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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行为规范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1 16:35:02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例1

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将涉及广泛的社会改革运动。目前,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核心和首要的问题就是公民道德教育问题。在进行科学的公民道德教育之前,必须全面、正确地把握公民所处的社会条件和公民道德现状,研究公民道德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公民道德规范体系和运行方式。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公民及公民道德、公民道德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公民道德规范伦理建设三个方面来论述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一系列问题。

一、公民及公民道德

1、公民概念的历史与现实

“公民”意味着在政治共同体中平等地、共同地履行义务与享有权利的主体,它是一个历史范畴。早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公民内部是平等的,城邦的治权属于全体公民,“公民”代表着政治和经济上的一种特权地位。亚里士多德提出,公民应是参与、享有对正义的治理、政治权利必须建立在对组成国家的各要素的贡献之基础上的人,他主张公共善,但又指出公民追求公共善并不是利他主义行为,因为公共善不是靠公民撇开自身利益而实现的。兴起于古希腊中期、盛行于古罗马时代的斯多葛派提出了“世界国家的公民”或“宇宙公民”的概念,他的人类平等思想标志着人的观念的一个重大飞跃,为近代人权观念和近代公民理论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关键要素。及至封建社会,世袭的领主分封制将权力以王权为中心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各领主以对君主的忠诚来换取最大利益。就整个国家来说,君主是最高的主宰,以下则是臣民;而在各个领地,领主则是主宰,依次划分,形成各个等级的臣民关系。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要求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产生的《人权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一次提出了资产阶级的“人权”和“公民的权利”的主张。后来,1791年法国制定了宪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公民的权利。强调“公民的权利”以抵御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这与古代公民权利相比,是一个根本性进步。此后,公民及其权利便不断地向着进步的方向发展,范围也不断扩大。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实行的是人民民主,广大人民事实上已经具备了“公民身份”。关于“公民”概念的内涵,我国宪法作了这样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成为划分公民资格的唯一标准,因此国家全体社会成员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是较“人民”和“国民”外延更广泛的概念,是构成国家和社会的最小单位。公民具有主动性、能动性,是地位平等的法律和道德主体,在享有法定权利的同时对国家、社会和他人履行义务。

2、公民道德的概念及其定位

要进行公民道德建设,首先要对公民道德的概念、性质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公民道德是社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宪法规定使得我国的公民道德,就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所应该遵循、具备的道德。可从三个方面对公民道德加以界定:首先,公民道德可以从我国所属的领土或地域上来界定;其次,公民道德还可以从规范对象上加以界定,公民道德规范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因此可以说公民道德实际上就是全民道德,这是由宪法和法律所决定的;再次,公民道德还可从其属性上加以界定。公民身份是对于国家而言的,而且是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因此公民道德可以划分为政治道德的范畴。公民道德与国家政治、法律的一致性,是公民道德作为政治道德的基本属性,公民道德的政治性是其主要的属性,公民道德的一般社会性则是其次要的属性。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道德是一个人最基本的道德。如果说道德是一个阶梯,那么公民道德就是这个阶梯最初的等级。公民道德的没一个规范都是定性的规范,给公民指出了一般性道德要求;同时,每个公民道德规范也都有更深刻的内涵,有的甚至是没有止境的。公民可以首先实践公民道德的一般要求,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进而可以实践公民道德的深层次要求,做一个模范的公民,公民道德就是要达到崇高道德的起始点和入手处。

二、公民道德的基本理论问题

1、公民的基本伦理关系

公民的伦理关系涉及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公民与公民三个方面:

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是公民最有组织力的社会归属,因此公民与民族或国家的关系是一种必然的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的伦理关系。公民与国家的伦理关系首先涉及的问题是公民对所属民族或国家的忠诚;其次是公民对国家权威的服从,即公民对国家法律和国家所倡导的公共道德规范的自觉遵守:国家是公民的集合,没有服从国家制度安排、遵守法律和基本公共道德的公民,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公民的安居乐业,因此服从各个国家不是抽象的对权力的服从,而是一种关涉到每个公民基本利益的理性选择;最后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

谈及公民与社会的伦理关系,我们应该从公民个人与社会的整合这一整体视角,探讨其中所蕴涵的伦理意味和价值合理性,即基于人格平等的尊重、普遍的契约责任、完善有效的法律机制三个方面来解析公民同社会的伦理关系。这种公民与社会的伦理关系的实质是受到社会无差别对待的公民与其所共同归属的社会之间的伦理关系。公民受到社会无差别对待的前提是其人格平等得到全社会的尊重;而公民之所以能够获得这种平等还在于他认真履行了合法的契约,契约责任对社会整合而言又具有普遍性;为了保障契约责任的普遍性,必须进一步引入完善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伦理关系的形成和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使公民在相互伦理关系的基础上整合为社会有机体。基于此,首先应是一种诚信关系,即公民对普遍契约的尊重;其次随着公民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深入,相互之间的误解难免发生,这就需要相互之间通过理解和宽容来维系和巩固;最后公民的社会性决定了公民之间必然会合力参与某项事业或发生竞争,这时就需要公民在互补性和差异性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处理好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2、公民道德与情、理、法

公民道德中的情、理、法既有分工又有统一。

情、理、法在公民道德实践中具有明确的分工,其中,情是公民道德建设中公民内在的道德感受性的基础和前提,主要涉及道德情感、人生境界和幸福体验等感性层面,公民对崇高道德情感的自足构成了公民道德最基本的道德心理前提;理是公民道德建设中主导公民道德抉择的具有反思性的理性的道德认识,主要涉及对公民道德生活的全局性、长远性和超越性的反思,公民对道德生活的理性认识是公民道德最主要的具有稳定性的道德观念前提;法是公民道德建设中外在的规范性的制度保障,主要涉及对基本的公民权益、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的强制性维护,公民对法律的理解和自觉遵守是公民道德建设最根本的社会实现条件。

情、理、法三个维度又不断的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相互规定,统一于整体性的公民道德实践中。首先,在公民道德实践中,道德情感与道德理性在本质上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其次,道德理性与法律制度也是相互规定、相互渗透的;最后,道德情感和法律制度分别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在道德心理基础和外在社会制度条件,二者也具有一定的互补性,目的都是保障、促进和推动公民道德建设。总之,情、理、法在公民道德实践中是相互统一的三个维度,只有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绳之以法”紧密结合起来,公民道德建设才有可能在同时拥有内在的道德心理基础、理性的道德认识和现实性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得到全面的发展。

3、公民道德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公民道德的核心问题。公民的公共权利,是指作为共同体的平等成员所拥有的共同参与和共同主宰共同体的社会生活的权利。公民的道德权利实际上是公共善所赋予的,或者说是公共善为公民所分有的结果。其内涵包括:一,公民有得到他人公正地善待的权利,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合乎道德的对待每个公民;二,每个公民追求高尚的生活是一种应该受到的鼓励的行为;三,公民在公共生活中有依据公共善的原则参与价值判断和道德抉择的权利。公民的道德义务是在公共善的理想指引下、全体公民为追求公共善而必须行使的义务,公民的道德义务对公民来说具有普遍性和无条件性。从公共善的理想和创造公共善的需求出发,可以确定公民的基本道德义务就是诸如爱国爱民、利他助人、服务社会等一些有美德的道德义务。

公民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可以由公共善这一伦理纽带相互联结起来,公民对其道德义务的履行是公共善的真正源泉。公民道德建设不是一项孤立的过程,而是需要社会各种制度的完善与保障,尤其需要上升到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这样不仅可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公民的道德情感,而且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在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中,通过民主制的推进,公民逐渐明晰自己的权利义务,体现着公民意识的觉醒。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只有在明晰了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扮演好自己的公民角色。

三、公民道德规范伦理建设

1、公民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公民道德的主要规范来自于政治和法律的要求,又高于政治和法律的要求。法律只是从制恶的方面给公民规定了最低限度的行为规范,而公民道德规范一方面肯定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应然性,另一方面则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从劝善的方面提出了更为积极的要求。

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就是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所概括的短短20字,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其中爱国和守法是公民道德的基本原则,公民道德中的主要伦理关系便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爱国”是公民道德的最高原则,“守法”作为“爱国”规范的延伸,和“爱国”一样规范的都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守法”作为公民对国家的道德责任的“底线”,不容公民超越法律之上做出不合乎公民道德的行为。爱国守法体现着公民道德的特性,是区别于其他道德的根据。爱国易于理解,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由法律的善恶二重性得出的守法的两重内涵,即守法和改善恶法。公民要把完善不良法切实看作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积极的履行这一权利和义务。不可否认,这是我们当前看待守法问题时所缺乏的视角、是我国公民普遍缺乏的意识,同时也确是公民道德建设很重要的方面。

爱国和守法作为公民道德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其他八个基本道德规范中。只要以爱国守法为基本的行为准则,自然就会在与其他公民相处时做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为国家建设塑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就会为了国家的繁荣强盛做到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同时,它自身有着科学、准确、严密的逻辑结构,有着坚实的伦理学学理依据,形成以爱国为灵魂,以守法为基础,以明礼诚信、团结友善为公共伦理准则,以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为工作伦理准则,最后以奉献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最高境界和目标,体现了道德建设和道德培养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原则。这些道德规范,既是对中国古代优秀道德传统和中国革命优秀道德传统的继承和弘扬,又具有新时代、新形势条件下的新的特点,《纲要》提出这些基本道德规范,在我国道德建设的历程中具有标志性的意义,表明我们党和国家更加准确地把握了我国社会的道德建设包括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规律。大力倡导这些基本道德规范,对我国公民道德建设乃至对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无疑会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2、公民道德规范与“三德”建设

“三德”意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是目前我国公民道德教育的着力点,也是公民日常生活中道德行为的着力点。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着力点”,是强调要在社会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领域中下大力气,通过抓三德建设,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进程,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这是因为: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与“三德”要求相辅相成,彼此促进;二,无论基本道德规范,还是道德体系的核心、原则、五爱基本要求,都必须最终落实在社会生活的三大领域,具体体现在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上。只有当人们自觉践行三大领域的道德规范,只有这些规范“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时,公民的道德素质才真正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结束语:

十的召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了新的阐述,值此之际再提公民道德建设问题具有理论指导和实践督促的重要意义。公民道德建设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为和谐社会的进步奠定和谐的思想基础。因此,公民道德建设的伦理构建有效指引并发挥多个道德主体的作用,共同推动公民道德的进步。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95

[2]焦国成,李萍.公民道德论[M].人民出版社,2004.9

[3]秦树.公民道德导论[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例2

摘 要:公民道德法律化是当前强化道德软约束的有效手段,公民道德法律化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能性,但是公民道德法律化在更多意义上是指公民道德获得法律支持的一种方式或途径,公民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应保持合理的限度。

关键词:公民道德;公民道德法律化;限度

一、问题的提出及概念的厘定

《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指出,“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1]可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意。可是基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和道德多元化背景下人们对道德自由的追寻和道德之社会作用日趋衰微的双重现实,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公民道德建设不佳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道德规范的软约束,缺乏强制力的保障,也应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公民道德法律化是当前强化道德软约束的有效手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

公民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过程,法律化的道德是在反映民意基础上的国家意志体现,它的调控对象是不分职业、地位、阶层等特殊性的所有公民,法律化的道德对所有公民都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因此,公民道德法律化指的是立法者将那些全体公民都应该而且可以做到的公民道德的理念和规范或原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二、公民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基于我国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将公民道德法律化是有其必要性的。

从历史上看,《秦律》和《汉律》都将不孝看作是违法、犯罪的事情,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唐律》也以“纳礼入律”的形式把儒家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儒家的道德原则转化成法律原则。我国古代的道德法律化在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它毕竟是为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度服务的,难以培养出具有独立、自由、民主意识及理性精神的现代公民,而且这种法律不同于现代社会的法制,它在一定意义上蜕变成了人治。有鉴于此,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民道德的法律化是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它根植于现代法治的精神。公民道德法律化不仅可以为公民的行为活动提供明确的行为模式,协助和强化公民的道德实践,而且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促进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从现实来看,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利益多元化和道德多元化,这也进而导致道德生活不甚理想。从道德作用的机制来看,公民道德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实现的,是一种“软约束”,这对于那些道德修养较高的公民来说,可以起到良好的作用,可是对于那些道德修养较低的公民来说则约束作用有限。而法律则不同,它是经国家制定和认可,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硬约束”,任何公民都要无条件地服从。将公民道德的一些规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可以为公民道德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强化其约束功能。作为法律化的道德,既包含对社会倡导的、现阶段所容纳的道德行为和社会所反对的不道德行为的分层次规定,也包括对违反规定的主体进行惩罚的措施和机关。因而,这种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社会倡导什么,反对什么,有助于社会达成共识,形成新的道德标准。

三、公民道德法律化的可能性

公民道德法律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自身特点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决定的。

法律规范是在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只有获得道德的伦理支持才会产生实际效力。美国法学家朗•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完善的法是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统一”。“徒善不足于为政,徒法不足于自行”,[2]不具有伦理精神的法律将导致专制并缺失正义,反之,法律化的公民道德并不会丧失伦理精神。从社会作用上看,公民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其服务,对社会起规范的作用。它们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因此,公民道德法律化是可能的。

另外,公民道德规范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规范体系,其中处于较低层次的道德规范,具有较大的普适性,对于所有公民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公民只要违反了这些公民道德,都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良心的责备。同样,法律也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而且它实际上可被视为最低层次的道德规范。就像有学者指出的,有些法律规范不一定牵涉到伦理的内容,但就大多数法律规范而言,都可视之为“底线伦理”。因此,公民道德和法律的这种普适性和规范的共通性使公民道德法律化具有可能性。

四、公民道德法律化的限度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3]公民道德的法律化,最终是需要人们把法律的强制性他律转化为自律。“如果通过道德法律化过度地、强行地赋予‘社会法’以‘国家法’的意义和角色,极易把市民社会自决、自律的较高标准,不当地上升为他律的强制的国家标准”[4]。因此,公民道德法律化必须保持合理的限度。

有学者认为:“社会规范伦理应该是通过某种公平合理化的选择程序而形成的道德制度体系,与社会的法制系统有着直接的关联,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准社会法制规范’或道德法典”[5],最基本层次的道德行为规范可以被法律化。基于个人心性和人格层面的美德伦理是个人对过美好道德生活和成就高尚道德人格的自愿、自觉的选择,它可以为社会所提倡,但不宜被法律化,如谦虚的美德,可以提倡但不能做法律的规约。基于人类终极关怀的理想或信仰伦理是对当下现实生活的超越,更多地是对某种道德理想或人生境界侧重于精神层面的超越追求,而法律重在规范人们当下的行为,不宜多涉超现实的、精神的活动,否则容易超越现实社会关系的状况,不仅大多数社会成员难以做到,而且无益于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和调整。

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转型使社会的开放程度不断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这不仅使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拓展,而且社会公德的范围在空间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拓展。每个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都应当遵守最起码、最简单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否则就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涉及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规范可被法律化。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对于像婚姻家庭关系这种在很大程度上毕竟属于私人生活领域中的道德,其维持最终要靠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和亲情,因此,法律的介入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因为法律管得了人的行为,但无法规范人的情感和心理。

参考文献

[1]《公民道德实施纲要》[N].人民日报.2001年10月25日.

[2]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467-46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卷,15.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例3

一、人民警察道德自律的含义

“自律”即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反思和省察。人民警察道德自律,即人民警察通过道德自我教育,对自己的道德行为、道德品质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行为和思想过程。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自律对人自身的完善和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人民警察道德建设中,更应注重人民警察的道德自律。首先,自律是人民警察道德存在和发展的精神基础。社会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是通过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实现的。主体履行道德准则和规范的过程,是一个知行统一的过程,自律也体现在知行两个层面上。在知这个层面上,自律就是要自觉自愿地履行道德,自愿就是指>文秘站:教育、锻炼和改造的结果,即已形成进行上述一系列活动的能力和达到的道德水平、道德境界。更为重要的是,人民警察通过道德自律,道德实践以及道德评价,达到提高道德自律的标准,进而实现道德实践。人民警察道德修养的这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它始终贯穿于人民警察道德自律的全过程。自我修养、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使自己的行为更加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警察职业道德的要求,而高尚的道德品质和一定修养能力、自律能力,又能促进道德修养水平的提高,使道德修养更具有自觉性、自律性。实质上,我们可以从警察个体和警察整体两个角度来进一步阐述警察道德自律的重要意义。从警察个体角度来看,警察道德自律和警察道德修养是对传统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消化理解,加强警察道德修养和道德自律是形成和提高警察道德品质的必由之路。从哲学内因和外因关系上分析,警察道德品质的形成,固然需要社会的教育和环境的影响(外因),但最终的落脚点仍然要取决于警察个体的主观努力,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必须经过其自身内在的思想矛盾运动,经过自我道德修养、自我道德约束规范,才能使自己的道德品质真正地有所提高(内因);从警察整体队伍来看,警察道德修养和警察道德自律是对警察道德理想的把握,有助于对警察职业宗旨的理解,加强警察道德自律及警察道德修养是提高警察队伍战斗力的必要条件。在人民警察职业实践活动中,由于职业的需要,经常要接触社会阴暗面,同时又必须广泛与人民群众联系。这样人民警察应该是一支既高度统一又高度分散的战斗队伍。它要求整个队伍都必须步调一致,严整团结。但同时,这个队伍的成员又各自为战,各自在有计划地开展与犯罪分子的斗争以及与群众的联系。这就要求广大公安民警必须认真学习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理论,不断提高道德认识和道德觉悟,使自己在警察职业的实践活动中,能自觉地清除各种腐败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认识,提高自身的道德自律意识和行为选择能力,正确处理同志之间、姻亲之间及社群之间的道德关系和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坚定自身的正确道德观念,时时刻刻对自己的行为、语言进行反省、检查、取得新的认识,再见诸于实践。如此周而往复,不断提高,达到警察道德修养提高的境界。

二、人民警察道德自律的必要性

警察道德是调节警察行为的特殊规范。警察道德作为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具有受经济关系决定的一般本质。而从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内部来考察,可以发现警察道德的特殊本质。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警察道德规范具有非强制性,它有别于政治规范、法律规范和纪律规范。在实践中,警察道德规范在对警察行为进行调节时较少地运用强制力量,而主要运用的是教育、社会舆论、内心自省和群众监督。另一方面,警察道德规范是一种自律性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警察道德是必须被警察内心认同,自愿接受,并转化为自己的情感和信念,以此来发挥调节警察行为作用的行为规范,警察道德是警察自律精神的集中体现,这一点也反映了警察道德的特殊本质。

既然警察道德规范不具备政治规范、法律规范、纪律规范的强制性,不具备他律性的特性。那么,这足以证明,加强警察道德自律、加强警察道德反省、检查在警察道德建设中是极其有必要的。

总书记指出:公检法机关,担负着保卫国粗利益和人民安全的重大责任,模范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极为重要,必须认真搞好自身建设。这里的自身建设,不仅包括作为警察整体的自身建设,还包括作为警察个体的自身建设,也就是警察个体的道德自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一)加强警察道德自律是警察职业特性、警察宗旨要求的需要

从人民警察的职业性质、任务和职业纪律上看,警察道德自律贯穿始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任务、职责、义务和纪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其中,包含着许多警察道德自律方面的内容,隐含和体现着警察道德的精神和实质。也就是说,警察道德自律具有明显的职业特性,它的自律范围只限于特定条件下的社群。也正是因为警察道德自律具有职业性的特点,警察道德自律体系的建设必然是紧紧围绕警察的职业活动来进行的。反之,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又反作用于警察道德自律体系。

从警察宗旨上讲,人民警察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忠实实践者,是人民的勤务兵。我国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的工具,其职业活动从根本上说是社会主义政治在公安方面的具体体现,警察道德及警察道德自律的内容必然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国体和政体的要求,它赋予了警察道德及警察道德自律更为深广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人民警察道德要求人民警察具有鲜明的无产阶级政治立场,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忠于法律、忠于人民;通过提高人民警察执法的公正性,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通过提高人民警察道德素质,增强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所有的这一切,必须通过人民警察的警察道德自律加以巩固和提高,通过不断的反省、自查、重新认识、定位固化,自觉地转化为自身的警察道德体系,努力克服各种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解决人民警察 中的极少数人公仆意识淡薄,服务意识淡化,特权思想严重,形象不佳等问题,对待群众态度“冷、硬、横、推”和侵犯群众利益问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老子天下第一的问题,不相信群众,不依靠群众,单干蛮干,不走群众路线的问题。通过提高警察道德自律意识,解决以上凡此种种类似问题,强化警察宗旨意识,才能使人民警察的道德修养和道德自律体系逐步提高,渐入佳境。

(二)加强警察道德自律是固化警察道德规范,提高警察道德规范认知度的需要

警察道德规范与政治规范、法律规范、纪律规范不同,它是一种自律性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警察道德是必须被警察内心认同,自愿接受,并转化为自己的情感和信念,以此来发挥调节警察行为作用的行为规范,警察道德凭借警察对其达到内心自觉的作用。警察在有所行为之前,警察道德自律起着行为动机选择作用,依据道德要求,使警察选择道德行为而避免不道德的行为;在警察行为进行中,起着监督作用,强化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纠正违反道德要求的行为;在警察行为之后,对行为后果和影响又起着评价作用。因此,警察道德自律有着道德预防、道德监督、道德反省的多重作用,有着固化警察道德规范,提高警察道德规范认知度的作用。

(三)加强警察道德自律是强化警察道德示范性的需要

在社会生活中,所有职业的职业道德行为都会对他人产生一定的影响,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相对而言,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执行法律的警察的职业道德示范性特征表现得更为鲜明和突出。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党和政府的一个重要的窗口,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警察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广泛地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相信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其警察道德的示范性对群众的影响是十分广泛而重大的。人民警察通过言行举止、服务态度、执法尺度和标准、廉洁形象,向群众传递着警察道德精神和内涵。认识到警察道德具有示范性的特点,作为人民警察就应该特别重视人民警察道德建设和人民警察道德自律,通过广大人民警察自觉、模范履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全社会作出榜样,发挥人民警察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警察道德自律是提高人民警察队伍整体素质的需要

加强警察道德建设和警察道德自律意识对促进警察素质的全面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提高警察的政治、业务素质有着积极的作用。加强警察道德自律意识及警察道德自律体系的建设、完善,可以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认真贯彻执行,抵制各种小团体、小集体主义、个人主义,切实纠正当前公安机关存在的形式主义、作风不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解决少数公安机关报喜不报忧,立案不实和警令政令不畅等问题,在公安机关中倡导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作风,真正地使公安机关成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的中坚力量。

(五)加强人民警察道德自律及道德修养是新时期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当前,我们国家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政治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正处于世纪之交的伟大变革时代。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这些宏伟规划对新时期的人民警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每一名人民警察都应当有着紧迫感和危机感,都应当保持着一种积极向上,勇于进取的精神,不断地加强自身的道德规范建设和修养,提高道德自律意识,与时代同步,在本职岗位上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通过不断地学习、反省、锻炼、改造使我们的工作能力得到提高警惕,道德水平和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三、人民警察道德自律的内容和方法

人民警察道德自律必须围绕人民警察道德规范展开,必须围绕时代特色展开。因此,根据人民警察道德修养的内容,我们可以把人民警察道德自律的内容相应地概括为:道德意识自律、道德情感自律、道德意志自律、道德信念自律和道德行为习惯的自律等五个方面。

加强人民警察道德自律的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学。即学习,自觉地、理智地提高文化素质和道德认识,通过学习,将人民警察道德规范的内容和实质升华为一种必须遵守的纪律,通过自身的内心体验,排除各种错误的观念和认识,形成自己正确的思维方式、政治信念和道德律令,然后以此为指导,处理和解决各类问题,并能动性地将人民警察道德规范的约束力从非强制性变为强制性,从自发性变为自觉性;通过学习,将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掌握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用之于公安工作实践,克服盲动主义,主观主义,并将规律、真理反作用于人民警察道德规范,提高人民警察道德规范的认知度和实施道德规范的自觉性。

2、思。即思考、内省、开展自我批评。道德自律的内容并不是一尘不变的,它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变而改变,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进步。思考、内省、开展自我批评是一个完善自我的过程。内省就是自己在内心反省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是否符合人民警察道德,是否符合时展的要求。通过内省和自我批评,并结合人民警察道德规范,不断修正内心道德规范标准,达到知耻而后勇的目的。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例4

有了这样的职业道德法律,公职人员就有了外在的、具体的“良心”规制,在其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努力做一个“好官”,并在公职人员之间形成良好的政治文明的风气。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例5

早在一个多世纪之前,梁启超在《新民说》中就提出,“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回顾近代历史,提起我国国民的公共道德问题,一直都让人倍感沉重。当前,我国的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公共生活领域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扩大,我国传统上以熟人和礼俗为主的社会正在向以陌生人和法理为主的社会转变。社会在变,然而人们的道德意识和伦理观念却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滞后性,冷眼旁观、见利忘义、公共场合肆意妄为等道德失范现象屡见不鲜,各种不道德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因此,探寻构建人们在公共领域内的道德意识,提升公民的道德素质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公共领域内公民道德的内涵

公共领域内的公民道德,或者说是公共道德,其概念的产生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台湾作家陈弱水在《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中将公共道德解释为“个人对公共秩序以及社会其他成员所应当有的爱心与责任,也就是社会伦理或公益心。”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公共道德?首先我们要厘清“公共”这一概念。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共”一词的含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公众;一个是政府。例如,公共管理学、公共经济学等学科中的“公共”特指政府,而公共关系学中的“公共”一词则指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公众利益(包括社会秩序)c本文所要研究的“公共”内涵与此解释相一致。所谓公共领域,是与私人生活领域相对而言的。与私人生活领域不同的是,公共领域主要指个人与陌生人的交往区域,人们彼此间关系的维持,并不主要依赖于人情和习俗,而是靠公共交往中形成的契约规范来进行调节。

每个人作为公共领域内的一分子,既受制于公共领域的发展程度,又是塑造公共领域的主人。因此,公共生活领域的发育有赖于公民道德意识和公共精神的成熟。公共领域内的公民道德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道德的主体是“人”或者“人类”,换句话说,公共道德不是社会中某一类人所特有的,而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应遵守的道德规范;二是公共道德的物质载体是公共领域,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共场所。只有在公共场所之中发生作用的道德才能被看作是公共道德;三是道德发挥作用更多依靠的是人们的自律自觉,人的公共道德意识对人的公共道德行为发挥着核心作用。所以,在公共领域内,人们要改变传统的“圈子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公共场所中无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都要一视同仁,坚持尊重和平等的原则。

2当前构建我国公民的公共道德意识所面临的境遇

近年来,随着现代化进程在深度和广度上地不断推进,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多地与公共领域联系在一起。因此,构建良好的公民公共道德意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推进我国公德建设以及提高国民素质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迅猛发展,无论是当前的社会公共道德理论还是人们的公共道德意识都不能及时反映我国实践发展和公共生活变迁的新要求,培育公民的公共道德意识面临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

2.1城市化和市场化带来了人们生活方式以及道德观念的变化

城市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它不仅可以拉动经济发展,而且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道德观念。随着城市人口的日益增长,我国传统的农耕生活社会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人们整体的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生活范围以及交往对象较之以前也变得更加复杂。另外,市场化竞争性和逐利性的特点,使身在其中的人们很容易形成个体私利最大化的价值观,一切以金钱和物质利益为中心,其他因素都成为人们生活次要考虑的对象。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人们的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混乱和扭曲。除了利益的权衡,人们不再愿意无私地为别人付出,特别在陌生化际遇中,这种现象就表现得更加明显。另外,在现代人们的生活中,贫富差距的拉大也使得普通大众承受了更大的生活压力和精神压力,人们在快节奏的生活中求生存,久而久之就变得越来越自私和冷漠,道德观念发生紊乱,社会矛盾持续积累,人们的道德信心逐渐丧失。

2.2公共道德意识的构建面临网络化的挑战

近年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我国社会已步入网络化时代。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大大缩短了人们之间的交往距离,拓展了人们的交往范围。网络化在给我国社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为公民公共道德意识的构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一方面,随着网络空间的发展,人们的公共生活视野,已经由现实社会逐步扩展到虚拟空间。人们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是否需要遵守公共道德?遵守什么样的公共道德?现有的公共道德规范能否适用于网络世界……这些都是公共道德建设中的盲点。由于网络的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有着诸多不同的特点,如不受时空限制、个人信息隐藏、间接交往等,人们在网络世界里可以尽情发挥自我个性,释放内心感情,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某些人的放纵心理,甚至将这种心理带到现实生活中。另一方面,网络中充斥的大量负面信息极易对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不良的影响,造成个人价值观的扭曲。在实际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一些不良信息或是负面消息更容易刺激人们的好奇心,引起人们的关注。当大量的不良内容持续性刺激人的大脑,就会潜移默化对人们固有的道德观念造成冲击,使人们陷入思想的混乱,进而对人们的道德意识以及道德行为产生不良的影响。

2.3当前我国社会成员普遍缺乏公共道德信仰

公共道德信仰首先是关于道德的信仰,道德信仰就是对道德理想及其价值依据的笃信和奉行。道德信仰一旦形成,便会成为一个人道德行为的导向标,使人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能够坚定道德信念,克服种种诱惑,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一个人如果缺乏道德信仰的支撑,就会处于不稳定的精神状态中,从而失去对自己道德底线的坚守。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传统与现代并存、中西价值观念交融、新旧文化交替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的旧的道德信仰逐步瓦解,而新的道德信仰尚未建立,道德信仰处于缺失状态。具体到公共领域,许多人在公共场所面临一些现实问题时,缺乏对于善恶美丑的道德判断,陷入道德迷茫之中。例如,老人倒地扶不扶等一系列现代性道德“难题”都折射出人们公共道德信仰的缺失的社会现实。据一项全国范围公民伦理道德情况调查显示,当前信仰拜金主义的占38.1%,信仰利己主义的占32.5%,信仰集体主义的占3.3%,完全没有信仰的占11.1%。虽然数据的收集可能存在较大误差及片面性,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国公民公共意识不强,公共道德信仰甚至是信仰的缺失。

3公共领域内构建公民道德意识的路径

针对我国公共领域所面临的新际遇以及当前我国公民公共道德意识淡薄的现状,我们必须展开多角度思考,积极探寻强化公民公共道德意识的具体路径,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3.1改变传统的道德教育理念,实现公共道德教育的现代性转化

教育是增强我国公民公共道德意识的根本途径和有效方法。相比其他方式,教育感化所传播的内容,人们更愿意接受和认同。因此,我们首先应该从教育方面寻求转变。前面已经提到,当前我国的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传统的道德观念显然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公共生活领域对实现公共道德教育的现代性转化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首先,要扩大公共道德教育的范围,深化道德教育的内容,引领人们树立良好的公共道德信仰。公共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与每个人在公共场合的行为都紧密相关,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共道德教育不应该仅仅作为道德启蒙教育,而应该涉及社会中各个层次、各个阶段的人们。成年人的公共道德教育在我国传统的公共道德教育理念中往往被忽视,人们在走出校门,踏入社会之后,似乎就很少有机会再系统地接受关于公共道德方面的教育。因此,我们应将全体公民纳入到公共道德教育的体系之中,通过设立相关公民公共道德教育的机构,开展相关公民公共道德教育的活动,大力弘扬诚信、友善等优秀的价值观念,培养每个人的公共道德意识。另外,要深化道德教育的内容,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基本公共道德规范的灌输上,要更多地注重个体公共道德信仰的引导,不但要人们了解公共道德规范是什么,还要了解为什么要遵守这些规范,使人们内心形成对公共道德规范主体的认同和理解,进而升华为自身的公共道德信仰而长期自觉奉行。

其次,要改变传统的公共道德教育方式,引领人们更多地参与到公共道德实践中去。人们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深化自己对道德规范的认识,固化自己的道德意识。以往的公共道德教育方式基本就是单纯的外在灌输,很少注重实践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学校教育上,要更多鼓励孩子们走出校园,将自己在课堂上学到的公共道德规范运用到平时的生活中去。

3.2积极改善公共领域环境,构建良好的公共道德氛围

按照马克思主义学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如果离开了社会环境,即使有发达的大脑和健全的四肢,也不会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人,不会具有人的德行。公民公共道德意识的构建总要受到公共领域大环境的影响,良好的公共领域环境以及健康高尚的道德氛围,有助于公民公共道德意识的强化,促成人们将公共道德知与行相统一。

(1)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的道德引导与监督作用。社会舆论是约束和规范公民公共道德行为的有效工具,历来以一种“无形的压力”或“无形的动力”形式引导和规正人们的公共道德意识,规范人们的公共道德行为。媒体作为传播大众舆论的重要平台,在人们的社会生活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公共生活中,人们的街谈巷议以及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的评论,是公共舆论发挥作用的主要途径。因此,媒体要充分负起责任,对于那些严格恪守公共道德规范的行为要大力宣传和赞扬,使之深入人心,对于那些随意践踏公共道德规范的行为要及时曝光和批评,以此来强化人们的公共道德信念。当然,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在这个过程中也要把握好度,避免对于社会公共道德失范问题的过分夸大,影响大众对我国道德环境的信心。

(2)完善道德赏罚机制,促成“德福一致”的公共道德氛围的形成。俗话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完善道德赏罚机制,对于表现出良好公德心的人们给予鼓励和褒奖,对于肆意妄为,践踏公共道德规范的人予以惩罚,在当前我国公民公共道德意识普遍较为薄弱的情况下,这种道德赏罚机制更具有感召力和震慑作用,对良好公共道德氛围的构建有着积极的作用。试想如果在一个“好人流血又流泪,坏人享乐活百岁”的社会中,公共道德如何发挥它的作用,人们又如何确立自己的公共道德信仰。

完善道德赏罚机制,要从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着手。例如,将人们的社会公共道德履行情况录入系统,或者纳入到公民诚信档案之中,公民的公共道德践行情况直接影响到以后的升学、就业、贷款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必然会时刻警醒公民强化自己的公共道德意识,努力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公共道德规范的要求。新加坡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对我们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亚里士多德说过:“不论好行为还是坏行为,都是思考和习惯相结合的产物。”通过外在的奖惩机制来激励和引导人们逐步改变不良的行为习惯,自觉树立公共道德意识,在当前我国公民公共道德建设的初级阶段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3.3推进公共道德法律化,树立公共道德的权威性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例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这就突出强调了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使社会主义道德更加深入人心,夯实法治中国建设的道德基础,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培育丰厚的道德土壤,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015年1月22日中共镇安县委十七届七次全会提出全面推进法治镇安建设。在法治中国、法治镇安建设背景下镇安县如何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道德支撑法治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

一、镇安县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镇安县委、政府为了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把公民道德建设同经济建设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通过形式多样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突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公民道德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搭建平台,开展多样公民道德实践活动

镇安县搭建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评选道德模范,深化“做尚德重礼镇安人”活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者活动,在全县范围内形成了争做好人、争做好事的浓厚氛围。

一是开展道德模范评选宣传活动。镇安县以省、市、县道德模范评选活动和“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为平台,充分挖掘身边感人的好人好事,抓好道德模范推荐评选活动。近年来,全县共评出了中、省、市、县道德模范45名,涌现出了“孝老爱亲”道德模范陈进梅、“见义勇为”道德模范段传进、“助人为乐”的好心人潘本锋、“爱岗敬业”模范王德兴……其中“孝老爱亲”道德模范陈进梅还先后两次荣获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为了倡导全县干部群众学习道德模范、平民英雄和凡人善举,镇安县开辟了“道德讲堂”,陈进梅等这些受人敬慕的“道德明星”“草根英雄”,在镇安 “道德讲堂”上讲述着他们真实、生动的故事,分享着他们的道德感悟。随着一期期“道德讲堂”的成功举办学习、崇尚、争当模范的浓厚氛围在镇安逐渐形成。

二是深化“做尚德重礼镇安人”活动。镇安县不断加强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德”为重点的公民道德建设,大力推行以言谈举止文明有礼、公共场所文明有礼、邻里相处文明有礼、行路驾车文明有礼、旅游观光文明有礼、网上交流文明有礼“六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礼仪规范,形成积极向上、健康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是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评选表彰“十星级文明户”、“文明诚信户”、“好公婆”、“好媳妇”。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评选“文明小公民”、“小孝星”、“孝亲敬老模范学生”活动。

四是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者活动。为了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镇安县开展以“弘扬雷锋精神、开展志愿服务”为主题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全县已成立科技、文化、法律、卫生等为民服务志愿队伍83支,志愿服务队员达1万余名。

2、借助节日,掀起宣传核心价值观热潮

镇安县充分发挥传统节日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载体作用,利用春节贴春联、贴年画、挂灯笼和元宵节举办龙灯会、舞狮会、猜灯谜等传统文化习俗,掀起宣传核心价值观热潮。

一是组织人员创作核心价值观主题节日习俗作品。镇安县以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为主题,广泛动员广大文艺爱好者和志愿者,组织创作了核心价值观主题春联、灯笼,制作了核心价值观主题年画,编排了核心价值观主题小剧小戏。

二是积极开展文化惠民活动。镇安县结合春节文艺联欢、文化“三下乡”、“送欢乐・下基层”等文化惠民活动,在全县城乡机关、企事业单位、村镇社区、中小学校、居民搬迁点、农家大院免费发放核心价值观主题春联、年画、灯笼,精心奉上核心价值观主题小剧小戏。同时元宵节举办龙灯会、舞狮会、猜灯谜等传统文化活动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条主线,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二、当前镇安县公民道德建设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镇安县突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公民道德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12年镇安县圆满举办了商洛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现场会,镇安县农电局等单位做了交流发言。但是,当前镇安县公民道德建设还面临严峻挑战,公民道德建设任重而道远。

1、多元、多样、多变的社会思想意识对公民道德建设带来严峻挑战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我国进入了改革发展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多样,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确的和错误的、先进的和落后的、积极的和消极的思想相互交织。导致部分社会成员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人利己、诚信缺失等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封建迷信、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一些领域和一些人,价值判断没有了界限、丧失了底线,甚至以假乱真、以丑为美、以耻为荣。这些问题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对于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道德风尚带来了严峻挑战。

2、互联网、微信等新媒体对公民道德建设带来严峻挑战

如今在镇安县城乡互联网、微信等新兴媒体早已不是新鲜事物,互联网早已走入城乡居民家中,随处可见低头一族在微信圈活动。特别是社交网络、微信圈信息传播快捷、覆盖面广泛、影响巨大,社交网络、微信圈既为先进思想文化和道德观念传播提供了新阵地,也为各种不良的低俗的信息的蔓延传播提供了新路径。不良的低俗的网络信息对青少年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和审美情趣等影响越来越大,对青少年的思想行为产生了不良影响。互联网、微信等新兴媒体的出现对公民道德建设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加强网络的正面宣传和引导,增强公民道德建设的主动性和针对性,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3、规则意识缺失是公民道德建设面临的又一挑战

我们国家有一个古老的说法叫“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我们国家是一个以家庭为纽带、以老乡为桥梁、以关系为节点的人情网络社会,镇安县更是一个人情味非常浓的地方。有事要办,一些人不走正规渠道,而是下意识地找熟人、托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公共场所大声喧哗,随意闯红灯,不排队乱插队等等现象比比皆是。这些现象的存在显然是人们缺乏规则意识造成的。当前,镇安县要建设法治镇安,这些破坏规则的行为与法治镇安的建设背道而驰,规则意识缺失是建设法治镇安面临的挑战,也是公民道德建设面临的又一挑战。

三、法治镇安建设背景下对镇安县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几点思考

中共镇安县委十七届七次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镇安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形成尚法守法、公平正义、文明诚信、稳定有序的法治镇安建设新格局”。建设法治镇安,必须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培养尚法守法、文明诚信的公民,为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打下坚实的基础。

1、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强化公民规则意识的培养

规则是法律的基础,尚法守法,对每个普通公民来说,就是要从守规则开始。人们在行动上是否遵循规则是公民道德建设是否真正有成效的最终检验标准之一。

(1)培育公民遵守规则的意识需要把规则细化。我们一般习惯于反反复复地灌输一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再加上树立和宣传一些境界高尚的道德楷模。这些固然有益于社会风气。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更需要通过许多非常具体的细化的规则来规范公民的行为。规则要非常明确地划清“能做”和“不能做”的界限。通过这些看起来非常微小的规则,反反复复进行教育和管理,以激发起人们对规则的重视,培育起公民遵循规则的最起码的意识。

(2)培育公民遵守规则的意识要重视营造小舆论。人们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同学圈、同事圈或者是朋友圈。在这些生活圈里,违背规则的行为到底是受到默认、嘉许还是受到鄙视、责备,对于个体的影响非常大。人们的生活圈子是非常有约束力的小舆论氛围,很容易培育人们内在的羞耻心和内疚感。因此,培育公民遵守规则的意识要重视营造小舆论。

只有把培育公民遵守规则的意识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目标,才能为法治增强道德的底蕴,这样公民道德建设也就发挥了自己应有的作用。

2、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强化公民契约精神的培养

契约是人类社会实现有序、文明、和谐发展的根本基础,契约精神是一个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文化和底线。培育公民的契约精神,一要培育公民个人契约道德。要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档案,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对使个人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的记录和监督,对个人失信行为要给予惩罚。培育公民的契约精神,二要完善行业契约道德,通过有效的监督和评估等手段,培养各行业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从而在全社会倡导公平竞争、尊诺守信的精神。

3、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强化公民诚信教育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全人类所认同的道德规范。强化公民诚信教育,一要深入进行公民的诚信教育,广泛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培养公民诚信观念和意识,引导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义与利的关系,塑造培育具有诚信道德的公民。强化公民诚信教育,二要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个人诚信体系,强化协调推进制度、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为诚信道德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氛围。强化公民诚信教育,三要把诚信道德建设与社会管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诚信教育与社会管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

4、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必须抓好阵地建设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例7

公民道德就是围绕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与社会、与他人关系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施可以极大地提高人们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强化人们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认同。法律与道德教育息息相关,公民道德教育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道德教育,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道德教育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文明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为道德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存在着道德沦丧、是非混淆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发展的大局。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律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化、权威化的社会意识,对道德教育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而道德教育通过法律的不断支持,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配套的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要求

道德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是一种软性调节,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征。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绝对不够的,社会需要另外一些约束机制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这些约束机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将其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的广泛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目前,社会正经历着多方面的变革。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局面,面对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道德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与特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则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教育的手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及良好的道德环境,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

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通过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规范、制度、环境、文化等内容,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引导、确认、限制或保障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与法律相配套的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二是法律通过奖励或惩戒等手段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公民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不仅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表扬和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因此,道德教育的法律支持,主要是以法律自身高度的思想内容和崇高的道义精神,以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可见,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把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为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行,没有例外,体现了法律对支持道德建设的强制性。第二,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创新性。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各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则是在理论上对二者的嫁接,是优势上的互补而不仅是简单的叠加和罗列,体现了在科学理论上的创新性。第三,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先进性。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一方面多元的文化环境和思想意识使得社会环境空前活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运行对个体成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时代呼唤合适的制度和理论指导。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正好是社会所需,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性。第四,法律对道德支持的目的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肯定合法行为,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可以教育人民遵守法律,改恶从善,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五,法律对道德支持的辩证统一性。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体现了事物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道德和法律虽是不同的治理手段,却可以在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上达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三、法律支持公民道德教育的途径

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坚持道德教育的同时辅以法律手段,强化法律的支持作用,结合道德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控制。

(一)在普法过程中宣扬和表彰高尚的道德行为

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宣传和教育,只有当道德成为公民个人的自觉追求、内在需要和自主行为时,才能实现它特有的功能。因此,要通过公民法制教育把法律规范内化为个体的守法行为习惯,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外在强制。在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上,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科学的法律宣传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要加强正面宣传,表彰道德的先进典型,为广大群众树立真实、感人的模范形象;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宣传部门、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榜样的先进模范事迹,并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激励,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要利用各种形式,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并利用法制监督机制,建立起隐性的道德教育系统,为道德教育提供保障。

(二)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道德教育的规范

从社会的发展来看,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主导。法律只有和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基本吻合,才能获得普遍效力。因此,一部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加强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中,依靠一定的强制力量来督促执行,这就使“法”与“德”交叉渗透、融为一体,使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基本道德规范,才能真正做到对道德教育的有力支持。

中国是一个有深厚道德基础的国家,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庞大而严密的道德文化体系。在这种伦理精神中,不乏作为中国传统文明价值的合理内核。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往的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中也具有消极的影响。法律能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对传统道德的精华和糟粕作出明确的辨别,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可以说,法律在道德建设中表现出继承、批判传统与促进文明发展的统一。

(三)在执法过程中否定和惩罚严重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

良好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实也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实现过程。通过法律实施来维护、促进道德风尚,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缺德行为予以否定甚至制裁。对整个社会产生警示作用。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还表现为法律能为人们提供和保障行使道德权力的空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道德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实施道德批评和监督要靠法律对公民权力的设置和保障来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有道德教育是不够的。道德的约束毕竟是一种软约束,没有法律手段作后盾,道德的作用常常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量而显得软弱无力。而且“人性”中总是有“自利”的因子,有“好声色”的欲望,对那些没有自觉性的人,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人,道德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必须强化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作用。国家要利用法律的约束机制,通过公正执法、惩治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来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规范公民的守法行为。国家要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只有严格执法,打击歪风树立正气,体现时代风貌的道德才能顺利发展,才能为公民道德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但二者的作用又是不同的,不可相互替代。只有相互配合,双管齐下,法律与道德才能既保持外在张力,又相互契合。公民道德教育只有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实现功能互补,才能相得益彰,使公民全面健康发展,社会稳定、有序进步。

参考文献:

[1]社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N].人民日报,20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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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国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N].人民日报,2001-02-22.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例8

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使用“四有公民”一词,其中“有道德的公民”之“道德”二字,即是指公民的一种品性(品质、素质),而不是指社会的一种规范。即使使用“社会道德”这个概念,也总是指特定社会的实践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群体)的品性、德性之总体状况,而不会是指这个社会标榜了什么样的道德规范;也总是指这个社会成员的道德的集合,而不是脱离社会成员之道德的抽象物。

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虽然没有对“道德”概念作严格的界定,但通读全文可以悟出,这个《纲要》是将公民道德视为公民的一种素质(品质、品性),进而从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公民道德教育、公民道德实践活动、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等方面来具体论述如何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在《纲要》中,诸多道德规范是作为道德建设主要内容的外在形式、作为公民道德素质要求的概念表述而提出来的。这说明,将道德定位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更符合《纲要》的基本精神。这也说明,只有将公民道德理解为公民的一种素质,即通过公民的行为活动(实践)显现和确证的一种品性,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纲要》。

从“道德”一词的词源学意义上看,道德也是指人的一种品性。“道”本义为人行走的道路。《说文》曰:“道,所行道也。”引申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或万物的本体。“德”本义与“得”相通。老子的《道德经》曰:“德者,得也”。宋代朱熹说:“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四书集注·学而篇》)《辞海》说:对于“道”的认识修养有得于己,称为“德”。所以,“道德”就是将外在的客观规律转化为内在的人的素质而成的一种品性、品德、德性。

其次,将道德定位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是道德界定纠正偏颇、还归正本的内在要求。

道德本是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这是从内容、实指的意义上对道德作的定位。这种内容和实指在用语言来表达时就获得了一定的形式和名称(如克己让人、损人利己等)。由于正道德的称谓反映和体现了社会对人们的道德要求,因而便成为社会的道德规范,进而也就成了一定社会进行道德评价的直接的、直观的标准。所以,“克己让人”这一类正道德的概念称谓,它的本义和内涵是指人的一种道德——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而它作为一种衍生形式才是社会规范——一种社会道德要求和评价标准。这样一来,人们往往容易从“直观的形式去理解”,把道德概念如“克己让人”在本原意义上也理解为一种社会规范,而漠视了它本来是指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马克思说过:“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规范说”之道德释义所以发生基本定位上的偏颇,正是犯了旧唯物主义式的毛病,对道德只是从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没有把它放到作为主体的人的实践活动中去理解。

如果承认和接受了“规范说”对道德的定位,那么,势必会导致“道德本体失缺症”,也即“道德评价对象失缺症”。因为,“在具体的道德评价中,行为善恶与否,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一定的道德规范。”这就是说,道德评价的直接标准是道德规范。道德评价的对象是什么呢?显然,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规范不能再作为评价对象。道德评价对象应该是道德——人的行为活动(实践)的一种品性。但是,在主张“规范说”的伦理学体系中,“道德是……规范”,也就是说,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规范”又成了道德评价对象了,又成了道德本身了——这是不合逻辑和自相矛盾的。由此可见,将道德定位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而不是一种规范,是纠正道德界定中的误解和偏颇,还归道德之本真面目的需要。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例9

2001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了守法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这使得我们重新关注道德与法、德治与法治的相辅相成,进而关注公民道德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双向互动。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公民道德的支持,公民道德的养成和践履需要法治的保障。实现公民道德与社会主义法治的高度整合,将有力推动我国的社会文明进程。由于篇幅所限,本文着重探讨公民道德之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及实现。

一、民德之德治、法治价值的理论渊源

中国传统的“民”、“庶民”与西方社会的公民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所奉行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也各异,两种民德分别支撑着德治和法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一般认为,古代中国属于德治模式,包括德政、德教和德主刑辅等内容。德政是指统治者以民为本,“为政以德”;”’德教是指以德服人,统治者以自己的言行和表率作用感化、教导民众,使民众效法君主伦理道德来约束自己,自觉地服从社会秩序。因强调德政、德教,法(刑)并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法是统治者维护儒家道德,镇压和惩罚民众犯上作乱的工具。在传统的德治模式下,皇帝贵为天子,官吏也为民之父母,因而民众最大的道德就是效忠君主,服从官吏,期待清官为民做主,否则就是大逆不道,由此形成卑贱、服从、依赖的臣民道德观念。民众之间则提倡和睦相处,一旦发生纠纷,则通过各自忍让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官府,动用法律,在公堂上强制解决,即“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不仅如此,由于刑的惩罚性和压迫性,民众对法心存畏惧,视法律为外在的禁锢,对法采取规避甚至抗拒的态度,表现出对法根本不信任。

相对中国古代的德治模式,西方社会具有推崇法律至上的法治传统。这种传统强调法律内在的道德原则,重视公民道德与法治的密切联系。西方历史上,人们对公民的界说千差万别,但公民始终是指在政治共同体中平等地、共同地享有某些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亚里士多德对公民和公民道德作了阐述,“单纯意义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公民德性“在于既能出色地统治,又能体面地受制于人”,因而公民同时具有主动制订法律和被动服从其他公民所制订之法律的特质。古罗马的西塞罗以自然法为基点,强调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崇尚公民的理性精神,关注公民的平等和权利。罗马帝国灭亡后,公民这种称谓销声匿迹,神治造就的是谦卑温顺的臣民及深受神学影响的臣民道德,传统的法治精神黯然失色。13、14世纪,随着城市独立自治运动的兴起,公民又重现于政治舞台,思想家们又开始对法治与公民道德的关系进行探讨,并由此影响近代法治的进程。比如卢梭提出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个人意志可能会与公共意志相对抗,但法律会强迫他服从,凡是这样遵从法律的人都是好公民,但还不是一个道德的人,道德的人是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人。孟德斯鸠则认为好公民“并不是基督教的好人,而是政治上的好人,是具有我所说的政治美德的。这就是爱自己国家的法律、并且爱着自己国家的法律而行动的人”。正是对公民平等、独立、权利、参与、责任和理性等道德观念的强调,西方前现代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达到时代所能允许的高度,并成为西方绵延不绝的传统。

二、公民道德之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和可能

新中国成立后,公民及其身份经历了从被忽视到抽象地承认、再到具体落实这样一个曲折的过程,我国的道德建设也经历了由无产阶级道德、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再到公民道德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道德是中国公民应当遵循、具备的全民性和普适性道德,是权利和义务、自由和责任的统一,是先进性道德和广泛性道德的统一,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与家庭美德规范、社会公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的统一。公民道德之于社会主义法治是否必要和可能,主要取决于法治是否需要公民道德的支持和公民道德是否确实能为法治提供这种支持。社会主义法治目前面临“法律纸面化”、“法治表面化”困境,需要公民道德的支持,而公民道德可在价值层面、规范层面和秩序层面三个层面支持社会主义法治。

1.“法律纸面化”、“法治表面化”对公民道德的呼唤

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法律纸面化”、“法治表面化”,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大量出台,另一方面则是执法、司法和守法效果令人堪忧;一方面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虽然穿上了“正义的行头”,另一方面他们的职业思维、工作程式、法律操作技术等却依然故我;社会公众制约权力、维护权利的信念仍然微弱,表现在行动上就更少。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习惯于按传统思维方式来思考和对待西方“舶来”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因而法律没有树立崇高的权威,人们也缺乏自觉守法的心态。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模式重伦理,轻法律,与此相适应的是臣民道德观念。当中国以政府推进的方式引入西方法治模式时,臣民道德观念因其根深蒂固的传统力量和漫长久远的历史影响,仍在对广大民众发生作用,这是社会主义法治还没有走出的背景。按照西方先发内生型的法治孕育发展规律,“民众的政府及其法律必然依赖于某种先于国家和人为法律而存在的基本道德秩序”,先有公民道德的社会基础,才有法治的社会秩序。中国在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情况下,大力提倡公民道德建设,实际上违背了逻辑上的先后关系,但这一课始终是要补的。当所有的或者至少是绝大多数公民都摒弃臣民道德转而践行公民道德时,养成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发展方向的行为习惯,社会主义法治便有了坚实的基础。

2.公民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道德保障

公民道德与法治的价值契合,有利于公民对法治的认同和接受。法治“必须来自人民自身——自觉自愿地遵守从心底里拥护的、大家共同分享的道德价值观念的要求和约束”,社会主义法治也必然立足于广大民众的合理性、合法性认同和自愿服从的基础之上。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集中表现为对社会正义、公民权利、责任和自由的确认和保障,社会的民主、平等、和谐与秩序是其核心理念。事实证明,在“无法无天”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生活处于混乱无序状态,人的尊严得不到尊重,权利得不到确认和保障。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制度化,才能确保社会生活的规范有序,才能使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得到有效的维护。公民道德体现着公民对人生价值和社会理想的崇高追求,强调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责任观念、理性精神和宽容态度,旨在确立人们生活的幸福、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是契合的。公民道德意识的形成,必然产生对法律的需求和渴望等情感,公民道德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增强对法治的价值认同和接受。

公民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重合和相互转化,有利于公民对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必须关涉人们的道德取向、道德风俗、道德习惯,以人们所能接受的道德规范为基础,因而许多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是重合的,比如互相承认对方的平等权利和人格尊严是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而法律也规定公民地位平等、彼此独立和互相尊重;诚实信用,既是一个道德标准,又是一个法律规范。不仅如此,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还可以相互转化,立法者总是把一些至关重要的、仅靠自律还不能实现的道德规范在特定时期上升为法律,成为一种对全社会的硬性要求,公民道德因此得到强化和保障;随着公民道德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将某些不再具有根本的重要性或已为人们自觉遵循的法律规范转化为道德要求。公民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重合及相互转化,使公民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外在强制要求,而且是内在的自觉选择,有利于公民对法律的认知、评价和内化,提高自觉守法的能力。

法治条件下,法律成为规制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总纲和基本准则,最终形成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应该看到,一些西方国家由于对法律过分强调,导致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削弱,出现了过度依赖法律的社会法律化现象和道德冷漠的吉诺维斯综合症。对社会法律化现象,国外学者也深表忧虑,“狭隘地依赖重视惩罚的法律理性,其结果就是人们普遍地采取只遵守法律条文、寻找法律漏洞的策略,从而避免惩罚,对此就需要严格先前的法律,弥补漏洞,而这会使得法律更加严厉。如果所有人都把自己的事业发展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那么生活就会变得不可忍受”,也就“导致奴役而不是带来自由了”。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不能忽视对与法律秩序相匹配的其他社会秩序的关注,特别是伦理秩序。以公民道德观念和规范为基础建构的伦理秩序,一方面是与法治精神相吻合的内在性自律秩序,另一方面也是法律规范所不及的领域而道德规范来调适而形成具有重要弥补作用的法外秩序。因此,法律秩序来源于道德,良好的法律秩序以公民道德为根基形成和生长。

三、公民道德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实现

西方法治实践表明,作为中坚力量的法律人对法律和法治的兴衰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为使对公民道德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实现的论证更富有针对性和启发性,笔者将公民作法律人和普通民众的分类,分别探讨法律人之公民道德和普通民众之公民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实现。

1.法律人之公民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实现

学界对法律人的界定并无统一认识,笔者将法律人界定为受过专门训练、拥有法律知识,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或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也就是说,法律人是以法为业的公民,或手握立法、执法、司法权力,或因其他原因站在法治建设的前沿。他们的道德品质如何,直接影响法治的方向和进程。

法治的首要前提是良法,社会主义法治所依据的良法必须建立在广大民众理想的正义、利益和秩序的道德基础之上。事实上许多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已体现在法律中,如平等、自由、正义、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的原则和团结互助、友爱和谐的人际关系等。但我们也要看到,某些立法机关在没有对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手段和后果进行严格周密的研究、分析和预测的情况下,匆匆颁布实施粗疏、笼统、内容含混不清的法律,导致可操作性差,或者某些立法者只考虑部门利益而不顾整体利益,重复立法、越权立法,导致立法撞车。要修改和废止法律中的不合理规定,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发生,立法者就不能凭个人感情、好恶行事,而应着重考虑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以正确的道德观念为指导,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以适当形式将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道德的根本原则、主导内容法律化,从而使法律具有相应的道德意蕴。

执法者、司法者道德能力的高低与执法、司法质量的好坏有着直接的联系。首先,执法者、司法者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不是机械地描写法律规范的文字,而是以自己本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为指导,适用法律规范的道德取向。其次,任何法律体系都不可能对所有涉法事项都作出细密的规定,执法者、司法者在适用法律时实行自由裁量不可避免,而“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裁量的案件,实质上都是该法官的道德标准影响下处理的”,执法者的自由裁量也一样。当前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恶意执法和司法腐败现象,与执法者、司法者的职业道德密切相关。执法者、司法者只有具备合乎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具有可靠的道德能力保证,才能在履行法律职务过程中排除干扰,忠于职守,唯法是从,廉洁公正,避免徇私枉法。

一般而言,由于法律服务人员、法学学者的非权力特点,他们是普通民众情感上最容易接近、心理上最容易接受的法律人。针对当前法律服务水平不高、法学学术界鱼龙混杂的情况,法律服务的从业者应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增强自身的社会道德观念及职业道德观念,忠于职守,讲求效率,尽职尽责,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坚持原则,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而法学学者也应高瞻远瞩,勤于思考,注重调查研究,创造出推动法治进程的科学理论,而不产生“冷却公众法律情感”的错误认识,使法治理论真正导向受众,发挥指导实践的作用。

2.普通民众之公民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实现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例10

和谐政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与政治保障。在和谐政治建设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重视政治因素的重要作用,还应当关注道德因素在和谐政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因此,正确认识道德因素的作用,对推动和谐政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一、和谐政治的内涵

社会主义和谐政治应该是以民主法治为重要特征,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为途径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民主法治是和谐政治的重要特征。民主法治是和谐政治的重要特征,这是由我国社会性质决定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治目标,强调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新的历史条件下,能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直接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能否充分发挥,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人民群众的权益能否得到根本保障,社会能否稳定,人民能否安居乐业,党的领导能否有效实现。因此,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是和谐政治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略,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途径和有力保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更好把治国理政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就是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

2、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政治的目标。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在实践过程中,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类孜孜不倦的追求,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当前,构建和谐政治不仅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还应该维护好、实现好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当前形势着眼,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不仅涉及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等经济问题,而且涉及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司法公正等政治和社会问题。我们建设和谐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不断地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构建和谐政治的途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政治,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具有深刻的哲学内含。首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正如黑格尔所说,道德和法律具有统一性,道德是自律的,法律是他律的,自律和他律的统一就是他律内化为自律的过程。道德是人们“内心的法”,良心、德性在人们的行为选择机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左右着人们的行为选择。法律等外在的规定性也必须内化为人的道德而起作用,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公平、正义等道德观念就是法律的化身。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外在规定,从法律的起源来看,法律是从人类早期的风俗习惯发展而来的,这些风俗习惯一方面内化在人的思维中就演变为道德,另一方面,经过人类长期的社会实践,它们就逐步向法律转变。所以,法律总是包含着道德的成分。其次,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有着坚实的实践基础。如果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社会的基础,那么市场经济也就是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载体。在人治社会的权力体系下,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使得城市成为传统权力的真空地带,市民阶层利益的多元化促使人们放弃权力崇拜,转而诉诸法律。法治的公平、公正源于市场经济的平等性。法律是近代社会反抗传统权力的工具,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一旦被确定下来,便成为社会的主导力量,安排整个社会的新秩序。与此同时,我们必须强调,市场经济的生成,起初是依靠道德习俗的力量来维护的,市场经济即是法治经济,同时也是道德经济。市场经济的道德性在法制的形成过程中,被人们不断外化为法律、法规,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外在规定。带有一定道德特性的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当代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现实基础。

二、和谐政治的三种道德因素

在权力、法律、道德这三种社会治理因素中,权力、法律是外在约束,道德是内在的规范,权力、法律也只有在不断内化为道德观念的过程中才能发挥社会治理的功能,因此,道德在社会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道德因素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政治过程中的作用,着重建设好以公民道德、公务员道德、领导干部道德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

1、公民道德建设。公民道德是指公民个体在社会生活中所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的总和,是调节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与行为准则。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的道德规范。这些道德规范是由社会、国家所确立的基本道德规范,可以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也可以通过其它具有强制性意义的规定所体现,这一部分的道德规范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规范;二是经过历史长期的演变形成的道德规范。这些道德规范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风俗习惯,这些风俗习惯所体现的道德规范既有基本的道德规范,也包含了道德理想等较高层次的道德内容。同志在建党八十周年讲话中指出,加强包括公民道德建在内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志也强调,加强以公民道德建设为重要内容的思想道德建设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四大以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呈现出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公民道德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部分领域、一些地方的道德失范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成为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政治过程中,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要从我国历史和现实国情出发,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着重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促进和谐政治建设。

2、公务员道德建设。公务员道德是公务员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公职的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是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一般说来,公务员道德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公务员在其行政和履行公务的活动中形成且必须遵守的道德原则与规则;第二,公务员在其特定职业实践中形成和表现出来的道德传统、道德心理和道德品质等。作为特殊的职业道德,公务员道德具有政治性、强制性和示范性的特点。加强公务员道德建设应该从制度入手,要加强公务员的道德制度建设,实现公务员的道德制度化。道德制度化就是把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与具体的社会制度相结合,把内在的、自律性的道德约束力量转化为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的制度约束力量,这一方面要求加强道德法治建设与道德监督机制建设,同时重视公务员的责任机制建设。通过把公务员个体道德建设与道德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最终加强公务员道德建设。

3、领导干部道德建设。领导干部道德也称官德,是从公务员道德中分化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职业道德。一般说来,领导干部与普通公务员不同,他们在社会中具有特殊身份,处于关键地位,承担着领导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人民群众因此也通过合法程序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力。因此无论从法律方面还是从道德方面来说,社会对领导干部的要求都高于对普通公务员的要求。因此,领导干部道德应比一般公务员道德具有更高的要求。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深刻指出:“为了促进社会风气的进步,首先必须搞好党风,特别是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同志以身作则。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领导同志又是全党的表率。”因此,在和谐政治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正确发挥领导干部道德的作用。实际上,我国古代就已有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官员道德体系,如孔子倡导“为政以德”,孟子推崇“惟仁者宜在高位”。这种重视官员个体的道德修养和教化的古代官德为当前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提供了借鉴。当前,我国在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环境也逐步复杂,领导干部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整个社会对领导干部的道德责任的监督和追究还不到位。因此,构建和谐政治,就必须把领导干部道德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加强领导干部道德建设必须从制度入手,加大对领导干部道德的监督与失范现象的追究力度,通过制度保障把领导干部道德置于政府、人民群众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同时通过法律保障严格追究道德失范的领导干部的道德责任,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制度。

三、结语

社会主义和谐政治以民主法治为重要特征,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为途径。和谐政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与政治保障。我们要关注道德因素在和谐政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公民道德、公务员道德、领导干部道德是和谐政治建设中的三种重要的道德因素。当前,加强以公民道德、公务员道德、领导干部道德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对推动和谐政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