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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制定模板(10篇)

时间:2023-01-16 03:55:08

制度制定

制度制定例1

一、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必要性

1.加强国家税收征管的需要。税务部门对小企业的税收征管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核定征收是对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纳税资料的企业被迫采用的征管方式。制定与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利于税务部门扩大对小企业查账征收的范围,对于正确地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提高纳税效率,减少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必要的争执具有重要意义。

2.扶持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最具活力的增长点,而资金不足又是小企业的先天缺陷。制定并严格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利于银行等部门据以正确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降低贷款风险,从而提高金融部门对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此外,对小企业的财政补贴、让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落实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都离不开科学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

3.小企业自身加强管理的需要。虽然国家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主要是为纳税等宏观管理服务,但若企业能够主动地把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结合起来,这对企业搞好财务管理工作是十分有利的。

二、小企业的界定

从会计管理的角度看,界定小企业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制定和实施科学的会计制度,在满足对小企业各方面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尽可能地简化其会计核算。在界定层次上,我国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把企业界定为大、小两个层次。从世界范围看,企业规模大小的界定标准有以下四种情况:①以单一的从业人数为标准。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一个企业的人员越多,其规模通常也越大。而且,从业人数越多,会计核算和管理也越复杂。②采用从业人数/营业额复合标准。适用于生产和管理高度自动化,职工的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③采用从业人数/资本额复合标准。通常情况下,资本的多寡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成正相关。资本的性质也影响企业大小划分标准的确定。对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根据资产规模对小企业界定时,应把划分标准提高一点。④采用从业人数/营业额/资本额复合标准。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我国生产力水平和人口状况,在确定我国标准时,从业人数指标应稍大一些;营业额、资本额指标应稍小一些。具体数额应根据近几年我国统计部门提供的各行业有关从业人数、营业额、资本额的统计指标确定。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特征

1.以现有小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在我国,个体企业、集体企业及乡镇企业一般均为小企业。这些小企业的会计制度,不是没有而是很不统一,并且都是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的产物。深深地印着计划经济的烙印。其主要缺陷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受所有制的限制,同样的业务在不同的所有制下,账务处理差异很大,缺乏可比性;第二,受行业的限制,各行业都有自己独立的会计制度,同样的业务,其账务处理方法在不同的行业多次重复,而且,当新的行业出现时,按原有制度又无所适从,财政部门又不得不增设新的会计制度;第三,企业会计与非盈利组织会计混淆不清,属于企业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行的却是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然而尽管这些会计制度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点,它们毕竟是在我国土生土长,广大会计人员已经十分熟悉、运用自如。因此,新的统一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应在这些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经过加工提炼后产生,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广大基层会计人员中得以较好的贯彻落实。

2.与大中型企业会计制度保持一致。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很好地解决了大中型企业目前会计核算的实际问题。因此,为了保持与相关会计规范的协调性、一致性和先进性,即将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应在本质和主要方面上,与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保持一致。小企业会计制度应体现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精华,可以通过对其精简、提炼而得出。

3.体现小企业的特点。小企业会计制度应充分体现自身的特点:①规模、财力和人力十分有限,应允许一些单位不设会计机构,其会计工作由社会中介机构;②经济业务数量少,且交易简单,应尽可能减少会计科目、会计报表;③企业组织简单,员工人数少、有时各项工作无法分工,应允许一人统揽多项工作;④内部关系复杂,存在非工作关系,如家族血缘关系,同学、老乡、战友关系等,不能过多地指望通过内部控制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而必须通过外部监督来实现;⑤往往以主要领导人为核心,决策与管理高度集中,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完全由单位负责人承担;⑥一般不对外筹资,甚至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应简化负债的核算,加强对所有者权益的核算;⑦既可能承担有限责任,也可能承担无限责任,应特别考虑无限责任对会计制度的影响;⑧企业的利益与个人的利益高度相关甚至完全一致,涉及到如何加强财务成本管理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又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应由企业自行策划、设计;⑨逃避纳税、逃避债务的愿望比大型企业更强烈,会计制度的设计应

充分考虑企业申报纳税和国家税收征管的需要;⑩小企业中的个体、私营企业,企业财产与个人家庭财产经常发生相互占用的情况,因此,应在其所有者权益账户中增设往来类账户;⑾个体、合伙等小企业往往成立快,解散也快,因此,应重视小企业成立和解散的核算;⑿小企业的划分是相对的,应充分考虑小企业会计制度与大中型企业会计制度的衔接。

四、小企业会计科目体系和会计报表体系

制度制定例2

吸收很多位老师的经验和体会,经过摸索,我制定了一套量化管理办法。所谓的量化管理,就是从实行这个制度开始给每个学生一个平等的分数(0分或100分都行),而后把学生的生活、习惯、学习、纪律的方方面面制定成一些条款,按照学生完成或违犯的情况给以奖分或扣分,由此把它分成奖分条例和扣分条例两部分,公示于班级中使之深入人心,并把它作为我们通常使用的班干部值周的标准,这样一段时间以后,每个学生的表现便会有了一个分数,把这个分数作为你进行班级管理的主要依据,这就是基本的量化管理办法。

但是,我们很多班主任都会有一个困惑,那就是看起来很好的一个办法、制度,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问题,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对于这套制度,我也有过类似的苦恼,这是一套非常繁琐的制度,他要求我们付出很多。

第一:量化管理制度内容的问题。

内容是制度的核心。在制定量化管理办法的时候,一定要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班级的实际情况。学校的规章制度都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东西,对我们全面的考虑问题很有帮助,然后还要考虑班级学生的总体情况,比如说你是宏志班的班主任,学生都很自觉,纪律很好,那你制定的时候就应考虑更高层次的问题,比如学生高尚品德的培养、远大目标的树立、班级竞争氛围的形成等,不要只停留在迟到、早退、打架、打游戏这些问题上。如果说这个班的情况不好,纪律很糟糕,那你就应该在这些方面下功夫,把他制定的尽可能的具体一些、可操作一些。

但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量化管理制度内容的变化与更新,因为我们面对的是几十个正在快速成长的学生,他们不可能对几年甚至几个月一成不变的东西感兴趣,所以我们就要根据这个班级的情况和每个时期的侧重点对内容进行增删,比如说这个班级原来没有丢东西的现象,风气很好,突然一连出现了几起,怎么办,除了查找原因之外,我们就可以在正面引导上做文章,把量化管理中有关拾金不昧、乐于助人、大公无私、做好人好事的条款具体化,增加它的分值,大力提倡正义,经常在班里表扬,创造一种气氛,就能挤掉一些同学心中的肮脏的东西,从根本上扭转班风。再比如说年级或学校开展一些活动,这时候为调动学生积极性,就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增加一些新的条款来配合这些活动,我把它叫做增加竞争性条款调动积极性。另外还可以就某一方面的问题发挥班级舆论效应,搞民意测评等等。总的来说,量化管理制度的内容应该是围绕班级情况常变常新的。

第二:在执行量化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要不怕麻烦,抓住教育时机,及时处理。

实行任何一个制度能不能起作用,最怕的是认真二字。一个班级,班主任在制度实施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实行量化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尤其是开始阶段,班主任一定程度上的事必躬亲对于树立量化管理制度的威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此,我一般坚持晚走。首先在放学前五分钟由值周班干部进行总结,把这一天量化办法的实行情况进行公布,违纪的批评,表现突出的进行表扬。然后我一般都要把违纪的留下来进行简短的处理,处理的轻重视情况而定:有的可能只是皱皱眉头看他两眼;有的可能提醒他违纪几次了,下次注意;有的可能让他自己决定该接受什么处分,总之不一而足,一般以不激化矛盾为限。这样处理的好处是:学生当天违纪当天解决,趁热打铁,针对性强,容易抓住教育的最佳时机,对第二天的班级情况也有敲山震虎的作用。坚持一段时间,可减为两天一次或一周两次,遇有特殊情况或某一方面问题突出时可随时改为一天一次,以便及时解决。

经过整顿,若某一方面问题仍很严重,也可采取突击处理的办法。比如抄作业问题,有时候相当严重,可以在学生想不到的时间,比如在早上七点钟前或中午悄无声息的出现在学生的面前或背后,让这些学生措手不及,辅以合适而又有力度的处理,可以起到令你意想不到的作用。此时若能辅之以量化管理标准的增删,效果将更佳。

制度制定例3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按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执行。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和呈批,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政府立法程序执行。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二章立项和起草

第七条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由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依据的上位法等作出说明。

第八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政府所属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按照有关立法原则自主确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工作。

第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所属部门的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立法法规定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四条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三章审查

第十五条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审查、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由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查、修改。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协商的。

第十七条审查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审查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审查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和审查机构的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决定。

第二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并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依据的上位法以及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协调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有关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提请审查的公函;(二)规范性文件文本;(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政府部门。

第二十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收到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其所提出的意见。对主要意见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告知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不得印发。政府法制部门发现未经其审查而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对同级政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经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审查机构按会议意见修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开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规范性文件依法备案后,由政府法制部门提供格式文本,文件制定机关通过法定载体公开。

制度制定例4

打个比方吧:

拿迟到来说。有些企业规定员工每月可以迟到1-2次,结果员工迟到就变成很“经常”的事情。员工要找迟到的理由,更加轻松:“堵车了!”“公交坏了!”“感冒了!”……诸如此类的“迟到理由”,让企业管理者很是头大。你说罚款吧,人家迟到还有道理,你罚了别人的款,别人心里有怨言,你内心也不好受;你说不罚款吧,员工得寸进尺,大家争相“迟到”,你谁都不能得罪!

所以,考勤制度很重要。那么,我们该如何制定考勤制度呢?笔者的做法如下:

1、迟到考核。员工每迟到一次,统一扣罚50元;迟到超过30分钟,按照请假来计算。这样做的好处在于:

公平合理,所有员工一视同仁。

结果导向,只看结果(是否迟到)。只要员工迟到了,那么就统一扣罚。企业管理者不用为了员工迟到是否该罚款而耗费时间。

员工自我调整上班时间。有了制度,就该强力执行;员工要想不因为迟到而罚款,那么员工就需要提前抵达企业,而不是“踩着时间来上班”。一个员工,是个很聪慧的女孩,办事能力挺不错,但是经常迟到;此政策出台后,她立马改变风格,每天早早到达办公室,问其原因,答曰“罚钱心痛呀!”

没有谁会和钱过意不去的!在迟到方面,采取这种“简单、统一”的考核制度,比我们说一千、道一万有效得多!当然,要想更好的做好迟到考勤,建议企业购买一台考勤机。

2、请假考核。员工请假,以半天为周期,每半天扣罚100元;不到半天,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到一天,按一天计算;以此类推(≥5天的婚假/丧假/病假,凭有效证明按100元/天处罚)。

上述请假考核主要针对企业的中低层员工;如果员工的底薪非常高,那么这个扣罚金额自然会更高。

出台这样一个请假考核制度,除了具有“公平合理、结果导向”等好处外,还能最大限度刺激员工真正用心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不是三天两头想着其他的事情。

比如:在出台这个请假考核制度之前,我们对待员工请假,采取的策略是“放任、人性化”的策略。结果是员工有事没事都请假不上班,甚至更夸张的是:员工专门请假去参加其他企业的面试!面试成功了,就离职;面试没有成功,继续返回办公室,损失的仅仅是一天的底薪——这点处罚金额根本无法对员工形成约束力,因为大多数营销人员的工资收入来自于提成,底薪都不高!

现在,采取新型的请假考核制度,那么员工再要“请假干私活”,就需要仔细斟酌一下了——这种制度在实践中非常有用。

当然,如果是婚假、丧假和病假,我们也预留了“空间”。只要员工有真实有效的证明,那么我们的请假考核减半,这对于那些真正有事需要请假的员工也是合适、公平的!

3、旷工考核。员工旷工,以天为周期;凡是未事先请假而无法正常到岗者,一律按照旷工处理。旷工每天扣罚500元;不到一天,按一天计算;年度内旷工达到3天,直接辞退。

为什么对于旷工一定要加重考核呢?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方面表示员工“目无法纪”、无法无天,对于此类行为,肯定要重加处罚;另一方面员工旷工,损失的不仅仅是员工自己当天的工作成绩,而且还影响到其他员工的工作成绩,因为每个员工的工作都是与其他员工的工作相关联的,整个企业就是一个团队,缺少了任何一环,都将对其他环节产生深远影响。所以,对于旷工的员工,一定要给予严惩!这于理于法,都是合宜的!

制度制定例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中央定价听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条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省级以上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前款所称听证人是指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

第八条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报告。

第九条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条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第十一条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二)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二条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三章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第十六条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属于第十五条(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第十七条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五)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十九条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第二十条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二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第二十六条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七条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八条定价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条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一)只设主持人;

(二)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三)听证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议程进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听证经费应当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制度制定例6

产品的实际成本=月初定额成本+脱离定额的差异+定额变动

定额成本制度和一般核算方法不同的是,它不纯粹是一种成本核算方法,它是将成本核算与成本控制相结合的一种成本方法。它不仅能达到成本的事前和事后控制,关键是能做到成本的日常控制,从而,更有效的地发挥成本核算对于节约生产费用、降低产品成本的作用。

二、定额成本的制定

定额成本是目标成本的一种,它是根据现行定额和计划单位成本制定的。在制定时,要分别成本项目进行。其计算公式为:

原材料费用定额=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X原材料计划单价

生产工资费用定额=产品生产工时定额X计划小时工资率

制造费用定额=产品生产工时定额X计划小时费用率

其中,计划小时工资率、计划小时费用率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计划小时工资率= 预计某车间全年生产工人工资总额/预计该车间全年定额工时总数

计划小时费用率= 预计某车间全年制造费用总额/预计该车间全年定额工时总数

三、材料脱离定额差异的计算

原材料脱离定额差异的计算一般有:限额法、切割核算法和盘存法等。

1、限额法。限额法是控制领料的一般方法。采用该法的企业必须建立限额领料制度。限额法是控制领料,促进用料节约的重要手段,但是它不能完全控制用料。

2、切割法适用于使用必须经过切割的板材、棒材和棍材等。采用该法进行控制用料时,应先采用限额法控制领料。

3、盘存法按一定的间隔日数,对生产中的余料进行盘点,根据材料领用数和盘点所确定的余额,算出一定日期材料的实际耗用量,以实际耗用量和这一时期投产的数量乘上耗用定额所求得的定额耗用量相比较,算出材料的定额差异。

四、工资脱离定额差异的计算

工资脱离定额的差异一般分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

在计件工资形式下,生产工人工资属于直接计入费用,其脱离定额差异的计算与原材料脱离定额差异的计算相类似,可采用差异凭证法。

在计时工资形式下,生产工人工资属于间接计入费用,影响其脱离定额的差异的因素有二:一是生产工时,二是小时工资率。其计算公式为:

某产品的实际生产工资=该产品实际生产工时x实际小时工资率

某产品的定额生产工资=该产品定额生产工时x计划小时工资率

该产品生产工资脱离定额差异=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工资-该产品的定额生产工资

五、制造费用脱离定额差异的计算

制造费用进行定额控制时,可将其分为变动制造费用定额控制和固定制造费用定额控制。对于变动制造费用定额控制可比照原材料的定额控制,为有关项目按标准制定定额,采用限额领料单或限额费用单进行控制,超过定额部分则记入差异凭证。对于固定制造费用,可制定计划总额,实行总量控制。对于按工时分配计入产品的制造费用,可比照计时工资的定额核算,月末按公式计算,只不过,要将计时工资核算中的小时工资率改为小时费用率,即公式如下:

某产品的实际制造费用=该产品实际生产工时x实际小时费用率

某产品制造费用的定额=该产品定额生产工时x计划小时费用率

该产品制造费用脱离定额差异=该产品的实际制造费用-该产品的定额制造费用

六、定额变动差异及其计算

由于生产技术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原来制定的消耗定额或费用定额一定时期后需要修订,修订后的新定额与修订前的老定额之间的差异,就是定额变动差异。

定额的变动一般在月初进行。如果定额降低,定额变动差异则为“+”号,相反,如果定额提高,定额变动则为“-”号。

为了简化计算工作,定额变动差异也可以按照定额变动系数进行计算,其公式如下:

定额变动系数=按新定额计算的单位产品成本/按老定额计算的单位产品成本

月初在产品定额变动差异=按老定额计算的月初在产品成本 x(1-定额变动系数)

七、定额成本制度下的成本计算程序

在定额成本制度下,产品实际成本的计算可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产品别编制月初产品定额成本表,若定额有修订,应在该表中注明。

2、按成本计算对象设置成本明细账,按成本项目设“期初在产品成本”、“本月产品费用”、“生产费用累计”、“完工产品成本”和“月末在产品成本”等专栏,各栏又分为“定额成本”、“脱离定额差异”、“定额变动差异”、“材料成本差异”各小栏。

3、编制费用分配明细表,各项费用应按定额成本和脱离定额差异进行汇总和分配。

4、登记各产品成本明细账。产品明细账中的期初在产品成本各栏目可根据上月成本明细账中的期末在产品各栏目填列。若月初定额有降低,可在“月初在产品定额成本变动”栏中的“定额成本调整”栏用“-”号表示,同时,在“定额变动差异” 栏用“+”符号表示;若定额成本有提高,则在“定额成本调整”栏用“+”号表示,同时,在“定额变动差异” 栏用“-”号表示。

5、分配计算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成本。产成品的定额成本应根据事先编制好的产品定额成本表中产品月初成本定额乘上产成品数量求得,然后,根据“生产费用累计”中的定额成本合计减去产成品的定额成本,就是月末在产品的定额成本。

制度制定例7

经营计划制定程序

(一)首先,公司要了解企业存在的价值是什么?要从最原始简单的获利,进而提高到对地区社会有所贡献,提高员工的生活水平及提供更好的商品给消费者等根本思想。?

(二)"恭自省",即清楚地了解并分析公司本身的优劣点,例如销售能力欠佳,技术人员研究开发能力强等。?

(三)"观外情",了解自己公司周遭的外部环境有何变化,包含消费者习性的改变,政府法令变迁,劳工及环保等问题是否会为公司本身创造出可能的机会与威胁。?

(四)在明确掌握外在环境的机会与威胁及详细明了本身之优缺点后订立一个非常清楚的目标及方针,同时尽可能地数量化。?

(五)明确目标之后寻找可能的执行计划方案。?

(六)彻底执行计划方案。?

(七)检查成果并改进。?

经营计划的构架 经营计划的构架则如表1.3.3,表1.3.4所示。

制度制定例8

认定机构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第三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第五条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第六条认定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以及招标机构申请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资格。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资格。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业务的机构。第七条招标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予以公告。第十条政府采购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第十三条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资格认定申请书格式文本。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第十五条申请人向同一财政部门既申请资格审批又申请资格确认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第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章审批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第十九条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或者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第二十条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只能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第二十一条乙级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七)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第二十二条甲级政府采购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二)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申请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二)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将副本予以退回。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财政部应当批准其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乙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批准其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第四章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业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资格。第二十七条已获得甲级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其他招标机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提出确认资格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三)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招标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确认其具有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资格,并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确认招标机构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第五章资格延续与变更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近三年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二)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四)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五)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第三十二条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应当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自动失效:(一)《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二)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三)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情况,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政府采购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机构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将政府采购机构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第三十八条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机构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第四十一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由认定其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不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一)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笫四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对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财政部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制度制定例9

花艺考察对美的认知

你如何理解花艺设计师这个职业,其中“艺”又代表着怎样含义?

花艺设计师,即将花卉植物经过设计将其赋予所需要的情感精准地传达给欣赏者。“艺”字源于生活,花艺设计是一种将大自然最美的精华装扮进入生活,让那份宁静、祥和、愉悦或爱调节并提升我们的生活质量。它更像一剂良药 ,在这个钢筋混凝土的时代,四处充满了冰冷的质感,生活中需要植物花卉设计来柔化整个生活,让我们从高节奏的生活中舒缓下来,品味更多生活的味道。

花艺从根本上说,是对美的诠释,你如何理解“美”这个词?你对美的看法是什么?

我一直认为花艺设计师是全世界最幸福的设计师,因为我们手持的是世界上最美的素材,以及大自然最具奥秘的结晶。将这么多美丽的材料拼凑在一起本身就非常美了,看上去心里就更美了。我觉得美就是看上去和美,然后心里也很开心。在我心里,美的定义一定是第一眼看上去就是漂亮的,然后你走进它去了解它,你会发现更多关于它美的原因,它会给你一种对于美独有的定义。

很多人会认为花艺和茶道都是一种慢生活的代言,对你来说它改变你怎样的生活?你在创作的时候会是一个怎样的状态?

因为每一朵花都是盛开的,都是它们最美的时候,所以它们经常会感动我,让我变得非常开心。因为我觉得世界上最美的事物一直陪在我的身边,而且它们因我而变得更漂亮,除了幸福,我觉得什么都没有。

除了设计到空间规划一类的案子需要大量查阅资料以外,更多的创作都是比较感性的,因为设计需要赋予灵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感染力,一个好的生活状态就是最棒的力量。

花艺师首先要学会观察与倾听

做一个花艺师需要有怎样的素质?

工作中我们有一条铁的法则“在客人有限的预算里,做最适合客人并且我们认为最好的设计”。一个有限,两个最,这就是我们对自己不变的要求。

专业设计能力固然重要,但是很多时候更需要做一位好的聆听者和观察者,对于每一位顾客,每一个空间都是这个世界上仅有的。在倾听中,我们会了解到更多唯一的故事,这些是创作的源泉,也是唯一属于这位客人的私人定制;在观察中,我们会看到很多空间所原有的风格,无论是古典、近代还是有关信仰,这些都会变成独有的设计元素。

如何为第一次来访的顾客打造属于自己的花束?

在C-Floral花艺生活馆里除了特殊商品,所有设计均为私人定制,客人无论咨询何种项目,我们都会进行了解和沟通,根据实际情况,我们会给予一定的建议,不会有非常固定化的设计方式,因为我们认为在这里的每一个作品都必须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好的花艺是正能量的表达

你希望用自己的作品来传递给客户什么理念?

其实很简单,这像是一个造梦的游戏,每一个案子的客户都会有自己的期待,而我们就是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对生活的态度将这些客户所期待的进行具象的诠释。但是,我觉得它一定是积极的、乐观的、正能量的,好的心情会传染,好的作品也一定可以让它的观察者赏心悦目,直至现在,我没有设计过悲观主义的作品,因为我怕会弄得自己都不开心。

现在你的工作室都有怎样的业务?其中家居花艺是根据什么来创作?在选择花朵上是否有什么禁忌?

在C-Floral有三项业务,分别是礼花定制,花艺研习和宴会设计。它们是一个行业的循环,客人喜欢花,所以过来买,同时也喜欢这里教授花艺的方式,并且很多时候我们是通过婚礼派对或品牌活动认识的。

对于家居花艺,我个人更多觉得是一种生活化的方式,将花艺设计充分地融入生活当中,让生活更具情感色彩。对于花材的选取,我们会有特别严格的要求:

1.无毒,味道和花流出的汁液对皮肤无任何刺激。

2.花期长,摆放时间比较久,不容易凋谢。

3.易于打理,比较容易伺候,不太娇贵的。

4.通过最终摆放位置规划使用花材,例如卧室一定不会放特别香的花,会影响睡眠。

我一直认为花艺设计师是全世界最幸福的设计师,因为我们手持的是世界上最美的素材,以及大自然最具奥秘的结晶。

1.曹雪打造的《精品》“倪妮”封面花墙

倪妮这次的设计大概用时2天左右,因为每一位艺人都会有自己独特的气质和感觉,在前期我们最大量的工作就是收集艺人的信息,包括着装、佩戴和眼神,因为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所以很多时候决定设计灵魂的气质就在于此。然后是绘制草图,交工匠制作,对于每一次都不一样的主角,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设计最大限度地提升整体主角的感觉,它不再是一件装饰品,而是整体的一部分。对于花材的选择,我们大概确认出刊的季节,就希望在这个季节里让读者看到更多活泼自然的质感,在色彩上是块状的具有冲击力的,这样可以使这个季节变得更加舒适。

2.野兽派花店

野兽派为人知晓,是因为所谓的“说故事订花”。告诉我们,收花人的个性特征,送花人想表达的心情,我们将为此创作一束特别的瓶花。每个故事,都被尊重和珍视,等待收花人揭晓。

特点:永生花

制度制定例10

改革会计核算制度、制定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是我国继1993年颁布实施《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后在会计规范体系建设方面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拟从探讨制定会计规范的目标出发,来阐明我国目前制定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的必要性。

一、制定会计规范的目标体系

(一)会计规范的性质

1.会计的性质。要明确会计规范的性质,首先得从会计的性质说起。会计有各种不同的种类,本文所说的“会计”是指“企业的财务会计”。对企业财务会计性质的认识,我国主要有两派观点:一是“信息系统论”,二是“管理活动论”。现在看来,“管理活动论”不但适应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会计环境,符合计划经济企业会计的实际,而且也适应我国主义市场经济时代会计的实际。在计划经济时代,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包括资金调度权)主要集中在国家手里,会计人员具有双重身份,既要代表企业,又要代表国家,既要做会计工作,又要做财务管理工作,不仅要提供会计信息,而且要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不仅要反映,而且更要监督(控制),因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管理活动论”的会计性质观显然比“信息系统论”更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里,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理财自主权已得到落实,会计人员的身份也基本回归到单一身份上来,财务管理与会计的分立已成为必然趋势,但就此就认为作为对外报告会计的财务会计显然只能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纯粹的经济信息系统的观点仍值得商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会计(包括私营企业的会计)仍要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为市场配置资源服务,为国家税收管理服务,为严肃财经纪律服务。其基本职能不仅要反映,而且还要监督(控制),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计监督比计划经济时代显得更为必要了。会计核算过程不仅是一个反映的过程,也是一个监督的过程。反映是手段,监督是目的。因此会计规范不仅是会计反映的规范,也是会计监督的规范。

2.会计规范的性质。从其看,企业财务会计规范本身是一个动态的的体系。但要从性质上回答企业财务会计规范究竟“是什么”,这又是一个很难回答的。自加世纪70年代起,这个问题倍受西方会计界关注,形成了如下观点:(1)“纯规范论”。认为会计规范是纯客观的约束机制,是一种纯技术性的规范手段;(2)“经济后果论”。强调会计规范的实施具有经济后果;(3)“政治程序论”。强调会计规范的制定是一种政治程序;(4)“兼容论”。认为“纯规范论”、“经济后果论”、“政治程序论”是会计规范性质的三个层次,会计规范的性质既是一种规范约束机制,又有经济后果,也是政治程序,是一个“三合一”。笔者认为,从其本质特征看,会计规范应当是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统一规范”。它既是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行为标准,也是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标准,同时又是注册会计师等审计机构据以检验企业会计信息的基本依据。但称它是“纯客观”、“纯技术性”的规范也不科学,严格地说,它是一种具有深刻经济、政治后果的通过一定政治程序制定出来的具有“公共合约”性质的规范。

(二)制定会计规范的目标体系

制定会计规范的目标是指制定会计规范所要达到的目的和实现的效果,是会计规范系统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它制约着会计规范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

制定会计规范的目标定位问题可以循着内外两条路径展开:从规范系统内部的规定性看,可以循着“会计的性质+会计规范的性质+制定会计规范的目标”这样一条路径进行研究;从会计规范系统的外部规定性看,可以循着“会计环境+会计目标+制定会计规范的目标”这样一条路径进行研究。

通过以上两条路径的研究,殊途同归,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制定会计规范的目标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础目标;第二层次是经济目标;第三层次是政治目标。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后者以前者为基础、是在前者基础上作出的延伸,从而从一个台阶走向另一个台阶,具有层层深入的特征。在这三个层次的目标内部,还分别含有不同的分支目标,因此,制定会计规范的目标实际上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基础目标是制定会计规范的目标体系的根本,是首要目标,政治目标是其最高层次。对制定会计规范的目标体系进行研究,其着重点应放在对其基础目标的研究定位上。

早在1995年初,朱鎔基同志就明确指出,“建立全国统一的、科学的、符合国际惯例的财会制度是企业科学管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1999年修订的新《会计法》中也多次提到“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问题《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正式开始,目前财政部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紧锣密鼓地进行这项工作。由此可见,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将成为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核心内容。从制定会计规范的基础目标、经济目标和政治目标看,我国制定并实施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十分必要。

二、制定会计规范的基础目标

制定企业会计规范的基础目标是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提供(即会计行为)和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作出统一规范,为外部信息需要者取得真实、公允、可比的会计信息提供保证。

在研究制定会计规范的基础目标时,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作出统一规范是制定会计规范的内在动因,也是制定会计规范的最根本的目标,否则,制定会计规范的必要性就无从谈起。

(二)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是会计规范体系规范的两项基本内容,两者缺一不可,但重点是“会计信息”的规范,会计行为的规范是为会计信息的规范提供条件的。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企业会计规范体系规范的是企业财务会计的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不是企业会计,不属于其规范的范围,不是企业的财务会计,也不属于其规范的范围。全国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正符合这一要求,它统一规范的是企业财务会计的核算(包括会计反映、会计监督)方面。

(三)“作出统一规范”中的“统一”一词包括四层含义。(1)作出“统一”规范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比性是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特征之一,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是制定会计规范及从事其他各项会计工作的重要原则。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会计核算的统一性,一般不应当允许对同样的经济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但统一性并不应当绝对地排斥灵活性,如针对某些特殊行业(如企业),可以允许制定不同的会计规范,针对某些特殊的会计业务,也可以允许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作出选择。允许有适度的选择性,会计信息的质量反而会有所提高。只有这样,才能在维护会计规范的公认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提高会计规范的操作性。(2)会计规范的实施范围应当是所有企业。由于我国存在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机制和经营模式、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因此,在会计规范的实施范围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论。首先,对于普遍适用的会计核算要求和方法,会计规范应作出统一规定,但在规定具体要求和方法时对不同对象应作不同规定,对某些规定可以标明仅适用于哪些企业或标明对哪些企业不适用。其次,应强调会计规范主要适用于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企业(如合伙企业、小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参照执行”不是说这些企业可以不遵守会计规范。(3)统一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与国际会计规范接轨。使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具有国际可比性,既有利于企业的国际交往,也有利于国际会计的协调。(4)我国会计有强调统一性的悠久,再加上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职业判断能力不强、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不高的现实环境,尽可能地统一会计规范,缩小企业会计选择的范围,尤其显得重要,也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正符合这一要求。

(四)会计规范体系中除统一的会计制度(如会计准则、拟制定的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等)外还有比它高一个层次的相关体系(如公司法、证券法、各类商法和税法、会计法等)和比它低一个层次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统一的会计制度不能与相关法律体系产生抵触,这里尤其要注意处理好它与税法的关系。一般来说,由于统一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范目的和出发点不同,两者不必强求一致,可以适当分开,求同存异,因此而导致的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的差异,可以通过纳税调整予以解决,否则反而不利于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必须遵循统一的会计制度而制订,但在统一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政策和方法的选择。这也是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对立统一。

(五)对会计信息作出统一规范,还必须弄清所要规范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侧重点。根据我国现实的会计环境和会计目标(注重为宏观调控提供信息)的要求,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比相关性更加重要,因此会计规范更应侧重于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规范,强调真实与公允,当然也不能放松了对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规范。这一要求也只有在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中才能得到体现。

(六)会计规范的制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会计规范也有“生命周期”,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会计规范中不适合环境变化的规定要不断修订和淘汰,新的规定要不断制订,因此对制定会计规范的基础目标的具体内容而言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应不断变化,是个动态的过程。如统一性、可比性和灵活性的关系、与财务制度、税法的关系、会计规范的实施范围、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要求等等均是会继续变化和完善的。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也不例外。

三、制定规范的目标

制定会计规范的经济目标是指人们利用会计规范想要实现的经济目的。经济目标的实现建立在制定会计规范基础目标作(既“统一规范”)实现的基础之上。会计规范的执行会产生深刻的经济后果,不仅对经济利益关系,甚至对整个经济体制秩序都会产生极其广泛和深刻的,因此制定会计规范时必须考虑“经济后果”。我国制定会计规范的经济目标主要应该有:

(一)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在经济学申,一般把“帕累托最优”作为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佳标准。大量的事实证明,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市场机制本身并不会自动实现资源最有效的配置,甚至会出现很大的资源浪费现象。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会计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会计信息生成+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行为(对资源配置的选择)+资源的配置达到充分有效”这样的过程,促进资本、生产资料、劳动力市场的良性和高效运作,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这个角度讲,制定会计规范时必须考虑如何才能保证会计规范产生的会计信息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正确导向,充分发挥会计规范作为“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很显然,制定全国统一的、带有强制性规定的会计核算制度最符合这一要求。

(二)促进收入分配的合理化。会计系统所提供的信息,并非无实际含义的数字集合,而是代表了不同的经济。外部信息需要者(往往是企业的各利益关系人)所能取得的经济利益,有相当一部分直接受这些“数字”的影响,因此,良好的会计规范的实施应该有助于收入分配的合理化和规范化。会计规范是收入分配的基本依据,“只要会计准则是明确的,收入分配就是规范的;只要会计准则能够得到贯彻执行,收入分配就能正常进行,收入也就得到了保护;只要会计准则代表公允的经济后果,收入分配就基本上合理”。如果收入分配不合理,其成因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归结为现行会计规范不具有达成公允经济后果的功能。纠正和改善这种状况,可以从调整会计规范人手。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有利于微观收入分配和宏观收入分配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三)推动资本市场(主要是证券市场)的完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与会计规范的完善是互动的关系。证券市场是建立在信息披露制度之上的,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是财务会计数据。因此有人称会计规范是证券市场的“基础设施”。可以讲,没有严格的会计规范,证券市场将一片混乱,其发展完善根本无从谈起。我国基本会计准则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等十多个具体准则的和实施,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而证券市场的发展对会计规范的完善又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我国会计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将促进资本市场(主要是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作为重要经济目标之一。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最能满足这一目标的要求。

(四)有利于宏观调控的实施。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发挥计划和市场两方面的优势作用。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及时有效的宏观调控所需要的各种重要的经济信息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会计信息或通过对有关会计信息的加工而得到的。如果没有统一会计制度的严格、有力的规范,政府取得的这部分经济信息(会计信息)对于宏观调控就没有意义。因此,我国会计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一定要有利于政府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这是我国制定会计规范的目标与美国等实行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有较大区别的地方。我国的会计环境更相似于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的会计环境,法国制定全国统一会计制度代会计总方案的成熟做法值得我们深入、借鉴。在我国,政府更有条件通过对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施加影响来促使会计规范朝着有利于宏观调控的方向发展。

(五)符合国际资本流动和企业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的会计规范体系,所以与国际会计相协调是我国制定会计规范的中心目标之一。我国1993年以前的分所有制、分部门、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难以被人接受和理解、成了国际间经济交往的障碍这一事实便说明了制定、实施与国际会计惯例相衔接的统一会计核算制度是何等重要。

会计是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一个国家的经济要国际化离不开会计。为了吸引外资、对外投资和开展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国际经济交往活动,我国会计规范的制定一定要考虑与国际惯例相协调,走国际化的道路。在处理会计的国际化与国家化的关系时,总的原则应当是“求大同,存小异”。但不能片面地把会计的国际惯例理解成就是会计环境与我国差异很大的美国等国的会计模式。

(六)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制定的会计规范也必须在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作出自己的贡献。具体而言,(1)通过统一会计制度规范会计信息的输出,促进利益分布和利益后果的合理化和规范化,合理调整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落实资源的有效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和社会经济权责结构的稳定性,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2)通过对社会经济组织履行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要求,促使各社会经济组织在社会贡献、职工福利、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作出更大努力;(3)促进企业重视无形资产和技术创新、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维护,促使技术成果的转化,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

(七)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会计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作用巨大。(1)随着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企业外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日趋复杂,向他们提供企业经营业绩和决策有用的信息,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因此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统一的会计规范是不可或缺的;(2)现代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须相互提供、交换会计信息,而统一的会计规范正是会计信息的统一标准,也是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共同标尺,同时统一的会计规范还为企业自主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内部会计制度提供了一个客观依据,因此,统一的会计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为企业走向市场参与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3)产权清晰是现代企业的首要特征,统一的会计规范的实施使现代企业的产权清晰成为可能。各种投资者在企业中拥有的权益界限的客观反映和报告,有助于确保企业各方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做到分配有据、公平合理,有助于划清经济责任,也有助于依法进行清算;(4)统一的会计规范在促使企业政企分开、权责明确和管理科学方面应起一定作用。现代企业错综复杂的关系以及经营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企业相关利益集团之间必然存在利益的非均衡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和风险的不平等性,相关利益集团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便要求对各种关系进行监督,需要建立一系列沟通、激励、协调关系的管理机制,统一的会计规范正可以满足这种需要;(5)通过实施统一的会计规范,促使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八)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述七个方面的制定会计规范的经济目标归结到一点,都是为了适应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除此之外,制定会计规范还必须在以下方面确保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1)可靠、全面和及时的会计信息披露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的体现和维护,从而能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2)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会计规范应该与其他法规一道,形成我国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全民族法律意识的提高;(3)会计规范也是社会审计的依据,会计规范的制定应促进我国经济监督制度,尤其是社会审计事业的发展,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这样的会计规范不是统一的,怎么行呢?

四、制定会计规范的目标

制定会计规范的政治目标是指人们利用会计规范所要达到的政治目的,它是其经济目标的延伸,建立在制定会计规范的基础目标和经济目标的基础之上。会计规范的制定过程身就是一项“政治程序”。根据我国会计政治环境的要求,我国制定会计规范的政治目标应该有:

(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会计规范的制定不能为少数人(利益集团)所控制,更不能侧重少数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应当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服务,维护公众利益,促进人民幸福。这是我国制定会计规范最根本的政治目标。

(二)会计规范的实施应当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惩治腐败,扼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有利于统一考评政治业绩,从而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公正,促进以法治国,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三)会计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不仅要促进我国经济伦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优化,弘扬传统优秀文化,而且要促进思想解放、讲求效率、敢于竞争、勇于探索等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先进观念深入人心,促使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共同协调发展。从制定会计规范的政治目标看,我国的基本会计规范也应当是统一的。