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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命通知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0 15:05:00

人事任命通知

人事任命通知例1

兹任命:________先生兼任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市场营销总监;并负责监督督促和推广________在全国的售前、售中、售后等服务工作。

以上任命书自20___年____月____日日起即开始执行。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人事任命通知2为适应公司经营战略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决定对刘利明同志进行人事任命,具体人事任命公布如下:

______,原公司市场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国内营销中心各项管理事务,在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的领导下,执行及监督该部门各项日常事务。

以上任命决定自本通知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________有限公司

20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人事任命通知3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部分人事任免调整如下:

任命______女士为总经理助理,免去______女士______分公司总经理职务。

任命______先生为______分公司总经理,免去______先生________部门经理职务。

以上任免调整自通知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人事任命通知4根据公司发展需要,20____年公司组织架构有所调整,同时相关部门管理者角色也有所变化。为更好衔接各级管理工作,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新的人事任命,具体如下:

任命_______为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全面负责公司人力资源规划、人员招聘配置、培训开发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协调行政管理事务,执行并监督好总经理安排的各项任务。

任命_______为公司运营总监,负责公司网站运营管理、制订网站运营标准,实时开展网站战略决策监控和网站运营计划监控,协调运营团队整体工作,执行并监督好总经理安排的各项任务。

任命_______为公司运维总监,全面负责技术部门整体工作协调和人员分工调配,主要负责网站运维服务和广告设计任务的分派部署。

任命_______为公司产品总监,全面负责产品开发、设计、测试等工作,以及技术部日常管理事务。

任命_______为公司财务主管,主要负责公司各类财务报表的审核、审查工作,保障财务会计事务正常有序合理的开展,有效指导出纳等基础会计工作,行使主办会计职能。

以上人员任命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隶属于总经理管理团队,协助总经理和销售总监开展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人事任命通知5根据集团战略发展需要,经董事会研究决定:

任命____同志为____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_______有限公司全面工作。

任命____同志为____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和主抓_______生产技术工作。

任命____志为____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和主抓________生产管理工作。

以上人员任命自通知下发之日起生效,有与本文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人事任命通知例2

一、作为正当化事由的个别性命令

在国外,命令行为被刑法明确规定为正当化行为。例如,《日本刑法》第35条规定:“依照法令或正当业务所实施的行为,不予处罚。”在我国,虽然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也通常将其视为正当化行为。(例如,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教材就将其列为“其他排除犯罪”。)就行政犯罪的认定而言,有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即违法的行政命令能否成为正当化事由。

行政命令在我国不同类型的行政犯罪构成中有不同的体现,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犯罪的主体为行政相对人,刑法明文规定“拒绝执行行政命令”为其构成要素。例如,刑法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关于改正措施的通知”这一“拒绝执行行政命令”的行为,同时还是消防责任事故罪成立的必备构成要素。类似的犯罪还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等等。另一类犯罪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拒绝执行行政命令”为其构成要素,但由于这类犯罪都是由于行政主体违法行政导致的,因此,当行政主体的该违法行政是由于执行上级命令时,能否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由于这两种类型在面对“违法的行政命令能否成为犯罪阻却事由”这一问题时涉及不同的问题,因此本文将二者予以分开讨论。

1.在“拒绝执行行政命令”为其构成要素的犯罪中,行政相对人能否拒绝执行违法的行政命令?由此导致法定的危害后果时,能否阻却刑事责任?例如,根据前述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前提下,认为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的改正措施违法,从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能否阻却刑事责任?笔者以为,如果行为人本身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消防监督机构进而发给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其改正的,不论该《改正通知书》内容是否存在瑕疵,也不论该《改正通知书》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行政相对人都必须遵守,这是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内在要求。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不能以行政行为存在程序上或内容上的瑕疵为由拒绝执行。如果因拒绝执行而导致法定危害后果的,不能阻却行政相对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味地盲从。如果行政相对人本身不存在违法行为,而消防监督机构提出违法的改正建议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不同的意见,即使执行该违法建议造成法定危害后果的,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同样,根据我国刑法第288条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规定,以及第343条第1款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行为人构成犯罪都是以其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的,因此,“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或者“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不管该行政命令是否违法,行为人都要执行,改正其违法行为。否则,因不改正造成法定危害后果的,不能以行政命令违法为由阻却其刑事责任。

2.当上级命令违法时,行政主体能否以执行上级命令为由,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既要遵守法律,又要服从上级的命令。因此,依法行政与服从命令通常被认为是公务人员的两种基本义务。在现代法治国家,这两项基本义务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因为上级命令的作出也不得违反法律,这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但是,等级制度的存在,使得命令的者与执行者产生分离,于是产生了这样一个矛盾:当上级命令违反法律时,执行人员是依法办事还是依照命令办事?换言之,因执行违法命令而构成犯罪时,公务人员能否以“上级命令”为理由来免责。

各国通常将执行合法的上级命令作为行为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我国刑法没有对“法令行为”作出明文规定,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从更深层面上讲,“公务人员能否执行违法命令”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执行命令”与“遵守法律”两项基本义务的关系问题。一方面,“行政命令”是行政权力的具体体现,而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只不过是受(立法机关)委托的权力。因此,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授予的范围为界。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社会关系非常复杂,法律的滞后性使其无力适应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而行政命令的快速、高效特点则恰恰弥补了法律的不足。可见,法律为行政命令设定了边界,而行政命令弥补了法律的不足。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允许行政机关根据法的一般原则或按公益需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当时、当地实际情况对法律内容进行细化〔4〕,成为世界各国处理二者关系的通行做法。

正因为如此,对于“公务人员能否执行违法命令”以及“因执行违法命令而构成犯罪时,公务人员能否以‘上级命令’为理由来免责”这类问题,各国立法没有简单地给予肯定或者否定,而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区分。例如,1994年法国新刑法典规定:“完成合法当局指挥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此种行为明显非法者,不在此限。”而泰国刑法典第70条则将其分为三个层次:对执行合法命令的行为一律不予刑事评价;上级命令在客观上违法,但执行者在主观上阻却责任的,不予刑事处罚;执行者明知命令是违法的而予执行,应当负刑事责任。〔5〕我国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上述各国的立法规定中不难看出,各国法律实际上已经赋予了公务人员对于上级命令的审查义务(权利)。关于下级公务员对上级命令是否具有违法性审查义务,理论界大致存在“绝对服从说”,“绝对不服从说”,“形式审查说”,“实质审查说”,“形式违法审查兼明显重大违法审查说”,“意见陈述说”等6种不同的见解。〔6〕而我国《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可以视为第5、6种学说的综合。〔7〕笔者赞同我国《公务员法》第54条的现行立法,认为下级公务员对上级命令的审查范围,不仅包括形式,也应包括实质内容。但至于在多大程度上进行审查,则尚属一项难题。大多数国家主张对于明显违法的上级命令,下级人员执行的,不完全阻却刑事责任。但也有国家刑法典(如泰国)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性。这便涉及“明知”违法与“明显”违法的关系。由于“明知”违法与“明显”违法的范围不完全一致,因而有必要分3种情况进行讨论:(1)命令本身违法不“明显”,但行为人“明知”命令违法;(2)命令本身“明显”违法,但行为人不“明知”命令违法;(3)命令本身“明显”违法,且行为人也“明知”命令违法。第(3)种情况下,公务人员执行命令的,不阻却刑事责任。对此,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刑法和刑法理论均予以承认。但对于第(1)和第(2)种情况下,公务人员执行命令的,是否阻却刑事责任,则值得讨论的。

笔者认为,第(1)种情况下,公务人员执行违法命令的,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命令本身违法不“明显”,即意味着行政命令本身涉嫌违反民法或者行政法,而不是违反刑法。这时,公务人员面临着是否服从涉嫌轻微违法命令的冲突。而在这种冲突中,“公务员和军人在涉及轻微违法时在服从方面的利益,优先于在避免不法方面的利益”,而“服从义务优先的可能的理由,是与促使立法者在轻微领域中,的确部分地承认违法命令也具有约束力的理由一样”。〔8〕也就是说,对于涉嫌轻微违法的事项,为了使保障公众利益的行政命令的贯彻不致受到阻碍,轻微违法的命令对下属同样具有约束力。因此,“服从义务优先”是有必要的。这种情况下,由于命令本身违法的轻微性,决定了公务人员虽然“明知”命令违法而执行的,仍然不构成犯罪。对于第(2)种情况,命令本身“明显”违法,即意味着命令本身的违法性比较严重,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犯罪。但由于行为人不“明知”命令违法,因而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公务人员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至于是否构成过失犯罪,则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因存在重大过失,能预见到命令的违法性而没有预见的,应当承担过失责任;反之,如果没有预见的可能性,则不承担刑事责任。值得研究的是,上级命令不具有明显违法性,但下级人员执行时会带来过失犯罪的危险时,下级人员能否以上级命令违法作为犯罪阻却事由。

二、作为正当化事由的一般性命令

本部分内容涉及的问题是:(1)抽象的行政命令与法律不一致时,行政人员以此为由拒绝执行,是否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人员因执行违法命令涉嫌犯罪时,司法机关能否判定抽象的行政命令不具有法律效力,直接认定行政人员构成犯罪。

人事任命通知例3

一、条件责任原则的发展历史及其理论基础

条件责任是指执行上级命令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但是如果下级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命令是违法的,或者命令是明显违法的,那么下级不能以执行上级命令为由而主张免责的抗辩。条件责任的含义包含两层,一方面,执行上级命令可以作为下级免除由于执行上级命令而产生的违法的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另一方面,在下级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级命令违法或者明显违法时,不能以执行上级命令为由而主张免责。条件责任原则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理念支撑。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最大不同在于其任务和目的的特定性。与平民社会不同,会的存在目的在于通过实施作战行为,取得战争的胜利,并最终服务于国家的政治利益。而战争胜利与否的关键则在于指挥官决策的正确与否以及这种决策能否顺利地被贯彻实施,因此,会必须要有一套比平民社会更加严厉的纪律体系来加以保障,“令行禁止”是最简洁也是最直接的纪律要求,而这其中,下级服从上级的命令是首当其冲的纪律规范。

正是由于军队社会的特殊性,在条件责任原则中,一般认为执行上级命令可以作为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但是,随着文明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战争受难者和受损财产的关注程度逐渐提高,如果将执行上级命令作为完全的辩护理由排除责任的承担,则会造成对于下级实施的违法行为只能追溯到命令的最高统帅甚至国家元首的情形,而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能实施的。同时,士兵个人作为有独立思想的个体,对于上级的命令具有区分正确与否的能力。正是基于以上理由,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了两项排除规则,即下级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命令是违法的或者明显违法的情况下,不能以执行上级命令为由免责。条件责任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与完善的过程。19世纪下半叶,一些国家通过国内法追究某些情况下执行上级命令的下级责任。例如,在1872年德国《军法典》第47条规定:“如果士兵执行命令的行为触犯了刑律,那么该命令的上级单独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服从该命令的士兵在(a)其行为超越命令的范围,或者(b)知道上级命令涉及的行为构成普通犯罪或者军事犯罪时,将与上级一起承担共犯的刑事责任。”

在国际判例当中,条件责任原则最早是在1915年奥匈帝国的一个军事法庭的审判中被提出。法庭在判决中指出,下级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不仅明显触犯了刑法,而且也与文明社会的战争习惯相悖时,就不能免除下级的刑事责任。一战之后的莱比锡审判巩固了条件责任原则,其中最著名的是DoverCastile案和LlandoveryCastle案。“DoverCastle”是一艘医用船,被用来从马耳他运送伤病人员到直布罗陀。德国海军上尉KarlNeumann下令用鱼雷攻击该船,并导致船上的6名船员遇难。KarlNeu-mann之所以下命令,是因为其上级告诉他该船已被敌军征用,并用于军事目的,是一条战船。莱比锡法庭根据其德国的国内法,认为下级应当执行上级长官的所有命令,因此判决Neumann无罪。

LlandoveryCastle一案的情况与DoverCastle案有所不同。在LlandoveryCastle案中,法官认为,当一个人在执行上级命令时,如果知道该命令违反了普通法或者军事法,那么其就应当承担责任。军队下属没有义务质疑其上级的命令,他们可以信赖上级命令的合法性。但是,如果该命令对于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人来说,已经毫无疑问地违法了法律,那么,这种对于上级命令的合法性的信赖就不存在了。在该情况下,下属如果还执行违法的命令,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同一个法庭在相同性质问题的两个案子中的结论就正好相反。

人事任命通知例4

二、实行提请任命人员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权的行使得到了市委的重视和支持,凡重大任免事项都提前向常委会党组通报,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于重要的人事任命事项,市委组织部门都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组织提请任命人员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介绍提请任命人员的有关情况,并由提请任命人员向会议作表态发言,让常委会组成人员投上一张“明白”票。本届常委会在任命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时,在常委会审议前,被提请任命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逐个“亮相”,并进行任前表态发言。这一制度的实行,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提请任命人员识其人、听其言,增强了提请任命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提高了人事任免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三、对拟提请任命人员实行任前公示。为了提高人事任命工作的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人事任命工作的监督,20****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任法律职务的审判和检察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办法》。《办法》对任前公示的对象、内容、方式进行了规定,要求提请单位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受理公示期间的群众举报,并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办法》实施后,市法检两院严格落实《办法》规定,对每次拟提请提职任命的人员都进行了公示。今年,市法院拟提职任命人员在公示过程中,收到了两位公民的举报。市法院违法审判审查委员会针对举报的问题进行了查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了查证情况。主任会议要求,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这项任命案时,市法院要将公民举报的查证情况向会议作出说明。

四、对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实行就职宣誓。实行就职宣誓可以增强公职人员对所从事工作的神圣感,强化被任命人员对于宪法和法律以及民意的敬畏之心,增强其国家观念、法治观念,以及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种做法在我国内地还是一种尝试,作为完善人事任命程序的一项探索,市人大常委在20****年工作要点中提出,在任命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时实行就职宣誓,并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逐步适用于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宣誓就职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只有保证其规范性,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别是将其确定为常委会人事任命工作的一项制度,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在准备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向兄弟市人大常委会“取经”,同时参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国外的做法,结合郑州市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就职宣誓的决定(草案)》和相关的誓词。经过主任会议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决定(草案)》由本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使宣誓就职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常委会根据这一《决定》对任命的新一届政府组成30名人员举行了就职宣誓仪式,并将在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对所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实行就职宣誓。

五、监督事与监督人相结合,强化监督效果。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但是,在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过多地停留在就事论事上,这种“对事不对人”的做法容易造成人大监督工作的浅尝辄止,不能从根本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针对这个问题,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实践中,注意把对事的监督(听取工作汇报和开展执法检查)和对人的监督(述职评议)结合起来,提高和保证了监督效果。1999年前后,郑州市连续发生多起抢劫银行等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数起大案迟迟不能侦破,人民群众对此十分关注。为了加强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大要案侦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的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000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我市社会治安及大要案侦破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作出了《关于加强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大要案侦破工作的决议》。20****年,市人大常委会确定市公安局局长为年度述职并接受评议人,对其任职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评议。在两年的时间内,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分别对市公安局及其负责人开展了工作监督和任职监督,将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结合起来。实践证明,这种结合提高和保证了监督效果。此后不长时间内,几起大要案相继被侦破,社会治安的严峻状况得以扭转,极大地震慑了犯罪行为,鼓舞了民心。人民群众说,再难的事,人大一抓就不难了。

六、完善述职评议办法,提高述职评议效果。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开展述职评议活动,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任后监督的重要措施。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总结以往开展述职评议的经验,参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述职评议办法,修订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办法》。新《办法》改变了以往由主任会议确定述职评议人的做法,由主任会议向常委会会议提出述职评议建议人选,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最终人选,赋予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的选择权。将对述职人的表决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次,述职人称职票达不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责令其辞职或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新《办法》增强了述职评议的规范性、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了述职评议的效果。今年,由于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刚被任命,我们将重点对两院工作人员开展述职评议,并将述职人的范围扩展到两院副职领导人员。

七、依法行使撤职权。撤职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享有的与任命权相对应的一项权力。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违背了法律或职业道德,已经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共权力滥用的情况下,授予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就要及时行使撤职权,防止权力滥用,保证公共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公益性。1999年10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提请,依法作出决定,撤销了吉某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2000年9月,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提请,依法作出决定,撤销了王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依法行使撤职权,发挥了人事监督作用,促进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近年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完善人事任免工作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丰富了人大工作的实践,提高了人大权威,增强了人事监督的实效,深化了社会和人民群众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理解和认同。特别是今年对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实行就职宣誓,由于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筹划周到,组织严密,新闻宣传早策划、早准备、早介入,使这一活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郑州日报》等市属新闻媒体和新华社河南分社、都市频道都进行了密集报道,先后发了200多条新闻消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总结这些年的探索过程,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第一、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行使任免权的关系。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行使任免权的关系,也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在行使任免权时,常委会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干部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凡是人事任免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都及时向市委报告;同时,通过不断完善人事任免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正确处理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关系,保证常委的意图通过法律程序转变为国家的意志。实践证明,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只有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行使任免权的关系,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实现党对国家的组织领导,这是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

人事任命通知例5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5-0150-03

“生命教育”就是通过与生命相关知识的传授,让学生正确把握生命价值,走出生命的误区,掌握解决人生困境的基本方法,引导学生建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获得生命发展的正确方向。生命教育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种教育在海外已经普遍开展,我国的中小学正在着手将生命教育设置为制度化的课程。但高校的系统化生命教育目前仍然是一个盲区。近些年来,高校校园暴力事件、大学生漠视生命、残害生命的事件频频显现在媒体上,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强烈反响。这些事件发生的直接导火线各有不同,但事件的引发根源是共同的,即这些事件的当事人都看不到生命的唯一性和不可逆性,漠视、轻视生命。这些事件提醒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常规的思想道德教育中,注入生命教育,让爱护生命、敬畏生命成为他们日常的思维方式,已是当前高校教育面临的一个迫切而又十分艰巨的问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为“基础”)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之一,它对高校开展系统生命教育具有独特作用。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凸显生命教育是课程本身的必然要求

200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中的规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政治、道德、法律修养,塑造和完善大学生的人格,这是“基础”课的宗旨,这一教育宗旨的实现,是建立在生命的存在和延续的基础上。如果缺少对生命的尊重,缺少对生命价值的正确领悟,何来的道德素质?何来的法律观念?何谈人格的完善?因此,“基础”课程必然包含生命教育,它应当是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出发点和终极点。

另一方面,由于“基础”的课程性质和其教学内容的特点,它对生命教育的开展和实施,具有其他学科无法替代的作用。首先就在于通过“基础”课开展生命教育,能使生命教育具有强制性。生命教育要产生作用前提是学生掌握和理解这方面的知识。“基础”课是教育部规定所有高校都必须开设的公共必修课,是所有在校大学生都要通过的一门必修课程,其学时和学分均具有强制性,因此,大学生为了完成学业,他们就必须掌握这门课的教学内容,通过这门课程的考核。如此一来,在“基础”课有机融入生命教育。就可以使得所有的在校大生通过正常的课堂教学,自觉或不自觉地掌握了与生命相关的知识和观点。其次在于是教育的系统性及隐秘性。“基础”课的教学内容与生命教育高度自然融合,生命教育不是在一节课中完成,也不是单列一个章节进行,生命教育有机地渗透于整个课程的教学过程,这样更容易渗透学生的思想而不被反感。最后在于,通过“基础”课开展的生命教育是深层次的生命教育。人的生命是自然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人生存的意义不仅在于生命的延续,更在于对他人对社会的有益。透过“基础”课的生命教育。使学生意识到生命的精神内涵,促使他们奋斗和进取,积极追求生命的社会价值,这是深层次的生命教育的显现。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生命教育的构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生命教育的构建,就是在对大学生进行人生责任、理想信念、人生价值、法律意识等教育中融入生命教育,使大学生树立珍惜生命、敬畏生命的理念,在人格上获得全面且和谐的发展。

(一)责任教育中生命教育的构建

责任是一种牵挂,人生责任的存在,是人们不能舍弃生命的最重要的外在动力。“基础”课的开篇教育就是让大学生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使命,这是本课程的教学出发点也是归宿点。在教学中应该强调学生的人生责任,让学生认识到,人的一生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人生责任是具体的丰富的,其中,生存是人生责任中最基本最核心要求。生存,是为了自己的责任,只要生存,万事才有可能;生存,也是为了对父母的责任,也正如古人云“百善孝为先”,而“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损毁,孝之始也”。生存,同样也是为了对社会的责任。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在责任教育中,还要培育学生的感恩意识。大学生在家中一直受宠,把父母、他人、社会的给予都视为理所当然,对自己来到这个世界、对父母的养育、他人的关怀没有心存感激。没有感恩意识,就较少有责任心,就很容易忽视和放弃生命。

(二)理想信念教育中生命教育的构建

生命意志是生命的一大支柱。培养学生坚强的生命意志,是理想信念教育中“生命教育”的显现。在漫长的人生实践中,每个人都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境,在人生困境里,能够坚强地活下来,与其坚强的生命意志分不开。生命意志的强弱取决于其人生理想及对理想的执着程度。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有了远大的理想,就有了精神支柱,就不会因为感觉生活的无趣而轻视、放弃生活;有了坚定的信念,则不会因为出现一点小挫折而失去生活的信心而自伤或伤人。让大学生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为了实现理想而树立坚定的信念,这正是“基础”课程重要的教学内容。

为了帮助学生确立志存高远的理想和信念,并由此形成坚强的生命意志,在理念信念教育中、不应只是讲空洞的、泛泛的理想,也不应强调社会理想而忽视个人理想。要让学生认识到社会理想与个人理想不是相互对立,而是相互促进的。任何人实现自己的理想,不可能是纯粹的个人行为,都要以社会作为载体,只能在社会所提供的客观环境中设定自身的目标。而社会理想必须是得到社会上众多个体的认可并为之奋斗才能得以实现。在正确认识社会理想与个人理想关系的基础上。引导学生把社会发展趋势与个人兴趣、特长相统一,同时把自己的理想描述为奋斗目标,并将这个目标分解为每天都能落实、都能检查的行动计划,使理想和信念不再是虚无飘渺的,而是与他们日常的生活、学习紧密相关的真实事物。

(三)人生价值观教育中生命教育的构建

人们对生命的珍惜程度,与其生命体验的快

乐与否有着直接联系。影响生命体验快乐与否的因素很多,其中最主要因素是生存价值、尊严和幸福感。当一个人在其生命实践中,体会不到自身的生存价值,感受不到尊严和幸福时,就很容易伤害和放弃生命。因此,珍惜生命,就要让人们体会到自身生存的意义,构建起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而让大学生领悟人生真谛,创造自己的人生价值,这是“基础”课程的重要教学点,也是与生命教育联系最为紧密的教学内容。

为了帮助学生造就积极的人生体验,首先让学生能够正确评价人生价值。价值是人存在的基础和依据,当个体感觉到自己的存在对他人、对社会是无用的时候,就会轻视生命。在校大学生药家鑫,2010年10月20日深夜在驾车肇事后将伤者捅死,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接受记者采访,谈到自己的成长经历时说:“我总认为我自己人生没有价值,从初中开始我就特别压抑,经常我想到自杀,我就觉得活着没有意义。”职业生活是人生体验中最长最丰富的一段,人生价值的成败感体验也就最主要集中在职业成就上。长期以来,在职业教育中,强调奉献,而奉献就是做出惊天动地的大事,这才是成就。才是有价值的人生。这样的职业成就观,使得一般的人感觉自己生存价值渺小而不重视自己的生命。因此,为了提升学生生命价值感,要让学生正确认识“贡献”,树立正确的职业成就观: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就是对社会的贡献,就是职业成就,就是有价值的人生。

其次。让学生树立正确尊严观。有尊严的生存不一定就能感到幸福,但没有尊严的生存一定没有幸福感。如何获得“尊严”?结合人的本质观教育中,在正确理解人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基础上。让学生知道为了自己的尊严,就要关注和尊重他人,既要自尊,也要尊重别人。才是真正的尊重自己。另一方面,尊严是他人对自己人格魅力出自内心的真挚赞赏,这种赞赏不是因为你有钱、有权、有势,而是来自于能力和精神。通过人际交往教育,使学生深刻理解适应社会和人际交往的原则,让他们学会兼容差异而变得豁达,最终获得自我尊重。

最后,幸福感也是人们积极生存的源泉之一。当幸福感严重地缺失时,人们就很容易抛弃生命。在越来越物质化的社会里,教育、社会、家庭强调“有用”,强调“经济”,忽视人的精神需要。人们把幸福与金钱等同起来,为此,大学生的时间和精力主要是去学习实用知识和能力,为将来的更好就业做充分的准备,较少乃至忽视了精神方面的关心和追求。这就是为什么当今大学生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但幸福感并没有成正比的上升。幸福既有物质方面的,也有精神方面的。物质条件只是幸福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一个物质贫乏的人同样能获得幸福感。为了提升学生的幸福感,通过深层次的人生价值的交流讨论,让学生学会充盈精神世界,使他们幸福的精神层面有所提高。另外,通过心理健康部分的教学,让学生学会理智地、宽容地对待人生挫折,培养其在挫折面前的坚强品格和应对挫折的能力。学会选择积极方式释放挫折带来的各种消极情绪。

人事任命通知例6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812-2485(2013)05-06-002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安徽省教育厅在单独招生试点的基础上,提出《2012年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旨在逐步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构建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提升高等职业院校服务社会发展能力。

自主招生是普通高校招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由招生学校自主命题、自主考试、自主录取,但招生过程涉及的各类工作程序必须满足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要求。因此,试卷的命题组卷组织工作必须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在招生考试的试卷命题过程中,按照命题组卷工作制度建设,命题组卷组织机构建设,命题组卷题库建设,命题组卷组织实施,命题组卷安全防范的工作项目,规范工作过程,细化工作标准,精益工作流程,确保工作质量,推进命题组卷工作“机制长效化,管理规范化,手段现代化”,为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提供考核评价制度保障。

1命题组卷工作制度建设

为确保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高职院校在《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指导下,应编制《学院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考核项目内容、考核方式和时间。依据《学院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学院自主招生考务命题工作实施细则》,形成常态工作机制。

《学院自主招生考务命题工作实施细则》是命题组开展命题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主要应涵盖以下四个主要内容。一是确定考务命题程序,明确命题阅卷组成员,确定试卷命题内容,试卷分值分配,试题类型分布,试卷审核责任,试卷印制流程,试卷密封程序。二是确定考场组织程序,明确试卷领运保管,考前准备,考试组织实施,试卷装订规格。三是确定试卷的送达程序,规定试卷移交办法,试卷护送责任。四是确定试卷阅卷统计程序,明确阅卷评价形式,阅卷审核责任、统分版式制作,成绩提交程序。通过规范工作流程确定,为自主招生考务命题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2命题组卷组织建设

自主招生命题组卷工作是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是体现专业特色和评价学生学有所长主要媒介。因此,在试卷命题过程中要体现学校招生专业所需基本素质,因此试卷命题组成员主要有学院教师构成;同时又要体现安徽省普通高考各科目考试大纲要求的文化基础知识,因此在命题组卷前要征集高中教师的试题并形成文化知识试题库。

在试卷命题过程中既要确保试卷命题的科学性,又要确保试卷命题的保密性。为此学院在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监察部主任任副组长的试卷命题组。在个别通知命题组成员的同时,到确定的命题地点集中封闭命题组卷,确保媒命题组卷规范操作。从而为确保命题组卷的质量和安全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

3命题组卷题库建设

试题库建设是自主招生命题组卷的基础,是信息安全的重要防范手段,是体现普通高考各科目考试大纲要求的重要途径。因此,一是在命题组卷之前,要充分利用省内重点高中师资资源,按照考核内容和类型,征集考核试题形成文化知识试题库。二是在命题组卷过程中,要抽调学校招生专业的骨干教师,编制适合专业特色的素质试题,形成专业基本素质数据库,从而形成选拔培养优秀人才的试题库。通过试题库资源,组成既涵盖文化基础知识,又突出专业所需素质,科学而有特色的笔试试卷和面试试题。命题组卷的题库建设为试卷命题提供丰富的资源保障。

4命题组卷组织实施

命题组卷工作组织在制度、组织、资源保障的前提下,实施工作方案设计。在工作方案设计师主要应把握以下五个环节。

一是组卷试题类别设计,也就是依据面试和笔试类别的不同进行组卷。二是组建类型的选择,重点考核知识面和技能素质,规避大型计算和知识深度。三是考核重点的确定,以测试考生语言表达、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能力,考核考生逻辑思维、心理素质和和技能特长。四是命题组卷程序规范,严格执行各类型试题比重和分值规定,确定试题内容同时完成评分标准制定。五是命题组卷环境选择,自主招生既然是普通高校招生的重要部分,严格的保密制度嫣然是命题组卷的重点,选择专门的考试命题基地是首选。在完善的安全硬件条件下,实施严格的监控制度,通过严谨的命题组卷程序,确保命题组卷任务高质量完成。

5命题组卷安全防范

在命题组卷的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纪委书记进入学院自主招生领导小组,监察部主任任命题组卷组副组长,从而实施命题组卷全过程监控。

命题组卷组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即刻进入指定场所,指定场所应无网络及通讯条件,所有成员在命题前需上交个人通讯工具,阅卷成绩统计提交后方可离开,以确保命题组卷和阅卷过程信息安全。

命题组建组成员在命题组卷工作实施以前需签订《学院自主招生命题阅卷保密承诺书》。一是承诺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院员工保密守则,严格做到“九不准”;二是承诺对在命题阅卷工作中的资料、试卷等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发生试题泄密事件,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确保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的安全。三是承诺认真执行学院和部门重大事项上报制度。本人发生失泄密事件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向组长汇报,决不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命题阅卷信息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纪检人员报告。四是承诺自觉学习保密知识,提高保密意识,掌握保密技能。五、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保密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六、所有参加命题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十年内不得公开参与命题的任何信息。

在试卷送达过程中细化移交程序,填写移交记录,明确安全责任,同时由保卫处参与护送。领卷和送卷均在考试当日完成,防止途中泄密事件发生。

随着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自主招生考核方式和内容的不断创新,自主招生的院校与人数不断增加,命题组卷工作也将会面临新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探索选拔培养优秀人才的新途径,逐步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促进学生的素质教育,需要高等职业院校对自主招生命题组卷的组织工作进行深入研究与探索,以实现安徽省职教大省和高教强省的建设目标,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人事任命通知例7

“生命的绿洲,在于安全。”安全是什么?太平顺利为“安”,无缺无憾为“全”。安全它是一种希望,一种寄托,一种期盼,它是来自生命最本能、最真切的呼唤!它是通往成功彼岸的独木桥,只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抵达成功的彼岸;只有在安全这片沃土的培育下,幸福之花才能随时绽放在我们生命的旅途中。

有资料显示,全国平均每天有40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失去他们如花的生命!作为学生,一年有绝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和学校周围生活,在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一人安全,全家幸福!作为学生在校的主要监护人----班主任,具有最重要的教育和监管责任,安全工作重于泰山。所以,担任多年班主任的我想就此谈谈我的一些体会和大家共勉,来共同保护好我们祖国的娇嫩的花朵!

1. 查找安全隐患,做好预设方案 凡事预则立。开学之前,班主任要对学生的身边安全隐患必须做到清楚了解。学校事先会成立从上到下的安全领导小组,校长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分工负责,确主立岗位,确保每个老师都把学生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班主任要对校园及周边环境进行拉网式每的安全排查,确保硬件设施无安全隐患,并设想好其它不安全因素,作好预案分析。

1.1 学校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主要有:学生之间的打斗行为;校外不良人员对在校学生的侵害;商店、食堂、小卖部食品安全;学生的实验课或实践课,体育活动或体育课上的意外伤害;课间、室外活动时行走、上下楼或违纪攀爬造成的伤害等。

1.2 家庭方面存在的隐患主要有:家长法制意识淡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学生的伤害;家长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学生心理失衡,出现偏激;家长期望值过高给学生带来心理压力;单亲、空巢留守、私租房屋引发的不安全因素。 学生在家用火、用电、用气等不安全。

1.3 社会方面存在的隐患主要有:校门外交通事故;学校周边发生的暴力、打斗、敲诈、侵权行为等;校外不良人员对在校学生的言行和心理威胁;学生因旷课、逃学、离家出走在社会上发生的不安全因素;社会不法分子对学生的引诱、拉拢、教唆; 网吧、游戏厅等诱惑。

如果班主任做到事事小心,做到心中有数,预设好学生的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我想孩子们的安全就有了很好的保障。

2. 班级安全管理的策略 班主任是一个班级的灵魂,在学校,最直接管理学生的是班主任,学生、家长最依赖的也是班主任,班主任在管理好班级,抓好教学质量的同时,也应该做好班级安全管理。班主任要本着对学生终身负责的态度,细致耐心、严格地做好班级安全管理工作。班级安全管理主要靠教育、制度和监督,制度要坚持不懈、重在落实,监督要及时到位。同时还要密切联系其他科任老师,培养学生干部,形成安全管理的有效网络。要注意坚持以法执教,规范教育行为以减少或避免安全责任事故。要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向学生宣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引导学生逐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2.1 安全告知

班主任除对班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以及基本道德规范等思想政治教育和基础文化科学知识教育外,还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让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安全防范、安全自护和安全自救知识。如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财物安全、饮食卫生安全等教育。班主任不仅自己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如山、生命责任大如天的意识,还要努力使学生树立安全第一观念。班主任要注意如下告知:

(1)是把学校或班级进行的各种活动中有关安全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对学生告知。如实践活动中的行走、乘车、具体的操作注意事项;体育运动中某些项目的危险性,练习设备、器材的安全性能等内容都应在活动之前告知学生。

(2)是把校园及其周边的设施包括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告知学生。如校园内外维修改造,施工场所或临时搭建的设施,校园内外处所、场地、水电设备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都应及时告知学生。

(3)是把学生的有关情况对家长告知。如学生生病、学生请假离校或缺课、学生间发生纠纷或矛盾、学生的不良习气以及学生发生伤害或意外事故等,都要及时与家长联系、沟通。

(4)是把发现的班级内部、校园内部及校园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事故向学校领导告知。班主任履行告知义务,可积极有效地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2 加强宣传、演练,形成自救行为

学校、班级要通过张贴安全标语、设置安全橱窗、出专题安全黑板报、布置安全科普画廊、观看安全教育视频等方式,使小学生从多方面了解掌握安全知识,在处处重视安全的浓郁氛围感染下培养重视安全的意识。

通过创设情境、利用生活中的事等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学生一遇到问题就去找老师,找家长,这是学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一个表现。针对这一点,班级里可以开展一些活动,提倡大家自己能解决的小伤小问题自己解决,同时通过老师教,让学生掌握一些简单包扎方法。创设一些情境,教给学生当遇上突发状况该怎么处理,让学生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

当孩子们遭遇意处险情与伤害时,需要冷静,要学会运用最有效的救助方法。遭遇不法分子的侵害,有能力将其制服时,当然要勇敢地同其博斗;没有能力将其制服时,可以采取“呼救法”“周旋法”“恐吓法”等及时脱身。万不得已,也要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比较,两害相权取其轻,争取把损失降到最小,保住最大的合法利益。这对学生沉着应对突发事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很有成效。

人事任命通知例8

对现代教师公共使命的理解,应从“使命”的含义开始。《辞海》对“使命”的解释是:(1)使者所奉之命,如《北史•魏收传》:“李谐、卢元明首通使命,二人才器并为邻国所重。”(2)任务,如《三国演义》第八回:“但有使命,万死不辞。”(3)奉命出使之意,如《宋使•田景咸传》:“每使命至,唯设肉器,宾主共食。”[1]《现代汉语词典》的理解为:使命是派人办事的命令,多比喻重大的责任,如历史使命、神圣使命等。[2]英语中的“使命”(mission),是指使命、任务和天职等,与《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大致相同。

“公共使命”的含义,在现有的相关词典和理论文献中,尚未查到具体明确的解释。结合上述关于“使命”含义的理解,我们认为,“公共”是指共同的,相对于个人而言。公共使命是许多领域的研究都会涉及的一个概念,尽管不同领域言说的公共使命会有差异,但有三点是共通的,也是最基本的.第一,公共使命是指承担相同社会角色和职责的群体共同肩负的责任或任务。第二,公共使命强调群体对责任或任务的自觉意识与体认。第三,公共使命蕴含着一种角色自主和尊严。在此意义上,只要你扮演一定的社会角色并肩负其职责,你就会不可避免地负载着这一角色固有的公共使命。

2.现代教师公共使命的内涵

人存在于社会之中,人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扮演着一定的社会角色,同时承担着这一角色的责任和使命。社会角色,原是一个戏剧术语,最早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乔治•米德将其引入社会心理学。现代社会的人,同时也是某一社会组织中的人。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都需要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角色扮演来参加社会活动,并与整个社会发生联系。那么,教师作为学校组织中的人,其在社会角色扮演过程中应该肩负着怎样的公共使命?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或许应该先厘清教师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所谓“教师角色”,是指处在教育系统中的教师所表现出来的由其职业性质决定的符合社会期望的角色及其行为模式。[3]从教师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来看,教师不同程度地扮演着教育者、研究者以及知识分子这三种角色。教师的角色体现了社会对教师的要求以及教师对自己承担的责任和使命的自觉意识。在这个意义上,教师的公共使命就是指教师在扮演教育者、研究者和知识分子这三者的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需要说明的是,教师的各种角色的扮演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它们甚至是重叠在一起,意味着全心完成学校的任务和社会的目标。

3.现代教师公共使命的内容

美国学者普里亚斯和杨曾经合写过一本专门探讨教师及其教育活动的书,书名叫《教师是许多东西》,书中用“引路人”“教学者”“榜样”“探索者”和“使人现代化的人”等多达22种主要角色来描述教师的社会责任。[4]可见,教师的社会角色即意味着教师的社会责任使命,要求教师要对自己的职责负责,为自己的学生付出。所以,我们从教师扮演的角色来分析教师公共使命的内容。

(1)教师作为教育者的使命

教师作为教育者的使命,即教师要对学生负责任。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曾经就教师的责任问题在中国作过讲演。他认为教育者的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对学生负责任、对知识负责任和对社会负责任。其中,在教师对学生的责任中,包括对学生学问的责任和健全人格形成的责任。他说:“教员在学校里,不但是教授各科,并且要由各科培养学生的人格。因为学校的中心是学生,不是科目;科目不过是一种方法。”[5]教师对学生的责任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同时也是历久弥新的。教师对学生的责任在于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自我发展以及人格的自我完善,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基于自身的责任使命,表现出更多的是对学生的同情和爱。“同情不仅指一个人对他人的怜悯,而是有着更为广泛的含义,那就是泛指人们对同一种情感的分享或对他人之情感的参与”,[6]而“爱是教育的原动力”,[7]教师作为教育者对教育抱以爱的态度和理解,是教育者对学生和社会的关怀,也是教师自身的崇高使命。

(2)教师作为教研者的使命

教师作为研究者的使命,即教师要对知识负责任。杜威指出,“教师既要教学生,自己也应是学生,不断研究学问。自己钻研,就容易对学问发生兴趣,这便是教师对知识应有的责任”。[8]知识是教育的载体,教育是通过知识来进行的。在我们看来,没有知识传授的教育,难以称其为教育。“道之所存,师之所存”。自古以来,传道便是教师难咎其职的责任和使命。在知识资源极其有限的情形下,教师就是知识本身。教师作为研究者的角色,要求其对知识的责任不能仅仅停留在知识的简单传递上,还在于知识的增扩和创新。此外,教师对知识的责任还包括对本学科发展的责任上,这就要求教师要不断对自己所在领域的知识进行钻研。

(3)教师作为知识分子的使命

教师作为知识分子的使命,即教师要对社会负责任。知识分子作为一种社会角色,主要是从社会阶层的角度来看待的。知识分子,是从事知识与思想观念的创造性探索的人,是活动于思想观念层面的人。[9]在这个意义上,教师既是教育者、研究者,同时也是知识分子。因此,教师还应承担知识分子所固有的社会责任与使命。教师作为知识分子,其使命在于依凭自身的道德和良知,以知识研究为基础,本着理性的原则和人文关怀而进行社会批判,用自己的方式去关心我们生存的社会,并做出自己的事实分析和价值判断,时时保持一种“公共情怀”。知识分子公共使命的核心在于深刻的社会关怀。正如杜威所说,“其实,做教员的,对于社会服务,是应当注意的。关于公共利益、公共幸福,都是应负的责任”。[10]除此之外,教师对社会的责任还在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上,台湾学者詹栋梁也曾说,“教师的责任就在于如何使一个开始只有游戏、梦想和游荡的儿童能成为一个有责任意识的人,即引导未成熟的学生不断成长”。[11]

(4)教师的自我教育和自我完善

除了对学生、知识和社会的责任外,教师的公共使命还在于自我教育和自我完善。第斯多惠认为,“整个人类和教师的自我培养与自我完善是崇高而伟大的任务”“凡是不能自我发展,自我培养和自我教育的人,同样也不能发展、培养和教育别人;教师只有诚心诚意地自我教育,才能诚心诚意地去教育学生”。[12]教师的自我教育同时也是更好地践履其对学生、知识和社会的公共使命的前提。没有教师自我的完善而去言说教师的公共使命,显然是空洞而乏力的。

二、现代教师公共使命的审视

1.现代教师公共使命的式微

在当今教育变革的时代,教师的社会角色呈现多元化,相应地教师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使命也无时无刻不在考量着教师。正如日本学者佐藤学所指出的,“构成教职规范意识之基底的是‘公共使命’(public mission)。教职同医疗、福利职业一样,是在公共服务的领域里成立的职业,是以‘公共使命’为核心的职业”。[13]然而,“现代教师的最大危机恐怕就是,在教育的意识里渗透着的‘私事化’(privatization)之下,教职的公共使命衰退这一现实”。[14]

大部分教师选择教师这份职业也许多少与这份职业能够超越个人利益而为国家甚至是人类的幸福作出贡献有关,即使在教育事务杂多,甚至没有边界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心怀“公共使命”执著于这份职业。就像尼尔(A.S.Neill)曾经在《问题教师》中指出:“大多数教师或多或少模糊地感到他们的工作是一个无底洞。比起律师或医生来,教师感到自己的工作要更多地耗损心力……因为他的工作似乎永远不会了结,永远看不到尽头。”[15]然而,由于“市场经济中的‘利益私我化’语脉的合法化和放大化以后,教师无法再为自己的‘公共使命’找到合理合情的说词和信仰寄托”,[16]教师逐渐忘记了当初选择教师职业时心中所坚持的那份美好,逐渐放弃了教师秉持其“公共使命”时所拥有的那份自主与尊严。究其原因,是教师忽略了其公共使命中那份难以回避的责任意识。

2.现代教师公共使命的责任意蕴

面对教师公共使命式微这一事实,我们尝试从韦伯关于责任伦理(ethic of responsibility)的观点去重新审视现代教师的公共使命,探究其固有的责任品性。

韦伯认为一切具有伦理意义的行动,可分别归属到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这两种不同的处事准则之中。其中,信念伦理是指坚持绝对的价值理念,为了达成心目中的绝对价值理想而不计一切后果的处世态度;而责任伦理是指考虑到目的、手段和后果的关系,并能对自己的后果负责的处世原则。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的区别在于其对行为后果的评价方式不同。坚持信念伦理的人关心的只是信念本身,而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坚持责任伦理的人,则把行为本身及其后果一并加以考虑,用韦伯的话说,就是“责任伦理心目中有了现实”。[17]基于此,我们认为,教师应了解自己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所应尽的责任及其可能的限制。韦伯曾说:“一个认为自己有资格将手放在历史舵轮握柄上的人,必须在权力欲之外,并具备三种特质:热情、责任感与判断力。热情是指对事的献身;责任感代表对事的坚持;而判断力则是冷静如实地面对现实的能力。这些特质分别隐含有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的内涵,其中判断力一项则是有责任伦理方能彰显之特质。”[18]这三项特质同时也是现代教师秉持“公共使命”所不应或缺的条件。教师仅有热情和责任感,也许还是不够的,他还必须在对事的献身与坚持中保有一种冷静如实地面对现实的能力,他必须在一些利益纷争面前作出合理的选择与判断,在市场经济话语的影响下,还能保持作为教师的自主与尊严,还能为自己的“公共使命”找到合情的说词与合理的信仰寄托。教师应该在自己的角色扮演中坚持责任伦理,时时思考和审视自己的教育活动会产生什么样的教育后果,自己能否对这些后果付起应有的责任。

综上所述,教育本身是一项价值导向的活动,它必然蕴含着终极的价值理想。因此,一位有人格尊严、道德自主的教师应依凭责任伦理的处世原则,不仅仅考量终极的价值理想,还应在现实的条件与可能的结果之间做出理性的判断与选择。在践履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使命的过程中,做自己该做的事,心中坚持应有的理想,也许这才是最平实的。

三、现代教师公共使命的践履

21世纪前叶,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一份题为《今日的教师:任务、条件与政策》的报告中指出,“人们至少在理论上越来越明显地达成这样一个共识:教育的责任,以及由此带来的教师的责任,已经变得比过去更加广泛和复杂”。[19]由于学校是一个多层次的动态系统,不同级类的学校、不同学科的教师,因自身特性和所具备条件的不同,因而所承担的公共使命也是有所区别的。中小学校教师注重在平时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通过课程教学传递知识,而大学教师则更多地注重对知识进行专门的学科教学和研究来影响学生。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说,知识的传递和创新是所有教师的公共使命,不过具体而言,由于知识的不同层面,教师的公共使命也是有区别的。因此,需要说明的是,前文在论述教师的公共使命时,指的是所有的教师;而接下来主要分为中小学教师和大学教师两类论述现代教师公共使命的践履。

1.中小学教师公共使命的践履

在中小学教师的公共使命里,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对学生负责任。中小学教师应当把学生放在第一位,真正为学生整体素质的发展和健全人格的形成负责任。首先,中小学教师要有责任意识。教师心中缺少这样一种不可推诿的责任感,任何的说辞都显徒劳。其次,教师要把足够的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之中,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一定的专门知识与技能。中小学教师肩负的是基础教育领域里的教学工作,其所教授的知识对于中小学生来讲更为关键,它会直接影响到后续阶段的知识学习。再次,中小学教师应使学生了解人生的责任、价值和意义。这一要求来源于教师对自身社会责任与使命的体悟,来源于教师对社会和学生前途的关怀,并且伴随着教师的整个教育教学过程,是教师通过理性培养起来的公共使命。最后,教师应有意识地加强自身的修养与学习,不断完善自身,并且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

2.大学教师公共使命的践履

大学是一种以学术为根本的共同体,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学校。雅斯贝尔斯曾提出,“大学有四项任务:第一是研究、教学和专业知识课程;第二是教育与培养;第三是生命的精神交往;第四是学术”。[20]而相应的,“大学教师以传播科学真理为己任,大学的生命全在于教师传授给学生新颖的、合符自身境遇的思想来唤起他们的自我意识”。[21]由此可见,大学教师的社会角色与其他教师相比,有其特殊性。雅斯贝尔斯还指出,“大学教师首先应是研究者,最好的研究者才是最优良的教师”。[22]因此,大学教师应结合现代大学职能的要求,兼顾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责任。要以身作则,指导学生,让学生学习刻苦钻研的精神。我国物理学家、教育家钱伟长在谈到大学教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时也说:“你不上课,就不是老师;你不搞科研,就不是好老师。”[23]可见,大学教师要兼顾好教学与科研这两项重要使命,使其相得益彰,以此为基础并在此过程中践履大学教师的公共使命。一方面,对学生的发展、学生的前途负责是大学的主要使命.大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仅教给学生知识,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会思考。正如社会学家米尔斯所说:“应该努力向其他人说明一个人是如何思考的,同时揭示出当这个人思考有得时,他的感觉会多么美妙。……教师应该把各种假设、事实、方法和判断加以明确。”[24]另一方面,目前,随着大学功能的扩展,科研在大学教师的工作中占据了愈来愈重要的位置。大学教师在践履其科学研究的责任时,应以严谨的工作态度投入研究,考虑到社会的真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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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谭光鼎,王丽云主编.教育社会学:人物与思想[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19]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ˉ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The teacher today:Tasks, conditions, policies[R].OCED,Paris,1990:98.

人事任命通知例9

   我在学习了事故案例后,心里非常震动,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我在想这些事故为什么会发生呢?是人的原因还是制度的原因?公司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已非常完善,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是人的原因,是“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的具体体现。

   “违章、麻痹、不负责任”充分诠释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违章”就是不按规章制度,不按操作规程来做事,凭自己的`个人主观意识来做事,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习惯性违章;“麻痹”则是进一步违章,未认真分析工作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不认真履行工作流程和规程,总认为自己这么做没什么大不了,自己是对的,图方便、图省事,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就表现在多方面,管理上的不负责任,监督上的不负责任,具体工作者的不负责任,即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执行不到位。

   安全工作天天抓、天天讲,为什么还会出安全事故呢?“违章、麻痹、不负责任”充分体现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有的人思想麻痹,开小差,放松了安全意识,就进行了违章作业。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自己,对同事,对领导,对公司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家人的不负责任。你有没有想过,如果因为你的不负责任,导致了安全事故发生,会给同事、领导、家人带来多大的伤害,会给公司的财产带来多大的损失。

   所以,我们在工作时,一定要牢记安全,坚决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安全敌人作斗争,“常怀责任之心,常行责任之事”做安全生产明白人,认真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监督,不放过任何细节和小事。安全无小事,用我们认真的责任心来换取持续的'安全无事故。

   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心得体会范文

   今天上午在我校进行了一个交通安全讲座,我校邀请了市交警队同志到我校进行讲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应大力宣传和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杜绝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切记,珍爱生命。

   开展这次活动相当有意义,我学校门口就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拉泥的大车整天川流不息的,奔驰在校门口的路上,这就不得不天天给学生讲交通安全了,学校领导也天天在全校师生前讲,在开班主任会上也强调交通安全,我们班级也开了不少关于交通安全的班会,但我们讲的无非就是走路时要靠右走等最为基础的安全常识。

   在本次活动中学生和老师都收益匪浅,讲座的一开始警官提出一个问题,再凶猛的老虎一次只能吃掉一个人?而一起交通事故可以引起一人、几人甚至几十人的伤亡,这就映众了车祸猛于虎这句话。通过本次讲座知道了一些日常生活存在的安全细节,警官通过列举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交通事故,如何应对交通事故,认识一些安全标志等等。本次讲座中间还穿插着知识竞赛的形式进行,学生的参与度热情高涨。 我相信通过本次交通部门的专业知识讲座,能帮助学生提高交通安全素质。

   珍爱生命就是要快乐的生活着每一天,每天都沐浴在温暖的阳光下,每天都生活在欢声笑语中,每天都生活在美好的世界里,这样的生活多么幸福,多么惬意啊!然而当我们每次听到或看到安全事故发生以后,才知道现实是多么的残酷。

   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高达10万以上,位居世界第一。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的是,看了那么多发生在交叉路口,十字路口,人行道上的交通事故,我们深深地感到其实危险是无处不在的。过马路一定要走人行横道,一定要左右观望,等到确保没有车辆时再安全通过,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能抱一丝丝侥幸心理。

   综观几起交通事故,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就是人们不珍惜生命,不遵守规则。生命对于一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应该爱护,应该珍惜。出入平安,这是大家都希望的所求心。然而,很多人却为图“方便”或为了眼前的利益而违反交通法规。殊不知,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源于某些不经意的违法行为。在他们当中,有一部分是对交通法规不甚了解,对安全常识掌握不多,有一些人是抱着侥幸心理,明知原故犯的。所以学习和遵守交通法是每一个人珍惜自己和他人生命,使交通秩序安全有序所以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人比喻,道路交通法规是用亲人的泪水,死者的血泊,伤者的呻吟和肇事者的悔恨挽来的。然而,社会上有些人却不愿学习,要他学也想学,而筹到付出了金钱,鲜血或生命的代价才开始后悔当初没有学习交通法规。可是,结果连生命也没有了,后悔的资格也没有了。不遵守交通规则,就是不珍惜自己的生命,刚才所讲的几起事故的当事人或死亡,或受伤或进了监狱。

   我们生活在这样美好的世界里,一定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就像派出所教官所说的为了我们自己,也为了我们的家庭,一定要记住这些血淋淋的教训!

  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心得体会范文

   昨天,我和我的家人应校方要求看一个关于交通意识的视频,感触很深。

人事任命通知例10

[作者简介]张其武(1973-),男,福建闽清人,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河南郑州451191)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7-0061-03

面对互联网时代的狂飙式挺进以及信息爆炸式多元社会的形成,高校大学生接受外界信息的渠道得到了空前的拓宽,许多不良信息也难以避免地渗入到大学这座象牙塔内,导致多元社会各种思想潮流对大学生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影响越来越大,大学里发生的各种自杀和杀人现象愈演愈烈。事实上,早在1987年,国家教委就作出了在大学里开设《法律基础》课的决定,并把法律基础课列为高等学校公共必修课,至今已有24年的历程。教育部颁发的《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把“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也已有6年的时光。也就是说高校开设思想道德和法律课程很早就已开始。那为何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高校大学生的犯罪率依然节节攀升?难道高校的法律教学没有对大学生的思想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本文从这样的疑惑出发,首先通过分析当前高校法律教学的弊端,之后再讨论生命教育对大学生健康人格形成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探索高校法律教学中引入生命教育的重要价值。

一、传统高校法律教学的主要问题

(一)以知识传授为中心

传统式的中国学校教育,在很长时间以来都深受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的多学科课课程论以及苏联教育家凯洛夫以传授知识为中心思想的深刻影响,这种普遍重视以学科课程在学校教育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与中国的应试教育模式,对现当代教育产生了不小的负面效应。我国高校目前学科课程的权重在很大程度上占有主导地位,其他形式的课程,如活动课和实践课比重明显小于学科课程。这不仅表现在教学编写的形式偏重知识性传授上,还表现在大多数高校在安排实践课和活动课时几乎不重视,他们一方面过于强调学位课程和文化课程,漠视公共课程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大多数高校的法律基础课程流于书本知识的纯粹性传授,强调“认知教学”。对于认知教学,大学生甚至表现出厌恶情感,由于其形式化比较严重,实践意义不强,授课教师往往只针对某一具体法律条文进行概念性讲解,完全无助于学生实际掌握法律规范背后的实质内涵。这样的法律教学使得学生一旦遇到实际问题,就会陷入不知所措的状况,甚至使得原本可以挽回的一些事件后果严重化,最终使得法律教学失去了本应拥有的作用。

(二)法律教学与道德情感教育相脱节

众所周知,道德与法律共同构成了维系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它们从不同层面对社会进行不从形式和不同强度的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s)。道德在社会控制类型上属于内在控制(in? ternal social controls),它主要依靠人们对善恶标准的理解,对从善如流的内化,从而习得一种行为习惯和内在信念,以此来校正人们形成合理规范的行为,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内隐效果;而法律则属于外在控制(external social controls),是通过强制性规定和惩罚性措施来保证社会上的人们进行合法的活动,以确保社会稳定有序的运行。道德和法律,两者实质上属于社会控制的两方面,共同为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有序而存在,皆不可偏废。

然而,反观当代高校的法律教学,重知识传授而轻道德情感渗透问题严重,两者在教学中似乎成为两门单独的学科而呈现,这种现状目前仍在持续,并且越来越严重。道德和法律本是同体异形的社会控制机制,它们只有在互相作用的基础上才能最大化地发挥作用,如果高校法律教学缺少了道德情感的教育就等于失去了教化内心的灵魂。当今教育提倡以人为本,而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并不能让大学生深刻体验到“人”的内涵,因为“人”这一概念的真正内涵包含了人类最高尚的道德情感,这种情感源于人们对于生命的珍视。对生命珍视的人类道德情感往往是维系社会稳定及和谐的重要力量,只有真正学会珍视生命的人才能理解道德之真义,才能使内在社会控制之外的外在控制成为一种隐性力量,而非以刚性力量来维持的不稳定平静社会。

二、高校法律教学中渗透生命教育的必要性

(一)降低自杀率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和信息化水平的日益完善,新生代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智力水平越来越高,但与之相伴随的却是很多高校学生对生命的漠视和冷淡,他们缺乏对个体生命最基本的热爱、尊重和珍惜。近些年来,全国各高校大学生自杀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出现集体自杀现象,这种恶性负面情感事件甚至出现愈演愈烈之势。面对这些年轻鲜活的生命如此轻易地失去,法律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却显得苍白无力。很多教育者认为,法律教学的职责首先就是教会学生懂得哪些行为会触犯法律受到惩罚,教会学生珍视自己的生命与价值,而如今的大学生通过这种教学形式却没有学到珍视生命价值的思想,更别说学会如何处理发生在身边的与法律相关的棘手事件。前段时间,一段报道说一名贫困大学女生被室友诬陷偷窃财物,无处倾诉心中冤屈,最终走上了自杀的道路。从这样的事件可以看出,当代高校学生遇到挫折和打击,不会处理和化解心中的积郁,导致走向极端。如果该学生懂得真爱自己的生命,懂得含辛茹苦抚养自己长大的父母的不容易,她就不会选择这条道路,而会学着通过各种途径解决和化解纠纷和矛盾,必要时还能勇敢地利用法律来作为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由此也能看出高校法律教学过程中融入生命教育,让学生在道德情感的学习中充分认识到生命的珍贵性是非常必要的。

(二)减少大学暴力事件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平静的大学校园内屡屡传出令人发指的恶性杀人事件,例如,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惨案、西安音乐学院药家鑫恶性杀人事件、北京大学连勇勒死11岁男童的事件等。这种对他人生命的无情摧残和冷漠,究其根源,主要还是因为当代高校学生生命教育观念的缺失。大学生真正缺失的应该是对生命的那份尊重和珍视之心,缺少对他人痛苦的同情和怜悯之心,正因如此,针对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犯罪以及相关的暴力事件,国家明确倡议生命教育,强调在法律教学中引入生命教育。我国长期以来以应试教育为评价标准,对学生生命的关注明显不足,同时在当今社会复杂多元的信息社会大环境下,青年人更容易迷失,所以作为未完全成为社会人的高校大学生,他们内心的情感和个性需要被人更多关注。教育者要知道,高校学生也很容易受到挫折和打击,如果长期不能感受到生命存在的真义,就被压抑的情感很容易会以某种不可理喻的形式迸发出来,真正到了那一刻所有努力都无法将之挽回了。因此,出于减少大学生暴力事件发生的原因,在法律教学渗入生命教育也是必行之路。

(三)当代教育的本质要求

审视当今教育我们不难发现当前盛行的教育形式是应试的教育,是与生命情感相脱节的教育,现如今的教育模式几乎把知识等同于一切智慧和情感,并把这种知识的积累当做生命某种终极目标去追求。事实上,教育的本质应该是帮助学生塑造健全的人格、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对他人的尊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生命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与教育的本质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为一个具有健全人格的人必然是一个会尊重他人和珍爱自己与他人生命的人。这样的人不会因为生活中的压力、挫折和不快而失去对生命的珍视,他们会以一种更加积极的态度面对生命,让自己充实完善;他们是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人,是会尊重自己、孝敬父母、尊敬长者、团结同学与同事的人,这样的人不会因为一时遭受的打击而失去自我,因为他懂得尊重自我、懂得珍爱生命。素质教育提出至今已有五年的时间,伴随着新课改的不断推进,如何塑造高校大学生完整、健全的人格以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是高校教育的重中之重,因此,从当代教育的本质出发,在高校法律教学中渗入生命教育的理念是教育的本质要求。

三、法律教学与生命教育的构建

如何通过法律教学来真正提高当代高校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要目标,也是当代法律教学的重要目标。事实上,法律素质与生命道德情感互为影响,法律素质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大学生对生命珍惜的程度,同理,珍爱生命程度的深浅也在内在层面上深刻的影响着法律素质水平的高低。如前所述,当今高校大学生发生的恶性自杀和杀人事件当中,很多都是因为心理长期遭受压抑、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他人的侵犯,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因为不相信法律之道能够帮助自己解决眼下的纠纷,于是采取了种种过激的行为,走上了不归之路。因此在生命教育视野下开拓高校法律教育的新方法迫在眉睫。

(一)多元教学模式建设

要想在法律教学中渗入“生命教育”,首先,就应该从大学生的内部认识出发,通过案例、电影、情景模拟、心理暗示等多种方式让大学生深刻认识到生命的珍贵,体会到生命活力的脉动,从心灵深处开启大学生对生命的彻悟。其次,从外部控制出发,主要通过生活中的案例、情景模拟、法庭模拟和司法审判套路等形式让大学生认识到伤害生命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即公民的生命安全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一理念渗入大学生的头脑,通过渗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厉性让青年学生学会敬畏法律、敬畏生命。再次,让学生通过实践和理论学习对法的精神、法的原则、法的价值取向等有更加充分理性的认知,进而唤起他们对法律的忠诚、热爱和追求,帮助大学生形成理性化、具有时代性的法律思维方式,并把这种理性化的法律思维方式演化成为他们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思维方式与习惯,以此达到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仰之终极目标。

(二)加强道德教育建设

2000年6月,同志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道德作为最重要的社会内在控制,通过人们对善恶标准的理解,和对从善如流的内化,从而习得成为一种行为习惯和内在信念来调成人们的行为,因而法律教学与道德内化的相互渗透是法律教学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代教育的本质需要。首先,在教学内容的组织上应根据多学科综合的特点,按照大学生的思维特点来组织,而不能只按照法学的特点和逻辑来组织。与此同时,学校的思想道德教育也不能只是板着面孔,应把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用生动活泼的形式传授给学生,而法律基础课完全可以用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思想道德教育贯穿其中,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法律基础课思想道德教育的功效。再次,要增强教学科研实力。另外,道德教育要与生命教育充分结合,充分挖掘中国古代优秀的道德品质,发挥中华民族儒释道精神内涵的当代价值,通过教授学生对古典伦理的解读和判断,与学生共同探讨古代天人合一的生命伦理精神对当代法律建设具有的意义,让学生充分参与主动教学互动,把珍爱生命、以和为贵、崇尚信义等仁义礼智信的道德思想逐渐渗透到学生的潜意识,逐步内化。最后,把法律教学的课堂变成洗涤学生心灵的思想课,这不仅是高校法律教学的新尝试,更是当代社会主义道德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三)生命伦理课程的建设

高校法律教学并非是教会以及让学生记住某些法律条文和规章文件,而是通过法律课程引导学生正确积极地认识人的价值、人的生命,理解生活的真正意义。通过课堂知识的学习,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培养学生对终极信仰的追求,培养学生的关爱情怀,因为这才是高校法律教学最根本、最实质的目的所在。基于这种本质要求,教师应积极引导大学生处理好生命之间以及个体生命与类生命的互动,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关心他人的幸福、国家的命运、民族的前途,在利他和为民服务的过程中实现人生价值的超越,实现生命价值的永恒。在激烈竞争的社会里,学会树立一种双赢式的人生竞争模式,学会与他人、与社会、与大自然和谐相处。为此,学校需要开展一系列的专题教育,如责任感专题的教育,通过这一专题引导学生充分意识到生命自存和人生发展的责任,认识到放弃人生、践踏生命不仅是对自己生命责任的亵渎,也是对他人与社会不负责任的态度,认识到责任的分量与人生的价值是成正比的,没有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人生是苍白虚无的。

事实上,法律教学与生命教育相互渗透具有其他课程都不具备的突出优势,因此,在以后的教学中,教师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探索、大胆创新,采用多种教学模式并行的方式进行教学。教师要学会摈弃传统的单一灌输模式,采用互动、模拟、情境营造、背景音乐引入等具有创新性的方法,把人们对生命的那种类似天启的自然情感有机地融入高校大学生的潜意识,养成一种健康积极的思维习惯,让学生深刻体验和认识到生命的自然意义和社会意义,挖掘生命的真正价值,促进心灵茁壮健康地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一批人格健全、社会责任感强的接班人和生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