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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1 17:13:59

私募股权论文

私募股权论文例1

(二)国内文献近年来,国内研究者越来越关注私募股权投资给目标企业IPO带来的影响。谈毅,唐运舒(2008)以香港创业板市场的数据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后发现有PE支持的企业上市后的业绩要显著好于没有PE支持的企业。向群(2010)通过实证研究证实,私募股权投资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和公司绩效;私募股权投资行为优化了公司融资结构。但阐磊(2009)研究发现,从公司上市当天溢价表现和两年内长期股价表现两个角度,运用广义矩阵回归法对深圳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无法有效说明PE投资理论上应对上市公司产生的积极影响。郑庆伟(2009)、曾文强(2009)、邓尧刚(2010)等人分别采用我国深沪市上市公司,发现有无PE支持的目标企业在发行市盈率和发行价格上没有显著差别,有私募背景的上市公司IPO抑价程度并不显著低于无私募背景的上市公司IPO抑价,私募股权投资者对目标企业的认证假说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总的来说,对于有私募背景的企业IPO表现,有些学者认为抑价比较高,另一些认为抑价比较低,也有学者认为抑价虽然有,但不显著,基本上没什么差别;这些研究结果的差别可能由于时间、样本或国家经济环境等原因,或者是研究方式不同造成的。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本文将有私募股权投资支持与没有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上市公司IPO当日的各项指标进行实证检验,并且比较IPO当年的经营业绩及股票收益等财务指标,实证上市公司有无私募支持的差异。本文在国内外学者研究基础上,利用可获得的有关样本历史数据,依据前人分析的我国PE投资的特点,提出待检验的假说如下:(1)私募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IPO当日股票表现具有积极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上市公司的IPO过程中,可能存在认证作用。由于企业在发展最初阶段缺少企业信誉,需要外部机构提供证明以保证企业具有良好信誉,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凭借自身品牌及声誉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这种保证。私募股权投资的认证作用能够减少或者部分消除IPO发行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与无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新股相比,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新股更易获得投资者的认可,会表现出更高的市盈率和市净率,从而能够降低IPO当天股票的抑价度。在评价企业上市表现的众多指标中,IPO抑价度是最有代表性的指标。另外,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拥有多次成功公开发行股票的经验,因此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企业在IPO时能够吸引高质量的承销商,并且降低发行费用。为此,针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认证作用,提出假设:假设1a:PE支持的企业的抑价度比无PE支持的企业的抑价度要低假设1b:PE支持的企业的发行费用比无PE支持的企业的发行费用要低(2)私募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IPO当年经营表现具有积极影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因其自身优势,会给目标公司带去多方面的正面效应。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主动参与型的专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凭借本身专业性、经验性等大家普遍承认的优势特性给企业提供了良好的保证,企业凭借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良好的信誉支持,减小了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难度,并可用更低的代价换取管理咨询服务。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通过介入企业的管理,可以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对企业进行监督与指导,从而改善企业经营业绩,提高收益,提升企业竞争力,使企业在IPO当年拥有更好的市场和经营表现。假设2a:PE支持的企业IPO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优于无PE支持的企业假设2b:PE支持的企业IPO当年的每股收益优于无PE支持的企业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本文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以沪深两市中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选取2007年至2011年五年间所有新公开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进行分析;是否有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取值,依据投中集团CVsource数据库。五年间,A股共上市935家公司,其中有私募支持公司390家,剔除数据不完整的上市公司,最终确定的样本数为927个,数据的处理分析采用Spss16.0和Excel软件。

(三)变量选取和模型建立本文选取变量如表(1)所示。(1)被解释变量。本文选用首日抑价度(Y1)和发行费用(Y2)来衡量目标企业首发当日的上市表现。首日抑价度=(上市首日收盘价格-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在Megginson和Weiss(1991)的研究中,他们利用抑价度的差异来检验私募股权投资是否对目标企业的市场定价有所帮助;本文采用单位发行费用来比较公司发行费用的差异,单位发行费用定义为上市公司每融资1元所支付的费用,计算上等于发行总费用除以发行规模。IPO首日抑价度越低,发行费用越低,代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给目标企业IPO当日股票表现带来越积极的影响。本文采用净资产收益率(Y3)和每股收益(Y4),来衡量目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当年的经营表现。净资产收益率能够客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绩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每股收益指标衡量了公司的每一股可以为其带来多大利润的能力,是研究公司经营业绩最简单明了的方法。IPO当年目标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越高,每股收益越多,说明私募股权投资给目标企业带来的积极影响越明显。(2)解释变量。私募股权投资为一个哑变量,当目标企业有私募股权投资支持上市时,取值为1,否则为0。该哑变量回归系数为正数时,说明私募股权投资会对被解释变量产生正向影响。(3)控制变量。为了控制除被解释变量以外的因素影响到上市公司IPO的表现,本文选取公司规模(X1)、公司历史(X2)、上市首日市盈率(X3)、市净率(X4)、资产负债率(X5)作为控制变量,更好的考察私募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IPO的影响。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所示。

(二)回归分析从表(3)可以看出,以首日抑价度为因变量的方程中,拟合优度为0.352,F值为84.930,Sig值为0.000,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该回归模型具有意义。回归结果显示,私募股权投资者与首日抑价度的回归系数为-.065,通过显著性检验,但是二者呈现负相关关系,说明PE支持的公司IPO当天的抑价水平并不显著低于无PE支持的公司,有PE支持公司的抑价度反而会高,假设1a并不成立;以发行费用为因变量的方程中,F值为115.900,Sig值为0.000,方程通过检验,但是私募股权投资的回归系数为0.017,且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私募股权投资并不能帮助降低发行费用,假设1b不成立。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而言,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并不能起到降低发行抑价及发行费用的作用,原因可能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为了建立自身的声誉而将目标企业过早推向IPO市场,导致有私募支持的公司抑价度要高于无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公司,该实证结果与Lee(2004)提出的逐名假证结论一致。从表(3)还可以看出,模型3与模型4均通过了F检验,Sig值显著。根据回归结果显示,私募股权投资与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均呈现正向相关关系,并在5%水平下显著,说明有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公司上市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要优于无私募股权投资的公司。实证结果表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利用自身专家优势能够改善公司治理绩效,提高公司业绩。假设2全部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对公司上市当年的经营表现产生积极影响。

私募股权论文例2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以下简称PE)是指定向募集、投资于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基金。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形式。在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前,我国PE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形式,公司制PE基金(如大部分创投企业)的税收制度虽然相对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2007年6月,新的《合伙企业法》实施后。我国有限合伙制PE基金也逐渐发展起来,究其原因,除了有限合伙制具有灵活的激励机制和决策机制等外,税收优势也是重要的原因。

一、公司型PE基金的所得税问题

1、基金公司层面缴纳的税收。公司型基金从被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性质不同。税率也存在差异,如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转让股权的收益,应并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基金投资人层面缴纳的税收。我国公司型FE基金的股东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自然人或公司)。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型基金获得的收益,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所得税率。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率如低于或等于公司型基金的税率,则从基金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再缴纳所得税;如果高于公司型基金的税率,机构投资者分得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自然人做基金管理人。税收待遇视同个人投资者;公司做基金管理人,税收待遇视同机构投资者。

3、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公司型PE基金所得的收益,不仅要缴纳基金层面的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07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规定一定程度上减轻了PE基金的税负,从而间接降低了PE基金投资者的税负。但更根本的解决办法是颁布相关的个人股权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若基金公司已经足额税率缴税,个人投资者从PE基金获取的收益可以视为税后收益。避免双重征税。

二、有限合伙型PE基金的所得税问题

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tt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tter)组成的合伙制基金。有限合伙人作为基金投资者,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出资比例一般为基金总规模的99%,基金进行分配时。有限合伙人可以收回本金。并获得80%左右的利润分成。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出资比例一般是基金总规模的1%,基金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同样可以收回其投资本金,同时在基金收益率超过预定的最低收益率时,还可以获得20%左右的利润分成。

1、基金公司层面缴纳的税收。合伙企业因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故在税法上无需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所得或损失,全部传递到合伙人层面。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见有限合伙制PE基金在基金层面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基金的合伙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时分别纳税,避免了公司制基金的“双重课税”问题。2、合伙人层面缴纳的税收。我国的有限台伙制PE基金的构成中,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普通合伙人同样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作为有限或普通合伙人投资PE基金时,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9月19日颁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额规定》,在取得基金分成收益时,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作为有限或普通合伙人投资PE基金,根据新《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对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经与其自身的其他收入和亏损合并计算后,再根据其适用的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自然人担任有限合伙人,税负较重。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此规定,5万元以上的收入部分都要缴纳35%的所得税。但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其收益从本质上来说并不同于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更类似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私募股权论文例3

私募股权投资是以财务投资为手段,以获得资本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在对某个投资标的的投资行为完成后,最终是要通过顺利从标的企业退出并进入标的企业来实现资本的不断保值增值。顺利的退出需要有多样化的退出渠道作为保障,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仍处于摸索阶段,虽然近年来通过开通中小板、创业板市场,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资本的退出渠道,但其有限的上市资源和核准制下的股票发行方式,对广大的中小型创新、创业企业来说依然是一个较高的门槛。而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地域条块分割又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产权流动,阻碍了目标企业的市场价值体现。在国外发达资本市场活跃的并购手段,目前尚未成为我国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渠道。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自2004年至2012年一季度,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中国公司,投资成功退出的案例数共为1179笔,各种退出方式中,IPO退出708笔,并购167笔,股权转让261笔,管理层回购43笔。占比分别为60.1%、14.2%、22.1%和3.6%。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虽然近年来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由于该市场目前仍存在投资者门槛较高、制度设计不完善的问题,其市场参与程度和影响力有限,资本流动性和承载能力都无法满足私募股权基金便捷退出的需求。

2.专业人才的匮乏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门多学科综合的跨界专业,不但要求从业者具备良好的行业理解能力、市场判断能力,同时也必须具备对宏观经济、企业管理等的基本的分析能力,同时,私募股权投资的成功还需要有强大的资本作为后盾,因此,私募股权投资是人才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高度结合的专业。其需要的人才可以大致包括市场型人才、管理型人才和投资型人才。然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某些大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一些中小投资机构都存在专业人才的缺乏,对行业或企业的发展缺乏准确的判断,使得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是热衷于寻找即将上市的企业作为投资对象,一旦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其巨大的差价更进一步助长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的投机倾向,这种状况更加剧了私募股权投资界对标的企业无序增强哄抬价格的局面。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问题的解决对策

应该认识到,上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是属于发展中的问题,因此,应以发展的眼光和思路来对待,而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或者一刀切的方法,具体解决过程可以结合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以促使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

1.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保障退出渠道的畅通

丰富多样化的退出渠道是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条件,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大力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改革股票发行审核体制,建立市场化的资本监管体系是当务之急。与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不同,我国的资本市场呈明显的倒三角结构,处于市场底层的场外交易市场发展严重滞后,近年来国家在原中关村股转系统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的建设,使得我国的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迎来了良好的转机,目前,在“新三板”上挂牌的企业已经突破了1500家,市场规模有了大幅提升,但受制于交易门槛和交易规则的限制,目前市场的参与程度和活跃程度仍十分有限,仍需要进一步市场创新。与此同时,应该尽力打破地方产权交易市场之间的障碍,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系统,完善企业的价值发现体系。

2.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首先是完善法律环境,应该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特点,建立专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基金的发起、设立、募集、投资、退出等多角度提供规范标准,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部门。其次,应在政策上进一步出台扶持举措,降低行业准入门槛,适当降低有关税率,鼓励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3.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发展的沃土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中小型创新、创业企业的规模、数量和发展状况,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根本。从美国等境外发达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看,创新创业企业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往往是互相促进,相伴相生的。离开了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要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首先必须推动中小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从政策层面和法律层面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降低创业企业的经营负担,减少政府审批流程和环节,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造一片发展的沃土。

私募股权论文例4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作为全球新兴市场的领跑者,中国经济的发展活力和增长潜力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与日俱增,中国在全球私募股权市场的地位日益重要。从2005年开始,中国私募股权市场新募集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呈现出持续强劲增长的态势(包括PE和VC)。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新募集基金58支,比2006年增长41.5%;新募集基金规模为84.31亿美元,比去年增长89.8%。2007年新募集基金数量和规模大幅增长表明,中国私募股权市场日趋成熟,投资中国高成长企业的机会增多,创投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正在积极布局中国市场的投资战略。同期,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为298个,比2006年增加7.2%。自2005年开始,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平均每年新增21个。2007年可投资于中国私募股权资本总量为280.23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39.8%。

与此同时,中国私募股权市场投资规模也持续增长。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逐步完善,中国企业的高成长性对股权投资者的吸引力持续增强。中国私募股权市场投资规模连续3年增长。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案例数量为415个,比2006年增长了14.6%;投资金额为35.89亿美元,比去年增长64.5%。

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平均单笔投资金额比2006年增长了43.4%,其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在投资领域方面,连锁经营、传媒娱乐、能源和IT等行业平均单笔投资金额大幅增长,平均单笔投资金额均超过1000万美元。二是在投资阶段方面,PE和VC重点投资处于发展期和扩张期企业,其单笔投资金额远大于投资早期企业。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障碍

1.法律法规建设有待加强

虽然《公司法》、《企业法》、《信托法》三大法律已经对私募股权基金方式有了基本法律约束,但至今没有一部法律对私募资金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各监管部门为了促进本部门所管辖的机构进入PE市场,纷纷出台自己的规章制度,这使得理财市场、QDII监管上的不统一现象,延伸到PE市场。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已成为PE进一步发展的挑战。

2.监管体制有待理顺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属于新生事物,国家尚未有针对性的统一的法律法规,而市场又有大量需求,各监管机构为了促进本部门所管辖的机构进入私募基金市场,根据各自特点和需要,纷纷出台了自己的规章制度,这使得理财市场、QDII监管上的不统一现象延伸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为此,今后需要统一监管机构,统一监管标准。

3.市场退出机制有待畅通

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基本特性是“以退为进,为卖而买”,资产的流动性对基金运营至关重要。在国外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企业上市(IPO)、柜台交易、产权交易、并购市场、资产证券化和内部市场等多层次无缝链接的资本市场,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提供了发达健全的退出渠道,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而国内目前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育不够,缺乏风险投资基金的有效退出渠道,企业上市门槛难、通道狭窄,产权交易不活跃、其他退出渠道还在起步阶段,制约了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4.专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高水平的机构和团队进行专业化管理,才能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赚取较高的回报。但是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既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又具有较高管理技能的综合性人才十分缺乏,很多目标企业内的中高管理层管理水平不足,市场眼光不够,对企业未来发展缺乏明确定位,从而使得一些小型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后无法保证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几点建议

1.加快相关法制建设进程

我国政府应尽快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的地位和发展思路,在法律和政策层面,明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等各方主体的进入门槛,扫清制约私募股权基金健康发展的法律障碍;指定主管部门,明确各部门责任,确立监管原则;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让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有法可依,并在实践中时刻总结经验与教训;适当降低各种形式私募股权基金的税率,鼓励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企业与投资人是企业投融资体制与制度创新中的主体,政府监管的目标是减少外部性,保护公共利益,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市场效率,因此在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市场自身的约束,逐步取消行政审批式的市场准入机制。

2.拓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形成顺畅的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要进入良性循环,就必须有畅通的退出渠道,否则就无法获取高增长阶段的高利润。因此要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使各类产权都能够找到交易成本低、流动性高的流通市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以及一般产权交易将共同构筑中国的多层次产权交易市场,使得不同质量、规模、风险度的创业企业都能以合适的方式实现产权流通,并为创业企业提供了一个升级或者降级的阶梯,不进则退的机制促使创业企业在竞争中不断完善产权交易体系,为私募股权基金建立顺畅的退出通路。

3.培养专业化的管理队伍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特点决定了对其成功经营需要相关投资知识功底非常扎实的专业人士。如对企业项目的评估,对企业资产负债现金流分析等,如果缺乏专业知识而盲目投资,很可能反而加剧了资本市场的不稳定性。一方面要加大基金管理人员培养力度,建设一批高素质的基金管理团队,打造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同时积极引进境外优秀基金管理机构参与PE管理,以全面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对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要有严格限制,如将注册资本门槛提高等,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在当前我们较缺乏相关管理经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资方式学习境外管理人的技术,培育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逐步形成职业基金管理人市场,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参考文献:

私募股权论文例5

一、前言

在国内外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中,基金筹集问题、基金治理问题、基金风险控制问题、基金监管问题等都属于这一研究的热点,但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国内外关于基金监管问题的探讨少有突破,介于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研究现状,为了寻找更为有效且适合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正是本文就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进行研究的原因所在。

二、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所谓私募股权基金,笔者结合国际证监会在私募股权研究报告中提到的内容,将其定义为“私募股权或风险投资资本提供操作、管理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具备着企业的行为使其很难被清晰定义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参与者,因此他们的行为不能完全受到其国内证券监管者的监督的特点。在私募股权基金近些年的发展中,其逐渐出现了资本募集方式转变威胁投资者利益、信息不对称加剧项目风险、资本投资及退出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威胁市场稳定等问题,正是由于这类全球私募股权基金在自身和运作中都存在各种风险和新趋向,这才使得全球范围内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如火如荼,而当下许多研究者都倾向于使用法律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这样才能够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有序发展[1]。

三、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论

结合上文中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的前要分析,我们能够看出当下世界范围内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投资以及退出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与风险,而这种问题与风险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已经不能够较为妥善的予以解决,而政府干预的方式起到的作用也较为有限,为此寻求一种就能够较好保证私募股权基金活力、又能够保护市场稳定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为了能够逐步实现这一构想,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理论。

(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论概述。监管指的是对某一对象的监督与管理,其在市场中的应用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但想要维护监管的公正、平等与自愿,就必须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面,政府机构与行业协会就能够实现这一监管的顺利进行。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失灵问题中,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方式的转变,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基金运作中的委托风险,项目投资风险,资本退出风险等问题都是这一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而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也存在着合伙企业法、信托法、投资法以及行业规范指引、行业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上述内容,我们就可以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定义为具备监管主体、监管对象、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控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整体风险的监管目标、充分尊重市场调节的适度监管原则的监管[2]。

(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原则。在刚刚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定义中我们提到,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目标为控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整体风险,而这里我们对其进行细化,就能够得出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完整性、降低市场风险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具体目标,而这一目标还包含着保证这三者在市场中平衡的任务。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属于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所以对其进行的监管才需要注重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完整性、降低市场风险三者的平衡,也只有保证这种平衡才能够实现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恰当的市场调节[3]。

(三)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在上文中我们提到了想要较好的实现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就必须确立政府机构与行业协会两个监管主体。在具体的政府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这一监管可以分为依法监管与合理监管两个部分,这里的依法监管指的是依法进行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的确立、权力的行使、责任的承担,而合理监督则指的是政府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部门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这样才能够较好的完成这一监管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机构在进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必须遵循政府有限原则,这样才能够保证政府只负责市场失灵、社会失灵等只有自己能解决的问题,这样最大程度上保证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而在行业协会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中,这一监管主要仰仗的是商业的长期发展和商业习惯、商业管理的形成,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商业规律或是行业自律,这种监管具备着灵活性、专业性、效率性等较强的优点,这就使得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自律监管非常重要[4]。

四、私募股权基金的国际监管模式比较

在对私募股权基金国际监管模式的比较中,笔者就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与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进行了比较。具体来说,在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中,这一监管主要由准入监管和运作监管两方面进行,而在金融危机后的2009年,奥巴马政府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这一金融监管改革的新方案,这一方案的出台使得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监管力度开始增强;而在英国的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中,这一监管模式主要由金融服务局、英国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协会是英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主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相较于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具备着更加强调行业协会监管作用的特点,而其行业协会在监管中主要通过业务培训、政策游说、行业研究和关系协调等方式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在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中,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保证风险投资协会成员与外部监管环境一致、从国内和国际层面处理监管问题确保风险投资协会成员的利益[5]。

在笔者对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与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进行的具体比较中发现,作为全球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国家,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具备着较强的实用性、先进性与成熟性。具体来说,在两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理念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美国模式经历了“完全自由”向“从严监管”的过程,而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念的发展就使得美国开始逐步实现“去监管化”,而英国在金融危机过后对自身模式的修改较小;而在监管权力划分问题,美国模式也具备着更为细致的优势,由此我们就能够看出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所具备的优势,而本文所进行的基于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研究也将主要借鉴美国模式[6]。

五、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制度构建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当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工作中,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财政部、税务、工商、科技等部门都具备或多或少的管理职能,这一管理机构的复杂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就造成了我国当下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不全面、相关监管法律之间协调尚待加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之间的职责尚不明确、自律组织的建设尚待继续推进等问题的出现,只要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就能够得到较为长足的发展[7]。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为了能够切实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发展,笔者结合美国较为成熟的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参考了我国当下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实际现状与问题,提出了四点关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即建立以证监会为主导,与行业自律协会监管相结合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监管,建立严格科学的合格投资人标准,严格规范资本募集方式,规范基金管理人注册制度;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监管,完善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信息披露及被投资项目信息披露;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监管,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预防系统性风险。具体来说,在第一点提到的监管模式建设中,这一监管模式需要以证监会为王导、与行业协会自律相结合,这里我们需要参考美国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协会的建设经验,与我国当下已经成立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共同实现这一监管模式的建设;而在第二点的严格规范资本募集方式中,我国应从法律从层面制定严格的认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严格区分非法集资与私募股权基金,控制资金来源,反对洗钱行为、并建立有层次有重点的投资顾问豁免制度,这样才能够保证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能够较好的维护我国金融稳定;而在第三点中,我们必须格外重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信息披露与私募管基金被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这样才能够避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的双重委托风险问题的出现;而在第四点中,我们需要建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相结合的资本退出市场,降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成本,以此实现资本市场的完善,再通过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规则及法律法规、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预防系统风险的方式,就能够有效提高我国对金融系统风险的预防能力,真正降低我国可能出现的金融危机风险,保证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平稳发展[8]。

六、结论

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日益发展的今天,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业界人士重点关注的问题,而由于我国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法律也开始日渐成熟,这就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问题开始受到广泛重视,本文结合美国较为成熟的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提出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希望能够以此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庞跃华,曾令华.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中国选择[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05:48-51.

[2] 宋征.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思考[J].证券市场导报,2010,11:30-35.

[3] 刘志阳,赵隆隆.私募股权基金最新国际动向及其监管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0:18-20.

[4] 张锋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分析[J/OL].河北法学,2013(06).

[5] 安国俊,李飞.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态势及我国的路径选择[J].国际金融,2011,03:59-62.

私募股权论文例6

一、引言

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已经开始应用,部分上市公司在上市前有私募股权参与,这些私募股权投资使被投资公司获得资金的同时,私募股权获得了股权,改变了股权结构,甚至是进入董事会参与企业决策。Thompson(1993)研究了全球4000多家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情况,认为私募股权机构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私募股权机构除了为企业提供生产所必要的资金以外,还将自己丰富的管理经营,资本运作能力及有关技术带入被投资企业,为企业提供全方面的服务,这一系列的举措不仅降低了自己的投资风险并确保被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研究发现私募股权在对企业投资的过程中,私募具有政府背景或是家族控股,被投资企业的业绩会有更好的表现。私募投资机构有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促使企业成长,其决策管理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张晓蓉、黄蓓(2006)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资本市场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其在资本市场的地位、私募的融资渠道、运作程序等。以此对中国私募股权资本市场特别是私募股权对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提出建议。同时也通过实证证明私募股权投资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最后对企业如何有效、充分利用私募股权这种融资方式提出了可能会遇到的问题。Baker&Gompers(2003)认为,公司董事会中有私募股权投资参与对公司战略决策影响大于没有私募参与,有私募股权机构支持的公司董事会独立性较强,特别是私募股权支持的科技公司外部董事更倾向于聘用财务金融专家。Lerner(2002)论证了在私募股权市场中,政府背景私募投资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因为私募投资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私募投资机构具有个人背景的,为了控制风险,投资过于谨慎,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政府背景私募股权投资对其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投资,具有很大的示范效应,从而对于企业而言可以拓宽更多的融资渠道,同时在研究中发现我国与外国同时都具备政府背景的私募,外国私募投资机构在整个投资过程中运作过程相当规范,从而能更好地控制风险。回顾已有文献发现,较少有文献专门研究私募股权投资与企业成长性。张晓蓉、黄蓓(2006)通过实证证明私募股权投资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最后对企业如何有效、充分利用私募股权这种融资方式提出了可能会遇到的问题。研究结论主要是针对企业的业绩,是一个静态的指标,基于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专门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成长性的影响,多角度探讨私募股权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促进作用,已求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做一些边际的贡献。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目前私募股权机构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已获得普遍认同。私募股权机构除了为企业提供生产所必要的资金以外,还将自己丰富的管理经营,资本运作能力及有关技术带入被投资企业,为企业提供全方面服务。私募投资机构有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具有更强的人力管理水平和运营管理能力,从而有助于企业实现价值增值。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H1:私募股权投资与公司成长性显著正相关

尽管企业的股权集中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和降低成本,避免小股东“搭便车”行为,甚至能产生利益趋同效应,但股权集别是对于上市企业而言会产生严重的利益输送问题,特别在我国中小企业上市公司中,多数是家族企业,股权相当集中,大量存在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发生利益输送现象,在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的大环境下这一现象尤为突出。因此,股权分散对于解决控股股权侵害小股东的利益有明显优势,只有小股东和控制股东都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企业才会健康成长。私募成为被投资公司的重要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分散了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H2:私募股权投资比例与公司成长性显著正相关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比一般的团体和单位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管理资源,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而言,拥有政府背景是否对被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自身的发展更有利呢?在私募股权市场中,政府背景私募投资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因为私募投资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私募投资机构具有个人背景的,为了控制风险,投资过于谨慎,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并指出具有政府背景的私募股权投资可以减低自身的融资成本和利用各种资源减低进入行业的标准。那么具有背景的私募股权机构对企业成长性的影响有何差异呢?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H3:风险投资企业政府背景与企业成长能力显著相关

私募股权投资凭持有公司股权,为了尽快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绩效,从而相应提高公司成长性。私募投资机构通过股东大会选举或者直接进入董事会,管理企业日常业务,提出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公司董事会中有私募股权投资参与对公司战略的参决策影响大于没有私募参与的,因为有私募股权机构支持的公司董事会独立性较强,特别是私募股权支持的科技公司,做外部董事更倾向于聘用财务金融专家任职。私募股权参与企业投资决策,不是真正意义上经营企业,而是想顺利让企业上市,私募获得退出机会。Fried etal(1998)实证研究表明有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战略的参与度要远高于其它公司,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H4:私募股权派驻董事与企业成长性显著正相关

(二)变量定义 本文研究变量包括被解释变量变量、解释变量以及控制变量等三个部分:(1)被解释变量:总资产增长率,总收入增长率。借鉴大多数学者的做法,本文选择总资产增长率、总收入增长率指标衡量企业的成长性。(2)解释变量变量: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比例和私募背景。(3)控制变量。企业的成长性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果仅仅考察私募股权结构与公司成长性之间的关系而不考虑这些因素对企业成长性的影响,那么研究得出的结果很可能会出现较大偏差。鉴于此,参考了陈峥嵘(2005),向群(2010),金建培(2010)研究成果,本文选取了如下对我国上市公司成长产生影响的控制变量:第一,公司规模(SIZE):公司规模对企业而言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公司规模越大,拥有的资产规模就越大,融资能力增强,公司规模的度量在实证研究中一般有两个变量:企业营业收入总额,如万华林(2005),黄文华(2008)用主营业务收入的对数;企业的总资产。本文采用期初总资产的对数计算得出。第二,财务杠杆水平(LEVY):本文衡量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采用资产负债率。企业绩效和成长性受企业的负债水平的影响较大。通常认为,负债对企业产生破产威胁主要来自于负债和资金链的断裂、同时会引起债权人对其监督和约束。从而规范管理层的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业绩和成长性。第三,行业虚拟变量(IND):考虑到公司成长性受所处行业属性的影响较大,在研究是有必要将行业属性作为控制变量来考量。本文将全体样本公司分为制造业和非制造业两大类,制造业取1,否则取0。变量定义见(表1)。

(三)模型建立 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在控制前述变量后,构建了如下模型:模型1:assetgrow/revgrow=α0+α1×pe+α1×control+u;

模型2:assetgrow/revgrow=?茁0+?茁1×peration+?茁2×character+?茁3×control+u

模型3:assetgrow/revgrow=?酌0+?酌1×pe+?酌2×control+u

模型1用来检验假设1,模型2用来检验假设2和假设3,模型3用来检验假设4。

(四)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4年至2009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中小板326家企业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私募股权投资直接来自于前十大股东中披露的数据。全部由手工收集而来。其他变量的数据直接取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本文涉及的数据处理和假设检验全部通过EXCEL和SPSS15.0完成。326家样本公司以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为主,其行业分布如(表2)所示。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首先对投资支出模型各主要变量进行了初步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可以看出由于对数据进行了Winsorize处理,样本各变量数据分布比较均匀。

(二)回归分析 本文的回归结果见(表4)至(表6)。第一,模型1的回归结果。(表4)回归结果显示,不论采用总资产增长率还是采用总收入增长率来衡量企业成长性,在控制其他变量后,回归结果均表明有私募参与的样本组与没有私募参与的样本组相比较,有私募参与的样本组具有更好的成长性且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私募股权机构除了为企业提供生产所必要的资金以外,还将自己丰富的管理经营,资本运作能力及有关技术带入被投资企业,为企业提供全方面的服务,这一系列举措不仅降低了自己的投资风险并确保被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的研究结论与张晓蓉、黄蓓(2006)一致。此外,控制变量回归显示,公司规模与成长性显著相关,即公司规模越大,规模效应越强,公司成长性越好。第二,模型2的回归结果。(表5)是模型2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不论采用资产增长率还是采用总收入增长率来衡量企业成长性,在控制其他变量后,回归结果均表明私募持股比例高的样本组与持股比例低的样本组相比较,私募持股比例高的样本组具有更好的成长性且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因为股权分散对于解决股权高度集中带来的大股东与外部小股东的利益冲突问题具有优势,在投资者保护较好的环境下,股权分散公司的绩效和成长性要优于股权集中。私募成为被投资公司的重要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分散了被投资公司的股权。私募具有政府背景的样本组与私募具有其他背景的样本组相比较,私募具有政府背景的样本组具有更好的成长性且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因为拥有政府背景的私募作为一种独特管理资源,可以从多个维度对企业产生效用,那么,政府背景同样会对企业从行业的进入及降低成本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并由此成为提高企业成长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的研究结论与吴斌(2011)一致。(3)模型3的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不论采用总资产增长率还是采用总收入增长率来衡量企业成长性,在控制其他变量后,回归结果均表明派驻董事的样本组与私募未派驻董事的样本组相比较,私募派驻董事的样本组具有更好的成长性且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私募股权投资凭持有公司股权,为了尽快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绩效,从而相应提高公司成长性。私募投资机构通过股东大会选举或者直接进入董事会,管理企业日常业务,提出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甚至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更换不称职管理者,以有效监督和约束公司管理层。本文的研究结论与Suchard(2009)一致。

四、结论

本文以A股中小企业板的326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用总资产增长率和总收入增长率衡量企业成长性,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与企业成长性的关系,结果发现,私募对企业成长性有重要的影响。有私募投资的企业与其成长具有显著的正相关性。因为私募对企业投资时,具有流动性差、风险性高、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了克服私募在投资过程中的弊端,私募在投资中持股比例均比较大,在样本公司中,私募平均持股比例11.1%表明私募股权投资占上市公司股权的比重较大,可以优化股权结构并可以参加股东大会投票选举和更换董事会成员来对公司管理层实施监控,从而掌控企业发展方向,这对公司的成长有积极的作用。私募持股比例与企业成长性具有显著的正相关性;私募派驻董事比私募未派驻董事的企业更具有成长性;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政府背景与企业成长能力显著相关,与吴斌等(2011)的研究结论相似,具有政府背景的私募有助于获得政府、社会的支持及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惠恩才:《关于上市公司成长性分析》,《财经问题研究》1998年第4期。

[2]林乐芬:《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研究》,《经济学研究》2005年第11期。

私募股权论文例7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Over the past few years, China's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is very fast.But in China some private equity funds' cash flow chain management is terribly poor. Therefore, International practice of limited partnership or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ystem by international laws of China's private equity funds is necessary to prevent the break of the cash flow chain.

Key WordsInformation Technology;Limited Partnership;Private Equity Fund; International Practice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研究基础

Private equity--PE是指通过非公开的形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的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它是由private equity firm(私人直接投资公司)管理的,以策略投资者(strategic investor)的角色积极参与投资标的企业的经营与改造。它投资未上市的新兴企业,期待靠投资标的企业的首次公开招股(IPO 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大赚一笔,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以那些陷入经营困境的上市公司为目标,取得这类上市公司的主导权,然后通常会将之私有化(下市),放手改造,优化管理,再重新上市大赚一笔,然后退出的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简称私募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1976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迄今,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KKR公司、凯雷投资集团和黑石集团都是其中的佼佼者。中国国内的一些学者吴敬琏、吴强、石勇进和张瑞彬等开始运用现代经济管理理论,对PE的投资运作机理、契约关系和制度环境进行了研究,对于PE投资的作用和政策研究在近几年形成了热潮[1],但大都不涉及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国际化出路相关的问题。对国外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侧重于微观层面和“技术“层面,也出现了一些尚不能完全令人信服的倾向,例如夸赞PE管理者具有超人的鉴别能力是违反实证研究的,而且过分强调了PE支持高科技产业化的“历史责任“[1]。其实,这是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研究没有实现国际化,中国股权投基金资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与国际接轨还有一段距离。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合法与非法的真空

中国加快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2006年到2008年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黄金扩张时期。2006年以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订和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了一定的法律环境,为股权投资发展提供了旺盛的市场需求和融资的法律基础。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对129家中国及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参与投资的私募投资机构数达到75家,投资总额达到129.73亿美元。但现有融资工具和金融服务仍然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仍然不高,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立法方面滞后了。中国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法律规范,没有与外国接轨。目前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退出机制尚不健全,市场准入有待明确,监管体系不够成熟等,导致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不适应产业创新的需要,在整个金融结构中所占比例过低,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严格来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的地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这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以各种形式存在于地下,管理主体往往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他们只能以各类改头换面的形式存在,即以各种委托的方式操作着巨额资金[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过去几年中,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迅速发展,却没有遵守有限合伙制的国际惯例。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不够,遵守法律法规不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防范做得不够;在美国金融危机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资金链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

要在借鉴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的方向,制定或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减少不必要的融资压抑和金融垄断,以与国际化接轨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效运行。

(一)遵守国际惯例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化

按照国际化要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s)和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s)组成,其集合资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诺制两种。基金制由投资者在加入时缴纳其全部出资;承诺制不需在加入时交纳全部出资,投资者只需要承诺一定的份额,在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时,再交纳出资即可。[3]所以,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加快立法,争取与外国先进国家的相关法规接轨。

1.明确界定各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性和组织法规

从法律上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禁止新加入的PE,为了拉客户,给企业报价过高,不懂行业自律,破坏了商业氛围。减少和禁止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给企业胡乱报价的现象。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树立正确的收益观和科学的利润观,严格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报表管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

2.尽快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法》

从改革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入手,完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激励制度。大部分在美国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采取有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多个层次的税收负担或双重征税,[3]采用私募股权投资融资的新型资本促进中国高科技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和中国高科技产业化。

3.建立公开、公正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程序进行投融资管理并积极促进高利润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做大规模

以严格合理的程序和法律的形式,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的各项权能,逐步建立与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对相关企业选择的发言权,力争协助和发现管理良好的各类优质企业到股票市场发行上市股票融资,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为股票上市的大型公众公司。

(二)强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融资风险防范

新加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金融公司,忽略了风险,投资失败率增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的融资风险防范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一个健康发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不但要充分利用好已经募集的资金,而且还应从外部科学、有效地吸引更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不要为了增加利润,增加了股权投资的风险,在负债结构中,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应该更广,严禁保底承诺下组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避免成为地方债的替代品[4]。为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降低和防范对相关企业的融资风险就尤显重要。

(三)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投资的资金链管理

美国金融危机,导致中国私募投资在资金链出现了问题。要预防集资诈骗,拓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向募集资金的渠道[5],用法律界定养老基金、捐赠基金、银行控股公司、个人投资者、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都可以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6],因而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链管理,是指使得现金--资产--现金增值的循环不断延续,维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常生产经营运转所需要的基本循环资金链条不断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营的良性循环的过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维持运转,就必须保持这个循环不断良性地运转。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人才的国际化

积极探讨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企合作,培养适合社会需求的国际化双语人才。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人或其代表进入管理层参与国内国际企业管理,引进高级管理人才,积极普及“培养双语国际化人才”的理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断促进着中国国际化人才培养事业的发展。

(五)采取有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科技创新措施

加快私募股权投资信息化建设,建议采取有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科技创新措施,促进其运行信息化,采取规范化的法律制度,通过推动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信息化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引领金融科技化和信息化潮流,促进私募股权投资的信息化科技创新,提高私募股权投资服务水平和效率。

四、结论

2009年开始,最近三年里中国的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可能会重新洗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按照国际惯例采用有限合作形式很有必要。无论如何,中国PE在未来数年内依然是全球范围内的投资圣地。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一定会有大的发展空间,一定会为中国公民的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 冯进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国内外研究综述[J],经济师,2008年第5期.

[2] 游筱璐、徐鹏. 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比研究[J],决策&信息,2008年第5期,总底1期.

[3] 姚琦.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浅析[J], 财会月刊, 2008年第3期.

[4] 王佩真、殷洁.国际视角下的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J],金融与经济,2008年第10期.

[5] 张荣琴,发挥产权市场平台作用拓宽私募股权融资渠道,产权导刊[J],2008年11期.

私募股权论文例8

近几年,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私募股权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上最活跃的新兴事物引起了我们的关注。私募股权基金的进入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一、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的基本含义:为具有潜力的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后,通过股权投资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

近几年,我国在全球私募股权市场的地位日益增高,2005年开始,我国私募股权市场募集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呈现出持续强劲增长的态势。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为405个,比2008年增加26.1%(如下图1所示)。2009年我国私募股权市场新募集基金120支,比2008年增长58%;新募集基金规模为85亿美元,比去年增长52亿美元(如图2所示)。2009年新募集基金数量和规模大幅增长表明我国私募股权市场日趋成熟,投资我国高成长企业的机会增多,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正在积极投向中国。

2009年可投资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总量为385亿美元,比2008年增长28.1%。

与此同时,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投资规模也持续增长,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逐步完善,我国企业的高成长性对股权投资者的吸引力持续增长。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投资规模连续几年增长,2009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案例数量为858个,比2008年增长了65%;投资金额为123亿美元,比2008年增长了80%。

由图1-3分析得出,私募股权基金无论在规模、金额还是投资数量上都是在逐年递增的,而且涨幅越来越大,说明私募股权基金这个队伍在不断壮大,我们国家越来越重视发展私募股权基金。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经济价值

(1)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培育优秀的企业,并且推动我国中小企业板市场的发展,另外给投资者更多的选择,从而分散风险。

私募股权论文例9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由于其特殊法律属性而产生的法律风险表现为多种形式。通过理论与实践分析可以发现,其法律风险起源于法律关系的特殊属性上。具体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内容和救济途径几个要素产生的风险上。

(一)法律主体因素产生的风险

1.法律主体风险的表现

(1)私募方的主体特征复杂。在理论上,私募股权基金关于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是有明确界定的[1]。例如,有限合伙中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简称LP)仅仅作为出资者而承担有限责任,资金运作人则作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简称GP),承担经营风险。公司制基金也是类似的风险分配模式,投资者作为股东,仅仅根据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业务(即投资业务)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业务起点高,多数私募股权基金规模并不很大,LP人数不多。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调查与谈判长期性、反复性,通常会引发PE投资者的高度关注。许多情况下LP都会参与调研谈判。基金的独立性难以得到保证,则在股权投资过程中法律关系进一步复杂化。近年来,私募基金试图通过“阳光私募”和TOT②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2],将基金投资人剥离于股权投资业务之外,确保基金运作的独立性。但是阳光私募和TOT同时带来的后果是基金的公募化。

(2)公司经营方的主体特征复杂。在私募方一些列优先权的“逼迫”下,经营方股权项下的各项权益都受到比较严格的控制。私募方将经营方与目标公司作为一个统一的投资对象来看待。例多数私募投资方在其业务调查中明确指出,经营方的经营能力、资质和进一步发展的前景,是股权投资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根据公司法理论,私募方的定位是公司股东,与经营方、目标公司是之间互相独立的法律主体。然而对于私募方而言,由于不直接参与公司的运作,并且对于公司的经营的核心技术完全不了解。所以私募方试图通过一些列协议将经营者与目标公司绑定为权利义务相统一的主体。

2.法律主体风险的特点与控制目的通过前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市场主体风险的产生和表现型,体现出两方面的特点:一是风险根源于定位差异。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参与各方,其自我定位与法律规范定位是存在差异的。投融资各方希冀从投资项目中获得的法律地位,与现行经济法规范赋予的“普通股东”是有很大差别的。二是风险承担呈现交叉性。私募方的主体性差,容易受到投资者等因素的介入,给目标公司与经营方以不确定风险因素;而经营方与目标企业的难以相互独立,对于私募方而言,又有失去对企业控制和知情的风险。针对法律主体复杂化所带来的投资项目中彼此关系的不确定,投融资双方当通常协定风险分散方案。在一系列投融资协议中,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化必须被限制。私募方要求经营方与目标企业形成一个利益高度相关的联系,以此来避免对失去对目标企业本身和企业经营状况的控制。相对而言,经营方更倾向于寻求一个相对独立的私募基金,这样保证投资者得专业和投资动机的纯粹,因此阳光私募和TOT日益受到关注。

(二)权利义务因素产生的风险

1.私募方优先权的范畴

(1)私募方优先权的确定。如前文所述,私募股权投资所利用的工具通常是优先权方式的普通并购,或者采取夹层并购。即使采取定的是普通股权的并购,私募方也会提出一系列特殊的权利要求。这种优先股权在设立时往往包括了利润分配优先、IPO补偿优先、退出优先等等,并且指定优先股权与普通股权的转换比例[3]。对于优先权问题,我们将在下文具体论述。然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公司法律规范中没赋予任何股东“优先股权”。实践中对这种特殊权利如何确认,经常是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有关各方通过一系列协议予以确认。如何有效确认优先权,并使得所确认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得到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则没有相关机构予以指引。此外,私募方对于目标企业经营获得的参与权并不关注,而是注重于保障在目标公司各项财务活动的知情权。如何通过协议来确认这种权利的取舍,还有待进一步分析论证。

(2)目标企业的特殊义务履行对于目标企业及目标且有的经营方而言,与私募方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意味着加重了其义务与责任。相对于普通的公司股东和管理层,目标企业的大股东和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更重,他们需要为公司的某项经营指标直接负责,需要确保私募方股权的可处分性。这些义务都很有可能会使他们以自己的股权甚至是资产承担责任。实际上,目标企业在被PE并购其股权,引入融资时,就已经做好了承担相应责任的充分准备。但是对于目标企业及经营方而言,最大担忧莫过于一系列协议约定所带来的额外法律风险。相关协议对其严格履职的约定,远远高于法定义务,因而经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极大增加。

2.权利义务风险的特点和控制目的从前文对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权利义务界限风险的产生原因和实践表现分析,界限风险的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风险根源于特殊权利要求的合法性和可能性。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双方对于某一方的特殊权利都是认可的,但双对于这些约定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十足把握;另外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许多约定构想虽然看似可以极大控制风险,却没有可操作性;二是权利义务风险的承担者是并购业务双方自身。如果在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私募方所主张的一系列特殊权利无法得到确认和保障,则其投风险骤增;而目标企业经营者如果无法界定其权利界限,则难以保证其在企业的经营自。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有关各方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界定中存在的有关风险,双方的控制目的集中在:首先,确保特殊权利义务约定的合法性;其次,确保特殊权利义务约定的实践可操作性;第三,确保特殊权利义务约定实现的可能性。

3.救济途径风险分析

(1)救济途径风险及其产生原因私募方与经营方所希望享有的权利,应该都在公司法框架内得以实现的。然而作为双方所特别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在将来需要寻求法律途径救济之时,将有不可预期的风险。在当前的司法体制审视下,私募方于经营方无非是公司共同投资人关系,双方的“经济纠纷”是否上升的司法调整的途径难以确认。例如,在双方一系列合同中所赋予的私募方的多项优先权利,由于司法审判工作中的认知局限,很有可能得不到司法途径的保护。然而,上述的权利义务由于其特殊性,并不能保证这种安排和设定能够最终保障双方的权益。按说,在民商事法律规范中,“法不禁止即许可”这种权利义务的合法性应该是不受质疑的。但是私募股权投资活动更多的具有经济法上的意义,即国家的监督和调控更加严格。这种未经法律规范确认的约定,如果被违反,则另一方如何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将成为问题。各方所握有的特殊权利“于法无据”将可能对其司法救济途径产生影响。例如,私募方如果认为自己所掌握的公司财务信息不够细致、全面,也难以通过诉讼或相关司法途径来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因为公司法上对于股东的知情权并没有做程度上的规定。

(2)救济途径风险的特点与控制目的救济途径风险的特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种风险来自于双方权利要去的特殊属性,外部原因则是由于法律监管系统和司法系统对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缺乏接纳性;二是救济途径风险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双方特殊权利义务约定更加符合当前司法及其他救济途径,另一方面也对司法环境提出要求。救济途径风险的控制目的在于,每一项特殊权利要求都能够确定获得相应的保障措施。具体而言包括两个目的:一是每一项特殊权利要求因对方责任未能满足时,得以其违约责任;二是每一项特殊权利要求因对方过错未能满足时,得以追求其过错责任。

二、私募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分散机制

针对于上述可能的法律风险问题,私募方与目标公司都在寻求相应的风险控制与解决措施。对于目前广泛使用的优先权投资工具及其相应的风险控制体系,应当进一步予以健全与完善。

(一)以优先权利条款为风险分散工具

1.优先权条款的一般内容

如前文所述,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私募一方无论采取直接并购或者是夹层并购,都会向目标企业提出一系列特殊权利要求。对于双方达成的给予私募方优先的一系列优先权协议,我们称之为“优先权利条款”。基于私募方的特殊权利需求而设定的股权项下一系列具有有限效力的权益约定,使得私募方在不参与具体经营的情况下,基于自己股权权利的衍伸而进一步主张的一系列权利。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优先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3]:一是优先分红权,即私募方优先于目标企业其他股东(包括经营方)分红的权利。具体来说,目标公司分红额达到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之前,仅有私募方参与分红,超过这一比例其他股东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息;二是优先清算权,即私募方在目标公司清算时的优先分配权。优先清算权通常有三种形式,即无参与权的优先股、有充分参与权的优先股和附上限的优先股。北星公司私募融资项目中,采用的是有充分参与权的优先股条款;三是优先认购权。包括目标公司新发股份时的优先认购权和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出售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需要指出的是,私募方作为股东,具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所以其章程的约定,应该是相对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优先权的实现途径

如前文所述,我国公司法并不承认基于同等股权,某一股东可以享有优先于其他股东的权利。在立法没有修订之前,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双方通常通过以具体约定条款的方式实现优先权。一是以公司章程直接确定优先分红权。目前实践操作中,普遍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规定私募方的优先分红权。关于分红权的确定,公司法并未做强制平等的限制,而是赋予了股东自行确定分红比例的权利③。二是以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确定其他优先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但是缺乏可行的操作方案,法律效力的层级也有一定问题。三是利用离岸公司规避优先权限制。典型操作方法是,私募方与经营方共同出资注册一家离岸公司(如开曼公司),由离岸公司全资控股目标企业。开曼公司法有优先股权制度,私募方可以据此掌握公司优先股。典型的蒙牛私募融资项目中,摩根斯坦利、鼎辉和英联作为私募方,选择的就是这种模式[4]。

(二)以特殊权利保护为风险平衡方案

1.回购权条款

(1)回购权条款的内涵与应用范畴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私募方通常与目标公司经营方签订回购权条款,或称强制赎回条款。该条款是指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在约定时间未上市,则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以不低于投资价格的价格回赎其所持股权或要求原股东或管理层受让其股权或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套现,以保证其投资收益。该条款的目的主要是督促目标公司及其管理层力促上市事项的完成,以便私募投资人通过IPO途径顺利退出。一旦IPO遭遇挫折,则投资人权益则转向其他补偿[5]。天津市滨海新区某企业于2010年初开展的私募股权融资项目中,私募方与企业经营者确定了的典型的回购权条款④。B公司融资过程中,私募方K基金与公司经营方约定,B公司应在3年内完成上市准备工作,原则上5年内应当达到上市目标,否则公司经营方将以既定价格全部回购私募方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价格确定方案是,以股权投资项目实施时私募方的收购价为基数,每年上浮20%比例。届时B公司管理层应无条件同意。回购权条款的应用范畴十分广泛,几乎所有的私募并购项目都会使用回购权条款,适用范围也没有明限制。

(2)条款设置目标与完善

回购权条款的使用,为私募方构筑了最后和最基础的风险保障体制。然而该条款不可避免的两个问题:一是该条款在能否通过司法诉讼予以救济;二是在投资失败是,经营方实际上往往没有能力支付该款项。因而该条款更大的意义在于给经营方施加压力,以保障投资目的(IPO或达成相应指标)的实现,难以最终落实。为此,这里针对三个问题予以完善:首先,应当对回购权项下的溢价股权的回报予以规范。如前文案例中B公司经营方将向私募方承担的20%股权溢价,该水平还是相对合理的,可以涵盖私募方资金的成本并抵抗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具体以限定标准,本文认为,应参照向企业直接借款的利率上限为宜,即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其次,回购权条款签订双方为私募方和目标企业的经营者。如果经营者为自然人,应当追加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如配偶)为共同签约人,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回购权的实现;最后,私募方不能与目标企业直接签订回购权条款(或合同)。根据现行公司法,企业无法回购自己的股权。即使可以通过减资来实现,其程序繁琐而复杂,也不利于私募方权益的最大化。

2.拖带权条款

(1)拖带权条款的内涵与应用范畴

拖带权条款,又称共同出售条款,即在法律文件中约定,在目标公司经营方出售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权时,私募方有权以同样的价位、条件和比例出售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拖带权不仅可以限制大股东的退出方式,也有助于私募方维持与大股东相同的股权变现能力。这种条款的目的在于保障私募方不会被经营方“抛弃”,一旦公司出现市场经营风险,某一方并不能因为提前撤股而豁免。拖带权条款在几乎所有私募股权投资项目中都会使用,是私募方与目标公司所有续存股东(并购后仍然持股股东)或者公司经营方所签订的协议。但是拖带权条款仍然存在法律问题。我国公司法上并没有相关制度,而作为私募方与经营方的约定,是不能针对第三方的。换言之,在实践操作中,一旦经营方出售股权即已成实,私募方不可能以此条款约束买方,也难以挽回损失。

(2)拖带权条款的控制目标与完善

如前文所述,拖带权的控制目标在于出现风险情况下,私募方不至于因出现道德风险,或者陷于孤立境地。对此,本文认为应当有两方面的完善:首先,拖带权条款应当附带违约责任。这是实践中许多私募方签订拖带权条款时所忽略的⑤。其次,与拖带权条款相对应,该条款(或合同)的签订,也必须赋予公司经营者和中小股东跟随出售权。即被并购目标企业没有出现投资失败,私募方意图提前退出,则其他股东有权跟随出售,借以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3.反稀释保护条款

(1)反稀释保护条款的内涵与应用

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又称“反摊薄条款”,是一种用来确保原始投资人利益的协定,按照该协定,后来加入的投资者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能超过这些原始投资人[6]。反稀释条款一方面能够激励目标公司以更高的价格进行后续融资,另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双方能获得反稀释条款保护,可避免因目标公司进行降价融资而被严重稀释,直至被“淘汰”出局。通常私募股权投资的反稀释保护条款指的是:目标企业如果再寻求下一轮的股权融资,那么本轮融资的价格也要随之调整,与后一轮价格相持平。即私募方有权要求将自己的股权无条件增值,以保证增资后私募方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变。反稀释条款在几乎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存在,是私募股权投资必不可少的权益保护条款。但这种约定是存在法律障碍的。目标公司如果增资,而私募方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那就意味着其股权价值的增加。我国公司法认定,增资必须与真实的资金相对应的,私募方在没有新的资金投入公司的情况下,要求自己的股权比例与公司增资比例保持“同步增长”,是不可能的。尤其如果目标企业是国有企业,这种无偿的股权增长,依据《国有资产法》更涉嫌构成违法行为⑥。

(2)反稀释条款的控制目标与完善

反稀释条款的控制目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避免目标企业进一步融资,使得私募方并购的股权被稀释,从而无法获得期望的投资收益;二是避免私募方进一步投资,目标企业的其他股东股权被稀释,失去公司经营权。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障碍,本文提出以下完善途径:私募方与目标企业签订反稀释条款,约定目标企业不能寻求进一步融资。但这个约定真正的玄机并不在于此。因为这一约定有违约条款,即如果经营方促使目标企业寻求进一步融资,则构成违约而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基数等于新增股份而导致私募方降低的股权比例的差额,违约金以股份形式支付。通过这一“曲线”,最终实现了私募方股权不被稀释的目的。

4.知情权保障条款

(1)知情权保障条款的内涵与应用

在目标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私募方对股权项下各项权利最为关注的是知情权的保障。由于不参与公司经营,私募方需要强化其知情权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便及时识别和规避风险。依据我国公司法,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相关资料都有查阅和知情的权利。但是私募方所希望掌握的信息远比公司法规范的更为全面、详尽。对于超出法定范围的信息,经营方拒绝提供时,私募方很难得到司法方面的救济。基于知情权方面的考虑,每一个私募方会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派驻一名董事,而不是依据股权比例来执行。这有利于经营方保持对目标公司经营的控制。

(2)知情权保障条款的控制目标与完善

知情权保障条款的控制目标在于,使得PE得以全面了解企业的所有经营信息。这种全面性的体现是,私募方可以根据自身任何需求,了解到目标企业的任何经营信息。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本文提供两种完善途径共参考:一种是,除了向目标公司派驻董事会成员之外,私募股权基金中该项目的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兼任目标公司监事会成员,以便利用监事身份对企业进一步监督了解;另一种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设立一个财务相关的咨询公司,该公司与目标企业签订顾问协议,咨询公司有权了解目标企业所有经营数据,对公司经营提供财务分析、投融资途径分析的支持。

三、市场风险的法律平衡机制

除了法律关系本身会带来的风险之外,私募股权并购的有关各方,尤其是私募方,更倾向于通过法律文件的约定,将目标企业的市场经营风险作进一步的分散与平衡,以达到对自身投资收益的最大保护。其中最核心的就是通过“对赌协议”分散和平衡市场因素所产生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及法律保障

1.市场经营风险及其表现

私募股权投资双方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是多种类型的,从并购业务的各个阶段而言,表现形式是多样的[3]:一是并购交易阶段的风险,来源于目标企业。一方面是企业自身的瑕疵,例如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合格,或者财务上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将直接导致私募方的并购资金损失;二是企业发展上的瑕疵,例如企业的发展定位、产品与产业链等核心问题导致企业无法达到上市或进入柜台(OTC)市场,则私募方的并购资金无法从企业推出,更谈不上收益;二是并购后企业发展的风险,这来源于并购业务的所有参与方,范围比较宽泛。首先,私募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目标企业经营方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关系如果无法合理平衡,将产生不可预期的风险⑦。其次,目标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不可预期以外风险也对公司的经营和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的安全产生巨大影响。三是项目退出风险。私募方并购目标企业股权的最终目的当然是退出获取溢价,其首选方式则是IPO。但是无论是主板还是创业板IPO的成功率往往不高,而柜台市场(OTC)并不成熟,寻找接手股权的下家并不容易。

2.市场风险的法律分散途径

私募方面对的市场经营风险不可避免,这是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之一。仅仅来源于项目调查、评估、分析得来的经营数据和指标,当然难以对目标企业在未来市场发展中所要面对的各种风险作有效估计,更谈不上提出防范措施。所以私募方唯有将市场经营风险尽可能转移给经营方,以“不参与经营”为前提,通过一系列法律协议,要求经营方对其可能的市场风险提供补偿措施。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双方,面临多样的市场风险通常选择两个途径进行平衡和分散,在共同分享企业发展收益的期望下,共同承担市场环境风险。一是分期投资制。这里指的是私募方分期投资并购目标企业股权,目前逐渐多的PE企业采取了这种业务模式。在一个框架协议下,私募方根据经营方对目标公司的改造和运营状况决定下一步的投资计划是否如期执行,并可能扩张或压缩下一步投资计划,以此给经营方造成经营压力。二是对赌协议。私募股权投资双方乐此不疲,实践也证明对赌机制是有限分担市场风险,刺激双方进一步投入于企业发展。

(二)以对赌协议作为动态风险平衡

1.对赌协议及其应用

(1)对赌协议的概念所谓对赌协议,或称对赌条款(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VAM),字面直译为“估值调整协议”。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期权表现形式,指的是由私募方和目标企业经营方在达成并购协议的同时,基于企业未来业绩的不确定性进行的约定。当约定的情况满足时,私募方可以行使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否则经营方就可以行使另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具体来讲,如果公司的经营业绩能够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某一额度,投资方在获得投资股份大幅增值的前提下,将向公司管理层支付一定数量的股份;相反,如果公司经营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业绩指标,管理层则必须向投资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股份,以弥补其投资收益的不足[7]。从对赌协议签订涉及的核心条款来看,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六个方面的条款,即除了以“股权”为筹码外,管理层和投资方之间还以董事会席位、二轮注资和期权认购权等多种方式来显示对赌。而外资投资者与国内企业的对赌协议主要采用财务绩效条款。

(2)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

关于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前期理论界多有争议[8]。但随着并购业务的发展和对赌协议的广泛适用,其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已的合法性已经被广泛认可。而关于对赌法律属性,有观点指出它是一种射幸合同。但这种看法失之片面。射幸合同的本质是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约定⑧,典型的如保险合同。对赌协议中双方的最终的权利义务关系固然是不确定的,但却又严格依据。双方确定的对赌指标,一定是经过严密计算、反复商定的,而实现这一指标相当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目标企业经营方的经营状况。因此本文认为,对赌协议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从目标企业各项经营指标的对赌可以看出,私募方的认识在于,目标企业的价值不在于历史业绩,而在于未来收益能力,企业的各项有形、无形资产集中反映于收益指标上。但是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能力和真实内在价值,事先很难作出精确的判断,而经营方对为了目标公司的运营状况起到重大作用,因此私募方通过对赌分摊给经营方以更大责任。

2.对赌协议的风险及其对并购业务的影响

(1)对赌协议自身法律风险

在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环境和法律背景之下,对赌协议本身是蕴含一定的法律风险的。首先,国内复杂的融资市场环境使得对赌协议的市场风险本身巨大。急于融资的中小型企业往往过度包装各项财务指标,获取私募方的青睐,完成对赌的能力十分有限。而信息的不对称使得“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加剧,对于创业投资和项目投资(针对企业的某一项目而对项目公司进行并购,而非并购经营实体企业本身)而言,一旦对赌失败,私募方所获得的“对价”(股权、董事会席位)没有任何意义。其次,国内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对赌风险骤增。对于欧美PE市场惯常使用的优先权、可转换优先股等投资工具,我国公司法并不认可。而且跨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又容易引起我国反垄断审查的注意。

(2)对赌协议对并购业务的影响

对赌协议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仍然具有不可回避的风险。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双向对赌,必然引起两个方面结果即现金流的不确定和股权定的不确定。这种不确定造成以下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跨国并购对赌所引发的法律影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变更审查是不同于普通股权变更的,如果被外资私募股权投资,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则对赌协议所导致的股权不确定性难以通过工商行政审查;二是并购国有资产法律影响。如果私募股权投资的是具有国有股份的企业(例如凯雷并购徐工案例),则面临法律风险。国内法律制度不允许国有股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更不允许国有企业股权依据没有被支付对价的情况下转移⑨。三是这种不确定行对IPO有很大影响。目前银监会掌握的政策仍然是,任何股权不确定的相关协议都要在上市前终止。原因在于担心IPO融资用于偿还对私募方的对赌。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如果目标企业临近上市,则私募方与经营方都力争采用现金对赌而非股权对赌。

3.对赌协议的风险控制

(1)宏观上慎重对赌工具的选择

选择良好的对赌工具是控制对赌风险的基础,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选择良好的对赌模式,采取离岸公司渠道。在许多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案例中,离岸公司都是首选的并购投资渠道,例如目前国内最成功的对赌案例“摩根士丹利、英联、鼎辉与蒙牛对赌”。为规避实施对赌协议风险,设立离岸公司的最大好处就是使投融资双方具有相对自由的适用法律选择权。离岸法域(开曼群岛、BVI、香港等)一般属于英美法系,有一套适合私募股权投资有效进行的法律制度,如可转换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甚至更加便于离岸公司在美国、香港等资本市场IPO上市,以使融资方顺利实现对赌协议规定业绩,在融资企业创业失败时,私募股权资本也可通过并购等方式退出,减少风险。其次,良好的对赌工具选择体现在对赌标准和对赌标的的选择。目前普遍的对赌工具是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但是这种指标有待进一步多元化,本文认为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品研发等等,都可以被考虑为补充的对赌指标。而普通的股权对赌,在某些意义上会失去意义,因此董事会职位、股份认购权甚至是现金都是很好的对赌标的。

(2)微观上注重运作流程的谨慎

私募股权论文例10

一、私募股权投资及私募股权二级市场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将该资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其往往通过私募股权基金的方式来运作。由于私募股权基金份额是由特定对象认购的,且该基金投资的对象也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这从根本上就决定了其缺乏流动性的特点。传统意义上,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而言,其从所投企业退出的渠道主要有IPO、并购、回购等方式,这其中最为理想、回报最高,也是当前国内最为主要的退出方式便是IPO,但在国内能够IPO的企业毕竟有限,由此通过并购、回购等方式退出也是一种选择。另外,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购买者来说,由于其是采用非公开方式运作的,基金购买者都是特定的对象,具有较强的“人和性”,其实现变现也存在较大的困难。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不断发展,其参与者不断增加、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而其缺乏流动性的特性也逐步暴露出来,传统的退出渠道难以满足市场需求,而这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尤其在经济下滑、资本市场萧条时,这种情况更为明显。在这样的背景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应运而生。所谓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是指从已存的有限合伙人(LP)手中购买相应的基金份额或是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手中购买私募股权基金中部分或所有的投资组合的市场。从该定义来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交易标的主要有两类,即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出现和发展为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持有者和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新的退出渠道,并且还出现了专门投资于该市场的投资基金,这不仅给私募股权投资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还给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方式。由此可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对私募股权的发展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形成动因及其主要参与者

探讨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形成动因,还需我们首先来研究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实践中,私募股权基金一般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其中由有限合伙人(LP)认购出资或者基金份额,普通合伙人(GP)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对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一般来讲,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项中长期的投资,其存续期一般为3~5年,有的甚至更长。在该段时间内,不仅LP很难从中退出,私募股权基金也很难从所投企业中退出。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LP或者GP基于种种动机需要出让基金份额或者投资组合是十分常见的情况。例如,LP基于流动性需要或者同GP之间出现无法协调的矛盾等原因,希望退出该基金;投资基金本身基于投资组合的需要希望出售所投企业股权或者基于业绩锁定的原因,希望能退出所投企业。这便在事实上形成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供给方。此外,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往往有着十分诱人的回报,在私募股权基金成立并运作一定时间后,新的投资者希望能进入到有潜力的投资项目中。随着PE深层次的发展,专注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出现,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这些都在客观上形成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需求方。在私募股权投资尚处于较低层次的发展阶段时,流动性较差的缺陷尚未完全显现出来,通过“私下接洽”的方式基本上能满足供需双方的需求。但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前的模式难以为继,那种通过私下的接洽来完成交易的方式,既缺乏效率又不规范,很难在满足现实的供需要求。于是,一个具备高效的供求信息平台且相对规范的场所——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出现便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中的参与者主要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的持有者(LP)和私募股权基金本身,这就是参与者中的卖方;买方参与者主要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中又可分为专注型购买者及非专注型购买者。此外,在成熟的私募股权交易中,还有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如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由他们来就买卖过程中的专门问题提供服务,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具体到我国的实践中,私募股权交易中的卖方主要是个人参与,机构参与者十分有限。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当前阶段的私募股权投资中,银行、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受到法律上严格的限制,尚无法参与到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中或者即使可以参与但也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这从根本上决定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中的卖方很难出现这些机构的身影。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客观上导致了现阶段我国私募股权交易的零碎化,难以形成规模化的交易。在买方主体中:个人投资者及已有的私募股权基金是主要的参与者。另外,随着私募股权的深入发展,目前也出现了专门针对二级市场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这种基金的成立目的就是专门从事收购私募股权基金份额和投资组合。同卖方主体一样,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参与者中仍然缺乏专门的机构投资者,而机构投资者往往具备更完善的投资机制、更强的价格发现能力。机构投资者确实子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进度和水平。单纯从买卖双方的参与者来看,我们国家当前阶段的私募股权投资还处在发展阶段,同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在国外成熟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中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参与者主体都是各类机构,个人参与者较少。例如,在买方主体中母基金、投行、养老基金、各类其他基金会等占据主体地位。这些专门机构的存在,对于活跃市场、提升流动性方面发挥出了极大的左右,深刻影响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和走向。从其他的方面来讲,我国同国外成熟的市场相比更是差距巨大,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仍然还在酝酿中,也没有成型的法律规范,具体的交易制度更是无从谈起。

三、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就处在起步阶段,在加上我国所特有的资本市场环境,导致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存在着种种的困境,其发展受到各方面的制约,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至今都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相较于国外成熟市场的运作,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及其私募股权二级市场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缺乏立法层面的法律支撑

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专门规范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规范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例如,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信托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信托制私募股权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上的规范和支持。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有关私募股权基金是否纳入监管的修订意见也仍然在探讨当中,但由于争论较大,其目前仍然很难对私募股权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约束。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尚且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更多的是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且还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始终处于监管的盲区,缺乏有效约束的私募股权投资往往又会阻碍着其自身的进一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尚且如此,我们就更不用谈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法律规制了。我国当前阶段的二级市场不仅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就是行业协会之类的组织尚且都没有完善的建立起来,行业自律性的规范也尚在萌芽之中。

(二)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尚无成熟的交易制度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虽然在最近几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那么,以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为交易对象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各项交易制度建设就更为滞后和不完善了。在我国现有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雏形中,其性质到底为何目前仍没有形成共识,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定位是单纯信息交流市场还是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实践中仍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在欧美国家,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已经完善的建立了起来,并形成了一些列成熟的交易制度,其主要业务囊括了大宗交易、交易执行等交易服务,还包括信息匹配、市场数据提供以及询价等信息交流服务。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尚处于发展阶段,即使建立起统一性质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该市场在短时间内也很难达到国外市场的成熟程度。除了成熟、统一的二级市场建立较为缓慢之外,在具体的交易制度建设方面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例如,私募股权交易过程中的估值问题;信息披露问题;监管问题;投资者准入问题等等都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予以明确,从而确保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私募股权交易缺乏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

由于我国私募股权发展程度较低,且个人参与者过多、缺乏机构的参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交易的零碎化,在加上交易双方对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的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一直没有形成具备专业水准的中介服务机构。而中介结构在估值、撮合交易、协助交易等方面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的存在能够极大的便利交易、确保交易的安全,可以说具备专业水准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存在对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四、中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发展联盟

虽然我国当前阶段的私募股权交易还是以较为原始的松散、私下的交易方式为主,但近年来随着私募股权的深入发展,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如由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机构发起成立的“中国PE二级市场发展联盟”这样的组织,其汇集了国内外众多的PE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行业协会等机构,其目标就是打通成员之间的沟通协调渠道,最终实现PE二级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此外,其还将自身定位为一个交易平台,并了PE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该平台不仅可以给参与者提供交易机会,其还借鉴国外经验对在该平台上的交易标的进行估值,并协助交易的完成。该平台的出现,对私募股权参与方来说,既为其提供了交易场所又可以起到规范交易行为、规避市场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进一步发展,相信该联盟一定会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自我完善,为将来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形成和发展提供十分有益借鉴和经验积累。

五、对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建议

面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近年来的迅速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也大体上知道了问题的所在,基本上明确了未来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方向。由此,未来需要我们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

当前,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就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很多情况下仍处于“灰色”运行的阶段。因此,私募股权的发展首先要在立法层面予以完善,只有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在法律层面上有了定论,与之相关的二级市场才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此外,当前阶段我国的法律对私募股权投资的限制过于严格,私募股权投资及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相对来讲是新生事物,在起步阶段应给以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只有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其才会有发展的空间。由此,国家应逐步放开对银行、社保等机构的投资限制,并建立政府引导基金,鼓励其参与二级市场的交易。

(二)专门交易市场的建立

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是私募股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也是私募股权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私募股权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专门的二级交易市场的建立,即是现实的需要也是私募股权发展的必然。专门的二级市场其不仅是信息的交流平台还是专门的交易平台,这样会极大提高交易效率、减低交易成本,还方便了监督管理。因此,专门交易平台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具体交易规则的制定

私募股权的交易缺乏必要的交易规则,在交易模式、估值、交易流程等方面没有较统一的规则,这对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不利。实践中,由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机构发起成立的“中国PE二级市场发展联盟”在成立后就了相关的交易规则,当然由于其还处在发展阶段,很多规则并不完善。在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比如,可以极大提高交易流动性的做市商制度,经国外市场检验过的部分估值模型等等。当然,这些具体的交易规则还需在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得以验证,最终形成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则制度。

(四)中介机构的发展

中介机构在私募股权交易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专门的服务机构对交易双方顺利完成交易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参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的中介机构,对于活跃市场、保证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等都会起着积极的作用,在强调完善法律法律、建立专门交易市场及具体交易规则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作为交易参与方的中介机构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黄嵩.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参与者、动因与交易模式[J].武汉金融,2011年第3期.

[2] 赵关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相关问题探讨[J].商业时代, 2010年第2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