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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得税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0 16:27:18

资本利得税论文

资本利得税论文例1

从资本利得产生的那一天起,各种对资本利得是否应该征税的争论就已经产生,而且一直持续到了现在。从资本利得产生的那一天起,各种对资本利得是否应该征税的争论就已经产生,而且许多争论都持续到了现在。中国近几年,由于证券、期货市场和交易的发展,对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课税也成了税收理论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在研究中,许多专家、学者的观点和建议都有很好的借鉴价值,有人提出对资本市场和资本利得开征资本利得税的观点,但也存在着资本市场课税与资本利得课税混淆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认为,优化资本利得课税,应当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意区分所得与资本利得课税的异同

(一)注意所得和资本利得的区别

从一般意义上说,所得是指经济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通过一定方式而获得的某种收益。所得的内容和范围的界定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所得来源税,认为所得有连续来源的收益,即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具有循环性、反复性和周期性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按照这种观点,所得就只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出售诸如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和专利权等资本项目所获取的净收入等经常收入所得,不包括偶然性、临时性。另一种是纯资产增加税(净值税),认为所得是指某人的经济力量在两个时点之间净增长的货币价值,即不论是经常性所得还是临时性所得、临时性所得,否认是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只要发生净增加值,就视为所得。

资本利得是从资本性资产销售或交换中获得的收益,即已实现的资本性资产的收益,包括财产(具有市场价值或交换价值的一切财物权利的总称)和资本金(包括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永久使用或持有的资产(通常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租赁权等固定资产以及有价证券、商誉、专利权、特许权等)的收益。

(二)注意区分所得税与资本利得税的异同

对资本利得征收的税是资本利得税。对所得征收的税是所得税。

一般来说,对资本利得课税是许多国家征收企业所得税(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普遍作法,将资本利得税单独作为一个税种的国家少见。

鉴于资本利得往往是经过若干年才积累起来、偶尔才发生等原因,对资本利得征收所得税的国家一般都采用低税率,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征收。

(三)异同分析

对资本利得和资本所得这对概念进行分析,就内涵来看,所得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利润的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介于利润与计税依据之间,而利得是来自资本的收益,它虽然也是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但同所得相比,它即是全部资本收益的指证物,也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收益。就外延来看,二者存在大概念与小概念的包容关系,利得属于所得的组成部分,所得额包括利得额。

由于所得和资本利得存在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差异,而且主要表现为外延上的差异,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也同样存在着内涵和外延上的差异,也主要表现为外延上的差异。

有学者不同意资本利得属于所得的观点,认为资本利得(利亏)并不符合广泛使用的传统的所得概念的内涵。传统概念的所得,仅包括特定规则(或多或少)下特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连续的收入,以及某些或多或少可以预测的收入,不包括偶然收入或亏损。而资本利得是虚幻的,不可预测的,仅仅反映价格水平和利率的变化,投资者的实际所得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不该将其和真正意义上的所得放在一起,也就是说,资本利得不构成所得。

对于上述观点,我们认为,出于税收目的的所得的准确衡量标准是基于实际经济行为的事后结果,而不是基于预测或假定。应税所得衡量的是税收的相对支付能力,即付税能力或纳税能力,这体现为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带来的财富净值。

而资本利得就像其他的个人所得一样增加的是投资者购买消费的能力或投资能力。但是,上述观点只是相对而言的,并非绝对的。其中,即使是一般的商业利润、商业所得,本身也是可预测和不可预测的复合体。资本利得并不是完全不可预测的,多数的资本利得与其他形式的个人所得形式之间在根本的经济特征方面并不存在区别,一般也是被视为利润。在这一点上,国际税收习惯也并非完全一致的。例如,不少国家如美国早已对资本利得征税,但在每次税制改革中,资本利得都是一如既往地被定义为所得,并且为了更准确地满足越来越多的竞争性目标,而不断地对税率、资本亏损的扣除、资本资产的定义和其他的条款进行修改。

二、中国现行资本利得课税情况简介及其存在的不足

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都有对资本利得课税的规定。

其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就包括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其中主要是资本利得或资本所得。条例第五条(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条例第五条(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条例第五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其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对资本利得课税作出了规定。如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其三、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将财产转让所得,即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列入征税范围内,这实际上是对个人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收所得税。

资本利得税论文例2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4.开征资本利得税需要证券交易税制整体调整的配合。从全球税收制度与全球证券市场税收体系的变革上看,资本利得税只是税收制度的一个环节,其核心功效仅在于重新调整证券投资收益,若只开征此税也无法作到拓展税基、降低税负的效果,还需要有行为税等其他税种的配合,而我国在短期内大幅度调整税制的困难较大。最后,即使开征资本利得税,也宜采取轻税、判别税率原则。如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允许以证券投资利得弥补其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未冲减的损失可以在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冲减;在日本,除被视为营业交易或营业分配的证券利得外,对出售证券的资本利得采取免税的政策,其课税的范围主要集中于大额与频繁交易的投资者。同时,各国对资本利得税一般采取差别税率,如法国以2年为界限区分长短期证券,长期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税只是短期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的60%。这种差别化的的资本利得税制对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理念有重要推动作用。而在我国,利润的确定尚存在相当大的技术性困难,要在这基础上实行差别税率,则尚需要在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方面进行一段较长时期的努力。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我国证券二级市场目前尚不具备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基础。尽管从长远看,随着证券市场结构逐步完善、投资行为日趋理性化,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资本利得税将成为大势所趋,但就目前状况看,对现行税制进行基础不变的合理性修补可能是更切实际的做法,具体而言,即指在仍以流转税为税收体系主体的前提下,贯彻“既拓展税基、又实现差别税率”的原则,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从差别税率上看,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根据交易频率、成效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从而真正实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原则。总之,尽管资本利得税的前面推行时机尚未成熟,但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仍大有可为。

二、资本利得税对比现行税制的优越性分析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资本利得税论文例3

(一)企业所得税改革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外资企业使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包括: (1)税额式优惠(免税、减税、税额抵免),例如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2)税基式优惠(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例如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3)税率式减免。旧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资企业税率为33%,外资企业税负比内资企业平均低10%;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居民企业和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适用基本税率25%,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 20% 的低税率(实际减按10%),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

(二)所得税改革的关注点 主要表现在:

(1)税负降低与税负提高并存。在企业所得税改革中,国家对部分企业实行税收优惠,降低税率;对另外一部分企业取消税收优惠,提高税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享受地区、产业优惠政策的企业,这些企业将获得五年的缓冲期,所得税率由15%逐渐提高到25%,五年内的税率分别为:18%、20%、22%、24%、25%。在同一时期、同一外部环境下,税负提高与税负降低的并存,为抛开纷繁复杂的影响因素,集中研究所得税与企业资本结构的关系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2)“债务税盾”和“非债务税盾”并存。结合MM资本结构理论,主要关注企业所得税改革后,税盾作用的发挥。这里的税盾主要包括税前可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项目两部分。 “债务税盾”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部分。“非债务税盾”也称“与投资有关的税盾”,是指与资本资产投资相关的税盾,如折旧的抵扣以及投资的税收抵免等。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一)MM理论发展阶段概述 MM理论于1958年被提出后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介绍如下:

(1)资本结构无关论(无所得税)。1958年6月,美国学者Modig-

liani & Miller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资本成本:公司财务与投资理论》一文,提出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没有关系。当然这是在不考虑所得税的情况下提出的。他们认为,当公司增加债务时,剩余权益的风险变大,权益资本的成本也随之增大,与低成本的债务带来的利益相抵消,因此,公司的价值不受资本结构影响。

公司价值模型:VL=VU

公司权益成本模型:KLS=KU+(KU-KLB)×■

(2)资本结构相关论(有所得税)。1963年6月,Modigliani& Miller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所得税和资本成本:理论的修正》一文,将公司所得税引入模型,认为债务利息的抵税作用会使公司价值提高,负债越多,公司价值越大,即当公司拥有100%的负债率时,实现价值最大化。这个结论听起来很荒谬,遭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怀疑,但是这种探索性的思维方式带动了资本结构研究甚至是整个财务学领域的发展。

公司价值模型:VL=VU +T・B

公司权益成本模型:KLS=KU+(KU-KLB)×(1-T)■

(3)米勒模型。1977年5月,Miller在《金融杂志》上发表了《债务与税》一文,将个人所得税引入MM理论。他认为,MM有税模型高估了企业负债的好处,因为个人所得税在某种程度上抵消了企业利息支付的节税利益,降低了负债企业的价值。在米勒均衡状态(米勒均衡状态是满足1-Tb=(1-Tc)(1-TS)条件时的状态,此时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无关)下, 公司和个人在股票上的综合税率与债务税率相等, 即使存在各种所得税,资本结构对企业价值也没有影响。

公司价值模型:VL=VU +1-■・B

(二)基于米勒模型分析我国税负变动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 税收作为外部治理机制,对企业资本结构的选择有着重要影响。税收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尤其在结合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和社会背景后。在对企业所得税与资本结构之间关系进行研究时,经常以企业所得税改革为事件动因,对比税收变动前后资本结构的变化。如美国1986年税法改革后产生了大量的相关研究;吴联生、岳衡等基于我国2006年取消“先征后返”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事件检验了税收与资本结构的关系。本文分析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结合我国现状,以五个命题的形式呈现作者对所得税与资本结构相关问题的理解。这些命题不仅包含了已被广泛认可的MM理论税盾效应的影响,也涉及与我国实际相连的产权性质、行业差异和地区差异等因素带来的税负与资本结构关系。

命题1:基于MM理论,改革后税率降低企业的债务税盾效应减少,企业的债务水平将降低;相反,改革后税率提高企业的债务税盾效应增加,企业的债务水平将提高。

MM理论的核心就在于认识到企业收益的分配顺序,首先向债务人支付固定收益利息,其次向国家支付税,剩下的税后收益才能分配给股东。因此,债务利息可以抵税,通过负债可以提高企业价值。这种观点被广泛认可。由公式VL=VU +T・B可以清晰看出企业所得税对有负债企业价值的正向影响,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率由33%降到25%,控制其他因素影响,负债企业价值将减少8%B;同理,对于部分税率提高企业,企业价值将增加10%B。

我国对个人所得股息和个人所得利息统一实行20%的比例税率, 但是从2005年6月13日起, 对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在20%的法定名义税率基础上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从2005年6月13日起, 我国投资者股息、 红利所得的实际税率暂减为10%,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结合公式VL=VU+1-■・B, 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如果 TS = Tb, 米勒模型也就与 MM 有税模型相同。 针对上市公司, 1-■=15.625%>0; 针对非上市公司, 1-■=25%>0; 针对享受税收优惠(税率15%)的公司,1-■=4.375%>0。说明,在我国当前的税法条件下,存在公司债务融资的税收利益,公司具有发行负债的税收动机。但随着近年来我国投资者股利所得税率,以及企业所得税率的依次下调,公司债务融资的税收利益不断降低。

命题2:“债务税盾”与“非债务税盾”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当实际税负提高时,企业增加负债;当实际税负降低时,企业减少负债。

这种思路避开了“替代效应”或者“收入效应”两种理论,“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是对“与投资有关税盾”与“债务税盾”关系的两种不同观点。DeAngelo和Masulis(1980)首先提出“替代效应”,认为除了利息,非债务税盾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上获得税收收益的研究结果,强调了企业资本结构中的非债务税盾。他们认为当税法导致企业可使用的“与投资有关税盾”发生变化时,“债务税盾”作为“与投资有关税盾”的替代,它们两者会发生相反的变化。 Dammon & Senbet(1988)提出的“收入效应”假说是从企业资本资产投资角度阐述了“与投资有关税盾”与“债务税盾”相互间关系。

不论是税率的变化,还是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的变化,最终落实到企业时都是对企业承担的税负的描述。结论是当实际税负提高时,企业增加负债;当实际税负降低时,企业减少负债。

命题3:在考虑产权性质时,非国有企业对税盾作用的敏感性高于国有企业。

作为一个谨慎的研究者,在研究我国资本市场相关问题时,不可避免地要对产权性质进行分析,这是我国的一个特色。我国证券市场设立的初衷是为国企改革和解困服务的,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国企改制而来,国有公司或国家控股公司(在此统称国有企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占有很大的比重。而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企业决策的各个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同时,我国债务融资的主要来源仍然是银行借款,而银行在决定是否借款时将“企业规模”作为最主要的风险衡量指标,认为只要规模大的企业,就是可以予以贷款的。因为即使企业经营不善、破产倒闭,大规模企业的剩余资产,诸如固定资产、厂房、土地等也能变价拍卖,抵偿银行的部分风险。通常来说,国有企业掌控了国民经济命脉,有国家的政治和财力支持,规模远远大于非国有企业,因此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由于有良好的先天优势和家境背景,国有企业在税收筹划上就存在惰性,而非国有企业万事靠自己,会更积极地利用税收筹划提高自身价值。由此,可以得到结论:非国有企业对税盾作用的敏感性高于国有企业。税率提高企业中,非国有企业比国有企业增加更多债务;税率降低企业中,非国有企业比国有企业减少更多债务。此结论支持了西方有关债务税盾的理论,同时探析了产权性质对债务税盾的影响。

命题4:企业资本结构具有区域特征,经济越发达地区对税盾利用越充分。

一方面经济越发达,信用环境和信用条件越好,上市公司可以利用的信用工具也越丰富;另一方面经济发达地区竞争更剧烈,企业处于不敢懈怠和不断探索新途径谋求增长的状态中,会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积极调整资本结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经济越发达地区利用税盾的水平一般较高。税负提高时,发达地区企业往往会增加更多债务;税率降低时,发达地区企业会减少更多债务。

命题5:企业资本结构具有行业特征。

不同行业的企业存在不同的资本结构,这在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和现实分析中都得到了证实,但是过去的研究大多在产业组织理论基础上展开的。从税收及税盾角度对不同行业资本结构的研究还待进一步提高。

资本利得税论文例4

[中图分类号]F8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3-0134-02

1资本利得税的概念

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CGT),是对资本利得征税,资本利得即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常见的资本利得如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目前我国并没有名义上的资本利得税,但对房屋转让发生的所得、原始股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等都征税,“只不过没有用资本利得税的名称,而是作为所得税的一种形式存在。”

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将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的所得归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税。我国按01%的税率单向向股票交易者征税印花税,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新开征的房产税表明我国早已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只是没有正式提出资本利得税的概念。

2开征资本利得税的理论依据

21来源论

尚茨以“周期说”为基础,对其进行延伸,提出了 “净增值说”,该学说认为所得包括范围应该更广,不仅包括周期性的收益,而且包括所有的偶然所得、资产增值、他人捐赠等非周期性收益,即扣除所有应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的净收益都应该归入所得中。用公式表达,即:收入=消费+资产净值的年变动额。持有资本一段时间之后通过交易所产生的资本利得与通过资本投资获得投资收益一样,都属于所得的范畴,应该就这部分所得纳税。

22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横向公平原则要求公平对待经济条件相同的人,即相同收入承担相同的税负。纵向公平原则要求区别对待支付能力不同的人,即收入高者支付能力强,应该多纳税,收入低者支付能力小,应该少纳税。资本利得税的主要征税对象是高收入阶层,具有非常明显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对于穷人来说,他们的资本就是自己的劳动力/持有的其他资本很少,主要收入也就是劳动所得。如果仅对劳动所得征税,而不对资本利得征税的话,不符合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会人为地扩大贫富差距。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并通过税收分配促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开征资本利得税会对经济运行产生积极影响,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引导资源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资本本身是不能创造社会财富的,只有充分发挥资源的能动性,通过人们的辛苦劳动创造财富,资本的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如果对资本利得免税,会鼓励人们的投机行为,增加资本向资本市场的流动,使更多的资源流向非生产经营领域,人们更倾向于持有资产以获利,同时减少劳动供给。

23追税论

企业往往通过避税手段,使自己尽量地少纳税,从而使企业的市场价值得以增加,股票市值上升。国家出于企业的良好经营的目的,采取较为放松的税收征管方式。当股东卖出股票,将资金抽离企业时,背离了政府当时的初衷,应该对企业逃避的税收进行追缴。

3现阶段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分析

31可行性分析

311资本市场得到长远发展,税源丰富可靠,符合征税的成本效益原则我国2013年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额达到约 90387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此同时,我国的资本市场已经形成规模,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到 2012年年底在境内上市公司 2489 家,股票总市值23907719亿元,股票成交金额 46872860 亿元。我国期货市场成交金额达到17112万亿元,成交量达1450亿手。资本市场的壮大,资本转让收益的增加,为我国资本利得课税提供了丰富可靠的税源。长久以来,衍生金融工具的利得存在利得性质、经济利益归属、课税时点等难以认定的问题,使得税收征管成本很大。如今随着金融市场的壮大,税源的丰富使得现阶段开征资本利得税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312国际上资本利得课税经验丰富为我国资本利得课税立法提供借鉴目前已有多个国家对资本利得课税,均有比较完善的制度和经验可供借鉴。从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国家来看,无论是征收范围、征税依据、征收税率,或是征收优惠都为我国对资本利得课税提供了宝贵经验。在美国,个人、公司取得的资本利得并入普通所得纳税。

313近年来税收政策的调整为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国税2009年第285 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规定了配套的管理、服务措施;国税2010年第27号文件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作出了相关规定。国税2012年第27号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税2013年第21号文件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作了规定。国税2013年第23号文件明确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2013年第72号文件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作了规定。一言以概之,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为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做好了政策铺垫。

32必要性分析

321实现税收公平

我国目前贫富差距很大,少部分富人阶层的收入构成中资本利得所占比例大,工资薪金所占比例小;而穷人主要收入来源为工资薪金收入,资本利得收入少。然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为45%,财产转让所得等资本利得收入税率仅为20%。贫富阶层的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是富人拥有大量的资本利得收入,且税率较低。开征资本利得税其实质上是对富人征税,这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因此,出于对国民收入调节目标亦需要对资本利得进行课税。

322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税收作为国家对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越来越成为我国政府调节市场的重要选择。可以通过资本利得的税收制度安排,影响投资者的持有时间的长短。资本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其合理流动是经济健康运行和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资本利得课税是国家调控资本市场的重要手段。

在市场经济中,税法在调控宏观经济运行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税法规范和税法行为以达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是法治经济的重要手段。在立法上通过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的调整和税率的升降,促进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合理化,实现社会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使经济的发展符合国家的宏观要求。

323有利于抗击国际热钱冲击,维护我国金融安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资本市场面向整个世界开放,国际热钱越来越多地流入中国,他们通过炒卖资产谋取暴利。近年来,外汇占款的逐渐增加表明国际热钱的大量流入。国际热钱的流入一方面促使了人民币汇率的不断升值,另一方面也促使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虚假繁荣。以资本利得税制度的实施对大量流入的热钱进行有效控制,相应的调整税率,来抵减热钱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冲击,从而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

4对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几点建议

41低税原则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虽然有着较大的发展,但有其脆弱性和敏感性,且仍处于成长期。因此,对资本利得进行课税应该采取低税原则,以鼓励资本投资和企业保留利润扩大再生产。资本利得税率过高,一方面会使得准备投资者减少投资或不再投资,另一方面,资产持有者往往会选择不出售资产,从而出现“资本锁定”效应。此外,由于存在税收的国际竞争,为了保持我国吸引外资的有利地位,也应该对长期投资者实行低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2灵活性准则

作为新兴经济体,我国资本市场具有其复杂性和多变性,资本利得税制的制定难以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制定资本利得税制时应该充分地保持其灵活性,避免因税制僵化导致出现资本市场流动性紧张的局面。

43区别投机和投资行为

投机是以赚取价差为目的的短期获利行为,投资则是以获得稳定收益为目的的长期持有行为。考虑税收公平原则,应对投机和投资行为区别对待。而投机与投资最大的区别是持有时间的不同,鉴于持有时间的可量化,大多数国家在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按保有期不同对长短期资本利得采用差别化税率。比如美国以1年为限来区别投机和投资。

参考文献:

[1]刘欣我国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与印花税征收之辩[J].中国证券期货,2012(3):19-20

[2]贺远清我国股票资本利得课税制度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2

[3]裴剑锋我国资本利得税制度可行性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1

[4]王薏涵我国开征股票资本利得税的制度研究[D].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0

[5]陈游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适用性研究[J].财会月刊,2009(17):28-29

资本利得税论文例5

【论文摘要】采用资本弱化形式进行避税,已成为内资和外资企业避税的新动向,并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利用。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深入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本弱化税制,以有效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内经济平衡发展。

一、资本弱化及其理论基础

(一)资本弱化的概念

企业资本包括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两部分。债务资本是企业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务等;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状况。这种比率如果合理,债务资本适当,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资金需求,并获得财务上的良性效应,即资本结构的优化;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比例失调,就会造成资本弱化。

正常情况下,企业从降低财务风险的角度会提高权益资本的比重,降低债务资本的比重。但是,有时企业出于减轻税收负担的动机,就有可能操纵融资方式,提高债务资本在总资本中的比重,这就形成资本弱化。因为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属于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此外,许多国家对非居民企业获得的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采用债务投资比采用股权投资的税收负担低。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根据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而税收资本弱化,是指税收干扰公司筹资融资的方式选择,歧视所有者的资本投入,而偏向于各种形式借款,鼓励负债经营,从而引起资本金在企业资本结构中的地位相对下降的一种现象。由于目前在各国税制中,利息负担一般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而使借款利息具有一种“税收挡板”效应。

(二)资本弱化的理论基础

195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费朗哥·莫迪格里安尼和默顿·米勒在《美国经济评论》发表了题目为《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的论文,标志着现代资本结构研究的开始。他们的理论被称作MM定理。主要内容是:

1.无公司税情况下,企业的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即负债企业的价值(VL)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VU)。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如果有更多的债务,企业的价值(息税前利润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之比)并不会增加,因为债务较多的成本,会引起风险的增加,从而使权益成本增加而抵销。他们认为企业的价值和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不会因其资本结构而变化。

2.有公司税情况下,债务会增加企业的价值。原因是利息是纳税可抵扣费用,因此更多的经营收益流到了投资者手中。1963年,他们发表了第二篇文章,加入了公司税存在的条件。他们认为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杠杆的利得即VL=VU+TD。杠杆的利得为纳税节省价值,又称税盾效应(Taxshield),即公司税率(T)与债务额(D)的乘积。由于(1-T)小于1,公司税所引起的股本成本上升的速度会低于杠杆增长的速度。税率会减少债务的实际成本,从而企业的价值会随着杠杆程度的增加而增加。

二、资本弱化规则的利弊

依据以上分析,设立资本弱化规则,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可以防止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制止了资本弱化对税基的侵蚀效应,维护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从而捍卫了国家权益。其次,抑制了跨国公司对税盾效应的滥用,使他们把投资决策的重点放在对市场的选择、效益的合理评估从而真正为社会创造价值上,而不是投机取巧,把收益建立在对国家税收利益的争夺上。

但资本弱化过重就会产生较大的负面效应。表现在:一是资本弱化规则会限制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资本具有天然的趋利性,资本弱化规则的确立显然会给跨国公司的投资导向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的全球性合理分配,这与日益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发展方向不一致。二是虽然资本弱化法规会限制跨国公司从资本流入国转移利润,增加了所在国的税收收入,但这却可能使本国企业信贷资金注入不足,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这种现象很普遍的话,就会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三是资本弱化规定主要是限制本国的企业从境外关联企业借入资金,但资本弱化规则导致企业不能从国外关联企业得到更优惠的贷款资金,企业就可能被迫从其它企业借入利率较高的资金,使企业被迫付出更高的成本来实现融资目的,这会给企业的经营效益带来不利影响。

三、反资本弱化的主要方法

应当说资本弱化是一把双刃剑,但它往往被跨国公司所滥用,并严重削弱了被投资国的国家税基。因此,利用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已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关注,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特殊的反避税规定。各国有关这方面的法规尚不统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倡采用两种方法对付资本弱化:

一是正常交易方法。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有关法规对利息征税。

二是固定比率方法。如果公司资本结构比率超过特定的债务/股份率,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至于这部分利息不予列支怎么办,有的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并不变更利息的性质,仍按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有的国家如美国、德国、奥地利、荷兰、卢森堡等国,则规定属于股息性质,应改按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还有些国家如瑞士等国,除征收股息预提所得税外,还要征收财产净值税。

目前发达国家税务当局在实践中采用的方法与OECD提倡的这两种方法一致。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美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且各国对负债与资本法定比率的规定彼此各异。美国、法国的比率为1.5∶1,加拿大、新西兰、日本、韩国为3∶1,澳大利亚为2∶1,而德国为9∶1。英国等少数发达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

四、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反资本弱化的措施

我国是吸引外资的大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外资本的大量流入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有力的动力。然而,由于资本的趋利性特征,国外跨国公司同样在中国会运用其资本弱化手段来减少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以貌似合法的手段争夺中国的税收利益。

我国目前没有非常系统的手段来对付这种资本弱化,甚至在官方文件中并没有提及“资本弱化”的概念。但是在很多方面,我国已采取一些措施来防止资本弱化对我国税基的侵蚀。虽然没有像国外“资本弱化规则”那样的专门名称,但这些规定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资本弱化的效果。这些规定和措施包括:

(一)选定固定比率法作为我国资本弱化规则的基本方法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既然采用固定比率法,那么制定债务/股本比率就是最为关键的问题,比率越低,资本弱化规则越严格。严格的资本弱化规则虽然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抑制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影响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从而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国资本弱化规则采取了从宽的政策,即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的比率为3∶1是恰当的。

(二)对关联方的规定

因为不仅外商在我国投资时会运用资本弱化避税,国内纳税人在投资时也会采用资本弱化避税。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我国借鉴英国、美国的经验,对居民和非居民投资者采用同样的标准。在确定是否控制方时,参照美国、新西兰的标准,将控制比例设定在50%,具体来说,“控制,包括:(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三)对负债利息的相关规定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四)对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对避税处罚的立法一直是我国税法的空白,这使得纳税人在我国避税不承担任何风险和任何经济制裁。为提高反避税制度的法律约束力,强化反避税措施,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税法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在新税法中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法律责任。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五、资本弱化规则下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下面通过案例来分析资本弱化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例1】甲企业向外国乙企业(均为非金融企业)投资200万元,占乙企业股权的40%。假定两国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甲企业预计2008年实现利润300万元,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100万元,假定均无其他纳税调整。按照规定,甲企业当年应缴纳所得税75万元(300×25%)。由于乙企业没有从我国获得所得,不必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2】假定,在上例中,乙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向甲企业发行长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每年按银行利率7%支付利息。在资本弱化的情况下,甲企业2008年缴纳所得税=(300-70)×25%=57.5万元。乙企业应获得利息收入70万元,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7万元(70×10%)。甲乙两企业实际在中国缴纳所得税总额为64.5万元,少缴所得税10.5万元(75-64.5)。可以看出,甲乙两企业通过资本弱化方法实现了避税目的。

【例3】如果例1和例2的资料不变,债务/股本比率为2∶1,甲乙两企业的所得税计算如下:

由于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1000÷200=5,大于2∶1标准,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利息=200×2×7%=28万元,纳税调整的利息=70-28=42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70+42)×25%=68(万元)

乙企业应缴纳的预提企业所得税=70×10%=7(万元)

甲乙两企业合计应缴纳所得税=68+7=75(万元),与例1缴纳所得税相等,恰好弥补例2少交所得税10.5万元。

【例4】假定例1、例2和例3的资料不变,债务/股本比率为3∶1,又将如何?

由于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1000÷200=5,大于规定的3∶1标准,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利息=200×3×7%=42万元,纳税调整的利息=70-42=28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70+28)×25%=64.5(万元)

乙企业应缴纳的预提企业所得税=70×10%=7(万元)

甲乙两企业合计应缴纳所得税=64.5+7=71.5(万元),比例1和例3少缴纳所得税3.5万元,比例2多交所得税7万元。

可以看出,债务/股本比率越低,说明资本弱化规则越严格。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虽然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如抑制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影响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实力已经明显得到增强,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让需要引进大量外资继续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因此,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采取适度政策。2008年9月19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财税[2008]121号文件《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2∶1)及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的比率为2∶1是恰当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务司.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149-151.

[2]奚卫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操作指南[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123-125.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DB/OL].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资本利得税论文例6

关键词:资本结构 MM定理 影响因素

资本结构理论学派

(一)早期资本结构理论

1952年,David Durand在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召开的“公司理财研究学术会议”上发表《公司债务和所有者权益费用:趋势和问题的度量》一文中,系统地总结和提出了三种早期资本结构理论:净收益理论认为当企业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债务即100%负债时,企业价值最大,此时资本结构最优。净营运收益理论是另一极端理论,财务负债扩大所带来的负债好处被增加的权益成本所抵消,结果是投资者仍以原来固定的加权平均成本衡量企业的净营运收益,企业价值没有变化,即不存在最优资本结构决策问题。传统理论介于两理论之间,企业负债融资的负债作用是有一定限度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先下降后上升,企业价值则由上升转为下降,其转折点处的资本结构为最佳资本结构。

(二)经典资本结构理论

1958年6月,美国学者Modigliani & Miller在《美国经济评论》上《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首次将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技术应用到企业金融研究领域,提出了MM定理。

MM定理中心命题是在一系列假定条件下推导的,其基本假设包括:企业的经营风险可用息税前利润(EBIT)的标准差来衡量;投资者对公司未来收益及风险的预期是相同的;公司无破产成本;资本市场是完善的;投资者可按个人意愿进行各种套利活动,无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各期的现金流量预测值为固定量,EBIT固定不变,财务负债收益全部支付给股东。由此假设出发,包括Modigliani & Miller在内的许多经济学家依次放松一个或多个假定,从而提出了种种改进理论:

1.MM无关性定理。Modigliani & Miller根据上述的有关假设得出结论:由于市场上的套利机制的作用,在不考虑税收和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企业总价值将不受资本结构的影响,即风险相同而只有资本结构不同的企业,其总价值相等。即:

式中:VL、VU分别为有、为无负债企业的总价值;KW、KEW分别为有、无负债企业的资本成本率。

2.修正的MM定理。无税MM定理在实践中受到挑战:一则交纳公司所得税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二则市场里的企业都关心资本结构,而且不同行业的资本结构呈现一定的规律性。为了解释这种现象,Modigliani & Miller于1963年《公司所得税与资本成本率的修正》,加入公司所得税,得出了新的理论。按税法规定,公司对债券持有人支付的利息免征公司所得税,而股息支出和税前净利润则应交纳公司所得税,因此,相对于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在公司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优惠。获得免税优惠的负债公司可以用节约下来的资金增加公司资产,进而增加投资者的财富。由此可得出结论:公司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负债即100%的债务融资时,企业市场价值最大。他们认为无负债企业的价值VU等于企业税后利润除以权益资本成本率,有负债企业的价值VL等于相同风险等级的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上负债节税利益,即:

TC公司所得税税率。

3.米勒模型。1977年,Miller在《负债与税收》一文中将个人所得税因素又加进MM理论之中,提出米勒模型。

企业的总现金流=股东获得现金流+债权人获得现金流

对上式中的每一项分别除以适当的折现率,则可以得出负债企业的价值:

式中:TS为个人股票所得(股票十资本收益)税税率,Td为个人债券所得税税率。前者倾向于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后者则倾向于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因此两者的影响可以相互抵消。

个人所得税会在某种程度上抵消负债的节税利益,但是在正常税率的情况下,负债的节税利益并不会完全消失。企业负债越高,企业市场价值越大。

4.权衡理论。MM定理只考虑负债带来的节税利益却忽视它带来的风险和额外费用,随着负债的增多,债务的风险增大,投资者要求的收益率就会越来越高,当企业负债过度时,有可能资不抵债而破产,支付巨大的破产成本,这就制约了企业无限度地提高负债融资的比率。Robichck & Myers引入“财务危机成本”,产生了权衡理论:企业最佳的资本结构应是权衡债务融资节税利益和因陷入财务危机而导致的各种成本的结果,即当负债的边际税收利益等于预期负债的边际成本时,资本结构最优。用公式表示为:

VL′为同时存在负债避税利益和财务危机成本的企业价值;FA为财务危机成本现值。

MM理论成功地运用数学模型,揭示了资本结构中负债的意义,对财务学理论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MM理论所依据的假设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市场条件:没有考虑交易成本;理论假设公司和个人均可按同样的无风险利率借款,但实际上尽管机构投资者可以按此利率借款,但不得用于购买债券,而个人投资者借款利率要高于此利率;理论假设信息对称性,但现实并不如此。

(三)现代资本结构理论

1.理论。1976年,Jensen & Meckling发表《企业理论、管理行为、成本和所有权结构》一文,对成本所决定的资本结构模型进行了研究。

从企业融资的角度来看,各经济主体间存在两种利益冲突:一是股权成本。经理人员承担了增加利润的所有成本,但却不能得到利润增加的全部。因此,他们常常不去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而是谋求在职消费。这种经理人员无效率随着经理人员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减少,假定经理人员绝对投资额不变,那么企业债务融资比重的增加将增加经理人员持股比例,另外债务融资将迫使企业支付现金,从而用于在职消费的自由现金流减少。这种缓解经理人员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负债融资作用称为债务融资利益。另一种利益冲突存在于债务人与所有者之间,依据债务契约,如果项目投资获得了高于债务面值的投资回报,所有者将获得其中的绝大部分。然而,一旦投资失败,债权人将承担其后果,这样所有者可以从高风险投资中获利,尽管这些投资可能导致企业价值的下降,但一旦债权人预期到所有者的未来行为,所有者就必须承担不良投资的一切后果,面临更高的债务融资成本,甚至是债务筹资困难,债务融资导致了风险投资激励成本。

Jensen & Meckling认为,可以通过权衡债务成本与债务融资利益来确定最优资本结构。随着债务融资比例的提高,股权成本将减少,债务成本将增加,当负债融资的边际利益与负债融资的边际成本相等时,企业资本结构最优。如图1,D*为最优资本结构。

2.信号传递理论。内部经营管理者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当企业对外融资,筹集资金进行投资时,企业的内部管理者在企业的生产技术、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方面拥有正确的信息,而外部投资者缺乏这方面的信息,资本结构作为内部经营管理者的信息传递手段,能有效地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激励。

Leland Hayne & D.pyle(1977)从经营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收益的信息不对称和经营管理者的风险厌恶的角度,探讨得出:企业提高负债比率,经营管理者持股比率相对上升,由于股本资产是风险资产,对于风险厌恶的经营管理者,持股比率的上升将使其预期效用减少,但它对拥有优良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者效用的影响比拥有差质的要小一些,因此,增加负债的资本结构可向外部投资者传递其投资项目为优良项目的信息。

3.优序融资理论。Myers & Majluf认为企业最为稳妥的融资选择是以保留盈余进行内部融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向外传递任何可能造成企业价值下跌的逆向信号,而且可以确保原有股东的利益。在企业保留盈余不足以满足项目投资的资金需要的情况下,企业就需外部融资,而在外部融资中优先选择债务融资,因为利用债务融资,一旦项目实现盈利,债权人得到的只是固定利息,得到大头的仍然是原股东,再者债务融资以企业资产为抵押,通常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较小。所以企业常采取的融资顺序是:内部融资、债务融资、发行股票。

4.控制权理论。资本交易不仅会引起剩余收益的分配,还会引起剩余控制权的分配。Aghion & Bolton(1993)模型认为,债务融资与股票融资代表不同的控制权分配。当企业破产时,控制权由股东转向债权人,此时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而企业的最优负债水平就是这种情况发生时股东所受损失最小的负债水平。

资本结构决定因素学派

企业资本结构应该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不只是主流理论所主张的税差与破产成本两个因素。20世纪70年代初,资本结构决定因素学派由Baxter、Cragg、Taub&Taggart率先提出,之后Marsh为该学派的延续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1975年,Taub随机抽取了从1960-1969年期间89家企业的172次证券发行数据,分析了企业预期收益与纯粹利息的差异、未来盈利的不确定性、规模、税率和企业破产期间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得出结论:企业预期收益与纯粹利息的差异和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正相关;企业未来盈利的不确定性与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企业规模和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正相关;税率因素对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的影响与传统的理论和MM理论都相矛盾;企业破产期间因素和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直接相关,破产期间越长,企业发行债券的风险报酬越低。 1986年,Marsh选用了1959-1974年间以现金方式发行股票和债券的企业作为样本,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企业对融资工具的选择受到市场条件和过去证券价格的历史状况的严重影响;企业对融资工具的选择就像它们在脑海里已经有了一个确定的短期负债及长期负债占总债务的目标比率;企业的目标负债比率与企业规模、破产风险和资产构成形成函数关系。

资本结构理论总结及启示

本文主要回顾和介绍了资本结构理论的发展及其最新趋势。资本结构主流理论以早期资本结构理论为基本雏型,以企业价值与资本结构之间关系为核心,不断延伸拓展研究。从MM理论、到权衡理论、理论、优序融资理论等各种现代资本结构理论,逐渐放宽前提假设,研究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但理论研究趋势在不断贴近实际。而资本结构决定因素学派越过税收和破产成本两大因素,寻找更多的影响因素,再予以经验支持。它的实证分析有助于企业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做出最佳的融资决策。但大多数研究只注重企业特征因素和行业因素,而对于宏观制度性因素对资本结构造成的影响,只是加以提及并未深入研究,事实上,作为上市公司融资的场所,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选择产生重要影响。而且,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着诸多有别于国外的特征,如企业债券市场不发达、实行指令驱动的交易机制、市场监管不完善等。为更深入地分析和研究我国公司资本结构形成规律,应该把国外先进的资本结构理论与我国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将有助于促进我国资本结构理论的发展。

参考文献:

资本利得税论文例7

一、引言

Modigliani 和Miller(1958)提出公司市场价值取决于投资决策,与资本结构无关的结论,从而开创了融资行为和资本结构研究的先河。1963年,Modigliani 和Miller对原有模型进行了修订,提出在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由于债务利息的税盾作用,公司价值会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而增加。权衡理论则认为,由于破产成本的存在,公司融资会在债务带来的税收收益与其产生的破产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债务税盾(Debt tax shield, DTS)是指由于债务利息在税前支付,可产生更多由债务利息抵税作用的实际利润,从而增加公司价值。已有大量的理论与经验研究都表明,公司债务融资与债务税盾相关(Scholes,Wilson和Wolfson,1992;Gordon和Lee,2001;Graham,Lemmon和Schallheim,1996;冯根福等,2000;王素荣和张新民,2006;杨丽彬和陈晓萍,2007)。但对公司而言,除了债务税盾之外,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项目同样可在税前列支,它们同债务利息一样具有抵税作用,通常称这类虽非负债但同样具有抵税作用的因素为“非负债税盾” (Non debt shields,NDTS)。近年来,众多学者在研究公司债务融资时几乎都提及了债务税盾这一要素。然而很少有文献专门对债务税盾和非债务税盾如何影响公司债务融资决策的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本文试图从这一视角出发,探讨在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债务税盾和非债务税盾与公司债务融资之间的关系。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Modigliani 和Miller(1958)在没有考虑税收因素对企业价值影响的情况下,认为公司价值取决于投资决策,与融资方式无关。随后 Modigliani和 Miller(1963)对原来的模型进行了修正,将公司所得税因素纳入资本结构模型,提出由于债务利息的税盾效应,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资本结构应该100%负债。但是,债务的增加势必会增加企业破产成本与破产风险,所以,Scott(1966)等人认为,公司最优资本结构是债务融资的税盾收益与破产成本进行权衡的结果,最优负债水平应该是债务的预期边际税盾利益等于债务的预期边际破产成本之处。Myers 和 Majlif (1984)提出,公司融资的顺序首先是内源融资,其次是债务融资,最后才是权益融资。内源融资不存在发行成本和个人所得税,融资成本最低,被放在第一位,而债务融资由于发行成本低,存在节税效应,而且不会稀释控制权被放在了第二位。DeAngelo 和 Masulis (1980) 通过建立一般均衡模型,研究发现,公司所得税率的提高,会相应地降低公司税后债务成本, 进而提高了了公司价值。也就是说,公司高所得税率将导致债务融资的增加。DeAngel和Masulis(1983)也对上述理论分析进行了经验证实,结果表明,低所得税率的公司更倾向于较低的负债比率。Givoly et al (1992) 以美国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术,研究发现,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债务水平显著正相关, 且债务水平和非债务税盾之间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二)国内文献 冯根福等(2000)选取1996年以前上市公司4年的财务数据做相关分析,得出债务税盾与债务比例正相关的结论。王素荣和张新民(2006)运用了区间分析的方法,他们的研究表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与所得税税负存在正相关关系。吴联生和岳衡( 2006) 以我国取消“先征后返”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事件为研究背景,实证检验了所得税税率变化对资本结构的影响。结果表明,所得税优惠政策取消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提高,随着所得税率的提高,这类企业的债务融资水平也相应地提高。杨丽彬和陈晓萍(2007)以沪、深两市所有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企业的债务融资程度与实际所得税率正相关。国内关于非债务税盾对债务融资的影响的研究结论并不统一;而且,国内少有文献对债务税盾和非债务税盾如何影响公司债务融资决策这个的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本文试图从这一视角出发,以中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债务税盾和非债务税盾与公司债务融资之间的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Modigliani 和Miller(1958)在没有考虑税收因素的情况下,认为公司市场价值取决于投资决策,与融资决策无关。随后 Modigliani和 Miller(1963)对原来的模型进行了修正,将公司所得税引入资本结构模型,提出由于债务利息的税盾效应,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资本结构是100%负债。但是债务的增加势必会增加破产成本,权衡理论认为公司要在债务融资的税盾收益与破产成本之间进行权衡,最优资本结构应该是债务的预期边际税盾利益等于债务的预期边际破产成本之处。Myers 和 Majlif(1984)提出,公司融资的顺序首先是内源融资,其次是债务融资,最后才是权益融资。内源融资不存在发行成本和个人所得税,融资成本最低,被放在第一位,而债务融资由于发行成本低,存在节税效应,而且不会稀释控制权被放在了第二位。后来的学者从模型分析和实证检验的角度对债务税盾和债务融资行为关系进行了研究。DeAngelo 和 Masulis(1980)通过建立一般均衡模型得出税率低的企业倾向于较少的债务融资的结论;Mackie-Mason(1990)通过离散选择分析方法,研究发现边际税率与边际债务融资额显著正相关;Graham(1996a) 采用模拟技术估计,分析结果表明边际税率高的企业的债务比率高于边际税率低的企业,也就是说债务融资比率与税率正相关;Gordon和Lee(2001)研究发现税率对公司的债务水平有显著的影响,保持个人所得税不变,债务融资比率与公司税率成正相关关系。国内冯根福等(2000)选取1996年以前上市公司4年的财务数据做相关分析,得出债务税盾与债务比例正相关的结论。王素荣和张新民(2006)运用了区间分析的方法,研究表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与所得税税负存在正相关关系。杨丽彬和陈晓萍(2007)研究发现,企业的债务融资程度与实际所得税率正相关。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假设:

假设1:债务融资比率与公司实际所得税率正相关

除了债务利息具有税盾作用外,资产折旧和投资也起到税盾的作用,即通常所说的非负债税盾。DeAngelo Masulis(1980)认为,折旧、投资税收减免和税务亏损递延等可作为债务融资税收利益的有效替代,它们可起到抵减公司税收的作用,故在其他情况相同时,拥有较多非债务税盾的公司,债务融资较少。Ross(1985)对此的解释是,当非债务税盾增加时,企业进行债务融资的激励减小,并且当债务增加时,破产的风险增加,而增加非债务税盾可以解决这个问题。Wald(1999) 的研究也表明非债务税盾和财务杠杆负相关。Mackie-Mason(1990)指出当公司接近于税耗尽点(tax exhaustion)时,非债务税盾与债务税盾的替代作用将增加。Dhaliwal,Trezevant和wang(1992) 在Mackie-Mason(1990)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非债务税盾和债务融资比率呈现明显的负相关。国内肖作平和吴世农(2002)研究表明非债务税盾与债务水平呈负相关关系。贾利军和彭明雪(2007) 利用我国电力行业2003年至2007上市公司的平衡面板数据,研究发现资本成本、流动比率、非债务税盾与资本结构显著负相关;胡国柳和黄景贵(2006) 研究发现,非债务税盾与资产负债率和流动负债率显著负相关。由此,提出假设:

假设2:非债务税盾对债务税盾具有“替代效应”,即非债务税盾与债务融资比率负相关

(二)模型建立和变量定义 为检验以上假设,本文运用如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分析。

其中, 代表被解释变量―债务融资比率,这里用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率来衡量。根据Hausman检验结果选择固定效应模型, 代表随机误差项。之所以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率来衡量债务融资比率,主要是基于以下的考虑:第一,国外的研究侧重于以长期负债/总资产来衡量债务融资,国内由于企业从银行获得长期贷款受到较多的限制,存在较多以短期融资的滚动来替代长期融资的现象,因而多数学者以总负债/总资产,即资产负债率来衡量债务融资。第二,考虑到企业债务中除短期借款和非流动负债以外的其它科目(如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并不是企业融资过程中主动选择的结果,因而将其剔除,以带息负债率来衡量债务融资,其值由带息债务/总资产来确定。上市公司债务融资除了考虑债务税盾和非债务税盾的影响之外,还要考虑其他其他因素的影响。本文把公司规模、资产形态、成长性、盈利能力、现金流等因素作为影响债务融资的控制变量。公司规模和资产形态代表公司的综合实力,其值越高,负债融资的成本就越低;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表征公司的内部融资能力和运营能力,一般盈利能力强,现金流稳定的公司可通过内部融资的方式筹措资金,其对债务融资的需求相对较低;成长性较高的公司,对债务融资的需求比较强烈;股权流通性较高的上市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增发成功的可能性很高,其对债务融资的需求相对较弱;如果公司股票价值被市场被高估,其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有较多投资项目,债务融资需求会比较强烈。具体变量的定义如表(1)所示。

(三)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2年至2008年的深沪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在样本选取的过程中,对样本做了如下处理:(1)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2)剔除ST、PT类上市公司;(3)剔除资产负债率大于1的公司,实际上是资不抵债的公司;(4)剔除异常数据及数据不全的样本。为了克服离群值的影响,本文对主要变量作了Winsorized缩尾处理;为了避免内生性问题的出现,本文采用滞后一期的财务数据进行指数化的处理,因此实际的数据年限为2001年至2008年。经过以上筛选过程,共得469个样本公司7年的平衡面板样本数据3283个。本文的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和Wind资讯,统计分析软件为stata11。

四、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列示了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上表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率的均值分别为48.54%和30.77%,融资结构比较合理。上市公司实际税率的均值为23.8%,小于所得税改革之前的33%和改革之后的25%的水平,说明一部分上市公司享受了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市公司的非债务税盾的均值为15.36%,但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别却很大,这说明部分上市公司充分利用了非债务税盾的抵税作用,而另外一些公司这方面的功能基本没有得到发挥。

(二)回归分析 本文对前述模型进行了分组检验:

(1)全样本回归。为了进一步地检验债务税盾和非债务税盾对债务融资的影响程度,本文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对模型1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可以看出:第一,债务税盾对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的影响都为负,并且对带息负债的影响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对于债务税盾的反应并不敏感,不会为了追求债务税蔽而主动增加负债融资。第二,非债务税盾对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的影响都为负,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非债务税盾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债务税盾为存在显著的替代作用。第三,无论资产负债率还是带息负债率,非债务税盾的作用力要大于债务税盾的作用力,带息负债率为例,非债务税盾对影带息负债率响系数为-0.2829,而债务税盾对其的影响系数为仅为-0.0013。由此可见,在我国,非债务税盾对债务融资的影响力是非常大的。

(2)基于不同时期的分组回归。2005年我国证券市场出台了大量旨在完善我国基础性金融制度的政策,这些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我国资本市场融资环境。为了判断制度环境改善能否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以2005年为界,分别对2002年至2005年、2005年至2008年和整个时间段2002年至2008年这三个时间区间对带息负债率进行分组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可以看出:在2002年至2005年和2005年至2008年这两时间区间内,债务税盾和非债务税盾对带息负债率的影响全部为显著为负,但非债务税盾影响系数要大于债务税盾的影响系数;2005年至2008年时间区段,债务税盾和非债务税盾对带息负债率的影响作用要大于2002年至2005年时间区段其的影响作用。表明随着我国金融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融资环境的不断好转,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变得更加理性,存在较为明显的债务税盾效应和非债务税盾效应。

五、结论

本文分析结论如下:(1)债务税盾对债务融资没有显著性的影响,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对于债务税盾的反应并不敏感,不会为了追求债务税蔽而主动增加债务融资。(2)非债务税盾对债务融资的影响显著为负,这表明上市公司非债务税盾对债务税盾存在显著的替代作用。(3)2005年之后随着我国金融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融资环境的不断好转,上市公司的负债融资行为更加理性,存在较为明显的债务税盾效应和非债务税盾效应。

*本文系内蒙古中小企业基地课题“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管理研究”(项目编号:YJD10010)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冯福根、吴林江、刘世彦:《我国上币公司资本结构形成的影响因素分析》,《经济学家》2000年第5期。

[2]肖作平:《资本结构影响因素和双向效应动态模型―来自中国上市公司面板数据的证据》,《会计研究》2004年第2期。

[3]王素荣、张新民:《资本结构和所得税税负关系实证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06年第12期。

[4]杨丽彬、陈晓萍:《企业所得税对债务融资影响分析――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财会通讯(学术版) 》2007年第5期。

[5]贾利军、彭明雪:《我国电力行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实证分析》,《企业经济》2007年第12期。

[6]胡国柳、黄景贵:《资本结构选择的影响因素――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新证据》,《经济评论》2006年第1期。

[7]Modigliani F, Miller MH.The Cost of Capital.Corporat Finance and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58 .

[8]Modigliani F,Miller M H. Corporate Income Taxes and the Cost of Capital:A Correct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3.

[9]Myers and Majluf.Corporate finaneing and investment decisions When firms have infornlation that investors do not have.Journalof Financial Eeonomies .1984.

[10]DeAngelo,H.,and R.W.Masulis.Optimal Capital Structure under Corporate and Personal Taxation.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80.

资本利得税论文例8

作者简介:杨丽彬(1974―),男,内蒙古阿荣旗人,华中电网有限公司会计师陈晓萍(1976―),女,湖北红安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

税收对企业负债融资的影响一直是财务学关注的基本问题之一。Modiglinai&Miller于1963年在修正的MM理论中开创性地提出了存在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债务的利息费用作为税收的抵减项目存在税盾作用,并因此影响企业对债务融资或权益融资的决策。该假设促进了大量关于税收对企业资本结构影响的实证研究(Marsh,1982;Bradley,Jarrell and Kim,1984;Long and Malits,1985;Allg and Peterson,1986;Fischer,Heinkel,and Zechner,1989;Titman and Wessels,1988)。然而这些有代表性的研究就税收对企业融资决策的影响并没有产生一致的结论。Scholes&Wolfson(1992)认为,关于税收对企业融资决策影响的研究结论不一致性,可能是由于研究设计的不当引起的。利息费用的抵减作用只是企业组织最优设计问题中一部分,避税有多种不同的方式,不同的行业规则和其他摩擦导致不同的企业,采用不同的方式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可以通过研究不同的融资决策来支持这种假设,以新发行股票或债权融资为例,Macki―Mason(1990)研究了生产企业的融资方式;Trezevant(1992,1994)研究了实施新税法后的增量融资决策;Graham(1996)以公共企业为样本,研究了边际税率对企业融资方式的影响,认为边际税率高的企业通常会比边际税率低的企业更多的利用负债融资;Miller、Morris和Scallion(1994)以IPO公司为样本,研究了税收和融资决策的关系,并得到了强有力的结果来支持修正的MM理论假设;Wilson&Wolfson(1990)以商业银行业为样本得出了较强的结论验证了该假设。现有研究已经不仅集中在税收对企业负债或权益融资方式选择的研究上,而是集中边际税率对企业利息费用水平的影响程度(税率对企业负债融资的影响程度)。另外,还有关于企业中债务税盾和非债务税盾替代程度的研究。有代表性的是Mackie-Mason(1990),Graham(1996)和Dhaliwal,Trezevant&Wang(1992),他们以公用企业为样本研究了这种替代程度的影响。我国关于税收对企业债务融资的影响研究很少。资本结构方面的研究主要有:陆正飞、辛宇(1998)、李善民(1999)、冯根福(2000)、洪锡熙、沈艺峰(2000)对资本结构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探讨。袁国良、郑江淮、胡志乾(1999)和文宏(1999)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偏好进行了研究。

一、理论假设

(一)税收假设债务税盾的价值在于其与实际影响利息费用的税率呈直接正向的关系。企业利用债务融资的税后债务资本成本等于RD(1-t),其中:R是负债率,t是所得税率,D是债务资本成本。则债务资本的节税利益为tRD。税率与债务资本成本成反比即税率越高,企业税后债务资本成本就越低,利用债务资本成本获得的节税利益就越大,税盾的价值越大。对于一个发展良好的企业如果预期边际税率会提高,选择使用更多的债务资本将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节税利益。根据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企业的负债利用程度与企业的实际税率成正相关关系

(二)税收替代假设虽然利息支出的抵免作用能够产生税盾,但是其他的可抵免支出和递延所得税贷项也能够产生同样的效果来代替债务税盾(DeAngelo and Masulis,1980)。如购买固定资产所产生的折旧费用和投资抵税同样可以实现税盾效果。非债务税盾的存在为企业减少所得税提供了可选择的办法,同时也减弱了债务税盾的价值。非债务税盾对债务税盾收益的减缓程度取决于其对实际所得税税率的边际影响(Mselde-Mason,1990)。根据Wilkie(1988)的分析,如果将公司实际税率定义为:ETR=(PTI-TP)×TR/PTl,其中:PTI为税前会计所得;TP为税收优惠;TR为法定所得税税率。由上式可知在法定税率一定的前提下,ETR是TP和PTI的函数,如果TP与ETR完全相关,则PTI对ETR没有影响;在两者不完全相关的情况下,PTI和TP是影响ETR的两个因素。在此基础上。对等式两边求微分:dETR=(TR*TP/FIT)dPTI。表明ETR的变化同企业的变化是非对称的。如果11P为正,息税前利润高的企业实际税率就高;反之亦然。由于我国的实际税率也是由税收优惠与企业的息税前利润总额决定的,根据以上理论可推断出:总体上息税前利润高的企业的实际税率高于息税前利润低的企业。所以,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非债务税盾高的企业,息税前利润低,其实际税率也低,从而债务税盾的收益就小。根据以上分析我们提出:

假设2: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非债务性费用与企业的利息费用成反比。非债务性费用越高。企业债务融资享受的税盾收益越小

本文将所有的企业分为三大类,即税收耗尽企业(Tax exhausted firms)、税收非餍足企业(Tax insatiable firms)和税收敏感性企业(Tax sensitive firms)。其中税收耗尽企业是指那些息税前利润非常低,以至于实际税率低到甚至无法利用债务税盾的企业。对于这类企业,利息支出产生的有效税收收益(tax subsidy)非常小甚至可能是零。因此,税收耗尽企业进行债务融资主要是由于非税收因素,并且与非债务税盾的水平完全无关。税收非餍足企业是指息税前利润很高,实际税率也高的企业,这类企业完全有能力利用各种类型的债务税盾。在这种情况下,利息支出产生的税收收益很高,并且与非债务税盾的水平也完全无关。由于上述两类企业的预期边际税率要么很低(税收耗尽企业),要么很高(税收非餍足性企业),因此,非债务税盾的变动不可能影响其对债务税盾的利用程度。从实际税率看,税收敏感性企业介于税收耗尽企业和税收非餍足企业之间,对于这类企业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非债务费用越高,实际税率越低,从而债务税盾的收益越小;非债务费用越低,实际税率越高,债务税盾的收益就越大。因此,税收敏感企业的债务税盾水平(利息支出)受非债务税盾水平的影响。这三类企业的利息支出相对水平与非债务税盾相对水平的关系,同时我们提出:

假设3: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税收敏感企业、税收非蜃足企业比税收耗尽企业的债务利用程度高

假设4: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税收敏感企业的债务利用程度与非债务费用所占比重呈反向关系

假设5: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税收非餍足企业的债务利用程度与非债务费用所占比重没有关系

二、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本文研究的数据由CSMA2002数据库得到。相关财务比率由EXCEL表计算得出。相关信息来自于上市公司年报,该年报选自巨潮资讯网站(http://省略/)和中国证监会网站(csrc.省略/)。本文选取了1998~2002年沪、深两市所有的上市公司。在这些样本中以下特征的公司被剔除:金融类企业;每年新上市的公司、每年增发股票的公司、每年配股的公司;数据不全及有极端值的公司。主要是确保所选公司在债务融资行为和方式上的相似性。因为金融企业的特殊性,使其债务融资与一般性的企业差距很大,故剔除;同时也是确保企业资本结构的相对稳定。当年上市企业以及当年有新增股票和配股行为的企业,可以从股市上筹到大量的资金,其资本结构和企业的对外筹资政策与平时有很大的差异,故剔除此类企业。经过上述调整,样本包含4232个样本观测值。

(二)行业调整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需要对各个样本公司进行分类。行业分类的方法如下:采用了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01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该指引将上市公司划分为12个行业,代码从A到M,本文共划分了十九个行业。

(三)变量选择与模型设计根据假设1、2建立模型一:

IGP1=a0+a1TAXRATE1+a2NDS1+a3TAXRATE1*NDS1+a4LIQ+a5FLX+a6DIV1+a7ROA+E

具体变量解释。利用利息费用,息税前利润总额来衡量负债利用率的考虑是:首先,利息费用是对税盾的直接衡量,而负债比率(如资产负债率)是对税盾的间接衡量;其次,在分母上除以息税前利润总额主要是为了满足DeAngelo和Masulis(1980)提出的,税收替代假设中保持息税前利润总额的一致性的要求;最后,利用息税前利润总额可以减少利息抵减的内生性问题。国内学者张峥(2004)在计算债务资本成本时,使用财务费用代替利息费用,本文也遵循此方法,用财务费用代替利息费用计算债务利用程度。

Auerbaeh(1985),Mackie-Mason(1990),和Dhaliwal,Trezevant,和Wang(1992)提出了许多影响债务决策的非税收因素。抵押品的总量是重要的非税收因素。由于大量的抵押品可以为贷款提供足够的保障,所以企业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贷款,从而影响企业的负债水平。债务安全度Bradley Jarrell,and Kim(1984)、Dhaliwal,Trezevant,and Wang(1992)是非税收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主要用存货、设备和厂房的总和与总资产的比值(FIX)作为债务安全度的替代变量。同时,债务安全度也可以代表企业管理当局的道德风险,因为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相比对企业成本的影响具有较小的弹性。另外,盈利性和流动性的增加使企业对债务的需求减少或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贷款,而且盈利性和流动性与企业的破产成本成反向关系(Mackie-Mason(1990))。我们用资产回报率(ROA)表示盈利性;用现金占总资产的比例(LIQ)表示企业的流动性。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模型一的检验历年回归结果。检验结果可以看出:一是各年度的回归方程都是显著的,且无异方差、多重共线性和自相关问题;二是回归结果支持了假设1。各年的实际所得税率(TAX)与企业债务的利用程度(IGP)呈正相关关系,但由于TAX与NDS的交互作用的系数为负值,所以两者之间的相关性受到非债务性费用(NDS)的影响。随着非债务性费用(NDS)的增加,实际税率(TAX)对企业债务利用程度(IGP)的正向作用下降。当NDS达到一定值时,这种正向作用消失。当1998年NDS为2.36,1999年NDS为7.54,2000年NDS为3.81,2001年NDS为2.81,2002年NDS为17.833时,各年度的TAX对企业债务利用程度的正向作用为0。如果NDS大于上述值,则TAX对企业债务的利用程度的影响变为负向作用。我们对各年NDS大于上述值的企业占总企业的比例。

各年NDS大于临界值的样本期间所占比例很小,故从整体上说,实际所得税率与企业债务利用程度之间呈正相关关系,这与假设1一致。说明我国企业在进行融资时还是考虑了税收因素。三是回归结果不支持假设2。非债务性费用(NDS)的系数除2000年统计上不显著外,其余符号均为正,即非债务费用与债务性费用之间呈正相关关系,这与假设2矛盾。同时,NDS的系数还受到实际税率(TAX)的影响,随着实际税率(TAX)的上升,非债务性费用对企业负债程度的正向作用减弱。非债务性费用与企业负债之间正相关关系,在国外的研究中也被发现。如果一个有盈利能力的企业投资很大,并且为了投资还对外进行债务融资,这就可能导致非债务性费用与企业负债之间这种正相关关系,从而掩盖了债务性费用与非债务性费用之间的替代关系(Dammon and Senbet,1998)。

以上结果表明我国企业负债利用程度与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之间呈正相关关系,企业在进行债务融资时考虑了税收因素的影响。同时,企业的非债务性费用的比重越高其债务融资越多。

(二)模型二的检验根据假设3、4、5,我们提出模型二:

IGPi

所有的变量定义,这里将企业分为三大类:息税前利润总额小于0的企业称之为税收耗尽企业;息税前利润总额大于0的企业,通过行业调整再次分为两类。主要方法是首先计算各行业上市公司息税前利润总额/总资产的平均数,该行业中高于该

平均数的企业为税收非餍足性的企业,即渴望多负债从而享受税盾收益;该行业中低于该平均数的企业为税收敏感性企业。

将所有上市公司分为三大类后,我们设计了两个虚拟变量SEN和INS。当SEN取值为1时表示税收敏感性企业,取值为0时表示其他;当INS取值为1时表示税收贪婪的企业,取值为0时表示其他。历年回归结果。

从结果可以看出:一是各年度的回归方程都是显著的,且无异方差、多重共线性和自相关问题;二是在控制了企业的资产回报率、流动性、债务安全度和股利政策后,税收敏感企业、税收非餍足企业比税收耗尽企业的债务利用程度高,即在这两类企业融资过程中,享受税盾收益是其考虑的因素之一,这支持了假设3。三是1998年、1999年、2002年非债务性费用(NDS)与税收敏感企业的交叉项的系数统计上不显著,这与假设4不一致;2000年交叉项的系数为正,且统计上显著,说明在这一年里随着非债务性费用(NDS)的上升,税收敏感性企业负债增多,从而比税收耗尽企业负债利用程度更大,这与假设4不一致。这从另一方面反映了这类企业负债投资的行为较严重,从而掩盖了债务性费用与非债务性费用间的替代作用;2001年的交叉项系数为负,且统计上显著,说明随着非债务性费用(NDS)的上升,税收敏感性企业负债减少,即支持了假设4。四是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2年非债务性费用(NDS)与税收非餍足企业(INS)的交叉项系数统计上不显著,不能拒绝假设5,说明税收非餍足企业的非债务性费用对其负债利用程度的影响不显著。2001年非债务性费用(NDS)与税收非餍足企业(INS)的交叉项的系数为负数,且统计上显著,这使得随着非债务费用上升,税收非餍足企业对负债程度正向作用减弱,这与假设5不一致。原因可能是2001年我们以高于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为税收非餍足企业的标准不能满足理论上对于税收非餍足企业的要求所致。

资本利得税论文例9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1-0032-04

一、资本结构决策的依据

MM理论认为,资本结构能够影响企业价值,因此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资本结构是最佳的;由于企业价值是以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为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现值,所以使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小化的资本结构是最佳的;同时,股东财富最大化通常也被看作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之一,所以使企业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资本结构也可能是最佳的。

(一)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价值是未来息税前利润折现后的价值。假设M企业未来每年产生的息税前利润都相等为EBIT,加权资本成本为WACC,企业所得税税率为T,债务利率为Kdebt,未来所产生的息税前利润率为EBITRATE,资产为A,负债为D,所有者权益为E。

影响企业价值的两个因素一个是息税前利润,另一个是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是一个税后的概念,为使其一致,息税前利润应该使用税后价值。假设未来几年的现金流量额都相等,则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就形成一个永续年金,即企业价值等于未来的息税前利润税后价值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之比。由于息税前利润、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及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都与资本结构无关,所以资本结构对企业价值没有影响。上述分析说明,在资本结构决策中,资本成本最小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与资本结构决策无关。

这与MM理论相违背。有税的MM理论认为有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具有相同风险等级的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上债务利息抵税收益的现值,即有负债企业的价值由于节税利益的存在而大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如果有负债企业并不存在利息抵税收益,那么MM理论的观点就与本文的观点是一致的。然而,有负债企业的利息抵税收益是否存在呢?

由于企业的债务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企业的应交所得税。所谓抵税收益,就是指企业因为债务利息税前扣除而少交的企业所得税。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企业能够取得抵税收益,那么国家一定会减少相等数量的税收。可以通过分析国家的税收情况反面分析抵税收益问题。假设M企业负债为D,债务利率为Kdebt,企业所得税为T,息税前利润为EBIT,企业应向国家交纳(EBIT-D・Kdebt)・T的所得税。对于国家来说,应收到EBIT・T的所得税,可是现在国家只收到了企业交纳的(EBIT-D・Kdebt)・T,那另外的那部分税收D・Kdebt・T是不是所谓的抵税收益?企业的债务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使得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从而产生抵税收益。根据这样一句话分析,企业的债务利息为D・Kdebt,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D・Kdebt,节约了D・Kdebt・T的税款,所以D・Kdebt・T就是所谓的抵税收益。但是,应该注意到,将资金借给企业的债权人取得了D・Kdebt利息收益。因此该债权人应向国家交纳的所得税为D・Kdebt・T。从这个分析看来,国家并没有因为企业的负债而减少税收。既然国家没有减少税收,那么企业也就不可能存在抵税收益了。

但是,M企业由于负债的存在所交的税款的确少于无负债情况下M企业所交的税款。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所取得的利润。有负债的情况下,M企业实际的收益为EBIT-D・Kdebt,应向国家交纳(EBIT-D・Kdebt)・T的所得税;无负债的情况下,M企业实际的收益为EBIT,应向国家交纳EBIT・T的所得税。显然有负债的情况下M企业的收益小于无负债情况下M企业的收益,而有负债的情况下M企业的所得税也小于无负债情况。所以M企业并没有产生抵税收益。

M企业支付给债权人的债务利息为D・Kdebt。债权人根据取得的这部分收益,应交纳所得税为D・Kdebt・T。债权人交纳的这部分所得税是从M企业取得的债务利息的一部分,相当于M企业通过债权人将这笔税款交给国家。当M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债权人不同时,国家向债权人收取所得税时是按债权人的税率计算的,国家从债权人处收取的税款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D・Kdebt・T,但这个差异与M企业无关。因为M企业已经按照自己的税率把税款包含在债务利息里交给债权人,至于国家从债权人收取的税款是国家与债权人之间问题,与M企业无关,M企业没有少交所得税,所以没有产生抵税收益。

(二)股东财富最大化

权益净利率对于股东来说,是股东所能够取得的收益率,不受非财务因素的影响,能够准确地衡量股东财富。至于每股收益,本文认为当股价一定的时候,权益净利率与每股收益在决策方面是等价的。假设某企业的资产为A,资产负债率为F,债务利率为Kdebt,所得税税率为T,股价为P,息税前利润为EBIT,则负债为AF,债务利息为AF・Kdebt,净利润为(EBIT-AF・Kdebt)・(1-T),则每股收益为:

其中表示资本结构,当未来息税前利润率EBITRATE大于债务利率时资本结构与股权成本呈正相关;当未来息税前利润率EBITRATE小于债务利率时资本结构与股权成本呈负相关,所以,不论未来息税前利润率怎样变化,资本结构都与股权成本有关。而股权成本就是投资者的权益净利率,所以资本结构与股东财富相关。也就是说,股东财富可以作为资本结构决策的依据。由于每股收益与权益净利率具有决策等价性,因此每股收益与权益净利率都可以作为资本结构的决策依据。

二、资本结构决策的范围

资本结构决策的范围,就是为每股收益(EPS)确定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内,确定最佳的资本结构。能够反映资本结构范围的比率有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权益乘数和长期资本负债率,其中资产负债率为大家所熟知与认可,所以下文通过对资产负债率研究来确定资本结构决策的范围。

(一)资产负债率的下限

企业为了维持并且扩大经营规模,需要筹集长期资金。长期资金按照来源可以分为股权资金和债权资金两大类。一个客观的事实是,任何企业对股权资金或者债权资金的筹集能力都是有限的。假设M企业需要筹资的总额为A,M企业的股权资金筹资上限为S,S

然而,这只是M企业资产负债率的理论上限。在现实的资本结构决策中,资产负债率的上限还受到财务困境成本的影响。根据权衡理论,随着企业资产负债率的上升,企业的破产可能性不断增大,企业的财务困境成本随之增长。值得注意的是,权衡理论只是提出财务困境成本的概念,并没有给出财务困境成本的计算方法,也没有对其性质进行描述。权衡理论认为,财务困境成本表现为“高管人员离职、供应商停止供货以及潜在债权人停止向企业提供资金”等现象为企业带来的损失。然而,随着资产负债率的提高,尽管企业破产的可能不断增大,但并不一定会出现高管人员离职、供应商停止供货以及潜在债权人停止向企业提供资金等现象。上述现象显然是在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超过了企业所能承担的风险之后才出现的。这说明权衡理论所定义财务困境成本应该是一个间断的函数。当资产负债率小于某一数值时,不存在财务困境成本;当资产负债率超过这个数值时,财务困境成本出现,并呈现出递增的性质。可是,资产负债率的上升的确会使企业的破产可能性连续增大,所以财务困境成本理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而不可能是一个简单的分段函数。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隐性财务困境成本表现为负债利率的提高,会影响企业的财务杠杆。为了取得财务杠杆利益,一个正常的企业会保持一定程度的财务杠杆效应,所以正常企业通常应该存在一定的隐性财务困境成本。显性财务困境成本的出现,意味着企业的生存已经出现了危机。因此,一个正常的企业一定会避免显性财务困境成本产生。假设Du为M企业产生显性财务困境成本的临界负债值,则M企业在进行资本结构决策时,可以选择的资产负债率的最大值为Du/A。综上所述,M企业资产负债率上限为:

由于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无关,因此资本成本最小化方法与企业价值最大化方法都不能用来进行资本结构决策。EPS比较法是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的,是可以用来进行资本结构决策的。然而,EPS比较法既忽略了风险也忽略了借款利率随着负债比率变动而产生的波动。所以,本文利用改进后的EPS比较法进行资本结构决策。

三、EPS比较法的简化

EPS比较法是追求财务杠杆效应最大化的方案。财务杠杆效应分为正效应和负效应两种。当未来息税前利润率大于债务利率时财务杠杆表现为正效应,为企业带来财务杠杆利益;当未来息税前利润率小于债务利率时财务杠杆表现为负效益,使企业产生财务杠杆损失。财务杠杆效应的不确定性就是所谓的财务风险。因此,利用EPS比较法进行资本结构决策时,理应考虑风险问题。而现有的EPS比较法,单纯追求财务杠杆效应最大化,忽视了风险,所以有必要改进。另外,EPS比较法默认债务利率是确定的常数,随着资产负债率的提高,隐性财务困境成本表现为债务利率的上升。所以,在EPS比较法的改进过程中,应该考虑债务利率的变动。

(二)EPS比较法的简化

EPS无差别点=总资产×债务利率。在论述中有两个条件必须满足,即债务利率和股票价格必须是常数。但这两个条件并不是总能得到满足。很多情况下,股价或者债务利率会发生变动。由于,其已知条件实际上是债务利息和普通股数量,所以可以通过调整使股价或者债务利率统一。调整方法如下:

这两个公式都是将利率或者股价调整为新利率或新股价。

原总资产数额是确定的,将原总资产按照新债务利率和新股价进行调整,原总资产调整后的数额加上新筹资的总资产,使得不同方案下的总资产是相同的。若将新筹资的数额进行调整,每种方案所调整的数额都是不一样的,而原总资产是确定的,使得其总资产不相等,从而使整个推导过程都不成立。因此,当新筹资存在债务利率和股价有变化时,应将原有资产按照新债务利率和股价进行调整,并做出比较。

四、最佳资本结构的求解

(一)预期息税前利润的风险调整

不同的决策者对风险的态度是存在差异的,根据对风险的偏好不同,可以将决策者分为风险回避者、风险追求者和风险中立者。由于实际的决策中,绝大部分都是风险回避者,所以经济学通常站在风险回避者的角度来分析问题,本文同样以一个风险回避者的角度分析。对于一个风险回避者来说,当预期收益相同时,偏好于具有低风险的方案。也就是说,风险回避者认为低风险的预期收益大于高风险的预期收益。理论上认为,对于有风险的预期收益,风险回避者会根据风险程度对其打折。

由于风险回避者是在预期收益相等的情况下,选择风险相对较小的方案。也就是说,风险回避者是根据单位风险而不是根据总风险对预期收益进行打折处理。因此,财务管理学中用标准离差率v=来表示单位风险。为了对预期的息税前利润进行风险调整,决策者还需要确定一个单位风险折扣系数b。b与决策者的风险回避程度正相关,非常厌恶风险的决策者会选择很大的折扣系数,而风险回避程度较低的决策者会选择一个较小的折扣系数。

(二)债务利率的变动

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息税前利润率与债务利率相比较,当调整后的预期息税前利润率大于债务利率时,此时负债越多越好,当调整后的预期息税前利润率小于债务利率时,此时负债越少越好。当负债增加时,出于风险与收益相对应的考虑,债权人通常会提高借款利率来补偿信用风险,所以债务利率会随着负债的增加而提高;同样当负债越少时,债务利率会降低。

资本利得税论文例10

[DOI]10.13939/ki.zgsc.2016.24.145

1 所得税会计概述

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利润所计算的税。由于服务的对象不同,财务会计与税法关于利润的认定并不相同。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会计人员计算利润的目的是向财务会计报表使用者报告企业的经营成果,提供企业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信息;税法将企业的利润定义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目标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帮助国家推行相关的政策。下文分别以国债利息收入和固定资产折旧为例,简要说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对于企业来说,国债利息收入是企业价值的增量,有必要向企业的所有者进行分配,应该计入会计利润中;从税法的角度讲,政府为了鼓励民众购买国债,规定国债的利息收入免收所得税,所以国债利息收入不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于是,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了差异。

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无论对于财务会计而言还是对于税法而言,都是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是一种费用,应该从会计利润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财务会计与税法对于折旧金额的认定却不尽相同。企业会计人员专注于本企业的财务活动,根据各项固定资产的预期利益产生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残值、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税务机关为了简化税收工作,统一规定某一类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因此,虽然财务会计与税法都认为折旧应该从会计利润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双方认定的折旧金额却不同,差异也随之产生。

无论上述差异存在与否,企业都必须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并且按时将税款上缴至税务机关。由于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税款无法向所有者进行分配,需要从会计利润中扣除,因此财务会计将这种扣除金额定义为“所得税费用”。根据上文的论述,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通常并不相等,那么所得税费用是否应该等于应交所得税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所得税会计的目标就是解决如何计算所得税费用,如何对与所得税费用相关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从所得税会计的发展过程看,所得税费用的确定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下面分别说明这两种方法的原理,并讨论两种方法的合理性。

2 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

2.1 所得税费用计算的基本原理

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有两种,分别是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所谓暂时性差异是指在企业存续期间内差异总和恒为零的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在企业存续期间内差异总和不恒为零的差异。上文中提到的国债利息收入导致的差异在国债持有期间内始终存在,而且这个差异总是导致会计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其总和不为零,是一个永久性差异。固定资产折旧则不同。无法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计算折旧,固定资产的全部成本都会在其存续期间内完全扣除,所以这个差异的总和在企业存续期间内恒为零,是一个暂时性差异。在会计理论上,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的名称发生过一些变化。从我国的情况看,2006会计准则(以下称为“新会计准则”)出台以前,会计理论上将这两种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从语言学的角度讲,“永久”也是一个时间概念,所以这种命名方式存在逻辑上的问题。新会计准则中提出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但没有显式地提出“永久性差异”的概念。部分学者据此认为新会计准则不承认永久性差异。本文不同意这个说法。本文认为,新准则是为了与“永久性差异”相区分才提出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如果新准则不承认永久性差异,那么就应该直接将全部差异定义为“所得税差异”,而没有必要加上“暂时性”这个限定词。所以,新准则并不是不承认永久性差异,而是通过“暂时性差异”这个名称,隐式地说明了永久性差异的存在。因为“暂时”和“永久”都是一种时间概念,而且是一组反义词,所以本文认为新准则对两种差异的命名比以前的命名要符合逻辑。

上式说明,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处理所得税费用,总有下面的关系存在

所得税费用总额=应交所得税总额(1)

所得税费用总额=会计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永久性差异总额×所得税税率(2)

应付税款法根据式(1)来计算所得税费用。支持应付税款法的人认为,如果让每个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都等于当期的应交所得税,式(1)就可以得到满足。

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根据式(2)来计算所得税费用。支持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人认为,既然所得税费用总额最终只与会计利润和永久性差异之和成正比,那么只需要在每个会计期间将当期的暂时性差异扣除,则式(2)可以成立。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主要分歧在于是否对暂时性进行特别处理。由于应付税款法不需要单独处理暂时性差异,因此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相比较,应付税款法的实务处理过程更加简便。

2.2 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合理性比较

应付税款法不单独处理暂时性差异,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将暂时性差异对应的所得税税款处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付税款法认为每一个会计期间的所得税等于当期的应交所得税,而纳税影响会计法认为每一个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构成:与当期会计利润相关的所得税税款、与当期永久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所以,对两种方法的合理性进行比较,本质就是说明“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是否应该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和“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中到底包括哪些内容”这两个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分别是资产的确认问题和费用的确认问题,所以有必要分析资产和费用的会计实务本质。

根据持续经营假设,企业在可以预见的期间内不会进行清算。既然企业要持续经营下去,那么营利就是其主要的目标。最直接的利润计算方法就是用得到的利益减去曾经付出的代价。因此,财务会计中资产的主要计量属性是历史成本。从历史成本的角度讲,资产是“准备在未来会计期间回收的成本”;而费用是“不准备在未来会计期间回收的成本”。所以,费用包括两个类别:第一类是在当前会计期间可以回收的成本;第二类是当前以及未来会计期间都无法回收的成本。第二类费用的确认是“谨慎性原则”导致的。根据会计上坚持的“谨慎性原则”,如果会计人员预计某项成本未来无法回收,那么应该将这种损失提前至当前会计期间确认。

既然暂时性差异在企业存续期间内总和为零,那么当前会计期间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的某一个会计期间总会完全消失。也就是说,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成本在未来期间可以回收。因为资产的会计实务本质是“准备在未来会计期间回收的成本”,那么与暂时性差异相关联的所得税税款应该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从这个意义上讲,永久性差异是在企业存续期间内无法“转回”的差异,与永久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在未来会计期间无法回收。这符合第二类费用的会计实务本质,所以与永久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应该确认为当期费用。会计利润是当前会计期间取得的税前利润,与当期会计利润相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视为当期会计利润中包含的内容。换言之,与当期会计利润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是当前会计期间内已经回收的成本。所以,这部分所得税税款符合第一类费用的会计实务本质,在会计实务中应该确认为费用。

综上所述,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应当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中应该包括与会计利润相关的所得税税款以及与永久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这个分析结果说明,尽管纳税影响会计法比应付税款法复杂,但前者比后者的合理性更强。

3 债务法与递延法

3.1 税率变动与前期差异调整

前文的证明中假设企业在存续期间内所得税税率保持不变,但在会计实务中,所得税税率的变化也时有发生。如果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税率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其所得税费用计算结果;如果企业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那么税率的变动会导致相同暂时性差异在转回时对应的所得税税款不同,从而影响所得税费用的计算结果。面对所得税税率的变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实务中存在两种处理方法:债务法和递延法。债务法认为需要对所得税税率变动前期的暂时性差异进行调整;而递延法则认为不需要调整前期暂时性差异,只需要在未来会计期间按照变动后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相关的所得税税款。

3.2 债务法与递延法的合理性比较

调整前文的分析,假设在第m(1≤m≤n)年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发生了变化。设变动前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t,变动后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T,则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总额为:

通过这个结果,说明在所得税税率有变动的情况下,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总额不为零。由于应付税款法不考虑暂时性差异的处理,所以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不会受到所得税税率变动的影响;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将暂时性差异排除在所得税费用之外,当所得税税率变动的时候,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余额会导致所得税费用总额不等于应交所得税总额,从而导致根本性理论错误。

由于(t-T)・A部分的所得税税款无法在未来会计期间回收,根据第二类费用的会计实务本质,该部分所得税税款应该确认为税率变动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因为A是所得税税率变动前期的全部暂时性差异,所以对所得税税率变动前期的暂时性差异进行相应调整的债务法才是合理的做法。相反,递延法的理论依据就显得苍白。

4 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根据暂时性差异的计算起点不同,债务法分成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法。

4.1 利润表债务法原理

利润表债务法以利润表项目为起点,逐一确认每项收入与费用的差异并将其划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两个类别,利用会计利润与永久性差异计算所得税费用,将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倒挤计入递延所得税,根据余额方向或者计入资产或者计入负债。

利润表债务法的理论依据是“收入费用观”。收入费用观认为,企业的利润是收入与费用的差额,是收入与费用想配比的结果。所得税会计的处理过程,应该先确定所得税费用,而递延所得税只是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从利润的计算看,收入费用观直观而且合理。但是从所得税会计的角度看,收入费用观却颠倒了资产与费用的确认原则。也就是说,因为收入是“资产的增加”,费用是“资产的减少”,所以应该先确认资产,再将资产的差额计入收入或者费用;而不是先确认费用,而将差额计入资产或者负债。

4.2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原理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起点,逐一确认各个资产与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并根据差异的性质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最后把递延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倒挤计入所得税费用。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论依据是“资产负债观”。该观点认为,企业的利润是企业期末净资产与期初净资产的差额排除资本投入与利润分配后的结果。所得税会计的处理过程,应该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将资产负债表调整为以税务为基础的资产负债表,通过计算期末净资产与期初净资产的差额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

根据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基本原理,当期的应交所得税包含与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相关的三部分税款,而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与会计利润和永久性差异,所以二者的差为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税款。上述推导过程说明,暂时性差异来源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推导仅能说明暂时性差异来源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而不能说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一定是暂时性差异。假设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形成永久性差异,由于当期的应交所得税和当期所得税费用中都包含与永久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这个差异在计算的过程会被抵销掉,因此式(3)的结果中不含有这个差异。也就是说,暂时性差异一定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但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不一定是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