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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管理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6 17:32:42

过程管理论文

过程管理论文例1

2航空企业的过程体系

航空工业企业整体的过程架构可以基于美国生产力与质量中心APQC开发的航空航天防务企业业务流程框架,运用波音、空客公司及一级供应商为主开发的SSCAM能力模型或CMMI能力模型,并结合AS9100符合性来进行搭建。由于有可视化、架构化的需求,可以借助一定的商业BPMS(业务流程管理系统)软件。

3过程架构的建立

从具体过程的角度来看,实现过程管理需要经过“定义过程”、“管理过程”和“通过过程来管理”三个阶段。过程的建立不能是大致的语言描述,必须进行可视化绘制、描述,并采纳“内部顾客”思想。某一工作过程的“所有人”输出其过程结果给下一个过程所有人,下一个过程所有人即是前一位过程所有人在企业内部的“顾客”,而对“顾客”customer及其“需求”requirement的满足和保证方法在航空管理和研制体系中处于至关重要的位置,是量化质量管理和当今系统工程思想的核心内容。定义过程并明确了顾客后,下一步即应为这一过程建立定量绩效衡量指标。按照波音公司的实践,采取质量、按时、成本效益、过程周期等四个维度(视情调整)来对过程绩效进行衡量,建立目标值,同时通过对指标结果的分析考虑对所衡量过程的优化完善。建立的“过程”必须伴以“衡量”,衡量指标必须全面,这也是过程管理能否真正起到作用的关键一步。以质量维度为例,往往容易局限在制造过程,而没有扩展到设计等范畴。而从质量管理要求来看,无论ISO9000、AS9100体系还是六西格玛法,都是明确建立在过程方法之上的。

4过程管理的效用

国内航空工业企业架构体系多以职能制为基础,突出了专业人员与专业知识聚集的优势,而单一职能制短板在于职能部门间的界面接口定义,容易存在职能划分重叠或空白的情况。而一家大型航空工业企业内部各项工作流程高度复杂,大量工作流程会衔接到不同职能环节,在项目中能通过跨职能项目团队解决一些部门壁垒的个例,但基础层面上需要通过实施过程管理能来解决各业务部门工作环节的有效衔接,并促进从整体层面制度性地去构建现代航空企业全部业务过程和每一具体工作流程的网络架构,避免盲点空白。从项目管理角度看,项目的开展建立在Team团队、Resource资源、Process流程三者基础之上,民机项目除WBS工作分解结构外还必须对应过程分解结构,过程管理对于项目工作的扎实推进同样不可或缺。此外,西方工业界认为一项工作只要能衡量,就有办法提高,过程与衡量也是欧美航空制造业目前广泛开展的各种业务提升方法的前提和基础,不论是针对整体的CMMI、SSCAM、AS9100模型,还是以精益-六西格玛为核心的细节性持续改善优化,抑或是针对项目管理、供应链管理等具体环节的能力提升方法都基于过程管理的理念,它们现在都已成为欧美航空企业正在大力实践并产生巨大质量、成本和时间效益的良方。因此,接受、认可并建立全企业范围的过程管理体系是开展好管理提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作者:丁朱寅 单位: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过程管理论文例2

对西方管理理论发展的各个阶段所形成的流派,研究者有不同的概括。如克劳德·小乔治概括了四个管理流派:科学管理、行为学派、管理过程学派和数量学派。[1]168-182JanesF.Stoner等概括为科学管理学派、古典组织理论学派、行为学派、管理科学学派和管理理论的近期发展(包括系统方法、权变方法)。从纵向发展看,在管理学不同的发展阶段出现的不同学派,它们之间并不是一种更替的关系,后边的学派并未取代先前的学派,各个学派互补共存。

从横向看,同一历史时期也出现了多个学派并生的局面。哈罗德·孔茨在20世纪60年代初将当时的管理理论划分为管理过程学派、经验或案例学派、社会系统学派、决策理论学派和数量学派六个流派或研究方法,由此导致了管理理论丛林的出现。

为克服或改变管理学学派林立的现状,一些流派和管理学家试图以一种理论体系来实现管理学各学派的整合,但丛林现象不但未改观,反而有增无减。20世纪80年代,孔茨再次对当时的管理学流派进行梳理时,概括出了11个不同的理论派系。管理理论丛林的深层原因是什么?能否实现对管理理论体系的整合?本文试对这些关系管理理论发展方向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对管理理论体系整合的探索。

对管理理论的整合出自两个动机:一是为了管理理论的健康发展。管理理论学派的分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各个学派独立为战,互相排斥,阻碍了管理学的深入研究与探索。没有统一和规范的管理理论又使人们对管理学的科学性产生怀疑。二是实现管理学科体系化的要求。作为一种科学、系统的理论,管理学必须综合各流派的研究成果,使之融为一体,才能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有效的管理科学。学习组织与管理理论的学生面对的是一些有关组织理论与管理实践的零碎而杂乱的资料。出现在20世纪中期的现代综合思潮推动了管理学派综合、统一的探索。

(一)系统学派的探索。

20世纪60年代在管理学中占统治地位的系统学派曾希望用“系统的观点”来统摄其他所有各个学派。系统学派认为组织由目标与价值、技术、社会心理和结构等各个分系统组成。传统组织理论强调结构分系统和管理分系统,从而重视制订原则。人际关系学家和行为科学家则强调社会心理系统,把注意力集中在激励、群体动力学和其他相关因素上。管理科学学派则强调技术分系统和对决策和控制过程的量化方法。这样,每个管理学派都各倾向于侧重特定的分系统,而不承认其他分系统的重要性。系统学派则把管理看作一个开放的社会技术系统,因而要研究一切主要的分系统及其相互关系。

系统学派没有将管理理论各个学派统一起来,主要原因是该理论本身难以进行应用。由于这一学派概念上的复杂性,管理人员很难在实际操作中加以应用来提高组织的效率。“开放式系统学派没有指明影响组织内部活动的主要变量,也未能够识别出影响组织运作的环境要素。可以这样说,开放式系统理论学派只是一个时髦的概念性学派,其发展还不足以使之成为一种有用的综合理论框架。系统学派在20世纪70年代初趋于衰落。”

(二)权变管理学派的努力。

权变管理学派希望用“权变的观点”来统一管理理论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卢丹斯在1973年发表了题为《权变管理理论:走出丛林的道路》的论文,提出要用权变管理理论来统摄其他各个管理学派。卢丹斯指出:“所谓的权变的路径,有时称为情境的路径,到现在仍只是刚刚兴起。也许1980年后,这条路径将能引导我们从管理理论丛林中打出一条出路来。”与系统学派的结果一样,权变管理理论在管理流派的统一上同样收效甚微。

(三)价值学派的目标。

随着20世纪80年代组织文化理论的流行,出现了一种用“价值观”的思想来统率管理学各个流派的做法。按照组织文化理论影响最大的《卓越丛书》(ExcellenceSeries)的作者之一汤姆·彼得斯自诩的说法,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企业界正在经历一场以他的主张为旗帜的“革命”,即“返回基点的革命”,而基点就是价值观的重新塑造。价值学派是一种“非理性主义”,这决定了它无法与传统管理理论相融合,其对传统管理理论的整合走向失败成为必然。

(四)过程学派的成就。

1961年12月,哈罗德·孔茨(HaroldKoontz)教授发表了《管理理论丛林》论文,详细地阐述了管理研究的各种方法,并认为存在着“管理理论的丛林”。孔茨教授先是承认每一种方法都对管理理论有一定的贡献,然后进一步指出:(1)人力资源方法和数量方法与其说是一种管理理论,倒不如说是管理者采用的一种方法;(2)过程方法能够包括和综合当今各种管理理论。过程方法最初由亨利·法约尔提出的,在他提出的行政管理的五个要素中,计划和组织是着重点。

就对管理理论各流派的整合而言,过程学派是最为成功的。对管理职能的探讨构成了几乎所有的主流教科书通用的管理框架。比如孔茨的“计划、组织、人事、领导及控制”,托马斯·P.罗宾斯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以及托马斯·S.贝特曼的“计划与战略、组织和人事、领导、控制和变革”。就这一事实而言,过程学派对管理理论的整合的努力是最为成功的。

二、管理丛林现象的客观性

对于管理理论丛林的原因,许多学者作了精辟的分析。孔茨在《管理理论丛林》一文中归结为以下几个原因:其一,组织、领导、管理决策制定等术语的用法及含义不同造成的“语义学丛林”;其二,对管理和管理学的定义和所包含的范围没有取得统一意见;其三,把前人对管理经验的概括和总结看成先验而加以抛弃;其四,曲解和抛弃前人提出的一些管理原则;其五,管理者不能或不愿相互理解。孔茨的分析侧重于技术和主观的原因,笔者就其客观原因进行如下总结:

(一)任务及环境的不同。

过程管理论文例3

一、引言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国门的洞开,国外培育的畜禽品种也陆续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中国,开始了欧美猪种落户中国的过程。在中国近代,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三个特征比较明显的阶段。第一阶段开始于1840年,到1895年左右。引进行为主要是由外国侨民来完成的。具体来说是一些外国侨民以及帝国主义列强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将欧洲的猪品种带入中国,随之开始了在中国的本土化过程。第二阶段从1896年到20世纪的20年代末。这一时期的前期正值晚清兴农运动,一些有识之士开始认识到国外的畜禽品种的优点,注意到中国畜禽品种的产品性能与欧洲品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于是他们认为引进西方培育品种是一条迅速提高中国畜牧业水平的快捷方式。然而,由于政权的更替,社会动荡不安,政府根本无暇顾及畜禽品种改良的事情,对欧洲的猪种的利用只是停留在认识阶段,没能有效地进行改良。第三阶段从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末。这一阶段的特征是试图通过科学的方法,培育出既能够保持本地品种特点,同时又具备外国品种特征的新品种。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特别是由于日本侵略中国,育种工作受到极大冲击,没有也不可能育成一个新的品种,使得本土化的过程到1949年仍然没有完成。大约到了20世纪末期,由于几个标准品种的育成和推广,才完成了欧美猪品种在中国的本土化过程。由于1949年以后,已经超出本文的研究范围,容日后另文探讨。本文主要探讨1840年到1949年一百多年间欧美猪品种在中国的本土化过程。

二、外国侨民的引进及中国民众对外国猪品种的初步认识

1840年以前,中国与外界的交往基本上处于隔绝的状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闭关自守,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相当有限的畜禽养殖的主要目的是用于自给自足,而不是为了出售,所以多数的畜禽品种是以自然品种的面貌出现。由于接触外界的机会几乎没有,因而也没有外国的品种引入;而同时代的欧洲,工业革命开始于纺织业的进步,带动了养殖业的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发达,畜牧业有一个迅速发展的过程,由于商品经济的逐渐发达,对于家畜品种来说,人们已经不能满足于饲养一些自然品种,而是需求饲养一些产品性能优越的培育品种,产品性能比较优越,能够满足人们的不同层次的、多元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诸如以产奶为目的的黑白花奶牛被培育出来,产蛋率高的来航鸡也被培育出来。

1840年以后,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的国门被迫向外开放,在外国人进入中国之时,东西方畜禽品种性能方面的差异,自然促使他们考虑诸如为什么不将他们原来生活地区饲养的欧洲畜禽品种随身携带入中国的问题,于是在他们进入中国之际,将生活在不同国度的一些家畜品种带入中国,这些行为客观上起到了为中国人了解欧洲品种提供了方便的作用。许多国外的猪种,在这一时期被引进到中国。当时主要引进活动有:俄国人从俄国带来了白色猪,在现在的东北一带繁殖;德国人带入巴克夏猪在现在的山东一带繁殖;日本人将巴克夏猪和约克夏猪带入东北地区。光绪年间,德国人又带来大白猪,饲养在张家口和青岛一带。当时外国人从国外引入到中国的猪种主要有中约克夏(MiddleYorkshire)、大约克夏(LargeYorkshire)、巴克夏(Berkshire)、杜洛克(Duroc)、波中猪(PolandChina)、切斯特白猪(ChesterWhite)、和泰姆华斯(TamWorth)等。[1]这些猪品种的引入,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对种进行改良,而是由外国人自己养殖,并供他们自己消费。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猪品种作为新鲜事物,肯定会引起当时周围中国人的关注,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外国猪品种通过各种渠道散入周围地区,客观上使当时的中国人对国外培育畜禽品种的良好性能开始有直观的认识,也为后来一些学者倡议引进欧洲畜禽品种的主张提供了直观的物证。

三、晚清兴农运动及北洋政府时期对国外猪品种的理论认识

晚清时期是中国人对于国外家畜品种真正关注、并初步认识的阶段。随着中国的国门洞开,在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下,对外贸易中丝、茶等传统农产品输出量迅速减少,促使晚清政府寻求以增加畜产品出口来改变贸易入超的局面,然而要想使畜产品的出口量增加,同样困难重重。从当时一些赴国外考察的人所看到的,以及外国侨民携带的畜禽品种中,人们很容易发现,中国的畜禽产品的产品性能不能和国外的品种相比,特别是家畜,中国没有以单纯以提供牛奶的品种;中国的猪,则多是脂肪型的,生长速度较慢;中国的羊,产毛量远远不能和美利奴羊相比。中国的鸡,远远没有欧洲的来航鸡的产蛋率高。即使出口,价格会很低。因此一些有识之士逐渐意识到国内畜牧业与国外的差距,通过多种渠道表达了他们的看法,并提出解决的办法。罗振玉首先倡议引进国外畜种,他说:“农业移植改良,日本之成效固昭矣,我国急宜加意如此而靳农业之进步。[2]《农学报》上也曾有介绍国外培育品种的文章。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农学报》发表了《述亚尔然丁牧业大略》一文,介绍南美阿根廷的优良畜禽品种。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发表了《俄罗斯马之种类》一文,介绍俄国马的培育品种。这些都有助于当时中国人从中外畜禽性能的对比中找到发展中国畜牧业的途径,从而也对中国近代对国外优良猪种的关注和引进产生积极的作用。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当时的一些关于介绍国外品种的文章中,对于猪的论述很少涉及,原因可能是当时中国的猪,与国外品种的差异没有别的家畜大,中国的猪有一些性能是国外品种所无法比拟的。如肉质,由于脂肪含量高,肉细嫩而且香,比欧美猪的肉要可口。另外中国的猪的饲养,在农家主要目的不是用于出售,而是用于积肥、利用人不能利用的农副产品如糠麸等,改良的任务没有其它家畜那么迫切。

尽管罗振玉等人大力提倡向国外引进培育品种,但是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是不可能付诸有成效的实践的。这一时期外国猪的引进,次数和数量都不是很多。1907年,由留美归国学者陈振先在担任奉天农事试验场场长时,曾引进过少量的巴克夏猪,对东北土种猪进行过改良。辛亥革命以后,随着留学生学成归国,国际交流增多,对外国畜禽品种的认识也开始增多,中国学者开始了在科学意义上的引进工作。1910年以后,新疆曾引进俄国白猪,饲养在现在的伊犁、塔城一带,同时边境居民也从俄境内贩来俄国白猪,这些白猪和曾由甘肃移民带来的中国本土黑猪进行了杂交[3]。1919年广东岭南大学引进巴克夏猪;[4]

这一时期对于国外猪品种的认识,还主要停留在认识阶段,停留在理论和观念上。但是这一时期已经了解到了欧美的畜禽品种的特点,找到了提高中国畜牧业发展水平的思路。但是,要实现其目标,必须要对国外品种进行充分地了解,并找出一条迅速提高中国畜牧业水平的有效途径。

四、民国时期对国外猪品种的深入认识及引进、改良

20世纪的二三十年代,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对于国外的培育家畜品种的认识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畜牧界的一些学者对中国和国外畜禽品种特性有深刻认识了解者,纷纷指出中国畜种性能的缺点,为引进欧洲的培育家畜品种造舆论。内容涉及到中国的马、牛、羊、鸡和猪。他们指出:马的速率,英国纯血种马在跑马场上,跑一英里用1分2秒,而中国马则需5-6分钟;英国挽用马,一马可挽重500余公斤,而中国马只能挽300-350公斤;荷兰牛每日产乳15-20公斤,而中国牛仅产3.5-6公斤;牛肉产量,英国短角牛每头可产750-800公斤,中国牛则不过250-300公斤;中国绵羊产毛量,每只不过1-1.5公斤,而美利奴羊可产5公斤以上。至于鸡蛋产量,相差亦大,来航鸡年产蛋可达三百枚,而中国鸡只产七八十枚[5]。因此许多畜牧界人士纷纷发表文章,指出通过改良中国禽品种的方式来达到发展畜牧业之目的。关于猪的改良和发展,吴英华最早对东北猪种改良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认为利用西洋之优良猪种固然是改良种的最有效途径,但是还应有优或次优之分,他认为巴克夏和波中猪适合于改良东三省的猪种[6]。其它如王宗佑、李秉权、崔赞丞、莫甘霖、朱明等,都提出一些改良中国或某一地畜牧业的良策。他们还一致认为,要改良中国畜牧业,引进畜种是主要方面,但是首先应该对国内畜种进行调查,以发掘出适合改良的优良种群,然后选优汰劣或用外国纯种改良,最后固定繁殖,继而推广,达到促进我国畜牧业发展之目的[7]。1931年,国民政府实业部还特地派员到中央广播电台作了一次关于“我国畜种改良之方针及具体办法”的报告,认为要改良中国的畜牧业,最为简捷的方法就是引用良种,畜牧产量就可迅速增长数倍。具体的是要用外国美利奴羊和中国寒羊杂交;用哈佛特牛改良中国黄牛,以获得役肉兼用牛;用荷兰奶牛改良中国黄牛以求得乳用品种;以阿拉伯马、英国纯血马改良蒙古马;用来航鸡改良中国鸡种;用约克夏猪和巴克夏、波中猪改良种[8]。不管当时的这些建议是否都对,但是有一点他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即欧洲品种的产品性能是本地品种无法相比的。要想改变畜牧业的现状,引进欧洲品种是大势所趋。如果说晚清时期一些有识之士对欧洲畜禽品种的认识是“众人皆醉我独醒”式的少数人的超前认识,传播面较窄,实施受较多限制;那么民国时期对国外畜禽品种的认识,已经不能同日而语,引进改良已经是当时知识界的共识,并付诸行动。

在希望大力引进欧美培育品种的背景下,各大学农科、农专、农场相继引入外国猪种以改良种。1923年北平燕京大学农科引进泰姆华斯猪、波中猪、约克夏猪[9];1924年陈宰均在青岛李村建立新型猪场,引入巴克夏猪进行猪种改良工作;1925年太原农业专科学校由外省购入巴克夏猪品种,主要供学生实习,仅在太原附近农村推广,数量不大。[10]1927年南京中央大学从日本引进巴克夏猪;1928年河北定县“平民教育研究会”从燕京大学农场购入波中猪与本地母猪杂交。1930年运来波中猪数头,使用纯种繁殖方法,用于杂交。当地农民将自养的母猪牵来配种。1930到1933年之间共2352次,得到改良猪16740头。平民教育研究会希望级进至四、五代,使之与纯种的波中猪相同,但是由于饲料条件的限制,未能实现预期目标。

1932年,北平大学农学院引入波中猪、泰姆华斯猪,从事杂交改良工作;1932年山西岱岳畜牧学校成立后,建立畜牧场,由外地购入巴克夏猪和波中猪进行繁殖推广。建场数年间,推广于晋北一带的优种猪不少。当场老百姓也对改良猪产肉多、肉质好有一定的认识。[11]1933年,南京遗族学校引入波中猪、泰姆华斯猪、汉普夏猪、巴克夏猪;同年江苏无锡江苏省立教育学院引入波中猪、杜洛克猪、切斯特白猪、中约克夏猪;江西农业院引入中约克夏、大约克夏、泰姆华斯猪;1935年四川家畜保育所引入大约克夏猪、巴克夏猪;1936年夏,南京大学畜牧兽医系得到美国洛克菲勒基金资助,进行种改良工作,改良由许振英教授主持,先后自美国进口巴克夏、约克夏、切斯特白猪、波中猪、汉普夏猪和杜洛克猪,将其中一部分用作纯种繁殖,另一部分用于级进杂交。1937年日本侵华战争爆发,全部猪只迁往四川成都地区,与四川省合作继续开展杂交工作。至1941年因经费紧张而告停。由于时间持续不长,仅获得一些初步改良效果。[12]

当大量的国外猪种被引进到了中国以后,如何发挥这些培育品种的产品性能是当时的畜牧工作者所面临的问题。同时,本地的品种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是否就是一无是处呢?外来品种的特点在什么地方?其优良性能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能否适应中国各地的饲养和自然条件?这些都是当时的科学家们需要回答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将会对引进品种的本土化过程产生积极的影响。对此,一些畜牧学家在引进过程中,开始从事中外猪的饲料利用能力的对比试验,对国外猪种的产品性能进行分析,找到改良本土品种的办法。

首先人们非常关注外国猪种对中国本地农家的习惯饲料条件的增重效果如何?有关的试验开始于20世纪20年代后期。1927年,燕京大学农学院以波中猪、北平猪、波平一代杂种猪进行比较试验,结果增重速率为:波中猪和一代杂种猪较北平猪有16%的增重优势。1930年,河北定县“平民教育会”以波中猪、定县猪及波中猪和定县猪的一代杂种为试验材料。结果发现,波定一代杂种的增重效率为146%;波中猪的增重效率为113%,分别比定县猪的增重效率高出46%和13%。由于上述两次实验结果不一致,因此汪国舆在1932年作类似上述的试验,试验猪只分别为波中猪、定县猪、波定一代杂种,结果表明波中猪生产速度最快,而一代杂种则次之,定县猪最次;每增重100磅,波中猪较定县猪可节省饲料183磅,一代杂种猪比定县猪节省128磅;波中猪之身长及四肢发育最快,定县猪则腹部膨胀最甚,杂交一代猪胸部最为发达[13]。从上述试验中可以看到,外国猪种无论是增长速度还是产品性能(波中猪属瘦肉型猪,定县猪则为肥肉型猪)都优于土种猪,而杂交一代的性能更是十分优秀。这些试验是利用全价饲料所得到的结果。

许振英、张龙志还对外国杂种猪和中外杂种猪的饲料利用性能作了比较试验。试验材料为15头杂种猪,其中约×巴杂种5头,波×内江猪杂种5头,约×荣昌猪杂种5头。试验结果表明外国纯种猪之杂交种不及外国猪与土种猪之杂交之性能优良。[14]说明了土种猪也有其优点,在利用杂交方法育种时,用中外猪之间的杂交模式效果最好。

许振英、张龙志还对中外猪进行了利用农家饲料饲养的对比试验。试验采用荣昌、内江等地的土种猪与输入国内的波中猪、大约克夏、巴克夏进行比较,所用饲料为农家习惯饲料稍加改进。结果表明,本地猪增重最快而用料最少,而波中猪次之,巴克夏最次[15]。这从一点上,可以看到土种猪的优势所在,而国外优良猪种如果没有良好的饲料条件作保证,增重快的性能也就无法体现。因此不能片面地认为中国本地猪的产品性能就一定比欧洲猪差。因此要做出优劣判断,必须要考虑许多其它的因素。

从上述多项试验中可以看到,在科学的饲养条件下,外国猪种具有较好增重性能;而在比较粗放饲养条件下,由于土种猪的抗逆性较强,增重效果比纯种外国猪要好,具有耐粗饲的特征。不论什么样的饲养条件,杂交一代的性能总是显示出了杂种优势性能来。

由于当时的经济条件,人们不可能给引进猪饲喂品质好的饲料,只能饲喂品质比较差的饲料;而与此同时,还要利用引进猪种的优良的增重性能,让它增重速度快。因此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要取长补短,利用各自的优势,弥补其缺陷。通过杂交的办法,产生杂交优势,培养既具有国外猪品种增重性能又有本地猪种的耐粗饲性能的杂种猪,便是当时条件下的必然选择。这也为欧美猪品种在中国的本土化过程找到了正确的方向。

五、近代中西猪杂交育种的效果

中国近代的猪种杂交育种工作,由于种种原因,大多半途而废,没有系统地坚持下来,从而也就未能育成一个标准品种,仅有一些杂交代数不一的杂种猪群存在。直接从国外引进的纯种猪,由于多种原因,也没有进行纯种自繁,所以也没有留下一些可以供继续用于改良的纯种猪只,留下的也仅仅是一些杂交后代。1917年《农商公报》统计表明,1914年中国北方六省杂种猪只达4万余头[16]。显然这仅仅是1914年部分省市的记录,如果有更全面的统计材料,数量肯定会要多一些。以后随着引进的深入,特别是到20世纪30年代以后,杂种的数量会更多。但是不可否认,相对于当时中国总的养猪情况来说,这些数量较多的杂种群体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

由于杂种猪具备生长快,同时又具备耐粗劣饲料的优点,在一些地区逐渐为民众喜爱,一部分杂种猪后代被留种繁殖,形成了一批血统混杂的杂种群,成为后来进一步培育出特征明显的标准品种奠定了物种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政府的重视,和平的环境,一些标准猪品种才逐渐育成。在新中国成立后的20世纪50年代,欧美对中国实行种质资源封锁的情况下,借助于这些杂种群,畜牧工作者经过周密的计划,育成了一些较具特色的新品种。哈尔滨白猪、宁安黑猪、新金猪、吉林黑猪、定县猪、上海白猪等是几个有代表性的品种。

哈尔滨白猪的育成历史可以上溯至1840年,当时由俄国侨民带入一些俄国猪只进入东北,与当地猪种杂交,1923年又从加拿大引入巴克夏猪,后来日本人又引进一批巴克夏猪,此后又混入一些约克夏猪的血液,逐渐形成了一批白色杂种猪,分布于黑龙江省中南部,以及牡丹江至佳木斯铁路沿线。1948年哈尔滨香坊实验场从中选购一批白色杂种猪,利用其中的一头种公猪进行纯种繁育,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于1975年经鉴定育成了性状相对稳定的新品种—哈尔滨白猪[17]。

宁安黑猪、新金猪和吉林黑猪的育成,源于1911年日本侨民将巴克夏猪和约克夏猪带入东北,后来公主岭和金州试验场又引进一批巴克夏猪,用级进杂交的方式进行改良,1945年级进至第三代后,这批巴克夏及高血杂种陆续散入民间,开始了无计划的自然杂交。到了40年代末期,形成了以含75-87.5%巴克夏血液为主的杂种群。新中国成立后,辽宁省有关单位在此杂种群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选育,育成了新金猪;在吉林则育成吉林黑猪;在黑龙江则以此为基础育成了宁安黑猪[18]。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华平民促进会”利用波中猪与定县猪杂交,没有育成标准品种,仅留下一些杂种群体,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此基础上育成了定县猪[19]。

上海白猪的育成,源于鸦片战争以后上海开埠,随着大量外侨涌入,带来了一批白色猪种。日本侵略上海后,带来了小型立耳猪。1945年以后,又从美国引进大约克夏。上述诸多猪种与当地猪种,主要是当地饲养的优良本土品种太湖猪进行没有育种计划的自然杂交,形成了相当数量血统混杂的杂种群体,后来在此基础上,新中国的畜牧兽医工作者经过选育,育成性状稳定的新品种——上海白猪[20]。

六、结论

近代欧美猪品种在中国的本土化工作,固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毕竟到1949年为止,这一过程还没有完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育成一个性状稳定的标准品种,其用于经济用途的杂交类型也没有充分推广到各地。究其原因如下:

其一,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1840年以后,帝国主义强行打开中国的国门,是一种裸的侵略行为,尽管国门洞开有利于人们对外部世界的了解,但是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过程,显然不利于当时的中国无论从心理上、还是从行动上对外部世界有一个正确的了解。清朝灭亡后,各地军阀在不同背景的外国势力的扶持下,充当了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傀儡,内战连年,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在的引进过程中,可以充分地证明,没有一个和平的环境,是无法实现本土化改良利用的。例如,自1937年开始,中国经济发展的上升势头被日本侵华战争所打断。对于欧洲猪品种在中国的本土化过程影响很大。因为,20世纪的20到30年代,当时引进的欧美猪品种数量较大,同时大量科学工作者参与其中,这是欧美猪品种在中国本土化的难得时机,应该培育出具有本土化特征的品种,并将这些新品种推广到社会之中,但是由于战争的影响,他们基本的人身安全都不能保证,无法安心从事育种工作,也缺乏相应的物质条件的保证,如经费支持,只能是留下一些杂种的群体,未能育成一些性状稳定的、符合当时的经济条件的标准品种。这一过程只能到新中国成立以后才能能够继续完成。

其二,由于经济的影响。通过欧美的家畜品种在中国的本地化过程,我们很容易从中看出,由于经济条件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直接导致了畜禽品种形成了各具特点的性能。欧美猪品种的特点是瘦肉率高、生长快。这是因为当时的欧美人的食物结构中,肉食品的比例较高,而且有足够的优质饲料饲喂家畜,从而育成了适应优质饲料的品种;而中国本地品种特征是增长慢,但能够耐粗劣的饲料。由于中国普通民众的食物构成中,植物性食物占有主要成份,所提供给猪的饲料,只能是一些谷物加工的副产品和生活中的废弃食品,这样,经过长期的饲养,中国本土的猪具备了耐粗劣饲料的能力。两种产品类型是基于不同的饲养目标的产物,也就是说是在不同的生活水平下各自培育出来的产品。如果要让欧美的品种在中国完成本土化过程,需要从两方面着手。第一,提高中国人的生活水平,改变传统的养猪目的。即将生长快、瘦肉率高、料肉比低作为养猪的主要目标,而不是养猪为了积肥、为了利用农副产品等,为了获得猪油,这样欧洲品种就会很容易成为中国农家接受的品种;显然这一项工作不是畜牧工作者所能够完成的,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一项需要全社会成员共同完成的、极其困难的工作。第二,是降低欧美猪品种对饲料的要求,使它们能够适应中国农家的普通的饲料条件,显然畜牧工作者的主要工作目的集中于此,即是使欧美品种适应中国的环境。当然这一工作也不是短时间内所能够完成的,必须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

其三,技术方面的原因。近代新型的家畜育种技术产生于欧洲,一些早期留学欧美的中国学生将这一新型技术带回国内,但是留学欧美的学生数量毕竟很少,他们从事育种工作也仅仅限于有限的科研机构中,所作的工作主要停留在理论阶段,或者说是从学术的角度进行一些理论方面研究。此外,没有利用当时的一些其它相关技术,如人工授精技术,以发挥引进猪种的遗传性能。在利用国外的猪品种与本土品种杂交过程中,由于引进品种数量毕竟较少,产生的影响相对来说有限,此时如果利用人工授精技术,就能够迅速地利用数量有限的外国猪种。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已经开始引进并从事家畜的人工授精技术,但是当时只在羊、牛和马的繁殖上应用,没有运用到猪的繁殖过程中,[21]从而也就没有有效地利用欧美猪品种的遗传性能,使得杂交育种工作局限于很小的范围之内。

过程管理论文例4

1导叶开启时间对过渡过程的影响

水电站过渡过程涉及到大波动、小波动和水力干扰过渡过程三个方面。而在小波动过渡过程中,调速器将自动跟踪,机组不受导叶开启时间长短的影响。因此本文仅讨论导叶开启时间对大波动和水力干扰过渡过程的影响。

1.1导叶开启时间对大波动过渡过程的影响

在无穷大电网条件下,增负荷,机组转速不变,调速器将不参与调节,所以增负荷时间的长短将只对机组两个调保参数(蜗壳末端动水压力、尾水管进口断面压力)、管道沿程的压力分布、调压室涌浪水位及阻抗孔口压差等产生相应的影响。文献[3]给出了粗略估算水锤压力的计算公式:,式中、分别为压力管道水流惯性加速时间常数和导叶动作时间,、为水轮机在初始和终了时的相对流量值。由上式不难看出,在机组增负荷过程中,导叶开启越快,引起的负水锤越大,蜗壳末端的最小动水压力将越小,尾水管进口的最大动水压力也将越来越大。另外,由于沿管线压力极值通常呈线性分布,所以机组上游侧沿线最小动水压力分布线的梯度和机组下游侧沿线最大动水压力线的梯度将随着导叶开启时间减短而越来越大。由文献[4]调压室基本方程式对时间微分(式中、分别表示引水管道及调压室断面积,表示管道中水流速度,为调压室水位,为水轮机引用流量,上游调压室取“+”号,尾水调压室取“-”号),可得。从该式可知,导叶开启速度的快慢(可用大小衡量)不仅影响隧洞水流惯性的变化,而且直接影响调压室涌浪水位高低。

1.2导叶开启时间对水力干扰过渡过程的影响

在两机一洞布置方式下,若一台机组并入有限电网正常运行,另一台机组增负荷,该动作机组增负荷时间的长短必然对正常运行机组的调节品质产生影响。将水轮发电机组的运动方程:

(1)

经适当变换,有:

(2)

(3)

所以有:

(4)

上式中,-机组转动惯性矩,-水轮机主动力矩和出力,-发电机阻抗力矩和出力,-机组转动角速度,-水轮机工作水头,-水轮机引用流量,-水轮机效率,-时间。

在动作机组导叶开启过程中,由于水锤作用,水轮机进口断面压力下降而出口断面压力上升,从而导致运行机组工作水头降低。在机组效率不变的条件下,为保证运行机组出力不变,其引用流量必须增大,也就是说,运行机组导叶开度将会随着动作机组导叶开启而加大。导叶开启时间越短,水锤作用越显著,工作水头降低幅度和引用流量增加的幅度也越大,因此导叶开度增加的幅度越大。在水力干扰过渡过程中,如果动作机组导叶开启太快,而此时运行机组的开度又接近某一限制开度时,调速器的开度限制机构将发挥作用,限制导叶开度不超过该限制开度,从而限制了流量的进一步增加。同时,发电机的阻力矩维持不变,于是式(4)不能保持平衡,右边小于零,运行机组的转速未达到额定值就开始下降,此后将以小于额定值的某一值为轴作摆动。该差值若超过有差调节的调差率,即0~8%[5],则难以满足电网对调节系统稳定性的要求。

2实例

本文选取了设有尾水调压室的常规水电站和设有上游调压室的抽水蓄能水电站作为计算实例,两者均为两机一洞布置方式。为探求增负荷时间对过渡过程的影响,拟定增负荷时间范围为10~100s,并以10s为间隔。

2.1常规水电站实例

该水电站额定水头95.0m,单机引用流量900.7m3/s,额定转速75r/min。图1~图4为大波动过渡过程中各控制参数随导叶开启时间的变化曲线,图中数据点来源于10~100s的数值计算结果。

图1蜗壳末端动水压力控制值图2尾水管进口压力控制值

图3尾水调压室涌浪水位控制值图4调压室底板压差控制值

图1~图4图例说明:

从图中可以看出,蜗壳最大动水压力发生在导叶开启初始时刻,其大小等于恒定流压力;而蜗壳最小动水压力则随增负荷时间的延长而增大(图1),极值发生时间均在附近(图5);且存在某一临界增负荷时间,当时压力极值变化较为显著,时压力变化则较为平缓。结果表明:该临界导叶开启时间为30s。尽管在增负荷工况下,尾水管进口压力不是过渡过程的控制值,但从图2可知,其极值随的变化趋势仍然以30s为临界值,超过60s后尾水管压力大小几乎不变。与此类似,引水发电系统的沿线压力也以30s为临界值(图7)。尾水调压室最低涌浪水位以40s为临界值,并在后最低涌浪水位与调压室初始水位保持齐平(图3)。这是因为随着的延长,调压室涌浪的第二振幅水位反而高于初始水位(见图6)。最高涌浪水位则无明显的临界值,随着的延长而逐渐降低。调压室阻抗孔口的向上向下最大压差分别以30s、40s为临界值(图4)。总之,以上各控制参数的临界值均在30~40s之间,与IEC的推荐值是一致的。

在并入有限电网的水力干扰过渡过程中,运行机组有关参数变化过程见图8~图11。作为示例,图中仅选取了=10s、30s、50s、100s四种增负荷时间。

结果表明:在运行机组起始开度≥98%时,无论动作机组导叶开启时间多长,调速器参数如何整定,其转速均不能恢复到额定转速75r/min,而是收敛于一小于额定转速的数值(图8):=100%时,其相对差值为10.67%,大于规范规定的最大有差调差率8%;=98%时,相对差值为2.67%,在8%以内。此时若将电网自调节系数由0依次增加至0.5、0.8,则前述相对差值减小(图9)。而当起始开度减小到97%时,运行机组转速均能收敛到额定转速。上述结果表明水力干扰过渡过程中运行机组存在最大临界初始开度,即。

另外,随着开启时间的延长,运行机组出力变化幅度减小,振荡周期略有增加(图10)。与并入大网的水力干扰(图11)相比,并入小网运行机组的出力变化幅度较大而且衰减较慢。

图5蜗壳末端动水压力变化曲线簇图6调压室涌浪水位变化曲线簇

图7引水发电系统沿线压力曲线簇

图8运行机组转速变化曲线簇图9运行机组转速变化曲线簇

图10运行机组出力变化曲线簇(并小网)图11运行机组出力变化曲线簇(并大网)

2.2抽水蓄能水电站算例

该水电站额定水头195.0m,单机引用流量185.46m3/s,额定转速250r/min。大波动计算结果表明,蜗壳末端的压力极值变化规律与前述的常规水电站一致:蜗壳最大动水压力发生在导叶开启初始时刻,最小动水压力则随增负荷时间的延长而增大,极值的发生时间均在附近,略有不同的是临界时间提前到20s左右。随导叶开启时间的增加,尾水管进口压力的变化趋势是先显著后平缓,临界时间在40s左右。与常规水电站类似,引水发电系统的沿线压力也以30s为临界值。上游调压室最高涌浪为初始值,这是因为增负荷在调压室产生的第二振幅低于恒定水位,最低涌浪随增荷时间的增加呈现的规律是先减小后增加,临界时间在40s左右。总的来说,以上大波动控制参数的临界值也在30~40s之间,与IEC的推荐值是一致的。

对于同一抽水蓄能电站,正常运行机组分别采用不同的导叶初始开度,作为示例仅选取了97.4%、90%、88%三种初始开度值,在不同的增荷时间下(10s、30s、50s、100s)得到一系列转速和出力变化曲线。与前述常规水电站一样,只有当运行机组初始开度小于等于88%时,其转速才能恢复到额定转速250r/min;大于此开度值时,无论将导叶开启时间延长多久都不能使运行机组转速围绕额定转速波动:=97.4%时,与额定转速相对差值为2.28%;=90%时,为0.52%,均在8%以内。增大时,转速相对差值也有减小的趋势。运行机组转速及出力变化规律与常规水电站一致,在此不一一赘述。

3结语

结合理论推导和计算实例,探讨了导叶开启时间对水电站过渡过程的影响。对大波动而言,主要是蜗壳末端最小动水压力、上游管道最小压力沿线分布、下游管道最大压力沿线分布以及调压室阻抗孔口压差对导叶开启时间较为敏感,但可以找到某一临界时间,使调保参数及上述控制值在合理范围以内,同时也验证了IEC推荐的增负荷时间30~40s是合理的。对并入小网的水力干扰过渡过程而言,若运行机组初始导叶开度接近限制开度时,无论将增负荷时间延长多久都不能使运行机组转速围绕额定转速波动,此时与额定转速相对差值有可能超过有差调节最大调差率的允许值8%,会对电网产生一定的冲击。因此需要将运行机组最大初始开度限制在最大临界开度之内,该开度为运行机组转速收敛于额定转速的最大初始开度,以满足发电机和电网对调节系统的要求。

参考文献:

[1]DL/T563-95,《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技术规程》。

[2]IEC-61362,《水轮机控制系统规范导则》。

过程管理论文例5

建筑企业一旦接下某个建筑工程的任务,开始进行施工计划和具体的安排,就以为这建筑工程项目开始,直至整个工程完工并通过质量检验,交付工程之后,建筑工程项目才算结束。因此,建筑工程项目的过程指的是建筑开始到结束的各个环节的整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都应该计算到建筑工程项目的过程成本当中,对过程成本进行管理,实际上就是对建筑工程的整体成本进行管理。

1.2探讨建筑工程项目的过程成本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筑工程项目的过程成本中包含了项目的直接成本即建筑设计和施工的费用,还包括间接成本,即施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这一系列成本费用的使用效率决定了建筑过程的完整性和顺畅性,也决定了施工的效率和管理效力,因此,成本管理除了发挥帮助建筑企业盈利的作用之外,还能够使项目管理本身得到优化。探讨建筑工程项目的过程成本管理,是建筑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

2目前建筑工程项目过程成本管理的实际情况

2.1成本管理出发点模糊

对建筑项目过程进行成本控制是大多数建筑企业一直在追求的扩大企业利润的方式,但是,成本控制始终都拘泥于节约人工费用、加强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或者对施工材料进行核对等方面,所提出的成本管理措施在理论上看起来十分科学,但却难以进行实践。成本控制的出发点是成本的构成而不是实际建筑过程中的成本应用,这使得项目过程成本控制行为本身的有效性受到质疑,成本控制行为究竟能为企业节约多少资金,产生多少效益,也没有具体的评估原则。

2.2成本管理方式刻板

建筑企业通常按照项目过程成本的结构选择管理方式,对不同的成本内容应用不同的管理策略。以施工人工成本管理为例,广东省聚集大量外来的农民工,这些人施工技术熟练但对施工管理和劳动法规并不熟悉,为了规避使用农民工造成的赔付成本风险和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企业通常以签订合同或者将管理委以工长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方法最为简便,也能够节约成本,但是很容易受到人工流动性的影响,一旦某一施工小队出现管理问题,就会影响到整个项目进程。可见,传统的、刻板的管理方法并不能满足项目过程成本管理的要求。

2.3成本管理对风险规避的能动性较弱

在建筑工程的具体施工过程中,常常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因素导致项目局部设计变更、材料变更、施工工艺变更等等,这些变更或多或少都会给项目成本造成一定的影响。来自于施工设计和施工工艺的变革通常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施工方必须严格审批需变更项目,一旦确定变更会造成成本的增加,就必须想办进行控制。另外,建筑企业还需要正确预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索赔事件,要对一些索赔因素做出预测,同时应该争取工程保险来加强索赔风险的分散或转移。但是,并不是每一个建筑企业都拥有这样的能力对过程成本的变动风险进行规避,这也影响了成本管理的效力。

3对建筑工程项目过程成本管理的建议

3.1关注成本管理的指向性问题

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过程成本进行结构分析并制定管理策略是比较妥善的方式,但是成本管理的指向性被局限在成本结构之内,而且不能体现到各部分成本管理之间的联系性。本公司在进行客天下旅游产业园叠院一、二期的建筑时,从施工目标入手进行成本管理,明确各部分成本与施工目标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采取相应的成本管理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客天下旅游产业园叠院一、二期的建筑的工程质量目标是确保一次交验合格;施工工期目标是在2010年9月完成;安全目标是实现安全生产“五无”;文明施工目标是达到文明工地验收标准。要完成这些施工目标,就必须保证项目成本施工能够对施工目标起到控制的作用。我们对项目成本进行了重新划分,将其分为施工材料成本、人工成本、验收成本和施工资源成本四项,对单项成本进行了清单形式的处理,例如规定施工资源成本中每日的用水量和用电量;在人工成本中使用全面绩效评估方法,将安全管理与工资挂钩,以此减少安全管理成本并保证安全施工目标的达成。

3.2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

建筑项目成本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刻板的管理不适用于目前的管理要求,有许多企业也采用了动态成本管理方式,然而,动态性的成本管理需要造价工作人员长期在工地驻守,同时需要各施工小队和阶段性施工负责人对成本变化进行系统梳理。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并不是所有施工小队的小队长和负责人都对资金和材料的使用特别敏感,因此,传统的动态成本管理也可能会出现差错,导致管理失效。建议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精细化管理方式,将施工中的责任划分到每个施工人员身上,以责任的承担和工作责任的变化来观察和记录施工过程中的成本动态变化。由于施工责任与施工强度直接相关,因此,工地实际参与施工的工作人员会对施工内容的变化极为敏感,他们的反馈比造价员和施工管理者更为准确和全面,也能够促进动态成本管理的精确性。

3.3通过合同制度保证成本管理的效力

建筑项目过程成本管理中的风险主要来源于施工计划的变化和人工变化,这种变化通常需要建筑企业预先垫付相应的款项,从而增加了施工企业的成本花销,有时候这部分成本花销很难进行清单计算,加大了企业成本管理的难度。施工合同的签订能够帮助我们充分规避施工中的风险,保证成本管理的效力。建筑企业应该与建筑的甲方签订完整的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候就应该对合同中所包含的的内容进行严格的规定,体现出施工进程、施工质量与造价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单独列出与施工计划临时变动有关的条款,为建筑企业争取成本控制的主动性;另外,建筑企业还应该与临时的建筑施工小队和建筑机械员工签订合同,按照国家劳动法和企业施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和义务,使这部分成本责任由双方公平分担,以避免额外的成本花销。

过程管理论文例6

消防工程是指为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建筑火灾预防能力、降低火灾危害程度的施工过程。消防工程建设最显著的特点是施工场合流动,分散、周期较长、交叉作业较多,总之,消防工程建设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由于消防设计、施工、竣工及后期维护这一系列流程都会影响到消防工程的质量,所以为了确保消防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施工监管人员必须严格控制消防工程全过程质量。

1.2控制消防工程质量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日益提高,人们已经无法满足于传统的建筑工程了,他们对于建筑工程的样式、性能及质量等方面的要求也在随之提高。建筑工程满足人们其他要求的前提必须是保证施工质量,只有保证了施工质量,工程的设计和性能才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建筑在其使用寿命、建筑成本方便仍处在相对较弱的地位,这些因素也对我国的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建筑工程涉及面广、耗时长、流程复杂,为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性能以及施工者的安全等问题,施工准备阶段就要建立完整且科学的管理规范。只有管理人员依据工程的实地情况,对施工进行全面监督控制,才能使施工过程规范化、减少施工过程中不必要的花费,促进建筑业的有效发展,从而为社会主义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和减少火灾危害程度是消防工程建筑最关注的两个方面。消防工程控制好这两个因素不仅会减少火灾带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耗,还能加强和谐社会的建设。消防工程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甚至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消防工程全过程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严格控制。

2消防工程现状及提高质量管理措施

2.1消防工程现状分析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消防工程的设计、审核、施工和验收这些环节已有了大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需要提高的地方,例如:

(1)施工过程不规范。目前市面上大部分施工企业对消防工程的室外消防水管道内外部的防锈处理工作做得比较马虎,其中,有些室内消防给水管道采用的是镀锌钢管,并且,除闸阀之外,总出水管和竖向管之间仅使用简单点焊进行焊接。而主管和支管连接时未使用三通接头;有些施工单位甚至直接将电线铺设到混凝土当中。

(2)控制消防设施不严格。一些只有生产厂商合格证与许可证却没有受压容器许可证的消防设施生产厂家为消防工程供给水设备气压罐。这些厂家的受压容器检测方式不专业,而且这些设备是很多厂家在临时需要时才开始进行制作的,一般所选用的材质为镇静钢板,并通过降低钢板厚度来提高市场竞争力[3]。

(3)隐蔽工程的质量难以保证。在消防工程中,其中一些环节很隐蔽,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时难以检测,只能借助检查工程设施的质量来确定。同时,当消防建筑工程出现外露部分焊接不规范时,施工人员并没有进行及时的修改。

2.2提高消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

(1)重视消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比传统消防工程质量,现代消防工程更加注重管理者的领导工作,尤其是制定质量管理表、体系等。消防质量管理中,管理者要将先进的理论知识与科学的实践方法相结合,同时为加强对消防工程质量的系统管理,必须要将对应的高科技产品引进到消防工程质量管理中来。

(2)提高参与人员的素质。消防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员参与,对他们素质需要有一定的要求: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建筑业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市场准入制度、执业资格注册制度、作业及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时相关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消防专业考试。②消防工程涉及面广,施工企业应结合不同层次设置不同的职能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在施工开始之前,相关人员要进行针对性的技术交流,了解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办理对应的签字手续并归档。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结合规范要求,各司其职,这样才能构成一个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3)规范作业流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会有一些特殊作业工种包括:电工作业,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操作、焊接作业等,它们的危险比较大。施工企业不仅要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让其取得操作证并定期培训复审,而且要制定相应的作业规范,避免不规范作业造成人员伤残。

(4)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先进的施工技术,不仅能够提高工程施工质量,而且可以提高消防工程的效率。在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中,如果仅仅依赖会议来控制施工质量,绝对不能彻底消灭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只有将先进技术、新型材料结合先进科学理论知识,才能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减少工程质量隐患,从而达到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的目的。在具体施工阶段,施工企业必须坚持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前提,在发展过程中,以新的施工技术与工程的施工结构相结合,并在原有的基础上实现施工理念的创新,加强培训施工人员对于新技术的使用,从而全面改善消防工程全过程质量。

3消防工程各阶段的质量管理

3.1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消防工程的设计阶段,就是以建设项目的总体需求为主导,对工程内部结构和外型进行探讨,最终绘出图纸并完成设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过程。在工程实体框架上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设计布局时要考虑到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的空间。由于工程实施是以设计阶段的文件作为依据,所以工程设计严密与否直接影响工程建筑的质量好坏。工程设计师设计的空间结构,使用哪种原材料、主配件和消防设备等等,都会影响到消防工程建筑的安全性。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完美的设计工作也是反映一个国家科技水平的指标。设计严密、合理才能保证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才能保证消防工程的基础安全和消防等性能的实现。

3.2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工程施工就是将设计阶段的图纸付诸实施,逐渐形成最终产品。首先设计人员对施工方提出的设计改动进行理性的分析,而会对投资和工程进度带来影响的改动,则需要及时反馈并让建设方核实、签字。其次,在消防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必须采用符合质量要求的设备,并始终检验消防设备的安装规定、耐压性等,全方位检查产品及重要配件全方位检查并随时进行记录跟踪数据,形成完善的数据档案。对于消防水泵、报警控制器和防烟、排烟系统等对安全有影响的产品,必须要严格按照专业治疗验收标准进行检测,并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最后,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每道工序,尤其是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序,必须反复进行测试并准确记录数据,甚至借助仪器来进行监测。

3.3消防工程后期质量管理

消防工程的后期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消防系统的验收和使用维修。施工单位完成消防施工工作后,应该联合相关单位对所有消防设备进行初步测试验收,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然后由公安消防机关来完成消防工程的正式验收,主要包括:确定建筑的属性、各类消防设备是否复合标准、建筑物的空间结构图以及安全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是否合格。在此阶段中,公安消防机关提出的验收建议,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改进直到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规定。而使用维修阶段服务的对象则是用户。消防工程验收成功,后期投入使用阶段,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回访制度。回访就是施工单位在建筑物交付使用的限定时间内,主动对用户进行回访,了解其使用状况。施工单位应该对用户反馈做出反应,对无法正常使用或不能满足正常消防要求的消防设备进行修复直到使用户满意并符合规范要求。

过程管理论文例7

(1)就业和考研的影响:近年来,由于就业和考研同毕业设计时间上的冲突,部分学生在大四将主要精力和时间都放在了寻找就业机会和准备考研上,部分学生甚至在找到工作后到工作单位进行企业实习,毕业设计有效时间被人为地缩短。

(2)学生主观认识不够,轻视毕业设计工作的重要性:有的学生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而轻视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他们认为毕业设计做好做坏都能毕业,甚至存在突击完成的侥幸心理,更有抄袭的现象出现。

(3)指导教师重视程度不够:部分老师对学生的毕业设计指导不够重视,对学生长期放任不管,或者交给研究生进行指导。老师没能起到很好的监管作用,放松了对学生的过程管理和指导,答辩时给分随意,造成了毕业设计质量的下滑。

(4)选题不合理,没有做到因材施教:有部分老师在制定毕业设计题目的时候,没有从学生的知识结构、兴趣爱好和特长考虑。特别是一些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老师,缺乏指导毕业设计的实战经验,不会根据学生实际特点和特长来制定题目,造成学生无题可选或对所选题目缺乏兴趣的局面。

(5)毕业设计时间安排不合理:毕业设计工作时间一般安排在第8学期进行,而这一时期正是学生寻找就业机会和复习考研的关键时期。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大部分学生需要抽出大量时间来投简历和参加面试,还有部分学生积极准备复习考研,求职、面试及考研耗费了原本该投入到毕业设计工作的时间,导致学生对毕设时间和精力上的投入不足。

(6)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尽管各高校都有自己的毕业设计管理规定,但在实施细则方面则不尽完善,特别是在“过程管理”方面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从制定题目、审题、选题、开题到中期检查、预答辩、评阅及最终答辩等环节,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考核指标,导致大部分学生对毕业设计漫不经心,老师指导流于形式。

2加强“过程管理”、完善毕业设计管理体系

针对高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下滑的普遍性问题,结合我校自身特点,通过建立健全学校及院(系)毕业设计管理及监督检查机构,完善毕业设计各项管理制度及措施,重点强调内容检查与“过程管理”,提供资源保障与政策支持,从而形成具有我校特色的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体系。

2.1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1)规范化管理:为做好毕业设计的管理工作,我校建立了校、院、系三级管理体系。学校教务处负责制定规章制度、实施宏观管理;学院负责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标准;系一级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2)制度化管理:学校制定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对毕业设计的管理机构及职责、选题、时间安排、地点安排、指导教师及学生的职责、论文答辩要求、考核及成绩评定的标准、总结及存档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2.2严格把好出题、审题、选题关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工作至关重要。选题合适,既能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又能使学生顺利完成毕业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工作任务,取得预期效果。针对出题、审题和选题,学校采取了以下措施:(1)出题不重复,坚持做到一人一题。学校要求各学院老师所出题目和内容要很好地体现各专业特点,题目尽可能反映当代科技发展水平和最新发展动态。出题目尽可能联系工程实际、结合科研、生产与实验室建设任务等。(2)建立以院、系为主的二级审查模式。由各院(系)进行组织,成立审题小组进行分级审题,尽可能把握好论题的性质及其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并逐年进行统计,严格要求各种类型题目都在要求的比例范围之内。(3)提前选题时间、题目选取采用“双选制”。为了使学生对选题有充分的了解,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我校把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时间提前到了第七学期进行。一方面,可使学生更早地熟悉毕业设计(论文)内容,搜集资料,做好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对学生未选的题目,指导教师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修改或审查。学院采取“题目公布、双向选择”的做法,组织导师和学生进行双选,即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已公布的题目。同样,经审核后指导教师也可采用学生自拟的题目。这样,确保了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

2.3强调内容检查和过程管理

毕业设计(论文)过程,指导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组织管理是保障。为此,我校制定了重视“过程管理”的完善、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1)确立以学校、院(系)为主的二级监督检查机制。为了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过程管理,提高论文质量,学校成立了以主管教学副校长为组长、各学院教学副院长为成员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校督导组为检查专家组定期对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情况进行检查。

(2)严格把握三个阶段的检查工作。初期检查阶段:学生完成论文选题后,校专家检查组、院(系)教研室对学生的论文选题、论文内容、工作量、可行性等进行检查。中期检查阶段:以教研室或实验中心为单位采取“预答辩”形式对学生论文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后期检查阶段:学校督导组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情况、评分情况组织进行检查,以保证答辩的质量。

(3)推行指导教师“课表制”:指导教师定期指导毕业设计,是稳定学生情绪,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关键所在。学校要求将指导教师到南校区指导毕业设计工作列入课表,作为课程对待并对外公布,学校组织督导组进行检查,教师如按照课表擅自未到则按教学事故处理,老师指导时间固定为每周一次(不少于3小时)。以上方式保证了老师与学生的见面交流指导时间,方便老师的指导与管理。

(4)实行“盲审制度”:即由学校教务处聘请专家对各学院随机抽查的论文进行集中盲审。盲审分合格、适当修改、大量修改、重做四个评判等级。学生根据盲审意见进行修改,对于要求适当修改的论文,修改后可直接上交;对于要求大量修改的论文,修改后由院(系)择期组织二次验收答辩;要求重做的论文,答辩工作将延期至第二年。另外,教务处将根据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开展以及过程检查和结题验收质量等情况,最终确定各院(系)的盲审抽查比例,抽查比例不低于5%。盲审制度的建立,引入了一种竞争机制,对指导教师和学生都有激励,同时,对下一届学生也是个警示。经过我校6年的实践检验,这一措施对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有很好的促进作用,相关数据对比如表1。

2.4提供资源保障与政策支持

(1)“协同为辅”、“适当分流”:应对扩招压力所带来的师资不足、设备短缺等客观存在。学校坚持探索建立校企联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新模式。鼓励学生到就业单位去做毕业设计,利用企业的场地和技术力量,完成企业需要的技术课题。实行校企联合指导方式,一方面,可培养学生工程设计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实际工程设计和科研的全过程;另一方面,工作单位的实际课题,任务明确,要求具体,时间性强,能激发学生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增强学生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有利于学生就业后尽早地进入工作角色。这种培养运行方式,学生目标明确,积极性高,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通常能够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质量能够保障。目前,学校“祖同菁英班”、“卓越工程师班”、国防生“卓越计划”等项目的“3+1”联合培养模式,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学生普遍反映在企业的1年里收益颇丰,毕业设计工作完成圆满。多样化的培养模式加上形式上的协同合作,保证了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2)“保障为基”、“氛围为导”:设置补贴环节、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为保障新老两校区运行后毕业设计指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为回老校区做毕业设计的保送生、到新校区指导毕业设计的老师提供了交通补贴,为师生交流提供便利和保障。

学校一贯重视开放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每年坚持公布实验计划外的实验室开放时间、开放地点、开放所能提供的设备及台套数等信息,并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网等学校相关网站实时,为学生提供讯息。实验室开放不仅为毕业设计(论文)提供了必要的工作场地,更给喜好创新活动的学生搭建了良好的平台。

过程管理论文例8

2评标办法

首先,根据项目特性及招标人需求确定招标办法和基本要求。由于该项目为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工程项目,项目整个开发和运营过程的状况都会对当地社会经济带来较大影响,因此在确定招标办法时,应选择公开招标的办法;由于项目专业性较强、标准高,因此在制定招标要求时应尽量细致、全面。①企业资质。要求参与投标的企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的园林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资质或园林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②企业业绩。要求企业在近五年内承担过工程造价不低于5000万元的园林工程施工工作,完成情况良好。③质量要求。要求质量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良水平。④进度要求。要求在规定的工期范围内完成整个标段的各项工作。⑤费用要求。要求中标价为合理低价。⑥组织机构要求。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中项目经理具备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备类似项目的管理经验;项目组织机构中其他负责人资质应达到招标文件中的对应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招标人具体要求,本标段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3投标文件评审

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需要满足资格审查的各项条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后,进入终审。当投标文件存在以下问题时,评标委员会可将其裁定为无效标:①方案不唯一。即多份投标文件为一名投标人提交,或者一份投标文件中出现多种方案,而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提供备选方案;②签章不规范。即招标文件规定应盖章或签字的地方为按要求签章;③文件缺失。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④编号不一致。即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档与纸质档上的水印编号不一致;⑤资质不达标。即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投标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时,需对内容进行进一步核查,若仍不满足要求,则作为无效标:①各项目标不符合要求。即未能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进度、质量、费用等相关要求;②标价不合理。即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规定;③其他不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原因。当投标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时,评标委员会需要向投保人进行质询,若投标人能够给出明确的澄清,则进入下一阶段评审,若不能,则将其作为无效标取消其参与下一阶段评审的资格:①投标文件雷同。即不同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相同或非常相似的内容,例如在商务标评审中,如果出现不同投标人递交的标书中,某项综合单价雷同率超过总数的10%,则认为存在雷同现象或串通投标的可能;②项目管理组织共用。即不同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组建的项目管理组织中出现相同的人员,则可视为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③标书出处相同。若发现不同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由相同的设备编制和印刷,则应进行进一步质询;④咨询机构共用。即发现不同投标文件由相同的咨询机构编制或协助完成,则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质询;⑤报价超过警戒范围。如发现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与预算成本警戒值的偏差较大,(超过1%或低于2%),则可认为存在故意干扰报价的嫌疑。

4评标风险评估

①建立风险调查表。建立风险调查表,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风险影响因素对各种风险事件影响程度的高低。②确定风险权重。评标委员会针对以上几类风险事件,运用专业技术能力和类似项目经验,对每一类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带来的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并绘制风险等级图,用具体数值表示。在本例中,将三个风险权重等级用5:3:2来表示。③风险评估。将风险调查表中发生概率的高、中、低三个等级分别用3分、2分、1分来代表,将发生概率得分与风险权重填入风险评估表。将得到的每一项风险事件的评估值进行加和,得到风险综合评估值,本案例中,∑(W×P)=0.2+1.5+0.6=2.3,评标风险较大。针对评标风险评估中对风险的评估结果,选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方法进行应对。①招标准备充分。在招标工作开始前,已经完成了项目的设计工作,对设计中出现的争议和不明确的地方与设计方进行了讨论和确定;邀请了专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了成本测算,制定了造价表,从而使因为工程变动、返工造成的不平衡报价风险有效减小。②加强资格审查力度。在评标过程中加强了对投标人资质和条件的审查,剔除不满足条件的投标人;同时,也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资质、经验等条件进行了严格审查,尽量降低因为项目管理团队能力不足造成的认知风险。在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上,选择资格后审方式,降低投标人之间围标的可能性,减少由于投标人不道德行为引发的风险。③重视招标机构选择。选择专业素质过硬、业务经验丰富的招标机构能够降低招标人风险控制的难度,为认知风险的控制奠定基础。本案例中选择的是浙江某投资咨询公司,该公司业务来源主要为政府投资的民生类项目,具备项目招标所需的各方面能力,业务水平过硬。④优化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业技术能力越强,评标人认知风险就越小,因此,本项目在组件评标委员会时,注重评标专家与招标人的人数比例,设定专家5人,招标人3人。⑤核查不平衡报价问题。一方面,在招标文件中强调了对不平衡报价的核查力度,引导投标人端正投标态度;另一方面也改进了对不平衡报价的核查方式,增加投标人合谋的难度,降低不平衡报价风险。

5评标风险管理效果

通过对项目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采用各种方法降低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取得了一定的管理效果。由计算结果可以得出,采用风险管理模式后,评标风险得分由原来的2.3降到了1.0,属于可控风险,因此该评标风险管理模式在此项目中有效。

过程管理论文例9

1.基于职业能力发展,确定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的确定决定着教学内容的取舍,所以要紧紧抓住“工作过程”和“职业能力”这两个要点,确定教学目标。对于职业能力的理解,尽管不同学者理解有些差异,但比较一致的是将职业能力概括为知识与工作任务的联系。因此,在制定教学目标时,要努力建立知识与学生所学专业工作任务的联系,才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据此,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职业岗位群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毕业生面向的职业岗位群是商贸、流通、生产等行业中小企业的文化建设专员、人力资源管理专员、营销策划专员、连锁经营店面设计陈列专员以及品牌经营加盟创业、独立文化设计与营销工作室创业。其专业职业能力培养目标是具有对企业的品牌文化建设进行分析并进行策划、方案撰写、品牌营销的能力,对企业的文化宣传活动进行策划实施的能力,具有广告文案策划与基本运作的能力,具有进行市场调研方案制定、问卷设计、发放、收集并分析的能力等。通用职业能力培养目标是具有沟通协调和交际能力、商务应用写作及语言口头表达能力、创业的能力、即兴发言和小型活动或会议主持的基本能力等。根据“知识与工作任务联系”这一原理,将与应用写作相关的职业能力抽取出来,确定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应用写作课程教学目标是着重培养学生专业面向工作领域常用的策划文书、调研文书、信息文书、公务文书、公关礼仪文书等写作能力及在职场中实际操作和应用的专业能力以及良好的基本礼仪、交流表达、协调沟通能力,独立思考、制定工作计划、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社会能力和方法能力。

2.根据课程面向的典型工作任务,选择教学内容,构建学习情境

根据职业能力分析所形成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选取与安排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分析职业岗位群包含的典型工作任务、确定教学内容的范围、开发学习情境、确定教学组织形式。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职业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分析了涉及“应用写作”的工作技能构成,在这些工作技能基础上,选取了应用文写作基础、公务文书写作、信息文书写作、策划文书写作、总结调研文书写作、求职文书写作、毕业论文(设计)写作等七个方面的写作技能,构成了课程的教学内容框架。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按照职业能力培养的规律,把这七个方面的写作技能合理序化构建成初学者、高级初学者、有能力者和熟练者四个学习阶段(情境),由低至高地递进式学习。同样依据“建立知识与学生所学专业工作任务的联系,才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这一原理,在初学者、高级初学者、有能力者和熟练者四个学习阶段(情境)中,我们摒弃了传统的应用写作课程“章节顺序教学模式”,进一步以真实职业(群)活动为课程内容主线,设计了五个与学生专业面向的工作领域密切相关的项目任务(也就是职业学习情境),以工作项目的模式实现学习情境的构建,分别是认知任务、会议工作任务、专题活动工作任务、成立创业公司工作任务、求职活动任务等五个项目。在每个项目任务中,包含了该工作过程所需要掌握的各种文书写作内容,并按工作流程对涉及到的文书进行情景式实操或模拟写作。如“专题活动工作任务”项目,是针对中小企业文化建设专员、营销策划专员工作领域常涉及的策划企业文化宣传活动、产品促销专题活动等创设的职业学习情境。按照任务工作流程,先后要写作的文书是活动策划书、请示(函)、海报、邀请书、消息、专题报道等。“成立创业公司工作任务”项目创设的职业情境则是针对品牌经营加盟创业、独立文化设计与营销工作室创业就业目标的工作领域而设置,目的是在仿真的创业职业情境中,强化学生创业意识的培养,增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按照任务工作流程,先后要写作的文书是市场调查报告、市场预测报告、计划、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广告文案、总结。创设职业情境教学,以工作任务为中心来整合相应的知识和技能,让学生在尽量真实的职业情境中去主动获取、建构知识,不仅实现了课程内容由学科结构向工作结构的转变,而且加强了学生的直观体验,使学生充分感受到写作与职业的关联性,有利于激发他们的学习主动性,在课堂或实习时完成一项项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逐步提高职业能力。“以工作过程”为主线的课程教学除了传授写作专业技能外,更主要的是让学生在“工作过程”中、在职业情境中了解工作的能力要求,从而形成“工作过程”完整的概念,并在这个过程中培养提高学生的工作意识和职业能力,同时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后续发展能力,完成写作专业知识和职业专业能力的迁移与构建。基于“工作过程”和“职业能力”这两个要素构建的教学内容。

3.实施行动导向教学,实现学习情境的教学组织

通过“知识和工作任务联系”来培养职业能力,意味着我们要从工作任务、职业能力、专业知识等多维度的立体知识结构中确定教学内容和组织方法。确保学生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有内容维度,也有结构维度。所以,我们在确定应用写作课程结构时,充分考虑影响学生职业能力的结构变量,以工作过程的结构来构建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改革,以工作过程为参照系来序化知识,即对课程内容的编排是一种“串行结构”,主要的实现方式是以项目为载体,通过“任务驱动、行动导向”,改传统的“先学后做”为“边做边学”或“先做后学”,以“做”促“学”,使学生在仿真的情境中领略工作过程带来的体验和感受,提高学生的学习自主性。我们在每一个工作任务中,按照行动导向教学五个完整的行动序列资讯、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估,使用一案贯通的项目教学法组织教学。在教学组织中,主要通过任务驱动、分组合作讨论学习的方式开展情境教学。将学习过程和工作过程充分融合,以任务驱动统领教学过程的实施,实现“教、学、做”一体化,学生由过去被动听讲变为主动探索行为。这样不仅可以使学生通过完成“工作任务”涉及到的应用文写作来获得一定的写作知识和技能,而且在“工作任务”完成过程中,学生为主体的角色地位促使学生要主动“学会学习”,以培养学生的方法能力;在团队的合作过程中,团队的效应还使学生能够通过交流、沟通、辩论、让步等形式,提高生存、交往等社会能力。在这样的教学实施过程中实现总体教学目标。

二、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高职应用写作一体化教学考核

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目标达成程度,要通过考核检验教学绩效,由于知识能力结构基于工作过程,所以考核特别重视实践性和过程性,以考核学生的工作技能。在实践中,我们采用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课程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形成性评价主要考核学生在项目完成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职业素质和学生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其中职业素质包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吃苦耐劳、仪表礼仪、团队协作、交流表达6个方面,采用教师评价、学生互评和学生自评的多维度进行。项目完成情况考核是综合学生完成每项工作任务后所得的综合评分。终结性评价在学期末进行,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和应用文写作基本技巧两个方面。基础理论知识和应用文写作基本技巧除一些通用的知识和技巧外,融入了平时实际写作训练时所遇到的大部分知识点和写作方法、技巧。这样可以检验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而不必去死记硬背,同时又强化了工作能力的训练。

过程管理论文例10

一、理论上采信民商合一的困惑

在我国,至今没有颁布民法典,就更谈不上商法典。在理论和实务上,人们常说的“商法”只能在“民商合一”的体制范围内进行思考。但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我国民商法制度采取的是民商分立的模式,无论是立法形式上还是运行机制上,均采民商分立。实际上,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是关于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关系问题的论点;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的模式,民商合一是指就民商事关系仅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对于不能合并到民法典中的有关商事的规定,另行制定单行法规。我国没有民法典的事实(尽管目前正在制定民法典),以及我国是否会制定商法典的不可预知,是否足以说明我国不存在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立的私法制度?民商合一的体制是否仅仅是学术的虚构或者预设?

民商合一论在我国是很有市场的。民法理论通说认为,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制度;在立法上,立法者不分商事和民事,通过颁布法律建立保护民事权利和维护私权利秩序的统一的私法制度,民商法构成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司法实务上,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基本法,而商法则是对民法的补充。

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进程已经有了几十年,而且正在积极起草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我国不仅颁布有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家庭法和合同法,而且先后颁布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具有提高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特点的单行法。这是我国民商法获得发展的重要事实。我国的民法和商法均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的,但民法的理念、原则和基本制度已经渗透到我国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制定具有我国特色的民法典,已经成为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界的共同呼声。与之相对应的商法又在哪里呢?除了单行法的表现形式外,其理念、原则和基本制度并没有被社会普遍接受,尤其是商法理论的研究则更显幼稚。在学术界,早就存在制定我国“商法典”的呼声:现代商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并应“为现代市场交易提供基本的行为规范,要变革陈旧、落后的过时的立法体制,采取顺应时代潮流的新的立法体制,将商法定性和定位为基本法,制定一部有我国特色的商法典。但制定商法典的声音怎么也不能和制定民法典的声音相提并论,而且在学界(即使是商法学界)对于制定商法典仍是有争议的;制定我国的商法典是否能够成为我国商法发展的主流观点以及推动我国商法的现代化,颇为令人怀疑。

我们所能够看到的现象是,自我国改革开放开始建立私法制度时起,民法和商法的界限就是不清楚的(这个时期长期存在民法和经济法之争,商法被人们所忽视)。有学者对于我国商法制度的状况曾经有过十分中肯的描述。“中国从有大清商律开始,商法的历史至今将近一个世纪。但人们对商法的研究却没有这么长时间。以商法制度支撑的商法研究,由于商法历史在中国的中断,也不得不留下历史的空白。”实际上,我国自1980年就开始了所谓的商事交易规则的创制,只不过这个时候人们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商法在我国的存在。我国1980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规定有买卖、仓储、保险等多种交易制度,若视其为商事交易的法律,一点也不过分;特别是该法所规定的“买卖”、“保险”,更属传统意义上的“商行为”。1985年,我国颁布涉外经济合同法,则更进一步彰显了国际经济交往的商业需求,其所规定的内容也应当是名副其实的“商行为法”。但我们却很少称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为“商法”,因为它们我国当时的法律理论上太不像“商法”而更像“民法”;民法固有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几乎包容了我国民商事立法的所有内容。

面对这样的事实,我们只能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商法?实际上到目前为止,理论和实务界都难以对商法给出人人信服的答案。造成这样的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两个:(1)坚称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体制,独立的商法制度实难以形成。(2)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立法者将原本应当属于商法规范的交易制度,诸如货物买卖、保险等,通过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民事立法来调整,民法的影响力包容着几乎所有的民商法制度;只是在后来,我国颁布的有关商事活动的法律多了,人们才习惯性地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称为“商法”。

二、我国商法发展的法典化形式

我国商法的法典化形式表现为有关商事活动的单行法。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坚称实行“民商合一”的体制,但相对独立的商法还是在逐渐脱离民法领地的过程中获得了相对自由的发展。学者认为,自有商法以来,买卖、票据、行纪、承揽、运送、保险、海商等即被作为主要的商行为规定在商法之中,由此构成了商法中的商业活动法。自1990年后,随着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加快了商事领域的立法步伐,先后颁布了海商法(1992年)、公司法(1993年)、票据法(1995年)、保险法(1995年)、证券法(1998年)、信托法(2001年)和投资基金法(2003年)等。另外,我国在1986年还颁布有“企业破产法”,该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从事商事交易的国有企业)法人。

我国有关海商、公司、票据、保险、证券、信托和投资基金等内容的法律,为我国建立起商事主体、交易和秩序的法律制度,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法律所包含的原则、已经建立或者试图建立的制度,具有明显不同于民法的原则和制度的特点,甚至有些制度的差异导致民法原则和制度在商事活动领域的“不适用”。例如,保险法所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不仅维系着保险合同的效力,而且有效地平衡着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关系,但却排斥民法上的欺诈和错误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救济制度的适用;保险法所称“保险合同”已经完全实现了格式化,附合合同成为保险法上的合同制度的普遍现象,民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几乎被抛弃。甚至,保险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其自身的特有内涵,利用“民法”上的原则和制度是难以解释的。再如,“信托法”更是我国现行的民法制度所不能完全融合的“另类”法律。事实上,这些被称之为“商法”的法律和民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这些法律似乎等同于大陆法系国家所称的“商法”,它们的客观存在是否能够成为我国存在“商法”的理论上的事实依据?若仅仅因为我国有在内容上等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的法律,就断言我国存在商法,显然没有说服力。大陆法系的商法是因为历史的原因而形成的,而我国欠缺商法的传统和历史,更缺乏商法的理论准备,仅仅依靠几部法律在形式和内容上与大陆法系的传统“商法”雷同是难以说明我国存在“商法”的。

我国有关海商、公司、票据、保险、证券、信托和投资基金等内容的法律,确实存在许多不相同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等民法规范的原则和制度,是否在法解释学上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的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这是否是我们常说“民商法”的事实依据?有学者认为,“民法是对私人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一般法,商事法是对其商事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特别法,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商事法的特别法地位主要表现在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对民法一般制度的特殊化规定,以及创设民法没有的特殊制度。在决定法律适用时,应当遵守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的原则、商事法的适用先于民法和商事法的效力优于民法的原则。但也有学者持不同见解,认为:如果“商法是民事特别法,则意味着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度适用于商事关系,或者说,商法是民法基本原则、制度在商事领域的特殊运用和体现。然而,商法尽管脱胎于民法,却有了完全不同于民法的法律原则、制度,有了完全不同于民法的理论依据,有了完全不同于民法的调整方式,而决不是民法基本原则、制度在商事领域的具体化和特殊化。”

我国有关海商、公司、票据、保险、证券、信托和投资基金等的单行法,因为我国欠缺商法传统,更因为学术上仍然争论商法和民法的关系,致使人们无法真正看清楚我国“商法”的边界。商法的范围或者外延到底在哪里,仍然是存在疑问的。有学者是这样评论商法的:商法的内容是朦胧的,商法的边界是模糊的。在我国二十年的法学史上,这样的情况的确少见:一方面我们在念叨着商法,但却不定商法为何物,一方面我们在呼喊着商法的理论和学说,但却说不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面对着古老成熟的民法,商法的位置在哪里?我们教着商法,我们写着商法,我们眼观商法的兴旺和繁荣,我们热衷商法的事业和发展,同时我们也在怀疑着商法。我们知道它的过去,但我们却说不清它的现在,也看不透它的未来,我们似乎被笼罩在商法的烟雾之中,我们感到难以名状的困惑。

我国商法的法典化形式(单行法)虽然不能提供理论上我国存在“商法”的事实依据,但如果我们不再用当今的我国“商法”与西方国家的传统商法进行类比,并抛弃害怕商法被民法所包容的成见,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等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仍然不会丧失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或地位,何以担心我国不存在“商法”呢?如果我们再从容一点,我们借用“商法”这个词汇来描述我国存在的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并将之上升为商法科学,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因此,解开困惑商法的“结”应当不是一个问题。

三、我国商法的泛公法化

商法的公法化为商法能够脱离民法发展的一个理由,也是一种法律发展的现象,甚至被学者誉为现代商法发展的趋势。商主体承担较民事主体更高的注意义务,商事行为的外观对于交易的安全更有意义,而这些都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来得到更好地落实和贯彻。

有学者认为,私法公法化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商法领域,即商事立法中越来越多地体现政府经济职权色彩和干预意志、调节个人与政府和社会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这些内容体现了公法的明显属性。例如商业登记制度、商业帐簿制度,公司法中的公司组织形态、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公司股份转让与公司合并的条件与程序等规定;海商法中的船舶登记、运输单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抵押权等规定;保险法中的责任准备金、再保险、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规定;破产法中的和解整顿、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范围、债务清偿顺序等规定,均属公法性质的规定。笔者认为,商法的公法化,在性质上主要还是限于国家公权力对商事活动的消极干预,即设定商主体必须遵循的强行法制度,以限制商主体的意思组织和加重商主体的法律责任;商法的公法化并不倡导国家公权力对商事活动的积极干预。

但目前我国的商法在商法公法化的道路上走得更远。从我国商法的单行法内容可以看到,国家公权力介入商事活动更加积极和主动,呈现出泛公法化的特点,即我国商法在建构其制度的过程中吸收了更多的、不规则的国家公权力积极干预商事活动的公法内容。应当注意到的是,我国商法是通过单行法的方式获得发展的,但这些单行法并不仅仅限于对商事主体、交易和秩序的调整,有些法律更是关注国家公权力对商事活动的干预,规定有政府监管商事活动的大量内容。笔者在这里并不想就商法的公法化问题作分析,而仅仅试图提出我国商法泛公法化的现象,尤其是国家或政府积极干预商事活动的内容被写进了商法。例如,我国保险法规定有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及其监管权限,并详细规定有保险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和方式,以法律的形式授权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进行全面的监管;证券法规定有证券交易的监管,以法律的形式授权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证券交易进行全面的监管。

国家公权力对商事活动的积极干预,本不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商法的固有内容,也不应当成为我国的民法的特别法的内容,因为国家公权力的积极干预将会改变商法作为私法的属性,而不仅仅是商法的公法化问题。当国家公权力积极介入商事活动,而改变了商法的性质,不如称其为“经济法”,即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之法。我国在重建市场经济法律的过程中,在构建商法的结构和内容方面并没有作出足够的符合法理的准备,在商法中规定有国家公权力积极干预商事活动的“公法”内容,这对于我国商法理论的重构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其妥当性是值得怀疑的。但是,有关商事主体和交易、秩序的单行法规定国家公权力积极干预商事活动的内容,若法律的结构、内容、体系和逻辑安排较为合理与科学,在立法技术上说并非不妥。商法作为维系商主体和商事交易、秩序的法律,其本质并没有因为泛公法化而受到巨大影响,但我们确实要注意泛公法化特点下的立法技术水平的提高,防止商法向经济法方向演变。

四、我国商法的修正

我国商法脱胎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过程中。这个时期的最大特点是,我国的经济环境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我国已经颁布的“商法”存在或者遗留着计划经济的痕迹,并不奇怪。例如,我国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这是国家公权力积极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的典型事例。而且,我国建设市场经济法制的经验不足,更加缺乏“商法”的原则和制度设计的经验,所有的法律几乎都是在民法理念、原则和制度的支配下、经摸索而形成的。除个别的“商法”如海商法,因为吸收国际经验的缘故,其不足相对较少外,涉及公司、证券、票据、保险、信托等法律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对之进行深刻的修正,将成为我国的商法发展的特有现象。

我国商法的修正,本身意味着我国商法的发展过程存在曲折,修正商法的目的显然是要完善欠缺妥当性的法律规范。修改法律,无非是法律规范的价值再发现的结果,是立法者对法律规范的价值判断的优化选择。我国商法自其存在之日起,因为前述原因就存在修正的空间;即使经过立法机关的修正,其仍然存在修正的空间,这恐怕是学术界和实务界都不得不面对的课题。我国已经修正过的“商法”,有公司法和保险法。其他被称为“商法”的法律,有的已经开始了修正工作,但更多的并没有提上修正的日程。

1.关于公司法的修正

公司法是我国商主体的最为重要的法律。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在过去的10余年间,因为我国的经济结构、社会生活和公司法学理论已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我国制定公司法时的社会环境已经明显不同,公司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摩擦加剧,需要进行大规模的修正。有关公司的设立、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协调、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协调、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等方面,应当作为公司法修改的重点。另外,公司法的修正涉及到许多理念性的问题,诸如公司法是否应当鼓励投资而不是限制投资的问题,需要予以澄清。若公司法是鼓励投资的法律,则应当准许设立一人公司,以消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以规避法律而形成的假股东现象;则有必要降低注册资本的法定限额,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的投入。

但是,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如同人们期待得那样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正,而仅仅在1999年做了一点小修,主要有两项内容:

(1)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法定。为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公司法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并对监事会的任选范围、人数、职权范围等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高新技术公司上市的条件优惠。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公司法授权国务院规定高新技术公司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条件。“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公司法的以上修正说明,我国是根据需要修改法律的,而不是依照公司法的理念、原则和制度来修改法律的。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商法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悲哀。

2.关于保险法的修正

我国保险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两项内容。我国1995年颁布保险法后,保险业状况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意识进一步提高,司法审判介入保险活动的领域进一步扩大,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对政府监管保险业的基础和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有相应修正保险法的必要。2002年10月,我国修改了保险法。本次修改涉及到了保险合同法以及保险业法,但主要还是集中修改了保险业法,加强了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以下三点,值得注意:

(1)格外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应用

本次修改将我国原保险法第4条拆分成两个条文,增加一条作为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规范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单独规定为一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应用,应当有其特殊性,并与保险作为防范危险的法律行为的特质结合起来,从而具有自己的内涵。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体现着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核心价值;此外,保密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理赔通知义务、索赔的协助义务、道德危险不予承保等制度设计,有力地丰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内容。

(2)突出了保监会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能,监管方式更加灵活

保险法授权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全面监管,增加规定多项监管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的职能,有力地提升了保监会监管保险业的地位,主要有:(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由保监会建立健全。(2)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3)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存和使用办法。(4)保监会决定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事宜。(5)保监会有权查询保险公司的存款。

(3)国家公权力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保持合理的干预

本次修改使得保监会不再具有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职能,但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将关系社会公益的险种、强制保险的险种、新型人寿保险险种的条款及费率,上报保监会审批;其他保险条款和费率,上报保监会备案。再者,本次修改以例外弱化了险公司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核定后,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助于保险市场的适度竞争。本次修改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险资金的运用限制,允许保险公司通过设立保险企业增加收益,并为推进我国本土的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与竞争创造了条件。

我国保险法的修正主要集中于保险业法的修改,但立法者已经充分认识到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作用,诚信原则单独列为一条不是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简单复述,而是为我国保险法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五、我国商法的发展前景

我国商法应当在现有的法典化形式基础上获得发展。商法要获得发展的第一个问题,是否是要处理好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学者指出,“民法与商法究竟是什么关系?在民法典之外是否需要制定商法典?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即肯定说与否定说,前者为民商分立,而后者为民商合一。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学理上争论激烈,并均持之有故。我们不仅要问:民商分立是一个理性的选择,还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是科学的分类还是历史分类?如果真的象许多学者认为的那样-商人阶层以后,并没有合乎逻辑地消失而自然地民商合一,而是在民法典之外独立为法典?即使是在今天西方许多学者呼吁建立民商合一的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也只是”雷声大而雨点小“,象德国、法国这样的较早地拥有民法典的国家,民法与商法的合一也没有完成。为什么每一民法学者在编写民法教科书时,内容几乎是一致的,而编写商法教科书则有这么大的差异?这种取舍是有根据的,还是任意的?由此可见,理性与单纯的价值判断并不是推动民商合一的全部因素,更不是决定的因素,而历史与传统才是商法产生的基础,也是其存在的基础,也是民商分立的真正支持,也许正是历史与传统的因素真正阻碍着民商合一。”问题已经提出来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否制定了我国的商法典,问题就解决了?

有学者曾经指出,就立法技术而言,商法更直接取决于市场形态,而不象民法那样还与经济形态、传统文化、法律理念息息相关,所以商事立法包括商法典的超前较之民法更为现实和可能。欧陆各国及其他制定有法典的国家不少就是先有商法典而后有民法典,或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商法典。我国已经制定了诸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正在修订),己为统一商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我国应当制定自己的商法典。还有学者更加客观地指出,对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解均不能绝对化,无论是分立还是合一,均不应影响商法规范的存在和发展。换言之,民商分立并不意味着民法典与商法典并存;而民商合一,也不等于否定商法的存在。学者们在探寻民商法的关系时,极易走向极端。现代意义上的民商分立已经超越了传统民商分立的范畴,即民商分立并不意味着需要制订一部宏篇巨制的商法典,传统商法典的老化、陈旧及其他弊端已属有目共睹。商法通过大量的商事单行法而存在是当代商事立法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民商分立的新形式。

如果历史地看待商法,民商分立或者民商合一或许具有显著的意义,确实有争论的必要;但是现实地看待我国商法,这种争论是没有基础的。“在我们国家讨论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立,其意义并不是太大。因为我们根本不存在象西方的历史传统,商人在任何时候也没有真正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阶层,更没有自己不可动摇的商事规则。”首先,我国已经不可能而且没有必要再回到西方国家产生商法典的那个时代,商法的法律形式的选择应当更加多样化,而不能局限于商法典。“大陆法系因受罗马法形式理性的影响形成了法典化传统,因法典化的传统,使得人们想把不能为民法典所包容的商事规则按照法典编篡的方式使之法典化,于是就有了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并立。”“仅仅有商事规则不能为民法所包容和商事规则的统一的需要,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商法的法典化,它完全可以选择其他形式的存在。”其次,我们所能感觉到和看到的是,民法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已经被我国社会的各个阶层、领域所普遍接受,制定我国民法典已经成为必然,民法也成为私法的最为发达的“学问”,而商法、尤其是商法理论则是在民法的边缘部分成长起来的。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不仅符合我国私法制度发展的轨迹,而且并没有影响其继续发展的生命力。

因此,我国商法的未来发展,并不取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问题。我国商法现存的法典化形式足以确保我国商法的独立发展。笔者认为,我国商法的未来发展应当关注以下两个问题的解决:

1.商法观念的独立化问题

我国的商法理论研究,都在推动商法观念的独立化。商法相对于民法,尤其是各个商事单行法的颁布,均建立了自成体系的制度,已经日益具有独立的地位。

有学者认为我国商法的自身体系还是存在问题的,目前我国商法基础理论研究尚未摆脱民法基本制度与理论体系的阴影,要想使商法地位得以确立并获得坚实的基础与广泛的支持,就必须全面检讨现有商法的构建依据与构建体系,构建起基于其特有的调整对象和真正属于自己的制度与体系。

有学者认为应当承认商法的相对独立和部门法的地位,在我国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即不以制定独立的商法典作为民商分立的基础,只是主张要承认商法的相对独立性,要促进我国商法的体系化进程,使之成为一个有特定的规范对象和适用范围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

更有学者认为我国商法的独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商法首先要保障营利的实现和交易的安全、便利和效率,从而创造呢自身的价值体系和新的原则。……民法中平等自由经过市场竞争条件下的改造,变成为具有新的内涵的商法原则。商法通过对原有民法制度的补充、变更、特殊化规定及特别制度的创设,形成了自己的制度体系。商法通过促进财富的增值和互惠所追求的人道与正义,也超越了民法‘给每个人应得部分’的分配正义和关注人的基本生存条件的思想空间。于是,商法具备了独立存在的历史合理性。”

商法观念的独立化意味着我国的学术界不再以民法的理念、原则和制度来评价商法了,商法应当有其自成体系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商法的解释和适用应当独立于民法的解释和适用,商事交易优先受到商法的规范。“随着市场经济向全球化、科技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市场对商法将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在这种情势下,我们再不能凭着简陋的商事制度、用民法的基本意识甚至是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来解决商事问题。”商法观念的独立化,有助于对商法现象的准确判断,以制定出更加符合商事交易规则的法律。实际上,我国已经颁布的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都具有自成体系的理念、原则和制度;但我国商法的解释和适用因为受到民法的解释和适用的影响而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商法制度的整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