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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模板(10篇)

时间:2023-06-05 15:42:37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例1

二、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先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再按具体项目要求在入围单位中招标确定施工承包商。

1、入围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确定各类承包商数量分别为3—7家,但同一承包商同一资质不得在本区4个及以上镇(乡、街道)正式入围。入围数未达到3家或取消入围资格后不足3家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2、符合条件的同一承包商可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

3、入围单位确定程序:

(1)招标公告和领取招标文件。

(2)受理入围投标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文件和缴纳投标保证金。

(3)组建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围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

(4)确定入围单位初选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并发放入围通知书。

(6)签署入围协议书。

4、评审委员会由各类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承包商的工程业绩、履约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

5、申请入围单位承包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不得有正在公示的不良记录;

(2)资质要求:

房建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装修项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绿化项目: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交通项目: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市政项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水利项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环保项目: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弱电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3)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6、入围单位评分采取综合评分法,并按综合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三、具体项目招标:

1、项目招标人应当从入围单位中邀请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并具体的招标公告,但有以下情形之一除外:

(1)入围单位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

(2)入围单位符合条件或参加投标的承包商不足3家的;

2、招标人应编制具体项目的工程预算并根据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序、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确定,工程预算下浮率区间为:0—15%。如行业主管部门有其他要求的,以行业主管部门为准。

3、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根据项目情况另行制定,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施工图要求及施工技术规范部分做出响应承诺,投标人无需再另行制作技术标。

4、具体项目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根据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约定,在工程预算的某一下浮区间内,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衡量值,并以负最接近衡量值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负接近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负最接近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无负接近时取正接近。若同等条件下报价相同时,则抽签决定。

四、实行入围单位动态管理。

1、具体项目考评由建设单位会同镇有关部门在每项工程竣工后15日内客观公正地提交参建承包商的评价结果。

2、正式入围单位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可根据需要对类别及数量进行调整。综合考评由建设单位(业主)和镇有关部门参与。镇村镇建设办、新村办、审计、劳动、公共资源交易站等部门应根据当年度中标项目对参建承包商有关工程工作履行情况做出综合评价考评。

3、具体项目考评分和综合考评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综合考评结果将在镇政府网站进行5天公示。对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承包商,清出入围单位,并在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入围单位和参与本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所有项目的投标业务。对综合考评基本合格的单位暂停半年的所有投标。上年度综合考评优秀的单位在项目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中标,并在下一轮入围招标时予以资信加分,对连续二年综合考评优秀的单位,在下一轮确定入围名单时自动入围。

4、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行为公示记录和暂停投标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所有入围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且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入围单位和参与本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所有项目的投标业务:

(1)因拖欠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处理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2)在入围后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达到3次或废标达到3次;

(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承包合同的;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例2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黄镇东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大修和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进行招标:

(一)水运工程的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

(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

第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进行干预。

第六条 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小型及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小型、限额以下的长江干线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拟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该招标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15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例3

(一)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二次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招标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前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尚未达到以上规模标准的,先到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县发改局,以下简称县招标办)备案,按程序办理免招标手续,不纳入招投标管理,但必须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缴纳相关规费,纳入质量监督管理。房屋建设工程包括基础工程、主体建筑工程、水电等管线工程和装修工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管理。所有国有投资项目无论投资多少原则上都必须先作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定,否则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提供如下资料,方可到县招标办进行核准或备案。

1、项目审批文件;

2、项目基建计划;

3、合法用地手续;

4、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造价及清单;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图审查及批准文件;

6、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四)严格控制邀请招标。凡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均要实行公开招标,尤其是国有投资的项目。如情况确实特殊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需先向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属重点项目的由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决定,非重点项目由领导小组委托县招标事项核准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邀标申请从提交至答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规范使用BT模式。BT模式适用于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实行BT模式融资管理,必须先要通过论证和审批。项目业主在项目可研报告中应当专章或单独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BT项目业主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融资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也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县审计部门要对所有BT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二、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严格把关,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易工程项目,不得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二)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实力和业绩信誉以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较多、需要限制数量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8-12家合格投标人。

(三)为遏制挂靠竞标,所有国有投资项目和工程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本人到场参加报名和开标,不得委托人。工程规模不足300万元的非国有投资项目,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人参加报名和开标活动,但委托人必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其近两年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材料。

四)严格执行《嘉禾县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凡是近两年内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近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一律不接受其在本县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投标报名。

三、规范招投标评标活动

(一)加强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县招标办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的基础上,组建全县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对现有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更新和资源整合,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要加强评标专家队伍的培训与考核工作,对评标专家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二)严格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国有投资项目须从县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视工程项目的大小难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活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委会成员参与评标。

(三)对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方案,对施工方案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包括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合格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

(四)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对技术标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投标人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的为废标;将投标控制价以内的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后,下降若干个百分点(具体比例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以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五)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当编制技术标,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但商务部分权重不得少于总分的70%。在综合评估法中,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评审投标报价,评标基准值的设定要体现社会平均水平,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

(六)为确保最低价中标项目的实施,防止恶性价格竞争,实行低价中标差额履约担保制度。低价中标人除交纳一般的履约保证金外,还需交纳不低于其投标报价与标底或最高限价之间差值的差额履约保证金。低价中标差额履约保证金实行专设账户,由招标人控制管理。

(七)国有投资项目的评标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综合评估法。

四、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管

县发改局(县招标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公平、公正和防止腐败”的原则,加强领导,依法履职,研究总结经验,改革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积极探索既符合法律精神和市场经济规律,又能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商业贿赂的监管体制和机制。

(一)加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要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所有的国有投资项目,包括建设、交通、水利、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烟水配套、有线电视、工矿、电力、通讯、邮电等都要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接受招投标监管。

(二)加强招投标有形市场的建设,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要按照“同城合一”的原则,整合资源,加快筹建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形成全县统一的招投标交易格局。凡我县范围内需要招标的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由主要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共同进行监督。如确因项目所需拟另行择地进行交易的,须经过县招标办的核准,各行业监管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招投标交易市场,不得自行组织招投标交易活动。

三)加强招标信息的管理,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凡公开招标必须严格依法在县招标办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内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在郴州建设工程信息网;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在省招投标监管网。

(四)加强招标组织形式的规范管理。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人拟采用自行招标方式的,必须要具备自行招标的法定条件和能力,并需提请县招标办的审查核准。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以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有违法行为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三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委托招标,即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并委托具备有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监管部门加强对招标机构招标活动的监督。招标人不得随意指定招标机构。凡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近一年内有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机构,不得承接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业务。

(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要注重发挥勘察设计的源头控管作用,防范和减少后期变更。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核准的要求择优确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评审,凡勘察设计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或不予报批)。

(六)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制定工程量清单,按照县住建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联合的地方材料价格和定额取费标准编制工程预算,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招标基准价或底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地方建筑材料价格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调查、确认,每季度一次。工程造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文件,需有国家或省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否则财政、审计部门不予评审,也不得作为工程招标造价的依据。企业自主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人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性费用进行调整或剔除在工程投标报价之外。

(七)加强对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招投标。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等相关合法证件的原件,以便查验。正式招标时,除交验上述相关证件的原件外,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以及项目经理必须到招投标现场,防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竞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八)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参照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办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并报工商部门鉴证。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正式合同必须分别送县招标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以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以便实施监督。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例4

第三条为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有序开展,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建设局、审计局、工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招标办)于县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起草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的审核;

(四)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督促纠正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或将此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

第四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州、县招标权限开展招投标。在县的招标权限范围内,项目涉及以下范围的,必须进入县招标办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招标的相关条件,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招标申请文件;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表;项目批准文件或证件;投标人资质证明;投标人作品介绍材料。

(二)招标办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及建设工程招标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查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的下列条件: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是否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情况;是否有不良记录经举报查实的情况;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等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四)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投标人。

(五)签订合同(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将合同副本报招标办备案。

第六条下列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通过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招标办审查备案,可以直接发包: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防汛抗旱、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必须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且邀请投标人必须达到3家(含3家)以上。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违规用提高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方式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通过采取“五项措施”,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公平公正。

(一)建立完善决策模式。由县招标办负责审查项目招投标评审人员的资格及组建“专业人才库”,评审小组成员由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质监部门、专业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在项目投标评审前,现场从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业人才库”中随机抽取相关成员组成评审小组,对招标项目实施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评审小组成员为5人及其以上奇数组成。

评审小组成员在招投标活动中享有对项目招投标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对参与竞标单位的评审权,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表决权,按规定获取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评审小组成员在项目招投标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严格遵守项目招投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漏评审情况信息。发现竞标单位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招投标活动组织者、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报告,并加以制止,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慎重确定招标方式。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及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对通过土地竞拍取得的私有开发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做到一视同仁,不讲情面。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严格按照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资格预审,对外来单位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挂靠投标,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投标和中标资格。

(四)严格招投标程序。招标单位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从招标告知到招投标备案等14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特别是发标会和开标会,县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建设局等部门须派人按时参加,认真监督,县重点工程的招投标须请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专家评委采取临时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评委评标认真细致,做到客观公正。

(五)严厉打击串标等违法行为。县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对中标企业进行考察,对进场施工人员采取实名制,要求提供劳务合同,对技术人员要求提供技术岗位证书,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帐户转入招标单位帐户。在评标过程中,评委详细审查投标文件,对内容雷同、错误相同的投标书要严格审查,经评委会全体成员讨论确定后,被认为是串标或围标行为的,将取消有关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例5

0引言

建筑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方式进行计价最早诞生在英国,并逐步在英殖民国家使用。经过数百年实践检验与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计价方式,世行和亚行贷款项目也都推荐或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形式进行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之所以有如此生命力,主要依赖于清单合同的自身特点和优越性:单价具有综合性和固定性。工程量清单报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中包含了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管理费、利润以及风险因素,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与以往定额计价相比,清单合同的单价简单明了,能够直接反映各清单项目所需的消耗和资源。另一方面,工程量清单报价一经合同确认,竣工结算不能改变,单价具有固定性。

我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至今已近八年,期间在二00八年进行了修订。规范明确规定: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也就是说只要是政府投资项目就必须采用清单计价。由于我国的清单计价起步较晚,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下面就结合本人的一些实践经验及建筑市场实际情况,从几个方面谈谈传统的招投标办法和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招标的优缺点及相应的对策。

一、传统的招投标计价办法的缺点:

传统的招标计价方式是:招标单位或招标单位不提供工程量清单,而是提供一套施工设计图纸,让各投标单位和标底编制单位自行根据图纸计算工程量,然后套用定额计算出投标报价和标底价,这种计价方式存在着以下弊端:

1、在一个投标工程中,计算工程量约占整个投标工作的70%~80%的工作量,各投标单位对着同一套施工图纸重复计算工程量,繁琐的做法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经费。

2、由于经常出现施工图纸设计的深度不够以及各投标单位对图纸的理解不尽相同,再加上各投标单位计算工程量的造价人员素质的不同,这样就时常产生工程量计算误差,使得投标的基准量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各投标单位的技术优势也不能很好的发挥出来,以致于对投标单位来说,每次开标都如同一次,生怕投标报价出了有效范围,所有的辛苦就都白费了。

3、有时出于某些原因,标底编制单位人为操纵工程量,使标底接近于某家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花大力气去购买标底,这样就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4、招标时的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有时相差很大,在施工中难以体现工程量的准确性,不利于控制工程造价。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招标的优点: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招标是指在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标底编制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的规定、施工图纸以及施工现场情况和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计算出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提供给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编、审标底和投标单位报价的共同基础。跟传统的招投标计价办法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具有以下优点:

1、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工程的实物消耗和有关费用,易于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计价,更能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和实际成本,同时也便于投标单位报价依据的统一。

2、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在招投标中实行了量、价分离的计价模式,招标人和投标人风险共担,且评标中不需考虑量的因素,只需考虑价的问题,简化了评标的程序。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现了招投标公平竞争的原则。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招标单位负责统一提供,从而有效保证了投标单位竞争基础的一致性。

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标底的管理和控制。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是公开的,且统一了报价口径,标底只起到控制价的作用,其重要性逐步弱化,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标底准确性和标底泄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5、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节省招投标时间,避免重复劳动,节省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和时间。

6、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施工企业依据实力自主报价,施工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必须具备先进的设备、技术和管理方法,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要加强管理、鼓励创新,从技术中要效率、从管理中要利润,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发展、不断壮大,促进建筑业的发展。

7、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进一步与国际招投标市场规则相接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使国内建筑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在招投标中的评审

在工程招投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评审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㈠ 综合评价法是采用百分制方法进行评标,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

综合评价法的好处是,在市场主体不规范和评标办法不细化、不完善的条件下,不像最低投标价法那样容易产生无序压价竞争,而最终会因中标价过低使建筑产品质量低劣,或先以最低价争得工程后再通过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办法修改造价,从而避免了滋生腐败行为。

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是指在所有投标文件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有效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好处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参与控制价的计算,可以有效的杜绝串标、围标或抬高中标价的行为;《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中对经评审的低价作了详细的量化指标,杜绝了“绝对最低价中标”,也保护了施工企业不用在“僧多粥少”的甲方市场形势下,被动地去接受低于成本价的不公平合同条款。

㈢ 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是指招标人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在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没有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好处在:投标人无需编制投标报价和技术文件,只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文件和投标承诺等文件,降低了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截标时间不少于10天,节省了招标时间,提高了招投标效率。

四、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招标尚存在的弊端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招标跟传统的招投标办法相比虽然具有许多优点,但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给招投标工作及将来的工程结算带来困难。

1、我国政府投资项目长期以来多是采取“自建制”的管理模式,其基建班子基本上是由使用单位临时抽调的人员组建而成,项目负责人一般由单位的负责人兼任。这样的基建班子往往缺乏应有的专业技能及工程经济等相关知识,在基建过程中住住会做出缺乏科学性的决策,在项目实施中出现频繁的设计变更或出具有问题的签证。事后又以业务不专等理由逃避责任,从而使清单计价模式招标在设计变更和问题签证的影响下变得一塌糊涂。

2、政府投资工程住住因急需开工建设,前期准备不充分,加上工期又紧,以致在很短时间内很难编制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加上某些工程图纸设计水平不高,细化不够,设施不齐,造成编制的清单项目特征无法准确描述,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过多,于是施工方进行高额索赔,结算时互相扯皮,失去了招标的实际意义。

3、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问题。清单计价规范赋予发包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责任,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一项非常重要又繁琐的基础工作,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进度款的拨付以及最后的工程结算。发包人多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由于编制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加上咨询机构往往业务繁忙,会请兼职或外聘人员参与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自然就可想而知了。虽然清单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审,但往往进入复审阶段项目已临近发标期限,时间上很是被动,何况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一项非常细致繁琐的工作,没有足够的业务能力和时间保证是无法完成的。由于以上诸多方面的原因,普遍存在清单范围不明确、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楚、工程量计算不准确、缺漏项等现象。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问题,给以后的工程实施及工程结算带来很大的麻烦,有关各方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对工程量清单予以不同的理解,协调起来很困难。

4、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适应的合同文本不配套。合同约定、风险共担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之一,而现行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按定额计价签订合同的方式,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合理分担、价格风险因素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款与结算支付条件等没有明确界定或条款难以操作,致使承发包双方的合法利益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造成纠纷扯皮。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招标的对策

1、政府投资项目推广“代建制”,由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来负责整个项目的前期、招标及项目的实施。

2、招标前必须把前期工作做足,深化设计,多次召开图纸会审会,把图纸隐患消灭在招标前。在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中将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范围详细说明,将贵重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明确。对于某些确实无法事先详细说明的项目,可考虑先以暂定价统一口径计入,项目实施时按实调整,从而堵死漏洞。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例6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省重点工程,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第三条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省的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省重点工程的建设施工(包括土建、安装和装修)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招标,但经省重点办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实行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主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二)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七条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招标,下同)或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下同)的方式。经省重点办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议标方式。

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参加议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2人。

第八条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可供选择的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预计费用与工程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二)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第十条项目法人招标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人组织招标;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投标有关的资料;

(五)会同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六)组织编制标底;

(七)依据确定的评标原则和办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招标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确定的招标程序组织招标;

(二)对评标情况和其他有关数据、资料保密;

(三)不得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五)接受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人招标。

招标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招标人招标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二)按规定或约定收取招标费;

(三)项目法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招标人招标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招标协议并完成协议中规定的事项;

(二)对的招标工程各项数据和资料予以保密;

(三)不得侵犯项目法人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

(五)接受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向省重点办办理招标登记;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通告;

(四)接受投标人投标申请;

(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通告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七)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编制标底(参考价,下同);

(十)成立评标委员会;

(十一)接受投标书;

(十二)确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十三)开标;

(十四)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

(十六)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应在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

邀请招标或议标,必须向有资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法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地点、内容、工程量和工期要求;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费用、地点和时间。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只发送给有足够能力履行合同的投标人,但参与编制资格审查文件或资格审查的当事人不得参与投标。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否具有本工程施工招标所需的资质;

(三)现有人员、设备和施工方法能否满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

(四)最近3年是否有严重违法或违约行为;

(五)最近3年的资信状况。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提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资料。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和要求开、竣工的时间等);

(三)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工程款和预付款的支付方式;

(五)项目法人提供相应投入的作价及其价差处理声明;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八)评标的原则;

(九)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的数额和方式;

(十)中标后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的数额和方式;

(十一)合同书及主要合同条款;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投标人的内容;不得有限制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其中一种形式的内容。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招标人应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回。

招标文件的收费标准应以招标文件的编印实际成本为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对所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在招标文件售出后如需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招标人撤回招标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招标工程的标底。标底必须绝对保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项目法人对招标工程标底的确定。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参与投标;

(二)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编制投标文件、确定投标报价;

(三)要求项目法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答疑,并可踏勘现场;

(四)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诺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引诱项目法人、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采用或不采用某种程序、作出或不作出某一决定;

(三)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四)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五)根据项目法人、招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

(六)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七)中标后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八)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项目法人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项目法人审查同意,不得将合同分包。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申请投标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现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业绩;

(三)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业绩;

(四)自有主要施工设备情况;

(五)最近3年资信和履约状况;

(六)最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安全情况;

(七)现有主要施工工程(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的工程)情况。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施工方案及使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三)保证工期、质量和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工程总进度表;

(五)投标报价;

(六)对合同及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七)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

(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对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收到的投标文件予以签收备案;对逾期收到的投标文件,项目法人、招标人应不予开启并退回。

投标人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的,可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供项目法人、招标人参考。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二十八条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送达的投标文件以正式函件进行补充、澄清或修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撤回通知。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的开标由建设项目法人、招标人主持,邀请投资方、投标人、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可以不公开进行。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当在接受投标书前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报省重点办审核备案。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招标人、主要投资方、项目主管部门、省重点办、省财政厅等单位的代表以及受聘的经济、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其总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数据、资料和其他情况。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格式和印鉴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宣布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无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的;

(三)填写未按规定的格式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的;

(四)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的;

(五)内容违法的。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人的报价及单价进行复核分析,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管理,拟投入的机械设备、工期、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业绩、信誉及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审比较,按排序向项目法人推荐1至2个中标候选人,同时作出书面评标报告。投标的最低报价并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投标人的必要澄清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文件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或出现其他情况可能影响招标投标的公正性的,可以建议项目法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工程本身或二者同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不是招标文件或工程本身原因造成的,项目法人报省重点办批准后,可以拒绝所有投标。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因正当理由拒绝所有投标的或投标人都撤回的,项目法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及时将结果书面报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重点办有权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程序的;

(二)中标结果显失公正的。

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为办理施工前有关手续的依据,同时退回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

《中标通知书》由省重点办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合同规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省重点办备案。

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当退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项目法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重点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宣布招标无效:

(一)工程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

(二)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招标的;

(四)接受贿赂的;

(五)与投标人串通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六)泄露评标情况和其他有关数据、资料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重点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宣布投标无效或者取消其一年内参加省重点工程投标的资格:

(一)隐瞒投标真实情况的;

(二)行贿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的;

(四)工程转包或擅自分包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省重点办、项目主管部门、投资方、项目法人、招标人、投标人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行贿受贿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项目法人、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撤回招标文件的,应退回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并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退回招标文件。

第四十五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定标之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所提交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例7

中图分类号: 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中心于2010年成立了招投标工作小组,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下的项目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的归口管理。经过两年多的工作实践,中心招投标管理工作从无到有,从粗放到规范,经历了一系列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初步形成了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截止2012年,已完成130个项目的招标工作,项目总投资53117万元,涉及合同金额9981万元。

2 招投标工作历程回顾

2.1 建立工作组织机构

2010年5月,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实际需要,中心抽调项目管理人员成立了招投标工作小组,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的归口管理。在此期间,工作小组从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流程、健全文件体系、加强建设市场资源管理等方面入手,相继制定了三项制度、建立了两资源库、起草了三套招标文件示范模板及相应过程文件,为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1年5月5日,中心成立建设项目执行中心,标志着中心工程项目管理进入崭新的阶段。同年7月,中心正式设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小组,全面负责中心招投标管理工作。招投标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与公司招标办公室工作联系,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2.2 制定招标工作制度

为保证招投标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运作,2010年,招标工作小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起草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管理规定共分七章、三十一条,内容涵盖机构职责、招标、投标、开标、定标、罚则六个方面;同时为细化工作程序,规范审批手续,工作小组还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详细阐述了招标方式选定、招投标管理、询比价管理,重点对合同、分包进行了具体说明,使招投标管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12年初,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承包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中心依据总部和公司的有关制度,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标准化制度文本》、招标程序过程文件范本,对招投标管理、承包商考核评价、分包商管理、资源库成员备案管理、评标专家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流程优化,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招投标及承包商管理制度体系。

2.3 建立标准工作流程

在出台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招标工作小组参照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中心项目管理的自身特点,将招标管理分为邀请招标和竞争性发包两种方式。限额上项目必须采用邀请招标,限额下项目可采用竞争性发包方式,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工作流程。具体招标工作流程分为提交申请表;编写招标计划、文件;确定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和资料;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答疑;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共八个步骤,而询比价工作流程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简化文件编制、开标及评标环节。

2012年,在总结近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中心招标办对竞争性发包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对招标限额下项目实行集中招标,即参照邀请招标的工作程序,对若干个项目打包后统一进行招标。项目打包遵循四个原则,即“专业类似、区域相近、进度一致、管理集中”。“专业类似”是指尽量将项目中占主导地位专业的项目划分为一组,如电气仪表、土建等专业;“区域相近”是指尽量考虑项目在同一装置及相邻周边装置区域的技改项目尽量划分为一组;“进度一致”是指对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排序,充分考虑项目的设计进度、开工时间,尽量将实施阶段相近的项目划分为一组;“管理集中”是指尽量保证项目经理所负责项目由1-2家施工单位承接,有利于项目协调,减少沟通环节。分组完成后,将根据项目实施计划与项目经理对接后,编制年度招标工作计划。最终,形成了邀请招标和集中招标两种模式并行的标准工作流程。

2.4 健全招标文件体系

在确立了工作流程后,工作小组根据邀请招标和竞争性发包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三种不同内容要求及文件格式的招标文件示范模板,其中投标文件由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及前附表,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细则,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文件组成,并对投标函格式、技术标部分格式和商务标部分格式、资格审查文件四部分格式进行了统一规定。同时,工作小组还对评标委员会名单审批表、签到表、开标记录、符合性审查表、专家项目评分表、专家项目评分表汇总表、招标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内容及格式进行了统一的规定,相应编制了三套完整的过程记录文件,招标结束后招标小组对过程文件及时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开标、评标、定标各环节留有痕迹。2012年,针对集中招标试行所带来的情况变化,中心招标办组织相关人员参照邀请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对集中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及文件格式进行了重新制定,对过程记录文件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对内部申报审批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从而形成了一套标准统一、记录完备、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体系。

2.5 加强建设市场资源管理

2011年,为加强工程建设市场承包商的管理,招标工作小组制定了《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管理办法(暂行)》,办法重点强调了从事勘探、设计、监理、施工、无损检测的单位申请入库的准入条件和提交文件资料,将加入资源库的程序分为申请、初审和批准三个阶段。并严格工程建设队伍准入和清出制度,初步建立了资源库成员的考核评价机制。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企业信誉、合同履行、工程进度、施工安全等方面,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与评价,对考评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市场资源库成员资格,并限期进行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清出处理。

2012年,由于总部对建设市场资源库进行统一管理,各分子公司不在独立设置建设市场资源库。中心招标办对《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管理办法(暂行)》进行废止,对部分承包商进行清理,并结合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管理办法》,规定承包商须备案后,方可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办法对申请备案的基本条件、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备案基本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承包商的考核评价,明确要求对施工单位考核与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从HSE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组织设计、专业人员配置、劳动力配置、施工机具配备、项目经理履职等方面进行考核。

3 招投标管理的基本做法

3.1 邀请招标

具备招标条件后,项目部将招标申请表、设计概算、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提交中心招标办。中心招标办依据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招标方案。邀请招标时,应当向3个或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函,内容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工作小组按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现场踏勘中的疑问、问题给予解答,答疑记录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发到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投送投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公司纪委监察部派出代表担任监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指导。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推荐1~2名中标候选单位,并提交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委推荐,从中标候选单位中选定中标单位,中心招标办发出中标通知书。

3.2 询比价

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采用询比价方式。中心招标办负责组建询比价工作小组。询比价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编制询比价方案,经中心项目主管领导、中心纪委监察部门审批。询比价文件由询比价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编写,按照询比价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至少2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商发出询比价文件。询比价工作小组组织承包商踏勘现场,对承包商提出的有关询比价文件、现场踏勘中的疑问、问题给予解答;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询比价项目,须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办法、评分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提出候选承包商,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时,由中心纪委监察部门派出代表担任监督人,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审结束后,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结果,从候选名单中选定承包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3.3 集中招标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例8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

(四)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五)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各地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范围内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六)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监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网”的建设;收集、通报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信息。

招监办受理的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除直接调查办理外,可由招监委授权招监办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

(七)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订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问题或及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八)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凡招标投标工作由上级部门监督的,由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项目实施地行政主管部门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行政许可手续,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九)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或按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比选规定执行。

二、严格招标条件和程序

(十)严格招标事项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5日内抄送有关监督执法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禁止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由建筑单位带资、垫资修建的方式。鼓励各类合法资金以各种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方式投资政府工程项目,但该工程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资者及关联企业不得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十二)严格招标程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十三)严格招标备案。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按照《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因备案审查不严格或违反有关规定备案审查的原因导致重新招标或评标的,备案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十四)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至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4天;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最后发出的补遗书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天;招标结果须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时限及时办理退还投标担保、合同签订和支付等事项。

三、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十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范本另行制定。

(十六)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十七)规范招标机构的选择和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选择招标机构。省外招标机构来川执业,应到省建设厅履行备案手续。

实行招标机构从业人员亮证执业制度。凡在我省从事招标业务的人员,在备案或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机构的从业证书。

(十八)一个中心城市原则上只建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各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适用)、开标和评标。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省本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但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省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可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开标和评标。

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应设在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建设工程交易场所提供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场地和服务,维护现场秩序,确保当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但不得代行监督职责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实行按宗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重新确定。

(十九)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按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担保或部分现金附加保函担保。

鼓励推行电子招标,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投标等文件无纸化和计算机辅助评标。

(二十)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二十一)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业主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评标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其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派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监督部门认为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可能影响公正的,可建议项目业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代表业主参与评标,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在1一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二十三)规范不招标项目发包方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各地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其他项目经市(州)政府同意,可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四、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加强对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管。为确保招标结果落实,实行以下制度:

(二十四)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二十五)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二十六)规范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在设计招标时,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项目业主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此款内容。

(二十七)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

(二十八)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十九)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五、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三十)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共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和本意见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中共纪委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三十一)各项目管理、招标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共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和本意见各项规定。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规论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建设网”和“招标投标监督网”上曝光。1—3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

(三十二)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既不能越权,又不能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事项,应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例9

二、做好招投标执法和监督工作,对评标专家和招标机构加强了管理

(一)全县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比选)176个共216个标段,招标控制金额24366.14万元;中标金额22058.26万元;节约资金2307.88万元;其中:公开招标19个(35个标段),流标3个;邀请比选机构17个;公开比选48个,流标4个;⑶县电视台公开比选2个;邀请比选104个,流标7个。同时,在开标现场加强了对评标专家和招标机构在工作、纪律上的管理。开标现场和专家评标均未出现违纪违规和招投标投诉情况,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二)为做好土地整理项目工作,县招管办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赤城镇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指导和协调了赤城镇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的事前、事中的准备工作,并和县发改委、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一道圆满完成了招投标评选施工企业的工作,该工程项目已进入施工阶段;我们还根据蓬督办发〔20*〕14号文件精神,组织县发改委、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范围内,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完成了吉祥镇土地整理项目申报立项等工作。*县吉祥镇土地整理项目勘测设计已完成招投标,现已进入勘测设计工作。

三、进一步严格招投标程序,规范招投标操作办法

县招管办今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七部委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了《*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保证金专户管理工作办法》并实施。自投标保证金专户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共收取投标保证金1500多万元,其中低价风险担保金500多万元。我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保证金专户管理办法》的实施经验分别被市发改委以发展改革简报和省发改委法规处以法规动态简报推广,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四、加强了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20*年县招管办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的规定,中标后项目经理证书交县招管办代为保管,至建设工程竣工时,才可以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制止了施工企业无证投标的现象,确保了工程建设质量。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例10

第三条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垫资等理由强揽、垄断土石方工程,妨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土石方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进行土石方工程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履行立项、征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土石方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委托机构或者县招标投标管理局交易中心招标。

第九条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经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审查备案后,在规定的媒介上。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招标投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水平及国家相关定价依据,定期编制土石方工程政府指导性预算标准并予以,招标人应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土石方工程施工资质和对招标项目组织施工建设的能力。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须经监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人原则上应有7个以上投标人;投标人在3个以上、少于5个的须经监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招标,不足3个的须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为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2日内缴入永兴县投标保证金专管账户。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七条根据工程规模和建设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石方工程的评标方法可以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第十八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建设。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土石方工程招标项目施工签证制度,加强对项目施工的稽查。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减工程量,工程量增减变动幅度在5%以上的须经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审计局、县招标投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签证后方可调整;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