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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律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5 11:31:21

林业法律论文

林业法律论文例1

现代化建设有赖于科技的高度发展,而科技发展的基础是人才。新时期的林业要想得到长足的发展,必须走“人才强林”之路,所以培养博而专的林业人才是高等林业教育面临的日趋紧迫的任务。同时,随着“依法治国”战略被确定为国家基本的治国方略,法律也成为普通公民必备的工具性知识,所以林业专门人才掌握必要的林业法律法规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加强林业法律教育成为深化高等林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方面。

当前,我国的林业发展正处于千载难逢的机遇期。在法治化的大背景下,探讨如何依法治林、依法护林、依法兴林是林业发展现阶段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思考如何培养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林业专门人才亦是具有前瞻性眼光的表现之一。笔者认为,在林业历史性转变和生态法制建设的关键时期,高等林业院校有必要加强对林业法律教育问题的探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推动高等林业教育的长足发展。

一、高等林业院校林业法律教育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高等林业教育起步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全国尚无一所高等林业院校,只在21所大学或农学院中设立了森林系。1952年,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原林业部成立了北京林学院、东北林学院、南京林学院,并在13所农学院中保留或增设了森林系。“文革”以后,教育逐渐被放到国家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林业教育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九五”期间,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针,全国高等林业院校进行了管理体制改革,高等林业院校在全国范围内的布局得到了优化。进人21世纪,林业迎来了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机遇,高等林业教育亦由此进人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同样,林业法律教育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其主要特点是底子薄、发展慢。以北京林业大学为例,在1986-1989年,除了少量、零星的非林业专业开设了相关的法律课程以外,林业的相关专业并未开设任何法律课程(见表1)。

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等院校普遍开设了“法律概论”(或称“法律基础”)必修课。与此同时,林业相关专业也相继开设了“林业政策与法规”课程。以北京林业大学森保专业为例,在1988-1989学年为85级学生开设了“林业政策与法规”选修课程,课时为30学时,并于下一学年将该课程转为必修课,此后该课程的开设得到了延续(见表2)。从整体上看,当时林业法律教育的开展情况并不太乐观,存在中断的问题。当然,这与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有极大的关系。

目前,高等林业院校的法律教育已具雏形,大致可分为3类:(1)一般的法律教育。20世纪90年代,国家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包括高等林业院校在内的各高等院校统一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现改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作为必修课,向大学生普及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以及其他基本法律的知识。另外,有些高校还开设了“现代生活与法律”之类的全校通选

课,旨在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知,增强其法律意识。(2)专门的林业政策与法规教育。部分林业院校开设了林业法律法规类课程,如北京林业大学开设的“林业政策与法规”课程。这类课程着重介绍我国一般性法律法规中涉及林业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第六节中的相关内容;以及我国在林业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如《森林法》、《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3)与资源、环境有关的法律教育。随着高等林业院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人,一些高等林业院校重新调整了原有的办学方向,如北京林业大学定位为“以林学、生物学、林业工程学为特色,农、理、工、管、经、文、法、哲、教相结合的多科性协调的全国重点大学”,并在原有的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新设立了法律系和法律专业。北京林业大学为法律专业学生和环境科学、水土保持、环境规划等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开设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有些高等林业院校还单独成立了法学院。例如,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科研为办学特色,设立了环境法研究所,开设了环境法学、林业法学、环境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特色课程。

二、加强高等林业院校林业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一)林业发展的历史性转变对林业人才培养的要求

建国初期,由于国民经济建设急需大量木材,我国林业建设主要以木材采伐、加工利用、迹地更新为主。为了适应这种以木材生产为主体的林业建设需要,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的高等林业教育在学科、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均以森林工程和营林为主。但是,进人21世纪以来,在全球性资源耗竭和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的背景下,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资源与环境问题。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生态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林业则被赋予首要地位。林业工作的重心由原来以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以生态建设为主,林业的性质由原来主要为社会提供木材和林产品转变为提供生态效益和生态服务,国家和社会对林业价值的认识由原来单纯的注重经济价值转变为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精神价值并举的局面。林业的概念也得到了全新的表述,即“不仅是指森林的经营,还包括了林产品的加工、分配和市场,林地资源与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以及与林产品生产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林业发展的历史性转变对高等林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成为21世纪高等林业院校人才培养新的发展方向。

首先,高等林业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应从培养传统的以营林、造林为主的行业性高级专门技术人才转变为培养既具备林业科技知识又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国际关系与贸易学、法学等方面知识的现代化复合型人才闭。

其次,高等林业院校人才培养的方式将打破原有的文理分隔的专业设置模式,在综合性学科体系的建构下创建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在高等林业院校这一新的人才培养模式中,林业法律教育无疑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以生态环境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依法治林、依法护林、依法兴林是加快林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林业法律教育不仅要提供一般性的法律基础教育,更要注重培养学生掌握有关环境与资源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以适应未来林业发展的需要。

(二)生态法制建设对林业人才培养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基本是以环境破坏和资源消耗为代价。时至今日,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已受到生态瓶颈的严重制约。从20世纪70-80年代开始,我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防止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并逐渐形成了一个新兴的独立法律门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此同时,对这一部门法的理论研究也逐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随着国家对林业的日益重视,传统林业开始向生态环境建设转变。整合与林业有关的法律规范,组成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将其纳人环境与资源法体系之下的理论设想,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无论是环境与资源法还是林业法,这类新兴法的主要特点是渗透的领域越来越广,涉及的学科越来越杂,从业者越来越多。究其原因在于,生态环境问题在根本上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解决生态环境问题需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多学科的支持。自然科学如生物学、生态学、地质学、物理学、化学等,可以帮助人类认识环境、了解环境恶化的原因以及提供补救的方法;而社会科学如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则可以将这些解决办法置于人类社会之中,协调好其与人类的关系。其中,法学是这一系列学科链的最后一环,可以将决策者所采取的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办法以法律的形式表达出来。

环境与资源法、林业法所具有的学科边缘性、交叉性特点,决定了法学院式的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已不能满足生态法制建设的需要。因此,在一种新的文理综合的教育机制尚未建立之前,传统的高等理工类院校,包括高等林业院校,应在自身专业优势的基础上,加强林业法律教育,为社会培养急需的生态法制建设人才。

三、高等林业院校进一步加强林业法律教育的措施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林业建设,林业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依靠林业专门人才。在现代社会法治化的框架中,培养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林业专门人才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将林业法律教育纳入整个高等林业教育体系,使之成为高等林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值得研究探讨的课题。

(一)加强林业法律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高等林业院校加强林业法律教育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国高等林业院校的师资力量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林业院校的办学目标由单科性大学调整为综合性大学以后,各类具有非林业专业背景的高学历教师进人了高等林业院校。从加强林业法律教育的角度来看,高等林业院校除了要引进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高学历、高素质的师资力量之外,还要着重培养这些教师的科研和教学能力,提高和完善教师的整体素质。

首先,高等林业院校应为教师提供进一步拓宽视野的平台,鼓励学科间的交叉融合,增加跨学科的合作性研究活动。例如,组成跨学科的科研团队,积极争取国家在林业、环保和法律领域的重大科研项目,以适应现代林业科研创新的要求。再如,在校级科研项目的安排上,应适当地向林业法律方面倾斜,帮助和扶持现阶段还处于成长中的林业法律教师队伍的自身建设。

其次,高等林业院校应为林业法律教师提供多样化的培训机会,鼓励教师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林业和相关法律领域的动态发展。

最后,高等林业院校应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评估体系,激励林业法律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科研和教学能力。

(二)准确定位,分层次、多形式地提供林业法律教育

现阶段,从横向上看,高等林业院校林业法律教育的对象主要可分为2个主体:一是高等林业院校中的非法律专业学生,二是高等林业院校中的法律专业学生。从纵向上看,林业法律教育的对象可分为研究生、本科生、自考生、成教生或林业职业培训生等不同的层次和类型。笔者认为,高等林业院校可以以后一种划分为出发点,对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林业法律教育对象提出不同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高等林业院校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现代林业建设的高级人才,所以研究生的林业法律教育应包括更多、更系统的法律内容;在课程设置上,应开设“环境与资源法”必修课,以及“环境法的基本理论”、“自然资源法”、“林业法”、“国际环境法”等选修课。

高等林业院校本科教育旨在培养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社会的林业复合型人才,所以本科生的林业法律教育应注重加强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努力拓宽学生的专业面;在法律课程设置方面,除了开设具有普及性的“法律基础”课程之外,还应为林学、环境科学、法学等专业的本科生提供更专门的林业法律课程,如开设“环境与资源法”作为专业必修课,开设“林业法”作为选修课。

对各类林业职业培训生,林业法律教育的重点则在于培养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专门的林业法律知识;在课程设置上,应开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林业法”必修课。

此外,高等林业院校还应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林业法律教育。例如,在面向全校开设的“森林与资源导论”必修课中适当增加林业法律教育方面的内容,使林业法律教育逐步渗透进林业教育中。

(三)与实戏相结合,促进林业法律教育内涵和外延的发展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所以高等林业院校的林业法律教育必须与我国当前的生态法制建设、与林业变革的伟大实践相结合。只有这样,林业法律教育的内涵和外延才能得到同步发展。环境与资源法、林业法等是新兴的法学学科分支,学理建构尚不充分,理论体系有待完善。因此,从事林业法律教育的广大教师应勇于实践、敢于创新,以自己的科研成果服务于生态法制建设和林业法制建设,进而推动学科理论的发展。

在人才培养方式上,高等林业院校的林业法律教育应更加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例如,可以将暑期实习作为一门理论联系实际的主课,引导学生积极走出课堂,调查生态法制建设的现状和林业改革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对形成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提出处理方案。此外,还可以尝试多种形式的合作教育,开门办学。例如,与林业行政部门或林业企业合作,开办各类林业法律培训班,以拓展林业法律教育的外延。

(四)落实具体措施,保证林业法律教育的课堂教学质量

首先,明确林业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林业法律教育的课堂讲授内容主要包括一般法律教育和专门法律教育2部分,即除了一般的宪法、民法、行政法等横向内容外,还包括与林业相关的法律等纵向内容。此外,根据我国国情的要求和时代的发展,还要适当增加一些国家制定的林业政策等方面的内容,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林业法律教育内容体系。

林业法律论文例2

 

1.发展林业存在的问题

从林业发展中的问题看,林业部门主要存在林业组织结构、林业法制建设和科学技术应用这三方面的问题,制约着城乡林业的发展。

1.1林业行政机构职能定位不科学。

林业行政机构职能定位跟不上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越位、错位和缺位同时存在。这主要表现在:1)林业行政机构职能界面过宽,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2)是职责不到位,应由林业行政部门履行的职责没有很好地承担起来。3)是职责不清,导致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和不作为、乱作为。4)是责任泛化,模糊了责任主体。

1.2机构设置不合理。论文大全。

1)机构的设置和精简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缺乏科学性、法制性。我国的行政机关虽然经历了5次机构改革,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2)机构设置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论文大全。机构设置考虑上下对口、照顾现实多,通盘考虑、整体设计少;分工过细,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机制,造成各自为阵、多重管理或管理真空。

1.3机关运作不规范

近几年,各级各部门都制定了一些工作制度、办事指南,并推行了政务公开,但是在林业部门还没有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尤其是在曰常审批办事中,往往缺乏明确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规范和审批标准,办事机构和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潜规则”常常起关键作用;传统的“人治”思想和“官本位”思维模式仍然影响着实际的运作。论文大全。

1.4行政成本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的运行成本处于历史高位, 缺乏成本意识还表现在,“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做事“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思想仍然左右着一些地方、部门领导干部的行为方式。

1.5管理方式、手段落后

在管理方式上,主要表现在重事前审批、轻曰常管理,习惯于传统的管理方式、方法,忙于繁琐的行政审批。

1.6林业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

我国现行林业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森林法规和与林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的林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也还有与现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作进一步修改。

2.科学设立林业行政机构

决策科学、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效能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基本角色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是责任、法治、服务、透明、高效的统一体,是实现科学执政、执政、依法执政的基础。建设效能不是一项单纯的政治任务,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从观念、体制、管理模式及人员素质等方面,经过较长时间的不懈努力,精心打造起来的,实质上是全方位的==再造工程。就林业部门而言,要建设高效的运行机制,应该从林业的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意识建设等方面入手。

2.1切实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为确保林业机构高效运行,首先,必须严格行政管理边界,即凡属市场行为或法律管辖范畴的事务,都通过市场法则和法律的途径予以解决。其次,借分类经营之机,将现有企业与原投资或主管单位彻底剥离,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家”,放开企业手脚,把其推向市场。

2.2合理设置林业组织机构

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法制化、规范化的原则,进一步改革现行林业机构,系统、科学地设置办事部门,厘清部门职责,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清理、压缩并严格控制各类非常设机构,切实发挥现有职能机构和工作体系的作用。要按照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解决政、事不分的问题;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合理调配行政审批事权调整后的人员编制。

2.3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效能意识

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效能意识,首先要从加大行政文化建设入手,提高林业职工的服务和自律意识,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2.4创新林业管理方式,引进竞争机制

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创新林业管理方式,在组织内部建立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激励机制。要加快建立相关市场的监管构架,制定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规则,制订并强制实行林务公开制度,提高林业行政事务透明度,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

3.采用高新技术,建设现代化林业

将当今先进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及时地应用到林业生产中去,发展先进的林业生产力,全面提高林业发展速度,实现林业现代化。

3.1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提高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要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快实现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服务现代化,并以此为契机,重组优化组织结构、工作流程;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整合共享信息资源;要充分利用现代办公手段,如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移动通讯、远程办公等,改进办文、办会、办事方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要以门户网站为政务信息、网上办事服务的总平台,通过内网改造和业务系统建设,逐步构建全天候、一站式的“电子”,从而极大地提升林业行政效能。

3.2科技兴林,建设发达的大生态产业体系

转变观念,加强高新技术的学习和应用,将当今先进成熟的高新技术迅速推广应用到林业生产中去,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进一步完善林业法制建设

林业政策是林业战略理论的实践,林业法规则是林业政策具体应用。因而,林业政策法规建设只有在先进的林业战略理论指导下,才能使林业活动符合林业客观规律,实现林业高速发展。

4.1森林法的修改

对现行所有的有关森林法律法规进行清理,简化合并,根据实际情况,并入森林法或者森林法实施条例。例如,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中的要点是条款并入森林法,将其中的详细规定并入森林法实施条例。

4.2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

细化林业许可制度,细化林业调查规划管理、林业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林业职工岗位责任制管理与监督等条文,增加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管理内容,将所有森林公园和所有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纳入林业管理。

林业法律论文例3

 

1.发展林业存在的问题

从林业发展中的问题看,林业部门主要存在林业组织结构、林业法制建设和科学技术应用这三方面的问题,制约着城乡林业的发展。

1.1林业行政机构职能定位不科学。

林业行政机构职能定位跟不上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越位、错位和缺位同时存在。这主要表现在:1)林业行政机构职能界面过宽,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2)是职责不到位,应由林业行政部门履行的职责没有很好地承担起来。3)是职责不清,导致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和不作为、乱作为。4)是责任泛化,模糊了责任主体。

1.2机构设置不合理。论文大全。

1)机构的设置和精简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缺乏科学性、法制性。我国的行政机关虽然经历了5次机构改革,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2)机构设置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论文大全。机构设置考虑上下对口、照顾现实多,通盘考虑、整体设计少;分工过细,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机制,造成各自为阵、多重管理或管理真空。

1.3机关运作不规范

近几年,各级各部门都制定了一些工作制度、办事指南,并推行了政务公开,但是在林业部门还没有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尤其是在曰常审批办事中,往往缺乏明确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规范和审批标准,办事机构和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潜规则”常常起关键作用;传统的“人治”思想和“官本位”思维模式仍然影响着实际的运作。论文大全。

1.4行政成本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的运行成本处于历史高位, 缺乏成本意识还表现在,“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做事“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思想仍然左右着一些地方、部门领导干部的行为方式。

1.5管理方式、手段落后

在管理方式上,主要表现在重事前审批、轻曰常管理,习惯于传统的管理方式、方法,忙于繁琐的行政审批。

1.6林业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

我国现行林业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森林法规和与林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的林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也还有与现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作进一步修改。

2.科学设立林业行政机构

决策科学、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效能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基本角色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是责任、法治、服务、透明、高效的统一体,是实现科学执政、执政、依法执政的基础。建设效能不是一项单纯的政治任务,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从观念、体制、管理模式及人员素质等方面,经过较长时间的不懈努力,精心打造起来的,实质上是全方位的==再造工程。就林业部门而言,要建设高效的运行机制,应该从林业的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意识建设等方面入手。

2.1切实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为确保林业机构高效运行,首先,必须严格行政管理边界,即凡属市场行为或法律管辖范畴的事务,都通过市场法则和法律的途径予以解决。其次,借分类经营之机,将现有企业与原投资或主管单位彻底剥离,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家”,放开企业手脚,把其推向市场。

2.2合理设置林业组织机构

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法制化、规范化的原则,进一步改革现行林业机构,系统、科学地设置办事部门,厘清部门职责,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清理、压缩并严格控制各类非常设机构,切实发挥现有职能机构和工作体系的作用。要按照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解决政、事不分的问题;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合理调配行政审批事权调整后的人员编制。

2.3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效能意识

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效能意识,首先要从加大行政文化建设入手,提高林业职工的服务和自律意识,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2.4创新林业管理方式,引进竞争机制

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创新林业管理方式,在组织内部建立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激励机制。要加快建立相关市场的监管构架,制定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规则,制订并强制实行林务公开制度,提高林业行政事务透明度,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

3.采用高新技术,建设现代化林业

将当今先进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及时地应用到林业生产中去,发展先进的林业生产力,全面提高林业发展速度,实现林业现代化。

3.1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提高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要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快实现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服务现代化,并以此为契机,重组优化组织结构、工作流程;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整合共享信息资源;要充分利用现代办公手段,如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移动通讯、远程办公等,改进办文、办会、办事方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要以门户网站为政务信息、网上办事服务的总平台,通过内网改造和业务系统建设,逐步构建全天候、一站式的“电子”,从而极大地提升林业行政效能。

3.2科技兴林,建设发达的大生态产业体系

转变观念,加强高新技术的学习和应用,将当今先进成熟的高新技术迅速推广应用到林业生产中去,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进一步完善林业法制建设

林业政策是林业战略理论的实践,林业法规则是林业政策具体应用。因而,林业政策法规建设只有在先进的林业战略理论指导下,才能使林业活动符合林业客观规律,实现林业高速发展。

4.1森林法的修改

对现行所有的有关森林法律法规进行清理,简化合并,根据实际情况,并入森林法或者森林法实施条例。例如,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中的要点是条款并入森林法,将其中的详细规定并入森林法实施条例。

4.2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

细化林业许可制度,细化林业调查规划管理、林业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林业职工岗位责任制管理与监督等条文,增加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管理内容,将所有森林公园和所有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纳入林业管理。

林业法律论文例4

1 “交叉性”的人才培养模式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科技进步飞快,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需求旺盛,迫切要求理工类、行业类强势高校充分利用其得天独厚的理工科专业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建立法学与科技相结合的“交叉性”人才培养模式。目前我国有部分理工类、行业类院校已采取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如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依托学校的理科实力并针对该校科学技术专利与产权等领域问题较多的特点,即以发展科技法、知识产权法等为定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依托强大的理工科及自然科学技术文化优势,以发展航空法为特点,以培养掌握一定的航空航天科学技术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

东北林业大学是黑龙江省唯一一所教育部直属林业院校,现在也致力于综合性大学的建设,法学教育一方面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兴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另一方面为林业行业培养其所需的法律人才。因此,在课程体系设置中充分体现林业的特色,在讲授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环境法基本课程的基础上,增加林业生态保护法、林业法、林业环境管理法等选修课程。此外还设置了刑事侦查技术、房地产法等体现跨学科特色的专业方向,同时专门建立一个跨学科的特色研究机构——环境资源法重点研究基地。以后还要逐步设置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交通法学、科技法学和电子商务法等有特色的课程,通过学科的交叉融合,对学生进行知识交叉的培养,以适应社会对实务型人才的需求。

关于“交叉性”的人才培养模式,可以体现在“精神的交融”和“知识的交叉”等多个方面。现行比较好的交叉性人才培养模式应当是双专业叠加模式,有的称之为“3+2”模式,即理工科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在学习3年的本专业知识之后,经考试转入法学专业修读2年法学专业知识。如东北林业大学目前实行的是法学双学位制,非法学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在学习2年的本专业知识后,如成绩优秀即可选择攻读法学第二学位,在自己的业余时间学习2年的法学课程,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即可获得法学学位。法学专业的学生还可以选择攻读外语、计算机、会计等第二学位。事实上,这样的培养模式既符合理工类、行业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办学特色和办学规律,也符合人才市场的需求,所培养的人才具有极强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

从人的全面发展来看,现代大学里学业的竞争正逐步转向基于多元智力的复合能力竞争。学习已经并正在突破传统知识教学的框架而成为一种综合能力的培养和实践方式,能力建构的理念已经上升到与传统的学问修养并驾齐驱甚至更高的地位。所以应转变教育教学观念,构筑与时展趋势和特点相适应的现代教育教学观念和人才培养模式。相应的,知识交叉的特色培养还可通过优化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加强对学生知识结构、学习能力和职业能力交叉的宽口径专业培养来实现。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所在院校理工科方面的学科优势,通过通识基础课程平台,拓宽学生对理工类课程的必修或选修面,从而加强对现代科技知识的掌握及其基本技能的训练;另一方面注重设置交叉性的专业课程。当然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是有限的,不应当让学生陷入无止境的课程学习,所以各学校要根据自己学校的实际情况来设置法学专业课程。

2 “团队式”的办学组织形式

农林高校要确立“交叉性”的人才培养模式还需要“团队式”的办学组织形式。如果仅靠单个人的孤军奋战就无法适应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和复合知识的人才培养。在此,东北林业大学优势专业如林学、野生动物保护、材料学等专业有着成熟的团队式教学组织形式可供借鉴,如按照学科专业组建一批有学术特色、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引领教学改革建设和学术研究的作用和团队整体协作的力量,不断促进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在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的法学专业,这样的团队分为两类:一类是教学团队,按照法理学、刑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环境法学和国际法学等传统学科建立若干教学团队;另一类是在新兴的法学边缘学科和法学交叉学科等领域,建立有其他相关专业教师参与的几个有特色的创新团队,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团队就吸纳了林学院和野生动物资源学院的专业教师。教学团队分别由各专业的学科带头人领衔建立“负责人——主讲教师——助讲教师——教学助理(研究生)”的教学组织模式。在此,学科带头人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走入本科教学第一线,负责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以教学团队为单位进行核心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改项目申报、研究等工作,形成配置合理的教学梯队。如行政法学教学团队就在2008年成功申报上黑龙江省精品课程。学术团队则通过组成课题组共同申报、承担科研课题的研究,有力地推动学术水平的提升与学科的发展。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团队就申报上多项国家林业局、省部级课题,为我国林业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2010年东北林业大学成功申报上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法学学科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众所周知,法学与理工科有很大不同,在采取“团队式”的办学组织形式时应注意一些问题。比如,“团队式”可能更主要适应于教学和课题申报这两大块。教师队伍因为存在教学经验、教学方法等各方面的差异,“团队式”教学模式有利于各专业领域的教师之间扬长避短,互促学习,而且学生也能从不同教师的教学教法中掌握知识及学习方法;不利之处是有时课程衔接不是很好,连贯性较差,这就需要团队里的教师多交流、多切磋。至于课题申报,“团队式”也非常适宜国家各类法学课题的申报,不宜采取“单打独斗”式申请及研究,这样会在申请的数量和完成的质量上受到很大影响。当然“团队式”的研究模式同时鼓励出个性化,充分发挥每个教师的研究专长,真正做出有影响的课题成果。

3 “实务型”的教研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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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鲁大学校长雷文曾经特别指出:教学方法的问题是制约学生创新能力发展的主要原因,因为不同的教学方法取得的效果是大不一样的[3]。大学教学最根本的方法应该带给学生心灵自由的飞翔,才能唤起学生创造的冲动,才能激起学生分享的内在需要。为了培养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需要借鉴理工科“重实验、重实训、重实效”的综合实践教学方式,构建包括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育、实训实习等多环节、多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以强化学生法律操作技能和实践创新能力的训练。

当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生活更迭频繁,各类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基本上,目前农林院校,特别是东北林业大学的法学教师都有或多或少的实务经验,这些教师将法律实践融合在教学和科研中,形成“实务型”的教研模式。“实务型”教研模式有利于培养和训练法学学生的法律技能,使他们毕业后能够很快适应社会,最终促进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采取“实务型”教研模式,首先要求任课教师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并将法律实务与科研、教学活动结合起来,甚至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共同承担教学。这些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将会有力地促进教师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因为教师会将实践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带到课堂,并引导学生参与讨论,大大丰富实践教学内容。同时,教师可结合自己的科研设想,讲解创新思维的全过程,将教师研究性的教学与学生研究性的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也可以是对法律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分析与思考。

“实务型”教学方式的关键是加强实践教学各环节,尤其是强化模拟法庭功能,甚至引进真实法庭审判活动,丰富诊所式法律教育内容。实际上,模拟法庭就是一个提高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为主的综合性法学实验室。通过模拟法庭教学方式,采用实战式演练,选取实际案件和案卷材料,在不同教师的指导下分别承担原告、被告和审判人员的角色,在庭审前各组互不交流,不进行“彩排”,直接进行庭审对抗,以加强对学生进行会见当事人、审查证据、法律文书写作、口头表达、辩论技巧、推理判断等方面的训练。

东北林业大学的模拟法庭设备比较优良、完备,经常邀请法院将真实的庭审活动设在模拟法庭进行,既有利于学生就近观摩实际的法院审判活动,又能解决部分法院审判活动场地紧张的困难,更能促进学生与审判实务人员面对面的直接交流,可谓一举三得。东北林业大学还学习借鉴兄弟院校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这是一种在行动中学习的情景式教学方法,它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缩小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4]。该教学方式以学生为主导,学生直接参与教师承办的案件,从而锻炼各种能力。

林业法律论文例5

我院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为国新林区建设提供了多方面的法律服务:

1.1培养了大批为林区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人才

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我院办学指导思想明确,始终坚持以培养地方需要人才为宗旨,为国家特别是伊春林区的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输送了大批人才,做出了重要贡献。我院培养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多数遍布我市国有林区公检法机关、政府、教育科研部门和其他各企事业单位,成为这些单位的骨干力量。我院法律专业毕业生在国有林区的各条战线上勤勤恳恳地工作,用人单位普遍认为我院毕业生基本功扎实,专业知识丰富,思想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严谨,工作能力强。多年来,学院培养的法律专业毕业生绝大多数已成为国有林区各战线合格的理论与实际工作者,在国有林区法制建设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1.2积极开展服务地方法制建设和新林区建设的应用性研究

我院坚持搞科研活动为国家和地方林区法制建设服务指明了方向,注重培育林区特色学科和优势学科,不断提升解决林区法制建设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新林区建设方面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近三年,学院承担国家、省级科研项目30多项,其中多项获得国家、省级奖励,出版或发表各类科研成果200多项。

1.3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林区的进程中,学院广大法律专业师生在完成本职教学或学习任务之余,在国有林区广泛地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工作,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我院为地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协助伊春市、伊春林业管理局司法部门对本地区进行普法教育;第二,结合新林区建设和地方实际需要开展各项法律知识讲座;第三,担任兼职律师,案件诉讼;第四,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直接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新林区建设;第五,开展义务法律咨询、参加疑难案件讨论等其他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

2林区高校为新林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特点

我院对伊春市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提供的法律服务具有以下特点:

2.1法律服务方式多种多样

由于新林区建设涉及法律的事务多种多样,为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培养相关法律人才;参与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起草与论证;为相关政府部门对相关问题的科学决策提供建议;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担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案件诉讼;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参与司法活动和进行法律监督等等。

2.2法律服务手段专业性

我院为新林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是以专业的法学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为手段。以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体系为基础,运用自身对法律知识和法律发展规律的掌握和理解,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新林区建设提出自己的思想和见解,去分析、评价新林区建设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为新林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2.3法律服务作用的双向性

我院提供的法律服务,对新林区建设和提高广大林区群众的法律素质以及促进林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法进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我院在为新林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进一步提高了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明确了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壮大了学院。学院的师生在为新林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用、检验、更新和充实所掌握的法律理论知识,提高了自身综合法律素质和法律实践能力。可以说,学院和地方在新林区建设的法律服务进程中,实现了互利双赢。

2.4法律服务目标的明确性

高校为新林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目标在于促进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依法、有序进行和提高林区居民的法律素质,保障林区各项事业符合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提高有关机关和个人对于新林区建设的法律认识。

3林区高校法律教育

应当进一步为新林区建设提供服务目前,我院在为新林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已经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今后还应当一如既往的做好为新林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

首先,要牢固树立高校为地方国有林区服务的教育观念。高等教育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推动力,对社会发展和提高国民素质起着重要作用。林区高校只有树立为林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别是为新林区建设服务的现代教育观念,才能在林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林区高校不仅要成为林区人才培养的教育基地,而且还应为林区的各项事业提供其他服务,充分发挥林区高校的辐射作用,为新林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们更应该以此为契机,坚定为国有林区改革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向,为新林区建设贡献应有的力量。

林业法律论文例6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王丹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王丹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王丹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 31-32·

林业法律论文例7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全面提升机关内部学习、管理、服务水平,着力打造个个素质好、人人工作好、时时形象好、天天心情好“四好团队”,不断开创绿色建设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二、学习内容

2011年,我局机关学习结合局机关自身实际,重点学习以下内容:

一是读理论著作,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特别要认真研读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理论著作,系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增强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指导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读经典著作,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充分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要内容,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带头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保持昂扬奋发的精神状态,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引领社会风尚。

三是读现代化建设所需著作,加强对经济、科技、文史及岗位技能等知识的学习。把学习理论同学习现代化建设所必备的知识结合起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学习内容。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广泛阅读管理科学、文明礼仪、健康知识以及法律、文化、社会、历史等方面的知识,用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充实自己、提高自己,武装自己。同时,要努力学习与自己岗位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拓展知识视野,夯实知识功底,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读林业科学著作,把全体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引导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发展上来。结合林业工作的业务特点,加强对国家、省和市有关林权制度改革、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等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让全局所有机关干部对本局范围内的科技、法规、政策等业务知识有更深刻的了解。通过学习,努力提高全体干部的业务本领,同时相互交流,使学习与工作相得益彰,形成和谐的学习和工作氛围。

三、学习形式和方式

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主要载体,以“3+X”读书活动为学习模式,以“每月一专题”为学习平台,努力让学习成为一种时尚、一种习惯。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理论与调查研究相结合、讲课辅导和专题讨论相结合,不断提高学习效率和效果。集中学习以专题学习形式为主,按学习计划组织实施,主要采取“讲”、“听”、“看”、“练”、“比”等方式,将学习寓于专业人员讲课、专题报告、实地观摩、文体活动、讨论交流、征文比赛、演讲竞赛等活动中;个人自学以科室为单位,每周进行一次政治理论、科技知识、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学习。各科室要制定月学习计划,月末进行总结。月学习计划要于每月27日前报综合科,并由综合科负责汇总印发。

“每月一专题”确定十一个专题学习内容:

专题一:机关效能建设

认真系统学习贯彻国家林业局局长同志在2011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同志在全市农村工作会议和“三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市委书记同志在全市总结表彰暨机关效能反腐倡廉建设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等,结合我局林业工作实际,以加快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绿色为总目标,为我市“十二五”生态规划开好头、起好步。

专题二:种苗知识

组织到等外地苗圃实地参观考察标准化生产情况,邀请高校等有关园林绿化及花卉专家讲课,增强机关干部对现代苗圃生产经营、种苗花卉新品种生产经营等知识的了解。针对新农村建设,采取讲课和现场观摩等方式,增强机关干部对村庄绿化树种选择知识的了解。

专题三:林权制度改革知识

采取邀请上级业务部门等讲课等方式,传授办理林业抵押贷款、森林资产评估、林权流转等相关知识,掌握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改革政策。

专题四: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知识

学习我市现有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辨别与防治,了解林木害虫常用的预测预报方法,进一步增进机关干部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知识的了解,提高工作人员防控工作的能力。

专题五:林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采取邀请市林业局、市法制办等讲课,了解《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林权证、林地征占、林木采伐手续及程序。

专题六:防火知识

邀请有关负责人讲课,了解森林防火基本知识及相关条例法规。观看森林防火演练,掌握森林防火基本技能。

专题七:党风廉政教育

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学习相关文件,强化廉政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专题八:野生动物保护与湿地保护知识

采取学习授课方式,学习我市现有掌握野生动物保护基本知识,了解我市湿地规划、建设及保护工作。

专题九:林业生产技术知识

解读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讲解地形图、手持式GPS在林业调查中的应用,介绍公益林、薄壳核桃栽培及幼树管理技术等知识,提高全局工作人员的林业生产技能。

专题十:公共管理知识

邀请市应急办、市委党校老师进行讲解,进一步增强机关干部对公共管理和应急知识的学习。

专题十一: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采取走出去拓展训练、授课等方式,讲解森林碳汇及碳汇交易知识,了解生态环境保护基本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了解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作用。

三、有关要求

(一)合理安排,精心组织。“每月一专题”学习由综合科负责牵头组织,学习时间根据工作学习需要实行弹性安排。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都要合理安排学习内容,使学习内容有计划,学习讲座有记录,学习心得有笔记,学习效果有保障。

林业法律论文例8

第一节 韦伯研究方法的独特性

在第一章里,我们已经谈到:十九世纪的社会科学基本上是在套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试图创建一种“社会物理学”(孔德语)。在今天看来,这种忽视人类精神世界的研究方法不仅是缺乏吸引力的,而且是不可行的。另一方面,以狄尔泰(Dilthey)为代表的德国“文化科学”传统则强调以“价值”(value)为要素的人类文化的重要性,并且主要用历史的方法去发现这些“价值”。新康德主义哲学家李凯尔特(Rickert)正式区分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文化科学的研究方法,认为两者绝对不可混同。但他本人并未发展出出一套系统的文化科学研究方法。李凯尔特的思想对他的朋友 马克斯。韦伯 深有影响,[2]但后者并不满足于区分“事实”(facts)和“价值”(values)的世界,而是在李凯尔特止步的地方继续前进,致力于发展一套研究“价值”的“科学”方法。韦伯把人的“社会行动”(Soziales Handeln)作为其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他的研究既注意“社会行动”的可观察到的外部表现,又关注“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Sinn)。实际上,他之所以选择“社会行动”作为基本的研究单元,就是为了在承认人的主观价值的基础上打破“应然”和“实然”、“事实”和“价值”、“主观”和“客观”的二元对立。他既不同意实证主义把人类行为化约为可观察的外部表现的做法,也不赞同完全回到人的主观世界、进行没有任何验证标准的“思辨式”研究。也就是说,他的研究方法综合了、或者至少可以说是试图综合客观性的“说明”(explanation)和主观性的“解释”(interpretation)。他所首创的“理解社会学”就是这种研究方法的具体应用。用他本人的话来说:

社会学(这个字眼具有多重涵义,下面仅以我们所理解的方式予以定义)是一门科学,其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解释性的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说明。[3]

韦伯还指出,对主观意义的解释也象所有科学的观察一样,需要追求“确证”(Evidenz)。[4]这一点使他区别于新康德主义者。而他紧接着又指出:“理解的确证”可能是“(a)。具有理性的性质(因而具有逻辑特性或者具有数学特性);或者是(b)。具有感觉上可以重新体验的特性(感情的、艺术领悟的性质)。”[5]在这里,(a)可以看成是实证主义方法的体现,而(b)则又具有“文化科学”方法的特性。因此,韦伯显然是在进行一种“新的综合”。那些认为韦伯是一个“新康德主义者”[6]或者是一个“实证主义者”的观点都是错误的,或者至少可以说是片面的。

第二节 韦伯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创造性转化

马克斯。韦伯独特的研究方法只有放到他的法学背景之中才能得到更好的理解。韦伯在他的各种著作中很少正面引用其他社会科学家的论著,倒是法学家的学说常常在他的行文中被正面地加以介绍。这一点在《经济与社会》中得到最明显的体现。他的一些重要方法论概念,比如“理想类型”或“纯粹类型”、“客观可能性和充分原因”等等,在社会科学或社会理论的脉络中都无法找到出处。所以研究者们常常惊叹于韦伯“创造”概念的能力。实际上,韦伯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传统”学者,他的所有重要思想都有学术上的根源,只是他比同时代的大多数思想家都更为成熟和稳健,没有象他们那样到自然科学中去为新生的社会科学寻找方法和理论源泉,而是致力于从法学这门古老的学科中发掘出可以帮助社会科学家研究社会现实的系统方法。迄今为止的韦伯研究者们都未能深入考察韦伯的法学教育背景对其毕生学术事业的深刻影响,这是一个重大的缺憾。只有梅耶在《马克斯。韦伯与德国政治》中提到过这么一句:“韦伯是一个接受过完备法律训练的法律家。罗马法和罗马法的历史对他的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他接下来说:“至少就目前而言,法律科学超出了我的能力所及范围。”[7]此外,还有许多研究者也都说过类似的话,其中还有以为正确地指出耶林是韦伯行动类型学说的主要理论先驱,[8]但没有人对此进行过哪怕是略微详细一些的论述。

法律作为一种历史性的存在 历史法学派的方法论贡献

在西方社会中,法律是一种铸成为传统的社会规范。一方面,包括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在内的整个西方法律体系都有一个共同的源头-两千多年以前诞生的罗马法,另一方面,法律又是一种解决现实问题的工具,具有最切实的实用性。因此,在法律这个场域中,历史与现实的交织和融会表现得最为明显。正因为这样,法学发展成为一种用历史方法来解决现实问题的系统知识体系。

历史在法学中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对法律原则(principium或arche)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查士丁尼组织编撰的《学说汇纂》中,第一卷就收录了庞波利由斯(Pomponius)的法律史作品 “论市民法的起源”。在漫长的中世纪,研究教会法和市民法的经院派法学家也保持着对历史的高度尊重。在中世纪末期,人文主义的学者和教师以及文艺复兴运动中的法律史学家则把历史推上了至尊的地位。Valentinus Forster和其他新兴市民大学中的法律学者把罗马法的历史引入到近代思想之中。其中最详尽的作品当数Arthur Duck所著的《市民法在基督教各王国中的作用和权威》(1653),介绍了到17世纪为止的欧洲封建法、市民法和教会法的历史。此外,这种历史研究的方法也进入到各封建王国本土法的领域,典型的作品就是Hermann Conring的《日耳曼法的起源》(1643)。[9]历史还进入到16世纪以后的司法技术层面,成为“法律解释”的基础,以补充或替代以前惯用的哲学方法。在《学说汇纂》中有一节题为“语词的含义”(De verborum significatione)的内容,其中便提出了解释、语源和语言变迁等问题,鼓励采用历史的方法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这些问题在中世纪其实是非常复杂的,因为“解释”实际上意味着要在蛮族的语汇和罗马 拜占廷或罗马 教会术语之间进行互译。对古典文献的翻译和评注、对不同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的论文以及法律词汇表,这些都是当时的法律职业者案头必备的工具,也是历史方法运用于司法实践所产生的成果。

作为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流派,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诞生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的德国,其开山祖师是胡果(Hugo),而它的主要创建者和思想源泉则是卡尔。弗利德利希。冯。萨维尼(Karl Friedrich von Savigny)。萨维尼一生的主要学术贡献主要包括:(1)。 1803年出版的《论占有法》(Das Recht des Besitzes);(2)。 1814年发表的与蒂鲍(Thibaut)论战的“论立法和法学在当代的使命”;(3)。 创办了历史法学派的理论阵地:《历史法学年刊》(Zeitschrift fur geschichtliche Rechtswissenschaft);(4)。 出版了两部系统的法律史名著:《中世纪罗马法史》和《当代罗马法体系》。[10]在这些研究中,萨维尼发展出了一套系统的历史研究方法,并进而使历史成为法律的“灵魂”,而不仅仅是一种方法。在萨维尼的理论体系中,对马克斯。韦伯影响最大的因素包括:(1)。萨维尼并不把法律看成一个有着自身目的的整体性存在,恰恰相反,他认为法律是一个由各种概念、原则和技术组成的复杂体,因此,研究法律的历史并不是研究一种“绝对精神”的历史演进(与黑格尔区别开来),而是要研究不同的法律概念、原则和技术如何经由不同的历史发展过程而成为现实法律制度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论占有法》一书中,萨维尼就专门研究了“占有权”这一特定的法律设计在历史上的演变过程。萨维尼指出:历史方法的目的不是“表彰罗马法或任何一种固有法律体系的丰功伟绩”,而是“追溯每一项既定制度的来源,发现某种有机的原则,由此把那些现在仍然具有生命力的制度设计与那些已经死亡的、只属于过去的法律规范区别开来”;[11](2)。萨维尼打破了把法律看成一个封闭体系的成规,他分析了法律与社会母体之间的密切关系,研究了法学家从社会现实中抽象出法律概念和原则的过程。他发现:法律与“事实”之间存在一种历史性的相互转化关系,许多现在的法律设计在过去都是首先作为事实而出现的,比如“占有”。因此,要想严格区分“事实”和“法律”,从而把法律建构为一个自足的系统,这在理论上和现实上都是行不通的。

韦伯从萨维尼那里得到了许多启发。这体现在他的两项重要方法论贡献上:首先是一种反对目的论和社会有机体论(以斯宾塞为代表)的“系谱学”研究方法,即:追溯促使每一种社会现象发生的各种影响因素,但否认存在一些“终极的”、“最根本的”原因,也反对把社会视为一个追求着某种目的的整体。其次是他的“历史社会学”方法,即:研究历史,但不把历史作为一种已经死亡的过去,而是视为一种仍然具有“现实效应”的力量,因此,要“建构一个社会学框架来引导历史研究”,[12]从而使历史与现实的相关性得到揭示。由此可以看出,韦伯在借鉴萨维尼研究方法的同时,已经对之进行了一定的改造,从而实现了自己的方法创新。

法律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 耶林的法学研究方法

韦伯的朋友、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勃鲁赫在他所撰写的一部法哲学教科书中是这样评价鲁道夫。冯。耶林(1818-1892)的:“耶林把以往法律哲学中的各种思想要点都汇集和综合起来,以促使法哲学的再生。”[13]而耶林完成这一工作的过程恰好发生在韦伯接受法律教育的时期,对韦伯学术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耶林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强调法律中的目的因素,即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根本利益冲突的解决提供一种方案。法律体现着对立利益之间的折衷和妥协。[14]为了研究法律如何在各种对立利益之间达致妥协,耶林必须摆脱形式主义的法律研究方法,将目光投向社会现实。在此过程之中,耶林发展出了一套系统的“社会理论”。韦伯通过耶林与十九世纪的社会理论传统建立了联系,他从这一传统中吸收和继承了一些基本的解释性概念,其中包括社会行动、集体性(collectivity)、社会力量、人性、人类的共同目的(common human telos)、一般发展原则、社会进化观等等。[15]

将耶林和马克斯。韦伯的法律思想进行对比,我们发现两者之间的相似性是非常明显的,但韦伯并未完全照搬耶林的概念和论式,而是对耶林的核心思想进行了具有重要方法论意义的改造。概而言之,韦伯从耶林那里借鉴并加以改造的范畴包括:在研究罗马法的过程中,耶林发现:在古罗马严谨、系统的法律体系背后始终潜藏着一个能动的社会行动者的概念,这个行动主体是某一家族的成员,承载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自己的行动去创设法律关系。如果没有这一行动者的概念,整个罗马法体系就会成为一堆僵死的条文,而缺失了一种使之赋有生机的精神。[16]在中世纪,罗马法得以在教会法中蛰伏、延续,而教会法对罗马法的发展所作出的最大贡献便是把“自由意志”这一属性赋予了法律行动者。[17]

具有“自由意志”并拥有若干社会资源(身份、财产、法律权利等等)的社会行动者这一概念为马克斯。韦伯所继承,成为他的整个社会理论的基石。(1)在发现并使用了社会行动者这一概念之后,耶林进一步指出:追求利益的目的是所有社会行动的内在动力。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社会制度都是人们有目的的社会行动的产物,它们反过来为人们的社会行动提供了一种有序化的导向。因此,“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则不是产生于一种目的 也就是产生于一种实践性的动机。”[18]韦伯继承了耶林的这一思想,认为人的全部社会行动都基于某种主观意图。不过,他认为耶林的“目的”概念不足以涵盖人的主观世界的丰富性,因此用“意义”这一概念来取代了它。耶林所称的目的带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所指向的唯一目标就是“利益”;而韦伯所称的“意义”则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包括情感、利益计算、宗教信仰、道德操守等等。(2)耶林在其研究中发现:人们追求利益的活动必然与他人发生关联,而合作则是实现社会共同利益的必然方式。合作意味着“把个人的目的与他人的利益结合起来”,[19]它是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社会组织的目的是维持合作并确保社会成员的意愿保持基本的一致,它们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则包括强制、奖励以及道德和伦理上的说服。[20]韦伯也继承了耶林研究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的基本视角,他首先考察了人们之间形成社会关系的基本方式,随后研究了某些社会关系得以固定下来成为社会组织的过程。出于反对简单化和化约论的一贯立场,韦伯在考察社会关系或社会合作问题时突破了耶林只关注利益的局限,而看到了社会关系的复杂基础,其中包括血缘、情感(包括爱情)、市场交换、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宗教信仰等等。他基本上同意耶林关于社会组织内部秩序维持机制的理论,认为一个组织内部的秩序可以通过自愿协议以及强制与服从两种方式而获得。(3)韦伯发展了耶林关于“职业”(Beruf)的观点。耶林认为:“通过‘职业’一词的社会含义或客观含义,即一种主体资格或者是一种召唤某人去完成某项事业的内在声音,我们得以理解某种特定的行为方式,通过它,个人把自己持久地摆在某种社会位置上 这就是他/她的社会岗位。当某种职业与主体谋求生计的经济目的结合起来时,它就被称为一种‘行业’或‘业务’。因此,行业或业务是作为主体生活的目的和手段的全部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生活的目的“一词,我们建立了职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通过‘生活的手段’一词,我们建立了职业与主体之间的关系。”[21]在这段深刻的论述中,我们发现了韦伯本人的许多重要思想的雏形:(a)。在韦伯本人的两篇重要演讲稿:“作为职业的学术”和“作为职业的政治”中,他强调了职业对一个的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模式的影响。正象耶林所指出的那样,职业不仅是一个赖以谋生的手段,它也成为一个人在社会上找到并保持一个位置的根本方式,成为他/她的安身立命之本。现代社会的整个权利结构和知识/话语结构都以某种职业结构的面目出现,判断某一个人是否有资格就某一问题发言、是否有权力在某一领域发号施令的最重要根据就是他/她的职业。面对浩如烟海的事实,一个学者选择其关注重点和研究路径的方式也是受其职业所制约的,因此,科学、尤其是社会科学中的“客观性”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否与事实对应的问题,而是一个是否如实地反映某种社会意义结构的问题。(b)。法律家(包括法学家、司法官员和执业律师)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职业群体之一,而马克斯。韦伯本人也曾经是这一群体中的一员。因此,他对职业的想象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律职业为摹本的。在《经济与社会》中,马克斯。韦伯花了大量笔墨来论述法律家的职业活动如何促使法律向一般化、抽象化和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又如何在一般化的规则与具体的职业判断之间保持一种适度张力的过程。因此,关于法律职业的理论建构在韦伯的法律社会理论中居于核心的位置。(c)。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马克斯。韦伯更从职业这一概念中提炼出一种职业伦理或职业精神,通过研究新教伦理与这种职业精神之间的关联,他揭示了导致资本主义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三节 韦伯方法论体系中的独特概念

林业法律论文例9

森工作业是影响森林生态系统平衡的最大的人为干扰因素。如果森工作业与森林生态系统平衡不和谐,势必造成森林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森林可持续发展。保持森林生态环境不被破坏,从而促进和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永续利用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区别

1.1永续利用与林业持续发展

可持续林业是从森林生态系统在生命支持系统中的整体作用出发,以森林生态系统在自然、社会系统中的功能维护为中心,目的是通过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管理,向社会提供可持续的福利,而不仅仅是某种物质产品,这种功能的维护不仅是获取森林使用价值的基础,而且是由使用价值所表现出的经济获益持续的保障,更是人类持续生存所依赖于生命支持系统的根本,是森林价值的本质所在。

1.2经营模式

传统永续利用的经营模式同农业的经营模式基本相似。林业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遵循生态系统的客观规律,经营和利用要限制在保持未来生态系统良好状态的目标内。表现为森林健康化,提供最优的功能和效益。

1.3技术保障体系

收获调整和森林蓄积量经营管理是永续收获林业技术保障体系的核心。其实质是把森林作为资产,通过集约经营建立理想结构的林份,实行永续作业,高生长量、蓄积量和木材产量,以增加社会财富。森林可持续经营是可持续林业的核心,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分类经营是可持续林业技术保障体系的基础;生态系统经营是可持续林业的具体技术保障体系,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工具;森林资产化管理是可持续林业的配套措施,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1.4操作尺度

永续利用建立在林班和小班空间尺度上的以林场或林业局为范围的部门生产组织形式,这种生产管理组织形式是以法正林理论为依据的。可持续林业发展的空间操作尺度是建立在景观尺度上的林业生产的区域化、社会化管理组织形式,这一管理组织形式是以可持续发展林业的结构、功能、效用三者关系协调理论为依据的。

1.5评价尺度

法正林状态是评价永续收获林业经营行为的基本尺度。可持续的森林即森林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效用三者关系协调统一是评判可持续林业经营行为的基本尺度。具体目标为:保持现在和未来森林生物多样性、生产力、更新能力、活力和实现自我恢复的潜力,在地区、国家和全球水平上保持森林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满足当代和后代各方面的需求,而不损害其他生态系统。

2 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现状

2.1林业发展指导思想、林业发展战略与森林法

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林业经营理论为理论基础和依据,学者们的经营思想来源于实践,因已受到实践考验或受到普遍接受而被政府采纳,其体现为林业指导思想并以林业发展战略为载体和平台进入实践,林业发展战略中所确定的林业指导思想(实质是林业经营理论)通过具体的林业发展战略步骤的反复实践,证明其科学性,或是受到普遍认可,而最终被写入各国的森林基本法。

森林经营理论与森林法的关系:可以说森林经营理论是森林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森林经营理论的变化必将带来森林法指导思想的改变。虽然我们已经接受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森林经营理论,并制定了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但我国森林法对此没有任何体现,对于这一对全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的经营思想,必将以法律加以确定。然而法律具有滞后性,但由于森林资源的生长周期长,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具有不可逆性,而森林效益的间接性、隐蔽性、时间积累性和验证的宏观性,加之森林资源存在形式的无比公开性,又使得森林资源在各种资源和资产中的安全性较低,容易受眼前利益驱动而遭到破坏,所以森林法不同于传统法,也不能等同于传统法,森林法的制定必须提高预防性、克服滞后性。

林业法律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24-0324-01

1 课程性质

随着社会化进程的加快,园林行业迅猛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大量规范和管理本行业的法律法规,高等院校相关专业也都陆续将《园林法规与规范》纳入学生在校期间的修读课程[1-2]。但对该课程性质的界定在实践中存在分歧。有的高校将之定位为学生的专业必修课,有的高校则定位成专业选修课。基于该课程的实用性及重要性,笔者认为该课程应为学生专业必修课。

2 教学目的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园林专业相关的国家政策和规范法规,并在园林规划设计、园林工程中运用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法等法律规范,熟悉掌握各部分规范法规要点,规范设计要求。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以后工作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3 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3.1 课程重视程度不高

近年来,迫于学生就业的严峻形势以及园林专业的特殊性,高校教学过于注重培养学生的应用型能力,忽视学生各方面综合素质的培养[3]。有些院校该课程是作为一门选修课程开设的,且开课时间放在大四第1学期。许多学生到了大四阶段专业选修学分已经选够,且又为了考研和找工作,这门专业基础课就不再进行学习。有的高校即使开了这门课程,安排课时也较少,体现出对该门课程的不重视。

3.2 教学方式陈旧

在课堂上教师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以理论灌输为主。课程中的法规部分,条文多,内容繁杂,包括《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城市绿化法律制度》等,而涉及园林规范部分则包括《城市绿化种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等。如果在课堂上以老师为主,学生记笔记为辅,那么课堂气氛将十分沉闷,收不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3.3 缺少实践环节

大多数院校对课程的安排只有理论部分课时,缺乏实践课时的安排。教师在日常教学中也以课堂讲授为主、适当穿插案例教学的方法进行,实践性环节缺乏,造成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不能深入下去,又同时缺乏必要的实践锻炼。

4 教学建议

4.1 将建设法规定位为必修课

将建设法规设为学生专业必修课;可将课程安排在学生大三期间;延长课程学时。

4.2 采用多样的教学方法

4.2.1 案例式教学与理论结合。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良好互动,教师引导,学生思考,共同探索。学生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案例来掌握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4]。案例的选取可以从网络、书本以及学生考《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历年真题中直接选取。

4.2.2 以学生为主的课堂讨论式教学。可以让学生自己搜集课程相关案例,做成PPT后以小组为单位汇报研讨结果,教师和其他同学也应该参与到讨论中,有利于学生兴趣的发挥和对内容的更深理解。

4.2.3 抢答当节课程中重要的问题。每节课前留5 min左右的时间,由教师将本节课讲解的主要法规规范总结成习题形式,按事先分好的小组进行抢答。答对多的组可以适当奖励。这样不但使学生对课堂重点一目了然,也增加了学习竞争性。

4.3 以具体项目讲解园林相关规范

园林规范的讲解若无实际项目穿插其中,那只是空文,所以可以用已经完成的项目按园林某些规范的条文一一分析,找出项目设计中运用到规范的地方。除此之外,教师还可布置一些作业,让同学在设计中注意规范的引导作用。

4.4 聘请课外教师

可以聘请课外企业、设计院有工程实践经验的人员来校讲课,将他们在大量的工作实践中碰到过或是正在使用的法规及规范讲解给学生。

4.5 增加实践性教学

除了大量理论课程外,还应增加实践性教学。例如让学生走入真正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现场,观察某些现象和行为,并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的有机结合[5]。让学生真正理解从事园林领域工作相关的实践知识,使其综合素质得以全面提高,形成“教、学、做”的统一。

5 参考文献

[1] 邹文娟.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的一些思考[J].考试周刊,2011(37):206-207.

[2] 崔春霞.高职《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12(3):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