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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安全概念模板(10篇)

时间:2023-06-04 09:36:07

护理安全概念

护理安全概念例1

课程代码:

0302040508

课程名称:物联网信息安全

分:

4

时:

64

讲课学时:

64

实验学时:

上机学时:

适用对象:物联网工程专业

先修课程:《物联网工程概论》、《通信原

理》、《计算机网络技术》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1.

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物联网工程专业一门重要的专业课。

课程内容包括物联网安全特

征、物联网安全体系、物联网数据安全、物联网隐私安全、物联网接入安全、物联网系统安

全和物联网无线网络安全等内容。

2.

课程任务:

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

使学生能够对物联网信息安全的内涵、

知识领域和

知识单元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安排,

目标是提升对物联网信息安全的

“认知”

和“实践”

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1.

知识目标

学习扎实物联网工程基础知识与理论。

2.

技能目标

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能力。

3.

能力目标

学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解决问题、创新实践的能力,为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培养兴

趣和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课程教学内容

1.

物联网与信息安全

1)教学内容:物联网的概念与特征;物联网的起源与发展;物联网的体系结构;物联网安全问题分析;物联网的安全特征;物联网的安全需求;物联网信息安全。

2)教学要求:了解物联网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物联网的体系结构,了解物联网的安全特征,了解物联网的安全威胁,熟悉保障物联网安全的主要手段。

3)重点与难点:物联网的体系结构,物联网的安全特征;物联网的体系结构,物联网的安全特征;物联网安全的主要手段。

2.

物联网的安全体系

1)教学内容:物联网的安全体系结构;物联网感知层安全;物联网网络层安全;物联网应用层安全。

2)教学要求:

了解物联网的层次结构及各层安全问题,

掌握物联网的安全体系结构,掌握物联网的感知层安全技术,

了解物联网的网络层安全技术,

了解物联网的应用层安全技术,了解位置服务安全与隐私技术,

了解云安全与隐私保护技术,

了解信息隐藏和版权保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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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实践物联网信息安全案例。。

3)重点与难点:信息隐藏和版权保护技术,物联网的感知层安全技术,物联网的网络层安全技术,物联网的应用层安全技术。

3.

数据安全

1)教学内容:密码学的基本概念,密码模型,经典密码体制,现代密码学。

2)教学要求:掌握数据安全的基本概念,了解密码学的发展历史,掌握基于变换或

置换的加密方法,

掌握流密码与分组密码的概念,

掌握

DES算法和

RSA算法,

了解散列函数

与消息摘要原理,

掌握数字签名技术,

掌握文本水印和图像水印的基本概念,

实践

MD5算法

案例,实践数字签名案例。

3)重点与难点:数据安全的基本概念,密码学的发展历史;基于变换或置换的加密

方法,流密码与分组密码的概念,

DES算法和

RSA算法;数字签名技术,文本水印和图像水印的基本概念。

4.

隐私安全

1)教学内容:隐私定义;隐私度量;隐私威胁;数据库隐私;位置隐私;外包数据

隐私。

2)教学要求:掌握隐私安全的概念,了解隐私安全与信息安全的联系与区别,掌握

隐私度量方法,

掌握数据库隐私保护技术,

掌握位置隐私保护技术,

掌握数据共享隐私保护方法,实践外包数据加密计算案例。

3)重点与难点:隐私安全的概念,隐私安全与信息安全的联系与区别;隐私度量方法,数据库隐私保护技术,位置隐私保护技术;数据共享隐私保护方法。

5.

系统安全

1)教学内容:系统安全的概念;恶意攻击;入侵检测;攻击防护;网络安全通信协

议。

2)教学要求:掌握网络与系统安全的概念,了解恶意攻击的概念、原理和方法,掌握入侵检测的概念、原理和方法,掌握攻击防护技术的概念与原理,掌握防火墙原理,掌握病毒查杀原理,了解网络安全通信协议。

3)重点与难点:双音多频信号的概念以及双音多频编译码器工作原理;信号编解码器芯片引脚组成与工作原理,信号编解码器芯片的典型应用电路图及软件编程。

6.

无线网络安全

1)教学内容:无线网络概述;

无线网络安全威胁;

WiFi

安全技术;

3G安全技术;

ZigBee

安全技术;蓝牙安全技术。

2)教学要求:掌握无线网络概念、分类,理解无线网络安全威胁,掌握

WiFi

安全技

术,掌握

3G安全技术,掌握

ZigBee

安全技术,掌握蓝牙安全技术,实践

WiFi

安全配置案

例。

3)重点与难点:

无线网络概念、

分类,理解无线网络安全威胁;

WiFi

安全技术,

WiFi

安全配置案例;

3G安全技术,

ZigBee

安全技术,蓝牙安全技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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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课程教学时数分配

学时分配

序号

教学内容

学时

讲课

实验

其他

1

物联网与信息安全

8

8

2

物联网的安全体系

12

12

3

数据安全

12

12

4

隐私安全

8

8

5

系统安全

10

10

6

无线网络安全

10

10

7

4

4

64

64

五、教学组织与方法

1.

课程具体实施主要采用课堂理论讲授方式,以传统黑板板书的手段进行授课。

2.

在以课堂理论讲授为主的同时,

适当布置课后作业以检验和加强学生对讲授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适时安排分组讨论课,

鼓励学生自行查找资料设计电路,

并在课堂上发表自己的设计成果。

六、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1、平时考核:主要对学生的课程作业、课堂笔记、课堂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平时考核

的成绩占学期课程考核成绩的

30%。

2、期末考核:是对学生一个学期所学课程内容的综合考核,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考

试内容以本学期授课内容为主。考试成绩占学期课程考核成绩的

70%。

七、推荐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目与文献

推荐教材:《物联网信息安全》

,桂小林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2

年。

参考书目与文献:

《物联网导论》

,刘云浩主编;科学出版社,

2013

年。

《物联网技术与应用导论》

暴建民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2013

年。

《物联网技术及应用》

薛燕红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2

年。

大纲制订人:

大纲审定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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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安全概念例2

    从现有资料来看,国外学者对金融安全的概念尚无统一的界定。这表明,对金融安全的概念进行具体和明确界定较为困难。同时也表明,经济安全的内容涉及到与一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众多的要素的安全,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经济安全中金融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国外学者通常都将金融安全放在国家安全战略和国家经济安全的系统中来探讨。我国学者对金融安全的研究和探讨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应当说相关的研究仍在起步阶段。我国学者对金融安全的界定主要有两种类型,即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王元龙,1998)和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界定(梁勇,1999)。

    1.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

    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金融安全的观点认为,所谓金融安全,简而言之就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一国国际收支和资本流动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等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经济安全。

    对金融安全概念的上述界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根据金融的实质对金融安全概念进行界定。金融可以理解为凡是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集合。把金融安全的概念界定为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并强调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这实际上是根据金融的实质对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

    其次,反映了金融安全概念的广泛性。要进行货币资金融通、从事信用活动,就需要有一个健全、完善的金融体系。金融体系是由五个基本的要素所组成:一是金融制度,具体包括货币制度、汇率制度、信用制度、银行制度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度、利率制度、金融市场的种种制度,以及支付清算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和其他;二是金融机构,通常划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类;三是金融工具,是指信用关系的书面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契约文书等,其包括的范围极为广泛,从传统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直到期货、期权和种种金融衍生工具的标准合约,金融工具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是金融活动的载体;四是金融市场,是金融工具发行和流转的场所,金融市场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及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场;五是金融调控机制,是指政府进行政策性调节的机制,金融调控机制的内容包括决策执行机构、金融法规和货币政策。既然金融安全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毫无疑问,在金融安全概念中理所当然包括了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运行的安全。

    再次,将金融安全的概念置于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讨论。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具有两重性,金融全球化在大大提高国际金融市场效率、有效配置资源、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众多负面影响,突出表现为加大金融风险和引发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为人们重视金融安全问题不断地敲响了警钟,也为人们在金融全球化潮流中维护金融安全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经验教训。正因如此,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金融安全概念时特别强调一国对外金融的安全,认为一国国际收支和资本流动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等都属于金融安全问题的范畴,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经济安全。需要指出的是,强调对外金融的安全,并不意味着忽略内部金融的安全,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对目前的开放经济体而言,内外部经济往往是交织和融合在一起的。过分强调外部均衡的能力和状态而忽略内部均衡的状态来谈金融安全可能有失偏颇。其实,这种对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中本身就已经包含了内外部金融安全,因为货币资金融通既可以是在国内金融市场进行,也可能是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

    2.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界定

    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界定金融安全的观点认为,从概念的源泉看,安全本来是国际关系学的概念,因此需要从国际关系学基本概念出发,结合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给金融安全下定义。抽象地说,金融安全是对“核心金融价值”的维护,包括维护价值的实际能力与对此能力的信心这两个紧密相关的方面。梁勇博士认为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核心金融价值”和该价值所维系的金融安全。

    首先,“核心金融价值”是金融本身的“核心价值”,主要表现为金融财富安全、金融制度的维持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正常运行与发展。这意味着金融安全是金融本身(当然包括王元龙所说的货币资金融通)的稳定和金融发展的安全,这也是对金融安全最普遍的理解和最常见的金融安全问题。

    其次,“核心金融价值”是受金融因素影响的国家的“核心价值”,表现为国家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等领域的安全受金融因素影响(包括危害和维护两种情况)程度。这意味着金融安全是金融领域对国家经济、政治和军事等领域的安全的维护,即把金融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看成是对国家安全的支撑。

    第三,“核心金融价值”是国际金融运行中本国的“金融价值”,其内容除了避免金融财富外流、外来冲击危及国内金融制度与体系进而危及经济、政治和军事安全外,主要是“金融主权”。这种“金融主权”是控制金融体系的力量,保持对国内金融运行和金融发展的控制。这是前两个层次的自然延伸,既包括金融本身的安全,也包括金融对其他领域安全的影响。之所以在前两个层次之外特别强调对金融体系的外来冲击,这是在金融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外部因素冲击国内金融体系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日益突出,并且金融全球化赋予金融安全以更大的紧迫性。

    根据对“核心金融价值”的解释,这种观点认为,国家金融安全是指一国能够抵御内外冲击保持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正常运行与发展,即使受到冲击也能保持本国金融及经济不受重大损害,如金融财富没有大量流失、金融制度与金融体系基本保持正常运行与发展的状态,维护这种状态与能力和对这种状态与维护能力的信心与主观感觉,以及这种状态和能力所获得的政治、军事与经济的安全。

    郑汉通博士和雷家骕博士对金融安全的概念也作了类似于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的界定。郑汉通认为,所谓的金融安全,即一国金融利益不受侵犯,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不受破坏和威胁,金融体系能抵御各种金融危机对其的侵害。反之,当一国金融利益受到侵犯,金融体系不能正常运转,面对各种各样的金融危机毫无抵抗能力,就是金融不安全。

    雷家骕认为,所谓金融安全,主要是指金融领域能够通过利用各种手段抵御和消除来自内部及外部的各种威胁和侵害,以确保正常的金融功能和金融秩序。

    3.对金融安全概念的再认识

    从国内外学者对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概念已有的解释来看,要准确界定金融安全的概念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金融的含义与主要内容。金融是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集合,金融运行需要有一个健全、完善的金融体系,而金融体系则是由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调控机制所组成。

    二是安全的含义。安全是指在宏观上不存在威胁,在主观上不存在恐惧。安全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行为,如安全措施与安全机构。

    三是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对经济安全问题的研究始于冷战结束之后,而对金融安全的研究和探讨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安全观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提出与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可将金融安全的概念进一步界定为:金融安全是指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在其金融发展过程中具备抵御国内外各种威胁、侵袭的能力,确保金融体系、金融主权不受侵害、使金融体系保持正常运行与发展的一种态势。

    二、金融安全概念的内涵

    为了准确理解金融安全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探讨金融安全与金融风险、金融危机之间的相关性及重要区别。

护理安全概念例3

国务院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中第四十八条关于“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明确了“预案”的制定是施工单位议事日程中必须的工作。

1.施工单位在编制《预案》的过程中,首先必须明确在整个项目施工活动过程中,《预案》中所指的危险源

即《预案》中危险源的概念以及危险源的界定范围和时效性。否则,将会使《预案》的制定工作走入迷宫或走向歧途,将危险源中的可控性危险因素与非可控性危险因素,将正常施工活动中必须的,合理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科学的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与《预案》中确定所必须的应急救援处理资源配置混淆,或者将其两者的关系割裂,或者将两者的关系本末倒置,甚至使《预案》的制定工作迷失方向。因此,在《预案》的制定工作中,准确地掌握《预案》中危险源的概念、界定范围和时效性,将是极为重要的关键要素。

2. 从建设项目施工活动中的全过程来看,和其它行业的比较相对而言,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它具有行业自身的独有性质和特点,它对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经济投资风险来说,危险因素充斥着整个作业活动。人们通过多年的实践经验积累总结出来的一系列施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以及不断发展的科学技术的应用,使建设项目施工活动中大量安全生产危险因素,在采用了合理的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和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后,得以较为有效地控制,甚至得到了避免和消除。就《预案》中的危险源而言,不应该是《预案》中危险源所要考虑的主要危险因素,甚至不应该是《预案》中危险源所要考虑的危险因素。应该是:合理的、相关的生产安全措施,科学有效的生产安全防护设施控制和解决以外的潜在的安全危险因素,超出生产安全设置防范能力的潜在安全危险因素,潜在的、可能发生突发性变异的安全危险因素,可预测而不可预期的外来突发性安全危险因素等。因此在《预案》制订中,给危险源正确的概念,才能抓住解决问题的关键;给危险源正确的界定范围,才能有的放矢开展《预案》的制订工作,解决问题将产生事半功倍之效。

3. 明确了《预案》中危险源的概念,其危险源的界定范围也就有明确的区域

(1)合理的、相关的生产安全措施,科学有效的生产安全防护设施控制和解决以外的潜在安全危险因素区域:如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等可能造成的重大危害;深基坑防护设置因侧向压力发生变化,侧向压力值超出原设计取值而造成塌陷等可能造成的重大危害;火灾、高耸各设施由倾倒而对施工作业区内其他设施造成破坏可能产生的重大危害;台风、暴雨、强降雪、地震等可能造成重大危害。

(2)以上的安全危险源区域划分虽然较为独立,而实际施工场区内发生的重大危害时,则往往是各危险源区域相互渗透,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他。因此,应该综合考虑各区域之间的相关作用和相互影响而进行科学评价。明确了安全危险源的区域界定范围,有利于了解安全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影响度和影响面以及所造成重大危害的破坏范围。

(3)建筑施工危险源有着它行业本身独有的特殊性,它的产生是由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开始而相继出现,随着施工活动的逐步深入和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有部分危险源在逐步地减弱它的影响力,有部分危险源在逐步地提高它的风险度,有部分风险源在逐步地消亡,有部分危险源在逐步地显现,最终,随着施工活动的结束,危险源的影响力也结束。从危险源影响力的变化过程来看,危险源的影响力是有它自身的时效性。

(4)危险源除了它自身的时效性外,它还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而改变它的时效性。即改变它的影响力时间。一般来说,通常它会使危险源的影响力时间延长。笔者引用深基坑防护设置作为例子来说明。深基坑崩塌的危险源影响力的时间周期为从基坑开挖到基础分部完成所需要的正常施工时间段。但由于这个施工时间段发生变化,因而它的影响力时间周期也发生变化。由此可见,危险源的时效性也受到其它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护理安全概念例4

实施生态节约型农村公路建设,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实现生态环境、资源节约和谐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体现,是创建节约型交通运输网络、促进农村公路建设事业和谐发展的重要抓手。

一、生态公路的概念

“生态公路”这一概念虽出现不久,但已受到多方关注。许多以生态公路为名的公路建设项目也已陆续上马。然而关于“生态公路”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比较公认的确切定义,围绕着这一概念存在很多争论。对这个概念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公路建设的思想、理念和实践。

事实上,把握生态公路并不应在表面上死抠字眼儿,而主要应深刻理解它的思想精髓,要把握住它的神而不是形。生态公路主要是为我们指明了未来公路发展的方向,从这一点来看其基本思想和总体思路是相当明确的,具体的细节问题要由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充实。因此,叫什么名称倒是次要的,关键在于在公路建设中要充分体现生态的发展标准,坚持人与自然相和谐的思想,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识,使公路既能高效、快捷、安全、舒适地提供良好的行车环境又能与自然生态系统和谐相容。因此,与其说“生态公路”是一个类型概念,不如说他是一个评价性的概念,即它主要不是指某一种、某一类公路,而是指一种公路营建的思想和理念,是公路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二、生态节约型农村公路建设的主要内涵

生态节约型农村公路建设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资金投入上下功夫,而应是在把握节约资源的基础上,尽量结合周边地形地貌,实现农村公路生态化,主要是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和目标:

(一)实施原则:安全第一、质量至上原则,设计先行、规划控制原则,建设与保护并进原则,线形与环境和谐原则,节约资源与变废为宝原则,交通文化与乡土文化共建原则。

(二)实施目标:通过实施生态节约型农村公路建设,使全市农村公路在“两个确保”的前提下,实现五个“最大限度”。即,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大限度地恢复、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最大限度地融入自然环境、最大限度地体现乡土风格。

三、实施方法

(一)安全第一、质量至上。要坚持按照“好字当头,质量为先”的原则,精心组织、严格管理。

1.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要具体落实工程质量负责制,细化质量工作目标,强化质量管理,建立责任明确、目标明晰的质量管理制度。监理单位要加强工程现场检查和巡查力度,对工程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工序要加强旁站。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本和合同规定组织施工,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人,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控制,配备必要的压实、拌和、计量和试验等设备,强化施工质量、安全自检,确保工程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工序质量、安全管理不缺位、不断档、不留死角。

2.拓展“阳光工程”内涵。一是要积极探索和推广人大监督、党政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构筑有效的综合监督网络。二是要将公示内容从主体工程拓展到附属设施,不断提升主体工程和安全设施等附属工程质量。三是要鼓励检举、揭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3.落实安全保障设施。一是要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的原则,对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设施;二是要加强对安全设施施工质量的监督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切实为行车安全提供保障。

(二)设计先行、规划控制。

1.确立理念、用心设计。一是要把保护沿线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止水土流失作为重要因素,在各专业设计中予以最大限度地考虑和体现。二是要重视路基防护及排水设计,在保证边坡自然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植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边沟等排水设施尺寸、位置、防护应结合农田水利灌溉,合理设计满足排水功能要求,尽可能采用小、暗、绿的型式。三是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减少高填深挖,少占林地或耕地,减少对植被的破坏。

2.完善规划,合理布局。要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一是要按照“安全、便捷、节约、实用”的原则,合理确定路网规模,避免一味贪大求全。二是要合理确定路网布局,使农村公路更加满足新农村建设需要,更加符合农村地区的发展要求。

(三)建设与保护并进。工程施工前期要采取综合措施,因地制宜、快速有效地遏制水土流失。施工过程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临时用地在工程完成后要及时恢复原状;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工程建设后期要在节约投资的前提下,以生物措施为主,通过复绿、还耕等措施,积极实施恢复性保护,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护理安全概念例5

一、湿地概念及其功能

1.湿地的概念。湿地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湿地指地球上除海洋(水深6米以上)外的所有大面积水体。狭义上的湿地是指陆地与水域之间的过渡地带,指水饱和或淹浅水、水成土和水生植被三者都具备的土地。《湿地公约》和《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采用的是广义的湿地定义。

《湿地公约》将湿地定义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2.湿地的功能。湿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突出表现为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三大功能。第一,生态功能。湿地的生态功能主要体现在保护生物遗传多样性、调节洪水和气候、提供淡水资源、净化水体和过滤污染物等方面。第二,经济功能。湿地蕴含丰富的动植物产品,有些湿地动植物可用作药物治疗疾病,还有许多动植物是发展轻工业的重要原材料。第三,社会功能。湿地特有的资源优势和环境优势,一直以来都是人类理想的栖息地,是人类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发祥地。

二、湿地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国家生态安全理论。生态安全,也称环境安全,指的是一个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预防因生态环境的退化对社会经济造成威胁,二是预防因环境和自然资源破坏引发社会矛盾。生态安全以生态平衡为基础与前提,人类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是影响生态安全的重要因素。

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湿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体现着内在生态性和外在经济性的双重价值。其经济价值的实现体现在对湿地的利用上,生态价值的实现则体现在对其保护和维护。因此,在湿地的利用和保护中就带有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冲突和权衡。二者的统一点就在于可持续发展

法的价值以法和人的关系为基础,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法的价值包括法的自身价值和法所追求的价值。环境法作为法的一个部门法,既具有法的共性又具有法的个性,其体现的价值内涵,具备了法的价值所包含的一切内涵。只有从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出发,转变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发展,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之道。

三、湿地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

1.湿地法律保护的基本现状。1992年,我国加入《湿地公约》之后,湿地逐渐进入立法者的视野,湿地概念开始陆续出现于个别法律中,把湿地整体作为一种特定资源才真正纳入我国法律的调整范围。如《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第10条第3款规定: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海洋环境保护法》不仅明确提出了对“滨海”湿地的保护,还在附则中对该概念作了具体解释。

2.湿地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我国湿地法律保护体系基本没有建立,湿地专项保护处于空白。其次,管理权限不明确。国家林业局“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国家环保总局“指导和监督湿地环境保护”、农业部“指导宜农湿地开发和保护”的职能。而这些管理部门的权限和协作等方面的内容却没有规定。第三、湿地权属不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背离,这使得湿地保护区有一大部分的土地权属问题含糊不清,给湿地保护留下很大的隐患。第四,注重政府力量,缺少公众参与。目前,我国湿地的法律保护主要依靠的是政府力量,对公众参与的规定只是停留在法律原则的层面,缺乏可操作性。

四、完善湿地法律保护的思考

1.确定湿地保护的范围。目前,全国尚未有一部法律对“湿地”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予以明确。1992 年《湿地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在我国出现了《湿地公约》的广义湿地概念和《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的狭义湿地概念并存的情况。在此,笔者认为湿地的概念应以《湿地公约》规定的定义为准。

2.明确湿地行政管理部门。我国的湿地管理采取的是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无法做到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监督,严重地影响了湿地科学统一的保护和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这是我国湿地管理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设立专门统一的湿地管理机构,如湿地委员会。

3.完善土地权属制度。湿地是一种公共资源,在我国湿地保护与利用中,有关权属与权益的冲突问题不断。在湿地保护区土地权属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在建立湿地保护区时,应该采用一次性购买土地或采取租赁的方式,使保护区土地所有权转移,从而湿地保护区拥有土地所有权。湿地保护专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与保护区土地之间的权属关系,以及获得相应权利的法律程序。

4.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在世界各地的环境保护中已经得到普遍认可。湿地保护立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保公众参与制度能有效参与到湿地保护中来:(1)湿地保护的前提条件是要确保湿地信息的公开、全面、准确。(2)确保公众能进行有效监督。只有把政府对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公众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之下,湿地保护的相关制度才能落实到实处。(3)建立公众意见的回应制度。

5.对湿地保护专门立法。湿地面积的不断减少和湿地功能的不断退化,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之一。在这种形势下,以立法的形式确保湿地资源的持久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有必要尽快制定与《湿地公约》相衔接的有关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湿地保护法,规范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建立有利于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管理秩序。

参考文献:

[1]郭晓旭,邓虹. 浅论我国湿地保护立法[J]. 法制与社会, 2009(06):13

[2]张福德.略论法律的生态安全价值[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4

护理安全概念例6

在现代医学模式不断转变的过程中,人们也开始更加关注和重视妇产科护理工作,妇产科患者主要为女性和婴儿,而在家庭中,女性和婴儿的受重视程度也更高,所以对于妇产科的护理质量,人们的要求也更高。临床医务工作者应该对产妇科的护理方法进行不断改善和优化,进而为女性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护理服务,最终来提高女性患者的生活质量[1]。我院在妇产科的护理管理中,应用安全文化理念取得了显著效果,现做如下汇报。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择我院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收治的产妇200例,按照随机原则将200例产妇分成对照组和实验组,每组各100例;对照组产妇的年龄为21~38岁,平均年龄为(26.3±5.4)岁;实验组产妇的年龄为23~38岁,平均年龄(25.4±4.7)岁。在一般资料方面,两组产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对照组产妇实时常规护理干预,实验组产妇则在常规护理干预的同时,应用安全文化理念进行护理管理,具体的安全文化理念内容如下:①妇产科护士长应加强护理人员的护理安全文化理念教育,确定以患者为中心的护理理念,让护理人员清楚认识到自身工作职责,重视妇产科护理工作。同时向护理人员详细讲解相关的规章制度,让护理人员能真正了解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护理风险和正确的处理方式,让妇产科患者的生命健康得以有效保证。②护士长应对护理人员进行细致和认真的访谈工作,护理人员在访谈工作中,应提出自身所认识到的护理安全隐患和观点,同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通过群策群力的方式来不断优化和完善妇产科的护理工作。③进一步完善妇产科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对护理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让其在实际的日常护理工作中,能认真执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合理排班,明确护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除此之外还应加强风险预防和评估工作,患者入院后,护理人员应对其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判断患者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进行有效的预防工作。

1.3临床观察指标:通过我院自制调查表来调查产妇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调查表总分为100分,得分为80~100分则为满意,得分为60~79分则为一般满意,得分低于60分则为不满意;满意度例数=满意例数+一般满意例数。除此之外还应观察记录两组产妇的护理差错事件发生情况。1.4统计学方法:将数据纳入SPSS19.0统计软件中进行分析,计数资料比较采用χ2比较,以率(%)表示,若(P<0.05)则差异显著,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产妇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观察:实验组产妇中满意80例,一般满意17例,不满意3例,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为97.0%(97/100);对照组产妇中满意50例,一般满意32例,不满意18例,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为82.0%(82/100);实验组产妇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显著高于对照组产妇,二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2.2两组产妇的护理差错事件发生情况观察:实验组产妇的护理差错事件发生率2.0%(98/400)显著低于对照组产妇的护理差错事件发生率为15.0%(15/100),二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妇产科护理工作的主要特点为工作量大、工作繁琐,妇产科护理工作的服务对象为女性,在实际的护理工作中,患者的心理压力较多,所以发生护理纠纷的概率也更高[2]。因此对于产妇科护理人员来讲,就应对安全文化理念加以关注和重视,在实际的护理工作中,将安全护理理念作为护理工作开展的首要因素,切实保证患者的生命健康;护理管理者应对妇产科护理工作进行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妇产科护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应用策略。在妇产科的护理管理工作中,应用安全文化理念,能让安全护理措施得以真正落实,让护理人员真正关注和重视安全护理工作,积极预防护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执行各项护理操作时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来进行,最终让护理差错事件的发生率有效降低[3]。妇产科护理程序是医院护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成为了现阶段临床护理人员关注和重视的问题。本研究中,对照组产妇采用常规护理干预,实验组产妇则在常规护理干预的同时,在护理管理中应用安全文化理念,结果显示,实验组产妇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显著高于对照组产妇(P<0.05);实验组产妇的护理差错发生率显著低于对照产妇(P<0.05)。研究结果表明在产妇科的护理管理中,应用安全文化理念能让患者的心理安全和身心安全得以保证,降低护理差错事件的发生概率,让产妇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提高。

总之,在妇产科的护理管理中,应用安全文化理念能让产妇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同时让护理差错事件的发生概率降低,具有临床推广和应用价值。

作者:李丽杰 单位:四平市第四人民医院妇产科

参考文献

护理安全概念例7

我国生态安全问题的提出基本上始于1990年代后期,主要背景有三:一是国内生态环境恶化,生态赤字膨胀,自然灾害加剧。特别是连续出现的特大洪灾和急剧扩大的荒漠化,引起全国上下的极大震动;此外,1987年,第四十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169号决议确定二十世纪后十年为“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行动纲领》,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也加强了这一领域的立法,成立了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等机构,有关的理论和实践中开始涉及生态安全的问题。二是我国西部大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问题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由于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而西部地区又是我国全国生态环境的源头地区,直接事关全国的生态安全。三是俄罗斯和西方国家关于生态环境安全的理论与实践在我国产生的反响。

“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其最直接的客观标准是防止出现生态赤字。我国由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极有限,各种主要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人均占有量,这本身就是一个赤字,更可怕的是这么低的人均占有量还在急剧减少,也就是说这是一组双重的赤字。我国风蚀水蚀的土地面积达38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3,土地质量退化,2000年,对30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有害重金属抽样监测,其中3.6万公顷土壤重金属超标,超标率达12.1%。对23个省(区市)的不完全统计,共发生农业环境污染事故891起,污染农田4万公顷,造成农畜产品损失2489万公斤,直接经济损失达2.2亿元。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占世界人均水平的1/4,排名第100位之后,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之一,而全国80%的河流和 45%的地下水资源被污染而影响使用。1995年参加全球统测的10个尘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我国占了5个,1998年上升到8个,而据美国世界资源所 1999年的公布结果,当年在世界10个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我国就占了9个。我国北方城市每平方公里每月的降尘量50多吨,有的地方高达100多吨。 1980年代,我国受酸雨污染的农田面积约4000万亩,到了1990年代仅南方7省就造成农田减少1.5亿亩,而酸雨给两广川贵4省区带来的年经济损失达160亿元,2000年的统计表明,目前我国酸雨区范围和频率保持稳定,酸雨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30%.草地“三化”(退化、沙化、碱化)不断扩展,目前,全国90%的草地不同程度地退化,达1.35亿公顷,其中中度退化以上草地面积已占半数,并且每年还以200万公顷的速度增加,草地生态环境形势十分严峻。根据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调查结果(1994-1998年),全国森林面积为15894万公顷,全国森林覆盖率为16.55%,人均占有率世界排名 100位之后,第四次森林资源清查期间年均出现森林赤字5400多万立方米,乱砍滥伐等原因每年毁林达151万公顷。98年以来这种毁林势头虽然得以控制,但森林资源赤字欠帐太多,森林资源严重破坏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恢复,全国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大范围的洪涝灾害、水土流失、荒漠化等都与森林赤字有关。我国四大海区污染程度逐年加剧,其中最明显的是因有机物污染而造成的海水富营养化,水中浮游生物大量繁殖,形成赤潮,给渔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1998年我国监测到的赤潮22起,而2000年则上升到28起,累计面积1万多平方公里。在20万平方公里的近海海域中,四类和劣四类水质占1/4.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生态灾民,生态赤字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直接构成威胁。

环境安全可以说是我国国策问题的核心。我国的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大,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国民经济增长的一半被自然灾害所抵消,且生态恶化趋势严峻,极大地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如果生态安全问题不解决,社会安定就没有基本的保证,可持续发展更无从谈起。

保证我国的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关键在于确保各种重要的自然要素的生态功能,特别是维护生态平衡的功能得到正常发挥。首先这是国家的一种新型的重要责任,有关部门表示,为实现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目标,我国今后将对重点地区的重点生态问题实行更加严格的监控和防范措施,并通过立法和政策予以保证,如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法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制度,编制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等。其次,维护国家环境安全也是每个企业、每个公民的责任。生态赤字并不是国家的赤字,也不是灾区的赤字,而是全体国民的赤字,要强化公民和企业的环境意识,自觉地防止环境污染,自觉地保护和节约能源和资源。

二、国外环境安全理论与我国生态安全理论的比较

环境安全也是当今国际斗争的一个新领域。生态(环境)安全由美俄两国较先提出。

一般认为,环境安全的概念于1980年代末期由美国人最先提出,当时正处于冷战结束后,美国人认为国家安全政策的目标已开始从单纯的军事安全逐渐演变为包括环境安全、经济安全和军事安全在内的几重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资源安全,二是能源安全。美国的资源和能源大量依赖国际市场,因此它认为国外重要的和敏感的能源和资源的流向都可能会引发国际冲突,都会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三是环境安全,指他国或国际环境存在的问题都会对本国造成影响,例如赤道带国家大规模砍伐热带雨林,对其他国家气候和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等。四是生物安全,指生物系统的稳定与健康,特别是人口问题和食物系统问题。美国的国家环境安全与环境保护的单边主义一起,逐步成为其环境霸权主义的组成部分。总之,美国的国家环境安全所依据的是,外国的环境行为可以影响到本国的环境系统,引起所谓的域外环境损害,而对本国的环境造成威胁。美国的国家环境安全主要目标并不是针对其本国的环境问题,而是与其环境霸权主义相联系的,它的逻辑是,任何发生在他国的、他国之间的、地区性的乃至全球性的事件,只要对美国的环境安全造成损害、威胁或者有潜在的威胁,美国就可以进行干预,以解除、减少对美国的损害或者威胁,保护美国的环境安全。这是以保护本国的环境安全为名,为干涉他国的内政提供理论根据。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美国对内对外实行的是双重标准,对外它以环境安全为由干涉他国的内政,对内却经常放任其本国的环境污染对全球造成的威胁。例如美国新政府上台后,更加强调其本国的环境安全,而漠视他国的环境安全,典型的事例是拒不接受京都议定书等国际公约对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限制,美国是全球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二氧化碳是温室效应的主要根源,不加限制的排放,将会造成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一些岛屿国家将面临灭顶之灾。

俄罗斯的环境资源法学界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一类社会关系大致也始于1980年代后期,《俄罗斯联邦宪法》将保障生态安全规定为俄罗斯及其各主体共同管辖的事项,《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法》将保障生态安全作为保证人和公民的生态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措施,1995年11月17日还通过了《联邦生态安全法》,作为保障生态安全方面的专门性联邦法律。但有学者认为,俄国的生态安全概念与保护环境是同义词,而不是一类新的社会关系。

近年来,由于对国际安全的非军事性威胁因素日益引起西方国家关注,环境安全问题的讨论十分热烈,其中比较活跃的国家为美国、英国、德国和加拿大等国;讨论比较积极的组织则有北约、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以及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等欧美有关大学和研究机构。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如:北约1999年的《国际背景下的环境与安全》、加拿大1999年的《环境、短缺和暴力》、德国2000年的《环境和安全:通过合作预防危机》、美国2000年《环境变化和安全:项目报告》等。

总的说来,目前关于生态安全或环境安全的含义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生态安全与各国国内法上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或各国环保部门从事的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基本相同,在规范类型上主要属于国内政策和国内法规范;第二个层次的生态安全则是外交、军事等领域之内的新概念,在规范类型上主要着眼于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在解决环境冲突中的单边主义机制。如果将中国、俄罗斯和美国的生态安全概念加以比较,中、俄两国主要使用生态安全的概念,侧重于第一层次的含义,其中我国的生态安全概念主要体现了防止生态赤字、防治自然灾害这样一种国家职能;俄罗斯的生态安全概念主要体现的是“作为保证人和公民的生态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措施”这样一种公民基本权利;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各国主要使用环境安全的概念,侧重于第二个层次的含义,将环境安全作为“制定包括全球环境挑战在内的新的世界安全议程”。

三、生态安全的法律意义

生态安全的制度目前在我国还主要限于政策的层面,实践证明有必要及时地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生态安全是环境资源法学的一个最新的研究领域,将环境资源的保护提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要求环境资源法的理论基础、调整范围、体系结构均应有新的突破,亦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综合性、系统性要求,必将有力地推动法学研究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同时,生态安全在我国作为一项新的国家责任,直接涉及国家法定职能,与宪法、行政法有紧密的联系;生态安全对国家安全的法律含义赋予了新的内容,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刑法亦有密切的联系;基于对环境安全的不同理解,它涉及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加强我国生态安全法律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有利于使符合和平与发展的科学的生态安全理论为更多的国家所认同;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生态安全对法理学提出了一些挑战性问题。环境安全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完善,将极大地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也是维护我国的环境和发展权利、反对环境霸权主义的需要。

四、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中生态安全法的内容

我国生态安全法制的建立与完善一方面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这是我国生态安全法的基础;另一方面也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生态安全法制,并应对来自国外的可能性的挑战。我国生态安全法制的宗旨应取决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具体有两个因素:一是保持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这是我国生态安全法的主要功能;二是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维护我国的环境和发展权利。我国生态安全法的内容应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是国家生态安全法;二是国际环境安全法。

国家生态安全法制的指导思想可概括为:防治自然灾害是我国生态安全的首要任务,减少环境赤字是我国生态安全的物质基础,发挥国家职能是我国生态安全的主导方向,明确公民权利是我国生态安全的法治保证。

护理安全概念例8

“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概念首次由法国与德国的核安全当局的技术支持单位IPSN和GRS在1997年联合起草的《IPSN-GRS Proposal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future PWRs》[1]提出,其主张“实际消除早期大规模放射性释放”。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随后也接受此概念,在1999年出版的INSAG-12[2]中提出:“对未来核电厂的另一个目标是能够导致早期大规模放射性释放的事故序列被实际地消除,而使用现实假设和最佳估算评价,导致安全壳晚期失效的严重事故只需要在区域和时间上有限的保护措施”,在2004年出版的安全导则文件NS-G-1.10[3]中对“实际消除”给出了具体定义:“如果某些工况物理上不可能发生,或以高置信度认为某些工况极不可能出现,则可以认为这些工况发的可能性已被实际消除”。

2011年福岛事故后,核工业界对于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关注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各国先后出版核电厂安全要求或规范等均涉及“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概念。2012年IAEA修订了SSR1/2[4],提出“核电厂的设计采用安全原则,必须采取实际措施来缓解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后果或辐射事故。必须实际消除可能导致高辐射剂量或高放射性物质释放量的事件序列,对于发生频率高的事件序列不得存在潜在的放射后果或只能存在轻微的放射后果。”2013年西欧核能监管机构(WENRA)的《Safety of new NPP designs》[5]和2013年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CNSC)REGDOC-2.5.2[6]进一步提出需要对“实际消除”给出一个量化的判断依据,但判断“实际消除”不能只根据截断概率,对发生概率很小的事故序列,依然需要进一步考虑降低风险需增加的设计功能、运行措施或事故管理规程。

福岛事故后,我国核安全监管当局在2012年了《核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7],文中提出将“十三五”及以后新建核电机组力争实现从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作为2020年的远景目标之一。

“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概念已经被核工业界广泛认同,各国的核安全监管当局对新建核电厂都对此提出了期望或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此概念进行深入的理解与认识。本文主要从“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两个关键概念出发给出理解,为此概念在新建压水堆核电厂上的合理应用提供参考。

1 “实际消除”的理解

1.1 “实际消除”概念理解

“实际消除”的对象与定义在国际上已经形成普遍的共识[4-6],其对象为“可能导致高辐射剂量或高放射性物质释放量的事件序列”;定义为“如果某些工况物理上不可能发生,或以高置信度认为某些工况极不可能出现,则可以认为这些工况发生的可能性已被实际消除”。

从“实际消除”的定义可以发现它是从概率角度诠释的一个概念,对于“物理上不可能”可以认为是不发生的概率为100%,“高置信度的极不可能”即发生概率极低,而此概率值是极度可信的。因此“实际消除”不能完全等同于“绝对不发生”,而应该是发生的概率极低。“实际消除”对于发生概率极低的工况要求高置信度,因此由于外部灾害的不确定性太大,从概率论角度针对外部灾害是否满足“实际消除”评估方法应该与内部事件有所区分。

当“实际消除”理解为发生的概率极低以后,可以发现“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释放”不再是一个新的概念,而是与早期的导则或法规中对于核电厂的技术安全目标的阐述是一致的。IAEA在1999年的INSAG-12[2]和我国2004的HAF102[8]《核动力设计安全规定》中对于核电厂技术安全目标为“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核动力厂事故,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其后果;对于在设计该核动力厂时考虑过的所有可能事故,包括概率很低的事故,要以高可信度保证任何放射性后果尽可能小且低于规定限值;并保证有严重放射性后果的事故发生的概率极低。”另外在HAF102的2.1.5节中还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设计原则进行了阐述“核动力厂的安全设计适用以下原则:能导致高辐射剂量或大量放射性释放的核动力厂状态的发生概率极低;具有大的发生概率的核动力厂状态只有较小或者没有潜在的放射性后果。”

“实际消除”是对“技术安全目标”的沿续,“实际消除”应该理解为安全目标。“实际消除”作为安全目标应该具备明确指标判断依据,因其内涵为概率论的概念,可以考虑给出一个量化的评估概率。“实际消除”的对象为核电厂的事件序列,因此其量化的评估概率也是针对单个事件序列,是单个“点”的评估,与大量放射性释放的概率(LRF)有所区别,“LRF”表征的是核电厂发生大量放射性释放事件的概率积分值,是一个总体的概率安全目标。“实际消除”的安全目标应该是与LRF安全目标处于相同地位,其体现个体与整体目标的有机结合,因此对于“实际消除”的量化目标建议与LRF值处于同一量级。另外,从合理可行尽量高的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性角度,不能仅凭评估概率而进行截断考虑,需进一步考虑降低风险需要增加的设计功能、运行措施或事故管理规程,做到合理可行降低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

1.2 “实际消除”量化理解

从“实际消除”的定义可以发现它是从概率角度诠释的一个概念,对于“物理上不可能”可以认为是不发生的概率为100%,“高置信度的极不可能”即发生概率极低,而此概率值是极度可信的,因此如何去量化“概率极低”也是“实际消除”一直存在争议的关键点。对于概率安全目标的确定本文认为需要从概率安全目标的合理依据和实践的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制定一个合理可行的概率安全目标。

1.2.1 概率安全目标的依据

美国核电的概率安全目标的制定是根据两个“千分之一”的安全目标。两个“千分之一”为:核电厂附近个人因反应堆事故造成即时死亡的风险,不应超过美国公众成员因其他事故造成“即时死亡风险之和”的千分之一;核电厂附近公众群体因核电厂运行可能导致癌症死亡风险,不应该超过所有其他起因致癌症的死亡风险的千分之一。其它国家的概率安全目标值也多是参考和借鉴美国的安全目标的结论。

1.2.2 实践可行性

在提高概率安全目标时应该考虑工程实践中的可行性,如果目标值太高,工程实践中实现的代价非常大,则会降低核电的经济性,不利于核电的发展;如果目标值较低,如果当前电厂设计就已经满足,则达不到对新建电厂进一步提高安全要求的目标。因此,新建核电厂的概率安全目标应该是在当前目标基础上,考虑了工程实践中合理可行的措施后能够达到的目标。

美国EPRI在1999年的URD[9]和NRC在2012年的 SRP

19.0[10]中对于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频率(LRF)安全目标为小于10-6/堆年;2012年欧洲的EUR[11]对于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频率安全目标为低于10-6/堆年,若考虑“陡边效应”大量放射性释放的概率安全目标小于10-7/堆年;加拿大CNSC核安全监管当局2014年的REGDOC-2.5.2[6]中明确导致大量释放的频率小于10-6/堆年。

从“实际消除”的概念和定量化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实际消除”的设计安全目标,是对核电厂技术安全目标的沿续与补充。“实际消除”的概率安全目标值的确定需根据合理依据与实践的可行性,将其与LRF的概率安全目标相结合。在设计上考虑预防缓解措施,合理可行尽量高的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性,降低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从而实现“实际消除”。

2 “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理解

从“实际消除”的理解可知“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其实是技术安全目标的沿续,其安全目标与LRF的安全目标是处于相同地位,因此对于“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中的“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应该与LRF中的理解是一致的。

IAEA在SSG-4[12]对于“大量放射性物质”推荐了四种判断方式:放射性核素的绝对量值、堆芯装量的某个份额、厂外人员受辐照的特定剂量、导致“不可接受的后果”的放射性释放。

――大量放射性核素释放的某个绝对值(以Bq的形式表示)

根据放射性核素释放进行大量的定义主要有两个类型,一类是以EUR为代表的“有限影响准则”(Criteria for Limited Impact,CLI)的形式,另一类是以IAEA为代表的核事件分级与放射性释放量对应表的形式。

2.1 EUR

针对设计扩展工况(DECs)提出的释放量限制要求以“有限影响准则”(Criteria for Limited Impact,CLI)的形式给出,用以评价电厂在DECs中的设计可接受性,也作为二级PSA(Probability Safety Analysis)的成功准则。

这些CLI可以保证如下设计目标的实现:(1)反应堆800m外无需紧急防护行动(如撤离);(2)反应堆3km外无需采取迁延的防护行动(如避迁);(3)反应堆800m外无需采取长期的防护行动(如再安置)和(4)电厂外仅有有限的经济影响。这些目标的实现将十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核电厂与社会经济及环境的相容性,表1给出了典型性核素131I和137Cs的释放量限值。

表1 EUR中的有限地域和时间上的防护行动对应的CLI

2.2 IAEA

IAEA根据国际事故等级[13],对各等级的事故后放射性物质释放进行了限制,其选择等效于核素131I剂量当量作为评估的核素,因为131I是核电厂释放的主要放射性核素之一,易于表征放射性物质释放水平,按照放射学辐射剂量效果,可以将释放到环境中所有核素的放射性活度的数量等效至131I。当释放的放射性当量水平超过1014Bq剂量的事故被定为五级及以上事故,五级事故基本特征为放射性物质有限释放而四级事故基本特征为放射性物质少量释放,没有明显厂外风险,一般不需要场外保护性行动,如表2所示。表3给出了一些已经发生的典型事故及其放射性后果。

*三哩岛核事故放射性物质释放较少,按照堆芯损伤状态定义为五级,其余事故按照放射性物质水平划分等级。

――堆芯装量的某个份额

NUREG/CR-6595[14]中分析认为,挥发性/半挥发性裂变产物(碘、铯、碲)的释放份额超过2.5-3%,或者碘的释放份额超过10%都可以认为是大量释放。

――厂外暴露人员所受的某个特定的剂量

NRC和EPRI在核电厂安全目标中对“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给出了一种定义,即厂址边界处全身剂量大于0.25Sv。

――导致不可接受后果的某个释放

导致不可接受后果的某个释放更多是一种工程的定性判断,在二级PSA的LRF分析中认为导致安全壳失效的事故即可认为此事故后果将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核电厂的放射性最终的包容边界丧失可视为“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定性判断。对“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定性判断,便于工程设计上对可能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事件序列进行判断和考虑相应的缓解措施。

“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判断建议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性的方式便于工程判断,定量判断可以对定性判断进行补充,弥补遗漏。

表2 事故等级与放射性准则

表3 典型核事故放射性物质水平及事故等级表

3 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进行了研究,形成初步的结论与建议:

(1)“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不是一个新的概念,而是核电厂技术安全目标沿续与补充,此概念在核电厂的设计中应该作为一个设计安全目标。

(2)外部灾害的不确定性太大,从概率论角度针对外部灾害是否满足“实际消除”评估方法应该与内部事件有所区分。

(3)“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为一个概率安全目标,其对象为发生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事件序列或状态,与LRF的概率安全目标是个体与总体的关系,建议其概率安全的量化目标与LRF处于同一个量级。

(4)核电厂的“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概率安全目标应该考虑单个事故序列发生的概率和核电厂的LRF值,进一步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性。

(5)“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建议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考虑,但是具体的量化值有待进一步研究。

(6)设计上考虑“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不能仅凭评估概率而进行截断考虑,而是合理可行的考虑预防缓解措施,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性,降低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从而实现“实际消除”。

【参考文献】

[1]IPSN-GRS,Proposal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future PWRs [R].1997.

[2]IAEA, Basic safety principl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R].INSAG-12, Vienna, 1999.

[3]IAEA, Design of reactor containment system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R].NS-G-1.10, Vienna, 2004.

[4]IAEA, 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Design[R].SSR-2/1, Vienna, 2012.

[5]WENRA, Safety of new NPP designs[R].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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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安全概念例9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7-0054-05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为了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和维护社会的稳定,美国近两年先后通过了一系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如《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法案》(CFPA法案)、《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等,保护消费者免受金融滥用的损害,监管金融系统性风险。我国的金融业发展相对落后,但是,我国仍有必要借鉴美国的这些做法,通过立法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

要通过立法来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特别的保护,必须先在理论上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明确其与一般消费者特权相比较,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应加以特殊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这些理论问题,虽已经成为我国相关学界的研究热点,但是相关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已有的研究成果对这些基本理论问题仍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本文将结合已有成果,进一步探讨这些基本理论问题,为逐步达成理论共识奠定必要的基础。

一、我国传统消费者概念的局限及修正办法

从逻辑上看,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的一种,目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经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么,在不修改该法的情况下,其是否已经足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国传统的消费者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无法涵括金融消费者这个新概念,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与一般消费者的权益相比,也存在其特殊性,因而,必须理顺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在概念上的逻辑关系。

(一)我国传统消费者概念的局限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而获得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所谓生活消费是基于人的自然需求而产生的保持人类生存和延续的社会活动。在传统金融法上,通常不采用“消费者”的概念,而是用“客户”、“存款人”、“投资者”、“股东”、“持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者”等概念,并且投资者与消费者存在着明显差别,投资者不能称为“消费者”。因此,从传统的意义上看,并不存在所谓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以上传‘统的消费者概念,将消费限定在生活消费之内而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其缺陷已经受到了学界越来越多的批评。笔者以为,该传统概念存在如下局限性:

首先,将消费仅仅局限于生活消费,使消费者的外延过于狭小,不能涵括现实生活中全部的消费者。从市场交易的角度看,消费者处于买方的地位,买方只有基于个人的自然需求、为了保持人类生存和延续而购买某商品,才能具有消费者的身份,享有消费者(区别于其他买方)的特殊权益。显然,这种定义不能涵括现实生活中所有的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例如,某工厂为了办公而购买空调,其员工因空调的质量问题而遭受人身伤害,该员工是否具有消费者的地位?按目前的定义,该员工很难被称为消费者,但是,凭什么说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呢?

其次,将消费仅仅局限于生活消费,随着人类需求的不断多样化,人类生产与生活活动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已经越来越不具有可操作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人类基本的自然生存需求得到满足后,人类的需求已经不断地多样化,所谓的生活已经不再局限在物质性的生活,而是包含了更多的精神性生活,因而人类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精神性的需求。对越来越多的人而言,工作已经变成了个人的爱好,成为满足精神性需求的一种重要的手段。从某种意义是看,精神性需求并非基于人的自然需求而产生,其也非为保持人类生存和延续所必需。在人类需求多样化的今天,人类不仅已经难以分清其某个具体的需求到底是基于个人自然的需求还是非自然的需求,而且进行这种区分也是毫无意义的。例如某公司管理人员购买经营类书籍,谁能断言其满足的只是个人的自然需求?某人狂爱炒股,其在留足生活所需的全部费用后,将全部剩余资金投入股市,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满足人生乐趣,谁又能说他的这种投资行为不是一种生活消费?

(二)对传统消费者概念的修正

由于传统的消费者概念存在着局限,国际上越来越多的立法对消费者的界定采用了更为宽泛的办法,如美国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所谓“消费者”(Con-sumer),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取得和使用贷款、购买动产、不动产和各类服务的个人。日本、菲律宾、我国台湾地区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纳入了消费者的范畴。因此,我国应当顺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潮流,扩大消费者的范围。

鉴于生活消费的狭窄性,有学者主张应坚持“生活消费”的开放性、发展性,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生活消费”。笔者认为,为避免歧义,我国可以将传统的消费者概念修正为:消费者是为个人消费而获得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但是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而获得商品或消费的除外。这种定义将消费者同样限定在自然人范围内,取消了“生活消费”的限定,使用排除的方式将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而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情形排除在外,避免了消费者概念的泛化。

二、金融消费者之概念的界定

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在金融领域里采用“消费者”的概念,其外延也在逐渐扩大,各类金融机构之相对人的统一称谓“金融消费者”应运而生。英国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首次采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2009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的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法案,使金融消费者作为法律概念得到确认。

(一)我国有关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立法现状及理论争论

我国银监会2006年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首次使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但是,我国的证监会并未将“投资人”称为金融消费者,我国的保监会将投保者视为“保险消费者”,我国目前的证券法律、保险法律中,并没有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我国学界目前对金融消费者之概念的界定存在着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观点。如有学者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提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专业化,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交易关系、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这种观点沿袭传统的看法,主张区分“投资者”和“消费者”,区分“投资”与“贸易”,区分“金融消费”与“金融投资”。

另有学者则借鉴国外立法的定义,提出应将“消费者”的概念作扩大解释,只要交易双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地位和实力悬殊,对于弱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可以作为消费者来对待,使之受《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金融领域中的客户、存款人、投资者、股东、持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者等,无论是个人,还是符合一定标准的小企业,都是金融消费者。

我们比较同意后一种观点,但主张应将消费者的外延局限在自然人范围内,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消费者的身份而享有消费者的特权。由于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法律通过赋予消费者特权以保障实质上的公正。但是,赋予消费者特权,毕竟打破了民法之交易双方法律地位在形式上的平等,扩大消费者的外延将可能产生严重破坏交易主体地位平等的恶果,阻碍交易的进行,因此,非自然人不应纳入金融消费者的外延中。

(二)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特征

结合前述对消费者之修正后的概念,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可定义为:为个人消费而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但是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而获得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消费的除外。其特征如下:

第一,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的一种,为自然人。满足自然人的需要是人类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之所以赋予消费者特权,正因为消费者是个体的自然人。在各种经济组织越来越强大的现代社会,只有通过强化个人的特权,才能使个人有效对抗强大的经济组织,避免人类生产、经营之终极目的的异化。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机构投资者,无论该机构是否足够专业或强大,因其目的不是为了个人消费,就应当排除在外。无论将多么小的企业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畴,都违背了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特殊保护的立法初衷。

第二,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目的在于“个人消费”,而非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根据美国CFPA法案第1002条的规定,金融消费的目的限于“个人、家庭或居家之目的”。将前述定义金融消费者之消费目的限定为“个人消费”,虽从字面上看缺少了“家庭或居家之目的”,但在中国个体属于家庭之不可分离一部分的文化语境中,“家庭或居家之目的”实质上可以被“个人消费”所涵盖。不论某自然人的某个具体行为是金融消费还是金融投资,只要其目的在于个人消费,该自然人就具有金融消费者的身份。以公司或机构之人的身份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由于其以生产或经营为直接目的,因而属于金融机构的客户,而非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对象通常表现为一种服务,即使购买的是金融产品,该产品也通常表现为代表权利的产品而非传统意义的物质性产品。随着人类经济的发展,个人的收入越来越多,在满足了其日常的生活消费后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剩余,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将其剩余收入用于投资。个人消费与个人投资在本质上都是个人处分其收入的行为,因此,在单纯的自然人参与的情况下,区分其身份是“投资者”还是“消费者”或区分其行为是“金融消费”还是“金融投资”,在事实上和理论上已经没有必要。人类的经济呈阶梯式的周期性发展,即投资-生产-交易-分配,当分配的成果(即个人的收入)超出供养人类自身所需要的物质数量时,分配的成果常会被自然人主体分为两部分,一是用于“消耗”,二是用于“投资”,于是人类经济得以进入下一个发展周期。“消耗”即传统的消费者概念中的生活消费,“投资”与“消耗”并无本质的差别,都是对分配成果的处分,都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求,其差别仅仅在于,“消耗”满足了自然人当前的个人需求,而“投资”则通过与他人进行时间与空间上的价值交换,赚取更多的成果,所满足的是自然人精神的或未来的需求。

有学者将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目的限定为满足“日常金融消费需要”,这种限定一方面会导致对“金融消费”与“金融投资”的区分,另一方面无法将公司或机构之人的自然人排除金融消费者的范畴。有学者主张在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中加入“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限定。这种限定并无必要,因为消费者的身份本身就意味着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而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不一定就不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否则,一个金融学的教授为个人消费而购买金融商品,其金融消费者的身份就会受到怀疑。至于我国是否应仿照美国CFPA法案第1002条的规定,将金融消费者之特权主体由消费者本人扩大到其人,尚有待学界进一步探讨。

三、金融消费者之特殊保护的特权

消费者权利不同于一般民法上的民事权利,它与消费者的身份相结合,法律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明确特别赋予的权利,因此消费者的权利又可以被称为消费者的特权。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特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权、信息权、隐私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损害赔偿权等等。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一种,享有消费者所享有的全部特权,与其他普通消费者的特权相比较,金融消费者的以下特权需要在立法中加以特殊的保护:

(一)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虽然目前学界尚无将该权利提炼出来进行专门研究的成果,但是,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不仅表现为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更重要地表现在财产安全上,即金融机构应确保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并能够获得可预期的结果,如果存在风险,这种风险必须是明示的并且可预见的,绝对不是因为金融机构自身的不可信而导致的。

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最基础的一项权利,在金融消费者之特权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试想如果人们不相信将现金存入银行是绝对安全的,有谁会将现金存入银行?如果人们不相信出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一定会按约定赔偿,有谁会购买保险?如果人们不相信购买股票可以赚钱,又有谁会去炒股?从金融的一般意义上看,金融交易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人际价值交换,是把交易双方在不同时间的收入进行互换,那么,彼此信任是交易是否成功的关键之关键,信用和交易安全是核心基础。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建立在前者对后者的信任基础上,保障后者的可信性,就是保障前者的财产安全权,一切监管后者的措施及制度安排,其最终的目标都可以看成是对前者财产安全权利的保障。

(二)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金融消费者之知情权,即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金融商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称谓及含义,学界认识并不统一。有人称之为“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权”,指金融消费者及时获取与消费有关的、真实、准确、

全面信息的权利。还有人提出,知情权,包括知悉、获取两层含义。知悉即主观上知晓,而获取即主动索取,因而强调应赋予金融消费者咨询权。

笔者认为,应按大多数人习惯的称谓并按法律对知情权的规定来定义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这样更容易取得共识,避免不必要的学术纷争。消费者的知情权强调的不是消费者主观上要不要知晓或获取相关信息,而是消费者在客观上知晓相关信息的能力和条件,即通过相对人之告知义务,结合消费者自身之认知能力,确保消费者在客观上能够知晓相关信息。对消费者在客观上是否具备知晓相关信息的条件和能力,其他人能够做出客观而清晰的判断,但是对消费者在主观上是否已经知晓或是否想要知晓,除其本人外,无人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赋予金融消费者的咨询权,并不一定能增加消费者知晓之信息的内容,反而易使金融机构获得不问即可以不答的借口,从而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

是否知晓某商品或服务之相关信息,必然会影响消费者是否消费、怎样消费的决策,因此,是否知情,对潜在的消费者能否变为现实的消费者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加以特殊立法保护,是由金融商品与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技术化特性决定的。消费者知情权对于消费者的重要性与其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呈正比例关系。在传统的一般交易中,由于作为消费对象的商品与服务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较低,消费者易于知晓,对消费者的认知能力要求也较低,消费者的知情权显得并不重要。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正是由于商品或服务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才出现了知情权这个倾斜性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概念,以纠正专业化、技术化带来的消费者可能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的实质的不公正。在金融交易中,因金融商品与金融服务非常专业化、技术化的特性,没有金融机构客观、真实、全面的信息告知或者金融消费者本身不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其很难知晓专业化、技术化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确切含义,因此,没有知情权,金融消费者很难就是否消费、怎样消费金融商品或服务做出合理的选择,在金融交易中,也就更容易遭受实质的不公正。

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通常是通过赋予金融机构告知义务来实现的,即要求金融机构作为提供信息的一方,负担信息传递的义务,强制金融机构披露相关信息,金融机构应向金融消费者告知其商品或服务真实、完整的情况,提供使其能充分了解有关情况的便利。此外,金融机构应本着对金融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在出售专业性、技术性强,风险性高的金融产品之前,关注具体的金融消费者在客观上的认知能力,如果确认该金融消费者对所要消费的产品不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应建议其不要做出消费的决策。

(三)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

随着人类社会物质财富的不断累积,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精神世界的安稳与幸福,对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需求开始出现并不断提高。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各国尚无统一的隐私权的定义。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隐私权”首次以独立民事权益形式出现在了我国的法律层面上,但是,该法并未对隐私权的概念、范围等做详细界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未将消费者的隐私权纳入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保护范围,但是一些地方性法规已经将消费者的隐私权纳入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

护理安全概念例10

化妆品中概念炒作几乎是全方位的,可以说没有厂家不炒作的。目前主要化妆品中概念炒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概念的进展和多样性:化妆品中概念的进展主要体现为,随着人们对护肤的认识,贯彻一些新概念的产品逐渐发展。例如:早期的化妆品,仅仅在于洁面,随之出现了深层清洁、强力清洁等名词;而随着人们对于护肤的重视,早期仅仅关注于滋润的概念,逐渐迅速扩展到全面的抗皱、保湿、美白、祛斑等方面;大众对于光老化的深入认识,也促生了防晒产品的研发。随着日护肤产品系列化,直接出现了诸如常规护理、日间护理、夜间护理、区域护理、晒后修复等名词,从而使护肤逐渐程序和复杂化。近年来敏感皮肤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化妆品厂家则随之出现了诸多针对敏感皮肤的产品。所有新概念和名词的出现,都是针对人们对护肤的逐渐认识和关注程度加深而出现。例如:防晒产品中,一些广告的“360度”防晒、“极致防晒”、“冰点防晒”均为厂家自己创造的概念;隔离霜的早期定义仅仅为隔离彩妆和空气中的污染物,但随后厂家则加入了隔离紫外线的成分,从而具有防晒作用,目前大有取代防晒产品的趋势,也导致消费者很多无法具体区分防晒和隔离产品。有多数厂家会根据化妆品消费的现状,推出相应的概念,根据这一概念推出相应的产品。例如欧莱雅提出“第五季美白”的全新护肤理念,并推出产品-水感透白赋采凝乳,诠释这一理念。

1.2 概念的迷惑性和暗示性:在美白方面,各个厂家更是发挥到了极致。例如雅芳净白、雅芳凝白、雅芳嫩白、旁氏无瑕透白、兰蔻智能愉悦臻白、循环式美白、超渗透美白等等, 这些词语均有相当的迷惑性。如果消费者看到这些广告词和宣传的概念,基本上不知道该如何做出选择[2]。其暗示性在于,通过成分差别并不明显的不同产品,消费者很可能按照这个理念去贯彻,总会有相应的消费。

2化妆品中概念炒作带来的困惑

2.1 消费者的困惑:化妆品中概念炒作带来的困惑主要有两个方面,化妆品概念的复杂化,表现为新概念层出不穷,包括了一系列护肤的概念,对护肤的程序步骤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消费者应该花足够的时间才能完成厂家所推荐的护肤要求,但是大部分人群很难坚持,而一旦使用化妆品后护肤美容效果不佳,其主要理由则归结于消费者不能正确使用。同样消费者面临诸多诱导性的广告词语和新概念,选择合适的化妆品也会出现困难。

2.2 化妆品咨询医师的困惑和欣慰:化妆品咨询医师尽管充分了解化妆品的成分和作用机制,对于这些概念炒作也是无能为力,因为这些诸如美白方面、补水方面、润肤方面的概念和名词,利用其化妆品有部分的效果,但是效果具体有多少,诸多的消费者厂家并未提供客观且有相应研究的数字。这一现象随着化妆品的深入研发,会出现改变的趋势,因为部分厂家的产品已经按照药物进行安全和有效性的评价[3]。这一趋势能够充分使化妆品咨询医师掌握更多更加客观准确的数据,从而有效帮助消费者选择并指导其正确使用该产品,也对产品使用中可能出现的不适、化妆品不良反应等有总体的把握。

3如何正确对待

化妆品仅仅是化妆品,也就是有修护、护理、美容的作用。但万变不离其宗,无论其概念炒作如何诱人,消费者使用的也仅仅是其最基础功能。化妆品不可能代替药物、激光和手术治疗,例如:对于美白、除皱等方面,药用脱色剂、激光除皱、填充除皱、肉毒素注射和紧肤术等的效果,化妆品不可能替代。尽管有研究证实,一些配方合理且效果复杂的化妆品,对早期皱纹的处理方面可以达到良好的效果,甚至达到外用维A酸的效果[4],但是对于动力性皱纹和较深的皱纹,相信化妆品无法达到治疗的效果。

消费者对于化妆品使用的期望值要降低,不能和广告宣称的效果相比较。一般正规厂家、大品牌的炒作多为暗示型,而一些不正规产品可能会出现特别离奇的概念,消费者对于这些要非常警惕。一般要避免使用此类产品,尽量在正规渠道购买大品牌的产品。万一在使用中出现化妆品不良反应也可以协调退货或获得相应补偿。客观来说,对炒作功能概念的化妆品,也不能全盘否定,要全面考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放心消费。

[参考文献]

[1]齐显龙,高 剑,刘 岚,等.护肤品咨询系列讲座(一)―概述[J].中国美容医学,2008,17(12):1810-1811.

[2]齐显龙,刘 玲,刘 岚,等.“药妆品”系列讲座(三)-维生素与药妆品[J].中国美容医学,2008,17(8):121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