

2.3.4 设立国际控股公司、金融公司、投资公司等公司机构设立国际控股公司或国际金融公司及国际投资公司是当今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之一。跨国公司往往通过在缔约国、低税国或避税地设立此类公司,可以获得少缴预提税方面的利益,同时还由于子公司税后所得不汇回,母公司可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此外还可以较容易地筹集资本,调整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如用一国子公司的利润冲抵另一国子公司的亏损。如我过首钢集团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子公司就发挥了其卓著的筹资功能,同时也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其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还都在海外设立了自己的金融公司,达到了降低资金成本,降低税负的目的。

2.3.5 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确定的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国际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往往受跨国公司集团利益的支配,不易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约束。而目前,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企业交易占有很大比例,因而可能通过利用其在世界范围内的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了整个公司系统获得最大利润。

2.3.6 避免构成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随之避免了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经营者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它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一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又如对于建设工地或安装工程项目,由于不少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是分别按照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和6个月以上来判定其作为常设机构,在这一情况下,跨国经营者可通过精心安排施工力量,设法在那一期限前完工撤出,就可以达到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在该非居住国纳税的目的。

2.3.7 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如跨国经营者在对于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会计处理时,采用加速折旧法,可达到早日收回固定资产投资,减少同期的利润,延缓缴纳所得税的目的。而通过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使用也可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N].中国税务报,2001.

[2]张光荣.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积极作用.

税收筹划管理例8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三个主要特点,所以纳税人往往会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些手段包括:避税、节税、偷逃税等。纳税人之所以可以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纳税人利用税法间的差异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某一税种的应纳税款往往有一个以上纳税方案备选,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二是利用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三是利用了税法的不完善等。总之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行为来降低税收负担。但是在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概念中,除了偷逃税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外,税法学界对税收筹划、避税、节税的法律界定众说纷纭,造成实践中的障碍,期待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一、概念辨析:避税、节税、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理论界将税收筹划与避税或节税混同使用或是将其视为是避税的子概念。一种观点认为①,广义上的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节税”、“税收筹划”就是所谓的“正当避税”,狭义上的避税专指“不当避税”;第二种观点认为②,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一般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由此看来税收筹划与避税(包括不当避税)、节税、偷逃税之间的关系与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题。

(一)避税与税收筹划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三个基本特征。与之相对应的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既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也符合纳税人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但是法律规范从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税法)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如果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可以将其可分为避税和节税。避税事实上也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隐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种规避税收的行为。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我们认为引起避税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税收筹划行为之中,它是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而相关学者所说的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既不属于避税概念的范畴,也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国家为了避免避税行为的发生,只能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二)节税与避税

节税和避税属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手段减轻税式支出的行为。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避税却恰好相反。避税只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此获利。因此,节税才是纳税人的首选。避税和节税作为税收筹划的两方面,同样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或之前纳税人通过寻找法律漏洞的手段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而节税是纳税人利用了法律许可或鼓励的方式达到减少税式支出的目的。

(三)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关于偷逃税,各国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逃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三是“事后补救性”,这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不同,偷逃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补救”和“弥补”,安排而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这种“补救”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偷逃税与税收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总是处于主动、支配的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税款,税款征收多少都由国家说了算,纳税人根本谈不上税收筹划,表现在税收法律上纳税人的权利匮乏,这是税收权力关系思想在税收实务中的反映,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市民意识的觉醒,这一状况逐渐有了改变,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替代。20世纪初以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AlbertHensel)为代表提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人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权力在该关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纳税义务依法在课税要素满足时成立。该说对认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全新的视野,纳税人与国家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这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合作与服务”关系等思想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也正是这些思想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思维的支配下,纳税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无需超额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最轻的税负,这即纳税人的税负从轻权或税收筹划权。我们认为将税收筹划权上升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是今后我国税法修改和完善的一个重点。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特征

⒈合法性。如果说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税收筹划的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则是税收筹划进行实践的理论基础。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分别担负起了维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③: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的纳税权利义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来制定,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开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法中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都应该是确定的和明确的,不应出现含混或有歧义的规定,导致税收机关滥用税法解释权而造成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课税程序合法原则是指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税收纠纷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解决。由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法律根据的明确性和无法律根据政府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征税,这就决定了法律应该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等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只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承担税收义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都应该属于义务排除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权要做严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和类推。这一点不仅是为防止法律解释权的滥用,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不能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税收义务。法律的漏洞在没有被堵上之前,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而不应该让纳税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家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因此,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具有合法性。

⒉事先筹划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形成以前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是通过延迟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代替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已经能够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去采取人为的规避、逃避应纳税款,则是偷逃税而非税收筹划。

⒊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

三、税收筹划中的避税问题

税收筹划中的避税虽然是不违法的经济行为,但它也给国际市场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带来了颇为不利的影响。一方面,避税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弱化了财政功能,有碍国家对社会管理和公共福利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避税者利用这种方式竞争,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的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的完整,措辞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上都较先进。如最早实行转让定价税制的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美国税收法案》、《税收改革法令》等不断出台,完善的法规囊括了所要规范的内容。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税收中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法专门法规。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从长远角度来看,适当取消部分优惠措施,会避免滥用优惠现象的发生。此外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如严格实行税务申报制度,加强税务调查制度,强化会计审查制度,实行所得评估征税制度等有效措施也可控制避税行为泛滥。对跨国避税行为我们应加强情报的搜集和交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并在征税方面相互协助,加强国际合作,加快国际税法的研究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经济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其竞争规则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税法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且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税收秩序正常化,税收法定原则被加以确定,国家便不能随意侵占纳税人利益,征税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一定阶段后,减轻税负不再过多依靠偷、逃、欠、骗税等手段和方法,纳税人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

参考文献

[01]应飞虎,赵东济.税收筹划的法律认定[J].法学,2005,(8)

[02]陶其高.从法理上对税收负担最小化手段的再界定--税收筹划概念的内涵和外延[J].浙江师大学报,2001,(5)

税收筹划管理例9

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选择低税负,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即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的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综合性。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缩减的同时,可能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可能会在另外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税收筹划还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偷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因此,不论是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还是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准确地判断“税收筹划”与“偷税”都是很有必要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结果与偷税一样,在客观上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不属于违法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有:①偷税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少缴或漏缴税款,而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事先的设计和安排而规避部分纳税义务;②偷税直接违反税法,而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善意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不违反税法;③偷税行为往往要借助于犯罪手段,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而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当前,一些企业避税心切,或者受到一些书籍的误导,以至于良莠不分,把偷税行为当成了税收筹划,直至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蒙在鼓里。其主要原因:一是不懂得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把一些实为偷税的行为误认为是税收筹划;二是明知故犯,打着税收筹划的幌子进行偷税。

笔者认为,只要企业的财务人员切实掌握了税法,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是不难分清的。

三、税收筹划的应用

税收筹划是基于不违法并且运用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实际上也是一个选择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政策以及其他经济法规的过程。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运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可选择恰当的组建形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当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应适当选择这些税收优惠地区。另外,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4.对外筹资的筹划。企业对外筹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本筹资,二是负债筹资。虽然两种筹资方式都可以使企业筹集到资金,但由于这两种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选择不同渠道筹集资金,就会形成不同的筹资成本。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筹资方法。一般而言,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获得税收利益,从而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降低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

5.利用会计核算进行税收筹划。这表现在:①存货计价方法筹划。由于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材料成本在期末存货与已售产品之间的分配金额就不同,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对存货的计价方法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进行核算。根据各种核算方法特点,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最有利于企业的方法,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②成本费用核算中的税收筹划。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折旧计提方法等有效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例如计提折旧方面,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可选择加速折旧法,适当的折旧年限等来达到节税目的。另外,当企业预计近期利润较高时,也可适当安排购置和更新设备。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依法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时,应尽量使用加速折旧法。此外,企业可依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折旧年限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6.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得现金股利,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对现金股利的发放比例进行筹划。

税收筹划管理例10

本文探讨员工取得期权的税收筹划,高层激励的税收筹划将于以后的财税专刊中讨论。

期权的税务管理要求

(一)申报与扣缴。

为了强化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税法从两方面明确了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措施。一方面是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另一方面明确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二)报送有关资料。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处罚。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应税所得的自行申报员工,未按规定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资料,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期权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

通过上述有关规定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税法对期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存在不同的规定,这就为纳税人筹划个人所得税提供了操作的可能性,在这里我们不妨作一个初步分析。

一是在工资与期权之间的选择。从被激励对象的角度而言,如果自己可以在取得工资和期权之间作出选择,应当考虑工资是既定的收入,而期权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如果选择期权,就存在取得收入数量多少的风险。

二是发放方式的选择。作为工资薪金收入,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5%到45%的九级超额累进制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期权,还可以在“财产转让”所得税或者“利息、股息、红利”等征税项目中进行筹划。

筹划案例

李天华是一个企业管理人才,2004年1月1日应聘来长江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一家子公司担任总经理。长江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对人才的使用十分重视。人力资源部的张经理认为,如果双方合同约定,平时公司每月向李天华支付工资6000元,作为日常生活费用,即年收入为72000元。如果工作满三年,就可以按当天市价40%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10万股。假设2006年12月31日,李天华按规定行权,取得期权所得109.2万元。

方案一

平均发放。企业月向李天华支付工资6000元,同时将激励奖金分摊到每个月发放,即将1308000元分摊到三年的每一个月中发放。

在采用平均发放的方案下,李天华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1308000/36-1600)×25%-1375]×36=263099.97(元)。

方案二

进行期权激励。工作满三年,就可以按当天市价40%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10万股。三年合计取得收入1308000元。根据现行规定,李天华三年内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其一,平时发放工资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享受期权激励取得的行权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1092000/12×40%-10375)×12

=312300(元)

三年内李天华合计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9260+312300=331560(元)。

方案三

在行权次数上的选择。如果对李天华每年的年底进行一次期权激励,假设可以获得36.4万元的行权所得,三年合计发放激励奖金109.2万元。根据现行规定,李天华三年内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其一,平时发放工资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享受期权激励取得的行权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364000×25%-1375)×3=268875(元)

三年内李天华合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9260+268875=288135(元)。

方案四

其一,平时发放工资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6000-1600)×15%-125]×36=19260(元)

其二,如果通过筹划,将1308000元转化为“财产转让”所得税或者“利息、股息、红利”等征税项目(假设企业出现某种机会,通过筹划并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则:

1308000×20%=26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