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6 17:34:49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例1

论文摘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关键是要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过程中,把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作为主要途径。特别是要创新发展以高新技术为特征的现代装备制造业作为突破口,加快我国的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进程,努力造就出一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创新型人才,这是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在更高阶段上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逐步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条件。 论文关键词:协调发展;创新;装备制造业;人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逐步走向强盛,我们的国民经济年平均增长速度都保持在9%左右,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实力已经和解放初期不可同日而语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物质财富的增加,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实践证明,中国经济的逐步强盛,就是坚持正确的经济发展道路的结果。但是,我们还要看到,现阶段,我们国家的国民经济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来说,我们的经济还处在发展的过程之中,我们的国民经济还不够强大,我们国家还需要大力发展国民经济。 一、国民经济各产业和行业的协调发展 国民经济这个范畴,包括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业,如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第二产业中的工业、第三产业中的商业、交通运输业等。在不同的产业部门内部又分为许多行业,如农业中的饲养业、林业、种植业;工业部门的钢铁、机械制造工业等;商业中的批发、零售业等。各个行业之间相互联系,形成国民经济的有机统一体。 1.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的规律国民经济的运行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如果国民经济的发展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那么它的发展就会遇到波动与障碍。国民经济运行的规律性,主要体现在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上。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就是各个产业、各个行业、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能相互提供所需要的各种原料、材料,同时又能把生产出的大量产品顺利地销售出去,既要满足各生产企业对生产资料的需要,又要同时满足城乡居民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需要,形成第一、二、三产业之间发展的合理结构,以及各产业内部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从而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最优化,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民经济协调发展问题。 农业的发展是保障国民经济全面发展的基础。农业生产的产品除了农村居民自用部分外,还要提供给城市居民的生活需要,向部分工业企业提供充足的粮食、禽畜等产品作原料。另外,工业生产的产品,还要有一部分用来满足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的需要,对农业扩大再生产的规模和发展速度起着重要作用。 工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工业部门生产的产品,要能满足工业再生产和城乡居民对生活消费用品的需要。在工业内部各行业和各企业之间,生产的各种劳动资料和各种不同性能的零部件及各种原材料,要能相互满足需要,工业的各行业和各企业的生产才能协调地发展。除农业、工业之外的交通运输业、金融业、商业等行业,也在国民经济的物质生产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比如交通运输业,生产部门生产出来的产品要经过运输,才能从生产地运到销售地,运输业如果发展不够,就会有一些产品运输不出去而无法销售,会制约生产的发展,所以运输业是和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联系在一起的,也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部门。国民经济各产业之间以及各产业内部是相互联系的,需要相互的协调发展,才能促使国民经济结构更加合理。所谓结构合理,就是它们要符合一定的比例关系。它们之间比例关系协调的具体表现,即产品的产量和质量相互满足需要,形成资源的合理配置,如果某一种数量的商品不能满足购买者需要,它们的价格不仅会上涨,甚至购买不到,这就会影响购买者的生产;如果某一种类的产品生产过多,大量被积压,这又会造成物资和生产这些产品的劳动力的大量浪费,这两种情况,都会给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损失。为了能使经济结构在发展过程中经常处于合比例的状态,国家还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处理好各产业及其内部之间的比例关系。 2.加快 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经济总量及其增长速度处于国际前列。然而,在这种高速增长的背后,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在:各产业之间的比例不尽合理,有些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落后,国民经济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因此,只有对产业结构问题进行战略性调整,同时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集约型转变与全面发展,才能解决这些问题,并从根本上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持久性。 从国际经济环境看,经济全球化已是大势所趋,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在加紧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与升级,这对于我国来说,机遇、挑战并存。我国必须实现产业结构与增长方式的调整与转变,这既是我国适应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需要,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从国内来说,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的约束日益突出,经济结构调整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是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的中心内容。 从当前来看,我国部分产业发展层次偏低与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使得一些产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形成结构性的供过于求。“在全国600种主要消费品中,今年上半年供求基本平衡的商品170种,占28.3%;供过于求的商品430种,占71.7%,没有供不应求的商品,与2005年下半年相比,基本持平。”由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呈现粗放的特征,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不利地位,导致核心技术能力与产品严重地受制于人,不得不依赖进口。“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窘况:卖8亿件衬衫才能换一架A380空客;100%的光纤制造装备、80%以上的集成电路芯片、70%的轿车制造设备都要依赖进口。”这些状况说明,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已经迫在眉睫,否则我们就只能处于产业的低端,处处受制于人。要摆脱这种状况,就要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关键在于实现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在于具有一大批掌握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这才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基础。 我们还应看到,依赖于生产要素高投入为特征的经济高增长,不仅消耗了大量资源,而且对环境产生了巨大的挑战。“火力发电煤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22.5%,大中型钢铁企业吨钢综合能耗高21%,水泥综合能耗高45%。目前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约占世界总量的4.1%,而原油、原煤、铁矿石、钢材、氧化铝、水泥的消费量却分别为世界消费总量的7.4%、31%、30%、27%、25%和40%。”众所周知,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农业部公布的相关数据,我国的耕地面积在1996-2003年的7年中,由19.5亿亩减少到18.5亿亩,整整减少了1亿亩。这种高消耗、高排放、高要素投入的经济增长难以支撑中国的未来发展。这种粗放型增长所伴随的资源、环境透支问题必将累积出更多矛盾,必然长期制约中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必然是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集约化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在我们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同时,要注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发展与完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产业竞争力为中心,消除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问题与资源、原材料的结构性短缺问题,促进生产要素向效率更高的部门和企业转移,推进产业升级与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二、创新发展现代制造业与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我国是一个人均自然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靠资源投入型的粗放 型增长模式,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来说,将是难以持续的。要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归根结底要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来实现,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关键又在于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推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发展日益起着主导作用,我们的工业要想拥有持续的增长空间,就必须拥有以自主创新为基础的核心竞争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技术创新上有所作为,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从而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而先进的机械设备,则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现代机械装备制造业是制造生产资料、生产现代劳动工具的企业,它是其它一些工业发展的载体和基础,也是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支柱。但我国工业企业使用的各种设备,前面提到有许多是从发达国家购买的,严重地依赖外国,单纯依赖引进只会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受到抑制并弱化,使我国的企业“空心化、边缘化”问题更为严重,这是我国现代装备制造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我国自己必须研制具有知识产权的具有先进性能的机械设备,运用先进制造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我国的新型工业化提供先进的技术装备,加速产业结构升级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采用先进的机械设备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先进的机械设备,在生产过程中,比起同种类的老式机械设备来,它的运转速度会快得多,从而就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在相同时间内,比起使用技术落后的机械设备来,就能生产出数量更多、质量更高、附加值更高的产品,从而在国内外市场上形成更强的竞争力。企业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就能降低生产成本,获取得更多的利润,这就会使采用先进机械设备的企业能不断扩大再生产,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发展为工业部门各行业的企业所使用的先进的机械设备制造业。我国要逐步实现工业化,就不能只是个别企业采用先进的机械设备,应是每个产业和每个行业内的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都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这就会使我国逐步实现工业化。在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中,它们内部的各行业也必然会逐步发展起来。在农业产业内的谷物种植业,采用先进的各种机械进行翻耕播种、施肥、脱粒和入库,会大大加快整个谷物生产的过程;在畜禽饲养上,饲料加工工业生产的发展,能提高饲料加工的速度,以扩大饲养规模;在第三产业交通运输中,我国研制出了提高速度的火车,这就能加快货物和人员运输的速度,使同一列火车在和过去相同的时间内,就能增加运输量,大量生产出各种高性能的汽车,也会加快运量和速度;在商业经营中,采用电子网络技术,可进行远距离的交易,这不仅能加快交换过程,而且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上面的几个事例表明,使用先进的机械设备,不仅仅是工业企业使用这些先进的机械设备,能使国民经济逐步实现工业化的现代化,在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广泛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也能逐渐实现它们的现代化,从而使我国的国民经济各产业各行业都能逐渐实现现代化。 时下,我国所使用的相当一部分高新技术设备与现代装备还主要依赖于外国进口,暂时进口一些是可以和必须的,但是,这决不是长久之计,也绝不是我们的强国之计,单纯依靠引进和购买,我国的工业现代化是没有发展基础的。象我们的钢铁企业,从产量上来说已经很大了,但有些品种我们还不能进行生产,我们三峡工程建设所使用的特种钢板是进口的,我们生产的小汽车所使用的一些薄钢板、发动机等关键零部件还不能自己制造。随着生产的发展,核心零部件仅靠购买显然是不能支撑产业持续发展的,这会制约我们整个产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大力发展机械设备制造业,需要以体现高新技术为特征的现代装备制造业为突破口,重点解决产业升级所面临的重大装备和关键技术。现在科学技术发展的速度非常快,产品更新、设备更新周期越来越短,不断有新技术被发明创造出来。“现在世界的发展,特别是高科技领域的发展一日千里,中国不能安于落后,必须一开始就参与这个领域的发展。”任何一种高新技术产品,对其技术和产品进行反复研究、试验,一次不行二次,二次不行三次,最终是会取得成功的。我们发展高新技术和现代机械装备制造业,现在已基本具备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技术创新的条件。现在全国各高等院校和自然科学的院所,在各自然科 学和应用学科方面,都已培养出了许许多多的科学技术水平很高的科学理论家和工程技术专家。为了使某项科技研究能较快取得突破性成果,我国可以把一些行业与企业的相关高级专业人才适度集中起来,改变分散进行研究的状况,以一些具有相当规模的企业或研究院所为依托,按每位专家的专长和工作需要进行分工协同攻关,联合起来会更有利于完成待攻克的科技研究任务。我国的科学家很多都是具有真才实学而又努力工作的,有不少人有创造发明的才华,但我们必须组织好,让他们发挥专长,给他们创造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没有条件,就是再有学问也很难有创造性的突破。中国古代就有四大发明,我相信,只要努力,中国成为世界科技创新的主流一定会实现,这样,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与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就有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三、中国经济创新发展的人才举措 从根本上说,加快科技发展,实施自主创新,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都要取决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大量具有创新能力的高技术人才的培养,需要继续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由于我们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是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国起步的,客观条件决定了我国各类人才的数量和结构远远不能适应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人们对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还具有相当的局限性,把经济发展理解为主要是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单纯数量上的增长,尤其是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形成一种盲目追求产值与速度的思想和体制冲动,经济增长方式重外延的扩大,不重视发展内涵上的提高,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存在技术与体制上的约束。 1. 中国经济的创新发展需要一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级经济管理人才。 这里讲的具有高级经济管理能力的人才,是指国家各级机关具有各方面的技术和管理才能并从事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人才。由于国民经济管理涉及的面很广,国家机关需要有一大批德才兼备、善于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作能力的人才,需要他们从事宏观经济研究、各项经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推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协调发展。 国民经济是一个整体,因此,管理国民经济的人才,既要能够从全局出发,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同时对国内各地区的企业和全国各行业的发展情况也要有所把握,还要尽可能掌握一些企业经营管理与技术应用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等要有所了解,从而在具体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经济运行中的实际情况。管理国民经济的高级管理人才,要通过对全国一些 地区、一些行业、一些企业进行经常性的实地考察,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的各种实际情况,从经济与社会角度考虑生产效率、生产质量、产业结构等等问题,进而采取各种措施,促使国民经济的协调快速发展。 2. 培育一大批具有战略开拓能力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WTO 的背景下,人才竞争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竞争日趋激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培养和锻炼出一批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发展状况,懂经营会管理的现代企业家。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管理者要勇于创新、善于创新,要善于任用一些具有新思想、新方法和创造能力的人才,特别是要有一些高水平的技术专家、工程师、高技能人才等,他们是企业在竞争中发展的源泉,他们的水平是高是低决定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创新活动的推进,决定着生产出的产品是否是市场上适销对路的高质量产品。因此,对具有战略开拓能力和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要格外重视。 3. 培养一大批高级专业技术与技能型人才人才是企业竞争的核心,有了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企业才能不断进行技术与产品创新,因此,对我们这个发展中的大国来说,尤其需要造就一大批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 机制,以加速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实力的增强,推动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高技术人才的使用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协调发展。大力培养出大量的高水平科技专家,他们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阶段我国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已取得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一支专业技术能力强,在科研、生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个领域的关键专业技术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做出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涌现出了一批以袁隆平、吴文俊、王选、黄昆、刘东升、王永志等当代的高级专家群体,成为国家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栋梁之材。⋯⋯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及其他领域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载人航天、三峡工程、杂交水稻、正负电子对撞机等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重大科研成果。”[6 ] 这些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技术创新的高级技术专家,对我国研制新的高新技术产品,已经起着极为重要的核心作用。 大力发展先进的机械制造业,运用先进制造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速产业结构升级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已有的成功经验表明,我们国家不断走向富强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离不开人才建设。高技能工人也是发展现代制造业不可缺少的人才,因此在大力培养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大力培养出在技术应用层面具有创新能力的高技能人才。象桥吊工人许振超、模具钳工葛茂昱、车工郭嘉明、鞍钢机修工人李晏家等这些具有高技能的专门人才,他们爱岗敬业,有的还将自己的实践经验与创新成果写出书来出版。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技能熟练,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但我们拥有的高技能的熟练工人,总的来说在数量、质量上还远远不够,仍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发展的需要。“在发达国家,高级技工占技工总数的30 % —40 % ,我国高级技工仅占技工总数4 %。差距之大,促使我们认识到必须尊重高技能人才,关心高技能人才,培养高技能人才。”[7 ] 从这个数字看,随着技术进步的节奏越来越快,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协调发展,要提高我国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技术工人的素质与能力的要求必须与时俱进,传统的技工人才标准已越来越显露出局限性,有必要采取有效方式,大力培养出数量更多和技能更好的技工人才。这与我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目标是紧密相连的。科技是不断发展的,培养的人才也必须与时代同步。我国的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各企业发展的各个领域、我国社会的政治、文化、教育、卫生各个方面都必须造就出一支具有相当数量的高级专业技术技能型人才,即必须大力培养出大批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要求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才能不断推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协调发展。 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关键是要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过程中把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作为主要途径,特别是要大力发展以高新技术为特征的现代装备制造业作为重点突破口,加快我国的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进程。要努力造就出一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创新型人才,这是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在更高阶段上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逐步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龚雯.上半年全国没有供不应求的消费品[N].人民日报(第6版),2006-02-14. 任仲平.没有那么一股子气,不行[N].人民日报(第1版),2006-04-05. 李德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J].求是,2005,21. 宋涛.关于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J].教学与研究,2005,11.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79. 我国“高端人才”建设步入“快车道”[N].人民日报,2004-05-28.第10版 喜看高技能人才受尊重[N].人民日报,2004-08-19,第4版 文章 来源:中華勵志網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例2

求学网为您提供“中国经济论文关于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几个问题的认识”解决您在写中国经济论文中的难题

中国经济论文关于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几个问题的认识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准备的“中国经济论文关于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几个问题的认识”,更多内容请点击求学网论文频道。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例3

摘 要 通过介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现状,指出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危害性。分析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出现的原因,系统讲述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常用手段,最后就在当前的证券市场中如何治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提出几点建议。关键词 上市公司 会计造假 会计信息造假 会计信息造假是指会计活动中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在会计财务中进行弄虚作假,伪造编造会计事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从而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了较多的上市公司业绩骗局,如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所称的5.71亿元利润中有5.66亿元是虚构的,占总利润的99.12%,并虚增资本公积6.57亿元;银广夏紧随其后,造假可谓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在1999~2000年间该公司通过造假手段,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因此,治理会计信息造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已经刻不容缓。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危害性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危害是灾难性的,其危及到会计信息固有作用的发挥,以及对整个社会行业诚信的怀疑,威胁到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和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1 造成信息使用者决策失误和社会资源的无效配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企业之间的分配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来完成,资本的趋利性,使得资源总是流向效益好的企业,而效益差的企业必然会在资本市场上无法筹集到所需资金。投资者究竟投资于哪家企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依赖的会计信息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此不难看出,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和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条件和保障。不实的信息势必导致投资者决策上的失误,利益受损,严重的还会引起整个社会资金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个亿的错误流向。1.2 打击股民信心,引发股市震荡,造成经济运行不稳定 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严重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结果使得投资者对股市望而生畏,谈股色变,严重地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使证券市场不能很好的发挥其功能和作用,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如银广夏、郑百文等公司在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虚增利润、真相被揭露后,其二级市场股价由百元左右(不考虑送配股因素)跌至现在的1元多,使广大中小投资者损失巨大,严重破坏了投资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1.3 败坏社会风气,使政府公信力下降 上市公司往往是企业中较优秀者,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与政府有关部门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上市公司提供的虚假会计信息与政府有一定的关系;或以为政府对上市公司监管不力,对违规公司处罚过轻,使造假成本太低而导致虚假会计信息泛滥,严重影响政府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由于虚假会计信息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诚信建设,败坏了社会风气。1.4 会计信息造假行为为经济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滋生腐败 会计信息造假的本身必然会造成管理的混乱和内部控制漏洞百出,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2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原因2.1 上市公司存在进行会计造假的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兴建而来,加之《证券法》中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使得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表现出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国家关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的规定,更从制度上确保了国有股的绝对优势地位。由此市场上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即持有流通股的广大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到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持有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票市场的风险,股东大会也往往变成国家股股东的“一言堂”。 (2)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制度不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采用的是原则导向型。原则导向型的特点是各项会计准则的规范是粗线条的,具体操作要借助于职业判断。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稳健性原则,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防高估资产价值,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事实上在我国由于没有统一的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标准细则,上市公司既可以通过少提资产减值准备掩盖风险,虚增利润,也可以 通过多提资产减值准备减少利润或加大亏损。这就在客观上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3)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的缺陷。我国目前的“谁委托谁付款”的独立审计付款方式,是由委托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这实质上就出现了委托人出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的现象,这种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合二为一的状况打乱了审计关系三方有序的平衡关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的规范和道德水准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相对独立性,而实际的结果是管理层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审计机构在同行竞争中为了生存“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与其共谋是一种“理性”选择。 (4)会计人员对虚假会计信息的无奈。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看,会计人员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能力是有限的。任何会计造假的实行人都是会计工作者本身,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的情况下,是否能够造假、是否敢于造假已经成为了上市公司是否聘任会计人员的首要条件。而会计人员的薪金又直接和公司业绩息息相关,为保住饭碗会计工作人员迫不得已不得不进行造假。 (5)会计造假的成本太低。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会计造假违规的成本太低,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很低,二是惩罚力度远远不够,会计造假收益很高,而会计造假成本过低。对会计造假行为,不仅刑罚和经济制裁力度不够,而且缺少名誉地位,升迁机会等方面损失。目前我国《会计法》中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单位最高经济处罚是10万元,对具体责任人的最高处罚是5万元,远远低于预期的违法收益,处罚未伤筋骨。由于会计造假的风险收益大大高于风险成本,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敢于铤而走险。 (6)中小股东对虚假会计信息的麻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氛围浓重,投资者主要依靠证券市场的股票差价获得收益,很少有投资者去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即使某支股票的假账曝光导致股价大跌,中小投资者也大都自认倒霉。2.2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动机 (1)企业自身利益的驱动。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和上市股票的公司必须具备连续盈利的经营业绩。由于这些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要想获得配股资格以及面临ST或PT的公司就不得不通过各种手法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处理,以达到其向资本市场“圈钱”提高公司股票价格并从中牟利以及扭亏为盈去掉ST或PT帽子的目的。 (2)企业经营者的个人利益驱动。上市公司管理者的利益(薪金、升迁)往往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而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则往往由利润的完成情况、投资回报率、销售收入、净资产收益率等各项财务指标反映。为取得更多奖金和继续保住经理的位子,企业管理层往往通过编造虚假会计信息,包装利润,以非法手段来操纵公司股价,从而维护自身利益。 (3)会计信息失真的政治动机。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把经济建设作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工作中心,经济发展指标已成为评价个人政绩和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指标。虽然我们正进行建设政企界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但依然有部分国企的经营者和政府部门有着藕断丝连的关系。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大多为所在地经济的强劲推动力,其经营状况往往涉及所在地区的利益、形象和政绩,因而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由于利益需求和地方政府提高自身政绩的需要,某些地方政府对当地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采取默许甚至支持的态度。 3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常用手段3.1 经济交易陷阱 我国的某些企业主要是通过构造各种实质上虚假的经济业务来设置报告陷阱,设计缺乏实质内容的交易,并让交易“真实”地发生,实现报告粉饰、规避会计规范的约束,达到期望的目的。最典型的例子是股份公司为了公司股票上市需要,或为了影响股票的市价,公司管理业绩评价或筹资方便等目的,往往设置财务报告陷阱,弄虚作假、披露不真实的财务报告信息,创造财务报告“收视率”欺骗投资者。3.2 常规会计处理陷阱 目前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过早记录收入、夸大收入的实际数字、编造产生收入的交易的收入陷阱;利用资产计价而使企业“资产虚胖”,是让企业虚增利润的一个司空见惯的手段的资产计价陷阱;由于非经常性损益带来的收益是暂时的具有一次性和偶发性特点的非经常性损益陷阱。 3.3 关联交易陷阱目前,国内的上市公司大多属集团型企业,其向公众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范围涵盖了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有重大影响等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上市公司与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这些关联理论上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节合并数据提供了一个平台,成为合法擢取利润的游戏场所。因此,以调节收入和利润为目标,寻找各种合乎逻辑的借口,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非实质性转移交易,构造连环陷阱,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提供了一条新的陷阱设置途径。3.4 资本经营陷阱 目前主要有:采用兼并其他盈利企业的手段来“增加”其合并报表的利润的合并会计陷阱;利用资产评估随意给企业资产增值、减值的资产评估陷阱;借用资产重组实施实施的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的资产重组陷阱。4 治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建议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需要综合治理,而不能单纯就会计治会计,治理会计信息造假的过程同时是一个产权制度、公司制度、会计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4.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逐步妥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中国证监会颁布《股权分置试点方案》,迈出了产权变革的实质性一步。要在保证证券市场稳定且给予社会公众股东合理补偿的前提下,逐步实现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实现股权分散化,增强不同持股者之间的相互利衡,以约束非流通控股股东,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行为。要强化社会公众股东各项权利的实现机制,改善股东参与监控会计信息的条件。 (2)完善内部利衡机制和监督机制。首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切实建立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股东等财产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与能力;其次,完善业绩评价机制,应考虑增加一些涉及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非财务会计指标,使人所得的利益与企业目标约束挂钩;第三,改变激励措施防止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就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措施将长期绩效补偿与短期工薪支付分开;第四,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内部制约机制,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最后,完善公司内部会计审计体系,严格规范公司财务行为。4.2 加强外部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 建立和完善外部监督体系,强化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实行经济和法律手段,对各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实施实时监督和过程监督,从源头上遏止会计造假行为的发生。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方面:首先,实行上市公司审计强制轮换制,要求上市公司每两年强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免其因与上市公司长期合作而丧失独立性;其次,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实行无限责任,提高违规风险成本;第三,改革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格局,成立隶属于证监会的会计监督机构,负责对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和调查,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严厉处罚;最后,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诚信教育落到实处。4.3 完善会计法规体系 要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首先,应压缩财务报告粉饰的空间,这可以适当增加财务报表的附注,鼓励企业披露非财务信息。其次,加快制订和出台新的具体会计准则,针对我国特别是上市公司容易出现的问题的准则加以规范。最后,纳入会计职业判断标准,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方面更加具体严厉。4.4 严格执法,加强法制建设 (1)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对参与造假的无论是公司(投资者或是经营者)、律师、还是评估师、会计师、只要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受害人都可以提起诉讼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2)加大处罚力度。彻底摒弃“内部清理门户”和过分强调“市场稳定”的做法,严格将造假者绳之以法,以法律的严格执行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 (3)公开透明。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所有的信息都应该向公众公开透明,执法情况也不例外。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发表公告、公报等形式,对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造假问题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公开曝光其违规事实和对其处罚情况,使“造假者”无处藏身,提高法律的约束力。4.5 加强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建设 第一,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采取季报披露制度等,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第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在信息未披露以前,相关人员 应严守秘密,否则应予以上市相关人员或交易所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以保证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平等性、对称性。4.6 实行诚信工程,加强诚信教育 (1)着力打造信用政府。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地方保护,提高政府的信用度,杜绝“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浮夸风,把诚信作为一个地区、部门考核的政绩指标。 (2)建立信用档案。目前我国的信用档案还是空白,因此我国要借鉴国外的做法,对违反诚信的单位与个人要记录在案,并且便于公民随时查询,从而增强单位及个人的诚信意识。 (3)强化诚信教育。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诚信不仅仅是道德要求,而且是市场经济下的基本游戏规则。因此,当前应配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落实,对全体会计从业人员进行诚信教育,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所有会计人员要用性命担保,“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例4

损害赔偿是民法中最基本、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民法典关于损害赔偿规范的设计和构成,可以反映出起草者对于损害赔偿的认识程度,可以作为评价民法典优劣的一个尺度。法典化本身是大陆法系的特色之一,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也应当遵循大陆法系通常的做法,即通过层次结构和提取公因式的技术,使法典简约化。本文准备先考察、整理和分析我国现行的损害赔偿法的体系构成,揭示其存在的不足及问题;考察已存在的民法典官方草案与学者草案(分别由梁慧星、王利明、徐国栋主持的三个学者草案) ,分析其得失、评价其优劣;最后就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提示若干自己的考虑。 中国损害赔偿法的体系构成及现存问题在现行法上并无称为损害赔偿法的法律。所谓损害赔偿法系指关于损害赔偿诸法律的总称,乃法学上的用语,旨在建构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系。外在体系系藉着一定的概念,呈现法律逻辑形式的关联,以提升规范的透明度,维护法秩序的安定。内在体系则在实践法律原则及价值。(1)损害赔偿法的外在体系由二个部分所构成,一为损害赔偿的发生原因(责任成立原因) ,一为损害赔偿内容。前者有称为责任法,多用于侵权行为。后者称为损害法,以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方法为内容。(2)对于中国损害赔偿法的外在体系,也可以分别责任法与损害法两个方面观察。 (一) 责任法 责任法所规范者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原因,也就是规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发生损害赔偿问题,这类法律规范大抵是分散着的,难以统一规定,何以如此? 其背后实寓含相当的道理:只适合随类赋形、因事制宜。 1. 债权法领域 首先,在债权法的领域,首推侵权行为法。民法通则于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中,明确奉行过错原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6 条第2 款)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6 条第3 款) .显示该法同时肯定了若干无过错责任的存在。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117 - 133 条) ,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原因,包括侵害财产(第117条) 、侵害知识产权(第118 条) 、侵害公民身体(第119 条)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第120 条)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第121 条) 、产品责任(第122 条)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第123 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第124 条) 、施工致人损害(第125 条)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第126 条) 、动物致人损害(第127 条) 、共同侵权致人损害(第130 条) 、当事人无过错时的分担责任(第132 条) 、监护人责任(第133 条) .另外,还有其他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构成侵权行为法的法源,其中也有大量的属于责任法的规范,比如国家赔偿法(第2 - 5 条、第15 - 17 条) 、产品质量法(第41 - 43 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第104条第1 款、第105 条等) 、著作权法(第46 条、第47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 条、第46 - 47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 ]20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 ]7 号) 等。 在债权法领域中,与合同相关的损害赔偿亦 非常重要。自责任法的角度,合同法围绕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等,规定了大量的损害赔偿的发生事由(第42 条、第43 条、第58 条、第97 条、第107 条、第102 条、第179 条、第180 条、第181 条、第183 条、第189 条、第191 条等等) .另外,拍卖法(第61 条) 、招标投标法(第54 条、第60 条) 等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事由。 2. 在物权法领域 在物权法领域,也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原因,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 条、第59 - 61 条)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4 条) 、土地管理法(第78 条第2 款) 等。 3. 在婚姻法领域 在婚姻法中,也有损害赔偿责任法的规范(第46 条) ,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 在商法领域 公司法(第63 条、第97 条、第118 条第3 款、第198 条、第214 条) 、票据法(第66 条第2 款、第104 条第2 款、第105 条第2 款) 、证券法(第42 条第3 款、第63 条、第192 条、202 条) 、海商法(第46条、第50 条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 条第2款)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6 条第2 款、第83 - 84条、第87 - 91 条) 等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原因。 5. 在经济法、社会法等领域 规定了损害赔偿发生原因的法律也有很多,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8 条) 、商业银行法(第84 条、第86 条第2 款、第88 条等) 、电子签名法(第27 条、第28 条) 、劳动法(第89 条、第91 条、第95 条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 条) 、可再生能源法(第29 - 31 条)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8 条) 、种子法(第41 条、第69 条) 、渔业法(第35 条、第39 条) 、农业机械促进法(第14 条、第24 条、第32条) 、草原法(第63 条第2 款、第66 - 70 条) 、农业法(第76 条、第90 条等) 、信托法(第22 条) 等。 6. 在公法领域 规定了损害赔偿发生原因的法律有刑法(第36 条) 、行政处罚法(第6 条第2 款、第59 条、第60条) 、义务教育法(第16 条第4 款) 、公务员法(第103 条) 等。 (二) 损害法 损害赔偿责任一旦成立,便遇到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这正是“损害法”所要规范的问题。损害法规范赔偿内容,包括损害赔偿的方法、赔偿范围等内容。关于损害法,大体可区分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前者可一般性地适用于所有的损害赔偿责任,后者则仅于特别场合或者仅对特别事项适用。 1. 关于损害赔偿方法 (1) 一般规定。损害赔偿的方法,在立法例上有两种主义:一为回复原状主义,一为金钱赔偿主义。二者各有优劣。就中国法而言,于损坏财物场合,民法通则称前者为“恢复原状”,称后者为“折价赔偿”(第117 条第2 款) ,二者居于并列关系,在适用上并无必然的先后顺序。(3)惟应注意的是,在民法通则中“, 恢复原状”是与“赔偿损失”相并列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34条) ,而未作为赔偿的一种方法纳入赔偿损失范畴。正是由于这一特点,民法通则对“赔偿损失”虽未明文规定其方法,解释上向来以金钱赔偿为当然。或者说,民法通则中的“赔偿损失”指的就是以金钱赔偿损失。 另外,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一次性给付(法释[ 2003 ] 20 号第31 条第2款) ,例外场合也可以承认定期金。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释[2003 ]20 号第33 条) . (2) 特别规定。国家赔偿法第25 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1 款)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2款) .”可见,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言外之意,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也就成了“次要方式”或者“补充方式”。 2. 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 条对于民事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 的归责原则作了统一规定。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采纳过错责任原则(第2 款) ,学说并无歧见。关于违约损害赔偿,是否亦采纳过错责任原则,法文不明,学说存在分歧,通说仍以为民法通则采纳的是过错责任,惟对于过错实行过错推定而已。(4) 1999 年合同法生效以后,第107 条改变既往 的过错责任原则,采纳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惟分则中仍保留有大量过错责任,不可不察。 (2) 无过错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3 款) .可见,在我国法律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上以法律有规定为前提。关于侵权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了若干具体的无过错责任。学者存在不同见解的,是所谓“公平责任”。公平责任亦不以过错为要件,自此以言,仍不妨归入无过错责任,成为其中的一种类型。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自合同法生效以来,实以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为原则,并由此带来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统合, (5)最值注意。虽然如此,无过错违约损害赔偿责 任,对于结果债务可行,对于手段债务则不可行,因而,医疗服务合同中的诊疗债务的违约赔偿责任,仍须以存在过错为前提。 3. 免责事由 (1) 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07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正当防卫。针对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8 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 紧急避险。针对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9 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 关于损害赔偿范围 (1) 一般规定。关于赔偿范围,我国现行法未设统一的确定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则(比如相当因果关系或者可预见性规则) ,而是分别“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加以规定。以下分别提示其相应的一般规定。 关于违约的赔偿范围,除民法通则之外,还有合同法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依据这些规定,赔偿范围“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民法通则第112 条第1 款)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3 条第1 款)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3 条;合同法第120 条与之相当) .并规定了减轻损害规则(民法通则第114 条;合同法第119 条) . 关于侵权的赔偿范围,现行法亦未作统一的一般规定,而是分别情形而有不同的规则。侵害财产(民法通则第117 条) 场合,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6)另依司法解释,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7)如属毁坏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尚可发生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释[2001 ]7 号第4 条) . 侵害知识产权(民法通则第118 条) 场合,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因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参照专利法第60 条,商标法第56 条第1 款与之相当) ;如仍难以为济,则可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专利法第60 条) . 侵害人格权利( 民法通则第120 条; 法释[2001 ] 7 号第1 条第1 款) 或者人格利益(法释[2001]7 号第1 条第2 款) 、以及损害亲子关系或者亲属关系等场合,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可发生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赔偿的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加以确定。 民法通则对于侵害身体、生命(第119 条) 虽具体列举一些损害项目(比如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 ,仍比较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 ]20 号) 使之有了相当巨大的改观。关于赔偿范围,从“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两个方面进行界定。积极损害是指: (1) 因治疗损伤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等; (2) 因生活 上增加需要支出的费用:如配制残疾用具、长期护理依赖支出的费用等;消极损害是指: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未来收损失。(8)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法上还有过失相抵规则(民法通则第131 条等) . 2. 特别规定 (1) 国家赔偿法分别规定了侵犯人身自由(第26 条) 、侵犯生命健康权(第27 条) 以及侵犯财产权(第28 条) 的赔偿计算标准或处理办法。 (2) 关于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9)有规定,均属特别规定。 (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权衡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利益,对医疗事故赔偿作了特别规定(第49 条、第50 条) .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该条例属于特别法,故优先适用。 (三) 中国损害赔偿法的现存问题 中国损害赔偿法基本的体系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因而,在审判实践中,涉及损害赔偿问题时,“有法可依”的基本要求已经达到。进一步要分析和探讨的,是中国损害赔偿法的体系存在什么问题以及如何改进。就现存问题而言,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的效力层次不一,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等法律是主干,另外也有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诸如人身损害赔偿,由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实属无奈之举,理想的做法是制定民法典,使得民事基本问题能够在民事基本法中有所依据。 2. 规定的不统一,寄望于民法典加以统一。比如医患关系是否属于消费关系、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认识并不统一,并且已有十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大通过地方性法规,明文肯认医患关系为消费关系。(10) 3. 规范的精细和完善,需要通过民法法典化来实现。首先,目前的损害赔偿法的体系还比较零乱,体系化、抽象化的层次不高。就损害法而言,关于损害赔偿的方法、损害赔偿的范围,均缺乏统一的规定,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损害赔偿法并不仅限于此二领域) 各行其事,比如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适用可预见性规则,而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就不适用可预见性规则;对于违约损害赔偿有减轻损害规则,而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就欠缺明文的规定;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有过失相抵规则(民法通则第131 条) ,而对于违约损害赔偿则欠缺明文的规定。如果奉行法典化的理念,上述损害赔偿法共通的问题,就应当有统一的规则。就责任法而言,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事由各式各样,尤其显得零乱。当然,民法典也不可能完全统一责任法的内容,毕竟,通过制订民法典,尽可能地使责任法相对地整齐一些,是件好事。其次,有些损害赔偿法的规则,在现行法上还欠缺明文规定,比如损益相抵规则,尽管这种欠缺并没有影响实务界的应用,毕竟有明文规定总比没有好,而台湾债法修正时增订损益相抵规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几个民法典草案关于损害赔偿的立法方案 (一) 官方草案 2002 年12 月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总计九编,依次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特点之一是不设债法总则。 第一编总则中,第六章民事权利,第86 条规定:“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债权。”“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87 条规定无因管理,第88 条规定不当得利。第七章民事责任,第92 条规定:“自然人、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93 条规定民事责任方式,包括了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第94 条规定不可抗力之免责。第95 条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第二编物权法,(11)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36条规定:“任何人造成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第39 条规定:“任何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该编中有若干条文,具体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原因。比如第100 条规定:“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盗窃物、遗失物等,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 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第329 条第1 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编合同法,基本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原封不动地照搬过来,惟于最后删除“附则”,增加第24 章“保证合同”。 第四编人格权法,第5 条规定:“侵害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精神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第五编婚姻法,基本是将现有的婚姻法原封不动地照般过来。第46 条规定有离婚场合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六编收养法和第七编继承法,也是照搬现行法,法条未涉及损害赔偿问题。第八编侵权责任法最值 注目,总计十章,依次为:一般规定、损害赔偿、抗辩事由、机动车肇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有关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第1 条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第2 条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第3 条规定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第4 条规定侵权责任方式;第5 条规定因果关系的证明;第6 条规定受害人死亡场合的责任请求权人。 第二章“损害赔偿”,第8 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第10 条:“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等合理的费用。致人残疾的,并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并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第12 条:“受害人得到赔偿后发现新病情或者健康严重恶化,赔偿数额明显难以补偿损失,如果证明与侵权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增加赔偿费用。”第13 条:“侵害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14 条:“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15 条:“妨害他人行使物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第16 条:“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或者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18 条:“损害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定期支付。”第19 条规定损益相抵。第20 条:“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第三章抗辩事由,第21 条正当防卫;第22 条紧急避险;第23 条自助行为;第24 条过失相抵。 (二) 梁慧星教授草案 梁慧星教授负责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完成于2002 年8 月,2003 年5月出版同名正式出版物,计七编八十一章,1924个条文。七编依次是: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12) 第一编总则,有若干条文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发生原因。比如第26 条第2 款:“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失踪人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 条:“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第171 条:“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78 条:“(一) 以人身份实施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如不能证明其有权,而被人又拒绝追认的,相对人可以要求无权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 无权人不知自己无权的,仅对由于相信其有权而遭受损害的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赔偿额不得超过相对人在合同有效时可以得到的利益。”“(三)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无权的,无权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编物权,亦有若干条文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发生原因。比如第270 条:“在第268、269 条的情形,物权人受有损害时可以继续向侵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此条规定于“第三节物权请求权”的标题下,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否属于物权请求权,尚值得推敲) 第332 条第1 款:“水源地或水井的 所有人、使用人,对于他人因进行工事而杜绝、减少或污染其水时,无论其有无故意、过失,皆可请求损害赔偿。??”第353 条第2 款:“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有妨碍相邻方房屋或其他工作物之通风或采光的危险时,相邻方有权提出异议,并可请求采取避免阻风、遮光的措施;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编债权总则,内容包括第20 章通则,第21 章债的原因,第22 章债的种类,第23 章债的履行,第24 章债的保全,第25 章债的变更与移转,第26 章债的消灭。其中,第22 章债的种类与台湾地区民法第二编第一章通则第二节债之标的相当,但未如台湾地区民法针对损害赔偿之债规定损害赔偿之方法(第213 - 215 条) 、损害赔偿之 范围(216 条) 、损益相抵(第216 条之1) 、过失相抵(第217 条) 、因赔偿义务人生计关系之酌减(第218 条) 及让与请求权(第218 条之1) .草案第650 条第2 款规定:“第三人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他人债权,使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损害赔偿。”草案第23 章债的履行,第2 节不给付,第736 条规定:“债务人不为给付或者不能给付,或者其给付损害债权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规定了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加害履行,相应地规定了一些赔偿原因(如第747 条替补赔偿) ,并于第751 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有瑕疵,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适用本法合同编的有关规定。”第753 条规定了让与请求权。第758 条规定了受领迟延的费用及赔偿。 第四编合同,其中合同总则部分责任法的内容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第871 条、第872 条) 、合同无效的后果(第877 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损害赔偿(第887 条) 、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第905 条) 、瑕疵履行的损害赔偿(第914 条) 等。损害法的内容包括:第908 条(不可抗力) ;第916 条(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请求赔偿,但依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可获免责的除外。”“可获取赔偿的损失除现实的财产损失外,还可包括: (一) 非财产损失; (二) 合理地将要发生的未来损失。”第917 条(完全赔偿) :“违约赔偿以使受损害方处于合同正常履行时所处的状态为标准,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918 条(可预见性规则) :“违反合同一方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其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另外,规定了过失相抵规则(第919条) 、减轻损害规则(第920 条) 、损益相抵规则(第921 条) 、损害赔偿的计算:替代交易(第922 条) 、损害赔偿的计算:时价(第923 条) 、金钱债务的迟延赔偿(第924 条) . 第五编侵权行为,内容包括:第63 章通则、第64 章自己的侵权行为、第65 章对他人侵权之责任、第66 章准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第67 章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63 章侵权行为通则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定义与归责事由、责任能力(第一节) 、损害(第二节) 、因果关系和共同侵权行为(第三节) 、抗辩事由(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五节) . 值得注意的是第67 章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二节损害赔偿,规定有完全赔偿原则(第1628 条) 、一次性赔偿(第1629 条) 、定期金赔偿(第1630条) 、过失相抵(第1631 条) 、损益相抵(第1632条) 、基于公平原则的减轻(第1633 条) 、惩罚性赔偿(第1634 条) 、责任保险与赔偿(第1635 条) 、损失的分担(第1636 条) . 第六编亲属,亦存在关于损害赔偿原因的规定,比如第1672 条:“因结婚无效或者婚姻被撤销而受到损害的无过错一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第1720 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并归入离婚“救济”范畴。第1826 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责任。第七编继承,也有关于损害赔偿原因的规定,比如第1892 条规定了遗嘱执行人的责任。另外,第1915 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 (三) 王利明教授草案 王利明教授于2002 年12 月承担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项目《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同名正式出版物于2004 年11 月出版。(13)该草案共分八编,依次为:总则、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法总则、合同、侵权行为。 就损害赔偿而言,责任法的规定散见于草案各编当中,暂不详细列举。就损害法规范,该草案在第六编债法总则中未设规定,而是分别规定于 第七编合同 第六章违约责任,以及第八编侵权行为 第八章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部分的规定,基本上是照搬了合同法违约责任一章的内容,包括赔偿损失(第1342条) 、不可抗力(第1346 条、第1347 条) 、减轻损失规则(第1348 条) 、责任竞合(第1351 条) . 侵权损害赔偿部分的规定,分为五节,第一节一般规定,内容包括:损失(第2008 条) 、实际损失(第2009 条) 、可得利益损失(第2010 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第2011 条) 、损益相抵(第2012 条) 、过失相抵(第2013 条) 、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第2014 条) 、追偿权(第2015 条) 、赔偿权利人的范围(第2016 条) 、侵害胎儿的身体健康(第2017 条) 、债法总则的适用(第2018 条) .第二节财产损失,内容包括: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一般范围( 第2019 条) 、致残的财产损失(第2020 条) 、死亡的财产损失(第2021 条) 、医疗费(第2022 条) 、误工费(第2023 条) 、护理费(第2024 条) 、交通费(第2025 条) 、伙食补助费(第2026 条) 、营养费(第2027 条) 、住宿费(第2028 条) 、残疾赔偿金(第2029 条) 、残疾用具费(第2030 条) 、丧葬费(第2031 条) 、死亡赔偿金(第2032 条) 、赔偿金的定期支付和一次性支付(第2033 条) 、赔偿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之间的关系(第2034 条) 、赔偿数额的变更(第2035 条) 、对残疾人的健康损害赔偿(第2036 条) 、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损害赔偿(第2037条) 、侵占(第2038 条) 、毁损(第2039 条) 、可得利益赔偿(第2040 条) 、妨害物权行使的损害赔偿(第2041 条) 、商品化的人格权(第2042 条) 、知识产权(第2043 条) .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内容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条件和请求权人(第2044 条) 、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第2045 条) 、救济精神损害的其他民事责任方式(第2046 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移转(第2047条)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第2048 条) .第四节特殊的损害赔偿,内容包括: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第2049 条) 、内幕交易行为的损害赔偿(第2050 条) 、操纵市场行为的损害赔偿(第2051 条) 、国家赔偿标准(第2052、2053 条) 、国家赔偿的时效(第2054 条) 、赔偿请求权的特殊保护(第2055条) .第五节附带的损害赔偿,内容为附带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第2056 条) . (四) 徐国栋教授草案 徐国栋教授承担司法部科研项目,组织起草《绿色民法典草案》,其同名正式出版物于2004 年5 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14)该草案内容包括:序编、第一编人身关系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具体分编包括: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法总则、债法分则) 、附编国际私法、尾题。 就损害赔偿而言,责任法的规定散见于草案各编当中,暂不详细列举。就损害法规范,该草案同样未在债法总则部分规定损害赔偿,而是在债法分则当中,分别于合同之债中的“违约责任”及侵权行为之债的“一般规定”和“侵权责任确定”中加以规定。违约责任中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大体与现行合同法的规定相同(第124 条等) ,增加规定了损益相抵原则(第131 条) .债法分则第三题“侵权行为之债”包括四章:一般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确定(第一节方式及范围,内容包括: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第二节责任竞合) . (五) 存在的问题 共同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损害法这一最有可能也最有必要统一规定的损害赔偿法内容,在上述诸草案中,均没有作统一的规定。 由于是分裂规定,有些内容不免重复,比如分别规定过失相抵规则。如果这还可以算是有必要的话,而有些则是没有必要的,比如在合同和侵权两部分,均规定责任竞合,发生此问题的有官方草案(15)和徐国栋教授草案(16)。 中国损害赔偿法的立法问题 贯彻法典化理念,对于损害赔偿法中可以统一规定的内容,就应当统一规定。以下分别责任法与损害法分别说明。 (一) 责任法的立法问题 1. 形式问题 对于责任法,显而易见,集中于某一编章规定,并不可行。就民法领域的内容,也只宜分别于合同、侵权、亲属等编中加以规定。 2. 实体问题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场合,也应当可发生非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现行司法解释对此持否定意见(法释[2001]7 号第5 条) ,应 予改进。 (二) 损害法的立法问题 1. 形式问题 对于损 害法,是最易于而且也最应当统一立法的。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损害法中的一般问题:损害赔偿的方法、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均应当尽可能地抽出共同的内容,统一立法。应当于民法典的什么位置加以规定? 像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是将损害法的共通规则置于债法总则当中。损害赔偿问题正如责任法所反映出来的,不仅民法债编涉及,总则编、物权编、亲属编也涉及;不仅私法涉及,公法也涉及。因而梅迪库斯教授认为,损害法(德民第249 条以下) 也可置于《民法典》第一编(民法总则) ,甚或置于一项更为一般的法律之中。(17)应该承认他的这种认识是有一定道理的,但笔者认为置于债法总则中规定,仍有相当的理由。主要是损害赔偿毕竟是一个债之关系。因而,这一问题也印证了,债法总则的设置确实是有必要的。 可否在合同编或者侵权行为编集中规定呢?这种构想也是可以成立的,但是,由于不在债法总则中,无论是在合同编,还是在侵权行为编规定,都不会当然地对另一编的损害赔偿问题适用,这样,要么在另一编中重复规定,而丧失简约价值;要么在另一编中大量规定“准用”条款,而这样又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繁琐。 可否于民法总则中规定? 2002 年官方民法草案于第一编第七章规定“民事责任”,可否在此章中规定“赔偿法”呢? 这样的构想正应了梅迪库斯先生的观点,当然也有其道理。这样的安排比置于债法总则中更提升了一个层次,我以为亦未尝不可。 2. 实体问题 (1) 赔偿方法。宜规定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 (2) 归责原则。原则上仍采二元制,同时规定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3)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可以在债法总则部分统一规定。惟现行法上对于不可抗力的构成,要求甚严,即“三个不能”居于并存关系(and) ,是否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学习,使之居于择一关系(or) ,仍值得进一步探讨。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可以继续置于侵权行为法部分规定,不致滋生困难。 (4) 赔偿范围。在合同领域,现行法学习国际公约及模范法,采纳可预见性规则(合同法第113条第1 款) ,此一立场已被国人接受,不宜随便变更,只宜继续坚持。对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也应当以可预见性规则加以限定。在侵权领域,我国法向来没有采纳可预见性规则,因而不必强求统一。现行法的做法,区分不同的损害对象,具体罗列损害项目,分别累计计算,仍可继续坚持。这样,岂不是维持目前合同与侵权两在领域的分裂现状吗? 其实,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就债法总则部分的统一规定而言,仍不妨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所受损失与所失利益两方面。肯定完全赔偿原则。而合同与侵权各自损害赔偿的基本限定手段,则不妨分别于合同编与侵权编规定。 关于过失相抵规则,应当统一规定于债法总则,以对各种损害赔偿责任,均有适用余地。是否同时规定减轻损害规则,涉及减轻损害规则与过失相抵规则的关系。在立法论上,是继续保持二者并立的局面,还是加以统合,去掉减轻损害规则,使之纳入过失相抵,确实值得进一步探讨。减轻损害规则虽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同时也应当注意,赔偿权利人通过减轻损害所形成的利益,悉归赔偿义务人享受,故自经济分析的角度,确实不具有激励因素。(18) 损益相抵规则,也应当统一规定于债法总则。 (5) 非财产损害赔偿。应当于债法总则中加以规定,这是因为非财产损害赔偿并非仅对于侵权行为始有存在的问题。就此,中国通说仍固守错误见解,以违约不生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构成立法上的障碍,必须在观念上加以澄清,在行动上予以克服。 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继承的关系,值得深入思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 ]20 号) 第18 条第1 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时,有固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依同条第2 款,“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除外。”原则上强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专属性,不得让与或继承。例外于赔偿义务人已以书面承诺或者赔偿权利人已向法院起诉场合,可以成为继承的对象。这一立场,仍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自抚慰金的目的而言,是在于以金钱对受害人予以抚慰。金钱虽不是万能的,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没有金钱则是万万不能的。如果以受害人已死亡,而否定其固有的抚 慰金请求权可以构成遗产的一部分而由其近亲属继承,显然不合于受害人的意思,而使加害人受益。于此场合,建议借鉴德国法、(19)日本判例的立场,(20) 同时肯定受害人的抚慰金请求权及其近亲属固有的抚慰金请求权,于受害人死亡场合,其抚慰金请求权(作为一项财产权) 构成遗产的一部分,由其继承人继承。又非财产上损害,不仅对于自然人可得发生,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亦有可能存在。司法解释不承认对于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谓法人无精神损害尚可,谓法人无非财产上损害,则不免极端,步入误区。 (6) 关于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以填补损害为原则,因而,惩罚性赔偿在大陆法系不获承认,实有其相当的理由。惟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已然承认了惩罚性赔偿。在制定民法典时,如何回应这一问题,实值得深入思考。我个人以为,在民法典中似可不加规定。如果规定,也只宜作一宣示性表述:惩罚性赔偿,仅于法律有明文规定场合,始得请求。 结 论 笔者通过上述考察与分析,所要说明的一个核心观念是,对于损害赔偿法中的共通问题(损害法) ,可以而且应当作统一的、集中的规定,应当统一和集中于债法总则编。另外需要特别指出,文中的“损害赔偿法”只不过是学术分析用语,并非要独立成编并以此取代“侵权行为编”或“侵权责任编”。 注释: (1)(2)参照王泽鉴《损害赔偿法的体系、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及发展趋势》,《月旦法学杂志》2005 年第119 期。 (3)与此立场保持一致者,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2 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4)可参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688 —690 页。 (5)参阅韩世远《构造与出路:中国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中国社会科学》2005 年第3 期。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 纠纷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1992 年4 月8 日〔1992〕民他字第12号) 可作参考,略谓:叶润忠不返还珍贵邮票,是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 条和134 条的规定,应令叶润忠将所借珍贵邮票限期返还胡震波。如果逾期不还,可按略高于市场的价格折价予以赔偿。 (7)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 号) .该批复阐明了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于物之损坏场合亦得列入赔偿范围,实具意义。 (8)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会上的讲话(2003 年12 月29 日) .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 ]7 号) 第8 条和第9 条。 (10)比如重庆市、广东、吉林、浙江、西藏、云南、新疆、内蒙、辽宁、甘肃、安徽等的地方性法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已于2005 年7 月10 日向社会公布,见于中国人大网,条文内容与2002 年的草案相比,已有一些变化。不过,最新草案第一编总则第三章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其他部分也有一些涉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12)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13)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年版。 (14)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15)第一编第七章“民事责任”第95 条,以及第三编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22 条。 (16)第八分编“债法分则”第一题“合同之债”第十章“违约责任”第133 条,以及第八分编第三题“侵权行为之债”第四章“侵权责任确定”第二节“责任竞合”。 (17)参阅[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429 页。 (18)可参阅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379 页。 (19 )就德国法而言,于致人死亡场合,抚慰金请求权也是在被继承人身上已经发生,自从1990 年7 月1 日以来,这种请求权可以积极地继承。参照[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第500 页。 (20)在生命侵害场合,日本民法第711 条规定了遗属固有的抚慰金请求权;另外,日本的判例也认有死者自身的抚慰金请求权,并肯定对于该请求权的继承。参阅[ 日]潮见佳男《不法行为法》,信山社1999 年版,第345 页; [日]吉村良一《不法行为法》,有斐阁2000 年第二版,第116 —124 页。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例5

一、选题意义

民营经济的发展是现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国际国内学术界对此都有大量论述。在实践中,民营经济的发展也受到各国政府和民众的广泛关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其中民营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对经济腾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的民营经济是在激烈的争论中发展起来的,它的存在与发展体现了中国改革的进程和深度,民营经济用自己的竞争力赢得了存在和发展的合法性,赢得了越来越宽松的政策环境,但其发展还面临着诸多问题。

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是与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紧紧联系在一起的。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民营经济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并且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加入WTO以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及世界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民营经济将迎来新一轮大发展的机遇。但是,民营经济在发展中也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其中包括民营经济发展中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外在环境的制约。因此,在进一步统一对民营经济的思想认识,明确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深入研究新时期民营经济内在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探讨民营经济发展的方向定位和拓展途径,努力营造有利用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外部优良环境,对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论文研究方法的分析

为能全面、深刻地分析民营经济相关论文的研究方法,共搜集四篇论文进行分析。它们分别是吉林大学徐进的《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研究》、延边大学李英哲的《对延边州民营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西北工业大学殷亭国的《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分析及制度反思》、郑州大学阎中洋的《县域经济与民营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在论文研究方法分析梳理中发现,有些文章专门介绍了自己的研究方法,而有些文章只是在摘要部分提及那么一两句有关的研究方法,有些甚至一点都没有涉及自己论文的研究方法。例如:

延边大学李英哲的《对延边州民营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中,就有专门的小节是介绍自己的研究方法。“本论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分析过程中采用了从一般到具体,即先从民营经济的一般状况(全国)的分析研究出发,弄清民营经济的含义、形式及作用和阻碍因素等。然后研究延边州的状况,进行对比比较,从中找出来差距,发现差距很大,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甚大。对于延边州民营经济的分析,运用对立统一、一分为二的原理,从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上来探讨延边州所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是从民营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三个方面分析,指出努力的方向与建议(对策)。”

西北工业大学殷亭国的《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分析及制度反思》在摘要部分提及了有关自己的研究方法:“本文以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基础,运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讨了我国在转型期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出现的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全文的线索是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制度创新安排的发生机制和形式以及由此带来的市场化程度的加深。”

郑州大学阎中洋的《县域经济与民营经济发展问题研究》在摘要中也提及“在研究方法上,以定性分析为主,兼顾定量分析,以求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论述县域经济与民营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阐明当前我省在经济发展中应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加快壮大县域经济的基本观点。”

吉林大学徐进的《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研究》中并未提及有关的研究方法。

综合分析这四篇文章,它们大体使用了以下几种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资料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等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三、论文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论文的研究方法,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第一,民营经济硕士研究生的方法意识比较薄弱,研究方法的运用呈现出结构性失衡的特征。硕士论文中定性规范的多,定量实证的少;理论归纳的多,经验分析的少;二手资料多,第一手客观材料少;描述统计多,推断统计少;文字说明的多,图表曲线模型解释的少;比较研究中简单罗列的多,学理性深入分析的少;直接断言给出结论的多,假设推理证明的少;低水平简单重复的多,较高水平的创新少;问卷调查和访谈法的应用整体上较为简单、粗糙,甚至多有错误,且对所得数据不会进行科学整理。因此,总体来说,民营经济的研究生论文在研究方法方面是极其薄弱的。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7)04―0021―05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对于经济学理论的要求愈来愈高,努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理论,是中国经济学建设与发展的根本任务,要完成这个任务,中国经济学必须坚持四大走向。

一、走向规范

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有其客观性和历史继承性,经济学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共同的规律和经验。为了更好地学习其它国家的经济发展的经验和经济学发展的优秀成果,也为了更好形成和完善中国经济学,宣传中国经济学,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国经济学,必须通过交流、争论、分工,来实现知识的积累、体系的形成、理论的创新、理念的演进。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中国经济学家不懈努力,使中国经济学的研究视野不断开阔,方法不断创新,比较成功地实现了传统经济学研究范式向现代经济学研究范式的转型,越来越走向规范化。但是,中国经济学从总体上看还是不成熟的。基础理论还比较薄弱,研究方法还比较落后,学科规范还不够严格,中国经济学作为一种科学体系还在形成,中国经济学必须坚持走向规范。建立学术规范,发展学术评价,是中国经济学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的重要条件和必由之路。

1.全面理解规范的内涵。

中国经济学要走向规范,必须全面理解学科规范的内涵,并判断在哪些方面还不够规范。经济学规范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指学科发展的一系列的规则。一是学术自由的规则,保证任何一种新的观念和研究角度不受压抑;二是公平竞争的规则,保证在不同观念和理论的具体竞争(如争论,发表等)中,不受学术之外因素的影响。三是连续性的规则,保障学科在连续性基础上的有序发展。在这些规则下,更有优势的观念或理论就会被更多的人接受、继承和传播,而较有劣势的观念和理论就有可能被逐渐淘汰,或者居于非主流地位。第二个层面是指研究范式。一是研究的模式,包括学科的概念、语言与文字。在学科的研究、讨论中应使用本学科规范的概念、语言、文字。二是研究的方法,深入实际,并采取多元化的方法,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比较,揭示经济发展的趋势和内在规律。三是学科的组织方式,包括怎么样组织学术会议,论文的选用应依据一定的标准或程序,论文体裁应遵循一定的格式。研究范式是在平时的研究中逐渐形成的,众多经济学家研究现实问题,慢慢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研究方法、研究模式、组织方式,大家都遵循它,范式便在此过程中慢慢形成、规范并指导以后的研究。研究范式的形成是学科发展的必然,也是学科真正成熟的标志。第三个层面是指严谨的逻辑体系并以实证资料对理论进行严密的经验检验。中国经济学在第一层面和第三层面的规范相对而言做得比较好些,重点是第二层面的规范,即研究范式的规范更需要进一步加强。

2.走向规范不是要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范式来构建自己的体系。

我们需要有一个研究范式来规范中国经济学,建立严谨的逻辑体系并以实证资料对理论进行严谨的实践检验,但走向规范不是要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范式来构建自己的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理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是西方经济学家经过长期观察、思考、体验和深入求证而形成的。这些理论命题的成立是有相当严格的适应条件的,但这些条件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实践中可能并不完全具备。中国目前正处于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渡时期,不论是在传统高度集权体制下,还是在体制转型阶段,中国经济所面临的问题,所需要解决问题的理论,显然和西方经济学具有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西方经济学不可能承担起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使命。同时,经济学的研究范畴广泛,并且随时间而变化;经济学问题层次复杂多样;经济学并不存在一劳永逸、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研究范式。经济学的研究范畴和研究范式是阶段性的、相对的,是在不断研究问题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西方经济学原有的规范,必然随着世界经济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体育竞赛的规范就是各种竞赛规则。这些规则虽然都是人为制定的,但却是得到体育共同体的一致认同的。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学的规范,必须由世界经济学界的学者共同制定,一致认同,否则就不是共同的规范。如果仅仅把西方经济学的规范作为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学的规范,是不公平的。中国经济学的规范是在研究中国问题中形成的,也是在不断地同西方经济学的交流、争论中形成的。

3.规范的过程是中国经济学创新的过程。

经济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中国经济学是在中国经济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创新形成的。自主创新是中国经济学的立学之本。当代中国经济学如果不进行理论创新,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它就不可能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问题。在目前条件下,中国经济学家应当加强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将注意力集中在对中国市场经济运行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上,注意新的理论生长点的发掘,不断研究新问题、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提出新观点、形成新的理论思路。只有在理论上经过相当的积累,才是获得突破性进展的有效途径,也才能使中国经济学不断发展,并且逐步规范。我们所讲的走向规范,是在创新中规范,规范的过程就是中国经济学创新的过程。

二、走向实际

中国经济学的生命力在于其对现实问题的解说力和影响力。在中国经济学的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中,中国经济学界并没有照搬西方模式,而是结合中国的政治特征、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经济条件,合理吸收和消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

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相应地带动了中国经济研究的空前繁荣,中国经济学家的努力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经济学家对中国改革的最主要贡献,是逐步地为中国找到了市场化、比较优势、对外开放等一系列重要的改革方略。但是,中国经济学理论落后于实践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中国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仍受着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理论研究相对于实践总是处于被动求解的局面,对中国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难以作出完全令人信服的、系统的经济学解释。为此,中国经济学必须坚持走向实际。

1.面对中国经济的实践

对于中国经济学来说,当务之急是要从实际出发,搞清楚中国所面临的究竟是什么样的经济问题,仔细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并且揭示出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市场制度在西方经历了几百年的演变过程,许多制度安排,经过长期的磨合,已经达到了相对稳定的状态。但在中国,我们的改革,是要实现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如果设计得不好,那后果就可能是灾难性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经济学家所面临的挑战,比西方经济学家所面临的挑战将更为严峻。

因而中国经济学家更需要立足现实、脚踏实地,不仅要有大刀阔斧的勇气,而且要有小心翼翼的谨慎。中国在长期经济发展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如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制度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企业组织形式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农村家庭经营方式与农业资源、商品市场发展的关系,自力更生与对外开放的关系等等,对这些问题在较高的理论层次上加以概括和抽象,可以加深我们对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

2.面对中国传统文化

中国经济学是要解决中国经济问题的,因而中国经济学要扎根于中国现实经济的土壤,吸收、继承和发展中国古今一切优秀的经济思想和经济理论,运用中国文化对中国现实经济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中国经济学如果脱离中国独特的经济环境、人文背景、理念习俗、历史路径等,也就失去了生命力。因而,中国经济学必须联系中国的传统文化特征、中国经济发展的制度特征,全方位、多视角进行系统研究,创新企业文化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管理秩序;提供深化改革和观念更新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培育与发展的指导。中国经济学的学科建设,一方面要坚持继承中国传统优良思想,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充分考虑中国的传统文化背景;另一方面我们要发展符合现实的经济理论,建立起一套反映中国实际和与时俱进精神的学科体系。中国经济学既要面向我国国情,又要跟踪世界学科发展前沿。

三、走向开放

经济学的开放是不可避免的。首先,我们需要一个开放的思维框架――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就是最好的例证。其次,我们需要一个批判的思维框架:既勇于肯定,又勇于否定,一切取决于是否经得住实践的检验,而不论源于何时,出于何人,来自何方。经济学走向开放包括两个方面:

1.坚持引进来

搞市场经济并要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取得生存空间,不能不学习一直以市场经济为研究对象并在指导市场经济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的西方经济理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学?

自1978年以后,中国经济理论界以非常开放的态度引进了东西方各国的不同流派的经济理论。这种引进一方面是经济理论研究的基础工作,更为重要的还是中国市场化改革对理论的需求。因此,对国外经济理论引进的选择大多是受到了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影响。在改革之初,对市场化改革目标的论证和对改革道路和方案的选择,主要依赖于当时现成的理论资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古典政治经济学。这包括对“生产目的”的讨论,对“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重新肯定,以及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倡导。更有意义的是,对现代经济学分析方法的初步运用。在这之后,对经济理论界产生影响的,是东欧的改革理论。例如,科内尔的《短缺经济学》曾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改革以后,中国所面临的宏观经济状态的变化,引起了人们对凯恩斯主义、货币主义、理性预期理论和供给学派理论的兴趣。接着,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也进入了中国经济学家的视野。虽然在引进外来理论中,存在着对一些理论方法的简单生硬的应用,但随着中国经济学理论,尤其是有关制度变迁过程的理论的发展,中国经济学家越来越把外来的理论作为自己的东西综合到中国经济学理论整体中去。毫无疑问,中国要搞市场经济,中国经济学要研究市场经济,还要进一步引进、学习、吸收有着悠久历史的专门研究市场经济的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并融化到中国实际问题中,形成中国自己的经济学理论。

2、坚持走出去

中国经济学在引进方面已取得很大的成就,现在应当关注“走出去”。那么,应当如何“走出去”?

一方面,要加强交流。经济学如果画地为牢,将无以在世界立足。所以,无论如何,中国经济学向世界的开放以及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开放是不可避免的。这就必须走出去。通过走出去,加强经济学者之间的交流和讨论,形成不同国别的学者之间、特别是不同经历和不同教育背景的学者相互切磋的良好风气,以便长短互补,共同提高。中国是发展中大国,中国近代化、现代化的过程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教训。21世纪的中国应该成为世界经济学研究的中心,这对中国经济学家而言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对于西方经济学而言,也是难得的深入发展的机会。西方经济学是在研究西方国家自由市场经济到国家调控市场经济中产生和发展的;对于中国如何从计划经济到国家调控市场经济,并不理解,更没有深入研究,何况西方国家的国家调控市场与中国的国家调控市场,做法也不相同,吸收中国经济学的理论成果,将使西方经济学理论更加丰富。

另一方面,要加强不同学科间的联系。当代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同学科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与这个特点相联系,在研究方法上,也出现了应用一门或几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去研究原属另一门学科的对象,使得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有机地结合起来。科学方法的这种应用是通过研究方法的移植、渗透和融合实现的。跨学科研究的具体方法不少,但面对日益复杂的跨学科研究课题,并不是靠某一种现存的研究方法的简单的单独运用就能解决的。为此,必须通过走出去,加强不同学科间的联系,进行多学科理论、多元研究方法与手段的综合运用。

四、走向世界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是一个与世界广泛对话的时代,是一个走向全球化的时代。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已经基本融入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之中。相应地,中国经济学也正在逐步走向世界。但是,中国经济学走向世界与国际接轨并不完全相同。当前,与国际“接轨”的提法相当时髦。的确,市场要“接轨”,市场经济体制要开放,但是,关于如何建立、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却各有各的主张,各有各的做法,是很难“接轨”的。中国的经济结构和文化积淀,使西方经济学理论难以完全与中国经济运行的现实直接衔接,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不断深化的现实已经给现成的西方经济学理论提出了一系列难以回答的问题,因而试图简单地直接利用西方经济学推导出中国经济问题的政策性结论,肯定是行不通的。中国经济学走向世界,并不意味着要完全与国际接轨,而有其具体路径。

1.立足本土,走向世界

中国经济学走向世界,首先必须立足本土。经济文化的全球化进程与民族性发展既有冲突又有一致性,两者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越是民族的,才越是世界的”是较好的表述。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文化的全球化同样明显加快,证实了经济文化具有内在关联性,全球化为民族性提供了丰富自身的机遇和吸收外来养分的新契机。经济学是社会科学的重要领域之一,作为科学,它存在着某种普遍的和一般的规律或原理;而作为社会科学,它又具有社会、制度、文化等特殊性,同本土化紧紧相连。中国面临许多挑战性的问题,如果我们能够回答这些问题,对于世界其他国家也具有借鉴意义。越是中国的,就越有可能是国际的。本土化不是对国际化的否认,恰恰是更高层次的国际化。当然,我们必须有全球意识和时代观念,对问题的回答,争取在国际通行的学术规范条件下进行,把两者结合起来。从中国经济、文化背景出发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拿出创新性成果,形成新的定义、新的定理。同时,中国经济学界应该关注“经济学改革国际运动”中所提出的诸多质疑,采取本土化渐进的改革办法,把本土化、传统化的东西放在全人类、国际化的文明系列中加以定位,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发展之路。

2.立足经济,关注技术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例7

二、研究方向及主要贡献

一是对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研究。主要出版了《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初版,2003年修订本)、《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初版,2010年第二版)及《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一版,2012年第二版)。这三本书都对新制度经济学体系进行了探讨,各有特色和侧重点。专著《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是我国第一部系统地研究西方新制度经济的专著,多次重印,在经济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2011年4月29日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的“被引次数最多的图书”显示,1996年出版的《西方新制度经济学》被引1251次,在经济学类排在较前面。CSSCI评析卢现祥教授的《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在“五年内在经济学领域被引100次以上的著作”中排名第9,五年内被引246次。在我国2000—2004年经济学论文引用最多的前96种图书中,卢现祥教授的《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排在第19位。

二是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去解释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些问题,注重中国现实问题的剖析,关注国计民生。近年来以寻找一个好制度为主线,以现实问题为题材,先后在《光明日报》、《经济参考报》、《广州日报》、《长江日报》等发表了近百篇理论随笔,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并于2010年出版了《寻找一种好制度——卢现祥制度分析随笔集》(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这本随笔集出版后引起了较大的反响,搜狐读书、凤凰网读书、当当网读书、中国文化传媒网等多家网站转载或连载。

三是对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研究,并探讨一些转型中的中国现实问题。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去观察中国经济社会问题,这也是作为研究真实世界的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吸引人的地方所在。经过筛选和修改,汇集成了这本《寻找一种好制度——卢现祥制度分析文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这次选择了36篇论文,分为三大部分,即制度理论、市场经济、国家理论与中国模式及中国经济问题。此前还出版了《寻租经济学导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和《有利于穷人的制度经济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

三、主要成就及获奖情况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例8

福建师大经济学学科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成长和壮大的。1979年我校开始招收政治经济学硕士研究生;1986年该专业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1993年获得政治经济学博士学位授予权,成为当时全国省属高校以及全国高等师范院校的第一个政治经济学博士点;1994年开始获准招收政治经济学专业单招研究生;1998年经教育部批准建立国家经济学基础人才培养基地,这是我国高师院校唯一的国家经济学人才培养基地;1999年经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我校建立了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这不仅是我国省属高校的第一批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也是当时我国高等师范院校唯一的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998年增设产业经济学硕士点;2000年增设西方经济学硕士点;2003年增设经济思想史博士点和硕士点;2006年获得理论经济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区域经济学硕士学位授予权,我校成为全国省属高校第3家、全国高师院校第2家获得理论经济学一级博士点的单位。在28年的学科发展历程中,我校经济学学科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目前已拥有理论经济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和硕士点、6个二级学科博士点和8个二级学科硕士点,形成了以政治经济学为龙头、理论经济学为主体、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协调发展、多层次办学的学科群,成为我省乃至我国理论经济学教学科研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经济学学科发展离不开学术带头人和学术梯队的共同努力。在老一辈主要学术带头人陈征教授和新一代主要学术带头人李建平教授的培养和带领下,经济学学科拥有了一支结构合理、方向明确、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富有发展潜力的学术梯队,现有教授20人,副教授17人,讲师28人,其士和硕士学位获得者分别为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个人2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4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2人,福建省优秀专家3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1人;省劳动模范2人、省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3人,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3人;省优秀教师、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三育人”先进个人、省级教学名师各1人;等等。

二、学术研究的源流与特色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特色是学科发展的生命,也是学科建设的立足点和突破口,作为东南沿海的省属师范院校,我们始终立足实际找准自己的学术研究方向,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制定学科发展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学科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和发展学科优势,形成了一组具有鲜明特色和优势的学术研究方向。

(一)关于《资本论》和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

早在1972年政教系复办后,我校经济学学科梯队就十分重视《资本论》的教学和研究。当时国内学者虽然出版过解释《资本论》的专著,但大都只解释了《资本论》第一卷,或者是复述《资本论》的部分内容,尚未有系统解释《资本论)全三卷的著作问世。1978—1983年期间陈征先后出版了长达144万字的《<资本it解说)(五卷本),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解说《资本论》三卷的专著,至今修订三版,重印4次,印数达14余万册,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好评,许多高校、党校、军事院校采用为教材,影响深远;该书于1988年获部级全国高校优秀教材奖和省“六五”重点项目优秀成果奖,1991年获光明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著作二等奖。1982—1986年期间陈征带领学科梯队成员进一步对《资本论》开展多维度的研究,陈征、严正、郭铁民、林述舜等合作编著了《资本论》研究的两套丛书,出版《评介国外部分学者对〈资本论〉的研究〉)、《对〈资本论〉若干理论问题争论的看法》(上、下)等15部著作。另外,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科梯队成员还编著20余部高质量的教材和教学辅导资料,主要有:陈征、林健合作主编《政治经济学学习指南》(1986)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学》

2.1和42人在学科梯队成员中获得全国劳动模(1989)陈征、李建平和郭铁民合作主编的全国高师通用教材《〈资本论〉选读》(1990、1998)和《政治经济学》(1984、1992、2003)、教育部“十五”规划教材《〈资本论〉选读》(2003)和我校国家经济学基地系列教材等,其中全国高师通用教材《政治经济学》被誉为“名教材”,广被米用。

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李建平就对《资本论》方法论进行专题研究,并取得了富有价值的理论成果。他于1986年出版的专著《〈资本论〉辩证法探索》在该领域独树一帜,他将《资本论》看成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开放性的方法论体系,并力求探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应用的每一种辩证方法的既成形态,并进而寻究其历史的来龙去脉;该书出版后,《光明日报》等媒体迅速做了报道,陈征教授等知名学者评价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称赞它是一朵学术界“初春的红萼”。1987年该书荣获省社科规划”六五”重点项目优秀成果奖,2006年该书由社科文献出版社再版,获得广泛好评。此外,他还发表了100多篇学术论文,在学术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1991年他所撰写的论文《关于马克思1844年巴黎手稿文本的研究》是我国最早对马克思的著作进行深入的文本研究的论述之一,1994年该文获得了第二届福建省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

我校经济学学科不仅重视《资本论》等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研究和教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也重视对当代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特别是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和研究,使之形成一个紧密联系的理论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如围绕劳动价值论、资本理论、地租理论、分配理论等专题,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用与发展,取得了一系列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并逐步形成了“《资本论》与社会主义经济研究”这一富有特色和优势的学术研究方向,《陈征选集〉(1996)和《〈资本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陈征选集续篇》(2005)是我校经济学学科在这一领域的标志性成果之一。

1、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理论的研究。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校经济学学科在对《资本论》基本原理和方法论研究的基础上,着济问题,取得丰硕成果。主要著作有:陈征、林健的合著《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问题新解》(1986)、《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与实践》(1988)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学》(1989);严正的专著《评介国外部分学者对<资本论>的研究》,该书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1989);林健、李思的合著《国情与选播(1990);陈征、李建平和郭铁民的合著《〈资本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运用与发展〉,该书获得省第四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000);陈征、李建平和郭铁民的合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纲领研究》(2000),这是国内第一部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纲领的著作。主要论文有:陈征的《〈资本论〉和社会主义经济》一文,原刊于《福建论坛》1987年第3期,被美国《国际社会经济杂志》(use)译成英文,转载于1991年第9、10期;林健的论文《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研究》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989);骆焉名的论文《怎样认识和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的作用》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1989);吴维崇的论文《试论生产资料流通经济效益》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1989);李建平以《资本i论〉原理研究国有企业改革而撰写的论文《关于资本营运的几个问题》获全国报纸理论宣传优秀理论文章一等奖(1997);陈征、李建平和郭铁民的合著论文《十五大报告对邓小平经济理论的运用与发展》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论文奖,并居于获奖论文的榜首(1999);李建平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改革的系列论文获得第五届省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2000);陈征和李建平两位教授的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学习十五大关于分配方式新论述的思考》,双双获福建省邓小平理论研究基地优秀成果一等奖(2000);杨强的专著《中国个人收入的公平分配研究》(2007)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等等。在“十一五”、“十二五”期间李建平教授将主编《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现实研究》文库(共10辑100本著作),带领学科成员进一步深化对《资本论》和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研究。

2、关于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深化研究。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学说的基础。《资本论》力运用《资本论》原理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诞生100多年来人们围绕劳动价值论的激烈争论就从未休止,其原因既有来自于意识形态领域的偏见,也有来自于对《资本论》理解的偏差,更由于《资本论》创作的历史背景与当代社会经济状况相去甚远,如今各种社会经济条件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陈征教授主张从客观存在的实际出发,依据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对新的情况作出新的理论概括和说明。特别是针对当前流行的“知识价值论”等观点,进行了分析和商榷,澄清了理论是彳非捍卫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并对其进行了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他的专著《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应用和发展》(2005),根据当代劳动的新特点,提出了现代科学劳动的新理论,作为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范畴和本质性的核心理论内容,这是对当代劳动价值理论的最新发展。该书中有关文章已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获得省第五届和第六届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李建平教授以独特的视角,提出要划分和研究马克思《资本论》中的两种形态即抽象的和具体的劳动价值论该系列论文获省第五届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2003)。张华荣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指导,研究了精神劳动与精神生产的问题,其专著《精神劳动与精神生产论》获省第五届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2003)。陈征和李建平还针对怀疑和否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思潮,撰写并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学动态》等核心刊物上发表了系列论文,予以反驳,在学术界产生了较大影响和广泛认同。经济学界的泰斗、中国人民大学宋涛教授赞誉我校经济学学科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南方阵地”。

3、关于社会主义城市地租的研究。学科梯队成员以马克思主义地租、地价理论为指导,系统、全面地研究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地租、地价和房租、房价理论,尤其是对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垄断地租和房地产价格理论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填补了理论空白,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地租和地价理论;同时着眼于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土地产权关系、城市土地市场结构、批租地价的形成和住房贷款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取得丰硕成果。如陈征的专著《社会主义城市地租研究》,是我国研究社会主义城市地租的第一部也是唯一主义城市中的应用和发展,该书获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998)和福建省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1998)李建建的系列论文“土地资本试探”和专著《中国城市土地市场结构研究》;分别获得省第四届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2000)和省第六届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2005);等等。另外学科梯队成员还发表一系列高级别论文,如陈征在《中国社会科学》(1997、1998)连续发表“论社会主义城市级差地租”和“论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两篇论文;李建建在《经济研究》(1991).《当代经济研究》(2001、2003、2004)等刊物发表《有关城市土地使用费的几个问题》、《论城市绝对地租》等系列论文,在理论界产生较大影响。

(二)关于资源可持续利用、制度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研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中的生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成为经济学研究的新领域。郭铁民、林卿、廖福霖等围绕“资源可持续利用、制度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开展持续深入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在理论界产生较大影响。

1、关于土地资源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研究。学科梯队成员借鉴国内外土地制度改革和发展的经验教训,以工业化进程城镇化发展、农村就业结构变化和可持续发展为背景,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进行系统性、跟踪性研究,突出农村土地配置市场化与制度创新、农村土地制度与效率、农村土地制度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土地制度与农业现代化等多维度进行研究,取得丰硕成果。高级别课题有:郭铁民的教育部“十五”人文社科规划《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流转与农业现代化研究》(1999);林善浪的国家社科规划课题《中国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及其相关政策研究》(2004);李建建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农村土地征用与农民权益保护研究》(2005);林卿的国家社科规划课题《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流失与保护的实证研究与理论思考》(2007)和国际合作课题《中匈土地制度比较研究〉(2006);廖福霖的省社科重点规划课题《海峡两岸生态生产力发展研究〉(2006);等等。主要著作有:林善浪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与效率研究〉(1999),该书获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一部学术专著,是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在社会恤一等奖(2000).省第—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2000)和省邓小平理论优秀成果一等奖(2000)林卿的《农地制度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地利用问题研究》,这两部著作分别获得省第四届、第五届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2000、2005)林卿主编的《土地政策学》,该教材被教育部列为面向二十一世纪推荐教材。另外学科成员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几十篇高质量的相关学术论文,其中廖福霖的论文《生态生产力是先进的生产力》获得省第六届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2005);等等。

2、关于城乡统筹与可持续发展研究。该方向学术梯队成员立足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分割体制双重制约条件下的我国城乡经济关系、工农业关系的演变过程、发展规律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系统、全面研究,丰富和发展了以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为中心的城乡经济关系理论,取得了丰硕成果。主要著作有:蔡秀玲的《论小城镇建设一要素聚集与制度创茅新>,该书获得省第五届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2003);张国的《中国城乡结构调整研究》,该书获得省第五届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2003);陈少晖的《国有企业劳动就业体制研究》和《从计划就业到市场就业》,这两部著作分别获得省第四届、第六届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2000、2005)王知桂的《中国人力资源结构大调整》(2007);等等。学科成员还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几十篇相关论文,如吴维嵩的《对福建省农村过剩人口转移问题的探讨》(1987)、李建建的《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运行机制》(1990)等等。

3、关于流域区际生态补偿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李建建、张国、黎元生等以闽江流域为例,对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补偿原则,补偿计价办法,补偿资金的筹集、营运与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探索性研究。李建建主持省环保局横向课题《流域上下游水环境补偿激励机制研究〉(2005)和省科技厅软科学重点课题《闽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机制与对策研究》(2005)黎元生主持省社科规划课题《闽江流域区际生态补偿机制研究》(2006)、《完善闽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思考》(2007)等4项省级以上课题,并在《农业现代化研究》、《生态经济》、《福建日报》(求是版)等刊发了“闽江流促进区际协调发展”10余篇系列学术论文。其中有关完善闽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得到了同行专家的认同和实践部门的采纳。

(三)关于现代产业经济发展研究

1、关于产业发展的基本理论研究。20世纪90年代后,我校经济学学科梯队在努力保持传统学科优势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学术领域在产业组织、产业竞争力、产业集群、新兴的网络产业和企业虚拟化经营等相关领域取得了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高级别课题主要有:李建平的省社科规划重点课题《福建和其它省、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比较研究》(2006)和《福建和其它省域综合竞争力评价与预测研究》(2007)李闽榕的国家社科规划课题《中国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评价与预测研究》(2007);王知桂的省科技厅软科学重点课题《福建产业集群与新型工业化路径研究)(2005),等等。主要著作有:由李建平、李闽榕、李建建、张华荣、黄茂兴等主编的《中国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发展报告(2005~2006)»(230万字)蓝皮书,该书于2007年3月出版后,立即引起了各级政府、学术界和理论界的极大关注,中央和地方媒体共200多家单位全方位报道了该书出版的情况及相关研究内容,在国内夕卜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反响,大大扩大了本学科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郭铁民、王永龙和俞姗合著的《中国企业跨国经营》,获得省第五届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2003)和全国第五届外经贸研究成果优秀作品奖(2005);林善浪和吴肇光的《核心竞争力与未来中国》,获得省第六届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2005);此外,学科梯队成员还出版了多部著作,主要有陈朝阳的《中国企业并购论》(1998)、黄瑾的《市场占有论》(2000)、何荣天的《产业技术进步论》(2000)、林玉妹的《中国现代企业制度》(2002);张国和林善浪的《中国核心竞争力研究》(2002)等等。另外,学科梯队成员还在国内权威刊物发表几十篇学术论文,其中陈明森的《试论社会主义信息经济学》(《经济研究》1986年第1期)是国内较早阐述经济信息功能、作用和效益的开创性学术作品;林子华的系列论文《虚拟空间与虚拟企业问题研究〉和《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一个视角一浅谈我国推进企业虚拟化运营》,分别获得省第五、第六届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2003、2005)集群研究”和“全球价值链与集群外部空间延展规律研究”,分别获省第五、第六届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2003)和优秀成果佳作奖(2005);等等。

2、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研究。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繁荣也是本学科开展持续深入研究的重要领域。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科梯队围绕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农业产业组织创新、农业增长与发展、新时期农业结构调整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取得丰硕成果。高级别课题有:郭铁民的教育部人文社科“八五”重点规划课题《股份合作经济研究》(1991)、教育部人文社科“九五”规划课题《股份合作制与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创新》(1996)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股份合作制经济问题研究》(1998)以及省社科规划课题10余项。主要著作有:郭铁民和林善浪的合著《股份合作经济研究)获得省第三届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1998);郭铁民和林善浪的合著《中国合作经济发展史》(上、下册),这是当时国内第一部研究股份合作经济史的力作,该成果获得省第三届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1998);郭铁民和林善浪的合著《中国股份合作经济问题探索》(1999)。林善浪、张国的合著《中国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研究》和《中国农业发展战略研究》,分别获得省第五届、第六届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黎元生的《农产品流通组织创新研究》获得福州市第六届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2006)。另外,学科成员在《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中国农村经济》、《农业经济问题》等刊物百余篇相关论文,其中郭铁民的系列论文《解决农民收入问题要有新视野)以及他和黎元生合著的系列论文《有关县域经济发展的几个问题》,分别获得省第五届、第六届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2003、2005)。

3、关于金融产业发展研究。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吴有根、祝健和黄向臻等对现代金融产业组织结构演进、金融市场运行机制、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进行持续、深化的研究,取得了一批富有实践指导价值的研究成果。吴有根教授是我省较早进行证券投资理论和实务研究的资深学者,近年来在《宏观经济管理〉》、《福建论坛》等刊物上发表(2001)、《规范,从政府做起》(2002)、《股市困境的理论溯源》(2004)等论文,出版《股票投资诀窍》(1990)、《谁将扛起中国主流资本的大旗一论中国现代民族资本的崛起》(2003)、《营销与金融运营中的互动》(2006),其中《谁将扛起中国主流资本的大旗一论中国现代民族资本的崛起)以全新的视角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成长和崛起的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中国的私营经济,就是发展中国的现代民族资本,提出现代民族资本是21世纪中国的主流资本的观点,该书获得省第五届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2003)。祝健在《当代经济研究〉》、《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等刊物发表《试论银行与证券市场的良性互动》(2001)、《私营企业信贷困局及破解》(2005)等论文,已出版专著《货币、银行与金融市场》(2005),即将出版《论构建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等专著。黄向臻在证券投资技术分析进行深入研究,发表《关于中国股市晴雨表功能的思考》(2004)、《中国股市价值投资与投机的思考》(2006)《上市公司净值提升的市场分析》(2007)等论文。另外,经济学学科梯队成员还承担10余项高级别的课题,如徐龙炳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资本市场的政策效应研究》(2002),等等。

(四)关于闽台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1999年我校成立闽台区域研究中心,下设闽台经济研究所、闽台文化研究所和闽台政治研究所等学术机构,经济学学科部分梯队成员在闽台区域研究中心任兼职研究员,带动了闽台区域经济发展研究方向的成长和壮大。该方向学科梯队成员立足于世界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宏观背景,多层次、多角度考察和描述台湾产业的演进轨迹,探讨台商大陆投资的结构演变、区域分布、本地化经营等方面的特征和趋势,以及深化闽台经贸合作、整合闽台资源要素、创新闽台区域优势的模式、机制与政策创新思路等等,取得了一批高质量的成果。高级别课题有:林卿的国家社科规划课题“世贸组织框架下闽台农业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2002)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课题“深化闽台农业合作研究”(2007);郑胜利的国家社科规划青年项目“台湾产业集群演进中国际代工问题研究”《迈向新世纪我国与国际资本竞争的发展趋势》麵;蔡秀玲的省社科规划课题“加入謂与闽台两岸产业结构调整研究”(2001)、黎元生的中国博士后基金课题“产业链整合:深化两岸农业合作的现实路径”(2006),等等;主要著作有:严正、蔡秀玲等主编的《台湾产业结构升级研究》,该书获得省第六届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2005);蔡秀玲、陈萍的合著《海峡两岸直接“三通”与区域产业整合研究》,该书获省第六届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2005)蔡秀玲的著作《闽台经贸合作研究》(2000)和《面向新世纪的两岸经济合作》(2002),林卿、郑胜利和黎元生的合著《两岸三通与闽台经贸合作研究》(2005)等等。学科梯队成员还在《台湾研究》等全国性刊物以上发表50余篇相关学术论文。

三、经济学学术研究服务“海西”建设

经济理论创新源于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丰富实践,而理论创新的成果对经济改革与发展又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基于此,我校经济学学科不仅重视经济理论的研究,而且十分重视实践应用,特别是加大对现实经济问题的研究力度,为福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承担了几十项有关福建省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重大研究课题。经济学学科梯队成员围绕我省经济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实地调查研究,承担了一系列应用性强的重大课题,主要有:陈征的“福建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改革研究”(1997)和省社科规划重点课题“在新的条件下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和研究’(2001);李建平的“福建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途径与对策研究”(1998年)、“国有资产管理与重组研究”(1999年)、“加强交通建设促进福建经济发展”(2003);李建建的“福建省社会发展'十五’规划超前研究”(2000年)、“闽江流域上下游水环境补偿激励机制”(2006年)郭铁民的“福建省‘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2004年)、“构建福建省公共卫生突发危机应急机制”(2003年)、张华荣的省发改委“十一五”规划课题“福建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问题研究”(2004)以及厦门市发改委‘十^一五”规划课题“厦门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问题研究”(005);等等。上述课题中许多思想、观点均被相关文件吸收和采纳。

2、积极参加省委、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策论证、咨询。本学科有不少教授、博士被聘为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顾问、咨询专家、特约研究员。如李建平教授兼任福建省政府顾问、福建省“十五”计划专家咨询组成员、福建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特约研究员;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例9

肇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对我国经济法的成长了决定性作用。经济法研究紧随经济改革的步伐,其轨迹可以分为两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到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前。随着对国外法学的介绍以及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的开展,经济法研究如星星之火燃烧起来,提出了许多学术观点,为其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阶段,以1992年党的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为契机,经济法学界对旧经济法诸论进行反思和扬弃,把经济法研究的目标瞄准了市场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形成了新经济法理论。代表性的经济法学说主要有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干预关系说、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国家调节关系说、新经济行政关系说、限定的纵横经济法说等。三十年来,经济法研究的共识越来越多,但仍然存在较多乱相。许多经济法学者不无忧虑指出了经济法研究所存在的问题。李昌麒教授认为:现有经济法理论存在三个脱节:(1)经济法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2)经济法总论与分论的脱节;(3)外国与中国脱节。吴越教授认为:在经济法学表面繁荣的背后,却是面临巨大困境的现实,经济法学偏重形而上而忽视形而下的现象具体表征在于,经济法关注自身理论的建构而忽视这种理论对经济法现实的及时回应。许明月教授认为:经济法学逐渐脱离了法学研究的本来轨迹,其结果是,不仅经济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没有澄清,在外界看来,对经济法的认识更是一团雾水。经济法学逐渐成了人们无法捉摸,更无法把握的“玄学”。秦国荣教授认为:经济法学界在其基本理论研究问题上存在着思想混乱、观念落后、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等现象,这使得经济法学界面对丰富生动的社会经济变革始终难有作为。综合上述经济法学者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学研究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经济法研究忽视中西方经济法产生与发展存在的差异,把成熟市场经济为基础西方经济法当作普遍规律,导致理论研究严重脱离实际。中国与西方经济法在产生的经济基础、内在原因与直接动因、法制大环境、文化底蕴等方面存在根本性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使中西方经济法有着不同的产生发展道路和规律。忽视两者的差异,把西方经济法的规律当成“普世”真理,这样必然导致我国经济法研究脱离中国实践的需要。

(2)经济法研究无法回应和解决中国实践中需要其解决的问题,中看不中用。经法济研究偏重形而上的理论思辨而忽视形而下的现实问题,研究的往往不是转轨时期的“真问题”,导致理论与实践不相吻合。经济法研究对法制建设的贡献很少,其成果在经济法学界之外影响有限。

(3)经济研究无法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保持适当的距离,受政治、经济政策影响大,缺乏应具有的独立品格。经济法多数学术观点尾随国家政治、经济的改革而改变,缺乏应有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经济法研究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跟屁虫”,无法为改革提供指导作用。

(4)经济法研究无法形成有机的理论

体系和公认的基本范畴。经济理论与制度研究“井水不犯河水”,相互分离,无法使理论与制度形成统一和完整的体系。经历了三十年的风风雨雨,有过无数的纷争与论战,但是,我国经济法的一些基本问题上还没有达成共识,特别没有形成大家公认的标志经济法特性的基本范畴。

我国经济法研究之所以存在上述根本性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研究范式存在根本性的缺陷。当前,主流经济法学无不从市场失灵基本假设出发,推演出政府对市场的调节、协调、干预或管理。众所周知,市场失灵源于西方经济学理论,是因市场所固有的缺陷而引发市场在配置资源时所出现的低效率甚至负效率状态。在西方,其大规模凸现并引起国家的干预出现在市场充分发育之后。而我国当前还处于市场经济的构建阶段,大量的资源配置领域处于没有市场和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状况。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市场不完善问题,而不是市场失灵问题。因此,市场失灵假设不符合我国国情。以市场失灵作为经济法基本假设的研究必然把西方成熟市场的问题当成我国当前经济法需要解决的“真问题”。以解决成熟市场经济问题为目的研究范式———“市场经济法”范式不切合我国实际。“市场经济法”研究范式无视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现实,遮掩和混淆了我国经济法所要面对的“真问题”,造成经济法研究出现方向性失误,导致我国经济法研究偏离现实而引发正当性危机。可见,重新回到中国转轨现实,转换经济法研究范式,是走出经济研究困境性的理性选择。

二、转轨经济法范式:我国经济法研究范式的转换

经济法理论研究必须针对中国现实,针对转轨改革中的“真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才能摆脱目前的边缘化尴尬状态,赢得其应有的学术地位。陈云良教授系统地提出了转轨经济法理论,详细论证了转轨经济法的特征、任务、价值取向、存在的正当性等问题,再次引发了对经济法研究的反思。笔者认为,转轨经济法论立足于我国现实,提出所要解决的“中国问题”,实现了经济法研究的范式的转换。当然,该理论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1)转轨经济法范式把我国经济法发展根基准确定位于转轨时期,克服了“市场经济法”范式脱离国情的缺陷。陈云良教授指出:西方的经济法理论不适应中国的国情,我们对中国的转型现实缺乏切实的关怀和准确的“号脉”,经济法学必须深入地回到“中国”,回到中国的转型道路上来。经济转型不仅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内在和外在的制度,不仅需要政治、经济水平、文化等多种因素和条件的配套,而且还需要政府、企业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这决不是短期内能够完成的。我国距离成熟的市场经济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还需要花很长的时间来实现转型。法律的超前性法律不仅要规范现实的社会关系,而且要对将来可能出现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以引导社会关系向预定的目标发展。诚然,经济法研究的确应具有超前性,但反思现在以“市场失灵”为基础的理论超前,却有两个特点:一是以未来时间点的超前,这种超前以想象的已成熟的市场为基础;二是跨越性,这种理论自觉或不自觉忽视了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从而跨越了一个历史阶段。经济法的超前,应该是以现实为基础的超前,是具有连续性的超前。

(2)转轨经济范式准确地确立了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克服了市场经济法范式不切实际的定位,抓住了经济法发展的方向性问题。陈云良教授认为:1978年以来的我国经济法都是在着力培育市场,奠定市场调节的主体地位,中国的现实情况决定转轨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不是弥补市场缺陷,而是培育市场、发展市场。李文则认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如果从法律功能的角度来看,则应当由民商法担当其重任,而不是经济法的任务,不能因迁就国情而否定或变异经济法价值理念,更不能以所谓的转轨经济法学或类似观点来取代民商法的价值和功能。从李文的观点来看,首先,他承认我国正处于市场不充分,不完善的时期,这正是我国经济法当前所处的国情,而他曾指责转轨经济法论过分迁就中国现实国情、误导经济法的历史使命的主张不攻自破。其次,李文认为培育市场应当由民商法来担当重任,经济法作用不明显的观点也是有失偏颇的。在培育市场中,民商法通过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保障主体的意思自治,促进市场交易机制的发展;而经济法则通过政府构建市场体系、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构建宏观经济环境等为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大环境。没有经济法的作用,民商法培育市场的作用也会衰竭。改革开放早期,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根本没有私法的发展空间。改革的过程就是先通过经济法等公法减少和控制过去过多过大的权力,挤出民法的发展空间。没有宪法、经济法的主动控权、让权,哪有私权的生长空间。

(3)转轨经济法范式准确地界定了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和基本功能,克服了市场经济法范式对经济法性质的误读,确立了研究的基本内容。陈云良教授认为:要培育市场,实现市场的自我调节,就要从制度上、观念上根本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转轨时期的转轨经济法的核心就是致力减少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让企业享有充分的自由;在转型时期,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功能是控权法而不是授权法。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研究从市场失灵的基本假设出发,认为经济法是典型的授权法。该观点不但不能推动我国经济法制建设,而且会产生阻碍作用。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在于培育市场,而市场的培育与完善必须与政府职能的转化联系起来。我国市场不发达在很大程度上由于政府干预和管制市场过多、替代市场过多造成的。事实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就是逐步减少和约束政府管制和干预的历史。2009年两会推行“大部制”改革,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大部制”改革实际上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其次,把经济法的定位核心定位于控权法完全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在传统中国,政府权力无处不在,无所不能,政府的行动无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授权,政府调节市场的权力,在我们的政府官员看来,是政府与生俱来。自古以来,干预、管制市场被当作是政府的天然职能。如果不通过法律特别是经济法实现对政府干预、管制的权力进行界定、控制,市场无法生长,私权无法发展。

三、实现我国经济法研究范式转换的基本路径

转轨经济法范式确立了经济法研究范式转换的根本方向,是克服我国经济法研究困境道路选择。实现市场经济法范式向转轨经济法范式转换是我国当前经济法研究的首要任务。要实现经济法研究范式转换,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经济法研究基本假设应从市场失灵向市场不完善假设转换。提出和确立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已经被科学史上许多成功范例所证实。假设虽然是一种推测和预设,但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和理论基础之上,这样,以此为前提的研究成果才会有说服力和现实解释力。市场失灵是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所公认的基本假设,市场失灵假设是研究经济法产生、调整对象、体系等问题的一个重要前提。而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经济法所面对的现实不是市场失灵、而是市场的不完善、不发达。可见,市场失灵假设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实现经济法研究基本假设的转换,是实现范式转换的第一步。

中国经济问题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4)01-0156-02

[作者简介]李艳华(1974-),女,黑龙江哈尔滨人,讲师,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

[基金项目] 黑龙江东方学院教改课题“西方经济学教学内容‘中国化’的探索”的成果。一、引言

西方经济学是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重要的核心课程之一,其体系庞杂,知识点多,内容抽象,理论性强,模型复杂。在西方经济学的教学中,教师会遇到许多问题,如西方经济学理论离中国实际较远,大多数教科书上的相关案例取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实践,而我国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现阶段我国的许多经济现象与西方有差异,所以导致西方经济理论与中国经济实际脱节,致使许多学生对西方经济学缺乏兴趣,甚至怀疑西方经济学理论的正确性。另外,中西方思维方式存在差异,中国学生对西方经济学的翻译版教材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怎样将西方经济学理论与中国经济实际有机结合,将西方经济学教学内容“中国化”,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是当前高校西方经济学教学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西方经济学教学内容“中国化”的含义

西方经济学教学内容“中国化”,是指在教学中针对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经济问题和经济现象,用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予以正确的解释。西方经济学教学内容“中国化”要求西方经济学的教学要根植于中国经济实际,将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运用到中国的经济实践中。虽然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在实行市场经济,但中国的市场经济相对来说还不成熟,另外,中国与资本主义国家国情不同,这导致西方经济学理论不能直接解释我国的一些经济问题和经济现象。只有考虑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现阶段中国的发展特点,针对中国具体的应用情境,西方经济学理论的价值才能得到真正体现。西方经济学教学内容“中国化”指的是西方经济学在中国的具体运用,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上百年经验的归纳和总结,在教学中应强调这些原理与中国经济运行并不矛盾,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三、西方经济学教学内容“中国化”的必要性

西方经济学理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运行实践的理论总结,通过许多经济学家的不懈努力,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市场经济学理论体系,因此,西方经济学具有极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我国高校西方经济学的教学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能够运用西方经济学理论正确分析现实经济现象的能力。然而,西方经济学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形成的,是西方学者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问题的研究和总结,并最终形成的经济学理论。目前我国西方经济学教科书种类不少,但大多尚停留在对原版教材的翻译和复制阶段,书中案例大多是来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现象,再加上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之中,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成熟,教科书上的许多案例与中国经济运行的实际严重脱节。基于这样的现实,教师在教学中很容易忽略西方经济学理论与我国经济实际的结合,容易使学生产生学非所用的错觉,影响学生对西方经济学基本原理的把握。要想达到学以致用的目标,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就要既能解释市场经济一般性问题,又能探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问题,真正有效地将西方经济学教学内容“中国化”。

四、西方经济学教学内容“中国化”的措施

1将因材施教的理念融入到教学过程是西方经济学教学内容“中国化”的前提。西方经济学是一个文理兼容的学科,既可以用严密的数学模型加以推理,抽象地加以论证,也可以用精炼的语言文字进行系统的阐述。对于数理基础较好的学生,可以重视模型的抽象推导,将西方经济学理论向较深的层次推进。对于文科生,尽量避免经济学理论的模型推导,应该强调用精炼的语言表达,多用案例去解说经济理论。总之,不管用何种方式,使学生理解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经济学教学的目的,只有理解了经济理论的内涵,才可能去解释现实经济问题。

2注重结合西方经济学理论形成的历史背景、理论渊源以及适用条件对经济理论作全面解释,让学生理解经济学理论的根源和发展,而不是机械地去学习。西方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经济学家结合当时的经济现象得出的,所以每一个经济理论都有其产生的历史背景、理论渊源以及适用条件,这些内容应该在教学中给学生作相应介绍。另外,西方经济学理论是在西方社会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理论总结,在介绍有关经济理论时,要注重中西方思维方式的差异,培养学生辨证地看待西方经济学理论。首先,在讲授这门课程时,教师应该将中西方思维的差异讲清楚,这也是一个思维融合的过程;其次,在学习过程中学生会对一些经济理论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或疑问,教师应该引导学生辨证地看待这些问题,如该理论的合理性在哪里?该理论形成的历史背景是什么?中国的实际情况是怎样?该理论哪些地方不符合中国实际?怎样修正该理论才接近中国实际?这些问题对于学生可能会有较大的难度,但学生可以通过思考这些问题进一步理解西方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并且知道问题出现在哪里。

3在教学中,恰当地运用中国的经济案例是西方经济学教学内容“中国化”的基本路径。案例教学是经济学教学手段的首选,通过案例分析教学可以让学生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案例教学可以降低西方经济学理论的抽象性,增强直观性。首先,要注意选择中国的实际经济现象作为案例,同时尽可能选择日常能够接触的经济问题做分析,这样学生容易接受。经济学案例的筛选要来自中国市场经济的实践,这些案例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能够反映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使学生学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让学生理解,无论各国的市场经济实践有什么差别,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这就是经济学原理的普遍性。如在讲到经济增长理论时,可以结合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巨变来分析,可以用经济增长理论来解析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问题。教师应该注重在平时大量阅读我国宏观经济运行方面的资料,第一时间了解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然后运用相关的经济学原理对案例进行研究。学生通过中国经济现象来理解经济学原理,比用国外的案例更易于接受,也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西方经济学的兴趣。其次,案例的选择应该有一定的专业性。有了来自中国市场经济环境的案例素材,更重要的是要进一步整理这些案例。应根据教学内容对案例不断进行筛选、提炼,对案例涉及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专业性的解析,对每一个案例做出科学的设计,使案例教学能真正反映时代的脉搏和经济发展现状,这样更能引起学生们的共鸣,更为重要的是经过精心设计的案例有利于引导学生积极思考,真正培养学生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4积极开展教学实践活动是西方经济学教学内容中国化的重要环节。课堂上的理论讲解毕竟枯燥,为了能够让学生深入系统地理解经济学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应该积极开展教学实践活动。西方经济学本身是理论经济学,其研究目的最终是为了更好地指导经济建设实践。通常情况下,实践教学是西方经济学教学的薄弱环节,但实践教学却是更容易结合中国实际的教学环节。例如可以把西方经济学实践教学内容划分为课堂实践教学、课外实践教学和综合型实践教学。课堂实践教学可以包括结合中国经济现象的实际进行案例课堂讨论、辩论演讲、模拟实验、专题讲座等。课外实践教学可以包括社会调查、实习等形式,还可以深入生产管理一线。综合型实践教学是把课堂实践与课外实践结合在一起,对学生来说难度较大、要求较高,适合大学高年级学生,可以包括课题研究、商业策划和毕业论文等形式。

[参考文献]

[1]温晓慧经济学教学本土化问题研究[J]煤炭高等教育,2008(3)

[2]曲振涛经济学的国际化与本土化[N]中国教育报,200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