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信托基金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1 17:15:16

信托基金论文

信托基金论文例1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策略中国化

AbstractRealestateindustryisanessentialindustryinmarketeconomycountryorregion.Asacapitalintensiveindustry,itwillnotdevelopdurablywithoutfinancialsupport.Now,theprimaryfinanceofChinarealestateisthebankloan,whichwillcausetheriskofrealestateindustryturntofinancialriskofbankeasily.Sorealestateindustryneedsexpandingitscapitalchannelstodecreaseitsriskanddevelopbetter.REITsisadirectfinanceproductwhichhasgotgreatsucceedintheworld.REITsisverypopularinAmerica,Australia,JapanandSingapore,etcandplaysaveryimportantroleinthesecountries,especiallyinAmerica.UsinginternationalexperienceasasourceofreferencetodevelopRETIsinChinaishelpfulforrealestateindustry’sgooddevelopment,trustinstitution’sandfinancialmechanism’sreformandenterprisecompetitivestrength’sincrease.TheaimofthispaperistoexplorethedevelopmentalpatternofREITswhichissuitableforChina.ByexpoundingREIT’stheoryandintroducinginternationalREIT’sdevelopexperience,thepapercomparesdifferentcountries’sdevelopmentalpatternsandeducessomeelicitation.Then,thepaperintroducesChina’strustgoodsinrealestateindustryandSpecificAssetManangementPlans.Afterthat,thepaperanalyzestheattempttoexploitREITsinChinaindetailinordertofindshortcoming.Ontopofthat,thepaperdiscussestheREITs’sstrategyofdevelopmentinChinaroundlyandputforwardrecommendationstocreatgoodconditionsfordevelopingREITs.Finally,ThepapercomestotheconclusionthatdevelopingREITsinChinaissignificativeandtherearemanyfavorablefactorsinChina,soweshouldconqueradversefactorsandcreatgoodconditionsothatREITswillgetagooddevelopmentinChina.

Keywords:REITsStrategyofdevelopmentSinicize

目录第一章绪论

1.1论文的研究背景

1.2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3论文的研究方法

1.4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1.5论文的结构

1.6论文的主要特色

第二章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相关理论

2.1REITS的内涵

2.2相关理论

4第三章国外(或地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发展状况和实例分析

3.1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3.2亚洲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3.3各国(地区)REITS的比较

第四章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现状和发展环境

4.1我国房地产信托发展的现状

4.2我国发展REITS的必要性和具备的发展条件

4.3我国发展REITS的制约因素

第五章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发展策略

5.1我国标准REITS的发展策略

5.2创造发展REITS的良好环境

第六章结论和展望

6.1结论

6.2本文的局限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第一章绪论

1.1论文的研究背景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先导型产业,其健康发展对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房地产业融资主要以银行信贷为主,其它方式如上市融资、债券融资、基金融资以及信托融资等比重较小,这导致我国房地产业融资渠道单一、风险集中。2007年9月27日,央行、银监会共同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紧缩,这更加剧了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紧张问题。因此解决好房地产业的融资问题已经迫在眉捷。在解决房地产业融资问题上,各界都对REITs寄予厚望。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早在2005年就指出,当前用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设立REITs,是房地产业直接融资的方向和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也是解决房屋租赁市场投资来源的重要融资方式。中国房地产业界特别是一些商业物业,希望通过REITs来缓解企业资金的压力,同时提升企业的品质和规模。2007年澳大利亚最大的投资银行,也是全球管理REITs规模最大的投行——麦格理集团副执行董事理查德·谢帕德(RichardSheppard)在悉尼总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中国尽快推出REITs[1]。在我国,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随着“一法两规”的实施,经历了五次清理整顿后的信托公司获得了重生,信托公司依照央行的121号文件,针对房地产企业迫切希望得到融资的市场需要,积极开发房地产信托投资计划,我国的房地产信托从零开始,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然而我国的房地产信托产品还不是国外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只能称为准REITs。近年来,各大信托公司开始加大力度研究开发REITs产品。2007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专题研究小组正式成立。同年上半年中信信托、联华信托获得了REITs试点资格。据悉,两家公司均已上报有关REITs的设计方案,但至今仍未推出REITs产品。

1.2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REITs在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经历了迅速发展、衰落、复苏、稳定发-2-展的过程。随后REITs在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和香港等地也都得到了良好的发展。REITs的全球发展经验表明,REITs是解决房地产融资的有效工具。研究探讨REITs的中国化发展有助于发展适合中国的REITs产品。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我国房地产业缺乏有效融资渠道的问题,减轻银行系统的贷款压力;另一方面使我国日益上升的居民储蓄量和养老基金等有了更多的投资渠道。此外,REITs还有助于建立长期投资概念,减少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吸引更多人投资于房地产市场。从长期来讲,建立REITs体系也可以帮助提高资本市场的流动性。鉴于发展REITs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本文将结合国外(或地区)REITs的发展经验,以及国内学者对REITs已做的研究,在已有产品的基础上,探讨适合中国的REITs发展策略,并针对目前REITs开发过程中存在的制约因素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1.3论文的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运用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统计学和经济法中的相关知识。运用比较研究、实例研究、静态和动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及经济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工具。通过介绍REITs的相关理论和基本特点,对世界各国(或地区)REITs的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同时结合目前国内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联华信托、中信信托等机构对REITs产品试点开况,对我国房地产信托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REITs的发展策略并提出培育发展REITs良好环境的政策建议。

1.4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REITs在国外(特别是美国)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各国对REITs的研究文献也比较多,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对REITs进行总体介绍美国的Apgar和Mahlon(1986)[2]、Block和RalphL.(1998)[3]和Garrigan、RichardT.和JohnF.C.Parsons(1998)[4]等都在各自的文章和著作中对REITs作了整体的介绍。

2.对REITs的税收政策的研究-3-Sanger等(1990)通过研究表明,美国1976年的税法改革以及1975年和1976年间对影响REITs的其它法律所作的修改,在有效地减少其与整个证券市场相关联的风险的同时,提高了其经营绩效[5]。美国Damodaran等(1997)通过对REITs的组织结构的研究,发现那些从REITs转变为有限公司结构的公司,是被分红政策和资产重构的灵活性优势所驱使,而公司从有限公司转变为REITs时,税收优惠通常是驱动力[6],等等。

3.对REITs的财务杠杆和分红政策的研究Brown和DavidT.(2000)研究结果表明,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较高的财务杠杆和所贷款物业所有权的特点,是导致一些抵押型REITs的业绩相当不理想和产生重大财务问题的主要原因[7]。McDonald等(2000)通过考察1995-1996年间在REITs分红公告前和后的买卖报价价差(Bid-askspread)的信息不对称成分后,发现分红越高,买卖报价价差就会越小,反之,买卖报价差就会越大[8]。

4.对REITs的价值衡量的研究美国的RichardImperiale(2002)提出用三种方法来衡量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价值:(1)将房地产投资信托价格与其所持有的房地产净值进行比较。(2)比较REITs的收益率与十年期国债殖利率之间的差幅。(3)将REITs的本益比与标普500指数或罗素2000指数的本益比相比[9]。

5.对REITs投资理论的研究澳大利亚的Newell等(1996)以美国REITs相关研究为背景,对澳大利亚的LPT1的战略投资理论进行了研究[10]。在我国,REITs尚未真正推出,但已有这方面的研究。主要研究涉及REITs的可行性分析、模式探讨和相关政策分析等方面。

1.对我国发展REITs的模式进行研究王冉(2002)最早提出了我国REITs本土化策略。他认为,目前在中国比较可行的路径是先通过成立私募房地产投资信托把商业模式建立起来,发展到一定规模再通过相关立法和税收优惠转化为公募信托[11]。周泯非(2003)认为,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只能采用私募的方式发行受益凭证和房地产基金股份募集资金,并且在起步阶段宜采用抵押型REITs的形式,以便降低投资风险,吸引1REITs在澳大利亚被称为LPT.-4-投资者[12]。2004年4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完成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研究》对我国发展REITs产品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三种可能的模式,即信托计划模式、房地产上市公司模式和封闭式产业基金模式,并认为我国发展REITs最适合采用房地产上市公司模式。许南等(2006)指出我国现有的集合信托计划可以作为借鉴,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应该采用信托型、封闭式、信托期不低于30年、收益90%分配给投资人的模式[13]。

2.对我国发展REITs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毛志荣(2004)认为大力推进我国REITs产品的开发,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产品结构,满足投资者的不同投资需求,解决房地产业的银行外融资渠道,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14]。孙靖(2005)指出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支持,国内信托业经过5次整顿已具备发展REITs的基本条件,同时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多样化的融资渠道,REITs刚好可以满足这一要求,因此其在国内的发展具有可行性[15]。

3.对我国发展REITs的障碍进行研究罗刚强等(2006)把我国发展REITs的障碍分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宏观层面的障碍主要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缺失、金融体制的不成熟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中观层面的障碍是公司组织结构不适合REITs的发展以及没有国外REITs的税收优惠。微观层面的障碍就是投资主体的道德风险和专业人才的缺乏[16]。此外,还有很多文献对REITs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包括REITs发展的前提条件、风险因素和风险度量等等。这些文献的共性是借鉴国外成功的REITs运作模式和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的特点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REITs运作模式,肯定了在我国发展REITs对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5论文的结构

信托基金论文例2

abstract:the reputation management of the project support organization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nsfc reputation management system. firstly this article definite the reputat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then we also utilize the results of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theory, principle-agent theory, and game theory.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resolve the scientific location of the support organization in the nsfc reputation management system. it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eputation appraisal index system and the reputation file of the project support organization.

keywords: collective reputation;science and research reputation; project support organization;principal-agent theory;game theory

1 引言

国家自然科学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资助工作在统筹国家战略需求和科学发展自身需求的基础上,经过2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研究项目、人才项目、环境条件项目三大系列的资助格局,今天的科学基金具有比以往更大的规模、更强的导向性,科学基金的经费从创立之初的8000万元增长到2009年的70亿元左右,科学基金正临量变到质变的关键过程。但是近年来科研不端行为频繁出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自1998年成立至今,共收到1270余件科研不端行为指控,最终认定科研不端行为案件220余件[1-2],科研不端行为涉及项目申请者、负责人、评审专家、项目依托单位等多个科研主体,严重影响了科学基金的正常运行和实施效果。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下称“条例”)中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但是对于项目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如何建立,应包括哪些基本的内容?如何更新信誉档案信息,亟需深入研究。就构建信誉档案而言,项目负责人与依托单位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因为项目负责人的信誉档案信息是基于个体的,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信息是基于所属单位所有科研工作者的,也即是所有科研工作者个体科研信誉信息的集成,是基于集体信誉。所谓集体信誉是指由多个个体形成,并为多个个体共享的共同标识。

信誉是对各类经济组织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力以及可信任程度的综合判断和评定,是指掌握信息的一方不欺骗对方的承诺[3-5],现代经济学把建立在重复博弈模型上的逆向选择问题称为信誉理论。经过kreps(1990),fudenberg和levine(1989、1992),tadelis(1999),horner(2001),cripps etal(2004a)等人的努力,人们认识到,信誉能够减少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近年来,信誉问题已引起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张维迎(1996,2001a)系统地梳理了信誉理论的早期发展脉络,研究了法律制度与信誉之间的关系,并指出产权制度是影响信誉的重要因素,同时政府管制与信誉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和互补关系。蔡洪滨、张琥和严旭阳(2006)分析了中国企业信誉缺失的问题[6]。

然而,以往文献多是关注个体的信誉问题,而很少讨论由多个个体共同拥有的集体信誉问题。现实中集体信誉普遍存在,例如同属于一个项目依托单位,不同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截然不同的科研信誉,有的项目负责人认真负责,取得了很好的科研绩效,也同时具有了很好的科研信誉,而有的负责人则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因而具有较差的科研信誉。

文章结构安排如下:首先对依托单位科研信誉等相关基本概念进行科学界定;随后从经济学角度讨论科研活动也是一种投入产出过程,并且指出它与其他经济活动的本质区别;再次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理论、博弈理论三个方面,分析了在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申请者之间的多重委托关系,指出通过引入依托单位的信誉管理,可以明显减少信息不对称,同时在申请者与依托单位信誉之间建立一定关联性,通过依托单位的集体信誉来约束申请者个体的科研信誉,使得将申请者的一次性博弈转化为依托单位的重复博弈的机制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

2 相关概念界定

项目依托单位是指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者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其具备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能力和为科学技术人员从事基础研究提供条件的能力,并且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和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科技信誉[7]是指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或机构的职业信用,是对个人或机构在从事科技活动时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一种评价。项目依托单位科技信誉是指对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项目申报阶段的组织与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结题管理、项目经费管理中履行职责、遵守学术道德的综合评价。

如果将依托单位所承担项目的完成质量(“后评估”结果的优良率)作为衡量项目依托单位科研信誉的一个重要指标,可以发现,依托单位的科研信誉与其整体研究实力并不完全一致。一般而言,获资助项数多可以体现出依托单位的整体科研实力较强,但是整体科研实力强并不意味着依托单位的科研信誉状况就好。表1表明,在2008年基金委管理学部开展的,针对2003年资助项目的“后评估”中,获资助项目排名前5的依托单位基本都没有进入按绩效评估结果优秀率排序的前5名,这说明获得资助项目数量多的依托单位,因管理问题等原因难于较高质量地完成基金项目。反之,科研整体实力不是很强的单位,却高质量的完成了研究项目。

3 科研活动的本质特征

科研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科研主体有意识地投入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和中间形态的知识资本进行知识和技术的创新过程,以创造出尽可能多的、为社会所需要的更高一级的知识产品为目标。因而从经济学的角度,我们可以把科研活动作为一种广义的生产过程[9]。但是科研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过程与普通的生产活动着本质的区别:科研活动的探索性和成果的不确定性、科技成果价值的难测性、科技主体行为的不可观察性、科技活动的长期性。科研活动上述特性使得科研活动的委托者和承担者之间的约定(如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或委托协议书等)具备了更为明显的不完备性契约的特征。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刚性内容不多、可测性和可考核性较弱,对科技活动主体行为的约束力较差。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合同任务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科研活动进行管理是不充分的,还需要通过科研信誉管理机制这种隐性的激励手段进行管理。

4 项目依托单位信誉管理体系的理论分析

4.1 信息不对称理论

根据信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信用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信誉问题就越重要。经济学意义上的科技活动也是一种信息具有高度不对称性的交易,因而科技信誉管理也具备这样的特征。通常作为受信方的科技活动主体(基金项目申请人、负责人、评审专家)对自己的研究基础、研究能力等都有比较清楚的了解;相比之下,科技活动管理机构(基金委)则难以充分掌握科技人员等相关主体的私人信息,在信息获取上处于劣势。由于这种信息的高度不对称,可能产生事前的“逆向选择”(如基金申请者、负责人提供一些虚假的个人信息和研究基础等)和事后的“道德风险”(如项目负责人的“重申请、轻执行”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科技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了科技活动成果的质量。

“信息是个人行为受到监督的基础”[10]。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能被一部分人群以相对低的信息成本观察到,而其他人群观察该行为的成本较高,那么,让信息成本较低的人群行使监督的权力就可以大大地节约监督成本。进一步,如果制度规定具有信息优势的人群同时必须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这部分人群也就获得了监督他人的激励和名义(权利)。就整个社会而言,这种基于信息优势的连带责任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制度安排,而基于依托单位的科研信誉管理体系恰恰是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

为了降低这种基金管理机构与基金执行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条例》非常看重依托单位的枢纽作用。相对于基金管理机构而言,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的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个人信息更加了解,此外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依托单位要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因而依托单位与基金执行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显著降低,从而减少了项目执行主体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并且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建立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者、负责人的信誉档案,通过实行“信用记录制”和“信息共享制”,把那些失信者的不良记录适当放大,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从而有效的阻止项目执行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提高科研活动的效率与效果。

4.2 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是研究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博弈关系的理论。它是掌握较多信息(或具有相对的信息优势)的人与掌握较少信息(或处于相对的信息劣势)的委托人之间展开的一场信息博弈[11]。

科研活动的失信问题与科研活动相关行为主体存在的委托—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基于委托—关系的基本定义,我们可以分析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的委托关系。《条例》中指出科学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包括:申请人、基金管理机构、依托单位、评审专家等四个参与主体,他们之间构成多级委托-关系。

(1)基金管理机构与基金项目申请者(负责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方(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人(基金项目申请者)等根据自己的研究基础、研究能力、研究兴趣提交项目申请书,构成第一层次委托-关系;

(2)基金管理机构与评审专家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方(基金管理机构)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平竞争、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委托评审专家就项目可行性、创新性等方面进行评价,遴选出获得资助的基金项目,构成第二层次的委托-关系。

(3)基金管理机构与项目依托单位之间的委托-关系。考虑到科学基金管理的幅度、环节、时间等因素,委托方(基金管理机构)没有足够的资源管理好如此众多的各类基金项目,因此,在委托方(基金管理机构)与人(基金项目申请者、负责人)的委托链上又加入了“项目依托单位”这一层委托-关系,由此构成第三层次的委托-关系。

(4)项目依托单位与项目申请者(负责人)之间的委托关系。项目依托单位在申请人资格审查、信息真实性、经费管理等方面要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同时组织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保障项目实施条件、跟踪项目实施、监督项目经费使用等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由此构成了项目依托单位与项目申请者(负责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也即第四层次的委托关系。上述委托-关系如图1所示。

在上述四个层次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的高度不对称,要防止科研活动主体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科研管理机构必须要设计一种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激励约束机制,但是考虑到科研活动的特点(科研成果难以衡量和验证),显性激励机制就难以发挥作用。故我们考虑采用隐性激励机制,也即“信誉机制”。信誉机制的作用机理是,行为主体基于未来长期合作关系的考虑而放弃眼前利益的行为,对“偷懒”的惩罚不是来自合同规定或法律制裁,而是来自未来合作机会的中断。

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了各个参与主体(申请者、依托单位、评审专家)的信誉档案,信誉档案中的信誉信息的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未来获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通过评价,信誉级别高的科技活动主体在未来将容易通过科技活动申报、立项;信誉级别低的科技活动主体则会遇到困难,甚至被取消申报资格,从而使得相关主体能够建立一种“自律”的机制(“第一方监督”)。

4.3 博弈理论

博弈理论认为,博弈各方总是从自身的角度寻找对自己最优的策略,从而形成一个纳什均衡。科学基金的相关科研活动主体(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评审专家)等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其追求良好科研信誉是为了获得长期利益,是长期动态重复博弈的结果[12-14]。在信誉环境良好、科技活动监督机制健全、信誉信息传输渠道通畅社会,科研活动主体的某次科研失信科研失信信息广为流传科研机构采取惩罚措施科研活动主体采取诚实守信为其最优选择科研信誉环境的改良;反之,科研主体的科研失信科研机构无法获取其科研失信信息而无法采取惩罚措施科研失信主体可以获得额外收益科研主体采取科研失信是其最优选择其他科研主体也采取科研失信行为科研信誉环境的恶化。

因此要想相关科研活动主体产生良好的科研信誉行为,借助于博弈理论的研究成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5]:(1)对于相关科研活动主体而言,科研守信产生的长远利益大于失信产生的短期利益;(2)有完备的信息系统使相关科研活动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能够广为人知;(3)相关利益主体有积极性严厉惩罚科研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4)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和充分的竞争。

借助于上述提出的科研守信行为的条件,我们需要建立一种重复博弈的机制,项目依托单位的信誉管理就是这样一种机制。现代社会复制信誉机制度主要手段是现代组织(企业组织、社团组织、中介组织)[16]。一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但一个组织的生命是无限的。如果个人的利益取决于组织的价值,而组织的价值依赖于它的信誉(集体信誉),个人就会注重信誉。因此我们可以把依托单位看成是一个由项目申请者、评审专家组成的组织,依托单位是将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的机制,是集体信誉的载体。在依托单位信誉和项目申请者、负责人信誉之间建立一定关联性,也即依托单位的信誉是所有隶属于该依托单位的科技工作中个体信誉的综合集成,通过依托单位的信誉来约束项目申请者、负责人的信誉,也即通过“庙”的声誉来约束“和尚”的行为(张维迎,2001),有了项目依托单位这样一个组织,项目申请者、评审专家的科研失信行为更容易被广而告之,从而使得信誉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从而项目依托单位起到了一个信誉信息的传递作用,也使得项目依托单位更有积极性维护集体信誉,因为依托单位的任何一个成员的科研失信行为都会对依托单位的声誉造成损害,如果项目依托单位关心自己的科研信誉,它就会有积极性来监督约束其成员的行为。

5 结论

随着国家对基础研究投入的不断增加和我国基础研究能力的不断增强,科学基金申请数和资助项目数不断增加,这对基金委和基金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从信息不对称、委托-理论和博弈理论三个方面,对依托单位信誉管理在整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信誉管理体系中的定位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经济学分析,研究表明在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之间的委托链中引入项目依托单位,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科研资源分配的低效率。并且通过将依托单位的信誉与项目申请者、评审专家的个人信誉建立一定的关联性,通过“庙”(依托单位)的集体信誉来约束“和尚”(目申请者、负责人、评审专家)的个体信誉,可以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信誉管理制度,改善目前的科研信誉环境。

参考文献

[1] 田文,岳中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工作现状及思考[j].中国科学基金,2008,6:360-363.

[2] 汪俊,吴勇. 制度框架下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对策研究[j].中国科学基金,2009.5,p291-297.

[3] 储小平,李怀祖.信任与家族企业的成长[j],管理世界.2003.6,p98-104.

[4] 蔡洪滨,张琥,严旭阳.中国企业信誉缺失的理论分析[j].经济研究,2006.9,p85-93.

[5] 彭泗清.信任的建立机制:关系运作与法制手段[j].社会学研究,1999.2,p53-66.

[6] 张琥.集体信誉的理论分析—组织内部逆向选择问题[j].经济研究,2008.12,p124-133.

[7] 国家科学技术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eb/ol],/,2004.9

[8] 余振,刘作仪.管理科学部2008年度基金项目绩效评估分析[j].管理学报,2009.2,p165-169.

[9] 陈志俊,张昕竹.科研资助的激励机制研究—分析框架与文献综述[j],经济学(季刊),2004,vo1.4,no.1,p1-26.

[10]张维迎,邓峰.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j].中国社会科学,2003.3,p99-112.

[1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p30-50.

[12]fudenberg, d.and levine,d .reputation and equilibrium selection in games with a patient player[j].econometrica,1989(57),p87-128.

[13]kreps,d.,etal.r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finitely repeated prisoners' dilemma[j],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1982(27),p120-145.

信托基金论文例3

一般说来,商业银行在托管企业年金基金中面临的风险是很小的。但是由于企业年金基金对于基金受益人来说极为重要,关系到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一旦企业年金在托管中受到重大损失,后果就会极为严重,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这是因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政府一旦授予了某个机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就在一定程度上用政府信用为这家机构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进行了担保。所以,商业银行在托管企业年金基金业务中容不得半点马虎,否则,不但基金受益人不答应,政府也不答应,最终会导致商业银行自身的重大损失,甚至倒闭。所以,仔细查找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中面临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还是很有必要的。

一、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反思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中的整个流程,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应该高度关注以下几种风险:

1.控制风险

所谓控制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中,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在设计或运行中出现差错而导致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企业年金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是一种新兴业务,而且发展很快,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无论在设计上还是在运行中,可能会出现差错。例如,由于内部控制设计上的疏忽,可能会出现不相容职务没有分离;由于商业银行内部某些高层领导人跨级直接对一线员工指示或越权指示,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等等。控制风险的存在可能会诱导商业银行内部员工的舞弊,后果将是很严重的。英国老牌银行巴林银行的倒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内部控制不严,银行员工金融投机失败。企业年金基金是基金受益人的保命钱,决不能因商业银行的控制不严而遭受损失。

2.信誉风险

所谓信誉风险是指由于所托管的基金出现问题而导致托管银行的信誉受损的可能性。导致信誉风险的因素很多,其中主要的有以下三项:(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失误或失当,基金收益不良,甚至亏损。这种情况下,尽管基金托管的商业银行没有责任,但是由于连带效应,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的评价也会降低。(2)企业年金基金其他管理主体舞弊。在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中,最为核心的责任主体是年金基金的受托人,受托人要为委托人制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负责收取年金缴费及向受益人支付年金待遇。法人机构受托人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若这种受托人要舞弊的话,托管银行几乎是无能为力的。当舞弊被揭露后,受托人要受制裁,托管银行的信誉也将受到损害。(3)商业银行内部的业务差错。在执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时,有些员工出现一些小差错是难以避免的,若这些小差错被现代媒体片面地扩大和渲染,那对银行的信誉也是有损害的。

3.竞争风险

现代市场上,商业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基金托管作为一项低风险、高收益的服务项目,自然会成为各个商业银行竞相争夺的对象。竞争可以促进市场的发展,但对于参与竞争的商业银行来说,竞争则意味着潜在的损失。首先,竞争使得既使满足了政府基本要求的一些商业银行也不能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其次,竞争可能会导致个市场利润的降低。价格竞争会导致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收入的直接减少,质量竞争会导致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的成本增加,结果,无论价格竞争还是质量竞争都会导致利润的减少;最后,竞争可能诱发商业银行间的相互诋毁,损害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利益。总之,竞争意味着风险。

二、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中的风险控制措施

1.对控制风险的控制

对于控制风险的控制,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健全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二是加强员工的诚信教育。所谓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指一个机构内部有关稽核、审计、监督、控制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则,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保障。只有有了科学的制度并严格执行,控制风险才能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然而,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而且制度是人制定的,在严密的制度也有漏洞,所以诚信教育也是很重要的。商业银行要在人员的招聘、培训、激励、晋升等各个环节贯彻“诚信至上”的原则,保证即使制度存在漏洞,员工不但不会为了私利而加以利用,而且会主动向银行管理层反映漏洞,甚至提出修改意见。

2.对信誉风险的控制

针对信誉风险的成因,对症下药是最好的措施:(1)加强信息沟通,提供信息服务,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要密切关注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风险问题,及时向受托人和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降低投资风险,防止投资失误。(2)在接受基金托管委托时,要综合考虑企业年金基金的治理结构和基金受托人的诚信度及对待风险的态度。免费论文参考网。对于除了基金托管人外,主要基金管理角色全由一个利益集团担任的企业年金基金,要保持高度的关注,关注基金的内部控制风险;对于基金受托人诚信度有问题的基金,商业银行要坚决与之划清界线;对于基金受托人风险偏好很强的基金,商业银行要谨慎接受委托,防止日后信誉受损。(3)妥善处理内部员工的小差错。免费论文参考网。企业年金业务的社会影响巨大,商业银行要与媒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内部员工的小差错和各种突发事件。

3.对竞争风险的控制

从根本上来说,单个商业银行是无法控制竞争风险的。但是,面对竞争风险,商业银行也不是完全无能为力,还是可以有一些作为的。这包括:(1)加强同业间的沟通,防止出现两败俱伤的竞争。这是可行的,因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市场是一个寡头垄断市场,竞争者数量有限,相互沟通起来成本并不高。而且,基于共同的利益,达成妥协或默契是很可能的。(2)加强对竞争风险的分析和衡量。商业银行充分了解了竞争风险的成因和程度后,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时,根据风险收益原则,就可以做出恰当的决策,降低损失。免费论文参考网。假如,某个商业银行通过分析认为,由于市场竞争,即使自己具有了进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的条件也永远不可能拥有客户,那么它就不必进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初始投资,这就避免了投资损失。

参考文献

[1]菲利普?乔瑞,《金融风险管理师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2]孙建勇,《企业年金运营与监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

信托基金论文例4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9-0007-03 中图分类号:F832.45 文献标识码:A

一、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一)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含义和起源

REIT是英文“Real Estate lnvestment Trust”的缩写,国内理论界和房地产界一般译为“房地产投资信托”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其复数形式为REITs。它是一种集合不特定的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建立某种专门进行房地产投资管理的基金或机构,进行房地产的投资和经营管理,并共同分享房地产投资收益的金融工具,是信托制度在房地产金融领域的应用。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起源于美国。其正式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算起,距今已有40多年的历史。据统计,截至2004年1月31日,美国REiT行业的总市值已经达到2390亿美元,其中权益型REITs的市值为2190亿美元,约占总市值的九成:根据NAREIT的统计,全美REITs拥有的商业类房地产价值超过4000亿美元。在机构持有的房地产中,REITs占到10%-15%的份额。136只REIT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总市值为2310亿美元。

正是鉴于REITs对美国房地产行业的推动作用,其他国家从20世纪后期开始效仿美国在本国的金融市场中引入REITs,如日本和我国台湾省的“不动产投资信托”;我国香港特区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因各国房地产行业的用词习惯不同各自名称有所区别,但在实质上都是一种投资于房地产的信托投资基金。戴德梁行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05年12月亚洲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数量已经增加到45家,总市值超过355亿美元。从2001年11月到2005年12月的4年时间里,亚洲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数量增长了21倍,市值增长了17倍。亚洲已成为全球增长最快的HEITs市场。

近年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逐渐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生各种业务关系。比如2005年新加坡的房地产信托墓金――凯德置地(Capitaland)斥资约18亿元人民币购买北京中环世贸小心:2005年下半年,小国香港地区连续推出三只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领汇信托,泓富信托、越秀信托。尤其是由广东越秀集团发起设立的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联交所上市的示范效应,使得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成为中国内地房地产行业极为关注的投资方式。

(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

美国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起源地,其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具有代表性。美国的REITs足一般采取公司或者信托的组织形式,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收购并持有收益类房地产(如公寓、购物中心、写字楼、旅馆和仓储中心等)或者对房地产进行投资。美国人部分REITs采取公司形式,其股票――般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其基本运作模式见下图。

(三)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的属性与特征

1.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资产证券化属性

从理论上进,REITs,可以属于是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产品 其中抵押型REITs是房地产债权的证券化产品;权益型REITs是房地产权益的证券化产品(见下图);

2.REITs的合作性和信托性。

资本市场中分散的中小投资者在储蓄方式之外,可以将资金投向利润较高的房地产领域。但个人单独进行投资势单力薄,风险较大,于是投资者们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采取签订信托契约的形式,或类似股份公司的形式成立某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委托对房地产市场具有专门知识和经营经验又可以信赖的人从事这方面的投资:

(四)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的种类

按照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将REITs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一般地,以组织形式的特点标准,可以将REITs划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按照交易方式不同,可以划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RE-ITs;按照REITs的资金募集和流通方式,又可以将其划分为私募和公募两种,其中公募REITs又分为上市交易和非上市交易两种;从盈利模式的区别,可将其划分为权益型、抵押型和混合型三种:

二、金融发展与创新的相关理论

(一)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深化理论

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小麦金农和爱德华・S・肖在先后出版的《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和《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两部名著中,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辩证关系作出开创性的研究,提出了“金融抑制理论”和“金融深化理论”。他们认为,金融抑制是这样一种金融现象,即由于政府过分于预金融市场和实行管制的金融政策,以及未能有效地控制通货膨胀,使得金融,”场特别是国内资本市场发生扭曲,利率和汇率不足以反映资本的稀缺程度。

他们认为金融抑制现象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其主要表现形式为:

1.社会经济货币化程度低,发展中国家经济一般呈割裂状态,大量经济单位之间相互隔绝,各种资产(金融资产或实物)报酬率相差很大,缺乏一个完善的市场机制使之趋于一致。

2.储蓄转化为投资过程缓慢。在发展中国家,大量的中小企业和居民被排斥在资本市场之外,致使这些企业融资困难,不得不依靠自身积累的内部融资进行投资。

3.发展中国家政府对金融的干预,导致国有金融机构处于垄断地位,利率不能反映资本的稀缺程度,在资金使用成本极低、需求过盛和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金融体系只能在政府控制下,以配给方式提供信贷,这又导致金融业之间缺乏竞争,资金被企业低效甚至无效利用。

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深化理论的思想主要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利用金融中介(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的作用,扩大金融活动的广度和深度,让利率既反映资本的稀缺性,义反映资本的时间价值,以沟通储蓄与投资,挖掘社会闲置资金,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他们认为金融抑制现象的出现不是发展中国家政府的目标和主观愿望,而是其管制和干预金融的后果。发展中国家要使其金融和经济不断发展,就应该放弃所奉行的金融抑制政策,实行金融深化改革。

(二)戈德史密斯的金融结构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戈德史密斯通过对金融发展史和几十个国家的金融结构现状的比较分析,建立了研究金融发展的新理论――金融结构理论,并于1969年出版了《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一书。他认为,金融发展就是指金融结构的变化,研究金融发展就是研究金融结构的变化过程和趋势;而“金融结构即是

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共同决定的”,即一国现存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之和构成该国的金融结构,包括“各种现存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经营特征和经营方式、金融中介机构中各种分支机构的集中化程度等”。他指出:“对于经济分析来说,最重要的也许是金融工具的规模以及金融机构的资金与相应的经济变量(例如国民财富、资本形成和储蓄等等)之间的关系”,他认为,金融结构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是通过为资本转移提供便利来提高储蓄、投资总水平和有效配置资金来实现的。金融工具的出现能使储蓄和投资分离成两个相互独立的专业化职能,并为经济单位进行储蓄和投资提供了一种机制,使分散的储蓄和投资得以重新有效地结合。因为如果没有金融工具的创造,每单位的储蓄就必须等于投资,投资者就难以摆脱自身储蓄能力的限制,而一旦金融工具出现,单位投资就可以大于或小于其储蓄。而金融结构越发达,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越多样化,为人们提供的选择机会就越多,人们从事金融活动的欲望就越强烈,从而可以有效地增加储蓄和投资的总水平。他还指出金融机构的创立导致金融资产范围的扩大,可以将既定的储蓄资金更有效地分配给收益率较高的投资项目。因为在一定的资金总量下,金融活动越活跃,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机制会引导资金流向高效益的投资项目上,从而资金的使用效率就越高,社会资金能得到更有效的配置。而且这种有效的资金配置对经济增收所产生的引致增长效应对储蓄和投资总量所产生的效果更有意义。

(三)关于金融创新理论

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一种主要方式和推动力量,它表现为通过对金融要素进行新的组合来实现金融上层建筑的量的扩张和质的提高。根据熊彼特的“创新”理论,金融创新是在金融领域内经济主体为适应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和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进行的新的生产函数的创新活动,是各种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它泛指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系列新事物,包括新的金融工具、新的融资方式、新的金融市场、新的支付清算方式以及新的金融组织机构与管理方法等内容。

对于金融创新活动,经济学家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加以解释,如西尔伯的约束诱导理论、凯恩的规避管制理论、制度学派的制度变革理论、希克斯和尼汉斯交易成本理论和技术推进理论等。无论何种理论,从微观创新主体进行创新的内外动因的角度来看,金融创新都是金融家在逐利避害本性下的创新活动。从内因上说,创新主体有“获利性”需求因而会产生“获利性创新”;在逐利本性下,又会产生“避管性”创新;由于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会诱发“避险性创新”;从外因上说,由于经济发展与市场的变化,金融主体内部竞争加剧,诱发“扩源性创新”。

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金融发展与创新的理论解释

(一)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是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产物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表明它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在房地产行业的对资金的需求超过自身资金积累的能力,而以银行业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务又不能满足房地产行业资金的规模和期限结构需求的情况下,随着新的融资方式的出现和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而产生的,同时也是房地产金融领域为满足投资者对资金增值和分散投资风险的需要而进行的金融获利行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这样一种新金融组织机构和金融工具的创立也为储蓄转化为投资提供一种新的机制。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本身是一种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它的出现带来了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的多样化,改善了经济体系所原有的金融结构,提高了金融中介化比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将社会分散的资金聚集起来形成规模化的巨额资金,同时将那些流动性较差的房地产资产转化为更具流动性的证券,降低了金融交易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程度,减少了金融交易中的成本,增强了金融中介在储蓄投资过程中的媒介作用,促进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提高于储蓄投资水平和资金利用效率。因此,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制度的产生,本身表现为金融深化过程和金融创新过程。

(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推动了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对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推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推动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发展。REITs组织利用资金和技术优势为金融市场提供了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多样化的房地产投资组合产品。RElTs更大的优势在于其将中小投资者原先难以涉足的规模化房地产投资通过小额金融工具而转化为一般投资者均可以参加的标准化产品,充分发挥了联系中小投资者与公司融资者的金融中介职能,吸引了众多的中小投资人参与房地产金融市场的投资,从而提高了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2.促进了金融业的竞争,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效率。REITs的出现和发展打破了传统商业银行在房地产金融业务中的垄断地位。在资金来源上通过开发对储蓄者更具吸引力的各种信托产品,与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相竞争,使信托凭证成为银行存款的极具竞争力的替代品。同时,REITs极大地活跃了房地产金融市场,使很多大型房地产公司在需要资金时不再单纯依赖于银行而转为直接在资本市场上筹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与商业银行的竞争,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

3.改善和优化了金融结构。从金融市场构成结构上来说,REITs机构已经成为重要的非货币性房地产金融机构。房地产金融市场呈现出商业银行、证券市场和投资信托同时存在的金融机构多元化格局。从金融资产结构上来说,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为适应资金供求双方的需要不断开发出新的信托产品,在使投资信托本身的信托资产多样化的同时,也促使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的金融工具多样化,商业银行也为应对挑战而不断开发出各种金融工具,从而促进了金融资产多样化局面的形成和进一步发展。

信托基金论文例5

一、关于公司理财的基本理论

1.公司理财的含义公司理财又称企业理财。 从广义的角度讲,企业理财就是对企业的资产进行配置的过程;狭义地讲,企业理财是要最大效能地利用闲置资金,提升资金的总体收益率。

2.公司理财的特点

1).开放性

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为主导,金融市场作为企业资金融通的场所和联结企业资金供求双方的纽带,对企业财务行为的社会化具有决定性影响。金融市场体系的开放性决定了企业财务行为的开放性。

2).动态性

企业理财是以资金为对象,而资金的流动就是一个企业财务运营的过程,是一个企业血液循环的形象比喻。所以说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理财活动是一个动态管理系统。

3).综合性

企业理财围绕资金流动展开。资金流动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过程和主要方面的综合表现,具有很大的综合性。掌握了资金流动规律,便掌握了企业经营模式和资金运作模式,综合性是理财的重要特征。

3.公司理财基本指导原则

公司理财有很强的知识性,其基本的指导原则为:

1).环境适应原则2).整体优化原则3).盈利与风险对应原则

二、信托理财的含义

信托制度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信托主要为商事信托。商事信托是十九世纪在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产生的,又称营业信托、商业信托。商事信托发展初期,采用信托形式,投资人的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投资人是受益人,受托人按比例抽取报酬。这种信托的根本特征是以商业团体的形式来运作,将信托原理运用于企业所组成的一种美国式的特殊的企业形态,并以此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商事信托与一般的公司、合伙企业在经济形势上没有明显不同,但是从法律角度看,他的商业经营形态是利用了信托原理来进行模式的构成,是一种特殊形态的企业,期特点如下:1.资金独立性  信托的概念结构是将受益人视为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人,即作为受益的或衡平法上所有权的所有人,而作为信托财产收益的所有人而存在,这要归结于信托制度的“破产隔离”功能。所谓“破产隔离”,是指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不能支付或破产时,受益人仍然能够就信托财产保持其受益,可以对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普通债权人。

2.收益权的灵活性  在合法信托的前提下,信托的条款可以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的、能够产生委托人意图上的利益的任何条款。比如,在安排内部控制事务方面、安排保护债权人与受托人的交易、创设受益人的自由裁量、安排本金和对收益的分配上,信托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三、商事信托与公司制度的比较  信托是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有能力的第三方代为管理投资的形式进行盈利,公司是一个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信托制度中,这种交付行为是信托财产的转移,因此而获得的收益权利称为受益权;公司制度中,资金或财产的交付称为投资或股份认购,因此而获得的收益权利称为股权。虽然在这两种制度中,对各种行为和收益的权利称谓不同,但就制度本身而言,实际上都是转移财产并获得收益的财产管理方式,因此他们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一)信托与公司理财目标的分析 

无论是信托模式还是公司模式,经营的主题都是资金的流动管理,财务理论的研究是分析的基础。有了明确的理财目标,才能确定资金的管理者的任务和职责,才能评价理财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好坏。

企业追求自身价值的增加,信托追求受益人价值的增长,因此在理财目标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公司价值是指公司未来创造现金流量的折现值,由此任何一个公司财务决策的做出,在理论上讲,都只能是风险与收益之间权衡的结果,因此如何解决风险与收益的权衡问题就成为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的一个及其重要的课题。与商事信托比较,公司对待风险的态度更加激进,公司所从事的商业活动更加大胆进取,而商事信托所要求的谨慎管理削弱了商事信托承担投资风险的能力,因此虽然在商事信托下的决策同样涉及到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但商事信托的较低风险交易的要求,使商事信托不能执着于追求受益人财富的最大化,而只能追求稳妥地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受益人收益的稳定增长。

(二)商事信托理财内容与公司理财内容的比较 

信托公司从受托人角度来看,主要是获得信托报酬。现在一般有固定和信托收益率联系起来浮动的设计。一般单一信托信托报酬比较低,为0.3%左右。从投资人角度来看,按照监管规定,信托公司不能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能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但我们一般的信托产品都有一个最低收益率。从当时的产品看,现在都是采取基金或者期限阶梯型浮动收益率的设计。信托获得了营运的资金,如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因此信托理财的重心是对投资的管理,一般不涉及到资金筹集问题的决策,从这一点上来说,信托理财与投资学有更多的内容交叉,但信托理财将扩展投资学的外延,即除包括金融资产投资管理外,还包括实物资产投资的管理内容。另外,对于信托收益的分配一般是由信托契约来规定较详细的收益分配计划,因此与公司理财相比,收益分配决策就不再成为重要的商事信托的理财内容。通过比较公司理财与信托理财,不仅可以多角度、全方位研究信托理财,也是客观、深入发展信托理财理论和公司理财理论,完整理解企业理财的重要基础和手段。

尽管商事信托与公司制度在组织架构上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商事信托与公司制度相比,有明显的不同,这些不同点便是商事信托与公司投资竞争的优势。目前在我国公司理财一直是受到重视的一种理财模式,笔者认为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必须增加信托理财的研究来配合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在财务管理理论研究视角转向以金融市场为核心的研究,研究商事信托的财务理论对我国的金融体系的建立具有深刻的价值。

信托基金论文例6

我国的信托业主要以信托公司的形态存在并经营,自改革开放新时期展业至今已走过30多年的漫长岁月,信托资产规模已跨入了“20万亿时代”。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日益显现,信托在其中也起到了拓宽产业链、粘合同业合作和促进产融结合的巨大作用,但同时金融环境的多元化也挤压了信托公司原有的生存空间。自2013年“八项机制”的提出到2014年“责任”,再到2016年业务分类和商业模式的明确,信托公司的发展路径逐步清晰。

一、信托公司展I的SWOT分析

(一)信托公司展业的优势和劣势

1.优势。首先信托公司属于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牌照资源稀缺。其次,信托投资领域广泛,其投资领域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领域,其应用范围涉足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从证券(基金)投资、房地产、基础设施到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商事活动、公益活动甚至境外投资等等。再次,信托设计模式灵活,是最具有灵活特质的金融服务手段,能够满足社会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多元化的理财需求,解决其多元化财富管理需求。最后,信托财产具有高度的财产独立性。信托的本质是基于破产隔离的、优化资源配置的新的组织形式,信托法律关系能将客户的资产完全与各方参与人,包括客户本人的其他固有财产相隔离。

2.劣势。首先信托业缺乏真正具有竞争力的核心业务,2016年信托业年会上提出了业务,但要真正在我国金融行业中形成竞争优势还需要时间。其次信托业营销渠道较为狭窄。信托作为一个高端、私募性质的金融子行业,信托的目标客户是高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投资门槛较高,营销一直是信托公司的短板。再次,信托产品隐形风险与实际收益失衡。按照规定,凡资金信托项目运营中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均由委托人即投资人承担,信托公司只就因违约而管理失责所导致的信托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收取比例很低(不到1%)的管理佣金。然而,信托公司一直以来都在刚兑中扮演着隐性兜底的角色,信托公司实际承担了中高收益预期和信托财产完整退出的巨大管理风险和信誉风险。最后信托产品流动性不足问题还需进一步解决。

(二)信托公司展业的机遇和威胁

1.机遇。一方面,从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状况来看,随着我国“十三五”规划的逐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会进一步释放市场的活力,新的发展动能正在孕育生成,其中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伴随着社会财富的持续积累,财富管理市场蕴含了巨大的发展潜力,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理财机构,信托公司已经成为广大高端客户理财的重要方式,逐步深入到高端财富群体的生活方式中。

另一方面,从行业监管环境来看,信托行业监管顶层设计的完善、行业协会同业交流的加深和研究成果的共享、信托业保障基金“稳定器+助推器”的作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成立,信托业“一体三翼”的监管架构正式形成(一体:银监会信托部;三翼:信托业协会、信托业保障基金、信托登记公司),为解决信托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为引导和支持信托业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助力。

2.威胁。随着混业经营趋势的日益显现,泛资产管理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机构纷纷开展以信托法理为基础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源、信息、人才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信托公司原有的制度红利被削弱,原有业务模式的“替代效应”和“挤出效应”已经显现。再加之监管对于信托行业“控风险”、“去通道”、“回归信托本源业务”等政策导向,信托公司经营将处于较长时间的业务结构调整期。从信托行业来看,随着信托业务模式由简单的单一融资类向多元化业务模式转变,势必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再加之信托行业本身就是一个竞争性市场,信托公司之间的业绩呈现分化态势,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逐步形成。

二、信托公司展业的战略选择

信托作为最为先进的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制度,一直是我国金融“试验田”中的创新“排头兵”,在实践中展示了自身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影响下,基于不同的区域环境、资源背景、管理团队以及各家信托公司对经济走势判断及转型和创新的力度不同,68家信托公司将逐步改变齐头并进的情况呈现业绩分化,多元化、差异化的发展模式将成为信托行业未来的发展特征。预计未来的战略选择方向集中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依托金融控股集团优势,成为金融集团业务融合的粘合剂。

第二,依托地区优势,成为区域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第三,依托产业集团优势,实现产融结合。

第四,依托较高的产品创新和研发能力,实现产品竞争优势。

三、信托公司发展战略实施

(一)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构建核心价值观

以企业使命为基础,围绕新的战略发展规划将企业使命与企业经营理念生发凝练,形成结构完整、内容丰富的企业文化体系,使公司和员工有机团结与和谐稳定,进而产生强大的凝聚力,保障战略规划的顺利推进和实施。

(二)强化基础管理,适应发展战略要求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整、重构现有的组织机构,以更加合理的分工、协调和监督制衡模式实现公司各项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健全合规管理和风险监管机制,形成独立有效的、全面覆盖的、与公司业务发展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第三,强化人才引进和培育。信托业本身就是一个“金融高技术产业”,信托产品设计的复杂性要求其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为其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注重科技信息保障。在互联网时代,信托公司要更加注重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完善运维体系,加强信息科技风险与安全管理,为实现更加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方式提供技术保障。

(三)进一步提升客户关系管理

信托以“信任”为基础,获得客户的信任至关重要。尤其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要实现“买者自负、卖者有责”,打破信托行业“刚性兑付”过程中可能影响投资者信心和诚信基础,这就需要信托公司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同时做好信托公司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

参考文献

[1]宋学明,我国信托业功能演进和发展研究[D].山东大学博士为论文,2014.

[2]杨家辉,信托行业在泛资产管理时代的发展战略[J].新金融评论,2013年第五期.

信托基金论文例7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可以看成是基金的一种,其特殊之处在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通过发行收益凭证筹集的资金主要用途是投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拓宽了我国房地产业的融资渠道,缓解了银行信贷的压力,使得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更加行之有效,也推动了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朝着更加健全和健康的方向发展。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信托市场以及基金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我国还未发行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随着我国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日益成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行已经成为调节房地产市场,改善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首要任务。

一、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最优路径

(一)准备阶段

由于金融市场产品多样化的发展,我国已发行若干类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如苏宁旗下11家门店的资产证券化、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畅星-高和红星家居商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这些类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虽然已是场内发行交易,但还只是面向机构投资者,并无确切意义上的公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因此在政策方面,我国立法当局需完善有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规定,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的准入、组织运营、业务合规、收益分配以及风险防范方面做出具体确切的规定。

(二)试点阶段

由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涵盖诸多投资领域,包括住房、办公楼、商业地产、工业房地产、寄宿房地产、医疗房地产、仓储房地产、基础设施、林地、数据中心房地产、房地产相关行业以及房地产债券等。因此我们可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分为三类,即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相关行业类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债券类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政策完善并实行后,我们首先发展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并选择符合目前供给侧改革这一政策大环境的住房类这一单一类型的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为试点。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后,综合研究该试行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的运营情况和投资者的市场反应,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三)完善阶段

经过试点阶段的试行和整改,我国单一类型的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的发行及运营已趋于成熟。此时政府可在市场上试行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的其他单一类型如办公楼、商业地产、工业房地产、寄宿房地产、医疗房地产、仓储房地产、基础设施、林地和数据中心等。其后可实行多类型的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相关行业类投资信托基金。最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基本成熟后发行房地产债券类投资信托基金。此阶段我国可以完成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从单一到多类型,从房地产到相关行业,再到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完善过程。

二、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募集方式

基金的募集方式有两种,公募方式和私募方式。同样,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募集方式也可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采取公募方式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这种基金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和宣传推广,基金募集对象不固定且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要求较低。因此公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适合有房地产投资需求的中小投资者。但这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要遵循的法律法规较多,受到的监管也比较严格。相较公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而言,私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则收到的监管力度要小,这是由于其投资者都是特定的,人数不超过200人,并且投资者需要是合格投资者。但由于私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不面向公众发售,不进行公开宣传,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较高,因此私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范围更大以及所受限制更小。

三、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资金来源渠道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的资金来源可分五种,分别为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外商直接投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来源渠道有面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以及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或者利得。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私人财富迅速积累,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可吸收大量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资金,对金融资源配置起一定的促进作用。而从养老金入市这一行为来看,养老金和社会保险金等的管理机构会作为机构投资者也可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提供一定的资金。当然,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运营过程当中,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的标的也会由于升值或者盈利产生一定的资金来源。这又刺激了投资者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信息,从而达到良性循环的目的。

四、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产品定位

针对目前我国的现实国情,我国更加适合发展公募封闭契约权益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首先,公募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金额要求较低,可以吸收社会小额闲散资金,促进金融市场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同时受到法律法规监管较严格,从而降低基金的运营风险;其次封闭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更高的流动性,并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不利因素对基金整体的影响;再次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基金资产为信托资产,受信托法保护,安全性更高也更适合我国市场现状;最后,针对我国目前较高的房屋空置率及严重的房地产存量与增量失衡的现象,权益型不仅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而且可以满足真正房屋承租者的需求,从根本上解决投资者和需求者的矛盾。

参考文献:

[1]姜伟伟.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模式与运行机制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

信托基金论文例8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4-0048-02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进入老龄社会,中国的老龄化趋势同样不容乐观,预计到2014年老龄人口将达到2亿,2026年3亿,2037年超过4亿。人口老龄化给中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在这种严峻形势和全球背景下,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已经成为世界趋势。2005年8月1日,29家金融机构被赋予企业年金管理资格,标志着中国企业年金业务正式进入市场化运营时期。资本市场中的风险也是无处不在,企业年金基金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众多的风险。

本文将针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过程中的一类非常突出的风险――委托风险的管理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从多个角度提出企业年金委托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有助于中国企业年金基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企业年金委托风险现状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中各大主体之间形成了多层委托链条。在委托链条中,首先由发起人和受益人委托企业年金理事会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受托人则受企业年金理事会之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双方是信托关系;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行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账户管理和资产托管职能;以上主体都可能会委托中介机构行使相关职能。在如此复杂的委托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道德风险都会直接损害员工利益,而若干当事人合谋则会带来更大问题。

二、企业年金委托风险多角度探析

(一)从多重复杂性角度分析

1.多重复杂性增加了委托风险产生的概率。在企业年金委托关系中涉及众多行为主体,其多重复杂性的委托关系使得企业年金运作的风险控制链加长。企业和职工自愿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但其整个计划的整个实施过程需要通过受托人、中介机构、实际管理机构等多重关系才能到达受益人,而各家机构在信息沟通、投资风险策略等方面都很难完全一致,因此加大了风险产生的概率。

2.多重复杂性委托关系使得监管难度增加。除了运营主体外,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还有多方机构参与企业年金运作的监管。因为企业年金多重复杂性委托关系使得参与企业年金运作的各个运营主体分别隶属于不同部门的监管,因此其所面临的监管主体也不尽相同。重复杂性委托关系使得对年金的运营监管,需要各个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因此,其监管体系的构架要突出其统一性、高效性。

(二)从主客观原因角度分析

1.主观原因。企业年金中的委托关系引致风险问题的主观原因在于企业年金委托各行为主体之间利益目标不一致,企业年金人主观上存在着作出不利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选择的倾向。根据“经济人假设”,法定受托人作为具有独立利益的经济人,其最终目标是追求自身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的最大化。由于企业年金在实际市场化运营过程中,受托人又将一些专项工作交由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等人负责,使得各人有机会按自身利益出发作出行动选择,因此如果各人在基金运营过程中的行为选择更多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而忽视年金委托人的利益,就会产生损害委托人利益。

2.客观原因。由于各方利益目标不一致,企业年金委托关系主观上存在着人作出不利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选择的倾向。

第一,信息不对称。在企业年金的多重委托关系中,委托人由于欠缺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对各方人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委托人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作为企业年金人的金融机构则对年金基金的运营状况、自身工作努力程度和金融市场政策与信息的掌握上都具有绝对优势。

第二,契约不完全。现实中的企业年金委托契约往往是关系契约,是从宽泛的角度去约束各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只对总的目标、广泛适用的原则、偶然事件出现时的决策程序和准则及解决争议的机制达成协议。

第三,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匹配。从追求年金最终收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说,剩余控制权应当交给那些拥有信息优势并有较高专业和决策能力的即人一方,而将企业年金的剩余索取权交给企业年金委托人,但在实际掌握企业年金基金剩余控制权又无须承担后果的情况下,企业年金人就有机会在企业年金具体运营决策中追求自身利益,使企业年金委托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三、企业年金委托风险管理建议

(一)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律体系

完善的企业年金法律体系是其年金制度得以顺利、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中国没有一部独立企业年金法律、法规出台,只是在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中对该业务相关内容的管理有所涉及。政府应逐步提高法律层次、完善法律体系。中国企业年金业务涉及到社保、信托、证券、基金、审计、监察等多个领域,需要建立一个以《企业年金法》为主,以《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对中国企业年金规范有序发展的保障作用。

(二)创建制衡机制,营造竞争市场

中国企业年金发展规模正迅速增长,世界银行预测,至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约15万亿元人民币,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而中国现在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还非常有限,由此形成巨额的企业年金资金追逐少量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局面。为了适应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需要,也为了营造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应加快构建人竞争市场的步伐,使更多优质的专业机构、金融机构等人成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同时,企业年金的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之间必须建立起相互制衡的完善的内控制度,有效管理和控制企业年金运营,考虑引入多种类型的投资管理人,建立不同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制度,使它们之间形成竞争机制,使得受托人拥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三)建立披露机制,完善评鉴标准

目前,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的利益,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以及建立一套能涵盖到企业年金运营的各个环节的、完备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

中国的企业年金委托风险管理问题中涉及了诸多行为主体,随之而来的委托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应不断加强不同监管机构间的相互协调与合作,通过对各环节的协同监管,整体上提高企业年金监管体系的监管效率,同时加快建立一套有针对性的企业年金运营监督评鉴标准,保护企业年金的安全。

(四)规范中介机构,强化监督机制

中国的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市场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的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市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整体上制约和阻碍了其总体水平的发展,导致社会公众对中介服务机构信任感缺失。为了防止中国企业年金委托风险的产生,强化企业年金中介服务机构的外部监督机制,我们应当尽快引进和培育高信誉的独立的企业年金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严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准入机制,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整个行业组织化程度,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市场,强化其在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中的社会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1]邓大松,吴小武.协同论在企业年金基金风险监管中的应用研究[J].武汉金融,2005,(5).

[2]杨燕绥.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3]陈国富.委托与机制设计[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4]刘云龙,傅安平.企业年金――模式探索与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5]何维达.企业委托制的比较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6]殷俊,赵伟.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7]李天成.基于委托理论的企业年金运营研究[J]天津理工大学学报,2005,(4).

[8]崔少敏.补充养老保险原理、运营与管理[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9]赵曼.企业年金制度构建及其治理结构[J]理论月刊,2004,(8).

[10]巴曙松,等.企业年金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7).

[11]季华璐,王子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委托关系分析及建议[J].理论月刊,2006,(2).

[12]刘德浩.试论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机制设计[C].两岸四地社会福利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4.

信托基金论文例9

一、引言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通过公司或者各种信托组织,融合不同投资者资金的运行模式。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收购持有收益类房地产,也可以利用这些资金来进行融资,享受各种税收层面的优惠。目前我国大多数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都是以公司为单位,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是自由市场上挂牌交易。虽然房地产信托投资资金是国内已经开始发展,但是苦于起步时间较晚、政策倾斜性差,所以尚处于发展阶段,并不完善,下文将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二、当前国内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

1.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描述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主要运行模式,就是通过信托或者通过公司等组织形式,将不同投资资金融合到一起,为房地产商融资使用,也可以利用这些资金来收购盈利性的房地产产业。房地产的信托投资基金收入一般都是来自于各个房地产项目分红、资金使用利息及其他收入。作为证券化房地产产品,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国外的发展时间比较长,不论是北美地区还是欧洲地区,相关政策都已经比较纯属,覆盖率超过10%。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起步时间比较晚,但是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进入人们的视线。因为受到法律政策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尚未出台相对比较完善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政策条例。但是从国家发展的角度来看,国内正在开始逐渐的推进证券化资产的发展,这一点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重视程度上的表现尤为明显。

2.海外上市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上市是较理想的一种融资方式,但是因为目前国内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不论是上市途径还是政策法律,都不够完善是,所以导致大部分的房地产企业都选择在海外上市,并在海外地区进行融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海外上市模式主要包含下述两个方面:

一是离岸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让国外的企业掌握内地的物业,作为国外的企业可以利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来操控上市交易。这种模式运行难度比较低,而且税负也比较少,是比较常见且实用性较强的模式。

二是凯德模式,这种模式的要点就是国内公司以及国内的物业,都可以让国外的企业持有。国外的企业可以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作为媒介,通过设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方式,在境外进行上市交易。

3.特殊类型的房地产信托产品

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发展,特殊类型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在国内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就,这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代指了权益型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比如某公司发行的房地产信托产品,这款产品和之前的各种项目都不同,该产品可以事先完成资金募集,之后将这部分募集到的资金应用到发展前景比较理想的房地产投资地区。这种投资具有一定的多样性,包含了股权投资、贷款投资、物业购买投资等多种不同的投资模式。与传统房地产信托产品发行不同,投资一般通过分期发行的方式来发行产品。除此之外,还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规定了投资者可以拥有超额分配权力以及受益比例优先享有权利等。

从整体上来看,这种计划如果从设计的层面来看,采取了房地产信托投资资金所给出的标准,虽然不能完全满足房地产投资资金的各种硬性条件,但是这种信托计划大部分都有契约型的封闭式基金特点。这种信托计划在诞生之后,特殊类型房地产信托产品发展速度比较快,而且发展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张。

三、当前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资金发展模式

1.培养复合型人才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对人才需求较高,相关从业人员不仅要掌握基础金融产品以及基础金融市场发展的理论知识,同时也要有一定的理财能力。不断的了解和掌握房地产专业知识点,提升自身管理工作经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美国发展的初期,发展情况并不理想。导致发展不理想的直接原因就是因为人才吸收强度较差。因为国内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刚刚开始发展,许多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都处在起步阶段,所以和国外的差距比较大。从国内市场的整体发展情况来看,因为国内缺少专业投资型人才,并且从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产业的复合型人才也比较少,所以想要保证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行业的正常发展,就必须要不断的培养各种复合型人才,这也是目前学术界以及地产界的主流发展趋势。

2.完善法律与政策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参与方比较多,而且参与形式也相对比较复杂,不论是运营模式还是组织模式,都具有多样性特点,所以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等对其进行规范化处理。传统的封闭式产业基金发展模式、信托产品发展模式以及现存投资模式等,都需要将《信托法》作为基本法律条款对其加以完善。《信托法》和信托有直接关联,对信托投向产业的涉及比较少,所以局限性比较明显。目前国内的房地产投资基金不论是在法律方面还是法规方面、政策方面,细节处理都不够理想,这也是当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运转中必须要关注的问题。所以针对该情况,为了提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使用的便捷性,国内的专业工作人员必须要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3.完善监督机制

目前国内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通过分业监督的形式来实现金融监管。这种监管模式的专业化水平比较低,而且立法监管层次也不理想。所有的金融行业,可以相互协调、相互协作,这也是目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从目前的监管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不论是在运作环节,还是监督机构管理环节,都与主流发展趋势不符。所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所固有的混合属性会与国内主流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相冲突。不同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方式不同,各个环节各司其职的工作模式,会导致信息共享效率低下。想要保证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正常发展,就必须要不断优化监督机构的日常沟通和交流,让不同部门清楚的认识到所在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优化监督管理工作环境。

4.未来发展空间

房地产信托投资资金,在中国的未来发展前景比较广阔。因为房地产行业属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之一,所以对经济发展的意义重大。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不仅需要投入的资金量比较大,而且项目建设所用资金的周转时间也比较长,是典型资本密集型产业之一,所以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行业的支持。从近年来国内发展的情况来看,房地产行业因为融资渠道比较单一,长时间依赖国有银行贷款,导致房地产行业发展受阻。首先,固定不变的融资模式,会导致房地产行业融资被限制,影响其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除此之外,还会让银行承受贷款风险以及房地产行业的市场风险。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央行的资金收缩力度比较高,不但提升了贷款的门槛,同时也提升了对房地产企业的融资压力,导致部分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出现资金链条断裂的问题。

针对该情况,国内吧部分房地产公司开始研究全新的融资模式,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活力。多年来的不断发展,让房地产信托资产余额迫近万亿元。但是从发展模式上不难看出,目前房地产资金信托的主要形式依然是贷款,起到一N过桥贷款的作用。这种贷款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打破传统房地产企业融资结构上存在的问题,并且和央行的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也有一些违背之处,所以银监会在不断提升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督强度。目前所有的信托公司在发放贷款之前,必须要先查阅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有“四证”以及是否满足项目最低开发条件。所有的信托公司,都不能将信托资金当成土地储备贷款进行发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房地产行业发展难度。

四、总结

国家经济发展离不开房地产行业的支持,为了全面提升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速度,必须打破传统融资模式,让融资模式变的多元化,以此来带动行业发展。上文分别从两个大方向提出了目前国内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的主流发展走向,希望可以为日后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文斌.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模式分析[J]. 财会研究,2010,04:58-60.

信托基金论文例10

二、学界关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本质的探讨

三、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模式选择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含义

我国学者有不同表述。有学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制度;有学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方式;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中介或一种投资公司。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含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只在第2条界定该法的适用范围时,提到“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综上所述,上述几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内涵与特点,说明了证券投资基金既是一种投资方式、一种投资制度,又是一种金融中介组织、一种投资公司或一个信托资金。根据基金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形态不同,可以将投资基金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

公司型投资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资公司。投资人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根据投资回报情况领取股息、红利。有三个当事人:投资方、管理方和保管方。契约型投资基金是指基于信托企业原理,由管理者、托管者和受益者三方当事人构成的投资基金形态。也由三方当事人构成:(1)管理人(委托人)。它是基金的发起人,由它来发行基金受益凭证,募集资金,然后将募集的资金交给受托人保管,同时对所筹集的资金进行具体的投资运用。(2)托管人(受托人)。受托人一般为信托人或银行,根据信托契约规定,接受委托,保管募集的资金及其他业务和会计核算业务。(3)受益人(投资人)。是认购受益凭证的投资者。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可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的是契约型投资基金模式。如何看待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界的观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委托说;一个是信托说。

(一)关于委托说主张委托说的学者认为,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即投资者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的方式,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基金托管人保管、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分别由管理人行使管理权、保管人行使保管权,自己保留基金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在投资者与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委托关系。而我国《暂行办法》规定:在证券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基金资产所有人根据法律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同时分别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了三角关系:基金投资人将基金资产占有权授予托管人,将基金资产经营管理权授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形成相互监督关系。认为,基金投资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分别形成了委托授权法律关系。

(二)关于信托说我国多数学者持有这种观点。信托是指财产所有权人(信托人)将其特定的财产(信托财产)所有权移转给受托人(或受信托人),受托人必须按照设立信托的目的和为受益人的利益来管理该信托财产。根据1992年《国际海牙公约》的规定,信托应当具备三个特征:(1)信托财产构成一项独立的资金,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由财产;(2)信托财产以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第三人的名义持有,即受托人是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人;(3)受托人服从信托条款以及法律所加于他的特别义务,享有并承担管理、使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权限、义务及责任,即受托人依照信托条款的法律规定,对信托财产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并承担忠实和善良管理的信赖义务。认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符合信托关系的所有特征,尤其是突出体现了信托财产独立性于受托人的信赖义务的信托代表性的特点。

(三)个人认识从中国《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看,该法规并不是严格按照信托制度来设计的。仅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享有管理权,投资人享有受益权,但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有依法和依基金契约对基金资产的处分权;虽然规定了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自有财产,但同时又规定了基金财产也独立于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即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具有双重性特点;该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定或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时,受益人有向他们请求补救的权利或者基金财产落入第三者手中时,受益人可向非善意第三人索取财产权上的补救的权利。可见,认为我国在《基金法》颁布实施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是委托关系有一定道理。然而,综观各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性质,均是信托制度的延伸和具体化。在我国新的《基金法》中,已经将信托关系吸收到我国基金法律关系中,并将信托法作为确立基金性质的重要依据。实践证明信托制度能够更加有利地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强调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信赖义务,同时又赋予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利益管理基金资产更大的自,只有这样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目的。讨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不能离开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即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超级秘书网

我国《投资基金法》第1条明确指出其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因此,我国对投资基金法律结构的设计上,应尽量体现投资者本位原则并方便其权利的行使。为体现这一宗旨,笔者主张“共同受托人模式”,即以投资人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

理由是: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实质上是受托人权能的一种分割。除管理事务内容有所不同之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与信托受托人的义务基本一致,都负有双重的对物和对人的义务。在对物的义务方面,双方都负有管理基金资产的义务。在对人的义务方面,双方都负有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综上所述,《信托法》颁布以后,我们应当更新以往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设计思路,并按照《信托法》的原则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塑造成一种以基金契约为核心的信托关系。在信托模式的选择上,共同受托人制度值得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机构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