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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模板(10篇)

时间:2023-07-31 16:41:00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例1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也相当迅速,私募在受到国内机构密切关注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海外的机构到我国进行投资。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对象主要是风险较大的科技企业和发展较好的中小企业,而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又关系到我国企业的生死,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私募股权投资流程包括融资、投资、监管、退出。因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是资本的循环过程,即在投资一个项目后一段时间后,再出售股权,实现价值增值后再投入到下一个项目,一旦无法退出,投资循环链条就会中断。所以,加强对退出方式的研究,并探索出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内涵及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当私人股本基金所投资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投资者押注正确的时机将投资资本退出投资企业,通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PO),并购、股票回购、破产清算的这四个方面在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资退出企业,资本利得或损失最小,实现了私人股本基金的一个完整的循环流通。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环节在整个基金的投资过程中意义重大。其重要性在于:首先,退出是判断前期投资成败的重要标准。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来实现资本增值,通过变现价格的高低来衡量前期投资的成功与否。其次,退出是变现投资价值最终途径。再者,退出实现了投资基金的循环。最后,退出是控制风险的关键风险和收益是相匹配的,由于目标企业一般还未成熟,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大波动性,良好的退出机制是在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实现最大收益或者最小损失的重要保障。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及各自的优缺点

(一)首次公开发行(IPO)。首次公开发行是指公司以融资为目的,首次向非特定社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它是退出行为的第一个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公开上市。一家企业如果要上市,首先需证券公司进行保荐以通过证监会的审核,再经过一系列的路演、询价等程序,才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发行成功后,企业才能申请本企业的股票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这才是首次公开上市。

IPO退出方式的优点:第一,能够让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对于PE的投资方来说,通过IPO退出能使其获得较其他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第二,是实现投资者和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途径。在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时,企业自身也会因股市较高的市盈率而大幅增值,知名度提升,经过IPO后,企业经历股改、完善治理结构、清理不良资产等过程,都为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内部发展环境。第三,能够提升私募股权基金的知名度。被投资企业IPO的成功,提升了目标企业的知名度的同时也提升了PE的知名度。

IPO退出方式的缺点:第一,IPO退出的成本高。在退出的过程中PE可能错过较好的投资机会。第二,IPO退出的门槛较高。证监会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经营期限、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等的要求。第三,企业上市后要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商业机密,可能会增加竞争对手对自己的了解,将自己陷入被动,其次信息披露的成本比较高。第四,IPO退出容易受到国家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影响。当经济处于繁荣期时,IPO退出比较容易,反之,成功率较低。第五,我国股市尚不稳定,股价波动较大,且当股票市场情形不好时,以IPO方式退出便难以获得高额回报,甚至还会加大退出风险。

(二)兼并与收购。兼并与收购合称并购。兼并是指被投资企业被其他实力较强的企业合并,组成新的公司。收购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股份转让给其他实力较强企业,这些企业通过收购股份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当被投资企业无法达到上市要求或投资机构认为企业未来发展潜力不大时,投资机构倾向于通过兼并与收购的方式退出资本。

下面分析以下并购退出的优缺点:

并购退出优点缺点

1并购退出周期较短,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小,程序较IPO来说较简单,且操作起来更高效、灵活。企业管理层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对并购持反对意见。

2并购退出能一次性完全退出,退出回报明确。IPO的退出要等待解禁期,即使过了解禁期也可能分批退出。有实力的买家不多。导致企业不易找到并购者或者对买家的出价不满意。

3费用较低。相对于IPO,并购退出不需要上市过程及上市发行后信息披露的费用。企业的价值可能被低估。

(三)股份回购。股份回购退出是指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公司的员工用现金或是用债券换股权的方式,按一定的程序和约定的价格将公司的股份购回,从而使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方式。股份回购包括管理层回购、公司回购、股东回购、员工回购。股权回购较以上两种退出方式较少用到。

股份回购退出的优点:控制权掌握在公司的手中,方便决策的制定和公司的前途发展;操作过程简单,因为股份回购是公司内部的控制权和产权的转移。

股份回购退出的缺点:收益率较低,股份回购是一种备用的退出方式,当企业既不能满足IPO的条件又不能满足并购退出的条件时,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和避免错过一些潜在的投资机会才会选择。

(四)破产清算。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失败后的退出选择。当企业出现重大问题没有继续发展空间,抑或持续经营会带来更大损失,其他投资者和企业管理层、原有股东等内部人员也不愿意接手时,只有果断对目标企业进行清算,才能及时收回资本,避免损失扩大。并且一旦决定清算,PE公司想收回投资成本很难,甚至基金公司会遭受全部损失。通过清算方式退出,往往意味着投资的失败,可能会引起外界对该私募基金投资能力及市场判断力的质疑。

四、探索适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既然退出如此重要,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就应该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退出方式,基于此,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投资之初,就要高度重视退出主动权的把握。很多公司投资太盲目,没有欣赏进入和退出之间的平衡,投资规模时,很难找到合适的退出策略,导致投资项目失败。因此,在投资之初就要与被投资企业在合约明确规定退出方式的选择权问题。

(二)私募基金退出方式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现在除了上述比较常用的四中退出方式以外,一些新的退出方式也不断被发现,比如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

(三)混合性退出方式。上面讲到的最主要的四种退出方式和一些创新的退出方式之间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因此在制定退出策略时,PE退出分为几个部分,并根据不同情况,使PE退出的各个部分采用不同的退出方式以达到收益的最大化。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例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指主要通过私募方式募集、投资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各阶段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权益性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帮助国家调整产业结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推动地方经济建设等几个方面多具体重要作用,因此自诞生以来发展迅速,已经成为继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IPO后的第三大融资方式。

一. 退出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阶段性投资,其投资持股的目的不是掌握控制权或经营权,而是在持股若干年后完成退出变现。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利和实现收益的主要手段。

首先,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本质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创业企业后,通过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使其增值,之后在恰当的时机退出所投资项目或企业,获取高额收益。

其次,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流动性来看,退出才能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退出既是过去投资行为的终点,也是新的投资行为的起点。顺利退出才能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账面增值进行兑现,套现的资金才能投入需要扶持的新的成长性企业。

再次,对于投资人来说,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是为了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如果不能退出,不仅意味着没有收益,而且会影响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今后的募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环环相扣,而退出是决定回报大小和基金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一环。

二、主要退出方式及其利弊比较

(一) 股权上市转让(IPO)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注入被投资企业后,经过几年的经营,被投资企业达到上市标准,获准在境内外发行新股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锁定期满之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退出。该方式为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

股权上市转让的优点是能以较高的价格退出。Bygrave和Timmons(1992) 研究发现,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 以IPO方式的价值最大,收益程度最高,其投资回报率往往大幅度超出预期。

股权上市转让的缺点是被投资企业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限售股股东,通常有1年以上的限售股锁定期。

境内外上市分别来说,境内上市的优点包括:同类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发行市盈率较高;境内上市的承销、保荐费用和中介费用较低;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较低;上市后再融资的难度较小。A股市场的高流动性和高市盈率在使企业获得更高的股票定价的同时也使企业融到更多的资金,因此统计数据显示自2010年三季度以来,八成以上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背景的创业企业选择在境内上市。

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境内上市的缺点:上市额度有限、审批时间较长;政策风险较大,例如2008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一段时间内曾一度终止新股IPO发行;境内增发、配股等再融资的门槛较境外高;境内上市对企业的财务资质要求较高,例如关于股本总额的要求,即使是创业板也要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同样,选择境外上市也需要考虑以下问题:一是理解和熟悉不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的成本,以及与境外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的沟通成本;二是境外的危机公关和媒体监控成本;三是境内外不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导致的会计报表转换成本以及信息披露成本等;四是境外上市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和支付给法律、审计等专业机构的中介费用等可能高于境内上市;五是境外再融资发行成功的难度较大。

(二) 股权协议转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与股权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也可以实现股权退出。股权协议转让又可以分为转让给第三方、转让给合作股东方等方式。

在国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重要的退出出口之一,但国内由于OTC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缺失或者不完善,股权转让方式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此外,国内的产品交易机构繁多,存在多头管理、市场分割、各自为政的状况。以天津滨海新区为例,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尽管设立之初存在定位差异(天津股权交易所目标定位为中国全国区域的OTC 市场,是美国NASDAQ 市场的中国版本;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是专业从事企业股权投融资信息交易的第三方服务平台),但实际结果是存在相当程度的同质化竞争。这种现象在各地争先设立产权交易所的过程中同样存在。

尽管该方式处于发展初期,还不能成为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但后续发展潜力巨大。其优点是退出周期短,效率高,双方自愿合作,灵活度较高。但协议转让存在寻找交易对手方的问题,且由于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退出的回报低于股权上市转让方式。

(三) 兼并收购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越来越多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中国市场,其中不乏实力较强者。对规模较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讲, 将部分项目直接卖给国外战略投资者是现实的退出方法之一。此外,盈利能力较弱的股权基金被实力较强的股权基金收购,也是可行的退出办法之一。

并购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发达的收购与兼并市场和成熟的金融中介机构,而我国的中介机构还缺乏为私募股权基金服务的经验。因此目前情况下该方式也不能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目前国内市场上各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多达500家,如果行业重新洗牌,并购方式预计将会迅速发展。兼并收购也是实现行业优胜劣汰,整合行业资源的重要途径。

(四) 回购安排

回购安排是指被投资企业上市完成融资后,被投资企业或其母公司利用现金交易等方式,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购回其原先投入的股权。回购是股份转让的一种特殊方式,被投资企业回购或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回购均可以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采用此种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时通常会要求所投资企业,承诺在上市后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和转让方式回购其所持股份。

回购安排一般是由被投资公司的母公司作担保进行, 或者母公司直接承诺回购。使用这种回购安排来退出关键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被投资企业母公司的赢利水平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评估。在退出形式上往往通过逐步回购的方式来退出。

(五) 清算

破产清算当然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尽快退出, 但它却不利于一般合伙人今后的募集和运作,是投资各方最不愿意采用的一种方式。但是该方式也有其优点:可以保证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减少继续经营的损失,使资金尽快退出并重新投入更具成长性的项目中。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有32%会进入清算程序,其所占比例与IPO 的比例大体相当。

清算方式的缺点是耗时较长,要通过繁琐的法律程序,退出成本较高。

三、退出方式选择建议

(一)对于处于成熟期的企业,适合选择股权上市转让方式退出。成熟期的企业特点包括: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与产业投资者联系紧密、项目技术成熟、市场已经初步打开、生产规模有望逐年扩大、经济效益稳步上升。此类创业企业有望通过几年的发展,使各项财务和经营指标达到上市融资标准。

另外也有部分企业其盈利能力暂时还不强甚至亏损,但依然适合通过上市实现退出。

(二)对于发展较为成熟、特别是预期投资收益现值超过企业市场价值的企业,对于那些急需资金周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选择股权协议转让或兼并收购模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创业企业包装完善,出售给另一家私募股权基金,从而得以实现投资退出,获得风险收益。该方式在一级市场发行情况不佳、上市难度较大等情况下,特别对于那些本身实力不够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缺乏与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沟通能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适用。

(三)对于部分上市后依然希望掌握公司控制权、不希望股权过于分散或不希望转让股份给第三方的创业企业。可以采用回购安排。

(四)对于被投资企业成长缓慢或者市场出现较大波动、项目上市或并购等因素不再成立时,选用清算的方式可以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损失最小化,并及时为下一个项目准备好资金。

以上退出方式各有其适用的情况和范围,要视具体情况权衡利弊,斟酌使用。

四、相关政策建议

以上各项退出方式的使用依赖于相关政策的完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整合、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尽管原外经贸部于2003年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十部委又于2005年11月联合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外资和内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了规范。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和退出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依然缺失。既没有系统的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运营、管理、退出的框架性规定,也没有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专项通知或规定。

建议在现有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予以整合和修订,例如修订《基金法》或者制定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并在其中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相关条款。

(二)明确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

目前的创业投资企业中,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等各参与其中,多头管理现象明显,需要高层领导明确监管思路,统筹业务监管模式,减少行政程序,提高效率。

(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供多种退出渠道和机制供选择。

下一步应在继续发展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的基础上,完善创业板市场,构建场外交易市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多样化的退出选择。

(四)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加入第三方监管机制。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处于“跑马圈地”的起步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各环节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退出环节的不规范影响到了投资人的利益。建议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模式,引入商业银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切实保障退出过程中投资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例3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2.095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2-0-03

1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概述

1.1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意义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PE)活动的具体运作包括四个环节:第一,投资项目筛选;第二,权益性投资;第三,管理投资企业;第四,资本增值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的最终目标是出售投资企业,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从而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因此,作为最后一个环节,资本退出是私募股权基金活动中极其重要的一步,它直接关系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也关系到投资企业的后续持续发展。

1.2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几种方式比较

1.2.1 IPO退出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首次公开发行,指未上市企业通过证券市场首次向公众发行股份以取得融资的行为,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IPO退出的优点在于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回报,而企业也能获得独立的决策权;不足之处是公开上市的门槛较高,周期也较长,并需要良好的资本市场条件才能够进行这一退出方式。

1.2.2 并购退出

并购退出,是指私募股权基金者通过另一家企业兼并或收购受资企业从而使私募股权基金退出,这种退出方式一般出现在同行业之间。相对于IPO而言,并购退出的优点是周期较短、成本较低、门槛也较低,并且能同时增加企业竞争力,不足之处是收益没有IPO高。

1.2.3 回购退出

回购是经过一段投资期限后,企业方或创始股东反向收购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股权,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方式。股份回购对受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有较高的要求,并且退出收益较低。优点在于:①受限制少,退出周期短;②产权关系明晰,操作简便易行;③能够保持受资企业的独立性。

1.2.4 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指私募股权基金在目标公司濒临破产时被迫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是最不理想的退出方式。在清算退出中,目标公司会对其所有资产进行清理和处置使私募股权投资实现退出。

1.3 并购退出的意义

虽然大多数研究观点认为IPO是私募股权投资最佳的退出策略,但是随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日益庞大,拥有较高门槛且周期较长的IPO退出已经不能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强烈的退出需求。因此,研究能够适应时代潮流的并购退出策略可以拓展我国目前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渠道,满足市场的需求。

同时,并购退出在成熟的欧美市场早就占有较大的比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也逐步走向成熟,加上国内并购市场的日趋活跃和国家对并购重组的政策支持,并购退出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策略中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但目前国内大部分文献以研究IPO退出为主,对并购退出的研究不足,本文的实证研究能为私募股权投资脱离退出指明新的方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 文献综述和模型假设

根据前人的研究,影响并购退出的因素主要有投资产业的类别、投资期限、市场条件和地区发展水平,本文将依据这几个因素进行文献回顾。

2.1 投资产业和并购退出的回报

Annamalai和Deshmukh(2011)对印度市场的实证研究表明投资产业类型的不同能显著影响私募股权基金对退出模式的选择。Cumming和Macintosh(2003)研究表明,如果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是具有严重信息不对称的企业,并且是高科技产业,这时候私募股权基金更倾向于选择并购退出市场。这是因为如果企业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那么并购退出带来的收益会更高。

H1: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并购退出所带来的回报高于投资于其他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

2.2 投资期限与并购退出的回报

Ni和Sun(2008)在研究中发现,投资时间越短,投资回报率将越高。Compers和Lerner(1996)的研究指出大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只有一次投资和退出的机会。因此,在项目投资期限较短的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会要求更高的收益率以确保资本的利用程度。然而,Fleming(2004)的实证研究发现收益和投资期限在澳大利亚的投资市场中不存在显著关系。

H2:投资期限和并购退出的回报是负相关的。

2.3 股票市场的条件和并购退出的回报

市场条件是影响私募股权退出的重要因素之一。Dheeraj(2011)研究表明,市场条件对于私募股权基金选择何种退出方式具有显著性影响。除此之外,Cumming(2005)研究表明股票市场和并购市场之间有强烈的关联,私募股权基金在决定并购退出之前会考虑当下股市的状况。IPO作为一种高回报的退出方式,深受私募股权基金的青睐。在股市处在较为乐观的情况下,IPO将会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时候并购退出的回报率要足够高才能吸引私募股权基金选择这种退出方式。因此,股市环境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私募股权基金对并购退出的必要收益率。

H3:市场条件和并购退出的回报是正相关的。

2.4 地区发展水平和并购退出的回报

Kaplan和Stromberg(2004)对23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分别作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较发达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市场时拥有更高的回报率。Qian和Zhang(2007)研究表明上海和深圳作为中国发展程度较高的城市,这两个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市场获得的回报明显高于其他地区,而正是因为发达地区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政策优势使私募股权基金更倾向于选择来自发达地区的企业进行退出。并购市场和证券市场有紧密的联系,一般来说,地区的发达程度越高,资本市场就越活跃,并购退出所能带来的回报率就越高。

H4:地区的发展水平越高,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回报就越高。

3 研究设计

本文主要基于CV数据库对于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层次的收益进行研究分析。

3.1 研究样本

CVSource数据库中含有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在境内外中国企业上市或并购等方式退出案例的数据库,其中包括了退出企业的名称、退出的回报倍数、行业类别和地区信息。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退出回报倍数是账面收益,并非实际收益,账面收益根据所投项目兼并公司的报价统计得出。账面收益指的是假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所投的企业上市首日发行售出全部股份进行退出从而获得的收益。一般来说,内部收益率是发达国家进行评估私募股权基金绩效最常用的依据,但是我国仍然采用投资倍数来评估,这种投资倍数的统计方法参考自Stowell (2010)的研究。

这里的TRturn指的是全部投资收益,也就是基金退出时的价值;Invt指的是初始投资的数额,也就是基金进入时的价值。

3.2 样本描述

本文将选取2003年至2015年我国所有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案例,其中有些案例缺乏退出的回报倍数、行业类别和地区等完整信息,将其剔除后共有289个样本数据用于本文的研究。下面对数据进行简要的描述性分析。

3.2.1 变量的定义

如表1所示,本文进行研究的变量有回报率、投资时间、产业类别、所属地区、IPO的发行量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别。其中,行业类别、所属地区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别属于类别变量,用“1”和“0”来进行区分;回报率、投资时间和IPO发行量属于数字变量。要指出的是,为了减少样本差异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本文在做实证研究时将PE类型当成一个控制变量,其他的都是解释变量。

3.2.2 数据的描述性分析

3.2.2.1 回报率

如表2所示,并购退出所带来的投资回报倍数为3.706 7倍。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采用的数据并没有剔除并购退出失败的案例。因此,在实际情况中,并购退出所带来的投资回报倍数可能会高于这个数值。为证实数据的可信度,本文查阅了Zero2IPO的行业报告,数据显示在过去的10年间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投资回报倍数都非常接近,因此本数据不影响本文的研究。

3.2.2.2 投资的时间

在本文选取的289个案例中,最长投资时间大约为12年,最短投资时间不足一个月,平均投资时间约为2.93年。Cumming和Macintosh研究发现:在美国,选择并购退出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平均投资时间为5.16年;在加拿大,平均投资时间为6.94年。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私募基金并购退出的投资时间明显短于美国和加拿大。根据Qian和Zhang的研究,这可能是由于我国大部分的私募股权基金都缺乏投资经验导致。

3.2.2.3 IPO的发行量

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5年之间,IPO的平均年度发行量大约为196。2009年,中国创业板首次上市,IPO的发行量在2010年达到了457的峰值。然而IPO的发行在2012年被要求暂停,IPO的数量急剧下滑至169,因此本文研究样本中IPO的数据呈现出较大的标准差。

3.2.2.4 地区、产业类别和私募股权基金类别

根据本文的样本数据,并购退出的所有私募股权基金公司中,处在发达城市的占42.9%,处在不发达城市的占57.1%。同时,通过并购退出的高新技术产业占52.2%,比重明显大于其他产业。此外,在选择并购退出的所有私募股权基金中,国内企业占本文样本的57.8%。

3.3 实证分析和结果解释

3.3.1 实证分析

本文分别以账面回报倍数为因变量,逐步对投资期限、IPO的发行量、地区、行业类别与私募股权基金类别进行回归分析。考虑到退出收益和投资期限以及IPO的发行量之间可能存在非线性、多幂次相关关系,回归中采用了对数化处理。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5个回归模型F值都在1%的水平下显著,这说明本方程的数据拟合程度高并且5个回归模型都能较好地预测并购退出的收益,但可决系数R2的值都比较低,模型还有改善的空间。在5个回归模型中,除了IPO的发行量,其他4个因素包括投资期限、地区、行业类别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型在1%的水平下显著,说明4个因素对并购退出收益具有显著的影响。

3.3.2 结果解释

实证结果表明,本文的假设H1和H4成立,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并购退出所带来的回报高于其他产业,同时,投资地区发展程度越高,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回报就越高;假设H2和H3不成立,投资期限和并购退出的回报成正相关的关系,投资期限越高,并购退出的回报就越高;市场条件和退出回报之间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

3.3.2.1 投资期限越长,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回报就越高

本文的实证结果与Zheng的研究相一致,但大部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回报的研究结果都表明投资期限与退出回报之间没有显著相关性或呈现负相关的关系。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在不同的退出方式下,投资期限和退出回报呈现不一样相关性。在并购退出的情况下,投资期限越长,退出回报就越高。因为大部分的高科技企业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期限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利润优势,这就导致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都需要更长的投资期限来寻找最佳的退出时机以获得最大的退出回报。

3.3.2.2 地区的发展水平越高,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回报就越高

本文实证研究表明,北京、上海、深圳作为我国发展程度较高的城市,这些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时的回报会更高,这与Kaplan和Stromber、Qian和Zhang以及Ni和Sun的研究结论相一致。在发展水平较高地区,投资环境比较乐观,并且政策比较完善,客观环境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私募股权并购退出的回报。

3.3.2.3 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并购退出时所获得回报更高

高科技产业作为当今时代的新兴产业深受私募股权基金的青睐。近年来,高科技产业的投资市场表现活跃。本文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并购退出所带来的回报高于其他产业,这跟Das和Jagannathan的实证研究结果相契合,但跟Ni和Sun的研究结果不一致。出现不一致的原因可能是Ni和Sun进行实证研究时所采用的样本不充足且数据较久远,仅搜集了66个处在1997年至2005年的样本数据。而从2009年开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而投资的风向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发生了改变。

3.3.2.4 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比国内的所获的退出回报将更高

本文在做实证研究时将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别当成控制变量来解释因变量并购退出的回报,私募股权基金被分为“国外的”和“国内的”两种类型。对我国而言,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相比较国内的拥有更丰富的经验,更雄厚的资本以及更专业的投资者,因此,在并购退出市场时,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的回报可能更高,而这一结论与Cumming的研究结果一致,经验越丰富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的退出回报越高。

3.3.2.5 股票市场的条件和并购退出回报没有显著相关性

本文将IPO的发行量用于表示股票市场的条件,实证结果表明IPO的发行量和并购退出回报之间没有显著相关性,即股票市场的条件与并购退出回报没有显著相关性。然而,根据Cumming的研究,股票市场和并购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这并不代表并购退出所带来的回报一定会受股市的影响。

主要参考文献

[1]JG Macintosh,DJ Cumming. Venture Capital Exits in Canada and the United States[J].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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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蹇非易.影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IPO退出的因素分析[J].陕西农业科学,2012(1).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例4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34-02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即循环投资,也就是“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循环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其实现了资本循环流动的活力性特点。所以只有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才能为创业资本提供持续的流通性和发展性。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关系到双方主体:对私募股权投资家而言,退出机制与其投资的收回以及投资收益的实现密切相关,投资收益的多少,投资回报率的高低都取决于能否顺利的退出以及以何种方式退出;对创业企业而言,退出机制意味着与私募股权投资家合作关系以及利益共同性和利益差别性关系的终结。

一、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

由于企业内部成长过程和结果的多样性以及所依赖外部环境与条件的差异性,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主要概括下来有首次公开发行,二板上市或OTC 柜台交易,股权回购,兼并与收购,管理层收购,二级出售,破产清算等七种模式。

上述方式有些差别不大,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将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归纳为三种:首次公开发行,股权转让(包括企业回购,兼并与收购和二级出售),破产和清算。

(一)首次公开发行(IPO)

IPO一般是在投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的。其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家通过企业上市将其拥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公共股份在市场上套现以实现投资收益。IPO被认为是最常见且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在美国,大约30%的风险资本通过这种方式退出。

(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针对希望快速从企业中退出,以实现资本增值的风险资本家而设计的一种制度。据统计,在美国超过三分之一的风险资本最终选择了这种退出方式。

1、企业回购(Buy Back)是指投资期满,企业从私募股权投资手中赎回其所持有股权。这是一种很保守的退出方式,通常是创业企业的管理层为了保持公司的独立性而选择的备用方式。而且,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回购股份给私募股权投资家带来的收益并不差。在企业回购中,最常见的方式是管理层收购(MBO),管理者对公司非常了解,并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财务状况良好,但尚未达到分开上市要求,企业管理者充分相信企业未来的巨大潜力,管理层收购对私募股权投资而言有诸多好处:管理层对企业了解,在回购谈判、签约环节时可节省大量时间和成本,出售价格也相对公平合理,风险资本可迅速而彻底的退出。

2、兼并与收购(M&A),是指企业间的兼并与收购,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出让股权以谋求资本增值为目的重大经营活动,是主要的退出方式之一。风险资本投资创业企业不是为了经营,而希望可以快速实现权益增值然后彻底退出。就这一目的而言,是十分适合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退出方式,其益处如下: 第一,并购方通常都会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创业企业,使私募股权投资能够快速收回现金,从而迅速推出实现投资回报。第二,在创业企业的任何发展 M&A 阶段都可以实现。公开上市的资源毕竟有限,并不是所有的创业企业都可以顺利上市。而且通过兼并与收购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并不须要过分收法律法规的限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自由的完全的退出。第三,M&A 机制灵活,全过程可以控制。风险资本可以自由选择有意向得较易对象,出售时间,份额比例,过程上完全依照自己的意愿行事。

3、二级出售,是指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存续期届满,或出于某种原因须使收益变现,私募股权投资家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另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将风险资本退出。

(三)破产和清算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最不成功的一种退出方式,其投资会败率仅为 20%,换而言之,也就是投资失败。事实证明,相当大部分的私募股权投资是不成功的,越是处于早期阶段的创业企业投资,失败的比例越高,这也是私募股权投资业高风险,高回报,高失败率的原因。私募股权投资家一旦认定投资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或者成长速度过慢,不能达到预期的回报,即要果断的撤资止损。

二、退出流程

三、退出时机的确定

每一次私募投资基金退出运作的起点部是退出时机的确定。确定退出时机时,私募投资基金不仅要考虑当时被投资企业的资金运行状况和收益水平,还要分析当时的整体宏观经济环境是否适合退出。从最佳的状态上看,退出的时机应该是市场高估企业的时候。而市场是不是会高估一个企业,基于市场上投资者的预期,聪明的私募投资基金非常善于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预期,但这也需要市场基本面的配合。通常,整体经济要向好,市场认为某种行业是朝阳行业的时候,这个行业的企业就容易卖一个好价钱。但只要私募投资基金可以通过改善企业的业绩使企业大幅增值,就不必对市场时机的选择投入太大的精力,只要对时机的把握不出太大的问题,就总是会赚钱的。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例5

加入wto是海外私募股权基金进入我国的开端和契机。私募股权基金指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往往是长期投资,流动性比较差。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收益、承担风险,最后出售持股获利。投资者的目的就是在合适的时机退出企业获得高额收益,因此退出是他们最关心的环节。近年来中国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开始飞速发展,但市场份额和影响力难以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相抗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私募股权退出机制不完善,本文主要分析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的退出机制以及这些机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建议。

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现状

风险投资家在确定需要退出风险资本后,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出方式以获取最大的收益。国际上私募股权的退出方式主要是公开发行、并购回购、交易退出、清算退出。近几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ipo实现的退出明显增多,其他几种方式很少使用。根据清科-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数据库统计,2007年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236笔退出交易,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笔数为179笔。

对退出方式进行统计的结果如下:

由数据可以看到,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选择上市退出,这主要由于上市退出回报率最高,其他方式障碍又大。并且中国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很多企业在国内不能上市就选择绕去境外上市。股改后ipo的重新开闸,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敞开了大门。07年中国股票是大牛市,a股市场上市的吸引力显着加强,国内资本市场开始成为我国创投机构的主要退出渠道,但是随着08年股市暴跌,中国资本市场不再像07年那样受青睐。而且由于ipo的高昂费用,使海外上市退出也遭遇巨大成本,因此给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障碍。

二、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现状的分析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与具体的政策和资本市场不发达密切相关,相对于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几种退出方式都存在着障碍,以下就是具体分析:

1.公开上市有一定局限性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基本上选择的都是ipo的方式,但是也存在一定障碍。我国资本市场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要求很高,使得高科技风险企业实现ipo上市的机会很小且成本过高。同时我国的中小企业板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并不能完成我国证券市场多层次化建设以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使命。以上情况导致大批企业绕道海外市场上市,但是这种退出渠道的费用持续增加并十分昂贵,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一般索取投资总额5%-10%的佣金,这为我国风险投资海外上市又设置了不小的障碍。因此ipo退出收益高但成本也高,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

2.企业兼并与收购体系有待完善

并购建立在股权流动的基础上,需要有股票股权交易市场。而我国在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允许上市流通的是社会公众股而非法人股,多数中国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是通过非上市的股权转让实现的。这样的退出方式会导致整个风险投资业的畸形发展,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正常发展。

3.回购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

对于回购方式来说,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很显然,按照这项规定,风险投资人无法要求被投资企业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除非减少其资本。这个法条很明显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长期发展不利。

4.交易状况混乱

目前我国产权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尚缺乏法律依据,转让交易上存在着重大障碍。并且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极度萎缩,交易混乱,缺乏监管。这又使得交易退出方式在我国不现实,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退出。

5.清算或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

清算或破产这一退出方式损失较大,经常是被迫的。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对于其他类型企业不适应。但是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来实施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操作起来复杂,且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因此总体上来说,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破产清算退出的权益。

三、消除退出障碍的分析及建议

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对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起到一定制约作用,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的缺陷就是法律不完善、没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私募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这对私募股权在我国的发展很不利,我国政府应尽快明确私募的法律地位。并且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以股份转让形式退出;新修订的《破产法》也存在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破产清算时退出的漏洞;在并购、回购和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制定上,应该尽量鼓励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同时使政策带有鼓励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倾向。这样才能让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有法可依,并在实践中不断取得进步。

我国的证券市场只有沪、深两个主板市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虽然京、津、沪产权交易市场办理一些企业的产权和股权转让业务,但无论从市场规模还是交易体制来看,都算不上是真正的全国性三板市场。单一的资本市场层次严重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使得我国资本市场和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处于被动的地位。构建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能够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构筑融资平台,为私募股权基金建立顺畅的退出通路,显着提升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例6

加入wto是海外私募股权基金进入我国的开端和契机。私募股权基金指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往往是长期投资,流动性比较差。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收益、承担风险,最后出售持股获利。投资者的目的就是在合适的时机退出企业获得高额收益,因此退出是他们最关心的环节。近年来中国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开始飞速发展,但市场份额和影响力难以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相抗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私募股权退出机制不完善,本文主要分析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的退出机制以及这些机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建议。

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现状

风险投资家在确定需要退出风险资本后,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出方式以获取最大的收益。国际上私募股权的退出方式主要是公开发行、并购回购、交易退出、清算退出。近几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ipo实现的退出明显增多,其他几种方式很少使用。根据清科-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数据库统计,2007年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236笔退出交易,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笔数为179笔。

对退出方式进行统计的结果如下:

由数据可以看到,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选择上市退出,这主要由于上市退出回报率最高,其他方式障碍又大。并且中国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很多企业在国内不能上市就选择绕去境外上市。股改后ipo的重新开闸,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敞开了大门。07年中国股票是大牛市,a股市场上市的吸引力显著加强,国内资本市场开始成为我国创投机构的主要退出渠道,但是随着08年股市暴跌,中国资本市场不再像07年那样受青睐。而且由于ipo的高昂费用,使海外上市退出也遭遇巨大成本,因此给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障碍。

二、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现状的分析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与具体的政策和资本市场不发达密切相关,相对于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几种退出方式都存在着障碍,以下就是具体分析:

1.公开上市有一定局限性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基本上选择的都是ipo的方式,但是也存在一定障碍。我国资本市场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要求很高,使得高科技风险企业实现ipo上市的机会很小且成本过高。同时我国的中小企业板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并不能完成我国证券市场多层次化建设以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使命。以上情况导致大批企业绕道海外市场上市,但是这种退出渠道的费用持续增加并十分昂贵,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一般索取投资总额5%-10%的佣金,这为我国风险投资海外上市又设置了不小的障碍。因此ipo退出收益高但成本也高,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

2.企业兼并与收购体系有待完善

并购建立在股权流动的基础上,需要有股票股权交易市场。而我国在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允许上市流通的是社会公众股而非法人股,多数中国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是通过非上市的股权转让实现的。这样的退出方式会导致整个风险投资业的畸形发展,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正常发展。

3.回购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

对于回购方式来说,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很显然,按照这项规定,风险投资人无法要求被投资企业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除非减少其资本。这个法条很明显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长期发展不利。

4.交易状况混乱

目前我国产权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尚缺乏法律依据,转让交易上存在着重大障碍。并且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极度萎缩,交易混乱,缺乏监管。这又使得交易退出方式在我国不现实,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退出。

5.清算或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

清算或破产这一退出方式损失较大,经常是被迫的。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对于其他类型企业不适应。但是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来实施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操作起来复杂,且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因此总体上来说,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破产清算退出的权益。

三、消除退出障碍的分析及建议

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对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起到一定制约作用,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的缺陷就是法律不完善、没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私募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这对私募股权在我国的发展很不利,我国政府应尽快明确私募的法律地位。并且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以股份转让形式退出;新修订的《破产法》也存在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破产清算时退出的漏洞;在并购、回购和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制定上,应该尽量鼓励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同时使政策带有鼓励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倾向。这样才能让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有法可依,并在实践中不断取得进步。

我国的证券市场只有沪、深两个主板市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虽然京、津、沪产权交易市场办理一些企业的产权和股权转让业务,但无论从市场规模还是交易体制来看,都算不上是真正的全国性三板市场。单一的资本市场层次严重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使得我国资本市场和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处于被动的地位。构建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能够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构筑融资平台,为私募股权基金建立顺畅的退出通路,显著提升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例7

一、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内涵及方式

(一)内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是指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到一定成熟的阶段之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它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成本并实现投资回报的行为。私募股权投资的根本目的并不是掌握公司控制权或者长期经营权,而是在恰当的时机退出企业来获取高额收益。一般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包括筹集资金、选择项目和增值退出等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是紧密相连、不断循环的过程,其中任一环节的不成功都会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在这三个环节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其实现了资本循环流动的活力性特点,对项目成败影响最大。

(二)方式

所谓私募股权退出机制,就是当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风险企业一定阶段后,当风险企业达到或远离背向于私募股权基金所希望的发展目标时,私募股权机构选择撤出资金终止对风险企业的投资。私募股权终止投资的目的在于实现投资增值或控制损失进一步加大。对不同发展程度的风险企业,可供私募股权机构选择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并购退出、清算三种方式。

1、IPO

IPO即首次公开发行,指风险企业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成为上市公司。IPO通常是私募股权基金最为偏好的退出方式,因为通过这种方式,私募股权基金持有的风险企业股份,从不可流通股转变为上市公司股票,同时获得较高的资本增值。

图-1 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流程

2、企业并购

所谓企业并购,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投资者的退出方式。根据第三方资金性质的不同,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一般收购和第二期收购。

图-2 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流程

3、清算

通常情况下,IPO退出和并购退出往往能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收益,退出的目的在于兑现利润;而当采用清算退出时,退出目的往往就是控制损失。所谓清算,是指经营不善的企业被迫解散,终止公司业务,分配公司财产的法定程序。相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意义即是清算退出,当风险企业不能健康发展时,私募股权机构不得不解散风险企业以避免或者降低财产的损失。清算退出方式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迫不得已的选择。

二、国外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经验借鉴

(一)美国和欧盟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数量概况

国际实践经验表明在上市、并购和清算三种主要退出方式中,除了私募股权基金完全失败时使用清算退出方式外,IPO退出往往会获得较好的退出收益,上市有利于企业家获得企业的财务控制权,有利于激励核心层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上市退出受到欢迎。企业并购的退出方式最为迅速,操作便捷,也是一种较好的退出方式。2008年以前,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快速发展,推出量和退出金额逐年增加,2008年次级贷危机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速度大幅降低。以下是美国1992-2008年IPO和并购退出项目数量的统计以及欧盟2004-2008年IPO和并购退出项目数量的统计。

图-3 美国1992-2008年IPO和并购退出项目数量

图-4 欧盟2004-2008年IPO和并购退出项目

(二)美国和欧盟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经验借鉴

1、高度重视退出环节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

在国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学术界都非常重视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环节的作用和地位,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受到重视的诱导事件是2000年美国网络股泡沫破灭,网络股泡沬破灭导致纳斯达克市场大幅度波动,极大地影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导致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急剧萎缩。通过这一事件,一些观察者发现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具有直接的影响,这一影响程度甚至超过了筹资和投资环节对私募股权基金业的影响力,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也正是这一事件拉开了国外学者研究宏观经济关系对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序幕。当前,国外学者已经对经济总量(GDP)、货币市场、技术冲击以及资本市场对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影响进行了考察,为通过宏观经济调控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速度和结构提供了理论上基础。实际上,只有在思想上重视退出,才能不断的改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问题。相比较而言,在我国,无论是政府还是学术界对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环节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

2、畅通的退出渠道必须覆盖所有可能的风险企业

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经验表明各种退出方式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因此不同的国家在发展退出渠道过程中会有主次之分,各国会根据已有的退出渠道的状况和禀赋选择一种主要退出方式并着力建设和完善,美国由于资本市场发达,因此选择通过完善资本市场退出体系从而疏通退出渠道,以色列、韩国、日本等国也根据本国的条件选择大力完善资本市场体系。欧洲各国则主要通过完善并购市场以支持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不仅如此,这些国家在完善退出渠道时,都会注重将着力发展的退出渠道覆盖所有类型的风险企业,否则如果一些需要退出的风险企业无法通过国内畅通的渠道退出,那么再多的退出渠道也不能被视为完善和畅通的退出渠道。例如欧洲的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为任何类型的,包括成功的,不成功的风险企业提供交易,而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和三板市场,英国的AIM市场和未上市股票市场,韩国的科思达克市场都可以交易盈利和亏损的所有企业,都覆盖了所有的可能需要交易的风险企业。其他的国家在发展退出市场过程中,也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确保所有企业都可以交易。

3、积极解决退出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理论的研究表明信息不对称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国外的政府和市场都非常注重解决退出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市场发展方面,形成了完善的退出中介体系,这种中介体系除了包括普通的中介服务机构,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共同基金、科技中介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一般的中介机构外,还有一系列特殊的中介机构,如标准认证机构、项目市场潜力调査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督导机构、履行监管和自律职能的行业协会等。这些机构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提供研究、评估和谈判服务,也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地提高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效率。政府信息监管方面,主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求私募股权基金披露相关的风险企业信息,并对相关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如,尽管美国纳斯达克对上市企业的要求不高,但对其信息披露有严格的规定,并对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的监管、检査在传媒上披露的有关公司股票信息,对违规公司责令其停止上市交易活动;纳斯达克系统对所有上市企业的交易活动实行实时监管,保证交易活动的真实性。在英国,为了促进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活动,英国AIM采取了与主板市场差异化的监管策略,AIM监管的关键是对公司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和公开,在此基础上,投资者根据披露的信息进行自由选择。

AIM规则简洁但必须严格遵守,其监管主要采取保荐人制度,保荐人在被保企业进入AIM市场前,对企业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应尽快建立起一套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运作、退出的办法和完整机制。例如针对企业IPO后禁售期过长而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时退出问题,我们可以借由其他制度来代替禁售期制度。同时注意与其他法律相协调,完善和健全私募股权基金法规体系。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并购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重要的退出手段,在西方国家,公司采取并购方式退出的约占70%左右。而并购这种市场行为会牵涉多方利益,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来加以约束和规范。所以,制定并购方面的法律势在必行。

(二)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国内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关键点在于缺少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一方面必须加强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建设,注意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另一方面根据国内市场的特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场外交易市场。

(三)培育和健全私募股权基金的中介服务体系

鼓励多种私募股权投资服务公司的建立,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提供市场信息、决策咨询和谈判等服务。同时规范这些中介机构的市场化运作,这样可以让它们在竞争中做大做强。推动我国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积极介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为被投资企业的IPO或者收购退出提供有效服务,从而降低退出成本,提高退出收益。最后,大力培养相关的专业人才,从根本上提高中介服务的质量。

参考文献: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例8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指通过不公开发行的方式募集股权或者其他权益用来从事私人股权投资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是指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企业达到一定期限后,将其在企业中的股权兑付成资金以完成投资实现获利的方式。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的盈利模式是通过资本循环的过程实现资本增值,即投资之后推出然后再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取高额的投资回报要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合适的退出方式,其能否从上一投资中增值退出关系着整个私募股权的投资运作的成败。

一、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

不同国家的市场成熟程度和制度健全程度不同,在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上也存在着差异。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四种:上市发行、并购回购、市场交易和破产清算。

(一)上市退出。

上市退出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通常为IPO上市,IPO英文全称为Initial Public Offering,即首次公开发行,是指企业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境外上市的实质是借壳上市,是指公司先在海外成立一个壳公司,然后把资产注入这间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壳公司,得到该公司部分或者全部的控股权,再以该上市公司的名义收购母公司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

IPO的退出方式是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首选。上市退出的方式容易获得较高的发行溢价,获利高。然而,IPO退出方式的高收益相对应的是高风险。我国还未形成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组成的资本市场格局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市场中投资和融资问题。我国对在主板上市的公司要求较高,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企业或者农业类型的企业,要么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要么是企业效益的不确定性使得首发上市很难实现。由于在境内IPO对企业的要求较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限制,一些有实力的企业会绕道海外上市。

(二)并购回购。

并购退出的方式比上市退出更加迅速,并且避免了IPO上市不成功带来的风险。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并购的方式退出可以在投资结束后完全退出,与所投资的企业实现风险隔离。并购的过程中仅是股权的转移,不涉及任何现金上的流动,对被投资企业的整体运营影响较小。虽然并购是一条出路,但并非最好的出路。并购关系到股权结构的变化,成功与否存在未知数。私募股权基金入股公司后成为公司股东,在其不占有绝对控股权的情况下,并购的实现取决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控股股东的利益考量,不由各私募股权基金决定。并购退出除了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还要有足够的并购资金。银监会于2008年年末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指引》放开了商业银行对企业发放并购贷款的限制。在实践中,能够从商业银行获得并购贷款的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获得的并购贷款极少。

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以股权回购的方式退出一般是在两种情况下:一种是公司在投资期限内运营不当,在投资期限届满之时未达到投资者的获利预期;另一种则是在公司没能成功上市的情况下,企业回购本公司的股权。通常情况下,一旦启动股权回购的方式退出就意味着投资此次失败。根据现有的经验来看,股权回购的退出方式很少被启用。

(三)二级市场交易。

二级市场交易就是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将其在未上市企业中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可以继续等待的私募股权基金,从而实现退出的方式。二级市场交易的实现是一种多方共赢的局面。对于作为出让方的私募股权基金来讲,投资期限将至,交易过后可以腾挪出资金进行新的投资;对于受让方的私募股权基金,出让方3到5年的投资已经证明了所投资的企业具有营利能力,减少了再次评估的时间成本;对于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来说,可以继续获得投资发展生产。二级市场交易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所投资企业的业绩、资产的质量和未来的前景,对企业的整体运营状况要求较高,能够将二级市场交易作为退出方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项目是少数。

破产清算退出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失败无法完全收回投资的情况下通过破产清算减少损失的方法。破产清算退出在发生的情况不多见且多集中在法律程序方面,下文将做详细分析。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现实问题

(一)退出方式设计单一。

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多是在2007年股市处于牛市时成立。根据最初基金投资3到5年的期限设计,2010年至2012年是基金投资的集中退出期。这些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在设计退出方式时基本都将退出方式设定为通过IPO上市的方式退出。中国的股票上市等候期漫长,面临着来自内部和外部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自2012年11月份开始,证监会全面暂停A股市场的新股发行,对在审项目开启全面核查工作,所有排队的IPO企业进入开闸等待期。截止2013年初,中国股票市场上共有8次IPO暂停的情况发生。从以往IPO暂停的情况来看,没有周期规律可循,时间长短也不可预知,较短的时间在两个月左右,时间长的则达到了一年。在IPO暂停开始之初排队等候的企业大约有800多家,完成全面核查后申请IPO的企业数量即使有所下降也会维持在600到700家之间。按照证监会最高年过会量不超过150家的速度计算,排除新加入的申请企业,至少也要四年的时间才能将现有的排队企业全部消化。这就意味着,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全部的退出希望寄托在IPO退出上,就有可能经历四年的等待期,届时他们将无法在投资期限内退出。如果加上上市之后的锁定期,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期将会进一步延长。

(二)投资缺乏专业化。

至2013年,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史已有十余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广泛崛起是在2007年,大多成立时间较短,没有经历过完整的经济周期,在应对市场震荡上缺乏经验。金融行业资本逐利的本质促使私募股权基金的实际操作者只关注获利前景,忽略所投资企业的现实获利能力,运作缺乏专业化。事实上,专业化的私募投资基金在投资之前要对所投资的企业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首先,要了解拟投资企业的产品生产、销售和获利能力。其次,要调查企业所在的行业,不同行业类别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不同。如农业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所处的行业受到气候和国家产业政策影响较大,在盈利上存在着不确定性。农业类的企业在A股市场上市审核严格,且由于以往的同类企业发行历史和财务状况不佳,过会几率相对较低。除此之外,还要关心欲投资企业在所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通常处于产业链下游的企业对上游企业的依赖性大,自主能力受到限制,比运营独立的企业面临的风险更大。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规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规,私募股权基金的各项工作适用的法律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的条款中。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存在以下障碍:

1、即将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经过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将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私募股权基金的有关监管工作仍然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管理。IPO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退出方式,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可以加强证监会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机构之间的沟通。国家发改委是国务院的宏观管理部门,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市场的一个具体主体,宏观管理部门来管理金融市场中的一个特定主体显然是不合适的。而且金融市场是一个专业化的市场,在专业程度上和现有资源上,证监会来接手私募股权更合适。

2、2006年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之内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拟申请公开上市的企业,在最近3 年内的主要业务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其管理层也没有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综合各项法律法规,若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时间需要长达3 年才能够上市,即使是发行人的战略投资者也要在1年之后才能向他人转让其因发起人身份所持有的股份。与其他国家公司上市后发起人股票平均6个月的锁定期来说,我国A股市场一年的锁定期长,机会成本偏高。在股票被锁定的期限内,股票成为限售股无法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这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期限内退出形成了一定的障碍。

3、《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四条中则规定的是《企业破产法》没有涵盖到的破产申请案件审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属于第二条中规定的企业法人,因此只能适用第四条的规定。破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中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虽然《合伙企业法》已经出台,但是它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没有具体指引,无法解决合伙企业破产时的具体法律问题。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合伙企业面临破产困境的时候,由于破产保护的不健全将会给私募股权基金带来不便。

4、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中规定了境外并购要受到证监会和商务部双重审批。双重审批会带来双层监管,想要通过境外并购的方式实现成功退出就要经历因行政环节增多产生的时间成本。尤其是在监管权力重叠的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可能出现的遭遇是:监管套利未获得反倒被双重制约。另外,证监会在对企业境外上市中所做的具体规定也使得一些实力较弱的中小企失去了境外上市的机会。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在境外上市的企业设定了一年的期限,并且有着恢复程序的规定,上一个程序未完成下一个程序就无法顺利启动。这意味着发行人前期获得的并购批准证书失效,发行人需要重新开始运作。

三、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新趋势

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有效率的市场培育和形成也必须在摸索中实现,因此可行的方式是从现有的可能实现方式入手为私募股权基金寻找退出途径。

(一)创业板退出。

从健全资本市场的角度出发,创业板在2009年开启。借鉴国外创业板发展经验创设的创业板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想正在向前推进。但我国现行的交易制度是单向交易制度,即只允许先买后卖、不允许先卖后买。做空机制的缺乏使得股票的买卖只能在先持有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交易,容易出现买入股票过量的情况,影响私募股权基金利用创业板市场实现退出。与此同时,近年来创业板的企业业绩不佳,对未来的企业上市前景会有不良影响。

(二)新三板退出。

新三板实行“板市分离”,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没有盈利数额的硬性规定,也不受主板上市首发社会公众股不低于25%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时,新三板的低门槛会缩短审核期限、提高获利退出可能。新三板业务出台对券商有很大的激励作用,股份转让、定向增发、企业收购等三大板块为券商盈利提供了空间,做市商化的发展为券商赚取股份交易买卖差价提供了机会,同时券商还可以在新三板中为创业板储备项目。承销费用、直投收入、挂牌费用、定向增资业务收费等带来的收入也会逐渐增加。利益的扩大化会促使作为券商的中介机构在新三板业务中有更加积极的业务表现。然而,新三板业务并非一本万利。我国对金融行业的监管严格,证券业协会要求审核新三板业务的券商提交工作底稿,这将导致新三板业务工作量加大,最后可能超过IPO的审核负担。另外,证券业协会要求每个新三板项目配备一名注册会计师、一名律师和一名研究员,这样的要求直接导致券商的运营成本提高。

(三)其他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的四种退出方式并不是绝对孤立的,在现实案例中操作起来也比较复杂。在直接IPO上市受阻的情况下,“曲线”上市的退出模式融合了IPO、并购和二级市场交易三种退出方式。以美的集团整体上市为例:2011年11月,珠海融瑞和鼎晖嘉泰分别斥资63.945亿元、16.38亿元从美的集团手中购得了12.18%和3.12%的股权。2011年12月、2012年3月鼎晖旗下的另外两个项目公司鼎晖美泰、鼎晖绚彩分别出资约24.7亿元收购了美的集团2.4%、2.3%的股权。最后,鼎晖投资合计持有美的集团7.82%股权,珠海融睿及其关联方共持有美的集团13.33%股权。2012年8月,美的电器停牌。2013年4月,美的集团公布整体上市方案,宣布集团将按照0.3582:1的比例换股吸收合并美的电器股份。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两大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模式为:先投资美的集团,在美的集团换股吸收合并美的电器后成功入股美的电器。待美的集团在换股之后实现整体上市,私募股权基金在二级市场交易中获利退出。美的集团通过换股美的电器整体上市不用经过证监会的IPO程序,只要经过上市部的审核就可以。在私募股权基金入股美的集团的案例中,整体上市的方式不同于传统的IPO途径,也没有通过海外公司借壳上市,而是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和优质产业的资本相结合后的“曲线”上市。对于我国其他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的设计具有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寿双. 中国式私募股权基金募集与设立. 法律出版社,2009.

[2]文学国.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析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例9

一、引言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自1985年开始,到目前为止经历了30年,根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活跃的PE/VC机构超过8000家,管理资本量超过5万亿人民币,而且由于参与者和资金的进入和累计市场竞争程度不断提升,投资压力和项目估值水平均节节攀升,无论在投资范围还是市场规模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已经实现了质的变化。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状况分析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的发展与现状

根据wind资讯中2006年到2016年10月份我国私募股权募集资金量和基金数量的数据(见图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在2006年到2008年之间呈现井喷之势,一度超过6000亿人民币的资金量。然后,经过了2009年的低迷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在2010年迎来了复苏,并且一直稳步增长。在2012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募集规模达到了4058.61亿人民币,募集基金数量更是在2011年达到了937个的历史高峰,但是在2012年,募集基金的数量和基金规模基本上下降了一半。在2014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才恢复了增长之势,2014年募集基金规模是2013年的1.24倍和募集基金数量是2013年的1.84倍。但是在随后到来的2015年,私募股权投资的募集规模再一次出现了下降,到2016年10月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只有2014年的五分之一。

Wind资讯上数据显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主要是创业基金(VENTURE)、成长基金(GROWTH)、并购基金(BUYOUT)、产业投资基金(INFRASTRUCTURE)四种,其中又以创业投资基金和成长投资基金为主,其中成长投资基金占比最大。夹层基金在2007年实现从无到有突破,但是与分级基金一样规模一直不大。此外,产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引导基金的基金份额也一直没有大的变化。并购基金的比例一直较低,在2012~2013年的规模急剧扩大近40倍(见表1)。

从募集资金的来源来看(见表2),在2009年之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上是以外资私募股权基金为主,近年来则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资金上来说,融资来源已经在慢慢向中资机构倾斜。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发展与现状

在投资规模上(见图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规模在2006年到2016年总体呈现增长的趋势。虽然在2012年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数量和金额达到854.76亿人民币和1595个投资案例的谷底,但是在2014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规模恢复迅速增长。到2015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金额达到3623.87亿人民币的高峰,是2013年的4.24倍,投资案例数同样达到4519的高峰,是2013年的2.83倍。到2016年10月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规模却又步入下降趋势,比2015年高峰下降了近三分之一。

投资方向上,私募股权投资范围涉及电信服务、信息技术、金融、能源等各个行业,但是另一方面,投资的行业集中度较高(见表3、表4)。从2006年开始投资方向主要集中在金融行业,到2011年开始投资方向开始偏向信息技术产业,特别是到2014年投资的行业基本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行业,其次是金融与可选消费行业。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发展

根据wind资讯的数据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的金额和数量在2006年到2012年之间一直处于稳定增长的走势(见图3),2013年开始出现快速增长,在2014年退出金额达到784.36亿退出项目数量达到707个,之后,更是在2015年退出金额更是达到了933.29亿的规模的顶峰。

退出方式上,2013年之前私募股权投资都是以IPO退出为主(见表5),占全部退出规模的近70%。2012年以后并购退出逐渐成为最大的退出渠道,2013年企业并购规模达到了2012年的2.4倍,2014年的并购退出规模又扩大到2013年的3倍。从2013年开始股权转让的规模有所扩大,到2015年股权转让退出的规模是2012年的3.15倍。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目前发展中的问题与建议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发展中的问题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和退出受市场和政策的影响较大。由于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市场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和规范的市场,所以受市场和政策的影响较大,比如2009年创业板的推出以及2014年新三板的扩容都造成私募股权投资进入阶段性的高潮;2012年中国证监会终止IPO政策导致私募股权投资由于退出通道的封闭造成募集和投资规模的萎缩,2014年恢复IPO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又再一次恢复了增长。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行业集中度较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无论是早期集中于金融行业还是现在集中于信息技术行业,投资的同|化严重,这一方面跟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关系,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私募股权投资高素质人,为了规避风险只能跟风投资。

3.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不完善。虽然经过2012年IPO暂停,通过并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得以迅速的扩大,并且根据wind资讯的数据,这几年并购退出已经超过了IPO的退出规模,但是IPO退出仍然是私募股权投资最理想的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仍待完善。

(二)相关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健康发展的前提,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一个初步的监管体系,但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毕竟在中国发展的时间还较短,无论是在募集、投资还是退出方面仍然受市场和政策的影响导致波动性较大,所以,关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完善,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的市场才能保证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

2.积极培养私募股权投资高素质专业人才。私募股权投资有效运作需要高水平的投资管理团队,因为私募股权投资不仅对金融资本要求较高,对知识资本同样有比较高的要求,只有将两者有效结合起来才能实现较好的成。我们一方面要进一步学习国际成熟的投资经验和管理方法,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另一方面还要加强现有私募股权投资人员和团队的职业培训人员和团队的职业培训,在实践中培养本土私募股权投资与管理人才,最终形成一套属于自己的成熟的运作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达到不断提升私募股权投资从业人员素质的目的,从而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长久持续健康的发展。

3.继续发展多层次产权交易市场,完善私募股权退出机制。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是获得资本收益,完整的一个私募股权投资过程包括募集、投资和退出,所以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最后一个过程,是最终判断投资成绩的依据。为了完善私募股权退出机制,我国需要构建多层次产权交易市场,一方面加强创业板板建设,为私募股权投资的IPO退出搭建良好的平台,另一方面完善新三板挂牌交易系统,增强股权的流动性,并加快场外交易市场的试点工作,使之与代办转让系统有效衔接,这样可以拓宽私募股权的退出渠道。

四、展望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目前处于转型期,因此,我们要积极迎接挑战,走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建立起一套适合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和竞争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化发展,这样才能为私募股权投资赢得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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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例10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将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指,PE投资机构待被投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通过IPO、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股权转让活动实现投资变现,获得投资收益,从而结束整个资金运作的全过程,即“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进而进入基金的下一个生命周期。在整个投资循环中,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其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投资基金的成功退出保证了资本的流动性,使得资本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生态系统中能循环运动。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经过30多年的探索,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首次公开发行(IPO)

IPO这种退出方式是指被投资的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时,通过该企业在证券一级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将私人权益转换成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的公共股权,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资本回收和增值。从投资收益率的角度来看,IPO退出一直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其投资收益最高,一般可达到基金初始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对于被投资企业,IPO的退出方式将企业的控制权归还给企业家,维持了公司的独立性。

IPO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IPO门槛较高,不仅对Pro-IPO公司的经营规模、获利能力等有着严格的要求,而且退出市场容量有限。二是IPO所需时间较长,上市前期准备工作繁多,上市期间手续比较繁琐,上市之后对于原先公司的股权投资者有很长一段时间的“禁售期”,致使私募股权基金的流动性变差。三是面临的风险较大,外部的宏观环境尤其是上市前股市走势会影响到IPO退出的成败。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其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出售给任何其他人。数据显示,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给PE带来的收益约为3.5倍,仅次于IPO退出带来的收益率。选择股权转让方式的企业一般达不到IPO要求,无法公开出售其股份,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一定的存续期,期满后不得不将其投资变现,故而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股权转让主要包括股权回购和企业并购两种方式。

股权回购,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设置回购条款,这其实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项目投资时为日后变现股权预留的退出渠道,是一种保守的不太理想的退出方式。这其中又包括了管理层回购、股东回购、企业回购三种不同的形式。

企业并购,包含兼并与收购形式。兼并是指有第三方实力较强的公司与PE所投资的公司合并组成新的公司,实现PE资本的退出。收购是指第三方企业通过购买被PE投资的企业的股份或者产权从而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回资本。

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能够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迅速收回投资从而实现全面退出,并且受资本市场行情影响较小,但是相对IPO,投资回报率偏低不可避免,也不利于私募机构的社会知名度和良好信誉的形成。

3.资产清算

资产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最不成功的一种退出方式,也是投融资各方最不愿意采用的退出方式。PE机构一旦认定被投资企业发展缓慢或者由于其他因素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时,就要果断撤资止损,如果退出及时,即便投资失败也能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减少继续经营的损失。资产清算虽说是投资失败后最好的退出方式,但是通过走法律程序的清算过程耗时较长,退出成本较高。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现状

自2004年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的开通和2009年创业板的推出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渠道逐渐增多,2013年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扩容至所有符合新三板条件的企业,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PE退出行为愈加活跃,图1显示了2008年至2015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情况。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案例数量从2008年到2010年出现高速增长,这与金融危机之后2009年的四万亿刺激政策和创业板的推出有着高度相关性。由于2011年下半年出现的通胀压力和持续紧缩的货币政策使得资金募集出现困难,退出渠道受阻,PE行业进入调整期,致使2011年和2012年我国PE退出数量不仅没有保持原有的增长速度,甚至有所回落。2013年至2015年间,中国的私募股权市场退出案例数量又出现了井喷式增长,尤其在2015年实现了质的飞跃,共实现1878笔退出案例,这主要是因为被投资企业挂牌新三板即可成为可交易、可转让的股权,新三板市场为股权投资提供了绝佳的投资平台,成为PE机构新的退出方式。

从退出方式来看,根据清科集团统计,2015年,被投资企业挂牌新三板退出的案例达954笔,占比超过50%;IPO退出376笔,占比15%;并购退出267笔,占比为14% 。此外,PE基金还通过股权转、清算、管理层收购等多种方式实现了退出。图2显示了2015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分布情况。

从上图可以看出,新三板吸引了众多中小企业挂牌,构建了PE机构退出的新渠道,随着新三板政策红利释放促进市场迅速成长,在2015年,挂牌数量和市值均成长了几十倍,新三板已成为PE机构退出的主要方式。除此之外,PE机构的股权投资退出已呈现多元化趋势,退出方式逐步趋于理性。

三、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建议

首先,在新三板市场方面,虽然在过去的一年中,PE机构在新三板市场的业务范畴得到有效拓宽和延伸,通过新三板退出的案例呈爆发式增长,但也间接为PE机构增加了竞争,从创新企业的发展阶段来看,进入发展及成熟后的主要融资渠道依赖PE机构的支持,然而新三板活跃后,企业可以通过新三板面向更多的投资人进行募资,估值水平也可能进一步放大,因此PE机构的竞争压力陡增。PE机构应该抓住机会迎接挑战,对所发行的股权投资类基金产品的可行性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切不可为“保壳”而降低了基金产品的质量,不管采用什么方式退出,对于PE机构来说,开发高质量的基金产品是今后自身安全退出的重要保证。

其次,注册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期限为两年,新股发行效率将提高,未来PE退出渠道更加完备,在PE机构参与推荐挂牌及做市放_之后,PE可以选择摒弃传统的IPO之后就直接退出的做法,甚至并不一定需要从投资企业快速退出,通过对投资企业的培育,与投资人共同享有企业成长带来的溢价。

再者,国家应建立健全法律保障,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新三板挂牌以及通过新三板退出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一个与现有《公司法》、《证券法》相协调的健康的法律生态体系,对PE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最后,各方应大力培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专业人才。从短期来看可以通过对现有PE机构在岗人员进行理论培训和技能考核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对国外人才引进的渠道暂时满足人才需求。从长远来看,国家应加大对高等院校的相关研究机构、教师、学生等的支持力度,来弥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速发展下对人才的迫切需求。

参考文献:

[1]李连发,李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及案例[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

[2]庄文涛.私募股权资本:经济增长、竞争力与财富政策[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