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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03 10:03:07

归口管理论文

归口管理论文例1

由标准贸易引力模型构造的对数线性模型如下:

Intradej=?茁0+?茁1InGDP+?茁2InGDPj+?茁3InDistancej+?滋j,(j=1,2,……22)(1)

扩展后的模型如下:

Intradej=?茁0+?茁1InGDP+?茁2InGDPj+?茁3InDistancej+?茁4CT1+?茁5CT2+?滋j,(j=1,2,……22)(2)

式中,Intradej表示美国对国家j的出口贸易额的自然对数;InGDP表示美国的自然对数,CT表示国家j的的自然对数;Distancej表示美国和国家j的最大港口之间的海运距离;CT(control)代表出口管制政策,定义如下:

CT1=1,严格管制国家0,其他,CT2=1,中间国家0,其他。

二、样本、数据与方法

1.样本选取。本文采用2001年至2009年的面板数据,分别选取与美国贸易联系比较紧密的22个国家。数据为198组平衡的面板数据(198=22×9)。

2.数据来源。美国2001年至2009年对贸易伙伴国的出口额来源于联合国网站。各国GDP数据来源于IMF。美国和各贸易伙伴国各港口之间的航行时间来源于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

本文将以美元计价的贸易额的当年价格转变成以2000年作为基期的不变价格。以本币计价的各国GDP数据转化为美元,采用的是2000年不变价格。按照美国《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将这些代表性国家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受美国管制最轻的美国西方盟国(包括日本);第二类为介于西方盟国和亚洲国家之间的受管制较轻的国家;第三类是与中国同样受到美国严格出口管制的国家。

3.计量方法。本文对比了OLS法、GLS法以及随机效应模型的结果,并最终选定用GLS法估计模型。模型中包括了距离以及虚拟变量等不随时间变化的变量,不能采用时间固定效应。美国GDP不随截面成员变化,不能采用截面个体固定效应。

三、结果分析

利用收集的面板数据,运用OLS和GLS两种方法,通过Eviews对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下表)。

回归1利用OLS法,只有进口国GDP和距离的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是显著的,美国GDP和虚拟变量的系数以及截距项均不显著,且拟合优度较低,使用OLS法估计模型是有偏的。

回归2利用GLS法对模型进行改进。加权后拟合优度有较大提高(由0.5991上升到0.8935),但显著变量的个数没有增加,变量的显著性也没有得到明显提高,回归2的拟合优度并不可信。

回归3继续用GLS法但借鉴回归2的经验,采用时期加权法,与回归1相比,拟合优度有所上升,显著变量个数并没有增多。可见时期的异方差对结果影响不大,可能是因为模型涉及的时期较短所致。

回归4利用GLS法改进模型,考虑到样本“宽而短”的特性,权重采用截面加权法,对系数协方差的估计采用怀特时期稳健系数方差估计方法。对比回归4与回归2,发现显著变量个数增加,截距项和美国GDP的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了零假设,这与理论预测一致,回归4得到了更好结果。

回归5的权重采用时期加权法,系数的协方差采用怀特截面法。发现只有各贸易伙伴国的GDP和距离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了假设性检验,该方法是有偏的。

由上可知,回归4在考虑样本特性的基础上,既考虑了截面的异方差又消除了序列相关和时期异方差,得到了较好结果。

回归6利用回归4的方法对模型的标准形式进行估计。各贸易伙伴国和距离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了假设性检验,截距项和美国GDP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也通过了零假设,可见扩展形式中虚拟变量的引入是没有必要的。

对比以上六种回归结果,用GLS法进行回归优于OLS法。在模型的扩展形式中,所有估计结果中虚拟变量CT1和CT2的系数均不显著。表明虚拟变量没有必要引入模型,即美国对华出口管制对美中贸易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结论与说明

不论运用OLS法、GLS法还是系数协方差的稳健估计方法对模型进行回归,均发现虚拟变量的系数不显著。可以说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对美中贸易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该结论与国内一些学者的结论是矛盾的,如李志军(1999)通过对比美国与日本、欧盟在我国技术引进中的比例,发现美国在我国技术引进总额中所占比例不大,与美国的科技实力并不相称,得出美国政府对华采取“遏制”政策进行歧视性技术出口管制是制约美国对华出口影响双边贸易平衡的主要原因的结论。本文讨论的是美国对华出口管制对美中所有贸易商品总额的影响,没有局限在其对高科技产品贸易的影响的范围内,出现这种矛盾并不难理解。

仅从美中高科技产品的贸易情况就得出美国对华出口管制与美中贸易总量的关系,在逻辑上存在问题,毕竟美中之间的贸易商品种类很多,并不仅仅局限在高科技产品贸易中,美中高科技产品贸易额在美中贸易总量中只占到很小份额。这仅能说明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严重影响了美国对中国的高科技产品出口,进而影响了美中的贸易总量,并不能说明美国对华出口管制对美中贸易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影响美中贸易的因素有很多,美国对中国高科技产品出口在中国高科技产品进口中的比重小,并不一定是美国的对华出口管制政策造成的,很可能是其他原因造成,此种方法并没有论证二者之间的必然联系,仅依靠定性分析很难令人信服。本文运用计量分析方法,建立贸易引力模型,将出口管制政策作为虚拟变量引入模型,用客观数据直接测算此政策对美中贸易的影响程度,显然比前人的分析方法更客观,更具有说服力。

但囿于数据的缺乏和本人水平的局限,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在样本采集方面,选取的截面成员数量可能较少,仅22个国家,尤其是受管制国家和中间国家的数量较少,可能会导致所选截面成员不能完全反映此类国家的性质,使模型估计不准确。在数据处理方面,IMF提供的GDP是以本币计价的不变价格,为研究需要,应将本币转化为美元,把以美元计价的2001年至2006年GDP除以2000年的各国货币兑美元汇率。在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汇率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不能完全反映市场,采用此汇率可能会使结果不准确。本文采用年均汇率,现实生活中汇率随市场供求不断变化,采用年均价不够准确。在变量选取方面。本文在引力模型的基础上,选取了对贸易额影响较大的五个主要解释变量,现实生活中影响双边贸易额的因素有很多,可能遗漏了一些对出口额有较大影响的解释变量。

鉴于上述结论和猜测,有必要运用计量方法来研究一下美国出口管制对美中高科技产品贸易的影响,这已超出了本文研究的范围,也是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Filippinia,Carlo and Vasco Molini.The determinants of East Asian trade flows:a gravity equation approach[J].Journal of Asian Economics,2003:14(5)

[2]Egger,P. An Econometric View on the Estimation of Gravity Models and the Calculation of Trade Potentials[J],The world Economy,2002:25(2)

[3]Erik Heilman,Eugene Cotilli,Commerce Department Announces Updated Export Controls for China,2007

[4]高铁梅.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与建模:Eviews应用及实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5]李安方.美国对华技术出口管制的效果评判与前景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4(7)

归口管理论文例2

――凡任何用于传统中医治疗的口服片剂、胶囊剂型或口服或外用的液体剂型等,即任何已经制成成品并含有一种或多种完全源自植物、动物或矿物或其中任何两种或多种混合物的有效成分的药品,而该药品本身或其全部有效成分均收录在现今版的《中药大辞典》、《本草纲目》等出版物内,均属于中成药。

――任何用于人体注射的药品;任何在《毒药法令》中列入毒药名单的药品;任何以从植物、动物或矿物或其中任何两种或多种混合物分离出的化学物质为有效成分的药品,均不属于中成药。

中成药是我国一种特有的药品,其处方来源于:历代医药文献、经验方和新研制方三方面。其中:文献方和经验方的中成药,都是以中医学理论为指导,按照“君、臣、佐、使”配伍原则组方的中成药;新研制方是按现代科学组方,根据药物化学成分、动物实验结果或有关报道资料,经临床验证,新研制的中成药,除部分是在总结临床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组方外,其余是按药物化学成分、动物实验结果或有关报道资料而制成,对这类成药的组方原则,当根据各种药物化学成分、药理作用等进行分析,不能单用中医理论解释。所以目前中成药的记述方式是中医、西医及中西医结合三种方式。

对于中成药的归类,若是按中药理论为指导的中成药,则按中药归入税号30049051-30049059项下(税率3%);若是按西药理论为指导的中成药,则把它作为西药归入税号30041011-30049020或30049090项下(税率4-8%);但若为中西医结合的成药,是把它按中药归类还是西药归类,其判断标准根据2004年海关总署第18号公告规定:“为便于海关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自公告之日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相关注释另有规定以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依据之一。”因此在无法从药品的主要成分、药效特征上下判断的话,应以相关专业部门出具的药品证明中的认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凡进口药品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进口药品的质量标准为现行版的《中国药典》,卫生部药品的标准或国际上通用大药典(美国药典、英国药典、日本药局方、欧洲药典)。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其中申请注册的原料药若中国尚未生产,则应用该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

归口管理论文例3

大型蒸汽锅炉所用空气预热器,通常包括管式和蓄热式两大类。

管式空气预热器

锅炉排放烟气和空气分别在金属管内外流动,通过管壁的热传导作用进行热量交换,达到预热空气的效果。

蓄热式空气预热器又称为再生式空气预热器

通过旋转器件使锅炉排放烟气和空气交替冲刷传热元件,通过不断重复的放热吸热过程完成热量交换,达到预热空气的效果。

蓄热式空气预热器根据旋转器件的不同,可分为受热面回转式和风罩回转式两种。

电站蒸汽锅炉容量较大,从经济性及安装条件综合考虑,通常采用受热面回转式空气预热器,也称容克式空气预热器。其主要部件基本包括:中心筒、转子、蓄热元件、上下连接板(又称过渡连接烟风道)、导向端轴和轴承、支承端轴和轴承、轴承油系统、密封系统、外壳、密封板和静密封、火灾报警系统、停转报警系统、漏网控制系统、吹灰系统、检修门孔等。

电站蒸汽锅炉通常采用一台锅炉机组,配两台容克式空气预热器的设计形式。这样可以保证一台空气预热器或风机出现故障时,依靠另一台空气预热器正常工作,锅炉机组依然可以带60%左右的BMCR(Boiler Maximum Continue Rate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工况运行。还可以保证在运行阶段,逐个对单台空气预热器进行隔离检修。

商品编码、出口贸易管制条件及申报要素

从空气预热器的工作原理可看,它属于提高锅炉效率的辅助设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品目8404条文中有具体列名。

归类总规则一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空气预热器应归人品目8404项下。根据品目8404条文的规定,蒸汽锅炉的辅助设备应归入8404项下。

本文所讨论的空气预热器,专用于电站蒸汽锅炉。按照品目8404项下的税号列目结构推导,应将其归人商品编码8404101000。如下表所示:

常见申报错误

错误归入锅炉零件,造成出口逃证的违法事实。

部分企业出口蒸汽锅炉空气预热器时,将其错误的按蒸汽锅炉零件归入商品编码8402900000。使本应该办理“出境货物通关单”(即出口商检)的锅炉辅助设备,适用了不需要此监管方式的锅炉零件的管制条件,造成“违报商品编码,逃避出口证件管理”的违法事实。这将因为影响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而被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造成此错误的原因,一是不了解空气预热器功能和其在蒸汽锅炉中的作用;二是对商品归类总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锅炉零件”和“锅炉辅助设备”的税号列目结构缺乏了解。

空气预热器是对蒸汽锅炉烟气余热进行利用的装置,属于提高蒸汽锅炉热能利用效率的辅助设备。它虽然是蒸汽锅炉的重要构成部件,但从功能分析它属于蒸汽锅炉的辅助设备,而不属于蒸汽锅炉的零件。

实际报验状态确定错误,导致出口退税损失。

电站蒸汽锅炉用的空气预热器体积巨大、结构复杂,为了方便运输以及设备安全需要。实际出口时必须将完整的空气预热器在国内工厂拆散,而后分类包装捆扎运输。特别是换热元件,为了保证其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受潮,必须进行专门的密封包装。

面对几十项空气预热器的构成部件品名,以及呈拆散状态分类包装的实际出口货物。企业往往将这些部件逐项申报,并单独确定商品编码。这不仅会增加出口环节的申报工作量,降低通关效率;还会使壳体、上下连接板、密封板等,拆散后呈钢铁结构件形态的部件被归入商品编码7308900000。此商品编码的出口退税仅为9%,给企业带来了8%的退税损失。

造成上述错误的原因,是由于对“报验状态”和归类总规则二(一)缺乏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确定。

归口管理论文例4

中图分类号: C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3)03-0029-02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历史进程给中国制造企业提供了一次空前的发展机遇,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对培训的认识也逐步走向深入,基于企业发展的需要,基于全球化竞争的需要,基于技术、管理创新的需要,基于人才培养的需要等等,企业培训如何开展的问题越来越清晰地摆在企业管理层的决策桌面,做好企业全员培训工作,是当下助力中国制造企业向中国创造企业转变的必由之路;实施企业全员培训是中国制造企业化解当下管理困境,助推企业进步的正确选择。全员培训是指按照国际标准和时代精神构建起来的符合企业实际、覆盖企业全员的培训管理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达到培养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培育快速应变的企业学习力,推动企业全面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从而助推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目的。制造企业一旦定位实施全员培训的策略后,全员培训计划的编制就成了奠定培训是否有效的基石,全员培训计划的编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整个编制过程涉及诸多关键环节,这些关键环节都直接影响培训实施的质量和效果,本文作者通过全员培训多年实践和理论学习体会到,企业定位实施全员培训的策略后,全员培训计划的编制就成了奠定培训是否有效的基石,现就培训计划编制的关键环节——培训需求调研、培训计划模式、计划项目审核、培训计划有效性的保障措施等环节做了充分的论述和实践展示,旨在为关注全员培训计划编制工作的相关人士,提供帮助和参考。

一、制造企业培训计划编制的关键环节

(一)夯实培训计划编制的基础:做好培训需求调研

培训需求调研是培训计划编制的启动环节,是培训工作的奠基石,这一环节工作不科学、不深入扎实,信息收集不全面、不具体,培训立项就是沙滩城堡,事倍而无功,不但难言培训效果,甚至实施都谈不上,是为失败的培训工作。这样的案例在中国企业中大量存在,应该也必须引起企业培训的职能管理部门的重视。那么,应该如何开展企业培训调研以保证培训的针对性呢?笔者认为: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应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

1.企业文化、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企业文化、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是培训计划的最重要的需求信息。企业文化是企业引领和鼓舞员工向企业愿景、目标前进的精神图腾,是凝聚员工心智,激发员工创造潜能的巨大力量,也是塑造全身心皈依企业的强大员工队伍的正能量。立足于企业文化培育企业员工,以文化人,正式培训可以大有作为之处,也是必由之路。企业发展战略是企业化愿景、目标为蓝图的宏观举措,企业培训着眼于企业的战略,为企业发展战略培养人才,储备人才,为企业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培训的帮助和支持。明确了企业文化和企业发展战略对于全员培训计划编制的意义,我们就知道了企业高层培训需求调研在编制培训计划中的重要作用。

2.企业高层领导培训的需求调研。(1)目的:①通过调研,清晰把握企业年度发展战略的关键举措及其对培训的需求,保证年度全员培训计划的协调一致性;②通过调研,把企业高层领导的战略意图通过编制计划的过程与中层、基层的管理行为有效对接,踏实落地。(2)方法:①问卷调查:要注意的是设计简洁、明确、针对性强且专业程度高的调查表,保证工作繁忙的高层领导高效、方便地回答;还要注意要调查到所有的高层领导。②当面访谈: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汇报上年度该高层领导提出的培训需求的效果及问题解决的落实情况,正确领会高层领导提出的新的年度需求;二要特别提倡全面的高层领导当面访谈,面对面的汇报可以加深高层领导对培训工作的深入理解;三要注意的问题是对参与访谈人员的要求很高,包括对培训工作理解专业程度,事前准备充分不充分。

3.业务归口部门的需求调研。企业是由职能部门、生产部门、党群部门组成的一个有机体。这些业务归口部门是企业高层战略与基层具体工作链接的重要纽带,只有各部门协调运作,企业战略才能得到有效落实。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每年各部门业务都会有新变化、新要求,具体表现在新的战略项目的实施和推进。因此,业务归口部门的需求调研就成为了培训需求调研的又一个重要环节。(1)目的:①通过调研,清晰把握企业业务归口部门的需求;②通过调研,让业务归口部门领会高层领导的战略意图及其对培训的要求,提出落实到项目的明确要求。(2)方法:①分别确定两类培训立项方向:一类是职业素养类培训立项方向;另一类按照业务归口分类确定的归口管理业务立项方向;②职业素养类培训立项方向,由培训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部依据企业文化确定当年的具体的职业素养类培训项目;③归口管理业务培训立项方向,制作《归口部门培训需求调查表》,主要包含:高层领导相关归口业务培训的指导性意见、征询归口部门培训立项意见的内容,由归口部门填报,交培训管理部门汇总;④归口部门培训立项意见经培训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列入《年度培训计划项目填报表》由基层单位根据单位实际进行选报。

4.基层需求调研。基层需求主要是指各二级单位的班组培训需求。制造企业的班组,无论管理、技术、生产型班组都是企业管理文化能否落地的关键,他们的培训需求如果不能在企业全员培训的计划中反映出来,那么计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就是可疑的,甚至能否实施培训都是问题。但是,班组的培训需求与企业的一级计划项目距离较远,因此,无需由企业培训管理部门来操作和把握,这个权限应该下放到二级单位。

(二)搭好培训计划编制的框架:确立培训计划模式

1.建立培训计划模式要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1)关注企业培训的目的。企业全员培训是一种组织的学习,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创建学习型组织的行为,是推行“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载体,是一种管理提升的实践。因此,应建立一种包容企业多种学习形式和内容的培训模式,而且是一种激励组织学习的管理模式,全员培训计划模式,就应该是服务于这种目的的模式。(2)关注解决问题。全员培训年度计划既要有针对性地为解决当前的实际问题提供知识、技能、工具、方法、思路,也要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塑造文化、培育人才、推广最佳实践,全方位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因此,计划模式要为企业解决问题的学习建立平台。(3)培训计划模式建立应注意的问题:①关注上级主管部门对培训计划分类的要求,防止在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时与上级要求报表口径不一致;②关注类别划分不能出现“交集”,即同一计划项目只能划归一个类别,为防止培训统计工作混乱打好基础;③设立一个“其他”类别,以防范培训计划分类时没包含到和可能新出现的类别,以便解决当年实际培训工作中项目分类不确定的问题。④培训计划类别的划分不能划分太细,能突出企业培训特色即可。

2.建立培训计划模式。通过对制造企业全员培训实践的观察和了解,研究制造企业生产、工作的实际,本人认为,制造企业年度全员培训计划培训类别可作如下划分:

(三)把住培训计划有效性的关口:计划项目审核

培训管理部门经过调研和技术处理,形成年度全员培训计划初稿,就进入了培训计划项目审核阶段。这是培训计划能否真正实施下去并获得切实有效的效果的重要关口。

培训计划的审核的关键点是审核培训计划项目是否满足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培训需求和落实培训计划的可操作性,期间不可避免地要与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在需求与可操作性双方搭建通行的桥梁,为实现培训的目的奠定基础。

1.培训管理部门审核:负责审核计划初稿中涉及全公司或跨部门项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落实基层单位项目的可实施性。审核时可参考培训对象的知识构成、岗位职责、工作性质、任务等与培训项目对应的需求情况,以确认该培训项目是否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删除无意义和无法实施的培训项目。

2.业务归口部门审核:负责审核培训计划中归口管理的项目的审核,审核要点:①培训项目是否满足了企业相关业务生产、工作的培训需求;②这些项目能否满足外部各类体系审核的要求。如:质量管理、安技环保、质量检验、特种项目等等。

3.企业职工代表团组长审核:审议的要点:①年度全员培训计划是否保障了全体职工参加培训的权利;②站在职工代表和企业工会组织的角度,对年度培训计划形式、内容、针对性、实效性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把关。

4.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企业的全员培训计划应该是同企业生产计划等一样作为公司级专业计划,纳入企业行政工作计划序列进行管理并实施。因此,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方可实施。企业的培训管理部门万万不可轻视以上审核程序,这是正名正言,使培训工作理直气壮、名正言顺开展的关键点,是保证全员培训计划有效实施、达成目标最重要的步骤。

(四)培训计划有效性的保障措施

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完成后,为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1.建立基层单位培训工作考核机制。企业全员培训的主体是涉及企业所有基层单位和个人,基层单位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的效果将决定全员培训的效果。因此,要保证企业全员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对基层单位培训工作实施考评和奖罚的机制。

2.规范的培训项目实施的管理行为。建立培训项目实施的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确保培训项目的实施行为有法可依。

归口管理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F259.22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港口对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贡献已为世人所公认,“城以港兴”深刻地揭示了港口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港口是当代城市物资交流的重要枢纽,世界贸易的90%以上都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95%的贸易货物要通过港口集散。港口物流的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这种显著的相关关系,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罗刚毅(1998)对港口建设投资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关关系做了分析,他运用1985~1994年的各类基本建设投资额与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进行了量化分析,证实了港口对于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指出要适度加快港口建设。蔡涛(2005)根据20多年的历史数据,运用数学方法同样得出我国港口物流与国民经济之间存在的密切正相关性结论。

港口物流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沿海地区表现的比较明显,以著名的世界第一大港――荷兰的鹿特丹港为例,当鹿特丹港发展到饱和时期时,管理层通过贯彻物流理念,成立港务中心,发展包括物流所需的一切技术手段,从而带动了整个荷兰经济的发展,而鹿特丹港本身的年产值就占了荷兰GDP的12%。

河北具有优良的港口资源,港口物流的发展已有很长时间的历史,但是河北的经济发展却远不如这些地方,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要借助河北省的数据资料再次验证两者之间关系的存在性。

二、河北港口资源及港口物流发展理论分析

秦皇岛港、京唐港、曹妃店港和黄骅港是河北省的四大优良港口,这些港口群依托其自然地理位置形成河北港口物流顺利发展的资源优势;从历史上看,秦皇岛港作为河北百年能源大港,担负北煤南运的重任,占据了世界最大能源输出港的地位;从技术经济上看,港口物流的集装箱业务正在快速增长,信息程度日趋电子化,制度管理方面逐渐完善。从近年来港口物流发展的情况来看,这些港口群正在成为河北的经济增长极,对河北经济发展有巨大的带动作用。

本文理论的分析从区域经济学理论中的增长极理论入手。增长极理论最早是由法国经济学家费朗索瓦・佩鲁于20世纪五十年代提出的,针对古典经济学家的均衡观点,指出现实世界中经济要素的作用完全是一种非均衡的条件下发生的。其基本思路是:“增长并非出现在所有地方,它以不同的渠道向外扩散,并对整个经济产生不同的最终影响”。增长极的形成应具有资源优势、历史、技术经济三个方面的条件。经济增长极作为一个区域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力量,它自身不仅能形成强大的规模经济,对其他经济也产生着支配作用、乘数效应和激化与扩散效应。经济增长极理论能很好地解释港口群对经济的带动作用。事实也证明,中国的发展与港口密不可分,临港城市更是在港口的推动下飞速发展。陈静思、乐美龙(2008)运用2006年前10名港口与前20强城市数据排名分析得出港口的存在对这个城市经济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河北港口物流与经济增长关系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

1、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为解释港口物流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本文选取了河北各年GDP作为被解释变量,用河北港口的货物吞吐量表示港口物流量作为解释变量。同时,需要申明的是,由于河北省港口货物吞吐总量没有成为统计年鉴上的一个单列项,资料的获取比较困难。从《中国物流年鉴》和《河北经济统计年鉴》中,通过各大港口发展和港口生产综述中整理出了相关的数据,通过分析这些数据可看出:从20世纪八十年代直到2001年,河北港口的货物吞吐量以秦皇岛为主,占到了整个河北货物吞吐量的90%以上,所以用秦皇岛港的货物吞吐量来反映河北的港口物流还是不失代表性的。在2002年之后,由于河北其他港口,如京唐港、黄骅港的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其吞吐量也开始在总量中占有一席之地,于是就把所有港口的货物吞吐量之和作为河北港口物流量。

2、模型的选取。当物流量达到一定数值,经济总量这个因变量必然有一个对应的可能数值;即当自变量物流量发生某种变化,如增长或降低时,因变量经济总量也会发生相应程度的变化,其中存在的函数关系是确定的函数关系。因此,本文拟运用一元线形回归模型来进行分析:Y=aX+b。其中,X表示物流量,Y表示经济总量,a是回归方程系数,用来反映两者的影响程度,b表示误差项。

(二)回归分析。我们选用河北经济统计年鉴1988~2006年河北各年地区生产总值的统计数据,以及整理得到的物流货物吞吐量,运用Eviews3.0分析软件进行分析。

1、整理数据,如表1所示。(表1)

2、用最小二乘估计(OLS)估计模型。根据上表,利用一元线形回归分析法Y=aX+b对原始数据进行OLS估计,结果如表2。(表2)

从输出结果可以得到几个重要信息:

第一,经济意义检验。就本结果而言,样本回归方程系数=0.384311,是正值,说明港口物流量与经济发展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第二,拟合优度检验。R2=0.858635,值比较大,说明两个变量之间拟合度比较高,因此这条回归线是合适的。

第三,参数显著性检验。从总体中随机抽取一个样本,还必须要通过显著性检验。先看回归系数a的T检验:假定以95%的置信度估计,查t分布表,在自由度n-2=17下,得临界值t(n-2)=t=2.11。t值10.16>临界值2.11,所以拒绝a=0的原假设,说明样本的回归系数是显著的。

第四,代入后期数据检验。代入2007年河北港口货物吞吐量为37532.9万吨,这里有两种方法:①直接代入上面得到的方程式=X+,即:=0.384311×37532.9-288.3369=13134.7亿元。通过河北省统计网查得2007年河北真正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为13,863.5亿元。预测值比真实值小,差值为728.8亿元。②把2007年吞吐量代入数据列表中,通过Eviews软件预测,2007年经济产值为14,135.96亿元。预测值比真实值大,差值为272.46亿元。

四、结论

通过以上理论与实证分析,可以明显得出港口物流与经济增长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港口物流的发展确实能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同时,还表明以下具体内容:(1)河北的港口物流量增加100万吨,那么相应的经济总量平均增加38.4311亿元。(2)经济增长(GDP)的总偏差中,有85.8635%可以由港口物流量与经济总量的依存关系来解释,只有约14%属于随机因素的影响。(3)两种方法计算的差值都小于样本回归标准差1,248.707,在误差包括的范围,两种预测结果都是正确的,由此可以看出河北港口物流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回归分析是可行的;可见,用上面数据拟合出来的线形相关关系的确存在。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归口管理论文例6

一、文档一体化与文件中心的理论依据及其必要性

所谓文档一体化就是将目前档案工作现实中各单位相对分散独立的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统一成一个有机整体进行管理,而文件中心是介于文件产生形成机关和档案馆之间的一种过渡性文件保管机构。

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告诉我们文件从其产生形成到最终销毁或作为档案永久保存是一个完整的生命过程,这一过程可分为若干阶段,由于各阶段有其不同的价值、作用和特点,各阶段文件存在着与之相对应的保管地点和存放方式。笔者认为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和比较合理的是四阶段划分法:将文件的生命运动过程划分为制作阶段、现实使用阶段、暂时保存阶段和永久保存阶段。

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强调,文件从始至终都是一个完整的、动态的、连续的生命运动过程。而我国档案工作通过归档口的设置,将文件的第一、二阶段作为文件,将第三、四阶段作为档案,并采取非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管理,使文件运动的不同阶段相对独立,因此造成文档分离的不正常现象。要解决这一实际工作的难题必须实现文档一体化,将文件和档案即将原来分离的二、三阶段揉合起来,这种揉合是符合文件运动特点的。这两个阶段的文件都处于现行和半现行阶段,都具有不稳定性、中间性和过渡性的特点,都主要是为产生文件的机关单位发挥原始价值服务的。从本质上四个阶段都是文件,只是其价值、特点、存放地址不同,因此文档一体化在现实中主要是对二、三阶段文件的一体化管理。

依据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文件运动的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的管理方式、保管场所,其中暂时保存阶段文件尤为特殊,这一阶段的文件要经受时间的考验,有的可能没有价值可以销毁,有的一段时间内有价值,然后再销毁,有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将来还需要进馆保存,因此需要一个过渡性的中间机构来专门对其进行整理、保管和利用。于是文件中心这一机构便应运而生了。

文档一体化和建立文件中心,具有理论依据,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在实践中是否切实可行,是否确有必要呢?回答是肯定的。

文档分离带来大量的弊端,造成大量失控的具有重要价值的账外文件,档案部门由此馆藏质量降低,进而导致不能很好的发挥参考服务作用,导致档案部门信息服务功能降低,也导致了档案部门地位的降低。

随着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文件档案的计算机管理提上了议事日程。文件档案的计算机管理克服了以往工作环节、工作程序的重复雷同,将文件和档案作为统一的系统工程,加强文件管理的超前控制,保证了档案的质量,从而充分发挥了档案的作用。档案工作者提前介入文件的生命周期,从信息源头做起的思想主要来源于为解决文档分离,使电子时代档案工作从根本上动摇而提出的,也是解决现实文档分离的根本办法。

最早产生于美国,并在国外许多国家广泛流行。我国档案工作在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指导下,在全国范围建立了各级各类档案室、档案馆和档案事业管理机构,构成一个严密完整的组织体系,文件也经历着从现行文件阶段到机关档案室阶段,再到档案馆档案阶段的生命运动过程,也存在着类似文件中心的半现行文件的机关档案室。然而笔者认为这并不排斥文件中心在我国建立推广,从目前试点的模式来看,文件中心在我国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文件中心能改变中小机关档案工作薄弱的现状。

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中间环节,在搞好硬件建设的同时,做好文书处理工作则是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基础工作。日益丰富的工作实践表明,虽然文书处理工作与档案工作各有不同的工作任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由于文书是档案的来源,档案是文书的归宿,所以,两者又是文档工作流程中紧密相关的工作环节。因此,我们要强化系统思维意识,树立文书处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与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同行的工作指导思想,在实际工作中,把住文书处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入口关,做好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工作。

二、公文制发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性前提

归口管理论文例7

夏维佳 西南财经大学 610074

文章摘要:本文选取1995 年—2011 年的年

度数据,根据经济学及国际贸易学的

相关知识,运用计量经济学的相关理

论和方法,考虑了时间序列的平稳性

及协整性检验,对汇率的波动对进出

口差额的影响做了相关实证分析,最

终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得出两者关系,

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进出口差额;人民币汇率;实证分析

1 问题的提出

许多学者对汇率波动对国际贸易产

生的影响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但得到的

结论却不尽相同,汇率波动的增加对贸易

的影响,要视不同国家和产业、行业具体

情况而定。

1993 年12 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

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要

求实现人民币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价格

并轨;1994 年1 月1 日,人民币官方汇

率与外汇调剂价格正式并轨,我国开始实

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

的浮动汇率制。2005 年7 月21 日,人民

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国

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

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

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

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

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

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

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因此本文通过分析1994 年汇率改革

以后中国的汇率与中国对外贸易的数据,

对汇率波动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进

行实证研究。

2 1995 年以来我国进出口总额与人

民币汇率变动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1994 年中国汇

率并轨,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中国已经成

为典型的经济外向型国家,进出口额显著

增长。

根据对中国的汇率以及进出口数据

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1)1994 年以后,我国实行以市场供

求为基础的管理浮动汇率制度,但人民币

对美元的名义汇率始终保持相对稳定状

态。2005 年7 月21 日,我国对完善人民

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人民币汇率

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

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

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总体小幅升值。

2)自1995 至2001 年我国进出口贸

易差额保持平稳小幅增长,数据也较稳。

2001 年底我国加入WTO 后, 进出口差

额明显呈加速上升趋势。

3 我国进出口贸易与人民币平均汇

率变动实证研究

3.1 数据的说明

本文选取1995 年至2011 年的年度

数据作为研究样本,数据来源于CSMAR

数据库。本文变量名称定义如下:X、Y

分别指汇率和进出口差额。

3.2 平稳性检验

由于所用的数据为时间序列数据,为

了避免伪回归,必须对数据进行平稳性检

验,由ADF 检验结果可以看到,在5% 的

显著性水平下,自变量X 和因变量Y 都

是非平稳的,具有单位根;但是X 和Y 都

是一阶单整的,因而可以进行协整分析。

3.3 协整分析

为了分析汇率(X)和进出口差额(Y)

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先做两个变量之

间的回归,然后检查回归残差的平稳性。

以汇率(X)为解释变量,进出口差额

(Y)为被解释变量,采用OLS 回归方法估

计回归模型,估计的回归模型为:

Y = 3 5 6 1 . 0 5 7 - 2 2 0 2 6 5 . 7 X + e

(1)

对回归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ADF

值为-3.3463< 临界值-1.9644,可见,残

差系列不具有单位根,是平稳序列,可以

说明汇率(X)和进出口差额(Y)之间协

整,两者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但从短

期来看可能会出现失衡。为了增加模型的

精度,可以把协整回归(1)式中的误差项

e 看作均衡误差,通过建立误差修正模型

把短期变化与长期变化联系起来。

最终得到误差修正模型的结果:

ΔYt=508.2379 – 109225.9ΔXt –

0.298673 et-1

t=(0.7494) ( -3.1090) ( -1.4209)

R2=0.4354 DW=1.2426

上述估计结果表明,进出口额的变化

主要取决于汇率的变化,ΔXt 增加1%,

ΔYt 则减少109.2229%,即代表人民币

贬值1%,进出口差额的一阶差分(即进

出口差额的增长)减少109.2229%。

另外,从回归结果可知,上一期的偏

离对这一期的影响并不大,为0.2987 个

单位,且t 值并不显著。

4 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对人民币汇率对我国进出口额

的分析, 可以得到结论:人民币汇率波动

对进出口变化的影响十分显著。人民币汇

率对中国进出口的巨大影响表明:中国

货币当局一直以来对人民币币值调整保

持审慎态度是正确的。

长期来看,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

展, 人民币升值是个必然趋势, 人民币币

值长期低估也不利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健

康发展。但由于汇率调整存在巨大影响(

本文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至少对进出口

额是如此) , 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时机选择

就显得尤为重要。

到目前为止我国汇率形成机制改革

是比较成功的。当前人民币汇率双向波

动、参考一篮子货币浮动的特征日趋明

显。未来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除应按照既定

的原则和步骤继续稳步推进外,还需要把

握好以下2 个关键问题。

一是合理确定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

目标。

这个世界既不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的

统一汇率安排,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一

个统一的汇率安排,以适应任何时期。我

们看到,即使是浮动汇率制度,在日本的

市场决定的,经常干预供给和需求,以防

止过度日元升值或贬值。比较成功的转型

国家在波兰的情况下,选择自己的汇率

制度与对国内金融环境的不同经济变化

线,从而避免金融自由化改革货币危机

的过程中发生。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是

在“以市场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

制度”的改革目标,而不是简单地在国家

“浮动”,而忽略了“管理”,今后应重点加

强的权利选择基于对汇率制度的外部环

境变化。

二是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有管理的浮

动汇率制度,动态优化与人民币汇率挂钩

的货币篮子构成及其权重。

在条件成熟时,释放和一篮子货币向

外界预期的比例,更明确的汇率的形成,

汇率制度更加透明和规范化管理。跟踪效

果评价早期元上下、分析企业、组织、个

人的风险对冲工具,提供更丰富的,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选择进一步扩大人民币汇

率的波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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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对中国进出口影响的分析. 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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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研究.2005 年第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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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基于1980-2004 年的实证研

究. 世界经济研究.2006 年第8

归口管理论文例8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既要保证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又要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这就决定了法律规范必然是确定性与模糊性的统一,作为各国协调意志体现的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更是如此。尽管《1994年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简称“反倾销协定”)在全球范围内构建了统一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但是各国利益冲突使得WTO反倾销法律条文不得不借助一些模糊的表述来促使各国对统一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接受,而这些模糊的措辞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国家对条约中的权利义务的不同理解,进而引发国家间的贸易争端,反倾销中的归零问题即为一例。

“归零”(zeroing)是反倾销调查中认定倾销以及计算倾销幅度的一种方法,即调查机构在调查中,将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部分认定为正的倾销幅度(positive dumpingmargin),而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部分视为零,而不是负的倾销幅度(nega-tive dumpingmargin)。在确定倾销幅度时,只对存在正的倾销幅度的交易进行平均。尽管实践中的归零有简单归零、类型归零和阶段归零之分,然而其共同点是将被调查产品分类处理,将存在负倾销幅度的交易以零而不是负值计算,导致正的倾销幅度不能为负的倾销幅度所抵消。从效果上看,采用归零法有助于发现倾销或提高倾销幅度,[1]使得调查当局极易对倾销做出肯定性认定。归零法的这一效果引起了许多WTO成员对实施归零的非议,截止2010年2月,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涉及归零法的争端超过10起,归零问题业已成为有关反倾销争端中的热点问题。

一、归零争端的核心——归零法律属性之争

归零争端源于WTO《反倾销协定》中关于倾销判定的模糊表述:“在遵守适用于第4款中公平比较规定的前提下,调查阶段倾销幅度的存在通常应在对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或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如主管机关认为一种出口价格在不同购买者、地区或时间之间差异很大,且如果就为何不能通过使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交易对交易进行比较而适当考虑此类差异作出说明,则在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可以与单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第2. 4. 2条)该条确立了确定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可以选择适用的三种比较方法:(一)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W-W比较);(二)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T-T比较);(三)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与单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W-T比较)。在三种比较方法中,除了W-W比较时禁止归零以外,其他两种比较方法中并未涉及能否归零的问题,于是有的成员主张应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销售的交易与低于正常价值的交易相抵,有的成员则主张将此类交易归零处理。

在WTO有关归零的争端中,当事方的分歧集中于三点:第一,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以及《反倾销协定》,归零法“本身”(as such)是否属于法律的范畴;第二,在反倾销初始调查阶段实施“归零法”是否符合WTO反倾销法律;第三,在复审程序中实施“归零法”是否符合WTO反倾销法律。对归零法提出异议的成员认为倾销幅度是针对被调查产品整体而言的,将存在“负的倾销幅度”的交易归零属于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不公平比较,违反《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第2. 4条;并且无论是初始调查阶段还是在复审阶段,采用归零法均与WTO反倾销法律相违。而主张归零合法的美国则认为,归零只是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实践中采用的计算机处理程序,不属于美国的立法或者措施,不属于DSB受理案件的范围。并且根据WTO反倾销法律,倾销幅度是指存在倾销的交易的倾销幅度,不存在倾销的交易就没有倾销幅度,归零是对《反倾销协定》条款可以允许的解释(permissible interpreta-tion)。[2]如果禁止归零,将正负倾销幅度相抵来确定倾销幅度,就如同“超速的司机不应该被判有罪,因为其在同一条公路上的其他路段行驶速度低于速度限制”,[3]其结论是荒谬的。此外,《反倾销协定》第2. 4. 2条仅约束初始反倾销调查,在行政复审程序中禁止归零毫无法律依据。所以,归零法符合WTO反倾销法律,其他国家对归零的质疑不能成立。

WTO争端解决的报告也体现了同样的观点分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归零法律性质的认识也莫衷一是。以日本诉美国归零案(WT/DS322)为例,专家组报告指出:“专家组注意到《反倾销协定》第2. 4. 2条并未明确表明成员在采用T-T比较和W-T比较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以确定倾销幅度时是否可以采用归零法……尽管将2. 4.2条解释为只是在W-W比较时禁止归零会引起异议,但从解释的一致性角度,将其解释为禁止在所有比较中禁止归零会引起更多的问题。(专家组的)结论是2. 4. 2条不能被解释为在W-T比较中禁止归零,因此2. 4. 2条的第2句的含义与普遍禁止归零的解释矛盾。”[4]上诉机构则完全推翻了专家组报告的观点,指出:“在采用TT比较法确定‘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必须考虑所有比较结果,不能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比较结果不予考虑。……我们不同意专家组关于2. 4. 2第二句为允许归零提供了文字的支持。”[5]此外,在美国对加拿大软木反倾销案(WT/DS264)、美国倾销幅度计算法律、法规和方法(归零)案(WT/DS294)等数份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也存在类似的观点冲突。

由此可见,归零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认定归零的法律性质,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归零法本身的可诉性分析,即对归零法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拘束力的法律(措施),还是个案中由调查机关自由裁量的调查方法进行分析。如果归零法的性质属于前者,则申诉方有权提起“本身之诉”(zeroing as such),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对国内法中有关归零法的立法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争端解决报告的效力将及于归零法的立法和实践;如果属于后者,则申诉方仅可提起“适用之诉”(ze-roing as applied),要求争端解决机构针对个案中实施归零的合法性做出判定,争端解决报告的效力仅及于个案。第二,归零法的合法性分析,即从实体法角度,对归零法是否与WTO反倾销法律相符合,是否是对《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有关条款的可以允许的解释做出判定。因此,本文对归零的法律性质分析也将从上述两个方面进行。

二、归零法本身(as such)的可诉性分析

自1991年挪威在美国对挪威新鲜和冷冻大西洋鲑鱼征收反倾销税案(ADP/87)中首次将归零争端诉诸GATT争端解决机制以来,WTO成员就归零问题提起的争端解决案件以2004年欧共体诉美国倾销幅度计算法律、法规和方法(归零)案(WT/DS294)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在欧共体归零案之前,成员就归零问题向WTO提起的争端解决案件属于“适用”之诉(as applied),仅就具体案件中实施归零提出异议,从未诉及归零法本身(as such)。在欧共体归零案中,欧共体不仅对于美国在15起反倾销案件的初始调查和16起反倾销复审案件中实施归零法提出异议,而且针对归零法本身提起诉讼,要求专家组判定美国的《进口管理局反倾销手册》(以下简称“反倾销手册”)以及在初始调查、期中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情势变迁复审和日落复审中采用的“标准归零程序”(以下简称“标准程序”)违反WTO法律。此后在日本诉美国归零与日落复审案(WT/DS322)中,日本同样就归零法本身和适用的合法性提起争端解决。

归零法本身能否成为被诉的对象关系到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于归零性质认定的效力范围。由于争端解决报告不是具有拘束力的先例,[6]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如果申诉方仅对个案中实施归零提起争端解决,则即使争端解决报告对归零的法律性质作出认定,其效力也仅及于个案中归零的实施,而不能推广至归零法本身的适当性。相反,如果申诉方就归零法规定本身提起争端解决,则争端解决报告的结论可以对有关成员归零立法产生约束,并进而约束其在个案中的适用。作为归零案件的被诉方,美国坚持《反倾销手册》和“标准程序”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措施,因而不具有争端解决案件所要求的可诉性。美国认为,一项法律意义上的措施必须是强制性的,而申诉方不能找出任何表面证据(prima facie)来证明“标准计算机程序”的强制性。《反倾销手册》并没有排除商务部抵消负倾销幅度的权力,也没有强制商务部忽视负的倾销幅度。事实上,该手册既没有要求商务部的决策者们为一定行为,也没有限制其为一定行为,充其量只是商务部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资料。正如《手册》导言中指出的:“本手册仅限于为进口管理局工作人员提供内部指导”,《手册》并非法律文件。申诉方提出异议的所谓“标准程序”,其全称是“美国商务部反倾销中倾销幅度计算程序”,是一个根据不同案件情况而随时修改的计算机程序,并不作为法律调整任何行为,因而既不能构成《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 4条和《反倾销协定》第18. 4条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也并非DSU第6.2条中的“措施”。

美国《反倾销手册》和“标准程序”的性质认定是确定归零法本身是否具有可诉性的前提。形式上,《反倾销手册》是美国商务部内部工作手册,难以称之为法律、法规、行政程序或者贸易措施,至于“标准程序”仅仅是用数字语言编写的计算机程序,更是难以将它归入法律或者措施的类别;《反倾销手册》和“标准程序”的有关说明还特别强调其不具有法律、法规、行政程序、措施的强制力。但是,这些因素并不足以将载有归零法内容的《反倾销手册》和“标准程序”排除于法律(措施)范围以外。根据DSU,当成员认为其在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受到其他成员采取的措施而减损的情况下,在指定的期限内如果磋商不能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则该成员可将此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所以,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的事项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其他成员采取了某些特定的措施;第二,该措施使一成员在DSU管辖范围内协定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受到减损;第三,磋商没有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可见,DSU并没有限定措施的范围,“任何WTO成员的行为或者疏忽均可以构成争端解决中的措施”,[7]一项措施可以表现为法律法规,也可以表现为行政命令;既可以表现为书面形式,也可以表现为行为方式;既可以具有强制性,也可以为任意性,DSU能否管辖取决于该措施是否使一成员在DSU管辖协定中的利益受到减损。将这一标准适用于归零案件,尽管美国没有将归零法的内容规定于立法之中,也没有赋予其法律拘束力,但事实上在《反倾销手册》指导下美国商务部在大量的反倾销调查中重复使用了归零的方法。“标准程序”是根据归零法设计,其所体现的归零法是美国商务部所遵循的确定的规范,因而能够精确地判明其特定的内容和未来的行为后果。[8]这些因素使得归零法不再是个案中采用的方法,成为一种具有普遍适用于美国反倾销调查中的方法。《手册》虽然从形式上不是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但是实践中是美国反倾销调查中判定倾销幅度的依据,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事实上的约束力。所以,归零法属于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作为美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反复采用的确定倾销幅度的方法,归零法本身及其在个案中的应用均可以成为争端解决案件诉讼的对象。

三、归零法的合法性(compliancy)分析

(一)初始调查中实施归零的合法性分析

归零法的法律属性分析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作为实施归零法的基础,美国对于倾销幅度的解释是否符合WTO法律,是否属于《反倾销协定》第17. 6条(2)款中规定的“可以允许的解释”;其二,采用归零法是否与《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中所规定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方法相违背。

首先,如何理解倾销幅度概念是一个条约解释的问题。DSU第3. 2条以及《反倾销协定》第17.6条规定了WTO反倾销法律的解释原则,即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进行解释。所以,对倾销幅度的解释应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之规定,依条约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

《关贸总协定》第6. 2条规定:“为抵消或防止倾销,一成员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此类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就本条而言倾销幅度为依照第一款规定所确定的差价。”可见,“倾销幅度”被界定为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价,如果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则不存在倾销幅度,法律意义上的倾销幅度并无“正负”之分,而仅指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但是该条并未明确倾销产品(dumped product)是从产品类别上定义还是从特定交易中产品定义,所以就文本而言,倾销幅度可以存在两种可能的解释,一种是以产品为基础,在产品范围内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针对被调查产品得出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而另一种则是以交易为基础,针对具体交易中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计算交易中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6. 2条用语的模糊性使上下文在解释倾销幅度时具有关键意义,在确定倾销幅度是针对产品还是针对交易而言时,必须参考WTO反倾销法律中对倾销的界定。

在WTO反倾销法律中,倾销幅度和倾销是相互关联的概念,倾销用以界定行为的性质,倾销幅度用以描述行为的程度。在《关贸总协定》中,倾销被表述为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引入另一国的商业,并因此对一成员领土内一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GATT第6. 1条),这一表述清楚地表明倾销是针对来自一国产品而言,而并非针对某一特定交易中的产品。根据倾销与倾销幅度的逻辑关系,如果将倾销解释为一国产品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行为,则倾销幅度应被解释为被指控存在倾销所有产品的倾销幅度,对每个交易中产品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只是一种方法,是得到最终倾销幅度的中间环节。可见《反倾销协定》中的倾销幅度概念同样应从产品角度理解,并非针对交易,其范围可以是每个出口商或生产者的全部产品,也可以是被调查国家的全部出口产品,倾销幅度既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也包括“出口商(生产者)的倾销幅度”(《反倾销协定》第6. 10条)。在欧共体床单案(WT /DS141)中,专家组报告指出:“倾销幅度,即存在倾销的确定,只能对争议产品确定,而不能对有关产品的具体交易确定”;[9]加拿大软木案(WT /DS264)的专家组同样指出“倾销幅度意为被调查产品整体的倾销幅度”。[10]相比之下,日本诉美国归零案(WT /DS322)上诉机构报告对此问题的解释更为充分:“《反倾销协定》中所说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是针对被调查产品定义的,因此它们既不能针对某一型号、类型或者产品类别存在,也不能针对单独的交易存在,而只能在产品层面上存在。如果在中间环节通过多重比较确定倾销幅度,则只有在将这些中间结果加总,调查机关才可以得出产品整体的倾销幅度。”[11]

由此可见,美国对倾销幅度的解释只是对条约文字表面含义的理解,而条约解释则是找出与条约整体相吻合的含义使条约具有法律有效性的过程。一个词汇或者术语可能有一种以上的含义,但是辨明这些含义只是解释的过程,而并非解释的完成。一个词汇或术语所具有的多种含义并不自动构成(《反倾销协定》)第17. 6条所指的可允许的解释。相反,条约解释者需要借助上下文、目的和宗旨来阐明词汇或术语的相关含义。这一逻辑为适当解释条约提供了分析框架。[12]因此,《关贸总协定》第6. 2条中所述的倾销幅度虽然可以有多种字面含义,但是结合条约上下文、目的和宗旨,美国认为倾销幅度可以作具体交易中倾销幅度理解的观点,割裂了倾销和倾销幅度概念的内部统一性,并非《反倾销协定》第17. 6条意义上可以允许的解释。

其次,判定归零法是否违背WTO反倾销法律,则需考察《关贸总协定》第6. 1条和《反倾销协定》第2. 4条所规定的倾销幅度判定方法。《关贸总协定》第6. 1条确立了判定倾销幅度的基本方法,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价。《反倾销协定》第2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诠释了《关贸总协定》第6条确立的方法,第2. 4条指出:“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进行公平比较。此比较应在相同贸易水平上进行,通常在出厂前的水平上进行,且应尽可能针对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应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包括在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数量、物理特征方面的差异,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此后的第2. 4. 2条详细列举了W-W、T-T和W-T三种比较方法。由于《反倾销协定》明确规定采用W-W比较方法时应考虑所有可比交易,采用归零明显违反该条规定,所以归零的合法性问题是指在T-T和W-T比较时,采用归零是否与WTO法律相符。

如前所述,WTO反倾销法律并未对T-T和W-T比较中归零问题作出规定,因此不能依据条文直观地得出归零法是否合法的结论,而需要从《反倾销协定》第2. 4条所设立的“公平比较原则”角度,分析归零法的法律属性。从WTO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和各国的实践可知,反倾销调查的对象是由出口国向进口国出口的某一类产品,无论是采用T-T比较还是W-T比较,调查机构有两种调查方法,一种是将涉及该产品的全部交易均纳入比较范围,得出适用于整个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另一种是将来自对象国每一出口商(生产者)的全部交易纳入比较范围,针对每一出口商(生产者)单独确定倾销幅度。如果在判定倾销幅度时,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交易归零不计,仅考虑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交易,而又将所得结果适用于出口国或者特定出口商的全部被调查产品,事实上等于偷换了产品的概念。换言之,实施归零法的调查机关在反倾销不同阶段中对产品的界定并不统一,当确定倾销幅度时,产品被界定为存在倾销交易中的产品,而在征收反倾销税时,则将产品扩大为所有被调查产品,这种以偏概全的调查方法必然导致不公平的结果,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 4条所要求的公平比较原则。在归零问题上,支持归零法的学者所主张的“司机超速处罚”问题与归零问题无可比性,因为前者是针对司机的特定超速驾驶行为的处罚措施,而后者并非仅针对某一特定交易中厂商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行为,而是针对所有被调查产品的贸易管制措施。所以,即便法律并无T-T和W-T比较中禁止归零的规定,实施归零也与WTO法律不符。

综上,倾销幅度虽无正负之分,除了W-W比较之外,也没有禁止归零的法律规定,并且《反倾销协定》也不禁止对被调查产品分类调查,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归零合法性的默认。无论是将来自特定出口国的全部产品均列入调查范围统一调查还是按照出口商或者生产者进行分类调查,WTO反倾销法律中所说的倾销幅度是产品的倾销幅度,而非特定交易的倾销幅度,美国对倾销幅度的解释扭曲了《反倾销协定》的概念。在反倾销调查中,归零法是采用部分交易的比较结果来得出对被调查产品所有交易的倾销幅度,对产品的范围在反倾销的不同阶段做不同的解释,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 4条中的公平比较原则。因此,在反倾销的初始调查阶段归零法与WTO反倾销法律相违。

(二)复审中实施归零的合法性分析

对于复审阶段实施归零合法性的争议源自《反倾销协定》第2. 4. 2条中所采用的“……调查阶段倾销幅度的存在通常应在对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的表述,该条将2. 4. 2条的适用范围限定于调查阶段,引发了复审阶段是否可以适用该条的争议。

反倾销的程序包括初始调查程序和复审程序。初始调查程序中调查机关调查倾销与损害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因果关系,做出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决定;复审程序则是在实施反倾销措施过程中,调查机关基于反倾销措施实施后的情况,对于是否需要维持反倾销措施或者改变征税幅度等事项进行调查并做出判定,具体包括定期复审(periodical re-view)、新出口商复审(new shipper review)、情势变迁复审(changed circumstance review)和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等。由于情势变迁复审不以取消或者变更反倾销税为目的,[13]不涉及倾销幅度认定的问题,所以对复审程序中能否采用归零法的争议存在于定期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和日落复审之中。在归零争端中,美国强调将倾销幅度局限于产品的倾销幅度的解释缺乏法律文本上的支持,并且《反倾销协定》第9. 3条、第9. 5条和第11条均没有要求在确定反倾销税税额时对交易比较结果进行加总的表述,即便将2. 4. 2条解释为禁止采用归零法,其效力仅限于反倾销调查阶段,不能构成对复审阶段中调查机关行为的约束。

判断第2. 4. 2条是否适用于复审程序应分析条约条文之间的关系。就条约而言,每一条款内容虽然各有不同内容,但都共同服务于条约的目标和宗旨,不同条款中引用的同一概念在特定的条约中应该保持其含义的统一性。从结构上,《反倾销协定》将倾销的确定(第2条)和复审(第9. 3条、9. 5条和11条)分置于不同条款,但这种处理并不能成为割裂条款之间的内部联系的理由。不可否认,《反倾销协定》第9. 3条、9. 5条和11条中并无任何关于归零的文字,也没有要求调查机关对不同交易中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之间的比较结果加总计算,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条文中均引用了倾销、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这些存在于整个反倾销协定之中的基本概念,而这些基本概念的含义并不因为其出现于反倾销协定的不同条款而有所区别。《反倾销协定》第2. 1条采用了“就本协定而言”的表述无疑是在强调基本概念在协定中的普适性。因此,初始调查和复审虽属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不同阶段,两者具有不同的调查目的,但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决定了《反倾销协定》中基本概念在初始调查和复审程序中应做相同解释。

《反倾销协定》第9. 3条指出,反倾销税的金额不得超过根据第2条确定的倾销幅度。而关于复审程序的第9. 5条、11. 2条、11. 3条中又多次引用了“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的概念,这种结构安排确立了初始调查与复审、倾销幅度与反倾销税之间的逻辑关系。作为一项原则,第9. 3条反倾销税的金额不得超过倾销幅度的规定适用于整个《反倾销协定》,同时在任何情况下,调查中倾销幅度的确定都需要依据第2条,并不由于阶段不同而有差异。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审和日落复审目的虽不尽相同,新出口商复审旨在确定在初始调查期间没有对进口国出口的出口商或生产者的单独反倾销税额度,期中复审调查经过一段时间后征收反倾销的必要性,而日落复审则在反倾销税5年期满后对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调查,但所有复审的结论都与是否针对特定产品或者特定的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税额的幅度有关,因而必然和倾销幅度的判定方法相联系。所以,无论在反倾销的哪一阶段中进行调查,只要调查事项涉及倾销幅度或者反倾销税,《反倾销协定》第2条所确立的倾销幅度判定方法就适用于该调查。那么,在初始调查中实施归零被认为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4. 2条的情况下,上述分析结论也自然适用于复审程序,因此,在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审和日落复审中实施归零同样违反《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

四、WTO有关归零谈判的前景预测

以上分析表明,美国对于倾销幅度的解释是对《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的曲解。作为倾销幅度的判定方法,归零法本身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确立的公平比较原则,因此归零制度及在反倾销调查个案中的实施均不符合WTO反倾销法律,美国应尽快废除其反倾销调查中的归零制度,停止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归零法,履行其根据《反倾销协定》第18. 4条所负有的义务。这一结论与近年来与归零有关的多起案件中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的态度相一致。自归零问题提出以来,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于归零问题的态度逐渐发生了改变,越来越多的争端解决案件中对实施归零法持否定态度,尤其是欧共体诉美国归零案(WT/DS294)和日本诉美国归零案(WT/DS322)上诉机构报告出台以后,有人甚至认为这两起案件终结了归零法。[14]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尽管在多个关于归零的争端中败诉,美国仍然坚持WTO反倾销法律中没有关于禁止归零的规定,而根据DSU第3.2条的规定,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损各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拒绝在反倾销调查中放弃归零法。因此,仅仅依靠争端解决报告试图终结归零法无疑是不现实的,根本解决归零问题只能通过对WTO反倾销规则条款进行修改,明确禁止归零。自2001年启动多哈发展议程(DohaDevelopmentAgenda)中的反倾销规则改革谈判以来,已经有数个国家提出从《反倾销协定》中彻底否定归零法,但美国对此坚决反对,甚至主张修改《反倾销协定》将归零法合法化。2007年11月30日,WTO规则谈判小组主席散发修改《反倾销协定》草案的“主席案文”(TN/RL/W /213)。“主席案文”对两种观点进行了折中,在《反倾销协定》中增加了第2. 4. 3条,在否定W-W比较中采用归零法的同时肯定了T-T比较和复审程序中实施归零法的合法性。此案文出台之后,遭到了来自20多个国家的激烈反对,规则谈判小组主席不得不在2008年新的“主席案文”(TN/RL/W /236)。2008案文删除了新增的2. 4. 3条,维持2.4. 2条不变并做出特别说明:“代表团意见分歧很大,有的坚持在所有比较和程序中完全禁止归零,有的要求在所有情况下授权成员归零。”这一说明无疑是归零问题谈判现状的真实反映,因而不能预期在短时间内通过修改《反倾销协定》的方法解决归零问题。2009年11月24日,美国接到来自韩国的磋商请求,要求就美国对韩国三种产品反倾销调查中采用归零法进行磋商;2010年2月1日,越南又要求与美国就冰冻虾反倾销案进行磋商,这些都标志着有关归零的争端仍将继续。归零法的合法性虽然多次被争端解决机构所否定,但归零的实施并未终结,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也因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注释:

[1]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中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十年文集[Z].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

[2]United States - Laws,Regulations and Methodology for Calculating Dumping Margins,Pane lReport WT/DS294/R.

[3]Terence P. Stewart&Myron A. Brilliant,Antidumping,in THE GATTURUGUAY ROUND HISTORY (1986-1992),vo.lII.

[4]United States-Measures Relating to Zeroing and Sunset Reviews,Panel Report WT/DS322/R.

[5]United States-Measures Relating to Zeroing and Sunset Reviews,Appellate Body Report WT/DS322/AB/R.

[6]姜涛. WTO争端解决报告的先例效力[J].人民司法,2008,(21).

[7]US - Corrosion-Resistant Steel Sunset Review,Appellate Body Report WT/DS244AB/R.

[8]United States - Laws,Regulations and Methodology for Calculating Dumping Margins,Panel Report WT/DS294/R.

[9]韩立余. WTO案例及评析(2001)[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0]United States-Fina lDumping Determination o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Panel Report WT/DS264/R.

[11]United States-Measures Relating to Zeroing and Sunset Reviews,Appellate Body Report WT/DS322 AB/R.

归口管理论文例9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30-0191-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30.093

1 实施电力企业经营计划的背景

计划管理是规范企业管理的有效手段,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平衡、控制、协调、监督的作用。公司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总结了一整套综合计划管理的做法,使各项工作都形成了从计划制定、执行、监督检查到评价的闭环管理。

计划与财务预算和专业需求的互相统一是综合计划能否有效执行的核心问题,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平衡、控制、协调、监督的作用。公司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总结了一整套综合计划与财务预算和项目间衔接的做法,使计划、项目与预算间形成了编报理念一致、原则一致、口径一致、数据一致、进度协调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了综合计划管理应有的作用。

2 内涵和主要做法

2.1 内涵

2.1.1 综合计划管理的理念。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离不开有效的企业管理手段,而计划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同业对标创一流工作的不断深入,计划管理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凸显,企业的持续发展越来越需要计划管理的指导。因此综合计划管理工作应树立以下理念:一是计划的刚性管理理念;二是紧密衔接理念,从制定、执行、监督考核和总结评价四个环节环环相扣,使公司整体工作按照计划安排,有条不紊地顺利开展,确保实效;三是“重奖重罚”理念,通过严格的考核促进综合计划管理工作的提高。

2.1.2 综合计划管理的范围和目标。综合计划管理的范围比较广泛,涉及到生产、经营、行政各个部门和专业,从时间范围上来说,包括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和周计划。从内容方面来说,年度计划包括全年工作目标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计划以及专业指标和工作计划,具体包括安全指标、线损指标、供电可靠率、电压合格率、成本三费等具体指标分解计划以及电网建设及技改计划、固定资产零星购置计划、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电量与线损计划、科技进步项目计划、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精神文明工作计划等多类内容。季度和月度计划包括重点工作计划、指标计划、资金开支计划、电网建设和技改计划、运维检修计划和专业管理工作计划。周计划指各部门根据月度计划制定的本部门的周工作计划。

综合计划管理的目标:通过计划管理统揽全局工作,协调指导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以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提高专业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2.2 综合计划管理的主要方法

在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利用综合计划平台分解每项指标和工作。公司综合计划管控实现了上一年度对下一年度的预安排、年度结合公司综合计划正式分解、季度控制关键指标计划和月度细化指标控制节点的管理模式;在层级上实现了公司总体计划控制,部门(单位)逐级落实,每个部门和岗位均落实指标计划和工作节点,同时直接穿透至县公司;在范围上涵盖了公司电网规划前期、项目建设管控、生产和营销服务、资产经营、企业文化和党群建设、班组管理、重点工作和同业对标等公司全方位的工作。

2.3 主要流程说明

节点1: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每年10月中旬下发年度计划调研与分步提报的安排意见,明确对明年工作计划进行分步调研与提报的实施意见,提出对专业计划制定的具体要求。年度计划从调研到定稿共分部门调研、提出计划初稿、专业小组集中审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等四个阶段。通知中明确提出,对于凡涉及到资金的项目计划,无论是电网方面还是经营管理方面都要说明详细原因、必要性并附资金使用明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时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需求说明,对大修、公共设施维修等各类生产项目,各单位在上报时都要按轻重缓急把项目分出A、B、C三类,便于领导决策和资金合理控制使用。

节点2:将年度计划各项目标和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制定部门年度计划控制目标,并纳入公司统一的绩效考核。公司通过出台《预算管理实施细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规章制度,将计划管理与财务预算、资金开支管理进行有机结合,强化了计划管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监督控制作用,使计划管理真正成为企业一切工作的主线;每年组织与各部门签订的《内部绩效责任书》,内容包括重点指标和重点工作,其中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重点指标和工作内容均纳入了责任书中,进一步维护了年度工作计划的严肃性。

节点3:组织将计划分解至月度工作计划具体实施,对因内外部环境客观因素的变化,导致不能执行或需变更时间执行的工作项目计划以及未列入工作计划任务书但又必须开展且需花费资金的工作项目或虽然列入工作计划但资金不足的工作项目,组织办理变更和追加手续。

节点4:组织对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组织成立经济责任制考核工作小组,根据绩效考核中关于综合计划管理的考核标准,到各部门进行现场考核,重点对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材料领用、工程管理等进行检查,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每月兑现。

节点5:各部门于每年年末对本年度相关专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提报至归口管理部门。

节点6: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相关专业工作完成情况并提交。

节点7:汇总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形成总的总结评价报告。

节点8:领导小组对总结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节点9:将审核通过的总结评价报告予以。

节点10: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结束流程。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外部条件的变化,年初下发的工作计划可能与工作实际有所偏离,为此公司设置了计划调整这一环节。每年的10月,根据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结合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组织对年度计划进行局部调整,调整流程同年度计划制定流程基本一致。

2.4 确保流程正常进行的人力资源保证

2.4.1 完成工作的组织机构。综合计划管理组织机构设领导小组和专业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专业小组由分管副总经理任组长,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计划专职和各归口部门负责人组成。

2.4.2 组织机构中各层次职责。

第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计划管理有关文件和年度、月度综合计划、计划变更申请和追加资金计划申请,组织协调解决计划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专业小组:负责组织集中审查论证专业计划管理有关文件和年度、月度综合计划,审核计划变更申请和追加资金计划申请。

第三,综合计划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计划管理有关文件及管理流程,汇总并初步调整平衡综合计划,组织召开计划会议,对计划管理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做出总结评价。

第四,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初步审查各相关部门年度和月度综合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相关部门:根据归口部门安排,结合自身所担负的职责,立足本公司实际,于规定日期前形成本部门工作计划初步意见,计划员负责上报至归口部门。

2.4.3 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及岗位人员能力说明。

第一,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年度、月度综合工作计划和部门提出的计划变更申请和追加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审查分管范围内归口管理部门提报的相关工作计划,审核计划变更申请和追加资金计划申请。

第三,负责人:组织制定综合计划管理有关文件,及时发现并提出综合计划管理过程中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不断理顺综合计划管理程序。熟悉电力企业计划管理的全过程;掌握电力计划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有关法规及制度;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协调分析判断能力及专题论述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四,各归口部门负责人:组织归口范围内的部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开展计划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提出计划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计划管理主管部门及时沟通。熟悉电力企业计划管理的全过程,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控制能力。

第五,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开展本部门计划管理工作,以计划管理指导实际工作的开展,按照公司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工作计划提出变更申请,对因工作需要必须开展且花费资金的计划外工作项目提出追加申请,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控制能力及专题论述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计划专职:参与制定综合计划管理有关文件,从专业管理角度提出改进建议;对其他部门在计划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不断改进计划管理;按时组织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并组织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电力企业计划管理的方法和有关法规及制度,熟悉计划管理的全过程,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控制能力及专题论述的文字表达能力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七,各部门计划兼职:按照公司综合计划管理相关规定,配合部门负责人开展本部门计划管理工作,按时将相关工作计划上报至归口管理部门。熟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专业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2.4.4 保证流程正常运行的综合计划管理的绩效考核与控制。加强综合计划管理的考核与控制是实现综合计划管理工作目标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这些工作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与控制,有效提高综合计划管理工作的水平。

归口管理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F276.6;F27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02

一、引言

业绩归因指的是公司管理层在对外披露的报告里对公司年度业绩变化的原因所做的说明与解释。在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年报中,主要由两种类型的信息:业绩指标数据和与之相关的说明。前者在年报中的体现以财务信息为主,后者则大多出现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这一部分中。业绩自利性归因行为以对业绩所做的说明和解释的文字为对象,美化管理层的绩效,影响甚至误导年报信息使用者的看法和感觉,维持并且巩固自身在公司的地位、同时获得薪酬的提高。具体做法则体现在业绩上升时,管理层在分析和说明业绩产生原因时,会较多地把原因归于内部管理因素,比如管理团队的工作效率、企业战略取向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这些因素多与管理层的主观努力具有一定联系,从而引导年报阅读者做出管理层的工作行之有效,很可能会预测这种变动会持续下去,因为内部管理因素通常都是较为稳定的、能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里保持的。相反,在业绩下降尤其是出现亏损时,年报中的解释与说明则倾向于将其归因于外部环境因素,比如国际政治局势的变动,市场巨大波动,意外事件等。这些因素多为不稳定,突发的,从而引导年报阅读者认为业绩的下降或亏损并不会持续下去,对业绩暂时性下滑的公司的管理层将会给予谅解。

对业绩自利性归因倾向的研究始于国外,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主要是针对业绩自利性归因倾向存在性的问题以及产生的不利影响所做的探讨。国内学者从2000年以后也开始陆续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并结合中国上市公司的特征做出了相关拓展研究,进一步丰富了这方面的探讨。本文将对国内外这一问题的相关研究做详细的文献综述,来深度探讨目前的研究情况。

二、国外文献综述

Staw et al (1983)选择“财富”50强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将这50家公司按业绩分为49家每股盈余增长超50 % 的企业与32家每股盈余下降超过50 % 的企业。基于这两组研究对象,对董事长致辞内容进行了相关考察,计算了归因于企业的正面事项的数量,并采用归因于企业的正面事项数除以全部正面事项数的方法计算出强调程度,最终发现在绩优组与绩差组的企业中都更愿意着重强调正面事项,并且业绩越差的董事会致辞内容中,将原因归结为行业等环境因素的倾向越大。Salancik&Meindl (1984)就业绩自利性归因倾向存在性的判断提出了四个公式,以18年为跨度,对美国18家企业的年报业绩归因的语言文字进行了比较性研究,研究发现:从总体上来说,公司管理层更多地将正面的业绩被归于管理工作等内部因素的结果,而将负面的业绩归结为诸如经济环境等外部因素的结果,以此证实了自利性归因倾向的存在性。Kohut&Segars(1992)将1989年“财富”500强的企业用权益报酬率进行排序,选出最高的25家和最低的25家公司作为研究的样本。研究发现高ROE公司的董事长致辞比低ROE公司董事长致辞所包含的关于过去的主题更多,从而间接验证了归因理论。Clapham&Schwenk(1991)以受到政府或行业协会的管制与否,将所有公司分成了两类:受管制类公司与不受管制类公司。他从中选取了20家公共事业单位作为研究对象,并将研究内容限定为年报中的董事长致辞,对收管制类公司在1978-1982年间对外的年报展开了详细研究。研究发现:从归因的总体模式上来说,受管制类公司的管理层基本上对于好的业绩倾向于将其归因于内部因素,而将差的业绩归于环境因素,即受管制类公司的年报语言信息披露具有自利性归因倾向。Rosenfeld等 ( 1995) 提出,在企业经营中,将业绩变化的原因做某种方向的归因是一种经常性的做法。一种是企业业绩有所上升时自我褒扬,把好的业绩归功与自己的努力,另一种是在企业业绩有所下降甚至变得比较糟糕时,寻找借口,推卸应由自己承担的那部分责任。公司管理层会极力寻找借口来规避责任,这个借口的出现会明显地减弱负面事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Clarke ( 1997) 认为,在经营是“成功的” 情况下,公司倾向于自己邀功,其将好的业绩归因于自己的努力的概率是将其归结为环境因素的概率相比,前者是后者的三倍。Clatworthy&Jones ( 2006)把业绩变动较为明显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考其选取了符合条件的100家英国公司,并将这100家英国公司划分为绩优组公司和级差组公司,分析研究了两组公司的年报样本后,发现业绩向好的方面表现的较为极端的那一组更倾向于提及公司内部管理因素,如内部控制的设计与实施、战略整合、积极营销策略等;而作为另一个业绩表现极端的绩差组公司则更倾向于将不好的业绩表现解释为激烈的行业竞争、经济环境波动以及产业结构不稳定等外部因素的影响结果。

三、国内文献综述

孙蔓莉、王化成、凌哲佳(2005)以我国上市公司年报实际数据为基础,以0.3/股(包括0.3元/股)为截点,选取了2002年的上市公司中每股盈余增长超过0.3元/股的31家绩优股公司和每股盈余下降超过0.3元/股的39家绩差组样本,在确定该年度的业绩归因时,将研究的主要内容限定在“董事会报告”一节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经营情况”两部分中,同时参考“财务状况”这部分中的扼要说明文字,对造成当年主营业务利润以及净利润变动的原因进行的相关说明也予以关注。使用Salancik&Meindl (1984)总结了简单归因模型,在对业绩自利性归因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中语言文字信息的检验中,以句子数为单位为归因变量赋值,研究发现:业绩上升的公司更多将优异的业绩成果归于管理层内部的因素,但业绩下降的公司并没有一味地将不好的业绩解释为外部不利环境的结果,而是也做出了相关的内部归因,即认可了公司管理层的工作失误也是造成业绩亏损的原因之一。但通过对模型的修正及样本的筛选后,研究结果仍然支持业绩自利性归因倾向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语言信息披露中,在对样本数据的分析中仍可发现较为显著的业绩自利性归因行为。最初的假设为公司管理层倾向于在业绩上升时将功劳归于自己,而在业绩下降时将不好的业绩归于与本身无关的环境因素。基于这一研究过程和相关结果,其对起初所做的假设进行了一定的较正,将其修正为业绩上升的企业倾向于强调环境因素,业绩下降的企业则较多地将不好的业绩归于外部环境因素。孙蔓莉、王化成、凌哲佳(2007)基于2005年的研究对上市公司的年报业绩自立性归因倾向又进行了拓展研究,以2003年我国爆发的“非典”事件这一特殊背景为基础,以受“非典” 影响最为显著公司的2003年中报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他将医药业公司与社会服务业、运输业公司分别归入受“非典”正面影响组与受“非典”负面影响组,运用Salancik&Meindl (1984)提出的公式并结合相关检验,发现受“非典”正面影响组更倾向于将好的业绩归因于管理层的工作,而受“非典”负面影响组则更倾向于将不好的业绩表现归因与外部不利因素,并且,把 受“非典”正面影响组与受“非典”负面影响组相比,在业绩上升与下降的原因解释中,涉及“非典”这一因素的字数少。从而得出了受“非典”负面影响组的外部归因显著多于内部归因的结论以及受“非典”正面影响组的内部归因显著多于外部归因的结论,完全证实了年报中业绩自利性归因行为的存在。该研究以“非典” 疫情期这一特殊的时间段为研究期间开展的相关业绩归因分析,其研究所得结果与传统归因假设的契合度非常高。董普、田高良、王敏(2009)在对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业绩归因现状进行描述后,进一步分析了业绩自利性归因倾向的在年报中的影响机理,得出业绩自利性归因倾向存在性的结论,并指出:对信息需求者来说,业绩自立性归因倾向通过年报语言信息对普通的业绩进行美化,同时为差的业绩寻求各种借口,在心理层面上加强或者减弱了数据形式的信息本身可能造成的人们心理上的反应乃至波动,而这种行为的不良后果是造成了投资者者对于其所需信息的曲解,这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决策,从而损害其自身利益。蒋亚朋(2008)基于2005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对“董事会报告”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节进行着重研究,对公司管理层在对历史业绩变动进行解释、说明时是否存在明显的影响年报信息真实性与可靠性的业绩自利性归因倾向进行了验证。其研究的结论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对业绩上升或下降的原因进行解释时存在着自利性归因倾向,并且,就自利性倾向的程度来说,绩优公司比绩差公司更为显著。侯峰,王敏(2008)引入了自利性归因的理论基础――印象整饰理论、归因理论、把关人理论,在对业绩自利性归因倾向在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中的表现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业绩自利性归因倾向作用机制,并在验证业绩自利性归因存在性的实证研究中得出了正面的结论。卢佳友、李清(2011)将“每股收益”作为样本选取标准,以东方财富网上的年报数据中心提供的年报作为数据来源,分别截取“每股收益”排名前30名的公司和“每股收益”排名最后的30名作为绩优组公司样本和绩差组公司样本进行实证分析,认为管理层在归因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自利性倾向。其研究的最终结果却与孙蔓莉(2005)的研究存在一定的差,孙蔓莉的研究与传统的自利性归因结果保持一致,而该研究却得出了就国内上市公司的绩差组公司来说,其在业绩下降时也倾向于进行内部归因,把亏损原因解释为管理层的工作失误、效率低下等内部管理因素。孙蔓莉、蒋艳霞、王竹君(2014)的研究发现,基于业绩的变化,样本公司存在自利性归因倾向,并且不同的公司,其自利性的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其根据公司利益各方的关系类型,将公司治理模式分为三种类型:型、混合型、剥夺型。选取了2005-2009年之间被列入全球财富五百强的美国企业102家、中国国有企业39家和日本企业50家总共191家企业作为研究样本,根据以往学者对于公司治理模式的研究以及各国公司治理实践的特点,将美国企业、中国国有企业、日本企业依次归入型、混合型、剥夺型三种公司治理模式类型下。深入分析了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下自利性归因的差异。研究发现业绩自利性归因倾向与业绩变化存在正向的显著相关性,即业绩上升的越多,公司管理层越倾向于进行内部归因;反之,业绩下降的越厉害,公司管理层越倾向于进行外部归因。同时研究还发现:就自利性归因程度来说,美国组强于中国组,中国组强于日本组。

四、结论与启示

在对业绩自利性归因倾向的研究中,我们发现,国内外大多数研究都处于对上市公司年报中业绩自利性归因存在性的实证分析,形成了一些国内外一致的比较有意义的结论,都以某种方式证明了业绩自利性归因倾向在公司年报中的存在性,即管理层在业绩上升时倾向于内部归因,而在业绩下滑时,倾向归因于外部因素。国内学者专门针对中国上市公司年报数据所做的研究也将这一研究中国化,但就目前来说,仍缺少对于该问题的相关拓展研究,如其影响因素、管理层的行为动机,与公司治理模式的关系等,这为后来人留下了研究的余地。

参考文献:

[1]孙蔓莉,王竹君,蒋艳霞.问题、公司治理模式与业绩自利性归因倾向―基于美、中、日三国的数据比较[J].会计研究,2012,1(1):8-10.

[2]孙蔓莉,王化成,凌哲佳.关于公司年报自利性归因行为的实证研究[J].经济科学,2005,2(2):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