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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0 15:05:47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例1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要求,在保持现行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基本架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创新管理制度,加快构建科学规范、责权一致、统分结合、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适度超前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面对“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的城市建设实际,适度超前谋划,体现前瞻性,力争本轮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适用较长时期城市建设发展需要。

(二)统筹管理原则。在完善现行城市建设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基础上,进一步整合职能,实行统筹管理,即在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五个集中”,将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审批、资金管理、项目实施集中到县级统一管理。

(三)分权制衡原则。实施城市建设流程管理,实行“八个分开”,将计划、立项、设计、征迁、招投标、投资、建设、审计等环节分开,实现项目建设全过程由相关职能部门分段作业,顺畅衔接,相互推进,相互制约。

(四)市场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放开“两个市场”,即建筑业市场和招投标市场,进一步拓展并逐步规范招投标交易平台,实行标前、标中、标后全程监管。

三、总体目标

(一)“五个集中”,将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审批、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集中到县级统一管理。

1、项目立项上: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到储备库,由县投资委集体研究,统一筛选审定,县发改委根据县投资委审定意见履行审批程序。

2、土地出让上:全县土地资源规划利用由县土地利用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集中统一管理,即统一收储、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出让。

3、规划审批上:所有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或规划变更,按照《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规划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4、资金管理上:城市建设领域涉及的政府投资,由县国司实行“融资统一实施,资金统一管理,成本统一控制”。

5、项目实施上:成立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主体和业主代表,对项目建设承担主体责任。

(二)“八个分开”,将计划、立项、设计、征迁、招投标、投资、建设、审计等环节分开。

1、计划: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全县重点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并编制项目建议书,集中到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由县投资委集中审核批准后,送县发改委履行报批程序。

2、立项: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提供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报县发改委,县发改委负责组织评审后下达立项批复。

县重点工程局参加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项目前期工作。

3、设计:县住建委依据立项批复,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负责提请县规委会审定规划设计方案,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进行评审,负责提请县投资委审定后下达批复意见。

县重点工程局依据审定的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勘探、施工图设计、图审,并会同县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预算。

4、征迁: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项目用地收储,县国土局配合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负责或依法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实施项目红线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办理房屋拆迁相关手续,净地交付。

5、招投标:县招投标中心负责建设项目(含项目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的招投标工作和土地出让的招拍挂工作。

县监察局、招管办负责对招投标的标前、标中、标后全程监管。

6、投资:县财政局、国司及有关部门等出资方根据县重点工程局资金拨付申请,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负责将资金直接拨付至中标单位。

7、建设:县重点工程局组织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项目,作为建设期的项目法人,严格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与中标单位签约,实行合同化管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项目施工阶段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县住建委负责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县重点工程局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将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管理、使用、维护。

8、审计:县审计局负责预算编制审核、项目建设阶段跟踪隐蔽工程和工程变更审计监督、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竣工决算审计等工作,参与招标合同文件审查。县监察局负责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审查。

四、主要任务

(一)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县投资委实行委员制,属议事、协调和决策机构。主任委员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各位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发改委、住建委、国土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司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委员。县投资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定并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决策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结构、资金筹措方案;审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调整方案、重大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和限额以上概算的调整;负责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协调和调度。

县投资委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县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在县投资委领导下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建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为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县重点工程局代表县政府作为重点工程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原县住建委承担的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组织、管理职能移交县重点工程局。

主要职责:负责县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不包括行业项目专业设备购置及安装)和县政府指定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依据审定的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勘探、施工图设计、审图,会同县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预算;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协调和工程工期、技术档案管理;负责提出重点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申请;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并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工程移交等工作。

(三)组建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暂定为股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高配为副科级,隶属县国土局管理,财政全额供给。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职能,同时受县国土局委托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受县政府委托组织论证征收补偿方案,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报县政府;组织开展房屋征收调查、补偿安置和已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与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中介机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负责补偿安置资金兑付工作;负责房屋征收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搬迁的具体工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调解工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数据信息统计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调整县住建委内部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划管理、市政园林管理和住房保障职能委托给下属单位,对机关职能科室作相应调整,设置办公室、行政审批科、综合业务科,撤销规划办、建筑业管理科(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城乡建设科。

1、成立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副科级建制,撤销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负责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评价工程安全等级;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查处等工作。

2、成立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暂定为股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高配为副科级。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各类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组织规划的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村的规划编制,负责城乡规划设计、测量、档案管理等工作。

3、成立县市政园林管理局,暂定为股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高配为副科级。主要职责:负责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市政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的维护和改造等。原县城管局园林绿化管护职能移交县市政园林局。

县住建委将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等职能委托给县房地产管理局履行。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4月20日至6月20日)。根据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改革方案初稿;征求县四大班子领导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对改革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将改革方案(讨论稿)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定。其中,涉及机构设置调整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机构组建阶段(6月21日至7月20日)。成立改革工作领导组,召开专门会议,按照研定方案组织实施;组建新设立机构班子,抽调招聘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场所,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20日至7月31日)。由改革工作领导组检查涉及单位的建章立制、人员到位、工作运转等改革任务完成情况,针对检查出现问题,限期整改完善。

六、保障措施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例2

我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

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确立阶段

1.项目受理。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项目初审。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在进行初审的同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按照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3种情况,分别在3个、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发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

5.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城市规划敏感区(具体范围由市有关部门界定)内的项目,可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6.其他事项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发改委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2)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地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

(3)已取得合法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开工准备阶段。

(4)*高新区范围内的市级直接办理项目,由*高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2.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完成勘测地界、权属调查、指界签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拟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征地方案,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3.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同时编报的,市规划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仅编报其中1项的,市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

4.施工图审查、缴纳规费。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后,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提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各联合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联审,出具相关审查通过文件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联络单,项目单位持联络单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到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到市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凭联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交讫凭证、土地证,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筑工程手续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向市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项目办理情况旬报制度。每旬旬初,市发改委将上一旬项目确立阶段受理情况和各部门办理情况,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将本部门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有逾期未办结事项的部门出具督办意见书,并于每旬旬初上一旬各单位项目办理情况,作为部门考评的重要依据。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例3

一、本通知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有资格的商品房屋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商品住宅投资包括下列内容:

1 、开发区内的征地、拆迁、改造、翻建实际费用;

2 、商品住宅建筑安装工程;

3 、开发区红线内的市政配套;

4 、为开发区内商品住宅配套的非经营性的公用服务网点。

上述项目以外的下列内容不列入商品住宅投资规模,但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有关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放在计划外:

1 、开发区内外的非商品住宅项目,包括各种商业、金融、科研、 展销等楼宇及其它各种生产性建筑;

2 、对商品住宅建设的各种取费及商品住宅出售所得利税。

二、商品住宅建设投资是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的组成部分,实行指令性计划。从一九九年起,所有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包括续建、新建项目),建设时都要列入商品住宅建设投资规模。严禁搞计划外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

三、从一九九年起,商品住宅建设计划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单列,并一律按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四、商品住宅投资计划,均由各地区计委汇总编制,报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其中,中央单位开发公司建设商品住宅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委征求建设部意见后戴帽下达。

五、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审批

1 、 开发区总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一亿元以上(含二十万平方米、一亿元)的规划开发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上报,建设部初审后,由国家计委审批;

2 、开发区总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一亿元以下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审批。

六、商品住宅销售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编制。要做到以销定产,产销平衡。具体出售办法:

1 、北京地区的中央单位购买商品住宅和涉外销售商品住宅, 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批,地方单位购买商品住宅由市计委审批。

2 、北京地区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销售商品住宅, 均由当地计委(计经委)审批,其中属中央单位的,商有关部门审批。

3 、国家鼓励私人购买商品住宅,对私人购买的商品住宅应优先安排。 具体办法由各地计委商有关部门本着“方便、易行”的原则制定。

开发公司不得在计划外擅自出售商品住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商品住宅。

七、开发公司综合开发的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按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得按商品住宅项目审批,不得列入商品住宅计划。经批准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八、各级建设部门要做好开发公司的资质审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商品住宅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质量,配合计划部门做好商品住宅计划的实施,保证商品住宅计划的顺利实现。

九、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应以成本为主要依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作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计划、建设、审计部门,并请建设银行参加制定。商品住宅的售价均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严禁乱涨价。

十、商品住宅开发建设资金一律存入项目所在地建设银行或住房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其他专业银行不得办理商品住宅建设资金拨付业务。

十一、商品住宅开发公司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列入项目投资概算,但不得作为其它取费的依据。

十二、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重点审计建设投资规模是否列入国家计划,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各级物价部门及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屋的价格管理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例4

自*年开展"*"普法工作以来,在国家计委的指导下,广东省计划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同志在党的*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和省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计划职能转变,大力加强法制建设,积极落实国家计委制定的《全国计划、物价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在普法、参与立法、依法行政等工作中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得到提高,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机关工作特点的法制建设机制,较好地完成了国家计划系统"*"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至今年6月底止,广东省计划系统建立了法制工作机构47个;专职从事法制工作人员62人;举办各种普法培训班117期,参加学习和进修人员达6091人次;完成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11件,(其中已出台的8件、完成起草的3件),规范性文件139件(不含*、*、*、*以外市);部分市计委还建立了案件审理和举报投诉制度。现将全省计划系统"*"普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制订普法规划(一)建立健全普法领导机构*年开展“*”普法后,省计委按要求成立普法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主任黄伟鸿同志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和纪检书记任副组长,纪委、党办、监察、人事、法规、办公室等处室的领导当成员,办公室设在法规处。同时发文要求各地计委也相应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各市计划系统普法领导小组均由计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挂帅,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工作网络。在成员有变动和缺额时,能及时调整和补充,保证机构的健全,为全省计划系统"*"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在几年的工作中,各级"*"普法领导小组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分析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困难。(二)制订普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认真衔接国家计委"*"普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计划工作的特点,*年省计委制定了《广东省计划系统法制宣传第三个五年规划》(*-2年),对五年普法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同时,还相应地制定了普法年度计划。各000市计委也结合实际制订了普法规划和计划。在制订规划、计划的过程中,省、市计委都能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国家计委的普法规划与我省的普法安排相结合;二是学习计划工作专业法规与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知识相结合;三是五年的长规划和当年的短安排相结合;四是学法、守法、执法、立法相结合。由于注意抓好规划、计划工作的"四个结合",确保了普法工作既符合上级计委的要求,又切合当地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二、深入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省计委和各市计委均按照年度普法学习的计划,认真抓好法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增长法律知识。一是组织学习改善宏观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对外开放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知识,有针对性地普及学习《科技进步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预算法》、《审计法》、《税收管理法》、《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二是抓好与计划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劳动法》、《价格法》、《统计法》、《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规定》、《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规定》、《人口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三是组织干部学习地方普法要求的《行政法学》、《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刑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基本完成普法学习计划目标。我省计划系统"*"普法学习宣传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一)领导带头学法省计委党组的中心学习组,把学习基本法律和计划部门的专门法律法规列入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学习、交流、讨论;*市计委每年都编制领导干部学法目录,领导带头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和法制理论;*、河源等市计委的领导班子学习中心组,每月定期集中一次进行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开展学法专题讨论,谈学习心得体会,还邀请市政府法制办、高等院校、市委党校的专家到机关授课辅导,为推动干部、职工学法起表率和先导作用。(二)材,坚持自学和面授教育相结合全省计划系统统一采用国家计委编印的《计划物价干部职工常用法律读本》作为学习法律知识的教材,对普法学习所需的资料,做到人手一册。各地在全面自学所要求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同时,有组织地学习普法的重点教材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法律知识讲座、选派骨干参加学习培训、结合实际问题学习有关法律条文等办法进行。省计委精心组织了两期普法培训班,各市计委均选派了分管领导或业务骨干参加学习,合计达120人。(三)注意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省计委积极通过开展墙报、组织参观学习和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拓视野,提高大家对普法学习的兴趣;*、韶关、茂名等市计委则采用法律知识征文、办好宣传橱窗、黑板报、有奖测验等多种形式,调动干部职工学法的积极性,增强宣传效果;惠州、云浮市计委通过集中请专家讲课、收看法律教育录像片、参加宣判大会等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普法教育。(四)抓好干部学法考试我省计划系统大多数部门将每年的学法考试作为检查干部学法情况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省计委自1997年开始至今,除分别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省直机关工委统一组织的《宪法》、《行政诉讼法》等15个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复议条例》的年度学法考试外,还单独组织机关干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四个常用法律知识的学习考试。三年来,除因公在外人员,在职广大干部都参与了普法考试,据统计,每年实际参加考试人数占应参加考试总人数的96%以上,合格率达到了100%.各市计委每年都参加当地普法办组织的考试科目,参考率都在90%以上,考试合格率均达100%.三、坚持学用结合,抓好法规规章配套工作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我省计划系统行使计划管理权的一种普遍而重要的方式,同时,还为省、市人大和政府代拟有关计划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有关部门代省、市草拟或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计划部分提供立法建议的职责。这些规则都是有关行政行为的依据,其合法、适当与否直接决定依之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严把这些规则的出台关,是我省计划系统贯彻依法行政的主要举措。(一)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使计划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抓好普法学习宣传过程中,省计委、*以及*、*、*经济特区计委利用当地人大、政府拥有立法权的有利条件,坚持在配合参与立法上下功夫,并力求做到既注意把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又注意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需要,推动计划系统的法制建设步伐。省计委根据工作实际,积极向省政府、省人大提出有关项目的立法建议,并主动协调各单位关系,认真做好立法项目的草拟工作。其中已出台的包括《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市计委制定的《*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市购买商品房申办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市计划局起草出台的《*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市计委制定的《*市人口管理条例》和《*市投资管理办法》和*市计委制定的《*市重点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市区人口计划管理规定》等8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完成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广东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经济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条例》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等3件。(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做到依据、程序、内容合法各市计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围绕资金筹措与使用、项目建设与管理、产业发展政策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积极主动地起草或提请市政府涉及计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制订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发文推动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如*市计委制定的《*市经济和社会调节资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办法》、《*市重大科技攻关和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和《*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议管理办法》,*市计划局起草制定的《关于*特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管理的暂行规定》和*科技再开发基金管理制度》等。在实际工作中,对各种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我省计划系统都坚持严格把关,做好协调,注重实效,合理合法。四、落实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一)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省计委成立了以黄伟鸿主任为组长的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并编写《广东省计划委员会执法责任制手册》,明确计委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职责,进一步规范管理和工作程序,改革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实行政务公开;*、*市计划局及*、*、*、*等市计委结合"三定"方案的工作职责,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分解到岗到人的逐级责任制,并落实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与奖励,同时还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二)坚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省计委对负责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执法检查,既注意协调管理,又及时通报情况,每年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都要检查各专业处室的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部门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这两项相互联系的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心的作用。中山市计委在执法检查中重点加强对国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市计委在3年内共为该市国债项目争取国债资金1.4亿元),*年市计委与人大代表一起视察、检查该市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进展情况,落实国债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今年又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对使用1.24亿元国债的三大项目(东河水利枢纽工程、中顺大围、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国债项目的建设依法有序地进行。*、肇庆、韶关、揭阳等市计委在投资项目管理上,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专业性法规,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理顺建设项目中政府与企业的行为。在统筹投资资金使用、外来人口入户审批、大中专毕业生计划安排等行政管理中,严格遵循国家、省的政策和自身制定的规章办法,做到程序合法、制度透明、服务高效、监督有力,使计划管理有序进行。(三)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和廉政建设我省计划系统在机关内部管理中,严格执行公文处理、文明办公、重大事项督办等制度。省计委带头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有关单位的会文,均认真依法提出意见,省计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把好法律关,依据《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市计委机关工作人员上班一律佩戴胸证,明确机关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实施监督。湛江、茂名、梅州、江门等市计委制定了《市计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市计委机关财务开支审批有关规定》、《效能监察方案》等规章制度,对保证计委各项工作的落实,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五、对“*”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的评价(一)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明显我省计划系统通过大力加强普法学习,积极推行依法行政,加大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经济发展的力度,促进了计划管理向以间接调控为主转变、调控手段向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的转变,有力地促进了广东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九五"前四年国民经济年均递增10.2%,基本实现了规划目标,继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二)依法加强计划管理,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几年来,我省加强了投资管理和促进了重点项目建设,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度得到更加有效地执行,*抽水蓄能电站、京珠高速公路广东段、珠钢项目等一批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更加规范。"九五"期间,全省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如广梅汕铁路、京九铁路广东段、虎门大桥、沙角电厂c厂投入使用,改善了我省的交通、能源紧张状况,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对薄弱环节通过制定法规,依法加强管理。(三)依法实行审批制度改革,增创计划体制改革新优势*市计划局在全省率先实行审批制度改革,通过简化自筹资金项目审批环节、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审批事项、改革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督等,探索了依法进行审批管理和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新途径,初步收到良好的成效。全省围绕转变政府职能进行审批制度改革,省计委根据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调整。其内容包括:取消一部分项审批事项,克服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的弊端;对保留审批的事项,依法进行规范;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和审批后实施、执行情况的监管。此外,还努力规范行政管理程序,使计委机关管理活动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四)用法律监督手段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成效显著通过普法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从参加学习法律知识逐步转变到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地维护国家法制,执行法制,依法管理,充分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加强了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几年来,我省计划系统在政府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工程发包和招标、入户指标安排、毕业生分配计划安排等重要行政事务中从未发现违纪行为,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明显提高。我省计划系统在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负责普法宣传工作的专职人员不足,相当部分市计委只能抽出兼职人员负责法规工作,在各方面工作任务集中发生时,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就难免受影响;二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我省部分边远山区市计委属下基层单位的学习培训费用难以落实,导致普法进度参差不齐;三是依法行政方面,立法质量还有待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还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权还须进一步明确;四是对普法工作中涌现的典型单位和人物的宣传不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法制建设任务将会更加繁重,尤其是机构改革完成后,省体改委、省粮食管理局的职能并入省计委,法制工作的范围更宽。为此,我省计划系统将在国家计委的指导下,一如既往地搞好普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例5

区(县)自定审计项目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任务的制定和实施,体现审计服务党委政府工作需要、服务大局的本质属性。审计计划编制部门要以市委市政府近年来工作规划和计划为依据,用心解读,敏锐捕捉党委政府需求,制订订单式审计项目,为政府分忧释疑。

(二)突出重点、实现审计全覆盖

面对日益增加的审计需求,审计项目选项应该突出当前重点工作、群众关心的重点领域、经济运行中的重点行业,将审计的视角扩宽,不留死角,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计划开展。

(三)科学统筹、量力而行

整合人力资源和项目资源整合,创新审计组织方式,改变以往单一的审计组织方式,打破原来按科室界限,实现按审计项目需要确定审计人员、按需进行培训,做到预算执行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企业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的有机结合,开展同步审计,实现一审多果,形成好的资源、信息和审计成果共享机制。控制年初审计项目总量,留有余地,增强审计工作的主动性和灵恬性。

(四)全面管理、不断总结提高

要树立审计项目计划全过程管理观念,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工作效率。特别要加强审计项目计划执行监控和后评价工作,不断总结分析,提高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科学性。

二、区(县)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优化建议

(一)建立健全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制度

目前,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和工作体系,主要依靠经验进行管理,市级以下的审计机关多数没有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机构,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和计划完成情况统计基本由办公室的同志兼任。这是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根源,解决存在问题最有效的途径是建立健全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制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制度应包括审计项目立项原则和立项程序、审计项目工作量评估和审结期限、审计项目计划分配原则、审计项目计划执行监控、执行审计项目结果以及责任与追究、执行后评价等具体内容,全面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促进审计工作科学发展。

(二)建立健全审计项目计划滚动管理机制

1.建立审计对象基础数据资料库。

区(县)审计机关应集中采集审计对象的职能、机构设置、人员、职责范围、收入来源、执行财政财务收支制度情况、财政预算情况等基础数据,建立审计对象数据库。同时,将历年的所有审计情况或信息录入审计对象库中,审计信息包括审计期间、审计时限、重点内容、审计人员,以及每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决定、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后修订或完善制度等情况,并按审计对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审计整改是否落实、彻底进行评价,方便日后查询和利用。适时更新和维护已建成的资料库,保证资料的准确性、适用性。

2.实行审计对象分类管理。

将审计对象分为A、B、C三大类进行管理,A类是财政收支数额较大、有财政资金二次分配权或行政审批权较大、社会关注的党政工作部门;财务收支数额较大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资产总额和经营收入大、或属下企业较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镇、街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B类是财政收支数额一般、属下无独立经济组织的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资产总额和经营业务收入较大或属下企业较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C类是实行报账制的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属下无独立经济组织或资金总量较小的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资产总额和经营业务收入一般或属下企业较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A类,根据每年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需要、审计力量等情况,优先纳入审计计划;B类,根据每年每年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需要、审计力量适时纳入审计计划,或作为下一轮审计项目计划备选项目实行滚动实施;C类,可适当纳入审计长期计划,也可由审计机关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3.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滚动管理。

区(县)审计机关可利用审计对象数据库资料,结合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谋划中长期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建立以长期计划为导向,中期计划为基础,年度计划为核心,三者结合的审计计划体系,实现审计计划管理从“任务型”向“战略型”转变,实现审计项目计划滚动管理。

(三)建立健全审计项目选项管理机制

1.完善选项程序。

区(县)审计机关在具体计划制订过程应建立二下二上的选项程序。首先,由各科室根据自己业务范围,结合单位中长期审计划和近年审计项目开展情况,提出管辖范围内初步审计项目意见;办公室负责项目管理的同志综合汇总报业务会议讨论确定项目计划初稿征求意见稿;办公室向财政局、市府办、市委办、公资办、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综合各部门意见形成项目计划初稿,报市府办经行政首长审批印发。

2.重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

审计项目选项,在一上时,应泛听取基层党委政府、特约审计员和广大群众意见,把握部门、群众关注的热点,选好选准项目;自选专题审计项目,要搞好立项调研,做好项目可行论证和可操作性分析,明确审计项目目标。

(四)强化审计项目执行监控和后评价工作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例6

一、关于发展和改革管理权限

1.试点县申请使用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试点县安排本级各类财政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按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转报省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

4.试点县申请世行、亚行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5.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和购买国产设备抵免税确认书,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6.试点县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发行规模申请。

7.凡不需要国家、省、省辖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自行审批。

8.凡需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

9.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且不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核准。

10.试点县的省级开发区,除扩建的开发区总体规划需报省政府审批外,不再审批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和实施。

11.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各类文件、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凡是所在省辖市享有的,均发送到试点县发展改革委。

二、关于农业、粮食、林业、水利管理权限

12.省农委发送到省辖市农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同时发送到试点县农业部门。要求省辖市农业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信息和统计数据,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上报。

13.省农委负责组织的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利用外资等各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向省农委申报。省农委负责组织实施的多种农业补贴、农业救灾及有关专项资金等,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向省农委申报。

14.省农委加强对试点县农业部门的工作指导,下放行业管理权限,有关行政许可、农机鉴定、防疫检疫、农业执法等管理事项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省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认证与质量安全的监管,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牌农产品以及农民创业带头人的培育和认定,试点县农业部门享有与省辖市农业部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15.省级储备粮安全储存、检查管理,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进行。

16.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7.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8.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9.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项目,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20.国家、省粮油龙头企业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21.国有粮站(库)仓容规模在100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拆除、变卖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审批。

22.粮食流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仓储设施和粮油加工统计,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上报省粮食局。

23.林业生产和各项投资计划由省林业厅直接下达到试点县林业局,主要包括年度林业生产计划、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及有关专项计划等。

24.各类林业项目的申报,均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

25.在林业资金管理方面,省与试点县直接办理相关资金下拨与上缴;相关财务报表也由试点县直接报送。

26.林业行政许可,试点县林业局直接报省林业厅审批。出省木材运输证、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要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使用禁猎工具猎捕审批3项许可由试点县直接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试点县享有省辖市的审批权限。

27.林业生产管理方面:(1)重点公益林采伐有关事宜,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审核或审核后直接报省林业厅;(2)重点公益林区划调整,由试点县林业局审核后直接报省林业厅;(3)原由省辖市林业局审批的,除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继续由省辖市林业局审批外,其他项目造林作业设计由试点县林业局审批。

28.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原由省下放到各省辖市的统计调查,包括林业典型调查等,直接下放到各试点县林业局单独组织开展。

29.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工评残评审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森林公安警务管理试点县享受省辖市管理权限。

30.在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上,对试点县比照省辖市的权限,实行计划单列。年度建设计划由试点县直接上报;国家和省级投资计划直接下达试点县。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实行按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由省、市组织实施的项目,计划及资金按原下达方式进行。

31.对试点县不涉及相邻县(市、区)的或与相邻县(市、区)没有水利纠纷的水利项目,其规划设计文件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核或审批。

32.结合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初审后转报省审核、审批的项目,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核、审批;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审批的项目,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权试点县审批。具体如下: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2)水土保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批。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均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根据项目立项机关及限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中央、省、市、县审批。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审批的项目,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权试点县办理。

(4)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

(5)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试点县的项目法人初审,直接报省审批。

(6)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

33.农村水电建设项目中,对原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上报省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计划、项目初审,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对原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改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审批。

34.加强对试点县水利工程管理的业务指导。

三、关于工业、交通、信息产业发展管理权限

35.省经委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创业创新项目、产业集群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省级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直接向省经委报送。

36.省经委掌握的省级企业发展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对试点县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37.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送省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外,其余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

38.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和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确认由所在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直接报送。

39.试点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要到省经委备案的,由试点县直接报省经委。

40.在试点县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直报点。同时,将试点县直接纳入全省工业经济运行调度和调节的对象。

41.扩大试点县经济信息的获取权和知情权,省经委出台的重要文件、政策、有关信息及时向试点县提供。

42.从2008年起,对试点县村村通建设计划进行单列,并将建设资金(含国家车购税和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试点县。

43.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管费、小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计划由省直接下达试点县,由试点县自行组织征收,由省组织考核。

44.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权力和义务由省辖市享有的外,有关交通行政许可、认证、评定、审批、鉴定、交通执法管理,试点县交通部门享有与省辖市交通部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除外)、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出租车经营除外)的营运证的审批、发放、年审,由试点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办理。

45.省交通厅召开的会议、印发的文件,凡是省辖市交通部门享有的,通知或印发到试点县交通部门。

46.尽快建立行业管理渠道,赋予试点县有关部门行使省辖市相应的信息行业管理权限。

47.在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息产业相关统计数据报送以及信息产业有关信息获取等方面,试点县享有与省辖市相同的权限。

四、关于商务、旅游、外事管理权限

48.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上报县商务发展规划、县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县年度进出口计划等商务专项规划及专项计划,省商务厅对试点县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

49.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上报省商务厅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资金、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出口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中部商务发展资金等政策性资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50.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商务局核准。

5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商务局审核后,直接报省商务厅。

52.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经试点县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批。

53.对商务部、外交部委托省商务厅办理的下列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商务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向省商务厅直接转报:(1)进口商品配额审核;(2)出口商品配额(含纺织品、白银、活猪、活牛)初审;(3)对外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经营资格初审;(4)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确认;(5)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6)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及未建交国家、港澳台地区劳务项目审核;(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8)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9)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转报;(10)因公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11)邀请外商来华签证通知电签发。

54.对省商务厅网上审批、报送纸质文件的下列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商务局受理企业纸质申请后,向省商务厅直接转报:(1)一般货物自动出口许可;(2)一般货物自动进口许可;(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5)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初审;(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配额审核;(7)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8)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9)技术进口合同登记;(10)技术出口合同登记;(1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55.对试点县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办理、发放。对省商务厅向试点县企业发放的其他各类证照,试点县商务局可本着便民原则,从省商务厅领取后送达企业。

56.省商务厅在进出口、利用外资、对外经济合作、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统计资料时,将试点县的统计数据在所在省辖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57.省商务厅印发的文件、信息,凡省辖市享有的,均发送到试点县。

58.IA、2A级旅游景区,由试点县旅游部门自行评定。

59.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申请,由试点县旅游部门直接向省旅游局报送。

60.省级旅游发展资金的项目申报,由试点县旅游部门直接向省旅游局报送。

61.现行需经省辖市外办审核、报省外办审批的县处级以下(含正县)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事宜,均由试点县政府直接报省外办审批。

62.现行需由省辖市外办出具申办护照签证介绍信,并由省辖市外办专人办理护照签证的,均由试点县外办出具申办护照签证介绍信,由试点县外办专人办理护照签证。

63.各试点县外办应将出国(境)事务专办员名单提前报至省外办。

五、关于建设、国土、环境保护管理权限

64.需报省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由试点县规划部门初审,直接报省建设厅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65.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企业前往试点县承接业务备案登记工作,由试点县建设部门办理。

66.一级及一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一级及一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定级、晋级,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建筑材料检验机构,乙、丙级招标机构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建设类各类执业资格注册初审等,由试点县建设部门自行审查,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

67.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建设部门直接审批。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委托备案、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由试点县建设部门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备案)。

68.试点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试点县的用地计划在所在省辖市的用地计划中单列,并单独建账进行考核和管理。

69.试点县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整合、地质环境治理等项目的立项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0.试点县农用地分等定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和城镇地籍调查等成果和200亩以上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1.试点县实际耕地保有量、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耕地指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折抵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立项申请、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的申报、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3.除国家规定外,试点县环保局享有《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环监〔2003〕115号)规定的市级环保局审批权限。

74.试点县环保局直接向省环保局申报污染治理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部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购买、报废放射源,省级绿色学校等项目。

75.原由省辖市环保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局直接发放。原由省环保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局审核后报省审批。

六、关于科技、教育、广电、文化、体育等管理权限

76.科研攻关、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77.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火炬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78.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79.自然科学基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和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80.技术合同登记、国家秘密项目、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鉴定,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81.星火计划项目、科技扶贫项目、农业专家大院、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82.省教育厅印发各省辖市教育局、涉及县(市、区)的文件,直接印发试点县教育局。

83.试点县教育局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项目、资金等。

84.省教育厅在安排项目、资金以及受援项目时,对试点县给予倾斜。

85.职业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由省辖市教育局负责审批的普通初中的设置、高中(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招生计划、出县教师调动等,由试点县教育局负责审批。

86.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87.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88.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筑或进行爆破等作业,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89.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调拨、交换馆藏二级、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0.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1.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或报批。

92.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或报批。

9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5.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6.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7.现行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审核、审批及频率执照核发事项,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和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审批”6项管理权限中,涉及由县级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或审核的,一律由试点县广播电视局直接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上报。

98.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现由省辖市广播电视局行使的审批管理权限,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由省辖市通

过行政委托或授权等办法,下放到试点县广播电视局负责行使。

99.试点县体育局直接向省体育局上报请示事项。

100.将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许可下放到试点县体育局。

101.竞技体育类运动员注册、招选,初级教练员的职称审定,二、三级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审批、注册,武术学校、普通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批,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和咨询,经营性武术组织的管理,水上体育项目的审批,试点县体育局直接办理。

102.省体育局有关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七、关于审计、财政、税务管理权限

103.在审计计划管理方面,对省审计厅授权项目,试点县审计局直接向省审计厅提出申请。省审计厅研究同意后,直接向试点县审计局下发授权审计通知书。

104.在审计专项经费安排方面,试点县审计局直接向省审计厅提出申请,按现行有关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105.增加试点县审计局为审计信息直报点。同时,省审计厅审计信息资料增发试点县审计局。

106.省审计厅发往各市审计局的文件,增发试点县审计局。

107.继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不断深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农业综合开发及农业项目,由试点县财政局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108.试点县地税部门受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各税减免审批事项,未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09.试点县地税部门受理的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未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10.试点县地税部门受理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未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1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不得下放至县(市、区)管理的税务办理事项外,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原则上享有与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相同的管理权限。

112.对于下列税务办理事项,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1)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属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2)内资企业申请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属于军工企业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或呈报。

(3)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税前扣除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年度税前扣除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4)纳税人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条件,申请享受的其他减税、免税事项,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

113.对于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后新增的税务办理事项,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要求,实行集体审核制度,原则上不得简化审批环节。

八、关于人口计生、卫生、劳动保障、公安、民政管理权限

114.省里已要求省辖市减少对县级考核次数,对省已考核的样本点不再考核,实行数据共享。试点县考核结果除作为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价依据外,同时纳入省辖市总体考核。

115.试点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审批由省辖市审批,改为试点县自行审批。

116.将试点县卫生局纳入省辖市卫生局发文范围,包括文件、资料、信息等。

117.试点县卫生局直接向省卫生厅申报有关卫生项目,在县级医疗救治能力建设、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建设、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公共卫生项目等资金分配方面,优先将试点县纳入项目实施范围,省直接指导管理试点县的项目工作。在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方面享有省辖市卫生局的管理权限。

118.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省直管县的管理权限,经审核,具备条件的试点县依法享有,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省直管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119.省劳动保障厅发送省辖市劳动保障局的各类文件、工作通讯、信息,除有特殊规定外,均发送到试点县劳动保障局;要求上报的有关材料,试点县劳动保障局直接报省劳动保障厅。

120.试点县劳动保障局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劳动保障专项资金、重点工程项目。国家和省级各项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除实行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资金外),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121.驻地省属单位职介机构资格认定、驻地省属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下放至试点县劳动保障局。

122.试点县劳动保障局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业务工作试点。

123.省辖市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负责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批并签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的权限下放到试点县公安机关。试点县公安机关设有网络监察机构的,由其负责;试点县公安机关未设置网络监察机构的,由该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

12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由试点县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

125.收取两万元以上取保候审保证金,由试点县公安机关审批。

126.评定残疾等级,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报省民政厅审批。

127.申报确认省一级光荣院的,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报省民政厅审批。

128.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经试点县民政局、商务局审核后,联合报省民政厅、商务厅审批。

129.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由试点县民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民政、税务部门提出兴办申请。

130.城镇退役士兵(不含转业士官)安置资格的审核,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131.福利院和乡镇敬老院改扩建补助资金等涉及民政方面的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九、关于工商、统计、物价、质监管理权限

132.取消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的规定,实行试点县登记、监管。

133.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委托属地工商所办理。

134.将《安徽统计信息》及一些重点统计分析资料的发送范围,扩大到试点县主要负责人,并增加试点县统计局为统计信息直报点。试点县享受与省辖市同等权限,直接向省统计局报送各类统计分析和信息资料。

135.向市级统计部门印发的各类文件和指导工作的各类意见等,均发送到试点县。

136.将《安徽省定价目录》中规定的省辖市享有的价格管理权限,全部授予试点县。对现行须由省辖市审批或管理的事项,均由试点县自行审批、管理;对需经省辖市审核、报省审批的事项,均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对必须经省辖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委托或授权等办法,下放到试点县办理。

137.省物价局向省辖市物价部门部署工作、发放文件等,同时扩大到试点县物价部门。试点县物价部门在政策请示,上报信息时,直接向省物价局上报。

138.行政相对人不服试点县质监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可直接向省质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39.对按规定需向省辖市质监局报请审理、审核、报告的行政案件,试点县质监局自行审理决定;对按规定需逐级上报省质监局审理、审核批准、报告的行政案件,试点县质监局直接上报省质监局。

140.各季度监督抽查计划和省级监督抽查申请,由试点县质监局直接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对其监督抽查计划直接审批,省级监督抽查安排直接到试点县。

141.免检产品、名牌产品、质量奖等国家、省评优奖,由试点县质监局直接向省质监局推荐。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例7

(一)、认真做好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审查工作

一年来,我们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统领全市国民经济计划的审查监督,夯实基础工作,提高年度国民经济计划运行审查的质量。今年8月,我们组织部分人大常委到发改委听取了20__年上半年计划执行、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和争资金跑项目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为县人大常委会听取20__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供了如实的参考资料。

(二)、不断强化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

在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中,财经工委紧紧围绕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常委会的总体要求,突出审点,完善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对财政审查监督的质量。

1、做好对20__年度县财政决算和民政局部门决算的审查。为了做好决算的审查工作,在常委会召开前,财经工委根据县审计局关于20__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的报告和县财政局关于20__年度县本级财政决算的报告,严格按照《监督法》、《预算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审查。一是根据当年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审查了决算草案,及其决算报告的合法性;二是根据审计报告,审查了决算的真实性。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于12月上旬对20__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了专项检查。三是对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非税资金收支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四是加强细化到"目"的部门预算审查。我们把了解掌握的部门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使编制的部门预算更加符合实际。

2、加强对部门预算编制的监督。为了认真做好对20__年度县本级部门预算编制的监督工作,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我工委积极参与、介入到部门预算编制的各个环节,掌握第一手资料。在部门预算草案初审中,我工委多次听取计划和财政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通过召开部门座谈会等方式互相交换意见,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县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了各项计划和预算指标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加大了对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力度。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县财政大幅增长。为了使财政增收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安排,我工委注重了对财政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多次到财政部门查资料、对数据,分析调整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我委对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初步审查建议得到了财政部门的采纳与吸收,在常委会上也得到了组成人员的认可。

(三)、围绕常委会的安排,做好对口部门的工作监督

一是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工委在今年的工作中,把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和分配使用情况作为今年监督管理调研的重点。组织调研组采取听汇报,电视台公告、开座谈、走访部门、实地察看等方式,对我县规定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情况,经济适用廉租房住房选址、开工、套型面积、数量情况、最高限价、销售情况、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等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调研。取得了较好的实效。二是积极配合上级人大部门在我县开展了安全生产工作视察、经济运行情况调研等专项工作。

(四)、组织开展了对《统计法》的执法检查工作

按照省人大财经委的安排和县人大常委会今年执法检查计划,我工委在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领导下,于7月中旬至下旬组织开展了对全县40余个乡镇和单位的《统计法》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此次执法检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各单位的《统计法》意识。

(五)、积极做好各项联系工作

今年,我工委委加强了与所联系县直单位的沟通,了解他们的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其依法行政,积极为发展县域经济服务。同时经常深入基层了解代表和群众的心声,并及时反馈给政府的有关部门。加强了与抚州市人大财经委的联系,积极做好配合执法检查等有关工作。

过去的一年,财经委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如在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还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主动克服,加以改进。新的一年,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形式和途径,进一步开创我县人大财经工作的新局面。

二、20__年工作要点

一、加强计划审查监督工作

1、做好我县20__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20__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工作,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查报告。

2、做好对代表大会有关计划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工作。

3、

做好20__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工作。二、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1、做好20__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工作。

2、做好20__年度县级决算的初审工作。

3、组织好20__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

4、做好对20__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的督查工作。

三、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1、配合省、市人大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例8

(三)经县政府同意,由政府融资平台从金融机构组织或其他机构(单位)借贷、或资本市场募集的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政府性投资的资金。

二、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报

(一)申报原则。

1.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2.必须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3.必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县本级投资项目由县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镇(区)级投资项目由镇(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

2.申报时间。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申报为每年年底之前,逾期不申报的不得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

3.申报范围。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报的范围包括:

(1)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基础性项目;

(2)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

(3)农林水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4)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5)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电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6)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7)政府机关建设项目;

(8)其他需要政府投资、审批的项目。

4.申报内容。申报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法人单位;

(2)项目概况(重点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主要建设内容;

(4)项目计划总投资;

(5)资金来源有效证明(财政预算安排、上级专项补助政策依据、经财政部门审定的融资计划);

(6)建设周期。

三、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审定工作

每年9月份起,县各主管部门及各镇(区)向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县发改委)申报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等主管部门依据县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县财力状况等,按照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分为新建、续建(含改扩建)和拟建三大类,进行综合评审后,向县政府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予以下达。

四、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与管理

(一)经县政府审定的政府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是安排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主要依据。计划一经下达,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更改。计划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因素,确需调整政府性项目投资计划的,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

(二)项目年度计划是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县发改委不得启动项目审批程序。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实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审批程序。未经县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县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环评。

(四)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投资控制管理,严格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未纳入年度政府性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县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和项目建设资金。

(五)县发改委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等综合性工作。

(六)县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做好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付,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七)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主管部门(领办单位)要认真履行项目计划申报程序,按照县政府审定意见认真做好项目审批、资金筹集、投资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八)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资金使用、成本控制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例9

1总体规划:探矿权人取得探矿证后需要进行地质详查或勘探,取得勘探成果并完成储量核实报告,报告中获得的资源量通过评审备案后向当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汇交地质资料、填报查明储量登记书等工作。如果一个矿区分为多个勘查区并由不同探矿权人持有探矿证,需要由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勘探结果将矿区开发列入国家规划,并委托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如果矿区各勘查区为同一探矿权人,也可以由政府授权矿业权人委托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由当地政府组织专家评审并按资源量、规划生产能力等的不同报国家或地方发改委批复,根据批复编制总体规划的环境评价报告并履行申报、评审、批复手续。2矿业权设置:矿区总体规划完成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委托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批复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批复前所设立的探、采矿权必须根据批复备案结果进行统一整合和调整。3路条:矿业权人根据批复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规划就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煤炭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可以开展前期工作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咨询,国家发改委将依据有关规定出具复函(煤矿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路条”,复函取得标志着煤矿项目开发建设取得了国家发改委的认可。4核准: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具的前期工作复函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初步设计和编制其他支持性文件的依据,也是项目核准的最基础报告。项目核准所需要的支持性文件除符合产业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环境评价批复和前期工作复函4个基本条件外,主要有: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环境评价报告批复、安全预评价报告批复、水资源论证方案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证明、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批复、当地军事部门意见、当地文物部门意见、土地复垦方案批复、建设用地预审批复、节能评估报告评审意见及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意见等15个支持性文件;还需要与有关单位签定取水许可批复、用电协议、煤炭销售协议、煤炭运输协议、项目贷款协议共5个协议,全部完成后国家发改委将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予以核准。项目核准是矿业权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必要条件。1开发利用方案。项目核准后,矿业权人应当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期限内及时申办采矿许可证。首先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编制矿区开发利用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委托评审后作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核心文件。2其他支持性文件:其他需要办理或上报的支持性文件有:采矿权申请登记书、营业执照、资金技术证明材料、环境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批意见、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批复意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核查测量单位资质证书等12个文件。3所需图纸:主要是以矿区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申请矿区范围图,划定矿区范围与储量评审备案范围二者叠合图,申请采矿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储量评审范围三者叠合图等3种图纸,完成后与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书按国土资源部统一的电子报盘格式制作成电子光盘一并报国土资源部申办采矿许可证。1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煤矿项目核准后在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同时可依据核准文件和开发利用方案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委托编制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初步设计是煤矿机电设备定货、建设征地、工程建设的基础性文件,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的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是为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安装单个项目编制的作业依据。安全专篇是对煤矿主要灾害的防止措施及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设计,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予以体现出来,与矿建、土建工程和设备采购、安装同时进行。初步设计完成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省级发改委会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安全专篇完成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2征地:在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编制的同时办理煤矿项目征地手续,一般要求在批复的土地预审范围内按规定征用,根据原土地用途、面积、归属不同,征地的批准权限也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3开工备案及工程建设:在完成以上工作后,煤矿建设项目就具备了开工条件。建设单位需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征地批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安全许可证和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施工措施、拟开工日期等分别向省级发改委、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告知备案并取得回执,就可进行工程建设。煤矿工程建设一般分为工程建设准备、矿建工程、土建工程、设备定货与安装4部分。工程建设准备主要是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临时建筑、现场“四通一平”等;矿建工程根据开采方式不同一般会分期进行,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一般随矿建工程进度展开。4竣工验收与投产。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联合试运转,结束后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卫生、消防设施、档案管理等专项验收和认证,取得全部单项认证后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或核准层级报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组织验收,通过后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正式投入生产。5其他证照。煤矿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必须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煤矿(矿井为单位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必须具备基本条件并通过学习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特殊工种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作业。

在煤炭项目前期工作中,由于国家或地方不同部门管理职责和政策的交叉、国家与地方政府在管理过程中技术参数要求的不同、中介机构业务质量和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导致的前期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不仅造成大量重复性工作,给国家和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带来了麻烦,也延缓了项目审批进度,间接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1存在问题。矿业权人取得勘查区探矿权一般是在预查或普查基础上取得的,政府委托中介机构对勘查区矿业权评估后确定矿业权价款并备案,矿业权人根据评估结果缴纳矿业权价款后开展地质详查或勘探工作。在一个矿区内(特别是国家大型规划区可能设置多个勘查区,这些勘查区是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非煤项目建设的需要配置的资源,一个矿区内的矿业权人一般不是一个企业或个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原[2004]891号明确由各级政府在“经过备案的普查煤炭储量和必要的详查基础上”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而《煤、泥炭勘查规范》中详查的任务是“为总体发展规划提供地质依据”,政府根据完成的总体规划重新进行矿业权设置。由于总体规划的煤矿(矿井范围与规划前勘查区范围的不同,导致矿业权设置的范围与原勘查区范围的不一致,原勘查区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的权益有可能因矿业权的重新设置而产生纠纷。2处理建议:①在矿区总体规划批复、矿业权设置方案之前,矿区内勘查区探矿权由国家统一掌握,只有完成矿业权设置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向其他人授予矿业权,矿业权人按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缴纳价款后开展下一步的详查和勘探工作,可有效防止勘查区与矿业权设置面积、储量变化造成矿业权人之间的纠纷。②在已授予矿业权之后进行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设计单位应特别注意各矿业权人占有储量的变化情况,通过面积或资源量互补确保原勘查区矿业权人占有储量不至减少,由各级政府出面协调因矿业权设置造成储量区块的变动,避免纠纷。1存在问题。由于矿业权人注册项目公司的时间滞后,一些支持性文件的中建设单位的名称不一致,在申报项目核准或办理采矿手续录入系统过程中系统不接受,造成工作无法继续,可能还需要办理名称变更手续,造成工作延误。2处理建议。矿业权人在获得矿业权之前首先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全部前期工作及各种支持性文件的委托与批复,保证所有批复文件中建设单位名称的统一。1存在问题。由于项目核准是申办采矿证的前置性文件,核准所需的储量核实、评审备案证明及查明储量登记书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提供支持,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属内蕴经济资源量,如查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为331级。而项目核准的前提是必须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通过,可研评审通过后储量级别应当是经济基础储量,如查明的经济基础储量应为111级。同时,由于批复的矿区划定范围与储量核实范围有时由于坐标系统不一致,在转换过程中可能产生差异,也会影响采矿权申请。2处理建议。如果批复的矿区范围与原储量核实报告的范围完全一致可不重新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差异不大时可作储量分割说明并报原储量评审备案单位重新评审备案即可。但差异到底有多大时需要重新编制核实报告无法界定,所以如果出现差异并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后建议尽快委托重新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申报评审后到国土部门备案,防止影响前期工作进程。1存在问题:随着近几年煤炭项目开发步伐加快,相应的为煤炭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也日趋增多,其中不可避免的有些业务水平低、人员素质差的咨询机构,报告的编制质量不高,对申报、评审及批复的程序不清楚,影响工作进程。由于商业信誉在缺失,在费用支付方面存在问题:一般建设单位与咨询机构签定的合同中,费用支付都是分两次,合同签订和通过评审各付50%,但中介机构要求在评审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就付清全部费用,建设单位担心全部付清后咨询单位修改工作迟缓影响进度,希望在取得正式的评审意见书后再付清余款;咨询单位也担心取得正式评审意见书后尾款很难追回,双方在费用支付方式上存在分歧。2解决建议:大量前期工作实践证明,重要报告及文件的编制应尽可能选择实力强、高资质的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通过招标程序确定是最好的方式。一般支持性文件多数是通过比价选择咨询单位的,建议在合同中注明,取得评审意见书作为支付余款的证明,但咨询单位应将取得的评审意见书电子版传给建设单位作为付款证明,由建设单位携尾款当面取回评审意见书原件,双方都不会为费用与修改问题担心。总之,在煤炭项目开发建设的前期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程序不明确、业务范围界定不清造成的迟缓或返工,只能在工作中通过解读政策、向审批部门咨询来解决。

本文作者:张进宁工作单位:内蒙古吉林郭勒二号露天煤矿有限公司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例10

开发区财政总预算由财政局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科学合理,综合平衡”的原则进行编制。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管委会确定的定额标准、开支范围,认真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人员发生变动等因素,需追加调整预算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经财政局审核,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作相应调整。财政预算按照《预算法》规定,严格实行指标管理。

(二)财政预算执行

1、经批准的财政总预算由财政局具体负责执行。其中:农业水利、计划生育、民政社保、村干部报酬等专项支出预算,由社会事业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2、经批准的部门预算由各部门(单位)负责执行。按照国库集中收支制度改革要求,部门(单位)每月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局批准。具体使用时由各部门(单位)经办人签字、负责人审批后,到国库收付中心办理拨付。部门预算年度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3、开发区招商经费,由招商局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国库收付中心办理拨付。开发区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由党群工作部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国库收付中心办理拨付。管委会的会议、接待、考察等其他专项经费,由经办人签字、党政办审核,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国库收付中心办理拨付。每月底,财政局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各部门(单位)并上报管委会领导审阅。年底,财政局向管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二、开发建设资金管理

(一)管理范围

开发区下属各投资开发建设单位,即: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开隆投资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开泰投资有限公司、市财盛土地储备开发有限公司、市财盛土地储备中心、经济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联合担保有限公司等单位,全部纳入开发区建设资金管理范围,由财政局统一核算。市新城东投资有限公司仍由社会事业局管理,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监管。

(二)建设项目预算编制

1、年度计划项目。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年度开发建设性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园林绿化、征地或收购、拆迁安置、规划设计、评估评审等方面,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预算,按照实际情况排全、排细、排实,预算编制到具体每个项目;由财政局在各部门申报基础上,对建设项目进行汇总,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严格实施。

2、年度追加项目。年度没有计划但根据实际情况必须实施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作为增补项目列入当年追加预算项目管理。

(三)建设项目资金审批

1、建设工程项目。

分期付款的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前,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款拨付申请,填写“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付款申请表”,并提供工程建设合同书等有关资料,送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由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及工程进度进行核对,填写“付款审批单”;经职能部门领导审核,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复审;经财政局复核,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由财政局办理拨付。

竣工决算审核的项目,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工程决算审核报告”、审计局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核意见书”、档案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档案接收证明”(100万元以上项目)。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根据决算情况安排付款,审批手续同上。

在开发区范围内施工的单位,必须提供开发区地税发票方能结算工程款。

2、其他项目。

除上述建设工程项目外,开发区的征地、拆迁、安置、规划、评估和财务业务费用等其他项目经费支出,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复审,由财政局复核,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由财政局办理拨付。

(四)其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