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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模板(10篇)

时间:2023-05-29 16:17:02

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例1

一、20*年分局开展的十件主要工作

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以食品安全为“抓手”,做好区政府决策参谋。食品安全工作得到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城区中率先将食品安全单列纳入对各镇、街道的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2、积极争创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推动我区半山镇、米市巷街道争创全市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镇、街道解决创建中遇到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3、全力做好奥运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以“兴奋剂”专项治理和“三小”整治为重点,组织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奥运食品药品安全。

4、妥善处置“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挥综合牵头作用,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查控及时。区人大、政协专题听取事件处置情况汇报后,给予充分肯定。

5、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药品安全。抗震救灾期间,抽调精干力量,对辖区企业捐赠的13个品种、86个批次的药品全部进行了检查和快速抽样检验,确保灾区人民用上放心药。

6、探索药品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举办辖区生产企业药品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研讨会,增强企业质量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快速处置“免疫球蛋白”、“血栓通”、“刺五加注射液”等省外企业产品波及本地的药害事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打造口腔义齿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先行区、试验区。出台《*区口腔义齿规范生产指导意见》,落实企业产品质量责任制,有效遏制产品抽检不合格现象,提升、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8、志愿者服务有声有色。在大关西二苑等30家单位设立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点,放置过期药品定点回收箱;全年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12次,回收过期药品6000余盒(瓶),接受群众咨询近1600余人次;印制食品药品宣传手册3万余册,分发至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并向市民免费赠阅,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

9、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宣传工作。与区教育局联手,组织开展*区中小学生“我与食品安全”演讲比赛,全区38所中小学校学生踊跃参加,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10、全面部署为期一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制订我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区政府与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工作责任的落实。

二、20*年工作回顾

(一)内修素养,外塑形象,着力提高队伍能力素质

分局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解放思想大讨论为主线,以十七大精神主题宣教活动、党风党纪专题教育活动、“评行风政风,促‘七难’破解”活动和创建“特色党支部”为载体,加强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廉政建设,增强干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科学监管能力

突出“抓班子,带队伍,促能力”工作思路,做到建章立制,用制度管事管人;推出“七个一”系列活动,争创特色党支部;坚持每人轮流授课制度,多方位提升干部的业务水平和研究型监管能力。努力打造一支党性强、政务廉、工作佳、干劲足的党员干部队伍。

2、推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分局通过政务网站、门户网站、宣传长廊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各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截止目前,向省市局外网、区政府门户网站报送动态信息90余条,主动公开信息31条,编写工作简报11期,专刊3期,动态信息录用率名列全市系统基层单位第一名。

为更好地宣传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分局主动接受区人大和政协监督,先后3次向区人大和区政协汇报工作,受到代表们的普遍好评。与此同时,以召开座谈会、民情恳谈会、参观市食品药品安全展示中心等形式,邀请各个阶层代表共同探讨如何加强食品药品工作,认真听取对食品药品监管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增强了对食品药品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

分局依托食安办这一平台,以奥运期间食品安全保障为重点,以创建省级示范文明城区为平台,以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和“三小”整治为抓手,层层落实责任,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提高我区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1、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分局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抓手”作用和综合协调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食品安全工作得到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年初,在城区中率先将食品安全作为单列项目纳入区委、区政府对乡镇、街道的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真正做到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和食品安全考核体系的完善。分局及时制定《考核细则》,突出刚性指标要求,为全年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区政府与各镇、街道和食安办各职能部门签订了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和为期一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全面落实监管责任。与区法制办共同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争创示范,突出重点,全面加强食品安全

区食安办多次召开食安办工作会议,部署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创建工作。坚持“疏堵结合、严管重罚、提升标准、不断规范”的整治原则,开展“三小”联合整治、暗察暗访和督察工作。抓好重大节假日、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和重点品种的整治工作,加强对媒体曝光领域的督查督办力度,提升食品“三小”行业整体水平。整合食安办成员单位的资源,推动、指导和帮助辖区26家企业完成信用体系创建工作,配合镇、街道解决示范镇、街道创建中遇到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3、认清形势,探索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综合监管

联合区工商、城管召开“*区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动员会”,与企业签订公开承诺书,采用拉网式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集中监测、整治,有效规范了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力量,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化妆品生产情况的综合调研,基本摸清管理现状,为今后的监管奠定了基础。

4、不辱使命,全力做好奥运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分局采取四项措施全力做好保障工作:一是开展奥运食品暗察暗访,对信义坊、汽车北站、涉外宾馆等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现场做出反应,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二是制订奥运期间保健食品监管实施计划,明确各部门的责任,组织对辖区7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样,保证源头不出问题;三是组织各部门从种养殖、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开展夏季奥运期间暨超市熟食现制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四是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修订《*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以区政府名义下发,进一步提升各部门的应急能力和相互配合的默契。

5、行动迅速,妥善处置“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分局在第一时间,以短信、传真和电话等方式告知区食安办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紧急处置工作。随后我区成立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分局承担办公室职责,负责牵头和综合协调及监督职能。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两次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文件精神,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落实各监管部门的责任;二是陪同区领导对辖区超市和医疗机构进行督察,了解问题奶粉和液态奶的下架、封存和退货情况、食用问题奶粉患儿免费筛查、免费治疗工作;三是印发紧急通知,要求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每日信息汇总上报工作,并上报市应急处置办公室;四是主动向区人大、区政协汇报“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处置情况,应急处置举措得到了人大、政协领导的肯定。

(三)依法严管,服务企业,扎实推进药械监管工作

一年来,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577人次,检查涉药单位626家次;抽样送检109批次,广告检查529家次;开展各类专项检查37次,查获假劣药械11个品种、14个批次,移送市局处理3起,查处案件25起,罚没款10万余元;受理投诉举报和各类协查60起;新开办各类药械企业50家。

1、快速反应,尽职尽责,确保药械安全

汶川大地震后,分局对辖区企业捐赠的药品,实行报告制度,抽调精干力量,对辖区企业捐赠的13个品种、86个批次的药品全部进行了检查和快速抽样检验,确保灾区人民用上放心药。

“免疫球蛋白”、“血栓通”、“刺五加注射液”等药害事件发生后,分局第一时间向辖区内各涉药单位发出通知,并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核查,共停止销售“免疫球蛋白”100瓶,回收“刺五加注射液”13686支,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强化源头监管,确保药械安全

开展对生产企业年度检查、系统检查和日常检查,检查覆盖率达100%。结合前期走访调研情况,举办“*区生产企业药品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研讨会”,与辖区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共同探讨药品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帮助企业解决面临的困难,促进辖区企业良性发展。严格执行驻厂监督员管理制度,配合完成40余个高风险品种的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把好药品源头关。出台《*区口腔义齿规范生产指导意见》,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落实企业产品质量责任制,监督抽样8家企业14个产品均为合格,有效提升、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3、落实严管举措,强化退出机制

与企业签订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承诺书,统一制作兴奋剂治理告知书和警示标语300余册分发到各药店进行张贴;对15个品种、7家批发企业、5家连锁企业总部及100余家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违规销售的药店予以重罚。这些工作举措,受到国家兴奋剂专项治理督察组的充分肯定。

依托分局《记分管理办法》,组织11位协查员对药品经营企业检查800余家次。对不规范的药品零售企业,通过增加“飞行检查”、“系统检查”等手段,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同时,加大媒体曝光力度,使企业面临“高压”态势。依法注销不规范企业药品经营资格。

4、巩固成果,探索监管长效机制

组织对已通过规范药房(合格药房)验收的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37家卫生服务站进行“回头看”检查,防止医疗机构重创建、轻管理的倾向。制定高校、民营医疗机构及厂矿企业医务室药房规范化建设方案,指导、帮助其进行规范化创建工作,到目前为止,5家高校药房和3家民营医疗机构药房通过规范药房验收。

实行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评价考核机制,增强涉药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更加积极地开展药械不良反应(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提高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四)面向群众,贴近群众,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分局坚持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面向全民和“六进”、“三贴近”原则,以多种形式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1、积极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

建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家庭过期药品流入社会,遏制非法收购药品违法行为。根据辖区实际,在大关西二苑、九洲大药房大关店等三十家单位设立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点,制订定点回收管理办法,确保过期药品回收服务顺利、有序开展。主动上门清理回收箱5次,回收过期药品1000余盒。

2、继续推进志愿者服务进社区活动

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例2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解决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现象的重要措施。“严不起来”包括了安全生产内部管理、外部监督、行政执法、事故查处、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落实不下去”也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隐患监控和整改措施等方面。通过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来对生产负责人、生产管理者、生产操作人的行为提供动力和约束,强制企业建立健全上至企业法人,下至区队班组长、普通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上下互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事故连带,这样才能促使企业安全生产实现根本好转。

二、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安全责任。一是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明确班组对四级单位负责,四级单位对三级单位负责,三级单位对二级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领导体系。明确企业法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三级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基层队负责人和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队、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职工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2.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执行“一岗一责制”。企业法人与各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三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基层队主要负责人每年通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将安全生产列为重要的管理指标之一。各三级单位在单位内部也于每年年初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都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基层队和部门,基层队、部门再以责任书形式落实到班组;班组落实到岗位和职工个人。

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考核奖惩

1.突出“一把手”抓安全,进一步强化安全目标责任制。在多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我们已经深刻地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行政一把手亲自抓、亲自管,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因此,不但要求各级主要领导都要签订安全生产承包责任书,而且要求在大型安全检查中,都必须由单位“一把手”陪检。检查中,一是对单位“一把手”进行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二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单位主要领导要当场拍板,能当场整改的,要立即拿出资金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主要领导签字确认,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完不成,则按规定给予处罚。这样,由于各单位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了解,隐患整改资金和人力的准备工作就顺利多了,工作中少了推诿扯皮现象,整改力度也就大大加强了。

2.实行安全管理连带责任制度

企业实行安全管理连带责任制度,鼓励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安全员、安全检查人员纠正违章,及时整改隐患,加大检查力度,检查出问题后,积极纠正,及时整改,被检查单位如再次发生类似事故隐患和违章,则对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安全员和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把安全责任与个人经济利益挂起勾钩来,这样就加大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例3

一、进一步加强体系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1、继续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搞好县农业监测站的升级改造,增加仪器设备,拓展检测范围。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区域站检测服务工作,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风险监测任务。积极引导农事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检测室,开展自检工作。

2、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及范围。秉承“一流管理、一流质量、一流服务”质量方针,结合“双认证”到期复评审工作,将检验检测范围由过去的三项(土壤、肥料、农产品)拓展到六项(农产品、土壤、肥料、农田灌溉水、农田大气、植株),参数由过去的89个增加到162个,不断提升全县现代农业的服务水平。

3、进一步强化监控平台管理。将监控平台软硬件进行更新改造,安排专人负责平台管理。将全县重点农药商店、重点果蔬生产基地、所有检测室全部纳入平台监管,切实发挥互联网+农产品监管的作用。

二、进一步健全制度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1、进一步加强农药经营管理。以源头可追溯为目标,按照先审查、后备案、再经营原则,对全县农药经销商店进行统一排查、备案管理。

2、严格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由县农经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农资市场拉网式打假整治和执法监管行动,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3、加大农产品风险监测力度。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制定监测工作方案,重点抽检树莓、辣椒、白菜、菠菜等重点品种,确保农产品安全产出。

三、注重品牌培育,着力提升品质

1、狠抓“标准化”生产。围绕出口树莓、辣椒、寒富苹果、西红柿等重点行业,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建设标准化示范园10以上,面积65万亩以上。制定标准化栽培模式图,逐村逐户发放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一看就懂、一学就会。

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例4

一是必须高度重视,狠抓安全生产工作不放松。要从讲大局的高度,讲稳定的要求上,从思想深处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安全工作常抓不懈,不能麻痹大意、心存侥幸,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着力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牢固树立安全是第一责任的意识,把安全工作切实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认真贯彻科学发展、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的总要求,强化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加强工作部署,加强责任落实,切实维护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的局面。

二是必须采取措施,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在落实上下功夫,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部门责任和领导责任。要在预防上下功夫,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要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的力度,盯紧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不丢掉任何一个盲点,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要在治本上下功夫,加快建立农业系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系统关注安全生产,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三是必须抓好落实,坚决推进省政府《实施意见》的全面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省政府下发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我们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的步骤,进一步明确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加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抓好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大学习、大宣传、大落实活动,协调各新闻单位,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等传播媒介进行全面宣传,营造舆论氛围,促进各项规定贯彻执行;要因地制宜,组织集中培训、专项演练等方式,全面增强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促进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四是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治理行动负直接领导责任,要亲自部署、检查、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要配强干部和管理人员,确保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各部门、各单位还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日程,努力构建监管到位,主体责任明确,干部职工参与监督,全系统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为切实加强对全省农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省农业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组长由李国强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于文波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由马成武担任。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人员到位,并履行相应职责。

于文波副主任强调: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和省安委会要求,今年将在全省农业系统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建设活动,在去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年”的基础上,今年要按照《全省农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安排,认真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并将基础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年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在全省农业系统建立起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任务具体、目标明确、措施得力、针对性强的实施方案,并于4月25日报到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认识到隐患是滋生事故的土壤,认识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设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会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4月下旬至5月上旬省农业系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分期分批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全省农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于文波副主任强调:当前,正值春耕生产大忙季节,安全生产任务十分繁重。在全省农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中,当前重点抓好农机道路安全工作,切实开展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是要加强学习,深入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十提出的“加强公共安全和企业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要求,把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眼点,不断强化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用十精神指导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推动各部门、各单位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将保障安全作为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前提,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负责意识。

二是要强化领导,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常规工作来抓,进一步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建立和完善“部门领导、行业管理、系统监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是要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例5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突出抓好“一个统领、两个强化、五个重点推进”,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软硬件基础建设,探索创新部门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握隐患治理、事故防范的主动权,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坚决遏制事故发生,切实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为全省农业系统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建设目标和工作步骤

(一)建设目标

坚持“自下而上、循序渐进、突出试点、以点带面”的原则,在两个试点单位标准建立完成的基础上,逐渐扩大单位,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建设在全系统内完成,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利用1年时间,加强部分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标准化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制定标准体系,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形成长效机制,切实防范并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步骤

1.自查摸底,实施分类分级监管。今年由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和省农委办公室两个试点单位完成农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报、动态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和动态化考核机制标准化建设工作,其他各单位要在借鉴定试点单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做好自查自报、动态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和动态化考核机制摸底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摸清单位基本情况,利用安全生产网络化综合监管平台,根据单位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安全管理水平和危险有害因素等实际情况,对单位安全工作进行分类分级,在隐患排查内容、治理标准、监管检查频次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监管,提高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明确目标,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制定细化所属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使各行业知道“查什么、怎么查”,使监管部门知道“管什么、怎么管”,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3.上下互动,建立功能完善的信息系统。建立“隐患自查自报”为核心业务的安全生产网络化综合监管平台,全过程记录、准确反映各单位排查治理与安全监管的动态。利用该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接受监督指导、主动进行隐患治理;对检查数据、自查自报隐患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实施有效的监管。

4.规范管理,建立清晰明确的责任制度。依据省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要求,进一步落实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管安全”的原则,省农业系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各主管领导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日常指导和管理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农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省农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

组 长:省农委主任 李国强

副组长:省农委副主任 于文波

成 员:马成武、邵 岩、王忠华、成 洪、岳 宏、

贾志翔、侯晓华、邬晓东、麦 朝、李伟华、

杨海波

办公室主任:马成武

办公室成员:程子峰、闫成林、张 振、齐 乐、

姜桂芹、董广夏、郜质锋、张云学、

姜会福、姜 凯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推动本部门、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能,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人员,并将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4月25日前报省农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

(二)周密部署,稳步推进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方案,集中力量开展工作。要按照“自下而上、循序渐进、突出试点、以点带面”的原则,从基层抓起,逐级扩大联网,扩大覆盖面,最终形成全系统内健全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突出重点,典型示范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业务指导,在信息系统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制定、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方法创新、考核机制完善、技术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四)完善标准,强化培训

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要求,结合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专家梳理完善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为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标准支持。进一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登记、检测监控、挂牌督办、整改、评价、销号、上报、统计、检查和考核等制度。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系列培训,重点对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标准、系统操作等进行全面培训。

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例6

2019年1月xx日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也是XX市和XX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创建繁荣宜居智慧新城的关键之年。为保持集团公司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全面推进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XX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为指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和“四铁三严”要求,深入实施安全生产改革发展,加快推进“平安港口”建设。

2019年,集团公司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围绕“一条主线、两个责任、十项任务”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以依法依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强化基层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和主管部室管理责任落实,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精细化管理、信息化管理、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管理制度建设、技防能力建设、培训体系建设、队站班组安全能力建设、安监队伍素质能力建设和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十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不断提升集团公司总体安全生产水平,全面完成2019年度各项安全生产任务指标,确保集团公司整体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二、考核控制指标

集团公司全年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力争不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实现XX市交通运输委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工伤重伤率不超过?‰,工伤事故月频率不超过?‰。

三、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一)依法依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强化依法治安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将“依法治国是党的基本方略”体现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上,坚持“依法治安”,合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控,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2.持续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在长期推进实施2018年已完成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域改革任务的基础上,适时启动设立企业安全总监、加强上市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和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等改革任务,督促各单位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域深化改革,确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域各项改革任务全面完成和有效落地。 

3.积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结合集团公司组织架构优化改革和港口公安体制改革,梳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集团公司总部与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职责,强化集团公司总部与股份公司两级组织内各部室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做好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等企业职能承接和管控机制建设。

(二)强化基层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和主管部室管理责任落实

1.强化基层单位主体责任落实。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和安全生产任务的具体落实者,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生产作业全过程安全管控,强化全覆盖、无盲点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隐患整治,积极建立安全生产长效运行机制。

2.强化主管部室管理责任落实。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级主管部室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领域、本系统管理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切实抓好本领域、本系统的安全管理、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督促指导。

3.强化安全生产督办考核和追责问责。结合集团公司安委会优化调整,积极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工作的督办职能,加强对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各部室落实主管责任的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双追责”要求,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追责问责处理力度,严查严办安全生产违规违纪行为。

(三)推进十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实施

1.强化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健全完善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逐层级、逐岗位、全覆盖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体系,根据职能分工、岗位职责、区域分布、生产特点等实际情况划分成若干网格状单元,将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任务和责任人装入网格,对每一网格实施动态、全方位管理,在网格单元之间建立工作落实与监督管理相互交叉、有机结合、相互弥补的运行机制,加强责任和工作落实跟踪考核,推动安全生产管理重心下沉。

2.强化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在14家单位维修班组试点推行“7S+E”安全精细化管理模式,建立“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服务”七大要素标准,编制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文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精细化知识宣贯培训,做好与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紧密结合,并逐步向各类型作业班组持续深入推进。

3.强化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一是结合集团公司管控架构调整,以安全生产管理与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融合为重点,开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化需求分析,编制完成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二是继续按照集团公司“智慧港口”建设整体部署,推动安全生产管控平台有效运行,做好智能化提升数据积累,完成风险管控功能模块建设。三是利用集团公司监控系统现有建设成果,于1月底前初步建立集团公司和各单位“两级”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机制,6月底前完善固化巡查机制,实现各单位重点生产作业区域的“五加二、白加黑”全覆盖安全生产动态管控。四是以典型违章作业、违规行为和危险状态等事故隐患为重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视频监控智能分析、抓拍、报警功能研究和应用。五是推动集团公司所属仓储物流企业全面应用动态管理系统,实现所属库场存储货物的动态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4.推进安全生产管控体系建设。一是推动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全覆盖建设融合,落实集团公司所属100家单位的推广建设和整体贯标任务,并适时进行体系标准修订完善。二是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加大隐患排查方法、标准培训力度,强化各层级、各岗位危险源辨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进一步提升集团公司内部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三是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提升安全生产应急培训、演练工作实效,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水平。督促各单位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备案、定期评价、现场处置卡编制等管理工作,加强对人员应急知识、技能培训和掌握情况督查,突出应急演练效果评价和提升改进。

5.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与国内交通运输行业科研机构合作,调研收集重点港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情况,查漏补缺,结合集团公司管控架构优化调整,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提高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6.推进安全生产技防能力建设。一是持续推进集装箱作业单位自动化改造工作,探索研究干散货作业单位自动化改造模式,有效降低人机交叉安全生产风险。二是以事故预防为导向,研究应用流动机械安全辅助预警装置。三是配合XX主管部门在重点仓储物流单位试点推行自动化、智能化用电安全防控设备设施。四是发挥安全技术分中心作用,推进各项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依托平安港口建设科技创新联盟,拓宽科技创新对外合作的渠道和方式。

7.推进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体系建设。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标准,以机械司机为重点分工种编制安全培训教材,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教育培训。二是围绕集装箱、件杂货、液体散货和通用作业为重点,积极应用AR、VR虚拟教学和实物训练操作相结合,全面推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能实训中心建设。三是以企业负责人、安管人员、队(站)长、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为重点,组织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教育,持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水平。

8.推进队站班组安全能力建设。继续面向集团公司各单位推广应用2018年安全生产示范队站试点建设成果,进一步固化基层队站安全文化理念,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高一线员工安全生产素质。强化队站班组安全基础建设,结合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组织队站班组根据实际情况,找准、盯紧危险因素,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面排查场所、部位和环节的危险因素,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有效提高队站班组的风险防控能力。

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例7

2019年1月xx日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也是XX市和XX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创建繁荣宜居智慧新城的关键之年。为保持集团公司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全面推进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XX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为指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和“四铁三严”要求,深入实施安全生产改革发展,加快推进“平安港口”建设。

2019年,集团公司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围绕“一条主线、两个责任、十项任务”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以依法依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强化基层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和主管部室管理责任落实,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精细化管理、信息化管理、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管理制度建设、技防能力建设、培训体系建设、队站班组安全能力建设、安监队伍素质能力建设和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十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不断提升集团公司总体安全生产水平,全面完成2019年度各项安全生产任务指标,确保集团公司整体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二、考核控制指标

集团公司全年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力争不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实现XX市交通运输委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工伤重伤率不超过?‰,工伤事故月频率不超过?‰。

三、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一)依法依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强化依法治安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将“依法治国是党的基本方略”体现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上,坚持“依法治安”,合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控,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2.持续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在长期推进实施2018年已完成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域改革任务的基础上,适时启动设立企业安全总监、加强上市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和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等改革任务,督促各单位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域深化改革,确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域各项改革任务全面完成和有效落地。 

3.积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结合集团公司组织架构优化改革和港口公安体制改革,梳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集团公司总部与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职责,强化集团公司总部与股份公司两级组织内各部室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做好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等企业职能承接和管控机制建设。

(二)强化基层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和主管部室管理责任落实

1.强化基层单位主体责任落实。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和安全生产任务的具体落实者,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生产作业全过程安全管控,强化全覆盖、无盲点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隐患整治,积极建立安全生产长效运行机制。

2.强化主管部室管理责任落实。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级主管部室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领域、本系统管理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切实抓好本领域、本系统的安全管理、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督促指导。

3.强化安全生产督办考核和追责问责。结合集团公司安委会优化调整,积极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工作的督办职能,加强对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各部室落实主管责任的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双追责”要求,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追责问责处理力度,严查严办安全生产违规违纪行为。

(三)推进十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实施

1.强化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健全完善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逐层级、逐岗位、全覆盖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体系,根据职能分工、岗位职责、区域分布、生产特点等实际情况划分成若干网格状单元,将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任务和责任人装入网格,对每一网格实施动态、全方位管理,在网格单元之间建立工作落实与监督管理相互交叉、有机结合、相互弥补的运行机制,加强责任和工作落实跟踪考核,推动安全生产管理重心下沉。

2.强化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在14家单位维修班组试点推行“7S+E”安全精细化管理模式,建立“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服务”七大要素标准,编制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文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精细化知识宣贯培训,做好与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紧密结合,并逐步向各类型作业班组持续深入推进。

3.强化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一是结合集团公司管控架构调整,以安全生产管理与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融合为重点,开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化需求分析,编制完成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二是继续按照集团公司“智慧港口”建设整体部署,推动安全生产管控平台有效运行,做好智能化提升数据积累,完成风险管控功能模块建设。三是利用集团公司监控系统现有建设成果,于1月底前初步建立集团公司和各单位“两级”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机制,6月底前完善固化巡查机制,实现各单位重点生产作业区域的“五加二、白加黑”全覆盖安全生产动态管控。四是以典型违章作业、违规行为和危险状态等事故隐患为重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视频监控智能分析、抓拍、报警功能研究和应用。五是推动集团公司所属仓储物流企业全面应用动态管理系统,实现所属库场存储货物的动态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4.推进安全生产管控体系建设。一是推动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全覆盖建设融合,落实集团公司所属100家单位的推广建设和整体贯标任务,并适时进行体系标准修订完善。二是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加大隐患排查方法、标准培训力度,强化各层级、各岗位危险源辨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进一步提升集团公司内部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三是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提升安全生产应急培训、演练工作实效,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水平。督促各单位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备案、定期评价、现场处置卡编制等管理工作,加强对人员应急知识、技能培训和掌握情况督查,突出应急演练效果评价和提升改进。

5.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与国内交通运输行业科研机构合作,调研收集重点港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情况,查漏补缺,结合集团公司管控架构优化调整,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提高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6.推进安全生产技防能力建设。一是持续推进集装箱作业单位自动化改造工作,探索研究干散货作业单位自动化改造模式,有效降低人机交叉安全生产风险。二是以事故预防为导向,研究应用流动机械安全辅助预警装置。三是配合XX主管部门在重点仓储物流单位试点推行自动化、智能化用电安全防控设备设施。四是发挥安全技术分中心作用,推进各项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依托平安港口建设科技创新联盟,拓宽科技创新对外合作的渠道和方式。

7.推进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体系建设。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标准,以机械司机为重点分工种编制安全培训教材,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教育培训。二是围绕集装箱、件杂货、液体散货和通用作业为重点,积极应用AR、VR虚拟教学和实物训练操作相结合,全面推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能实训中心建设。三是以企业负责人、安管人员、队(站)长、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为重点,组织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教育,持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水平。

8.推进队站班组安全能力建设。继续面向集团公司各单位推广应用2018年安全生产示范队站试点建设成果,进一步固化基层队站安全文化理念,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高一线员工安全生产素质。强化队站班组安全基础建设,结合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组织队站班组根据实际情况,找准、盯紧危险因素,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面排查场所、部位和环节的危险因素,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有效提高队站班组的风险防控能力。

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例8

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3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也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例9

一、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3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也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

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例10

一、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

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