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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4 15:23:17

网络传播论文

网络传播论文例1

(一)评估目的及定位

对广播节目的网络传播效果进行评估的根本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在新的传播环境中,重新审视衡量广播节目的传播效果,站在更为科学客观的立场,对既有的传统节目评估体系做必要的补充修订,以适应转变了的节目传播方式和方法;二是在传统媒体与网络融合的大潮中,通过在评估环节加入网络考核因子,切实促进广播与网络融合的力度,促进和鼓励创新,为适应未来媒体发展的趋势做充足准备。评估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将有力促进采编播人员增强新媒体传播意识,加强相关技能的学习,站在全新的角度设计和策划节目,另一方面也将全面提升广播管理水平,激发管理人员从台、网两大角度考虑问题,促进传统平台和新传播渠道的共同发展。该考核体系主要评估广播节目在网络渠道中的传播及影响情况,广播节目在网络平台上的所有传播行为,如采编播人员的主动传播、网友的口碑传播以及多种形式的二次传播等都应该纳入考核范畴。

(二)评估层面及相关指标

考评广播节目的网络传播效果,需要对广播与网络融合的各个层面进行逐一分解,遍观节目在网络环境中的立体境态。总体来看,广播媒体的“台网互动”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一是实现网上视听。在线实时收听与点播回放收听是两种主要方式,目前大多数电台都已实现所有节目的在线直播和点播。根据收听渠道的不同,又可分为电脑端和手机移动互联网端两个出口。因为部分节目还有视频制作配合,所以网络收视指标也需考虑。二是网络互动。大致可归为三类:一是传统博客、论坛的使用;二是即时通信、直播互动应用工具,早期是直播聊天室、QQ和MSN等即时聊天工具,现在发展为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延展性互动;三是移动客户端上的互动。网络互动一方面实现交流,另一方面也引发网友对节目的评论,由此产生广播节目与网络融合的第三个层面,即网民通过网络发表对节目的评价,形成网络舆论。四是节目利用网络进行营销推广,甚至产生经济利润。根据节目与网络的融合层面,广播节目的“网络影响力”主要有四个维度体现:网络视听、网络互动、网络评价、网络创收,通过对这四方面情况的考察基本能够建构广播节目网络影响力的评估体系。

1.网络视听情况——网络视听率。网络视听率是指广播节目在网络上被点击收听(或收看)的有效次数,反映网民的主动收听(或收看)行为,是节目网络传播力的体现。根据收听收看方式的不同,具体又可分为网络实时视听率、网络点播视听率。体现广播节目网络视听率的具体指标主要有用户数、播放次数、播放时长三个指标,其中播放次数又包括总播放次数、有效播放次数。

2.网络互动情况——网民参与度。即网民关注节目板块、参与节目讨论、转发话题、引发互动的程度,反映节目在网络中的传播深度。根据不同的互动工具,可以设计不同的行为评估指标。以论坛为例,主题数是论坛上发起主题的数量,某种程度上体现论坛主题内容的丰富性;发帖数是论坛上跟帖和回帖的数量,某种程度上反映网民使用论坛的积极性,体现论坛的活跃程度。查看数是论坛中每个主题被网友点击查看的次数,某种程度上体现每个主题引发关注的程度;回复数是论坛每个主题被网友回复的次数,某种程度上体现每个主题引发讨论的热度。一般而言,一个广播节目的行为指标与网络影响力之间为正向相关,如论坛主题数、发帖量越多,查看数越大,回复数越高,其网络影响力越大。

3.网络评价情况——网络评价度。搜集网民通过网络发表的有关广播节目的评价、看法、建议,经过整理、量化,评判节目在网络中的影响力,主要包括正面、负面、中立三个角度。与网络互动情况不同,前者反映网民参与广播节目网络互动的热度,是网民介入节目网络传播流程的主动意识和行为体现,表明节目的网络人气;网络评价则是在此过程中网民流露出来的主观倾向,是网民对节目的主观意见集合。评估广播节目的网络评价情况需要使用文本分析和内容分析方法,通过对网民讨论内容的分析实现对网民态度和观点的甄别分析,再通过数理换算转化为一定的指数。以“正面评价度”指标为例,通过搜集网民对节目或相关载体(如主持人、话题等)表达了赞赏、喜爱等正面积极的态度倾向的留言、帖子、话题等,加以数理运算计算出正面态度在网民所有态度中的比例数值,以此类推,未对节目本身做正面表扬或负面批评,只是表达了一种客观中立的立场和表达了批评、不满等态度倾向,分别代表的中性评价度和负面评价度。

4.网络创收情况——网络经济价值。广播节目通过网络传播创造的经济价值,如广告投放、活动创收等。如节目因极具吸引力而被更多网民点击收听,拉动网络视听率的提升,从而吸引网络广告的投放;或某节目论坛因聚拢特定听众受到部分广告主的青睐。随着网络媒体资源的不断开发,部分节目将有能力通过吸引特定网民,形成高黏度的用户群,从而吸引企业的关注,节目的网络经济价值也将由此实现。

(三)数据来源及支撑

广播与网络的融合有两个维度体现:一是自发办网,建设广播网站或移动客户端;二是向外借力,寻求与其他社会网络媒体的合作。鉴于两种用网方式的存在,广播节目在使用网络资源时也存在内网、外网两种区别,因而在评判广播节目的网络影响力时自然涉及广播网站和社会网站两类媒体,相关评估数据资料也存在两大渠道的区别。

1.自网数据采集。获取网站访问统计资料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在自己的网站服务器端或App客户端安装统计分析软件来进行网站流量监测;另一种是采用第三方提供的网站流量分析服务。两种方法各有利弊。目前,很多广播电台的网络部门通过自主研发软件、使用免费统计软件或者购买第三方公司数据的方式来监测自身网站和App客户端的数据。由于目前互联网存在大量的评估指标,而且多数指标的测量方法与解读并未形成业界公认的标准方法,所以一些电台往往购买多家公司的数据,不同来源的数据共同比对参考,全面衡量网站发展。

2.他网数据采集。首先,应该对节目使用社会网站或第三方客户端平台进行网络传播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挑选有代表性的社会网站或客户端组成样本库后,通过与社会调查公司合作或与社会网站协商的方式,获取节目网络影响力的相关基础数据,如节目的新浪微电台数据、蜻蜓.fm数据等。

二、网络评估与传统评估的关系及应用

广播节目网络影响力评估体系与传统评估系统的关系存在三种可能:一是网络影响力与传统收听考核指标加权糅合,制定台网融合背景下的广播节目综合评估考核办法;二是网络影响力与传统收听考核指标各自独立,网络部分单独奖罚;三是维持现状,仅将网络影响力作为参考,不作为考核分支。

(一)三种方案的利弊分析

第一种方案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媒体发展的形势需要,将广播节目不同传播渠道的传播效力统一考虑,完全糅合,综合考量广播节目。这一方案带有探索性的创新,前提是广播节目与网络的融合已经比较普遍且充分,且网络影响力体系相对完善,获得较强可信度和认可度。但是,该方案的问题是:若将广播节目的网络影响力指标与传统考核体系加权糅合,各自比重如何确立,怎么把两个完全不同的指标在不损失数据表现力的前提下换算组合,操作性如何保证,能否向被考核人员解释清楚等。同时,这种统计分析方法是否具备逻辑和统计学上的合理性值得考虑。因此,在目前台网融合尚未完全、充分的情况下,将两套考核指标通过加权糅合的方式组合在一起考评广播节目的时机尚不成熟。第二套方案的主旨思想是立足广播传统媒体属性,结合台网融合现状与趋势,在坚守舆论阵地、以传统考核为主的前提下,增加广播节目的网络影响力体系,与传统考核系统下的各个分系统互不交叉,各自评价。其具体的操作方法是保持传统评估的优先性和独立性,总台和系列广播按照当前的评估办法继续原来的节目考核,并以此为依据对节目进行奖罚;在此前提下,结合本台节目与网融合的实际情况,出台一套切实可行的“节目网络影响力考核办法”,将节目的网络传播单独进行考核奖罚。此举可能带来电台节目考核开支的增大,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节目的创新性发展,是值得的。第三种方案趋于保守,对当下广播节目借助网络扩大影响、吸引受众的行为不具有实质性的鼓励作用,也不适应台网融合向深度发展的大趋势,是本研究所不提倡的。

(二)网络评估的适用性

由于不同频率和节目的用网方式和程度不一,在制定考核标准时应体现差异性。如舆论宣传任务较重的新闻广播与娱乐文艺节目为主的音乐广播、文艺广播,由于目标受众具有明显的区隔性,同时各节目类型和定位也互不相同,等等。这些实际问题的存在应该给予充分考虑。应按照频率定位和节目类型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考核基准。

三、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难点

建立科学的节目考评体系对客观评价广播节目、建立公正的奖惩机制以及促进频率规范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网络影响力评估体系的提出对完善现有广播节目评估、促进广播运营机制改革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广播与网络的融合存在主体的多样性、内容和形式的复杂性、传播方式的不确定性等问题,对广播节目网络影响力的考核也面临一系列难点,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据如何确保权威、科学

传统收听率调查领域,日记卡虽然有其局限性,但业内标准较统一,调查手段和运作方式成熟。与之不同,互联网市场调查行业目前处在鱼龙混杂的阶段,数据产生过程也不相同,指标和定义也不统一,甚至术语使用也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什么样的调查公司才能保证数据采集的科学准确,并保证权威,让被考核节目和人员信服,是摆在网络影响力考核体系面前的一道难题。

(二)评估标准的确定

要建立一个科学的评估体系,所选取的指标一定要独立、有效、灵敏、可操作。本研究只是给出了广播节目网络影响力评估的基础设想,相关指标的细化、确立有待严格的讨论验证,尤其是不同指标的数理换算和权重确立需要进一步研究。而具体到每个指标,涉及评估标准的制定问题,如何确立一个考核的基准线、刻度线,这些具体问题也待商榷。

(三)评估对象的确定

考核对象的复杂性。广播节目在网络上的呈现有时是以节目名称为主体,有时是以主持人为主体,在网络考核时如何精准确定考核对象,避免不同对象之间的重合交叉,也是一大难题。此外,有的广播节目除了常规形态,还被剪辑成了其它的形式,如“听吧”里的短音频,这些节目形态的网络传播效果应作为原节目的网络影响力,还是单独考量,此问题也是无法回避的。

(四)如何避免人为数据造假

与传统的广播收听不同,广播节目的网络影响力评估一旦出台,如何让被考核人员理性地认识该考核的意义,并通过制定合理的奖罚力度杜绝人为数据造假,也是很关键的问题。

(五)网络传播效果评估的普适性

广播节目的非物质性决定了其考核的复杂性,目前广播媒体对于节目的考核就存在多主体、多标准的情况,这就对网络影响力评估的普适性提出了挑战。在媒体融合时代,广播频率和节目的不断调整、发展要求节目评价遵循“相对”和“发展”的原则。

网络传播论文例2

二、基于网络传播视角的信仰教育路径

网络传播理论为信仰教育方法的创新提供了良好的视角和纬度,结合网络传播过程的五要素,积极合理干预网络传播对提升信仰教育的效果具有重大影响。针对网络传播的特点,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针对网络传播的全球性特点,信仰教育要做好网络传播“把关人”角色。1947年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库尔特•卢因提出“把关人”理论,“把关人”又译作“守门人”。在网络传播中需要有“把关人”存在,他们筛选出符合传播群体规范或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网络传播的全球性表现在网络传播突破了区域限制,可以自由地与全球网民交换信息,网络是虚拟的,但是传播的信息是真实的,拉近了人与人的距离,促进了全球不同观念,不同文化的交流与交融,网络传播的信息对网民的价值观、人生观、理想信念都有极大的影响,加强了信仰传播的复杂性,因此,信仰教育需要培养网络“把关人”,对网络信息进行筛选和净化。针对网络传播的交互性特点,信仰教育要充分利用网络传播“议程设置”功能。1958年诺顿•朗提出“议程设置功能”理论。他提出议题被报道的频率与强度会影响人们对某些议题的关注程度,利用网络传播的互动技术,受众与报道对象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人际传播对大众传播是一个较有力的补充。传统媒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网络传播兼容了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的优势,每个人既是信息的传播者也是信息的接受者,改变以往的单纯接受模式。网民可以自由地选择信息,只关注自己关心的信息,甚至可以进行预订。因此,信仰教育要充分利用“议程设置”功能,打造校园网络传播平台,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内容作为议程进行长效的传播,强化关注程度,增强传播的频率和强度。针对网络传播的超文本链接方式特点,信仰教育要制作网络传播的“综合形态文本”。网络传播的信息形态是一些文字、图形、声音、图像、视频等的综合化超文本,可以对这些信息形态进行加工处理,转发、编辑等再生信息,延伸了人的听觉和视觉,有利于各种先进思想和文化的传播。因此,信仰传播要多利用多形态的传播方式,制作图文并茂的、动画视频等具有一定娱乐性的传播文本,使网民愿意接受这些信息,实现预期的信仰传播效果。针对网络传播的虚拟性特点,信仰教育要为网络传播创设“实践惯习场域”。

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提出“实践”“惯习”“场域”三个概念,他认为“实践”是使主观与客观达到协调的一种途径,是在某些内驱力的作用下自发产生的。因此,信仰教育要激发受众的内在动力,让信仰主动自觉的产生和形成;“惯习”是一套持续的、可转换的性情倾向系统,具有持久性等特点,惯习一旦在人体内扎根,在短时间内很难发生改变。信仰教育可以针对持久性的特点,培育受众的信仰惯习;“场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是一串串的关系,一个高度自主化的场域,不仅能把自己的逻辑和规则强加于场域中的成员身上,而且还可以渗透到其他场域,影响其内部结构。信仰的形成除了需要信仰的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信仰情感的体验,而情感的体验就需要有实践场域,因为“讯息、榜样、力量是信仰传播产生理想效果的必要因素”、,通过网络传播,受众接受了一系列有关信仰的知识和讯息,看到了行动的榜样,为信仰传播培育了心灵“土壤”,但并不自动意味着信仰传播产生了正面的效果。信仰的形成最终需要依靠信仰实践锻炼来产生信仰的认同和升华,信仰的形成过程是长期的、复杂的、曲折的,需要经过多次反复。针对网络传播的群体化特点,信仰教育要培育“网络共同体”。“共同体”一词最早源于德国学者腾尼斯,原义指共同的生活,是为了特定目的而聚合在一起生活的群体、组织或团队。而“网络共同体”由瑞尼古德在1993年提出的,他针对在网络上出现的社会集合体而提出这一概念。也就是指在一段持续的时间内一群人在网络上对某一问题展开讨论,并建立起一定的人际关系网。由于网络的互动性,网络交流空间广泛,全球的网民都可以在各个群、BBS论坛、虚拟社区中找到兴趣和爱好相同的网友,这些网络交往互动较多较活跃。因此,信仰教育需要培育“网络共同体”,共同体可以强化每个成员的信仰,共同体可以为成员提供信仰上的精神归属和感情支持。

网络传播论文例3

在网络出现之前,传播方式主要是以传统的广播、报纸和电视为主,这些传播工具相对于网络而言,被称为传统媒体。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是单向性传播,由传媒主体将新闻传播给受众。这些媒体都有自己的局限,像广播电台,对于没有收音机的受众而言,丰富的信息资源形同虚设;报纸的新闻对于没有订阅报纸或者文盲而言也形同虚设。电视传播打破了这些局限,但也不能保证每个受众都能及时看到新闻,很多人因为学习和工作的原因错过了收看。互联网的产生,打破了传统媒体的传播局限,尤其是智能手机的出现。在人手一部的情况下,一些突发新闻有的作为新闻出现在手机上,有的作为朋友间的谈资被朋友间互相传播。和传统媒体的单向性传播相比,互联网还有互动的效果,一则新闻流传之后,被不同的人评论,加速了新闻的传播速度。网络传播的另一个特点是将广播的声音,报纸的文字和图片以及电视的视频这些特长都集中在一起,给人声图文并茂的特点,也加大了新闻的可信度。

(二)网络传播对新闻传播者的影响

传统的新闻传播者是由记者、主编和编辑组成,记者还分为文字和摄影两种。他们将采访来的新闻整理后交给编辑,经过核对无误才被刊登在报纸上,或在电视播出。而网络传播,常常是某个网民发现了有价值的新闻线索,用手机拍下照片,加上简单文字,用微博的形式发在自己的微博里,就这样通过不同的网站传播开来。随着时间的影响不断扩大,更多的人关注这件新闻,因而新闻不断被补充,从碎片式变成完整式。它不仅改变了传播生态,还改变了传统的传播人员的工作方式和内容。使传统的传播权利从专业机构下放到普通民众手里。除了对传播者的工作有冲击之外,网络传播对传统传播也有积极意义,一些事件突发现场,网民用手机或者相机拍成的重要资料常被电视台采用,增加了新闻的真实度,一些网民随手拍下的视频和图片资料在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方面还被当作重要证据使用。

(三)网络传播对受众的影响

网络传播对受众的最大影响是丰富了新闻内容,由于网民分布在不同的社会岗位,大到政府部门,小到公厕,社会的方方面面发生的事件都能被作为信息到网络上。无论是社会大事,还是生活小事,都能引起人们关注。在传播方式上,网络新闻不是主动地向受众推销,常常是受众根据自己的兴趣主动搜索而来,和自己有相同兴趣的人互相讨论。在传播效果方面,网络传播减弱了媒体舆论导向。传统媒体中的舆论主要由精英层掌握,一些专家学者对新闻的评论常常能左右舆论导向,受众只能随着专家的思想进行探讨。但网络传媒由于是互动性的,允许受众参与讨论,受众可以发表不同的意见看法,造成舆论导向向不同方向发展的效果。这样更加鼓舞了受众的参与,因而一件小事在舆论作用下,也会产生极大的社会反响。

二、网络新闻传播的失范现象

由于网络新闻具有比传统传媒受众多,影响大的特点,一些人为了达到被人关注的目的,就利用网络的传播进行造假,网络称之为“博眼球”。网络新闻传播失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虚假新闻、色情泛滥、侵犯个人隐私、误导舆论导向。

(一)虚假新闻

网络上的虚假新闻主要以明星“被死亡”、“创作新闻”为主。一些人为了提高自己的微博人气,喜欢危言耸听,将大家熟悉并喜爱的明星“死亡”信息拿来爆料,像大家熟悉的六小龄童、成龙已经在网络上“死过”好几次了。有些人由于很长时间没有看到这类明星的消息,突然爆料说他们因病去世,确实能引起大家的注意。2013年爆料的“六小龄童在浙江慈溪医院去世”,引起广大观众的关注,消息被大量转发。这样不仅戏弄了受众,也对明星极不尊重,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很大影响。也有一些假新闻是夸大其词,造成恐慌效果。2015年6月爆出的“僵尸肉”,原因是查获了一批国外进口的过期冷冻肉,但在网络上被说成“70后”、“80后”,弄得人人自危。还有一种新闻是利用社会热点事件,像前两年的女孩喂乞讨老人吃饭,看上去很感动人,后来发现这只是在表演,属于“创作新闻”。

(二)色情泛滥

一些网民利用网络传播低级趣味,喜欢在地铁、公交上拍下男人猥亵女性的视频,情侣间亲热的视频和图片上传,目的是揭露猥亵者,看上去充满正义感,其实长时间偷拍这样的视频并上传,自己也不高尚。也有一些人看见一些色情视频就唯恐天下不乱,进行转发,造成恶劣影响。2015年7月中旬发生的“优衣库试衣间”视频就是这样的恶意转发。一对男女在试衣间亲热属于不雅行为,但者和转发者更是不雅的制造者。

(三)侵犯个人隐私

网络上一旦出现一些不文明的行为,一些网友在谴责的同时,喜欢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进行深度挖掘。这种深度挖掘,如果用在对贪官的揭露上,还有正义感。但有些个人信息也被挖掘出来了,像2015年5月,成都女司机违章变道被打,结果发现女司机违章变道已经多次,因而女司机由开始的被同情转为被谴责。一些人随即进行人肉搜索,将她的家庭细节都曝光了。同样,在“优衣库试衣间”视频爆出后,男女主人公的个人隐私也被暴露。虽然他们的行为不当,但在这次事件中也是受害者,个人隐私被曝光对他们的生活和工作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四)误导舆论导向这几年,我国有很多事件由于不断被暴露,形成一种错误的舆论导向。像我国屡次出现的老人跌倒后,别人好心扶一把,反而被老人讹诈,说对方是肇事者。这样就容易形成一种错误的导向,跌倒的老人如果和旁边的人发生争执,那都是老人想讹诈,在“碰瓷”!2013年12月,北京街头,一个老外骑车撞到一位中年妇女,拒不道歉还骂人。这段视频上传后,很多人在没了解事情经过的情况下,就主观地认为是中年妇女在“碰瓷”,在讹诈!一边倒地谴责中年妇女,后来才发现并非如此。2015年5月发生的“庆安枪击案”也是舆论导向偏颇的现象,警察开枪击毙了闹事者,引起了一系列猜测,上访、封口费、腐败案都被牵扯进来。这样的舆论导向偏颇也有积极意义,对我国一些单位的工作作风起到了监督作用。

网络传播论文例4

关键词:

网络文化;跨文化传播;全球化语境

一、引言

网络文化作为一种新文化,它以网络语言作为交流和传播手段,通过一个个网络终端连通社会,并迅速渗透到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中。由于它拥有海量信息,消除传播过程的延时,模糊传播者与受众界限等特点,使文化的交织碰撞变得更加凸显和频繁。

二、网络文化传播的特点

就像麦克卢汉所说,地球正在变为一个“地球村”,[1]我们不应该单纯的把网络文化传播看作是大众传播,它是集自我传播、人际传播、大众传播、群体传播和组织传播为一体的一种新型传播方式。网络文化传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非均衡性。

网络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了网络文化传播的不平衡。互联网以电子技术作为支撑,因此发展中国家的网络发展程度远不及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网络的使用率远高于发展中国家。然而对于信息技术相关行业的发展,发达国家更是予以大力支持。所以我们得出:发达国家的新型网络传播比传统传播方式更加活跃。

(二)不确定性。

传统媒体的传播往往是以一对多。而在网络文化传播中,接收者和传播者都具有不确定性。传播者不再是官方、权威,任何人都可以传播信息,在传播信息的同时也在不断接收新信息。因此接受者也是传播者,传播者同时也是接受者。

(三)高度参与性。

深度互动的优势和高度的参与感是传统媒体中所不具有的,在网络文化传播中,网民可以通过BBS论坛,微博,朋友圈等一些网络平台实时进行信息交流与情感沟通。

三、网络文化传播的现状

(一)意识转向

网络的出现和普及不仅让文化传播途径变得界限模糊,也让受众的意识从原来机械复制转向逻辑思考。公众视野一下放宽,但也逐渐失去了核心。[2]举个简单的例子,从符号学的角度分析,传统艺术作品就是强调图像或艺术符号背后的所指。例如《最后的晚餐》精美的构图和绚丽的色彩蕴含着无数宗教伦理意味;梵高《割耳后的自画像》是他最具代表性的作品之一,但却被一些“艺术家”恶搞为:割耳后收到了礼物———耳机。如今部分网络文化将内容导向型的艺术作品,变成形式导向型,因此也导致了在当下无数电视电影中呈现出的所谓“大众娱乐”的意识形态。

(二)受众转向

传统媒体(如报纸、期刊)所面对的尽管是大众,但一定程度上,有机会并大量接触媒体宣传的主要是精英人群,而平民关心的只是自身利益和温饱。但随着经济的飞跃式发展,国民需求已从过去的温饱转向为更高层次。网络的出现将媒体宣传从“精英”转向“平民”。现如今我们最先获悉新闻的方式并不是通过先前的报纸、电视,而是通过网络信息分享平台和手机APP等路径获得的。例如,6月12日在奥兰多发生的“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枪击案”,这条新闻最先就是通过网络平台被大众获知的,而后第二天的《新闻联播》才该新闻。可见网络媒体传播速度远高于主流媒体。

(三)技术转向

传统文化传播中的一个重要角色———图片,除了内容上给予观察者强烈感受外,观察者感觉到图像始终与其保持着某种距离。而在网络技术的支持和保障下,网络文化传播将事物与观者的距离拉的更近,更接近大众心理,并带来强烈的情感。简单的说,技术将“.jpg”图片变成“.gif”,如本雅明《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一文中所说:“像一颗子弹一样射向观看者,它碰巧碰上了他,因此获得了一种可以触摸的质地”。[3]尽管这样的转变带来更深刻的印象和吸引眼球的能力,但也不乏暴力、血腥和的文化内容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海报、广告与电影电视中。

四、问题与对策

美国学者丹•希勒指出:“互联网绝不是一个脱离真实世界之外而构建的全新王国。互联网的发展完全是由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力量所驱动,而不是人类新建的一个更自由、更美化、更民主的另类天地。”[4]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也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

(一)迷失自我

由于群体情绪具有传染性和非理性等特征,即使一个不显著的事件都可以引起一连串社会问题,对传统文化的冲击更是致命打击。网络舆论环境虽然在慢慢好转,但恶意传播还是大量存在。2015年5月3日,小长假的最后一天,一段成都男司机暴打女司机的视频在网上疯传,一名成都男子将一女司机逼停后当街殴打,导致女司机右肩骨折,脑震荡。当时,舆论一片愤怒,“丧心病狂”、“变态”等不堪入耳的评论黑压压一片。然而当打人男子公开道歉并公布行车记录仪录像后,舆论发生反转。女司机多次违章变道,对后车司机造成威胁,甚至威胁到了其他行人的安全。于是,网上舆论又变为该名女子“该打”“打得好”,甚至对女司机进行人肉。在大量的类似事件中可以看到,媒体对文化传播具有巨大的影响。想要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必须对各类媒体的报道加强审核和管理,尤其是国外媒体的报道,其报道中或多或少,都含有刻意修饰的成分夹杂在其中。现代文化加之异国文化的冲击将礼俗转向法制,不可避免的造成了社会和文化归属消失,导致异端化。而另一方面对传统文化的宣传和教育,也将是强有力的手段之一。纵观中国民族历史,传统文化对生活的影响是不争的事实,但太多民族的文化已被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和异国文化的冲击所遗忘,因此我们必须要回归对本族文化的重视。

(二)文化外化

上文中提到,在全球化语境下,文化之间必然会出现冲击和融合。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实施,中国打开国门已是必然的发展趋势,而这一过程也是对中国国家形象的重新塑造和国际地位的重新定位。与经济和政治一样,文化层面也步入全球化的行列,一是传统文化的全球化,二是国民教育的全球化。两方面共同传播着异国文化,同时也将我国的文化逐步外化。[5]文化外化尽管会带来弊端,但并不是要一并摒弃外来文化,抵制其传播,科学技术的发展就是很好的反例,很简单的例子———我们招商引资政策在吸引了大量外资企业的同时也带来了他们的先进技术,同样我国传统中医在国外也如日方升,日本的汉方、韩国的汉医、美国的中医针灸推拿等,正是我国跨文化传播最好的例子。西方国家将我国文化中的精华吸取,很好的为之所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好的发展。笔者认为当代中国的民族文化,像任何民族国家文化一样,都是以全球化为背景的。但我们要反思留给传统文化的空间,加深国人对传统文化的认同,塑造带有民族个性的传统文化。也只有这样,才能在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在异国他乡的文化传播中大放异彩。

(三)民意失真

从“华南虎”到各类事件,面对权利与民意的较量,民意表达成为网络上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借助互联网,散落在社会各个角落的民众有了表达自己政治想法和参与的机会,以“主人翁”的身份发表着对焦点话题的看法和所谓的民意、民声。作为新兴媒体,网络覆盖的群体,是任何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上文中也说了传统媒体面对的是主流,是“精英”,而网络的门槛极低。凭借这一优势,吸引了更多“平民”化的民意表达。根据社会心理学的有关研究,网络上存在着人云亦云“乌合之众”的现象,[6]加之一批所谓“公民记者”的、的出现,不加审查的随意信息,使真正的民意被这些“我”所淹没,没有表达广大民众的声音,而真正的网络民意失真。[7]2014年12月21日,“医生手术室自拍”事件在网上的迅速发酵,一位网友了医生在手术台上玩自拍的组图,并配以文字说明:“作为一名医护人员我想说难怪医患关系这么紧张,手术同时你们在做什么?”一时间,广大网友就“医患关系”、“职业道德”等对当事人进行抨击。当涉事病人出面澄清:“医生们拍照我知道,也同意了。医生辛苦那么久保住了我的腿,想不通为啥大家要批评他们。”随后,网络舆论又发生了转变。互联网这种群体极化对现实社会具有极大的离心作用,影响各社会成员的认同与文化的凝聚。我国的网络文化传播在认同多样性、选择性、个性化的同时,也存在非标准性和非理性。而解决民意失真的根本办法就是网络的实名制。韩国是互联网最普及的国家之一,但为了维护网络的健康和安全,保护个人隐私,韩国政府推动实施网络实名制,一系列的相关政策退出后,韩国成为现对互联网运营最规范、最安全的国家。与此同时也起到了增强国民的法律意识和规范行为的作用。民意调查等,政府与民众间的沟通和互动也越来越透明,越来越完善,网民成为了真正的网民。我国自2015年来也逐步推进网络实名制化,但受到了种种阻碍和现实问题。尤其是用户对实名制注册的矛盾心情并不是技术上就能解决的。我们要积极倡导宣传实名并不等于没有隐私,两者之间是一种平衡。我国的实名制化一定要结合国情,完善配套制度和技术手段,针对不同网站的不同特点,采用分级分层次的管理制度,从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真正发挥实名制的优势。

(四)网络道德

网络跨文化传播对我国影响最深刻的就是道德观念的转变。网络恶搞、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侵犯他人利益,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开始出现,甚至现在已经演变成网络道德暴力。例如人肉搜索,搜索行为的初衷是让人更接近事情的真相,而现在演变成无数血肉之躯的网民,利用冰冷的软件和数据库为提问者提供答案。在这过程中道德、良知和正义确在其中,但消极因素已导致正面文化的传播受到相当大的阻碍。2013年12月16日,《新闻1+1》播出了一起“人肉搜索导致女孩自杀”的案例。12月2日,一名高三女生前往陆丰市的一家服装店购物,当她离开服装店没多久,店主蔡某就在微博发出了监控视频截图,并宣称高三女生是小偷。随后网友发起人肉搜索,迅速将女生的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等全部曝光。次日,高三女生跳河身亡。我国传统文化中强调宽容、和蔼、与人为善,而在网络文化传播中,却用这些传统美德对一个人进行“裁决”。不分青红皂白,排山倒海般的道德暴力,带给人的不是归宿感、温馨感,而是恐惧。造成这种现状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商业化的运作和网络推手的恶意传播,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许多个人和企业参与了这些“小刺激”到“大反应”,“小过错”到“大惩罚”的过程。[8]对待这样的现状,除了我们必须重新捍卫网络文化的正确导向,和对传统文化的道德价值观和优良美德的重新树立。还有就是加强对某些不法企业的监管,其中的灰色产业链条已经形成,依靠互联网企业的自律已经很难保证网络文化传播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必须建立起健全的管理机制和法规政策,严格审查制度才能将网络文化的传播恢复绿色健康。

五、结语

全球各种文化的网络传播途径已经形成,我国的网络文化传播还处在初级阶段。面对上述问题,我们无法回避,只能面对、理解并逐步解决,否则将像美国波士顿大学教授、国际伦理与信息技术协会主席理查德•斯皮内洛所说的一样:“网络文化传播的社会道德通常很难跟上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而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抓住信息时代机遇的同时,如果不能密切关注各项风险,那将会为技术的进步付出社会代价。”[9]因此我们必须提高自身素质和行为准则,加强网络管理和自身约束,才能在未来文化传播过程中稳步前行。

作者:张弛 李燕临 单位:西北师范大学

基金项目:

论文系2015年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甘肃省新闻网站建设与对外传播研究》(YB031)的研究成果。

注释:

[1]车美萍.全球化与当代中国文化形态[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45-60.

[2]艾瑞克•克莱默.全球化语境下的跨文化传播[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118-130.

[3]苏国勋,张旅平.全球化:文化冲突与共生[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02-113.

[4]李斌著.网络政治学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89.

[5]罗云锋.人类学理论视野下的跨文化交流[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60-78.

[6]惠海龙.网络文化的价值解析[D].西安:西安理工大学,2006.

[7]李荣荣.传播学视域中的微电影叙事策略探究[J].东南传播,2011(12):33-34.

[7]张燕.Web2.0时代的网络民意表达[J].新闻界,2009(4).48-50.

[8]李钢,王旭辉.网络文化[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5:34.

[9]陆扬,.文化研究导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68-70.

网络传播论文例5

网络传播必须切实形成市场

网络传播兴起之前,图文电视在20世纪70~80年代曾经也被看好,但是最终失败了。具体原因当然有许多,例如制作和接入成本过高、当时的技术和用户的消费能力无法匹配等等。但根本的原因还是没有形成新闻消费的规模化市场。而没有市场的支持,再好的技术、再多的资本也难以带来利润。从这一历史教训中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当前的网络新闻传播,不仅是一种信息技术,更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需要从市场的角度审视上网媒介的新闻传播。

网络传播并不是为商业的目的而开发的,但它的火爆却是因商业的应用而兴起的。随着PC机的普及,因特网和Netscape浏览器为规模化的网络传播铺平了道路,电信服务部门、计算机行业的公司首先借助这一新的传播形式进入媒介市场。传统媒介如果不上网,意味着很大一部分新闻受众和广告资源将被拉走,也许失去的东西会更多。于是各个媒介也纷纷上网,它们同样看中了网络上可能形成的新的新闻和娱乐的消费市场。然而,这种市场的可能性不等于现实性。传统媒介不同于那些计算机行业公司和电信服务部门,上网了,不等于网络新闻传播就能成为一种成熟了的新媒体。在竞争的压力下,现在除了印刷媒介外,传统的电子声像媒介也在积极上网,尽管音频视频的播出技术还存在一些未解决的问题。

现在至少已有百家这类网上媒体因为经营不下去而消失了,当然新的媒体还在源源不断地蜂拥上网。其实,传统媒介的网络化生存还要走好一段路。如果不解决基本的经济上的投入产出问题,做到有所盈余,其生存始终是危险的。虽然有些关于网络新闻传播赢利的零星消息传来,但是至今传统媒介在网上的新闻传播网站,实际上还没有真正赢利的。现在已经不是最初的"跑马圈地"时期了,需要考虑十分现实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目前新闻网站生存和发展的现实问题

首先,一个明显的问题是,现有上网传统媒介的新闻网站尚没有建立成熟的市场运作模式。技术上,因特网原来不是为娱乐而设计的,音像传播远不能满足用户的要求,未来这方面的技术肯定会成功,但是何时成熟、成本多大,尚是未知数。即使非传统媒介的商业网站,其生存也处于相当的不确定中,目前尚没有找到最佳利用网络传播赢利的方式,而网络传播对网络商(包括上网媒介)来说,如果不能赢利,找不到挣钱的有效办法,再好的技术也不会有社会化的发展前途。

大众传播媒介的诞生和发展,与商业利益的驱动直接相关。上网的传统新闻媒介,即使有政治导向的目的,如果不把网络新闻传播同时也视为一种经济形态考虑,网站本身的存在,早晚会成问题。任何网站的建立和维持,并不像宣传的那样,损耗为零,它们存在着价值(内容、资本、人才、品牌、赢利能力等等),也存在着消耗(开支、竞争、设备折旧、观念老化、品牌退化、能力下降等等),网站的价值增长必须高于消耗损失。有些损耗是无形的,例如各个新闻网站大量重复性的服务模式和重复信息,将网络传播本身应有的较高的价值,分解得几乎没有了价值。每个新闻网站几乎都是这种重复的制造者,结果则是每个网站都为这种低质重复作出了百分之百的消耗。

第二,从用户的情况看,我国的普及率尽管近年增长速度很快,但底数太小,现在不过1.4%,远没有形成产业规模。即使普及率很高了,网络用户与传统媒介的受众还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即它的漂移性,很难抓住。去年底,世界网民人口已达到4.14亿。这个迅速增长着的数字,始终是吸引传统媒介和其他行业公司建立网站的动因。而现实却是:网上的用户群已经形成,但是消费市场并没有建立。这对已经建立的网站,特别对那些以新闻传播为主、而非以商业和生活服务为目的的网站来说,更是致命的打击。迫于竞争的压力,各个媒介不断地为自己的网站投入大量资金和人才,维护系统,更新升级硬件和软件,不断扩容,也许多少建立了一些网上的声誉,但是经济回报的匮乏,成为各传统媒介网站共同的难言之隐。

第三,网络广告的稳定和增长始终没有得到根本的保障。网络用户的漂移性,使得各个网站的广告收入很不稳定,上亿网民鼠标的点击声并不能自动变成数钱的声音。因为网民根本用不着依附于固定的网站,可以自由地在几乎无边际的网络中漫游。只有某些商业服务性网站,例如雅虎,有较为稳定的广告客户。网络广告与传统媒介的广告在垄断方面有些相似,美国位居前十位的网站,拥有全部网络广告的三分之二;排名前1300家的网站,控制了95%的广告。而其中新闻传播的网站则是凤毛麟角。

第四,已经形成的网络文化与网站的商业经营模式存在矛盾。网络最初是由各国政府资助而建立的自由的、免费的信息平台,从而很快培养了一种欣然接受的免费网络文化。现在建立的网站,包括传统媒介的网上新闻传播(个人兴趣型、影响很小的网站除外),如果只是为了宣传而赔钱,恐怕谁也负担不起。但是网上新闻传播要收费,首先要解决的是文化问题,其次还有技术问题。网络已是一个巨大的免费信息库,4亿网民已经吝啬成性,他们疯狂地使用着各个网站提供的免费电子邮件、免费下载软件、免费ICQ……,对于与网站性命交关的广告链接,就是懒得点击一下。有些网站动情地劝说使用收费邮件,但响应者寥寥。无论发明动画"旗帜广告",还是最近出现的"网上路演",能够吸引网民眼球的效果都不理想。如果靠向用户收费维持,也似乎不大可能做到。有的网站企图先让用户免费使用,培养兴趣后再收费;而一旦收费,点击率便迅速下降,最后不得不放弃收费。从商业角度看,早就应该明白这一点:广告传播永远不能期待受者的自觉。但是,上亿的网民这是一种无尽的诱惑,虽然前面已有不少牺牲者,但仍诱惑着更多的新网站扑向网络传播这个耀眼的光点。从长远看,网站早晚会取得成功,但是至少目前,尚没有完全有效的经验。

鉴于上述情形,如果把网络新闻传播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拷贝借鉴阶段、用户化阶段、网络原创阶段,那么现在的网上新闻传播尚处于由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的过渡,离网络新闻传播的原创阶段,距离尚远。建立新闻传播网站的消费市场,这是保证网上新闻传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奋斗目标。

既然网上新闻传播同样需要广告的支持,那么,就要研究网上新闻传播吸引用户的特点。单纯强调点击率,如同单纯强调发行量一样,对于广告商的吸引力是有限的,现在美国每千次的点击率已经从早先的35~50美元降至2~5美元。而这点收入对网站来说微不足道。关键在于提高用户注意力的质量,即将点击率改变为网页浏览率,许多广告商已经把网页浏览率(包括浏览持续时间)作为投放广告的依据。这就要求新闻信息在时效、可靠、广泛、真实,以及易用、可得、交互和原创性等方面,即新闻的内容质量和使用质量,全面满足用户。我国的新闻网站大多只看重点击率,一些广告客户也单纯从点击率出发考虑广告的投放,这是不成熟的商业行为。特别当广告商已经变得精明起来时,我们的新闻网站若没有学会如何抓住网民的注意力,就可能失去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

关于新闻网站的发展思路

网络新闻传播将出现三种转变趋势:一,将大众传播的市场转变为细分的小众市场;二,将限于国内和地方的传播市场,至少部分地转向国际市场;三,从或然率的市场(即提供通用的大路货的市场)转向个性化的用户市场。在媒介经营方面,就媒介与广告客户的关系而言,一定意义上是媒介将受众出售给了广告客户。但在网络传播的条件下,网站向广告客户组装和批发用户的手段和规模都会发生变化。现在我们对此的研究和思想准备尚不足。

网络传播论文例6

2语言机制是使网络语言信息得以复制与传播的前提

我们从语言使用的机制与语言的增长、发展机制中分析网络语言信息可以不断地被模仿与复制的理据。

2.1语言的使用机制与网络语言信息的传播

(1)预设机制是网络语言形式简洁的必要条件。

预设在言语交际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发话人而言,有效地利用预设有助于人们清楚、明白、恰当地表达思想,从而促使受话人更好地接受、理解自己所表述的内容。预设不仅是一种语言理论,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应用价值,恰如其分地利用或进行预设分析将有效或超额地达到言语交际的目的。从现代汉语的各种词类的角度:名词(名词性词语)、动词、副词、连词、数词中序数词、助词、语气词都能够触发预设。网络语言中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与数字、字母、谐音的预设表现比较明显。如,“XX门”、“XX客”等这类词,例如“XX门”始源“艳照门”,后来泛化到对于重要、大型事件的泛称。“河蟹”、“童鞋”、“886”、“小强”、“土豪”等大量词语的传播都是语言预设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从句式的角度,分句可以触发事态预设,表示假设的分句触发的预设命题一般与预设原句相反。如:“XXX,你妈喊你回家吃饭”、“……不是……,是寂寞”、“我好X”等句式的复制与传播也是语言预设机制作用的结果。预设触发语由于其功能已成为网络语言的重要策略。网络语言预设触发语与预设紧密相关,对预设触发语的研究与挖掘,有利于更好的认识网络语言。网络预设触发语激活了人们的认知假设和认知背景,在言语交际活动中,交际者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来传递所要表达的重要信息。

(2)羡余机制使网络语言“长寿性”变成可能。

羡余就是多余,语言系统中存在着大量的羡余成分。语言作为一个符号系统,能指与所指的并非是一对一的形式,任何语言中都存在着诸多的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词聚、词组、句式。这种机制是人们进行有效交际与沟通的剂,是提高语言交际能力的有效手段,为言行行为的言内、言外与言后提供了有效的空间。语言包含一定的信息量,而信息量的多少是话语价值的体现,但是在实际的交流中信息量的多少又取决于说话者的目的和交流的情景。如果传递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强化人们心中已有的观念,那么对于信息量的要求就相对较少;如果是介绍一种未知的事物,则对信息量的要求就会很多。另外,言语的情景对信息量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信息论的观点认为外部环境对信息的传播会产生噪音干扰,为了实现传播效果,需要在传播过程中不断重复已知的信息来消解噪音,噪音越大需要重复的信息也越多,信息量就会相对变少。同时,信息量还与可信度相互影响,在一个拥有固定容量的言语片段中,可信度和信息量呈现的是反比关系。在语用学的范畴中,羡余量指在特定的话语情境中在传受双方之间公开的信息,即已知的信息。可信度是评估信息传递效果的主要指标,研究表明高可信度的信息内容往往能得到较长久的记忆,被用来继续传递的频次也较高,但传递信息量则相对较少。信息量是对言语中包含的新鲜信息多少的界定。信息量不等同于信息,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相关度。网络语言就是一个有固定容积的信息容器,在网络的交际中,网络词语通过调剂羡余量和信息量来影响可信度,从而达到既定的传播目的。通常情况下,羡余量越高,可信度越高,信息量越小;羡余量越低,可信度越低,信息量越小。羡余机制带来了网络语言的“长寿性”,在一定时期内已经经受住了使用时间的考验,有效地被复制及被传播的历史过程。

(3)经济机制促使网络人际交际符号化。

语言使用中,为了实现交际意图、交际目标,提高交际效率,说话者往往试图“以少胜多”,以较少的投入获得更大的效益,在编织语言符号时尽可能做到言简意赅,用简单的信息形式传递更多的信息内容。网络交际的即时性与虚拟性、一对多与多对一等特点,使交际符号呈现出多样性:英汉混杂使用、越界交际、字母、数字及标点甚至是表情图形都与汉字交织使用,声音、图形等动静结合,形成视觉、听觉等多种媒体共同参与的交际方式,使人际交往与沟通变得无负担、无压力,在虚拟的世界完成了个体的社会化。“符号化的思维和符号化的行为都可以看作是人类生活中最富于代表性的网络语言特征,并且人类文化的全部发展都依赖于这些条件。”

2.2语言的增长与发展机制与网络语言信息的传播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是记录语言的符号。语言始终适应着社会文化变化的步伐而进行着发展与变化。促使语言本身实质性变化的因素源自于语言机制本身。

(1)语言的再生机制使网络语言具备了“多产性”。

所谓的再生就是为了保持有机体具有一定的功能,由原本体的结构中增长出新的成分、新的组织。语言固然不是有机体,但在语言的发育上却像一个有机体一样,利用原来的结构与成分生成新的结构。汉语构词的词根复合法就实现了有机体的再生。现代社会中不断涌现大量的新词是顺应了社会的发展与人们交际需求的产物,同时也是人们生活方式转变的一个标志。后现代社会的“去中心化”,人的思维方式的多元化,使人际交往的弹性化,语言表达的多样性,这一切加快了语言的再生,激活了语言的再生机制。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网络语言的“多产性”。网络语言中的自我复制,是以宿主的信息为传播源而模仿,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进行自我完全相同的大量复制。

(2)移植机制是网络语言“保真度”的保障。

移植就是把自己以外的成分借用过来,融入自己的结构体系中。语言中的移植现象各国的语言中都有体现。日语对汉字与文字系统的移植、汉语对“欧化句式”的移植、外来语的植入等等都是语言移植机制作用的结构,语言移植的原因在于有机体的再生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语言机体已经无法满足人们交际的需要,就像人缺血,如果失血过多就会影响人的机体的正常功能,必须输血,把另外机体的血液输入本机体,这是人体移植机制作用的结果。但并不是所有人的血液都适合自身机体,要与自己的血型相同才可以输血,才能融入到原机体结构中,否则就会发生排斥性反应。语言的移植也是如此,移植过来的语言成分要经过形式的改造才能与原有的体统和谐地融为一体,汉语中的外来词无论怎样变换形式,仔细分析都会找寻到原来的痕迹。网络语言的移植形式在满足虚拟世界的人际交往的前提下,不断的输入新鲜血液,不断的翻花样。网络语言的移植过程即在复制的过程中对于原版完整性的保留。对于原版信息保留的比例与复制的真实度成正向分布的正比例关系,出入过大,复制的成功性就愈小。“忠实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衡量尺度。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概念中所言的“忠实”并不是百分百地进行保留、复制,而是允许在交际过程中能指的音响形式发生一定的变异,复制的版本也会有些微小的变化,“忠实”也会是一个动态的渐变过程,但无论怎样变化,对其追踪溯源,都会找到原来版本的复制源。

3网络语言信息对使用者价值取向的影响

网络语言的传播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与人际交往的方式,给人际沟通提供了一个不受时空限制的虚拟世界,使人们在这个非现实的循环场中进行着信息的复制与传播。

3.1人在网络语言传播中的主体性作用人是社会的动物。

人在社会活动中为了相互理解,需要传播各自的思想文化意识。模仿的过程也是信息传播的过程。有传播就有模仿,而模仿又是一种心理机制。总的来说,人在模仿、选择、复制、传播以及变异过程中起的主体性作用主要表现在社会层面和心理层面。近年来,“随着IT技术以及电脑在大众中间的普及,人们越来越容易接触到新技术以及互联网,网络语言也悄悄地在网民中普及开来,它的触角甚至已经延伸到日常生活中来。网络流行语作为网上交流的工具,受到互联网自由化、虚拟化、交互化、全球化、无限化、电子化等特征影响,逐渐发展为一种新的社会方言,反映并制约着大众的文化意识”。

3.2网络语言信息传播改变了人际交往的方式

“以光速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的互联网克服了时空局限,把世界联结为一个整体的‘塞伯空间即网络空间’”,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人们的交往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1)人际交往的多元化与立体化。

网络语言信息的快速与便捷的复制与传播,打破了以往现实世界人际交往的模式,突破了现实交往面对面的直接性,使人际往来受血缘、地缘、业缘、时空等条件的限制,在“塞伯空间”里凭借电子邮件、静态网页、BBS论坛、聊天室、视频、音频、微信、飞信、微博、人人网等网络媒体复制与传播网络语言信息,以“塞伯空间”为辐射点进行环形辐射,打破空间界限实现一对多的同时和即时性的交往,交际双方在这种交往模式下既是信息的受众又是信息的传播者,受众之间、受众与社会间通过网络语言置换与传播着网络语言信息,这大大地拓展了人际交往的领域,使人际关系具有了开放性,并呈多元化特点,从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人际交往的循环场域。在这个循环场中,交往的主体具有了平等的互动,人们进行着越界的交往,跨越时空、、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生活方式、肤色与性别进行着合作与交往。

(2)网络语言信息传播使用者的心理变化。

伴随网络语言信息的传播,必然会引起使用者的心理变化,在网络语言信息的复制与传播中折射出鲜明的社会心理特点。①求简求快;②童言求趣。“东东”、“漂漂”、“呼呼”等语句,以其形象性与卖萌性而获得受众的“围观”,在潜移默化中完成了复制与传播;③标新立异。“词汇系统中的现成词汇缺少了新鲜感,于是就去临时性的创造出一些新的词语和表达方式”。例如:“粉丝”、“抓狂”等等,折射时代现象的表征化倾向;④从众时尚。“偶”、“稀饭”、“童鞋”、“……地说……”等“跟风”式的语言受到了大众化的追捧。

(3)网络语言信息的传播冲击着社会阶层的观念。

“计算机将摧毁政治领域的金字塔。我们建立等级森严的金字塔式的管理系统是因为我们需要掌握下属的去向以及他们的任务完成情况,而有了计算机的帮助,我们可以用平行联系的方法重新设计我们的组织结构”。现实社会里等级使人际交往依赖于他人权威,中国现实社会的人际交往始终没有脱离“亲亲与尊尊”,人们在一个等级分明的结构中进行着交往;而虚拟社会里,人际交往以其平等与自主解构着现存的社会组织结构,交际主体、交际的语言、交际信息的传播完全符号化,“我”既是受众又是信息的传播者,在“他者”与“同一性”、“自我”的互认中,平等地进行着沟通与交往。在网络语言信息的平台上,社会中任何阶层的社会成员抛弃了高傲与卑微,不受外界干扰的进行着信息的置换,交际的主体没有了阶级、阶层的藩篱,身份与地位淡化,享受着平行交往的轻松与愉悦,使个体获得更多的尊重和尊严。

网络传播论文例7

前言:网络时代的“数字鸿沟”

当前,正当人们还沉浸在数字化传播所带来的种种神话中时,“数字鸿沟”(DigitalDivide又译“数字区隔”等)的严峻现实却已摆在我们面前。“数字鸿沟问题是在全球数字化进程中,不同国家、地区、行业、企业、人群之间由于对信息、网络技术应用程度的不同以及创新能力的差别造成的‘信息落差’、‘知识分隔’和‘贫富分化’问题。”⑴数字鸿沟是一种无法避免的“积累沟”,它是国家、地区、群体之间业已存在的社会发展差距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数字鸿沟表现在4个方面,简称“数字鸿沟ABCD”。A(access)指互联网接入与使用渠道。互联网不仅需要信息基础设施,而且对终端用户来说,互联网接入价格由硬件/软件、提供接入费用及电话服务费三者组成,因此,社会经济差异是产生数字鸿沟的一大主导因素;B(basicskills)指数字化时代需要掌握的“信息智能”。群体间信息智能的差异往往造成互联网利用能力方面的鸿沟;C(content)指网上内容。在四通八达的网络世界里,谁主导着多媒体、多语言的信息内容和网络信息产品,这些内容与产品又以哪些群体的利益、爱好为取向,最终决定了这些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鸿沟;D(desire)指个人上网的动机、兴趣。不同的“使用与满足”类型,决定了互联网用户在获取信息和利用信息方面的鸿沟。

上述ABCD所带来的种种信息落差、知识分隔和贫富分化,是互联网发展必须应对的难题。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数字鸿沟的存在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着国家、社会、群体发展的方方面面。在此背景下,网络的使用者与非使用者之间的区隔已成为社会分层的新维度,它对传统的社会结构正形成势不可挡的冲击;与此同时,网络传播的效果研究更是传播学界一个无法忽略的课题。鉴于此,传播理论中原有的“知沟假设”(knowledgegaphypothesis)所关涉的传播过程中由社会分层形成的知识差异现象,理应成为数字鸿沟时代传播学研究的题中之议。

“知沟”理论假设的文献回顾

1970年,美国学者蒂奇纳等人提出了“知沟假设”,其实质是对大众媒介普及时代信息流通的均衡性、公众在知识获取方面的平等性提出了质疑。该假设认为:“随着大众传媒向社会传播的信息日益增长,社会经济地位高的人将比社会经济地位低的人以更快的速度获取信息,因此,这两类人之间的知沟将呈扩大而非缩小之势。”⑵假设以群体的社会经济地位(SES)作为考察媒介效果的变量(主要以受访者接受正规教育的程度作为SES的有效指标),尤其关注公共事务⑶、科技新闻等与公共决策、社会发展有直接关联的媒介内容能否为不同社会阶层所平等获取。他们认为印刷媒介的中产阶级价值取向加剧了传播中的“知沟”现象。

“知沟”假设被置于“社会变迁”(socialchange)的理论框架中,认为社会变迁以公共事务和科技知识的积累为基础,其进程表现为公众对某些观念或科技的不断接受——也就是社会学理论中的“积累变化模式”(accumulativechangemodel)。由于社会结构的次系统(如各社会群体)之间价值观、行为模式的差异,某些次系统能较快适应变革,而另一些次系统反应较为迟钝,甚至一开始有所抵触,因此导致在接受变革能力和速度方面的“鸿沟”(gap)。在这一理论框架中,“知沟”假设揭示了大众传播的负面功能,即:随着社会信息流量的增加,高SES群体获取媒介知识的能力和速度较快,从而与低SES群体之间可能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势,以此推论大众传媒加剧了社会不平等,对社会变迁具有深远的影响。

知沟研究的分析单元是不同社会地位群体的知识差异,其分析的层次主要是宏观的社会结构——社会系统(社会或国家)或次系统(如社区),他们对“知沟”的解释更多地涉及社会结构与整个社会秩序的冲突及维系的问题。1977年,艾特玛和克莱两位学者在个人层次上对该假设作了重大修正,认为个体获取信息的动机及信息对个体的功用差异,是造成“知沟”的另一重要原因。他们提议,从个体行为者的情境需求和动机角度解释“知沟”现象,从而在微观层次上开启了“知沟”研究的另一片天地。⑷

传统的“知沟”理论主要还是针对传统媒体。由于互联网具有与传统媒体不同的传播特性,加上网络时代整个媒介构成的变化,因此,我们在考察互联网对“知沟”的影响之际,原先研究的一些变量需要作适度的改变。

网民的社会结构分析

“知沟”假设着眼于社会结构,观察不同社会经济地位(SES)群体在大众传播过程中的知识差异,因此,其分析框架和社会意义也在社会结构及其制约性(社会结构的不平等状况、社会变迁、社会冲突等)中得以展示。这一视野,同样是我们考察网络时代“知沟”问题的着眼点。

数字鸿沟主要把全体社会成员区隔为网络使用者与非使用者两大类别,因此,在网络传播的“知沟”研究中,首先应关注这两部分人之间是否存在“知沟”现象。但是,以网民与非网民这两种身份进行社会分层,是否能反映传统“知沟”研究中的社会结构特征?传统研究主要以接受正规教育程度作为SES的有效指标,这与网民、非网民的划分是否契合?

我们首先根据CNNIC历年的统计资料,对我国(指大陆,下同)网民的人口和社会特征作一个基本描述。在社会学领域,个人的教育程度、收入水平和职业声望,是衡量一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SES)的最重要指标⑸,我们先从这3个方面观察中国网民的社会结构特征。

1)教育程度。如表1所示,2001年以前,将近85%的互联网用户接受过大专、本科以上教育。2001年的两次调查,出现了新情况,高中(中专)学历的新用户有显著的增加。尽管如此,拥有大专以上学历、即所谓受过高等教育的网民,仍占网民总数的60%以上。如果以高中文化程度为界线,就可以涵盖90%以上的网民。由于互联网的使用需要具备基本的计算机、网络使用知识和一定的英语水平,因此,高中文化程度这一界限似乎很难突破。正如有专家指出的:“互联网的发展受到复杂的相互影响的驱动,这些相互影响可以被恰当地称为后工业化。也许,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是教育。”⑹

2)行业结构。表2、表3显示,中国互联网用户除在校学生外,其他的主流群体主要分布在科研教育、信息产业、企业和商界、国家机关,这与网民的职业结构中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分列前二位的状况基本一致。近几年,在校学生用户比例发展最为迅速(2000年7月的统计可从“其他”一栏推断),从1997年到2001年7月增长近一成。需要注意的是,具有高中学历的人口中,很大一部分可能是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本科生,这与表1显示的近年来这一部分网民增长速度较快的趋向是一致的。

表1中国互联网用户的受教育程度结构(%)(1998-2001)

中专以下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

1998年7月6.934.249.67.51.8

中专以下大专、本科

1999年1月1177102

高中(中专)以下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

1999年7月212274892

2000年1月313324561

2000年7月2.512.832.845.94.91

2001年1月6.4423.4528.9738.821.910.41

2001年7月8.728.826.733.61.80.4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表2中国互联网用户的行业结构(%)(1997.10-2000.7)

行业类别1997.11998.71999.11999.72000.12000.7

科研教育26.11912.614.911.412.6

学生13.613.916.419.321

机关9.410.38.111.610.712.2

媒体文艺体育11.84.52.33.65

社会服务3.33.13.634.64.5

计算机行业1518.817.414.912.913.6

邮电通信6.78.68.77.452.8

金融保险54.865.36.25

厂矿企业11.111.311.918.620.417.2

农业0.20.30.6

其他8.88.410.82.51.926.4

合计1001001001009899.9

资料来源:邱泽奇:《中国社会数码区隔》()

表3中国互联网用户职业结构(%)――2002年1月、2001年7月(括号内)

国家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9.75(8.8)24.84(20.6)

办事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

13.43(18.6)11.43(12.0)

农林牧副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0.76(1.2)5.31(4.9)

军人学生

1.03(1.2)20.92(23.0)

无业人员其他

5.33(5.7)7.2(4.0)

资料来源: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3)经济收入。一般说来,互联网的接入除了一定的技术要求外,还需要以经济条件作为保障,所以个人的收入也是一项重要的考察指标。但从CNNIC的数据却很难看出这一点,2001年1月和7月的两次统计都显示:月收入在500元以下(包括无收入)的网民占总体的三分之一;月收入在501—1500元的中低收入人群约占42%。这就意味着,目前中国网民的大部分(73—74%)属于中低收入甚至是无收入人群。可以确定的是,其中超过20%的无收入网民是在校学生;但对于另一半左右的中低收入用户,只能从另一项(用户上网的地点)统计数据进行推测,由于有43—45%的用户主要在单位上网,所以在中国大陆,工作环境中是否拥有上网设施可能比个人收入更能决定一个人能否进入网民的行列。

但经济条件对互联网接入和普及的决定作用仍不容忽视,以上的统计仅针对只占总人口2%左右的网民,如果从整体看,它更多地体现在中国当前地区性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上。从收入看,在中国这样一个基尼系数(测量收入不均的一个常用指标,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58⑺)已超过国际警戒线的国家,地区间、城乡间、不同的阶层和行业间的人均收入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现象,基数庞大的低收入阶层(人口中“下等阶层和边缘化群体占83%”⑻)可能因纯粹的购买硬件及上网费用问题被拒于网络空间之外。而且,教育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如上海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15岁以上人口中“文盲/半文盲”的比例占8.68%;而甘肃这样的西部贫困地区则高达25.64%。根据2001年1月CNNIC数据,我们作了一下简单的统计,上海的互联网用户占其总人口约12%,而甘肃省的网民占全省人口不到1%。可见,区域性经济发展水平是造成地区性数字鸿沟的重要因素。

以上对网民社会经济地位的分析印证了“创新扩散”理论有关新技术的采用与人的社会经济状况的关系分析。“创新扩散”理论认为,就人的社会经济状况而言,新技术的早期采用者往往有以下特点:(1)受正规教育时间比晚期采用者长;(2)求知欲较强;(3)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包括收入、生活水平、财富拥有量、阶级归属等;(4)进取心较强,更不安于现状;(5)在一个社会系统中,其所属单位通常也较晚采用者更大,更有实力,这使得早期采用者通常对前途更有憧憬、更有信心。⑼因此,收入、教育程度与职业(包括职业前景与职业环境)这3项代表人的社会经济地位的指标是决定是否采纳新技术的主要因素。

还有两项人口统计学因素也不容忽视。一是年龄结构。2001年前,21—35岁网民稳占80%左右(2000年分类法改为18—35岁),2001年以后出现了新趋势——18岁以下的网民数量大幅度增加,在2000年7月到2001年1月这半年间增加了十几倍之多。18岁以下青少年网民数量的激增和他们的网络接触与使用习惯及特征,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现象。另一是性别。女性网民在2000年前只占百分之十几,但2000年后增长速度加快,据最新一次CNNIC的统计数据,目前中国女性网民已占总数的38.7%,性别方面的数字鸿沟正在趋于缩小。

至此,我们得出以下结论:中国网民群体具有下述社会结构特征:年龄在18—35岁左右、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具有较好的职业声望或正在接受高等教育,以男性为多数。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网民与非网民的划分,仍反映了传统社会结构分析所显示的等级差别,目前社会结构中的不平等状况确实反映在网络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区隔中,绝大多数低收入、低文化程度及从事低声望职业的人群成为漏“网”的边缘人群。社会经济地位是划定网民与非网民身份界线的主导因素,似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在网络传播的“知沟”假设研究中,以网民与非网民代替原来的SES二分法,依然能反映原先假设的初衷——社会结构的不平等可能造成传播中的知识差异现象。

但是,上述网民的人口与社会特征也说明,在网络使用与否的“知沟”测量中,原先代表SES的3项指标中的任何一项都无法准确描述目前中国网民的社会结构特征,即使是教育程度也只能作为互联网接入与使用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因此,传统的研究方法、即主要以受教育程度作为SES的指标已不合适。网民与非网民的划分标准,是一个由人口和社会特征构成的较为复杂的综合指数。

实际上,问题远不是设定一个新的统计指标那么简单。网民与非网民阶层的出现,甚至对传统的社会分层方法造成了冲击。“社会分层是一种根据获得有价值物的的方式来决定人们在社会位置中的群体等级或类属的一种持久模式。”⑽社会分层反映的是社会群体间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关系。就此,已有社会学家提出:在工业化发展早期韦伯提出的社会结构分析的3个维度,即权力、地位和声望,“已经不能穷尽互联网络引入以后的社会结构分析,进而无法替代‘是否使用互联网络’的区隔。在使用互联网络的社会中,社会学家必须考虑互联网络对社会的影响,是否使用互联网已经成为了超越传统社会结构分层标准的新维度”。⑾这确实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在信息就是财富的知识经济时代,信息(知识)资源与经济资源具有极强的可转化性,而且信息(知识)作为社会权力的象征,在信息化时代尤为如此。互联网的出现是否导致各种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及利益重组,这将对整个社会结构调整和变化产生影响。网络传播中“知沟”现象研究的现实意义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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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与非网民之间的“知沟”研究

本文主要以最近有关上海青年和市民的两项调查研究成果(杨鹏等,2000;张国良等,2000)为依据,考察网民与非网民之间的“知沟”现象。

按照传统的“知沟”理论假设,高SES群体在传播活动中获取信息的速度与数量,皆高于低SES群体,那么从理论上看,根据上述对网民SES的分析,这一部分群体的媒介知识获取能力本身就处于较高水平,问题的关键是,互联网是否使他们“如虎添翼”,进一步拉开了与其他群体间的距离。

网民无疑比非网民多了一种信息渠道,但由于受时间和生理条件的限制,人的日常信息消费能力是有一定局限与边界的。也就是说,个体接触与使用媒介的总时数不可能有太大的改变,发生变化的是媒介接触习惯(包括时间分配)、信息寻求模式等。中国和美国一些调查均发现,互联网的问世,使得受众对媒介接触的时间分配正发生着剧烈的转型,越来越多的网民减少了对传统媒介的接触而转向了互联网。就上海青年上网后的媒介接触情况而言,收看电视时间明显减少及有所减少的占42.4%;阅读报纸时间减少的占25.2%;收听广播时间减少的占35%;阅读杂志时间减少的占30.6%。⑿这种从传统媒介向网络空间的转型,是否意味着获取媒介知识的模式、速度、数量方面也都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一、从网民上网寻求信息的目的看。上海青年上网的基本动机是学习和获取信息(共占59.7%),其中24.1%的被访青年上网目的是“了解新知识、新见解”,为上网动机中比例最高;此外,“查询各种有用资料”(14.4%)、“了解更多的时事新闻”(11.2%)、“获得传统媒体之外的其他各类信息”(10.0%)等,也是被访青年的主要上网目的。⒂但信息寻求的目的能说明的问题有限,因为坚持接触传统媒体的受众也可能以学习和获取信息为主。

二、网络在信息内容供应方面与传统媒体的差别。目前中国的网上新闻基本处于对传统媒介的整合状态,原始性新闻只是“玩球”,而且数量很少。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网络的使用与否对“知沟”毫无影响?情况可能未必如此。上海青年调查表明,有10.0%的网民认为,网络的优点是“可以获得传统媒体没有的信息和服务”;另有14.4%的网民则认为,网络的优点在于“超越国界,及时获取海外的信息”⒁。可见,网络信息在内容上的无疆域性为不少网民所看重,而且他们从网上获取的知识有一部分正是传统媒介所无法企及的。

媒介内容是“知沟”研究的一个重要变量。传统“知沟”研究的内容,基本限定在公共事务、科学知识、环境保护、医疗保健、农业知识等范畴。但互联网是一个远比传统媒介更具兼容性的信息平台,随着公共图书馆上网、政府上网、社区服务上网、电子商务、网上选举、远程教育及医疗等的出现,对网上信息内容的考察也宜进一步拓宽。但根据知沟假设的初衷应选择那些与个人及社会发展、公共政策、民主化进程直接相关的信息内容,这些内容能否通过网络传播在不同社会阶层中得到均衡分配,才是“知沟”研究的主旨所在。

三、网络在信息传播方面与传统媒体的差别。这可能是网民与非网民之间引起知识差异的又一重要原因。由于网络传播信息容量大(包括新闻条数及背景资料整合);时效性强(主要表现在更新速度快,上海青年网民认为网络的快捷性在所有媒介中名列第一⒂);页面制作采用适合阅读的编排及点击、链接等主动查寻方式;以及网民即时评论等互动性,使得网民与非网民之间可能产生多种知识差异现象。在网络传播的上述特性中,网络信息的广泛性和快捷性,正是它深受青年网民青睐的原因。

值得一提的是,在传统“知沟”测量中,对知识的操作性定义一般分为“简单知识”——对某一事件或计划的知晓(awareness),和“深度知识”——对特定事件的关系、原因或背景的了解⒃。对网络传播中的“知沟”测量也应观察这两类知识的差异情况。网民在“深度知识”的获取方面可能与非网民产生极大的差异——互联网信息的搜索、链接功能,窗口弹出式信息编排方式等,极大地有利于个体对深度知识的寻求和了解,专业性网站、主页的细化(重要新闻和专题一般都专门设有主页)及个性化网上杂志的订阅,无疑也起着很大的作用。另外,新闻组、BBS等网上交流形式,也可能影响上网用户的“深度知识”水平。

综上所述,一方面,网民的社会结构分析反映出这一群体本身拥有作为高SES地位的“信息富有者”优势,这是传统“知沟”研究业已证实的;另一方面,网络的传播特性又在很大程度上势必形成或加剧互联网使用者与非使用者之间新的知识鸿沟现象。就后一点而言,数字鸿沟对“信息富有者”与“信息贫困者”所产生的区隔,有可能对传统媒介时代的知识差距结构进行一次重新调整。

注释:

⑴2000/11/0610:42北京青年报

⑵P.J.Tichenor,G.A.Donohue,andC.N.Olien,“Massmediaflowanddifferentialgrowthinknowledge”PublicOpinionQuarterly,Vol.34,No2.1970.

⑶publicaffair(公共事务),据“美国传统辞典”,意为“大多数人关心的社会、经济、政府、军事、科学或法人活动的论题、问题或反映”。

⑷JamesS.Ettema&F.GeraldKline,“Differences,andCeilings:ContingentConditionforUnderstandingtheKnowledgeGap”,CommunicationResearch,Vol.4No.2,April1977.

⑸[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P242。

⑹2000/11/2011:40eNet硅谷动力

⑻:《我们仍然在仰望星空》,P34,漓江出版社,2001年版。

⑼金兼斌:《技术传播――创新扩散的观点》,P116-117,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⑽[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P238。

⑾邱泽奇:《中国社会数码区隔》,

⑿《传媒力量与当代青年:2000上海青年发展报告》上海人民出版社,P98。

⒀同上,P86。

网络传播论文例8

二、寻求未来,移动互联网上的新探索

纸媒堪称最早的“移动”媒介,也最早与手机等电子移动设备结缘。2004年,我国妇女报推出了我国第一份手机报。随后,一些报纸不仅对外发行手机报,还利用手机彩信功能与读者进行简单的互动。2009年,3G牌照发放和苹果iPhone手机引入,成为我国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标志。纸媒又一次迅速站上潮头。iPhone手机落地我国的当月,《南方周末》便在苹果应用商店里推出了新闻客户端,到2013年,全国近2000家报纸中,共有278家报纸开发了移动新闻客户端。影响力较大的报纸和杂志中,开发独立新闻客户端的比例更是高达98%。纸媒还充分利用第三方移动平台,人民日报、参考消息在搜狐新闻客户端的订阅量超过千万,数倍于其报纸发行量。除了在“纸”外寻觅生机,纸媒也尝试在“纸”上找出路。2012年5月,京华时报推出云报纸,用户用移动端扫描报纸新闻区域的隐形二维码,可以欣赏到“跳”出纸面的其他多媒体内容。2013年7月,人民日报利用二维码、图像识别等技术进行传播形态创新,把报纸内容延伸到了移动网络空间。移动浪潮让纸媒深刻体会到互联网的玩法变了。国内外案例都说明想要享受到移动互联网的红利,远不是一“移”了之那么简单。在采纳新技术的同时,生产方式和结构也要随之调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进一步渗透,纸媒母体和网站之间的互动与融合进一步加强。人民日报和人民网都设立了报网互动部门,开办培训班,推进媒体融合。2013年挂牌的上海报业集团,成立伊始便着力整合内部资源,推出了“上海观察”“澎湃新闻”客户端。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也将各类数字化产品整合,统一交给奥一网打理。在Web3.0阶段,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蔓延和演化,纸媒变革风起云涌,但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纸媒都没有形成可供模仿的完全成功案例。因此,纸媒的移动互联网发展之路尚在摸索之中。

网络传播论文例9

当代艺术不仅仅要求艺术家向观众证明自己,而是为了激发受众,比以往更需要观众的支持。许嵩、徐良等歌手及其演唱的歌曲一夜走红,无不是在网络的点击和公众支持的表现。同时,网络传播的过程中受众具备较强的主观能动性和参与性,强调创作者与受众间的沟通。交互性和这种沟通过程中公众评价的巨大力量,使创造者,才能赢得更多的支持率,将尽可能从公众层面的公众为本,勇于创新,越来越多的好玩的审美标准对于公共艺术作品。

2、审美观念的转变

从历史的角度看,当代的音乐文化正在经历从音乐到民族音乐学者的转变,从精英文化到大众文化。纵观我国当代音乐文化的美感,大多内容形式多样,很难创新功能。由于形式美可以更直观地把握审美心理的观众,因此音乐内容与音乐内涵解释的重要性也愈来愈突出,而并不是仅限于体验音乐深层次的享受。在快节奏的社会生活环境下,音乐信息铺天盖地,人们很难对其进行合理地筛选各种音乐信息,并在自我实现的精神审美的一个超现实的状态经验,在其引导下进行音乐文化消费。音乐自身功能越发突出、音乐审美享乐主义大肆膨胀,很多人传播音乐仅仅是为了获取精神上的,其音乐内涵反而被严重忽视。随着音乐文化和传播技术不断的更新发展,大量的音乐和各种来源的文化信息融入人们的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在信息全球化时代,人们在享受音乐便捷服务的同事,大量音乐垃圾也涌入到人们面前,人们对音乐的感觉逐渐麻木,出现一定程度的审美疲劳。当前人们对待音乐有两种态度,一是拒绝接受音乐,觉得听累了;二是拒绝被动接受。

3、价值观念的转变

随着音乐的商业化,人们成为音乐文化消费者,美妙的音乐不再是高尚的,但已经成为一个方便的“精神快餐”。由于大量的流动性和音乐资讯,音乐文化快速更替,人们往往经过短暂的体验丢弃,或者选择接受它没有所有的音乐信息,失去了个人自己的音乐兴趣和价值观,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音乐原来的价值。

网络传播论文例10

restrictionofthecopyrightundertheinternetenvironmentbasedon

othercountries’legislationandaseriesofinternational

treaties.

关键词:网络环境,版权,权利扩张,权利限制

keywords:internetenvironment,copyright,expansionofright,

restrictionofright.

前言:版权保护制度总是随着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的发展而不断演进,回顾版权制度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每一次传播技术的革新,都会在各国版权保护体系中留下不同程度的痕迹。如今,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因特网的来临,又一次打破了原有的传播格局。网络,它结合了电脑技术与通讯技术之特点,以其信息量大,传输速度快,交互性强等优势,正以惊人的速度向前发展。

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因为网络技术的超速发展,而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其中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尤为突出,在现有的版权体系下,权利和义务关系再次受到极大地冲击,于是我们有必要考虑对现存的制度进行适当地调整和变革。本文旨在分析在这场调整和变革中,版权人的权利扩张及其限制的趋势。

一、网络传播权

1.权利扩张的表现

对于作品的网络传输,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发行,它指的是作品所有权人将自己的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然后由访问者通过网络的传输对作品进行浏览、阅读,甚至下载和复制。在这里我们需要探讨的是,这种网络传输是否应该由版权所有人来控制?即作者的版权是否可以扩张到网络空间?各国对此都采取了不同的举措。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两个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版权条约》或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简称《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或WPPT)。国际新闻界将这两个条约简称为“因特网条约”,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叫法不无道理。因为它们正是针对数字化技术和因特网带来的挑战而作出的反应。在WCT中第8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在WPPT的第10条(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规定:“表演者应当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使该表演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该条约第14条(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顶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里所讲的“公众中的成员在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显然是指通过交互式网络服务系统获得作品或录制在唱片上的表演。根据上述规定,通过网络的传输使用他人作品或录制在唱片上的表演,需要取得作者、表演者或唱片制作者的授权。这实际上把作者的版权延伸到了网络上的传输,至于由谁要求谁来取得授权,是信息提供者还是通过网络获得作品或表演的用户?两个条约对此都未作规定[1]。笔者认为应当由信息提供者(如网络服务商)来承担此项责任更为合适,因为作品的上载过程往往是由信息提供者完成的。

在这之后,美国通过对现有版权法中“发行权”进行了新的解释,从而涵盖网络传输的权利;欧盟则倾向于确立某种一般的向公众传播权;澳大利亚提出了一个内容广泛的“向公众传输的权利”(Right

oftransmissiontothe

public),既包括以任何通过接收装置观看或使用的方式向公众传播版权材料的权利,也包括广播权以及有线传播权。最终,版权国际社会采取了欧盟和澳大利亚的规范模式[2]。

据中国互连网信息中心的《中国INTERNET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披露,到98年底,我国INTERNET上网计算机已达6.7亿台,用户达210万[3]。时至今日,这个数据一定又有了成倍的增长,可见如果不对如此庞大而又方便的传播手段予以法律规范,即任何一个网络用户都可以在不经作者授权,又不向作者付酬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创作的作品送上网络,甚至以此牟利,或使其成为公共财产,任人使用。这必将导致使作者成为了新技术的受害者。因此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基本上倾向于保护网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通过一系列的案例及其评述都可以看到这一点。最典型的是1999年6月王蒙等6作家状告北京世纪互联公司未经他们许可,将其作品复制上网的侵权行为案[4]。第一、二审法院都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可见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说法,即明确了著作权人具有控制其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但如何对这一权利加以确认,我国学术界则存在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现行著作权法中至少有两项权利与数字化作品网络传输的内容相近似,一是“发行权”,二是“播放权”,并主张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可以通过适当的立法解释,以“发行权”或“播放权”来涵盖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输[5];也有学者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扩大对版权法中表演权的解释不失为一种给予网上作品司法保护的出路”[6]。

更多的学者则主张,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虽然没有规定网络传播权,但在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7]中所明确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中,并没有穷尽使用作品的其他使用方式,所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新型的作品载体的出现,作品的使用范围应当得到相应的扩张,网上传播应当作为使用作品的一种新方式已涵盖于这一条款的“等方式”之中[8]。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00年11月22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2条第2项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该解释一方面明确了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另一方面也是对司法中尝试性的实践予以了肯定。

2、权利的限制

版权保护应当延伸到网络空间,否则版权人就不会冒险把自己的作品上载到网上,这已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但知识产权制度向来就是一把双刃剑,赋予权利人一定权利的同时又作出一定的限制,否则就会导致权利的滥用。针对网络传播权的出现,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对合理使用应当赋予新的内涵:

关于合理使用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联盟各成员国可自行在立法中准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有关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为确立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设定了可供参考的标准。

在各国版权法中,规定关于合理使用的内容各不相同,但其中个人使用和图书馆使用是各国普遍承认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这也是目前在网络环境下讨论的热点,另外,远程教育作为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对原有的合理使用制度也提出了挑战,于是有必要对它们逐一进行讨论。

(1)关于“个人使用”

版权人对其作品的独占权不应成为再创造的障碍,所以各国法律多以“合理使用”等制度来保护后人的在创造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当然这里的“个人欣赏”应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如有学者认为个人欣赏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家庭的范围中,如超出家庭之外的欣赏,则不是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意义上的“个人欣赏”了[9]。

个人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方式绝大多数体现为对作品的复制,传统意义上的复制依赖于复印机、录音机、录象机等设备,但在网络时代,数字技术可以把绝大多数种类的作品数字化并在网上传播,私人复制不再依赖传统的复制设备而变得容易多了,但我们绝不能因此就简单地认为合理使用的空间大为扩大了。因为版权人正在采取一系列的技术措施来防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而且在WCT和WPPT中已经确立了对这种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10]。可见,个人使用中的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正面临着技术上的挑战。对此,如果缺乏法律的有效干预,必然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著作权人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得到了扩张,而相应地挤压了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有必要将“合理使用”的原则适当地延伸到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作品,以维护公众合理使用数字化作品的权利。

(2)关于图书馆使用

在保护国家资源和传统文化方面,图书馆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图书馆使用在各国版权法中都规定为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是否可以借助数字技术把浩如烟海的图书信息也进行数字化复制,并搬上网络以供读者进行远程浏览和实现馆际互借呢?

笔者认为,图书馆进行电子版本仅用于馆藏的复制与传统环境下的馆藏作品的复制只是复制形式上的不同,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应当包含在合理使用中。但是,如果图书馆把数字化图书用作在线借阅和实现馆际之间的互借,问题就复杂多了。有学者认为,图书馆如果是非赢利的为公众提供网上阅读的方便,可以继续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定。但是,赢利与否不应当成为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图书等出版物一经上网,便可供读者任意浏览,这与图书馆借书相比,被阅读的机率大多了,从而影响了传统形式的书刊销售,这将造成对著作权人的不合理的损害,因此属于侵权行为[11]。

参照美国的做法,也许我们会得到一些启示:美国以国会图书馆为代表的许多图书馆都把网上书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如莎士比亚等作者的作品,可以全文上网供读者在线阅读;另一部分则是仍在版权保护期内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在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稿酬之前,只有书目、图书简介及相关书评可以上网供公众阅览。如读者想进一步了解图书的内容则需要到图书馆按传统办法借阅。可见,在现有的著作权法体系下,建立数字图书馆,提供在线借阅服务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3)关于远程教育

权利人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不应当成为妨碍公民受教育的屏障,因而各国在著作权立法中一般允许为教学目的而自由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在网络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大学、中学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在这些网站上,出现了“名师辅导”、“网络课堂”、“网上论坛”等栏目,而且越来越多的大学已经在网上开展了在线教育,使学生足不出户就可以聆听老师的授课内容,并能与老师在网上及时交流。这种灵活的教育模式的前景是很有吸引力的。但是,在这种教育过程中,教材、资料的使用必然会涉及到有版权的作品,那么它是否还能以“教育科研为目的”而继续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呢?美国在1998年通过的《数字千年著作权法》(即DMCA)是通过拓宽教学广播豁免权的范围来实现远程教育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当然,在这同时也设定了一系列限制条件,如享有豁免权的作品的范畴,使用作品的数量限制等。可以看出,美国DMCA法案一方面已把远程教育纳入到合理使用的制度中,使得版权法不至于成为远程教育的绊脚石;另一方面由于对这一问题还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所以他们仍持一种谨慎态度。在中国,远程教育尚处于初创阶段,起码对于那些非赢利的远程教育而言,应当把对作品合理使用延伸到网络空间,让它们有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这对于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体系来说不仅是必要也是必须的。

其次,法定许可的范围有所拓宽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12]是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也就是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至于这一规定是否可以扩大施用于网络环境之下,这是学术界曾经争论的热点问题。在这场争论中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对此持肯定态度,如蒋志培法官认为:“在我国著作权法未做出新的规定的情况下,网络上使用作品可以比照报刊转载的现有规定进行一定范围作品(严格控制在现行报刊转载作品的范围内)的转载,不必经过许可,但要支付必要的报酬、注明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这有利于作品的网络传播、减少纠纷,同时又纠正了网上大量存在的‘白使’作品的违法行为,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13]。又如张平老师,“著作权法的修改还有待时日,完全可以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给网络服务商一段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对网络服务商的法定许可权可类比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14]。另外,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条件下推行“法定许可”可以防止不合理、不合情的权利滥用和过度的垄断[15]。

与此针锋相对,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如郑胜利老师认为,“报刊转摘的法定许可是在特殊情况下制定的,当时主要考虑其是一种宣传工具、便于宣传党的政策。如果比照报刊转摘的规定将作品上网定为法定许可”是不合适的[16]。另外版权局许超副司长认为“网络传播与出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将其视为类似于报刊转摘是不对的”[17]。另外,“网络传播是作者的一项权利,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限制的时候,不能够想当然地作出限制。”又如杨柏勇法官认为:“按照现有法律来理解,不能将网上向公众传播作品理解为一种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是封闭性概念,没有可以再罗列的内容”。[18]

这场争论双方各持己见,在任何一方都很难说服对方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解释》阐明了其态度,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可以看出司法解释明确地支持了上述肯定态度一方的立场,有学者认为这是在平衡涉及网络各方当事人权益以及社会利益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选择[19]。但也有学者认为,这种解释已超出了原著作权法的本意,是不可取的。可见,这场理论上的论战并没有因为最高法院的《解释》而终止,也许《著作权法》的修订能给我们一个更好的答复。

二、复制权

1.权利的扩张:

复制权是版权人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通过对作品复制件的控制,作者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使用权。数字化和网络技术使复制变得简单易行而广泛存在,这对权利人的专有复制权来说又是一大冲击,于是版权人急于将复制权扩展到因特网上。

当一部作品在网上传播的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的复制行为,它包括作品的所有人将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络上的复制;也包括为了使作品能够被他人访问而由系列网络服务器所做出的自动复制;另外,它还包括访问者在阅读该作品时在自己所使用的计算机中发生的暂时复制。在网络环境下,作者的复制权是否涵盖了这三方面呢?这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尤其是对第三种暂时、偶然复制的看法更是各持所言。

《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可以看出该条所确定的“任何方式和任何形式”已经涵盖了作品数字化这种复制的方式,也就是复制权可以自然延伸到网络上。

但根据《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如果暂时复制的目的纯粹是为观看作品,或该复制属于短暂的或附带的行为,只要是在作者授权或法律许可使用该作品的过程中所为,缔约国可以通过立法加以限制”。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新条约(即WCT和WPPT)对于暂时复制没有定论,所以各国对此仍然自行其是。

美国于1995年9月公布了信息基础设施工作机构知识产权工作的报告——“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即通称的“白皮书”。该白皮书倾向于保护版权人利益是很明显的,它认为复制在计算机网络上的传输是广泛存在的,并且特别提到也包括浏览中的暂时性复制。因为如果计算机用户访问存储在另一个计算机中的文件,在现存的技术条件下,只有该文件被“复制”到用户计算机内存中,用户才能在计算机屏幕上看到这一文件。白皮书认为这种复制也无一例外的属于版权人复制权的范围之内。

欧盟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认为暂时复制也是置于权利人的控制之下,但在1997年12月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有关权规则指令的建议提交欧盟委员会,该建议将某些短暂的、偶然的、技术性且没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如因特网上浏览中的存取行为)排除在复制之外。

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还没有“暂时复制”的位置[20]。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如果说该条为不完全列举,数字化复制可以认为被涵盖于“等方式”中的话,那么也只能包括长久型的数字化复制方式,因为以上列举的几种复制形式都属于长久性复制。另外,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第5款规定,“复制”也仅局限于把软件转载到有形物体上的行为,即只限于有形物体上的复制,“暂时复制”也被排除在外了。

2.权利的限制:

我们不可否认,在互联网的传播过程中,充满着多层次的复制行为,作品权利人的复制权延伸到网络上的复制也是符合情理的。至于“暂时复制”,其结果仍是对作品内容的再一次重复制作,使得在作品的“原件”之外存在另一份相同的作品,所以“暂时复制”仍是一种复制,要把它从定义上排除于“复制”之外是很难成立的。但是考虑到网络环境下的新特点,在给予版权人更高水平保护的同时,也需要维护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作品的利益,所以对作者的复制权赋予一定的限制,即从权利限制的角度上把“暂时复制”排除在外,这不能说不是一个谨慎地选择。如果网络上的任何暂时复制都置于版权人的控制之下的话,则数字化网络上信息的不断存储和发送就成为不可能,因为无论网上浏览、发送电子邮件、阅读文件等都必须首先获得版权人的许可,这样实则是赋予了作者太大的权利而以至于损害了网络它本身的公益效果。所以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一方面要把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复制纳入作者的复制权范围;另一方面要对复制权中的“暂时复制”加以限制,让使用者有一片合理的、必要的空间。

三、精神权利的扩张与限制

在版权的精神权利保护方面,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一直存在着很大分歧。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向来很重视版权的精神权利的保护,认为精神权利是作者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所以他们认为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维系了作者与其智力创造之间的人格联系,是不能被剥夺。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中,以对作品的经济价值利用为核心,精神权利只是作者经济利益的保障,处于辅助地位。

《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1)规定“不依赖与作者的经济权利,乃至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均有权声明自己系作品的原作者,并有权反对任何对其作品的有损作者名誉或声望的歪曲、篡改或其他更改或贬损。”在这里规定了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最低标准,即保护作者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赋予了作者高于国际保护标准的精神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可见我国法律在保护精神权利方面与大陆法系类似。

由于数字化和网络改变了传统技术的局限,读者已经不再局限于被动地接受信息,他们可以在网络上对作品发表意见,而作者也可以根据这些意见对作品进行适当的修改,这就是网络交互流模式的充分体现。这就意味着对网络上的作品加以改装、润色或者删节已经变得越来越容易。使得每个人都能够轻而易举地复制他人的作品,并且向更广范围的观众传播。这使得作者的精神权利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面对这一现实,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其中主张限制精神权利保护的国家认为对精神权利的保护可能影响作品在网络上的大规模利用。甚至欧盟在1996年也指出了“在信息社会中,精神权利的严格适用可能会被证明是起反作用的。根据作品的种类、使用的方式和合同内容,在精神权利适用上一定的灵活性是必要的”。不容忽视的一种现象是:不重视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美国却是世界上版权业最发达的国家,而一贯很重视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这方面却要逊色多了。所以,面对网络空间,大陆法系各国很难再提高已有的精神权利保护水平。当然也有学者反对在网络环境下限制精神权利的主张,他们认为一方面,如果对作者的精神权利给予过多的限制,会大大挫伤作者的积极性,这样会导致网络上信息来源的枯竭。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下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公众能够获取真正确凿的信息。

WCT第12条和WPPT第19条规定了“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要求成员国对非法删除或更改“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法律救济。这方面的规定对于加强精神权利的保护仍然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由此看来,网络环境下,对精神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仍然很难预料,如果严格地保护精神权利可能会阻碍作品的再创作,因为利用数字技术对原有作品的改编可以构成新的智力创作,所以,对原作品精神权利作适当的限制是有道理的。值得一提的是,英美国家在版权法中多规定了对精神权利的限制,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把精神权利推崇到了至高无上的位置,权利限制(如合理使用)也往往仅局限于经济权利的领域,不涉及精神权利。有学者认为,普通法系国家把合理使用适用于精神权利的做法,让相当一部分非商业的网络传输解脱了精神权利的负担,颇为可取。[21]笔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下,就我国的原有版权保护体系中对作者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做一定有利于使用者的灵活解释是可取的。

四、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如果说上面所介绍的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精神权利是对版权制度中原有的概念做了扩延的解释的话,那么,下面所要介绍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则完全是因数字技术化和网络的发展,而在版权制度中产生的新概念。我们都清楚的是,数字技术一方面为盗版和非法利用作品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同时也为版权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技术手段。从美国的白皮书开始,国际版权界就越来越重视技术措施在网络时代版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欧盟法律顾问团甚至认为“加密将作为主要的信息保护措施逐步取代版权。”可见在网络环境下强调技术措施在版权制度中的作用是具有特殊意义的。WCT和WPPT两个国际条约中第一次写入了关于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内容。

1.技术措施

技术措施是版权人在网络上行使其权利的一个防盗系统,由于作品在网上的传播不同传统的以复制、发行、表演、播放形式的传播,作品一旦上网,版权人只能通过设置一定的技术设施以限制或控制他人访问或下载自己的作品,从而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专有权利,这些措施往往包括要求登记,必须输入口令、数字签名等系列限制性措施。这些技术性措施大大减少了被侵权的风险。很明显,版权人为了实现自己在网络上的利益,借助技术来构筑一层坚固的防护墙是必要的。但是在版权人想方设法开发新的技术措施的同时,侵权人也在不断地琢磨如何突破这些技术措施而获得解密的方法,任何技术措施都有可能被侵权人破解,所以在版权人使用技术措施保护其作品的同时,还需辅之以法律保护的后盾。

在WCT第11条中规定了:“缔约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的技术措施。”另外,WPPT第18条规定:“缔约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方法,制止规避由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表演或录音制品进行未经该有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从这里可看出,该国际条约的态度是要求成员国的相关法律对技术措施予以保护。1997年欧盟指令草案第6条规定:“成员国应当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制止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未经许可规避用来保护版权和相关权的任何有效的技术措施的行为。”美国DMCA法案第1201条也规定了关于保护技术措施的内容,并在保护技术措施的同时设置了一些例外,例如该条款并不禁止对防止复制的技术措施的破解[22],因为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作品的复制属于合理使用。

关于技术措施各国纷纷采取了法律上的保护,但这里面临的问题是:封闭无形财产和封闭有形财产的社会效果是不一样的,对有形财产的锁住不会影响到他人的利益,但锁住无形财产则直接威胁到了公众依版权法对某些作品的合法使用,这样合理使用就会因为这种技术措施而被拒之门外,所以有学者提出技术措施固然阻止了非法入侵,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但使权利人同时获得了不应得的利益[23]。即不仅把社会公众拦在自己的作品领地以外,而且把公有领域的领地也划为己有。总之,如果说对这些技术措施需要用法律形式加以保护是没有疑义的话,那么如何进行保护仍然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美国DMCA法案既规定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同时又规定一系列限制的做法,在这一点上是有其借鉴意义的。

2.权利管理信息

这里所讲的权利管理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24]。这种标示作品著作权权利状况的信息,并不是有了数字化、因特网以后才产生的,印刷物版权页上有关作者、出版社、出版日期等信息都可以看作是一种权利管理信息。只是在数字化和网络环境下,权利管理信息具有其突出的特点,表现为他们往往以“数字或代码”的电子形式来表达,更为容易被他人删除、篡改或伪造,这种破坏作品复制件上的版权管理信息的行为也已经时有出现,造成侵权或盗版,因此对这些电子信息进行严加保护,也就成为在网络环境下有效保护版权人权利的一个关键的问题。

WCT第12条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来制止任何人未经许可从事上述这些破坏作品复制件上的版权管理信息的行为。WPPT第18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以保护表演或录音制品上的的电子信息。在我国有学者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中应把主要包括权利管理信息和技术措施两方面的内容写进著作权法[25]。但也有学者认为网络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不仅能与用户“对话”,向用户授权,而且能够监督用户,通过因特网向权利人秘密报告用户的使用情况,甚至搜索用户计算机硬盘、查找用户有无其他侵权行为,这实际上是对用户的隐私权的粗涉,对于这类在用户计算机上为所欲为的权利管理信息,法律非但不应保护,而且应当予以限制[26]。笔者认为不能因为网络权利管理信息有可能涉及到侵犯隐私权就一概的不予以保护,只是我们在设定一项制度对它进行保护的同时,需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如以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为限),从而防止这种权利的滥用。

五、结语

数字化和网络技术的来临,给版权制度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在这一背景下,版权人权利的扩张不仅是自然的,也是时代的需要,因为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知识产品创造人的利益应当成为权利保护的中心,否则网络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是网络是一个信息的海洋,并渐渐成为我们心目中的“第四媒体”,那么就应当让它充分发挥其最大价值以适应人们的需求。所以版权人的权利得到扩张的同时应加以适当的限制,否则信息的使用者们将被限制得到处担惊受怕而不敢越雷池一步,最终网络迅速、快捷的传输功能难以发挥。也就是说在网络环境下,使用者们的“保留地”应当作适当的扩大调整而不是遭到权利人的侵蚀变得越来越小。

法律固然应当保护作品的创造者和所有者,但这种保护决不应是无节制的。因为任何一件作品的创作,都是个人的创造性与社会性的结合,一方面它蕴涵了创作者个人的辛勤劳动,另一方面它也凝聚着对前人智力成果的继承,公有领域始终是我们进行智力创造的宝贵源泉。所以,纵使在网络时代,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绝不可破坏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因为知识产权制度虽然是一种合法的垄断制度,但只有当这种制度同时也是一种符合情理的垄断制度时,它才能为人们所接受并自觉地去遵循。

参考书目:

1.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2.《电子知识产权》编辑部,《电子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研究》,电子工业出版社。

3.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4.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

6.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三、六、七卷,中国方正出版社。

8.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编辑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主办,《判解研究》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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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儒珍,北京大学法学院2000级民商法专业知识产权方向硕士生。

[1]参见沈仁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出两个新条约》,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三卷,第1-9页。

[2]参见张昱,《网络环境下的版权问题研究》。

[3]参见沈仁干,《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思考》,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8卷,第42页。

[4]参见汤兆志,《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保护-----谈六作家诉“北京在线”著作权侵权案》,《著作权》2000年第1期,第8-11页。

[5]参见李明德,《数字化和因特网环境中的版权保护》,《著作权》2000年第3期,第21页。

[6]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11页。

[7]

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规定“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8]参见杨柏勇,《著作权法对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法律适用》,《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2期第28页。

[9]参见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0]参见本文第四部分关于“技术措施”方面的内容。

[11]参见赵晨钰,《网络版权,你的保护神在哪里?》,载于《中华读书报》99年3月10日。

[12]

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3]参见《网上著作权保护规矩怎么定?》,《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3期,第9页。

[14]参见同上脚注13,第15页。

[15]参见陶鑫良,《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思考》《知识产权》1999年第6期,第21页。

[16]参见同上脚注13,第10页。

[17]参见通上脚注13,第17页。

[18]参见同上脚注13,第5页。

[19]参见蒋志培,《依法加强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著作权》2001年第1期,第49页。

[20]参见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载《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郑成思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1]参见同上脚注6,第127页。

[22]参见肖燕,《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的立法背景及其重要内容简介》,《著作权》2001年第1期,第56页。

[23]参见WPPT第1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