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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文化权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3 15:22:27

公民文化权论文

公民文化权论文例1

    自1997年我国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来,各界对公民文化权利及其如何实现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公民的文化权利要通过政府创造条件而逐步实现,这要求政府承担起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义务,明确政府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中的责任。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根本途径。作为国家出资设立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该如何保护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众档案文化需求呢?笔者认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档案馆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根本途径。

    1公民文化权利与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一样重要,但不同的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直接参与就可以实现,而公民的文化权利需要政府创造条件而逐步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条件性要求政府承担起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责任。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保护公民文化权利在文化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宗旨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

    1.1公民文化权利及其实现的条件性

    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开放给各国签署、批准和加人。我国于1997年签署此公约,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人此公约。《公约》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形式确立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第一次援引《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同等重要性及不可分割性。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对文化权利的描述,有学者认为,公民文化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二是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四是文化创作成果得到保护的权利。

    《公约》虽然明确了公民应享有的文化权利,但同其他权利相比,文化权利容易被人们忽视,因为“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不同,文化权利的实现需要强有力的国家干预,需要大量投资,只能通过经济增长来创造条件而逐渐实现。也就是说,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是需要政府创造一定的条件的。正如《公约》的第二条第一款描述:“每一缔约国家应尽最大能力承担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赵宴群博士认为,“文化权利的实现主要需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经济条件、政治条件、社会条件和思想条件。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条件性要求政府承担起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义务,明确政府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中的责任。

      1.2公共文化服务-一-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政府对文化公益事业扶持的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文化服务”。《“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作为下一步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国家首次明确提出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此后,公共文化服务一词被频繁地拿来讨论。公共文化服务,简单地说就是提供公共文化产品,满足公众文俗寿求的活动和过程。公共文化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本质要求。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公共性、公益性、文化性等特点。

      尽管学术界至今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界定没有统一的认识,更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及成果,但是有一点是不容置疑的,那就是,各界都认为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张晓明、李河同志认为,“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社会需要‘公共文化服务’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满足公共文化需求。”俞楠博士指出,“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首要目的。徐世王同志认为,公共文化服务“就其核心内涵和本质内容而言,它是公民文化权利在我国文化工作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形式”。保护公民文化权利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动力,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根本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公民的文化权利,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

    2权利的呼唤与责任的担当: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释义

    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需要政府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提供各方面的条件。档案馆作为政府出资设立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护公民文化权利,是其不可推卸的文化责任。然而,受档案事业“国家模式”的影响,档案馆文化服务长期处于自我封闭的状态,普通公民无法与政府部门一样享受公平的档案文化服务,这与公民文化权利的实质背道而驰。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觉醒,档案文化诉求的增多,档案馆传统文化服务观念与公众的日益增长的档案利用需求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因此,档案馆只有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才能在政治民主化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1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档案馆履行科学文化事业机构职责与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统一

    文化事业单位的一般定义是:在文化领域从事研究创作、精神产品生产和文化公共服务的组织机构。文化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从而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正如有识之士所言:“所有文化事业,其根本宗旨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可见,文化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这是文化事业单位的本质要求,也是文化事业单位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不可置疑,档案馆是文化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基本术语》中指出,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工作通则》也明确界定档案馆为“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就是档案馆保障公民文化权力的根本途径,因此,档案馆履行科学文化事业机构职责与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统一于其公共文化服务之中。

    在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朱铭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作出“加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建设”的指示,这非常明确地指出了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性质,为档案馆事业的正确定位和今后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首先,档案馆要克服传统行政心理的制约,大力倡导服务型心理。档案馆工作人员必须认识到档案馆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所承担的文化责任。其次,档案馆要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档案馆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整合馆藏的档案资源,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档案利用服务能力。

    2.2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

    探讨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服务,要先明确档案馆的公共性与文化性。首先,档案馆具有公共性。公共行政学一般把社会生活领域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其中满足公共领域需求的产品带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于私营组织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是没有动力的,公共物品只能由公共组织来承担。档案馆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为社会提供档案服务的公共组织。作为档案馆公共服务内容的档案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一种公共产品。其次,档案馆具有文化性。“档案馆性质是以文化性为核心构成的一个体系,在档案馆的本质属性一文化性之下,还包含有多重属性。”档案馆的文化性包括:档案的内容与载体具有文化性、档案工作具有文化性以及档案馆自身具有文化性。由于兼具公共性与文化性,档案馆可以成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档案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就是档案馆以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众档案文化需求为目的,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档案文化产品与档案文化服务的活动和过程。其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一是服务对象是大众而不是小众。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服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档案馆的服务对象还是主要停留在各级党政机关。随着档案馆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封闭、半封闭到开放的初步转型,特别是档案馆“四位一体”功能定位的确立,档案馆的服务对象逐步扩展到全体社会公众。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正是这种转变的重要体现。

      二是服务内容具有公共性与文化性。档案馆公共服务以档案为服务内容,档案拥有公共物品属性,档案的利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一个利用者在利用档案时无法排斥他人对档案的利用而且排斥他人利用是没有必要的,档案馆无法也没必要通过市场价格系统调节公众对档案的利用。同时,档案具有文化属性。档案是在特定的文化状态下产生的,档案的内容与载体都具有文化性。

      三是服务目的是维护公民文化权利。档案馆之所以通过各种途径传播档案文化,是因为公众具有档案文化需求,而档案文化需求来源于公民文化权利的确立。公民的文化权利呼唤档案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满足公众文化需求,维护公民文化权利是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目的。

    3公民文化权利视角下的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原则

    3.1公益性原则。“公共文化需求来源于‘公民文化权利。’公民文化权利的承认与确立产生了大量的公共文化需求,并要求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档案馆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原则是指档案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要以满足公众的档案文化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公益性原则是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原则。坚持公益性原则,一方面要求档案馆向社会开放,以维护公民平等利用档案的权利,满足公民的档案文化信息需求;另一方面要求档案馆提供无偿服务,作为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为社会公众无偿提供“公共产品”是其责任所在。

公民文化权论文例2

所有领域的发展归根结底都是以人的发展为最终指向的。人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和目的,没有人的现代化,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的现代化。美国人类学家刘易斯认为,穷人之所以贫困和其所拥有的“贫困文化”有关。人要获得经济、政治、文化利益,越来越依靠人的内在发展和全面提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全面发展,才能增强在社会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后劲,进而获得更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根据联合国衡量人类发展指数(HDI)的有关指标“人的现代化”至少包括了如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1)身心的健康;(2)知识与能力;(3)支持达到上述两项的经济能力。可见,文化素质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从以往衡量国民文化素质多注重成人识字率、中学普及率、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等,到评价文化贫困的现代指标体系包括学习型组织普及率、功能性文盲率、研究与开发支出率、继续教育培训率、知识创新率、技术成果转化率、文化产业发展率、国际文化市场占有率等。就我国而言,地区间发达程度的差异也直接影响着HDI的高低。

公民文化发展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

近十年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民主不断健全、文化日益繁荣、社会保持稳定的时期,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人民得到实惠更多的时期。目前,我国社会已进入文化消费的快速增长期,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旺盛,追求自我文化表达、参与自主文化创造活动的愿望更加强烈,实现和维护自身文化权益的意识更加高涨。

1.“十一五”以来文化事业费总量持续快速增长。文化事业费集中体现了各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是反映文化事业发展的核心指标。我国文化事业费是指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收到的本级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不含基本建设的财政拨款,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也不包括文物经费)持续快速增长。“十一五”以来,我国文化事业费逐年增加,增长速度保持在18%以上的较高水平,全国文化事业费总额达到了1220.43亿元,文化事业费投入结构也得到了一定程度优化。针对基层文化建设比较薄弱的现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文化投入坚持重心下移、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方针,不断加大基层文化投入,保障文化民生,基层文化事业费比重逐年提高。同时,国家高度重视西部欠发达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按照西部大开发总体要求,文化事业费投入资金持续向西部欠发达地区倾斜,确保西部地区文化事业发展。按照艺术表演团体、公共图书馆、群众文化机构和其他单位四个方面的行业投向,国家对群众文化机构的投入明显加大。

2.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满足公民日常文化需求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我国的文化体制区分为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单位和经营性的文化企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属于前者,内容上包括县级图书馆和文化馆、乡镇综合性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室三级网络,包括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电影放映“2131”工程、文化“三送”工程。近年来,许多城市明确提出建立“文化强市”的目标,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呈现出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公民文化权益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初步建成了国家、省、市、县、乡、(镇)、村六级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实施了一大批惠民文化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已覆盖全部通电行政村和20户以上自然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已建成83万个服务点、覆盖90%的行政村,农家书屋已建成40万家、覆盖50%的行政村,实现乡乡有综合文化站,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全国已有1743家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向社会免费开放,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2011年,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部署了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

3.提供符合本地区群众需求、地区特色的优秀产品和服务。我国多地充分发挥在区域文化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加强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创作和提供符合本地区群众需求、体现本地区特色的优秀产品和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领域,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文化需求。如作为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的苏州、嘉兴覆盖城乡的文化资源共建共享的经验,杭州利用“群文网”优化面向全市的群文资源配送,发挥了城市在区域的枢纽作用,使其成为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中心、产品和服务供给中心、资源和要素优化配置中心、人才培育和队伍建设中心,全面提升区域内公民文化发展权益的保障水平。

与此同时,我国公民文化发展权益保障的现状离文化强国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

1.文化事业地区发展极不平衡。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不同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水平差异很大。文化资源分配不平衡直间接影响着文化权益的实现,其保障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呈较显著的正相关性。总的趋势是东部比中西部实现程度高。东部地区人均文化事业费较高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经济水平较高,财力相对比较雄厚;部分西部地区人均文化事业费用较高主要是由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较多。

2.文化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明显偏低。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认为文化设施不能带来经济效益,“锣鼓响不响,庄稼照样长”,把文化工作当作“软任务”,直接导致文化工作从硬件到软件建设的滞后;一些街道的文化站只剩下了一块牌子,或者“只管建,不管服务”,使得公共文化设施形同虚设,这些无疑都损害了公民的文化权益。“十一五”以来,尽管文化事业费总量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但文化事业费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基本维持在0.39%至0.41%之间。从历史数据看,“八五”时期达到0.50%,“九五”时期大幅回落到0.45%,“十五”时期又进一步大幅回落到0.39%。“十一五”以来,文化事业费年均增长速度明显落后其他社会事业费,文化与其他社会事业的差距被迅速拉大。

文化事业费明显不足,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不同,文化建设长期以来底子薄、欠账多;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基层地方党委政府仍然没有真正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对文化建设特别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视不够,缺乏文化自觉。

2.社区文化产品的供给严重不足。由于当前我国城乡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主体是政府,因此政府能否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是决定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状况的关键性因素。现状表明,文化事业经费投入不足,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较大。[1]社区文化产品太少,公益性的文化阵地少,方便实用的文化服务也少。据《半月谈》杂志社调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有超过60%的城乡居民每年用于书报杂志、电影文艺演出等文化休闲方面的消费支出不足600元,从总体上看只达到发达国家文化消费支出的三分之一左右,居民文化消费存在巨大潜力亟待释放。分析制约居民文化消费难以有效释放的原因,一方面是文化产品和服务存在供需不平衡的结构性矛盾,城乡差别较大,特别是农村地区文化生活贫乏的现象十分突出,难以完全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消费需要。文化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程序是“自上而下”的,即供给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主要取决于上级的“偏好”,缺乏群众自身文化需求的表达机制。

3.城乡文化权益保障的程度差异较大。我国文化建设普遍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农村文化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着标准低、欠账多等问题。城乡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如2009年的城市文化投入占全国文化事业费的70.6%,农村仅占29.4%,城市比农村高41.2个百分点;城市人均文化事业费达到了33.27元,而农村人均文化投入只有12.1元。农民喜闻乐见的大量传统而又健康的活动因为经费的缺乏而难以开展起来,许多村民沉迷于打牌、麻将、。加之在信息时代,乡镇文化站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普遍偏低,缺乏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手段,其公益性方向在操作层面上难以长期坚持。个别农村地区,不仅财政供给水平较低,而且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也尤为薄弱。尽管随着新农村战略的深入,这种被动局面有了一定的好转,但就制度保障而言依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在农村谈保障农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仍然停留在口号宣传阶段。特别是农民工群体,他们由于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收入偏低、生存压力大等因素,呈现出文化权利意识淡薄、文化消费能力不足、文化生活比较匮乏等特点,难以有效满足农民工基本文化需求。

4.公民文化发展权益的立法保障相对滞后。总体来看,我国的文化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已经制定的文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数量和层次上还不能满足我国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以文化管理方面的居多,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欠缺,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和盲点。还没有制定和颁布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文化法典,一些与公民文化权益密切相关、必不可少的文化基本法律如公共图书馆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等仍停留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较低的立法层次上,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还未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特别是文化法规只偏重于管理、规范、限制、义务和处罚内容的设定,没有与时俱进地体现发展、促进、保障、权利和服务等内容,而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省市亦没有填补空白的作为。

公民文化发展权益保障的路径分析

新世纪新阶段,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相继实施以及十提出的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要求,都把文化建设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只有维护好和保障好公民的文化发展权益,提高公民的综合素质,当代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1.政策上要更加关注特定群体的文化权益。教育是人类脱离野蛮无知的途径,只有具有了一定的文化水准,才可能享受阅读与欣赏图书、报刊、电视、电影、互联网等传统与现代的文化读物和产品。十报告中“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较之十七大报告的表述“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二字的消失,意味着从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乃至高等教育阶段的大门都要向农民工子女平等敞开,体现出一个国家的公平正义与该国对弱势群体的关爱程度呈正相关。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以及有被“社会排斥”倾向的农民工、残疾人、缺乏技能的年轻人、失业人群、受家庭问题困扰等人群,我国的文化政策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为他们提供更多适合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给他们更多参与文化活动的机会。只有切实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落后地区及广大农民的文化权益,满足他们的文化需求,才能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公民文化权论文例3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民生档案工作深人开展,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是民生档案文化核心内容。通过解读和理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公民文化权利与档案文化之间的内涵,加强对公民文化权利与民生档案建设研究,毋庸置疑对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众对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的民生档案文化服务体系应该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现实意义。

一、公民文化权利与民生档案的界定

公民文化权利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被提及和关注始于196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指公民在社会文化活动中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各种自由和利益的资格或全能,从根本上来说,是公民自由从事社会实践活动,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基础上进行传播、利用和欣赏文化产品并以获得利益的权利。中国政府于1997年正丘娜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这一重大决策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公民权利国际标准的认定,表明了党和政府不仅注重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政治权,而且开始把公民的文化权利列人保护的范畴。根据档案法律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利用档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公民文化权利的内在体现和要求,是档案文化功能面向民生传播与服务的重要发展路径。民生档案是档案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档案文化融人公民文化权利保障下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创造社会记忆、物质和精神文化财富的源泉。重视民生档案的文化资源建设,这与公民文化权利诉求休戚相关,公民对档案文化权利的要求表现在档案不应成为某一阶层或某一集团的特权和专利,而应是社会共享的文化资源和社会记忆。作为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社会的民生档案更应该从公民文化权利的视角来建构服务社会、服务民生、服务国家的档案文化服务体系。

二、公民文化权利与民生档案文化的内在联系

公民文化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文化认同权、文化信息权、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等,更重要的是,公民文化权利既是一项集体的权利、普遍的权利,又是一项个体的权利,它和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和社会权利是平等和同等重要的。随着社会和民主的不断进步,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工作重心,公民文化权利日益受到重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成为未来文化事业发展基调,民生档案文化作为文化事业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因此,在目前形势下,审视公民文化权利有利于民生档案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完善,有利于满足公民对档案文化的需求;同时,通过认真履行公民文化权益,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基本措施,构建民生档案文化服务,也推动了档案馆工作积极变革,转变服务角色,提高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也为完善公民文化权利法律体系提供了实践上的指导。换言之,民生档案文化服务的本质就是实现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档案馆作为社会公民所有的文化事业机构,为民生谋利益,应该切实保障实现民生的合法权益。作为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观念和社会责任为基本价值观的民生档案文化服务必须在公民文化权利保障护航下,才能赋予广大公民以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只有这样,才能够开创民生档案工作的新局面,民生档案文化事业才能够蓬勃发展。

三、公民文化权利中的民生档案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

从公民文化权利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内在关系来看,公民文化权利具有四个层面的含义:包括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以及文化成果应受保护的权利。.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组成部分的民生档案文化体系建设也必须在完善的档案法律、法规规范保障前提下,满足公民文化权利的四个方面,才能够真正实现公民享受民生档案文化服务。

1.构建公民文化权利中的民生档案文化资源共建体系。文化对于人的发展的根本价值,不但体现在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更体现在主动参与过程中,积极倡导公民参与民生档案文化建设其实是一条双赢之路。一方面,有利于档案部门了解群众需要什么样的档案,需要什么样的服务,进而拓展思路,提高档案馆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新型档案不断涌现,这与公民的参与性、创造性分不开的,让公众参与民生档案工作的建设,有利于培养档案用户正确认识档案的宝贵性,充分调动公民参与文化事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供自由的文化创造空间和机制,引导公众由自发到自觉的保护、传承、创造身边的档案;同时,两者也共同建构了档案文化评价体系与指标,行使公众的监督评价职能,实现文化管理与文化服务的互动。

2.构建公民文化权利中的民生档案文化资源的共享服务体系。享受档案文化是公共档案文化权利的主体。民生档案折射出的知识、科学、艺术、道德、习惯、法律、权益、政治思想、政治信仰等文化内涵,是社会现象的真实积淀,它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决定着档案部门要切实维护好公民享有档案文化的权利,它是公民文化权利普遍性实现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保障,并且它在很大程度上客观反映了档案部门文化服务的水平与现状。因此,档案部门要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以丰富民生档案资源为目的,不断整合各类民生档案资源,建立面向民生的多元化档案资源体系,以不同传播渠道向民生提供档案服务,公平享有文化权利,因地制宜进行各种形式的有效整合,合理解决因区域经济实力差距而造成的公众档案文化权利不均衡的问题,创造出更多的与民生生活、学习、工作的密切相关的档案文化产品以及享受文化成果的条件,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够分享文化成果的合法权利。

公民文化权论文例4

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近年来持续性的文化热点。国际社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作一项关乎人权与发展的科学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背景下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

保护工作是世界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

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强调,条约是为“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1996年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两项国际公约等其他普遍认同的法津文件中宣布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和在“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的基础上制定的。《宣言》前言提出: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重申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并特别强调人权和文化权利是文化多样性的保障和有利条件。

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创造力的多样性的发展。要求充分地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文化权利。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伊斯坦布尔文化部长召开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中强调:“在遵守的普遍承认的前提下,必须采取措施使无形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在各国得到认可。”

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前言强调,条约是在“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的基础上制定的。该《公约》强调: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化,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理念是建立在普遍人权理念之上的。人权,、顾名思义是指人的权利。根椐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只权包括了公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的的整个领域。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和社会权利有着紧密的联系,又有其独立性。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文化权利包含以下内容:参加文化生活权,分亨科学进步及其产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保护权等。但一般来讲,文化权利的重要方面指的是文化参与权、文化平等权、文化自决权和保护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等。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促进特定文化权利的实现

1950年,T。H。马歇尔将人权发展阶段描述为:18世纪是社会权利的世纪,19世纪是政治权利的的世纪,20世纪是社会权利的世纪。我们认为,21世纪是文化权利的世纪。文化权利在新世纪被重视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1)文化平等权(2)文化认同权(3)文化经济权利

文化平等权

人类文明是由各种不同文化组成的。全世界有数量众多的不同文化,不同文化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但文化的存在价值和势力之间的关系是不平衡的。在人类历史的任何一个特定时期、任何一个特定地方,都可能存在着多数与少数、统治与被统治、霸权与屈从的不同文化群体。

非物质文化是一种弱势文化。作为弱势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面临着文化空间被挤压、甚至是被“文化灭绝”或“文化群体灭绝”的威胁。以语言为例,据儿童基金会统计,目前世界早大约有6000种语言,其中有2500种正濒临消亡,还有更多的语言正在丧使它们作为实用语言存在的生态背景。针对这种情况,国际社会积极提倡文化平等和加强对弱势文化的保护,这对文化平等权利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种提倡是有其现实意义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文化歧视和文化压迫势头有所发展。理论上的表现就是文化帝国主义,如汤林森文化帝国主义理论、亨延顿文化冲突论以及福山历史终结论等。文化帝国主义是指西方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物质条件方面的优势,运用经济和政治的力量,宣扬和普及自身文化的种种价值观、行为模式、制度和身份,并通过文化思想的渗透来控制相对落后的国家,使这些国家成为西方国家的文化殖民地。因此国际社会在20世纪尤其是90年代以来大力提倡的保护文化遗产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理念是对文化帝国主义的一种批判,也在很大范围和程度上保护了不同文化之间应有的平等益。

文化认同权

文化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成就的标志,也是许多民族、群体、社区基本识别标志。世界上原本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文化,属于不同文化的人们在各自文化的熏陶下,在宗教、语言及生活样式等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形成基本一致的观念。这种一致的观念形成了不同文化的人们对自己文化的普遍认同。

当代人权制度和理论认为,人们对自己文化的认同权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但国际社会对文化认同权的认识经历过一个漫长的过程。直到1982年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宣言》才正式宣布了“文化认同的权利”。会议认为,无论就个人或就群体和国家而言,对文化认同权的肯定,对文化间、包括少数文化的相互尊重和日益增强的意识已经成为一种永久的要求。

文化经济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三方面:继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相关的精神与经济权益的保护。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传统医药、农业、技术技能、生态知识以及传统音乐、故事和设计等文化表达形式,往往是选定人群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经济价值或潜在的经济价值,这必然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权益进行保护。数年前我国东北赫哲族某乡因《乌苏里船歌》著作权归属问题著名歌唱演员郭颂案就是一个因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和经济权益而引发的法律事件。

从国际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已经出现了一股掠夺潮。一些西方人在世界各地民族地区或村寨大肆收集文化资源,然后制成文化商品或申请专利,再凭借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帜,反过来向文化资源原产地倾销,在大肆破坏文化资源和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将一引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沦为其文化殖民地。这是后殖民主义的一个时代内容。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对发展我国文化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人权观与文化权利观。根据马克思主义对经济、政治和文化三者关系的理解,人权结构中经济权利是基础,政治权利是保障,文化权利是目标。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斯德哥尔摩《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中指明:“鉴于享受和参与文化生活是每个社会中所有人的一项固权利,因此各国政府有义务创造一个有助于充分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的这项权利的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的一种积极义务。作为人权和公民文化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有义务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主动保护,有义务通过积极的行为增强人们获取非物质文化资源和享有这种权利的能力。

当前我国政府正致力于建立健全一个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现在国家法律层面包括三个方面,即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法。重视和保护好文化遗产各种权益在我国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文化权利意识,重视在实践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各方所具有的文化权益,对维护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和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公民文化权论文例5

一、增强依法保护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护的观念

(一)树立尊重文化权利的宪法意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在制度层面依法规范国家权力机关的行为,防止公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而且还在于要求全社会都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意识。人权原则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水平和权利意识的树立是息息相关,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文化权利意识是落实贯彻宪法对文化权利保障的前提条件。

(二)树立公民文化权利价值意识

这要求国家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突出人的主体地位,重视人的全面发展,确保公民对文化权利的发展全面参与、对文化成果平等分享;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强调权利本位、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倡导公民积极参政,确保公民文化生活的民主性和当家作主的地位,切实维护公民的文化权利;在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要培养公民自觉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他人利益间的关系,在行使文化权利的过程中,主动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保护传统文化,维护公民文化权益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文化和保障文化权利的理念,形成尊重文化、关心文化、发展文化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树立现代公共行政意识

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由于个人很少享有独立和完整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绝对服从由上而下的行政指令的义务,所以,整个社会的治理方式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化过程中,社会个体的文化、经济和社会权利凸现出来,并且受到了越来越明确的法律保障,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公共行政的出发点和归宿,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共行政的成本,把公共行政对公共文化事务的管理,从过去以限制公民的文化要求为主,逐渐转向以保障、促进、提高和实现公民文化要求为主的方向。必须指出:“公民文化要求”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概念,它既是各级政府能够满足的、财政可能支撑的、人民群众乐意接受的,也应与当时的城市、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合。随着经济、科技、文化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文化要求”水平亦逐步提高,政府对这种需求的满足水平也应“水涨船高”,即免费或低价的公共文化设施、产品与服务越来越多,质量越来越好。

二、完善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我国的宪法

由于文化权利的内容尚未穷尽,鉴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在宪法修正案中可增设关于保护文化权利的一般性条款,明确一般文化权利的含义,逐步形成体系化保护的趋势。在实际中,可以参照现在国际上对文化权利的规定,扩大宪法中文化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以使我国公民最大限度的享受文化权利。

(二)积极推动文化事业立法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方面律法规,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在现有的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公益性立法,促进文化公益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文化管理立法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有益的做法还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要把这些成功的经验形成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别是完善文化管理方面的立法,加快废、改、立工作,由以前的偏重管理向服务型发展,重点加快文化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新型网络文化立法等。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

(一)建立健全人大立法与地方立法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

在立法模式上,要强调人大立法与地方立法的有机结合,在人大立法的同时,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上世纪80年代以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点的文化法律体系,即形成了以行政法规与规章为主要的法律体系,在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中,偏重于文化管理,缺乏文化服务与文化公益的相关规定,行政色彩浓厚。当前,文化立法的状况不能适应新时期更加注重权利保障的需要,也不利于现在文化法制化与人权保障的需求,文化的价值定位与功能发挥都缺乏公平和民主性,为了改变以上的现状,应形成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要主体的,同时充分发挥地方立法重要性的立法模式。

(二)建立健全公民文化权利的宪法监督机制

公民文化权论文例6

政府权力从发生学的角度看是公民权利的部分让渡,其职责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生存、稳定以及经济的和社会的福利。”虽然政府权力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工具,即具有公益性,然而,政府权力又总是以具体的个人为权力主体,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按自然次序,“政府之中,每个成员首先是这位官员本人,然后才是一个行政官,再后,才轮到自己作公民。这种顺序与社会所要求的顺序是完全相反的。”这样就必然产生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即公民如何保持对于所委托的少数人的控制?换而言之,即政府权力与责任如何平衡?这一直以来是西方民主政治理论研究的一个焦点,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很有建树。但这些理论移植到中国后,成效有限,笔者以为除了制度本身固有的局限性,症结之关键在于中国政治发展缺少公民文化的支撑。

一、制约政府权力的三道防线

“任何有权力者均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直到遇到界限之时方罢休。”在民主政治下,公民如何保持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历来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理论界比较多地强调用制度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确实,制度为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提供了两道防线:选举制和权力制衡。从纯粹制度的角度来审视,体制有其致命的局限性—人风险。

1、在权力制衡的立宪制度中,选举制和代议制是推动体制运作的两个车轮。代议制的实行,把权力的持有者和权力的行使者分离开来,由此则可能产生人风险。同理,民众一旦将通过投票委托给人之后,人作为政府权力的制约者,在其任职期内,一般是没有或很少受到民众的监督,因而按自己意志行使权力的空间很大,极易发生隐藏的道德风险。即使委托人行使监督权时,人也可因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位蒙蔽委托人:卢梭不无洞见地指出:“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但他们是大错而特错了。代表使他们自由的本质走了样:只有在选举代表的时候,他们才是自由的。代表一经选出,他们就变成了奴隶,他们的作用统统化成了零。”卢梭的见解虽有些偏执,却是击中要害之论。

2、即使在选举的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选举人大多只了解候选人的冰山一角。难窥全貌,更何况候选人往往采取各种竞选策略造成形象的有意失真或亲民化,更使权力制约权力的效能大打折扣。《联邦党人文集》开篇就有警世恒言:危险的野心多半为热心于人民权利的漂亮外衣所掩盖。

3、在权力制约权力的理论框架中,其中内隐着一个道德前提—分立的三方中必然有一方是正义的化身或民意的真正代表。然而,罗尔斯的分析并不支持这个假设前提。罗尔斯从他的正义原则出发,认为即使是由选举产生的人也很容易是非正义的。因为当党派和选举的财政并不是来自于公共基金而是来自于私人捐献时,政治讲坛便受到了利益集团意志的限制:

4、根据公共选择理论,一切政治行为也是个人成本—受益计算为基础的,因而受到经济人本性的驱使。制约主体在行使权力进行制约时,当制约效果难以达到制约主体自身的收益目标时,那么制约主体的积极性就会受挫,更有甚者,很有可能受被制约方利益的引诱而成为被制约方的“俘虏”:这样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框架难以阻却政府权力对公民利益的侵犯。因此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的弗吉尼亚学派主张:“发现一种新的政治技术和新的表现民主的方式。”

其实,从马基雅弗利到达尔的许多思想家,早就提醒过人们,仅凭立宪的制度安排并不足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各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合力以及作为其结果的共识。西方民主制国家对政府权力的制约除了选举制和权力制衡两道显性防线之外,在某种程度上更得益于深层的隐性防线—以权利本位为内涵的公民文化的软匡约:

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行为主义革命的兴起,许多学者开始跳出制度的框架来研究“有限政府”问题。阿尔蒙德和维巴在政治文化研究领域作了别开生面的研究,旨在把政治文化和政治系统运行联系起来。在《公民文化》中,他们写道:“公民文化适合于保持一种稳定的和有效的民主政治过程”,能有效地平衡政府的权力与政府责任之间的张力:

首先,公民文化是权利本位文化。权利本位文化是从两个层面上而言:一是公民个人与政府的关系;二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前者所表达的是,在个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公民支配政府,政府则保障公民当家作主地位的绝对实现;后者所表达的则是,政府权力的设定是为了公民权利更好地行使和实现,权力的运行以创设权利和保障权利为目的,权力必须始终满足权利的要求和主张,并接受权利的平衡和监督。具有明确权利观念的人,“可以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而不傲慢,正直地表示服从而不奴颜脾膝:”网

其次,公民文化是一种忠诚的参与者文化:权利意识必然推导出参与意识。这种参与感不但要求公民具有较强的政治认同感和效能感,个人不取向于政治输出,而且他们还积极地取向输人结构和输人过程。参与意识是公民文化的核心精神。

第三,混合性是公民文化最显著的特征。在公民文化中参与者政治取向与臣民和村民政治取向是结合在一起的,而不是前者取代后者。村民对初级关系(如家庭等)的取向、臣民消极的政治取向和公民的积极性都融合在公民文化之中。通过这种融合,其结果是一整套均衡的政治取向,存在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但不至于损害、摧毁政府的权威;存在着政治参与和情感信仰,但却是温和节制的;存在着政治纷争,但却是受到制约的。因此,公民文化明显地包含着矛盾的诸种政治态度。

第四,公民文化具有异质性。阿尔蒙德和维巴经过实证调查发现:全民“理性—主动性”公民文化模型可能是一种乌托邦的理想。而事实上,在成功的民主制国家中,如美国、英国,臣民和村民两种取向更加固执,在公民文化中充当着重要的部分。而且,即使是积极的公民,他们仍保留了他们传统的、非政治的关系,以及作为臣民的更消极的政治角色。显而易见,公民文化的混合性决定了公民文化不是同质的而是异质的。

正是公民文化的这种权利本位意识、参与意识、混合性和异质性,才特别“适合”民主政治系统,成为对政府权力进行匡约的软机制。

二、公民文化匡约政府权力的展开路径

公民文化将个人与政府的关系冷静地看成平等的主体,重视从微观层面解析并承认个人对政治系统的影响。它对政府权力的软匡约沿三条路径展开:

1、公民性(citizenship)政治取向与臣民性政治取向的张力。根据社会契约理论,民主政府,一方面必须对公民负责以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它必须拥有权力以确保行政的顺畅。从政府权力的来源和政府责任的角度出发,政府必然会对民主系统的公民提出某些要求:(l)普通公民必须发表他的观点,以便政府精英知道他的要求是什么;(2)普通公民必须自由进出政治系统,监督政府精英手中权力的运行是否朝着有利于民众利益的方向。即政府责任的实现要求普通公民是“理性一一主动”型。从政府权力运行的一极来看,政府精英希望普通公民具有相反的态度和行为。他们希望普通公民乖顺地把权力交给精英,并服从精英的统治。可见,政府权力与责任间的张力要求公民既是积极的,又是消极的;既是卷人的,又是服从的:

这里的公民性,是指一种法权身份,也就是说,一个人,只有当他拥有并能自由行使公民政治的最高法律(宪法)所赋于他的全部权利时,他才具有公民性。一个具有公民性政治取向的公民,他不仅参与政治输人过程,也关注政治输出结果,而且这种参与和关注都是有影响的,对政府权持有者形成一种无形却明显能够感知的压力,从而使得政府精英在压力下小心谨慎地行使权力而不敢妄为。公民文化中的臣民性则倾向于对输出结果感兴趣,而不是对输人过程敏感。他关心谁赢得了选举,而不关心选举如何进行;他留意谁在政府决策中受益,而不在乎政府决策是怎样通过的。作为一个臣民,他不企图影响政府的决策,但会试图弄明白一旦决定作出后,他必须做什么,什么是他应该得到的。公民文化中的臣民性为政府权力的有效行使和贯彻奠定了社会心理根基。因此,公民文化中公民性政治取向与臣民性政治取向间的张力正好吻合了政府权力与责任达到平衡的诉求。

2、公民文化:知觉与行动间的张力:知觉是公民对自己的行动能力和有义务去行动的认知。行动是指公民的实际政治行为。据阿尔蒙德和维巴的五国调查发现,知觉与实际参与行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数量上表现为知觉的高频率和实际参与行动的低频率。知觉和行动间的落差足以表明,公民积极介人政治活动的行为模式具有间歇性和潜在性的特征。这种特征对政府权力的牵制表现在:

(1)“在公民文化中的公民具有一座影响力的储备库。”门从公民并非不断地卷入政治。在一般情况下,他们以村民或臣民式的忠诚服从精英的权力和指挥:但是,如果需要,如果必要,他们会积极主动地行动起来,他们完全有能力、有渠道影响政府决策。政府精英感受到来自公民的压力,对公民的权利要求给予有效的回应。公民满足后退出政治活动领域,再次回归为潜在的积极公民:这样的循环使政府权力与责任趋向平衡。

(2)民主“神话”的心理压力。全体公民都是积极公民是一种民主的“神话”,但公民介入政治活动的间歇性、潜在性表明,在民主制下,这种民主的“神话”存在潜在的可能性。一方面,政府精英有自由去采取他认为最好的行动,他因普通公民的低频率参与而相对独立自主地决策。但是,如果他没有按他负有责任的方向去行动的话,将会有人来敲他的门。这样,政府精英们行动上的自由就受到了无形的匡约,从而采取负责任的行动。因此,公民文化是一种政府与公民间心理制衡的力量。

(3)“期待反作用”的刺激。当普通公民的积极性很低,很少卷入的时候,怎样使政府精英的责任得以强制实现呢?在西方,有“公民就是一些沉睡的狗”的比喻。之所以公民被喻为“沉睡的狗”,是因为公民的积极卷人是潜在的。政府精英其实知道在大多数情况下,普通公民并不关心政治,对政治的敏感度就如一只“睡狗”。但“睡狗”一旦被具体的事件唤醒,便对政府精英的权力构成现实的挑战和威胁。因此政府精英总是力图使公民处于“沉睡”状态,避免吵醒“睡狗”事件的发生。基于这样的期待,精英们在作出决策之前总在自我询问:公民们会有哪些可能的要求?公民会对自己的决策作出什么样的反应?在期待反作用规律的刺激下,政府精英们采取积极负责的行动,不是因为公民正积极的要求,而是为了防止公民们成为积极的。

3、忠诚与怀疑的张力。利普赛特曾指出:“任何一种特定民主的稳定性,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而且取决于它的政治系统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之信仰的能力,即公民对政治系统的情感倾向:首先,公民必须对民主政治系统有发自内心的适度的情感信仰。这里的适度,实际上就是指公民文化在内容上是忠诚与怀疑间的游移。如果公民对政治系统的情感信仰荡然无存,表明普通公民对政府精英是不信任的,甚至可能视为异己力量,接下来的步骤就是要想法收回他们交给政府精英的权力,那么社会的动荡将不可避免。如果公民对政治系统的情感信仰是强烈的忠诚,那么这种强烈的忠诚信仰很可能沿着两条轨迹发展为参与冷漠。一是强烈的主动性忠诚:由于对政府精英的高度真诚认同而主动退出政治活动,使自己与政治系统隔离:过高的忠诚度可能会减少政府精英完成责任的压力。二是强烈的被动性忠诚:由于对政府权力的恐惧而放纵政府权力,如鲁迅先生在《药》中描绘的那些在敌人的刑场旁等候获得那些为了争取自由而被压迫者执行死刑的斗士的鲜血,来做治病的“人血馒头”时,那就是因对政府权力的恐惧而参与冷漠。

如果公民还需要对政治精英有某种控制,他们对政治系统的感情取向就不能太强烈,他们对政府精英的情感取向既不能完全不信任,也不能完全忠诚。公民对政府精英的忠诚必须是带有怀疑的、提防的。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政府精英的负责行为需要公民对精英在情感上保持忠诚与怀疑间的平衡。

由此观之,公民文化,作为村民对初级关系的取向、臣民消极的政治取向和公民积极的政治取向的混和,是确保政府权力高效行使与责任有效实现的隐性机制。把公民文化理论引入政府权力制约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制约理论中由于权利主体的直接缺位而产生的人风险,从而使得整个制约系统更加完整流畅,更加有道德感。

三、“有限政府”视野下建构公民文化的路径假设

英格尔斯指出:“那些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于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一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惨结局是不可避免的。”智者之语投射到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笔者陋见,制度要在中国“根深叶茂”,不能没有深层的文化隐性铺垫,故当务之急是公民文化的培育和整合。现代公民文化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根据简约原则,笔者将其概括为两条路径:

1、文化的化(acculturation)。文化的“涵化”主要是指两种不同文化在接触碰撞中形成的文化变迁与适应。公民文化毕竟是近代欧洲市民社会的产物,观念形态上一般体现为参与意识、理性意识等,这同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子民意识”相去甚远:

首先,现代公民文化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关于政府的价值预设是迥异的。

在以忠、孝为核心的儒家政治价值观下,国家政府的管理被理解为“养之、富之、教之”,“官吏不仅有统治功能,同时他们也被视为领袖、知识分子和教师。”政府的责任就是最全面的管理。这一全能主义的理念与现代公民文化的“有限政府”的价值预设是矛盾的。“有限政府”理念其价值预设是政府是一种“恶”,但又是避不开的“恶”。波普尔说:“国家尽管是必要的,但却必定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如我斗胆形容的)一种罪恶。”

因而,政府权力必须是受限制的,政府权力的范围必须是有界限的:

其次,西方近代公民理论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的演绎逻辑截然不同:

西方近代公民理论的逻辑结构是: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公民社会(civilsociety)。这种逻辑必然演绎出公民强烈的自我意识、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

中国传统政治理论的逻辑结构是:乱世一一圣人出一一君臣秩序。以君臣秩序为代表的中国传统伦理角色定位系统塑造和培育出的如弗洛姆所说的“权威主义”的人格往往具有两重性。当处于权力舞台之上时,它要求绝对服从,服从意味着承认权威具有超人的权力和智慧,且不可怀疑。当处于权力舞台之下时,它便天然地具有了依附性。在庶民大众心中,君王家长是“天地之参也,万物之捻也,民之父母也,无君子,则天地不理,礼义无统。”而自己则是无名无姓无号氏于天地之间的贫贱愚下的“黔首”。在这种角色定位系统中,民众只能以主体意识的残缺和丧失换取自身生存价值的保值和增值。

西方近代公民理论与我国传统政治理论截然不同的价值预设和演绎逻辑表明,现代公民文化在我国并不能由本土传统文化自然生成:即使公民文化具有三位一体的混和型特征,但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不能与我国传统的臣民文化完全相生相长。在全球化的现实场景中,正如《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普遍交往”的联系,“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的个人所代替”,已不再是人们的逻辑推理,而成为人们生活的现实场景和内容。普遍交往把区域性、民族性的历史带人全球市场,在其中经过交流对话、淘汰过滤后,或成为文化的展览,或成为仿照的典范,从而使文化的涵化成为可能和现实嫁接、融汇外来文化是中国公民文化建构的路径之一。

公民文化权论文例7

社会福利与其价值基础的关系是欧美福利理论与社会政策争论的核心议题。长期以来,人们主要关注福利制度的资源基础、政策设计、组织结构与政策影响,但关于福利制度、政策模式及其文化价值基础的探讨却不多。

这种状况在“福利国家”日趋成熟和社会政策争论日趋“政治化”的背景下发生了根本转变。随着1970年代“福利国家财政危机”的出现和新右派上台执政,意识形态、价值理念和社会认知议题受到各界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这些议题也成为福利理论、政策争论的中心,成为政治学、社会学理论和知识社会学探讨的主题。

1971年英国著名学者平克的《社会理论与社会政策》一书首次从历史角度分析了意识形态和规范理论对社会政策的影响[1].1972年,英国的权威性社会政策杂志设置了“社会政策中的价值”专栏,揭开了社会价值与社会福利关系的大辩论之序幕。英国的社会政策大师马歇尔率先发表了“福利─资本主义的价值问题”。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性质已发生根本性转变,现在的资本主义社会实际上变成了“民主─福利─资本主义”,民主、福利已经成为资本主义体制的价值基础[2].同年,两位英国著名学者发表了“社会价值、社会阶级与社会政策”一文,从社会价值、阶级冲突与社会秩序的角度,明确地提出了阶级利益冲突和统治阶级价值观念在福利政策形成中所扮演的举足轻重角色的观点[3].

这些文章和讨论标志着对欧美国家影响深远的“福利的意识形态大战突然爆发”。权力、权威与合法性的价值基础及其工具性角色,意识形态、价值冲突与社会福利研究的关系等热点议题,成了社会政策、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和知识社会学探讨的理论主题。意识形态和社会价值观成了最时髦的概念。

社会价值与社会福利的相互关系这一议题的核心地位是由多种原因决定的,因为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政策意义与理论意义。社会福利与社会政策研究涉及诸多本质上充满争议的基本概念,如需要、权利、社区、民主、自由、平等和公正等[4].这些概念既构成福利政策的价值基础,又决定政策目标、资源分配原则、服务对象和组织体系等关键性制度安排和政策模式。所以,意识形态和社会价值研究已成为理解福利制度特征的思想基础,也是分析福利政策模式的最佳视角。更为重要的是,社会福利制度、理论与政策演变的脉络,也就是意识形态和社会价值变迁的过程。

二、公民权理论与福利国家的价值基础

欧美福利国家的价值基础多种多样,公民权理论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份。1950年英国宣布世界首个“福利国家”的诞生,其政府开始为所有公民提供由“摇篮到墓地”的普及性服务,范围复盖义务教育、国民健康服务、收入维持、住房和社会救助等领域[5].目前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是某种类型的福利国家,政府将其收入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用于公共服务。

福利国家的价值基础丰富多彩,思想渊源深厚。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谴责被牺牲者的人口过剩论,温和改良的费边社会主义,主张阶级斗争的马克思主义,倡导充分就业的凯恩斯主义思潮等,均曾深刻地影响过福利制度及其政策模式。著名学者米什拉将福利的涵义演变总结为5种基本类型:首先是19世纪时作为社会改革的福利;其次是作为公民权的福利,核心思想是从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民权利角度看待福利;第三,趋同或技术决定理论,主要观点是强调工业化在福利制度形成中扮演的核心角色;第四,功能主义福利观,核心理论假设是从整体社会观和社会制度功能的角度分析福利;最后是马克思主义福利观,基本主张是从阶级冲突角度解释福利制度发展。[6]

综观欧美福利国家的演变轨迹,“贝弗里奇报告”和马歇尔的公民权理论是最重要的价值基础。如果说前者奠定了福利国家的制度框架,那么马歇尔的公民权理论则是福利国家制度最主要的价值基础。公民权理论为观察社会结构与社会政策之间的关系,描述福利制度的特征,分析福利制度的价值基础,解释民族国家的社会发展等,提供了描述性和普遍性的核心概念框架。它既可以帮助人们从理论上来认识国家福利的发展,又可以为构建社会变迁和福利制度、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之间的关系提供理论基础。

1950年,英国著名的社会政策大师马歇尔在剑桥大学发表了“公民权与社会阶级”的经典演讲。他从公民权的发展历程及其对社会不平等影响的角度,首次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权的体系、结构、功能和历史演变轨迹。他认为,公民权利主要由民事、政治和社会权利组成;民事权利泛指个人的经济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政治权利主要指政治投票权,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社会权利主要是指经济保障、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和维持社会认可的文明生活方式等福利权利;民事权利以法律制度为基础,政治权利以政治制度为基础,社会权利以福利制度为基础;民事权利主要发展于18世纪,政治权利主要发展于19世纪,社会权利主要发展于20世纪[7].

马歇尔认为,公民权利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多种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公民权是确定人们的身份和社会地位的标准。人们通常依据公民权确定自己在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中的位置。缺乏完全的公民权,抑或没有乃至丧失公民权,这样的人就处于社会底层,是遭受剥削压迫和受到排挤的边缘群体。其次,公民权反映了社会发展和制度安排的特征。公民权范围是由上而下扩大的。如历史上政治权利先由贵族扩大到中产阶级,然后再扩大到工人阶级,最后扩大到妇女。公民权可以成为国家和社会群体之间社会封闭和社会排挤的重要工具[8].再次,公民身份与公共服务、社会服务消费密切相关,与人们的生活状况与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公民权是使用福利服务的重要资格标准,社会排挤常典型地反映在社会服务供应中[9].最后,公民权状况可以说明民主与自由、个人与国家、参与和革命、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市民社会与民族国家等重大的、关键性的社会议题[10].简言之,公民权理论是观察社会结构、分析社会政策模式与社会排挤的策略性概念工具。

三、“单位─福利国家”的价值基础

对中国的社会福利政策模式有多种理解,其理论框架和分析角度截然不同。

1970年代以前,欧美学者主要是从社会主义国家和“工作能力─业绩”角度,来分析中国的社会福利政策。这种分析角度主要侧重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详细描述[11].英国社会政策的鼻祖蒂特马斯归纳了剩余性、“工作能力─业绩”和制度再分配这3种模式。他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福利制度基本上属于“工作能力─业绩”模式[12].

1980年代中期,对国家社会主义的研究中出现了“新传统主义”的概念,其研究者企图用这种概念解释经济改革过程中的国家与社会、工作与福利之间的关系[13],这种分析角度关注反映中国社会结构与组织特征的工作单位。

1995年,王思斌指出,中国是政府主导下的非专业化福利政策模式[14].这种观点主要是从社工专业发展的角度概括福利政策模式。

1996年有两位香港学者认为,在经济改革过程中,中国的福利政策模式正趋同于东亚的福利模式,即儒家文化色彩浓厚的福利模式[15].这种观点主要关注传统文化在福利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发挥的作用。香港学者黄黎若莲主要从民政福利工作的角度,将中国的福利政策归类为剩余模式,认为国家在福利发展中扮演的是最后出场者的角色[16].

毫无疑问,中外学者对中国的福利政策模式和福利制度基本特征的认识在不断深化,他们的分析框架日益多样化,理论上关注的焦点也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但是,在这个领域内从事研究的学者们普遍地不太关注福利制度的价值基础。

笔者认为,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特征与政策模式是“单位─福利国家”。如果从国家提供的普及性服务的角度来看,中国的福利制度并非福利国家;但是,若从国家干预社会生活和政府提供“从摇篮到墓地”服务的角度看,中国又似乎是个典型的福利国家。

所谓“单位─福利国家”是指福利安排、运作机制、服务提供主要以工作单位为基础的政策模式。工作单位既是国家福利运作的前提,又是影响国家福利制度的最重要变量。工作单位的性质类型、行政级别、拥有资源、组织规模千差万别,单位之间的差别决定了员工的福利待遇与生活状况。工作单位是国家结构的具体化,社会结构与制度特征主要通过工作单位的结构和功能反映出来[17].

长期以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福利,服务范围由“摇篮到墓地”,导致就业者对工作单位的全面依赖。改革开放以来,工作单位型福利制度并没有根本性变化。在风险意识、不确定因素和利益冲突增多的处境下,工作单位制度甚至有所加强[18].这意味着“单位─福利国家”的分析框架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理论意义和政策意义。

“单位─福利国家”价值基础由5部份组成。首先是“父权主义”保护情结。国家承担着一种无限责任,国家与社会的边界模糊不清。这意味着国家与国民的关系是不平等和非契约性的,公民缺乏独立与自主性。其次是“国家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这意味着社会福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不明显,福利主体是国家福利,市场、家庭、社区和非政府组织的福利无足轻重。第三,集体主义文化和功利性家庭主义。这意味着个人的身份、地位只有在社会关系网络中才有社会意义,个人不是独立的主体。个人的需要与福利状况要依赖社会需要与集体福利状况。第四,片面强调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公民权利理论的精髓是权利与义务应高度统一。但中国的福利文化单纯强调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极少涉及权利。这意味着中国人缺乏理直气壮地要求政府提供服务的意识,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求助于人。第五,社会互助与社区互助。

“单位─福利国家”价值基础的关键问题是缺乏实质的公民权。社会公民权理论的精髓是:所有公民均有依据个人和社会需要从国家获得免费服务的权利。以基本需要为基础,普及性原则、去商品化服务和国家承担福利责任,是公民权理论的核心。中国的《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义务[19].但是,从总体上来看,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停留在形式公民权的层次,人们普遍缺乏实质公民权。更重要的是,长期以来,福利政策基本上处于次要和附属的地位,福利的发展总是让位于经济增长,福利政策是典型的“婢女模式”[20].这就无形中抑制和削弱了公民权意识的健康发展。

四、形式公民权利与制度性不公平

形式公民权是指表面上公民权利与义务完美无缺,实际上公民权利与责任缺乏实质社会意义,公民权停留在形式层次上。

首先,这种状况典型地反映在政治生活领域中,国家与公民的政治契约关系薄弱。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结构与运作机制了解不多。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高度融合,权力制衡机制较弱。政治与行政高度整合,行政吸纳政治的现象十分普遍。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较低。

其次,市场经济缺乏历史传统和适宜的社会环境,市民社会和民间力量薄弱。公民的自由流动和向上流动机会面临诸多制度障碍。生产与消费相互脱节的现象严重,生产常无法及时有效地回应公民的需要。经济权利体系与权利关系结构处于低级的静态简单状态,公有制经济既导致以生产为基础权利的失败,又导致交换权利的失败,引发了贫困和剥夺问题[21].

第三,二元社会结构、二元福利结构是形式公民权在社会领域最典型的反映。中国的社会特征是二元社会结构,少数市民是“城市贵族”,多数农民是“二等公民”。国家实行“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制度,出身和户籍成为确定公民身份地位的主要标准[22].二元社会结构主要反映在二元福利结构中。二元福利结构主要由不合理的户籍、粮食供给、副食品与燃料供给、住宅、生产资料供给、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险、劳动保护、人才、兵役、婚姻和生育制度等14种制度构成[23].

第四,中国的现存社会价值基本上是集体主义取向的文化价值观,个体主义思想长期受到批判而被压抑,公民权利意识与观念薄弱。中国社会仍然维持着伦理本位的社会特征[24].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社会长期缺乏政治文化和公民文化的观念,公民的政治参与文化、市场交换活动与哲学思辨活动普遍比较薄弱。

简言之,形式公民权在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领域均表现得十分典型。形式公民权与“单位─福利国家”的政策模式之成因错综复杂,它产生的社会排挤效应十分明显。

中国社会缺乏公民权生存发展的历史文化传统,家族制度和伦理道德束缚人们的手脚,追求个体价值与独立自主意识的公民难以产生。一家一户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无需所有权与交换权利。与此同时,权威强大和至高无上的国家压抑和妨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民间社会力量薄弱,“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失去了应有的社会意义[25].而且中国社会的转型速度缓慢,形成了“超稳定态”结构,普通民众在权力结构中处于不利的劣势地位,没有平等公民权。家族主义、集体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狭义民族主义教育,强调国家与社会至高无上地位,常常忽视和压制个人需要,导致“单位人”取代“社会人”,“组织人”取代“契约人”,“城乡居民”取代“国家公民”的状况,制约了公共福利的发展与公民权思想的扩散。在中国,历史传统和政治社会环境因素相互影响,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因素相互交织,制度力量与结构力量相互强化。

需要强调的是,形式公民权的负面影响深远。它导致政治、经济、社会层面的排挤效应和文化歧视,令社会四分五裂,产生了制度性不公平现象,致使社会团结与社会整合方面难题重重。

形式公民权的负面影响首先表现在公民政治文化与民主政治发展缓慢,政治排挤严重。例如,亿万农民缺乏利益代表和政治代言人。其次,形式公民权在经济上也有严重的负面影响,公民缺乏私法和民事权利。例如,农民工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次要劳动市场和边缘经济地位[26].再次,形式公民权在社会层面的负面影响是导致社会的四分五裂,二元社会结构与“单位福利”制度盛行,社会结构分化程度低,社会不平等现象日趋严重,形成了“国家强盛、市场力量与民间组织弱小”的不平衡状态[27].例如,亿万农民无权享受城市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只能靠社区互助与家庭保障来满足其基本生活的需要。最后,形式公民权在文化上的负面影响是,意识形态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过份重要的角色,个体主义和个人价值观薄弱,集体主义文化盛行一时,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念主宰政策模式、公民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选择。

五、社会结构转型与重构公民身份

本文从福利制度及其价值基础的角度,分析了“单位─福利国家”的政策模式及其社会排挤的负面影响,目的是重新认识中国的福利制度与政策模式,为福利制度创新与重构价值基础提供理论解释和政策建议。

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生活方式转变、价值观念更新、社会转型与现代化进程,处处凸显出形式公民权基础上的福利制度之落后性。形式公民权必然引发结构紧张、利益冲突和价值碰撞。要考虑政治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转型与价值观念更新等战略议题,为发展民主政治、完善市场竞争、建立现代社会和价值观念而努力,将形式公民权改为实质公民权是一个突破口与切入点。

当前,中国社会环境的变化既为解决公民权问题营造了气氛,提供了多方面的条件,又为形式公民权转为实质公民权和重构公民身份提供了动力与推力。在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和公民身份的时间、社会、政治和行为边界日趋模糊不清,也迫使我们反思公民权制度与理论,以建构与国际化相应的公民权,从而谋求全球发展[28].

从中国历史变迁的脉络来考察,传统农业社会的历史积淀,中央集权政治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工作单位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体系、准军事化的社会控制模式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都是“单位─福利国家”与形式公民权的制度基础。“单位─福利国家”模式的价值基础是形式公民权和国家权威,而非实质公民权和个人权利。形式公民权具有一系列负面效应,会不可避免地造成政治、经济、社会排挤与文化冲突。其最大的负面影响是形成结构不平等与制度不公平,把社会中的多数人排挤到全面边缘化的状态,这种状况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制度根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政府工作重点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由国家统一调配转向部份的市场交换,社会资源占有关系由集中转向分散,社会功能结构由高度综合转向高度分化,社会阶级结构由封闭转向开放,社会文化由大一统转为多样化,对外关系由封闭到与世界接轨[29].

这样的结构变迁虽然未涵盖公民权观念的重构,却为形成新的公民权制度提供了动力。只有重构公民权观念和相应的公民权制度,中国才可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构筑协调的国家与社会、城市与乡村等重大关系,从根本上确保社会稳定。

「作者说明

本文系笔者承担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欧美国家社会福利理论的演变及其核心理论争议”阶段性成果的一部份,特此说明并向资助者致谢。

「注释

[1]Pinker,R.(1979),Social Theory &Social Policy(London:HeinemannEducational Books ),p.vii.

[2]Marshall,T.H.(1981),The Right to Welfare and Other Essays(London:Heinemann Educational Books),p.104.

[3]George,V.&Wilding,P.(1972),"Social Class,Social Values and SocialPolicy,"in Social and Economic Administration ,Vol.6(3):236-248.

[4]Lee ,P.&Raban,C.(1983),"Welfare and Ideology,"in Loney,M.,Boswell ,D.&Clarke,J.eds.,Social Policy and Social Welfare (England :Open University Press ),p.18.

[5]Sullivan,M.(1996),The Development of the British Welfare State(London:Prentice Hall),p.51.

[6]Mishra,R.(1982),Society and Social Policy:Theories and Practice ofWelfare (London:The Macmillan Press Ltd.),p.x.

[7](英)马歇尔,T.H.,“公民权与社会阶级”,刘继同译,载《国外社会学》(北京),2003年第1期,第4页。

[8]Brubaker,R.(1992),Citizenship and Nationhood in France and Germany(Harvar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x.

[9]Twine ,F.(1994),Citizenship and Social Rights:The Interdependenceof Self and Society (London:Sage Publications),p.95.

[10]Bulmer ,M.&Rees,A.M.eds.(1996),Citizenship Today:The ContemporaryRelevance of T.H.Marshall (London:UCL Press),p.269.

[11]Dixon,J.(1981),The Chinese Welfare System.New York :Praeger Publishers.

[12](英)蒂特马斯,R.M.著,江绍康译,《社会政策十讲》(香港:商务印书馆,1991年出版),第19页。

[13]Walder ,A.G.(1986),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 :Work and Authorityin Chinese Industry.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4]王思斌,“中国社会工作的经验与发展”,载《中国社会科学》(北京),1995年第2期。

[15]梁祖彬、颜可亲,《权威与仁慈:中国的社会福利》(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6页。

[16]黄黎若莲,《边缘化与中国的社会福利》。香港:商务印书馆,2001年出版。

[17]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

[18]李路路、李汉林,《中国的单位组织:资源、权力与交换》(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出版),第40页。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出版),第20页。

[20]刘继同,“生活质量与需要满足:50年来中国社会福利研究概述,《云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21]阿马蒂亚·森著,王宇等译,《贫困与剥夺:论权利与剥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出版),第8页。

[22]陆学艺,《三农论:当代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版。

[23]郭书田、林纯彬,《失衡的中国:农村城市化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第31页。

[24]梁漱溟,《中国人:社会与人生。梁漱溟文选》(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6年出版),第100页。

[25]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页。

[26]张小建主编,《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与流动研究报告》(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40页。

[27]陈金罗、吴忠泽主编,《社团管理工作》(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页。

公民文化权论文例8

中图分类号:C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10-0122-04

一、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的理论基础

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是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和边界进行定位的问题,是指基于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民一定的文化共识,由政府主导提供的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生存和发展权利,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基本社会文化条件。公共文化服务属于多学科交叉领域,涉及到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门类,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源于公共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和新公共管理“有限政府服务”理论。

公共文化产品属于公共产品中的精神产品范畴,除具有公共产品的共性特征外还具有公共文化产品的个性特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认为,公共产品是天然满足人与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共同基本需要的社会总产品的一部分。社会总产品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必须扣除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用来满足公共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按照西方经济学理论,随着生产社会化进一步的发展,通过市场配置资源“高效率模式”机制已越来越显现明显弊端。特别是在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公共的悲剧”使得西方经济学家开始注重由私人部分通过市场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转移到政府出面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上来。同时,对公共产品特别是公共文化产品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公共文化产品按“公共性”高低可分为纯公共文化产品、准公共文化产品。纯公共文化产品是指涉及到一国的文化、文化安全、核心价值体系构建、文化传承创新和社会稳定的文化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通过市场盈利机构难以满足大家需要,所以,它们只能主要由政府利用社会公共资源来提供。准公共文化产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文化产品。大部分公共文化产品属于准公共文化产品且范围十分广泛:一是使用和消费局限在一定的地域中,其受益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不一定具有排他性;二是公共的或是可以共用的,一个人的使用不能够排斥其他人的使用:三是具有明显的排他性,由于消费“拥挤点”的存在,往往必须通过付费,才能消费。准公共文化产品必须由政府进行干预,并采取政府和市场混合提供模式来向公众提供这类文化产品。公共文化产品从提供者的角度,可分为政府和文化事业单位提供的产品、民间文化服务机构提供的产品和由文化企业提供的产品,其中以政府和文化事业单位提供的产品为主体。公共文化产品从存在的形式上看,可分为物质性的产品和非物质性的产品。如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博物馆的藏品以及其他文化娱乐设备、工具等属于物质性的产品;而文艺演出、广播电视电影栏(节)目、节庆文化活动、各种讲座、各类展览活动以及文化信息等属于非物质性的产品,因此,公共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不可能提供公众需要的一切公共文化产品,而是基本的有限范围内的公共文化产品。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为了摆脱福利国家“陷阱”、推动政府改革,运用现代经济学理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重塑政府运动”,形成了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和管理模式。在“政府失灵论”蔓延的背景下,新公共管理理论模式突破传统的公共行政“政治—行政二分论”和“科层制论”的理论局限,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结合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状况,探索了公共服务的多种模式:以美国、德国为代表的“最低保障与兼顾效率型”公共服务模式;以英国、北欧各国为代表的“全面公平性”公共服务模式;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的自我积累的“效率主导型”公共服务模式等。新公共管理理论核心理念主要包括:一是弗里德曼和哈耶克的“小政府理论”,即强调政府应缩小管辖的空间范围,其活动内容只是提供那些市场做不了也做不好的服务,即提供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当然,政府的“小”只是空间范围上的小,并不意味着政府能力以及竞争力的弱小。二是由传统的“管办行政”转变为“服务行政”。实现了政府执政理念和角色的新突破,颠覆了传统的官僚机构形象,构建了政府与公众和谐的新关系定位,这是公共管理理念向市场法则的现实复归。三是政府职能由“划桨者”转为“掌舵者”。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政府在公共行政中应该只是制定政策而不是执行政策,以实现政府管理的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任何想要把治理和实干大规模地联系在一起的做法都会严重削弱决策的能力:任何想要决策机构去亲自实干的做法都意味着干蠢事。四是通过市场的竞争手段,引进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实行优胜劣汰,使公共资源得到最优的配置,从而实现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五是变贪大求全为重效率追求。通过实施明确的绩效目标控制、重视结果、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手段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因此,新公共管理理论模式告诉我们,有限政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政府的必然取向,政府在主导公共文化服务时要将自己的权力、职能、规模以及行为方式等都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即提供“基本性”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的核心理念:公民基本文化权利

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文化需求、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这就决定了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在基本性公共文化服务中的核心地位。文化权利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尽管早在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中就已得到体现,但只有到了二战以后,随着非殖民化运动的兴起才获得普遍关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的出台,使得文化权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可以说,公民文化诉求的满足与实现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关于文化权利的概念,尽管各界表述不一、内容各异。有的是根据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认定的文化权利概念,有的是依据欧洲议会有关文化权利草案认定的内容。但普遍的观点是:首先,公民的文化权利既是一种道德权利,又是一种法律权利,它们都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人失去这些权利,那么就失去了做人的资格。道德权利是受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而法律权利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次,作为道德权利的文化权与作为法律权利的文化权,在前提、形式和内容规范上都是有所区别的。可以说,道德权利的文化权的层次要高于法律权利的文化权,法律权利的文化权是道德权利的文化权的最低要求。最后,文化权利属于法定权利,是宪法确认和规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个人在社会的文化方面不可缺少的权利。在各国的实践中,都以立宪的形式确认公民的文化权利,使其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

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是指公民为了实现基本生存和发展,在国家的文化生活领域中应该享有的参与文化活动、创造文化产品和分享文化成果等的自由并获得利益的一种资格或权能。基本文化权利具有寻求自我满足和实现的天然本性。对它的满足和实现的程度的高低,决定着一定社会的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尽管公民在文化权利方面的诉求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无限性的文化诉求的满足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但人们基本的文化诉求则是公民基本文化权利获得表达与满足的现实起点和价值原点,而且公民文化诉求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并非一成不变、绝对固定的,它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漫长的渐进过程。基本公民文化权利的客体就其本质来说如同人权客体一样,包含着正当的“主张、利益、资格、权能和自由”;或者“权利需要保护的客体都是一种利益”,因此,基本公民文化权利的载体和指向无疑是文化利益。文化利益是指涉及到人们的精神文化领域的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的一切物品、关系、活动和行为的总和,它既包括了人们的文化活动,同时也包括文化需求的对象和产品。由于人们的精神文化领域及其活动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文化利益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呈现出多样性特点:一是从物质性角度来讲,文化利益是指人们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满足自己的精神层面需要而生产出来的各种具体的固化性的物品。二是从价值性角度来讲,文化利益是人们对精神需要与精神物品之间的一种需求和满足关系,精神需要与精神物品之间满足程度越高,文化利益就越大;满足的程度越低,文化利益就越小。因此,如上所述,由于文化需求本身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决定了基本文化权利的实现途径是多方面的,但就基本文化权利而言,法律的公权属性决定了政府在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方面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因为政府作为国家最大的公共事务管理组织,它的合法性来源于普遍性的公民权,其公权力必须为公民权的实现提供根本保障。也就是说,政府在满足基本的文化需求、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的实现中其地位和作用是任何其他社会组织都无法替代的。

三、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的边界

从总体上看,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体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基本文化需求;二是属于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文化需求。前者主要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来解决,即公益性文化事业;后者主要由文化市场来提供,即经营性文化产业。从中国的现实看,确定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的边界应坚持“保基本”、“广覆盖”、“解急需”和“量力行”的原则。所谓“保基本”,指对全体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有着密切关联的公共文化服务,它们的缺失将严重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谓“广覆盖”,是指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对象要涵盖全社会所有家庭和个人,特别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所谓“解急需”,是指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必须是老百姓最关心、最现实、最紧要的公共文化服务,离开它们将大大降低人们的幸福指数。所谓“量力行”,是指任何国家的政府都不可能无限度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要与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能力相适应。在操作层面上,确定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性的边界有两个标准:一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有关基本文化权利的规定:二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以及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条约的相关精神,笔者认为,公民基本文化权利主要包括文化生存权和发展权两个方面。所谓文化生存权是指一国公民除享有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生命健康“相当生活水准权”的衣、食、住等物质条件外,还必须享有必要的“精神文化食粮”。基本文化生存权主要包括:第一,享受维护人尊严的最低限度的文化生活的文化成果权。文化需求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飞速发展所提供的优质文化成果和文化服务,为公民创造了更多的享受文化成果的前提条件,也提供了实现公民基本文化生存权的最基本的保障。这其中就包括“图(图书馆)、文(文化馆、文化站)、博(博物馆)、影(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文(文学)、戏(戏剧)、广(广播影视)、演(文娱演出)、网(网络)”等产品的生产与供应。第二,享有参与维持健康的最低限度的文化活动权。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如果人仅仅是享受文化成果,那样的文化权利还是一种不完整的状态。通过开展各种各样、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让广大公民参与其中,既是人的本质需要,提升了人的精神境界,同时又为人的全面发展奠定了良好的身心基础。所谓文化发展权是指社会对于每个公民在文化发展的机会上要均等,在文化发展的利益上能够共同享受。它的内涵主要包括:第一,文化选择的权利。文化具有多元化、差异性等特征,应该尊重这种文化的差异,社会上的任何人(包括少数和弱势群体)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与自己的文化特征和文化倾向相适应的语言、宗教、传统及习惯,也可以自由地表达意见、创作及娱乐等,而不能受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所进行的文化强制。第二,参与文化事务管理的权利。公民不仅是文化产品的消费者,更是文化事务的主人。参与文化事务管理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又是文化发展繁荣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更广阔的空间,来调动各方面的文化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包括文化事务的决策、文化资源的调节和配置、文化管理的监督等环节中来,使文化事务管理上台阶。第三,进行文化创造的权利。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文化建设提出了增强公民的文化自觉、提高公民文化主体性等新概念,而最能体现公民文化主体性、文化自觉意识的就是文化创造活动的开展。只有人民群众文化创造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够得到充分的调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发展和繁荣的新局面才能形成。第四,文化成果受到保护的权利。在今天的知识与信息经济时代,对公民的智力性文化创造成果的保护是将智力资源作为生产力第一要素进行资源配置的必要条件,否则,就不利于调动全社会文化创造的热情。当然,这种保护不仅体现在对当前文化创造成果的保护,也包括前人的文化遗产受到社会保护;不仅包括物质性文化遗产,还包括非物质性文化遗产。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工业化、城市化不断加快的关键时期,需要大量的资源和资金支撑。党的十明确提出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目标,这就决定了未来政府将会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有更多的文化责任和文化担当,为全体国民在现实生活环境中创造更多的文化福利条件,在文化价值维度提高这一社会进程中的公众幸福指数。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公共文化服务还受到现实条件的限制,即现实条件下的“资源有限”政府还不能超越责任承诺迎合和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无限性”文化需要。即使是西方发达国家也不能做到,正如克劳斯·墨菲所说:“现在,与这种情况相反,福利国家不再被认为是解决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政治问题的有效答案了。不论是左派还是,都对福利国家的制度安排做出了极度渲染和极为根本的否定评价。”因此,无论是从政府理性的角度还是从公民理性的角度考虑。公共文化服务“合法性限度”即基本性的公共文化服务都是国家文化生活建构和社会文化秩序有序化的必然导向。任何所谓“最大限度”或者“无限性”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导致的“文化泛滥”,都等于是文化的“”。因此,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的范围和限度边界一定要定位于政府财力可承受的范围之内。考虑到当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相对滞后的现实,“公共文化服务年投入的增长速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从上述标准判断,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公共文化活动以及广播电视村村通、社区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农村电影放映等都是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重大文化惠民工程,是广大城乡居民最关心、最迫切的公共文化服务,是建立社会公共文化安全网络、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文化生存权和文化发展权所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这是现阶段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性的边界内的主要内容。

注释:

①齐勇锋、王家新:《建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探索》,《2006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②艺衡、任瑶、杨立青:《文化权利:回溯与解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③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④王家福、刘海年、李林:《人权与21世纪》,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⑤文森特:《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公民文化权论文例9

公民文化一直是西方主导价值趋向,它的理性光芒照耀大地,成为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和价值追求。中国无公民文化土壤,这是几千年来历史发展的结果。为此,在中国建设公民文化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一个理性思 维推进和扩展的漫长过程。公民文化建设表面上是公民文化的教育问题,实质是一个权利推进、权利和权力较量的系统工程。

一、公民文化概念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有权参与国家公共权力行使与监督的人。包括两点:一是国籍,二是在公共领域的主人的权利。

在希腊文里,“公民”(polite)一词由“城邦”(polis)一词衍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而奴隶和外邦人虽居于邦内,却不属于城邦。公民是有资格参与公共政治的人,公民身份体现着当地居民的自治。

公民文化是公民参与公共领域精神的反映,体现的一种公共价值导向,与“公”的相映衬,体现为一种权力的诉求,但它与私人的权利要求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说公民文化是民主文化,民主也是一种制度安排,也是权力的象征和表达,实质上与公民文化是一个意思的不同表达而已。

公民文化有不同的类型。国家是具有独立自由个性的人的联合的结果还是卑微懦弱的人屈服于一种强权的结果,便形成两种政治文化类型。《荷马史诗》对英雄性格的描述,使我们相信希腊城邦文化属于前者。

二、中国公民文化建设

公民概念来自西方,文化建设在中国,为此要从公民最原始、最根本的精神内涵开始,综观公民文化发展的路程,大概涉及到平等和公共事务、人口普及率的扩大、公民权利出现的过程也就是权利的扩展过程。

(一)平等和公共事务—公民文化产生的基础

1、西方公民文化产生的背景。西方公民文化产生的灵魂就是集体共同协商,协商的前提就是平等的为公共事务的决定讨价还价,公共事务是他们参加公共生活的起点。

在柏拉图的时代,个人主义因素滋生,导致集体主义精神的丧失。柏拉图研究起点是集体主义,那时的集体是大家的集体,而不是某个个人的私利,集体属于大家而不属于任何单个的人,并且内部的参政公民都是平等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他出发的立脚点是个人,他尊重公民个人的权利.但他仍然相信平等权利的公民,参与大家共同的事务才是城邦。

在中世纪西欧,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的臣民文化。15-17世纪中叶,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并存,这时公民和臣民并存,两种观念形态也并存,但社会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社会上人的境况没变,但人们的信念已经发生了变化,人们忠诚直接指向有较大稳定性能给人提供长久保障的制度上或者制度化了的权威。在资本主义战胜封建主义获得统治地位的时期,强烈的公民意识得到了宣扬。

2.中国历史形成的不平等和公共领域的缺失。中国的家、国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一直没割断过,以致在整个古代中国,希腊罗马和中世纪末期以后西方人的“公共权力”观念从未形成。

和古希腊同一时期的在中国大概是商周时期。中国商周时代的国家,通常称为宗法制国家。它是血缘关系扩大化后为政治的结果。到战国时代,出现了郡县制和官僚制,家庭内部的伦理关系与国家的政治关系同构,家国同一变为家国同构。革命理论的逻辑结构:阶级社会—无产阶级(半国家)—无国家社会,缺失了公民社会这一环节。许多作为公民文化基本心理要素的价值不能从“革命理论”那里得到理论支持,诸如对理性、宽容和妥协的政治态度的支持,对个人和个人权利的肯定,以及对和平合法的利益竞争手段和讨价还价的政治竞争方式的承认等。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全能主义和计划经济的国家,具有政治、经济与社会的三位一体功能。这些微观结构决定了中国公民文化的萎缩。

(二)公民权利的扩展—公民文化的灵魂

今天,公民权才成为一般的“人的权利”,已有可能将公民权普及到所有成年人,但它是由最初少数人的特权发展演变而来的。

城邦排斥了大多数:奴隶、外邦人和妇女,民主只为少数特权集团即公民所垄断。在资本主义阶段,公民的政治参与受到财产资格规定.实际上是从制度上将穷人排除在政治活动之外。现代的国家一般比较大,所以公民往往通过代议制的方式来行使;我国处于初级阶段,为此公民文化建设不仅是增加公民权利,在当前阶段实际的是权为民所用,还权于民,权为民所享。

雅诺斯基认为,权利是按一定的顺序发展逐项增进的。首先出现的是基本的法律权利,包括男子和妇女的财产权,以及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然后是政治权利,有财产男子、所有男子、妇女、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群体先后获得选举权。在这些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之后出现了社会权利。最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时期出现了参与权利,包括共同决策权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权利和保护。

1.权利和权力的斗争推进公民文化的缓慢演进。应然上,权利和权力是统一的,而实际中它们是分离的,通过权利来争取权力,来实现它们的统一。

人的权利包括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自然权利就是私人权利即权利范畴,社会权利由于可影响到其他人因此具有了支配力,可称为权力。公民权是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所是一种社会权利,但以自然权利为基础。自然权利是天赋人权,但自从国家产生后,就在慢慢地侵吞它,最终是通过社会权利的获得才能享受自然权利,这是一种倒立的社会现象。公民文化建设,就是让人获得社会权利即权力。

从这里来看,我国公民文化建设应该分两步走:第一步,还权利;第二步,还权力。对于第一步的还权利,亚里士多德说:每个人都有爱自己的权利,并且这是一种正当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洛克认为人的自由平等权不可侵犯。对于第二步的还权力,美国于1776年发表的《独立宣言》中就明确提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政府不是权利的真正拥有者,政府只有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才是正当合法的。我国在公民文化建设时,不要急于求成在第一步没到时就进行第二步,这样容易让权利消灭在权力的萌芽中。

西方学术界的“公民社会”概念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其三次大的分离:一是公民社会同野蛮社会的分离,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市的出现为标志,完成于希腊罗马时代;二是公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以代议制政治的形成为标志,完成于17,18世纪;三是公民社会同经济社会的分离,当代西方社会正试图完成这一过程。对照一下三次大分离,中国大致处于第二次分离阶段。这说明了我国公民文化建设处在权利与权力的分离和抗争阶段。

2.未来权利不可无限制地达到权力—自由是有条件的。当权利达到权力时,证明社会文明程度已经是自由阶段了,自由的进一步发展又会回归权利,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权利达到权力的过程也不是无限制的,说明公民文化不是一种没有任何限制的文化形态。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最重要的一个理论基础也是平等。西方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谈论的平等都没有涉及经济平等(见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的部分内容)。马克思的社会理想是: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在目前权利和权力没有双重实现的情况下,只有从建设公民文化这种过渡态开始,终极文化应该是个人自身的文化。

自由是指权利不受障碍的状态,即既有自然权利又有社会权利,既有私权又有公权,是权利和权力的统一。而实际上在目前的阶段达不到完全自由,因为商品经济有个悖论:一方面它培养了独立、理性人格的人,另一方面私有形式的存在又是不平等的根源。财产不平等使得公民文化中平等协商、讨价还价的机制被破坏。所以只要有商品经济存在,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就不能完全,但可以完善。

从以上两点知道,权利可以达到权力,但权力的每个人的实现是历史性的,在没有实现完全权利的条件下(实际上任何朝代这种权利都没实现过),达到完全的权力是不现实的。所以我国公民文化建设,也不可理想主义,企望每个人的充分自由权利及权力的实现。在权利不自由的情况下,权利的实现比权力的掌握更现实,也更根本;但权力的争取不会因为权利的存在而停滞,毕竟权力是权利的保障。

公民文化权论文例10

在世纪的转折点上,我们都关注着如何为新世纪的政治学定位,思索着面向21世纪中国政治学的发展方向和主题。为此我们首先需要问:政治学是怎样一门学科?它能够做什么?

政治学是一门与社会政治生活紧密关联的学科。它不是书斋中的智慧游戏,也不是纯粹的求知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说,政治学研究就是政治的一部分。所以美国政治学说史专家乔治·萨拜因正确地把政治理论家称为“超级政治家”。①从历史上看,政治学的主题总是时代要求的产物。当一个政治文化辉煌的时代即将逝去时,政治学家总结了这个时代,为后世留下不朽的理论遗产。在新旧时代转换的变革关头,政治学家们把握着时代的主旋律,站在时代潮流的前头,以他们的理论指导了一个时代。当一个新时代即将到来时,政治学家们体察到时代的深层脉动,以其理论准备着一个时代。政治学随时代的要求而转换着主题,政治学的研究因为和入政治生活的主旋律才显示出其价值和生命力。

在上个世纪的转折点上,以康粱为代表的维新派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民主派清醒地认识到了世界历史的潮流,把握住了中国政治变革的趋向。中国传统政治学向现代政治学的根本转变是从他们开始的。今天,世纪的转折点与时代的转折点又不期而遇,我国的政治发展进入了特殊的历史转型时期。在我们这一代政治学者的心头,需要有沉重的历史责任感和光荣的历史使命感。我们需要严肃地思考,时代对我们提出的要求是什么?我们如何把握政治学的发展方向和主题,从而开创政治学发展的全新时代?

改革开放以来,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为基本驱动力,以对外开放为催化剂,带来我国政治结构和政治文化的解构与变迁。九届人大又开始迈出了重要一步,改革与计划经济相耦合的政府体制,建立与初步形成的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模式。我国经济改革的大势已经不可逆转,它将指向成熟的市场经济。按一般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与民主化有着正相关的联系。大体上,发展中国家人均国民收入达到1000—3000美元,就初步具备了向民主政治体制过渡的条件,公民文化开始生成。②人均收入在3000—6000美元间,就具备了建立法治社会和民主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同时公民文化也趋于发育成熟。瞩望21世纪初到中叶,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进入这个时期。也就是说,构建健全的民主制度,培育成熟的公民文化,是今后数十年我国政治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也是我国政治学研究的主题。

21世纪是全球化时代,它要求我们用全球化的新思维来把握时代的脉动。应该看到,亨廷顿所称的当代世界“第三次民主化浪潮”已经给我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自1974年起,这股民主化浪潮从欧洲南端涌起,葡萄牙、西班牙和希腊这三个资本主义欧洲最后的权威主义政权。70年代末,民主化浪潮漫延到拉丁美洲,一个接一个的军人政权还政于民。到80年代末,这片大陆已经基本实现了民主化。80年代中期,民主化浪潮涌入亚洲,菲律宾、韩国等权威主义国家实现了向民主的过渡。80年代末90年代初,它又迅速席卷了前苏联和东欧地区,使这些国家相继走上了西方式的议会民主道路。与此同时,敌视西方文化的“中东—伊斯兰教”世界也开始受到民主化浪潮的强劲冲击,多数国家进行了自由化或半民主化改革。进入90年代,多党民主风潮登陆黑非洲,一党制政体或军人政权兵败如山倒,仅在二、三年间,绝大多数黑非洲国家转向了多党民主。除了由权威主义向民主政体的转变外,还有许多权威主义政权实行了民主化的改革,或松动了权威主义的统治。有的国家处于强大的民主运动与权威主义政权的紧张对峙之中。这股强劲的民主化浪潮的影响遍及全球。从文化类型上看,它涵盖了各种文化:基督教文化、儒教文化、伊比利亚文化、伊斯兰教文化、黑非洲文化等无一例外;从经济发展水平上看,它既包括了作为超级大国的前苏联,实现了经济腾飞的韩国,也将一系列最不发达国家裹挟其中。经过它的冲击,世界的政治版图已经大大改观,一种新的时代精神已经形成。环顾今日之世界,欧洲、北美洲、拉丁美洲、大洋洲都已经成了民主的大陆。在非洲,权威主义政权成了民主化浪潮中的孤岛。在亚洲,它也只剩得残破的半壁河山。这意味着,进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民主政治占统治地位的世界里。时代潮流和世界大趋势已经把建设公民文化的任务紧迫地摆在我们这一代政治学工作者面前.

中国改革的发展趋向和世界政治变革的潮流告诉我们,新世纪中国政治学的历史使命就是为构建健全的民主制度做理论上的准备和为培育成熟的公民文化提供理论支持。我们知道,公民文化是民主制度的隐结构,只有公民文化发育到一定程度,民主制度才能建立,也只有得到公民文化的支持,民主制度才能得到巩固和健康运作。与制度上的成功设计相比,推动公民文化形成的任务更为重要,也需要政治学界予以更多的关注。

诚然,政治学界仍然需要关注改革过程中的政治稳定、秩序和效率等问题,但是从整体上说,现代国家权力制度化的阶段已经过去,我们需要在构建公民广泛参与的政治结构的大目标下来解决上述问题。在当代社会,政治权威要获得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使社会上具有政治参与要求和能力的部分参与到政治体系和决策过程中来;政治稳定的实现和政治秩序的建立,有赖于社会各种利益得到制度化的代表和表达,社会的多元势力能够进行公平合法的竞争;提高政治效率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机制,保障公民能够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的选择和监督。总之,在当代社会,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健全民主的政治结构。政治学的研究只有立足于此,才能有高屋建瓴的眼光,才能跳出以往过于单纯执着地追求稳定、秩序和效率等目标,结果却难以奏效甚至产生负面效应的被动循环。

政治学研究能够为公民文化的发育成熟做些什么呢?

我们知道,现代公民文化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基本要素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一种自然发育的过程。政治学界不能过高估计自己的作为和影响力。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政治现代化进程是西方政治文化冲击的结果,现代公民文化并不能由本土文化自然生成,它需要移植、嫁接和融汇外来文化,所以它又是衍生型的,是一种人为的建构。这决定了现代中国式公民文化的诞生和成熟要经历传统政治文化的断裂和创造性地转型、中西政治文化的冲撞与融汇的复杂过程。是一项艰巨复杂的文化工程。这使政治学的研究对公民文化的成长发育具有特殊的引发和启动作用、催化作用、助生作用、杠杆作用、指引和模塑作用。它需要政治学家以创造性的工作来积极参与重构现代中国式公民文化的理论设计。

市场经济及其相应的经济发展是公民文化形成的基本驱动力,发达的市民社会是公民文化孕生的摇篮。但是,适宜的社会经济条件只能孕生公民意识的某些潜在要素。没有理论的先导,其它一些因素难以生成;没有理论的提炼和升华,这些潜在要素也只是处于自在状态,不能获得自觉的理性形式。公民文化作为一种自觉的理论建构首先在政治思想家或政治学家的头脑中形成,他们对粗糙、零散、模糊的和具有一定盲目性的公民的自我意识、欲求、期望、态度,以及直观的感觉和自然的情感予以提炼和升华,作出系统的阐释和解说。通过理论的环节,公民意识才能上升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定型为政治制度和法律。而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法律以及在这种制度和法律规范下的经常性的公民生活,都会成为公民教育的有效手段,反转来塑造公民的政治态度,内化为公民的心理素质和心理结构。经过公民理论的中介,成熟的公民文化才能真正形成。可见,政治思想家和政治学家在中国当代公民文化的形成中具有特殊地位。所谓政治思想家,我们这里指的是哈耶克所说的“原创型思想家”。他们是人类政治思想和政治智慧的活水源头。政治发展的转型时代呼唤着具有宏观视野和深刻洞察力的政治思想家来把握政治发展的路向,创建中国式现代公民文化的巨大文化工程也需要具有贯通古今的政治知识和融汇中西的政治智慧的政治思想家,为现代中国式公民文化奠定根本原则和理论框架。

在政治思想家周围是政治学研究者群体。他们为社会提供政治学的专业知识,从而在各个具体领域里丰富公民理论。作为政治领域的专业工作者,他们通过收集和鉴别事实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形成对政治现象的客观描述和因果分析,对政治问题的价值评判或选择。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使其在社会公众中享有天然权威,其理论具有理性和逻辑的力量。特别对深层政治问题和宏观政治现象的认识,社会依赖专家,公众也能够服膺专家的意见。借助这个地位,政治学工作者制造和引导舆论,创造文化氛围和环境,指导和矫正公民的政治认知和政治评价,影响公民的政治情感和态度。也就是说,政治学家所创造和阐述的民主理论会内化或积淀为公民文化。

一些发展中国家民主化的经历告诉我们,衍生型公民文化的形成依赖两种重要的公民教育手段。其一是民主政治结构及民主政治生活;其二是民主理论。有的韩国学者认为,韩国实现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长期的公民教育促进了公民文化的形成。由于韩国建国之初就确立了民主宪法,民主价值获得了合法性。即使在权威主义统治之下,民主理论仍然是合法的,学校里一直在灌输民主价值。随着民主观念的广泛传播,权威主义政治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厌弃。③

在由传统政治文化向现代政治文化转型时期,具有先导性的理论发挥着启蒙作用,塑造着时代精神。一种政治秩序和政治制度的合法性是由公民的政治态度来量度的,而其合理性则取决于知识界对它的描述、分析和判断。合法性要得到合理性的支持才能巩固,而合理性也会转变为合法性,或加强合法性。一种制度如果不能从理论上说明其合理性,失去知识界的支持,它很容易失去合法性。而一种获得了合理性的价值体系很容易在公民的态度中获得合法性。

18世纪启蒙运动为我们提供了政治学家对政治秩序合理性的解说影响公众关于政治秩序合法性的态度的生动例证。启蒙思想家们以理性论为武器,对现存政治秩序的合理性作出评判,并对新秩序作出描述,他们的思想深深影响了公民的政治态度,从而也改变了政治秩序的合法性。通过启蒙运动,整整一代人改变了思想观念,由臣民转变为公民,从而形成法国政治文化上的断裂。正是启蒙思想哺育的一代公民创建了公民社会。启蒙理论对于推动由臣民文化向公民文化的转型起到了有力的杠杆作用。

为了创建现代公民文化,政治学应该强调发展政治哲学,重视规范理论的研究,关注价值问题的探讨。

我国政治学恢复以来,一方面,由于在基本的规范理论领域一时还不能有实质性的突破,政治学者在这个领域里还难有大的作为;另一方面,我们面对着战后西方政治学发展起来的令人眩目的大量新理论和新方法。这样,政治学界特别是青年一代以极大的热情介绍和研究西方政治学的研究成果。于是就出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一方面,一些不适合改革开放时代要求的理论没有得到清理,政治学在基本理论方面很少创新;另一方面,却引进大量西方最时髦的理论、方法和概念来装点陈旧的政治学理论体系。结果是两者杂揉并蓄,政治学成为一种奇特的理论与概念的拼盘。应该看到,当代西方政治学的主题与我国当代政治学的主题完全不同。战后的西方社会已经确立了民主制度,公民文化发育成熟。西方有的学者在50年代甚至认为,西方社会意识形态的对立和冲突已经终结。在这个大背景下,政治学弱化了它的文化职能而强化了其科学职能,其重心由政治哲学转向政治科学,其关注的焦点由政治制度和政治价值转向政治行为。而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才进入公民文化的创生时期,我们正在进入的这个阶段是西方人早已越过的阶段。所以我们在引进西方政治学理论时,必须记住中西政治发展的“时差”,不能冲淡或模糊了我国政治学的主题。

西方近代公民文化生成的历史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在中世纪西欧,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的臣民文化。15—17世纪中叶,随着封建主义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传统的臣民文化开始转向近代型的“臣民—公民”文化。在这个时期,国家权力实现了制度化(世俗化、统一集权、职能分化等),臣民仍然没有政治权利,国家权力对臣民的控制甚至超过了中世纪,但是,臣民对国家权力的义务和忠诚不再指向君主私人,而是指向抽象的公共权力和制度化的权力。权威主义政权只是作为一种必要性而得到认同,由于公民尚没有足够的参与能力而享有暂时的合法性。这时期的西方人在社会经济领域里已经获得了独立和自由,但在政治领域里,他们只满足于得到法律上的安全与保障,要求部分地影响和参与政治决策。

17—18世纪是西方臣民文化向近代公民文化转型时期,也就是公民文化奠基时期。在这个时期,市场经济已初步形成,以市民资产阶级为主力的第三等级成长起来,萌发了强烈的参政意识,全面提出了自己的政治要求。也就是说,公民意识出现了。专制主义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同时也开始丧失其合法性。

这个时期政治学的历史使命就是为公民文化的形成提供理论支持。重新定义国家和国家权力,重新审视个人与国家和政府的关系,确认公民的政治权利,阐述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并规划出公民参与制度的基本轮廓。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民主主义思想家自觉地承担了这一使命,创建了近代公民文化的理论建构。在他们的理论中,理性论和自然法理论为政治生活提供了全新的理论基础和终极标准;契约论确认了公民的独立、自由和平等,将国家和政府权力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上;民主理论将公共权力交给公民集体,授予公民平等的参政权;人权理论则规定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界限,等等。

可见,公民文化的理论建构有它特定的主题和内容:它需要将公民的自我意识升华为一般理论,按公民社会的标准重新定义国家和公共权力及其与个人的关系。总之,它应该是表达公民的意识、欲求和期望的新的价值体系。

西方公民文化创生时期,古典时代公民文化丰厚的理论遗产是他们现成有效的文化资源。近代公民文化不是无中生有,而是表现为古典时代公民文化的发现、复兴和再生。是西方人站在近代的基点上对古典文化的再创造。我们的政治传统中没有这样直接可用的资源,所以就需要借用西方的思想成果,包括古典时代、近代和当代的思想成果。其中近代的思想成果更为贴近我国当代的现实。当代西方政治学研究成果对我们的意义在于,它使我们掌握了更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大大深化了我们对政治问题的认识。但是,我们需要记住,当代西方政治学只是给我们提供了有效的认识手段和理论工具,而不是改变了我们面临的主题。借鉴西方政治学的成果只能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我们的历史使命。

我国公民文化的理论建构需要清理两种政治文化和理论遗产,即传统的臣民文化和现代由“革命理论”所代表的“群众文化”。所谓政治文化的“转型”,就是实现这两种文化向公民文化的创造性转换。臣民文化是我国古代社会留下的遗产。近代以来,它在理论层面已经基本被抛弃,但它仍然是民族心理特征,并以改头换面的形式顽固地存留和体现在现存政治制度、政治行为和政治理论中。

在从整体上谈到传统的臣民文化时,人们往往强调它与现代公民文化的不适应性和不可兼容性。但问题还有它的另一面。

我们知道,当代中国的公民文化不是以西方公民文化替代中国传统的臣民文化,而是中西文化的融合。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数千年的文化积淀是不可能被连根拔除的。现代公民文化只能通过在传统文化主干上嫁接西方公民文化而形成,而不是完全另起炉灶。所以,我们需要分析新旧文化的可融性因素和不可融性因素,据此制定我们的政治文化战略。

传统臣民文化中的某些要素有可能与当代公民文化相融合,从而使中国式的公民文化具有与西方不同的特征。比如,它可能不像西方人那样过份突出个人的独立以及个人与国家的对立,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寻求偏向集体主义的平衡点;它可能会相对淡化社会利益的分化、对立、冲突和多元竞争,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以及社会合作与和谐的价值;它虽然肯定积极参与的价值,但不大可能有西方人那样的参与热情,在某些领域宁愿满足于对政治权力的消极监督;它更可能在对权威实现控制监督的同时,多几分对权威的尊重服从,等等。传统的臣民美德的酵素融入当代的公民文化,有可能使我国建成和谐的而不是冲突的现代民主。

“革命理论”在我国理论界数十年中居于主导地位。它从理论层面上替代了传统理论,至今仍然是我国政治学理论的基本范式。同时,经过数十年的岁月,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内化为公众的心理结构。

“革命理论”的主题是在传统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丧失之后,摧毁传统秩序,重新整合社会和国家,在新的合法性基础上实现政治权威的高度组织化和制度化。所以,在这一理论中,国家被解释为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而不是公民分享权利义务的共同体;国家权力不是公共权力而是阶级权力;政治的主体不是公民个人而是阶级;政治关系不是利益和权利的合法竞争,而是阶级间水火不容的斗争,等等。

我们可以把“革命理论”与西方近代公民理论和中国传统政治理论的逻辑结构进行比较:

西方近代公民理论的逻辑结构是: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公民社会(civilsociety,国家)。公民社会是其归宿。

而中国传统政治理论的典型逻辑结构是:乱世——圣人出(设立政长)——君臣秩序。其归宿是臣民社会。

“革命理论”的逻辑结构是:阶级社会——无产阶级(半国家)——无国家社会。缺失了公民社会这一环节。

所以不难理解,许多作为公民文化基本心理要素的价值不能从“革命理论”那里得到理论支持。诸如对理性、宽容和妥协的政治态度的支持,对个人和个人权利的肯定,以及对和平合法的利益竞争手段和讨价还价的政治竞争方式的承认等。所以当我们进行公民教育时,它就会显露出其贫乏和不适应。

“革命理论”属于“群众文化”的理论建构。“群众文化”是介于传统的臣民文化与当代的公民文化之间的一种过渡型的政治文化,它兼具两者的特征。因而也可以称之为“臣民—公民文化”。

“革命理论”以具有现代性的“群众”概念取代了传统的臣民概念,这是一大进步。④但它同时也以“群众”概念模糊和部分地替换了“公民”概念,这又使它不能适应公民社会的需要。在“革命理论”范式里,“群众”已经不像臣民那样属于君主私人,它具有公的身份,但其中每个分子还没有获得独立人格,他在共同体中的地位还没有明晰化。个人和个人权利是公民社会的基石,但在"群众"概念中个人还不能凸显出来。在人们的观念中,“群众”是一个外延模糊而内涵笼统的整体,个人被淹没和虚化于其中。“群众”(或“人民”)被笼统地承认为国家的主人,但由于具体的政治参与权利没有得到落实,所以,虽然在理论上它是政治权力的主体,政治参与的主体,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它仍是权力的客体,处于政治生活的边缘,成为政治动员的对象,沦为消极被动的一群。所以,不可避免地,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群众"的角色总是隐于背后,作为陪衬,处于前台的总是他们的代表.转作为承载丰富的政治文化意蕴的符号,“群众”不等于公民,也不等于公民共同体。在我们的日常政治生活中,“公民”一词很少使用,即使偶而使用时,也显得勉强和生硬。至于“公民”的另一代名词“选民”则只有在谈到选举的场合才使用。当选的公职人员的脑海里难以浮现“选民”概念,他们经常想到的是“群众”。想到"群众"时,总是产生居高临下的感觉和联想。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当代政治文化与公民文化的差距,也可以发现“革命理论”与公民文化的理论建构间的不同。可以说,“群众文化”属于臣民文化向公民文化的过渡环节,它承袭了传统臣民文化的许多特征,也涵蕴着公民文化的要素。从整体上说,它还不是公民文化。而作为“群众文化”理论建构的“革命理论”对建设公民文化也有严重的不适应性。

总之,建设公民文化是今后数十年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我们这一代政治学工作者的历史使命。迈向21世纪的中国政治学只有自觉地服务于公民文化建设的伟大工程,才能充分展现它的社会价值,其学术发展才能步入光明之境。

注释:

①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