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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制度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0 15:04:32

人员管理制度

人员管理制度例1

2.报表要求字迹工整、认真,不工整、不仔细的视为未交报表,一次罚款20元。

3、报表有不报者,除处罚责任人外,区域经理附带50%的连带责任。

4、《业务周报表》区域经理、业务主管都要回传,业务主管的《业务周报表》可以没有区域经理签字网络传送。业务代表的《业务周报表》可以直接上报致区域经理。传送《业务周报表》必须体现准确性数字。不报或者报告不清楚的一张罚款20元。

5、《月度生产计划表》必须按规定时间回传,正负准确率在75%,经过核准后不报或者低于标准的,罚款100元。

6、《进场费》、《堆头陈列费》等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市场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要求,否则不予受理,而且必须统一使用公司制定的的申请表格,否则不予审批。其他日常的申请如果没有正规表格的用公文审批卡。

7、《竞品动态表》每月25号要求所有业务人员严格上报至公司邮箱,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报表者罚款50元,二次双倍罚款,区域经理负50%的连带责任。

11、每月15号、30号各区域经理分别上报各市场经销商库存表至总部销售内勤处。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报表者罚款50元,二次双倍罚款,

12、凡已经审批的文件,要求区域经理必须留有存档,以便将来进行帐务核销。

13、销售内勤要对所有表格进行编号存档,并负责对报表回传进行落实、追踪。

14、市场部每周一把促销品的库存以及发往各地促销品的汇总以电子版的形式传给区域经理和营销总监,每月5号前市场部要把当月产生的费用详单上报。

出差:

1、区域经理每月出差天数不超过15天,出差要填写《出差计划表》,经销售部长或大区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否则出差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2、出差业务人员在途中一律不允许逗留(除特殊原因外)不允许游玩,更不允许借机探亲,访友,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作解聘处理。

3、业务人员出差按工作行程计划严格执行,否则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向销售部长或大区经理说明,同意后方可顺延。

4、业务人员在异地要保证每日8小时工作制充分利用时间进行运作,否则出现一次罚款50—200元。

手机:

1、手机晚10点前不得关机,早7点以后必须开机。

2、月度关机一次扣除当月通讯补贴的10%,关机二次扣除当月通讯补贴的50%,连续停机、关机5次,扣除当月通讯补贴。

3、手机换号要及时汇报公司。

出勤管理:

1、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日8:00—17:30(具体时间可根据各区域情况进行调整)

2、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15分钟内依人资考勤标准一次扣除10元;

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

3、旷工:

人员管理制度例2

1、

每周二、周四召开主任级以上管理人员例会,要求各部门主任级以上管理人员(厨房部、工程部、电脑部、收银部管理人员除外)必须参会;每周六为各部门管理人员扩大会议,要求各部门部长级以上管理人员全体参会。

2、

会议当天规定签到时间为17:45止,其余日期签到时间为18:45止,其他会议签到时间以总经办通知为准。

3、

各部门必须服从公司的会议安排,坚持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尽量避免会议时间的冲突,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者,须在开会当日17:55之前知会总办,并委派部门其他人员替代参会,以保证部门工作的交接顺畅。如部门无任何人员参会,应得到总经办或会议主持人的批准;会议所要求的内容如有脱节,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

参会管理人员必须于开会当日17:55准时抵达会场就坐,并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等待开会,不得无故迟到。

5、

除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级)外,所有参会男女管理干部按规定着西装、衬衣,系好领带参会,女管理干部需化淡妆。人事、工程、总控、电脑各部管理人员须着装整洁,佩带工号牌参会及工作。

6、

会议进行期间,参会人员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干扰(如长时间接打电话及交谈),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

7、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工作,并针对相关问题逐一进行书面记录。

8、

厨房部、工程部、电脑部管理人员除每周六管理人员扩大会议外,其他日期每日签到时间为当日18:45止。收银部管理人员除每周六管理人员扩大会议外,其他日期每日签到时间为当日20:00止。

人员管理制度例3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

2、范围

适用于进入公司各生产区的所有人员(包括各各科室人员和公司领导)。

三、程序

1、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到公司安全科办理相关手续和通行证,方可进入。

2、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3、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各生产区域各项有关规定,并接受我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4、外包单位在厂区施工,运输车辆时速不超过每小时10公里。

5、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先向本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分厂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6、外来单位进行八大作业时,按公司规定到所作业的分厂办理相关票证。杜绝无证作业。

7、外来人员须进入密闭容器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中进入密闭容器,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经分厂安全科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8、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消防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按规定给予500元的罚款。

9、外来人员应遵守分厂禁烟制度,违反者按分厂考核制度处理。

10、公司各科室人员进入分厂需到安全科办理通行证。分厂安全科按照通行证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人员管理制度例4

1.1为了规范地管理****人事调整事务,保证公司内部员工的合理配置,改善公司内部的人事关系,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从而达到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和创树人力资源优势的目的,特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指人事调整包括人员晋升;调动、降职与退休。

1.3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2人员晋升

2.1晋升较高职位依据以下因素:

(1)具备较高职位的技能;

(2)相关工作经验和资历;

(3)在职工作表现与品行;

(4)完成职位需要的相关训练课程;

(5)具备较好的适应性和潜力。

2.2职位空缺时,首先考虑内部人员,若没有适合人选时,则从外部招聘。

2.3员工晋升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1)定期:每年年终根据公司人事考核评议制度对员工考核评议的状况,统一实施晋升计划;

(2)不定期:员工在年度行进中,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的员工,随时予以提升;

(3)试用人员成绩卓越者,由试用部门推荐晋升。

2.4晋升操作程序:

(1)行政人事部根据年终考核评议资料,与各部门主管协调后提出晋升建议名单,呈请核定。不定期晋升者,另行规定;

(2)凡经核定的晋升人员,行政人事部以人事通报形式,晋升者则以书面形式个别通知。

2.5晋升核定权限:

(1)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由总经理提议集团审议核定;

(2)各部门经理,由各部门经理提议总经理协行政人事部核定;

(3)各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由各级部门经理提议呈总经理协行政人事部核定。

2.6员工接到调职通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2.7凡因晋升变动职位,其薪酬由晋升之日起重新核定,于晋升核定次月按新的职位标准发放。

2.8员工年度内受处分未抵消者,次年不能晋升职位。

3调动、降职与退休

3.1调动是公司内的人事异动,人员调动必须符合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符合公司组织架构、经营方针;

(2)符合相关人事政策;

(3)提高员工任职能力,做到适才适用。

3.2凡下列情况的,公司应对员工实施职位调动:

(1)配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

(2)调整公司结构,促进公司员工职位的合理化;

(3)适合员工本人的能力;

(4)缓和人员冲突,维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3.3员工调动的实施:

(1)行政人事部应根据所需调动人员情况填写《职位变更/调薪申请表》(见附表),以掌握员工动态,并作为核算薪资的依据;

(2)因工作需要拟调动服务地点和职位的人员,行政人事部须在《职位变更/调薪申请表》调职情况栏中详细说明服务地点和职位调动前后的工作分配情况;

(3)奉调人员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指定工作日内办妥交接手续前往就职;

(4)员工因自身原因希望调动工作的,可填写《员工调职申请表》(见附表)递交行政人事部,由公司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3.4降职是指从原有职位降到较低的职位,降职的同时意味着削减或降低被降职人员的地位、权利、机会和薪金。实际上是一种带有惩处性质的管理行为。

3.5有下列情形者可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1)公司因机构调整而精简人员;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调任其他工作又没有空缺;

(3)应员工要求,如因身体健康状况不好不能承担繁重工作等;

(4)依照考核与奖罚规定、对员工进行降职。

3.6降职的程序与审核权限:

3.6.1程序:

(1)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送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按公司有关规定,由行政人事部相关人员与被降职人员进行谈话、沟通,并对用人部门提出的降职申请事宜予以调整后,呈请总经理办公室核定;

(3)行政人事部以人事变动通知通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降职者本人。

3.6.2权限:

(1)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的降职由集团公司裁决,行政人事部备案;

(2)部门经理人员的降职由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核定;

(3)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的降职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行政人事部审核,由总经理核定。

3.7被降职员工收到降职通知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脱或拒绝

承接。

3.8降职时,其薪酬于降职之日重新核定,于降职核定后的次月起按新的职位标准发放。

3.9被降职人员对降职处理不满,可向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诉,未经核准不得出现离开现职或怠工现象。

3.10退休是指员工到一定年龄,从工作岗位上退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事活动。通常情况下,公司员工具

备下列条件时,应予以退休:(1)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因公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工鉴定委员会确证者。

3.11员工在距法定退位年龄的前一个月内行政人事部应向其送达“退休通知单”,自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国家规定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待遇。

4人员调整的交接管理

4.1职位交接时,移交人应填写《职务交接清册》;填写职位交接清册内容说明:

4.1.1部门人员名册及单位部门人员工作说明:

(1)如果是部门经理人员(部门经理助理职位以上人员),应详细说明自身工作及职务;列出本单位所属人员名单;并说明各人工作职务内容;

(2)如果是部门一般人员时,仅详细说明自己本身工作内容及处理方法。

4.1.2现金、有价证券、帐表、凭证说明:凡职务上有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帐册、报表及各类凭证者,应列出明细清单,详细点交清楚,如有不符,又未能提出正常理由者,除负赔偿责任外,尚需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制裁。

4.1.3资财、成品、财产、设备、器具说明:凡职务上有经管器材、成品、财产、设备、器具的,应将说明书、明细表及设备配置等逐项一一点交给接交人。

4.1.4信、戳记说明:凡职务上有经管各项印信、戳记者,应逐一点交给接交人,如冠有职衔的印信、戳记、名片应予以销毁。

4.1.5办及未完成事项:如在职务内有计划中拟办理或已局部进行的工作也应一一列表详细说明,转交给接交人。

4.1.6职务交接完毕后,填写《职务交接清册》及所列各项明细,正本交给公司行政人事部存档,部门、接交人、移交人应保存影印本。

4.2公司部门经理助理职位以上人员交接时,应由行政人事部监交;

4.3公司部门业务经理及以下人员交接时,由部门经理。

5本制度解释权归于******行政人事部。

人员管理制度例5

第三条乡镇负责与本乡镇所属自聘工作人员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并由市人事劳动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合同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四条乡镇自聘工作人员由乡镇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工作岗位由乡镇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和调配。乡镇自聘工作人员不担任行政职务。

第五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乡镇自聘工作人员的工资为670元/月,由市财政拨付至乡镇统一发放,自*年1月起实行,以后根据海南省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再浮动40%,重新确定工资水平。在此基础上,各乡镇可根据实际给予自聘工作人员部分生活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条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规定,乡镇自聘工作人员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标准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金(缴纳标准如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按国家规定执行),乡镇自聘工作人员工资标准高于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60%,按实发工资标准计缴,单位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乡镇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乡镇从自聘工作人员工资代为扣缴。

第七条实施严格的考核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九条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称职":

1.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30天;

2.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岗位要求,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3.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的;

4.不服从领导,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扰乱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5.,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7.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缓刑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条年度考核情况存入乡镇自聘工作人员个人档案,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建档管理。乡镇自聘工作人员每年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对当年考核不称职的,按合同规定予以解聘,对考核为优秀的,由乡镇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实行考勤登记和诫勉谈话制度。乡镇自聘工作人员实行上班签到考勤,乡镇每季度将考勤记录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并报市委组织部。

1.工作时出勤不出力,对工作不负责的;

2.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办事拖拉,工作不按要求完成的;

3.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违反工作纪律的;

4.一年内连续旷工3至15天或累计5至30天或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的;

人员管理制度例6

第三条管理内容:主要是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新调入人员的日常行为规范、工作业绩效果进行管理。

德: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品质表现;

能: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的表现;

绩:工作数量、质量、强度、效益、贡献及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新调入工作人员由各办、局、中心归口,实行动态管理,在抓好思想引导、批评教育的同时,督查考核科和办、局、中心负责对其每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使用、调整、调离的依据。

第五条本着培养人才、锻练干部的目的,对新调入人员实行交流轮岗,使其掌握更多的知识层面。(建议每半年在办、局、中心之间轮流一次,期间各办、局、中心可根据需要安排其在各科室之间交流,特殊工作岗位除外)

第六条因干部调动或其他原因出现中层岗位空缺的,积极鼓励他们参加竞争。对现任中层(新调入人员)实行“末位淘汰”,年度考核排名在中层最后两名的调离现任岗位;对一般工作人员实行“首位晋升”,群众公认的,工作表现好、政绩特别突出、年度考核位于新调入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前两名的,可由办、局、中心主要负责人推荐直接安排中层岗位。

第七条实行诫勉制度。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提出诫勉,限期改进,时间为3—6个月。诫勉期满,对奋发工作,整改有成绩,工作有起色,干部群众确认已改正错误的解除诫勉。

(一)年度或半年评议中出现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不超过两票)累计十票以上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群众意见大、闹不团结、搞宗派、工作失职又构不成纪律处分;

(三)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机关管理制度的;

(四)年内累计三次排名在新调入工作人员后三名的;

(五)年内累计五次排名在本办、局、中心工作人员中后两名的(工勤人员和司机除外)。

第八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的予以辞退、正式工作人员向组织、人事部门反映并建议调离现工作单位。

(一)年度考核总分(不包括附加分)在980分以下的;

(二)年度或半年评议中出现三票以上不称职票的;

(三)诫勉期满,没有明显改进,或又出现其它问题的;

(四)年内月度考核累计三次排名在后十名的(工勤人员和司机除外);

(五)年内累计三次完不成分配的月度计划的;

(六)因个人原因,工作上出现重大失误,给区(镇)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或服务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引发上访或投诉的;

人员管理制度例7

1、目的

为了规范外派人员行为,使外派人员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顺利完成公司赋予外派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统一派遣,长驻分支机构工作者,不包括户籍在驻地、已婚的外派人员其配偶在驻地、未婚的外派人员其父母在驻地的人员。

3、本管理规定内容包括:人事管理、考勤管理和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外派人员注意事项管理。

二、外派人员考勤管理

1、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统一按照外派工地工作时间考勤。

2、休息时间:

(1)每周休息一天:周日休息,每个月休息四天,可调休,但不允许一次性休息四天。

(2)国家节假日:春节、国庆(含中秋节),其他不再安排。

3、钉钉打卡:外派人员考勤统一归公司总部管理。外派人员需通过钉钉打卡,每天两次,提交钉钉打卡时,需拍摄外派工地建筑物+个人上身照(本人站在建筑物前),如外出办事,需拍摄办事地正门口+个人上身照,必须显示定位。填写清楚打卡地。

4、出差管理:如公司召开会议,需要到总公司出差的,报销往返车费(大巴、火车、高铁费用),其他费用如出租车费不予报销。除公司指定的出差以外,其他因项目或个人产生的出差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5、罚则:如发现不按照规定打卡,或通过其他手段伪造打卡的,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工资总额,第二次直接开除。

三、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

1、公司向所属各分公司、项目派驻的人员一律由公司任免,公司以正式文件上述人员的人事任免决定。

2、外派人员的聘用、选拔,首先是在公司员工中培养提拔,其次是对外招聘。

3、由于公司的经营性质决定,被外派人员必须接受全国性的岗位调配。对于不服从公司调配的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关系、辞退等处理。

4、外派人员离职,应于一个月前提出申请,由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5、公司可以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6、新招聘的外派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外派员工(劳务)表现优秀,通过公司考核后,可以提前转正。

7、对公司派出的派驻人员,所属分支机构如果认为不胜任,无权自行更换和调整;应向总公司提交报告详细说明不胜任的理由,经核实后由总公司根据情况按规定程序决定调配。

四、外派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完成公司委派的各项工作任务,维护好公司的企业形象;

2、负责监管项目部或分支机构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工作;

3、负责监管项目部或分支机构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并跟踪到位工作;

4、负责监管项目部或分支机构的合同签订、管理及存档工作;

5、负责做好印章的使用、登记、存档工作;

6、负责协助项目部或分支机构做好管理、协调工作;

7、负责协助项目部或分支机构做好工程创优工作;

8、负责做好项目部或分支机构对公司总部的联络工作;

9、负责做好项目部或分支机构的服务工作。

五、外派人员工作纪律

1、不得向项目部或分支机构吃、拿、卡、要;

2、不得擅自离岗、脱离工作岗位;

3、不得让人代替自己工作;

4、不得担任项目上的任何职务;

5、不得在不属于自己的本职工作的范围外乱签字、盖章;

6、不得收受贿赂、损害集体利益;

7、不得不经批准,擅自作出决定;

8、不追求奢侈、不贪图享乐、遵纪守法;

9、不得随意变更公司的工作安排或其它决定。

六、外派人员注意事项

1、未经公司书面授权,公司外派的任何人员均不得对外擅自承诺超出公司经营政策的条件,不得擅自签署协议、合同,尤其是不能以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涉及到对外担保,如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经办人员个人负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将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2、对外签署合同、协议、保证函等均由公司法务部审阅并签署意见,并经过公司总经理的签批,外派人员无权签订。

3、妥善保管公司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防止丢失、泄密。

人员管理制度例8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纪律,努力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而又不够开除处分者,单位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称职的;

(二)因机构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变动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或严重违反其它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履行工作人员义务,不遵守职业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参与、煽动闹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

(六)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工作规程,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购买股票有关规定,用公款或贷款购买股票,收受企业赠送股票或股权证的;

(八)违反兼职规定从事兼职,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九)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绝症、精神病及职业病的,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治疗期间的;

(三)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孕、产、哺乳期间的;

(四)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和留用察看,或缓刑由单位监督改造的;

(五)国家有其他规定的。

第五条辞退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辞退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人事部门依据拟辞退人员所在处、科、股或基层单位意见,在核实情况基础上,向领导提出书面报告;

(二)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定《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审)批;

(三)辞退工作人员时,单位应书面通知被辞退人员;被辞退人员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完成工作移交,还清公共财产,结清经济帐务后,由单位发给《辞退证明书》,办理辞退手续。因不可抗拒原因,三十天内无法办理辞退手续的,须经本单位同意。无故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可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被辞退人员不服的,可在接到辞退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向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论仍不服的,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仲裁期间,除受理机关同意外,原辞退决定不停止执行。

经仲裁,不同意作辞退处理的,原单位应收回妥善安排工作。

第八条单位对被辞退人员应按本人被辞退当月基本工资,一次性发给辞退费: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最高不超出十二个月。已实行待业保险的,不发辞退费。

被辞退人员重新工作后再次被辞退的,其计发辞退费的时间按重新工作的年限计算。

辞退费从单位的预算外经费或预算包干经费中列支。

人员管理制度例9

1、保护工厂和员工的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维护工厂内的正常秩序。

2、保护工厂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灾害事故现场,并维护现场秩序。

3、把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或治安办。

4、做好工厂内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防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二、保安人员的权限

1、对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2、对发生在工厂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卫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现场秩序以及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无现场勘查的能力。

3、 依照本工厂的规章制度规定,劝阻或制止未经许可的进入工厂内的人员、车辆。

4、对出入工厂内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要求进行验证检查,但无人身检查权。

5、进行工厂内安全防范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6、遇到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涉及无辜人员或不当防卫。

7、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当地公安局或相关部门处理。

8、对有违反厂纪厂规行为的人,进行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

9、制止工厂内的违法犯罪的行为。

10、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监视,并向公安机关或治安办报告。但无侦查、扣押、搜查的权利。

11、监督进出厂员工配戴厂证。

三、保安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

1、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

2、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罚款或没收财物的行为。

4、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的行为。

5、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行为。

人员管理制度例10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第五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申请书;

(二)考核合格证明。

ianc下简称计量检定证件第七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第十条《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年。

第十二条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二)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

(三)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四)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五)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第二十条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