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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运营督导工作计划模板(10篇)

时间:2023-02-27 11:20:18

药店运营督导工作计划

药店运营督导工作计划例1

终端营销,在保健品行业被公认最有效的营销利器。广告仅仅是创造机会、营造氛围,而终端直接促成销售。不少中小型保健品企业不做大众媒体广告,而在终端着手品牌形象建设,加强堆场、货架的维护与管理,组织促销员进场,也取得相当出色的市场效果。因此,中小型保健品企业不仅要注重对终端的建设与维护,更要经常性地进行市场督导工作。

市场督导的意义

“终端为王”的营销策略已经成为大部分保健品企业的制胜法宝,而市场督导工作在整个营销工作中是一项非常重要和必不可少的,有些中小企业为了节省费用开支,撤销或根本不建立督导机制是非常错误的,而建立了督导制度的许多企业,往往把他形同摆设,感觉某某市场有问题了,就赶紧派人奔赴那个市场督导。而没有把督导行为转变为制度,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工作。这种有事即督,没事即停的现象在许多大型企业中也存在。这都是没有把督导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搞清楚,没有把督导工作转变为制度。用一个不好听的比喻就是平时不注意消防,等房子着火就晚了!

保健品市场的推进是分阶段和分步骤进行的,不同阶段我们一定要及时和准确的对改阶段市场状况有一个正确判断,为我们工作的下一步提供参考依据。企业推向市场的是产品,办公室里看到的数字只是销量,业务员要得是销量,促销员要的也是销量,单纯的数字是反映不了什么问题的,要发掘数字之后的东西,正确的判断来之于准确的市场资料的分析,而由销售人员提供的市场资料的准确性的修正和判断就来自于我们的市场督导人员从市场上为我们提供的督察资料。

到底什么是市场督导呢?

市场督导——顾名思义督导就是监督和指导,专职督导则是针对市场中A店工程进行的监督和辅导的行为。作为一项综合性强,专业性高的工作,市场督导在未来的营销战役中将扮演愈来愈重要的角色,这也意味着对督导从业人员自身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

如何让市场促销督导发挥必要作用

市场督察的工作是对业务代表拜访终端药店结果的检查;是协助业务代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力补充;同时督导也是配合业务员达到共同对药店主要负责人和决策人的协同拜访。

市场督导同时又是对终端药店运作情况的检查,包括硬终端与软终端检查。硬终端检查主要指产品检查与宣传品检查;软终端检查包括进门观察、营业员导向测试、产品知识测试、宣传资料检查、营业员随机询问与表露身份后的详细询查等。正确开展促销督导,在工作中要把握以下环节:

信息收集

收集主要竞争对手,或者一些大型医药商业在当地所覆盖的终端药店或卖场;了解同类产品特点和他们的竞争优势;了解最畅销同类品的畅销原因;了解我们产品经销商、分销商的覆盖能力及覆盖药店的销售数据;了解行业人士对终端药店的评价和口碑,了解行业内的相关统计资料;终端药店的实地了解,包括面积、营业员人数、地理位置、消费者人流量估算、周围社区状况及消费水平了解等。企业要不断强化市场的督导机制,获取真实、丰富的市场信息。

药店运营督导工作计划例2

国内连锁药店目前在营销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

---政府监管部门对药品促销活动的严厉控制使得连锁药店开展促销活动“投鼠忌器”。

---众多“国字头“药店企业或转制企业往往依赖历史遗留的某种资源优势沦为“坐商”,坐等医药供应商上门,也坐等供应商来推广促销,缺乏主动性。

---企业内未建立真正系统化的营销体系,营销活动东一榔头西一棒,缺乏市场调研和效果衡量考核。

---药店企业传统上没有相关市场营销部门,如今即使成立了相关部门也面临着如何和采购部门、运营部门协调融合的问题,职责不明考核不清。

---医药企业的信息系统往往只支持传统的医药批发物流或总部与门店间的“进销调存”,而对于现代连锁药店的营销体系则很难支持。

---不注重基于顾客体验的营销策划,门店气氛不能随节日、节气以及重大热点事件的变化而变化。

那么好的连锁企业是如何做的呢?笔者在之前的日本现代连锁药店介绍系列文章中较为详细的提及了日本药妆店对门店营销活动的极力追求,在本文中想介绍一下日本著名零售连锁企业7-Eleven的营销活动操作过程,因为7-Eleven的组织体系非常庞大,其东京总公司有商品总部、运营总部、物流总部、信息总部等重要部门,全日本各地有属于运营总部管理的各区域事务所和下属督导,全国总计一万二千家门店,因此其营销活动相当复杂又相当成功,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每年7-Eleven的商品总部会根据内外部各种信息制订整年的营销日历规划,囊括了一年的节气与节日的变化(7-Eleven认为门店的“魅力”展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体现在能随气候节日变化而变化,顾客会充分感觉到门店的新意和体贴),节气包括大寒、立春、春分、入梅、大暑、立秋、冬至等,节日包括春节、情人节、女儿节、新学期、母亲节、五月黄金周、圣诞节等,不同的节日和节气会制定对应的促销计划,此外还会根据日本当时发生的重大社会事件或者体育盛会来进行专题策划。7-Eleven的信息系统会提供历年各节日节气的详细历史数据,包括各门店、各品类、各单品在各个时间阶段的销售趋势和库存状况等,供商品总部对活动的投入产出进行精确估计。

营销日历规划完成后,通过每月商品总部与运营总部召开销售会议进行讨论、沟通和协调,会形成商品总部的商品计划和运营总部的运营计划。商品总部的商品计划包括特定商品的开发计划、一般促销计划、季节性商品更换计划、节日型促销计划、销售方式提案、物流计划等。运营总部的运营计划包括促销商品订货支援、商品构成提案、陈列布置提案、培训、门店执行支援等。

每周运营部门会通过信息系统将所谓的“节假日活动业务日历”(包括详细的活动内容、规则、相关的商品、陈列、道具等图片)传递到全国千名督导和一万多家门店的电脑中,门店收到电子资料后按照营销计划开始布置门店,而督导会到门店进行落实和检查。

活动完成后,7—Eleven的信息系统会对此次活动中的商品业绩表现进行自动统计,而促销活动中的门店现场信息与消费者反馈信息则由督导收集后,在之后的商品和销售会议上进行总结和反思,以便在下一次活动中予以改进和发扬。

国内大家已经非常熟悉的屈臣氏也是促销的一把好手,促销活动有传统节日型,例如“说吧说你爱我吧”的情人节促销,“圣诞全功略”、“真情圣诞真低价”的圣诞节促销,“劲爆礼闹新春”的春节促销;也有“我敢发誓,保证低价”这样的策略性促销活动;近年开始开展层次更高的促销活动如:“大奖POLO开回家”、“百事新星大赛”、“封面领秀”等,虽然屈臣氏没有7—Eleven的强大信息系统,但是由于对营销活动的高度重视和有效组织,其促销活动也是源源不断。

屈臣氏总部的采购部门会在每期促销活动举办之前将《促销手册》分发到各门店,《促销手册》内容是下期促销主题、促销时间、促销内容、相关促销工具和物料以及发送时间、促销规则、注意事项,卖场布置和陈列要求等,而各门店的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都认真阅读《促销手册》并按相应指引做好订货等促销准备。总部还会做好配货、定制促销物料的工作,新式的促销活动还要陈列样板店,组织分店管理人员参观并讲解注意事项,以保证促销活动能按要求执行到位。在促销活动开始前,物流中心也会按《促销手册》给各分店配送商品,门店检查商品、赠品、相关促销物料的到货情况,未到货物品则需要及时通知采购部门。在促销活动开始前一天晚上,门店员工要对门店进行全面调整,陈列促销商品、赠品、更换促销宣传画、POP、更换价格牌等。

药店运营督导工作计划例3

经过诊断,该配送中心承担采购定单处理、入库发票编辑、付款处理、门店请求配货处理、开单、配送单和发票编辑、发货和退货等任务,但是经营功能混杂、采购部承担任务过重,不能明确分工。解决的办法是:增设商品部,整合和强化配送中心经营功能。

改造前该公司经营商品品种已达6000种,分别由采购部、门管部、质管部和仓运部进行相关管理,为突出配送中心商品经营职能,强化配送中心核心管理,需建立商品管理部门。

门管部:其主要职能是承担了配送中心商品管理的部分职能

·根据商品属性制定商品分类、陈列、出样的原则和方法(药品和非药品,OTC与处方药)。并现场指导、统一陈列。

·根据门店所处不同的地理位置,会同采购部对商品的品种结构进行调整。

·新开门店前会同采购部、该门店店长共同制定该店商品配置目录(品种、数量) 其局限性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连锁门店的数量不断增加,需要更加精细化的门店服务管理,门店管理部需要进一步强化门店服务的管理专业化,突出某医药服务的规范化和亲情化。

·而门店管理部对商品品类的管理就会削弱其门店服务的管理,且门店管理部对终端门店接触较多,容易进行需求拉动,但对大规模配送中心的运做,缺乏供给推动零售,因此缺少总部库存结构和配送量的准确把握而不能更精确地进行连锁体系的商品配制。

质管部:主要体现在商品价格、价格信息维护等管理

·指导和监督各连锁门店的验收、储存、陈列和分类管理工作

·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商品物价计量工作。

·掌握和了解产品成本、质量等情况,认真审核商品价格。

·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掌握市场价格信息,了解市场、调价动态,对公司内商品价格进行及时调整。

·要了解库存中由于物价因素造成的积压品种,会同业务部门及时研究调整。

·供应商、商品初始化信息电脑输入,物价信息登陆,修正,价目卡打印。

局限性表现在:

·根据国家GSP要求,药品零售更加突出质量管理,严格把好进货关和控制好库存药品质量等,大力宣贯整体质量意识,树立“健康关注,专业服务”的经营理念成为公司连锁经营的关键。

·物价管理需要更加精细的把握市场和库存结构、商品品类以及厂商资源的情况,因此,质量管理部负责配送价、零售价的制定和价格的调整就显得缺乏市场经营基础。

采购部:主要体现在商品配置管理。

·通过网络信息了解各门店及总部仓库的存量,了解商品销售动态,建立合理库存量,不能及时提供进货的商品,应将原因及时反馈门店。

·根据公司可供商品情况,制定商品基本配置目录

·熟悉各门店经营的商品品种结构情况,根据不同的地理位置,周边商业环境和公司商品的调整计划,及时调整商品结构。

·会同门店管理部、店长召开新开门店商品配置会议,确定新开门店基本商品配置。

局限性表现在:

·当前的采购部缺少对库存情况的把握和门店销售的整体控制,难以合理调动连锁规模资源,获取更大的采购价格优势和促销支持;

·采购部缺少对商品进销存各项指标整体分析,进货的准确性不高。

打单组:主要体现在商品配送单的处理。

·按照GSP要求和操作规程,根据采购部定货单、核对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供应商、批号及效期,登载项目将有关内容输入电脑。

·根据保管员批好仓位的入库单,正确输入电脑,并按日期归档保存备查。

·根据门店配送单及时调整配送数量、打印配送红单,配送单及配送红单按门店归档保存备查。

·根据采购部的“总部退厂单”做好商品的“配送中心退供应商单”并归档保存。

以上各部门相关商品管理职能已体现出整体商品管理框架。并取得了良好的管理绩效,但是随着所开门店、商品品种、销售数据的不断增加,这种分散式的商品管理便在公司日益增强的总部经营职能中显示出较大的局限性。 完善配送中心功能—设置商品部

一、送中心改造前的准备和总体设置思路

为了彻底的解决以配送中心为突出矛盾点的连锁发展瓶颈问题,加快连锁体系扩张,公司决策层统一了大家的思想,进行组织扁平化,撤掉三个副总(分管门管的副总、分管配送中心副总、分管财务和行政的副总),将原有的管理功能按照商品销售主线流程进行合并和重新设计,建立四个中心,分别规定如下功能:

营运中心:主要是门店的日常管理和营销活动组织

财务中心:日常财务管理和投资决策

人事行政中心:人力资源和后勤保障

配送中心:商品采购、配送、应收应付、商品配置等

这样,扁平化后的公司组织更加保证了配送中心拥有强大的商品配置功能,把原来分散到各部门的商品管理功能基本整合到配送中心。这有利于配送中心更好的进行内部改造。

总体思路是:一是分离出采购部的采购计划编制职能,也就是采购决策职能,保留采购订单执行,简化其复杂工作,利于跟踪订单执行过程;二是将采购计划编制职能上升到交给商品部的采购商务处理,形成配送中心采购决策准确性,利于连锁体系对商品的统一进货控制和商品品类管理;三是改造打单组为销售商务,设计出两个职能:高级职能是配送决策,就是根据各个门店的商品销售情况,分别编制商品需求并进行商品主动配送,改变过去单纯的门店销售请货制而成为请货和主动配送相结合。一般职能是缺货处理和门店定单处理,确保销售商务对门店的需求能及时相应,提高门店配送满足率,加强总部配送单和门店实收货的及时确认,使日清月结成为现实;四是撤消仓运部单据处理功能,改造为单据传递,货物存储和运输,确保运输到达及时和保管商品质量;五是强调医药商品两种基本属性,改变过去一味强调药品的质量和技术性,而忽视了本身药品的市场流通特性,药品质量和技术属性,归质量管理部进行分类管理,而药品流通属性,称之为市场性,归商品部进行品类管理。

二、商品管理部运行

根据该公司经营现状整合采购部、门店管理部、质量管理部、仓运部等有关商品管理职能,结合未来业务发展的需求,建立专门的商品管理部门,其职能通过对商品结构、商品价格(进价、零售价、配送价、促销价)、商品进销存变动数据的分析,商品采购、配送的合理配置,安全库存的控制,供应厂商的科学评价形成统一的该公司商品管理体系。

a)商品部主要职能:

商品配置管理:采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对门店实现自动补货。

商品价格管理:价格政策的指定和维护,价格信息的处理。

商品品类管理:界定公司管理的具体品类以及该品类中的相关品牌;根据公司确定的标准,包括品类的战略地位(角色)、供应商和品类管理的能力、检测指标中的差距以及品类的复杂程度等,选择若干个品类制定其经营计划;界定品类在商店中的角色;进行市场细分,将已确定的品类分为各个档次,并在各档次下确定相应的品牌极其供应商;进行商品表现评估,通过数据分析进行商品评估,扩大和保留表现良好的商品,调整和改善表现欠佳的商品,淘汰那些表现极差的商品。

厂商管理:厂商分类、基本资料建档;各厂商商品台帐建立;厂商销售数据的统计分析;厂商评价。

统计分析:进销存销售数据资料的分析整理;分类构成比分析;毛利率分析;商品周转率的分析;单品贡献率的分析;门店订货商品到位率指标分析;配送商品的销售率指标分析;商品有效销售发生率指标分析;新商品引进率指标分析;商品淘汰率指标分析。

b)商品部工作模式:

参与核心业务流程分工与管理支持相结合,也就是保证商品部全部职能的发挥出来必须与核心业务流程相结合,承担流程工作;但是该部门作为配送中心的核心业务部门和经营部门,又必须作为配送中心的代表者向公司其他部门和领导提供商品体系的所有管理信息,比如对财务中心的商品业务核对,应收应付的计划安排等;对供应商起到采购安排、市场推广、重点品种的渠道选择等,对门店的品种管理、重点商品的考核安排等等,因此管理支持就是该部门的高级职能。因此该部门的工作模式是一般职能和高级职能的紧密结合,避免出现该部门仅成为配送中心的一个信息汇总或者成为一个事务性的部门。

管理支持体现在:

厂商评价、数据分析、价格指数等以定期报表的方式向公司领导及其他有关部门汇报和传阅,利于公司对商品经营的决策管理。

c)商品部岗位设置、职责

商品部职能。商品管理部是建立在连锁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分析基础上,通过对供应商的管理、采购决策、存货控制、采购价格管理以及客户管理、销售分析与预测、销售价格管理等实现公司连锁体系经营商品的自动采购和自动补货的经营管理部门。

岗位设置。商品管理部按照其职能设置三个商务,采购商务、销售商务、采购商务,设采购商务、销售商务和信息数据分析三个岗位,定编8人(部门经理兼职其中的一个岗位)

岗位职责。

经理:

a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方针,拟定各商品的经营政策并监督执行;

b深入了解供货厂商的动态及相关产品市场状况,通过对消费者及市场的研究,及时调整商品经营策略;

c监督和执行公司的商品的品类管理,负责对连锁体系内部的商品结构、进销价格及商品配置实施全方位管理、督控;

d对公司的各类商品作出数据分析,及时改善对策;

e配合采购部、门店管理部制定各月份和全年的采购计划,并与供应商落实相对应的商品促销计划;

f对供应商进行科学评估,优化商品供应环节;

g配合质量管理部贯彻GSP质量管理方针和执行商品质量监督;

h配合总体销售政策,协助门店管理部分解各月份销售任务并确保任务完成;

i配合财务部进行公司业务流程优化,负责商品管理部信息化建设和业务培训;

j负责本部门的考核;

k完成领导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采购商务:

a采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b督导商品的导入,追踪新商品的销售管理,并做出销售评价;

c根据采购数据、销售数据分析、库存商品比重和库存量审核采购申请单,下达采购单,完成有效采购;

d进行公司商品进行品类管理,优化品种结构,获取最大的采购价格优势;

e掌握公司进销存流通环节,建立合理的商品库存量,并定期反馈商品采购数据信息。

f负责商品部信息化管理,优化进销存业务流程;

g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配合采购部和采购商务进行采购供应商优化;

h数据管理(进销存销售数据、分类构成比、毛利率、商品周转率、单品贡献率、门店订货商品到位率、配送商品的销售率、商品有效销售发生率、新商品引进率、商品淘汰率)

销售商务:

a根据公司可供商品情况,制定商品基本配置目录;

b配合仓运部进行集中控制门店库存,逐渐实现对门店自动补货;

c配合采购商务,定期列出门店配送商品表;并进行商品销售和配送,完成单据的传输;

d熟悉各门店经营的商品结构,根据不同的地理位置,周边商业环境和公司商品的调整计划,及时调整商品结构;

e处理门店的要货需求,遇公司缺货,督促采购员及时采购,满足门店销售需求;

f配合门店管理部对门店商品进行品类管理,优化销售结构和商品摆放;

g督导滞销品的淘汰;

h对配送数据和销售数据的分析和汇总,配合采购商务组完成数据管理。

三、业务流程

配送中心改造后,门店退货流程和门店配送流程是反向流程,本设计中是以相应单据为负进行的,但是加盟店退货需要说明是需要增加退税证明环节,因为往加盟店配送视为总部往另一个法人企业销售,因此退货时需要对方开退税证明方能冲抵销售时开出的税款。因此这里就不列出直营店退货流程和加盟店退货流程。

商品部管理业务流程:

药店运营督导工作计划例4

一、基本原则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管与理顺机制相结合;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与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打假与扶优相结合。加强政府依法监管与健全市场机制并重,建立起规范、高效的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二、主要任务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行为;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管理;清理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优化医药产业结构;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保障农民用药安全;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强药品价格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切实降低药价。(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犯罪活动,规范市场秩序。实行多部门联合打假体制,由市药监局统一组织,卫生、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变质和过期失效药品,兽用药做人用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假劣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无菌导管、麻醉包及骨科内固定器械产品及虚假药品广告作为重点整治范围。要把日常监管中有违规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抽验不合格的单位、小药店、个体诊所、门诊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重点单位,要以日常监管为主,积极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二)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大帮促力度。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在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同时,加大帮促力度,引导和扶持技术先进、市场广阔、效益良好、竞争力强的企业;抑制和淘汰那些技术落后、管理混乱、效益低下、违法违规的企业;大力推进国家规定的各类管理规范的实施,促进企业提升素质,推动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积极鼓励新药研究和开发,保证和提高药品质量。采取优惠政策,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和医药科研单位增加新药的研究与开发投入。加强对医药科研的扶持,鼓励企业以投资、委托等方式与医药科研院所联合开发新药,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确保新药研究质量,明确药品研究机构人员、场地、仪器等的规范条件,对不符合研究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三)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清理整顿药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根据国家GMP认证期限要求,努力指导、帮助企业按计划、按步骤实施GMP改造,实现药品生产企业内部要素的合理配置,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对已取得GMP证书的企业,加大日常跟踪力度,防止“回潮”。未取得认证的企业要按剂型(类别)制定详细的实施进度计划,药监部门要按上报的实施进度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促其加快GMP改造。彻底清理整顿小药厂和医院制剂。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GMP标准的药品生产车间、企业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小药厂要彻底关停,对落后产品予以淘汰。医疗单位的制剂只限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凡市场能正常供应的制剂医疗机构不得重复生产,对不具备条件的医院制剂不予换证。对已撤销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加大监管力度,杜绝无证配制现象的发生。(四)清理整顿药品流通企业,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根据国家实施GSP的总体要求以及推进GSP认证工作的步骤和措施,按照“加快推进、分层实施、确保质量”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期限,大力推进我市实施GSP工作进程,促进药品经营企业管理规范化,增强企业实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对那些不能按规定期限实施GSP改造、未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根据《药品管理法》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做好零售药店设置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适度增长、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药监部门制定实施《*市零售药店设置实施细则》、《*市零售药店设置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分步实施计划》。在零售药店设置工作中,既要积极鼓励、引导,又要严格准入,防止无序竞争,造成资源浪费。要大力扶持发展零售连锁,推动药品经营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同时,要结合换证、年检等工作,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梳理,取缔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企业。加强对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的监管。医疗单位,尤其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厂矿医院等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要严格采购验证制度和采购登记制度。对使用假冒伪劣药品或从非法渠道购买药品的医疗机构,药监部门必须从严处理。严厉打击医药购销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和其他商业贿赂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优势医药企业发展与联合。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药品质量管理监控系统,不得以备案登记、发放“准销证”等名义对其他地区医药企业进入本地区药品市场进行限制,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医药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医药产业结构,支持优势医药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收购、兼并、联合、重组,扩大经营规模,鼓励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实施强强联合。积极倡导和推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的发展,在审批新设药品零售网点上向零售连锁倾斜。符合条件的零售连锁企业可跨区域经营。(六)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规范药品供应渠道。要切实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解决农村缺乏正规、稳定的药品供应渠道问题。支持鼓励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兼并改造县区小型药品批发企业为基层配送中心。支持、鼓励向农村发展药品连锁经营。促进农村卫生服务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以防止假劣药品流向农村,保障农民用药安全。对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税收政策应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七)加快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销售行为。药监部门要加快推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处方药的管理,规范对非处方药的管理,并加强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都要实行分类管理,其他零售药店要有非处方药柜台。所有药店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大容量注射剂(大输液)、粉针剂及小容量注射剂。(八)严格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规范医院用药行为。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卫生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要用于弥补医院的医疗成本、发展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在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把医疗机构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与社会零售药店平等竞争,促进药品流通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只能经销由省级卫生、药监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品。(九)加快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步伐,规范药品交易行为。加快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各地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按质量价格比的原则,把药品质量作为首要评标要素,严格执行购销合同。严格坚持把医疗机构作为招标采购的主体,尽快明确药品招标采购的招标程序、工作规范和评标标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行为、合同内容以及重要环节的管理和监督。药监和卫生部门要严格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查。价格部门要认真贯彻《江苏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及《*市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和收费行为,落实中标药品价格备案制、公示制,坚持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合理制定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把通过招标形成的药品差价大部分让利给患者。对药品招标采购中违反规定,串标、不公正招标、假招标或以招标为名谋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正当利益以及乱收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十)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实现医药交易现代化。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由政府有关部门认证并监督管理的医药商品电子交易系统,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充分发挥电子交易系统在药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之间的桥梁作用,降低成本。加快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医药商品的委托集中招标采购,交易行为规范化、公开化,以减少医药商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十一)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切实降低虚高药价。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改革药品价格管理体制。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对国家和省定价目录以外的药品,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逐步取消差率控制。改进政府定价办法,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对有国家知识产权且安全有效的新药,要加大价格扶持力度,促进我市医药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继续降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价格,努力减轻患者和社会医药费负担。政府定价药品凡经过招标采购降低价格的,均要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实行在媒体公布药品价格的制度,增强透明度,强化时效性。销售药品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医院要有步骤地实行电子触摸屏、药品价格公示栏、缴费清单制及内部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四位一体”的监管网络,进一步做到政策公开化,切实维护患者利益。建立完备的价格监测体系,提高价格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十二)规范药品广告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切实做好药品广告的备案工作。工商部门要联合药监、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对药店店堂陈列广告、医药卫生单位举办的药品促销宣传、名为义诊实为售药等活动进行整顿,建立起药品广告监管体系。切实做好处方药停止在大众媒体广告工作。市有关部门要依据《药品管理法》就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广告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管处罚力度。严格监控我市大众媒介上刊播的药品广告,加大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对无广告批准文号、夸大药品疗效误导患者以及其他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药品广告和药品宣传活动,及时制止并予以查处。对刊播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要加大处罚力度。三、计划安排为了强化整体部署,提高组织程度,实现密切协作、同步推进,在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联席会议下设由市药监、卫生、物价、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工作小组。各县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协调。(一)每年组织开展1-2次专项检查。一是进行医疗器械、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专项大检查;二是集中力量打击无证经营违法行为,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坚决予以取缔,对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零售药店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三是对基层医疗机构、社区门诊、个体诊所购药渠道进行专项检查,严格药品采购验证和登记制度,规范进药渠道,严防假劣药品流入;四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进行专项检查。通过集中整治,使药品市场秩序规范,质量符合要求。(二)支持、鼓励新药研究、开发。及时反馈新药的申报条件、技术要求,指导药品研究机构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管理规范和药品临床研究管理规范,对实施情况每年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新药研究质量。(三)加快监督实施GMP步伐。药监部门要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指导与培训,对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检查,促其加快GMP改造。*年全市生产企业完成15个剂型GMP改造并通过国家认证,到*年6月底所有药品生产企业都完成GMP认证。对已取得GMP认证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结合许可证年审,对GMP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回潮”。(四)全面启动监督实施GSP工作。药监部门要主动做好GSP认证工作的培训、咨询、指导工作,帮助、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改造。有关部门要在新开办经营企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审批、特殊药品定点供应、跨地区连锁经营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鼓励企业争先实施GSP。*年底前,市医药采购供应站完成GSP认证工作,市天使大药房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力争通过认证;*年底前,全市所有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完成GSP改造、认证工作,力争三分之一的零售药店完成GSP改造和认证工作;*年底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都完成GSP改造及认证工作。(五)*年新设零售药店120家,*年新设50家,*年新设30家,使全市零售药店总量达到350家以上。(六)支持、鼓励、引导在乡镇、农村申办零售药店,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健全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院代购药品制度,药监、卫生部门要对代购药品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规范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七)全面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加强对处方药的管理,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每年由药监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情况进行1-2次检查,重点检查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大输液、粉针剂、小针剂、特殊药品、戒毒药品等规定的执行情况。(八)继续确保市级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年内启动县区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各县区*年要确保完成方案制订并模拟运行,逐步摆脱“以药养医”的局面。(九)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范围,争取在2-3年内将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以及医药卫生器械和用品,都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十)根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改革进程,积极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工作。(十一)每年由市物价部门牵头组织1-2次降价药品和招标采购药品的专项检查,督促药品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十二)由市工商局联合药监局、卫生局等部门每年组织2次专项检查,对药店店堂陈列广告、医药卫生单位举办的药品促销宣传、义诊咨询等活动进行整顿;年内由市工商局会同药监局,就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广告行为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工商部门按年度举办大众媒介、广告从业人员培训班,学习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遏制虚假药品广告,净化市场秩序。

药店运营督导工作计划例5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这一根本目标,深入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大力弘扬湖南药监精神,坚持以打假治劣为中心,以规范管理为重点,以开拓创新为突破,强化监管,切实整顿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全县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全县医药经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强对餐饮环节、化妆品和保健食品得安全整顿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县创建,继续整顿规范药械市场,继续深入推进“两网”建设,继续保持行政执法零投诉、党风廉政建设零举报。圆满完成全县涉药涉械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100%,投诉举报回复率100%。圆满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实现平稳过渡。实现在县委、县政府绩效考核名次前移,在文明单位建设中再创特色和食品药品安全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餐饮环节、化妆品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对全县餐饮服务企业的调查摸底,全面摸清餐饮服务企业的类别、规模、地址、从业人数等基本情况,建立全县餐饮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的电子档案。

二是加强对餐饮服务的准入管理,严格资料的审核和现场检查,对环境卫生、设备设施和从业人员不符合要求的,一律禁止其从事餐馆服务经营。

三是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安全整顿和对化妆品和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管,重点开展对小吃店、小餐馆和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督管理,对在检查中问题较严重的单位,实施重点跟踪,促其整改,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加强药品监管,确保全县公众用药用械安全。

一是加强药械市场的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全县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稽查打假,特别是对农村药械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制售假劣药品的打击力度;全年对全县药械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确保公众用药用械安全。

二是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治理。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

年将重点开展疫苗、生物制品、品、两非药品、盐酸克伦特罗药品等经营情况的专项检查,开展对非药品冒充药品、无证经营、挂靠、柜台租赁经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店药师不在岗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确保全县药品市场规范有序。

三是抓好药械市场的培育发展。认真处理好行政许可事项,严把新开办零售药店和零售药店变更初审关。完成县以下零售药店的GSP认证及换证工作;切实抓好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的帮促和指导服务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按照上级的统一安排做好GSP认证及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工作。

四是开展从药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对全县医疗机构从药人员开展基层临床用药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对零售药店质量负责人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知识的培训。同时将进一步加大药事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管理相对人依法经营、使用药械的意识。认真组织做好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并建立健康档案。

五是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充分发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站的作用,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ADR监测工作,全年完成药品不良反应上报151例,完成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上报5例,确保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早期发现、高效应对和及时处置。

(三)巩固成果,确保农村药品“两网”高效运转。

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积极稳妥地在乡村一级发展零售药店,支持鼓励药品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向农村发展;继续抓好“规范药房”的建设,全面推进医疗机构药房(柜)的规范管理。

二是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加强协管员和信息员的教育培训,定期召开信息员和协管员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完善工作职责,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服务。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员和协管员的激励保障机制,争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解决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补贴问题,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发挥其在“两网”建设中的作用,促进监督网络从形态建设向功能建设转变。

(四)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努力夯实药监事业发展基础。

一是继续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按照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以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为重点,认真解决机关干部职工在党性党纪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优良作风。

二是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加强对机关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制订培训学习计划,鼓励干部职工参加自学、函授等在职学历培训教育;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案例分析、案件点评、法规讲解等培训活动,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技能竞赛、实际操作演练等活动,提高队伍行政执法能力。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

药店运营督导工作计划例6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全面推进“药品放心工程”,在全市农村逐步建立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协调统一的药品监管网络,构建起全方位、广覆盖、合法运行、规范操作、满足农村用药需求的药品供应网络,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方便,为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1-2年的努力,实现“六大目标”,即:合法药品供应网络覆盖所有镇和行政村;农村镇(街道)卫生院为卫生室代购药品行为规范;对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所有从事药剂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镇聘请药品监督协管员1-2名;每年对农村行为相对人的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建立健全所有行为相对人诚信档案。

三、主要措施

(一)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

1.健全网络。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以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监管中心、镇药品协管员为纽带、村药品信息员为基础的县(市)、镇、村三级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网络,并通过实施法规、技术培训,提高药监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药品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充分发挥药监协管员、信息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药品监管和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每个行政村,形成专业人员、广大群众、社会舆论共同监督的网络体系,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用上放心药品和医疗器械。2.规范市场。各地药监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专业队伍与网络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切实履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职责。药监、卫生要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的手段,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药品市场整顿的力度。要突出重点,严肃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和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尤其要严厉打击游医药贩兜售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交易活动;要主攻难点,深入开展“正源行动在农村”专项整治,按照*药监局《消费者购药权益保护办法》、《*市药品监督管理相对人不良行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行为相对人的日常监管,加大对农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渠道、储存条件及其质量的检查力度;要加强抽检,对农村地区流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有针对性进行抽验,防止假冒伪劣药品、器械流入农村,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监督执法力度,确保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使用后立即毁型,杜绝重复使用;要鼓励举报,在全市范围内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广大农民在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

3.强化宣传。各地药品监管、卫生部门要以实施“药品放心工程”为契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用药进乡村”活动,深入基层乡村,向农民群众宣传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用药的基本常识,提高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地药监部门要及时提请同级政府将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计划,运用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讲药品监管知识。

(二)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1.鼓励建立农村药品配送中心。各地药监部门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鼓励、引导具有合法资格和条件、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直接向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网点配送药品,或建立农村药品配送中心,促进药品经营企业优化经营方式。*医药工业供销公司、*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江苏润东医药有限公司*九里分公司等三大药品直销中心,要进一步扩大直销范围,在方便农民购药、降低药品价格、保证药品质量等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要通过设立新的农村连锁零售网点、吸引农村药店加盟连锁、与其他农村商业服务网点合作的形式,使药品连锁进县入镇。各地药监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招标采购的组织、服务及中标药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2.积极鼓励在农村开设药品零售网点。要按照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行政村开设零售药店和乙类非处方药销售网点,大力发展药品连锁经营。允许通过GSP认证的连锁药店的总部按照配送协议,对其门店所在的乡村药店和医疗机构配送药品。为推行计划生育和防止性传播疾病的需要,农村普通商业网点经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后,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即可开展、避孕帽的经营业务。3.进一步规范农村镇卫生院药品代购行为。目前全市约有70%的村卫生室药品由所在镇卫生院统一代购,因此必须加强代购药品的管理工作。除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同意的农村镇卫生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药品代购;已经从事代购的,当地药监部门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将对代购方及为其提供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按违规经营药品予以查处。各地药监部门要按照《*市乡镇卫生院药品代购工作暂行规定》规范农村镇卫生院药品代购行为,督促其不以赢利为目的、不向被委托以外的其他单位销售药品、不超出委托代购方的诊疗范围和用药目录代购药品。实行药品代购的镇卫生院必须设有符合药品贮存条件和代购规模的药品仓库,必须具有相应数量的药学专业人员,订立严格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委托代购协议,保证代购药品的质量。

药店运营督导工作计划例7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这一根本目标,深入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大力弘扬湖南药监精神,坚持以打假治劣为中心,以规范管理为重点,以开拓创新为突破,强化监管,切实整顿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全县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全县医药经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强对餐饮环节、化妆品和保健食品得安全整顿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县创建,继续整顿规范药械市场,继续深入推进“两网”建设,继续保持行政执法零投诉、党风廉政建设零举报。圆满完成全县涉药涉械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100%,投诉举报回复率100%。圆满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实现平稳过渡。实现在县委、县政府绩效考核名次前移,在文明单位建设中再创特色和食品药品安全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餐饮环节、化妆品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对全县餐饮服务企业的调查摸底,全面摸清餐饮服务企业的类别、规模、地址、从业人数等基本情况,建立全县餐饮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的电子档案。

二是加强对餐饮服务的准入管理,严格资料的审核和现场检查,对环境卫生、设备设施和从业人员不符合要求的,一律禁止其从事餐馆服务经营。

三是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安全整顿和对化妆品和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管,重点开展对小吃店、小餐馆和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督管理,对在检查中问题较严重的单位,实施重点跟踪,促其整改,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加强药品监管,确保全县公众用药用械安全。

一是加强药械市场的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全县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稽查打假,特别是对农村药械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制售假劣药品的打击力度;全年对全县药械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确保公众用药用械安全。

二是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治理。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

年将重点开展疫苗、生物制品、品、两非药品、盐酸克伦特罗药品等经营情况的专项检查,开展对非药品冒充药品、无证经营、挂靠、柜台租赁经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店药师不在岗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确保全县药品市场规范有序。

三是抓好药械市场的培育发展。认真处理好行政许可事项,严把新开办零售药店和零售药店变更初审关。完成县以下零售药店的GSP认证及换证工作;切实抓好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的帮促和指导服务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按照上级的统一安排做好GSP认证及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工作。

四是开展从药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对全县医疗机构从药人员开展基层临床用药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对零售药店质量负责人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知识的培训。同时将进一步加大药事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管理相对人依法经营、使用药械的意识。认真组织做好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并建立健康档案。

五是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充分发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站的作用,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ADR监测工作,全年完成药品不良反应上报151例,完成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上报5例,确保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早期发现、高效应对和及时处置。

(三)巩固成果,确保农村药品“两网”高效运转。

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积极稳妥地在乡村一级发展零售药店,支持鼓励药品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向农村发展;继续抓好“规范药房”的建设,全面推进医疗机构药房(柜)的规范管理。

二是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加强协管员和信息员的教育培训,定期召开信息员和协管员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完善工作职责,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服务。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员和协管员的激励保障机制,争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解决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补贴问题,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发挥其在“两网”建设中的作用,促进监督网络从形态建设向功能建设转变。

(四)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努力夯实药监事业发展基础。

一是继续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按照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以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为重点,认真解决机关干部职工在党性党纪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优良作风。

二是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加强对机关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制订培训学习计划,鼓励干部职工参加自学、函授等在职学历培训教育;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案例分析、案件点评、法规讲解等培训活动,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技能竞赛、实际操作演练等活动,提高队伍行政执法能力。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

药店运营督导工作计划例8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贯彻党的*大和省委*二次全会以及市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认识,突出重点,狠抓难点,不断巩固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着力构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经过4年左右的努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立健全,职能部门工作协调配合有序;执法队伍素质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升;技术装备进一步改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建设和检测技术水平显著提高;“五小”(小商店、小农资店、小作坊、小餐饮店、小屠宰场)和相关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得到全面规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显著提高。

(一)“两个链条、两个体系、一个网络”基本建立健全

——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

——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

——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

(二)“12个100%”目标任务得到巩固和深化

——全区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无公害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100%落实出厂检验。

——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00%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县(区)以上城市的食品市场和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农村食品市场、超市和食杂店推广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力争在2011年农村所有食品市场、超市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所有食杂店建立进货台帐制度。

——食堂和县(区)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县(区)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进一步完善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县(区)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保持100%,乡镇进点屠宰率保持95%以上。

——县(区)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城镇、农村所有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城镇、农村所有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95%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实现对重点产品的质量动态监管,产品合格率明显提高;对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等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必须100%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法检目录内商品出口企业100%建立出口质量档案,出口玩具生产企业100%实施产能核定,进口产品安全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的100%退货或作销毁处理;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出口食品备案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

(三)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健全

——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实现“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良好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部门联动以及信息通报、案件移交和反馈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联合打击局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新闻制度不断完善。

——健全动态质量监控机制。全面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检验检疫电子监管、通关单联网核查、药品稽查信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生产涉及健康、安全、环保等食品和消费品的企业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对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动态电子监管。

——健全激励带动机制。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企业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不断提高。全面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创名牌工作深入开展,企业注重质量、争创名牌的激励机制基本形成,我区质量振兴事业进一步推进。

——健全诚信惩戒机制。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建立全社会资源共享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对违规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提高企业的诚信水平。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得到落实。

——健全基础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基层监管力量得到充实。加强技术基础建设,推进各类质量信息、检验检测、技术研发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监管与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农产品(含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区农业局牵头负责、区畜牧兽医渔业局配合)

1、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配套制度。逐步制定和完善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和监督抽查、农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和、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管理等相关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2、进一步强化农业投入品的监管。监督和指导各镇(场)、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专项检查,以禁用兽药为重点,开展兽药专项检查,以三聚氰胺、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饲料专项检查;以禁用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农药行为,继续组织收缴并销毁甲胺磷等五种禁用农药。

3、全面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认真抓好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示范引导,监督和指导农产品生产者采用标准化生产技术和规范从事生产。加大对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以及蔬菜、水果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农药行为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充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重点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强化监督执法。继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在开展例行监测的基础上,针对我区的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蔬菜、水果和生猪产品的专项监督检测,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5、抓好预案建设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着力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加强检测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产品药物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高端项目的检测能力。

6、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力度,扩大监控范围和监控频率,加强对三类基地、重点产品、批发市场等的例行监测;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项目,组织2-3次专项监督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定期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7、基本完成区水产品质量安全质量追溯系统建设工作。逐步构建政府、养殖场、加工厂、市场和超市一体化的监管系统。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区经贸局牵头联系,与市质监部门联合行动)

1、全面整治食品小作坊。加快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监管体系,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监管机制。

2、全面查处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行为,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3、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并严格落实证后监管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督查和镇(场)、街道互查。

4、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快速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商分局牵头负责)

1、加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力度,严防无证无照经营反弹。

2、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定期组织检查,进一步规范进货台帐、索证索票制度,指导和促进食品经营者建立完善符合规范要求的进货台帐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规范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区卫生局牵头联系,与市卫生部门联合行动)

1、进一步加大对小餐饮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开展县(区)以上餐饮单位原料索证专项检查,组织全区对餐饮单位重点食品原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监管,对小餐饮进行分级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小餐饮卫生问题,有效巩固整治成效,防止反弹。

2、建立食品卫生管理的新模式。进一步加强临时许可证、餐饮经营安全承诺、从业人员健康信息化、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等有关政策法规层面上的研究,把好的方法手段形成制度,形成食品卫生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

3、查处餐饮单位违法行为,大力整治重点地区餐饮单位,确保群众消费安全,防止动物源性传染病流行。

4、继续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充实卫生监督队伍,加强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实现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卫生监督员培训,提高餐饮监管的水平。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区医药管理服务中心牵头联系,与市药监部门联合行动)

1、开展注射剂类药品处方和生产工艺核查,完成大容量注射剂和其它静脉给药注射剂类药品的处方和工艺核查工作。

2、持续开展违法经营药品行为的整治,全面整治无证经营、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

4、进一步推动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的实施,开展全区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实施情况督导工作,对实施受权人制度的企业进行成效评估。

5、推进特殊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特药监控网络,确保特殊药品“一品一码”都能实时监控。

6、加强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性的监督工作。对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企业满一年的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复查。继续开展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面达100%。

7、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工作,联合工商部门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禁止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广告。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区经贸局牵头负责)

1、全面整治小型屠宰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和监督管辖区定点屠宰厂(场),从源头上提高定点屠宰的肉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2、继续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大力整治重点地区、顽固窝点,加大对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完善定点屠宰场点规划,提升屠宰企业经营水平。继续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逐步淘汰条件简陋、规模小的手工屠宰场(点),实施定点屠宰企业升级改造,争取财政对定点屠宰企业技术改造进行补贴,推动定点屠宰企业规模化、机械化。继续抓好定点屠宰企业出厂肉品安全管理,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加强企业管理人员职业培训,进一步健全“4个管理制度和3个台帐制度”。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整治(经贸局牵头联系,与市质监部门联合行动)

1、在对家用电器等10类重点产品普查建档的基础上,对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等5类重点终端产品生产企业全覆盖建档摸清底数,全覆盖建档,备案的企业标准必须进行复审,属于生产许可证和CCC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取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实施动态监管。要求企业对其产品全登记、检验全记录,实现所有产品可追踪溯源。

2、严格市场准入,严格发证管理,确保发证质量。坚持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确保监管关口前移。

3、规范认证认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认证、伪造、冒用质量认证、原产地标志等违法行为。

4、加大监督抽查频次,严格抽查后处理,完善抽查结果科学分析评价体系,提高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严厉打击无证生产、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为,彻底改变重发证、轻监管的倾向。

5、全面建立质量巡查制度和溯源体系。通过建立巡查制度,及时掌握产品质量情况,实施动态监管。通过建立索证索票、进货登记、巡查记录、检验记录、产品流向记录等,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外经贸局牵头联系,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联合行动)

1、实行商品全申报监管机制。将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商品的出口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质量档案,掌握生产经营状况,加强日常监管;全面推广应用进出口商品全申报管理电子系统,实现辖区内所有进出口商品都纳入检验检疫监管范围;进一步加大关系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进出口产品抽查力度,扩大抽查范围,提高抽查比率,增加抽查内容,坚决防止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口。

2、大力推广应用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电子化模式。按照全过程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管链条,对出口产品生产全过程实行电子化监督管理。加大电子标签技术的推广应用步伐,稳步推进电子耳标、电子标识和电子铅封等三种电子标签在出口敏感和重点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的应用。

3、进一步强化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原料基地进行集中清查整顿,确保出口食品企业和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质量控制隐患,规范企业生产管理及安全卫生质量控制。根据清查情况,坚决淘汰一批生产条件差、管理水平低、质控能力弱的出口食品企业,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全面实施出口食品全过程电子监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切实把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确保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4、进一步强化对重点敏感工业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重点组织开展针对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等出口产品的专项整治行动,集中解决有关产品中不符合标准和质量不稳定的问题,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4个100%的工作目标。始终坚持“查、治、管、扶、建”五管齐下的工作措施,真正建立和完善相关产品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出口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监管链条,真正建立起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全面落实有关重点敏感工业出口产品的检验监管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确保相关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新监管体制机制

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分析本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制定监管措施,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区成立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由缪运传副区长任组长,邹木清(区府办副主任)、朱柱兴(区经贸局局长)同志任副组长,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工商分局以及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由朱柱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生产经营企业要强化自律意识和守责意识,建立健全企业责任制度和自律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诚信度,积极履行和承担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要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逐步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监管体制,避免监管执法部门职能交叉和多头执法,避免监管空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监管链,创新和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突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打击力度

一是继续完善普查建档,实施分类监管。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要将专项整治从城市、乡镇向广大农村拓展,进一步摸清监管和整治对象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等情况,重点是城乡结合部、乡镇以下、农村等地区的小商店(包括小食杂店、小药店)、小农资店、小作坊、小餐饮店、小屠宰场等小型经营单位情况,并根据普查情况,不断完善分类监管措施,抓好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突出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的集中整治,尤其要抓好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的落实。二是严格执法,继续保持查处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尤其要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私屠滥宰屡禁不止、违法药品广告泛滥以及商场、超市、小食杂店超范围经营药品等问题。要集中组织由各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监管部门联合参与的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大规模整治行动。三是加强基层执法检查力度。加强督促检查,继续保持并加大明查暗访力度,不定期地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抽查,确保整治成果不反弹。

(三)加大推广力度,扩大整治成果

认真梳理总结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期间高望圩以及埔前镇等经营单位成功经验和做法,高望圩和埔前镇的经验为数量众多的小商店(包括小食杂店、小药店)、小农资店、小作坊、小餐饮店、小屠宰场等小型经营单位的监管难题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要全面推广高望圩整治经验,积极借鉴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以此为契机和突破口,集中精力解决监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要把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制度化、常规化,不断优化工作方式、方法,把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长期坚持下去,确保完成规划里各项目标任务。

(四)加大投入力度,提供必要财政保障

为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将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程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必要的支持,提供资金保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经费,要结合所提出的规划项目实际,在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资金分配。各规划项目主要牵头部门要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确保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五)加强考核奖惩,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各级政府要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强考核奖惩,不断强化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要认真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责任制度,把属地责任落实到镇(场)、街道办事处,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把第一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主体。采取日常督查与年底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各有关部门实施规划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定期考核,对工作中不认真实施规划所提出各项工作,走过场、摆样子、应付检查,逾期不能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规划相关领域目标任务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工作开展有力、贡献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给予表彰,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企业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进一步推进我区的质量振兴事业。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药店运营督导工作计划例9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确保农民饮食用药安全、价格合理、方便及时为目标,切实推进“两网”建设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现有资源作用,促进农村食品药品供应渠道的进一步规范,建立依法监督、执法到位、运转良好的食品药品监管网络。

二、基本思路

(一)围绕“建得起,立得住,运行好”的工作方针,通过聘请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构建县、乡、村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网,实现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全覆盖。

(二)以药品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通过直配式、代购式等形式,促进农村药品供应渠道的规范发展,实现以监督带动渠道规范,以规范渠道促进农民用药安全。

(三)以食品生产、加工、养殖、种植和批发、连锁企业为基础,以乡村食品零售店为基本单元,通过建立食品购销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食品购销渠道,促进农民饮食安全。

(四)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监管,规范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保证食品药品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饮食用药环境。

三、工作目标

(一)*年底,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建立到各行政村,实现100%覆盖,社会监督面达100%。

(二)药品供应网络建立到村,达到100%的乡镇实现药品连锁、配送,90%以上的村实现药品配送供应进村,基本实现群众用药质量可靠、价格低廉、方便实惠。

(三)食品供应网络延伸到店,每个食品销售店都建立起比较规范的食品购销台账,力争使每品批有质量问题的食品都能找到来源,弄清去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成品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或企业标准。

(四)认真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251号令,加快基层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年底50%的村级医疗机构药房达到规范标准,到2010年,达到80%以上。

(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涉及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两网”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为切实加强对全县“两网”建设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食品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两网”建设工作的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及具体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依法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1、县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一位领导负责“两网”建设工作,并确定相关业务股室的一名干部担任食品安全联络员,负责信息上报、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承办、协调事务等日常工作。

2、各乡镇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加强对辖区内“两网”建设工作的领导,并安排一名干部兼职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负责对本乡镇“两网”建设工作的指导,协助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各执法部门的重大、紧急执法行为和专项检查活动,协调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和重要信息上报。

3、各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各行政村委会主任为辖区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员,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文明确,并加强管理。

4、加强日常监管,规范食品生产、加工、流通行为。县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种植、养殖企业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切实履行食品综合监管、组织协调的职能,继续推进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的食品。

5、切实加强农村药品配送企业的监管,规范供应渠道。建立配送企业档案,加强配送企业在购、销、存等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上防止假劣药品流入市场。

(三)加强农村食品药品供应网络的管理,确保农民用上价廉、安全的食品药品。

农村食品药品供应网络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依法规范”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积极引导城市流通资源向农村延伸,促进农村食品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

1、立足现有医药卫生资源。农村药品配送可选择药品批发及药品连锁企业的直配制、乡镇卫生院中心药库的代购调拨制和药品批发企业中心药店辖区配送制等形式。药品配送必须遵循三条原则:一是要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许可;二是要具有良好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防止假劣药品流入农村;三是配送方不得收取管理费或其他不合理费用,中心药库代购调拨的药品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批发企业配送价,严防药价虚高而加重农民群众的负担。

2、严格执行《湖北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办法》,推进农村医疗机构药房的规范化建设。鼓励农村卫生资源实行“一点两用”的供应网,有计划地发展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专柜,鼓励条件较好的超市、副食、杂货店主在接受相关培训后申报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专柜。

3、大力促进食品供应网络建设,积极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投资者在农村设置食品供应网点。鼓励食品零售业的连锁化经营,促进连锁食品店及独立门店等多种销售形式的发展。

(四)大力推行食品药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

按照“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总体要求,在乡镇、村(社区)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区。

1、根据我县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种植、养殖等企业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数量,各职能部门分别按定人、定职责、定区域、定企业等“四定”要求,将食品药品安全各个环节监管责任落实到人。

药店运营督导工作计划例10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不包括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电视购物、自动售货等方式销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地点,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混业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种类主次确定经营种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结果报告工作。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户外公共场所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教育、规划、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

接受和处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六)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登记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核发,备案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发放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从业人员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小摊贩应当留存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凭证及其他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做到清洁环保,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

第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验食品经营者的相关证明及信息;

(二)检查食品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及管理制度。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五日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出租人不得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用于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

第十七条 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一)具备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建立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禁止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所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换证。原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对确需变更的,原登记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登记证载明的范围内生产加工食品;

(二)生产过程中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分开;

(四)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

第二十二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饮料(含饮用水)、调和食用油、配制的酱油、配制的食用醋、用酒精勾兑的白酒、预包装肉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作坊食品字样。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第四章 小餐饮和小食杂店

第二十四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三)场所布局合理,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一)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二)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第二十六条 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禁止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食品经营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换证。原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经营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对确需变更的,原登记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鲜乳制品、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小食杂店经营者不得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第五章食品小摊贩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考虑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方面的因素,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根据食品小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划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小摊贩经营。

经营地点、摊位的分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数和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在发放备案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部门。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第三十二条 从事食品小摊贩经营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

食品小摊贩不得制作销售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和生鲜乳制品,不得销售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摊贩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和居民日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环保等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食品小摊贩不得在设区的市、县(市)城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经营。第六章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食品传统工艺的保护,对富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鼓励通过连锁、联合生产经营,形成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鼓励、扶持本地历史悠久的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和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循便民原则,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提供便利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乡镇、街道已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登记证和食品小摊贩备案卡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代为办理。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公示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其办理证照、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制定分类监管措施,采用行政指导、示范引导、免费培训等方式,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公开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案件查办的程序、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相关信息,发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现有的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人才,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推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依法共享食品检验检测数据,逐步实现网络化查询。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予以公开。对诚实守信者予以鼓励;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督促整改。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黑名单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在吊销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二)生产、经营有害物质或者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掺假掺杂食品;

(五)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者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以及收治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后一年内又重新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第四十九条 已取得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

第五十条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登记备案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当事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检查、记录、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缓报、谎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登记证和备案卡的样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五十六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新区、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机构,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要求(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