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经济与管理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7 18:14:32

经济与管理论文

经济与管理论文例1

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归纳了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后写道:“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人类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

苏联人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不够确切,以原始社会代替亚细亚社会,归纳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其低级阶段)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的理论。

20世纪30年代,中国人在进行了关于中国社会史问题的大讨论之后,按照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理论,把夏商周三代确定为奴隶社会,战国以后确定为封建社会,并认为至迟在明清时期,中国已经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按照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的说法,“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也会缓慢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

几十年来,许多人认为经苏联人修改后的形态更替理论虽然比较清楚,但也更加绝对化,绝对化的结果是产生了许多疑问:“亚细亚社会”真是原始社会吗?夏商周是奴隶社会的依据何在?战国以后的社会符合封建社会的特点吗?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为什么没有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本文根据地理条件,应用经济学原理探讨社会形态的基础,并对不同社会形态的关系予以分析。

一、亚细亚社会不是原始社会

“亚细亚”的本意是太阳升起的地方,亦即东方。在西欧人来,从埃及经两河流域、伊朗高原、印度半岛到中国、日本甚至澳大利亚、新西兰,都属于东方,他们把“东方”这一广阔地域笼统地称为“亚细亚”洲,简称亚洲。由于四大文明古国埃及、巴比伦、印度和中国都位于东方,所以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无疑就是指存在于四大文明古国的生产方式。根据我们对中国情况的了解,以农户家庭生产和生活为基础的小农结构是这种生产方式的主要特点。由于文明古国几千年来的生产方式一直没有多大变化,直到资本主义扩张到这里时还保持这样的小农结构,所以把它作为原始社会形态显然是不妥当的。那么马克思为什么把亚细亚社会作为古代奴隶制社会之前的社会形态呢?

晚年的恩格斯在研究家庭问题时曾经谈到这一原因。马克思提出社会形态的1859年,人们还没有开始研究家庭演变的历史,但当时就已经知道,氏族的规模大而家庭的规模小,所以人们普遍以为氏族制度是由家庭(或家族)制度发展起来的。由于希腊、罗马的古代社会产生于氏族制度(解体以后),而埃及、巴比伦、中国等文明古国却仍然是以家庭农户为基础的生产方式,这就有理由认为古代奴隶制生产方式是文明古国亚细亚生产方式发展的结果。由于亚细亚社会的产生也确实早于古代希腊社会,于是马克思就把亚细亚社会和古代社会看成是依次演进的两个社会形态。

1877年,摩尔根在他的《古代社会》一书中阐明,家庭有着长期演变的历史,以血缘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的原始形态是氏族,它在世界上曾经普遍存在,而家庭和家族的各种形态,则是氏族解体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这样,实际情况就与人们原来所认为的相反,不是家庭发展成氏族,而是氏族发展为家庭和家族。于是,以家庭农户为基础的亚细亚社会,就肯定是氏族社会经过长期演变发展才形成的社会形态。由于苏联人无法合情合理地解释亚细亚社会,于是他们把亚细亚社会一笔勾销,在它原来的位置上放入了原始社会。但是这样一来,从原始氏族组织发展起来的社会,都要首先经过奴隶社会阶段。这一教条主义的历史框架,给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研究设置了许多障碍,也引发了许多无谓的争论……

无论如何,本来意义上的亚细亚社会,与苏联人用以代替他的原始社会根本不是一回事。

二、中国没有经过奴隶社会

我们知道,世界历史上最典型的奴隶制国家存在于古代的希腊和罗马,南北战争前的美国南方,也广泛地利用奴隶进行生产,雅典是古代希腊最著名的城邦,它把战争中大量的俘虏变为奴隶,依赖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发展了工商业,奴隶们“在监工的监督下在房屋很大的手工工场内一起工作”(恩格斯语),产品销售到地中海沿岸的广阔地域。罗马帝国时期的意大利境内,也曾经有过许多面积巨大的庄园,由少量奴隶照管牛羊经营畜牧业,或者使用大批奴隶经营园艺业,产品则在城市市场上出售。南北战争前的美国南方,种植园主利用大量黑人奴隶从事单一作物(例如棉花)的生产,为欧洲和北美的工业提供了大量原料。

经济人选择与社会形态

容易发现,以上利用奴隶劳动的共同特点就是为市场进行批量生产。那么,市场的存在是不是奴隶制生产的必要条件呢?

理解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关键是把奴隶看成是能够思考并具有个人追求的经济人。由于奴隶劳动没有任何报酬,所以他们在工作中总想消极怠工,被逼无奈就会逃跑或反抗,这一情况要求利用奴隶劳动的人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很容易理解,监督单个奴隶劳动,剥削收益显然不能补偿监管费用,所以在经济上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只有当大批奴隶集中在一起劳动,生产单一产品时,每个奴隶所分摊的监督管理费用才比较低,利用奴隶劳动才是划算的。但是,由于单一产品不能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求,所以单一产品生产者必须依赖市场进行交换,这样,市场的存在就是实行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前提。

按照恩格斯的看法,罗马奴隶制的消失,正是由于丧失了市场条件。“罗马帝国的田庄田产及其园艺业,随着领主的贫穷和城市的衰落而失败了,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大庄园经济,已不再有利可图。无论在乡村的大规模的农业方面,还是在城市的工场手工业方面,它所提供的收益都不能够补偿劳动的耗费,因为销售它的产品的市场已经消失了。帝国繁荣时代的庞大的生产,已经收缩为小农业和小手工业,这些小农业和小手工业都不能容纳大量的奴隶了。只有替富人做家务和供他过奢侈生活的奴隶还存留在社会上。”可见,收益不能补偿劳动消耗,是奴隶制灭亡的根本原因。

论文经济人选择与社会形态来自

从历史上看,利用奴隶劳动还与行业的特点有关。手工业是便于集中在房屋或院落中进行生产的,因为手工业的劳动场所固定,也便于计件规定劳动任务,监督管理费用比较低,这就便于利用奴隶劳动。农业耕作却根本不同:要防止在没有围墙的野外进行田间耕作的奴隶逃亡,需要花费很大力量进行监管,这在经济上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另外,大部分农活也不便于计件确定劳动成果,这就要求劳动者有很高的自觉性,而奴隶劳动显然不具备这一主观条件;最后,大部分农产品都低值笨重(重量大而价值低),承受不了远距离的运输费用,无法销售到范围广阔的地区,所以根本不适合于批量生产,因而不便于奴隶劳动。历史上在农业中利用奴隶劳动的,都是生产畜牧、园艺产品和棉花、橡胶等工业原料产品,因为它们价值较高,能够承受较远距离的运输费用,适合于供应范围广阔的市场,因而适合于批量生产。那么,中国的夏商周时期,具备不具备利用奴隶劳动的条件呢?

在夏商周的大部分时期,铁器还没有出现,生产力还非常低下,手工业产品不可能批量生产,所以手工业中不可能利用奴隶劳动;从农业方面看,当时也不存在销售高值农产品的市场,所以农业中也不存在利用奴隶劳动的条件。因此,那时中国不可能存在在奴隶制生产方式。

中国不存在奴隶制生产方式,也早已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认识,例如普列汉诺夫在其《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问题》一文中就明确指出,由于特定地理环境的影响,在中国、埃及等国家的原始社会解体以后,并没有导致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出现。当然,不存在奴隶制生产方式并不等于说中国从来没有过奴隶:奴隶劳动有自己的特点,罗马帝国大规模的奴隶制生产消失以后,家务劳动中的奴隶还长期存在。中国也曾经长期存在为宫庭服务或为富人做家务劳动的奴隶。但家务劳动不能代表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我们不能以家务劳动中存在奴隶劳动而断言中国存在奴隶社会。

三、封建的本意和西欧封建社会

随着日耳曼人的入侵和罗马帝国的灭亡,西欧逐渐形成了封建主义和庄园制度,封建主义的特点是层层分封,最后在国王以下形成了公、侯、伯、子、男五等贵族,各级封臣都对他的封主承担义务,最主要的义务是在战争时提供一定数量的武装士兵,“封建”一词就是指这种分封。下层封建主都拥有自己的庄园,因而称为庄园领主。庄园的耕地都分成长条形小块,领主自用的耕地和农奴的份地互相错开。农奴要自备家具和牲畜在领主用地上耕作,还要有一定时间替封建主服其他劳役。这种剥削方式通常称为劳役地租。

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用经济学原理阐明了西欧封建主义、庄园制度和劳役地租形成的基本原因。西欧的土壤、气候条件使得食物消费品的种类非常复杂,动物性食品一直占相当比重,许多产品不便于长期保存和远途运输,因而不易集中利用,所以国王和大封建主无法直接以消费品的数量来确定其臣属的义务。另一方面,当时货币经济还不存在,没有可品交换的市场,所以也不能以货币来确定臣属的义务。这些条件决定了国王和大封建主无法建立常备军以保护他们所管辖的广阔地域,于是,只好分封其部属并要求他们在战争需要时提供士兵并负责装备和给养,层层分封的结果就形成了典型的封建制度。

以庄园为基本生产和消费单位的社会结构,也是与西欧特定的客观条件相适应的。在封建制度形成后的很长时期内,西欧人口稀少,庄园之间还存在着广袤的荒野,荒野上不时有盗匪出没,携带货物在荒野上旅行要冒很大风险,所以没有人将日用品运输到广阔的村落进行销售,这就迫使庄园必须生产自己所需要的大多数产品,只有庄园无法生产的盐、铁等必需品以及丝绸、珠宝等奢侈品,才从外来商人处购买,于是西欧各地大都形成了以庄园为基本生产和消费单位的社会结构。

经济人选择与社会形态

但是在定居的农业生活中,总有人企图通过偷盗或抢劫获得产品,这就迫使农民对庄园或村庄进行保护。依靠远处的国王对庄园和农户进行微观保护是不现实的,于是庄园领主就承担了保护庄园和农户(农奴)的职责。另外,庄园的住户在生产和生活中也会发生纠纷,于是领主的另一个职责就是为农户解决纠纷(提供公正),作为提供保护和公正的回报,农户则为领主提供劳役(地租)。保护和公证是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供给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庄园人口越多,平均每个农户(农奴)所分摊的保护费用就越低,领主的收益也越大,所以每个领主都对庄园人数十分关心。农奴中如果有人感到难以忍受领主的剥削,就会逃到其他庄园谋生。如果他逃到其他庄园后处境确实能够有所改善,就会吸引更多的农奴做出逃跑的选择。农奴逃亡的可能性规定和限制了领主对他的剥削程度,如果剥削没有超出这一程度,那么农奴逃到其他庄园就不会获得更好的处境。现实生活中领主和农奴的关系,就是在领主之间这种对劳动力相互竞争的作用下形成的。

与封建主义形成的原因类似,庄园领主之所以实行劳役地租的剥削方式,也是在缺乏市场的条件下由消费品的复杂性决定的。消费品的复杂性使领主和农奴很难就交纳的产品达成一致(谈判费用很高),即使能够达成一致,在实际交纳时也很容易产生纠纷(实施费用很高),因为许多产品不易测定数量和质量,消费时间和产出时间也难以吻合。这些困难使人们力图寻求交易费用较低的方法,于是就形成了投入分摊和产出分成的劳役地租的形式。不过,在投入分摊“契约”中,农奴分摊的主要是劳动(力),在为别人工作时,劳动者总是有消极怠工的倾向,而对他们监督显然是得不偿失的,于是便于从劳动结果上衡量劳动投入的方法被人们发明了出来,这就是把庄园耕地分割成条状,使领主用地与农奴份地错落相间,这种办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农奴在领主用地上劳动时的偷懒行为,因为如果紧临的耕地产出差异过大,农奴是无法推托责任的。

可见,西欧层层分封的封建主义政治制度,以庄园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劳役地租的剥削方法,条状相间的耕作形式,都是经济人在特定客观环境下合理选择的结果。

四、小农社会与封建社会根本不同

与中世纪的西欧显著不同,从战国到清朝,中国最基本的经济结构是小农经济,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是血缘宗法组织,最基本的政治结构是以县为基础的专制王朝统治。我们以中国文明本部的黄河流域为例,分析这些特点形成的原因。

黄河流域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年降水量六、七百毫米,并且夏秋多雨,因而有利于农作物生长,所以古代农业主要靠天收成(利用井水和渠水灌溉是后来的事)。在这种环境下,单个农户不与其他农户结合完全可以进行生产。单家独户生产也不牵涉与其他农户分配产品的问题,为自己劳动可以充分发挥生产积极性。因此,最迟从春秋战国时代起,这里就形成了以农户为生产和生活单位的松散的社会结构。每个农户大约五六口人,一般以一对成年夫妻为核心,男耕女织。农户不能再小,再小就不能实现其生产功能(生活资料生产和人口生产);它也不适合于再大,再大只是使生产规模外延式扩大,对提高生产效率并无益处,却无端增加了管理费用,引起分配中的矛盾和斗争。从经济学上说,中国的农户正好能够实现规模经济效益。于是两千多年来,尽管有数十次的农民起义和改朝换代,农户本身也生生灭灭,但是小农经济结构却保持不变。新中国成立后曾经用强力消灭小农经济,但这一实践却使中国农业走了大弯路。

单个农户能够生产的环境也使中国形成了弟兄平分家产的遗产继承制度,所以不论多大的家庭都会因弟兄们平分家产而分解为小农。历史上黄河流域很难找到连续几代的大地主庄园,就是由特定的遗产继承制度造成的。农户长期繁衍分化,就形成了有共同祖先、共同坟地、共同族谱和共同宗祠的宗族。

宗族制度能够延续几千年,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惜直至现在,其合理性只有极少历史学家所认识。

首先,共同使用大型用具和设施,是宗族得以延续的重要原因。当弟兄们最初分家时,犁、耙、耧、水车、马车等大型用具以及磨房、水井等设施不易分割,所以分立后还往往共有一些大型用具和设施。另外,特定农活(例如夏收麦场打麦)的“适度规模”较大,需要较多劳力共同合作,这就使得已经分立但仍然共有大型用具和设施的农户形成合作或互助关系,这种合作互助也维持和加强了同宗农户的关系。

其次,共同操持婚丧大事,是宗族得以延续的又一重要原因。婚丧大事需要很多人手帮忙,单个农户是无力应付的,所以农户举行婚丧大事必须依赖宗族帮助。婚丧大事的组织、指挥者,都是宗族中有威望的成员(例如族长等),他们在组织、指挥婚丧大事中付出了心血和劳动,他们获得的是个人在宗族和社会上的威望(无形价值)。共同操持婚丧大事,无疑也是宗族凝聚力加强的重要原因。

最后,宗族还有一种重要功能,这就是解决同宗农户的纠纷。由于宗族都由农户分立而成,所以农户的院落和耕地往往同宗相邻,这一客观条件使得农户生产和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对方大都属于同一宗族,于是宗族组织也常常为同宗农户解决纠纷。从这一角度看,宗族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为同宗农户提供“公正”。

经济人选择与社会形态

不过,宗族没有什么强制手段,即使解决族内纠纷也并不总是有效的。如果纠纷发生在不同宗族的农户之间,往往需要由宗族首领出面解决,解决不好有时会导致宗族之间的群斗。宗族之间的群斗当然对人口多的大家族有利,而小家族在解决纠纷时则必须考虑对方的势力。从这一角度看,宗族还有保护族人(农户)不受其他宗族侵犯的功能。

但是宗族无法对付大规模的外来抢劫,这就需要依靠更大规模的政治单位。黄河流域地面辽阔,地理条件相对单一,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有了较为稠密的人口,村庄之间已没有多少荒野,有组织的盗匪团伙没有多大活动余地。在这种环境下,农户对保护的需求,也不象西欧农民那样迫切,一支小规模的武装就可以对较大范围进行流动保护,于是中国就形成了由县衙掌握少量衙役,对县域内的农户提供保护和公正的制度。历史上周武王灭商后曾经分封了许多诸侯国(有点类似于西欧的分封),那时一个诸侯国也就与现在一个县的范围差不多,实际上就是一个提供保护和公正的基本政治单位。春秋时期诸侯国逐渐兼并,规模越来越大而数目越来越少,到战国时期形成“七雄”,最后由秦始皇完成了统一。政治单位扩大有利于对社会的宏观保护,但对社会提供微观保护和公正的职责一直是由县衙来执行的。县域范围内的刑事、民事案件,都由县太爷(县令)一手处理。距县城几十里的农户也要到县城解决纠纷,显然很不方便,所以才由宗族组织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向松散的社会提供保护和公正。从提供公共产品的角度看,古代农村中广泛存在的宗族,实际上是政治统治机构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许多历史学家注意到中国的乡村名义上虽然名义上处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之下,但实际上却是以乡绅为首的一种广泛的自治,只要向国家“完粮”,官吏并不干涉乡村的事务。农村的文化精英(“秀才”)、社会精英(族长政治精英(保长、甲长),往往都出自经济上的富户(土话叫“财主”,共产党搞时所划分的地主、富农或富裕中农),或者也可以说,政治、经济、文化上的精英是三位一体的,他们维持了农村稳定的社会秩序。

中国消费结构单一,吃穿两方面最基本的消费品是粮食和布匹,这两种物品便于衡量和支付,也便于长期保存和远途运输,所以国家早就把粮食和布匹作为赋税征收,并以它们为基础组织常备军对整个社会进行宏观保护。宏观保护也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国家规模越大,单个农户的保护成本就越低,所以统治者都力图扩大统治范围,人民也拥护建立统一国家。为便于管理,国家在县以上设有省、道、府、州等统治机构,县以下则通过乡、里、保甲等基层组织向农户征取赋税。

很多人早就发现,在世界的任何地区,小农结构总是形成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但对何以出现这一情况却缺乏令人信服的分析。我们用公共产品理论将其原理分析如下:

我们知道,定居的农业生活必须有人提供公共产品才能够生存,而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而以税收作为报酬,农户则以向政府缴纳赋税而交换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我们可以把“公共产品”分解为宏观和微观两部分。宏观上主要是抵御外部侵略而使居民安居乐业,这一“产品”只能由中央政府提供。在传统社会的正常条件下,宏观保护的费用是稳定的(特殊情况下当然例外),农民不需要有太高的负担;就微观来说,公共产品又主要是由宗族提供的,县衙(代表国家)提供的本来就不多,一个县的农户只需要负担少数几个公务人员,所以费用也不高。因此,一般情况下国家征收的赋税并不重。历史上在军阀混战中,潜在统治者为了争取人心(得人心者得天下),也不敢过分搜刮农民,他们的竞争实际上使农民获得了“选择”公共产品提供者的机会,谁提供的公共产品“质优价廉”就接受谁。历史上新的统治秩序建立以后,农民的负担总是有所减轻,基本道理就是如此。普通农民都懂得,即使换一个统治者,他的负担也很难再有多大减轻,所以只要国家提供了宏观保护,他就认为应当如数交纳赋税。传统的历史学家往往责备农民不知道参与政治权力的分享,这一指责没有多少道理。因为在这样简单结构的社会中,实在没有什么可供农民参与讨论的政治问题,农民不要求分享政治权力,只不过是不愿意去做对自己无益的事情而已。从政治运行的客观过程看,都是统治者不费多大力气就将政治权力强加给了农民,这就必然形成农民对统治者绝对服从。历史上小农社会都形成了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基本原理就是如此。

小农结构必然形成专制制度,还可以用交易费用原理予以说明。我们知道,任何一宗交易的成功都是需要交易费用的,交易费用可以分解为搜寻费用、谈判费用和实施费用三部分。搜寻费用就是双方寻找交易对象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农户居住场所固定,潜在的统治者很容易找到他的交易对象,所以搜寻费用很低;由于公共产品的价格没有多大讨价还价的余地,农民“购买”公共产品就像我们到不容许搞价的超市购买物品,只能无条件接受对方标明的价格,所以谈判费用几乎为零;就实施费用来说,不论国家是按户、按人还是按耕地面积征收,农民都不具备逃避的条件,如果不是严重灾荒,农民只能照章纳税,所以实施费用也很低。由于整个交易费用很低,所以不论谁“提出”契约条件,对交易“净价”的影响都不大。既然交易一方为单一的主体即国家,而另一方却是由许多个体组成的农民群体,于是必然形成由统治者提出“契约”条件而由农户直接接受的局面。

经济人选择与社会形态

总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中国以农户为基础的松散结构,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族组织,以县为基础的统治制度,以及高居于社会之上的专制主义王朝,都是“经济人”在特定客观环境下“合理选择”的结果。

有必要指出,传统教科书把社会划分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两大对立的阶级,是根本不符合实际的。在中国的农村,真正的地主户不到5%,规模一般也不大(只雇佣一个长工),并且很容易由分家转化为自耕农。占人口大多数的是自耕农,大致占90%以上,阶级剥削在历史上从来不占重要地位。

与中世纪西欧劳役地租的剥削方式也显著不同,中国地主大都雇佣长工进行剥削。从要素价值论原理看,雇佣长工经营土地,地主付出了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粮食),自己则获得了土地价值(地租)、管理收入和经营风险收入。但如果只依靠出租土地,则只能够得到土地价值,收入就会大大降低。所以除非缺乏管理能力,地主是不采用出租土地剥削的。

综上所述,不论是社会结构和政治制度,还是阶级关系和剥削方式,清代以前的中国社会与中世纪的西欧社会都明显不同,按照形态更替理论强行把中国塞入封建社会的框架,实在是“削足适履”。

五、中国不可能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把两千多年的中国归入“封建社会”,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中国封建社会何以那么漫长?为什么没有产生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几十年来,学者门力图在中国“封建社会”内部探寻能够成长为资本主义的因素,就是所谓的“资本主义萌芽”。但是,学者们对什么是资本主义萌芽,并没有一致意见。人们往往过分强调资本主义的阶级属性,把资本主义看成是“以资本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于是就把雇佣劳动作为资本主义萌芽的主要依据。由于雇佣劳动早在战国时期已经存在,结果从战国到明清,都有人找出了资本主义萌芽的证据。虽然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在明清时期,但他们并不能使不同意见得到统一,因为问题在于判定资本主义萌芽的标准存在问题。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它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传统看法脱离生产力的发展,单单考察属于生产关系方面的雇佣劳动关系,显然违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我们讨论资本主义萌芽何以萌而不发,必须考察“生产力”发展的状况。

大多数人认为,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在于生产技术的突破。例如高中世界史教材就特别指出,生产技术突破是西欧资本主义兴起的原因。但是善于追根究底的人们回问,生产技术突破的原因又是什么呢?它是偶然发生的,还是具有某种必然性?

现代经济学认为,人类在进行行为选择时都有一个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问题,有利可图的事情才会去干。诺思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认为,西欧经济兴起的原动力是人口的自然增长;人口增长导致向边疆地区的移民;新老地区自然条件和人口密度的差异使人们生产了不同的产品,引起对交换的需求,促进了市场的兴起;市场兴起刺激了生产规模的扩大,引起了专业化和分工;精细的分工使人们在操作中只需要重复简单的动作,促使人们考虑用机械代替手工,用自然力(水利和风力)代替人力和畜力这就大大降低了技术创新的成本成本;另一方面,广阔的市场销路又大大提高了创新收益;预期纯收益的提高吸引许多人致力于发明创造活动,于是西欧出现了一系列的技术突破。这样,诺思就用成本收益原理令人信服地阐明了西欧出现技术突破的原因。不过在我们看来,人口的自然增长在世界各地普遍存在,但它在其它地域却并没有成为经济兴起的原动力。可见,关键问题在于人口增长能否促进商品市场的发展,因为西欧生产技术突破的原动力是市场盈利的刺激。

诺思也阐明了西欧市场发展的有利条件,一是西欧自然产品差异大,不同地区存在明显的“比较利益”,例如尼德兰(现今的荷兰、比利时),面积只有七万多平方公里,但其自然条件复杂多样,引起产品差异较大,刺激了交换的需求;二是西欧天然运输条件好,有许多便于通航的河流,运输费用低廉,这就使得各地的“比较利益”能够实现。

与西欧的自然条件几乎完全相反,中国产品差异小,陆路运费高,是不便于商品市场发展的。例如中国文明本部的黄河流域,面积比荷兰、比利时的总和大十倍以上,但是这里的等温线和等降水量线稀疏而且平行,大致都呈东西方向。从现今陕甘交界处向东一直走1500公里到山东半岛东端,各地的土壤,气温和降水差不多都是相同的,导致自然产品基本相同(古代都是夏麦秋粟),因而没有交换的必要。虽然南北方向上土壤、气温和降水有一些差异,但是没有南北方向的河流,产品交换只能通过陆路运输。在古代条件下,陆路运费大概等于水路运费的30倍,一般商品根本承受不了这样高额的运输费用,结果南北方向有差异的产品无法实现交换。从成本收益的比较看,中国农民将自己的产品运到有差异的地区交换所需要的产品,比自己直接生产所需产品还要花费更高的代价,于是人们的“合理选择”就是调整产品结构来满足需求,结果社会就长期维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基本产品的交易市场无法发展,是中国没有产生市场经济,从而没有产生资本主义的根本原因。

中国产品差异小,陆路运费高,从事基本物品的交换无利可图,商人们为了赚钱,只好行奸弄巧或者贩卖盐铁等违禁物品,所以百姓都把商人称为“奸商”,战国时期的思想家韩非则干脆把商人看作盘剥农民的“蠹虫”(《五蠹》)。基本物品的交换无利可图,也决定了统治者很难从商业中获取多少税收收入,在统治者看来,商人对社会的积极作用还抵偿不了他们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对其收税还不够管理费用),所以历代统治者都重农抑商。过去,人们总是把统治者实行“重农仰商”政策归咎于统治者的短视,并认为这一政策是导致商品经济难以发展的重要原因。但根据我们的分析,不是“重农仰商”政策造成了小农经济和商品市场的萎缩状态,而是农业和商业的实际状况使统治者“选择”了重农抑商政策。

最近有人把康熙皇帝与同时代的彼得大帝和路易十四进行对比,认为彼得大帝和路易十四都极力发展工商业,为他们国家的强盛做出了贡献;但康熙皇帝却固守传统,为中国的衰落种下了祸根。这一看法其实是很肤浅的,因为它没有考虑到政策选择的客观基础。在十七世纪后期,荷兰与英国都早已因发展工商业而强盛起来,欧洲的帝王们都由此认识到发展工商业的重要性,于是彼得大帝和路易十四才“选择”了促进工商业发展的政策。康熙皇帝所处的客观环境却根本不同,当时整个亚洲还都是传统社会,商业的重要性还没有表现出来,任何人也不可能凭空认识到这一点,在那样的环境下,康熙皇帝也只能选择那样的政策。考虑到直至时代,国家还严厉制裁农民的弃农经商行为,就没有任何理由责备康熙大帝的政策。说如果康熙皇帝更具有远见卓识,中国在十七世纪就能够赶上世界前进的步伐,就好象说如果比尔·盖茨早生200年,世界就会早200年进入微软时代一样可笑。

六、对形态理论的宏观认识

考察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归纳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四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并不是必然结论。普列汉诺夫在其《唯物主义史论丛》和《论一元论历史观之发展》中,在几乎逐句阐述马克思那段历史唯物主义名言时,对形态依次更替理论却只字未提。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问题》一文中,普列汉诺夫专门谈到了形态理论,他认为,马克思在了解氏族和家庭的真正关系以后,就会改变对亚细亚社会和古代社会关系的看法,因为“这两种经济制度的类型,每一种都是生产力在氏族组织内部成长的结果”,它们可以是两种并列的社会形态。

这一结论的不科学之处,马克思在世时已经发现,他在对摩尔根所著《古代社会》一书的批语中写道,“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一开始就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这一批语表明,他已经认识到,奴隶制和封建制也可以是并列的社会形态。

现代俄罗斯学者认为,人类历史有两大基本类型,即特殊的西欧类型和普遍的亚细亚类型。氏族制度解体以后,西欧先是形成了奴隶社会,依次发展到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世界其他地区则普遍形成了亚细亚社会。按照他们的看法,形态更替理论只是一个概括了西欧社会特殊发展过程的理论。

在我们看来,即使用来概括西欧的发展过程,形态更替理论也显得牵强。

首先,正如普列汉诺夫所说,亚细亚社会和古代(奴隶制)社会产生于不同地区,他们并不具有前后相继的关系。

其次,典型的古代(奴隶制)社会存在于希腊、意大利半岛,而典型的封建社会却产生于北海沿岸(英、法、荷、比等国),这两种社会形态也不具有继承关系。再次,资本主义社会和封建社会也很难说具有必然的继承关系。因为它们所依赖的自然地理条件并不相同:封建社会主要依赖于西欧的微观自然条件,这一条件使得农户不能单独生产和生活,所以形成了庄园制度这一条件又使得统治者不便于建立常备军以对广阔地域实行有效统治,所以形成了封建主义(层层分封)的政治制度。资本主义则依赖于西欧的宏观地理环境,在这一环境中,各地自然产品差异大并有水道相连,因而适合于发展商品市场。典型的封建主义和典型的资本主义先后出现于西欧,不是因为这两种社会形态具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在诺思看来,封建主义在十五世纪已经消失,它让位于民族国家,两个世纪后才有资本主义的出现),而是由于西欧既具有适合于封建主义生存的微观条件,也具备资本主义产生的宏观环境。当然,在历史进程中,人类首先只能利用微观条件,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可能利用宏观环境,这就出现了西欧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前后相继。可以设想,如果西欧只具有封建主义得以形成的微观条件而不具有资本主义得以产生的宏观环境,那么封建主义和庄园制度就会向传统的亚细亚社会那样一直维持下去。

最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关系也需要重新认识。一方面,社会主义出现于俄国、东欧和东亚等传统的亚细亚社会之中,它们并不是资本主义的继承者;另一方面,不论是由封建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荷、英、法、德、西,还是由欧洲人直接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美国和加拿大,不但都没有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而且也看不到进入社会主义的任何迹象。事实并未表明资本主义必然要发展到社会主义。

经济与管理论文例2

教育与经济是国家综合国力的象征,良好的教育管理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则可以推动现代教育管理,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既相互促进,又相互依赖,综合世界各国,我们可以发现经济发达的国家其教育管理水平也比较高,而教育管理水平高的国家往往经济发展水平也比较高,因此两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与两者也息息相关,因此国家在制定发展规划时,重点对教育与经济进行投入,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的促进国家发展。其两者直接的关系笔者总结如下:

2教育管理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贡献

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已经进入到了知识经济时代,而该时代最大的特征就是人才,而人才是教育管理最终的体现。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非常快,这固然是改革开放有重要的关系,在对外开放中引进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技术,对我国各行各业发展影响巨大,但是最重要的是对内改革,尤其是高考制度恢复之后,我国高等教育水平越来越高,经济建设前线输送了大批的人才,随着教育水平的进一步的提高,我国的高等院校可以是市场的需求,可以有计划的开设各个学科,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因此可以说,我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教育的发展,如果没有良好的教育管理,其经济也很难实现质的飞跃,所以说教育管理发展对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未来其贡献的程度将更大。

3经济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教育管理水平的提高

我国教育管理已经进入了现代化阶段,无论是师资力量,还是教学设备都有严格的要求,要想聘请优秀的教师,培养大批的教师团队,使用先进的教学设备这些都需要经济资本支持,而经济资本是经济发展最好的体现。我国从各地教育管理发展情况来看,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其各方面的教育水平都要高一些,而经济欠发达的中部以及西部地区则差一些,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教育管理水平受经济发展的制约,无论是从横向比较,还是从纵向比较,都能够总结这一规律,要想两者形成良性的循环关系,则需要从教育入手的同时,也不放松基础性的经济发展。

4教育管理与经济可以协调发展

经济与管理论文例3

一、经济法的使命在于规范国民经济关系

1.经济法的实质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形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其中,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亦即国民经济关系。

这里所说“国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有关经济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关于经济的一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国务院制定有关经济的行政法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对各级国家机关,主要对政府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利贯彻执行。这就是“国家因素”。

国家因素影响的范围,包括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宏观方面,指的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重点为计划、预算、税收、金融、物价、工资、产业政策、对外经贸等。微观方面,指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对市场的具体事项的必要管理。

国家因素影响的方式,包括干预和参与。干预,说的是间接调控和直接管理。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按照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办事,并且尽可能纳入法制程序。直接管理从表现形式上看主要采用行政手段,但也应当是依法行政。干预又可分为积极干预与消极干预,前者指保护、鼓励,后者指限制、禁止。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我们已形成了这样一条指导原则:“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这就明确了什么叫“国家适度干预”。参与,说的是国家投资,举办企业、事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公有制中又以国有为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国有并不等于国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严格地说,干预是“管”,参与是“办”,管、办应当分开,前者属于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后者属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能。经济法侧重规范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认识: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基本组成部分有三大块:一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二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自主经营,构成经济法的基调。

根据这种认识,经济法与民法作出了基本的划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发生一定的交叉联系。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过程中,民法、经济法既有相对分工,又共同发挥作用。

2.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国的法律体系是指由具有内在联系的各个部门法组成的统一体。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法律体系的框架,中外法学界历来存在多种意见。我们认为,设计一国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另一方面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笔者曾经提出:“从中国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之下,主要有六大法律门类: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和诉讼仲裁法。”〔2〕去年初,王家福等六位研究员著文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应由以下九类法律构成: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社会法。其中,列在第三位的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干预、对经济秩序予以维护和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3〕如此突出经济法的位置,在目前所看到的著述中,还是不多的。

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首先表现为它已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关系,既有自己的特殊性又有一定的范围。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直接性和综合性。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经济法尚处于一种理论形态的话,那么,今天可以说,一系列的、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组合成整体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

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表现为它是否为一个法律部门,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为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建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依赖于民法和经济法,而其中宏观调控为经济法特有的功能。经济法解决的社会矛盾属于基本的经济关系,所起的作用是别的法律部门无法替代、因而不可或缺的。有鉴于此,称之为基本的法律部门,不是顺理成章吗?

二、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是依法管理国民经济

1.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行政、司法往往混为一体,知县、知府大量的事务是审理案件。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则是把立法、行政、司法分开来了。虽然我国不照搬西方某些国家的“三权分立制”,但也将国家机关划为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三类。考察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必须以此为起点。这还只是一般性。

特殊性在于体现时代特征。在经过正、反两种经验比较之后,中国人民在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找到了一条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路线,现已庄严地记载于和宪法之中。这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既然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那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必然是管理国民经济。与此同时,还要管理各项行政事务、文化事业及其他社会事务。

2.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

前面已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管理有些什么关系。经济法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如何对市场经济秩序发生影响,行政管理从行政的角度规范行政机关如何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建设,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此,行政学家和法学家是达成了共识的。不妨援引如下两份资料:

(1)夏书章教授主编的《行政管理学》,对当代行政的概念作了下述界定:“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4〕

(2)张尚zhuó@①教授所著《行政法教程》,提出下述观点:“在我国,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主要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两大法律部门紧密相关的,这就是经济法和行政法。当然,经济法,除它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以外,它还有另外的一些内容。而行政法,包括它的同经济法交叉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在内,则全部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总之,加强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在我国,主要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法和行政法。”〔5〕

毋庸置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就包含着依法管理国民经济,特别是将经济法行政法运用于行政管理之中。

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我国现已制定出来的《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等。因其以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交叉的形态出现,兼具经济法和行政法两方面的属性,一些学者称之为经济行政法,也有人认为应称之为行政经济法。因其强调国家因素的作用,行政管理服务于经济建设,所以它也就是国民经济管理法。

据统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约有80%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而其中,最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是由经济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如计划、财政、税务、中央银行、审计、统计、物价、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土地、城市建设、劳动、海关、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各产业部门,既是行政机关,同时又是执法机关。

经济法立足于国家整体,显示出社会公共性的根本特征;现代行政管理又称公共行政管理,即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结论自然而然地得出来了: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有不解之缘;现代行政管理中必须运用经济法这种手段。

三、经济法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运用

1.目标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期望实现什么目标呢?众所周知,一切经济工作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我们正在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前一个转变,本世纪之内要求初步实现;后一个转变,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当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企业,面临不少困难,某些企业效益不甚理想。因此,我们的着眼点应定为效率优先,同时也要兼顾公平。

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发生影响,一般通过经济基础作为中介,或是改造旧的生产关系,或是确立新的生产关系,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也有些涉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经济法律,可以直接对生产力起到保护和促进的作用。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熟练地掌握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法律知识,特别要提高运用经济法管理国民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实现国家提出的目标:“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6〕制定社会主义法律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按法律办事与按规律办事要尽可能一致起来。实现经济管理法制化,也就是实现经济管理科学化。科学管理,治国之道。

2.原则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必须坚持什么原则呢?概括地说,就是依法行政。其理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型经济。

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是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即从人治走向法治。现代国家政府普遍奉行这一准则,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后亦确立了这一原则。依法管理国民经济,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行政,以规范化的制度,正确处理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保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也有利于保证社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在经济领域,侵占、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制造、销售伪劣产品,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政府机关、自办公司、巧立名目、与民争利等等,人民群众对这些社会公害深恶痛绝。1996年3月,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各级政府及国家公务员都要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3.基本内容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掌握哪些基本内容呢?可分为宏观调控与具体行政管理两大环节。

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把宏观管住,包括规划整体发展、制定方针政策、协调市场运行、组织社会保障,通过立法确立计划、财政、金融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机制,确立价格、工资综合改革方案。因此,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工资法等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显示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作用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高屋建瓴的管理,而不是拾遗补缺。

这里有一个成功的例子。1993年3月,我国修正《宪法》,增加了一项重要条款:“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同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了16条措施。中央领导同志说,16条中有13条属于经济手段。从1993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实施了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到1996年底,国民经济的运行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在此期间,立法上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1993年12月制定的《公司法》,确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2)1994年3月的《预算法》,开宗明义提出:“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1995年3月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管理,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上述经济法律都强调了“完善宏观调控”这一最重要的管理手段。

另一个环节为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具体行政管理。例如,公司注册登记,颁发各类许可证和执照,征税,物价检查,商品市场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等。行政法上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

至于抽象行政行为,那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地方有关政府制定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些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有的涉及宏观的即全局性的方面,有的涉及微观的即个别性的事项。宏观管住、微观搞活,并非指宏观管死、微观自流。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对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

4.可操作性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注意哪些可操作性的问题呢?根据我国的实践,主要应当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国民经济法制管理的层次划分——基本层次与补充层次。行政机关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同时又是行政执法者。依法行政的第一个层次或曰基本层次的内容,即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包括行政处罚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面临着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作出许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之后,行政机关则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行政的第二个层次或曰补充层次的内容,即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取得国家赔偿。这三项相互关联的法律补救制度,其结果,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认可和维护,也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否定和制约。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律救济权,从中亦可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性。

第二,行政管理权限的范围——法定职权与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遵循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才能行使,法无明文授权则不得为之。违反这一原则办事,就构成越权。针对目前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情况,人们要求加大执法的力度,这从一般意义上讲也是对的,但全面理解,应当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既要有力度,也要有限度。这个“度”,就定在法定职权上。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样,完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不恰当,法律常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列出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的幅度内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显失公正。如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政秩序的罚款幅度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对虚假广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越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因此,自由裁量权不等于无所不为。行使法定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属于依法行政。

第三,行政管理职权的内容——权力与义务。行政管理职权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在社会主义国家,就是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通过立法授予的,它不仅意味着权力,而且同时意味着义务,因此又称为职责。既然承担了义务,就应当作为,而不能不作为。乱作为是越权,不作为是失职。权力也好,义务也好,说到底,都是为了实践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的人做了官(准确地说,应是公务员),只想到自己是管老百姓的,没有想到为老百姓办实事。人们感叹到某些地方、部门办事难,其源盖出于此。所以,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树立统一的权力、义务观。政府与企业的正确关系,应当是:管理中有服务,服务中有管理,管理也是服务。

第四,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实体权限与程序要求。实体法规定实际的权利、义务,程序法规定行为的方式、步骤。前面所讲作为和不作为,亦适用于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执法。不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抑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都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要求。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所以,行政管理一要讲权限,二要讲程序。但须注意,程序不能太繁,应当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又方便人民群众。

四、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

现在全世界都在关注发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公共行政管理。1996年4月联合国首次专门讨论这个问题。国际行政科学学会为目前世界行政科学领域规模最大、层次最高、最为重要的学术组织,第三届国际行政科学大会于1996年10月在北京举行。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行政管理模式。我们对行政管理学的重要性应当有足够的认识。

行政管理学又称行政学,或公共行政学,或公共管理学。前述《行政管理学》一书指出:“行政管理学是研究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客观规律的科学。”〔7〕

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行政管理学同其他许多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是整个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规律性。它的学科对象中,包含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政府作为体现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以及作为民事关系中的机关法人,这三重性法律身份必须严格区分、正确适用,否则就会因法律地位模糊而导致管理秩序混乱。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还需继续,同时对外国的特别是以日本、法国、韩国等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应予关注并进行一些比较研究。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既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又是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手段。由是观之,经济法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题中应有之义。

诚然,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各有特定的内容和体系,但在如何建立有效的行政体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这一主题上,它们发生交叉的关系。我们可以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将它们统一或结合起来。日本法学家曾经说过:经济法中的大部分规范,是要由国家各种行政机关来执行的〔8〕。中国亦如是。经济法学中包含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中包含经济法。学科交叉是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向之一。

〔1〕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14日)。

〔2〕拙作:《经济法新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版,第4页。

〔3〕王家福等:《论依法治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4〕〔7〕夏书章主编:《行政管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2页、第6页。

经济与管理论文例4

经济学家及其他理论学者对新经济的进行了深入、全面的研究,认为新经济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新经济就等于信息经济、网络经济、数字化经济、新经济、生物经济、风险经济等等。狭义新经济是指美国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在技术进步和全球化共同作用下所出现的一种相对于传统经济的新的经济形态,它与传统经济的本质区别就是在实现低通涨和低失业率较长期并存的情况下的经济持续增长。

综合上述对新经济涵义的解释,笔者认为:新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经济”或“旧经济”而言的,是指在全球化资源配置和市场开发基础上,以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由高新科技产业驱动,以创新为核心,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次大调整。

新经济的特征是:新经济是知识化的经济;新经济是创新化的经济;新经济是全球化的经济;新经济是网络化的经济;新经济是网络化的经济;新经济是科技化的经济;新经济是持续化的经济。

二、新经济时代企业所需人才的类型及素质

新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具有知识的人力资源意即人才资源是新经济的主体。新经济时代所需的人才,不同于工业经济时代,下面就新经济时代企业所需人才的类型及素质作概要简述。

(一)创新性人才

创新是新经济时代的主题,新经济是创新化的经济,创新化经济需要的是具有创新性的人才。首先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电脑将取代一些机械性脑力劳动。例如:信息的记忆、信息的检索、复杂的计算等都可用计算机——完成。也就是说,计算机的应用,不再要求我们有强的记忆能力,而是要求具有综合的研究、判断、逻辑推理能力,高度的创造意识和创造能力。其次在新经济时代,产品的知识含量增加,逐步形成知识产品。知识产品的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不是设备和工具,而是人的知识的能力,特别是人的创造能力。另外,商品的价值不再是劳动者体力的简单转化,而是劳动者知识的转化。所以,要求劳动者必须有较强的创造能力。最后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创新对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据科学家研究,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在20世纪初为5%——20%,70年代至90年代为70%——80%。信息高速公路联网后,将提高到90%。由此可见,科技创新是发展的关键。唯有全面创新,包括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管理创新等,才能维持经济的竞争力。所以,新经济时代需要创造性人才。

(二)个性化人才

个性化人是创新过程的一种表现形式,任何一个创新计划都体现出个性化的思想。在工业社会,生产是标准化、大规模生产,而在新经济社会,生产是非标准化,甚至可能是单件生产。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中,谁能设计出个性化的适应不同层次消费者需要的产品,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取胜。所以,有的经济学家把新经济称为个性化经济。个性化经济需要个性化人才。所谓个性化人才,就是让其个性得到充分发展。适合学什么,就让其学什么,适合干什么,就让其干什么。有哪一方面的兴趣与特长,就让其在哪一方面发展,当然,个性发展,并不是发展个人主义,更不是否定集体主义。个人的发展必须与社会的需求相复合,必须与所在组织的需求相吻合,这是个人化发展的基本前提。

(三)复合型人才

所谓复合型人才,是指多种专业能力的复合,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复合,是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的复合。新经济时代很多创造活动是跨领域的,这种创造不可能依靠某种单一知识和单一技能来实现,它必须借助多种知识、多种技能的综合运用来完成。社会越发展,创造的复杂程度越高,高度复杂的创造需要高度发展的能力系统,也就是对知识面的要求越来越宽。实际上,不用说创造,在新经济社会就是应付许多日常工作也离不开综合能力。日本学者有一个明确的表述,“单一能力时代已经结束了,只有具备综合能力的人,才能在现代竞争中获胜”。所以,复合型人才是新经济时代企业所需要的人才,同时也是企业的稀缺资源,企业要努力的培养这种资源。

(四)合作型人才

在新经济时代,许多项目只有通过合作的方式才能实现共赢,信息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合作的组织,企业是链状供应,银行是网状服务,信息是网上共享,创新是网点协作,因此,新经济社会是一个人际关系高度社会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需要更紧密的联系和协作,需要借助集体的力量和他人的力量,才能发挥自己的力量,取得事业的成功。也就是说,在新经济环境中,要从事科研、发明、创造,或从事生产与经营,靠一个人的力量难以完成。美国学者比恩等人认为,竞争是工业社会的价值观,而新经济时代的价值观是合作。因此,合作型人才是新经济时代企业所需的人才。

三、企业在新经济时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

新经济时代对人才的要求具有创新、个性化、复合型和合作的特点,这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这是企业内外环境变化的迫切要求。因此,在新经济时代,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应该根据新时期人才的特点进行创新,除了传统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应该强化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造创新文化

在新经济时代,创新和时尚已经成为这个时期的主题,企业的发展需要这种创新的理念来驱动。企业的人才观是企业文化的核心,也是管理的核心,吸引和留住创新人才已成为企业最关切的问题。伴随着中国经济与科技高速发展而成长起来的新一代员工,思想开放、头脑灵活、技术专精、自信自强、流动性很高。要想吸引这些人中的佼佼者,企业管理创新必须建立创新文化。企业应致力于创造一个激励型的、充满创新气氛的开放环境,以利于发明、创造和企业未来的技术研究与展望;提倡挑战性思维。挑战性思维鼓励广大员工对现实状态提出质疑,不断思考和创新,企业为此可能承担一定风险,但企业这种文化氛围和对待风险与失误的态度会激发员工的创造性,增强员工的竞争能力,并会以此吸引大批优秀人才;设立共同的目标。企业应设立可以激起人们奋斗精神、愿为事业共同努力的目标,包括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等,在这样的创新环境下,企业的发展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

(二)实行柔性管理

在新经济时代,知识型员工是企业发展的关键,真正才华横溢的人才,往往是充满个性而难以驾驭的,这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必须主动抛弃传统的管理方式,运用组织的共同价值观和经营理念,依靠共同的信念、互动的心灵进行柔性管理,给员工创造一种宽松的环境和气氛,给他们更多的授权,让他们成为工作的主人,不断学习,不断提高,从而激发员工的创造欲,使潜能和天赋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三)企业与人才同成长

新经济时代改变了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变化的环境使得企业的发展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新经济时代的人才时刻在思考着个人的职业规划和职业生涯,因此,企业要转变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思路,将员工的发展与企业的发展紧密的结合企业起来,让员工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的同时,也让人才能够分享企业的成果,让人才能够实现个人价值,具体强化的因素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个体成长——员工对知识、个体和事业的成长有着不断的追求,存在使个人能够认识到自己潜能的机会。

工作自主——建立一种工作环境,员工能够在既定的战略方向和自我考评指标框架下完成交给他们的任务。

业务成就——完成的工作业绩达到一种令个人足以自豪的水准和质量水平,这是跟组织的需要相关联的因素。

金钱财富——获得一份与自己贡献相称的报酬,并使员工能够分享到自己所创造的财富。这种奖励制成既要适合公司的发展又要与个体的业绩挂钩。

(四)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以人为本是在管理过程中,始终将人放在核心的位置,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以便充分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企业获得最大的效益。在新经济时代的人才。人才是企业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主宰企业命运的主人,企业将员工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信任员工、尊重员工、依靠员工,把企业员工放在管理的主置,围绕着充分利用和开发人力资源而开展管理活动,激发人的活力和创新精神,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和自在的发展,使企业的目标和员工的发展目标达到一致。人的全面和自在的发展是人本管理的精髓,更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理念。

以人为本的管理需要培养一种亲密、信任的人际关系,需要一种敬业、进取和宽容的合作氛围。企业文化是“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思想基础,要努力培育共同的企业文化意意识,共同的企业文化意识使得企业成员对企业目标和价值有着共同的理解,从而在行动上达成共识;共同的文化意识还使得企业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环境的现实相吻合。企业的用人制度要充分考虑到员工的个性习惯和企业的包容性、创造性,并使其贯穿于每一位员工的言行中,在努力营造企业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的同时,提倡各部门形成各自的特色。

四、结语

新经济时代的网络化、知识化改变了衡量企业财富的标准,知识成为企业的战略资产,作为知识承载者的人力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是企业的财富和资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更成为其兴旺发达,保持恒久竞争力的关键。因此,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深刻理解人力资源创新理念的基础上,进行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创造出适合本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赵曙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2]司静波.新经济时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创新问题研究.东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

[3]陈惠雄.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新特点.经济与管理,2001年第7期.

经济与管理论文例5

一、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的概念

人力资源(HumanResource)与人力资本(HumanCapitail)是两个涵义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既有一定的区别又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就人力资源来看,它属静态的概念范畴。对于整个社会,它是指其中全体人口所拥有的劳动能力的集合,受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心理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并反过来对上述诸因素施加至关重要的影响。而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它则仅包括其所拥有或控制的、在一定时期内可以使用的全体人口的劳动能力,它与社会人力资源构成个别与总体的关系,是后者价值的具体体现。

而对人力资本的概念,则需要从动态的意义上加以理解。它所强调的是人力资源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当人力资源用以作为赚取利润的手段时,即被赋予了人力资本的内涵,其载体是人力资本的真正所有者——劳动力。作为商品的人力资本——劳动力资本(或称可变资本),其价值与使用价值与一般商品有着严格的不同,即人力资本的使用是其知识和技能的运用,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创造出超过其自身价值的价值,而且还会通过劳动经验的积累,或通过自身的建设而增加其价值。对此,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已有详细论述。人力资本的另一个显著特性是其“不可分割地属于其载体”(周其仁)。对此,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奥多·W·舒尔茨也曾指出“人力资本的显著标志是它属于人的一部分”,“没有人能把他同他所拥有的人力资本分开。他必将始终带着自己的人力资本,无论这笔资产用于生产还是用于消费。”正是人力资本的这一显著特性才使得其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从而导致商誉的产生。

二、商誉的来源——人力资本的超额效用

1.商誉产生的前提条件——人力资本的垄断

作为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商誉的根本特征是其不可辨认性。这项特征是它与一般无形资产相区别的主要标志。而对于商誉概念的理解,无论是亨德里克森(Hendriksen)所列举的三种最主要的观点——(1)商誉是人们对企业具有好感的价值;(2)商誉是人们预期的未来收益超过除商誉外的总资产正常报酬的贴现值;(3)商誉反映的是企业总价值超过其各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额,即一个总的计价账户,还是Kieso和Weygrandt在其合著的《中级财务会计》里所概括的两种观点——(1)商誉代表净资产的获取代价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2)商誉代表企业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都不过是对其内在价值或表现形式的描述,而对商誉产生的原因则未予揭示。

那么,企业的商誉到底是如何产生的呢?要探究这个问题还必须从商誉的根本特性——不可辨认性入手。

不论怎样对商誉加以理解,其最终必然表现为企业除商誉外的净资产的超额盈利能力。而可以形成商誉的超额盈利能力,又必然缘于某种形式的垄断。广义来说,不论多么完备的市场,都不可能彻底避免垄断性的存在,因为市场中的许多要素(例如人所拥有的优秀素质和技能)都是独一无二或极为稀缺的,这种独一无二或极为稀缺的生产要素一旦为企业所占有即形成垄断。而企业的超额盈利能力皆可归因于垄断,比如,对购买或销售市场的垄断可以使企业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垄断价格,对技术的垄断可以使企业降低成本,对人力资源的垄断则可为企业带来成本、价格、市场等多方面的优势。但是,企业对市场和技术的垄断均为可以出售的权力,因而应属可辨认无形资产的范畴,因此应当增加可辨认净资产的价值。惟有对人力资源的垄断与企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不能脱离企业而单独出售,与之相联系的超额赢利能力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净资产超额赢利能力(下文即从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所以,企业的商誉应来自其对人力资源的垄断。

2.人力资本的超额效用——商誉的真正来源

企业对其人力资源加以使用时,就使其转化为人力资本。正常情况下,人力资本的使用可以为企业带来市场平均利润,这种能够为企业赚取利润的能力即是人力资本的使用价值,称之为人力资本的效用。当企业人力资本的效用与其使用成本之差大于市场平均值的时候,我们可以称其超额部分为超额效用,这部分超额效用是企业超额赢利能力的根源。可见,人力资本的超额效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为此,下面就对其进行详细的讨论。

在约翰·海尔斯看来,“人是追求最大利润”的,因为市场经济中的每个人都是有理性的,而且都对自己的人力资本拥有控制权,也就是说,市场中的人都是所谓的“经济人”。对于“经济人”的概念,古典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亚当·斯密在其经典著作《国富论》中曾提出如下假设:(1)每一个人天然是他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因此应该让他有按照自己的方式来行动的自由;(2)每一个人都关心为自己谋求最大的利益,然而他是社会的一员,他追求的经济活动只能沿着自然的社会秩序所指定的道路前进;(3)交换使得交换双方个人利益的同时满足成为可能;(4)人类的各种动机(自爱、同情、追求自由的欲望、正义感、劳动习惯和交换——以物易物以及以此易彼的倾向)会自然平衡,能使一个人的利益不致和其他人的利益相对立。因此,市场中的每个人——“经济人”都尽可能使其人力资本价值最大化,即尽可能地使其占有的物质或获得的享受达到最佳状态。而人力资本价值的最大化则需以其使用价值——效用最大化为基础。

人力资本对于其所有者的价值,在市场中表现为劳动力的价格。对企业而言,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则为使用劳动力的基本成本。既然市场中每个劳动力的目标——其价值的最大化要以较高的效用为基础,而劳动力的效用则表现为其所能为企业创造的价值,亦即为企业带来的效用,因此,对企业而言,人力资本的价值最大化就与其对企业的效用最大化统一起来。人力资本的效用就在于其对实物资本的转移或改变。对此,马歇尔曾有论述,他说:“人类不能创造物质的东西。诚然,在精神和道德的领域内人可以产生新的思想;但是,当我们说他创造物质的东西时,他实在只是生产效用而已;或换句话说,他的努力和牺牲结果只是改变了物质的形态或排列,使它能较好地适合于欲望的满足。”当人力资本所生产的效用远高于其(全部)使用成本以致产生超额效用时,商誉便从中产生。但超额效用为什么能够产生呢?

3.企业与劳动力间的不完备契约——人力资本的超额效用归属企业的秘密

人力资本效用较高时,其市场价格也需相应较高,这才符合市场交换的规律。若果真如此,企业来自人力资本的超额利润也就无从产生。然而,现实中人力资本为什么的确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效用以及相应的超额利润呢?这说明市场中必然存在着某种不公平或者不对称的交换,这种交换的内容应由企业契约来规定,为此就需要对人力资本的特性和市场中企业契约的实质加以讨论。

前文已经提到,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它只能不可分割地属于其载体——劳动力自身。企业可以对其非人力资本拥有占有权,而对其人力资本却只能拥有使用权,这种使用权由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契约来规定。按照科斯的观点,企业是各要素所有者为了节约交易费用而达成的契约,企业的形成就是用“一个契约代替一系列契约”,用“一个长期契约代替一些短期契约”。张维迎博士则进一步指出,普通的市场契约是完备契约,而企业契约是不完备契约。周其仁博士也曾作出类似的论述:普通市场契约反映的是各个生产者之间及其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企业契约之所以特殊,就在于它反映了人力资本所有者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不确定性只是这种关系在企业契约上的表象特征。

然而,如丁为民博士所指出,即使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人力资本所有者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力量也是非对称的。在市场中,尽管形式上“每一次交易都是严格自愿”的(弗里德曼),然而由于劳动力若不进入市场将无法生存,资本所有者则无须为此担忧,手中的生产资料足以使其维持生产和生活。生产资料的不对称导致竞争力量的不对称,从而在企业契约订立之前,参加博弈的各产权主体就已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就市场交换各产权主体的不平等性对交换结果的影响,麦克弗森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保证充分自愿交换的背景条件“不是自由地不进入某种特殊的交换,而是自由地不进入所有的交换”。但是,资本的稀缺性否定了这种条件存在的现实可能性。正是这种状态,否定了二者平等博弈和签约的可能。虽然“在竞争模型中资本雇佣劳动或劳动雇佣资本并无区别”,然而,供求的选择使得资本比劳动更为稀缺。所以,现实中的选择总是资本雇佣劳动,即通过购买劳动力来占有劳动,从而达到获取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的目的。

从资本和劳动力所达成契约的性质来看,它是一种不完备契约,因为劳动与劳动力的分离使得该契约的履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在订立契约时劳动并不存在,所以资本和劳动的契约只能是针对劳动力而达成,也就是说资本所购买的只能是劳动力而不可能是劳动。这样的契约具有较高的事前不确定性或不完备性,它无法规定劳动的实际支出情况,而只能让其由诸如劳动者的生理条件、技术水平、劳动条件、意识形态、与其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及其所处的经济、政治地位等一系列不确定因素来决定(丁为民)。正是这种不完备契约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才使得来自人力资本的超额利润的产生成为可能。

当就人力资本进行讨论时,不能不提及企业家的作用。在企业的人力资本中,居于中心地位的是所谓的“企业家”。没有企业家的成功参与,人力资本的超额剩余价值还只是一种潜在的可能。企业家的介入可以极大地改善企业对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各种资源的选择、占有、管理、开发和使用,使企业的潜能得到充分地发挥。对于企业家的重要作用,马歇尔曾做过专门论述,他认为,企业家“‘冒着’或‘担当’营业的风险;他们搜集了工作所需用的资本和劳动;他们安排或‘计划’营业的一般打算,并监督它的细小事情。”这样的企业家应具有如下双重能力:(1)他必须具有自己行业中物的透彻知识;(2)他必须是一个天生的领导者,必须具有首先适当的选择他的助手,然后充分信任他们的能力,以发挥他们内在的进取心和创造力;同时,他对一切事务施行总的把握,并保持营业主要计划的井井有条和前后一致。与一般人力资本相对过剩不同,萨伊和马歇尔都认为企业家是不可多得的。这样,一旦优秀的企业家为企业所拥有,即形成一种对人力资本的垄断,这正是超额剩余价值的主要来源。

因此,企业的商誉产生于其所垄断的人力资本,当人力资本的超额效用为正值时,该部分超额效用的价值体现即表现为企业的商誉。随着企业人力资本的超额效用的变化,其商誉的价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即其超额赢利能力增加或减少。但这种变化往往是缓慢而不易察觉的,待到引起注意时,往往是其人力资本的垄断因内部或外部条件的作用在较长的时间里已发生了较大改变的结果。也就是说,商誉的变化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4.商誉变化——人力资本超额效用变化的反映

引起企业商誉发生变化的原因亦应归结于其人力资本垄断状况的变化,譬如,就其下降来看,在现实中一般表现为如下三种情形:(1)本企业优秀人力资源流失,从而失去对原有人力资本的垄断;(2)本企业人力资本成本上升,从而导致在人力资本效用不变的情况下,其超额效用下降;(3)社会人力资源大量流入该行业,从而导致本企业人力资源的稀缺性降低,因而其效用和超额效用也随之降低。企业商誉如若增加,则情形与之相反。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人力资本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虽然人力资源的流动会影响其总体效用水平,但只要其主体或核心部分未变,其变化的幅度都将是不足为重的。一个企业的人力资源有助于形成其独特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则反过来影响其人力资源的效用,同时它也是企业商誉得以产生的土壤。与企业商誉密切相关的企业文化需要时时予以悉心培养,然后其商誉才能得以长期维持。反之,如果企业人力资源的主体或核心发生改变,即使其商誉不会立刻消失,也将在未来数年内很快丧失殆尽。所以,与人力资源及从中所衍生的企业文化相联系、可以长期保持不变的竞争能力——核心竞争能力,是企业得以维持其竞争优势,因而维持其商誉的关键所在。

如果我们可以暂时撇开人道因素的限制而进行比较的话,可以看出,企业对其人力资本的使用与租入的固定资产有许多相似之处。这是因为,首先,二者的所有权均不属于企业,而仅赋予企业以使用权。其次,二者的效用均与企业的利用能力相关。当企业对其人力资本的主体或核心的使用权长达十数年或数十年时,其性质则已与融资租赁(或称资本租赁)颇为类似,因为此时企业对该部分人力资本的使用期限将占去其最佳效用期限的绝大部分。所以,企业的人力资本具有固定资产的多种属性,条件具备的话,完全可能而且应当作为资产加以计量和记录。

三、商誉计量属性——人力资本超额效用未来收益的现值

理论上,商誉的计量应是对其内在价值的货币量度。而商誉的内在价值表现为其对企业的超额效用,它是难以赋予一定的货币价值的。此正如大卫·李嘉图所指出的,“效用对交换价值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却不能成为交换价值的尺度”。所以,我们无法直接用货币单位来量度商誉的内在价值,而只能用其外在表现形式——超额赢利能力来加以反映。

此外,当企业的人力资本的超额效用因内部或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时,其超额赢利能力也随之变化,从而使其商誉的价值起伏不定,表现出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也给其计量带来一定的困难。而且,由于商誉只有不断加以维持才不至于迅速消失,所以,其目前的价值应属于前期人力资本的超额效用所产生,后期的商誉中有一部分应归属于以后人力资本的超额效用,而不应将目前的商誉与此后人力资本的效用所产生的商誉相混淆。也就是说,企业商誉如果得以长期保持,则不仅与目前人力资本的超额效用有关,还与以后各期人力资本的超额效用有关。因而,企业未来的超额盈利能力不能全部用来衡量其目前的商誉,而只应取其一部分。但是,其中究竟有多大非份额应归于目前,又有多少属于其后,仍是一个不易限定的变量,因为无论是企业人力资源的流动,还是其人力资本成本的上升或者其效用的下降,均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我们只能对其作出近似合理的估计。

在合理估计企业目前的商誉价值之前,首先应对其服务期限予以恰当选择。前文已经论述,目前的商誉一般应在未来数年内逐渐消耗殆尽,故其服务年限不应太长,这要结合它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时间长短来判断。对于企业超额赢利能力持续的期限,从StephanH·Penman(1991)的实证研究中可以发现一些代表性的规律。Penman在其研究中,把所选择的企业按其在1969——1985年间的净资产收益率(ROE)分成规模相等的20组,再计算其后15年的净资产收益率(ROE):

从Penman的研究结果可以发现,企业目前的超额赢利能力可在未来大约5年的时间里得以保持,随后慢慢趋向于市场平均值。为此,我们以5年为限来衡量企业的商誉当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不过,对上述结果需要说明的是:(1)其净资产的概念可能是以账面价值为依据,而本文所取涵义均为市场公允价值,即包括除商誉外的一切可单独确认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公允市价,但这并不影响上述结论的有效性,因为按市场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资产收益率(ROE)只会发生绝对值的变化,而相对趋势不会改变;(2)由于现行实务对这种产生于企业内部的自创商誉并不加以确认并摊销,因而上述结论正可以恰如其分地反映了商誉的真实变化规律,即企业净资产收益率(ROE)的变化只与其商誉的增减变动有关,而非商誉摊销所致。

其次,对计算期内的超额报酬也需进行合理的选择。其选取方法可有如下两种:(1)以此前数年(比如5年)超额利润的平均值作为估计值;(2)仅取上期的超额利润作为估计值。第一种方法可以有效防止商誉价值的过度起伏,使其各年的变化处于一种相对平稳状态,但对于一个新设企业则无法采用。第二种方法应用起来比较简单,而且也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例如,巴拉克里什南(Balakrishnan)、哈里斯(Harris)和森(Sen)在1990年所做的实证研究显示,用随机游走模型(RandomWalkModels)E(Xi)=Xi-1+0t[其中,E(Xi)为t期的期望值,Xt-1为研究项目t-1期的实际值,0t为随机项目]进行财务预测评价时,0t=0时结果更优。鉴于此,本文认为把估计值取为上期之值自有其合理性,虽然其中可能存在尚待商榷之处。

同时,由于商誉价值需要用企业未来超额收益的贴现值来衡量,所以还需要选择适当的贴现率。那么,是象有人所说以行业平均利润率作为标准,还是以市场平均利润率作为标准呢?下面就对此加以分析。首先,贴现率的选择应是平均利润率而非市场无风险利率。因为对投资者而言,其投资目的应是获得市场平均利润而非低于此额的利息。其次,就平均利润率而言,取市场值作为贴现率是比较恰当的。因为当其行业平均利润率高于市场平均利润率时,该行业单位净资产所获平均利润大于市场平均值。这种整个行业的超额赢利能力仍然不可单独辨认,无法脱离行业而出售。此时,该行业人力资本相对缺乏,使得人力资本的单位效用较高,因而这种超额赢利能力的来源仍应归结为商誉的范畴。当然,这时可以说此行业存在整体商誉,或可称之为行业商誉,而行业商誉的存在将会导致外部资本的流入,然而为文章篇幅所限,此处不拟将讨论展开。

根据以上讨论,可以将商誉的计量公式表示为如下形式:

VGW=p0X(1+im)-t=POX(P/A,im,n)

其中VGW——商誉价值

n——计算期数

P0——企业上期超额利润或前若干期超额利润的平均值

im——按市场风险调整后的市场平均利润率

(P/A,im,n)——年金现值系数

四、商誉确认——对人力资本有效管理的途径

1.自创商誉

上面关于商誉的论述均着眼于企业的自创商誉,即于企业内部形成的商誉。在传统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下,一般不主张对自创商誉加以确认。其理论依据一般可以归纳如下:(1)人力资源非企业所有亦非企业所能控制,缺少资产应具的特征;(2)难以确定其历史成本;(3)其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4)实务操作难以规范,且不予确认并不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影响。对各种不予确认的理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TheAICPASpecialCommitteeonFinancialReporting)在其的《论改进企业报告》中作了详细论述,并强调“确认自创的无形资产,并不能帮助用户对一个企业进行评价,以及对信贷风险进行衡量”。

勿庸置疑,仅站在可靠性的角度,自创商誉也许是不宜加以确认的。这是因为,它产生于企业人力资本的超额使用价值,而人力资本的取得成本——工资费用象实物资本一样,已按其取得成本入账。既然实物资本的具体形式——有形资产一般也是按其取得成本入账,就不应要求把人力资本按其使用价值入账。

但是,虽然存在上述理由,而且目前对自创商誉加以确认的条件尚不具备,但不应以此否认本来对其确认的可能性及其合理性。因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实际调查结果显示,即使在用户看来,无形资产也是十分重要的,且对企业的竞争力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显然,商誉作为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当其实际价值数额巨大时,若不予以反映,必然影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同时,正如前文所述,企业人力资本的核心部分若长期保持稳定,则已具有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属性,将其作为一项特殊的资产予以反映或确认当有其合理性。而且,若能将其加以反映,必会促使企业重视其对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和利用,也有利于用户分析企业的现状、潜力与前景。可以预见,随着相关条件的逐渐成熟,以及人力资源会计研究的逐步深入,对自创商誉加以确认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2.外购商誉

关于外购商誉,现存实务多予以确认。如英国标准会计实务公告22号(SSAP22)表达了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该公告认为:“尽管商誉没有形态,可它是实实在在的,而且在企业被并时,所付价格中已经包含一定数量的商誉价值;这样(该项)资本已换成一种资产——商誉,因此应将其以与其它资本资产同样的方式予以确认和处理。”既然外购商誉产生于现实的交易,对其予以确认自然也就不存在可靠性的问题。

当然,对外购商誉的性质应如何理解仍有必要加以讨论。首先,企业被并时,其价格的决定因素自然是企业的内在价值,但一些外部因素,比如说供求关系,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这与一般商品的价格受其效用及其“稀缺程度”两个因素的影响其道理完全一样。在现实中,由于企业设立的目的是赚取利润,只有在非常情况下才会出售,其稀缺程度往往很高,从而价格高于价值(含商誉在内)——即商誉高于实际值的现象也就较为普遍。其次,从购受企业来看,其目的在于获得受购企业的效用,并靠此最大限度地赚取利润。然而当企业以公允价格购入一拥有商誉的企业时,其所获投资利润率仅相当于市场平均水平,而购入其他不含商誉的企业亦能达到同样的目的,即此两种投资方式的投资利润率应无差别。所以,一家企业购入另一家拥有商誉的企业,一定认为受购企业能够提供超额效用,否则不应在选择购并对象时厚此而薄彼。受购企业对购并企业的超额效用可能源于受购企业人力资源被埋没的价值或者源于购并企业人力资源的内在潜能。然不论是哪种原因,起关键作用的应是购并企业的人力资本、特别是其包含企业家在内的高层管理人员。当购并完成时,受购企业的员工常被大量裁减或更换往往就是为了顺利实现上述超额效用。

五、商誉摊销——人力资本超额效用的消耗

不论企业的自创商誉还是外购商誉,都是由于其现有的人力资本具有超额效用才存在,并因企业与其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劳动力间的契约而得以延续,但其延续时间不会太长。从前文Penman的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此期限一般为五年左右。因此,企业现有的商誉应予以摊销,其摊销期限亦不妨取为五年。当然此期限可能随行业及其人力资本的流动性不同而可有不同的表现。

有人认为,企业的商誉可能得以长期保持,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还会不断增加,因此主张对商誉不予摊销,而让其一直保留在账面上。其实,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如前所述,企业目前的商誉一般不会长期发挥效用。而且,若商誉果能得以长期保持,应是后期对人力资本效用的保持或有效开发和利用所致,不应将其与目前的商誉不加区分。

关于摊销方法的选择,由于现存商誉的效用呈递减趋势,因而应采取与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类似的方法加以摊销,使其摊销额前期多而后期少。然而,如果每期都有新的商誉形成,在此新增额呈均衡状态且又作为自创商誉加以确认时,各期总的摊销额亦当保持均衡,故可就账户总额用直线法予以摊销。

六、负商誉本质——人力资本超额效用为负

既然商誉表现为企业净资产报酬率高于或低于市场平均值,必然各有一半左右的企业其商誉为正或为负,且其总体服从正态分布。如果其值为正的企业称为拥有正商誉,值为负的企业则可称为拥有负商誉。正如正商誉是因企业人力资本存在超额效用一样,负商誉则缘于人力资本的效用与其使用成本之差低于市场平均值(广义上不妨亦称为存在超额效用,其值为负)。这种人力资本的(全部)使用成本既包括向劳动力支付的报酬,也包括使用本企业人力资本所造成的诸如效率低下、产品积压、浪费严重、丧失机会等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既然商誉为负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其决定因素是企业人力资本的效用与其使用成本的关系,改变其人力资本的占有和使用状况就成为使商誉不断增加的主要手段。降低向劳动力支付的报酬以达到部分降低人力资本使用成本的目的或调整、开发现有人力资源以增加人力资本的效用均有一定的有效性。当然,企业的商誉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所处行业的整体商誉的制约,这种制约表现为其行业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稀缺程度降低或升高,从而其人力资本的效用也随之降低或升高,企业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当所有企业尝试各种途径以增加其商誉时,社会的生产率将随之提高,不过,此时仍有约一半企业其商誉为负。

结论

人力资源,作为知识和技术的所有者,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力资本及其有效地管理、开发和利用,是决定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的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对于企业而言,人力资本的超额效用是其商誉的真正来源,这种超额效用缘于其对人力资本、特别是对“企业家”的垄断。当资本与劳动之间达成一种不完备的契约时,即可使商誉得以产生。对商誉加以确认和计量可以促使企业重视对其人力资本的管理、开发和利用。所有企业积极改善其商誉的努力将使社会的劳动生产率得到提高,但仍将有一半左右的企业其商誉为负。当然,从实际来看,本文所涉及的关于商誉计量的变量的可得性与及时性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是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人力资源会计所需解决的,然而对它的进一步讨论已超出本文的范围。

参考文献

中文部分:

1陈毓圭译.论改进企业报告.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2程保平.斯密“经济人”假定思路及其给予我们的启示.经济评论,1998;4

3邓宏图.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价值论的比较.经济评论,1998;6

4丁为民,企业契约的实质和经济意义:一个马克思主义的说明.经济学家,1998;1

5司胜华.财务报告与分片揭示研究.(博士论文,98’)

6谭力文.马歇尔经济学中的企业家理论.经济评论,1998;4

7汤云为,钱逢胜.会计理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8田本国,姜启渭.价值概念——费用和效用关系的重新研究.经济评论,1998;4

9王建民,周浜.资本中的人力资本.财经问题研究,1999;3

10王玉敏.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产权的思想.经济评论,1998;4

11张鸣,王明虎.对商誉会计理论的反思.会计研究,1998;4

英文部分:

1Coopers&Lybrand.AccountStandards.1995

经济与管理论文例6

在文章开篇之前,我们先对本文的主体一工商管理,进行简要的分析和介绍,以为接下来对其发展以及对经济发展影响的进一步阐述奠定一定的基础。事实上,所谓的工商管理,顾名思义,就是对工商业经济活动的一种综合性的管理,包括对商业秩序的维护以及商业规范的制定等等,其在我国各个经济行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管理中占据着十分关键的角色。然而,这种角色的保持,实际上是其背后基本职能的有力支撑,因此,接下来,我们就其职能进行简要的阐述。首先,工商管理在规范市场经济制度上具有一定的作用,而这种规范作用,实际上是工商管理众多职能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我们知道,就目前的工商管理来说,其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规律,这种规律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经济起到了一种约束作用,但这种约束作用实际上是有限的,因此往往需要外在的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外部控制,但如果这种规章制度并不存在,整个市场的发展就会落入一个秩序混乱的状态之中,这对于目前经济全球化下,我国社会经济遭受重大冲击的深刻现实来说,实际上并不是个好消息。因此,为了充分弥补这一空缺,工商管理,作为一种为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角色由此被提出,而这种角色的发挥,实际上需要遵循一个方向,即让政府尽可能减少对微观层面的关注,而是更加注意对整个经济进行宏观调整,并让工商管理充当起一个引导经济主体、使市场经济活动的进行满足市场的客观规律。这样一来,经济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欲望满足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建设出一份力。其次。工商管理在管理市场经济中也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事实上,就这一功能的实现来说,其需要工商管理的首脑一工商管理部门,充当整个市场经济管理的主体。我们发现,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当中,总会伴随着新情况的发生,而这种新情况的发生叉对经济管理活动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实际上,作为一种有机的经济实体,企业在整个市场经济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支柱性作用,而企业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总会依据自身情况以及外部环境情况而作相应改变,但是企业一旦面临着转型时期,其又会不可避免地陷入迷茫的状态之中。这时,工商管理就会对这些陷入两难境地的企业伸出援手,对其出谋划策,并做好支撑服务,直到企业走出这片阴霾之中。另外,就我国的市场经济来说,其存在着一定的规划性,而这种规划性实际上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包括商品生产与交易的竞争行为,而这种竞争行为的正常进行则需要工商管理参与进来。一方面,其对整个竞争环境营造起一个合理的、健康有效的竞争环境,并为消费者提供有力的权益维护保障,从而促进企业自身进行技术水平、服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提升,进而进一步使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并进一步拉动经济增长。

二、工商管理的发展及其对促进经济发展的影响

事实上,面对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以及进程进一步推进的深刻现实,为了将自身的职能效益进一步发挥出来,工商管理实际上也在进行着自我的改良。一方面,其管理职能范围正在不断地增大,其已经由最初的对私营工商业、集贸市场管理发展成为如今的“六道检查“,这也就意味着其功能和作用也在不断扩大开来。灵气,其管理监督也由之前的单一管理监督转变为组织协调、控制服务与监督一体化系统管理,并且结合政府干预,进一步推动、完善市场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其管理方法也得到了相应的革新,其已经逐渐打破了最初的行政方式单一化,而是更多地发展成为集行政、法律、经济以及思想政治交错组合的应用,无论是在飞管理法规的建设,还是对经济发展规律的遵循上,其都引导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工商管理为了实现自身管理职能的进一步加强,已经从自身出发进行了相应的革新,而这种自我革新效用的发挥,实际上又要与工商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所体现出来的作用影响形成合力。事实上,一方面,工商管理可以为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障,其可以有效协调企业与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其还能对相关企业进行体制的深化改革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因为目前我国的商业集团与企业集团基本上是以跨地区、跨部门以及该跨行业为界限的,而这些零散的独立的模块有职能通过合理的组合才能实现资源的共享和利用,这样一来,整个企业的利益就会脱离与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从而紧密原先联系较为松散的部门。当然,这种交叉融合的方式,实际上我国的许多大型企业从部门和地域的控制之下脱离出来,形成了一个新的行政中心和管理中心,从而进一步减少其对政府的依赖程度,从而提升企业的工作水平及经济效益,并最终推动整个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经济与管理论文例7

西方经济学家熊彼特最早提出了创新的概念。创新是指人为了一定的目的,遵循事物发展的规律,对事物的整体或其中的某些部分进行变革,从而使其得以更新与发展的活动。作为青年经济管理者,他们是创新的主体,那么,现在需要他们从哪几方面创新呢?

一、管理理念的创新

从追求政绩的“乌纱帽”转变为承担盈亏责任的自我管理理念,从单一生产意识转化为追求经济效益的市场意识,从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发展到对社会发展、环境的责任和对用户的责任的经营目标多元化理念的创新,从你死我活的竞争理念向竞争与合作理念的创新。

二、决策管理的创新

信息是现代企业的神经系统,是企业科学决策依据,建立灵活准确的信息系统是企业决策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

三、战略管理的创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是企业的灵魂,是整个生产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因此,我们在经营战略管理上要实现由过去偏重生产管理到重视技术开发和市场营销的转变。

四、组织结构的创新

精干高效的组织结构是贯彻实施经营战略的组织保证。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首先,要剥离企业不应承担的各种社会职能和政府职能,使企业能轻装上阵。其次,按照专业化社会协作的方向,分离服务部门等非生产主体,使企业精干起来。再次,强化生产过程前的市场研究,经营决策,技术开发和生产过程之后的产品销售,用户服务,广告宣传等经营职能,使企业组织结构具有高度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最后,随着企业业务流程的信息化,企业可以削减中间管理层次,便管理组织结构由原来的高耸型结构向扃平型结构再造,这样就大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五、人本管理的创新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是最重要的资源,而知识的背后是人才,人才高于一切。所以作为企业如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如何充分挖掘他们的潜能,这是人本管理必须研究和创新的主要内容。

个人创新能力的大小,决定因素很多,因为创新是人脑的一种机能和属性,与生俱来。这是先天的,或者叫人人固有的。人类另一种潜在的心理品质,才是潜力巨大的,那就是创新可以被某种因素激活或教育培养。对青年经济管理者就要想法激活或开发他们的创新能力。如何激活与开发,笔者认为:

1.就要自我加压,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激发创新精神。因为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它是创造活动的动力。其内涵是:一切向前看,永远不满足,力争高成就。这就是经济管理者树立开拓创新精神的心理基础、产生创造精神动力的条件和目标条件。

2.以创新思维激发创造性因素,提高创新能力。管理观念是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指导思想,体现为企业的思维方式,是企业进行管理创新的灵魂,观念要更新,管理者必须打破思维定势,有针对性地进行系统思维、逆向思维、开放式和发散式思维的训练,并通过综合现有的知识、管理技术等,改进和突破原有的管理理论和方法。①“信息至上”观念。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全球信息网络化等高新技术正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企业必须以开放的头脑及时把握各种不断变化的企业内外信息,有针对性进行企业管理创新。②“能本管理”观念。信息时代的到来,迫使企业具备“以快应变”的能力,以最快速的反应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集中体现员工创造性和主动精神的智力资本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资源。企业的管理方式深化为以人的能力为核心的管理,更确切地说就是“能本管理”。英国壳牌石油公司的企划主任伍德格告诉我们:企业惟一持久的竞争优势是具备比你的竞争对手学习得更快的能力。③从重视经济性转向重视企业伦理。在信息社会中人们的价值观念、生产和消费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要求企业行为更符合社会道德伦理,这使得企业必须以社会伦理准则来认识和规范自身行为,以重视社会责任的形象来赢得人们的赞赏。总之,必须把个人价值与经济效益、社会责任结合在一起。这些观念的树立,没有创新能力的管理者难当此任,管理者创新能力,要靠创造性的思维来激发。因为创造性思维它是以新动机为先导,以思维的流畅性、应变性为基础,以思想的创造性和丰富多彩的想像力为核心。经济管理者的思维应变性强可发挥自身的优势,创出自已的特点。

3.大胆进行创造性实践,在实践中开发和提高创新能力。创造性实践过程是揭示新的科学概念和建立新科学的过程。一个称职的经济管理者,在创造性实践中,都能够很好地把握了解创造性活动的全过程。创造性实践中包括计划创新。计划的创新要体现计划的严肃性,又要体现计划的灵活性;既要考虑计划的超前性,又要考虑计划的可实现性。计划工作要有所创造、有所发明。包括组织创新。组织的目标明确,切实可行;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因事设人,分工明确;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干。部门间分工不分家,协作精神强。包括领导创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民主决策,职权分明。讲究领导,善于运用激励机制,调动下属的积极性,培养下属的团队精神,形成强有力的凝聚力。协调好与平行管理职能部门的关系;与上级主管部门保持汇报、请示及时,服务周到,信息渠道畅通;与兄弟单位之间建立起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友好关系。包括控制创新。建立信息反馈体系,采用量化标准,检查、督促计划的执行。实行奖罚分明,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总之,创新能力的开发和培养,天质与环境虽然重要,但自身的努力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不断努力,创造有利的环境与条件,激发创造性精神。笔者认为青年经济管理者的创新能力,一定能够不断得到开发,为国家为社会,同时也为他们自已创造美好的未来。

经济与管理论文例8

政府的制度容纳与行政体制创新,意味着政府必须放松或取消诸多制度条款中的部分或全部,重构与民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规范与行政体制。它不仅指制度内容和制度手段的废除,也泛指一切容纳民营经济活动自由度的制度内容的修订及制度手段的改变。这种制度可以通过设置某种利益诱导,来激发民营企业在努力地、有秩序地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作为一种客观的结果,实现了社会公益的增长,满足社会需求。当前,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容纳与行政体制创新的基本思路是:重构政府制度,要体现市场规律、与市场机制相融合的趋势以及优势互补的原则,要体现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政府的公正性,减少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

一、营造保护民营经济产权的制度环境

1.健全产权主体地位平等的制度。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位,标志了我国在消除经济中的产权歧视方面的重大突破,为我国在法治方面确立各经济主体产权的平等地位奠定了初步的基础。然而,从产权保护的力度和平等方面看,法治体系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仍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民有恒产,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发展的源泉。面对庞大的个人财产存量及其仍将不断增长的趋势,提供切实有效的制度保护,已经是一个关乎社会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①。如果制度仍受制于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不明确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提供与公有财产同等切实有效的保护,势必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构成障碍。

2.完善民营经济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完备而规范的产权保护制度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成功的精髓。(1)政府在贯彻执行宪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要突出强调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平等、合法权利。在立法原则上应由过于偏重管制转向注重权利与责任、义务对称,重视权利的授予和保护,重视产权保护对于构造现代市场经济信用关系的基础作用。只有保证各类性质的不同产权在市场交易中的平等权利,良好的信用关系才能得以确立,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才能真正形成。(2)细化有关产权保护的法律。有效的产权保护,必须有一系列相关法律对财产权利、责任以及遭受侵害后的诉讼、法律适用等内容的明确和具体规定。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过于简单、原则,很难实现对产权的有效保护。因此,应针对现实经济关系变化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有重点、有步骤地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使产权保护切实得到贯彻和实施。(3)清理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与宪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完善的要修改完善。有些需要“新法”与“旧法”并存法律法规,应对法律的适用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②。在当前大量经济法与民法单项法律规范已经出台的情况下,应尽快理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逐步形成较为完备的民法典,使其成为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

3.强化法治行政和法律监督的制度行为。我国政府的制度建设正在经历着从“法制”到“法治”的质的飞跃。强化依法行政和法律监督,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产权保护的根本保障。(1)要明确和界定政府的立法权限。没有对行政立法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就没有公正的执法基础,产权乃至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许多侵权行为从根本上说源于立法主体缺乏明确和有效的权力限制,以致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效力和制约关系常常本末倒置,一些所谓的“依法行政”往往演变为“以法谋权”之类的“设租”、“寻租”行为。因此,为了确保依法行政的公正性,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和市场主体权利免受侵害,必须对政府行政立法主体的权力进行相应限制和约束③。(2)要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在执法主体资格的确立方面,执法机构的设置和执法内容的安排,应严格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要求,不得随意设置和安排。在执法方式上,应强调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尽可能避免以往习惯的“运动式”执法方式。当然,在经济转轨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执法主体行为的规范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实际情况的制约,但总体上看,目前存在的执法行为不规范主要还不是源于这种制约,更主要的原因是执法主体缺乏明确与足够的权力限制。因此,应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制度,从根本上确保执法机关正确执法,防止其滥用权力。(3)加强司法监督。不仅要加强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专门机关的职能监督,而且要形成包括群众组织、新闻媒体以及公民个人监督在内的广泛社会监督机制。行政机关要贯彻行政公开原则,建立公开办事制度,使其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坚决纠正,强化对徇私枉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强化对各经济主体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重视对执法机关侵权行为的监督和制约,特别是加强对直接干预经济主体行为的监督。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尽快消除司法管辖和执行方面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弊端。

二、完善市场竞争的制度体系

1.健全公平竞争的对内开放规则。市场竞争规则是保证市场主体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竞争的行为准则。平等,首先是市场准入方面的平等。就民营经济发展而言,改善竞争的体制环境首先必须清除市场准入方面的障碍④。(1)加快推进“对内开放”,取消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和限制。除极少数经过充分论证,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领域外,所有行业都应一视同仁地向各类民营经济开放。(2)市场准入政策思路应由“允许”向“禁入”转变。也就是说,凡是法律、法规不明确“禁入”的领域,都可以“进入”的,并且不能被“事后”追究。这一转变的必要性在于:一是产业、产品涵盖极为广泛,何况新领域不断被拓展,任何“允许”性的规定都可能挂一漏万,而且操作起来繁琐复杂;二是有利于鼓励创新。目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大量存在,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制理念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管制理念的原则是:只有政府认定、许可、批准了可以做的事,才是企业和个人应该做的事;凡是没有规定或没有批准是可以做的事,企业和个人要么不能做、无法做,要么做了却时刻有被“事后”宣判为非法的可能与危险。显然,这种治理原则制约了企业与个人的创新行为,同时,由于政府对权力资源的垄断,势必成为滋生腐败行为的制度基础。而“禁入”性规定的核心是鼓励创新,为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活动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当然,对于政府规定的“禁入”领域,不能像过去那样由一个政府部门或官员决定,而应当有一整套民主和法律程序。

2.废除行政垄断性制度,打破市场的“条块”分割局面。长期以来,我国教育、医疗、民航、通信、住房、水电、煤气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产品或服务质低价高的问题相当突出,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供给的相对不足(不排除垄断提价因素)。而这些领域恰恰几乎都是政府制度过去排斥民营经济进入的领域,都是行政性垄断极强的部门,通过新的“进入者”增加供给或通过竞争机制来抑制垄断高价的“通道”基本被阻塞了。由此,整个社会都在为行政性垄断的存在无奈地支付着过高的“成本”,内需不足、过度竞争、供给短缺、结构升级等一系列经济表象问题莫不与此相联系。行政性垄断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运行和市场化进程的主要障碍,抑制行政性垄断已经成为现实经济中十分紧迫的问题。(1)行政性垄断的根本消除在于政府的制度创新。我国的行政性垄断基本是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体制的延续,它不仅包括纵向的行业垄断,还包括横向的地区垄断或地方保护主义。与长期市场竞争中自然形成的“寡头垄断”不同,行政性垄断普遍与“规模经济”没有必然联系,它在抑制市场竞争的同时却在不断制造着非市场竞争或行政性竞争⑤。因此在行政性垄断大量存在的条件下,不仅公平的市场竞争普遍不充分,而且所谓“寡头”垄断也难以形成。由于我国行政性垄断部门大都具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完全有可能以“规范市场秩序”、反“恶性竞争”或“不正当竞争”等名义,强化自身的垄断地位。因此,反行政性垄断最根本的途径是废除行政垄断性制度,加强对行政性垄断部门权力的限制与监督,并通过政府改革的深化和职能转变来实现。(2)放松民营经济的“进入”制度,打破行政性垄断的“坚冰”。在“引入”民营经济方面,应突破以往那种所谓“战略性”、“重要性”、“公益性”等笼统的产业划分的局限。政府应当介入的领域并不等于“只有政府才能介入”,重要的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就让市场去解决”。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技术进步、社会筹融资体系发达以及成本收益的变化,许多传统上只有政府才介入的领域都在转由民间资本介入。而且,引入民营经济,对于提高经营效率,缓解财政压力具有积极作用。2005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对于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扫除了制度障碍。但是,我国大部分传统基础领域依然维持着较强的行政性垄断,对民营企业的进入障碍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因此,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意见》精神,继续推动在基础领域引入民营经济的实践,不仅要逐步扩大电讯、航空、公路、铁路、电力、水利等基础领域民营经济的介入范围,而且在传统上被视为必须国家垄断的某些行业,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垄断的层次、范围和环节做出充分论证,将能够市场化经营的部分进行必要的分解或剥离。

三、拓宽融资制度的容纳范围

1.允许存在多元信贷服务体系。我国现有信贷体系缺乏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层次性和多元性。对于民营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大量融资需求来说,现有的信贷服务体系不仅存在体制上的不兼容性,而且在结构层次上也难以满足。因此,在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前提下,放松政府制度的容纳范围,发展民营信贷服务机构,形成多层次、多元化信贷服务体系,是根本改善民营经济融资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一方面,放松市场准入制度,大力发展民营银行。发展民营银行,重点应发展非政府直接控制或控股的民营银行或民间银行。另一方面,完善风险控制和监管体系。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发展中之所以出现较多问题,并非因其民营的形式或性质,主要在于没有或缺乏有效的监管。从银行商业化经营的角度看,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是一个客观存在。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的事件也时有发生⑥。因此,发展民营银行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风险防范和监管体系。尤其重要的是,这一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应适应经济市场化的进程要求,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民营银行发展与监管体系完善之间的互动,才能增强开放条件下金融监管能力。2.允许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我国融资体系的一个重大缺陷在于,过于依赖间接融资,间接融资中又过于依赖银行融资。因此,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应该是今后我国拓宽融资渠道乃至根本改善现有融资格局的重要内容。(1)进一步完善全国性股票市场的融资功能。我国股票市场进入了成长期,开始进入数量与功能并重的阶段。如何推进上市公司真正的“改制”,逐步解决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问题,放宽市场收购限制以及发展民营经济投资机构,当是股票市场进一步完善的重点。(2)拓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融资体系的普遍特征,也是建立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不可或缺的环节。正是由于这种需求的现实性和紧迫性,我国一度出现了大量的地方性产权交易中心或市场。当然,这类地方性资本市场相当部分极不规范,对其清理整顿也是必要和正确的,但完全不允许存在和发展显然有悖于客观现实。因此,应实事求是地总结成功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一些发展地方资本市场的基本原则。在加强监管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可考虑在经济发达和市场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试验,为大量的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创造必要的条件。(3)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资本市场作为高风险市场,一般不适合公共资本直接介入。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创业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主要是政府及其部门组建的“官营”色彩较浓,市场化或商业化运作不足,很难真正承担起为民营企业资本运作服务的作用。在市场发育初期,政府的适当介入有合理的一面,但这种介入应以促进而非替代民间投资机构的发展为目的,市场发展的进程应该是民间投资特别是民间机构投资不断发展的过程。因此,在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方面,应明确以民营机构为主的思路。没有大量的和有实力的民营间机构投资者,市场经济迫切需要的风险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就难以出现和充分发挥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与资本市场发展密切相关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各类投资基金和投资银行必将大量出现。政府在培育和发展这类机构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重点应放在相关的制度安排和市场监管方面,即使直接“出面”组织还不能完全避免,也应在功能上有所侧重、数量上有所控制。

四、健全制度性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随着民营经济成长和市场机制基础作用的确立,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要求越来越迫切。政府的间接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基本方式。虽然这种间接宏观调控与计划体制下的直接行政性管理都属于“干预市场”,但其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着眼于弥补市场的缺陷,后者属于“代替市场”。政府职能转变,关键是解决职能上“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因此,建立广泛覆盖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不仅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而且是政府管理能否适应经济市场化进程的重要标志,是确立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必然选择。

1.政府制度应淡化所有制因素,逐步改变以往过分倾向国有企业的习惯。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已经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而且经济越是市场化,这种作用将越是突出。把民营经济的发展放在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全局中考虑,是关系到我国经济长远发展的战略性措施。在改革方面,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不仅不应排斥民营企业的参与,而且还应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与重组实现向现代企业制度升级,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法律配套服务,如产权保护、股权纠纷调节、股票发行与上市等。在发展方面,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优势企业,可以是实力强大国有企业,也可以是与国有企业水平不相上下的民营企业,并在税收、要素配置、跨国经营等方面各类企业应享有平等的政策鼓励和扶持权利。

2.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要尽可能使民营经济能够及时、充足地掌握其经济计划、宏观政策意图、产业政策导向等有关信息,提高民营经济的自主决策能力。政府出资建立的服务机构原则上应为非盈利性机构,其服务性质属于政府职能的延伸,其提供服务也应是无偿的。政府可通过建立和完善自身信息管理制度,确定与其职能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及相应的资金渠道,禁止这类机构利用职权垄断行政信息,搞所谓“创收”性的延伸服务和“强制性”服务;对于营利性机构要进行“剥离”,最终彻底杜绝某些机构以公共服务名义行营利之实;政府信息服务应无偿地面向全社会,并努力消除目前实际存在的所有制歧视以及部门、地区之间的信息封锁,使社会各经济主体真正能够享受与其平等纳税人地位相称的公共服务。只有这样,政府信息化才能真正起到降低而不是增加社会成本的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

3.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覆盖城镇全部职工的失业救济与再就业相结合的失业保险制度,发展和规范商业保险、社会福利事业,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⑦。在推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计划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职业与社会保障和福利的分离,逐步形成符合农村工业化、城市化方向的市场化竞争就业制度和非歧视性劳动力市场。

4.健全政府服务于民营企业的信用制度。世界各国一般都有专门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府制度,并且有专门的政府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我国由于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不仅信用制度基础薄弱,而且绝大部分企业的民营性质缺乏与现有金融体制“接轨”的条件,因而政府的扶持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政府设立了面向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的专门机构,并出台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关措施,大部分省区和一些城市也相继成立了信用担保机构。这无疑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开端,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直接信用担保与间接支持民间担保的界定与联系,政府担保体系的稳定资金来源以及切实消除担保中的所有制歧视,政府担保运作的监督机制等。这些问题不引起重视,将妨碍政府担保对民间担保的示范和引导作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引致“寻租”和“再生”旧体制的弊端。因此,在政府担保方面,应在不断总结探索的基础上,突出其政策性和服务性,既要适应经济市场化的客观要求,又要防止其自身商业化倾向。

5.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制度。就发展民营经济而言,政府的体制支持至关重要,但相对于民营企业经济活动的广泛性和所需服务的多样性来说远远不够。只有在政府提供的体制框架基础上,通过培育和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广泛而多样化的服务功能,最终形成和完善社会化服务的支持系统,民营经济发展所面临的社会化服务短缺问题才能真正解决。一方面,市场中介组织,如行业协会本应发展成反映业内所有企业的普遍利益要求、为业内企业提供各种所需服务以及业内企业利益协调和自律性组织,但实际上一些行业协会却办成了“准政府机关”,不仅在服务上与原来主管部门的“上情下达”无大的差别,而且基本局限于国有企业,有些甚至还承担了一定的“审批”职能。这种政府职能与市场中介组织的角色定位混淆的状况,既不利于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成长,也对形成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构成障碍。另一方面,市场中介服务本质上是信息服务,提供真实、准确、公正、充分的信息是市场中介服务的基本要求。然而,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经济关系,客观上形成了信息阻隔,这是社会越来越需要多层次中介信息服务的根本原因。惟其如此,中介组织行为是否规范,是否诚信,不仅对于信息需求主体至关重要,而且也关系到社会信用的基础乃至市场秩序的形成。在中介服务领域大量存在弄虚作假、欺骗客户的情况下,社会的信用基础必然遭到破坏,市场秩序也必然混乱无序。信息欺骗与一般商品的制假、售假行为相比,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更大。因此,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中介组织的同时,应重视其行为的规范。应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有效约束和规范中介组织行为,确保中介组织严格自律,恪守诚信原则;明确各类市场中介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中介服务中提供虚假信息、诈骗客户的行为应严惩不怠。

注释:

①⑤《加快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前沿问题研究》,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36、37页。

②“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专家组:《制度的障碍与供给——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问题研究》,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第543页。

③袁曙宏:《建构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经济与管理论文例9

一、产业经济发展与城市规划是紧密相关的

实际上,从规划的本质角度来说,就是对城市土地的合理布局、开发和利用。而一个城市产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目标的实现,落在地域上也表现为各类经济产业对土地的使用。具体的两者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城际联系的影响

由于城市不是孤立的个体,它与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与外界的联系主要是有形的如城市的对外交通,无形的如邮电通讯以及电子信息等,而产业的生产过程涉及原材料的采集、生产设备的引进、产品的市场销售等都需要与外界产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每一次产业经济的发展,都对城市的对外联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城市规划要对对外联系特别是大型的交通枢纽的基础设施进行统筹安排,而合理的安排必然会促进产业经济的发展。

(二)对城市内部联系的影响

城市是一个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紧密联系的统一体,所谓“动一发而牵全身”。例如: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的体力劳动者,城市规划中就要为这些劳动力提供相应的生活设施、交通设施与社会福利保障设施及其子女的文化教育设施,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需要大量脑力劳动者,这样一来对城市的科技文化设施如高校、科研院所等的设施要求就会更高。重工业则需要提供充足的能源设施与便捷的交通设施相辅助。所以规划中一定要考虑到产业及其相关设施的需求。

(三)对城市功能发展的影响

城市发展离不开产业经济,产业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城市的支撑,在低级产业如原材料生产的地区,甚至影响到所在城市的生死存亡,当然在具有全面与发达的综合性城市,不会由于一种产业的兴亡而决定城市的兴衰。但是合理的产业结构、健康的产业发展能有效地促进城市的发展,而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将导致城市的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功能的失衡与矛盾的恶化,成为阻碍城市发展的绊脚石。

因此,产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布局的调整与城市规划是息息相关的,有了城市规划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平衡,产业发展才有了支撑基础,而产业的优化发展又为城市的壮大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对城市规划的决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产业经济发展对城市规划的影响

(一)对城市土地规划的影响

土地是城市的最基本的组成要素,它由于规模大小、地理位置、地质水文、地形地貌等不同呈现的用途也各不相同。

(二)对城市环境规划的影响

这里指的环境一方面指的是环境污染的层面,另一方面指的是地理环境如靠山、沿河、滨海、或临近铁路、港口及城市主要干道等层面,一般来说技术密集型产业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需要建立在环境优美离城市中心较近的位置;而劳动密集型产业由于通常情况下资源消耗大、污染较严重,所以必须依据情况规划在城市下风向的郊区。

(三)对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的影响

城市的基础设施规划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环卫设施等等,也包括交通、通讯等设施,产业生产的发展无时无刻离不开这些基础设施的支持,并且对这些基础设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对电力电信,除了单位产量耗电量,对电压、电流也根据生产的工艺要求有不同的需求;又如给水排水,各个产业的需水质量、水压、净化程度都各不相同,还有就是用水性质,农业用水、生产用水还是消防用水都有不同的要求。

(四)对城市服务设施规划的影响

产业生产需求对产品原料及成品进行及时地流通,也需要对资金的流通。这就形成了对城市商业、金融、仓储等其他服务设施有了需求,这些服务设施主要来自第三产业,在社会分工日趋细化的今天,这种需求度将越来越高。这也对规划提出了新的挑战,不但要使产业在量上得到发展,更要在质上有新的飞跃,是产业更具有生命力。

三、城市规划对产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城市规划对产业布局的影响存在的几个问题

1.从城市规划的编制依据来看。城市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如GDP目标及其相应的经济指标。相应的产业经济发展模式如何,现有的产业结构将做哪些必要的调整,产业布局情况如何,都是规划部门要考虑的因素。所以产业经济要想实现城市空间地域的合理落实和布置就必须遵循规划的思想。

2.从规划编制的时限来看。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具体化,除了对城市进行长远设想外,还必须有一定的规划年限。但实际工作中,常出现规划期限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期限不一致的现象。所以要真正发挥规划对产业经济的指导作用,就要加强规划时限确定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3.从规划的方法来看。传统的规划方法是先根据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与自然增长预测城市的总人口,然后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标准计算城市用地规模,并按照城市用地的现状与合理的用地比例进行功能布局与用地划分。而事实上这样是不够的,如果过多考虑人的因素,忽视产业经济对城市规划的影响,就会适得其反。因此规划期限内应对产业经济的发展模式、规模及各产业结构进行预测来换算成用地规模、基础设施规模,并落实到城市空间中去,这样的规划更具说服力。

4.从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来看。传统的规划模式强调功能分区,这就忽略了城市固有的文化内涵。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特有的史脉和文脉,不是靠规划来改造或设计就能形成的,所以不应该过分强调主观的意识,应结合每个城市的独特经济活动内涵,进行规划布置以促进城市更好的发展。

(二)城市规划对产业经济影响的基本因素

基于上面提到的城市规划对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修缮,用新方法、新思路使其对产业经济的影响向着更有利的方向发展。

1.规划新的空间模型,对产业结构产生重要影响。在现代城市经济发展方式中,产业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日益增大,如“加速城市地区的新城和卫星城建设、推动工业企业向外迁移、城市中心地区功能的转变和重建”,随着这些规划的实施,城市产业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城市面貌有了创新性的改变,城市规划已经在产业经济结构的空间深化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借助新的城市规划手段,增强城市的资本竞争能力。实践证明,基础设施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将会促进个体和群体部门的投资欲望,刺激城市企业和其他产业的发展,从而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引擎,有助于城市产业发展的高级化。现阶段高水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可以增强城市优势和吸引力,尤其是能够增强引入国际资本的竞争力,所以基础设施规划的好也会促进产业经济的蓬勃发展,产业竞争力强了就会扩大优势不断创新进步使其自身更加完善更加成熟。

3.加速城镇化脚步,为城市经济增长提供新的机遇。城市地域分布格局的转变,将意味着经济的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发展城市及城际的经济联系,促进城市工业分散和专业化分工的深化,扩大产业的竞争能力,提高第三产业的需求,更好地推进城市经济的增长。

四、如何利用两者的紧密关系使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城市经济发展是城市社会发展的基础,城市社会发展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动力。城市经济的发展即城市产业经济的发展,它包含一、二、三产业经济的协调发展,但不同的城市性质,三者的权重不同,但在城市经济中第二产业应该有相当的比重来作为支撑,那么,

如何在城市规划中发挥产业优势,体现产业经济规律,使两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重视城市第一产业的发展,创造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绿色环境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保证。现阶段,我国正在全面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但是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又在不断的吞噬着农村的地域,一面是生命的基础,一面由于城市化的发展有需要不断的扩展空间占用土地。事实表明:尤其是大城市农业的比重正在逐年下降,这样任凭城市扩张忽视农业发展的现象,在城市规划中应得到足够重视。

(二)进行第二产业结构调整,适应城市新空间

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脚步,国有企业的干戈、改制工作的逐步推开,产业结构进行了深刻的调整,产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面对进入WTO的机遇与挑战以及世界经济环境的新格局、新挑战,城市规划也要与时俱进,进行一些必要的创新与改革。

首先,要把握重点,针对第二产业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制定不同的规划发展方案;其次,充分重视高新技术或资金密集无污染型产业即都市型工业在城市中的再定位问题,从而使城市的布局形态更趋合理,使城市发展更为有序、有效、有机统一。

(三)加速城市第三产业发展,重组产业规划布局

在加速城市第三产业的发展进程中,城市特别是区域性中心城市,对加快信息、金融、商贸、文化、教育、旅游、社区服务、中介服务等事业的发展蕴藏着极大的潜力。所以,目前最重要的是要调整城市中心的经济结构,扩大第三产业服务范围。把城市中心地区建设成为全市甚至全市域的城市经济指导中心,对未来经济产业诱导和前瞻影响。第三产业用地,不是简单的商业用地、办公用地,只要符合总体规划要求,适合第三产业布局,均可纳入这类产业用地,从而克服对第三产业发展的局限性,而对于小型的第三产业布局则可以在社区规划、居住区规划中,使服务的对象更具体化,使产业发展真正贴近居民的生活。

五、总结

综上所述,产业经济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城市产业经济对城市各项事业的发展,对城市经济中心地位的确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十七大的胜利召开,提出了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号召,并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前瞻理论,这些必将为城市规划和产业经济的各自发展及其相互作用产生有利的影响。城市规划和产业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才能尽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并使我国的城市乃至国家建设朝着有序、稳妥地方向不断的推进。

【参考文献】

经济与管理论文例10

摘 要:我国经济建设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在社会领域也出现了多方面的认同困境。社会认同的流失会导致社会管理难度加大、社会运转成本增加。只有及时介入管理,才能提升和促进社会认同。

关键词:社会认同; 意识形态;

作为描述自身群体特性和群体意识的社会概念,社会认同通过社会地位、成员资格、阶层意识、个人交往等向度来描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如果个人的行为思想与社会规范或社会期待趋于一致、个人对周围社会具有信任和归属感、承认有关权威和权力的合法性,对上述自我特性具备一致性认可,那么,这个社会就具备了基本的社会认同,反之,则认为是社会认同的流失。作为一个总体性的指标,社会认同是社会安全和稳定及有效运转的润滑剂。我国 30 多年的改革开放使传统的社会认同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单位人向社会人迅速转变,生活方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思想方式的多样化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开始滋生出诸如偏见、歧视、社会排斥、群体冲突等社会问题,进而演变成多方面的认同困境。

一、社会认同困境的表现

当前,我国社会认同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 一) 社会整合复杂化

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的意识形态和政党的意识形态是高度重合的,政党的思想理论基本就是社会的意识形态,其他思想意识很难有成长的空间,因此执政党不需要刻意进行社会整合,群众就已经自觉地和党中央保持一致了。其实这并不难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上追求一大二公、纯而又纯,不允许其它任何经济形式存在,思想上任何有关私的理念一萌芽就会受到打击,自然也就无法产生其它意识形态,依靠党的权威和社会影响就能够较快地实现社会整合。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们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深化以及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加上外来文化的强势介入,非主流意识形态迅速成长。经济结构的改变催生了利益的多样化,利益多样化又导致阶层分化,而阶层分化必然产生多样化的阶层意识,体现在意识形态上就是意识形态多样化。现在,执政党的意识形态是社会意识的主要方面,但无法对社会领域实现全覆盖,这就使得部分社会成员尤其是新社会阶层成员无法在现有主流意识形态中找到归属感,对执政党履行改革和治理形成功能障碍。这就要求突破、发展并创新经典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实现意识形态的转型。

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使我国出现了大量的新兴阶层。这些新出现的社会阶层都在寻找着属于自己的位置,阶层结构之间的矛盾已经开始出现。阶层的分化打破了传统的利益格局,新的利益格局还处在形成的过程中,有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利益冲突,这使得执政党整合社会的难度加大了。[1]这就要求必须把握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纯洁性和包容性问题。如果我们的意识形态不纯洁,就会使核心成员对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丧失忠诚; 如果我们的意识形态包容性不足,新社会阶层成员对意识形态的支持率就必然下降。只有灵活地调整意识形态的表达方式,才能争取更多的受众。

新社会阶层对主流意识形态具有很高的敏感性,它们非常在意主流意识形态对自己是否认同,这是观察一个阶层政治上是否有地位的标志。社会整合是否顺利,主要看执政党所提出的意识形态是否能得到全体社会阶层的广泛认同。我们所进行的社会整合,当然不是把全体社会群体整合进同一所有制以及同一分配方式当中,而是在保持各利益群体的相对独立性、承认差异的前提下,实现多元化的社会整合,创造出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普适性的社会利益关系,再通过意识形态来引领和反映这种关系。经厉这个过程,不可能向改革开放前那样通过强制手段和行政力量来实现,只能通过规制的办法依赖制度建设来塑造权威,这个要求使执政党的社会整合变得异常复杂。

( 二) 司法权威虚弱化

虽然我们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司法实践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司法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号召式立法、应付式普法、运动式执法、选择式司法现象,立法为部门争利,普法走过场,执法有弹性、司法看对象,这种状况大大削弱了司法的权威,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

运动式执法已是多年难治的顽疾,老百姓对集中整治、赶鸭子等运动式执法反映强烈,花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不说,运动过后就反弹,法律法规就像一块橡皮,刚性不足,弹性有余。城管执法即是各方反映最集中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食品安全、拆除违法建筑、非法营运、乱摆卖等领域,在某个特定的敏感时期,经常要加大执法力度。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干扰,一些执法部门却一直未真正形成有效的经常性管理,凡不投诉的即不处理,或仅仅在整治周、整顿月开展突击执法。由于缺乏日常的监管,所以影响了执法的效果和权威性,使违法者产生了不应有的侥幸心理、学会了打游击。一些执法部门为完成隐性执法指标而选择了执法难度低、不易引发矛盾的案子进行办理或处罚。

对于各种禁令,民众有选择地失明或者失聪,这和选择性执法有关。法律既然颁布,任何人都应该严格遵守,法不在严而在必行。当法律白纸黑字必然发生实际效力时,人们才会尊重法律,并且养成守法习惯,法治的社会基础才能因此形成。以打运动战的方式来实施法律,意味着法律不能常态地发挥作用,这种偶尔发作一下的法律,会导致法律逐渐失去社会规范的作用。当法律经常被闲置,违法行为不能及时被制止或者处罚,人们就不会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尽管国家下大力气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但是仍然有许多人不愿与侵权人对簿公堂,惧怕与司法机构发生联系。他们所顾虑的是诉讼成本高、效率低、举证难的问题,因为当事人往往被这种事情弄得精疲力尽、劳民伤财。实践中,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并不少见,合法权利的真正实现往往遥遥无期,以至于官了民未了、案结事不结成了常态。这种消极放任行为也反映出司法公信力的逐渐流失。

( 三) 社会关系紧张化

社会诚信资源匮乏,人与人之间信任感缺失,以邻为壑,这是当前社会关系紧张的突出表现。互不信任是最具传染性的社会心态,患者置疑医生的仁心,消费者怀疑经营者的商德,群众不把干部的承诺当真,官员往往疑虑百姓的理智,穷人只信为富不仁,富人担忧穷必生乱,施援者时刻提防讹诈,受助者也怕误入陷阱。互不信任,使得社会可以共同分享的价值屈指可数。互信不存,必生冷漠。如果说工业化过程破坏了自然的植被,那么,市场化的过程则破坏了社会的植被。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程度可谓触目惊心。其实,这种代价不一定是市场化过程必然要经历的,倘若我们在市场化过程中能够完善制度,建立规则,则情况不会象现在这么糟糕。由于罔顾规则、藐视制度,不仅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而且损害社会公正,妨碍社会进步。社会领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等现象屡禁不止,人们对假鞋、假药、假唱、假文物等现象深恶痛绝。这些现象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关系紧张化,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 劣币驱逐良币,使诚实的人放弃诚实; 今天是受害者,明天是加害者; 为了少承受风险,自己就要成为第一个出手的人; 道德逸出到社会现实之外,社会关系沦为丛林法则弱肉强食。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尤以干群关系、警民关系、医患关系的互信破裂为甚。三公( 公权力、公益性、公众关注度高) 领域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不能公正的履行职责,就是对社会信任的摧残。以干群关系为例,基层群众对干部的形式主义作风深恶痛绝,群众对干部的认同度越来越低,干群关系出现裂痕,干部不是真心维护群众利益,群众不认可干部的工作作风。农民对基层干部特别是组织的不信任,直接的后果就是国家的社会控制和动员能力下降。[2]长此下去,会伤及社会认同的基础,进一步损害干群关系,危及执政党的执政安全。今天的群众工作,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群众权利意识逐渐增强、权利诉求不断增加。能否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取决于干部是否能调整自己的立场,真心实意地对人民负责。

城市化的窄空间、信息化的快节奏为社会关系的紧张化提供了外部环境。当今,世界所有地区都正在一步步地走向城市化,中国不也例外。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列茨认为,新世纪对中国来讲有三大挑战,居于首位的是中国的城市化。21 世纪,中国城市化不仅仅决定着 6. 6 亿城市居民的安居乐业,更是一个决定着中国几亿农民最终命运的重大问题。因为城市化是减少农民的过程,也是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据预测,到2050 年,中国城市人口总量将达到 10 - 11 亿,也就是说,从现在起,中国每年将有 1200 万农民转化为城市人口。城市化的过程就是新移入城市居民和原城市居民共享城市资源的过程,这个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社会关系紧张的问题。工作压力加大致使家庭关系紧张,融入过程的生存竞争致使就业关系紧张,强资本弱劳动致使劳资关系紧张,富裕阶层的社会责任感缺失致使贫富关系紧张,市场规则不彰、特权阶层嚣张则共同促成人际关系的全面紧张化,当前的仇富、仇官、仇垄断现象即是社会关系紧张化的直接反映。社会关系紧张,就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使简单社会问题复杂化,会提高社会交易成本,最终将人人受损。

( 四) 社会焦虑普遍化

我国社会正在步入焦虑状态: 富人焦虑,穷人也焦虑; 城镇居民焦虑,农民工也焦虑; 失业的焦虑,已经就业的也焦虑; 民众焦虑,大学生焦虑,官员更焦虑。焦虑迅速蔓延到各个社会阶层,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每个人的抗压能力和情绪自我控制能力不同,任何社会都会有焦虑的个体。焦虑作为一个个体状态,本来并不值得恐慌,但是如果作为一个社会整体的焦虑,则不可忽视。因为,焦虑的背后,其实是不安。社会的不安全感和生存压力持续地考验着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焦虑情绪不断积累加深,最终酿成为全社会性的问题,导致社会冷漠无情,抑郁症频发。

国人的经济生活在得到改善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例如,人们工作和生存压力加大,生活消费水平无止境上升,许多家庭的最基本需求都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幸福感并没有随着腰包的鼓起而相应地提升。引发全民焦虑的,不仅仅在于收入赶不上 GDP,更在于收入不均、分配不公、腐败盛行、道德滑坡、社会无序。按规矩出牌的人赶不上不按规矩出牌的人,好人赶不上坏人,循规蹈矩的人赶不上投机倒把的人,遵纪守法的人赶不上违法犯罪的人。于是,一些人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进行投机倒把、坑蒙拐骗的违法行为。社会进入了一种可怕的怪圈: 即大家都在埋怨社会无规则,而一有机会自己则又去破坏规则; 大家都在埋怨道德滑坡,而一有机会自己则成为道德滑坡的推手; 这些人既是焦虑的受害者,又是焦虑的制造者。

叔本华曾经说过: 生命是一团欲望,欲望不满足便痛苦,满足便无聊。传统社会是自然经济、自我调节,社会个体的欲望在各种道德、宗教与制度的调节下,人们只能压抑。进入工业化过程后,经济迅速增长,物质极大丰富,人们的各种欲望也比较容易满足。殊不知,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欲望最容易膨胀,而经济发展则不可能永远是直线上升的,当经济进入下降趋势或者遇到金融危机、经济萧条时,原本很容易满足的欲望就可能无法满足了。这时候,人的心理就会产生巨大的挫折感,出现焦虑情绪。焦虑与内心欲望得不到满足和心理挫折是密切相关的。马尔库塞所描述的工业文明社会单向度的人在中国主要表现为焦虑的个体,焦虑伴随着不安,成为工业化过程中的主色调。在急功近利的社会心态下,多少人梦想着一夜成名或者一夜暴富,希望用极少的付出换取最大的回报,这种急功近利的社会心态下面,其实掩藏了人们对自身处境的不安以及对现实的不满。

以四个城市数千户居民为样本,有学者对我国社会转型期城市人群心理压力情况进行了心理测试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 社会转型的变化与竞争、不确定性等压力源是形成焦虑的主要原因。[3]此外,民生保障不健全及社会不公现象,加剧了中低层民众的焦虑感。入园难、看病难、就业难、买房难等问题,大多数人必须面对。人们面临着太多的不确定性。例如,是持有股票、还是持有现金、抑或持有黄金,哪个更能保值,谁也说不清楚。这种不确定性尤其体现在国家经济政策上的变化。宏观调控政策多变,预期方向不明确,造成人们对未来经济走势的预期难以研判,这无谓地增加了很多社会焦虑情绪。

我国需要建立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体系,依法进行宏观调控。如果我们都能按照法律法规来做,知道政府会如何出牌,那么政府就是可预期的政府。由于未来的高度不确定性,人们在心理上最容易产生紧张和不适。现在很多富人移民国外,不是对自己没有把握,而是对社会走势没有把握,不知道哪一天政府会出什么对他们不利的政策,焦虑由此产生。一些年纪大的人为社会保障和养老问题而焦虑,身体有病的人为看病焦虑,物价上涨让所有老百姓焦虑。就是做了大官,也有焦虑。官员怕说错了话,或者得罪了哪个领导,为个人前途而焦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通过明确的制度来调整,而是通过政策进行调整。由于政策缺乏连贯性,今天制定一个政策,明天再制定另一个政策,这样就增加了社会运转的不确定性,人们就容易对未来形成焦虑。

( 五) 社会冲突群体化

伴随着社会生活的细微变化,极易促使敏感的人们产生相应的社会态度和信念,这些态度支撑着一些约定俗成的行为。例如,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就符合这样的逻辑模式: 即想要解决什么问题,先把问题搞大; 一个人的问题没人管,一千个人的问题就有人管; 把问题摆到大街上去,威胁到社会稳定了,问题就会得到更好的解决。社会冲突的群体化发展,加剧了社会矛盾的内在张力。

每个国家处于不同的阶段都将面临不同的社会冲突并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点,当前我国群体性冲突事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以下几点:

1. 矛盾主体的两端是私对公。在社会全面转型的背景下,公众与地方政府、村民与村基层组织、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群体性矛盾明显增多,矛盾基本表现为公权与私权的对抗。纠纷主体也由过去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变为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

2. 民意诉求表达方式呈现多元化。除了直接对抗的传统方式之外,目前出现了多种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因为,面对冲突,民众和政府都在极力避免直接对抗方式,努力探索更文明、更有效的表达方式,如集体散步、集体喝茶、集体旅游等。

3.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燃点降低。有些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小摩擦或者小纠纷引起的,这些微小摩擦在执政当局眼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要有一个导火索,就能酿成大火,谁也不知道它的边界在哪里、发展到什么程度是终点。客观上看,人们对改革发展的预期普遍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公众的诉求长期得不到有效地处理,以致心态失衡,加上潜在的社会矛盾的影响,一起很小的事情,就可能导致社会成员借机宣泄不满情绪,成为社会矛盾冲突的导火索。

4. 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因宣泄不满而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来。群体性事件的反抗对象可能不仅仅是施加生存压力的强势者,他们的生存压力和无法释放的不满可能会将整个社会作为宣泄对象,甚至指向无辜的普通民众。特别是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群体性事件,由于事发突然、动机多样、升级较快,所以导致难预防、难排查、难处置、难善后。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一部分公众认为改革发展成果没有得到共享,不认同现有的分配格局,一旦遇到事端,他们便借机表达不满,使事态不断扩大。

2009 年中国公共安全方面的财政支出增加了16% ,总金额高达 5140 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医疗卫生财政支出的 2. 6 倍,与社会保障和就业的财政支出相接近。[4]政府花这么多钱,不是解决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而是用来阻止老百姓到北京上访。控制上访是中央对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一项指标,截访居然成了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一些基层政府每年因截访发生的开支惊人。公权滥用,维权制度不完善,沟通渠道不畅达,公民维权无门,前景迷失,信仰沦丧,在此背景下,群体性事件难以避免的升级与高发。

( 六) 精英流失加速化

2010 年 6 月,中国颁布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 -2020 年) 》,提出到 2020 年中国人才发展要进入世界人才强国行列。而另一方面,却是以新富阶层、知识精英为代表的群体正在集中移民出走他国。2007 年,中国社科院的《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显示,我国海侨胞的数量超过4500 万,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移民输出国。

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三轮移民潮,上世纪 80 年代的移民带有一定的盲目性,90 年代的移民带有一定的理性,本世纪初开始的移民带有综合性特点。考虑到国外的环境、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综合因素,相比较于国内大城市户籍制度藩篱、高房价、竞争激烈的就业等因素,移民自然就成为不少人的选择。近年来,我国的移民潮不仅数量大幅上升,还呈现出高学历、高技术、高成本等特点。加拿大移民局的数据称: 2009 年,加拿大投资移民全球目标人数为 2055 人,中国大陆的名额就占了一半。以投资起步价 40 万加元( 约 235 万人民币) 计算,仅 2009 年从中国流向加拿大的财富至少是 23. 5 亿元人民币。尽管对我国的知识精英和财富精英是否集体外流这个问题仍存在争议,但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 中国能否留住人才,已经成为目前国内自上而下共同关注的问题。

中国社会正面临着中坚阶层的流失以及由此引发的对中国巨额资金逃离的担忧。不少国人意识到投资移民引起财富外流的严重后果,有网友发表评论认为,这些通过投资移民手段出国的人是没有责任感,一富就溜。客观地说,富人移民是社会弥漫的非理性仇富情绪、体制性的歧视、缺少对个人私权尤其是财产权明确的法律保障以及社会交易成本过高等因素共同造成的,这折射出国内体制改革滞后、社会监督乏力和法治进程的受阻。国内的企业家感觉没有安全感,总是提心吊胆,不知道什么时候,自己的企业会被监管部门以什么理由把企业给毁了。

社会学家总结出来的一个趋势是: 人才、技术、资金都是从发达地区逐渐转移到欠发达地区的。然而,我们的情况却恰恰相反,这背后反映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移民的吸引力主要来自于国外制度的开放性、公平性和社会的可预期性。对于知识精英来说,国外社会所能提供的公平机会更多; 对于财富精英来说,吸引他们的是相对稳定的期许。人才之所以出走,最主要的问题是他们对自己未来的预期出现了问题。与以往移民的目的是追求财富相比,现在移民的人群不是为了简单的生存需求而离开,他们要追求的是安全感。这个安全感可以是为他们自己,也可以是为他们孩子今后的生活考虑。而这一点正是我们当下社会所欠缺的。大批人才外流,不仅带走了一个国家在其成长过程中所不可缺少的技术、能量、财富,也带走了社会成长的信心以及对未来社会认同的期望。

二、社会认同困境的管理

社会认同的困境加剧了国人的精神危机和信仰危机。由于没有社会认同,失望和不满成了社会的主色调,这种情绪对青少年一代尤其具有严重的后果。由于未来高度的不确定性,他们的内心也同样承受着对理想与现实的迷茫,这会影响着他们对人性的最基本的理解。现在中国的一些年轻人中,他们的生活没有准则,只图满足物欲和感官享受,蜗居一族、月光一族、啃老一族占据不在少数。由于就业形势严峻,一些年轻人看到自我价值无法实现,便开始尝试摇头丸等新鲜毒品。跟随着全社会的物质主义的是普遍的不幸福感,是形式多样的反社会行为,如不信任任何人,毫无理由的仇杀,甚至是自杀。[5]信仰危机已经成为困扰我国社会的顽疾,如果再不介入干预,就会错失良机,加剧社会认同的瓦解。

( 一) 重建社会信任

市场经济本身不是产生利他占主导地位的运转机制。等价交换和平等互利原则是在交易双方力量对比和利益争夺的较量中得到贯彻的。虽然市场契约能够抑制过度的利己行为,但不可能杜绝产生这种行为的可能性。何况,人类的许多活动不是靠市场契约,而是靠信任去连接运转的。社会信任是社会安全感的主要来源,你爱,就不冷漠; 你信任,才能收获信任。安全感有赖于稳定的基础秩序,这种社会秩序通过人与人、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分工合作和彼此信任而存在。每一个人都是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员,各司其职,各安其位,通过交换,分享由分工所带来的福利。一旦职守错位,秩序就会受到伤害,每个人都能切实感受到这种无秩序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从硫磺到敌敌畏,我们的化学知识都普及了一遍,但我们的饮食却变得更加不安全。由此可见,如果没有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社会大厦顷刻之间就会倒塌。

重建社会信任,需要做的工作很多,首先是信任。以诚感人者,人亦诚应之。一句信任的话语,可以成为化干戈为玉帛的信使,一个信任的眼神,可以激发无穷的潜力。与欺骗一样,不信任其实也是一种无言的伤害,尤其一个原本应该给予信任的事物遭到怀疑时,这样的伤害对于双方都具有破坏力。平等是信任的沃土,平等的社会才能产生普遍的信任。如果贫富差距过大,富人警惕穷人,那么,穷人也不会相信富人。只有当人们相互能够平视时,人们才易于相处,也便于形成共同的价值准则。政府的诚信是社会诚信之本,因此政府要高度重视自身的诚信建设问题,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努力建设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欺骗失信者受到惩戒。只有通过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决策透明度,才能不断提升公信力,使政府部门在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 二) 维护司法权威

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 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法律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制度,是保障社会公正的基本武器。司法权威弱化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律不能为社会兜底,规则不存,社会大厦的基础就会动摇。近年来,在涉诉信访问题方面,出现了一股信访司法化、司法信访化的倾向。即当事人因诉求未满足就怀疑司法公正,乃至以身抗法,这是无政府主义行为模式在司法领域的体现。这种舍弃司法途径、寻求权力干预的行为,正是人治方式的怪胎。例如,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做出的不利裁决,不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诉求,而是在心理上渴望见到大官,所以出现了越级访、进京访等告御状的现象。这种人比法大的意识,日积月累成了信访人告御状的原动力。当他们的告状意识形成一种情结时,也就愈加坚定了不放弃的决心。有的甚至拿着法院的终审判决去上访,把上访理解为法律终审裁决之后的一个程序,使得社会问题的裁决变得没完没了。

当事人对司法裁决固然有要求改变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与其他权利一样,也应该依法行使,而不能自行其是,更不能以违背公众利益的方式实现。如果人人都以激烈的手段去达到目的,而司法机关惟恐发生矛盾不利于维稳而不敢坚持合法裁决,就会导致司法活动低效,甚至无效,从而损害所有社会成员的权益。当然,对司法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监督,失去监督的司法权力与其他公权力一样,也会膨胀和腐败。对司法权的监督,应尊重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应符合宪法原则,有利于司法者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司法权威,要求行政权力对司法尊重、服从和支持,没有这种尊重、服从和支持,司法裁决就不能执行,司法权威自然也无从谈起。行政权力要达到保障民生、维护人权的目标,离开权威的司法制约和支持也不会实现。只有司法者与社会各界共同信法、守法和护法,才能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体制的运转功能,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理想才能成为现实。

( 三) 加强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管

造成社会认同困境的各种问题几乎都与官员失职及政府失察有关。资本追逐利润,个人追求利益,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如果缺乏必要的规则制约,导致拜金主义泛滥、物欲横流、世风日下、社会环境恶化,应该说,官德的败坏则是首因。地方政府失去民心,民怨沸腾,这对社会认同的冲击很大。官员的行为对社会具有示范效应,但是如果官员以权谋私、侵害百姓权益,民众就会觉得社会管理者都不讲道德,凭什么要求我们讲道德。所谓官德隆,民德昌,国家兴; 官德毁,民德降,国家衰 官德彰则政权稳,官德丧则政权失。约束权力,依法治理,规则运行,只有这样,才能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公正。社会规则存,则民心向好,国民经济向好。当然,我们并不奢望一次性解决社会公正问题,社会规则的建立总是从点点滴滴开始的,坚毅与持恒,强于等待与观望。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正本清源,社会肌体才能健康,社会认同才能回来。

参考文献:

[1]敖带芽 . 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相关问题的探讨[J]. 攀登,2010,( 1) .

[2]于建嵘 . 底层立场[M].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2011. 208.

[3]石畅,赵展慧 . 全民焦虑: 现代化路上的阵痛[N]. 人民日报( 海外版) ,2011 -1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